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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规划监管通知范文

时间:2022-06-21 09:23:42

县区规划监管通知

为更好地实施《县城总体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中国瓷都、旅游宜居城市”,现就加强县城规划区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管理区域层级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布局为“一城八片”的空间结构。近期县城建设重点是以老城区为依托,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形成主城区东、西、南、北“四大组团”结构;远期县城建设拓展到周边镇区和发展备用地块,形成“一城八片”的大城关格局。

二、规划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协调融合、利益分享”的原则,将规划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规划编制。县城规划区应加强协调、统筹发展,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一城八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绿地系统、环境卫生、消防、环保、燃气、文物保护、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县规划建设局参与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雷峰、国宝2个卫星镇总体规划和“八片”规划区周边的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二)规划管理。县城规划管理应加强空间整合、统一管理,提升城市职能。为便于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将县城规划区划分为核心区(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盖中心区)、控制区(“八片”除三班、盖中心区外的其他六片规划区)、一般区(控制区外周边的村落)。核心区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规划管理,严禁个人建房;控制区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共同管理,农民住宅经批准按规划集中建设;一般区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引导农户按规划集中连片建设新村。

三、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在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见附图三)、盖中心区(见附图四)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建设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组织工程放线,经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验线合格方可动工建设。

(二)核心区(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盖中心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深入研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明确各个地块地下空间的布局框架和分层格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切实做到地上和地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下管网施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按程序报批。控制区和一般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在一般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集中连片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建设要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积极探索“中国瓷都·”陶瓷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旧城区改建应合理确定拆迁范围和建设规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关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应同步实施。县建筑立面审查小组要加强对城关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城市开敞空间、主要出入口、沿街建筑立面的专项审查,努力塑造富有陶瓷文化特色的城市建筑景观。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消防、环保、电力、电信、文物保护等单位参加,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超占建设用地、是否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文物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规划监督检查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县城中心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三班、盖中心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执法中队未成立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控制区和一般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县规划建设局应严格实施《县城总体规划》,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建设活动、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应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城中心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制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龙浔、浔中、三班、盖、雷峰等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跟踪检查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规划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全面提高规划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县城发展需要,配齐配强规划管理人员,在确实保证现有规划管理机构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有所加强。充分发挥规划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大力扶持规划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规划工作队伍,服务城乡规划管理。

六、加大规划经费投入

县城规划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规划实际支出情况,从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入中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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