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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管理范文

土壤管理

土壤管理范文第1篇

市区上市地块必须是净地。即拟上市地块应达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位、地上附着物赔付清除到位、应迁移的杆线迁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不得上报市政府批准出让。

二、规范出让前期工作程序

1、地块出让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利用处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2、拟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利用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规划部门联系并落实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土地利用处负责统一分发给土地调查中心、地价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3、地块上市应通过召开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决定,局业务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土地利用处适时提请召开局业务会办会,形成纪要,并据此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土地交易行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根据即将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台,凡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其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竞买人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土地拍卖主持人库。土地拍卖实行“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录像”,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土资()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成交时间、成交价款、成交单位等成交信息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予以公布,并负责督促土地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对投资额、违约金、开竣工时间等进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上地下空间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进行约定。

2、督促竞买人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出让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财务处根据土地利用处提供的出让金缴纳要求及时向土地利用处反馈出让价款到账情况,并协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财务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计收银行同期利息和违约金。

3、规范交地程序,按时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组织。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应及时提醒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由所辖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交地准备工作,应当在承诺的交地时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地(通知样式附后)。

土地交付时,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调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储备地块)和国土分局、土地受让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对出让面积、界址和范围现场确认,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样式附后)。所交地块的界址由调查中心依据出让范围确定。地籍调查由土地调查中心负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组织由国土分局负责。

4、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国土分局受理后应到地块开工或竣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报土地利用处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申请延期的,由分局受理,报市局土地利用处办理。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

5、规范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变更时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变更前容积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违约行为处理责任机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规定比例的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资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提出依法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3、地块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未能按其承诺按时交地导致出让人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方面的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4、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竣工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构成违约的,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一、坚持“净地”出让

市区上市地块必须是净地。即拟上市地块应达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位、地上附着物赔付清除到位、应迁移的杆线迁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不得上报市政府批准出让。

二、规范出让前期工作程序

1、地块出让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利用处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2、拟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利用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规划部门联系并落实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土地利用处负责统一分发给土地调查中心、地价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3、地块上市应通过召开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决定,局业务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土地利用处适时提请召开局业务会办会,形成纪要,并据此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土地交易行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根据即将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台,凡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其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竞买人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土地拍卖主持人库。土地拍卖实行“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录像”,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土资()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成交时间、成交价款、成交单位等成交信息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予以公布,并负责督促土地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对投资额、违约金、开竣工时间等进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上地下空间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进行约定。

2、督促竞买人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出让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财务处根据土地利用处提供的出让金缴纳要求及时向土地利用处反馈出让价款到账情况,并协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财务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计收银行同期利息和违约金。

3、规范交地程序,按时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组织。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应及时提醒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由所辖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交地准备工作,应当在承诺的交地时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地(通知样式附后)。

土地交付时,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调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储备地块)和国土分局、土地受让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对出让面积、界址和范围现场确认,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样式附后)。所交地块的界址由调查中心依据出让范围确定。地籍调查由土地调查中心负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组织由国土分局负责。

4、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国土分局受理后应到地块开工或竣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报土地利用处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申请延期的,由分局受理,报市局土地利用处办理。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

5、规范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变更时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变更前容积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违约行为处理责任机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规定比例的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资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提出依法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土壤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在日常使用中经常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不能及时采集、传输,维护维修工作极其重要。本文分析了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常见故障,阐述了日常故障维护维修等内容,以期为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故障处理;故障分析

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可以在无人值守的恶劣环境下全天候全自动运行,主要用于监测土壤水分贮存量及其变化规律,为监测土壤墒情、旱情提供实时数据[1-2]。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的数据以GPRS/短信形式传送到中心站服务器,进而实现气象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处理及应用。通过自动化手段分析处理土壤水分数据,能够准确、动态地掌握土壤墒情,大幅提高数据采集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然而,由于部分设备常年处于无人值守状态,容易出现老化、故障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系统无法工作。本文以黑河市已安装使用的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为例,分析其常见故障。

1土壤水分观测数据无法传输

1.1故障原因

故障原因可能是采集器死机、通讯模块损坏、SIM卡损坏、通讯信号弱,采集器断电、通信线路中断、土壤水分探测器断电以及串口连接错误等。

1.2故障排查及处理

首先,检查故障原因是否为电源问题,如果发现没有供电,检查开关是否插好,查看是否存在松动情况。其次,判断电源变换器或蓄电池是否有问题,可通过数字万用表进行电压测试,查看电池电压是否大于11V,如果存在损害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更换。再次,若故障为采集器与传感器线路中断,应先中断电源,再进行线路修复,并在修复后将电源接通。最后,如果是串口参数配置错误或丢失,应重新进行参数配置。

2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某一层数据异常

2.1故障原因

如果出现某一层数据异常,而其余数据均正常,其原因为该层传感器损坏或传感器与连接插槽接触不良。

2.2故障排查及处理

一是检查异常数据层传感器,如果存在损害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二是拉下采集箱黄色刀闸,拧开传感器上端,拔出土壤水分传感器,检查是否存在接触不良的问题,如有问题则及时修复解决。

3通讯故障

当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无法传输数据时,首先检查通信模块是否正常,尤其是天线是否存在安装不正确的问题,可通过插拔SIM卡,清理连接接触点,确保SIM卡工作正常。其次,检测通信模块信号,如信号较弱则容易造成通讯受阻,导致分析数据无法传送到中心站。检查GPRS信号强弱的方式有如下2种院一是使用带GPRS功能的手机在通讯天线附近进行测试,连续进行5次测试,每次间隔逸1min,如出现一次以上不能登录的情况,则说明现场GPRS信号存在问题;二是将SIM卡插入手机,查看网络信号的强弱,并用其发送彩信,如一切工作正常则SIM正常,信号正常。测试中应注意手机的位置,高度不同,信号的强弱存在差异。将GPRS卡放入手机中,若出现语音提示为野呼叫的用户已关机冶,则可能是因为电池电压不足,正常情况下,可通过万用表进行电压测量,如电压过低可考虑更换电源;也可能是GPRS信号较弱,可进行信号检测,若信号过弱则及时联系电信运营商进行信号增强。另外,若GPRS卡放入后出现野呼叫的用户已停机冶的提示语,则可能是欠费,及时交费即可。若出现野呼叫的用户已设置呼入限制冶的提示语,则可能是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到现场排查解决。

4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电源不供电

太阳能和蓄电池是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的2种主要供电模式。如果出现供电故障,可首先查看设备状态灯,当电源控制器状态灯显示红灯时,表示电池电压过低;亮黄灯则说明电池处于充电状态;亮绿灯表示电池充满,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若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供电不正常,则先检查太阳能板是否存在损坏,若一切完好则打开采集器机箱,用数字万用表检查电流或电压。正常情况下,在阳光充足时,电流在1A左右,如果电流过小,则说明光照强度不够,无法实现太阳能供电。正常情况下,白天蓄电池电压在13V左右、夜间电压在12V左右,若电压过低,则说明自动站的电压不稳,无法保证正常工作。

5结语

土壤管理范文第3篇

1.1土样采集为检测珠三角土壤元素变化,2001年建立了珠三角核心区的生态地球化学监控网络,共布设了98个监控点,以土壤为监控介质,以约160km2/点为监控点密度,土壤样点分布见图1。2007年对“监控网络”同点位表层土壤样品进行了采集。2001年和2007年,在监控点上分别采集了0~20cm的表层土壤样品。每个土壤样点均由4个副样混合组成,样品在常温下(20~24℃)风干,除去石子或其它杂物;土壤混合样过2mm的聚乙烯筛,然后在玛瑙研钵中研磨,过0.149mm筛[26]。为消除不同年份间的分析系统误差,2007年采集的“监控网络”表层土壤样品与2001年副样进行同批次分析。全部样品预处理后,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廊坊物化探研究所进行分析测试。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测定了土壤重金属Cd的全量。分析过程中进行分析质量监控,分别插入8%的GSS-1、GSS-2、GSS-3和GSS-8等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5%的密码重复样,监控样的分析数据显示样品分析质量符合《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样品分析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27]。

1.2土壤重金属累积速率估算模型工业化程度越高,城市化发展速度越快,对土壤污染的“贡献”就越大,每年对土壤中污染物的叠加,不是等量的,对土壤的污染也不是等速的,而是加速的。因此,可认为土壤的污染过程可归纳为两个阶段:一是加速阶段,二是匀速阶段[29]。有研究表明:10a尺度土壤表层重金属元素积累符合线性关系[30~32]。根据研究区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以及人均GDP与环境的关系,2000年以后研究区土壤的污染过程进入匀速阶段[32]。因此,2000年以后土壤重金属的含量符合下式。

1.3土壤重金属时空分布预测模型1)时空模式。对不同时间下变量Z叠加累积速率,预测不同时间下变量Z的空间分布。先将时间ti下位置xj的变量Z,叠加累积速率。2)空时模式。先对变量Z进行空间分布预测,再将各点位的变量Z叠加累积速率,预测变量Z在不同时间下的空间分布。

2结果与讨论

2.1土壤Cd和pH特征2001年和2007年土壤pH和Cd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两期数据的均值多重比较分别见表1、2。从表1可知,2001年和2007年土壤pH的平均值分别为5.65和6.02,属于微酸性土壤。两者均值多重比较结果表明(表2),pH的均值变化达到显著水平。从表2可知,土壤pH通过Levene检验,显著性为0.099,均值比较选用方差相等条件下的t检验,pH的检验结果拒绝H。假设,即从2001年至2007年研究区土壤pH发生了显著变化。总体上土壤pH有所升高,这与该区土地利用方式包含较多的建筑用地、居民用地、道路用地等,受石灰性填充物的影响较大有关。6a间土壤Cd的平均累积量不变(表1),但是两者均值多重比较结果表明(表2),Cd的均值变化达到显著水平。从表2可知,Cd没有通过Lev-ene检验,均值比较选用方差不相等条件下的t检验,检验结果拒绝H。假设,即从2001年至2007年该研究区土壤Cd发生了显著变化。2001年和2007年两期次土壤Cd平均含量(0.28mg/kg)是广东土壤背景值(0.06mg/kg)的5倍;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相比较,2001年、2007年两期次土壤Cd平均含量与其相当,但是其最大值分别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3](二级标准)的6倍和3.5倍,表明两期次土壤Cd含量在土壤中富集程度高,且有部分地区Cd含量超过了危害生态安全的阈值。变异系数在某种程度上定量刻画了数据的离散程度和变异性。在本研究中,2007年Cd的变异系数较2001年有降低,但变异水平仍属于强变异,暗示了土壤Cd主要来源于人为成因。以“土壤Cd”和“珠三角”为关键词,对CNKI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得出2007年以来珠三角各类土壤中Cd含量(表3)。从表3可知,随着时间的推移,珠三角土壤Cd含量有累积趋势,佛山比较突出。

2.2土壤Cd累积速率估算采用土壤重金属累积速率估算模型对研究区各地市土壤Cd进行累积速率估算(表4)。从表4可知,区域性土壤重金属Cd的年均累积速率KC2007-C2001为0.016mg/kg,对比研究区2007年与2012年珠三角工业企业周边蔬菜土壤Cd含量,土壤Cd的年均增长率KC2012-C2007为0.014mg/kg,为成都经济区土壤Cd累积速率的2.7倍[40],这可能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联系。其中,东莞、广州、江门、深圳、中山和珠海土壤中Cd的年累积速率KC2007-C2001分别为0.003、0.004、0.003、0.075、0.017和0.053mg/kg,而佛山、惠州和肇庆土壤Cd的累积速率为负值。假设土壤Cd的本底含量值为2007年土壤Cd最小值,即0.02mg/kg,则36a后土壤Cd含量可达到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61a后则达到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三级标准;若土壤Cd的本底含量值为2007年土壤Cd含量的平均值,即0.28mg/kg,则10a后土壤Cd含量可达到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45a后则可达到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三级土壤标准。

2.3土壤Cd时空分布预测采用“时空模式”和“空时模式”对土壤Cd进行空间预测(图2、3)。从图2、图3可知,2020年土壤Cd的高值空间分布模式主要呈斑块状分布,形成包括佛山-江门-中山在内的连绵区,土壤Cd的低值主要分布在研究区的西南和东北部分。“时空模式”的土壤Cd空间预测(图2),可能是由于各点位叠加的累积速率是各市的平均累积速率,且采用克里金插值进行空间预测时,会产生“平滑效应”,即产生过高或过低估值,该效应在大量的文献中有相关的报道[41~44]。“空时模式”的空间预测(图3),图上有空白点或区,即其值为0。这是由于各点的累积速率不是平均累积速率,而是经过空间预测后,各点位本身的累积速率,导致土壤Cd相对累积量增加或减少的点在未来累积趋势中,其累积趋势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对比“时空模式”和“空时模式”空间预测结果,在时间序列资料较少的情形下,“时空模式”的预测结果较稳健。

2.4风险管理珠三角土壤Cd污染具有区域性、多源性和复合性。当前及今后中短期,研究区土壤Cd污染依然十分严重,有污染或重度污染的面积占相当比例(图2、3),土壤Cd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区域土壤生态、环境安全。因此,应加强土壤Cd环境风险管理,建议以防为主,预防、控制和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土壤污染,从Cd污染的源头进行控制,防止土壤污染扩散,修复受污染土壤。1)无污染区域——预防策略。从图2、3可知,广州东北部增城和惠州部分地区无土壤Cd污染。该区域土壤Cd污染预防需要建立以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管理政策和公众参与等4个部分为支撑的体系。实行“清洁生产”、“全程控制”、“源头削减”等预防政策,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政策与税收政策,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和动态监控体系及其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等。2)有污染区域——控制策略。从图2、3可知,广州市、珠海市、东莞部分区域是土壤Cd有污染区域。该区域应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途径,降低土壤Cd污染物浓度,从源头进行控制,防止污染扩散或暴露,是一种有效的土壤污染控制策略。通过发展物化控制技术、生物学控制技术,利用功能性植物、微生物资源控制土壤污染,阻断重金属从土壤向地下和地表水体的迁移,削减暴露风险。同时,引导生活和工作于该区域的人们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壤污染物的暴露和对产于此区域的粮食和蔬菜的食用;鼓励农民在此区域种植非食用的经济作物,防止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3)重污染区域——修复策略。从图2、3可知,南海、番禺、佛山、江门、中山以及东莞部分与广州接壤的区域为土壤Cd重污染区域。该区域受污染的土壤,当其环境、生态和健康风险达到不可接受水平时,需要修复。土壤修复技术发展策略包括绿色与环境友好的生物修复、联合修复、原位修复、基于环境功能修复材料的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快速场地修复、土壤修复决策支持系统及修复后评估等技术,为解决农业土壤污染、工业搬迁场地土壤污染、矿区及周边土壤污染及土壤含水层污染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土壤修复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管理政策,以推动土壤环境修复技术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此外,对居住于此区域的人群采取环境移民;禁止当地居民播种粮食作物。

3结论

土壤管理范文第4篇

为使中国的土壤污染环境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可从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对土壤用于生产生活前进行合理安排,在投入使用后通过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壤污染监测管理制度对土壤状况进行评估,再以排污许可制度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作为依据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违法,一旦出现问题则依据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追究生产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进行治理[5]。

2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当前的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团体和社会组织力量的加入,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6]。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合理高效的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对土壤污染加强预防和治理。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的监督涉及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为此责任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应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相对完善的管理权力分配制度和责任义务,其中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权力分配中,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控制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监督职责为土壤监测、改良和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是农业土壤改良、农业用途土壤保持、农田土壤检测和农业土壤安全管理;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水土保持、土壤侵蚀检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含矿土地规划、开矿修复、土地复垦等。通过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的监督分工,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

3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等一系列过程中来帮助政府建立合理的政策;另一方面,在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执行中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参与其中。通过政府和公众的相互作用,政府将公众意见作为施政参考,公众则依据政府的合理安排配合行动。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关系到民众能否真正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个别由于法律规定必保密的信息以外,凡是涉及到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公众权利都应当由环境主管部门或政府积极向公众公开。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听证制度。对与民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和存在重大利益的可能引起土壤污染的土壤使用行为应启动听证制度,以便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在听证后需要积极完善并采纳公众意见,对于不合理的建议也需要积极回应并做出解释。同时还需要规范听证程序,为避免偏听偏信的现象,杜绝既得利益者对听证代表的影响,通过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对给出的证明以及审核结果进行考证和询问,保证听证代表对听证信息的理解并表达对听证方案的意见,进而做到在知情的基础上平等表达意志。

4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没有完善的行业导则,因此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对环境造成重大性影响的要素,为该地区土壤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而且土壤环境评价的结果也未能发挥作用。目前我国也没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因此需要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由于污染物对土壤的影响会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可分为单一污染物的评价和多种污染物综合评价,如土壤物理评价、土壤生物评价和土壤化学评价或有机污染物评价、重金属污染评价、生物污染评价和放射性污染评价等,并应在目前评价的基础增加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评估、基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应结合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对土壤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以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同时针对土壤环境的长期变化,还需要加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以确保土壤环境的稳定[7]。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不仅仅是短期的评价,还可以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长期监控。与此同时,要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可以将区域内土壤的环境质量指标、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的环保和减排措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立、区域内的土壤环境监管和土壤防治能力建设等作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的内容。其次要签订土壤环境质量目标责任状,并制订规范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及其结果应用,对未能达标的进行通报,在辖区内出现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和污染物减排不达标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同时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

由于土壤的特性决定了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要想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应该把“防”作为主要的方法。但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突发性事件的预估性不足,土壤污染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目前还没完全建立。因此需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准确确定土壤污染源,并分析显示土壤质量的布局情况以及土壤污染物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更重要的是利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对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实行即时的预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安稳。首先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可从预警分级、预警、疏散群众、封闭现场和预警调整5个方面设定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从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4个等级设定土壤污染预警分级,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代表这4个污染严重程度等级。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建立在预警分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土壤污染,依次由县级、市级、省级和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公布后,相关的应急职能部门应当立刻做出回应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次要建立土壤污染合作预警制度。各职能部门的明确分工,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分析由环保部门总负责,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协助完成;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国土部门等一同展开环境土壤质量报告和重大污染预警讨论,共同宣告土壤污染预警信息。通过多部门采集监测,综合会商的形式来污染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污染的潜在走势,并为公众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6结束语

土壤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三条 出让公告

〈一〉时限:市国土部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交易中心自收到市国土部门制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范围:交易中心按照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出让公告,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以首次的时间为起始日)在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对外统一公告,市国土部门负责在中国土地市场网。

〈三〉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市国土部门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在征得市国土部门同意后,交易中心按原公告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公告内容调整由交易中心在公告期内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四条接受竞买人咨询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中心咨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内负责接受咨询,对竞买人提出的问题,能现场给予回答的现场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问题,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后给予答复,或根据竞买人提出的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况,通知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答疑会。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踏勘。

第五条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资料审核,由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拍挂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竞买人补正。

〈二〉资格确认,对资料齐全,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由交易中心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

〈三〉如报名资料不齐全,中心填写报名资格审查告知单。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一〉招标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招标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招标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投标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诗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交易中心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五〉开标

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过程的记录。

〈六〉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在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取得投标资格者少于3个的或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投标活动应当取消或终止。

〈七〉确定竞标人

由评标小组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一〉拍卖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拍卖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三〉拍卖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拍。

〈五〉主持人核实竞买人身份,同时通报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监督人员等。

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六〉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及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八〉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九〉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十〉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十一〉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十二〉取得竞买资格少于3个的或竞买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取消或终止拍卖活动。

〈十三〉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过程由交易中心制作拍卖笔录。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一〉挂牌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挂牌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挂牌交易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主持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

〈五〉交易中心负责将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大厅显示屏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按法定要求不得少于10天。

〈六〉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中心接受报价并及时更新显示最新挂牌价格。

〈七〉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在挂牌出让期限内,由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九〉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没有新的报价或竞价的,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宣布底价。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十〉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则不成交。

〈十一〉如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按照挂牌文件规定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二〉挂牌主持人主持现场竞价。

〈十三〉竞买人竞得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挂牌过程应当由交易中心制作挂牌笔录。

第九条成交结果公示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成交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条材料归档

成交结果公示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归档,并将成交确认书和交易过程笔录及竞得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监督实施

市国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办法所规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土壤管理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

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分别对农业开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中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他土地出让金仍维持现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财政体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来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支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土壤管理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日本栗;生草栽培;优点;生草种类;管理;刈割

论文摘要阐述了日本栗生草栽培的优点及生草种类的选择,并对生草的管理与刈割做了简要的介绍,为生产绿色和无公害日本栗果品的土壤管理提供参考。

栗园实行生草法栽培是一项先进、实用、高效的土壤管理方法,在日本等国已实施多年,应用十分普遍。与其他土壤管理方法相比,在栗园实施生草有明显的优势,有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栗园生草栽培的大面积实施必将把我国日本栗生产的土壤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日本栗的生草栽培是指除栗树树盘外,在栗树行间播种禾本科、豆科等草种的土壤管理方法。广义的概念是指人工全园种草或栗树行间带状种草,所种的草是优良多年生牧草;全园或带状人工生草,也可以是自然生草,生草地不再有除刈割以外的耕作,人工生草地由于草的种类是经过人工选择的,它能控制不良杂草对果树和果园土壤的有害影响。

1栗园生草栽培的优点

一是防止和减少土壤水分养分流失。特别是对山坡、丘陵易冲刷地和沙荒易风蚀地栗园效果更好。在坡地栗园套种绿肥牧草具有明显的水土保持效果。生草前的坡地栗园,一旦降雨就有水土流失的危险,而流失的表土又多是腐殖质、盐基含量丰富的土壤,而果园在生草以后,一方面发达的根系在土层中盘根错节,提高固土能力;另一方面草类生长旺盛,大量的有机物回归土壤,促进团粒结构发育,土壤凝聚力增强。因此,可有效消除因降雨而出现的“土壤迸溅”现象,减缓地表径流,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二是栗园实施生草能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理化性质,使土壤保持良好的团粒结构。实施生草的栗园,其枯叶、枯根等残体在土壤中降解、转化,形成腐殖质,使土壤中的有机质不断提高。据试验测定,在30cm厚的土层有机质含量为0.5%~0.7%的栗园,连续5年进行生草栽培,土壤有机质含量可以提高到1.6%~2.0%以上;长期生草的土壤有机质含量稳定在2.5%~3.0%。三是减轻栗树缺素症状。生草的栗园很少或根本看不到缺铁的黄叶病、缺锌的小叶病、缺硼引起的空苞现象。这是因为栗园生草后,园地土壤中栗树必需的一些营养元素的有效性得到提高。因此,与这些元素有关的缺素症得到控制和克服,如磷、铁、钙、锌、硼等。四是使栗树害虫的天敌种群数量增大。在栗园栽培生草,由于其发芽早、生长期长,有利于害虫天敌的繁衍和活动,天敌数量明显增多,可有效地维护果园虫群生态平衡,更重要的是在防治害虫时,天敌可躲避于草中避免被杀。因此,天敌控制虫害发生和猖獗的能力增强,从而减少了农药的投入及农药对环境和果实的污染,为生产绿色果品创造了条件。五是使栗园土壤温度和湿度昼夜变化幅度减小,有利栗树根系生长和吸收活动。雨季来临时草能够吸收和蒸发水分,缩短果树淹水时间,增强了土壤排涝能力,对于栗树这样的不耐涝树种尤为重要。六是便于栗园推行机械化作业,省人力,提高了劳动效率。七是栗园地面不裸露,可有效地防止冬春季风沙扬尘造成环境污染。

2栗园生草的草种类

人工生草种类选择原则是草的高度较低矮,但生物量(通常用产草量表示)较大、覆盖率高;草的根系应以须根为主,没有粗大的主根,或有主根而在土壤中分布不深;没有与果树共同的病虫害,能栖宿果树害虫的天敌;地面覆盖的时间长而旺盛生长的时间短;耐阴耐践踏,繁殖简单,管理省工,便于机械作业。目前所采用的生草种类有白三叶草、匍匐箭舌、豌豆、扁茎黄芪、鸡眼草、扁蓿豆、多变小冠花、草地早熟禾、匍匐剪股颖、野牛草、羊草、结缕草、猫尾草、草木樨、紫花苜蓿、百脉根、鸭茅、黑麦草等。根据栗园土壤条件和果树树龄大小选择适合的生草种类。栗园人工生草,可以是单一的草种类,也可以是2种或多种草混种。通常栗园人工生草多选择豆科的白三叶草与禾本科的早熟禾草混种。白三叶草根瘤菌有固氮能力,能培肥地力;早熟禾耐旱,适应性强,2种草混种发挥双方的优势,比单种一种生草效果好。还可利用自然生草,自然生草就是在剔除恶性杂草的基础上,利用栗园自然杂草的生草途径。具体做法是,生长季节任杂草萌芽生长,每年人工进行3~4次刈割。3生草的管理与刈割

土壤管理范文第8篇

1栗园生草栽培的优点

一是防止和减少土壤水分养分流失。特别是对山坡、丘陵易冲刷地和沙荒易风蚀地栗园效果更好。在坡地栗园套种绿肥牧草具有明显的水土保持效果。生草前的坡地栗园,一旦降雨就有水土流失的危险,而流失的表土又多是腐殖质、盐基含量丰富的土壤,而果园在生草以后,一方面发达的根系在土层中盘根错节,提高固土能力;另一方面草类生长旺盛,大量的有机物回归土壤,促进团粒结构发育,土壤凝聚力增强。因此,可有效消除因降雨而出现的“土壤迸溅”现象,减缓地表径流,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二是栗园实施生草能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理化性质,使土壤保持良好的团粒结构。实施生草的栗园,其枯叶、枯根等残体在土壤中降解、转化,形成腐殖质,使土壤中的有机质不断提高。据试验测定,在30cm厚的土层有机质含量为0.5%~0.7%的栗园,连续5年进行生草栽培,土壤有机质含量可以提高到1.6%~2.0%以上;长期生草的土壤有机质含量稳定在2.5%~3.0%。三是减轻栗树缺素症状。生草的栗园很少或根本看不到缺铁的黄叶病、缺锌的小叶病、缺硼引起的空苞现象。这是因为栗园生草后,园地土壤中栗树必需的一些营养元素的有效性得到提高。因此,与这些元素有关的缺素症得到控制和克服,如磷、铁、钙、锌、硼等。四是使栗树害虫的天敌种群数量增大。在栗园栽培生草,由于其发芽早、生长期长,有利于害虫天敌的繁衍和活动,天敌数量明显增多,可有效地维护果园虫群生态平衡,更重要的是在防治害虫时,天敌可躲避于草中避免被杀。因此,天敌控制虫害发生和猖獗的能力增强,从而减少了农药的投入及农药对环境和果实的污染,为生产绿色果品创造了条件。五是使栗园土壤温度和湿度昼夜变化幅度减小,有利栗树根系生长和吸收活动。雨季来临时草能够吸收和蒸发水分,缩短果树淹水时间,增强了土壤排涝能力,对于栗树这样的不耐涝树种尤为重要。六是便于栗园推行机械化作业,省人力,提高了劳动效率。七是栗园地面不裸露,可有效地防止冬春季风沙扬尘造成环境污染。

2栗园生草的草种类

人工生草种类选择原则是草的高度较低矮,但生物量(通常用产草量表示)较大、覆盖率高;草的根系应以须根为主,没有粗大的主根,或有主根而在土壤中分布不深;没有与果树共同的病虫害,能栖宿果树害虫的天敌;地面覆盖的时间长而旺盛生长的时间短;耐阴耐践踏,繁殖简单,管理省工,便于机械作业。目前所采用的生草种类有白三叶草、匍匐箭舌、豌豆、扁茎黄芪、鸡眼草、扁蓿豆、多变小冠花、草地早熟禾、匍匐剪股颖、野牛草、羊草、结缕草、猫尾草、草木樨、紫花苜蓿、百脉根、鸭茅、黑麦草等。根据栗园土壤条件和果树树龄大小选择适合的生草种类。栗园人工生草,可以是单一的草种类,也可以是2种或多种草混种。通常栗园人工生草多选择豆科的白三叶草与禾本科的早熟禾草混种。白三叶草根瘤菌有固氮能力,能培肥地力;早熟禾耐旱,适应性强,2种草混种发挥双方的优势,比单种一种生草效果好。还可利用自然生草,自然生草就是在剔除恶性杂草的基础上,利用栗园自然杂草的生草途径。具体做法是,生长季节任杂草萌芽生长,每年人工进行3~4次刈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