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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收回重供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30 04:24:07

厂房收回重供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全区土地盘活整理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就切实做好保留厂房收回重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转型升级、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土地盘活整理、集约集聚资源”为依托,对位于集镇建设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规划、具有保留价值的“两低两高五小”企业用地,实行保留厂房收回重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每镇保留厂房收回重供面积达到300-500亩。

三、基本原则

1.促进产业转型原则。按照产业连片发展的要求,对保留厂房进行收回,重供给符合当地产业特色、产业链上下游的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合理引进项目原则。依托保留厂房收回,围绕“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合理引进、科学选择符合当地产业定位的项目。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原则。鼓励区内企业通过“保留厂房收回重供”实施兼并重组,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打造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操作程序

1.项目申报。各镇根据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对“保留厂房收回重供”对象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地块范围后,由各镇负责,编制盘活方案,包括地块权属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备案通知书上报区土地整治办。

2.项目审核。由区土地整治办会同发改、经信、住建、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地块内权属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并出具意见。对建筑容积率在0.2以上的工矿用地,重供项目属于外资项目或新兴产业类项目,经区土地盘活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办理环评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新建的)后,直接办理转让手续。其它项目,会审通过后进入收回重供程序。

3.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土地所有权人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处置。报请区政府同意收回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4.办理供地手续。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供地,涉及新建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国有土地由国土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出让合同;集体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5.验收登记。由区土地整治办牵头,组织发改、经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保留厂房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职能部门为达到约定条件的现土地使用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优惠政策

工业用地挂牌土地出让金,区统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余全额返回给各镇,挂牌土地契税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各镇。

六、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快“保留厂房收回重供”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提供高效服务,对具体进程中涉及到的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图纸审查、项目环评、权证办理等各个环节,要主动沟通、加强协作、强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保留厂房收回重供”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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