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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资源操作管制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07 09:18:00

地方公共资源操作管制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镇级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领导和交易机构

(一)建立和健全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各镇级平台都应按慈要求,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的审核把关、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力量。按规定,镇级分中心设主任一名,应由中层干部担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应从机关内部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上述人员尚未配齐、到位的镇级平台,要及时配足到位;虽已配备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镇级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

(三)严格实行“监管与操作”相分离。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分中心实行监管和操作相分离,并相互制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不得兼任分中心主任,办公室也不应从事交易项目的具体操作;招标人或分中心不应越权履行交易监管职责,招标人或分中心编制的招标、采购、交易文件,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出。

(四)建立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较多的市级部门(单位),要创造条件,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验收合格后,按镇级平台一般授权额度和相关规定运作。

二、明确进场交易范围、额度,进一步下放权限

(一)镇级平台交易范围: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限额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二)镇级平台交易的额度:

1.工程建设项目:已实施放权的龙山、观海卫、逍林、周巷和慈东滨海区等5个镇级平台交易权限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500万元(下限包括本数,上限不包括本数,下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3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额,下同)10—100万元;其他镇级平台交易权限上限提高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额度(以下简称“法定限额”):施工10—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50万元。

2.政府采购中8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3.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三)市、镇两级备案权限

1.已实施放权的龙山、观海卫、逍林、周巷和慈东滨海区等5个镇级平台法定限额以上、授权限额以下的项目(即施工200—5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3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50—100万元),其他镇级平台施工100—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50—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30—50万元,须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事前备案;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2.10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须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事前备案,100万元以下的,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3.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4.对镇级平台备案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采取事后抽查、年终考核等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三、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实行规范化操作

(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对符合邀请招标、不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其中10—50万元的施工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初审后,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核准,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均必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项目特殊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由公开招标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应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前置条件审核。招标、采购、交易工作实施前,按规定应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手续的,如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权属证明等,须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后实施招标、采购和交易。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信息。各镇级平台编制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采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编制的《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一(2012版)》(适用于法定限额以上项目)或《市镇级平台小型施工项目示范简明文本》(适用于法定限额以下项目,另行下发);编制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应采用《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范本(试行)》;编制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应采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简明示范文本(另行下发)。所有招标、采购、交易公告和中标公示均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镇级平台”专栏中规范,其中分散采购项目的公告和中标公示按规定还须在“政府采购网”上规范。

(四)投标报名和保证金收取。各投标单位要凭全市统一的《市公共资源有形市场交易证》及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料进行报名,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要对报名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各镇级平台要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各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应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保证金专户,其中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投标单位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并且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的1%。

(五)单位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信誉好的招标机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的,应委托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评标办法选用。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采用市里规定的评标办法;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可采用控制价法、合理最低价法、合理投标价法、费率法等评标办法,但不得采用以设置标底价并以接近标底价中标的评标办法,避免人为因素。分散采购中的公开采购项目,其评标办法须在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按要求选用。

(七)专家组成与抽取。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组建评标小组,成员可由业主代表、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因专家库中没有相应类别的专家或者因项目特殊,相应类别的专家数量少且难以胜任的,可按《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选取专家。

(八)预算造价审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占3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应经市专业审计分局审计;镇级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该实行严格的预算造价审计制,在编制工程造价后,应由具有造价专业资质人员或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审计,确保中标价的合理性。

(九)合同签订及履行。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交易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履行中标合同,如确需要工程量变更的,应严格按市、镇两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质疑和投诉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文件发出后,项目相关人对投标准入、条件设置和评标细则等有书面质疑,招标人、采购和交易机构应认真受理,发现的确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显失公平公正的,应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及时纠正。要认真受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投诉案件,对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要严格按照《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慈公共资源〔2008〕10号)规定处理,其中权限以下项目的投诉处理,由各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要移交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的投诉,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处理;对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投诉,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受理。

(十一)资料存档。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资料必须依法存档;法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也应按相关规定规范存档。

(十二)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镇级平台对法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但实施前,预选承包商相关制度和文件需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核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周期,并实行履约考评。

(十三)标后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起标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切实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重点要检查借用资质、关键人员不到岗、非法转包、阴阳合同和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保障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实行履约验收,对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镇级平台标后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发现规避招标(采购)、拆分项目招标(采购)、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额度较大又没有按规定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等行为,应严肃查处。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扩面。各镇级平台要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逐步将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市、镇两级平台交易,特别是土地整理、河道保洁、道路绿化养护、物业承包、垃圾处理、镇、村两级的集体公房出售、出租等项目,均应按相关规定在市、镇两级平台规范交易。

四、切实增加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

各镇级平台要加大软硬件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包括有固定的分中心办公场所、开标评标室,配备投影仪、录音录像、监控等设施,逐步推行电子化交易。重要且简明的规定和操作规则要上墙公示。

五、明确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加快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对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有力保障。

(二)完善制度。各镇级平台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各项文件;同时要制订和完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做到制度先行,规则主导,监管有力,操作规范和高效。

(三)形成合力。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要加强对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市、镇两级在信息、信用查询、专家抽取、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交易业务培训,认真审核备案文件,强化检查考核机制,以提高镇级平台的整体水平;市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镇级平台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确保各项交易符合行业规范;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类交易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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