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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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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东盟;金融开放门户;金融监管;南宁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2019年7月,《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规划(2019-2023年)》正式印发,力争到2023年,基本建成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中国—东盟金融城初具规模。新加坡作为东盟的核心成员国,全球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南宁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推动金融业开放创新的经验

新加坡是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中心、第三大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着3.3万亿新元的财富,聚集1200多家国内外金融机构。2018年,金融业从业人数占总劳动力人口的5.5%,金融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13%。

(一)利用中枢区位优势利用中枢区位优势,发挥地缘政治特色新加坡地处东南亚国际贸易的中枢地带,人口与语言多元化,政治稳定。自20世纪60年代起,新加坡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马六甲海峡位置,成功打造成为亚洲物流中心、全球大宗物资交易中心、全球第三大炼油中心、石油交易中心。目前,新加坡已与2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贸易协议,包括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有三分之一在新加坡设立亚太总部。

(二)实施金融监管变革实施金融监管变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新加坡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政府起了巨大的作用。在监管理念方面,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与西方的金融法规“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不同,新加坡是“法无许可则为禁止”。亚洲金融危机后,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已开始影响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因此,新加坡改变监管理念,更加强调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导向”监管,通过“评估金融机构冲击力与风险的框架”,引入“监管沙盒”等方法,实行分类监管、差别对待。在监管模式方面,从1998年开始,新加坡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将原来分属于财政部、银行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货币局的各类金融监管职责统统转移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管理局具有央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混业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更有效率。

(三)推进软环境建设和创新推进软环境建设和创新,发挥制度政策优势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软环境的建设,比如法制环境、政策环境、税收优惠环境、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新加坡注重保持稳健且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如持续盈余的财政、积累丰厚的国家储备、健全的外汇储备制度。作为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新加坡有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有独立的金融司法、仲裁与纠纷解决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系统保护机制,优惠的税收政策,具有国际水平的会计、审计体系及支付系统。特别是具有健全与平衡的金融监管制度,保持监管制度与规则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在确保金融机构健全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发展和创新[1]。

(四)接力区域金融市场接力区域金融市场,塑造比较竞争优势新加坡是世界上税制简易、税负最低的国家之一,这是吸引跨国投资者落户新加坡的重要因素。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全球营商报告》,新加坡在190个国家和地区中营商便利性排名第二。新加坡政府十分注重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通过与世界级的教育机构合作开设金融课程、各项奖励计划、亚洲金融领袖计划等方式培养本土金融人才。同时,不断创新监管人员激励机制,通过减免税、提供高薪和住房、培训等优惠政策,吸引国外人才。如金融监管局报酬机制与金融市场挂钩,并实施“旋转门式”招聘制度,更大程度地引进和留住具有实战经验的人才。

二、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制约因素

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城市、国家“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城市、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南宁在全区金融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引领性作用,“南宁渠道”成为拓展中国—东盟金融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集聚效应日益凸显。但是,南宁要成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城市,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有待解决。

(一)金融业整体规模不大以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导,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缺乏。2018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数量有116家,其中,84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金融产品单一且创新力不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待提高,尤其对北部湾经济区、东盟国家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金融支持、输血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金融开放程度不足目前,南宁的外资银行仅有4家,境外上市公司仅有在香港上市的2家。跨境人民币结算量长年维持在200亿元左右,开展过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仅有柬埔寨瑞尔和越南盾两种。尚未建立面向东盟的金融要素市场,对外交流合作少。金融业态和金融专业配套服务不足,金融各项功能和要素间还没有形成金融全产业链协同参与的良好态势。

(三)金融监管能力不强南宁市共有交易场所13家,P2P网贷机构28家,分别占全区的81%、78%,是全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战场。目前,南宁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格局下的监管覆盖面不足,难以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二是,监管协调不顺畅,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一行三局”之间,经济与金融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地方金融风险预警和监管机制尚未健全,大金融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四)高端金融人才紧缺南宁具备相应认证资质的高级金融从业人员紧缺,尤其是金融业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创新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匮乏。就南宁自身金融发展水平而言,对高端金融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且相关引进优惠政策尚未出台;金融人才的载体平台不足,本土高校、科研机构对金融人才的培养能力有限,资质不足。引进人才是当务之急。

三、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应把握的关键环节

在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过程中,需要借鉴新加坡的金融创新经验,积极探索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的实现路径,促进金融和其他相关机构、人才等要素的集聚,打造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

(一)突出比较优势突出比较优势,实现错位发展建设南宁核心区,必须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金融中心错位发展。作为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城市,南宁具有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先行优势。未来南宁应继续围绕跨境金融特色,打造链接中国与东盟国家金融资源集聚、流动和扩散的枢纽地区,为更多企业“走出去”强化服务、搭建平台。一是充分利用沿边优势,推动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引导和保障企业到东盟地区开展投资、承包工程,为中国企业和资本走向东盟乃至全球提供所需金融服务。二是提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领域的区域合作发展和互联互通所需金融服务,积极发展跨境基础设施投资和合作所需要的产业投资基金、银团贷款等,推动广西优势产能“走出去”,支持中国—东盟互联互通项目建设。三是提供与人民币国际化相配套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推进与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加强人民币在东盟国家的推广和使用,具体包括继续推动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完善人民币与东盟货币的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国家的影响力和辐射力[2]。

(二)““引进来”“走出去”,加速金融集聚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促进金融集聚。一方面,分类制定差异化的扶持和奖励政策,重点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南宁设立功能性的类总部机构,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能级。与有条件的东盟国家在金融机构互设准入和金融市场有序相互准入等方面进一步放宽限制,加快推动境内外金融机构落户南宁集聚发展。加强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对接合作,争取在南宁核心区申请成立包括合资银行、证券、期货、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等全国性“金融牌照”。引入在上海陆家嘴、深圳前海开发区、北京金融街、成都金融城等金融集聚区具有运营优势资源的力量共同发起设立运营服务公司,吸引汇集国内各金融集聚区的优质金融资源,在金融监管与服务、行业交流、人才引进、机构招商、项目合作、政策创新研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改变当前南宁金融基础薄弱的局面。另一方面,进一步鼓励区内金融业实施机构和业务“走出去”,提高南宁金融对外的聚集能力和辐射能力。通过向外设立金融机构分支,建立域外合作伙伴,进行区域金融中心内外资源的交换,实现范围经济。

(三)推进金融创新推进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步伐,应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改善专业化金融服务,满足差异化金融需求。一是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大力发展“数字金融”和“科技金融”,打造面向东盟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双边企业、金融机构信息、资金、信用互通。鼓励设立各类科技产业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培育扶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类初创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科技产业信贷、保险和投资服务。二是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创新发展“绿色金融”,在南宁核心区开设绿色服务产业园区,鼓励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投贷联动等方面先行先试。三是依托南宁综合保税区、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等,快速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设立物流交易所,完善物流企业产权交易,打造跨境电商供应链物流金融平台,为跨境电商用户和供货商提供融资服务。探索特色金融产品,如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及丰富的农产品等资源优势,探索专项金融服务,利用金融技巧设计结构性商品融资(structuredcom⁃modityfinance)和农商品期货/衍生品,航运与物流金融服务等需要与实体贸易运输密切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并配合政策支持。

(四)借助自贸区政策红利借助自贸区政策红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获批为契机,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更好地发挥区域金融中心功能。一是积极复制、推广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有步骤地减少限制,简化负面清单的内容。推行进入核心区内金融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二是完善金融市场功能,探索实施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推动核心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开放措施。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管理体系,便利企业实现账户本外币资金自由兑换,降低融资及汇兑成本。三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与壮大商业银行,推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发展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实体经济提供丰富的资金来源。

(五)强化政府引导强化政府引导,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在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金融中心发展所需的辅助政策、营造宽松的经济环境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南宁市政府可借鉴新加坡经验,推进金融监管模式与监管理念的创新。一是监管机构方面,探索逐步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分业管理模式,整合一行四局职能,尝试在中国—东盟金融城封闭的小范围开展“大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避免监管真空。可先采取金融办与“一行三局”层面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合署办公”等多种方式,加强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部门与南宁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二是创新金融监管方法。由于东盟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政治经济金融稳定状况参差不齐,因此,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争取在国家层面与东盟国家签订和完善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为了适应金融开放对监管准则、监管方法国际化提出的更高要求,争取在南宁核心区试行监管沙盒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单个案例试点创新。三是筹建跨国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借鉴中越跨境金融消费纠纷双语调解室经验,探索用独立于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第三方组织快速化解金融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营造和谐的法治和营商环境。

(六)搭建服务平台搭建服务平台,打造人才高地完善金融人才引入奖励机制,从经济发达地区引入一批现代金融高层人才,同时加快五象新区金融核心区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的建设,实现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加大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与本土高校、科研机构、金融企业合作,建立人才实习基地,提高实务操作能力。积极争取与国内、区内资深金融机构合作办学,实现金融人才的定向培训培养。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探索学校、企业、政府融合的人才流动“旋转门”机制,留住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大力推进金融人才国际化,推动人才跨国交流,充分利用新加坡平台进行国际化金融人才培训,加强同国内金融企业在新加坡开设的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选派优秀金融从业人员到新加坡分支机构挂职锻炼,增强实战能力,为南宁核心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新加坡作为东盟的核心成员国,全球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对南宁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南宁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要找准问题,把握好关键环节,并针对关键环节一一破解,以推进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杨新兰.新加坡金融发展与金融治理的经验借鉴[J].新金融,2015(3):24.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一、充分认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永恒性,正确看待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

邓小平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则满盘皆活。多次强调,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是国家安全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具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先后就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组织中央政治局专题学习,尤其是党的以来,又明确把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作为决胜全面小康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提到了全党工作的重要位置,并明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永恒主题,是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安全、人民财务安全的大事要事,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必须坚决打好打赢这场攻坚战。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永恒性,是由金融工作的本质所决定的。金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风险管理行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能够把过去、现在与未来不同时期联系起来的信用工具。金融与风险从来都是相伴而生,要受到同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无论从成因还是影响来说,金融风险都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等多种特点,因此,防控金融风险是永恒的主题,是金融业永恒的生命,需要充分认识,并积极加以应对。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相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贯彻好“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政策,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是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不断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二是从宏观上管好货币总闸门,严格控制宏观杠杆率。三是运用多种货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四是平稳有序地处置高风险机构的风险。五是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六是有序处置民营企业债券违约事件,积极应对股市震荡和外汇市场跨境资本流动冲击。七是制定资管新规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政策,加快弥补金融监管制度短板。河南省委省政府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国生要求“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眼中有你、心中有你的信赖关系,处理好防风险与担风险的关系,既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又要在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上勇于担当作为”。省长陈润儿亲自部署风险排查,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风险防控工作。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守好“责任田”,主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是金融风险的防控工作思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一是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以创新发展防范风险,着力构建普惠金融、金融扶贫、自贸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五位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建设兰考县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持续深化“一平台四体系”模式并在22个市县复制推广,支持乡村振兴;参与构建金融扶贫“三级四体系”“卢氏模式”,助力脱贫攻坚;创新发展自贸金融,支持河南自贸区建设和河南融入“一带一路”走出去扩大开放;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南阳市申报第二批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积极发展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郑汴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启动实施“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县筛选1万余家企业,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充分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几家抬”合力,疏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目前,金融业对河南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不断加大,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二是着力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确定“摸清底数、综合施策、控制增量、处置存量”的不良资产处置思路,严格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持续监测逾期和关注类贷款,加强重点行业、地区和企业信贷风险排查防控。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呆账核销、债务重组及责任追究力度,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补能力。三是着力化解国有企业杠杆率过高风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高杠杆问题的解决步伐,对“僵尸企业”坚决实行市场出清。加大对不良资产的盘活力度,运用不良资产收购、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重组等手段,积极化解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河南省基本建立了完善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帮助企业化解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妥善处置企业债券兑付和担保连带风险。四是持续打击和清理非法金融活动及金融乱象。近年来,河南省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采取了持续强化的监管和打击措施,重点做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断直连”备付金集中存管等重点工作,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企业的惩戒力度,支付清算市场监管全面加强。改进反洗钱监管工作,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实现义务机构全覆盖。组织开展外汇业务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积极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和金融知识教育普及活动。强调必须把法律挺在前面,密切配合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这些活动已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河南省非法集资立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人数呈现“三降态势”。经过前期集中整治,河南的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得到有序处置,金融运行整体平稳,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从全国层面看,河南的金融风险并不突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良好开局和明显阶段性成效。河南的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呈现稳中见优的良好态势。归纳起来,河南省金融业发展有四大特点。第一,机构多、种类全。目前,河南省银证保、信托、产业基金、资管、股权交易、消费金融、投资基金、金控等金融业态齐备,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全部落户。中原银行、中原证券、中原资产、中原农险、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金融豫军”不断发展壮大。

河南省共有银证保法人机构237家,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村镇银行80家,位居全国第四;覆盖90个县市,位居全国第一。门类齐全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第二,总量大、结构优。2015年以来,河南省金融机构存款规模连续跨越5万亿元、6万亿元两道门槛,贷款规模连续跨越3万亿元、4万亿元、5万亿元三道门槛,存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社会融资规模稳居中部六省首位。2018年末,河南省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8.2%、14.9%,增速分别高于全国水平0.4个、2个百分点。全年社会融资增量占全国社会融资增量的4%,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为74.9%、新增存贷比达126.8%,金融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信贷投放结构持续优化,服务业、基础设施、精准扶贫贷款均实现了较快增长,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民营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第三,是经营稳、总体好。2015—2018年,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由5.99万亿元增加到8.18万亿元,年均增长10.9%;法人拨备覆盖率由88.1%提高到114.57%,资本充足率由11.63%提高到13.16%,分别提高了26.5个、1.5个百分点。经营状况总体稳健,201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实现利润593.7亿元;省内非金融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完成直接融资461.64亿元;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262.85亿元,位居全国第四,同比增长12.02%。对外贸易向好,涉外收支总规模1142.5亿美元,同比增长23.7%,顺差166.6亿美元,同比增长5.5倍。第四,改革实、成效显。近年来,河南省金融领域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农信社改制工作不断推进,截至2018年年底已组建93家农商行。郑州银行成为全国首家“A+H”股上市城商行。建设兰考县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卢氏县金融扶贫试验区成效明显,创新推出的普惠金融“一平台四体系”兰考模式、金融扶贫“卢氏模式”不断深化并复制推广。自贸金融创新不断,“多元融资、服务高效、一体联控”的自贸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河南自贸区已入驻金融机构420余家。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稳步推进,2018年河南省新增绿色贷款630.5亿元,发行绿色金融债券15亿元、绿色企业债券1.9亿元。南阳市申报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取得初步进展。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二、正确看待当前金融风险防控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牢牢把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主动权

对于当前的金融风险,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更不能忽视。目前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是完全可控的,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24次提到了风险,其中大多数与防控金融风险有关。报告提出,2018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成效良好,宏观杠杆率趋于稳定,金融运行总体平稳。2019年,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复杂更严峻,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更多更大,金融等领域风险隐患依然不少,要做好打硬仗的充分准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结构性去杠杆,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输入性风险。强调要正确把握宏观政策取向,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把好货币供给总闸门,不搞“大水漫灌”,又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有效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尽管近年来河南省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金融风险防控取得了显著成绩,化解了相当部分显性和隐性债务危机,但对金融风险形势及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不能低估。金融供给中的结构性缺陷,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部分领域潜在风险隐患仍然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金融资源总量与经济总量还不匹配。这既反映出河南省金融发展空间大,也反映出河南省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升。长期以来,河南省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5位,2018年GDP4.8万亿元,人均GDP约为5万元。与之相应的金融总量在全国的位次则相对滞后,基本处于第8、第9位的位次。2018年末,河南省人民币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社会融资规模分别排在全国的第9位、第8位和第7位,均低于经济总量排名,人均存贷款分别为6万元、7万元和5万元,占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2.5%和51%,低于人均GDP占比32.2个和33.7个百分点。二是金融资源利用不够充分、效率不够高,改革仍然滞后,创新有待加强。金融资源投放与区域发展战略、产业体系结合不够,金融创新能力不强、层次不高,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不够,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自贸金融发展不充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偏好大企业大项目、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领域,贷款集中度偏高,“垒大户”问题突出,既加大了企业债务杠杆,产生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造成潜在债务风险,还挤占金融资源,导致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三农”、农民工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不足。作为河南省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农信社系统机构多、网点多的优势发挥不充分,没有有效弥补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服务短板。2018年末,河南省农信社系统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分别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3.4个百分点和14.6个百分点,农信社系统支持乡村振兴、“三农”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此外,资本市场利用也不充分,上市公司、IPO在审企业、辅导备案企业数量与先进省份相比,差距明显。三是个别机构和部分地区风险突出,内控不严、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累积,防控压力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逐步暴露,个别机构和地区风险突出。2018年末,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部分省管、市管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融资规模偏大,资金链相对紧张,少数企业已发生债务违约。以上风险与部分市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房地产领域信用风险、非法集资、非法互联网金融、非法交易场所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交织在一起,易引发“黑天鹅”“灰犀牛”等事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四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风险溢价高。在经济下行时期,部分地区个别企业守信意识淡化,通过转移资产、破产重组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危害银行债权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信用环境不佳推高信贷成本,导致信贷平均成本明显高于周边地区2~3个百分点。产生上述金融风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宏观经济处于下行期是金融风险多发易发的土壤。前期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不断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加大,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债务负担加重,部分企业未能实现成功转型,经营困难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违约风险并向银行传导。二是金融改革没有完全到位。金融市场结构仍然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不足。国有企业占比较高,特别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获得了隐性担保,更容易获得贷款,导致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较为突出。三是金融机构内控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如农信社系统由于改革进展缓慢,体制机制未能根本转变,领导班子缺职,导致风险隐患突出。四是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缺失或不到位。分业监管导致对于一些领域的监管处于空白,很多金融控股集团、P2P等打着创新的幌子野蛮成长,导致风险突出。

三、在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中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金融风险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周期性因素,也有结构性因素;既有体制机制性因素,也有外源输入性因素,但不管什么因素,时刻加以防控是最根本的一条。通过对这些年来金融风险产生、累积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化解实践,有三点应高度重视。一是金融风险只有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经济发展中才能得到有效防控。体制不改革,经济不发展,金融风险不仅不能得到有效防控,相反会越积越多、越积越大。二是金融必须端正发展理念和服务方向,必须紧紧围绕实体经济,树立正确的业务经营导向,才能得到稳健发展。经济强,则金融强。金融与实体经济是共生共荣的命运共同体,金融要与实体经济同甘苦、共患难,银企联手,共度难关,共享繁荣。三是金融监管必须到位。要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强化金融监管问责,常抓常管、恒抓恒管。从根本上来看,要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深入推进经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过去的实践经验和现实的情况来看,关键要坚持“三大原则”,处理好“三大关系”。一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但在金融市场中,金融资本和金融企业天生具有逐利性,商业金融“身居闹市、财富信用、规避风险”的特点,造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金融资源投入不足,更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金融需求,成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强化商业性金融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展针对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政策性金融,更要大力发展服务于小微企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普惠金融,进而构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普惠金融三大支柱为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体系,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二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四十多年的金融改革发展历程,就是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作用的过程。防范金融风险,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好市场作用,淘汰无效供给,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进而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率,降低金融风险。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断完善市场化激励机制,重构市场化决策机制,更好发挥价格和竞争对于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三是要坚持金融稳步开放的道路。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3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作为配置市场资源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气候变化等因素可以投资并带来利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曾运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研究后认为,如果各国排放权得到明确界定和严格保护,节能减排就会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将会替代传统发展模式提供强大动力。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保证长远盈利,必须保障对符合环保要求产业的投入。因而在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环保标准统一提高,需要改造大批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这为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绿色金融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其方式是引导和调节金融生态体系的资金分布,实现金融生态系统的内外环境并以此促进良性互动发展,只有建立节约资源、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才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金融业融合社会责任和可持续理念,提供能效金融、环境金融和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来实现环境保护,以全身的可持续商务模式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进而为金融业集聚提供有利的条件。绿色金融通过影响技术创新、企业行为、公众投资、创业导向以及纠正市场失灵对节能减排产生直接和间接的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如图1所示。更进一步说,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投融资行为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相异,其影响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正面的或负面的,长期的或短期的。如图2所示。具体表现在:一是绿色金融影响并有利于行业间的资金流动,金融机构以绿色的投资方式,改变投入产出的组合,使其向环保型高、利用率高的行业流动,积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影响并有利于企业决策,金融机构以绿色的投资方式,通过考虑环境风险获得决策支持,间接改善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影响并有利于产业发展,金融机构以绿色的投资方式,为资源利用率、新发明或被污染环境等环保产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改善生态环境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经济可持续发展又会为金融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形成互动双赢,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业集聚的发展。从绿色金融实践看,国外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发展较好、较早,而国内起步较晚且经验少,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二、我国金融业集聚的发展分析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国际金融资源在区域间流动加速,金融业呈现出金融企业重组并购趋势,也因而引起了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在某一中心城市高度集聚的现象。就全球而言,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和日本的东京,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产业集聚地。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新兴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泰国、香港,也出现了明显的金融业集聚的趋势。如表1所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金融集聚区域,从我国国内来看,金融集聚的现象在国内同样也有一定的表现,上海、北京、深圳的特定区域内集中了大量国内外的金融企业,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金融中心指数前10名的是上海(130.25)、北京(111.20)、深圳(73.05)、广州(42.81)、杭州(34.80)、天津(32.36)、南京(31.60)、成都(30.96)、重庆(30.80)、大连(28.78)。对于国内不同层次金融中心分布态势,如表2。在我国金融业集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出现了不利于形成集聚的一些问题,一是在发展过程中绿色金融创新力不强,由于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发展中的自主创新水平不高,不仅传统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环境保护对融资的要求,而且金融创新可能会带来风险,不利于减少对高污染、高消耗行业的投入。二是环境风险防范不足,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缺乏自我调节机制、环境审查制度等,这就限制了防范风险的能力,进而无法使内外部发展达到较为融合的状态。三是市场交易平台割据现象,这直接导致了市场分割、市场规模狭小,增加社会成本,浪费资源,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四是政策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这不仅缺乏机理引导机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等,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支持,缺少信息共享机制,失去了发展机遇。

三、绿色金融时代我国金融业集聚发展路径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逆全球化;中国金融;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创新驱动

1逆全球化下中国金融市场现状

1.1当下逆全球化的趋势表现

从经济发展历史看,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然而,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从不缺乏“逆全球化”的身影。当前,“逆全球化”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在西方社会蔓延,美国正走在“逆全球化”道路上。近年来,美国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从支持到反对,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美国认为如今的贸易体系对本国不利;二是美国觉得自己在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三是美国巨额贸易赤字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美国贸易逆差已经延续了40多年,2016年贸易逆差高达5023亿美元。美国的贸易赤字很长期被认为是“没有眼泪的赤字”,但物极必反,这一现象开始另美国感到不安。美国以为,要改变现行无益于美国的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必须要转变巨额贸易赤字局势。2016年11月8日的美国大选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被选总统,此项事件的爆发被认为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所造成的一系列负面影响的一种表现,主要流传为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两种思想。因而可知,西方国家逆全球化思潮兴起,使全球化进程面临复杂局势。以中国的浙江省为例。2017年上半年,超过15个国家和地区(美国、印度、欧盟、土耳其、秘鲁等)对浙江省发起了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计53起,其中包括了35起原审案件,涉案金额8.53亿美元。其中浙江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较去年同比降落15.9%;涉案金额则下降9%。浙江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高达70%以上,其中美国和印度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分别发起15起和13起,在所有省份排行里居前两位。其中涉及美国的金额为2.34亿美元,占总涉案金额的67%,印度涉案金额3.33亿美元。

1.2中国金融市场现状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终于呈现了一副全新的面貌。自加入WTO起,我国就针对金融业就做出了一系列关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的承诺。2001年中国银行业完全放开了外汇业务,这标志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开始。截至2006年11月底,中国已经批准成立了八家合资证券公司,包括中国黄金公司,中银国际和中国光大合资证券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在入世前已获准成立。24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外资股权已达49%的有1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此外,2005年7月21日是汇率改革史上最重大的时刻,当天上午l9时,中国开始实行基于市场供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参考一篮子货币。此后,人民币汇率不再与单一美元挂钩,形成了更灵活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截至2018年6月末,41家外资法人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1005家营业性经营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而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较去年增长7.56%。截至2017年年底,外资银行总资产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32%,与此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份额和保费收入市场份额也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占市场份额的6.71%和5.85%。这说明我国依然存在制约外资银行在国内的发展体制因素,进一步扩展金融市场的开放已经成为必要因素,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防止类似安邦保险案例的再度发生。

2逆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金融对外开放之路面临的主要问题

2.1金融业整体缺乏竞争力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整体缺乏竞争力,我国的国有银行在国内的经济发展势头较好,2018年二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260.19万亿元,同比增长7.0%。其中,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余额为203.06万亿元,同比增速为6.76%,其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余额的比例为78.04%。2018年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总额为10322亿元,同比增速为6.38%,较2017年净利润增速(5.99%)有小幅提升,不过较2016年同期增速下降1.54个百分点。

2.2金融创新力不足

目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趋势和导向,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等完全崭新的概念。如今互联网的普及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现在,银行等金融业务已经涉及证券、股票等多元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比,更能满足社会大众对金融的需求。而随着需求的不断扩大,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来愈彰显。主要表现在:金融创新战略意图不明确,金融创新主动性不够,金融市场缺乏创新型人才和金融市场秩序不规范等方面。究其根本问题莫过于金融企业在扶植方面依然以传统的管理方式为主,缺少立异性,思维惯性滞留不前,采取旧的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节拍。或者企业者不思进取,跟不上时展步伐,造成产业空心化,经济运行效率低下,逐渐被市场淘汰。这类原始成长环境必须尽快改变,向着金融创新方向成长。

2.3金融业监管存在问题

1)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最严重的问题应该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整。由于中国相对分散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基本法缺乏完整而详细的法律。致使监管基本法实施的原因有三:其一,监管部门对所制定的法律执行力太低,执行力度不够,如今互联网普及的年代,在网络金融等领域上相关法律约束就显得尤为欠缺。其次,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覆盖面不全面,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县及县级以下地区没有设立足够的分支机构。这样设立分支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监管,暴露出监管区域的不公平性。其三,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程度不够,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严重不足,在信息化的时代没有做到信息源充足,导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差异很大。这样的交叉监管不单单导致造成监管效力低下,还会产生监管重叠和缺位。2)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不仅是内部关系复杂,交易的关联性强,而且金融控股缺乏监管,公司风险较大。加之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不足。监管投入重叠,造成资源浪费,如今已经形资源浪费,同时存在多个相同的监管体系,效率低下的局面。特别是在风险监管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近年来,中国金融综合管理的主要形式逐渐演变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的主体,使监管部门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权必施!

3中国金融应对逆全球化的策略

3.1加强区域合作,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实施

金融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引擎作用。特朗普政府主张双边合作、否决多边合作,退出TPP。正因如此,在推进全球化过程中,需要注入新的血液,有更有决心的支持者和全球化的领导者。而作为世界第一大国,中国更应站出来推进区域合作与全球化发展。在现行背景下,增强区域合作与全球化,在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我国已经倡议设立“亚投行”和“丝路基金”,虽然有明显的改良效果,但这也只能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因此在“一带一路”的实施上,我们也正在尝试使用新的合作方式,比如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PPP、BOT等新型合作与融资模式,让资本合作与项目建设有效结合,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在积累了一定的合作经验后,也可以将更多此类的合作方式用在区域合作谈判当中,增强地区之间,甚至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如主席所言:加快形成金融支持共建“一带一路”的政策体系,将有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让企业“走出去”。只有在金融保障上下功夫,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如日中天。

3.2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加快我国金融业的成长具有战略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劳动力廉价,资源环境成本低的优势条件下,我国经济才得以快速发展。而技术创新与低成本优势相比,具有不容易被模仿以及附加值高的特点。技术创新不仅符合廉价劳动力的需求,更能体现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创造良好的市场优势。由低成本优势向创新优势的转换,可以为我国企业注入新鲜血液,灌输新思维,新理念,更能够为中国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中国力量的崛起才能为金融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2)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在中国,科技创新是具有乘数效应的,乘数效应是指,将创新直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同时放大各生产要素间的生产力,提高社会的整体水平。利用乘数效应这种宏观经济手段,例如通过扩大政府投资、减少税收,全面改善中国的经济增长,实现效益与经济共同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3)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长远的意义,通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生态环境改良,在经济富强的中国上打造美丽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型发展战略,加快企业创新步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让传统产业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通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转变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成长模式,让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的同时,做到绿色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发展绿色中国。

【参考文献】

[1]冯宗宪.“逆全球化”挑战与新全球化的机遇[J].国际贸易问题,2018(1):7.

[2]戴翔,张二震.逆全球化与中国开放发展道路再思考[J].经济学家,2018(1):70-78.

[3]廖淑萍.逆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应对策略浅析[N].证券日报,2017-01-07.

[4]季晓莉.逆全球化:中国如何顺畅通过十字路口[N].中国经济导报,2017-03-24.

[5].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N].人民日报,2018-04-11(3).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发展;研究

1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与环境相关潜在的成本和回报,注重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这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定下了政策基调。2016年8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时间纲领。

2发展绿色金融的意义

发展绿色金融,能够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水平实现了明显的跃升。但传统的粗放式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空气污染、水污染等对生产生活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因此,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的发展能够对构建绿色发展的经济体系提供坚实的市场运行基础,鼓励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行为,使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态文明建设是现代化经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绿色金融能够保障绿色发展获得合理回报,从而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金融,能够将环境保护与经济金融政策紧密融合。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正确认识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一内在关系要求经济发展的绿色化和金融政策的绿色化。绿色金融是将环境保护和金融政策进行融合的重要突破口。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需要再各层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资源引导作用,通过资金的流向来支持环保产业和绿色产业的发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最终,形成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发展创新体系,实现经济的绿色发展。发展绿色金融,能够推动产业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中小企业在进行产业升级的过程中,离不开金融系统的支持。要把绿色金融作为动能转换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求以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集中释放金融制度红利,为动能转换提供良好的绿色金融政策环境。因此,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研究山东省绿色金融发展,完善具有山东地方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理论,为加快区域绿色金融创新提出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绿色金融发展的支持对策

3.1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绿色金融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这里的创新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模式上的创新。要进行创新,首先国家政策方面,2015年4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从政策方面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将严格控制高污染、非环保企业的资金支持,而加大环保企业、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模式上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创新主要是绿色债券、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环境基金等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创新。服务的创新,如大力发展网络银行,实现银行服务智能化模式,彻底改变传统银行服务模式的弊端。管理模式上的创新,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实施科学的标准,对金融产品的创新要落实绿色化原则。

2.2创新绿色金融工具

首先,大力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自2017年国务院批复设立碳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可以此为基础进行新产品开发、从而扩大碳配额交易;其次,从政策方面严格控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使其逐步失去生存的空间;再者,针对我国绿色金融产品覆盖面狭窄的现实,可以由政府加以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推行绿色建筑贷款、新能源汽车金融贷款,银行也可以推出部分绿色理财产品或发行“低碳信用卡”,鼓励家庭用户的积极参与,扩大绿色金融需求;最后,解决我国绿色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可以多措并举、综合施治,比如设立绿色融资担保机制,设立绿色环保基金,增加私募基金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投入等。

3.3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尝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通过政策引导,在更多领域实现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建立健全污染性投资和修复资金制度。通过出台相关法律,促使各大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企业、绿色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控制高能耗、重污染企业、项目的资金支持,从而使环保与绿色金融真正结合起来,实施联动。

3.4完善绿色金融内部组织和人才建设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绿色金融内部组织建设和人才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对金融机构来说,要进行绿色金融项目,就需要诸如风险控制、绿色金融产品研发、绿色产品推广、绿色金融监督等基本的相关职能,就需要成立相关的绿色金融部门。同时,要建立这些部门就需要相关的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对此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对原有职工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使之符合要求,或者加大绿色金融人才的引进力度。政府和各地高校要积极配合,开设绿色金融相关的专业、设置相关的课程、储备绿色金融人才。

4政府部门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支持对策

4.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

尝试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加入绿色金融的相关内容;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上继续完善,加大对损害环境的违法成本,要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区域发展实际加快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绿色金融实施办法;加大环保领域和绿色金融方面的执法力度,明确监管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调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上的积极性,通过各种途径促使金融机构主动承担起绿色金融发展的社会责任。

4.2提供清晰的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绿色金融的发展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高度上。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绿色金融的立法,从国家法律上大力推进乱世佳人的发展,在逐级实施过程中,注意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主义地方政绩考评体系的完善,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纳入考评方案中去,做到既关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强调绿色环保节能。通过政策引导,对实施绿色金融的金融机构在税收、资金等方面要给与一定的支持,提升环保企业实施绿色项目的积极性;各大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使各大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企业、绿色项目的支持。

4.3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建立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

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的绿色金融实施细则,制定一系列标准来规范整个绿色金融市场的运行。另外,出台一些政策来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尽大限度的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巨大风险;建立绿色金融信息数据库,广泛收集社会金融信息、环保信息等信息,使这些信息在各个部门间能共享共用,使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能有效运行。

4.4大力发展碳金融

目前,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形势相对比较单一,重点就在碳排放权方面。虽然国家层面逐渐重视碳交易,目前也得以快速发展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碳金融品种相对单一,规模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具体到山东省,碳交易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碳金融交易平台尚未建立,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健全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区域性绿色金融规章制度,根据碳金融特点,完善碳金融体系,明确交易规则,更好的发展我省的碳交易市场。

5企业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支持对策

5.1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这一点上,英国的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值得借鉴。2012年,为了解决英国绿色低碳项目融资的市场失灵、促进英国向绿色经济转型,英国政府出资成立了世界上首家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为绿色低碳项目融资的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GIB)。自运行以来,虽然有受到争议之处,但它的一些做法和思路还是值得关注和借鉴的。GIB通过向绿色项目投资引领了大量的资金进入绿色项目。既发挥了绿色影响力,又实现了盈利,可谓一举两得。我省也可以成立专门为绿色低碳项目融资的机构,通过财政上的一些政策来引导民间机构、社会投资于绿色项目,实现盈利。

5.2完善企业绿色征信与绿色评级体系构建全国统一绿色金融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意义重大,有以下三个层面的经验可以借鉴:第一,可以借鉴国内很多地区已有金融标准体系;第二,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成熟的绿色金融体系;第三,可以借鉴我国设立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经验总结。在绿色金融机构方面,主要是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贡献。在财政金融政策方面,通过政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资金支持,比如降低绿色发展行业的贷款利率、降低绿色债券发行成本、发行税率等。在绿色金融基础设施方面,主要绿色金融实施的相关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绿色金融业务部门等等,开发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法律基础设施方面,加强立法,明确规定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督促执法部门按规定执法,实现违法必究;对于违反环保法律的企业严惩不贷,做到执法必严。

参考文献

[1]杨文文.关于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09):10-11.

[2]李妍,马丽斌,刘婷婷,唐敏.绿色发展理念下PPP支持河北特色小城镇发展的创新对策[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7,(04):107-110.

[3]柏宏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以金昌市为例[J].甘肃金融,2017,(04):20-23.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商业银行;影响;建议

一、近期重要金融监管政策

1.重要会议精神(1)中央政治局会议。2017年4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大事,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等六大任务;2017年7月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整治金融乱象”;同年12月分析研究2018年经济工作,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得以控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2)金融工作会议。2017年7月,五年一次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设立最高层面的协调监管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问责,强调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3)。对金融发展重新定位,由“创新和发展”转变为“稳”,焦点在于服务实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今后三年要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金融防风险居首。

2.人民银行政策(1)2017年一季度起,将银行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考核,防止银行通过表内与表外资产腾挪规避监管。(2)2017年9月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3)2017年12月起,整顿“现金贷”,严控银行通过保证金、配资、联合放贷、助贷等模式,变相参与到“现金贷”资金来源和业务合作,整顿行业乱象,防范潜在金融风险。(4)2018年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考核。

3.银监会政策(1)2017年3月,银监会发文决定在银行业开展针对“违法、违规、违章”三违反,“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三套利,“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四不当,“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与高管、规章制度”等十乱象专项治理,要求银行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和问责;2018年1月,《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整治和取缔以套利为目的的金融“伪创新”,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2)2017年4月,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并针对性的提出监管要求。(3)2018年,银保监会陆续《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诸多文件,加大对资管、委托贷款、股权管理等监管力度,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细化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要求。严监管的核心目的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正进入综合监管、功能监管、监管信息共享为特征的金融监管新时代。金融监管不断推进,但仍任重道远,除了遏制金融乱象的雷霆行动,如何建立符合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框架,如何推进更深层次的金融改革,以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金融监管的着力点。

二、严监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随着严监管全方位加强,金融机构进入紧缩时代,广义货币增速下降,信用环境紧缩,通道业务式微,行业开始升级重构,中小银行缩表压力巨大,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之间信用链条缩短,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造成较大影响。

1.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暴露速度加快,资产质量进入攻坚期监管部门在严监管、防风险的同时,鼓励银行主动暴露风险,根据银保监会的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2018年二季度,商业银行不良率升至1.86%;与此同时,贷款拨备数值调控改为区间调控、贷款拨备率下调幅度更大等使监管部门权限进一步增大,容忍度下降,表明着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处置问题已到最后攻坚阶段。

2.表外业务压缩,表内信贷资产增加随着对银信、委托贷款、债券、同业等业务的严加监管,商业银行表外、非标、通道、债转股等业务受到严格限制,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表外回归表内、类信贷回归真信贷,新增信贷超预期增长。截至2018年二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260万亿元,同比增长7.0%,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同比增长5.8%,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比增长4.5%。

3.存款竞争加剧,产品结构调整压力较大一是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考核、及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等规定,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冲击较大,银行同业存款规模缩减;二是受理财产品不得保本保息、封闭式理财期限不得低于90天等资管新规影响,银行理财增速趋势性放缓,部分资金将从理财产品撤离,寻找替代产品,银行产品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三是金融创新背景下银行对公及储蓄存款存在分流的压力,互联网金融带来金融服务的颠覆式创新,企业及个人可以绕过银行直接对接到最终资金需求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是大势所趋。

4.营业收入下降,利润增长承压一是对表外、非标、资管、理财等业务的重点规范和整顿,使该类业务缩减,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减少;二是市场流动性收紧,银行资金成本增加,同时实体经济减负要求限制了贷款利率上浮空间,利差收窄导致利息收入减少。以上收入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模块,它们的减少将对银行利润造成较大影响。

5.面临资本补充压力一是宏观审慎监管的穿透监管、巴塞尔协议III及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本补充率要求更加严格;二是严监管背景下,非标回表将使商业银行资本消耗越来越大,商业银行或面临较大资本补充压力。

6.各类风险案件频出,受罚事件不断2017年全年,银监会共开出罚单3452张、涉及1877家金融机构、处罚1527名责任人员、罚没金额30亿元,同比增长10倍;严监管背景下,监管检查、处罚的力度及频度将继续加大,银行须在合规经营方面付出更多精力。

三、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建议

1.防范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大幅暴露严监管形势下,资金全面收紧,影子银行无处存身,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民企等过去较多依赖影子银行融资的行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和融资成本走高风险,尤其是近年扩张激进的企业,目前融资收缩将更艰难,银行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增加,因此,应密切关注此类企业,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防范不良贷款大幅暴露。

2.回归本源,稳扎稳打做好优势业务抓住当前国家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的有利时机,做大做强自身优势业务。一是利用支付资格,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竞争线下收单业务,并积极寻找与无第三方支付资格的电商平台合作机会,大力发展线上收单业务;二是加快转型步伐,做好大资管、真投行业务,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原则,借鉴国外同业先进经验,通过资产配置、风险分散、策略对冲等方式获取回报,在债券融资、并购、收益类ABS等业务中抢占市场先机,真正实现资管、投行业务的繁荣发展。

3.紧跟政策导向,服务实体经济结合国家支持“三农”、防治污染、“一带一路”及大消费大健康转型等政策机遇,优化服务模式,调整信贷结构,做好绿色信贷、普惠金融、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融资等业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实体经济。

4.规范业务制度及流程,加强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全面梳理现有业务制度及流程,查漏补缺,对以往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新规范,防患于未然。并建立起内控合规体系,细化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引导员工树立起依法合规意识,减少案件的发生。

5.探索资本工具创新,补充资本金针对严监管下商业银行资本消耗大、资本充足率下降快的状况,央行、银监会等五部委相继发文,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对资本工具创新进行有益探索,商业银行应抓住该有利时机,通过可转债、定向增发等方式补充资本,以应对未来表内融资增加需求。

四、结束语

短期内金融严监管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日益规范、公平、健康的外部市场环境及精细化的内部管理,将有利于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晓询.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解读[J].中国招标,2017,(31).

[2]魏鹏.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经营管理机制研究———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为例[J].金融监管研究,2017,(9).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创新实验;台湾地区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投顾等新兴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引发了金融消费模式等金融世界的巨大变革,宣告了金融科技时代的来临。金融科技让金融服务更加便捷和触手可及,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并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但如何对金融科技进行适度的监管,防止金融科技创新风险溢出,也就成为各国和地区金融监管面临的新课题。英国在此方面率先发力,建立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FinTechRegu-latorySandbox),成为首个运用沙盒制度防控金融科技风险的国家。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即监管机构为可能具有较大风险的金融创新创造一个安全的测试空间,在这个真实的空间内,观察该金融创新进入金融市场的可能性,发现该金融创新对现行金融市场的风险和缺陷,并由此权衡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的调整程度。设置监管沙盒的目的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激励金融科技发展,维护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平衡。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委员会也于2017年5月颁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创新实验条例”),正式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法制化。鉴于两岸在经济、金融和文化的相似性和不可分性,本文拟对台湾地区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法制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反思,期望通过经验的汲取,为当下大陆金融科技的发展创新及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台湾地区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一)立法目的与申请

主体设立此法规旨在透过创新实验,以科技创新发展金融商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的可及性、实用性及品质,提升消费者的金融体验,促进普惠金融,同时关注创新实验的安全性,由此达到创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所谓的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环境,是指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对于办理金融科技创新,可能与现行法规相抵触,或因测试需要有排除适用相关法规的必要,或业务范围依现行法规难以判断为合法者,允许其提出创新实验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创新实验。在不同的监管沙盒制度下,对于申请主体有不同的限制,如香港将申请主体限于银行,澳大利亚限于非金融机构。但台湾地区并未将申请主体限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都可以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创新实验。由上可知,仅需要申请人以科技创新方式进行实验即可,并没有特别限制。此外,在申请人的资格限制方面,创新实验的负责人或其人不得有“公司法”规定的排外情形;5年内不得犯有相关金融犯罪并受刑事处罚;5年内不得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并经相关机关撤换、解任或解除职务等除外情形。若在申请时存在上述情形,则主管机关应驳回申请,倘若在创新实验核准之后发生上述情形,主管机关可以视违反者为负责人或人,分别废止实验许可或要求其更换人。此规范目的在于藉由诚信申请人使创新实验中相关的应遵守条件均能有秩序地进行,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创新实验的申请与审査

为充分了解申请人的性质与创新实验内容,以便主管机关进行相关审查程序,申请人在向主管机关申请创新实验时,必须提交以下四项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资料、创新实验计划,以及其他主管机关规定的文件。而由于申请人可能包括自然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法人,因此不同类型的申请人须提供不同的材料。其一,若为自然人,则必须提供本人或其人在台湾地区的住所或居所的证明文件。其二,若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须提供商业证明文件、负责人名册及负责人或其人在台湾地区的住所或居所的证明文件。其三,若为法人,则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明文件、法人章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监察人等负责人名册。另外,申请人所附的创新实验计划,必须包含以下事项:(1)资金来源说明;(2)拟办理创新实验的金融业务及所涉金融法规;(3)创新性说明;(4)创新实验的范围、期间、参与创新实验者的人数及实验所涉金额;(5)执行创新实验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6)与参与实验者所定合同的重要约定事项;(7)对参与实验者的保护措施;(8)创新实验期间可能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机制;(9)洗钱及资恐风险评估说明,及依风险基础原则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10)办理创新实验所采用的资讯系统、安全管控作业说明及风险应对措施;(11)创新实验预期效益及达成效益的衡量基准;(12)自行终止创新实验、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核准或创新实验期间届满的退出机制;(13)涉及金融科技专利者,应附相关资料;(14)与其他自然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法人合作办理创新实验者,应附合作协议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说明。其中,第(6)、(7)项,关于申请人与参与实验者的重要约定事项与保护措施等,应在法规说明中提供具体的例子,包括与参与人交易的信息披露、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等。保护措施部分可包含依实验规模所制定的适当补偿、保证金、保险或信托等方式,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在收受上述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后,主管机关应召开审查会议,该会议中应包括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代表。因金融科技创新经常横跨多个领域,需要各领域专家一起对申请进行审查,以兼顾各领域的意见,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另外,审查会议成员因审查相关文件而得知相关秘密者,除另有规定之外,应保守秘密。在召开审查会议后,必须审酌以下事项:(1)属于需主管机关许可、核准或特许金融的业务范畴;(2)具有创新性;(3)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或使用成本,以及提升金融消费者及企业的权益;(4)已评估可能风险,并制定了相关的应对措施;(5)建立了参与实验者的保护措施,并预先准备了适当补偿;(6)参与实验者人数及实验所涉金额;(7)其他需评估事项。主管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必须于6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核准或驳回创新实验的决定,且在做出驳回决定前,如果申请案有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主管机关应与该机关会商意见。主管机关核准申请人的案件期间为6个月,申请人如欲延长时间,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主管机关申请,而主管机关须在期间届满前通知申请人是否核准延长申请。此项延长申请以一次为限。创新实验一经核准,即不得再行变更,除非变更为非重要事项且对参与实验者的权益无重大影响,且该变更对创新实验进行确属必要的,申请人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后变更,并应附变更内容及理由申请书、变更前后创新实验计划及对照表、对参与者权益无重大影响的评估,以及其他主管机关规定的文件。最后,主管机关在核准申请案后,应将申请人名称、创新实验内容、期间、范围、排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于主管机关网站。此规定旨在方便社会大众查询并知悉创新实验的基本信息。而公开的申请案,包括实验申请案、延长申请案、变更申请案与继续办理申请案等。

(三)创新实验的监督管理

1.创新实验的开始与进行申请案件一旦经审查会议核准后,申请人必须于核准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办理创新实验,倘若逾期仍未办理者,主管机关的核准将失效,主管机关应披露其失效日期和原因。此规定是为了避免申请人经核准后迟迟不开始测试,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更可能排挤其他申请人的申请机会。而如果申请人欲开始办理试验者,应于开始办理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通知主管机关其创新实验开始日期,以方便主管机关进行相关监督或协助。在创新实验期间,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创新实验条件,包括前述的申请人必须在实验期间内符合创新实验业务性质,采取适当及充足的资讯安全措施,确保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及传输的安全。同时,申请人在实验期间中必须遵守主管机关于核准创新实验时要求申请人办理的相关事项。必要时,主管机关应当实地访查,申请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倘若申请人未遵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以上规范均为确保创新实验能够有序且安全地进行,原因在于创新实验虽然是实验但却是在真实世界中进行,其风险仍然存在,所以为确保金融市场秩序与参与实验者的权益,申请人必须遵守相关规范。

2.创新实验的结束与后续发展创新实验的结束可能有几种情况,包括申请人自行终止创新实验、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核准,或创新实验期间届满等。在创新实验结束后,申请人将走出沙盒,并不再享有相关法规豁免的权利。首先,申请人自行终止创新实验的,因是依其自由意志,所以申请人有决定权。但如果申请人损害了参与实验者的利益,仍须承担相关责任。其次,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核准的,如果申请人办理创新实验期间内,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废止创新实验的核准:(1)创新实验有重大不利于金融市场或参与实验者权益的情形;(2)创新实验超出主管机关核准的范围;(3)未遵守相关规定,经主管机关命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而主管机关在废止核准之后,亦需要将废止核准日期与原因披露于机关网站。再次,因创新实验期间届满而结束的,申请人须在核准实验期间届满日起1个月内,将创新实验结果上报主管机关,并就参与实验者的权益保护、信息安全防控作业等事项进行说明并确认其妥适性。主管机关则应邀集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召开评估会议进行结果评估。评估会议的成员,除另有规定以外,对外应当保密。主管机关必须于申请人交付报告后60日内完成评估及建议意见,并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该年创新实验成果披露于主管机关网站。上述规范意欲通过申请人的实验经验,以及主管机关的评估建议,使监管沙盒在未来实施上能够更加完善。另外,创新实验若具有创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经营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费者及企业权益的,主管机关应参考创新实验的办理情形,办理下列事项:(1)检讨并修订相关金融法规;(2)提供创业或策略合作的政策帮助;(3)与相关机关团体或辅导创业服务基金接洽。

(四)参与实验者的保障

在创新实验中参与实验者的保障相当重要,因参与实验的消费者并不符合“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所以仍须再订立保护创新实验消费者的措施。第一,申请人对参与实验者的责任,均不得预先通过约定限制或免除,违反此规定者,该约定视为无效。此规范可以防止申请人不当逃避保障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第二,申请人与参与实验者在创新实验期间所订立的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契约,应基于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诚信原则,如契约条款有显失公平的,该部分条款无效;如对契约条款有疑义的,应作出有利于参与实验者的解释。第三,申请人在创新实验期间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应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有信托或委托等性质的,应负忠实义务。第四,创新实验期间,申请人所刊登、播放广告或进行招揽活动时,不得有虚伪、诈欺、隐匿,或其他足以导致他人误信的情形,并应确保其内容真实,对于参与实验者所负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前述广告的内容及进行招揽活动时对参与实验者所提示的资料或说明。第五,申请人应对于参与实验者提供退出实验之机制,并在契约中明确其创新实验范围及权利义务。如果实验中涉及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及利用,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定。最后,申请人如果与参与实验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参与实验者可以准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提出申诉,或向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请评议;其申诉、申请评议及争议处理,准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评议中心在处理上述业务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争议处理费用。

(五)法律规则调整与责任排除

在创新实验中可以豁免相关法律规范和责任,是实施监管沙盒极为重要的部分。首先,创新实验范围涉及主管机关和其他机关订立的法律文件的,主管机关基于推进创新实验的必要,可以在会商其他机关同意后,核准创新实验在实验期间排除相关规则的全部或部分适用。此规定系针对个案排除适用对于创新实验有所阻碍的法律规则,且倘若阻碍创新的规定属于其他主管机关的权责,应会商该机关并在取得其同意后,在主管机关的核准函中一并通知申请人,并依规定披露在主管机关的网站上。其次,在主管机关核准创新实验的范围内办理创新实验者,申请人将不适用相关金融法中针对需要许可、核准或特许金融业等规定,即排除适用相关处罚规定。因此,在豁免后将能解决申请人不确定其业务是否需要经主管机关核准而不敢尝试的情况。

二、对台湾地区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机制的反思与借鉴

(一)更迭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机构的日益综合化和国际化,以及竞争的日渐白炽化,金融创新的速度和程度空前加速且设计日益跨界化,时代的变迁必然给监管理念的变革带来要求,如果不想固守金融监管的滞后与无效,金融监管理念也必须更迭和提升。为此,监管机构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树立包容性的监管理念。监管机构在面对金融科技创新,特别是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抱着公平公正、平等协作、互动共享的态度,而非站在创新的对立面,因为对创新产品或服务不了解并过度揣测其风险,禁止创新实验的申请和实施,进而扼杀了可能具有重要价值的金融科技创新。其二,强化功能监管理念。功能监管是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的,即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相同金融产品不按照同一原则统一监管是造成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因而,应该运用功能监管理念,探索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有效监管方式,努力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享共赢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厘定创新实验的范围和申请主体

在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的范围方面,“创新实验条例”将其限定于技术创新和创新方式的运用。世界经济论坛报告指出,金融科技创新包括商品创新、服务创新、交易平台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流程创新等形式。因此,将创新实验的范围限定于技术创新和创新方式运用的规定显属不当。笔者建议大陆地区在实施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时,不应限定形式或类型,即不论是产品、技术、流程、商业模式等形式的创新,只要具备创新性但又受限于现有监管规则,具备符合条件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有适当的参与实验者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都可以申请进行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在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的申请主体方面,台湾地区并没有做出特别限定,允许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法人申请,只是要求自然人、申请人的负责人或其人不得有违背“公司法”的情形。而“创新实验条例”又同时规定申请人必须有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人员、申诉处理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假如申请人为自然人,要配备上述人员和部门实属不易。另外,即使允许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一旦其创新实验获得通过进入市场,是否具有充足的专业人员来落实该创新也存在较大疑问。较为合理的办法为,如果允许自然人作为适格的申请人,但应要求其提供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纠纷解决等人员,并就其通过测试进入市场的后续事宜提供可行的方案;或者要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测试,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和风险。[1]

(三)构建多层次的创新实验协调机制

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涉及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其他主管机关,还有创新实验的申请人,因此,建立多层次的创新实验协调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金融科技创新往往跨行业、跨区域、跨领域,加之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保险科技公司开发了通过连接被保险人病历资料,对其进行健康监测并给予其健康分析和建议的创新产品,就同时涉及保险监管机构和卫生部门的职权范围。建议将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协调机制的主导者,如果申请实验案件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其他机关提供意见,并在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豁免创新实验对特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其次,建立监管机构和申请人的协调机制。创新实验成功的关键,需要高度依赖监管机构和申请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规划能实际运作及落地的创新实验计划,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由申请人申请、监管机构核准或不核准的模式。[2]如果欠缺监管机构和申请人的良性互动,就无法针对创新实验的特性设定沙盒的标准、范围、类型及期限等。所以,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申请人的协调机制均应明文规定。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要义之一即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保护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准则,[3]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也不例外。针对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的运行实际,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实验的初始阶段,申请人应向参与实验的金融消费者详细解释该实验可能的风险以及自身具备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补偿措施,而且申请人对消费者的责任不能预先通过约定限制或免除,否则无效。消费者在理解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入沙盒参与实验。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全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第二,在实验的实施阶段,申请人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应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有信托或委托等性质的,应负信义义务。申请人所刊登、播放的广告或进行招揽活动时,不得有虚伪、诈欺、隐匿等其他类似情形,并应确保其内容真实。申请人还应向消费者提供退出实验的机制,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三,在实验的完成阶段,申请人应全面检讨并总结创新实验的全过程并上报给监管机构由其向社会公布。假如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的发生如果是由于申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申请人应根据损害情节承担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如果与申请人就实验产品或服务等情形发生争议,可以向申请人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请求。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创新实验条例”规定,主管机关在核准申请案后,应将申请人名称、创新实验内容、期间、范围、排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信息都披露于机关网站。此规定的用意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方便其及时查询相关信息。该规定的问题在于申请人需要披露的信息过多。所以,大陆地区在信息披露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隐私,采取渐进式的披露方式,在创新实验的不同阶段选择披露创新实验的相关信息,以保障创新实验的优势。

(五)构建类型化的创新实验沙盒制度

台湾地区的“创新实验条例”采用的是无差异的监管思路和框架。这种无差异的创新实验监管框架可能会导致新商业模式的萎缩,也无法达到促进市场竞争和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鉴于此,大陆地区可以采用类型化的创新实验沙盒制度以纠正无差异监管模式带来的弊端。其一,红色沙盒制度。该沙盒适用于本质上属于违法的金融科技创新。该沙盒的判断标准在于,创新者利用金融科技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非法的,那么该金融科技应纳入红色沙盒进行考察。此时,应该注意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并积极寻求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合作。其二,灰色沙盒制度。该沙盒适用于本质上属于合法的金融科技创新,但该创新若适用现有监管规则将很难生存,或者可能绕过现有监管规则,或者强制其适用现有监管规则就破坏其创新的可能性,抑或创新者不愿意承担该领域未进行监管所产生的未知风险。[4]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金融科技创新进入灰色沙盒进行测试和观察,该沙盒相当于创设了一个缓冲地带,可以快速地厘清现有监管规则对金融科技创新的阻碍大小,也可以降低金融科技创新的违法成本,减少其进入市场前的不确定性。其三,绿色沙盒制度。该沙盒适用于本质上属于合法,并且对既有监管规则影响较小的金融科技服务。即该创新在本质上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且可以在现有的监管规则之下正常运行,并不会对现有监管造成较大冲击。当然进入绿色沙盒并不意味着该创新完全不需要测试,而应在绿色沙盒当中设置一个观察期以观后效。通过对监管沙盒的初步分类,将不同的金融科技创新放入不同的监管沙盒进行观察和测试,以提高监管资源的利用效率,并降低金融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张冠群.自金融监管原则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观点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J].月旦法学杂志,2017(7):5-34.

[2]颜雅伦.管制创新与创新实验机制在台湾的未来与挑战[J].月旦法学杂志,2017(11):97-119.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8篇

一、宏观经济政策与企业创新

企业创新具有长期性和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因而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巨大影响,明晰这种影响有利于探寻影响创新的体制机制。罗进辉和巫奕龙研究了空气污染对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发现企业所在城市的空气污染越严重,绿色创新水平越高。评论人唐松认为文章的逻辑链条较长,建议明确内生性问题的解决方法。杨国超认为文章应考虑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目的,是否存在迎合专利申请的行为。王满和孙涵基于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数据探究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的出台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他们发现《绿色信贷指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两高一剩”行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并提升创新的边际价值。评论中,余明桂建议文章加强假设的逻辑推理和理论分析,权小锋则建议补充绿色信贷对公司影响的实际案例,并对文章的研究设计、稳健性检验和异质性检验等方面进行了评论。

二、政府管制与企业行为

在转轨经济体,由于政企关系的存在使企业行为容易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政府管制的有效性与潜在问题。游家兴、刘璐和张哲远通过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文本分析捕捉创新型政府的典型特征,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为研究切入点展开实证检验。发现地方政府创新意识越强烈,越有助于提高当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评论中,何贤杰建议文章对创新型政府进行更清晰的概念界定,突出与其他创新型政府衡量指标的区别,从而强化研究贡献。曹春方认为文章需厘清理论逻辑,并对创新型政府的测量问题和实证检验等方面进行了评论。闫伟宸发现2018年开始实施的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提升影响,并且在央企、商业类国企和经营状况较好的国企中更加明显。评论人辛清泉认为入选“双百行动”的企业并非随机产生的,文章对“双百行动”影响信息披露的逻辑和路径分析需要明晰。梁上坤认为“双百行动”可能受到同期政策的叠加影响,建议文章更全面地介绍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并根据研究框架逐条检验作用路径。孟庆斌、刘建涵和吴卫星发现加强金融监管显著降低了实体企业的金融化水平,而且是通过银行来间接产生影响的,在金融投资收益更高、信息披露质量更低的企业样本中更为明显。评论中,刘慧龙指出文章要明确金融监管的概念,并对金融监管指数的赋值问题、机制检验以及内生性问题等方面展开点评。卞志村认为文章理论模型需要完善,理论设定也需要考虑中国国情,以利率指标度量监管的松紧程度也有待商榷。

三、货币及信贷政策与企业行为

货币及信贷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政策,可以从货币发行量、利率机制、信贷规模等方面对企业的融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进而作用于企业投资与绩效等方面。唐文进、丁赛杰和李芳利用《人民日报》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指数,从企业杠杆率视角剖析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具体效果及其作用机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可以实现结构性调控的政策目标。评论中,游家兴建议文章更好地凝练研究贡献,并对文章的中小企业判断问题和内生性问题进行了点评。王宇伟从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定义、企业家预期的同质性以及企业负债的变动等角度对文章展开了细致的讨论。李增福、李铭杰和潘正研究逆回购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发现随着逆回购的数量增加,企业家的长期贷款会增加;在不考虑逆回购数量影响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具有更低的预期中标利率,企业的短期贷款会减少、债券发行会增加。评论中,许志伟建议文章的理论模型要考虑信贷市场的均衡情况,关键假设的分析也要更严谨。胡诗阳认为文章应进一步明确理论逻辑和制度背景。

四、制度改革与企业行为

制度供给是改革的龙头,是我国转轨过程中纲举目张的关键,制度的不断演进势必对企业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徐子慧发现户籍制度改革后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会上升,该结果在改革后落户门槛较低的城市中更为明显。评论中,万华林建议文章加强户籍制度改革背景和效果的论述,并从理论假说、替代性解释等方面进行了点评。罗进辉建议文章考虑从“员工承诺”角度对逻辑和机制检验进行阐述。赵仁杰和张家凯发现社会监督试点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社保实际缴费率和参保概率,且中央强制试点的政策效应要大于地方自发试点。评论中,沈永建认为文章需提炼边际贡献,理论分析与作用机制也应更严谨。窦欢建议进一步区分社保缴费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剥离社会监督对税和费的不同影响。刘强、张欢和方红生以2014年“去产能”规制为准自然实验,发现“去产能”政策显著降低了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劳动雇佣粘性。评论中,罗婷指出文章需要适度提炼研究贡献、丰富理论分析。褚剑认为应结合中国制度背景和文献展开讨论和分析政府干预的具体形式。李青原和肖泽华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现放松行业准入管制抑制了企业“非市场”战略,还发现增加政府干预成本、减少企业寻租活动是放松行业准入管制抑制企业“非市场”战略的机制。评论中,孟庆斌认为文章可以进一步丰富机制检验的内容,用PSM方法缓解样本选择性偏误问题。刘莎莎指出文章要更清晰地梳理制度背景。

五、区域发展与企业行为

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多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旨在实现区域良性互动、加强区域优势互补,塑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洪正、张琳和肖锐从产业升级视角出发构建了国企发挥先导产业跃升作用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表明中国特色金融分权的形成主要是由经济赶超发展过程中国企主导的产业升级所致。评论人钱雪松认为理论模型构建需要考虑到产业升级在金融分权理论分析框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张俊生指出文章需明确分权的实质性内涵,对于金融分权的变量度量需要更为准确。周怀康、张莉和刘善仕采用上市公司员工在线简历大数据,发现城市房价对企业人力资本流动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评论中,李青原指出应考虑理论的适用性问题,同时也存在反向因果、样本选择偏误和遗漏变量问题。李晓溪建议要更加突出文章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在实证方面可以考虑将个体异质性纳入分析框架。

六、其他经济政策与企业行为

学者们还从多个角度研究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对企业行为产生的影响及作用路径。孟为、张宇、王彦超和姜国华发现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后的外汇衍生品投资可能性提升2.58%,企业通过持有外汇衍生品可以有效缓解汇率风险敞口、降低未来会计盈余和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评论人叶康涛认为可以进一步增加文章的理论意义和政策内含,并对文章的实证提出建议,李增福则建议加强机制分析。张一林、梁玮和郁芸君发现隐性担保作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长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内生于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早期发展阶段的特性,并且随着影子银行发展阶段的变化,隐性担保的作用也在变化。评论中,贾鹏飞认为文章需要加入更多的中国元素,理论模型的建立和设计也要完善,高洁超则从理论分析和模型设定两方面展开评论。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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