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安全生产法规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体系;监管监察

由于事业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主体适应性,监管部门是否能够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监察等存在诸多争议。为此,在多方调研和大量实践基础上,本文试图就事业单位是否能够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构建责任体系进行探讨和研究。

1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1.1安全生产的主体如何界定

(1)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根据以上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单位。不管单位是企业性质、事业性质还是社团性质,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该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也必然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查事故,在安全管理当中必然要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2)从概念上分析,一般以“生产经营”的概念为切入点,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应定位为企业或是和企业属性相近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等。根据百度或《辞海》,“生产经营”是指: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盈利性的业务,围绕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而开展经营业务,其业务行为完全可以定义为生产经营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除了纯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只要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就应该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从监管职责分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能简单以安监部门的视角和职责来审视甚至界定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多年以来,安全监管部门因责任追究问题、监管力量问题、监管能力问题等,一直将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界定在企业的概念范围内,特别是在文件及相关制度制定上,主要都指向企业。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特别是《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以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和要求得以更加深入的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法上具有同等地位的主体资格。各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也必然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以及文化、体育等系统监管的大量事业单位,应作为《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安全监管部门仍旧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而具体监管职责应由各部门负责,这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初衷和监管格局设计。

(4)从工作实践分析。安全生产管企业不管事业单位的理念行不通。如果事业性质的学校不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大量的民办学校是通过工商注册成立的,其属于企业性质,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而不论是事业性质还是企业性质,学校的运维模式是一样的,并没有实质差异。就因为性质不同,进行监管区分,甚至对事业性质单位完全不管,这是行不通的,不符合当前的安全监管要求的。类似的情况还有民办医院、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领域。因此,安全生产的主体应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其属性不能作为区分是否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具备安全生产主体资格的依据。

1.2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研究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性和任务,与之相近的工作还有消防安全工作、环保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等。这些工作与安全生产具有紧密的联系,其工作宗旨、理念和方法十分贴近。因此,对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比较,可以更为清晰的形成对安全生产主体的定位和理解。《环保法》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其调整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其调整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其调整主体是用人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其调整主体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比得出如下结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按照单位性质来界定调整范围或设定法律的适格主体。另外,实践中《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或相近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也是造成安全监管工作难以有效落实和不能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的重要原因,也必然使相当一部分监管任务无法衔接。另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受消防部门监管,而其安全生产问题却不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道理上说不通。

1.3事故案例分析研究

拟通过相关事故案例的分析,求证事业单位是否应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

(1)案例基本情况。2009年6月30日,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作业人员,在进行公共厕所清掏、疏通粪井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报告显示,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粪井内有毒气体超标,在无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冒险施救。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是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并指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调查组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定性和人员处理。其中,现场作业人员均属违章作业,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所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1项、第4项,以及第18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相关上级机构、监管部门领导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

(2)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是事业单位,但在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完全适用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先,尽管其作为事业单位,但仍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其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完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再次,案例当中,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步骤、内容,是因为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的事业单位属性而有所调整或改变,事业单位属性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出现任何对抗性。

(3)因此,事业单位是在安全事故当中适用或参照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也必然要适用或参照适用,其应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

2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的构想

2.1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1)改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的需要。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一直未真正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日常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宣贯与企业相比较为弱化。同时,部分事业单位自身对于是否执行或如何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识模糊、态度暧昧,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未能建立。因此,造成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不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风险较高。特别是一些从事危险作业活动的单位,安全状况堪忧。因此,只有明确事业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切实改进事业单位安全状况,使事故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2)完善和丰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五级五覆盖就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覆盖范围的要求。但是,数量众多且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却未完全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未列入五级五覆盖的范畴,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不完整和不全面。因此,将事业单位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是对现有制度体系的完善和丰富,是落实“三管”要求,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现。

(3)遏制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需要。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共同责任。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生产安全事故并不是只发生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同样具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有些还是高发多发领域。因此,事业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才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

2.2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原则

(1)依法原则。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框架、内容设定、措施要求等符合法规要求。

(2)系统原则。要系统的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遵循安全生产工作规律,体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符合“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力戒碎片化和零散性。

(3)参照原则。在执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同时,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型、属性、特点等,参照执行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个性原则。事业单位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等方面与企业具有较大的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也要实事求是,体现事业单位的特性。

2.3事业单位建立责任体系的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原则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事业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和内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刚性要求。责任制要按照岗位全覆盖、责任清晰、考核明确的要求建立。一是要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其法定职责不得缺失或转移。二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管业务和主管工作事项,设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其职责应与管理业务相匹配和贴合。三是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以同级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设定党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四是从监督和职工权益保护的角度设定工会或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活动范围和工艺要求等,设定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另外,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建立明确考核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通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等。二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参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岗位或针对具体工种,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3)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机构组成和人员编制受编制部门控制,完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行具有实现难度。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从事高危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与高危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事业单位更多以科研、教学、检测等为主,与企业大规模实体生产经营的风险等级不同。另外,尽管超过百人的事业单位不在少数,但每个事业单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直接接触安全风险的人较少。鉴于此种情况,建议事业单位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主,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多配置一些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解决机构配备问题。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还要建立起高效、科学、闭环的安全管理体系。一是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的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考虑,同时安排,融入到业务工作当中。二是要加强过程管控,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作为常态化、日常性的工作内容,持续推进,不断强化。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每个岗位的每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提出和执行对应的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考核要纳入单位综合考核体系当中,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2篇

究其原因在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不健全,坚持修改相关立法;另一部分法学学者认为,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发案率较高是由于相关法规实施效果不好。笔者认为,不可否认我国在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立法不完善,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存在严重问题。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或是专门的安全基本法,或是安全行政法规,或散落在其他部门法里。另外,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一)宪法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对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宪法中对安全生产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宪法此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指导方针。

(二)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是严重危机到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故,其影响往往波及面很广,社会影响较大。例如,山西溃坝事故造成254人死亡,鹤岗煤矿火灾造成31人死亡,“9.21”矿难造成37人死亡,这些事故在国内以及国际社会上造成了深远的的影响。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罪等九种罪名。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三)民法通则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民法通则中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六种属于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

我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形成了在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三种不同阶段的事故对策体系。

(五)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还有行政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另外,我国许多省市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基本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而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状况。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状况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实施的成绩

从我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法规的颁布到目前,其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规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安全生产的设备,加强了对企业员工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减少了生产事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水平,并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第二,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素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并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赋予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技能水平。例如,2007年,上海市对50万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列入今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的相关知识、操作工艺的基本流程、安全操作技能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从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实施打击了违法生产行为。我国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不仅规定了安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形式,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这些责任的规定以及对具体安全生产事故中责任人的追究,有力的打击了安全违法行为。例如“7·14”河北矿难,当地政府对矿难没有进行依法上报,反而对该矿难瞒报长达两个月时间,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因此,蔚县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并立案调查,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分局副局长等22人被移送检察机关,1人被刑拘。这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对社会其他一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违法者起到了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二)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这只是在较低起点上的阶段性进步,在其实施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国内研究者的观点总结如下:其一,企业投入不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其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不力;其三,执法力度不够,事故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其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笔者认为除了这些问题外,以下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职工安全意识依然薄弱。“开开心心上班,安安全全回家”,这是很早提出来的口号,呼吁广大职工注意安全生产。表面上安全生产很早已经为我国社会所重视。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目前而言,企业的职工以中青年为主,这些人大都是八十年代前半期或八十年代以前出生,这部分人受到的教育是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了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要牺牲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利益。这种教育在当时甚至是现在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和发展是有其积极地意义的,但在那个时代的人们,受到这种思想的熏染,许多职工为了企业的发展忽视了生命的可贵和健康的无价。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今天,很多国有企业已经改为私有,但经过七十或八十年代的广大的职工成为企业劳动的骨干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对保护职工的安全极为不利。

第二,工会的安全生产相关权力没有得到落实。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对企业职工的利益的保护有其自身的先天优势。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会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工会对劳动合同安全内容缺少监督;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避险权等防范事故的权利难以实现;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着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工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得不到贯彻等。

三、改善安全生产法实施现状的措施

为了改善我国安全法实施的现状,研究者们提出了很多措施,主要有: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建立系统的监督执法体系,以避免执法漏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以迫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等。这些措施是可行的,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3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深入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通过丰富多彩,扎实有效的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强化全民安全法制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提升“双基”工作水平,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北宿”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活动的事项和组织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30日。为组织好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月”活动。

四、活动的内容及具体安排

(一)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督察活动由镇安委会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牵头组成督查组,于6月上、中旬分别到镇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中小学校或重点单位督查。重点督查《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九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情况、“双基”工作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等,了解存在的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消除一批事故隐患。

(二)开展《安全生产法》大学习、大宣传活动全镇上下普遍掀起大学习、大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壁报栏,大幅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间断地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规程。沿街镇直各部门、单位、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标语悬挂,做好门口竖牌;村级要结合卫生整治后的样板路街,搞好安全生产标语悬挂、张贴。

(三)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竞赛内容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公民安全知识及读本》为主,结合本单位所适用法律法规一并进行。此项活动主要在企业、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

(四)开展校园安全知识、宣教活动全镇中小学校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普遍开展好“安全进校园,知识进课堂”活动。

一、举办安全主题倡议书签名活动或主题班会(队日、团日)活动。

二、是开展突发安全事故逃生自救演练

三、是集中查找并治理校园内安全隐患。

四、是上一堂安全知识课。

五、是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活动按照市安委会部署我镇着重在九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即:1、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程专项整治;2、燃气安全专项整治;3、加油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4、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5、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6、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7、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8、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9、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整治范围及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集中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管理死角和岗位责任。

(六)开展安全自救技能演练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职工、学生开展自防、自救、自保和逃生技能演练等活动。同时组织观看安全生产影视录像片。有条件的企业、学校可组织职工、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安全生产文艺节目。邀请职工家属、学生家长参加观摩。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建设“平安北宿”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或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活动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活动要紧紧围绕主题,本着因地制宜,节俭费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采用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组织好大学习、大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增强活动的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吸引力。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村(居)委一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参照《**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镇政府将定期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村(居)委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

第四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通过巡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同时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执行巡查任务时,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

《**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发放。

第七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日常管理,市、镇(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指导。新晨

第十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5篇

一年来,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实践中求创新,在发展中促完善,坚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按照党委分工的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领导直接抓,充分发动职工、依靠干部职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自上而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多年来,我局始终坚持按季度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调研会,专题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常指导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局党委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逢会必讲,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须要抓好安全生产。今年水利系统领导班子做了较大调整,因此,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组织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建立、健全了一把手负责制。全系统共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8个,共计126人,其中专职19人,兼职安全员86人,形成了党、政、工、青、妇领导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职责和制度,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进一步从组织上、领导上和措施上得到了落实,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利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针对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局里同下属17个责任单位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基层单位又与下属76个站、所、厂、队、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到人,任务明确,严格检查考核,有效地增强了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从而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了实处,形成了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相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加强宣教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为了把这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局里成立了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宣传领导小组,各单位也相应成立了3~5人的安全生产法规学习领导小组,专抓学习宣传工作,使《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干部和职工掌握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自我防护能力,进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注重抓好专职、兼职安全员的学习培训的同时,我们又采取了“六个”结合的方法(安全生工作与责任书结合起来;与责任人的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与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起来;与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学习结合起业;与奖惩办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把安全生产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了安全生产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确保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更好的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我局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活动做了具体安排,召开职工大会33次。6月13日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了市、区举办的“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出动宣传车一辆,悬挂横幅36条,散发宣传材料3600余份,标语3300余份,固定标语19条,出黑板报36期,专栏9期,消防演练3次,举办短训**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办6期,参加560人次,其中消防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法规学习班各1次,观看安全生产电视录像6次,参加300余人次,新制做警示牌语、碑36块。制定了防汛、防震、防恐怖、旅游、防火、防毒等应急预案。***等单位还举办了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题学习讲座。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学习宣传,系统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了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了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生产氛围,切实推进了安全生产秩序的不断好转。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是消除工作现场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今年根据区安监局和市水利局**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安排,按季度已进行了4次大的检查活动。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我们把安全检查的重点工作放在了4~11月份。共检查了一线工作岗位76个,查出事故隐患23条。对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产整改的单位进行了回访复查。检查时采取了自查与普查相结合,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单位内查与局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本着督促、检查、整改完善的原则,方法上采取现场看、查资料、看记录、听重点汇报,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考评量化。检查时做到严、细、实,有的放矢,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去年和今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我们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采取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现场及时纠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突出专项检查、集中专项治理,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消防安全方面,我们在全市消防工作紧急会议后,遵照市、区领导的讲话精神,立即召开了全系统主要领导参加的的紧急会议,在会上传达了**年全区消防工作安排意见和李区长对消防工作的重要讲话,并要求各单位将精神迅速传达到职工中去,并立即自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期间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1次,消防现场演练3次,通过检查落实消防设施,对要害部位增置灭火器8件,完善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

2、对全系统的81辆机动车辆(其中小车24辆,客货车11辆,小客车2辆、卡车1辆,船3只,农用车19辆,拖拉机5辆,推土机3辆,公用摩托车13辆)进行了专项清查,做到车辆安全管理心中有数,定期追踪排查隐患,确保了车辆安全。

3、对各单位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了认真清点清查,并登记造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对压力容器进行了清查整顿,对3个压缩气灌,40个氧气瓶,16个乙炔瓶,3台锅炉(2.8MW的2台、7MW的1台)进行了检查测试,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4、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使用。**月16日我局与市水利局共同举办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聘请市安监局领导和专业教师授课,共参加人员104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8人,特种作业人员56人,对特殊工种的操作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5、对14台打井机组进行了检查整顿,配备了配电盘,凿井机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围护网、栏14个,更换了部分电榄线,共花费3600余元。

6、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对水库、电站、渠道的险区新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以防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误入险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是安全防范的重点,为了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在建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求对在建工程必须成立安全施工小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水利局主管安全的领导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8、坚持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的原则,对水库自备电源、水闸启闭设施、防洪堤坝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维护。在检查中发现的设备老化,启闭设施不灵,防洪堤坝破损等严重影响安全行水的重大隐患,筹集资金进行了更换维修。

9、对农村小水电进行了认真普查。对小水电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查找出的问题,进出了梳理归类,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规范落实了安全责任制,以维持小水电站的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农村小水电站的作用,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为工农业生产提供安全洁净的能源。

10、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建档立卡,并设置了安全生产网络图,推行了标准化班组建设。经过多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健全,措施完善,职责明确,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一目了然。

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专项检查清理活动,重点消除了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保证了各项生产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水利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防汛安全

在防汛安全工作中,我们遵照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认真部署了全年的防汛工作。首先在认识上高度统一,在思想上高度一致,在工作上高度负责。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行政许可法》宣传日,组织各灌区进行了以《水法》、《防洪法》、《防洪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和《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增强了全社会的防汛安全意识。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水库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合理调度运行,完善河道管理制度,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了防洪抢险预案、防震预案和防恐预案,同时对在河床内采砂采料的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成立防洪抢险队伍36个,抢险人员1.87万人,落实防汛物资袋类18.1万条,铅丝11.76吨,柴油2.36吨,铁铣5320把,柳筐130个,抬杆180个,镐头790把,架子车337辆,木桩12立方米,确保了安全度汛。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安全生产年”及“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部署,以引导各系统各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为实现我区经济持续领跑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系统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得到明显加强。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1、协调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娱乐和网吧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各文化经营单位业主、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一岗双责”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积极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和“第四个全国文化遗产日”为主题的消防知识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火场逃生知识。

4、督促落实文化市场、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事故处置能力,建立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

5、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系统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成就展、摄影展等安全系列宣传活动。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为加强宣教行动的领导,成立文体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领导小组。孔令建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相关成立领导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项目、有行动,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2、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每季度要向区安办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完善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以法律为依据

针对相关的法律要求,交通建设部门必须要对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上的不足进行有效分析,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进行优化,从而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科学有效地开展。

1.1 注重深入落实,杜绝走形式的现象发生

只有全面有效地提升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才能为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保障,也能为交通建设工程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应从实际角度来分析,开展交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是走走形式就可以的,而是必须要全面有效地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才能将其优势和作用发挥出来,并为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快速稳定地发展当中,交通行业也在这样的环境下得到快速发展。而且在新的科学技术的不断推动下,交通工程建设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工程施工周期长、环境较为复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的因素,使得交通建设工程中不仅要重视安全生产,也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这样才能为交通工程施工提供保障。另外,在交通建设工程中,不仅要以法律为依据开展相应工作,也要进一步提升整体的安全意识,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化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为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必须要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准,有效提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性,降低由于事故问题而带来人员以及财产损失。而且,在实际中也必须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摆在第一位[1]。由于近几年在交通建设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问题,给交通建设工程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注重施工安全,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要深刻地吸取教训,针对施工问题以及法律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制定强有力地政策措施,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1.2坚持法律为依据,注重处罚力度的提升

在近几年的环境下,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逐渐向良好的方向不断发展,但从实际角度来看,一些交通建设工程中,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这导致实际工程中难以更为规范地开展相应工作,对于整体工作质量以及安全性会带来一定影响。而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以法律为标准,注重安全意识的提升,但因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得到全面完善,而且处罚力度也呈现较为薄弱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违法不究等问题,导致交通建设安全生产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在实际交通建设工程中,必须要注重法规的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更为合理的建设标准,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所以要注重执法的严格性[2]。想要满足标准要求,就必须要在实际工程中以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且在工程中建立完善的管理标准。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现象进行严格处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施工安全性,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科学有效地进行。

2针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见来完善法律内容

在实际的交通建设安全生产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科学的法律体系,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保障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更为完善且有效,降低安全隐患问题发生,提升事故的防控水平,进一步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能够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2.1提升重视程度,注重领导工作

在交通建设工作中,必须要充分有效地认识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明确监督管理工作在其中的作用,由此更好地将交通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列入重要工作当中,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和交通建设共同开展;而且相关政府部门要编制完善的交通建设安全生产规划以及施工方案,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提出的,建设主管目标以及相应管理部门要将施工现场的监督工作委托给相应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来开展相应工作,并且在明确相应工作目标以及重点和实施策略后,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全面有效落实。

2.2注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要全面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在实际中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应急救援以及安全培训等工作,并针对不完善的法律进行全面分析,从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一定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将其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融合,这样才能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各项建设工程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也为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利基础。

2.3注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治

必须要针对法律法规中的要求来制定施工措施,并通过分层次的形式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而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必须明确施工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工程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将其视为第一责任人。更要在内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价策略,建立以交通特点为基础的安全生产防控体系,从而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进行。要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各地区也要针对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来建立相应的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标准,以此来为相应工作提供有利依据。要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于那些违反相应法律的行为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也要加强处罚力度,这样才能保障整体工作更为有效且安全地开展[3]。在施工中必须要结合实际问题采用以下几种处理策略:运用具体的行政手段,也就是责令整改以及责令排除危险的形式,严格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清除;通过行政强制性策略进行处治,也就是运用查封以及扣押等形式进行处理;应用行政处罚的形式进行处理,法律要求中的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非法财物、责令停产以及暂扣执照,严重的还有行政拘留等,必须要针对实际情况和情节严重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罚形式,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2.4注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体系的建立

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控制安全生产的门槛,对于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与管理。要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领导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等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管理能力考核,确保这些工作人员在具备专业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真正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提供坚实基础。

2.5优化施工中行政执法的各项权限

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要对行政执法权限进行全面有效的改善,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有效地开展提供有利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的管理目标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对于其内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将以下职权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首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工作,通过调查相关资料信息,进而使得相应的工作人员能够明确了解各项内容,确保实际工作有序开展。其次,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要当场停止其行为,并纠正或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更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由此杜绝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再次,针对检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必须要及时提出排除方案。针对那些重大隐患在排除或是排除中不能保证安全的现象,要责令从危险区撤出工作人员,并要求停止相应工作,在制定完善的处理方案前,不应出现违规行为,待排除隐患经过审批同意后,才能恢复建设生产工作。最后,对于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器材或是违法生产、使用以及存储要求的用品,必须要及时进行查封,依法对其做出合理的处理,防止交通建设工程中出现违反要求的材料,进一步提升事故安全性。

3结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应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实施,为了提升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应重视安全生产法律的应用,对当前的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这样才能为交通建设工程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也为我国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提要[J].劳动保护,2018(5):96-97.

[2]魏发达.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体系浅析[J].江西建材,2014(3):136-137.

安全生产法规范文第8篇

1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2];(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3];b)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4];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6];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7]。

3结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