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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体系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组织为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就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2006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2008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的有力抓手。按照国办发〔〕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打好安全生产煤矿整合关闭和瓦斯治理、尾矿库治理、危化企业搬迁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攻坚战,抓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主线,强化基层和企业基础工作,突出重要时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主要任务
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依法处置率达到;对检查企业的复查率达到;法律适用的正确率和执法程序的正确率达到;案件归档率达到。重点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马头发电厂、发电厂、发电厂、市供电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所、中国石化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县(市、区)、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和《市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决定于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个“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月”活动,重点对非煤矿山、电力、机械和危化等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集中执法检查。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进一步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查处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真正把“安全发展、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二、执法检查方式及分组
市成立两个执法队,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组成执法队,同时邀请相关领域安全管理专业专家参加。
检查对象:负责检查中国石化分公司、马头发电厂、发电厂、发电厂、市供电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所。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对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30号),按照月日市长在全市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送温暖、保增长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双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确定在全市开展年安全生产首季集中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执法检查以部分市属及以上生产企业和部分县(市、区)的重点行业民营企业为主,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的相关事项为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执法检查时间
执法检查分四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年月日至月日,组织执法队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时段:年月日至月日,对第一时段已检查企业进行复查和案卷整理;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县工矿商贸企业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高危行业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依法监管。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检查,完善执法联动协调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继续深化打击“三非”行动。加大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学校、特种设备、农机、旅游、水利、气象、电力等行业安全的专项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通过联合执法,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证照不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
(三)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为主线,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挡水平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准备效率,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区安监局、各镇(街道)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执法、敢干负责、敢抓敢管,通过实施跟踪执法、跟踪监管,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深化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得到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执法机构自身建设,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经费、装备办公条件不到位的问题,今年内务必落实执法人员全部到位,做到编制、人员、机构、工作经费“四到位”,努力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性、工作相对独立性和工作机制的完整性。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定期学习制度,采取以会代训、走出去请进来、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教材,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要求,根据监管的权限、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的通知》(办字〔〕号)要求,结合暑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自年月日至月日,在全市开展“奋战九十天,安全迎国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以下简称特别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战九十天,安全迎国庆”为主题,以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为手段,以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执法检查业务骨干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治理消除一大批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安全暑期、和谐暑期”和迎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执法检查范围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港口、铁路、民航等行业企业;建筑施工、城市燃气、民爆器材、电力等行业企业;水利、农机、渔业、林业等行业企业;旅游景区(点)、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宾馆、网吧、歌厅、洗浴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情况等。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形式
1.市执法检查。市执法检查分为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行动的通知》(安〔〕号)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决战四季度,安全隐患销号”行动和“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冀安委[]11号)精神,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四季度和明年“两会”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7日。
二、阶段安排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
1、集中执法阶段(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轻工机械、地面其他企业、中介机构、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旅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容易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目标,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四季度及明年“元旦”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明年“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各执法队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将今年以来历次执法未复查销号企业进行销号。
2、回头看阶段(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结合确保元旦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对对今年以来历次执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发现隐患进行销号、帮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