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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矫正教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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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矫正教育

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第67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2](第30页)。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发现了第一种观点以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来定义社区矫正的不足,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罪犯,通过适用缓刑、假释,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从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几种对象来看,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而言,只是监督考察他们在考验期内能否遵守有关监督考察的规定,如果能够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们所判的刑罚(假释犯是假释时所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缓刑和假释确实存在一个监督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罚执行方式。从逻辑上讲,如果将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还称为执行刑罚的方式,那就必然会得出“不执行还是执行”的悖论。从目前被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几种情况看,只有监外执行是惟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它还仅仅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性行刑方式,还不能将其称之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种观点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统统都纳入社区矫正的概念,使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也纳入社区矫正,人为地把社区矫正扩大到监狱矫正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都纳入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又扩大到对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领域,超越了矫正教育的内容。如果这样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变形,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向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一项社会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区矫正中所享受的这些社会福利保障,是社会上遵纪守法的下岗待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的,而对犯罪人来说只是因为他们犯过罪,服过刑就能够轻易享受到,这样的社区矫正无异于鼓励善良的人们去实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尽管社区矫正并不等同于刑罚执行活动,但社区矫正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社区矫正必须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撇开现行的刑罚制度对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谓有利于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权的结果。

在“两院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便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

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次才是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无论是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矫正措施,还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的矫正措施,都不能随便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社区矫正措施的内容来看,很多矫正措施都涉及到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就是执行法院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按照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管制内容来制定具体的管制措施。对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与管制内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内容。这些矫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样要以刑法第75条、第84条对缓刑犯、假释犯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来为依据。只有以现行刑法为依据的矫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才能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将对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靠国家刑事政策的推动而进行的,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社区矫正的实践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随时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区矫正代表了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随着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更趋人道,刑罚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将极大地推动以监禁矫正为主体的现行矫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区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的变革。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3](第5页)。社区矫正推动刑罚制度发展的这种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刑罚制度必须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作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以刑罚制度为法律根据的罪犯矫正模式,它不可能长期游离于刑罚制度之外单纯靠刑事政策的支撑而存在,社区矫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区矫正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从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罚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增加非监禁刑的刑种,完善管制刑,确立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1.增设社区服务刑。所谓社区服务刑,是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其做法日渐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矫正效果。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这种刑罚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的关注。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劳动不仅创造了人,而且也能够改造人。人在劳动中不仅能够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珍爱生活,使他们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区服务刑,是在社区矫正机关监督指导下,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让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这种在不影响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条件下实施的矫正教育措施,与监禁矫正中的强制性劳动相比,其相对宽松的劳动环境及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更能够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为如此,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刑罚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刑的做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这尽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只能作为一种矫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矫正对象的自愿为原则,没有强制性。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的问题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2.管制刑的完善问题。管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但在过去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犯罪矫正体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矫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在刑法理论上便出现了管制刑废止说,认为管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间,使国家刑法措施体系不协调;在管制刑的执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基层组织能力下降,使管制的执行失去组织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和惩罚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4](第181页)。这种对管制刑完全持悲观失望态度的观点,是不足为取的。废除管制刑不仅与社区矫正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现代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经济化发展的方向大趋势背道而驰。管制刑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刑种,而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刑种,对管制刑自身存在的问题,只能够从立法上去完善,而不应该轻易谈废止。

笔者认为,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个非监禁刑刑种,它是对罪行较轻,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由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本身含义便是对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质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础上再附加强制无偿劳动的内容,必将使这种刑罚失去本来的意义。再者,无偿公益劳动属于社区服务刑的执行方式,如果我国刑法能够借鉴国外立法例,把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来规定下来,那么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再实行强制无偿劳动,便成了两种主刑的附加使用,与主刑不能够附加适用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笔者认为,在管制已被明确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刑的执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与管制刑的适用相配套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第三十二条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规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看,所规定的五个方面的管制内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这些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管制将不能称其为管制了。但管制只规定了“管”的内容,却缺少了“教”的内容,无法与社区矫正以矫正教育为宗旨的理念相衔接。实践中将管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据。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刑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矫正措施,必须以本条规定为依据。”这样规定不仅给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二)放宽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针对现行刑法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条件上规定过于苛刻,从而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存在空间的问题,有一种观点建议放宽这些刑罚制度的使用条件,将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将适用假释的条件放宽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释。并且建议取消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关于监外执行的对象,建议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5](第6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总体上看具有相当的价值,但对假释条件过分放宽的立法建议,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三)完善刑罚制度的内容,为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1.建立缓刑犯、假释犯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准确把握缓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社区矫正的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在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均规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但这些条件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把这些条件具体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建立缓刑犯合假释犯的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新晨: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此制度。我国理论界已有学者已开始对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重新犯罪的风险预测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们将能够反映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因素归纳为三十项量化指标,每个指标根据其反映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测得的分值越高,说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风险越大[3](第29页)。这种预测的准确性或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这种考虑问题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相应的监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矫正措施,对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假释犯除了规定考察监督之外,还应增加矫正教育方面的内容。现行刑罚制度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监督、管理”上,而在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够在社区矫正中发挥良好矫正作用的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建议在刑法第75条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四项规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

在刑法第85条对假释犯的监督规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所有非监禁刑都应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公益劳动在国外称为社区服务,它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是非监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应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应无偿的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6](第188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区服务在国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的,强令犯罪人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必须依据法院的社区服务令。如果由社区矫正机关来决定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与刑期,显然有悖于刑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则。其次,无论将来刑法修改时将社区服务作为主刑,还是作为附加刑规定,都不能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将其规定为主刑,根本不可能与管制这样的另一种主刑附加适用,即使规定为附加刑,也不可能与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附加适用。再次,如果不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而是作为一种适用于一切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来规定,那将使社区矫正失去应有的意义,无非是将监狱内劳改变为监狱外劳改,过度夸大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实际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无论是监狱内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没有强制罪犯劳动的规定,如在加拿大,即使关在监狱里的罪犯,也不必参加劳动,如果要劳动也是自愿的[7](第14页)。他们并没有把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条件,但他们的罪犯矫正工作也同样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故此,笔者认为,强制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立法建议欠科学性。

3.增加延长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三种导致缓刑撤销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规定的撤消缓刑的此三种情形中,对缓刑犯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缓刑,执行原判,与社区矫正给罪犯以机会的价值追求不相符。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监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销缓刑、恢复__监禁刑执行的问题上更应当持慎重的立场,只要还有其它手段足以对矫正对象起作用,就不应当动用监禁刑这一最后手段。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缓刑、假释制度中增加“延长考验期”的规定。具体而言:如果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可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报告延长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一次。在延长考验期里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消缓刑、假释,执行原判或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警惕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刑罚制度无用论的倾向。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妨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试图以社区矫正措施来取代相关刑罚制度,不管现行的刑罚制度怎样规定,只要认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办法,都要拿来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试一试,这样必然会使有关的刑罚制度形同虚设,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另一种是机械地照搬外国的社区矫正的做法,要求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进行削足适履式改革的倾向,认为社区矫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罚制度基础上的产物,要使社区矫正工作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建立西方式的刑罚制度和司法体制,否则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的土壤里便难以存活和发展。笔者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固然存在与社区矫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靠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推动,通过对有关的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只要我们大胆地探索,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深入研究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问题,建立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设想很快将会变为现实。

注释

[1]王琼,等.行刑的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J].中国司法,2004,(5).

[2]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3]郭建安,郑霞.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2003,(3).

[4]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刘强,等.对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方法介绍[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8).

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构建“政府关心、社会关爱、社区关怀”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格局提出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模式

目前广东共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32000多人,其中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就有8000多人,占比25%。[1]作为拥有5000多万青少年的大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亟需通过社区矫正帮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2014年至今,广东通过“青少年社区矫正”举措,并确定广州、深圳、佛山等10市为工作试点,各试点地区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方法,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一)制定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制度规范

出台了《关于做好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区贯彻和落实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二)积极探索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矫正举措

建立了服刑人员详细档案,构建青少年罪犯监管体系,佛山、中山等地区返回社区组织发达的优势,将服刑人员分解到各个村(居)进行日常监督。严格落实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手机定位、定期走访等监管措施。江门、珠海、河源等地区手机定位监控实现全覆盖,有效防止脱管现象。

(三)初步建立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比较健全、专业社会组织比较发达、志愿者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等有利条件,初步建立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主导、共青团等组织多元化主体参与教育扶帮的工作机制。[2]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试点地级市对青少年社区矫正都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制约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重视、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

不少群众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认知、认同度还不是很高,担心青少年罪犯留在社区,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部分政府行政部门觉得青少年社区矫正只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参与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热情不高,整体合力还不强。

(二)社会接纳度不高,青少年社区解矫人员的再犯罪居高不下

不少学校、企业普通不愿意接收在社区服刑过的青少年“问题人员”,服刑人员复学就业问题突出。目前我省青少年社区解除矫正人员复学率不到20%,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18%,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则高达0.62%。无学可上、无业可就、闲散在社会上为这些人员重新犯罪留下重大隐患。

(三)社会专业化不够,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工作体系还没完全建立

从全省调查的情况来看,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不够。粤东西北地区基本没有社会组织及社工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具体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而且只是局部性、探索性、极个别地参与,非珠三角地区暂无提供专业社工人员。

(四)矫正方式方法单一,矫正项目针对性有待加强

相当一部分地区采取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落在社工机构,社工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通过义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活动,但缺乏针对青少年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的矫正方法。

三、建议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对加强和改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制定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议制定《少年案件程序法》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作为其补充规定,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可出台《青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对于解矫后3年内如没有出现违法行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酌情封存前科档案,有利于引导青少年走向正规,更好回归社会。

(二)组建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主体选拔一批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背景人员,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市县层面要建立建立健全专业人才队伍与青年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服务的机制,实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个案跟踪“阳光计划”。(三)多管齐下,创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手段要支持和鼓励青少年服刑人员复学复读,建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对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和上岗培训。

(四)构建信息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和推广应用“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增添青少年社区矫正专项模块,加强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门社矫职能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学习,做到随时获取,更新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五)做好后期跟进工作,打造柔性司法关爱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解矫人员后期跟进工作,借助信息平台,对解矫人员定期开展抽样调查,定期与其监护人沟通,关心解矫人员后期的生活状况,一旦发现有再犯动机的,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

[参考文献]

[1]任帅军.社区矫正研究略论[J].法制与社会,2009.12.

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第3篇

一、全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1、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千方百计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信访部门要防范化解经济领域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全面深入地排查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建立涉企群体性突发纠纷预警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因企业突然倒闭或经营陷入困境而引发的各类突发群体事件。对经济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要善于引导群众依法诉求。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对涉企群体性突发纠纷,要综合运用协商和解、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体系。推进诉讼调解,建立诉前、诉中委托调解制度,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和工作秩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三帮”工作,是社会稳定、安定的因素。监督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确保无重新犯罪。着力构建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3、积极主动地整合发展资源。着力完善民主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促进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构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组织开展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带动效益。

二、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上级依法行政的决定,依法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规范重大决策程序。

5、完善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制定权限、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及情况通报等制度。

6、加强行政督查考评。根据《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依法行政考核细则,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标准、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奖惩挂钩。

三、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大力造浓法治文化氛围。

7、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意见,党委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每年不少于3次。

8、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和完善集中政治培训,送法下乡,法学教育等长效工作机制。

9、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载体,以“法律人在行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六进”活动,广泛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月活动,组织召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用法座谈会,提升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10、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涉及农村改革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土地管理,农业支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稳定农村生产经营秩序。

11、全面拓展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加强法制学校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法制文艺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等现代大众传媒作用,加强法制理论研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法治头灶建设实践,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四、精心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打造法治头灶品牌。

12、全面动员部署,明确任务目标。全面推进实施法治头灶规划,围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等法治创建内容,进一步落实任务,明确目标,提升法治创建的整体水平。

13、组织执法评议,第二、四季度末,将组织人大代表、基层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分别对执法单位、司法部门进行执法评议活动。

14、夯实创建基础,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学校、法治医院、诚信企业、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5、推进法治惠民。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的执法督查,依法整治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资、违规排污、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对困难企业职工和群众的法律诉讼,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妥善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制定便民利民的惠民措施。

五、健全法治保障机制,提高法治创建工作效果。

16、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法治建设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度,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检查指导法治建设工作,把法治建设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17、强化部门配合,镇综治办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跟踪督查村、单位和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时通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要按照任务目标,认真抓好落实,提高工作绩效。

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第4篇

摘要:所谓纯正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危害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犯罪。目前,我国青少年群体已经成为纯正网络犯罪的主体,并且呈现出手段更加智能化、学历层次多元化的趋势。犯罪学中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较多,许多理论都可以用于解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但是在诸多的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中,默顿的失范论对于解释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青少年群体的学习能力强、好奇心重、主张个性,并且渴望自我价值的实现,而通过正当化的手段难以达成其自我实现的目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青少年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从而使得青少年产生了失范行为,进而进行网络犯罪。对于青少年计算机网络的对策与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完善和变革才能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原因;失范论

一、我国青少年纯正网络犯罪现状

(一)青少年已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群体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29.7%,在学历方面,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9%、25.5%。与2016年年底相比,网民的学历结构变化不大。上述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网民大多集中在青少年群体,而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也集中于青少年群体中。《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举例指出,在湖北省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30岁以下的占90%以上。而在徐州警方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90后占到了40%。另外,北京市三中院也指出,目前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手段门槛极低

在对象型网络犯罪中,青少年以脚本小子居多。目前我国互联网资源丰富,许多专业人士在编制了黑客入侵工具后直接共享于互联网中,这些入侵工具操作简单,只需要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即可使用。相比于早期互联网时代,黑客入侵工具的泛滥使得网络犯罪的成本降低。另外,许多黑客组织进行有偿的入侵培训,通过购买黑客教程与入侵工具,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入侵手段,青少年只要有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等犯罪的愿望,即可在短期内通过学习使用入侵工具而使犯罪得以实现。根据公安网监处的数据,有70%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是通过下载互联网上的入侵工具来进行的,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犯罪的只有10%。因此,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这也使得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三)学历呈现多元化趋势

在互联网早期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网络犯罪属于典型的高智商、高学历犯罪,犯罪者的学历一般较高,有过计算机教育背景,从事与计算机相关的行业。因此早期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犯罪人一般被认为是高智商、天才等。因此,过去许多研究网络犯罪的学者在谈及青少年犯该罪的的特点时,都普遍认为犯罪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和系统的计算机知识,而从目前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网络犯罪已经不再是典型的高智商、高学历犯罪,由于上文中提到的黑客入侵工具和教程的存在,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出售入侵工具来获取利益,甚至于有的入侵工具和教程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因此导致非专业人士、没有经过系统的计算机教育、没有高等教育背景的青少年也可以实施网络犯罪。这使得此类犯罪呈现出了学历背景多元化的趋势,拓展了犯罪群体。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群体中,既有受过较高教育水平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着计算机研究生或者本科、大专学历,有着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可以通过已掌握的技术直接实施网络犯罪。同时,又有高中生、初中生甚至小学生,他们或者有着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或者只能进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通过购买或免费获取他人编写的入侵工具和教程来进行犯罪。因此,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学历从早期的高学历群体转化为学历的多元化。

二、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失范论分析

犯罪学中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较多,许多理论都可以用于解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但是在诸多的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中,默顿的失范论对于解释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默顿认为随着目标和达到此目的的不统一,就会使社会变得不稳定。因此,当人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其目标时,犯罪意图就会产生,从而犯罪行为就得以发生。青少年群体的学习能力较强、好奇心重。作为占比最大的网民,青少年相比对于计算机的操作更为熟练,与互联网信息接触较多,年轻人对网络的了解和依赖比中年人或者年长者要更深,对于网络上的各种应用与服务也非常熟悉,可以学习到更多的计算机知识。其次,青少年的精力充沛并且拥有大量的课余时间。从实践中来看,除了工作性质与计算机相关(如网管、网络工程师)以外,中年人由于家庭和工作所限,难以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计算机技术,因此较少进行网络犯罪。而青少年由于课余时间较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学习这方面知识,为网络犯罪奠定知识储备。另外,青少年极其渴望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数都在学校里接收不同程度的教育,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过于单一而难以达成。现阶段人才竞争较为激烈,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少年,想要在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难度较大。即使是拥有计算机教育背景的青少年,毕业后也难以迅速达到所需的经济条件,大多该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都进入各类软件或网络公司,成为“码农”,自身拥有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不能使他们达到较好的经济条件的目标。

而这个青少年群体又正值急于实现自我价值,谋求经济利益的阶段。因此,随着目标和达到此目的的不统一,进而使之出现失范行为,从而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或者入侵工具来进行网络犯罪,通过篡改和窃取资料,编写和散布计算机病毒从而获取高额的不法利益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目的。因此,面临就业压力的青少年在进行网络犯罪时,大多是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标。而作为低学历层次,如高中、初中的青少年,在目前的社会规范来看,他们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基本上局限于在校的成绩与排名,但是学校的课程被他们认为是无趣的,这对处于叛逆、主张个性的青少年时期无疑是难以被接受的手段。而家庭、学校和社会过度重视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而忽略其兴趣爱好,认为青少年正当的兴趣爱好是浪费时间、不务正业的表现,这就遏制了青少年自我实现的途径。许多小说和影视作品中,黑客被当做是神秘和有能力的标志,这对于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的高中、初中青少年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吸引,从而导致其进行网络犯罪。他们主要通过学习计算机技术或者获取、购买黑客入侵软件和有关教程而实施网络犯罪。其目的在于通过入侵行为显示自我能力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或向同龄的青少年群体进行炫耀,从而实现自我价值的实现,获得通过正常手段难以得到的成就感和群体内的评价。因此,总体而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在于青少年群体心智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目的,采用社会认可的手段难以达成其目标,进而通过实施网络犯罪,利用入侵或散布病毒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得到一定的心理满足感,从而实现自我的价值。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与防治

(一)避免青少年接触入侵软件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目前大多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是通过购买和获取入侵教程和软件来实施的。因此,避免青少年接触到入侵软件是抑制青少年网络犯罪手段的有效方法。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设立软件市场准入机制,认为应该杜绝此类入侵教程和工具的。但是,这些入侵教程和工具的存在并不只是提供犯罪手段,它们更多的是作为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的学习交流和工作而使用,比如网络扫描器工具,它既可以作为入侵时的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网络安全专家检测本机器漏洞的工具使用。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入侵教程和工具应该彻底的杜绝,应该平衡犯罪用途和正当学习、业务用途,找到一个均衡点来规制入侵教程和工具,避免一刀切,给计算机网络科学的发展带来阻碍和不便。从目前的互联网共享机制来看,获得这些教程和软件是十分容易的,这主要是因为黑客组织的有偿入侵培训过多,对于入侵教程和工具的下载又没有受到限制。因此,应该对黑客组织的有偿入侵培训进行管制和整顿,避免青少年通过黑客组织购买这些教程和工具。另外,此类教程和软件的共享应该仅限于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的学习交流和工作而使用,可以开放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实名制注册,对注册人员的身份要求作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来,在避免青少年接触和获取这类教程和软件的同时,也保障了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的正常学习交流和工作需要。

(二)增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律观念

教育由于网络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导致青少年在实施网络犯罪时的犯罪感较弱,许多嫌疑人直至被抓获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构成了网络犯罪。因此,对青少年的法律观念教育是防治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学校已经展开针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工作,这对于加强青少年的法律观念教育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论是中学还是高校,在进行法律观念教育时缺乏针对性。对于青少年可能进行的犯罪没有进行详细的教育,只是在教授其他课程时夹杂于其中顺带进行。大多数学校对于法律观念教育并不重视,使得法制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该对青少年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法制宣传工作,开设专门的课程进行讲解和学习,提高青少年法律观念教育的效果。此外,法律观念的提高只是外部化的措施,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才是作用于青少年内在心理的措施,因此,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重视,正确引导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对于需要满足自身成就感的青少年,应该使之认识到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自我价值,而对于急于实现经济条件的青少年,需要改善其急功近利的心理,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最后,目前看来,家庭、学校和社会过度重视青少年的学习成绩和经济地位,这对于有着极高自我实现愿望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痛苦的,这使得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产生失范行为,利用网络犯罪的成就感和高额的不当利益满足其目标需求。由于许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其目的仅仅是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学校和社会应该给青少年提供多种自我实现、自我展示的途径。给青少年提供多途径的自我实现方式,避免青少年发生失范行为。

(三)对于初犯的青少年应避免刑事处罚过重

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在处理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时,适用日本《少年法》的有关规定,《少年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规定青少年犯罪是指14~20周岁的触犯刑法的青少年。犯罪的青少年是送往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对于没有必要判处刑罚而又必须进行矫正的青少年给予保护处分,采取矫正教育、少刑罚的原则,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进行行为矫正。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减少青少年在受到处罚后步入社会又再犯的情况。这对于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处罚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青少年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希望,如果处以较重的刑罚,不重视行为矫正,则会对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大多数网络犯罪的青少年主观恶性并不大,只是出于好奇、挑战和自我实现等原因才实施的犯罪。总的来说,造成网络犯罪的因素诸多,单对进行犯罪的青少年处以刑罚有失公正且负面影响较多。因此,应该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则,对实施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有效的行为矫正,有效的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上进心,避免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阴影。使得他们在接受处分和矫正后能较快的适应社会,不影响行为人往后的人生。

四、结论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显现出与早期互联网时代不同的特征。对于新时代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避免青少年由于其目标与社会化手段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失范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与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它需要各方因素的配合,不论是学校、社会、家庭还是青少年本身,都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日益严重的因素。因此,加强各方之间的配合,共同防治网络犯罪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适当措施。

参考文献:

[1]王春林,潘焱莉.新时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第5篇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1.3刑法制度

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1.4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教会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作为封建法,与世俗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经典的罗马法,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5世纪至11世纪是“罗马法上的黑暗时代”,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僧侣的活动,传播了罗马法,培养了罗马法学家,使罗马法在欧洲能够局部被保留。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方,国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是指“依法而治”,而是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这种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同时,这一信念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西欧各国在中世纪都经历了教权与王权相互斗争而造成的那种紧张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甚至大多数强有力的世俗统治者们,也不得不经常地认真考虑教皇的意见。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与价值。

3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3.1伯尔曼的论述

伯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伯尔曼的研究表明,自11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在伯尔曼看来,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在伯尔曼看来,凡此种种都表明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3.2对部门法的影响

(1)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和13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不同,它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3)诉讼法。

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第6篇

2013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区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强投入、调结构、促转型”行动,以争创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为契机,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作用,为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快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矛盾纠纷预警调处能力迈上新台阶

今年是我局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第三年,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新年伊始,我局就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信息化小组集中办公,通过近半年的紧张而艰苦的奋战,完成了《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系统》软件及矛盾纠纷预警控制平台二期的开发与内测工作,并逐步增加了多个统计和排查功能,以更好地为全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分析、排查、调处服务。10月上旬,顺利完成了司法行政内网与全省司法行政内网的合并,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信息传递与分享的效率。信息化建设推进三年来,社会效益日益显著,影响逐渐扩大,今年区政府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全区“再吃两年苦,辉煌十一五”奋战计划表,并以区政府名义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区科技局为我局社会矛盾纠纷控制体系研究这一项目拨付了科技经费;区发改委将其列为三年重点目标,监督执行进度;区政法委、区公安局等政法系统单位也给予财力支持。今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领导王乐泉、陈冀平、省委书记梁保华、省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等省部级领导来我局调研视察期间,对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二、抓住“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契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年初,区普法办、区司法局及时召开法制宣传协调指导组会议,总结去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今年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及“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1、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考评和迎接省市检查考评工作

省、市“五五”普法考评工作部署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将会议精神向区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并采取措施,分层次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抓好“五五”普法检查考评工作的动员部署。4月2日,召开全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全区“五五”普法检查考评工作;4月5日召开普法教育协调指导组会议,明确任务,分工协作,分头抓好镇(开发区、街办)、机关、学校、企业各个层次的自查自纠和检查考评工作;4月6日召开各镇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会议,部署镇(开发区、街办)“五五”普法检查考评工作;4月13日组织全区普法联络员对“五五”普法迎检工作相关业务进行培训。通过相关会议、培训,及时把检查验收部署到位,充分做好动员发动工作。

二是抓好“五五”普法工作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工作。各镇、开发区、街办、教育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机关工委等普遍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村、社区、企业、学校机关单位的自查迎检工作。区普法办、机关工委、人事局联合组织,分条线、分口子用两天时间对区级机关各部门进行检查,各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成绩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对口进行检查普法工作台帐,取长补短,互相促进,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积极营造“五五”普法检查考评工作良好氛围。由于动员工作充分,各级领导重视,全区上下争创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五五”普法工作先进的荣誉感比较强。区人大在3月中旬组织了全区“五五”普法专题调研,并审议了“五五”普法工作。今年以来,区和各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都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加大法制宣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抓好典型示范单位的建设和台帐资料的整理,加强“五五”普法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在全区上下营造了良好的迎接检查考评,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2、做好2012年度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十佳好事评选工作

今年是区连续第三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十佳好事评选活动。全区共有9个镇、17个机关部门32件法制宣传好事实事参评。奔牛镇“‘百姓讲坛’服务百姓”雪堰镇“开展法制文艺巡演活动”、邹区镇“‘六个一免疫工程’助青少年建康成长”、西湖街道“送法进企业,服务经济发展”、总工会“创建‘职工书屋’提升职工法律素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通12333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热线”、药监局“开展‘送电影下乡,食药安全进万家’活动”、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计生局“开展‘计生健康与法律知识百村行’活动”、区公安局“广播送法进校园”等10件法制宣传好事、实事被命名表彰区2012年度法制宣传十佳好事。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成效明显。“法治一条街”建设、“农民工普法教育”、法治建设合格单位创建和以送文艺、送电影、送书籍、送讲课、送咨询“五送”为内容的法治文化建设等一批亮点工作在全省、全市都有很好的影响。全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普法工作的成效逐步显现。今年顺利通过了市五五普法考核验收。

三、着力建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取得新成效

今年我局积极探索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化解社会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取得显著成效。

1、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着力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和探索。今年以来,我局回顾总结全区在创新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方面的做法,撰写了调研文章《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与构想》及《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方案》,起草了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联动例会、排查制度等5项工作制度,为全区组织实施多元化运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6月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调处中心合署办公,7月起在重点单位实行矛盾纠纷解决情况月报和联络员制度。目前,我们已经与全区诉讼、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主体实现了初步对接。7月,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迁入区法律服务中心,投入实体化运作,新增了3名调解员。8月以来,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省委书记梁保华、省政法委书记林祥国、市领导范燕青、王伟成、孙国建等先后视察了新建的法律服务中心,对我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出肯定。

二是规范强化诉调、公调对接工作。今年驻法院(法庭)调解工作室共调处纠纷2594起,成功2566起,成功率98.92%。与区公安局密切配合,特别加强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的合作,全区27个“警民联调室”共调解纠纷8665起,调解成功8218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是探索建立医患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对接机制。为进一步拓宽调解渠道,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标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加强与卫生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联系沟通和协作,7月,区医患纠纷调委会和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室相继成立。驻巡回法庭调解工作室共调处此类纠纷232件,调解成功230件,有效缓解了法院处理道赔案件的压力。

四是组织全区司法所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按照省、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4月以来,组织全区司法所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指导督促各镇司法所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关注重点纠纷隐患。年内,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10367次,受理民间纠纷10620件,调解纠纷10606件,调解成功10456件,调解率99.87%,调解成功率达98.46%,防纠纷激化91起,劝阻群体性上访44起892人,防止民转刑31起54人,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的经济发展。

五是开展迎国庆保省运“两排”“两调”专项活动。为确保国庆、省运会期间社会安全稳定,9月,区司法局、调处中心下发《关于开展迎国庆保省运“两排”“两调”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动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及各级调解组织全体人员,开展迎国庆保省运“两排”(重点疑难纠纷排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矛盾纠纷排查)“两调”(全面调研会诊、集中调解处理)专项活动。

2、深入推进司法所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是制定要求,明确全年目标任务。年初,下发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和《2013年基层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明确司法所年度目标任务,以提升形象、体现特色为重点,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确保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是深入开展争创省优所活动。继续以“省优秀司法所”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全区司法所建设水平,进行广泛的动员部署。加强司法所硬件、软件建设,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帮助协调在司法所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落实工作措施,注重创建实效,扎扎实实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是开展规范司法所标牌标识专项活动。3月以来,认真部署开展规范司法所标标牌标识工作,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和形象标识,在各所自查和自行整改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司法所进行重点指导督促。目前全区司法所标牌标识合格率在80%以上。

四是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好站所”活动。今年以来,继续推进“人民满意好站所”创建活动,围绕“三服务一提升”的要求,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不断促进司法所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运行,促进司法所工作成效的提高。同时结合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双进五帮”活动要求,从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入手,牢牢把握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主动权。横林镇司法所被市授予“人民满意好站所”荣誉称号。

四、积极探索规范化和人性化管理方法,社区矫正工作展现新特色

作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我局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全区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11人,成功解除矫正273人。五年来,全区共接收2331名社区矫正对象,1796人按期解除矫正,重新犯罪率仅为0.07%。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同志视察我局司法行政工作时也给予高度评价。

1、进一步加强各项矫正制度建设

一是逐步完善定级分类管理制度。目前,全区各镇均已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全面实行定级分类管理,并取得一定成效。在定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研究探索A类矫正对象纳入手机定位管理系统,以手机定位监管的实践不断完善定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奖惩制度。4月,组织全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就请销假、奖惩等制度进行系统的学习,进一步明确了请销假程序和奖惩标准。共有8名矫正对象受到表扬奖励,4名矫正对象受到记过处分。

三是探索建立异地委托管理制度。为确保监管安全,维护本地社会稳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我局探索建立异地委托管理制度。湖北十堰市竹山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欲长期在我区洛阳镇打工,为此,我们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首次建立跨省异地委托管理,对张某实施管理教育。

2、建立区级公益劳动基地

9月,在牛塘镇绿色动力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区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教育基地和学习教育中心。同时组织湖塘、牛塘两镇40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首次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从劳动、环保、心理等各方面教育矫正对象悔过自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场所和机会,促使矫正对象对其犯罪行为深刻悔悟,改过自新。

3、建立手机短信教育平台

除常规的电话教育和面对面教育以外,今年,我局利用移动定位系统中手机短信平台,在节假日或敏感时段向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发送教育短信,提醒他们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免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4、强化部门联动、协调矫正工作机制

今年以来,我局注重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工作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合力,发挥联动优势,及时有效地处置了相关问题。

五、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新目标

今年以来,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第一目标,以“帮教科学化、安置多元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为总体思路,以衔接管理、帮扶教育、就业安置、制度建设为工作重点,在过渡性基地规范化管理、科学分类帮教、信息化建设、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等方面加强研究。五年来,我区共接受刑释解教人员1164名(刑释946名,解教218名)全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100%,安置率达100%,帮教率达98%,实现了无重新违法犯罪的新记录,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开展全面排查活动。年初组织开展2012年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活动,对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情况,管理、安置帮教情况,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和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

2、加强衔接管控力度。在收到监、所刑释解教人员改造鉴定表和释放通知书或者市局下发的电子名单后,及时将基本情况反馈到各镇安置帮教站,要求迅速做好回归接管工作。为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时及时衔接帮教措施、减少漏管失控,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各镇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安置帮教工作软件,进行认真排查走访核对。

3、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配合省启用新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我们不断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的指导力度,多次组织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确保各安置帮教工作站正确使用新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效率,提升我区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

4、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定级分类管理工作。今年8月,在全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定级分类管理工作,按照刑释解教人员综合评估和分类帮教工作办法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打分,将人员定为重点人员或一般人员,对重点人员落实帮教小组,每月进行走访教育。

六、围绕企业转型主动服务,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得到新提升

今年以来,全区法律服务工作围绕“双促双助”和律师“警示教育”两大活动,积极主动进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矛盾排查、纠纷调处和法律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服务领域,为全区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切实的法律保障。

1、公证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积极拓展公证法律服务渠道,规范公证行业秩序,巩固“公证质量建设年”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从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出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全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拆迁安置房抽签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今年以来,共办理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221件,其中国内民事1637件,国内经济1338件,涉外961件,涉港澳台46件。

2、律师继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对律师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继续做好区四套班子法律事务律师咨询组工作,政府安排和交办的法律事务。组织举办“首届律师论坛”活动,编纂了《首届律师论坛资料汇编》。开展法律服务行业“双促双助”活动。以“李庄案”为典型,在全区律师中开展新一轮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律师深入学习,以此为戒。与区妇联联合举办“和谐,与法同行”女律师牵手巾帼维权站志愿服务,六家律师事务所的22名执业女律师与19个基层巾帼维权站的负责人签订了志愿服务协议。今年以来,全区执业律师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11家;受理各类案件1963件,其中刑事351件,经济359件,非诉53件,民事1200件。

3、基层法律服务今年我局继续注重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433家,诉讼与非诉讼事务1825件,解答法律询问4998人次,较好地发挥了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4、法律援助与148法律服务区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全面覆盖,应援尽援”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以省运会、世博会的维稳工作为主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农民工法律咨询点的作用,在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核、受理、指派和督办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95件,其中刑事案件59件,民事诉讼类案件138件,援调对接法律援助案件498件,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100余万元。探索“援检对接”的援助新模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继续做好律师值班接待工作,向来访群众解答劳动合同、工伤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安置房买卖、赡养、计划生育等方面法律知识。今年以来,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1580人次,其中来电咨询382人次,来访咨询1198人次,组织参加各类宣传活动8场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23人次。

七、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和争先创优活动,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得到新加强

1、坚持抓好学习教育。制定了《2013年区司法局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意见》,坚持“学习日”制度,组织观看《袁隆平》、《潘作良》教育电影,组织参加《政风热线》节目,使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和理论水平有显著提高。

2、积极开展建设文明城市活动。制定了《区司法局建设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紧密结合创建文明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建设文明城市活动,全体干部职工在知礼、明礼、守礼、行礼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在文明素质方面有明显提升。

3、积极开展争创“勤廉示范单位”活动。制定了《关于开展争创“勤廉示范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全面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局机关行政效能和广大干部职工勤勉履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积极争创“勤廉示范单位”。

4、积极开展“双政三零”竞赛活动。制定了《关于开展“双政三零”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动员和组织局机关科室和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双政三零”竞赛活动,坚持以“人民满意、勤廉高效”为总目标,建立“人民满意、勤廉高效”的政风行风。

5、积极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的实践意见》,明确了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内容,提出了基本要求,成立了“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提出了六个结合,突出行业特色,创造工作业绩,做到活动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6、组织实施了局机关事业单位中层职位竞争上岗。按照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层职位竞争上岗的要求,通过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党组研究等项工作,完成了局机关事业单位中层职位竞争上岗,进一步加强了局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队伍建设。

7、认真做好党建工作。严格按照机关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局党组织的公推直选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我局党组织建设,成立了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开了局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局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

八、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单位和部门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还不到位,多部门协调共同调处矛盾纠纷的思路与机制还没有理顺;二是普法宣传工作重视不够,责任措施还落实不到位,普法工作方法、手段创新不够;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镇规范化、日常化管理不到位;四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信息化建设还没全部到位,运用和真正发挥作用不够。

第二篇

2013年,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区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投入“智慧、低碳、幸福”建设行动,以争创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为契机,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作用,为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六五”普法工作开局良好

2013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我局切实履行好普法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的宗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着力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一是出台“六五”普法规划。通过调查研究、征求各部门意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两办常务会议审议、人大决议等五个阶段,历时近一年时间。10月8日,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区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二是编印“六五”普法宣传资料。区普法办精心编印了16万册《弘扬法治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六五”普法便民指南》和5万册《漫画说法》。《漫画说法》以漫画、社会热点案例等形式解读《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解释三》、《刑法修正案八》等新颁法律法规热点,全彩页印刷,画面生动、内容简单易懂,贴近生活。三是召开“六五”普法启动大会。10月14日,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标志着“六五”普法全面启动。大会表彰了全国、省、市、区四级先进单位93个,先进个人181个。我区获得市“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区荣誉。

2、扎实推进具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今年是市确定的“法治文化建设年”,我区各级、各部门着力突出这一主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以点带面,重点突出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一是建设南湖家苑法治文化示范点。区普法办、区法治办联合打造南湖家苑法治文化示范点,装饰法制宣传画廊、组织新市民法治文艺演出、法治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依托南湖家苑警务室建立全区主要部门轮流派员值班的法律咨询台。借助南湖家苑每月一期的“新市民道德讲堂直播间”活动,增加半小时法制讲座。二是积极创作法治文艺作品。以市法治文化艺术节为契机,向全区各级各单位广泛征集法治文艺作品和文艺节目。共征集60幅书画作品,25幅漫画作品,40幅摄影作品,6个文艺节目,并在“12•4”法制宣传日期间进行集中展览和演出,极大地丰富了法治文化内涵。三是全力筹备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为打造特色的法治文化公园、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区普法办赴苏州、常熟等多地进行考察学习,并形成法治文化公园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两份可行性报告。

二、建立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设,权益维护调节初现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权益维护调节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创新的思维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服务经济、服务大局、服务社会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今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矛盾纠纷11309件,调解纠纷11308件,调解成功11098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达到99.9%和98.1%。其中,区调处中心共受理矛盾纠纷85件,调解纠纷85件,调解成功85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到100%。

1、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一是积极推进矛盾调处对接机制和专业性调委会的建设。进一步拓宽调解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达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继续加强与区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诉调、公调、劳调、交调等对接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加强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对接工作。同时,总结诉调对接的工作经验,使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逐步正常化、规范化。3月,联合区妇联,成立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9月,联合区交巡警大队,成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我区专业性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调解员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完善矛盾排查预警体系,建立网格化排查和分级预警管控制度。上半年制定并下发《关于建立网格化排查和分级预警管控制度的通知》,通过“组格、网格、片格”的形式,建立起全覆盖式的矛盾纠纷空间排查体系,确保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及时准确掌握矛盾信息。同时,把矛盾纠纷和纠纷隐患按照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三级,实行分级预警和处置管控,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排查、早预警,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三是坚定信念,继续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和探索。进一步规范多元化信息报送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多元化机制的办公制度、联动例会制度、信息互通制度、财政保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目前,信息报送制度已能正常开展。下发《关于建立全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体系的意见》,分解各部门工作任务,明确了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效果,增强各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感。

2、夯实和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一是加强检查考核,推动司法所建设提档升级。年初,下发《二○一一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和《2013年基层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考核标准。同时,以规范化司法所复核和第二轮争创省优秀司法所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司法所“提档升级”。牛塘、奔牛、邹区等镇政府加强了司法所人员配置,湖塘、嘉泽、奔牛等司法所在规范化工作中也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在省市规范化司法所复核中,我区15个司法所均顺利通过验收。在省厅开展的第二轮争创省优秀司法所活动中,湟里、遥观两个镇司法所接受了考核组的考核验收,其创优工作受到省厅领导的充分肯定。二是加强检查评比,全面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运作。在省市关于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开展“十佳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年初制定的“抓基层、打基础、练好基本功”这个主题和争创“一流基础设施、一流基层队伍、一流工作水平”的目标,制定并下发《关于在全区人民调解组织中开展“五个十佳”评选活动的通知》,对“十佳调解组织”、“十佳调解能手”、“十佳调解案例”、“十佳调解卷宗”、“十佳信息报道”分别定出了评比标准。同时,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六有四落实”的标准和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督促全区各村(社区)级调委会对标找差,尽快完善村(社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并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上墙公示内容和有关制度,帮助指导村级调解委员会建章立制,使村级调委会工作尽快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三是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业务素质。为了切实提高全区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4月19日,邀请省司法厅基层处徐永伟副处长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法》专题培训,在区委党校设中心会场,全区17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分会场,全区1200多名调解员参加培训。8月,会同区法院、公安局,举办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班,培训拟聘任的20名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进。各交巡警中队分管事故的领导、事故处理的骨干民警一同参加培训。

三、积极探索人性化管理方法,特殊人群管控成效显著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以建设两个中心(“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加强特殊人群管控服务,优化区级管控帮教平台,成效明显。截止年底,全区在册矫正对象674名(其中缓刑514名,假释88名,暂予监外执行9名,剥夺政治权利63名)。接收刑释人员232名,解教人员34名,安置率98%,帮教率99%。

1、建好两个载体,推进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一是矫正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硬件提档升级。将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为区一级社区矫正工作实战平台,与司法所共同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并对镇(街道)司法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目前中心面积已达200平方米,分管理、教育、服务三个区,管理区设公、检、法、司联合办公室和远程监控室,教育区设心理调适室和宣告电教室,服务区设图书阅览室、爱心加油站和对接平台。司法所、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成员单位可借用中心场所开展活动,实现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二是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教育、服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主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较为偏重管理、教育,为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3月,构建特殊人群帮扶工作机制,筹建爱心加油站,组织开展募集活动。爱心加油站的启动为特困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为特殊人群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提供了途径,进一步拓宽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教育帮扶的渠道。三是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与区公安局、610办、信访局、卫生局、人社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邪教痴迷者、吸毒人员、反复上访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等社会危险性较大的人员开展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整合行政资源,高效、便捷、低成本地为特殊人群提供解决生活、工作困难的合理途径,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四是劳动教育基地提档升级。在绿色动力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中心以来,先后组织109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使基地成为集公益劳动、学习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学习教育基地。

2、强化三项管理,减少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一是落实专项管理。每季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帮教和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管理。5月,联合检察院检查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施矫、解矫情况,同时对司法所在矫正制度的执行情况上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加强衔接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实施规范管理。每天利用QQ工作群答疑解难;进行各种软件操作专门培训;编印《社区矫正工作平台操作手册》;重大节假日向矫正对象群发提示短信;编写《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范化操作指南》;设计社区矫正格式化走访谈话笔录并下发基层司法所;开发特殊人群管理服务软件。三是落实分类管理。对一般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不松懈,严格督促司法所执行请销假制度。对郑陆、嘉泽、牛塘、横林等镇的8名重点对象进行教育,有效遏制了重点对象不遵守矫正规定、重新违法犯罪的势头。

四、围绕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法律服务效能切实提升

今年以来,我局以“促转型、促升级、助稳定、助发展”为主题,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强化指导监督,加强行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法律服务行业从业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整合全区司法行政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1、公证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公证法》,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开展“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公证质量管理为核心,不断推进公证信息化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模式。完成公证处装修改造工作,办证服务大厅和公证室全部搬入局一楼,规范和加强窗口形象建设。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192件,其中国内民事1606件,国内经济1516件,涉外民事865件,涉外经济130件,涉港澳台75件,安置房公证7件。

2、律师工作。继续开展“五星级”创建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双促双助”活动,积极为全区中小型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使我区40家重点企业和100家成长型企业都有了良好的法律服务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家顾问团”作用。抓住我区打造服务业集聚区的契机,积极打造以湖塘中心城区律师事务所为主,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为辅的法律服务行业科学布局。全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组织引导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引导并组织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今年,全区律师共受理各类案件3773件,其中刑事诉讼及328件,民事诉讼及2552件,行政诉讼33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28件,法律援助732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12人,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17家,事业单位法律顾问3家,社会团体法律顾问3家,公民个人法律顾问6家,避免经济损失1.71亿元。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今年我局继续注重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2家,诉讼与非诉讼事务1173件,解答法律询问5498人次,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4、法律援助与148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目标,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借助区法律服务中心平台,重新布局法律援助窗口,规范接待来访咨询行为。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314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件,诉讼和仲裁案件632件,非诉讼调解案件582件。继续探索“援检对接”工作,尝试联手新闻媒体开展法律援助特困群众服务,开展“法律援助环省行”走进活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新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2543人次,其中来电咨询831人次,来访咨询1712人次,组织参加各类宣传活动6场次,发放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6500余份。

五、开展建设“三型机关”活动,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1、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机关活动。全面深化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动创新创优司法行政工作,为努力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提供有力保障。

2、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为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进一步提升机关党员素质,制订学习型机关建设计划,建立专门的学习笔记本,严格坚持学习制度,积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3、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照部署和要求,组织局机关27名党员参加在常武路与广电路等交叉路口进行文明交通劝导行动执勤。局机关与湖塘镇聚湖社区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宣传对接活动,27名党员人人参与,对社区居民进行文明城市创建入户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文明城市创建,圆满完成区安排的入户宣传任务。

4、组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制定《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大力推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先活动深入开展。

5、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根据中央政法委部署和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要求,及时转发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全区司法行政单位和部门按照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活动开展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框架的逻辑性和系统性还略显不足;二是“六五”普法启动实施工作还存在死角,少数单位领导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对推进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还认识不足;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机构建设、机制创新方面仍然遭遇瓶颈,亟待进一步突破;四是在欧债危机加重的经济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篇

2013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区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强投入、调结构、促转型”行动,以争创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为契机,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作用,为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全面实施普法“五大行动”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品牌

随着“六五”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我区普法工作紧扣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夯实“基层民主法治”三大主线,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实现年度工作目标。全年以法治文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打造具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通过实施“五大行动”,大力繁荣我区法治文化氛围。

1、实施保障体系完善行动。一是完善法治文化建设领导组织体系。成立由司法局牵头的法治文化协调指导组。二是完善普法工作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六五”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普法联络员、青少年法制宣讲团队伍,整合南湖家苑新市民文艺爱好者、百兴艺术团演出队,组建专兼职结合的法治文艺宣传队伍。三是完善普法工作各项机制。印发《法制宣传年度考评办法》,明确考核办法、基础指标、调节指标;根据“六五”考核办法,分类明确台账规范机制。

2、实施建设能力提升行动。主要通过集中培训、分类指导、创作实践等各种途径,提升领导干部、公务员等各类人群学法用法与法治文化建设能力。一是强化普法联络员业务能力,4月组织普法联络员培训班,促进业务交流指导与监督落实;二是强化领导干部研究问题能力,10月举行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领导干部法学讲座,讲授当前基层社会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与解决途径;三是强化公务员法律知识应用能力,12月与组织部、人社局联合组织全区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达到100%覆盖;四是强化法律服务者创作实践能力,邀请专家创作法治文艺节目、法治漫画、动漫、宪法专题国画等优秀作品,组织律师、司法行政干警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征文活动等。

3、实施惠民价值提升行动。结合法律六进,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法治文化活动。一是文艺巡演丰富群众法治文化生活。由政法委牵头,共同筹办的“法治绽放幸福花”大型文艺演出,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部分新市民聚居区专场巡演20场。二是紧扣主题深化法律六进。新市民学法周期间,向新市民集中的企业、学校、村(居)、工地送上电影、文艺、资料、讲座、关爱等六道法律服务大餐。三八妇女节期间,与妇联联合在市监管支队内开展巾帼帮教活动,为监管对象、部分矫正对象、狱警献上法律书籍、法治文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以“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法律知识进校园、法制漫画巡回展、广场法律咨询等系列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三是注重合力深化重点对象教育。公检法司青少年法制宣讲团成员积极开展法制讲座活动,区镇两级宣讲团全年宣讲440余场,涉及听众达20万。积极参与“万家学法”竞赛活动,我区推荐的参赛家庭进入决赛并获奖。此外我局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了科技、法律、文化“三下乡”活动、“税语争锋”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学雷锋法律志愿者行动、反家庭暴力宣传等各类法制宣传活动,最大限度满足五类重点对象普法与法治文化需求。

4、实施品牌工程打造行动。依照树品牌、建阵地、争先进的思路,开展了法治文化标识有奖征集,推广应用了“法治腾飞、幸福花开”文化标识。同时积极打造精品文化阵地,筹建郑陆镇牟家农村法治文化公园、南湖家苑新市民法治文化社区等特色法治文化阵地。牟家法治公园由区镇村三级共同筹建,园内呈现农村法治俚语、道德、人物等文化典故,颇具地方特色。牟家村以法治文化引领民主法治的经验做法,等到省部级肯定,获评为区第二个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在法治文化公园剪彩典礼上,获得省市区各级领导高度肯定,并以现场参观交流形式向全区推介。南湖家苑百米法治画廊、法院法治文化走廊被评为市首批法治文化示范点。同时我区积极培育校园法治文化亮点工程,以遥观镇中心小学为代表,开展“轻松学法,伴我成长”系列活动,创造了学校主导、企业赞助,家长反馈的三方共建型、长效化“法律进校园”模式。

5、实施传播体系优化行动。积极完善法治文化优秀成果展示推广机制,构建法治文化传播的立体联动态势。在新天地公园开展了大型法治书画作品展;邀请专家创作《漫画说法》系列作品,并在日报连载,贴近民生生动说法,截至目前共刊登14期。此外还充分运用户外电子屏、灯箱、广告牌、报纸、网站、电台等媒体,以创意海报、动漫等图文并茂、生动活泼的形式传播法治文化。我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年共送法下乡137次,举办各类法制讲600余场,开展法律咨询157场,举办各类法律培训149期,组织各类法律知识竞赛750次,更换橱窗(栏)1751块,举办文艺演出252场。

二、深入开展“四项排查”工作构筑社会矛盾纠纷防火墙

今年以来,全局上下以开拓创新的思维,积极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四项排查”,下大力气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6861次,受理矛盾纠纷9140件,调解成功8993件,调处率100%,调解成功率为98.4%;诉调对接调解纠纷2395件,调解成功2347件,调处率100%,调解成功率为98%;劝阻群体性上访18起258人,防止非正常死亡17起,防止纠纷激化178起。

1、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一是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年初我局从基础设施、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争先创优和庭所共建等六个方面对司法所今年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建立科学考评机制,激发内在潜能。我局制定《2013年基层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把司法所工作按条线业务划分归类,对之进行细化、量化、打分,通过分值的分配,突出工作重点,确定奖优罚劣标准。三是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引领提档升级。以“五好司法所”和“群众满意窗口服务单位”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四是开展庭所共建活动,促进职能发挥。通过法庭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形式,使司法所参与涉诉纠纷的化解,形成庭所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同时,司法所定期选派调解员到法庭跟班实践锻炼,旁听案件审理,现场观摩法庭庭审,进一步提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实战能力。

2、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成效。认真落实网格化排查预警。以区委在全区推行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契机,强力推进村级网格化排查和预警管控制度。建立严密的村(社区)级网格化排查网络,明确排查到户、责任到人。以简便、实用、科学为原则,对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进行梳理规范,对村级实行网格化工作予以大力指导,提升村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和对小矛盾、苗头性纠纷的化解能力。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为了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地位,提高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我们继续加强各级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确保化解实效。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和素质建设。在区委组织部的支持下,从全区各行政机关及各镇退居二线的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中选聘11名既有一定社会威望又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人民调解专家库,并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第一线参与调解工作。工作重点是为全区的重大、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性处理意见或直接参与调处工作。同时我们继续加强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了专职调解员的培训。3月29日,我们邀请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唐蕴东、副庭长秦雪松在区委党校对全区包括各乡镇司法所所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职调解员、区调委会及其各工作室专职调解员、区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及其各工作室共100多名专职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加强了内勤人员培训。3月31日,组织对全区各镇31名调解内勤人员进行台账业务培训,就台账如何归类、整理、成册等事项进行规范,并就日常台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加强了镇村调解人员培训。以开展庭所共建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司法所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邀请共建法庭法官对调解人员授课,分期分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促进调解员业务技能提升。同时,邀请法官点评调解文书,对调解工作现场指导,提升基层调解人员业务能力。三是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今年我局在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人民调解信息录入。目前,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诉调对接工作室、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信息已全部录入省厅内网,村级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录入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同时我局组织编汇典型调解案例。从近年来大量的诉调对接案例中,选择了50例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汇编成《区诉调对接案例选》,为全区调解员调解案件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进一步促进调解员提高调解技巧。

三、继续深化“两个中心”建设提升特殊人群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区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成效显著。全区在册的矫正人员共有751名,重新犯罪率比去年同期略有下降;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473名,安置率达99%,帮教率达100%,两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控制在较低水平。

1、管教并重,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一是做好审前释前调查,把好矫正入门关。为有效降低重新犯罪风险,实现审矫对接,我局高度重视审前释前调查工作,今年1-9月共对42名拟缓刑人员、74名拟假释人员开展调查评估,法院采信率达98%。二是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帮教工作。今年2月和8月,我局分别部署开展两次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活动。4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区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帮教工作,共排查出流动人员、有吸毒、盗窃、赌博史人员、有去省进京上访可能的人员、“三无”人员、有明显违法犯罪倾向人员和其他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重点人员13名,其中矫正人员8名,刑释解教人员5名,针对重点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落实帮教措施。今年8月,开展以清除安全隐患、保障和谐安宁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安宁”专项行动,共排查出社区矫正重点人员50名,对排查人数、排查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效果等实行周报制。三是做实做强做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中心。我局按照计划,健全中心工作制度,开展各项教育、培训活动,提升中心形象和工作实效,使中心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内容形式多样化,先后在中心组织8次集中教育活动。四是建立两级过渡性安置基地。我局按照年内创建区、镇两级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计划,积极部署落实创建工作。目前,9个镇司法所(办)与企业携手共建了9家过渡性安置基地,为刑释解教人员临时就业安置提供场所。五是充分发挥移动定位系统和声纹识别系统的监管功能。区矫正办每个工作日登录系统查看定位情况和声纹识别抽查结果,一旦发现定位失败、越界、人机分离等情况,及时与司法所联系,确定原因并进行处理。今年1至9月共处理30起系统报警情况,及时对5名违规人员实施了处罚。

2、建章立制,积极开展多项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与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我局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自审前调查环节开始到矫正结束整个过程与各部门实时通报重要信息,增强多部门的矫正合力。二是建立接边地区对接协作工作机制。为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在本地,但因生存发展需要往返于接边地区工作、生活而引发的外出越界、日常管理等问题,我局积极推动并建立与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的对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协管备案、应急预警、学习交流等工作制度,市(区)局每半年、接边镇每季度轮流召开工作会议,对接边社区矫正人员摸排梳理、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日常双重管理等情况进行及时分析研究。

四、紧紧围绕“四万工程”活动切实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落实省厅“四万”工程方案,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助推转型升级、服务企业发展,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1、公证工作。通过区公证处全体公证员的共同努力,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5296件,其中民事2671件,经济1314件,涉外1255件,涉港澳台56件,实现零投诉,零错证,获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公证处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企业的转型升级、资产重组做了大量工作。今年主要参与的区内重大项目有:花博会的会徽、会标评审公证、湖塘镇花园街片区改造工程以及晋陵南路延伸工程相关拆迁安置公证、万顷良田拆迁安置房抽签公证、湖塘镇长安家园安置房产权公证以及新科电子等企业资产重组以及有关重点企业资产公证等重点工作。

2、律师工作。我局积极响应省司法厅“四万工程”的要求,积极为企业发展转型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编辑《区法律服务企业工作指引》,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现状,从法律服务企业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措施方法三个方面,对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效服务企业,提出业务上的指导方案。二是开展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基层调研,组织全区司法所,针对全区法律顾问市场现状和市场需求,深入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乡镇企业进行调研,并对全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聘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分析,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企业中的职能作用。三是积极筹印《法律服务一本通》,将全区各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及怎样寻求法律服务编印成册,作为法律服务指南分发至基层组织。全年全区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4958件,其中刑事案件403件,民事经济案件3326件,行政诉讼案件44件,非诉讼法律事务60件,法律援助198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23家,企业法律顾问694家。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今年我局继续注重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2家,诉讼与非诉讼事务1173件,调解纠纷187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4、法律援助与148法律服务工作。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区17个镇(街道)的333个村居(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代办点、南湖家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实现村(社区)、镇工作站、区中心三级服务网络。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57件。继续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积极组织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法律服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争创市级“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继续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报的《蒋留大等399各职工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案例,获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3443人次,其中来电咨询1686人次,来访咨询1757人次,组织参加各类宣传活动6场次,发放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6000余份。

五、积极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1、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召开“忠诚为民树形象,公正廉洁展风采”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组织开展以“争做公务员职业道德模范、争创公务员职业道德模范集体”为主题,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活动和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同时今年我们还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大力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组织开展祭扫革命烈士墓、公务员党员宣誓活动,党员廉政教育,以及“践行核心价值观、争当职业道德模范”主题征文和演讲比赛等一系列活动,积极参与区级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

2、抓好廉政建设。我局根据区委、区纪委关于构建3D惩防体系要求,对原有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3、积极开展“三解三促”活动。我局年初即把“三解三促”放上重要议事日程,局领导带队深入到基层司法所和相关村、社区,进行分片挂钩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深入到我局帮扶挂钩单位前黄漳湟村进行多次走访,落实挂钩扶持物业项目,并资助5万元扶持资金,同时发动全体党员捐款资助十几位贫困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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