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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房地产税收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20 03:32:42

增强房地产税收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强化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我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电[]1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0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国土、规划、房管、国税、地税、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房地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市政府主导、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具体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有效的土地、房地产开发信息传递和利用机制,健全房地产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实行社会综合治税,达到一体化联合控管税源的最大效果。

(一)发改部门应将核准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有关房地产项目核准批文信息资料。

(二)国土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通知书等内容的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等信息资料。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有关规定,凭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征(免)税证明单》(附件2)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凡未提供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或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含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容积率及按时间公布的房屋价格等相关资料。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凭购房人提供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契税完税(减免)证》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办理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将购房人契税完税(减免)凭证复印件作为产权交易中权属登记必要资料一并存档备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

(五)国税、地税部门应按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向其提供现有土地税源登记档案及有关房地产成交价格、土地税收的征收信息。在房地产税收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国税、地税部门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用于征税并严格保密。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各部门要支持国税、地税部门严格执行土地、房地产税收政策,严禁擅自减免税;国税、地税部门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预征和附征税款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降低预征和附征率或不预征和附征税款,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对房地产税收严格实行“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窗口征收,一条龙服务”的专业化管理。并与国土、房管部门密切配合,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直接的信息传递渠道,或在独立的土地登记、审批场所或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四、严格税收违法的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纳税人采取编造虚假合同、隐瞒收入、降低房价、减少房屋面积等方式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或违反规定未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以及建设单位支付建筑工程款项未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税、地税部门及工作人员擅自减免税和收人情税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或不执行“先税后证”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究,情节严重、造成税收流失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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