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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扶贫的形式与教育扶贫工程
教育扶贫作为致力于解决教育贫困,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水平的一种有效措施,其主要形式包括:(1)开办“教育扶贫班”;(2)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扶贫;(3)为国家扶贫重点县建立现代远程教学站;(4)实施教育扶贫工程;(5)设立教育扶贫基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必要而稳定的经济保障;(6)捐献钱物;(7)国家和社会机构为学校提供各种资金,为在校学生提供奖、贷、勤、补、减的资助体系等。教育扶贫工程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涉及的680个县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现代教育、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提高学生资助水平以及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等举措,让农村落后地区的青少年普遍接受现代文明教育,劳动者人人掌握职业技能,通过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使连片特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
就我国来说,在国家层面,我国明确提出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是在1995年,为推动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党和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这是一项教育扶贫的伟大工程,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决定从1995年到2000年,利用中央普及义务教育专款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从地方层面来说,最早开展教育扶贫工作的是2002年辽宁省实施“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省内高校对口支援贫困县基础教育工程”“各市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工程”和“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系列教育扶贫工程。
国外如日本、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开展教育扶贫工作相对较早。日本的教育扶贫实践最为典型并具有借鉴意义。20世纪初,随着日本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大量的失业、无业人群聚居东京的城郊,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鉴于此,日本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实施了几个主要教育扶贫政策:其一,在特殊地区尤其是贫困人口聚集的地区建立贫困学校;其二,在收容所设立附属小学;其三,成立专门的夜校;其四,重视偏远山区的教育扶贫。美国将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美国政府的重要任务,通过制定专项政策,确保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设立专项资金,完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条件;采取专项措施,保障农村学前教育优质师资,对提升美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英国则采用“差别原则”实施“教育优先区”方案和“教育行动区”计划。
二、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的关系与作用
同志在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教育扶贫作为一种扶贫开发的方式,是针对农村地区教育落后,人口素质低下的现状所提出的一项旨在提高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受教育水平,提质高农村地区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的举措。这对提高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分布和教学水平的提升,从而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维护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最终实现全国教育事业的“先富”带“后富”,达到“共同富裕”。
(一)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的关系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教育公平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亦或是在古代和现代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高的现实矛盾情况下,教育公平的问题愈发凸显和激化。教育公平有三个层次的目标,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必须包括这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有很多手段和途径,包括政策制度的保障、经费投入、教育信息化等。教育扶贫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手段之一。它通过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教育投入和教育资助服务,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或者是使其获得一技之能,增加其人力资本,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因此,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具有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的作用教育扶贫作为推进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举措,对于实现教育公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社会、学校、个人通过不同的名义,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教育扶贫,其目的就是要提高教育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提升人力资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这些教育扶贫工程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有力地推进了教育公平。以湖北省为例,秦巴山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以及恩施州地区的入学率、毕业率等受教育情况,自从湖北省政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投入、政策制度保障,以及一些部属和省属高校的对口支援等扶贫工程的帮助,有了很大的提升和改观,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教育扶贫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发展。反之,在逐渐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也对教育扶贫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教育公平促进了教育扶贫工作的多元化、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得教育扶贫的工作更加多元,更加注重地区、人口特点,更加富有成效。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不断完善着双方的发展,推动共同发展和进步,最终将实现双方的优化以及效果的最大、最优化。
一、从课堂教学中的空间分配情况看教育公平
从目前的学校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座位的安排往往不是以学生的身高、视力等生理因素来进行的,而常常是把那些教师平时比较喜欢的、学习成绩好的或者是与教师有特殊社会关系的学生排在前排或中间等比较容易与教师交流的位置。而把那些平时上课爱捣蛋、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排在后排或是两边,这样的安排就具有明显的偏见性,从这点也能看出优势学生与劣势学生在学校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坐在前排及中间的学生有了更多的与教师交流的机会,而坐在后排或者是两边的学生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看客”,处于课堂教学的边缘。也有学者研究认为,即使学生的座位是按照学生的身高、视力等因素来进行安排,也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按身髙排列座位从形式上看起来是比较公平的,但是事实上,那些中等个子的学生常常占据了课堂的优势位置,而个子比较高的学生则往往处于课堂的边缘位置,这往往是导致教师疏远学生、忽视学生的一个原因。座位客观上存在中心与边缘之分,所以,往往处于中心位置的“好座位”就成了一种稀缺资源,有了这种稀缺资源,就必然存在竞争。而这种所谓的“好座位”往往不是学生自己能够选择的,选择权在教师手中。而我们知道,教师如何去安排学生的座位往往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而这套标准往往不是那么公平的。通过访谈,笔者的内心很有感触。其实很多时候,当我们围着“公平”(包括座位安排的公平)在绞尽脑汁进行“合理”设计尽可能“客观地”创造出平等环境的时候,真的显得有点多余或者说太过于斤斤计较。和受访者的交流,让笔者感到了人性的美的一面。充分信任并尊重每一个个体,给予每一个个体积极的充分关注,其实座位的前后、优劣已经不是很重要了。这使笔者想起了很多学生设计的座位排布方式,马蹄式、圆桌式等看似比较公平合理的座位安排布局,却在中小学课堂几乎从未被采纳。为什么如此看似合理的设计不被采纳?并不是老师们不接受,相反没有人觉得不合理,而是现实的可能性太低。既然如此,那种被专家们称作“插秧式”的座位安排必然有其很理性、现实性的一面。而今,通过对这位老师的访谈,让我们又一次回归到教育的“人本”的一面。真的,“尊重”“信任”“坦诚”富含着人性美,不是一切表象上看似客观或者人为制造的客观所能解决的,这是更深层次、更为本真的“公平”。
二、从教师课堂教学方式看教育公平
从教师教学方面来说,不公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重教法轻学法,教学方法单调。重视教法,而忽视学法的探讨,使学生的“学习权”受到了侵犯,不能真正地参与课堂,这使课堂教学首先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基础。单一的教学方法在促进一部分学生发展的同时,也限制了一部分学生的发展。单一的教学方法对于具有不同个性、不同资质的学生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因材施教”的想法是很好的,但是在应试教育下这种理论往往是流于形式。第二,师生互动不公,主要在互动对象、互动内容、互动评价不公等方面。教师在课堂上往往采取的是选择性交往。这种选择性往往有这样的特点,他们选择互动的对象往往是那些成绩比较好,或者是在班上比较有优势地位的,比如说班干部或者家庭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学生。而那些成绩一般,在班上没有什么特殊优势的学生,在课堂上与教师的互动频率是较少的。在当前的课堂教学中,由于教学目标的限制,教与学往往就是知识的传授与接受,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教学内容不能照顾到学生的差异。这也间接造成了课堂教学的不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教师对成绩好的学生与成绩差的学生其评价是不同的,对于前者,教师评价是积极的、肯定的,而对于后者教师的评价则不够积极,有时甚至不做评价。在谈到课堂教学中的公平问题的时候,被访者的自信、从容给了笔者太多的震撼。说实在的,仅用“震撼”一词真的都不足以形容笔者当时的感受。被访者看似一个极其普通甚至柔弱的一个人,但是他的话语却非常有力。他好像不屑于很多人对于课堂不公平的质疑和鞭挞,而他的课堂不刻意追求公平,却更显得自然而然的公平。当许多人在大力批判课堂教学的不公平性,大力斥责现在教育的功利性的时候,可否有过这样的思考:只有批判能促进公平吗?只有细枝末节上为公正平等而制造出(请原谅我用制造这一词)时时、事事、处处都能达到的教育公平的理论或者说叫条条框框的时候,再看看这位教师——他的课堂甚至忘记所谓的公平或者不公平。对此,“自然而然,和谐成长”,是笔者对公平的重新定义。作为研究者、观察者甚至局外人在一定程度上真的是考虑得太多了,事实上世间真的没有时时事事处处的公平,关键在于“心”的公平。
三、从学生参与学的机会看教育公平
在课堂教学中,不同的学生所获得的学习机会不等,是由教师的不公平分配造成的。这主要体现在课堂中的提问、讨论、演示中。在这些教学活动中教师偏向于把机会分配给成绩好的学生,因为在教学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能完成教学任务。有研究发现,在我国小学课堂教学中,10%左右的所谓成绩不好的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只是成绩好的学生的1/4。而教师往往将课内3/4的问题让班级中的活跃者或是成绩好的学生来答。除此之外,教师给予学生理解知识的时间也是分配不均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把更多的学习机会、思考时间留给了那些自己喜欢的学生,而给不喜欢的学生留的时间很少。回顾许多专家们对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参与度进行的批评,在这位被访者的眼里却显得无足轻重。事实上,那些统计出诸如“10%左右的所谓成绩不好的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只是成绩好的学生的1/4,而教师往往将课内3/4的问题让班级中的活跃者或是成绩好的学生来答”,“教师把更多的学习机会、思考时间留给了那些自己喜欢的学生,留给不喜欢的学生的时间很少”等等这样的评判,在这位被访者面前就真的太过于较真和教条了。难道一节课中对每一位同学的提问次数都一样就公平吗?难道成绩好的学生提问次数多就不公平吗?反思我们的教学,笔者倒是觉得对于优生来说,回答问题的机会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差生”以楷模和示范引领作用。机会的均等在一定意义上是需要与先天资质、学习习惯、思维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匹配的。那种只图形式上的所谓的公平平等只能贻误不同学生的成长。
四、从教学评价标准看教育公平
教学评价的单一也是造成课堂教学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使得教学评价依然比较单一。无论是社会、学校、家长还是教师,更多关注的仍然是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察。这就造成了那些分数高的学生成了课堂的“主角”,而那些分数不高的学生就处在了边缘位置,这就造成了很多机会的倾斜,从而造成教学的不公。一般来说,更多的人一味批判单一的课堂教学评价、批判应试教育仅仅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的关注,甚至从社会角度、学校角度、家长角度,对一线教师给予更多的指责,却很少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学校教育、课堂教学。至于“那些分数高的学生成了课堂的主角,而那些分数不高的学生就处在了边缘位置,这就造成了很多机会的倾斜,从而造成教学的不公。”这样的判断并不能给予教育公平以积极的正能量。试图通过批判构建出一些理想化的评价标准是徒劳的。被访者的言谈举止给了我们更多的思考空间,值得我们深思。结束语课堂教学公平是实现教育过程公平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宏观教育公平问题逐渐得以解决,微观上实质性的教学公平问题逐渐成为教育者关注的焦点。作为研究者在微观层面考察教育公平的同时应该更多从生态课堂角度去思考“公平”,而不是盲目批判和构建细枝末节上的所谓不切实际的“教育公平”体系。事实上教育是一件复杂工作,如果一线教师都如本文被访者那样用“心”去教育,而不是埋怨不公或者又过于追求公平,那么公平自在人心。当为人师者真正沉醉于教育工作的时候,公平已经无形中刻在你我的脑海里,它,不喜不悲,因为,大爱无声。
一、过度的语言课程在遮蔽或架空民族教育的内涵和功能
20世纪70年代末,英语作为第一外语,逐渐进入全国的大、中、小学课堂。1984年,在国家政策和教育改革的双重影响下,英语正式列入高考主科,此后几十年里,英语成为必不可少的考试科目,从小到大,从中、高考到雅思、托福、四六级,每个中国学生都要经历无数次英语考试。英语本应是沟通外界的桥梁,却成为应试教育的沉重负担。直到最近英语高考改革方案的提出,才使得“英语热”有了降温的趋势。2013年10月,山东省教育局公布的201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不再将英语听力成绩纳入高考成绩中;北京市在2016年将中考语文卷总分值由120分增加到150分,英语卷总分值由120分减至100分。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英语教育只以语言输入为主,脱离学生经验与真实生活,孤立而被动地强调语言技能训练。此次英语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实质上反映了对传统的、应试的、功利的、受技术理性支配的教育理念的批判,对回归教育为本的、解放性的、实践性的教学理念的反思与重建。尽管社会各界对英语教育改革持不同意见和态度,但这次改革毫无疑问将成为我国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次“大手术”。
对少数民族教育的认识,有几种误区一直存在。首先,将“少数民族教育”等同于“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认为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的标志就是学好语言课程,尤其是汉语和英语,认为少数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就是以学习语言为主。其次,把“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或“三语教育”理解为“专门的语言教育”,认为“双语教育”或“三语教育”的重要标志就是学习正确发音、积累词汇、学习各种句式,强调专门的语言技能训练,以量化形式作为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这些误区导致民族教育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忽视了学科知识与语言学习的平衡关系,也忽视了语言学习与文化理解的相互关系。内蒙古三语教学的实践证明,比两种语言学习付出成倍辛劳的三种语言学习过程,只能培养极少部分三语能力均衡的少数民族学生,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语言学习并没有成为教育和发展认知的有效资源。过重的语言学习负担使学生失去了学习其他科学知识和发展个人兴趣的时间与精力。内蒙古的蒙古族小学在开设英语课程之前,蒙古语文与汉语周课时数就已经占周总课时数大约30%。随着英语课程的增设,三种语言的周课时累计数已达到总周课时数的37%,其语言课程比重比同年级(小学三年级)汉族小学的30%、香港小学的27.5%、美国小学的20%、日本小学的18.5%高出很多。
内蒙古民族学校高中阶段“三语实验班”的语言课程中,英语课时数占总课时数的19%,汉语课时数占总课数时的14%,而蒙古语课时数比例下降到7%。这种为保证汉语与英语课程的数量及质量而忽视母语教育的现象在内蒙古的各级民族学校普遍存在。“三语实验班”与普通班课程设置的最大区别在于英语课时数及蒙古语课时数的不同。这些课时数的变化不只是量的变化,其背后隐藏的实质是民族教育的潜在危机。不可否认,“三语实验班”的课程设置能够帮助极少部分三语能力均衡的民族学生在高考和就业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提高他们的社会竞争力。然而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一方面语言教育的过度重视影响了学生的学科均衡发展,占据了学生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另一方面在语言教育教学中过度重视英语而忽视母语的现象会削弱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使民族学生最终成为三种语言哪样都不精的“语言中间人”,甚至是“文化中间人”,从而很难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生存发展,逐渐走向教育的边缘,进一步加深教育不公平。这不仅违背了语言教学的规律,也违背了人的发展规律,更重要的是遮蔽或架空了民族教育的实质内涵与功能。对少数民族成员而言,获得实用的语言技能无疑是等同于获得个人及所属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在我国,汉语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之间交流的重要工具,英语则是通往世界的重要工具。然而,只专注于实用语言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会导致少数民族失去自己的语言文化,甚至失去认同感的危机。
二、以汉语为媒介语的英语教学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教育不公平
媒介语指教学过程中传递知识的中介语言,既不同于学习者的母语,也不同于目标语的中间过渡性质的语言。任何一种语言都负载着其民族的思维方式、思想情感、传承者民族绵延不息的文化。因此,任何多民族,多语言国家都会在教育发展中遇到教师用何种语言教学,教材用何种语言编写等难题。究竟哪种语言适合在课堂上使用的争论一直没有定论,因为这是一个涉及文化、种族、权利和身份的较量。1970年美国公立学校的中国学生反对在教育上受到起点不公平的教育方式,而控告旧金山联合区域学校。这场震撼全美、影响深远,从而促进双语教育在全美蓬勃发展的“劳控告尼克尔斯诉讼案”(Lauv.Nichols),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是中国学生因为校方没有为其开设相应的课程而导致他们学习困扰这个事实,而是当使用中国学生不了解的语言来指导学习时,中国学生是否得到公平教育的机会。控告方认为尽管校方为中国学生提供了与其他学生相同的设备、书本、老师和课程,但这不等于公平待遇。事实证明,中国学生相对于英语语系的学生获益较少。最终最高法院要求学校当局推行以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双语教育和双文化教育。世界很多国家,少数民族教育质量低下一直是不争的事实[2]。在中国,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学业成就一直低于汉族学生。国内很多相关研究有效地论证过媒介语言的选择是影响少数民族英语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克勇(2007)、张宏伟(2013)关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英语学习策略的研究以及马丽范(2006)、蒋燕(2013)、龚江平(2009)、乌力吉(2006)关于青海、贵州、西藏、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英语学习障碍的相关研究等。内蒙古的蒙古族学校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同时加授汉语和英语课程(有些学校在二年级时加授汉语,三年级时加授英语)。其中,第三语言英语的学习是在“三语教育”体制下,以第二语言为媒介语展开的。语言学家JamesCommins提出:人的两种形态的语言能力,分别是一般生活的语言能力BICS(BasicInterpersonalCommunicativeskills)和认知学习的语言能力CALP(CognitiveAcademicLanguageProficiency)。用JamesCommins的理论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学生英语学业成绩低下的原因就会发现,长期以来我们对不同学习阶段不同少数民族学习者的汉语水平缺乏正确客观的评估,盲目认为少数民族学生可以用汉语交流(BICS)就可以用汉语授课(CALP)。除此之外,在教学中少数民族儿童认知能力发展的最大困难,是母语表征的感性经验和认知结构在以汉语为中介的教学过程中难以被感知,少数民族生活、生产的世界,他们的历史、文化和语言的特征很难在教学中呈现显性化[2]。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第二语言或第三语言,并不是要放弃第一语言,而是要多具备一种语言表达能力,多一种沟通的频道。目前的民族学校英语课程如果以汉语作为媒介语,我们不免担忧其他科目是否也有可能逐渐转向汉语授课。那么,不久的将来,作为民族教育核心的民族语言可能就会被抽离,民族学校承载民族文化、传递民族文化的功能也会随之消失。民族最重要的内涵是尊严平等和文化公平传承,失去本民族文化传承的最重要的场所,被文化边缘化的少数民族学生将成为现代教育的最大牺牲品,教育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探索少数民族英语教育自身规律,以多学科理论指导三语教学少数民族英语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必要前提是当前实施的民族教育是否遵循三语教育教学的规律、少数民族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以及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心理。显然,只用语言学理论去解决少数民族英语教育问题过于片面、狭窄。这里至少提出了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我国著名的蒙古语学者清格尔泰经过研究认为:现行的蒙古文字是一种纯粹的拼音字,它在拼音的方法上与西欧以及世界各主要拼音文字没有什么不同。不但如此,从它的渊源关系来说,他也是从世界各主要拼音文字的共同祖先腓尼基字母演变而来的。母语与目的语如果具有同源关系、相近的文化背景和相似的语言特征,就会促进目的语的学习,形成“正迁移”。相反,母语与目的语间的差异将阻碍目的语的学习,形成“负迁移”。因此,以蒙语为母语的学生学习英语比汉族学生占优势[3]。该理论突破语言学单一的视角,从语言与社会、历史、文化的关系深刻论证了蒙古族学生学习英语的优势所在。同时,这也说明蒙古族学生用母语学习英语比用汉语等媒介语言学习英语更有优势,为民族学校选用何种语言教授英语这一问题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纵观国内关于少数民族双语或三语教育相关的研究,基本限于现状的描写或经验分析,缺乏理论支撑以及地方性特征对教学模式、课程结构、师资配备、教材选用等方面充分的分析和考量。除此之外,双语或三语教育的研究依然局限在语言学本体研究或语言教育技术等狭窄领域里,这使得少数民族学校在使用何种语言教学、使用何种语言编写的教材、第二语言或第三语言课程从哪个年级开始设置较为科学、语言之间的迁移等问题上争论不休,各持己见。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瓶颈在于跳出语言教育的范畴,从历史、文化、社会,甚至更广泛的领域中去审视和思考问题,解决内蒙古民族教育问题就必须遵循并揭示蒙古族教育在课程特征、语言价值和文化追求方面特殊的、复杂的发展规律,同时深刻了解与分析内蒙古蒙古族当今所处社会状况以及整体的教育状态。
一、教育公平的发展轨迹:高考制度改革的脉络
高考自产生之日起,高考制度改革的步伐就从未停歇,而真正意义上的高考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6月,教育部规定,首次明确了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实行本、专科统一招生考试。至此,以统一高考、统一录取为标志的高考制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这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具有封建科举制无法起到的在人才选拔、振兴科技、发展文化方面的巨大作用,对激励青少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发奋读书、报效祖国有着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高考制度下重智育轻德育、体育和美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不仅加重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而且不同程度地损害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造成高考考什么学校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同时高考不考什么便不教什么不学什么。在高考的指挥棒下,其他各类教育只能沦为其附庸,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因此,高考自1952年建制迄今的60余年间,走过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也几次迎来发展的重要契机,进行了方方面面的改革。
1.招生体制的改革。如在招生来源体制方面实行定向、委培招生;在收费体制方面实行不收费的国家计划招生和收费的国家调节招生同时并存的“双轨制”。1994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深化了我国招生计划的体制改革,拉开了以国家教委所属40余所高校为主体的招生并轨改革序幕,1995年试点高校增至257所,1996年又增至660所,占全国高等学校总数的2/3,此后的改革步伐逐年加快,至2003年以后,高考改革顺应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求,进入了改革深化的全面探索时期。
2.考试方法的改革。1985年,国家教委开始在广东省试行数学、英语科目的标准化考试改革,随后逐渐在全国推行。高考的标准化,其实质是实现从传统考试向现代考试的转变,是考试内部多项工作系统的整体改革。通过考试命题的科学化、管理的规范化以及手段的现代化,来克服传统考试命题的盲目性和管理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差,尽可能公正准确地反映考生掌握考试内容的真实情况[3]。与此同时,推行各省自主命题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激活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机制,有利于各省市对各类考试的统筹协调,可以更好地发挥高考“指挥棒”对基础教育积极的导向作用,也带动了整个高考制度的改革进程。
3.考试内容与形式的改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考内容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进行了标准化考试改革以及命题立意的革新,强化能力立意,在考查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题目设计上注意贴近生活、贴近时代、贴近考生的实际,并实现与高中新课程内容的衔接。考试形式的改革近些年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开考的次数是当前社会关于高考形式问题讨论的热点。由于它是一个社会影响面十分广泛的宏观制度层面问题,尽管前些年一些地区和高校进行过高考多次化的改革探索,但始终未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高考多次化改革还是势在必行的。
4.录取与评价制度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广西、天津率先进行网上录取试点,并逐步推广至全国,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高考改革新思路不断推出。其改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适应以普通高中新课改逐步推广为标志的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开展,客观上对高校招生改革提出了与之相配套的进一步改革的要求;二是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拔尖人才的迫切需要;三是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办学层次、类型的多样化对人才培养选拔多样化的需求。同时,考试评价制度也一直是政府以及相关机构进行改革的重点。但高考既然是分配原则,就需要分配参数,考试评价制度为录取制度这一分配规则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参数,在这些参数中,通过统一高考所产生的高考成绩是现阶段录取制度所采用的重要参数之一。考试评价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考制度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为高考注入了多元色彩与活力。
二、教育公平的发展前瞻:高校招生考试评价模式改革的对策
1.要改革高考教育评价机制。高考从表面上看尽管只是一种为高校选拔新生的制度,但由于它同时肩负巨大的社会功能,致使其发展与制度以外的方方面面有着各种牵连,尤其与学校教育有着无法割舍的巨大关联。比如,考试成绩是评价教育结果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明确的指标,追求好的考试成绩便与高考如影相随,成为教育施行过程中的一个直接目标。“片面追求升学率”和“以分取人”的单一标准,就是伴随着高考的激烈竞争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常教育现象,它作为对高考教育评价功能的一种反应,成为笼罩在每个考生头上一块长久不散的乌云,给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制造了“应试教育”和“以分数论英雄”,阻碍了素质教育并导致正常教学秩序遭到破坏。于是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在中学将素质教育宣传得轰轰烈烈的同时,也将应试教育开展得扎扎实实。其实这并非考试评价功能的必然结果,而是社会激烈竞争强加给考试的产物。即当考试成为获取社会稀缺资源的主要乃至唯一手段时,考试在教育中占据轴心地位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此,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已成为新形势下高考改革的必然,其改革方向应该不断朝着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推进,朝着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升迈进。即将学生的标准化考试成绩、年级排名和所得的荣誉级别等因素进行量化,将学生的个性以及其他品质等无法量化的进行定性评价;这两部分的因素构成学生的综合特征,将综合评价建立在综合特征基础之上,并充分考量不可量化的学术成就、个人品质、课外活动等其他因素,把学生作为一个饱满的个体进行考核选拔,向“唯分数录取”的高考制度迈出“破冰之旅”的坚实步伐,这将对推动知识的繁衍生长、培养开拓性创新人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基础教育公平的问题审视
(一)教育过程: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是基础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资源的配置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区域间的不均衡主要是在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下形成的,从人均教育投入等公用费用来看,我国东部地区基础教育基本指标是中西部的一至两倍。”[2]东部发达地区不论是师资、设备还是教育信息的来源都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从学校方面来说,近年来,虽然国家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改进薄弱校,但重点校历史积累的名牌效应依然不减,校际间资源配置的差距一时还很难完全改变,这还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二)教育结果:招考制度的不对等
正是由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导致学生知识面的广度和深度差别很大。从调查研究中不难发现,目前的高考升学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状:地区越是发达,招考控制线越低,升学率越高。而在西部及中东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招考最低控制线却高于经济发达地区。并且,许多名牌大学在其所在的省份、城市的录取分数相对较低,且名额较多;而对其它省份、区域的录取分数过高,且名额有限。比如:北大、清华、复旦等大学在其所在区域的招生名额明显高于其它地区,且达线分数很低。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那些想踏入名校,却受地域限制的学子的负担。虽然接受的是一样的教育,但是入学的门槛却有低有高。这对那些成绩优异却因地域限制而进不了名牌大学的学生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
二、当前基础教育不公的消解路径
虽然我国基础教育不公平现象及其成因众说纷纭,但归根结底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大的时代背景。在如此大环境下,我们的思想在历史与现实中挣扎徘徊,我国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历史给现实留下了深刻的痕迹,而在现实中可以窥见人心更多的是在追逐既得的教育利益,最终使得我们教育的执行力以及道德标准大打折扣。正是基于对历史与现实的考量,我们才会努力寻找基础教育不公的消解路径,给那些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弱势群体子女提供改变命运的教育机会。
(一)路径一: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自闭症儿童具有很强的教育可塑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融合教育思潮。研究自闭症的各行业专家纷纷提倡自闭症儿童走融合教育路线,从各自所在领域的角度出发发表观点。一致认为,自闭症儿童具有很强的可塑性,需要在正常化的教育环境中成长。从生态学的角度看,自闭症的存在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发展着的;如果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能克服神经发育损伤所造成的障碍,那么就会遭受第二次身心障碍,会出现认知等一系列行为问题。言下之意为要抓紧进行教育干预;神经科学研究证实,经验在修正大脑结构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而经验的获得最理想的场所莫过于学校,学校教育可以让自闭症儿童体验到实际生活中的经验。对于30%智商正常或超常儿童来说,学校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困境
2.1自闭症儿童家长因认识不足延误最佳教育干预时机研究表明,3~6岁是自闭症的最佳治疗期,也成为治疗关键期。在对自闭症儿童及时进行早期康复教育的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半数以上的患儿情况会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且教育干预时间越早,训练强度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则治疗效果越好。但可惜的是,由于家长普遍缺乏对儿童自闭症的正确认识,对孩子早期的异常反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家长认为孩子说话晚是民间所说的“贵人语迟”,孩子不合群是独生子女具有的特点,没什么要紧的,故而延误了孩子的最佳教育干预时机。
2.2自闭症儿童家庭的经济收入不足以维继康复治疗费用因自闭症是一种发生于儿童期的严重神经发育障碍,属慢性病程,需终生治疗。这给自闭症儿童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心理负担。根据杨静对河北省内5个城市中99个自闭症儿童家庭的收入调查数据显示: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母亲占总调查对象的60%以上,而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父亲的比例也近一半。这说明自闭症儿童家庭收入偏低成为坚持治疗的困难之一。据专家研究,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效果至少需要两年才能见成效。仅康复训练费一项,每个月需支出2000元,还不包括上学、养老以及终生需要付出的生活费用,这的确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在国家没有建立相应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照顾自闭症儿童的责任完全落到了家庭身上。每年都有不少家庭因无力承担康复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教育康复训练。
2.3特殊教育资源的缺失使自闭症儿童遭遇入学难自闭症儿童中有20%是正常智商范围,10%是超常儿童,可见约有30%的人有上学能力。家长希望孩子有更好的就学机会,但普通学校出于没有特殊教育师资配备的考虑,大多选择了劝退;尽管国家规定普通学校不能拒绝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但大部分学校出于本校利益考虑,仍拒绝自闭症儿童入校,而现有特殊教育机构的缺失也使得相当一部分自闭症儿童无处可去。
3对自闭症儿童推行教育公平的建议
3.1完善特殊教育法律并制定配套措施首先,通过立法形式保障自闭症等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人权发展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均颁布法案,保障残障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并获得必要的支持与服务。我国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只有一部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且该特殊教育法律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用词空泛、原则性表达多,无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很多条款带有“号召”“鼓励”之意,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法律条文更像宣传资料,具体操作性不强,结果导致执行与监督困难。特殊教育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以自身原因为由拒绝接收自闭症儿童入学。法律对于自闭症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以立法的形式将自闭症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法定化,确认受教育是特殊群体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并非恩赐、施舍。第二,明确特殊群体与普通人群享有同等受教育权,使其在形式上获得教育平等权。其次,为自闭症儿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保障了残疾儿童的权力,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对自闭症儿童来讲,可以考虑制定以下相应配套措施。第一,规定自闭症儿童的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机构的构成和资格。特殊儿童接受相应教育之前,需要对残疾类型与程度进行鉴定,但是现有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的构成与资格也没有规定,这样就不能相对准确的鉴定,也就不能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第二,对自闭症家庭提供一定的资助补贴。为避免自闭症家庭因经济原因放弃康复治疗,建议对自闭症家庭给予一定的资助补贴。关于补贴方式,可以将补贴按照1∶1的方式拨至家庭和康复机构;既督促家长将补贴用于康复治疗,又对康复机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民族地区县域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地区县域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现状1.创办历史与规模。从幼儿园的创办历史看,样本幼儿园创办时间最长的为16年,最短的还不到1年。如图一所示,于最近5年创办的民办幼儿园有13所,占样本幼儿园总量的40.6℅;创办年限介于6年和10年之间的有10所,占31.2℅;办园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有7所,占21.9℅。民办幼儿园在最近几年突飞猛进的发展与该地区经济发展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是相吻合的。从幼儿园的发展规模看,小规模民办幼儿园拥有绝对优势。如图二所示,样本民办幼儿园的班级在6班及6班以下的有20所,占样本总量的62.4%;班级介于7班到10班的有6所,占样本总量的18.8%;班级在10班及10班以上的有6所,占样本总量的18.8%。样本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总数在200人以下的有20所,占样本总量的62.5%;在园幼儿总数在300人以上的仅有3所,占样本总量的9.4%。2.园所布局。该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园所布局极不平衡,城乡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如图三所示,本民族地区的61所合法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中,仅有7所位于各乡镇,其余均分布在城区的各街道。位于城区内的民办幼儿园的园所布局也极不平衡,在城区的54所民办幼儿园中,有25所位于河西,而位于市中的仅有12所。此外,在走访调查的幼儿园所中,绝大多数的民办幼儿园均位于临街,外界环境嘈杂,不利于幼儿良好性格的培养以及行为习惯的养成。3.园舍情况。在调查的民办幼儿园中,有30所的主办者即举办者,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有28所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完全靠主办者个人出资;有13所幼儿园是主办者自己买地建筑,其余59.4%的幼儿园用地均是租赁,有园长就幼儿园用地的租赁问题表示出了担忧。统计显示,该民族地区民办幼儿园园舍平均占地面积为759.8平方米,幼儿人平均占地面积为4.29平方米,但是,不同幼儿园之间的幼儿人均占地面积差距较大,最高的幼儿人均占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最低的仅有1.3平方米。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地区的民办幼儿园存在一个共同的弊端,即没有宽敞的户外活动场地。4.教师队伍建设。从表一可知,该地区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队伍比较年轻,40岁及其以下的就占91.5%。教师的教龄呈现年轻化态势,3年以下的以及3-5年分别占62.6%和23.8%,两者共计86.4%。教师的现有学历水平较低,具有初中及以下的占10.3%,高中(高职)或中专的占46.0%,两者共计56.3%;具有大专学历的占40.6%,而本科学历仅有3.1%。从教师的配置情况看,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配置严重不足,一教包班、一教一包、两教包班、两教一保的比例分别为9.5%、60.7%、9.5%、20.3%,每班配备两名保教人员的比例为70.2%,而每班配备三名及以上保教人员的比例仅为20.3%。
(二)民族地区县域民办幼儿园发展存在的问题1.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缺位。自《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种扶持政策纷至沓来,在访谈中很多主办者就表示已经深切感受到了国家政策对民办幼儿园的倾斜。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地方有关行政部门仅是“消极”应对上级部门的各种政策,而没有主动地、积极地制订促进本地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适宜性政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各级部门没有从该地区人口的分布特征宏观统筹民办幼儿园的布局,导致该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布局严重失衡,有些位于偏僻乡镇的适龄幼儿无园可上,而在闹区却是园所之间的恶性竞争,不利于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二是地方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重在监督,没有对民办幼儿园的真实需求进行针对性的业务指导,比如民办幼儿园普遍存在的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亟需解决的影响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问题。2.“两极化”现象严重。从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看,各园之间幼儿人平均占地面积差距悬殊,最大的达到7平方米,最小的仅有1.3平方米。从幼儿园环境看,园所之间的环境创设优劣差距甚大,有省级A类一级示范园(纯蒙台梭利教育机构),环境舒适、光线明亮,玩、教具种类丰富;也存在环境恶劣的小作坊式民办幼儿园,光线昏暗,室内仅有课桌椅及简单的简单的动物卡通墙饰,二十几个孩子像小学生一样端端正正地坐在1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里,全园幼儿共用1间卫生间,办园条件较为不规范。3.民办幼儿园“特色”泛滥。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性质,为了在市场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诸多幼儿园打出所谓的“特色教育”,诸如“双语幼儿园”、“珠心算实践基地”、“国学”、“艺术幼儿园”等称谓的幼儿园琳琅满目。这些泛滥的“特色教育”其实质就是让幼儿过早、过度地进行某种技能、技巧的强化训练,有或甚者会对幼儿身心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违背幼儿教育内在的价值取向,即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等方面的全面发展。4.教师整体素质薄弱,小学化倾向严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保证,其中,教师资源配置是教育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从表一的统计分析来看,该地区幼儿教师的年龄结构、教龄、学历、班级教师人数配置严重失衡。幼儿教师队伍的建设呈现年轻化趋势,没有形成较为合理的老中青教师梯队,不利于年轻教师的培养和专业化成长;班级教师人数配置少,每班配备两名保教人员的比例为70.2%,幼儿教师的工作量繁重;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较低,大专以下学历的占到56.3%,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幼儿老师在组织集体教学活动时,教学材料极度缺乏,环境的创设内容多为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字母等,小学化问题突出。5.本土民族文化缺失。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和多元文化的渗透,我们的民族文化正在慢慢地被侵蚀。地处民族地区,民办幼儿园里面应该到处充满民族文化的“影子”,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管是隐性课程还是显性课程,在这些幼儿园里民族文化缺失现象极为严重,幼儿园课程已经被“大众化”、“西化”了。在幼儿园的教学中,“双语教学”备受崇拜,英语老师备受幼儿园管理者青睐;感恩节、圣诞节等洋节成为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如此等等。相反,该地区具有浓郁地方色彩的苗、侗、土家族文化却被幼儿园课程设计者遗忘。
二、民族地区县域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一)切实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制订促进民办幼儿园良性发展的奖励性制度,为民办幼儿园、园长以及幼儿教师提供参与各种创优、评优的机会与平台。比如可以该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发展情况提供星级考评制度,不同的星级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由不同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三年考评一次,增强民办幼儿园的良性竞争意识。还可以为民办幼儿园教师提供各种关于教学、玩教具制作等的业务竞赛,满足幼儿教师自我实现的需要。此外,相关部门还应明确扶持性制度,不能仅仅是“锦上添花”,而应“雪中送炭”。充分发挥示范性公办、民办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对于一些发展缓慢的幼儿园,应通过政府的宏观统筹制订相应的倾向性政策,给予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实质性的帮扶,理顺办园理念、规范办园行为,为民办幼儿园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本地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出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倾斜性”政策,分期、分批地使一些条件符合的民办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降低收费标准,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此外,还可以为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或提供机动的教师编制,按照考核优先的原则,对民办幼儿园教师进行免费培训,以此推动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稳定性建设、满足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需求。
(三)向“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进军“有质量的教育公平”是在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关注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幼儿提供适宜的教育,从而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首先,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试行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对新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包括地理位置的布局、硬件建设的基本条件等。其次,对现有的民办幼儿园应规范其办园行为和收费行为,遏制泛滥的“特色教育”,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再次,加强民办园负责人的上岗培训,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理念,提高法律、法规意识;逐步完善民办园幼儿教师的岗前培训体系,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幼儿教师师德、教育方法、家园合作工作”。最后,协调统筹“幼小衔接”工作,幼小衔接需要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努力,应加强小学的衔接工作,减轻幼儿园面临的家长、社会双重压力。
(四)建立教师对等式交流的网络体系为民办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的发展提供平等、宽松的交流、学习、研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互动载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学习共同体,比如组建“一对多的公、民共同体”,由公办幼儿园形成多个团队分别与民办幼儿园一对一组合,也可以由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组建团队分别与公办幼儿园一对一组合,幼儿园的管理、教学可以经过双方的共同探讨统筹计划,教育资源亦可以统筹共享;还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有益经验,比如建立“县域姐妹型民办研究会”等,可以邀请公办幼儿园走进来,共同商讨民办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表征
(一)城乡教育过程中的不公平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方法和科技上的引进等各方面,城乡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村面临教师资源缺乏,学校条件艰苦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倡导大学生去支教,然而,这毕竟只能是一时的办法,不能解决长久问题。城市中的学生接受更先进的教育、享受更优秀的教师团队的教育、丰富的学习资料和高科技的学习工具等,农村的学生想要享受如此待遇则需要付出更大的艰辛与努力。
(二)城乡教育的选拔结果上不公平在艰苦的学习环境中,许多农村学生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在高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然而,在择校问题上又面临了不同的境域。许多地区实行地区保护政策,报考分数均有户籍限制。由此,要想与城市的学生进入共同的大学,农村学子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教育结果上的公平要求达到学生的学业上实质性的公平,教育质量上和目标层面的均等。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二、文化视角下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归因
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的进步,没有在实质上解决教育公平的问题,城乡教育之间的差距并没有因此而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问题如不解决最终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违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威胁社会的稳定。因此,寻求造成不公平的原因,想出解决办法成为目前面临的重要难题。近年来,研究此方面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各学者分别从经济、政策、文化等各方面进行探讨。其中文化因素是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部分,在文化方面,根据环境的不同,有学者按照家庭文化、学校文化、社会文化视角进行剖析。总体上来看,不同的文化背景、中西方文化的差异等都影响着我国教育的现状。文化对城乡教育的影响重大,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事业全面的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文化因素。
(一)传统文化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影响文化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传统文化对我们的影响表现在思想、行为、认知等各方面。首先,总体上看,在研究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文化根源时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文化中教育理论相对薄弱。以儒家、道家、法家等为首的传统思想中,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尤其孔子的教育思想更是传延至今,“有教无类”的公平教育思想,尊师重道的和谐师生关系等一系列思想对我国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然而,纵观传统文化中的教育公平思想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其次,具体而言,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状态之中,文化传统中等级制度分明,讲求秩序的同时忽视了公平的重要性。受缺少民主的文化传统影响导致我国城乡教育中本身就缺乏公平意识。传统文化中的等级制度,尊重权威思想与现代文化中提倡的自由、民主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传统文化强调的伦理道德、修身养性促使国人养成了保守、忍耐的文化理念。
(二)城乡文化对城乡教育公平的影响城市与乡村由于处于不同的文化生活圈,形成的文化传统也大不一样。受不同的地理环境、乡土人情、生活环境等的影响,二者的差异和异质性特点是形成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现实原因。无论是城市文化还是乡村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丰富内涵,二者本无高低贵贱之分。城市文化具有崇尚理性、重视革新、思想开放的特点;乡村文化中有着较强的风土人情气息,思想保守,重视经验的特点。与城市文化相比,乡村文化中更富有传统文化韵味。城市中以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主,农村以农业为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远远快于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高新技术的率先使用,与城市相比农村发展相对缓慢,城乡差距并没有得到真正缓和。相反,农民成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近年来由于机械化的使用、生活来源单一、收入较低的农民纷纷进入城市。农民工群体大量涌入城市,一方面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支持;另一方面,出现了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生活困难的尴尬局面。与城市居民的不公平待遇,塑造了农民是弱势群体的心态。由此产生的城市文化优于乡村文化,处于文化之中的农民学子将自己划分为劣势的一方,成为“心理弱势者”。
(三)家庭文化对城乡教育公平的影响从结果上看,城乡文化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城乡学生所处生活文化环境的不同。在影响个体发展的环境中,家庭、学校、社会是个体发展面临三个重要环境。城乡教育公平问题受到家庭文化、学校文化以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家庭是个体生存发展最重要的环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农民进城务农人数的增加,农村中留守儿童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的儿童一年只能见父母一次,家庭教育的缺失,儿童对亲情的渴望导致许多问题儿童的出现。在农村,辍学现象严重,许多子女失去学习兴趣,还没有成年就加入了进城务工的队伍。从长远上看,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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