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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行政应诉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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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下发行政应诉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行政应诉(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既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的法定渠道,又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执法力度的加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应诉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尤其是以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县委、县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县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应诉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层级监督、司法审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努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应诉依法开展

(一)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

1、县政府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涉及由县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经县政府复议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有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涉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各部门负责应诉(如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审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案件,由县国土局负责应诉;涉及城市房屋拆迁事项的案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诉);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案件,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应诉,其他单位协同配合;涉及县政府履行其他法定职权的应诉事项,由具体的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根据应诉事项另行确定。

2、县政府派出机构或委托单位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因县政府派出机构或委托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其应诉的具体事务由作出该行为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的单位负责办理;因县政府设立或批准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或其办公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其应诉的具体事务由该非常设机构或其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设在某个政府部门的,由该办公室所在的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乡镇政府及部门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由该乡镇政府自行负责应诉。

4、法定授权组织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由该组织自行应诉,但该组织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应诉情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1、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经县政府办公室签收后,尽快按程序批转给县政府法制办处理。县政府法制办收到应诉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诉主体为县政府法制办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应诉方案,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并在答辩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届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届满前的3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或答复书)送县领导审批。

(2)应诉主体为政府部门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及时通知应诉单位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有关部门最迟应于答辩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届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届满前的4日内,将拟订的应诉方案、答辩状(或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送县领导审批。县领导审批后,加盖县政府印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2、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有关单位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后,应立即送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要确定应诉方案,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状(或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送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应诉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说明理由报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需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答辩状(或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三)规范应诉事务办理

1、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应诉单位必须在案件受理部门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或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内,完成有关应诉的准备工作,向案件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并按时参加庭审等应诉活动。

2、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各应诉单位要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整理汇编。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准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诉意见,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3、积极加强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在办理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事务时,应诉准备的有关资料(答辩状、证据、依据、意见等)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必要时,县政府法制办也可自行组织进行案情分析讨论,有关单位应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协同配合。

4、主动汇报案件情况。在应诉过程中,具体承办人员(包括委托人)应及时主动地向负责办理应诉事务的单位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涉及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应及时交县法制办审核后,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应诉的有关情况。

(四)规范应诉委托行为

各应诉单位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应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同时委派一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应诉,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对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案件的委托,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方可确定委托人,并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

委托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答复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五)建立健全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等制度。

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等文书)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执行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年度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的分析总结,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县政府法制办于次年3月底前对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县政府报告。

对重大复杂、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易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对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上诉以及提出下步整改意见;对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败诉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的30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六)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政府令〔〕第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议的范围外,还将依据《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2010〕第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三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四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五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社会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是未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或超越、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引发行政诉讼的;

七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落实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

各应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7号)精神,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在行政应诉前、应诉中,以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都要认真分析矛盾焦点,及时研究化解矛盾的有效举措,积极促成当事人息诉服判,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

各应诉单位要切实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问题以及某些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情况,应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说明,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听取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执行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文书。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为化解行政争议所做的调解工作,共同依法、妥善化解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的交流和探讨,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良性互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应诉工作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