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应对国际反补贴对策探究范文

应对国际反补贴对策探究范文

时间:2022-04-22 05:54:35

应对国际反补贴对策探究

1提高和强化应对反补贴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过去我国很少遭遇反补贴,特别是“双反”调查,以及在今年内才频繁出现的新贸易壁垒,我国对其知之甚少,应对的实践也不多,因此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于应对反补贴,特别是应对调查有着许多模糊认识,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和强化对于应对反补贴问题的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1.1应当集中全力应对可能发生的反补贴高潮

目前有不少企业认为,我国目前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虽然遭遇了来自国外的大量的贸易救济措施,但是,其他国家对中国运用最多的还是反倾销。即便从世界范围看,反倾销始终是各国最为青睐的贸易救济措施。从2006年开始,反补贴浪潮汹涌来袭,针对中国的调查更是连续不断,中国出口产品遭遇调查的形势已经十分严峻了,我们当然也就不能固守过去的思维习惯,只重视反倾销而不重视反补贴的应对。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过对于中国所发起的发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进行的调查的仲裁及其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更为清楚的表明,采用双反调查的案件,一般都采用了比较严厉的贸易救济措施,既有反倾销的措施,也有反补贴的措施。退一步说,对于某项出口产品,由于采取了双反调查,其结果不是征收反倾销税,就是征收反补贴税,至少是两者必居其一。因此,考虑到反补贴和双反调查后果的严重性,我们也应当高度重视反补贴和双反调查的应对,或者至少应当与反倾销的重视程度相当。

1.2非市场经济不是应对反补贴和调查的护身符

从中国入世开始直到现在,国内始终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考虑到各国,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对我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态度,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西方国家的法律逻辑错误,揭露其对我国使用反补贴法,不断发起反补贴调查和双反调查的程序错误,从而,有效的应对我国所面临的反补贴和双反调查。

坚持非市场经济国家头衔对我国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尴尬。这是因为,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所有制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不同成分并存和谐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和完善,对外开放发展迅猛;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已经高达73.8%,远远超过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毫无疑问的属于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及其成效也得到一些国家的认同和赞赏。

1.3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反补贴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和差别待遇的规则,并且中国“入世”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因此,合理和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规则,应对各国对中国进行的补贴和双反调查。目前有一些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模糊认识:一是把发展中国家等同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二是对怎样以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和调查感到茫然,三是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也有明显的加强,对继续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进行活动搞到不自然等等。

2健全和完善应对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体系

2.1尽快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升级为专门法

应该看到,它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反补贴的专门法规条例,对于规范、指导、促进反补贴和调查的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毕竟还只是一个法规条例,从法律和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位阶不高,级别比较低,而且在其目前的条文规定中,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比较简单,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当按照世贸及其规则的要求,尽快予以升级,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我国规范应对反补贴法的一部专门法。

2.2尽量详细具体的增加反补贴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这方面,必然坚持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基础上,以不违背WTO反补贴的基本原则为前提,以我国对外贸易遭遇反补贴和双反低潮的现实为主要考虑因素,对现行的反补贴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能够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外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应该针对这一方面进行更多的探索总结,以全面提高我国运用和应对反补贴的水平。

3调整和合理使用、配置国内的补贴政策

3.1做好现行补贴政策的清理与新出台补贴措施的审查

我国早在1991年就已经宣布正式复出对工业品出口的直接补贴,在入世之后又庄严承诺将停止对工业品和农产品的直接补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国家认为中国对于工业品出口的补贴很难加以明确认定与计算,因为我国目前还有一些补贴是通过内部非公开的行政措施,或通过某些机制进行的。另一方面,尽管中央政府已经不再实施出口补贴,但是地方跟政府所实施的出口补贴却还相当普遍,并且名目繁多。所以,应当以世贸的基础,加紧对现行补贴政策进行检查梳理,调整与WTO规则不相符的那些补贴与措施,对于已经不再实施的补贴政策要予以清理和及时公告。必须深入研究国外反补贴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改进政府调控经济和发展产业的手段,在出台金融、产业扶持、国企改革、税收、土地管理等领域的直接优惠政策和措施时,要严格审查,严禁表述,防止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补贴政策与措施而授人以柄。

3.2坚决取消“红灯”补贴

所谓红灯补贴,又称为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明确禁止各成员方采用的补贴,其中主要是直接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而中国规则明文规定,中国应自加入时取消协定第三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因此,无论是从遵守执行WTO的规则,还是履行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都必须坚决的取消红灯补贴。但是,中国目前还存在一些地方性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措施、鼓励出口的措施等,具有更为明确的企业专项性补贴的性质,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按照WTO所允许的合法手段实施支持,从而有效的配置使用属于协定第一条定义范围内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3.3扩大黄灯和绿灯补贴的范围,尽力避免反补贴措施的对抗

所谓黄灯补贴又称可诉性补贴,即指缔约方政府使用财政支助、信贷支助和税收优惠、商品或服务对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援助,或者WTO反补贴规定第16条所涉及的各种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从法律,或者事实上对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优惠。黄灯补贴属于国内补贴,该类补贴可能引发他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绿灯补贴又称不可诉补贴,是指各成员在实施过程中不应受其他成员的反对并招致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行为,包括普通实施和在事实上并没有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某些地区发展的支持、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向职工提供的就业调整援助等措施。显然,绿灯补贴多多益善,关键还在于黄灯补贴。

4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

相对于应对反倾销调查,我国已经有了较多的实践,从而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较大的进展。应对反补贴和双反调查的实践还不多,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特别是应对反补贴和双反调查应诉机制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理想,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一是缺乏应有的防范,很多反补贴和双反调查往往是发起国调查机关正式立案通知后,我方才开始有所发觉和行动,预警和防范措施较差;二是应对方法不成熟,无论是调查问卷的填写,还是律师的聘请,或者是现成调查的接待等一些可能影响,甚至是直接关系调查案件裁决的问题,在处理上缺乏经验、技巧而导致被裁定存在着倾销和补贴,进而遭遇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三是一些企业存在着搭便车的思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对反补贴和双反调查,致使应诉的成功率不高。

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特别是针对导致目前比较被动的原因,从具体技术细节方面对反补贴应对机制进行完善,不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被举报文档标题:应对国际反补贴对策探究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jjlw/gjmylw/598173.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