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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路政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2 02:32:32

市路政监管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我市公路完好、畅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公路建设项目明显增多,通达深度不断扩展,油化硬化率不断提高,公路路况有了显著的提升,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要想富、先修路,公路通、百业兴”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但是,目前全市路政管理工作仍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爱路护路意识不强,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侵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不断增加,沿路经营、摆摊设点、乱设标牌、堆放物料或垃圾、打场晒粮、损坏公路及其设施、开山采石等现象日益增多,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在公路控制区内违章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以上问题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公路效能的正常发挥,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下大力气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公路的路容路貌和安全畅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公路路政管理是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先行作用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度重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这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市郊供电局、城区供电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各镇乡办事处和行政村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确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镇乡办事处

⒈各镇乡办事处为本辖区路政管理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与本辖区沿路村庄签订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责任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⒉督促沿路村庄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组织成立爱路护路队进行巡查管理,严禁群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晾晒物品、打场晒粮、堆放秸秆及粪土杂物、挖沟取土、倾倒垃圾、填挖边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设置棚屋、设置路障、以及其它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⒊负责本辖区过街路段的治理整顿,确保过街路段清洁畅通,取缔、迁出集会、庙会、菜市场;杜绝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随意设置宣传广告牌、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等现象;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商店、饭店、修理门市等经营户要设置停车场地或划出停车线;规范夜市、早餐经营摊点;经常性清扫保洁。

⒋负责本辖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整顿;

⒌负责保护本辖区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牵头打击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⒍负责本辖区内未经许可私自设立的非公路标志的清理工作,公路及公路两侧的过路龙门架,大型广告、宣传牌要全部清理拆除;对商店、饭店等个体经营户门前的小广告、宣传牌进行清理。

⒎负责本辖区公路绿化管理,维护、管养公路沿线花草树木,确保无破坏、损坏公路花草树木现象。

(二)市政府督查室

配合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管理段,督促检查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三)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组织对管理范围内公路两侧控制区域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应予拆除进行评估;对管理范围内公路两侧控制区域内申请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前置审查;牵头组织开展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牵头进行路政管理工作全市年度考核、考评;负责组织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职能开展其它方面的工作。

(四)公路管理段

负责组织对管理范围内的公路两侧控制区域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应予拆除进行评估;对管理范围内的公路两侧控制区域内申请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前置审查;配合开展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抽查工作;配合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牵头进行年度考核、考评;按照职能开展其它方面的工作。

(五)国土部门

严格对公路两侧土地使用审批制度;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论证并规范公路两侧用地;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及各镇乡办事处,对公路两侧“红线”内的所有违法占地进行清查清理。

(六)建设、规划部门

对公路两侧建筑进行论证并为合规的建筑办理审批手续;会同国土资源、房产、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论证并规范公路两侧用地;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及各镇乡办事处,对公路两侧“红线”内的所有建筑进行清查清理。

(七)工商部门

配合各镇乡办事处依法做好过街路段和过境路段的治理整顿,对各类无照经营和违法广告行为从严查处。

(八)房产部门

对公路两侧建筑办理房管审批手续并严格把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批准任何房管许可手续;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论证并规范公路两侧用地;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及各镇乡办事处,对公路两侧“红线”内的所有建筑进行清查清理。

(九)公安部门

配合各镇乡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拒不服从管理或围攻、殴打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各镇乡办事处做好过街路段的交通管制,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占用行车道影响交通;对公路上行驶的易遗漏、抛撒污染公路的车辆进行管制,防止污染公路;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及各镇乡办事处,搞好夏收、秋收两季的公路清障,制止打场晒粮、堆放秸秆、燃烧秸秆及其它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追索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的损失。

(十)电力、广电及通讯部门

加强跨越、穿越公路或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架设、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事先向交通运输、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报告,请求论证是否应予批准;配合交通运输、公路或城建部门对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两侧控制线内架设、埋设的管线、电(光)缆进行清查清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影响公路安全与畅通的限期整改。

(十一)林业部门

指导、督促和帮助各镇乡办事处搞好公路两侧绿化工作;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搞好公路绿化规划管理;参与稽查破坏、损坏、砍伐公路沿线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手续。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清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建筑,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最低控制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延伸的直径距离:国道、省道10米,县道8米,乡道5米,村道3米。

⒈自2月1日起,在公路两侧修筑房屋、集贸市场、其它永久性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时,要事先征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意见。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考虑公路改、扩、建等因素,结合公路长期发展规划目标,按照规定严密论证,严格控制高度和距离等,并且一律不准突破“最低控制红线范围”(以下简称“红线”);各镇乡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认真履行各自的审批、管理职能;必须与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协议,一旦国家建设需要,在上述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无偿自行拆除,避免出现新增的违法建筑和马路市场等。

⒉自2月1日起,凡未经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修建的各类建筑,一律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⒊2月1日以前,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在“红线”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还未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办事处,责令其不得开展建设。已建成但不影响公路改建、扩建或交通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待公路改、扩、建时再依法拆除;已建成但影响公路改、扩、建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⒋2月1日以前,未经市交通运输、路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在“红线”内修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交通运输、路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办事处,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⒌由于公路改、扩、建进入公路两侧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原地上改建、扩建。市交通运输、路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拆迁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对这类房屋应否拆除进行论证和研判,应予拆除的,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⒍对各类拆除、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经济、实物补偿。

(二)依法清理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行为

⒈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直径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棚室、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不在指定位置停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边坡、边沟上种植农作物、树木等,都属于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现上述行为。

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要报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标准制作安装。对现有公路及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并强制拆除。

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设平交道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市交通运输、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建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由道口使用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和要求负责改建;在公路两侧建房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开设平交道口的,要先报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施工,否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兴建水利工程、通信设施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必须报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需按照不低于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并缴纳有关费用。

⒌原有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的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的管线、电(光)缆设施,在既不影响公路改建、扩建工程,也不存在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维持现状。需新设置的,要报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所设置的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移动、涂改公路界桩、安全防护墩、警示桩、警示牌等公路附属设施。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⒎加强超限车辆管理,从装货源头上制止超重、超限车辆驶入公路。对公路及桥梁造成损害的超限车辆,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⒏运输煤、砂等易抛撒、易遗漏物质的车辆,需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否则按规定承担清理费用和赔偿损失。

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要在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停靠车辆;不得占道进行修车、洗车、开店等经营活动,需要从事修车、洗车、开店的,要征得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工商部门再为其办理证照,并督促其规范经营。

(三)依法保护公路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

公路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是指:公路两侧的行道树及路肩以外的公路绿化带。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路面的各种标志、标线、标牌、桥梁护栏及公路护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开设平交道口时,未经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擅自毁坏;在公路两侧绿化带确需更新时,采伐方必须经公路部门批准,否则林业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伐手续。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对各种破坏公路附属设施、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边沟、挡墙等附属设施进行清理和设置,对标识、标牌等及时制作,对损毁公路及时修复,逐步完善各类交通设施。

五、强化措施,促进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镇乡办事处和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迅速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广播等形式,对群众进行深入宣传,使群众明白非法占用或侵占路产路权是违法行为;要对群众讲解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沿线群众自觉维护公路秩序。电视台、新闻中心等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在全市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并自觉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系统管理”的原则,主动工作、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各镇乡办事处牵头、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路政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督查,强力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督查室、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整合力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跟踪督查、电视曝光、通报批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路政管理工作情况。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季度调度制度,各镇乡办事处也要实行月总结、季调度制度,强力推进工作开展,并将工作情况按照月报制度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查处、依法办事,与路政管理破坏行为做坚决斗争。市政府将把各镇乡办事处路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措施得力、路政管理效果良好的单位,要通报表扬并在年终考核后给予适当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的单位要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和电视曝光;对在路政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其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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