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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指导意见范文

精神卫生指导意见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精神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服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河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改善重点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服务,减少精神疾病致残,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年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2010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年达到20%,2010年达到50%。

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

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1600万,2010年达到4000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要达到95%、显好率65%、社会参与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培训,调整充实队伍,构建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工作人员的作用,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素质。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二)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要做好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和康复措施;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社会就业,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三)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之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将精神病防治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建立起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齐抓共管,落实职责。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建立河北省安康医院或指定一所现有省级精神疾病治疗机构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教育、财政、物价、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都要积极承担精神疾病的防治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有效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和网络。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技术培训、指导工作。依托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建立工疗、农疗站。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康复服务水平。

加强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适合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评估。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六)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学校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和新闻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纳入日常宣传教育活动之中,大力宣传防治精神疾病的科学知识,并积极开发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