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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预算监管通告范文

时间:2022-06-24 06:38:26

强化预算监管通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政文〔〕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市预算管理强调以下事项,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

(一)规范和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8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财非税〔〕1号)等文件精神,将原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发行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等)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各项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市直各部门在执收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2012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先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作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试点,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实行开票的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控。

(三)实行收支脱钩,规范部门经费保障机制。严格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支脱钩。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部门履行职能必要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统筹、合理安排。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其所需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级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采购预算,根据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总金额不得高于采购预算。各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年初部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予编列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批复新增采购计划,特别是公务车辆购置经费,对没有列入年初预算安排的不得采购,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经费标准。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按照省财政厅出台的《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财购〔〕2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里对部分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的配备标准。对于目前尚未规定相关标准的,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从严控制,合理购置。我市其他政府采购目录的相关经费标准将另行出台。

(三)严格规范车辆购置管理。市、县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18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控购和政府采购双重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配置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车辆。

目前,由于我省尚未针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号)出台新的实施细则,所以具体配备标准和编制待省里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从年6月份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6号)精神,已暂停公务用车的审批。在暂停公务用车审批期间,任何党政机关不得自行擅自采购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用车。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等部门要开展公务用车清理检查,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管理,有效控制我市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的增长,努力降低公务成本。

(四)完善政府采购自我约束机制。市直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采购预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办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下达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机构严格按照已下达的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采购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规定,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对市直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审批而自行采购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一)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长效机制,重点推进和落实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机制,抓好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并把绩效评价效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二)推广绩效目标管理。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要严格按照《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评〔〕4号)的要求,细化、量化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和具体指标,体现目标的数量和质量、产出和效果。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2年起,财政部门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采用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和部门(单位)绩效自评两种方式,对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重点项目预算,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探索项目运用绩效跟踪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绩效低下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追减或取消;绩效好的,予以保留。

四、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一)强化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控制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规模,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细化率,强化预算约束。其中对属于市本级支出的,要求细化到具体拨款项目;属于对下补助的,要细化到县(市、区)或具体项目;属于需要根据年度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的,要细化到清算事项。从2012年开始,对项目论证完整且已细化的支出项目,市财政将予以优先安排,对未细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加大结余结转统筹力度。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实时监控,加大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市本级上年项目资金结余结转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优先用于安排单位项目支出;单位未提出安排意见的,由市财政收回用于市重点项目支出。省级专项资金结转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不需要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单位必须结合预算编制主动提出调整意见,可优先用于安排单位项目支出。对瞒报、漏报或未主动提出调整意见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予以追减收回,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加快项目支出进度,逐步减少项目资金的结余结转,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着力抓好项目库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编报质量。同时,要从全局、长远的角度,做好项目的储备和滚动规划,加快预算项目库建设;特别要提前做好常年性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切实加强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完整。要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做好资产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工作,严格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报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政〔〕11号)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标准体系,按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通过增量调节和存量控制的手段,提高资产配置和预算编审的科学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购置进行审批和把关,将资产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规范和加强资产收支管理。

(三)认真清理历史遗留账外资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历史遗留账外资产的清理工作。资产所在单位可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暂行入账,在区分不同情况,补齐有关材料或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市直机关单位要按照《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对本单位资产的账卡与实物进行逐笔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因工作人员调动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本单位应负责清缴。特别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要按照有关协议、合同进行核实和清理,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继续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将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继续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加强对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行为的监控管理,实现财政资金全方位、全流程监控。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政、人行、银行和预算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预算单位集中支付检查和通报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年底前,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进一步强化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确立零余额账户作为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严格执行本级财政和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支付资金不得进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位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要加强财政、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强化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建立和强化银行账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切实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171号)精神,严格会计人员的任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强化会计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一要进一步推进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加强与审计、税务、人行、司法、纪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充实完善诚信档案。二要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对市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预算和决算管理、收入和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每年编报年度预算时,需报送本单位重大对外投融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出租出借、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要收费项目变动等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三要落实会计岗位专业化。认真开展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检查工作,严格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管理,严格会计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积极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争取用5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培养10—15名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推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岗位使用的有机衔接,提高会计岗位专业化水平。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会〔〕50号)的要求,凡是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监督和评价,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必须由优选库中抽取会计师事务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政资金鉴证业务加强管理。

八、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一)建立和完善联合监督检查与办案机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对违规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推进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审计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检查和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在审计过程中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部门,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对违纪及触犯法律的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要充分运用审计监督结果,建立违规行为通报机制,加大通报处罚力度,并把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促进机关单位的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认真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改变以往只对单位处罚、不对个人处罚,只重经济处罚、不重责任人处理的倾向,对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单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要对主要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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