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

安全生产执法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1篇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2006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2008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2篇

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县工矿商贸企业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高危行业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依法监管。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检查,完善执法联动协调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继续深化打击“三非”行动。加大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学校、特种设备、农机、旅游、水利、气象、电力等行业安全的专项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通过联合执法,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证照不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

(三)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四)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对全县工矿商贸企业按照《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凡是在规定时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五)营造浓厚的安全发展氛围。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专题活动实效。大力宣传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第339号省政府令,夯实安全生产的工作基础,营造全面支持安全生产的浓厚气氛。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目前安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16人(包括监察执法大队4人,其中退二线3人,实际在岗人员13人),除局机关服务人员和局长2人外,实际监管执法11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2739天

国家法定工作日=366-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366-106-11=249天/人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数

=249天/人×11人=2739天

(三)执法检查工作日:1702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739天-696天-341天=1702天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696天

其中:

1、行政许可受理、建档、申报、“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职业危害申报、应急救援演练及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300个工作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40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30个工作日。

4、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100个工作日。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70个工作日。

6、安全生产执法统计信息上报24个工作日。

7、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培训40个工作日。

8、开展联合执法40个工作日。

9、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0个工作日。

10、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30个工作日。

(五)非行政执法工作日:341天

其中:

1、机关值班2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5天×11人=165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2天×11人=22个工作日。

4、公务员法定年休假、婚(丧)假10天×9人=9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4天×11人=44个工作日。

五、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

(一)直接监管所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共计979家。其中:危化股监管的企业85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批发等企业计156,烟花爆竹零售网点700家);工矿股监管企业36家(非煤矿山22家,砖厂14家);综合股监管企业87家(机械、冶金、食品、商贸、轻纺、电力、通讯等)。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的有力抓手。按照国办发〔〕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打好安全生产煤矿整合关闭和瓦斯治理、尾矿库治理、危化企业搬迁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攻坚战,抓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主线,强化基层和企业基础工作,突出重要时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主要任务

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依法处置率达到;对检查企业的复查率达到;法律适用的正确率和执法程序的正确率达到;案件归档率达到。重点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于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要围绕全年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重点专项执法监察、日常执法检查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在全市逐步形成以执法检查为核心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一)细化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月日以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结合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全面排查自身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月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加强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月日至月)。

1.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督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明确责任,落实资金,保质保量按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绝不姑息迁就,做到督查不走过场,切实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各县区政府要开展督查活动。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行动的情况组织督导检查,既要检查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工作情况,又要深入企业查看实情,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每一阶段每个步骤,特别是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进展慢,效果差的将在全市通报。

3.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填写的正确性。对企业提出的听证、行政复议,要依法受理,依法组织办理。

(三)深化措施,巩固扩大执法行动成果(至月)

1.针对全年第四季度事故高发的特点,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特别要通过行政执法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工品、道路交通、建筑行业等重点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2.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存在问题和不足以及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汇总整理,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推广,执法行动中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年月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一)开展集中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年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谋划集中执法具体实施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内组织有力度、有声势的执法行动,确保暑期、国庆等重要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专项执法,对高危行业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1.煤矿专项执法行动。抚宁县、青龙满族自治县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停产整顿煤矿巡查力度。督促各停产待整合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措施,确保停产期间通风、排水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全面加强对透水、冒顶等事故的防范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2.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情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等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企业责任制、规章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情况;烟花爆竹“三超一改”,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内容。

4.冶金建材专项执法行动。要在兼顾全面基础上,突出对钢铁、玻璃和水泥企业的执法监察,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5.建筑施工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无证上岗的;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6.特种设备专项执法行动。

严查非法制造、非法安装和非法使用行为;严查特种设备的生产操作使用中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查特种设备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运转现象;将人员密集、设备集中,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以及管理相对薄弱、易造成盲区死角的偏僻场所,作为特种设备专项执法重点区域;把承压类设备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作为重点目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对生产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以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监察执法的重点。

7.道路交通专项执法行动。

(1)公安道路交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时段、路段的管控力度,充分利用科技装备,合理设置流动和固定测速点,严查超速违法行为;查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对过往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车出站关,确保不放一辆超员车上路;对客运车辆临时落客点进行整顿,杜绝途中群众搭乘超员车;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特点,整合警力资源,集中开展行动,采取机关调警、异地用警的方式,开展突击整治;查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掌握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行政区域的班次、时间,针对疲劳驾驶多发路段、时段,增加巡逻班次。对巡逻中发现的疲劳驾驶行为,责令驾驶人休息并消除疲劳状态,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违法行为。通过设置假牌假证查缉点的方式,充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管严查。在办理机动车业务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严格核对机动车及其牌证等信息,从中发现和查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违法行为。

(2)水上交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力度,严禁无资质企业进入水运施工市场;加大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严防无证人员上岗;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查处力度,严禁“三无”船舶进入水运市场;加强船员监管,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船舶;认真检查船舶就生消防器材,对不按要求配备的,不准投入运营;加大对水面巡查力度,严禁船舶超载超速航行。

8.消防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排查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层、地下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全市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年底全部消除。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民爆器材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民爆生产经营企业的“三非”(即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现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民爆生产改、扩建项目或超许可品种、能力非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吊销或申请吊销其生产销售许可。坚决控制“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现象的发生。

10.打击非法盗采国家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煤矿、非煤矿山等领域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非法开采的无证矿井、越界开采的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毁闭。

11.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领域)特点,相应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三)加强日常执法,使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在集中执法和专项执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日常执法,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常态化。通过日常执法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全面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工作。以宣传贯彻《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做好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工作。从今年开始,各级安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执法。以非煤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装饰材料加工、医药加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加大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推进职业危害申报,督促未申报的企业加快申报,对不申报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安监、国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要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真正通过执法检查,消除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要坚持“三个结合”原则,即执法与服务企业相结合,检查与复查整改相结合,处罚与安全教育相结合。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积极检举揭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县(市、区)、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和《市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决定于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个“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月”活动,重点对非煤矿山、电力、机械和危化等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集中执法检查。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进一步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查处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真正把“安全发展、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二、执法检查方式及分组

市成立两个执法队,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组成执法队,同时邀请相关领域安全管理专业专家参加。

检查对象:负责检查中国石化分公司、马头发电厂、发电厂、发电厂、市供电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所。

三、执法检点内容

1、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制”和“三项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情况;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培训、宣传及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指导企业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各有关县(市、区)和对口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活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形成深厚氛围,确保这次执法检查集中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要求、严格标准。执法队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组织排查企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高限处罚。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30号),按照月日市长在全市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送温暖、保增长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双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确定在全市开展年安全生产首季集中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执法检查以部分市属及以上生产企业和部分县(市、区)的重点行业民营企业为主,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的相关事项为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执法检查时间

执法检查分四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年月日至月日,组织执法队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时段:年月日至月日,对第一时段已检查企业进行复查和案卷整理;

第三时段:年月日至月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时段:年月日至月日,对已检查企业进行复查、整理案卷和总结。

三、检查的企业

首季集中执法检查的企业为25家,其中:

煤矿(7家):中能源邯矿集团的云驾岭煤矿、郭二庄煤矿、陶二煤矿、陶一煤矿、康城煤矿、阳邑煤矿、亨健煤矿。由监察支队一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含尾矿库、4家):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的北洺河铁矿、西石门铁矿、玉石洼铁矿、符山铁矿。由监察支队一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危化、冶金和机械企业(14家):邯矿集团所属地面企业4家、邯钢集团所属子公司4家、冶金机械厂,武安市辖区内危化企业3家(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煜煤化电力有限公司、武安白沙焦化厂)、峰峰矿区辖区内冶金企业2家(恒丰钢铁公司、峰峰华瑞铸造公司)。由监察支队二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此次首季执法检查是确保“双节”、“两会”期间安全及明年安全生产开好局的重要举措,是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督促隐患排查整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要统筹安排,按照和职责分工,由两个大队分别组织实施,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确保这次特别执法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科学组织实施。每检查一个企业之前,都要充分准备,针对被检企业的实际,科学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查实、查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严格组织现场复查,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6篇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战九十天,安全迎国庆”为主题,以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为手段,以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执法检查业务骨干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治理消除一大批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安全暑期、和谐暑期”和迎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执法检查范围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港口、铁路、民航等行业企业;建筑施工、城市燃气、民爆器材、电力等行业企业;水利、农机、渔业、林业等行业企业;旅游景区(点)、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宾馆、网吧、歌厅、洗浴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情况等。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形式

1.市执法检查。市执法检查分为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行动的通知》(安〔〕号)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

2.各县区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参照省、市执法检查办法,确定执法检查内容,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采取联合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密组织本行政区域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尤其是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项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搞形式、走过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每个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成立多个执法检查队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二)工作分工

市联合执法检查分工以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行动的通知》(安〔〕号)要求为准,不再进行调整。

市专项执法检查由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消防领域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工业经济运行局负责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海事局负责对海上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市交通局负责对水上交通、地方铁路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城市公用交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非法用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领域进行执法检查;市水务局负责对重要水利设施安全特别是安全度汛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点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市气象局负责对防雷设施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市水产局负责对渔业船舶安全及非法载客进行执法检查。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执法检查行动责任制,确保各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本次活动将作为年底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执法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在特别行动前,对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专门进行业务培训,使执法检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程序,提高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执法检查效果。

(三)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拒不执行检查监管指令,违法生产情节严重,隐瞒事故以及在特别行动期间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要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重点监管。

(四)召开案例分析会。年月,针对发现问题和隐患,在各县区分别召开案例分析会,专题剖析重大隐患和典型案例,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促进企事业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决战四季度,安全隐患销号”行动和“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冀安委[]11号)精神,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四季度和明年“两会”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年10月12日至2012年1月17日。

二、阶段安排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

1、集中执法阶段(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轻工机械、地面其他企业、中介机构、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旅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容易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目标,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四季度及明年“元旦”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明年“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各执法队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将今年以来历次执法未复查销号企业进行销号。

2、回头看阶段(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结合确保元旦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对对今年以来历次执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发现隐患进行销号、帮扶治理。

3、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7日)。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执法行动案卷进行整理,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档案;对本次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同时针对春节前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春节安全。

三、组织实施

(一)重点组织开展“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市安监局牵头,成立十个执法队,分别开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和轻工、机械、纺织等行业领域以及培训、中介机构的专项执法行动。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执法行动。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章占道、证照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查处非法经营、不进站经营、沿途揽客、客运车辆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汽车客运站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和“两表一单”制度的落实和公路安全设施情况。市公安局牵头,开展以排查治理火灾隐患为重点的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执法行动。市建设局牵头,开展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专项执法行动。市质监局牵头,开展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为重点的特种设备专项执法行动。市旅游局牵头,开展以景点安全隐患排查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

(二)市安委会其他成员也要结合季节和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执法行动。各县(市、区)安委会要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和有关上级部门的安排,积极配合,并结合本辖区企业分布及企事业单位数量,科学合理安排,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在全市形成“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的强大执法声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四季度是我市重特大事故易发期,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市县三级“两会”即将召开。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张庆黎书记、张庆伟代省长9月14日在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张庆伟代省长在省安监局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专项执法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针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问题,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四季度和明年“两会”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落实执法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的要求,党委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专项执法方案要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督导,对隐患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对当地政府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通报;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地区,要按照冀政办〔2010〕2号文件的要求,严肃追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执法范文第8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处全年零事故目标。

二、执法时间

监管执法工作对象和时间安排具体见附表。

三、检查方法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监管对象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台帐;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相关检查;抽查和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进行。

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事项

(一)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况;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职责的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可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履职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情况;

5、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整治等方面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8、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企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负责人、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两化”体系、标准化达标情况;

12、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演练、预案备案的情况;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定、物资储备及组织演练情况;

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1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