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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有一些相关设定,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建立了人权保护的原则,虽然我国司法部门和法律方面的学者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保护人权的完善系统,但是因为发展时间短,国内缺乏客借鉴的经验,仍有很多问题未能解决。⑴民商法条纹过于形式化,操作性差: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经过二十年的研究探讨,目前我国也形成了有国家特色的民商法体系,该法律体系包含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民法通则》上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安全权的保护太过狭窄,大多数只触及表面,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人权。
例如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例之宽泛地规定要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却没详细地表明如何保护,保护哪些权利。简言之,我国民商法条文形式化,操作性差。⑵民商法实际运行中有着难以避免的政治色彩:民商法条文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多出行政处罚条例,却鲜见直接保护民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商法的运行中,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例如《拙作拳法》•《商标法》的罚款条例中,带有鲜明的政治部门保护色彩,这一点严重的影响了人权的维护。⑶民商法在保护人权上取得的进步:目前,我国的民商法虽不完善,但却是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民法通则》系统化规定了人民可享有的民事权利,保证了公民行使权力时有法可依。国内司法学专家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设立了相关课题专门研究,希望早日完善民商法,更好的保护人权。
2对民商法保护人权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上面对民商法保护人权的相关分析,我认为要更好的保护人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继续完善,加快立法进程。到今天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民商法典,比起传统的刑法,民商法与公民生活更密切,但法律依据上却少很多,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缺陷,我们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们尽快的建立一套完整的,综合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民商法典。
第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正义性,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杜绝贪污腐败,杜绝胡乱判案,有法不依的情况,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登上一个全新的层次。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一、民商合一背景下的合同法教学
(一)合同法的商法属性1.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合同法形式上没有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统一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不论其营利与否。如借款合同既适用于自然人之间借款,也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保管他人之物既有保管合同也有仓储合同。因此,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2.合同法整体上是商法。尽管就形式而言,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但究其实质,整体上是商法。换句话说,合同法是以商法为基调的。但是,合同法的商法属性学界则很少提及[1],相当的合同法主讲教师也未注意到。就立法沿革来看,合同法是商法。《合同法》于1999年通过,它是在此前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分基础上整合而成。在该法出台初期,习惯上称之为“统一合同法”。既然《合同法》与此前的三个合同法是承继关系,则后者必然在《合同法》上打下深深的烙印。无论是从立法名称,还是适用范围,此前的三个合同法都明显属于理论上的商法。进一步的佐证是,《合同法》借鉴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许多规则,其商事化程度更加惹人注目[2]。就合同法适用主体范围而言,合同法是商法。《合同法》第2条是关于合同定义与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共两款。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前款看似不分主体,不论营利性与否,既适用于民法,也适用于商法,然而由于第二款明确排除了身份性协议这类纯民法协议,因此该条最终确立了商品交易规则的基调。毫无疑问,商品交易的规则主要是商法的领域。根据《合同法》第9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显然针对法人而言,因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无需单独强调。此点与《民法通则》区别判然若揭。可见立法本意是突出合同法商法属性,或者说是以商事合同为基调的。就合同法内容安排而言,合同法以商事合同为主。格式条款规则、融资租赁、仓储、运输、行纪以及间接等是商事营业的著例。不仅如此,即便在那些既适用于民事合同也适用于商事合同的场合,商事合同为基调的安排也至为明显。《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共16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仅有两条零一句话,且安排在最后。立法显然是为凸显合同法商法的属性,自然人借款合同仅作为例外性规定而已。
(二)合同法教学应主动传播商法理念以此为背景,教师应该在学生尚未接触商法前,利用合同法教学这一宝贵的时机适时播下商法理念的种子,为其民法和商法学习的衔接打好基础。商法理念集中体现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追求交易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表见、表见代表规则发现“外观主义”,以初步理解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引导学生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试用买卖中沉默规则、间接中委托人的介入权等制度的学习,初步理解交易效率原则;引导学生通过“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与附随义务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在显失公平规则学习中,通过统计分析,引导学生该规则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从而推知商法的技术性,而较少伦理性。按照这一思路,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积极研讨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比如,委托人任意解除权问题,其实宜限定为民事合同领域,而不适用于商事合同领域;又如,格式条款规则也应限缩解释为适用于消费合同,侧重于弱势主体保护,但对于平等的商人之间,则因其都具有相当的经营经验及知识,有足够的注意能力和交涉能力,无政策倾斜保护的必要[3],否则有违商事诚信原则。再如,作为合同的保证,在商法中以连带责任为典型,但在担保法中却不分具体情况,凡约定不明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民事保证未见妥当。此外,关于民间借款利息计算的限度问题也可以重新评价。民间借款既有日常偶然的生活小额借款,也有商人间生产性较大数额借款,对于后者不应严格限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传播和培养商法思维的过程,也使得学生逐渐认识到:尽管民商合一是一个趋势,但是在历史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领域,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色,不可能完全同一。
二、商法教学侧重商法理念和技术
商法的技术性特点决定了商法教学培养目标应定位于职业训练,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商法思维,后者是商法理念的载体。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系统的成文法典,注重经验主义和实用哲学,商法比重较大,且涉猎广泛,内容庞杂,在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育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指导下,学生浸染其中,对商法理念、技巧掌握效果显著。自1984年吉尔森教授在《耶律大学法学杂志》上《商业律师的价值创造:法律技能与资产定价》,首次提出交易教学法的概念框架以来,交易教学法日益受到重视。这篇论文是哥伦比亚大学交易课程指定的必读文献。在哥伦比亚大学,每学期有超过150位学生竞争交易课程的50个名额。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交易教学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交易课程以及交易工作坊两个层次展开。不同于诊所教育模式,交易教学法更侧重商事非讼业务,还原了商事活动的综合体,因而更有助于职业训练。
大陆法系民、商法关系上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模式。尽管民商合一是历史趋势,但主流的民商法教学仍将民法和商法分别开来。这对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不存在问题,因为民商分立的国家存在着商法典,其中的商法总则是理论的抽象,相应地,商法教学首先就是对商法总则的理论进行讲授;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商法典以及相应的商法总则,讲授商法对教师的知识水平和讲授技术性安排都提出了较高要求。笔者的理解是,教师应具有大民商的整体性思维,即民法教师应关注商法的发展,反之亦然,不可固步自封。整体性思维的形成赖于扎实的体系教育以及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而教师在民法和商法教学中适当进行轮换则是必要路径。
我国虽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思路,但在民商法教学中却坚持将商法学作为一门核心课程进行讲授。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商法的学习自然不能缺少商法总论,但由于没有民商分立前提下的商法总则为依据,故在商法教学过程中,理论和立法实践严重脱节。特别是商法总论先于商法分论的学习,对于缺乏感性认识的的初学者而言,其接受程度大打折扣。从国内各种法学专业的商法教材体例看,其均或多或少地含有商法总论的内容,基本都是介绍或评价国外的立法例。由于总论脱离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而分论则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联,故商法总论未能指导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非常明显。
本科生的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决定了他们对简单的实践更感兴趣。笔者所在单位,诊所教育开展得较有特色,学生参与度较高。当然目前的诊所教育受制于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还主要局限于简单的民事诉讼和民间纠纷调解;也有个别教师对类似于交易工作坊式的教育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指导学生亲历公司设立和章程设计。目前,普遍实行小班上课的作法也给难以融入我国教学的案例教学法提供了新的机会。这些有益的探索表明英美法系的商法教学模式更适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当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商法教材整体上需要转型,注重技术层面,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学生从实践中让感受商法的魅力,并由此点滴培养其商法理念。
一、引言(一)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1、选题2、资料3、结构4、方法5、见解6、文章7、社会责任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一)选题的意义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二)课题选定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1、有学术性、理论性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其一,补白性选题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其二,开拓性选题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其四,超越性选题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其五,总结性选题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3、有充足的资料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4、能够扬长避短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理论型选题;其二,制度型选题。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三)题目设计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切不可因小失大!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博士论文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举一个实例:博士论文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本文内容,分五章: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评论: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AND,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可以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再举一实例:博士论文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第二章期货市场风险研究第三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第四章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第五章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第七章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第八章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评论: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其内容包括六章:第一章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第二章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第三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第四章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第五章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第六章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评论: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第三人与有过失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不当得利研究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亲属间的侵权行为。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请看一篇博士论文: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第三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第四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第五章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第六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第七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第八章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第九章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第十章结语评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
五、六万字,至多
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
二、
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例如,选定的课题是“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先看其选题:所有权研究再看其题目设计: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评论: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举例:论抵押权制度其变体形式:“宾语”+“论”举例:抵押权制度论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实例1: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评论: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
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修改建议: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实例2: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评论: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徐国栋的博士论文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董安生的博士论文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吴汉东的博士论文正题:论合理使用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陈现杰的博士论文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沈敏荣的博士论文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原题目: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出版时改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举例:正题:违约责任研究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本文内容,分五章: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原题目设计:论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问题是正题太泛,已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为,不仅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他权利也会发生合理使用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通行权、取水权。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最后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型选题,作者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可见,正是这一题目设计,将作者自己推向了绝境!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所有权功能论――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可见,副题的运用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一.宪法是一座桥梁,需要精心的设计和建造,宪政是漫漫长路,需要不懈地求索。宪法最原始的含义便是国家组织体系的建构,在英语世界中为constitution.在清末,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使国人深深地感到,中国落后的原因不在于“器不利”,而在于制度不如人。我们虽有先进的武器,但却没有宪法;而日本武器不比我们先进,却有君主立宪政制。所以,中国的强盛之路应从制宪开始。这样,宪法在中国自始就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历史使命,仁人志士们的宪法创制不是为了民主,而是救国图强。这就注定了宪法学者一种沉重的历史重任。从此,中国的宪法学者的宪政理想、学术追求都系之以民族之复兴,国家之大义。我曾有幸造访了我国著名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的寓所,一进门,我被眼前的一切惊呆了:狭窄的两居位于一层,水泥地面,绝无任何奢华的家具,拥挤的客厅几乎被书所占据,所谓的客厅也就只有两把椅子,如果要是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不得不站着。当时,许先生刚大病初愈,自己仅有的一点积蓄由于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也所剩无几。谈话中,许先生不经意的一句话让我很有感触。他说,他五十年代初选择宪法专业,因为他对宪法感兴趣,目的是为中国设计良好的宪法制度。这是我至今所听到的宪法学者最质朴而最具感染力的一句话。许先生为中国宪法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曾参与过中国五四年宪法、八二年宪法的起草工作,又是港澳基本法的重要奠基人之一。我想象许先生应该享受很高级别的首长待遇。当我对他讲这番话时,他却付之一笑-这是一位当代中国宪法学者展示其最具人格魅力的一笑。我非常钦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三位法学博士。应该说,对于国务院条例的违宪,三位博士绝对不是唯一和最先发现的,但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最先付诸行动,并得到了一些宪法学者的响应。抛开理论纷争,仅就其挺身而出、振臂疾呼的义举体现了当代宪法学者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使用感和责任感。当代中国宪政的进步,需要的就是宪法学者们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浩然正气和铮铮铁骨。中国现行宪法已经四次修改,在修改过程中,许多宪法学者都提出了有价值的合理的中肯的建议,可几乎无一被采纳。如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问题,从八十年代至今围绕这一论题的学术论文可谓汗牛充栋,可每次修宪对之却都弃之不顾。宪法修改草案的形成,经济学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宪法学者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在宪法修改草案成稿后被邀请听取意见,其他人也只不过是在修宪以后,论证修宪的伟大意义和诠释修宪的内容。在修宪研讨会上,陈云生教授曾呼吁,我们宪法学者不要好高骛远,现实最迫切的任务是守住宪法这块阵地。这一呼吁是一位宪法学者对自己及同仁们所发出的悲叹,因为我们的宪法仅有的地盘正在被侵蚀。在许多涉及宪法问题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都很少看见宪法学者的身影,如司法改革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但司法改革中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学者却是民法学家和诉讼法学家。我们的宪法学者将自己的领地拱手相让,天天其乐融融地经营于自己承包的“三亩责任田”。当然,我并不反对其他学科的学者参与宪法研究和修宪过程,我也无意建立学科壁垒。但学科的分划意味着研究的分工,这就指明了不同学科学者研究的侧重。而合作必须建立在分工基础上,这是现代化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立学科共同体的要求,也是科学研究的日益细致化而求得最大效率的要求。没有分工,不首先强调学者的专业区分,也就不存在着什么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一学科应当主要由从事该学科的学者来研究,这不应该有什么疑问。当然,可能存在着某一领域的某一问题并不是纯粹意义的某一学科的问题,需要各学科的协作和联合。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我国立法和法律实践中,需要甚至最需要宪法学者出现的时候,却鲜有宪法学者的身影。宪法学者们应当扪心自问:在修宪中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在否认中国宪政存在的同时对中国宪政发展做过哪些贡献?当然,由于我国特殊的修宪惯例使得学者们很难参与到修宪过程中,特别是很难将自己认为有价值的宪法观念和宪政制度纳入宪法中。从这个意义上,用贺卫芳教授的话说:“宪法学者们又令人同情和怜悯”。我不同意贺卫芳教授的宪法无用论,他对宪法学者的同情和怜悯不能说是幸灾乐祸而是带有一丝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悲凉。其实贺卫芳教授还是言行不一的,他悲叹宪法的无用、宪法学者的可怜,但他自己近几年也在搞一些宪法,也在为中国宪政的进步鼓与呼。就像中国的球迷,每次都因为球队的糟糕表现而痛心疾首,发誓再也不看足球,但每一次国家队足球比赛看台上的拉拉队里又都少不了他们的身影。中国的球迷是世界上最可怜、最令人同情的,但又是最可爱的。说到底,这里蕴含着一种企盼国家进步、民族富强的赤子之心。对宪法学者来说,需要的正是这种基于历史使用感和责任感而产生的希望祖国文明和强盛的拳拳之心,而不是作为既得利益者明哲保身的处事哲学和作为宪政悲观者怨天尤人的灰色情调。
可以说,宪法对于大多数学宪法的人来说是个饭碗,是谋求个人生计的工具,而修宪则使这些人生意兴隆,使他们有了更多的谋财机会。一般来说,修宪之后,宪法学者们可以宣讲宪法取得课酬,还可以修改宪法教科书取得稿费。因此,搞宪法的人埋怨修宪过于频繁时,其实心里很矛盾。修宪之后,宪法学者们在迎来送往的各种修宪研讨会间流走,体会作为被邀请者的地位和尊严。有的学者由于公务繁忙,需要应酬和交际的场合太多,对学术并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会上的发言毫无新意,但为了表明自己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也要入会并长篇大论地发表高见。对某些早已功成名就的宪法学者来说,修宪仅意味着更多的应酬。修宪时,修宪研讨会举办得如火如荼,事后一切归于平静,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宪法还是那部宪法,宪法学者还是宪法学者,至于中国宪政到底有无实质的进步并不为某些宪法学者所关心。宪法学是法学领域的贫民学科,与经济法、民商法门庭若市、趋之若鹜的繁荣景象相比,宪法学真可谓门庭冷落、避之尤恐不及。因为宪法是一件长期被束之高阁的饰品,看起来很美,但“可远观不可亵玩焉”。宪法长期脱离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使宪法学者施展拳脚的空间也仅限于三尺讲台。相对而言,经济法、民商法学者更容易发家致富。他们可以马不停蹄穿梭于各种可以施展才华的空间,在赢得社会尊重的同时赚取学术利润,真可谓名利双收。在讲台上、法庭上、证券市场、跨国公司的谈判桌上都闪现着他们的身影。一个秘而不宣的事实是,有些经济法、民商法学者早已成为百万甚至千万富翁。在这种法律学科苦乐不均,贫富悬殊的市场行情中,法律专业的选择即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法律学子们在开始步入法律殿堂时,都不约而同地趋向经济法、民商法。而选择宪法多是迫不得已,因为宪法专业报考的人少,竞争没那么激烈。在问及学子们专业时,经济法、民商法专业的都会扬眉挺胸,而宪法专业的不免面带愧色。当然,虽然宪法学者与民商法、经济法学者贫富不均,但不能将宪法学者归入清贫之列。盖以学者相称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学术地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气和财富是相通的,知名度与收益率是可以转换的。所以,就不难理解在娱乐圈有人出不了名就想尽办法出恶名。宪法学者也绝对不会固守清贫,因为越穷越光荣、越穷越革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邓小平也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宪法学者也是现实中的人,他们的致富要求和努力也当然是正当的,符合邓小平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精神。问题是宪法学者在致富的路上,能不能抵御市场经济光怪陆离的物欲的诱惑,而保持对国家宪政制度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宪法学者若没能致富,那么会不会“弃暗投明”搞行政法或其他法。而如果宪法学者没有对中国宪政发展的使用感和责任感,如果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投靠其他法学领域,那么中国宪政发展的前途在哪里?如果宪法学者认为宪法无用而对中国宪政心灰意冷,那么中国宪政还有什么希望?诚然,目前中国没有为宪法学者提供一个任其施展才华的平台,使有些宪法学者产生了徒有治国之略却无用武之地的感慨。有的宪法学者也曾为中国宪政的进步不断地探寻和求索,但其建议始终也没有被重视和采纳。但这绝对不应该成为宪法学者自报自弃、漠视宪法的理由,反而应当成为宪法学者更加努力进行深入研究并更充满激情地发起促成宪政改革的动力。否则,就是宪法学者的失职,就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
二.宪法是人权之法,宪法学者应当关切民生。前几天,吴新平教授在人大法学院搞宪法讲座时曾说,没有对人民深沉的爱,就搞不好宪法。我当时觉得有些言过其实,但事后想来,也不无道理。试想,一个不关心人民利益、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人,一个只关心一己私利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人,怎么能够耐得住清贫和寂寞潜心地进行宪法研究,又怎么会在宪政求索的困苦中义无返顾?这些人在经济法、民商法学者致富的时候,又怎么能经得起物欲的诱惑;在别人学术成果可以车载斗量的今天,又怎能对文章字斟句酌?即便已经成果丰硕,并已经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其学术影响力又会持续多久?因此,宪法学者的品格中必须有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情感世界,一种同芸芸众生休戚与共的似水柔情。当然,宪法学者对民生的关切,不在于空谈。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国的研讨会有变成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说的“清谈馆”的危险。目前,宪法学者的研究讨论过于务虚,在几天的学术讨论中,学者们的多数议题仍然是民主、法治、人权等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而在他们高谈阔论的时候,有多少残害民主、法治、人权的事件在发生,学者们对此似乎并无兴趣。现实中有太多需要宪法学者们关注的问题,比如农民平等权的保护问题。如果你不到乡间野陌,你并不能深切地体会“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真意。但当你看见都市随处可见的农民工的拥挤的棚户、褴褛的衣衫以及蜷曲在街角吞咽粗制的饭食,当你常常听到,就是这些农民工这样日复一日地每天坚持十几个小时的超负荷的辛苦劳动,到年底却一无所获,工资被长期拖欠,你的感想是什么?如果你是一位将人权奉为最高原则的宪法学者,你不为之汗颜吗?随着大学招生规模不断盲目扩大,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将平等原则视为基本宪法价值规范的今天,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直属机关)的公务员招考、录用中竟然仍存在着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甚至是健康歧视。可以说,这是对宪法学者的严峻挑战,而宪法学者们却对此熟视无睹。他们在各种宪法讲坛上仍在不断的宣讲中国的平等原则的普遍性。当然,宪法学者并非都铁石心肠,值得一提的是,周伟教授就曾为公民的平等权问题先后过多起诉讼案件。最近的一起案件是,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经医院检查被确定的乙肝患者因没有被录用,以侵害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原则为根据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周伟教授作为人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可喜的是,判决结果:周伟教授的这起案件胜诉。
西方国家宪法学者已经把人权视为一种不言自明的公理,甚至英美国家的宪法学论著在谈及宪法原则时已经不再提及人权。这不是说人权不重要,而是因为人权已经不是一种什么理论问题需要学术研究和学理的解释,而需要具体的规范和切实的保障。在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论著中,人权保障更多地体现在诸如刑事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中。而中国的宪法学者仍然每天都饶有兴致地谈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人权是自然权、人权为什么要进行宪法保护等西方学者几百年以前谈论的话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宪法学者的悲哀。然而,也应当承认,我国人权的研究状况与我国人权立法的初级阶段是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的人权刚刚入宪,比西方国家人权入宪也晚了二百多年。而且人权可以作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在中国也仅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此前,可以说人们谈人权色变。在这么短的时间,宪法学者们不可能对人权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样看来,至今宪法学者仍在人权的基本概念上兜圈子也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者的学术研究可以脱离实际,可以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可以不了解国民的生存状况,不关注民众的冷暖疾苦而空谈人权。
三.宪法既是一部静态的机器构造,又是动态的运转过程。中国的宪政事业发展是渐进的过程。中国的宪法学者应当具有历史的胸怀,听潮起潮落,看天高云淡。不能因为我国目前宪法实践存在着诸多问题,就否认我国宪政的存在。应当看到,我国的宪法在不断完善,法治国家,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宪法原则,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进步。我国也不是没有宪法实践,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已经得到普遍地实施,近几年法院和民间各个层面宪政实践不断涌现,这不就是宪政吗?如果英国的宪政肇始于13世纪《大宪章》的制定,这是新兴贵族为了限制王权而与国王达成的一种政治妥协的话,那么可以将宪政视为一种宪法学者的政治追求和斗争经历。果真如此,宪政在中国不仅有,而且已经存在一个多世纪了。
宪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宪法学也在持续地发展。如果说宪法学今天在学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那也是因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宪法学者在自赏于今天自己和同辈取得的学术成绩的同时,不应该忘记过去,甚至否认过去。可能以现时的标准,前辈曾经取得的学术成果已经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我们对之应当历史地评价,绝不能要求过去的宪法学者做现在宪法学者才能做的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修宪研讨会上,一位宪法学者曾对许崇德先生于1979年发表的《“争取人权”绝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一文的学术价值提出的质疑,这篇论文只有标题收录在《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的“许崇德教授论著目录”中,并未全文登载。该学者认为《文集》中不应收录上文,即使是标题。诚言,这篇文章带有浓重的时代烙印,用现在的学术标准衡量已经不具有学术价值。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这样的文章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1979年正是中国刚结束不久,虽然思想上正经历拨乱反正,
但人权在中国还是个禁区。当时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人们不敢轻言人权。1982年我国的宪法才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没有承认人权。直到1991年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人们才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看到人权二字。在1979年的那样的政治氛围,思想和学术受禁锢的时代,以人权为标题发表文章难道不值得肯定吗?由此看来,宪法学者应有一种历史的情愫、包容的胸怀。这不仅指苏力所说的对他人的学术成果的敏感和开放。其实在中国学术上最缺乏的是包容。宪法学者当然不能没有批判的精神,但学术的批判意味着对前人或他人已有的学术观点的扬弃,一味的批判和全盘的否定不是一种科学的学术精神,因为这并不实事求是。一个持有彻底批判精神的宪法学者就不可能对他人学术观点保持一种敏感和开放,也不可能形成自己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对宪法学者而言,需要有历史的眼光和包容的雅量。新晨
结语
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下文为您介绍法学的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诉讼业务已经成为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在服务形式、内容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对从事这一业务的人员在能力和知识体系上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我国目前采取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无法适应非诉讼业务发展的需要。文章以民商事法学为切入点,就法学教学中如何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问题,从教学内容的调整和教学方式的变革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非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1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接受委托,在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办理各种不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介入非诉讼业务。从实务来看,在民商事领域,绝大多数的非诉讼业务集中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领域,且通过调查发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定、纠纷处理以及公司设立、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60%~70%,而且这一比例随着经济的增长仍在不断提高。总之,非诉讼业务正在成为我国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学专业教学中,应当将培养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从而使学生能够兼备专业知识与实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2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2.1非诉讼业务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要求更高。首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必须拥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这是非诉讼律师开展业务的前提。其次,在业务素质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再次,从事非诉讼服务的律师要具备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力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最大化地实现商业目标。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其他学科如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形成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此外,在涉外的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外语将占据优势。
2.2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内容和方式上的欠缺
一、计划经济体制与中国经济法学
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由国家依事先计划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它拒绝竞争,否定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从建国后进行社会主义探索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一个高度集权的、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基本确立。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法制的基本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统率管理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以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制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制不昌明。长期以来,人们强制简单化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以及日益发展起来的“左”倾思潮,造就了政府浓厚的“父爱主义”倾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认识直接决定了中国法制的命运。同志曾一度认为法律是僵硬和呆板的,主张以执政党的各种会议和决议代替法律。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演变出执政党和政府大包大揽的执政模式,致使以党代法、人大于法;人们法制观念滞后等。在“党管一切”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制发展几为空白。
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长期以农业经济和集权政治为基石,商品经济落后,国家在立法上重刑轻民,党纲和行政指令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始终没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那时所谓的“法”,除了宪法和婚姻法,一方面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政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的罚则所构成,民商法和行政法不甚发达。
第三,法律部门划分和功能区隔不清晰。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有浓厚的苏联模式印记,那时中国法学以法的阶级性为主线,以强调法的阶级斗争职能为依归,其中关于民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刑法化的,在性质上可归于刑法之列,整个法律体系以刑事法为中心。社会关系被强制性的简单化,部门法的相对独立作用被抹杀,各种法和政策互相交叉,表现到经济法层面,学界往往从已有的法学概念中引申出诸如“经济合同”等偷梁换柱式的概念。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勃兴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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