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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发展现状与监管体系的完善范文

时间:2022-12-02 04:49:37

分享经济发展现状与监管体系的完善

[摘要]分享经济在参与者、运营模式和分享资源等方面的发展特征,对当前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监管挑战。因此要加快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引入第三方监管主体,完善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分享经济;运营模式;监管体系

一、引言

分享经济借助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降低了现存的社会资源的沉没成本,并使得资源供给者获取额外收益、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实现了共赢[1]。分享经济可将分散的众多资源快速整合起来,并使分享资源市场化、货币化,以较低的单位使用成本灵活、智能地匹配供需,将各种社会资源高效科学地调动至合理位置,提高了资源的社会生产价值。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成长,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发展分享经济,建立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的信息化发展方向,并进一步强调“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但我国分享经济野蛮增长的发展态势,给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倒逼政府和各方监管主体制定适应性的规范与管理政策。2016年7月,我国政府开始针对分享经济创新监管体系提出“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的新要求,2017年3月,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成为分享经济监管的主基调和以“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新政策。因此,分享经济相关监管主体要创新监管方式,消除分享经济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风险的“隐形门”,为我国分享经济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二、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整体上已快速走过谨慎摸索的初创时期,分享经济的交易额、融资额以及参与人数等都在迅速增加,2017年为分享经济活动提供服务者人数分别为5000、6000、7000万,平台型企业员工数分别为500、585、716万,如表1所示。分享经济可将分散的众多资源快速整合起来,并使分享资源市场化、货币化,以较低的单位使用成本灵活、智能地匹配供需,将各种社会资源高效科学地调动至合理位置,提高了资源的社会生产价值。交易便捷、交易成本最小化,且提供了跨越时空的信息精准对接模式、交易沟通渠道和安全交易流程,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得分享交易更加便捷、高效[2]。工作、生活灵活自由化,职工和企业的相互依附程度减弱。员工可以多种生产要素,通过各种方式参加工作,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同时,工作和生活的协调更加多元化、弹性化,即工作和生活都更加自由、灵活。生产、生活绿色环保化,可使闲置资源避免成为被遗弃的垃圾、污染环境。同一资源的分享使用,也可减少其他资源的使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分享平台是创新参与者。分享平台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链接分享资源的供需者,快速地收集并整合参与者、分享资源以及分享过程的各种碎片信息,精准匹配分享资源的供需信息,促成分享者之间的非面对面的点对点交易,并以多种方式参与管理分享经济交易过程。因此,分享平台服务的复杂和多样化特性,也需要各个监管主体有针对性地建立并完善分享平台监管体系,包括分享平台的角色定位、权责分配、运营管理的监管等[3]。分享经济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运营模式:企业对个人模式(B2C),消费者是个人,分享平台一般提供分享资源,是重资产模式。个人对企业模式(C2B)和企业对企业模式(B2B),是C2C模式的两种衍生的轻资产模式,且分享平台在这两个模式中都是交易的链接匹配者。分享平台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中的定位和重点监管部分各有不同。C2C模式中,分享资源的供需者都是个人,涉及的交易要求繁杂化、分享资源多样化,分享信息繁多且过于分散、碎片化[4]。因此,分享平台监管主要针对其交易链接角色,交易中权责分配和运营管理的监管尤为重要,且最为复杂,需要监管分享交易全程,包括分享信息、资源匹配、流程管理、矛盾处理等各个方面。B2C模式中,尽管个人消费时间、地点不确定,且消费频率、弹性较大,但分享平台对交易的控制力提升,提供的资源比较标准化、统一化,与分享消费的个人之间的交易相对规范,所以其监管主要是针对分享资源提供者角色,交易中的权责分配和运营管理的监管相对简单,主要覆盖分享平台与资源需求者之间的交易,集中于分享资源、流程管理、个人信息和矛盾处理等方面。

三、分享经济发展特征及其监管要求特性

(一)参与者的特殊化分享经济为参与者提供了众多个性化产品、服务、社交体验以及额外收益等,节约交易时间、金钱等成本,大众对当前“使用而不占有”的分享理念更加认可。因此,众多个体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自下而上主动降低对企业的依托粘性,发起以个体为主的分享经济,以其各种资源跨区域、跨领域、交叉地分享式参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消费等各个流程。分享经济中个体与企业短期合作模式成为主流,两者合作的粘性降低,弹性骤增,各种交易分散化,要求监管体系将被监管主体从传统的以企业为主转向全面覆盖企业和个体参与者,针对个体的分散特性建立适应性的信息追溯体系,包括个体的各种碎片信息真伪的审核、行为合法与否的监管及其权益保障问题等。分享经济个体参与者多样化,其素质参差不齐,要求、争议、矛盾也更加多样化,需要分享经济监管主体深入参与个体进行调研,根据参与个体的要求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的监管细则。

(二)运营模式的特殊化首先,分享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以及在自然人参与的分享资源返还阶段,需要各个监管主体加强对分享资源的流动过程的关注和追溯,避免分享资源被不正当处分,建立相关的参与者的权责分配及其监管机制,制定资源返还的相关流程、监管内容及其责任人,确定解决相关问题的责任人的选择方式和选择范围,明确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方法,制定相关的衡量标准,建立各方共同解决赔付等摩擦问题的协调机制。其次,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成为重要发展引擎[5]。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容量和数据分析能力,超越时空限制,迅速地大范围聚合、生成、分享了与分享经济参与者相关的各种碎片化信息,并助力分享经济中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促成分享经济中各种信息的生成、整合、分享,助力分享资源的高效交换、配置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信息真实性以及信息资源规模经济效应等问题。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与时俱进,针对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存在信息泄露、信息失真的隐患,建立必要的信息系统内部访问、修改、删除和传播的控制体系,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要求注明信息出处、信息加工者等。

(三)分享资源特殊化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基于少量产品的生产服务成本过高和供需匹配艰难等问题,大多企业只可进行标准化、批量化生产,消费者的长尾需求很难得到满足。而在分享经济模式中,分享资源更加的多样化、分散化,其风格独特、别具匠心的特点满足了众多长尾需求[6]。分享经济中除了B2B模式中的分享平台,以及B2C模式中的分享企业提供的分享资源外,个人提供的分享资源一般都是星星点点地分散于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分享资源的多样化和分散化特征,为相关的监管主体提供了新的监管挑战。许多个性化、特色化的分享资源,其种类、规格差异较大,且呈现星罗棋布的分散化分布态势,传统产品的标准化的衡量标准和考核体系不再适用,导致分享资源的评价标准存在不稳定性,甚至许多分享资源未纳入监管体系,其质量和安全系数的考核难度加大[7]。因此,要构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底线标准和其他差异化衡量标准,并建立灵活、智能的分享资源全覆盖监管体系,既要充分突出差异性,又要保证分享资源的质量、安全以及分享流程的规范。

四、完善分享经济监管体系的战略对策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分享经济发展快速且不断变化,需要政府集思广益,加强顶层设计,对监管环境快速做出调整,尽快破除制度性的监管障碍,创新制定适应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分享经济监管环境。因此,政府首先要在国家层面释放发展分享经济的积极信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分享经济参与主体之间的权责分配,包括分享资源供需者之间的权责分配及其与分享平台之间的权责分配等,确定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及其权责分配[8]。同时,政府要主动承担分享经济监管的托底职责,加快建立规范参与者的监管体系。例如分享经济监管涉及的消费者维权、劳动者权益保障、税收公平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问题方面,需要政府承担重要职责。另外,行业协会要加快建立其自律规范、监管体系。相较于政府,行业协会与分享经济市场联系更加密切,对行业的发展状况、发展特征了解更加深入。行业规范、监管体系可有效指导行业规范行为,确保交易中的信息、资源、服务的真实性、安全性以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在分享经济中,交易资源囊括众多实物资源和虚拟资源,交易活动往往不仅涉及供需双方,还涉及参与平台,需要相关的监管主体参与监管分享经济时要进行充分密切的沟通与协作。首先,在进行分享经济监管时,要对分享资源、分享信息、相关资金以及分享流程的操作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审查核验,需要政府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分享平台加强信息互动,促进各个监管主体之间数据共享,实现各类监管措施的无缝对接,最终提高分享经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分享平台要保证其交易中的信息、资源、服务的真实性、安全性以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分享经济协会需要监管部门保持与分享经济参与者的交流沟通,减少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大众参与者也要积极参与建立大众监管机制,促进监管体系及时适应分享经济发展需要。另外,数据信息技术已成为分享经济交易必不可少的“活化能”,数据信息化监管分享经济需要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分享经济统计、评价体系,确定标准的统计指标、统计口径、数据收集和抽样方法等,为分享经济数据信息化监管提供基于标准统计、评价体系下生成的科学、准确的数据和信息。因此可以将信息、数据处理结果实时应用于分享经济监管,形成了数据信息化监管新方式,加快实现分享平台、质检、金融、交通、电信和公安等多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与互动,促成了各个监管主体通过各类信息、数据的交流及整合运算来监管分享经济,有利于维护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管主体分享经济参与者的广泛且分散性,运营模式的特色化和专业性,以及发展问题的复杂性和相关主体的权责模糊性等,都表明分享经济监管主体除了相关的参与者、政府及行业协会等,还需要引入第三方监管主体。在分享经济中意外事故多样且频繁发生,而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的责任人和保障机制却不明确,存在相关的监管主体缺位的现象[9]。需要引入保险机制为分享活动注入责任险、人身险、财产险以及信用险等,转移分享经济的风险隐患,由保险主体承担相关的纠纷和矛盾的调解、理赔者,弥补相关风险保障的盲点。要引入第三方账户管理制度。当前,信用积分在分享经济的一些细分市场还不能完全普遍代替押金,押金等预付金问题,仍是分享经济监管的重要内容,需要引入第三方来针对分享经济预付金进行独立的账户管理,提供独立的第三方结算服务,将预付金的流向、使用透明化,避免相关企业违约、非法挪用,使资金管理更加的专业安全。要引入第三方征信公司或征信体系,信用体系是分享经济发展的必要要素,但当前分享经济体系内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引入第三方征信公司或信用体系为分享经济监管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信用评级参考服务。例如截止至2018年5月,有ofo小黄车、公寓家、神州租车等127个分享平台已接入支付宝旗下的芝麻信用进行免押金服务。

[参考文献]

[1]唐亚汇,李凌.分享经济:理论辨析、模式比较与规制思路[J].经济学家,2017(12).

[2]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09).

[3][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M].王芮,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4][英]亚历克斯•斯特凡尼.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重新定义商业的未来[M].韩娟娟,杨源,张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5][美]雷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M].唐朝文,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6]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03).

[7]卢现祥.共享经济:交易成本最小化、制度变革与制度供给[J].社会科学战线,2016(09).

[8]郑婷予,陈林.“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7(04).

[9]陈东进.互联网专车时代政府管制的范式变迁[J].浙江社会科学,2016(06).

作者:李洪 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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