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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范文

时间:2022-09-09 04:15:36

税收征管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税收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税收征管也越来越繁重复杂。对此,从80年代起,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理论界就在研究、探讨或尝试着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征管改革,但由于少数地区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没有真正理解,对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很明确,误认为征管改革就是设置“征收服务厅”、配备计算机等,从而出现了一些盲目、浪费等不正常现象。例如征管改革与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配备等整个税务管理不配备;征管各环节改革不协调;计算机单项软件开发过多,功能不联网,资源信息不共享,监控制约不严密等等。这些现象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关系到该地区的改革成败,而且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改革进程,影响到全国征管改革的预期效果,最终影响到今后整个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实现。对此,本文试图针对目前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标、征管模式、组织体系、征管手段、征管制度、稽查制度、税收征管的效益等方面进行一些研究与探索

一、税收征管目标的定位

税收征管目标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才能根据本国国情确定税收征管的基本模式。

对于税收征管的目标,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错误认识,一种认识是以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目标,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每年向税收征管部门下达税收任务,并以完成任务的好坏、征收税款多少来作为考核税收征管部门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另一种认识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主要目标,在实践中表现为税收征管部门常年热衷于通过免税、减税来扶持某些企业的发展,或在促产增收的口号下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的目标,必须深刻剖析这两种错误认识。把财政收入看作税收征管的目标,实质上是把税收制度的目标直接当成税收征管的目标,由此必然把税收征管错误地摆在税收制度的地位,在实践中产生破坏税收制度、放松税收管理等各种问题。把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同样是把税收制度的目标直接当成税收征管的目标,由此出现地方税务越权减免税、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政企不分等现象。

本文认为,税收征管的目标应定位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应收尽收。即把该收的税款以较小的征管力量和较节省的费用,及时足额地征缴入库。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目的的过程和保障手段。“应收”是指符合税收制度规定的应收税款。对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和一定的税制,其应收数额是一定的。它是税收征管的依据,但并不能由征管决定。这就决定了税收征管就是把这部分该收的税款征缴入库,而其数量多少并不能以“税收任务”为根据,在税制一定的情况下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该目标也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转变衡量税收征管部门业绩的主要指标,由“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

二是保证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税收制度中已明确规定了对什么征税,由谁纳税、纳多少税和在何时、何地纳税等基本事项,之所以还要进行税收管理,而不能只设置一个受理纳税的窗口,完全由纳税义务人自己根据税收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是由于利益关系、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如果没有税收管理,纳税义务人就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因此,为保证纳税义务人自觉、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就必须进行税收管理。保证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也应是税收征管的目标。

二、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

(一)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税收征管的基本模式必须以上述征收管理的总体目标为导向,同时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应。决定税收征管模式的国情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不同,政府与纳税义务人的关系就不同,税收征管的基本模式也不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体制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经济类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利益与纳税义务人的利益高度统一。税收征管部门一方面代表政府行使征税权力,另一方面代表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征收与缴纳合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利益与纳税义务人的利益直接对立。税收征管部门只代表政府征税,不代表纳税义务人纳税,权力与义务对立,征收与缴纳分离。

(2)税收管理能力。一般而言,税收管理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者能力,主要表现为税收管理者的数量和素质;二是税收管理手段能力,具体包括税收服务手段能力、税源监控手段能力、税务稽查手段能力、税收处罚手段能力、环境建设手段能力。税收管理能力不同,税收征管的基本模式也不同。其中,税收管理者的数量和素质直接决定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税收管理者的数量多、素质高,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就高,反之就低。税收管理手段能力直接决定税收征管部门对税收征管手段的选择,由此决定税收管理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方式。

(3)税收征管模式也受制于一定的财政体制。联邦制的财政体制与集权制的财政体制下的征管模式有所差异。不同的税收立法体系和财政体制,决定了对每一个税种做到应收尽收这一征管目标的最高监督管理层及其它征管机构的设置。

(二)基本模式的选择

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正在经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计划的成份越来越少,市场的成份越来越多。同时,税收管理者的数量急剧增加,但素质普遍不高。税收管理手段已经开始现代化,但现代化的程度仍旧偏低。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并没有完全按分税种决定,而且税收的立法高度集中于中央。在这种条件下本文提出的税收征管的基本模式应当是:集中征收、分级管理、统一稽查、社会服务。

1、集中征收。即对分布在全国各地所有纳税人,就其应纳各税直接向县以上税务局下设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按规定期限集中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有条件的可集中到省辖市级或省级,最终集中到总局)。进而税收服务中心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掌握所辖范围内的税源。申报方式由纳税人根据路途远近、设备配置情况,分别选择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传真申报等形式。缴税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填开银行付款凭证,并把税款从开户行转汇到指定税收服务中心指定的国库或经收处,或把付款凭证交给税收服务中心统一交入国库。

2、分级管理。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级征管局、稽查局、税收服务中心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网。各职能机构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企业纳税情况,发现疑点问题,及时交稽查部门进行查核。即按企业规模大小、难易程度、行业特点、经济性质等划分设置各级征管机构和检查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3、统一稽查。即对纳税人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一律由各级稽查部门按职责范围统一组织安排查处。检查对象一是来自计算机标准选案或人工经验选案;二是来自其它部门提供的分析情况;三是来自群众举报。

4、社会服务。即实行集中征收后,必须通过全社会对纳税义务人就近提供各种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身素质,熟悉自己的纳税义务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使纳税人有能力依法纳税。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是靠税务机关自身,即根据经济实力设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咨询服务场所,为纳税人就近提供发票和其它办税资料,并实行公开办税;二是靠大量的社会中介机构,而且不仅要允许其提供咨询辅导,更要允许其直接代办税务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税、会计记帐等,这是主要手段。机构直接把资料通过电脑、电话、电传、网络等方式传送到税务处理中心。但税务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必须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第二种手段的实施首先须在税务系统内部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其次要研究如何支持扶持税务业的健康发展。

在上述税收征管模式的四大内容中:“分级管理”是税收征管组织体系能有效运转的较好选择。这有助于解决大陆目前税收机构重叠,权责模糊,如稽查机构错层,征收、稽查界线不清晰等问题。“集中征收”可以使中央掌握全国各地税源情况。这一方面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另一方面也可准确掌握税款“应收”数额,实现税源监控,并与实收数额相比较,以此考核各征管机构是否做到了“应收尽收”。“统一稽查”将稽查权统一至垂直领导的直属稽查局,可以使稽查与服务、稽查与征收明确划分职责。统一稽查还包括稽查制度的统一,以规范稽查业务流程,提高稽查人员素质,保证稽查质量。“社会服务”功能的完善,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纳税义务人的偷、漏税行为。它是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途径

三、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

(一)、建立与征管模式相适应的组织体系

在税收征管模式确定以后,要使税收征管模式得以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与之相适应的征管运行的动力,这个税收征管运行的动力就是税收征管的组织体系。征管模式与组织体系两者互为条件,税收征管模式决定组织体系,组织体系反作用于征管模式。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模式解决的是怎样征税的问题,而税收征管组织体系解决的是由谁收税问题。有什么样的税收征管模式,就应有什么样的组织体系与之相适应。

1、建立与征管模式相适应的组织体系之一般要求

(1)体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促进税务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建立以后,纳税人不仅承担自觉申报纳税义务,还应享有由税务部门提供办税服务的权力;

(2)满足计算机广泛应用的要求,促进税收征管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计算机管理转变。新的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职能是在计算机支持下运行的,计算机的管理和监控逐步覆盖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收征管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

(3)体现“集中征收”的要求,促进“管户”向“管事”转变。“集中征收”是“管户”向“管事”转变的前提和关键,一方面“集中征收”把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在新的征管模式下有机地连结起来,另一方面在税务部门内部起到归集信息、提供服务的枢纽作用,为税收征管专业化创造前提和条件。“管户”工作应集中到上级部门——税收服务中心,上级部门通过计算机获取和传递信息,并对下级基层进行监管,基层税务部门负责“管事”。

(4)体现“统一稽查”的要求,促进税务部门统一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税收征管改革把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归还给纳税人的同时,增强了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促使税务部门从“保姆式”的管理方式中解脱出来,把主要力量投人到以稽查为重点的执法上来。

(5)体现“分级管理”的要求。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主要开展各种内容的分工管理活动,按所管理内容的不同设置机构。

2、税收组织体系的具体设想

(1)省级税务局,内部按综合行政、税政业务、征管法规、审理复议等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对外设立二个直属机构,一是税收服务中心或称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或称税源结报中心,二是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在全省按经济区域、纳税人性质和分布、经营行业、企业规模、难易程度等状况,从方便稽查、有效稽查角度出发,进行划分设置一定数量的跨地区稽查分局和跨市县专业稽查支局、所,从而减少行政干预。若目前稽查垂直有困难,可分步实施:第一步,先在地县级税务局均设稽查局,并实行条块双重领导,地县稽查局在本辖区内再派设若干稽查分局(所);第二步,待条件成熟后,再对一个省辖市或一个省范围逐渐实行垂直领导,最终达到全国税务稽查垂直领导。

(2)市、县各级税务局以征管为主,内部根据工作量设置综合行政、税政业务、审理复议等若干职能部门;对外设立一个直属机构,即“税收服务中心”,并与计财处(科)合并办公。

(3)市县征管税务局以下按经济区域和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划分设置若干个征管分局、所,其主要职责是为纳税人就近提供咨询服务、税源分析、催报催缴、发票资料供应,并设办税服务厅实行公开集中服务。

(4)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责:省局“税收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全省税务登记(每个纳税人给予全国唯一的税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延期办税、税收会统、征管台帐、发票领用等税务信息,负责全省交叉稽核、评税选案、咨询服务、资料供应,以及为局领导和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向地县二级中心传递常用信息数据(包括入库税款的预算级次等),其中纳税人逾期办税和发生税务违法行为者须直接传递到市县以下各征管分局,以便分局进行催报催办催缴,同时对其发票供应进行电脑监控或自动锁定,停止供应。

市县税务局的税收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延期办税;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会统、征管台帐、发票领发、交叉稽核、评税选案、咨询服务、资料供应、以及为局领导和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包括不同预算级次的税源和入库情况。各级税收服务中心除有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外,还须有计算机人员作保障。若目前直接受理有困难的,可分步实施:第一步,由现有的分局受理后把信息集中到市县局;第二步,再直接过渡到市县局直接受理。

(5)新的机构设置方案可根据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思想认识程度及人员素质和现有计算机装备及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状况,也可先在一个地区、一个县进行分步实施,并逐渐扩大范围(即不断加大信息集中度和稽查垂直度)。但不能放到城市的一个区或县以下的分局试点,这会增加税收成本,而且今后联网成本也高。

(6)业务流程

①税务登记。纳税人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持有关证件资料直接向地县局的税务服务中心电子申办户籍税务登记(注册未开业无领票资格权),也可委托税务部门代办税务登记。当纳税人开始经营之前一个月内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作为应申报户管理,允许申请购票资格;对关、停、并、转,以及失踪户等异常纳税人,须由纳税人申请,经征管分局和稽查局清理审查后,方可注销登记或转为异常户,同时通知供票站停止其用票资格。服务中心将上述登记信息传递给省局中心和纳税人所在地的征管分局。

②纳税申报。纳税人(或税务人)按规定期限直接向所在市县税务局征收服务中心报送电子申报信息(网上或上门申报)和书面申报表(邮寄或上门)。书面申报表应简化,只列主要指标,而电子申报信息应有与申报计税有关的各种详细指标,如各种发票的销售明细,增值税抵扣明细、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生产经营指标。

个体定额户由征管分局将定额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报送给服务中心,由电脑自动按期产生应征税额,实行以缴代申报或免于申报。若定额有调整,应由调整审批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信息报送给服务中心。

对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经批准也可按季或半年申报一次。

服务中心将申报信息每天(或即时)传递给省地服务中心(全部或税源大户或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有关征管分局;对逾期未申报信息应及时传递给所属的征管分局(所)和发票供应处,以便催报追报和停供发票。

对集中市县局申报有困难的地区,可分步实施,即目前暂集中分局申报征缴,但对申报信息必须由分局每天集中到市县服务中心。

③税款缴库。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申报(或核定)的应纳税款,就地主动从自己的开户银行汇至市县局指定的国库或经收处,市县局服务中心与国库或经收处联网,每天自动核对分户分税种的已缴未缴情况。并把缴库信息每天(或即时)传递给省地服务中心(全部或税源大户或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有关征管分局;对逾期未缴税信息应及时传递给所属的征管分局(所)和发票供应处,以便催缴追缴和停供发票。新晨

④发票供应。纳税人凭户籍登记和开业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发票购领资格,然后凭发票购领资格证上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到指定的发票供应处购领发票;发票供应处应从现在的中心分局,分散到农村各乡镇、城市各区,以方便纳税人,但发票供应处应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并与市县局和所属征管分局实行联网。

3、新的机构设置的优势

(1)跨区设置稽查机构,能有效摆脱行政干预,有利于税务系统的独立执法。大区稽查分局由于没有对应的地方政府,可以较少地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真正体现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

(2)征收、管理、稽查三者权力的上、下级分离形成主要的纵向制约机制,配合基层两个平行支局的横向制约,从根本上克服仅有单位内部横向制约所带来的弊端。只有引入纵向制约和外来制约,才能从根本上将征收、管理、稽查等权力分离,真正达到相互监督制约的目的。

(3)稽查机构的错层(分局、支局、所)设计,可以充分发挥稽查能量,避免因机构相互覆盖过于紧密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权责不明。征管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强化管理、强化稽查。但目前在省、市、区三级机关都设有稽查部门,导致一般城市内,市、区两套稽查部门重叠;省会城市内,省、市、区三套稽查部门重叠。

(4)设置中央、省、地、县四级专门的税收服务中心,真正体现现代行政执法中的政府服务行为。包括为纳税人指导服务和为其它经济部门以及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5)充分依托高科技,科学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的合理流动和信息共享,目前的机构设置缺乏对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重点安排,导致机构不集中,设备分散,计算机应用大多停留在单机操作或对信息只储存不利用、少利用的水平上。进行新的机构设置后,将数据计算及税款结算、数据管理和分析集中于中央税务总局的数据处理中心。这样有利于减少人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减少计算机投入成本。

(二)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选定了征管模式,调整了机构设置,明确了职责分工,面对越来越繁重的税务工作,要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就必须借助先进的现代化手段,从手工管理转向现代化管理,并设计一套适合管理要求的和业务操作需求的全国统一软件。该软件除了具有一般税收业务管理功能,即:税务登记、税政管理、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税票管理、税务检查、报表统计、综合查询,还必须具备使各岗位操作员能相互制约,互不串岗,而且对储存的各种信息资料能按机密等级设置分级查询,对操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过程进行记录监督等功能,确保税收征管由手工作业向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方向转化,由单机操作向网络管理方向的转化。该软件也应适用于各种申报、缴税方式、各种文化程度的使用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会计电算化、税务征管电子化及网络的发展,无形的电子凭证将逐步取代实物凭证--发票,以彻底解决目前发票管理中高成本、低效率、漏洞多的弊端。

(三)完善征管制度

1、改进税务登记办法,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办理税务登记只能起到确定代码,掌握纳税户,区分固定纳税户和临时经营户之作用,所以应像国外一样简化登记手续,即把过去由纳税人申请、专管员审核、再逐级上报所、局审批的办法,改为直接登记制度,具体做法:

首先,修改《征管法》。把逾期登记须先催办,限期不改方可处罚的被动条款,改为逾期登记即可处罚,限期不改加重处罚,以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其次,税务局将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报送的资料、须填写的表格以及登记程序和手续事先公布,并使企业可在各级税收服务中心免费取得须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其它表格都。

第三,纳税人(或人)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应自觉主动按规定期限带有关批准资料直接到所在地(与营业执照发证同地)的省市县税收服务中心申请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纳税人代码。第四,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后,通过计算机把登记情况一方面传给总局税收服务中心,另一方面及时通知纳税人所在的各征管分局、所,从而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对纳税人发生逾期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者,计算机将实行检测和控管。

2、改革申报方式,实行电子申报制度

首先,修改报表格式,实行内外税统一申报表。把中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合并,重新组合设计成一种通用申报表。同时增设流转税申报汇总表,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形成一张《流转税申报汇总表》,表中内容简单(只对税种、所属期、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等主要指标真实性承诺),联次作适当增加调整,以供采用电子申报企业承诺声明签字使用。对详细数据和附报资料均以电子信息数据形式上报税务机关。

其次,改进申报手段。在申报手段的选择上,允许多样化,即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经挤条件在手工申报、磁盘申报、IC卡、PC卡申报、电子信箱申报、网上申报等形式上作选择,但要做好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实行二次申报。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付款凭证和运输发票原件上的数据信息除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电子信息一同传给总局税收服务中心外,其原件可由企业办税人员在规定的报送期限(次月15日前)内利用换领发票或办理其它税务事项时送交基层发票供应部门,以便稽核人员进行事后审核。待企业电子办税完善后、防伪税控功能真正实现后,可考虑改进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大、风险大、效果差的具体做法,用普通发票取而代之。

3、修改缴税办法,实行转帐缴税制度

实行自觉转帐缴税,即总局设计一种自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银行付款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附件一同使用,也就是把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法由过去凭缴款书缴库,改为由纳税人(或人)根据自行核算和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缴库期限(包括经批准的延期缴库期限内)自行填写“自缴税款完税凭证”,并直接把现金或用银行付款凭证(同城用转帐支票、异地用票汇、用信汇付款,因银行没有电子结算联网,占用时间长,不保证税务机关及时收到税款),从本单位开户银行转汇到总局税收服务中心指定的国库经收处帐户(因为国库不参加银行票据结算),或直接把填写好的有效银行付款凭证(支票、票汇),寄给指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将税款解入国库经收处帐。税款由经收处统一解入总局指定国库。从而避免了纳税人来回于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也避免了征收员每月初忙于集中申报开票的紧张现象。总局税收服务中心按税种、预算级次、分别纳税人登记有关明细帐户,并将逾期未缴税户情况传给各级中心和征管分局、所,以便催缴或停供发票。

4、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实行以票管税制度

加大集中征收以后,管户与管事分离更明显,专业化分工更细化。因此,为了督促分布在全市(县)的纳税人均能按时申报缴税,税务分局(所)能依法征管,必须实行以机控票、以票控税、限量供应、限期缴销的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

(四)完善税务稽查制度

1、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实行电脑监控检查质量

目前对税务稽查对象的选择,有的是针对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来确定的,有的是为完成检查户数而把明知查补不到税款的企业列入,这种方法消耗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毫无所获或收获甚小。改革后的征管模式必须是稽查人员带着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地下户检查,在稽查方法上,采取会计自查与税务人员稽查相结合,上门查与集中稽查相结合。同时,每次稽查过程中都必须有稽查底稿,以明确稽查结果的责任人,作为对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考核依据。有些责任性指标还须输入服务中心计算机网络,由电脑监控。

2、落实以查促管,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通过稽查可以发现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方面的不科学、不合理的一面,以便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另外通过稽查还可以发现纳税人的偷逃抗税类型及其原因,经处罚可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3、制订税务稽查质量、工作效率考核制度

为防止稽查人员检查不深、效率不高或与纳税人勾结等现象发生,须制定一套科学严密的量化考核制度,并实行电脑记录,而且还要与总局税收服务中心的纳税人的档案联系,以防重复检查。

(五)建立税收征管效益的考核制度

1、以提高征管效益为目标,对税收成本进行考核

将税收成本的考核作为征管工作的年度考核目标之一,是税收效益原则的实际应用,对于检验征管改革的成效,节约税务行政费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税务机关为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的费用,等等。广义的税收成本还包括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如雇请税务顾问和税务人员的费用,申报纳税时耗费的时间、精力、交通费等。由于纳税人所支出的费用无法精确地统计和以货币来衡量,所以国际上通行的是以税收征收费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衡量征收效益的主要依据。确定税收征管效益考核的具体办法:(l)确定税收成本。规定为: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征管机构的办公室支出;征管工作中的征管措施支出,征管改革支出所分摊到各年的费用等。(2)根据每年年终税收收入统计表,计算出由于重大的非征管因素(如税制改革、经济滑坡)导致的税收收入增减变化数据,将调整后的税收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3)以开始考核的上一年度的该项比例为今后考核基数。(4)此比例列入中国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5)此比例的计算由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共同参与完成。

2、将纳税人的认可程度以量化指标的形式加以考核

由上级税务机关设计调查问询表,将纳税人最关心的涉税事务分栏目以实际了解度、满意度等不同的标准量化,发给纳税人,由他们按百分制打分。调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正式考核前,将量化的指标体系与传统的满意度测试体系作出民意调查后予以转换,给出每一分值段所体现的纳税人的评价。税务机关组织专门小组研讨反馈结果,拿出对策后交给有关部门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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