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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31 09:30:36

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水保部门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先后圆满完成了省列水保监督执法试点、部列全国第一、二、三批水保监督执法试点和长江上游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地区试点任务,年4月,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命名我市为“长江流域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地区”,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形势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是部分县(区)不能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的关系,重开发建设轻预防保护,盲目引进和投入开发建设项目,导致新的水土流失发生;制定的开发建设项目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悖,并且限制水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扰乱了水保执法环境;二是大多数开发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不力,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水保设施,不缴纳水保规费,使水土保持方案事前审批变成了事后补报或根本不报,并随意破坏地貌植被,倾倒弃石、废渣,致使“三同时”制度难以落实,造成严重的人为水土流失;三是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部分开发建设项目在缺少水土保持方案、未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已批准立项、开工建设,未能从源头根治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造成水保监督执法的被动。据统计,全市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报率不到30%;四是水保执法经费短缺,影响工作的开展。

为了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法》实施力度,落实“预防为土,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和国家关于“长治”工程重点治理县必须是监督执法先进县、监督执法工作实行“—票否决制”的规定,确保“长治”工程建设投入的连续性,做到监督执法与综合治理两手抓,全面促进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市地处长江上游,水土流失严重,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好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特定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决定了我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推动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水土保持工作走上依法防治的轨道,才能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水土保持部门必须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折不扣的实施好《水土保持法》,全力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开发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的自觉性。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水保法规的宣传工作,水土保持部门要以每年的《水土保持法》宣传月、周、日为契机,广泛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宣传方式上,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以利他们在决策中能够更好地把握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正确的指导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增强他们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细致耐心的宣传,增强开发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的自觉性,使“三同时”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水保监督执法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上,要按照“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水保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支持水保部门和执法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水保监督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杜绝行政干预,保证水保执法机构能够有效行使职权。在出台相关建设项目保护性规定时,要多征求部门意见,多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决不能违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遵守制度,照章办事,保证水保监督执法经费的落实。市、县(区)要按照《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水保规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实行水保规费统征的县(区),统征部门必须保证该划拨水保部门的如数划拨,该上解省、市水保部门的如数上解,以保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文件和《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在每年的水土保持经费中提取20%用于预防、监督和执法工作。

五、加强协作,分工负责,严把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关。各级水保、发改委、环保、国土、交通、电力、煤炭等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关于贯彻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协作,按照规定督促各自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确保新建项目水保方案的事前编报审批。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坚决执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对拒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要严肃查处,确保“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

六、加强监督,创造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水保执法环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需要依靠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需要广泛监督和帮助,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建议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同时,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为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规范运作,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防监督,防止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水保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规范管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通过规范化建设,将思想统一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上来,上下联动,切实发挥和认真履行水保法赋予的职能,依法有效地开展水保监督执法工作。查处水保违法案件和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合法”,执法文书和档案资料要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和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要公开、透明、高效,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方案审批、监督检查和规费收缴等“三权”落实上要做到有机统一,规范运作。形成审批服务于监督、收费,监督保障审批、收费,收费寓于审批、监督之中的规范格局。要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体系,建立一支关系顺畅、组织严密、纪律严明、高效精悍的专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培养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的专职执法队伍,以保障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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