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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息公开实施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9 09:18:53

做好信息公开实施的通知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期限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2.与本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机关制

订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以及评估报告;

4.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5.经济体制改革信息,社会事业改革(含医改)信息;

6.工作动态和工作总结;

7.其他。

(二)主动公开的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我委门户网站上设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以下三类行政行为具体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1.项目建议书批准日期(年、月)、文号和项目名称;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年、月)、文号、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1)农业:建设标准和规模;

(2)水利:建设标准和规模;

(3)电力:总装机容量;

(4)电网:变电容量、线路长度;

(5)煤炭:建设规模;

(6)石油、天然气:接受、存储容量;管线长度;

(7)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建设标准、长度;

(8)港口、航运:建设标准、吞吐能力或通过能力;

(9)民航:建设标准、跑道长度;

(10)工业(含高技术):年生产能力或新增生产能力;

(11)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起止地点、长度;

(12)供水:日供水能力;

(13)污水、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

(14)资源综合利用:建设标准和规模;

(15)房地产:建筑面积;

(16)社会事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17)服务业(含经贸流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1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3.初步设计方案批准日期(年、月)、文号和项目名称。

(二)工程建设项目核准信息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年、月)、文号、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1)农业:建设标准和规模;

(2)水利:建设标准和规模;

(3)电力:总装机容量;

(4)电网:变电容量、线路长度;

(5)煤炭:建设规模;

(6)石油、天然气:接受、存储容量;管线长度;

(7)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建设标准,长度;

(8)港口、航运:建设标准、吞吐能力或通过能力;

(9)民航:建设标准、跑道长度;

(10)工业(含高技术):年生产能力或新增生产能力;

(11)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起止地点、长度;

(12)供水:日供水能力;

(13)污水、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

(14)资源综合利用:建设标准和规模;

(15)房地产:建筑面积;

(16)社会事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17)服务业(含经贸流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三)工程建设项目备案信息

项目准予备案的日期(年、月)、文号、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1)工业:年生产能力或新增生产能力;

(2)服务业(含经贸流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流程和期限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难点,较易引发行政复议,各处室应当从严把握,做好备案。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性质介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之间。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下列情形不适宜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公文;

4.尚处于调查、研究、审议审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非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项目单位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所附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非本机关制作的文件;

6.需要汇总、分析或者加工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公开的流程和期限

1.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当与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2.各处室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不符合受理原则,由各处室负责解释并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如符合受理原则,由各处室安排申请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并交由各分管领导签字后登记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公开告知书。依申请公开流程中所有的文件、签收记录、邮寄存根等材料都需要妥善存档备案。

3.各处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可以全文公开、可以部分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要求补正等不同情况,分别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说明依据。

4.各处室在决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由各处室及时通知申请人。

5.严格把好“首例关”,保持一致性。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审慎对待某一信息的第一次申请,在对信息做出提供与否的决定后,对不同申请人申请的同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处理方式应当保持前后的一致性。

四、相关要求

1.请各处室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拟在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

2.请各处室增强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因未及时公开信息

导致行政争议或诉讼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公开不宜公开信息而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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