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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非税收缴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27 07:33:31

增强非税收缴监管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政办[]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收缴管理的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收缴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县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执收单位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执收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信息、以简洁醒目的形式予以公开,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事项,最大限度地为缴费人提供相关服务。

三、规范收缴方式

财政部门要在坚持“票款分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缴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缴方式,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的收缴管理平台。具体的收缴方式主要包括:

(一)大厅集中收缴。凡是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缴费人开具缴款书后,缴费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费窗口缴款或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直接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款人凭收费缴讫凭证到相关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二)银行代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既不方便缴费人又不利于提高缴费效率的收费项目仍采用“票款分离方式”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

(三)委托部门。根据非税收入性质,对个别不宜执收部门直接征收的,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主要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河道维护费等收费项目。受委托部门后直接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汇缴专户

(四)加快推行涉企“一口制”收费,减少涉企收费环节。年初,由县政府组织财政、物价及有涉企收费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根据政策确定各缴费企业的缴费数额,由县政府制定各企业的缴费额,各企业应于下月10号前将本月应缴数额全额上缴到非税收入专户。克服多家执收单位频繁进企业收费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四、规范和加强收缴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配置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办事流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服务效率。财政部门要在行政服务中心委托代收银行设立非税收入收缴窗口,执收部门的收费开票环节要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前移,使收费事项在窗口即可办理。行政服务中心要在窗口单位间建立职责清晰、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机制,对项目投资类、注册登记类、便民服务类等行政审批相关收费实施“一站式’作业,使缴款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将相关审批事项与缴费一并办结。

(二)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清理、取消各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账户”,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汇缴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部门,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级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都要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本单位基本户过渡后再上解财政或上缴基本户后直接支出。

(三)规范减免程序,确保应收尽收。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减、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两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两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特别是对土地出让收入及涉及土地、矿山、城建、房产、环保、水利、人防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专项收入要按规定和批准的标准足额收缴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防止财政资金流失。违者将扣减部门的公用经费。

五、加大监查力度

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各执收单位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程序依规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条款,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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