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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治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08 04:36:54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治计划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5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小轿车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二、严格控制超编购置(过户)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必须在车辆定编范围内购置(过户)车辆。实行车辆定编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调换和借用各种车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编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在定编管理办法通知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暂时停止添置车辆(包括更新车辆)。

三、车辆购置(过户)应严格执行报废更新制度。车辆使用10年以上或行驶公里数超过25万公里的,经批准予以更新;旧车上缴财政统一进行拍卖等处理,处理变现收入上缴国库。

四、加强车辆购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车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购车计划,购车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车辆资金审核表》,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对单位车辆编制数、现有车辆拥有量、车辆的标准及报废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政府采购证明单》办理上牌照手续。

五、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配备使用和更换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经查实后,对单位违规配备的车辆予以收缴,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车辆参照党政机关的购车标准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车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七、对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指标、资金由地方负担的各种车辆配置的管理,以及垂直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过户)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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