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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医学论文范文

生殖医学论文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临床生殖医学 教学方法 课程设置

生殖医学是研究两性生殖健康的现代医学科学的重要分支,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是本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学科之一。在我国有26所医学高等院校开设生殖医学专业,这无疑是对培养从事生殖医学的专业人才提供了人力保障。

生殖医学专业如何设置教学课程,如何实施教学又是开设这门专业的新问题。2008年以窦肇华教授为首汇聚26所医学院校的专家教授编著了卫生部十一五生殖医学专业的规划较教材10部,结束了医学生殖专业教材“散兵游泳”、“各自为政”的历史。从此进入了生殖医学教育的新时代。

吉林医药学院2008年、2009年经历了《临床生殖医学》专业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教材的编者及主讲教师在以下几个教学环节进行了反思。

一、《临床生殖医学》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生殖医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既有他的独立性又有他的多面性,是一门综合学科。这门学科最终解决问题的主体是有生殖功能缺欠的人,所以在临床生殖医学全套10部教材中,《临床生殖医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到目前为止生殖医学界需着手解决问题仍然是男性或女性由于生殖功能异常而导致的生育能力低下或不能生育。《临床生殖医学》是揭示临床疾病与生育的关系及临床诊断治疗的临床专业课,开设这门课程对在具备临床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过渡到学习专业知识非常必要,是一种角色转变的必修课。在临床医学中所学的部分疾病,尽管与生殖有关,但教学中学生感到在生殖专业上无法系统联系,未知点很多,学生渴望了解、认知是这部教材编写的原动力,这样一种求知的状态已经说明了教材内容的可读性。

二、《临床生殖医学》课程内容的可读性

目的决定内容,与生殖专业有关的疾病大多在临床课中所涉及。如何在《临床生殖医学》教材中选择,阐述每个与生殖有关的疾病是教材中不能回避问题。

妇产科学、外科学(泌尿生殖系统)是临床医学的专业课,其中讲述的许多疾病与生殖密切相关,但不同专业所关注的侧面不同,如:“子宫内膜异位症”在《妇产科学》主要强调疾病的发生机理、临床表现及治疗方法,而在《临床生殖医学》中主要关注此病对生殖的影响及如何解决生育问题,这应是两个教材区别的关键所在。通过临床生殖医学教学,使学生从纷纷庞杂的疾病中,进一步系统而深刻的学习与生殖有关的疾病,学生感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对比性强,记忆深刻,对今后从事生殖医学工作有重要意义。两年的教学实践,学生反响较好。这门课程的设置在生殖医学教学中的的作用毋庸置疑。

三、《临床生殖医学》教学方法的创新性

《临床生殖医学》课程是生殖医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如何讲授,如何把握与《妇产科学》的区别,不仅是编者的思考的问题,更是每一个教者的课题。临床妇产科老师必须转换专业角色,实现角色转换的首要条件是要走角色,教师要熟悉、了解专业,站在专业的前沿。把握教材的核心环节,讲授解决生殖问题的方法,研究疾病与生殖的关系及结局,传播生殖健康的理念。

探讨教学方法,力求将生殖医学专业基础如《发育生物学》、《生殖生物学》、《生殖生理学》、《生殖药理学》、《生殖免疫学》等知识融入到教学中是对教师的更高要求,强调两个“结合”,即生殖医学基本理论和临床疾病相结合,研究进展与经典理论相结合。教学中更强调提出问题,提出观点进行讨论,以撰写学术论文形式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是教学法的另一种实践。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学教育 生殖医学伦理学 教学效果

近年来,受婚育年龄推后、环境污染、不良生活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孕症发病率逐年升高,亟需高素质的生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一门涉及胚胎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妇产科学、男科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科学,目前设置专门生殖医学学位授权点的机构并不多,大多仍是作为妇产科学下属的一个专业方向。而原有的妇产科学教学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生殖医学人才的培养,如何更好的培养生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是目前生殖医学教学的难点。

不同于一般的传统学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在临床的应用为医学伦理学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挑战。为促进ART在临床不孕症治疗中的规范化应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文中简称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文件单独公布,着重强调了医学伦理学在不孕症治疗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我科从2013年开始尝试在培养生殖医学研究生时,增加生殖医学伦理相关教学内容,并通过问卷调查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以下简单阐述我们的教学方法及教学体会,以期为促进生殖医学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

一、 教学方法

(1)科室教学小组根据《原则》指导精神制定教学内容。(2)授课教师根据已定的教学内容,以多媒体方式向学生讲授生殖医学伦理学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理论知识。(3)列举临床涉及伦理问题的典型病例,引导学生借助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4)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方案进行点评和总结,进一步向学生讲解如何在临床实践中遵守伦理原则,实现最大化保护患者利益。

二、问卷调查方法

采取不记名方式对我科2013-2015级14名生殖医学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评估教学效果。问卷内容由科室教学小组依据教学目的设计,包括选择题15题,简答题1题。内容主要涉及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必要性、教学方法、授课形式及对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建议。

三、调查结果及我们的教学心得

1.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必要性

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学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是目前医学教育的共识。但是作为一门发展迅速的新兴临床三级学科,生殖医学伦理学属于更专业的范畴。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尽管研究生们大多知道医学伦理学,但是在没有接受生殖医学专业培训时,基本是不了解什么是生殖医学伦理学的。而通过生殖医学伦理学授课,学生们对学习生殖医学伦理学的必要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回答“通过此课程的学习,您认为在生殖医学教学中有必要增加生殖医学伦理学课程吗”这一问题时,14份问卷均选择了十分有必要。并认为通过我们定期的生殖医学伦理学授课,有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更注意同患者做好充分沟通工作”(92.86%),“增加自己的责任感”(71.43%),“保护患者的隐私”(71.43%),“有助于学习专业技术知识”(50%)。

“提高人群生殖健康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生殖医学的特殊性在于临床医师及临床胚胎学家是直接对人类胚胎进行操作,并且这些胚胎将会移植入母体子宫,经历发育、生长、分娩,最终成长为一个正常人。我们的每一个不经意的细微操作,都有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给患者家庭带来终身的伤痛。生殖医学工作者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更要重视医学伦理学素质的培养。在日常医疗实践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为不孕症患者服务,促进我国生殖健康的发展。因此,生殖医学高层次的人才在进入临床工作前,接受系统生殖医学伦理学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2.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

临床教学的一大困难在于,为了更好的将宝贵的临床工作经验传授给学生,授课老师主要以临床医师为主,而临床医师的主要工作重心在临床医疗,相比专业的授课老师,在讲课技巧、授课水平上还有一定差距。如何活跃课堂气氛,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尤其生殖医学伦理学授课内容涉及较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授课困难。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此次教学中,我们通过列举临床涉及伦理问题的典型病例,首先由学生借助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再由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方案进行点评和总结。调查结果显示,92.86%学生对目前采用的授课形式满意;71.43%的学生认为老师的授课水平较高;92.86%学生认为生殖医学伦理学课程对其有帮助,其中50%的学生认为帮助很大。提示我们此次教学尝试是比较成功的。即使是空洞的伦理法规,只要教学方法得当,也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建议

为了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此次问卷调查中我们还请学生回答“您对目前的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还有哪些建议?”。学生们在肯定我们教学成果的同时,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对这些建议归类、总结后发现,学生们对教学临床实用性的述求比较强烈。医学生以后主要从事临床一线医疗工作,因此学生们非常希望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尤其多列举临床真实病例,增加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以帮助他们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置。另外,对我们的教学方式,64.29%的人建议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以增加大家的印象。

总之,生殖医学教学的重要性已逐渐引起大家重视。现在已有学者呼吁,为促进生殖医学的健康发展,应设置专门的生殖医学课程,以更好地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生殖医学专业人才。伦理学在医学实践中具有重要有意义。医学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治疗疾病,医学本身含有一种固有的伦理――为病人谋利益,而且许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ART在治疗不孕症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代孕、供精、捐卵、胚胎冷冻保存等新的伦理问题。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随着生殖医学本身的不断发展,也将迎来更大挑战。在今后的教学中,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摸索出一套适用于临床的教学方法,为我国生殖医学人才的培养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祝辉,周作民,沙家豪等.生殖医学课程设置及教学效果的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162-164

[2]李质馨,王柳行,任旷等.生殖医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30):127-129

[3]陈慧芬,腾晓明,蒋超瑛.浅论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功能[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7):45-46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3篇

不同于一般的传统学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ology,ART)在临床的应用为医学伦理学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挑战。为促进ART在临床不孕症治疗中的规范化应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文中简称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文件单独公布,着重强调了医学伦理学在不孕症治疗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我科从2013年开始尝试在培养生殖医学研究生时,增加生殖医学伦理相关教学内容,并通过问卷调查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以下简单阐述我们的教学方法及教学体会,以期为促进生殖医学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

一、教学方法

(1)科室教学小组根据《原则》指导精神制定教学内容。(2)授课教师根据已定的教学内容,以多媒体方式向学生讲授生殖医学伦理学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理论知识。(3)列举临床涉及伦理问题的典型病例,引导学生借助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4)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方案进行点评和总结,进一步向学生讲解如何在临床实践中遵守伦理原则,实现最大化保护患者利益。

二、问卷调查方法

采取不记名方式对我科2013-2015级14名生殖医学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评估教学效果。问卷内容由科室教学小组依据教学目的设计,包括选择题15题,简答题1题。内容主要涉及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必要性、教学方法、授课形式及对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建议。

三、调查结果及我们的教学心得

1.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必要性

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学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是目前医学教育的共识。但是作为一门发展迅速的新兴临床三级学科,生殖医学伦理学属于更专业的范畴。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尽管研究生们大多知道医学伦理学,但是在没有接受生殖医学专业培训时,基本是不了解什么是生殖医学伦理学的。而通过生殖医学伦理学授课,学生们对学习生殖医学伦理学的必要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回答“通过此课程的学习,您认为在生殖医学教学中有必要增加生殖医学伦理学课程吗”这一问题时,14份问卷均选择了十分有必要。并认为通过我们定期的生殖医学伦理学授课,有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更注意同患者做好充分沟通工作”(92.86%),“增加自己的责任感”(71.43%),“保护患者的隐私”(71.43%),“有助于学习专业技术知识”(50%)。

“提高人群生殖健康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生殖医学的特殊性在于临床医师及临床胚胎学家是直接对人类胚胎进行操作,并且这些胚胎将会移植入母体子宫,经历发育、生长、分娩,最终成长为一个正常人。我们的每一个不经意的细微操作,都有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给患者家庭带来终身的伤痛。生殖医学工作者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更要重视医学伦理学素质的培养。在日常医疗实践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为不孕症患者服务,促进我国生殖健康的发展。因此,生殖医学高层次的人才在进入临床工作前,接受系统生殖医学伦理学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2.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

临床教学的一大困难在于,为了更好的将宝贵的临床工作经验传授给学生,授课老师主要以临床医师为主,而临床医师的主要工作重心在临床医疗,相比专业的授课老师,在讲课技巧、授课水平上还有一定差距。如何活跃课堂气氛,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尤其生殖医学伦理学授课内容涉及较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授课困难。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此次教学中,我们通过列举临床涉及伦理问题的典型病例,首先由学生借助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再由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方案进行点评和总结。调查结果显示,92.86%学生对目前采用的授课形式满意;71.43%的学生认为老师的授课水平较高;92.86%学生认为生殖医学伦理学课程对其有帮助,其中50%的学生认为帮助很大。提示我们此次教学尝试是比较成功的。即使是空洞的伦理法规,只要教学方法得当,也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建议

为了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此次问卷调查中我们还请学生回答“您对目前的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还有哪些建议?”。学生们在肯定我们教学成果的同时,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对这些建议归类、总结后发现,学生们对教学临床实用性的述求比较强烈。医学生以后主要从事临床一线医疗工作,因此学生们非常希望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尤其多列举临床真实病例,增加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以帮助他们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置。另外,对我们的教学方式,64.29%的人建议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以增加大家的印象。

总之,生殖医学教学的重要性已逐渐引起大家重视。现在已有学者呼吁,为促进生殖医学的健康发展,应设置专门的生殖医学课程,以更好地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生殖医学专业人才。伦理学在医学实践中具有重要有意义。医学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治疗疾病,医学本身含有一种固有的伦理——为病人谋利益,而且许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ART在治疗不孕症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代孕、供精、捐卵、胚胎冷冻保存等新的伦理问题。生殖医学伦理学教学随着生殖医学本身的不断发展,也将迎来更大挑战。在今后的教学中,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摸索出一套适用于临床的教学方法,为我国生殖医学人才的培养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祝辉,周作民,沙家豪等.生殖医学课程设置及教学效果的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162-164

[2]李质馨,王柳行,任旷等.生殖医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30):127-129

[3]陈慧芬,腾晓明,蒋超瑛.浅论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功能[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7):45-46

[4]佟晓露,古丽娜·马木别克.医学伦理学教学方式方法的探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4):47-48

作者简介:周雯慧,女,湖北武汉人,博士,副主任医师,生殖医学专业。通讯作者李媛,女,山东济南人,博士,主任医师,生殖医学专业,Email:cyliyuan@126.com。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4篇

英文名称:Journal of Reproductive Medicine

主管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北京市协和医院;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所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4-3845

国内刊号:11-4645/R

邮发代号:18-243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2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联系方式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5篇

科室关键词:

独立、创新、一条龙

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是上海唯一一家由自己独立完成微创手术的生殖医学中心。

传统的生殖医学中心一般不具备自己手术的条件,当有生育需求的患者需要进行妇科手术时,通常是转到就近的妇科进行。而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医生都具有扎实的妇科基础,加之依托长征医院新门诊大楼的顶尖配置,具备在中心内独立完成各种手术特别是宫腹腔镜等微创手术的能力。

而与传统妇科不同的是,在进行各项妇科手术时,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对生殖功能的保护更为重视。对于这一点,李文主任表示,他们通过长期临床实践,创新和发展了独特的手术技巧,对保护患者的生殖功能有非常显著的效果。“对患者卵巢和生殖功能的保护是我们最关心的方面,自然做得更加细致入微。每做一台手术,我们在切除病灶的同时,特别注重如何保护好患者的卵巢,最大程度地保留其生育功能,避免将来宫外孕等生育意外情况的发生等。只有在意的事才会在平时有意识地深化理念,更加注重培养这方面的技巧。”

由于具有妇科手术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完备条件,到这里就诊的患者从就诊的那一刻就进入了“一条龙服务”:从生育能力的评估,是否需要妇科手术,是否需要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直到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的进行,以及后期需要住院治疗的保胎、妊娠并发症等问题,均在生殖医学中心内完成,这一切都由一个对患者熟悉的团队全程跟进,避免了患者因其他相关妇科疾病而转诊甚至转院的烦扰,医生也能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需求。这也正是令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自豪的特色所在。

硬件关键词:

品牌、先进、国际化

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于2011年年底通过验收,获得国家批准的辅助生殖技术和衍生技术准入证,于2012年1月开始正式运行。

中心从成立之初就始终注重高精尖的建设目标,中心所拥有的设备与配置与同行业相比,均是一流的。长征医院为生殖医学中心共投入1 0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国际先进设备,无论是培养箱、显微镜,还是整个实验室的设计和规范化、流程化管理,均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我们中心购买的都是国际一流的品牌。比如同样一个培养箱,一流的品牌要20万元,普通的品牌花10万就能买到了。”李文主任打趣地说,“就好比一样是电视机,买杂牌和买品牌都能看,但价格和性能是有差别的。”

人员关键词:

专业、朝气、凝聚力

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医务人员70%以上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0%以上是博士研究生学历,大部分医生都做过相当长时间的妇科医生,有丰富的妇科经验,再加上生殖医学的基础――这是一支专业力量雄厚的团队。

同时,生殖医学中心医生的平均年龄不到40岁,正是最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年纪――可以看出,这是一支年轻而有朝气的团队。

年轻与专业让这支团队充满干劲,又拥有超强的凝聚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生殖医学没有“个人英雄主义”,任何一项治疗都需要团队的合作来进行,讲究的是团队的协调性和凝聚力。生殖医学中心每天都要对患者的治疗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方案都由科室主任李文最终把关定夺,关键问题由李文主任亲自处理,以保证治疗质量的均一性。

而生殖医学中心的遗传咨询门诊,更是拥有两位具备专业注册资质的教授级专家,这在业内整体大环境较为缺乏专业遗传医生的情况下也是相当难得的。

相关热词:卵巢保护

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诸多特色中,“卵巢保护”不由令人好奇。近年来各种美容院的“卵巢保养”广告充斥大街小巷,不知这与“卵巢保护”是否有所关联?

对此,李文主任解释说,一名妇女一生只有两个卵巢,并且卵巢没有再生功能。一旦受损,想再恢复是不可能的。中心的“卵巢保护”是指,对于有生育要求的女性,在手术中要格外留意对卵巢功能的保护;根据患者的年龄,对其生活方式、工作环境进行细致的指导;在日常随访中,尽量为患者排除损伤卵巢功能的危险;用特色的中西医结合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保护其剩余卵巢功能;甚至对于卵巢功能已经明显减退且有生育要求的患者,如何把她仅有的卵子保护起来等,这些都是生殖医学中心亟需处理和解决的矛盾与问题。

与之相比,美容院打出的“卵巢保养”的牌子,用精油和按摩给出的服务,给人更多的是一种身体上的享受和心理上的安慰。

相关热词:卵巢冷冻技术

目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卵巢冷冻技术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在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能进行,其卵子及卵巢冷冻技术已相当成熟,并且复苏率及自体移植的成功率也相对较高。由于涉及到医学伦理学,这项技术需通过医院伦理审核方能进行,目前仅针对已婚且有生育要求的妇女,以及需要进行对卵巢有不可逆性损伤治疗的仍有生育要求的患者进行。这无疑为不少原来生育无望的患者开通了一条通往光明的道路。

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目前年门诊量2万余人次,拥有10张独立病床,年出院人数在600人次左右。目前能够独立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注射、经皮/附睾抽吸术、供精试管婴儿、胚胎冷冻复苏移植、囊胚培养、卵子冷冻、卵巢组织冷冻和习惯性流产的免疫治疗等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鲜胚移植成功率超过50%,冷冻胚胎的移植成功率接近60%,治疗效果得到了患者的高度赞扬和同行的肯定。

李 文 生殖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建立了长征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有丰富的经验和方法,特别是对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孕、卵巢功能不良性不孕的诊治具有较深的造诣。擅长应用腹腔镜、宫腔镜等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对保留生育功能及卵巢早衰的治疗有独到的方法。

特需门诊时间:周一上午

专家门诊时间:周三下午

孙树汉 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第二军医大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学科主任,全军医学分子遗传学重点实验室主任,第二军医大学遗传研究所所长。

特需门诊时间:周三下午

孙宁霞 生殖医学中心副主任、博士

擅长应用妇科微创技术治疗不孕症及子宫内膜异位症等,在生殖内分泌疾病如多囊卵巢综合征、排卵障碍等疾病的诊治上有较丰富的经验。

专科门诊时间:周二、四下午

门诊时间: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四上午

章 青 生殖医学中心临床负责人、博士

擅长应用腹腔镜、宫腔镜等微创技术治疗生殖相关疾病,特别是对宫腔粘连、输卵管阻塞疏通等高难度微创手术有丰富的经验,在中西医结合治疗卵巢功能不全及反复种植失败上有独到的方法。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生殖医学; 实验教学; 创新

实验教学是抽象与具体、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过程,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1]。世纪之交中央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首次将重视实验教学工作,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写进了中央文件,一方面说明中央对此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由传统型高等教育向创造型高等教育的转变,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各院校均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和改革实验教学,强化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5]。生殖医学的教学体系亦由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两部分组成,实验教学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生殖医学的教学效果。近年来,不孕不育夫妇的数量日益增多,不孕不育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医学和社会问题[6-11]。与生殖医学临床需求相比,生殖医学专业本科由于招生时间晚,招生院校少,教学体系尚未完善,各招生院校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实验学时很少或不开设实验课,影响了生殖医学人才的培养。所以,构建适用于生殖医学专业本科创新型实验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十分必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构建生殖医学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是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12]。教育部于2007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实验内容的选择是实验教学环节的基础。笔者按照精选实验内容,做好基本技能训练,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创新精神的原则,构建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多类型的生殖医学实验教学内容体系。通过资料收集分析,合理地继承经典实验教学内容,在继承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突出生殖医学特色,确定优化实验项目,加强了实验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一方面保证了实验教学的系统、完整与科学;另一方面将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保持了实验教学的先进性,使学生能够接触学科前沿,熟悉科学研究的新技术和新知识。通过生殖医学实验的教学,达到使学生在掌握生殖医学实验基本技能的同时,启迪学生对生殖医学研究有更深入的思考与探索的目的,为今后开展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打下坚实基础。实验教学按照由易到难、由简单到综合的顺序开展,注意各实验之间的衔接与联系。

2 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学生的学习处于被动地位,教学过程都是以教师为主体,学习效果不甚理想,且压抑了学生潜在的交流、组织和创造能力的展示和提高。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必须遵循实验教学的内在规律,需要教师给予学生充分的自;摒弃传统继承性学习的教学方法,改变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实施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实现教学活动由教向学的转变、教师地位由教向导的转变;使教学活动真正建立在学生自主活动、主动探索的基础上[13]。笔者的具体做法为:(1)加强课前自主学习。将每个实验室人员分为若干个小组,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课前结合理论知识,同时通过到图书馆及上网搜索等途径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对每次实验课的实验内容进行自主学习。进而促进学生自觉地去掌握和理解更多的知识点,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加强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学习效果。(2)变教师讲为学生讲。每次实验课确定1个组选定1名同学对实验内容进行讲授。要讲好每一次课,需要小组中每位同学互相协作,共同努力。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培养了学生的交流组织能力,实现了互教互学的拓展性学习。(3)保证实际动手操作。学生以组为单位展开实验,小组成员要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每名同学都有机会动手操作,坚决杜绝只看不做的现象发生。(4)重视课后讨论。在实验结束后安排一定的自由讨论时间,由学生提出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他同学给予解答。通过讨论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了教学质量,也为将来更好的开展医疗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变被动式学习为主动探索式学习,不仅是一种知识的传授,在更广的意义上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3 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强化课外教学

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坚决克服用“一个模式”来培养人才的倾向。应围绕学生创新素质的培养,以课堂教学为主,建立多种教学形式并存的综合化、立体式教学模式[14]。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方法,而代之以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切磋和相互启发;减少强制性,增加开放性和选择性。强化课外教学是创新实验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笔者的具体做法是:(1)将每个实验室人员分为若干个小组,每次课确定1个组直接参加实验课前的准备和预实验,通过实验准备和预实验培养了学生的严谨的科学作风和动手能力。(2)开展探索性实验。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进行1次实验设计及实施。由学生自己选题、设计和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发现和体验,学会了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3)选取兴趣浓厚的同学直接参加教师的课题研究,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实验教学不仅能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实验技能,而且对于培养学生树立严肃认真的科学作风、提高实验能力、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开拓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不但促进了学生创新素质的提高,而且激发了学生的实验积极性,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

4 建立实验室开放制度,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

实验室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课堂,在院校创新教育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15-18]。以往实验教学的实施总是受到学时、实验室及设备条件的限制,实验室开放可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调动学生做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验室开放可以使实验室有限的实验资源、实验空间以及教学时间得以拓展和延伸,让学生获得更多的知识。笔者在教学中一直坚持开放实验室,为切实全面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供了思考和实践的空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的做法是:实验室在学生掌握了基本实验技能的基础上开放,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时间进行实验。学生可以选择实验室提供的实验题目进行实验;也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兴趣选择题目,通过文献查阅等设计出具体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步骤,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后进行实验。实践证明,开放实验室一方面增加了学生动手实践的机会,使更多的学生能较好地进行实践学习;另一方面尊重了学生的主观愿望,协调了学生之间、学生与实验室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精神。实验室开放是自主学习方式的基础,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人才的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学生学习潜力的发挥,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

总之,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通过实践环节的教学来实现。实验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实验教学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逐步地完成由学习者到实践者的转化,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生殖医学是研究两性生殖健康的现代医学科学的重要分支,是本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学科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本科学历的生殖医学教育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走到台前,隐藏在计划生育教育之后,生殖医学教育起步晚,进展缓慢。笔者通过创新型实验教学,强化高素质强能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使学生能更好的适应21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实现人生价值;同时也提高了生殖医学教学质量,促进和完善了生殖医学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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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死后人工生殖打破知情同意法则,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女最佳利益。未来人工生殖立法应在满足生育自由的同时,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建议严禁死后取精,严禁死后人工生殖。

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死之后一定期间内,就尸体提取的精子仍有生殖能力,可以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最近台湾地区发生的死后取精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后人工生殖的法律争议。本文即以“孙吉祥死后取精”个案为中心,结合社会各界的评论和观点,讨论死后人工生殖对传统法律的冲击以及对未来人工生殖立法的借鉴意义。一孔之见,谨作引玉。

一、案情简介

在孙吉祥个案之前,台湾地区已经发生一例死后取精案①,一名日本商人在台跳楼身亡,在其妻子强烈要求和检察官同意之下,台北荣民总医院在其死后3小时完成取精。鉴于死后生子开启先例,对台湾冲击太大,对此,“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严正声明:日商妻子一定不得在台湾以亡夫精子作人工生殖;如果医师为其施行人工生殖手术,不仅违反医学伦理,必要时还可以医疗法相关规定处理[1]。因为台湾地区《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须配偶双方健在始得人工受孕;已移送“立法院”审核的《人工生殖法》(草案)也是以不孕夫妇和子女权益为立法重点,规定,“捐赠人或受术夫妻一方死亡,两个月内,应销毁其保留的精子、卵子或胚胎”。经过两个月的思考,日商妻子同意销毁丈夫的“最后的遗物”。

2005年9月7日,台湾地区孙吉祥因公殉职,其女友李幸育强烈要求死后取精,为未婚夫留下后代。“卫生署”起初坚决反对,认为死后取精“于法规不合”、“无法可依”;但是“立法委”认为,《管理办法》属于行政命令,已经形同虚设;《草案》正在“行政院”审议,尚未完成立法,目前处于“法律空窗期”,且上述办法的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取精是否可行,所以死后取精并不违法。9月9日“行政院”长谢长廷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以避免错过取精黄金时间,“至于如何使用的问题,再依相关法令进行研议”[2]。在“立法委”的推动和“行政院”的干预下,“卫生署”只得表示,死后取精“无法可管”、“无权禁止”。得到“卫生署”的默许后,生殖中心立即施行手术,摘取了孙吉祥的睾丸、副睾丸及贮精囊等组织,并完成萃取、冷冻程序。此间“卫生署”两度召开专家会议,竭力劝说李幸育冷静考虑半年再作生子决定。李幸育意志坚定初衷不改,请求“卫生署”准许她人工受孕;而孙吉祥家属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放弃保存精子。12月22日,保存了104天的孙吉祥精子被销毁。这场跌宕起伏的死后生子案终因孙、李两家矛盾而提前落下帷幕。

死后生子虽然夭折,但是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却余波未了,其凸显的情、理、法冲突多少折射出“生命科学时代”法律的滞后和尴尬。死后取精与死后生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密切关联,又互不相属,都对现有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事件发生后,有人乐观其成,有人坚决反对,法律层面的讨论更是观点纷呈,莫衷一是[3]。

二、死后取精与权利之争

(一)死后取精与生育权

毫无疑问,死后人工生殖事关人性尊严和基本人权问题,但和李幸育的生育权无关。起初“卫生署”反对取精,台湾地区医界曾竭力捍卫李幸育的生育权。这一点很值得商榷。依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须首先满足第6条、第8条规定之“夫妻”条件,即人工受孕的对象必须是不孕夫妻。依台湾地区民法第982条第1项“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李幸育尚未与孙吉祥完成结婚的形式要件,依法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因此,作为单身女性,李幸育要求提取孙吉祥精子和指定以孙吉祥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的行为均属违法。李幸育若想携带精子到大陆(如吉林)、丹麦等允许单身女性人工生殖的地区进行人工受孕,这条路同样行不通。因为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4条之1第1项和《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要输出精子,必须先经过卫生署核准,否则将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6条的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立法例和法学理论上看,侵犯生育权之说也难以成立。生育权是横跨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从公法角度看,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自由权,这在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就已经明确,但是,从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生育自由越来越受到责任、义务以及法律的限制;从民法角度看,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把生育权赋予了夫妻共同体。生育权实质上是配偶权之一种,是基于配偶关系派生的身份权利,配偶关系是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生育权是配偶权的派生和延伸,而人工生育又是生育权的行使方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婚姻关系空谈生育权就只能是自陷泥沼,空悲切。

(二)死后取精与知情权

相反,未经孙吉祥(生前)知情同意的取精行为是对其知情权的侵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知情同意根源于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任何个体均有权依照其个人的价值观、信仰、生活理念,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自由决定自己的事务。在医患关系领域,患者有权主宰自己的身体,不受未充分告知的医疗行为的侵袭。这个以患者自我决定权为中心的伦理原则落实到法律上就是“告知同意法则”的建立[4]。在美国,死后取精并未全面禁止,实务上有允许使用死者预存精液实施人工生殖的判例,但是往往需要半年左右的考虑期,并要充分知情(同意)[5]。当面临死后取精请求时,医师首先考虑的是对死者身体与意志的尊重。否则,医师不得为任何侵入性医疗行为,对死者的遗体也是如此,但若家属能提出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表达许可意思,则医师较能考虑给予协助。这一法则在台湾地区《医疗法》第46条、第58条、《管理办法》以及《人工生殖法草案》中都有申明。例如《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技术时,应事前取得“受术夫妻亲自签名之书面同意书”,并告知该项人工生殖技术之成功率、危险性及可能发生之并发症。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当受术夫妻一方死亡时,医疗机构应不得再使用受术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并于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销毁之。对此,人工生殖法草案第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因此,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同意死后取精,否则任何侵入性的手术(如切除生殖器,取出睾丸、副睾丸、贮精囊,萃取精子,销毁精子)在人死亡之后进行,都是违背知情同意法则的。本案中,孙吉祥生前未有留下只言片语,更无书面文字表达死后取精之意思,但是,李幸育、政府、医院和医生却联手上演了一幕死后毁尸取精的闹剧。更有甚者,官员与医师居然视死者隐私利益于不顾,将取精过程与精子照片公开供采访,甚至对亡者生殖能力与遗传方面之细节加以评论、透露予媒体,显然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总之,他们在此次事件中表现的伦理和法律素养的不足,着实令人忧虑。

(三)死后取精与遗体权

从遗体取出精子,还涉及对遗体(处分)权的尊重问题。身体(包括遗体)完整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凡是对人体、组织、器官的使用,即使只是极小部份(例如生殖细胞),都必须得到身体承载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但直接侵犯死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而且在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之下,还有可能构成“毁损尸体”,成立侵犯遗体权的行为。

这里涉及遗体的法律属性问题,对此学术界尚无定论,大体有“物权客体说”和“非物权客体说”两种观点。目前,肯定尸体具有物之属性的意见已居于学术主流。不过,遗体究竟为何种物,争论颇大,通说认为尸体为物,构成遗产,属继承人的共同共有[6]。史尚宽先生认为,因为遗体的特殊性,除了为供学术研究及合法目的之使用外,不得为财产权之标的,故原则上遗体应属于不融通物[7]。但是,不论尸体是否为民法之物,对遗体的处分权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死者生前的处分权,往往通过协议、声明或者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身体作出于死后生效的处分,这一权利源于死者生前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尸体所有权的处分权。人死之后,人体变成遗体,身体权转化为近亲属(继承人)的共有权。但是这种基于所有权的处分权不能对抗死者生前的处分权。如果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作出处分,则近亲属不可以对该尸体作出与死者生前意愿相反的处分意思,否则应认定无效。至于近亲属尸体处分权的行使,通说认为尸体所有权人仅就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之权能与义务,或以无偿方式提供器官以供移植,除此应无法就尸体为其他之使用、收益及处分[8]。

总之,对精、卵等生殖细胞的处分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遗憾的是,死后取精并非埋葬目的,也非捐献目的,更非死者生前意愿,从理论上看,死后取精不应当被允许。何况,死后取精无目的是人工受孕,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据此,死后取精行为大有斟酌余地。

三、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立法

(一)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立法进程

死后取精事件直接影响了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的进程,推动人工生殖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台湾地区对人工生殖的规制大致分三个阶段:首先是1986年之前的“放任阶段”,接着是1986年至1994年的“纲领阶段”,最后是民国83年后的“行政命令阶段”[9]。从总体上看,是一条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管制的道路,对人工生殖的重大争议问题(如孕母)持保守立场,但到目前为止,“法律”的层次人工生殖母法尚未浮出水面。

在人工生殖技术的草创阶段,“政府”对人工生殖采取自由放任态度,依照医疗法处理,未加以特别立法[10]。自1985年第一位试管婴儿以后,“卫生署”加强了对人工生殖的规制。1986年制定了《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领》,在代孕问题上,一开始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开放,由个别医师专业决定”的立场,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正后,改采“完全禁止”[11]。不过,《指导纲领》原则上属于一种行政指导,对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1994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以“职权命令”的形式出现,具有外部法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管制程度。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的位阶仍然很低,不足以规范人工生殖技术,需要制定一部基本法层次的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立法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卫生署”就组成“人工生殖技术咨询委员会”着手起草人工生殖法草案。2001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实施后,《管理办法》因为不符合“授权明确原则”而陷入“无效”境地,人工生殖立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好机遇,2001年“行政院”一读通过了“卫生署”提交的禁止孕母版草案(也称“政院”版、“官方”版),人工生殖法呼之欲出。但此后主张开放孕母的思潮逐渐高涨,先后又有不同版本的草案出笼,主要是台湾地区生殖医学会版和赖清德版(“立委”版),这两个版本在孕母问题上均持开明开放立场,故被称为开放版,与之相对,“政院”版被称为保守版。人工生殖法草案摇摆在是否开放孕母之间一改再改,迟迟不能议决,直到“卫生署”决议孕母单独立法后②,立法的最大障碍消除,《人工生殖法》才露出冰山一角。

李幸育引爆“死后取精生子”议题后,人工生殖法立法再次提速。2005年10月6日“立法院”正式启动立法程序,“政院”版和“立委”版的草案也都列入议事议程。人工生殖法遭遇死后取精生子问题后,面临更大困惑和挑战。死后取精生子涉及情感、伦理、人权、民法等复杂问题,即使态度最开放的“立法委”版本,都始料未及,以致草案始终围绕取精生子问题打转。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人工生殖法也再度搁浅。

(二)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法的构架

第一,是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死后取精个案已经突破了人工生殖法草案的原有框架。《草案》最先只限于捐精、捐卵的人工生殖,以受试者的婚姻关系确立亲子关系,死后取精生子尚未进入立法者的研究视野。死后取精生子涉及身份认定及衍生的亲权、继承权,受试者的知情权、生育权等问题,法律要想为个案量身定做,会相当复杂。因此,有学者建议吸取孕母立法经验,采用单独立法模式;也有学者表达了对单独立法的隐忧,认为,“个别立法因为彼此缺乏联系,导致规范产生漏洞”,建议“对于人体组织采集与利用之重要基本问题(如告知同意、检体管理)”,考虑“订立一框架性的一般规范”,以“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12]。从台湾地区当前立法现状来看,规制人体组织利用的法律基本上是区别使用目的,进行单独立法,“卫生署”已经明确表达了分开立法的倾向[13]。可见,单独立法已渐成趋势。 转贴于

第二,是坚持保守严谨还是倾向开放进取?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史实际就是保守思想和开放思想既冲突又妥协的斗争史。十年来,草案一直在开放和保守之间徘徊,游移不定。早先“卫生署”在草拟人工生殖法的时候,就因为孕母的争议,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最后,“卫生署”只得采取折衷做法,保留了两派意见,采甲、乙两案并陈的方式,甲案采取禁止的态度,乙案是有条件开放。2001年草案移送“行政院”后,甲案略据上风,并奠定了“政院”版的基础。此后开放思潮越来越深入人心,医学会版和“立委”版草案公开与“政院”版叫板,最后又是“卫生署”再次折衷,对孕母单独立法而这场论战才暂告一段落。2005年的死后取精案再度引发了两派争论,随着“政院”版和“立委”版草案同时送审,两派“攻防战”随即在“立法院”爆发,李幸育和死后取精生子无疑是争论的焦点。虽然,“立委”们的态度多倾向保守,但鹿死谁手,尚难成定局。

第三,是要情感还是要人格尊严(人性尊严)?有道是,科技始终来自于人性,人工生殖的基本原则是提升人格尊严,兼顾情、理、法。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许多国家宪法的最高指导原则[14]。作为继受西方宪政国家的一员,台湾地区也是把人格尊严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看待的。人格尊严是绝对的,不可以与其他法益称斤论两式地衡量。然而死后取精生子事件,始终是一场情感与人格尊严的拔河比赛,而情感似乎占了上风:死后取精因李幸育失控的“悲情”而引发,媒体和民众纷纷为取精生子推波助澜,是出于对李幸育的“同情”,“行政院长”亲自拍板,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是基于“情感”考量,这使得起初还坚持“不得取精”的“卫生署”越来越孤立,最后只得表示“无权禁止取精”。如果不是孙、李两家的矛盾激化,一场死后生子闹剧恐怕就要上演。质言之,死后取精案完全是受情感驱使,这使得作为医疗主管部门的“卫生署”进退失据,不但未能捍卫人格尊严,反而使人工生殖立法无所适从,引发更多的社会及价值冲突现象[15]。人们不禁要问,面对死后人工生殖的冲击,是尊重法律,还是诉诸情感?人权、人道和人情有无调和的空间[16]?面对情、理、法的剧烈冲突,立法者将何去何从?选择“避恶”就一定要将情理斩断[17]?满足情感需要是否一定要牺牲人格尊严?

又次,是要严格管制还是要生育自由?人工生殖事关重大,台湾地区立法一直保持惯有的谨慎作风,坚守以治疗不孕症为目的的立法宗旨,把人工生殖的对象严格限定在“健在的不孕夫妇”范围内,确保不孕夫妻与人工生殖子女之权益(草案第1条)。例如政院版草案规定,精卵存放者死后“应销毁”预存的生殖细胞(即人在精、卵在,人亡精、卵亡),且保存10年即须销毁、须有婚姻关系才能接受人工生殖治疗;立委版仅规定死者的精卵“得销毁”,保存期不设限,并开放单身女性生育权。承认死后取精,就意味着“死亡即需销毁”精子的限制被打破,单身女性人工受孕也将成为可能。当人工生殖变成“生育自由主义”的工具,以制造生命为目的,这不仅意味着,人工生殖法草案将被颠覆,人工生殖法的方向将被改变,而且意味着人类繁衍的自然法则将被打破,传统的婚姻家庭结构也将被肢解。

余论

人工生殖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滥用,将贻害无穷。死后人工生殖,不仅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孙后代利益,而且违背知情同意原则。因此,人工生殖立法在满足个人生育自由的同时,应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为此,笔者建议:严禁死后取精,禁止使用死亡者的生殖细胞,死亡后寄存在医疗机构的生殖细胞应销毁;严禁死后授精,施行人工生殖手术时,须提交配偶关系证明和知情同意书,且夫妻双方均须在场,他人不得为行为。

注释:

①过去一年内,台湾地区媒体先后报道三例死后取精事件,均是以人工生殖为目的。其中,以孙吉祥个案非常典型,影响也很大,对此,台湾地区媒体和“官方”分别有死后取精、身后取精、遗体取精等说法,本文统一使用“死后取精”。

②2005年11月25日,《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首次开会审议,“卫生署”一改惯有态度,支持有条件开放孕母。参见杨清雄著:《开放孕母半年内定案》,载《民生报》200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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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死后人工生殖打破知情同意法则,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女最佳利益。未来人工生殖立法应在满足生育自由的同时,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建议严禁死后取精,严禁死后人工生殖。

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死之后一定期间内,就尸体提取的仍有生殖能力,可以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最近台湾地区发生的死后取精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后人工生殖的法律争议。本文即以“孙吉祥死后取精”个案为中心,结合社会各界的评论和观点,讨论死后人工生殖对传统法律的冲击以及对未来人工生殖立法的借鉴意义。一孔之见,谨作引玉。

一、案情简介

在孙吉祥个案之前,台湾地区已经发生一例死后取精案①,一名日本商人在台跳楼身亡,在其妻子强烈要求和检察官同意之下,台北荣民总医院在其死后3小时完成取精。鉴于死后生子开启先例,对台湾冲击太大,对此,“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严正声明:日商妻子一定不得在台湾以亡夫作人工生殖;如果医师为其施行人工生殖手术,不仅违反医学伦理,必要时还可以医疗法相关规定处理[1]。因为台湾地区《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须配偶双方健在始得人工受孕;已移送“立法院”审核的《人工生殖法》(草案)也是以不孕夫妇和子女权益为立法重点,规定,“捐赠人或受术夫妻一方死亡,两个月内,应销毁其保留的、卵子或胚胎”。经过两个月的思考,日商妻子同意销毁丈夫的“最后的遗物”。

2005年9月7日,台湾地区孙吉祥因公殉职,其女友李幸育强烈要求死后取精,为未婚夫留下后代。“卫生署”起初坚决反对,认为死后取精“于法规不合”、“无法可依”;但是“立法委”认为,《管理办法》属于行政命令,已经形同虚设;《草案》正在“行政院”审议,尚未完成立法,目前处于“法律空窗期”,且上述办法的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取精是否可行,所以死后取精并不违法。9月9日“行政院”长谢长廷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以避免错过取精黄金时间,“至于如何使用的问题,再依相关法令进行研议”[2]。在“立法委”的推动和“行政院”的干预下,“卫生署”只得表示,死后取精“无法可管”、“无权禁止”。得到“卫生署”的默许后,生殖中心立即施行手术,摘取了孙吉祥的、副及贮精囊等组织,并完成萃取、冷冻程序。此间“卫生署”两度召开专家会议,竭力劝说李幸育冷静考虑半年再作生子决定。李幸育意志坚定初衷不改,请求“卫生署”准许她人工受孕;而孙吉祥家属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放弃保存。12月22日,保存了104天的孙吉祥被销毁。这场跌宕起伏的死后生子案终因孙、李两家矛盾而提前落下帷幕。

死后生子虽然夭折,但是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却余波未了,其凸显的情、理、法冲突多少折射出“生命科学时代”法律的滞后和尴尬。死后取精与死后生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密切关联,又互不相属,都对现有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事件发生后,有人乐观其成,有人坚决反对,法律层面的讨论更是观点纷呈,莫衷一是[3]。

二、死后取精与权利之争

(一)死后取精与生育权

毫无疑问,死后人工生殖事关人性尊严和基本人权问题,但和李幸育的生育权无关。起初“卫生署”反对取精,台湾地区医界曾竭力捍卫李幸育的生育权。这一点很值得商榷。依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须首先满足第6条、第8条规定之“夫妻”条件,即人工受孕的对象必须是不孕夫妻。依台湾地区民法第982条第1项“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李幸育尚未与孙吉祥完成结婚的形式要件,依法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因此,作为单身女性,李幸育要求提取孙吉祥和指定以孙吉祥的进行人工受孕的行为均属违法。李幸育若想携带到大陆(如吉林)、丹麦等允许单身女性人工生殖的地区进行人工受孕,这条路同样行不通。因为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4条之1第1项和《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要输出,必须先经过卫生署核准,否则将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6条的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立法例和法学理论上看,侵犯生育权之说也难以成立。生育权是横跨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从公法角度看,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自由权,这在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就已经明确,但是,从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生育自由越来越受到责任、义务以及法律的限制;从民法角度看,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把生育权赋予了夫妻共同体。生育权实质上是配偶权之一种,是基于配偶关系派生的身份权利,配偶关系是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生育权是配偶权的派生和延伸,而人工生育又是生育权的行使方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婚姻关系空谈生育权就只能是自陷泥沼,空悲切。

(二)死后取精与知情权

相反,未经孙吉祥(生前)知情同意的取精行为是对其知情权的侵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知情同意根源于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任何个体均有权依照其个人的价值观、信仰、生活理念,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自由决定自己的事务。在医患关系领域,患者有权主宰自己的身体,不受未充分告知的医疗行为的侵袭。这个以患者自我决定权为中心的伦理原则落实到法律上就是“告知同意法则”的建立[4]。在美国,死后取精并未全面禁止,实务上有允许使用死者预存实施人工生殖的判例,但是往往需要半年左右的考虑期,并要充分知情(同意)[5]。当面临死后取精请求时,医师首先考虑的是对死者身体与意志的尊重。否则,医师不得为任何侵入性医疗行为,对死者的遗体也是如此,但若家属能提出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表达许可意思,则医师较能考虑给予协助。这一法则在台湾地区《医疗法》第46条、第58条、《管理办法》以及《人工生殖法草案》中都有申明。例如《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技术时,应事前取得“受术夫妻亲自签名之书面同意书”,并告知该项人工生殖技术之成功率、危险性及可能发生之并发症。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当受术夫妻一方死亡时,医疗机构应不得再使用受术夫妻之、卵子或胚胎,并于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销毁之。对此,人工生殖法草案第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因此,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同意死后取精,否则任何侵入性的手术(如切除生殖器,取出、副、贮精囊,萃取,销毁)在人死亡之后进行,都是违背知情同意法则的。本案中,孙吉祥生前未有留下只言片语,更无书面文字表达死后取精之意思,但是,李幸育、政府、医院和医生却联手上演了一幕死后毁尸取精的闹剧。更有甚者,官员与医师居然视死者隐私利益于不顾,将取精过程与照片公开供采访,甚至对亡者生殖能力与遗传方面之细节加以评论、透露予媒体,显然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总之,他们在此次事件中表现的伦理和法律素养的不足,着实令人忧虑。

(三)死后取精与遗体权

从遗体取出,还涉及对遗体(处分)权的尊重问题。身体(包括遗体)完整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凡是对人体、组织、器官的使用,即使只是极小部份(例如生殖细胞),都必须得到身体承载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但直接侵犯死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而且在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之下,还有可能构成“毁损尸体”,成立侵犯遗体权的行为。

这里涉及遗体的法律属性问题,对此学术界尚无定论,大体有“物权客体说”和“非物权客体说”两种观点。目前,肯定尸体具有物之属性的意见已居于学术主流。不过,遗体究竟为何种物,争论颇大,通说认为尸体为物,构成遗产,属继承人的共同共有[6]。史尚宽先生认为,因为遗体的特殊性,除了为供学术研究及合法目的之使用外,不得为财产权之标的,故原则上遗体应属于不融通物[7]。但是,不论尸体是否为民法之物,对遗体的处分权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死者生前的处分权,往往通过协议、声明或者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身体作出于死后生效的处分,这一权利源于死者生前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尸体所有权的处分权。人死之后,人体变成遗体,身体权转化为近亲属(继承人)的共有权。但是这种基于所有权的处分权不能对抗死者生前的处分权。如果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作出处分,则近亲属不可以对该尸体作出与死者生前意愿相反的处分意思,否则应认定无效。至于近亲属尸体处分权的行使,通说认为尸体所有权人仅就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之权能与义务,或以无偿方式提供器官以供移植,除此应无法就尸体为其他之使用、收益及处分[8]。

总之,对精、卵等生殖细胞的处分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遗憾的是,死后取精并非埋葬目的,也非捐献目的,更非死者生前意愿,从理论上看,死后取精不应当被允许。何况,死后取精无目的是人工受孕,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据此,死后取精行为大有斟酌余地。

三、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立法

(一)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立法进程

死后取精事件直接影响了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的进程,推动人工生殖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台湾地区对人工生殖的规制大致分三个阶段:首先是1986年之前的“放任阶段”,接着是1986年至1994年的“纲领阶段”,最后是民国83年后的“行政命令阶段”[9]。从总体上看,是一条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管制的道路,对人工生殖的重大争议问题(如孕母)持保守立场,但到目前为止,“法律”的层次人工生殖母法尚未浮出水面。

在人工生殖技术的草创阶段,“政府”对人工生殖采取自由放任态度,依照医疗法处理,未加以特别立法[10]。自1985年第一位试管婴儿以后,“卫生署”加强了对人工生殖的规制。1986年制定了《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领》,在代孕问题上,一开始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开放,由个别医师专业决定”的立场,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正后,改采“完全禁止”[11]。不过,《指导纲领》原则上属于一种行政指导,对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1994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以“职权命令”的形式出现,具有外部法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管制程度。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的位阶仍然很低,不足以规范人工生殖技术,需要制定一部基本法层次的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立法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卫生署”就组成“人工生殖技术咨询委员会”着手起草人工生殖法草案。2001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实施后,《管理办法》因为不符合“授权明确原则”而陷入“无效”境地,人工生殖立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好机遇,2001年“行政院”一读通过了“卫生署”提交的禁止孕母版草案(也称“政院”版、“官方”版),人工生殖法呼之欲出。但此后主张开放孕母的思潮逐渐高涨,先后又有不同版本的草案出笼,主要是台湾地区生殖医学会版和赖清德版(“立委”版),这两个版本在孕母问题上均持开明开放立场,故被称为开放版,与之相对,“政院”版被称为保守版。人工生殖法草案摇摆在是否开放孕母之间一改再改,迟迟不能议决,直到“卫生署”决议孕母单独立法后②,立法的最大障碍消除,《人工生殖法》才露出冰山一角。

李幸育引爆“死后取精生子”议题后,人工生殖法立法再次提速。2005年10月6日“立法院”正式启动立法程序,“政院”版和“立委”版的草案也都列入议事议程。人工生殖法遭遇死后取精生子问题后,面临更大困惑和挑战。死后取精生子涉及情感、伦理、人权、民法等复杂问题,即使态度最开放的“立法委”版本,都始料未及,以致草案始终围绕取精生子问题打转。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人工生殖法也再度搁浅。

(二)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法的构架

第一,是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死后取精个案已经突破了人工生殖法草案的原有框架。《草案》最先只限于捐精、捐卵的人工生殖,以受试者的婚姻关系确立亲子关系,死后取精生子尚未进入立法者的研究视野。死后取精生子涉及身份认定及衍生的亲权、继承权,受试者的知情权、生育权等问题,法律要想为个案量身定做,会相当复杂。因此,有学者建议吸取孕母立法经验,采用单独立法模式;也有学者表达了对单独立法的隐忧,认为,“个别立法因为彼此缺乏联系,导致规范产生漏洞”,建议“对于人体组织采集与利用之重要基本问题(如告知同意、检体管理)”,考虑“订立一框架性的一般规范”,以“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12]。从台湾地区当前立法现状来看,规制人体组织利用的法律基本上是区别使用目的,进行单独立法,“卫生署”已经明确表达了分开立法的倾向[13]。可见,单独立法已渐成趋势。

第二,是坚持保守严谨还是倾向开放进取?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史实际就是保守思想和开放思想既冲突又妥协的斗争史。十年来,草案一直在开放和保守之间徘徊,游移不定。早先“卫生署”在草拟人工生殖法的时候,就因为孕母的争议,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最后,“卫生署”只得采取折衷做法,保留了两派意见,采甲、乙两案并陈的方式,甲案采取禁止的态度,乙案是有条件开放。2001年草案移送“行政院”后,甲案略据上风,并奠定了“政院”版的基础。此后开放思潮越来越深入人心,医学会版和“立委”版草案公开与“政院”版叫板,最后又是“卫生署”再次折衷,对孕母单独立法而这场论战才暂告一段落。2005年的死后取精案再度引发了两派争论,随着“政院”版和“立委”版草案同时送审,两派“攻防战”随即在“立法院”爆发,李幸育和死后取精生子无疑是争论的焦点。虽然,“立委”们的态度多倾向保守,但鹿死谁手,尚难成定局。

第三,是要情感还是要人格尊严(人性尊严)?有道是,科技始终来自于人性,人工生殖的基本原则是提升人格尊严,兼顾情、理、法。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许多国家宪法的最高指导原则[14]。作为继受西方国家的一员,台湾地区也是把人格尊严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看待的。人格尊严是绝对的,不可以与其他法益称斤论两式地衡量。然而死后取精生子事件,始终是一场情感与人格尊严的拔河比赛,而情感似乎占了上风:死后取精因李幸育失控的“悲情”而引发,媒体和民众纷纷为取精生子推波助澜,是出于对李幸育的“同情”,“行政院长”亲自拍板,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是基于“情感”考量,这使得起初还坚持“不得取精”的“卫生署”越来越孤立,最后只得表示“无权禁止取精”。如果不是孙、李两家的矛盾激化,一场死后生子闹剧恐怕就要上演。质言之,死后取精案完全是受情感驱使,这使得作为医疗主管部门的“卫生署”进退失据,不但未能捍卫人格尊严,反而使人工生殖立法无所适从,引发更多的社会及价值冲突现象[15]。人们不禁要问,面对死后人工生殖的冲击,是尊重法律,还是诉诸情感?人权、人道和人情有无调和的空间[16]?面对情、理、法的剧烈冲突,立法者将何去何从?选择“避恶”就一定要将情理斩断[17]?满足情感需要是否一定要牺牲人格尊严?

又次,是要严格管制还是要生育自由?人工生殖事关重大,台湾地区立法一直保持惯有的谨慎作风,坚守以治疗不孕症为目的的立法宗旨,把人工生殖的对象严格限定在“健在的不孕夫妇”范围内,确保不孕夫妻与人工生殖子女之权益(草案第1条)。例如政院版草案规定,精卵存放者死后“应销毁”预存的生殖细胞(即人在精、卵在,人亡精、卵亡),且保存10年即须销毁、须有婚姻关系才能接受人工生殖治疗;立委版仅规定死者的精卵“得销毁”,保存期不设限,并开放单身女性生育权。承认死后取精,就意味着“死亡即需销毁”的限制被打破,单身女性人工受孕也将成为可能。当人工生殖变成“生育自由主义”的工具,以制造生命为目的,这不仅意味着,人工生殖法草案将被颠覆,人工生殖法的方向将被改变,而且意味着人类繁衍的自然法则将被打破,传统的婚姻家庭结构也将被肢解。

余论

人工生殖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滥用,将贻害无穷。死后人工生殖,不仅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孙后代利益,而且违背知情同意原则。因此,人工生殖立法在满足个人生育自由的同时,应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为此,笔者建议:严禁死后取精,禁止使用死亡者的生殖细胞,死亡后寄存在医疗机构的生殖细胞应销毁;严禁死后授精,施行人工生殖手术时,须提偶关系证明和知情同意书,且夫妻双方均须在场,他人不得为行为。

注释:

①过去一年内,台湾地区媒体先后报道三例死后取精事件,均是以人工生殖为目的。其中,以孙吉祥个案非常典型,影响也很大,对此,台湾地区媒体和“官方”分别有死后取精、身后取精、遗体取精等说法,本文统一使用“死后取精”。

②2005年11月25日,《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首次开会审议,“卫生署”一改惯有态度,支持有条件开放孕母。参见杨清雄著:《开放孕母半年内定案》,载《民生报》2005年11月26日。

参考文献:

[1]李树人.国健局:绝不允亡夫取精生殖[N].联合晚报.2005-03-25.

[2]谢长廷拍板取精成功[N].香港文汇报.2005-09-11.

[3]吴煜宗.死后取精生子的民法难题[J].月旦法学教室,2006,(40);蔡显鑫.死后人工生殖的规范与亲子关系[J].法学丛刊,2005,(200).

[4]杨秀仪.谁来同意?谁作决定?从“告知后同意法则”谈病人自的理论与实际:美国经验之考察[J].台湾法学会学报,1999,(20):367-410.

[5] [美]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权利——美国法与性[M].法律出版社,2005.162.

[6]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27.

[7]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1.

[8]李悌恺.论尸体(骨)之法律性质[J].台湾本土法学,2004,(56):9-22.

[9]陈慧雯.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制模式之法律政策分析:以孕母之管制为中心[D].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

[10]王英馨.以“政策网络”途径探讨孕母政策[D].世新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硕士论文,2002.

[11]张永健,吴典伦.孕母的法律经济分析[J].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2002,(13):17-36.

[12]焦点直击:取精留后,于法无据[J].月旦法学@周报,2005,(114).

[13]陈清芳.遗体取精生子案凸显人工生殖立法赶不上时代[N].中央社,2005-09-18.

[14]陈清秀.宪法上人性尊严[C].现代国家与宪法——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月旦出版社,1997.93-122.

[15]黄筱佩.无法可管,卫署窘态毕露[N].中国时报,2005-09-10.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死后人工生殖打破知情同意法则,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女最佳利益。未来人工生殖立法应在满足生育自由的同时,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建议严禁死后取精,严禁死后人工生殖。

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死之后一定期间内,就尸体提取的精子仍有生殖能力,可以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最近台湾地区发生的死后取精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后人工生殖的法律争议。本文即以“孙吉祥死后取精”个案为中心,结合社会各界的评论和观点,讨论死后人工生殖对传统法律的冲击以及对未来人工生殖立法的借鉴意义。一孔之见,谨作引玉。

一、案情简介

在孙吉祥个案之前,台湾地区已经发生一例死后取精案①,一名日本商人在台跳楼身亡,在其妻子强烈要求和检察官同意之下,台北荣民总医院在其死后3小时完成取精。鉴于死后生子开启先例,对台湾冲击太大,对此,“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严正声明:日商妻子一定不得在台湾以亡夫精子作人工生殖;如果医师为其施行人工生殖手术,不仅违反医学伦理,必要时还可以医疗法相关规定处理[1]。因为台湾地区《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须配偶双方健在始得人工受孕;已移送“立法院”审核的《人工生殖法》(草案)也是以不孕夫妇和子女权益为立法重点,规定,“捐赠人或受术夫妻一方死亡,两个月内,应销毁其保留的精子、卵子或胚胎”。经过两个月的思考,日商妻子同意销毁丈夫的“最后的遗物”。

2005年9月7日,台湾地区孙吉祥因公殉职,其女友李幸育强烈要求死后取精,为未婚夫留下后代。“卫生署”起初坚决反对,认为死后取精“于法规不合”、“无法可依”;但是“立法委”认为,《管理办法》属于行政命令,已经形同虚设;《草案》正在“行政院”审议,尚未完成立法,目前处于“法律空窗期”,且上述办法的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取精是否可行,所以死后取精并不违法。9月9日“行政院”长谢长廷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以避免错过取精黄金时间,“至于如何使用的问题,再依相关法令进行研议”[2]。在“立法委”的推动和“行政院”的干预下,“卫生署”只得表示,死后取精“无法可管”、“无权禁止”。得到“卫生署”的默许后,生殖中心立即施行手术,摘取了孙吉祥的睾丸、副睾丸及贮精囊等组织,并完成萃取、冷冻程序。此间“卫生署”两度召开专家会议,竭力劝说李幸育冷静考虑半年再作生子决定。李幸育意志坚定初衷不改,请求“卫生署”准许她人工受孕;而孙吉祥家属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放弃保存精子。12月22日,保存了104天的孙吉祥精子被销毁。这场跌宕起伏的死后生子案终因孙、李两家矛盾而提前落下帷幕。

死后生子虽然夭折,但是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却余波未了,其凸显的情、理、法冲突多少折射出“生命科学时代”法律的滞后和尴尬。死后取精与死后生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密切关联,又互不相属,都对现有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事件发生后,有人乐观其成,有人坚决反对,法律层面的讨论更是观点纷呈,莫衷一是[3]。

二、死后取精与权利之争

(一)死后取精与生育权

毫无疑问,死后人工生殖事关人性尊严和基本人权问题,但和李幸育的生育权无关。起初“卫生署”反对取精,台湾地区医界曾竭力捍卫李幸育的生育权。这一点很值得商榷。依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须首先满足第6条、第8条规定之“夫妻”条件,即人工受孕的对象必须是不孕夫妻。依台湾地区民法第982条第1项“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李幸育尚未与孙吉祥完成结婚的形式要件,依法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因此,作为单身女性,李幸育要求提取孙吉祥精子和指定以孙吉祥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的行为均属违法。李幸育若想携带精子到大陆(如吉林)、丹麦等允许单身女性人工生殖的地区进行人工受孕,这条路同样行不通。因为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4条之1第1项和《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要输出精子,必须先经过卫生署核准,否则将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6条的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立法例和法学理论上看,侵犯生育权之说也难以成立。生育权是横跨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从公法角度看,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自由权,这在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就已经明确,但是,从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生育自由越来越受到责任、义务以及法律的限制;从民法角度看,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把生育权赋予了夫妻共同体。生育权实质上是配偶权之一种,是基于配偶关系派生的身份权利,配偶关系是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生育权是配偶权的派生和延伸,而人工生育又是生育权的行使方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婚姻关系空谈生育权就只能是自陷泥沼,空悲切。

(二)死后取精与知情权

相反,未经孙吉祥(生前)知情同意的取精行为是对其知情权的侵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知情同意根源于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任何个体均有权依照其个人的价值观、信仰、生活理念,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自由决定自己的事务。在医患关系领域,患者有权主宰自己的身体,不受未充分告知的医疗行为的侵袭。这个以患者自我决定权为中心的伦理原则落实到法律上就是“告知同意法则”的建立[4]。在美国,死后取精并未全面禁止,实务上有允许使用死者预存精液实施人工生殖的判例,但是往往需要半年左右的考虑期,并要充分知情(同意)[5]。当面临死后取精请求时,医师首先考虑的是对死者身体与意志的尊重。否则,医师不得为任何侵入性医疗行为,对死者的遗体也是如此,但若家属能提出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表达许可意思,则医师较能考虑给予协助。这一法则在台湾地区《医疗法》第46条、第58条、《管理办法》以及《人工生殖法草案》中都有申明。例如《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技术时,应事前取得“受术夫妻亲自签名之书面同意书”,并告知该项人工生殖技术之成功率、危险性及可能发生之并发症。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当受术夫妻一方死亡时,医疗机构应不得再使用受术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并于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销毁之。对此,人工生殖法草案第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因此,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同意死后取精,否则任何侵入性的手术(如切除生殖器,取出睾丸、副睾丸、贮精囊,萃取精子,销毁精子)在人死亡之后进行,都是违背知情同意法则的。本案中,孙吉祥生前未有留下只言片语,更无书面文字表达死后取精之意思,但是,李幸育、政府、医院和医生却联手上演了一幕死后毁尸取精的闹剧。更有甚者,官员与医师居然视死者隐私利益于不顾,将取精过程与精子照片公开供采访,甚至对亡者生殖能力与遗传方面之细节加以评论、透露予媒体,显然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总之,他们在此次事件中表现的伦理和法律素养的不足,着实令人忧虑。

(三)死后取精与遗体权

从遗体取出精子,还涉及对遗体(处分)权的尊重问题。身体(包括遗体)完整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凡是对人体、组织、器官的使用,即使只是极小部份(例如生殖细胞),都必须得到身体承载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但直接侵犯死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而且在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之下,还有可能构成“毁损尸体”,成立侵犯遗体权的行为。

这里涉及遗体的法律属性问题,对此学术界尚无定论,大体有“物权客体说”和“非物权客体说”两种观点。目前,肯定尸体具有物之属性的意见已居于学术主流。不过,遗体究竟为何种物,争论颇大,通说认为尸体为物,构成遗产,属继承人的共同共有[6]。史尚宽先生认为,因为遗体的特殊性,除了为供学术研究及合法目的之使用外,不得为财产权之标的,故原则上遗体应属于不融通物[7]。但是,不论尸体是否为民法之物,对遗体的处分权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死者生前的处分权,往往通过协议、声明或者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身体作出于死后生效的处分,这一权利源于死者生前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尸体所有权的处分权。人死之后,人体变成遗体,身体权转化为近亲属(继承人)的共有权。但是这种基于所有权的处分权不能对抗死者生前的处分权。如果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作出处分,则近亲属不可以对该尸体作出与死者生前意愿相反的处分意思,否则应认定无效。至于近亲属尸体处分权的行使,通说认为尸体所有权人仅就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之权能与义务,或以无偿方式提供器官以供移植,除此应无法就尸体为其他之使用、收益及处分[8]。

总之,对精、卵等生殖细胞的处分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遗憾的是,死后取精并非埋葬目的,也非捐献目的,更非死者生前意愿,从理论上看,死后取精不应当被允许。何况,死后取精无目的是人工受孕,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据此,死后取精行为大有斟酌余地。

三、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立法

(一)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立法进程

死后取精事件直接影响了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的进程,推动人工生殖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台湾地区对人工生殖的规制大致分三个阶段:首先是1986年之前的“放任阶段”,接着是1986年至1994年的“纲领阶段”,最后是民国83年后的“行政命令阶段”[9]。从总体上看,是一条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管制的道路,对人工生殖的重大争议问题(如孕母)持保守立场,但到目前为止,“法律”的层次人工生殖母法尚未浮出水面。

在人工生殖技术的草创阶段,“政府”对人工生殖采取自由放任态度,依照医疗法处理,未加以特别立法[10]。自1985年第一位试管婴儿以后,“卫生署”加强了对人工生殖的规制。1986年制定了《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领》,在代孕问题上,一开始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开放,由个别医师专业决定”的立场,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正后,改采“完全禁止”[11]。不过,《指导纲领》原则上属于一种行政指导,对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1994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以“职权命令”的形式出现,具有外部法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管制程度。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的位阶仍然很低,不足以规范人工生殖技术,需要制定一部基本法层次的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立法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卫生署”就组成“人工生殖技术咨询委员会”着手起草人工生殖法草案。2001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实施后,《管理办法》因为不符合“授权明确原则”而陷入“无效”境地,人工生殖立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好机遇,2001年“行政院”一读通过了“卫生署”提交的禁止孕母版草案(也称“政院”版、“官方”版),人工生殖法呼之欲出。但此后主张开放孕母的思潮逐渐高涨,先后又有不同版本的草案出笼,主要是台湾地区生殖医学会版和赖清德版(“立委”版),这两个版本在孕母问题上均持开明开放立场,故被称为开放版,与之相对,“政院”版被称为保守版。人工生殖法草案摇摆在是否开放孕母之间一改再改,迟迟不能议决,直到“卫生署”决议孕母单独立法后②,立法的最大障碍消除,《人工生殖法》才露出冰山一角。

李幸育引爆“死后取精生子”议题后,人工生殖法立法再次提速。2005年10月6日“立法院”正式启动立法程序,“政院”版和“立委”版的草案也都列入议事议程。人工生殖法遭遇死后取精生子问题后,面临更大困惑和挑战。死后取精生子涉及情感、伦理、人权、民法等复杂问题,即使态度最开放的“立法委”版本,都始料未及,以致草案始终围绕取精生子问题打转。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人工生殖法也再度搁浅。

(二)死后取精与人工生殖法的构架

第一,是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死后取精个案已经突破了人工生殖法草案的原有框架。《草案》最先只限于捐精、捐卵的人工生殖,以受试者的婚姻关系确立亲子关系,死后取精生子尚未进入立法者的研究视野。死后取精生子涉及身份认定及衍生的亲权、继承权,受试者的知情权、生育权等问题,法律要想为个案量身定做,会相当复杂。因此,有学者建议吸取孕母立法经验,采用单独立法模式;也有学者表达了对单独立法的隐忧,认为,“个别立法因为彼此缺乏联系,导致规范产生漏洞”,建议“对于人体组织采集与利用之重要基本问题(如告知同意、检体管理)”,考虑“订立一框架性的一般规范”,以“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12]。从台湾地区当前立法现状来看,规制人体组织利用的法律基本上是区别使用目的,进行单独立法,“卫生署”已经明确表达了分开立法的倾向[13]。可见,单独立法已渐成趋势。

第二,是坚持保守严谨还是倾向开放进取?台湾地区人工生殖立法史实际就是保守思想和开放思想既冲突又妥协的斗争史。十年来,草案一直在开放和保守之间徘徊,游移不定。早先“卫生署”在草拟人工生殖法的时候,就因为孕母的争议,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最后,“卫生署”只得采取折衷做法,保留了两派意见,采甲、乙两案并陈的方式,甲案采取禁止的态度,乙案是有条件开放。2001年草案移送“行政院”后,甲案略据上风,并奠定了“政院”版的基础。此后开放思潮越来越深入人心,医学会版和“立委”版草案公开与“政院”版叫板,最后又是“卫生署”再次折衷,对孕母单独立法而这场论战才暂告一段落。2005年的死后取精案再度引发了两派争论,随着“政院”版和“立委”版草案同时送审,两派“攻防战”随即在“立法院”爆发,李幸育和死后取精生子无疑是争论的焦点。虽然,“立委”们的态度多倾向保守,但鹿死谁手,尚难成定局。

第三,是要情感还是要人格尊严(人性尊严)?有道是,科技始终来自于人性,人工生殖的基本原则是提升人格尊严,兼顾情、理、法。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许多国家宪法的最高指导原则[14]。作为继受西方宪政国家的一员,台湾地区也是把人格尊严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看待的。人格尊严是绝对的,不可以与其他法益称斤论两式地衡量。然而死后取精生子事件,始终是一场情感与人格尊严的拔河比赛,而情感似乎占了上风:死后取精因李幸育失控的“悲情”而引发,媒体和民众纷纷为取精生子推波助澜,是出于对李幸育的“同情”,“行政院长”亲自拍板,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是基于“情感”考量,这使得起初还坚持“不得取精”的“卫生署”越来越孤立,最后只得表示“无权禁止取精”。如果不是孙、李两家的矛盾激化,一场死后生子闹剧恐怕就要上演。质言之,死后取精案完全是受情感驱使,这使得作为医疗主管部门的“卫生署”进退失据,不但未能捍卫人格尊严,反而使人工生殖立法无所适从,引发更多的社会及价值冲突现象[15]。人们不禁要问,面对死后人工生殖的冲击,是尊重法律,还是诉诸情感?人权、人道和人情有无调和的空间[16]?面对情、理、法的剧烈冲突,立法者将何去何从?选择“避恶”就一定要将情理斩断[17]?满足情感需要是否一定要牺牲人格尊严?

又次,是要严格管制还是要生育自由?人工生殖事关重大,台湾地区立法一直保持惯有的谨慎作风,坚守以治疗不孕症为目的的立法宗旨,把人工生殖的对象严格限定在“健在的不孕夫妇”范围内,确保不孕夫妻与人工生殖子女之权益(草案第1条)。例如政院版草案规定,精卵存放者死后“应销毁”预存的生殖细胞(即人在精、卵在,人亡精、卵亡),且保存10年即须销毁、须有婚姻关系才能接受人工生殖治疗;立委版仅规定死者的精卵“得销毁”,保存期不设限,并开放单身女性生育权。承认死后取精,就意味着“死亡即需销毁”精子的限制被打破,单身女性人工受孕也将成为可能。当人工生殖变成“生育自由主义”的工具,以制造生命为目的,这不仅意味着,人工生殖法草案将被颠覆,人工生殖法的方向将被改变,而且意味着人类繁衍的自然法则将被打破,传统的婚姻家庭结构也将被肢解。

余论

人工生殖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滥用,将贻害无穷。死后人工生殖,不仅违反人工生殖目的,危及子孙后代利益,而且违背知情同意原则。因此,人工生殖立法在满足个人生育自由的同时,应尊重人性尊严,关怀后代福祗。为此,笔者建议:严禁死后取精,禁止使用死亡者的生殖细胞,死亡后寄存在医疗机构的生殖细胞应销毁;严禁死后授精,施行人工生殖手术时,须提交配偶关系证明和知情同意书,且夫妻双方均须在场,他人不得为行为。

注释:

①过去一年内,台湾地区媒体先后报道三例死后取精事件,均是以人工生殖为目的。其中,以孙吉祥个案非常典型,影响也很大,对此,台湾地区媒体和“官方”分别有死后取精、身后取精、遗体取精等说法,本文统一使用“死后取精”。

②2005年11月25日,《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首次开会审议,“卫生署”一改惯有态度,支持有条件开放孕母。参见杨清雄著:《开放孕母半年内定案》,载《民生报》200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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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永健,吴典伦.孕母的法律经济分析[J].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2002,(13):17-36.

[12]焦点直击:取精留后,于法无据[J].月旦法学@周报,2005,(114).

[13]陈清芳.遗体取精生子案凸显人工生殖立法赶不上时代[N].中央社,2005-09-18.

[14]陈清秀.宪法上人性尊严[C].现代国家与宪法——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月旦出版社,1997.93-122.

[15]黄筱佩.无法可管,卫署窘态毕露[N].中国时报,2005-09-10.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畜牧兽医技术;兽医;技术推广

引言

由于我国传统畜牧兽医技术在牲畜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效果较差,极大影响了养殖户的经济收益,因此在农村对各种畜牧兽医新技术进行推广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技术推广体系,正是实现技术全面推广的重中之重。

1面临阻碍

1.1推广资金比较紧张

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以广大农村养殖户为主要对象,由于目前农村地区从事畜牧养殖的农户越来越多,推广工作的资金需求也同样随之迅速增加,因此在一些政府财政相对紧张的地区,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都出现了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技术推广效果,同时在资金不足无法及时更新设备、购买新型药品的情况下,一些畜牧养殖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另外,在部分偏远地区,由于可支配资金较少,设备普遍比较陈旧,因此在进行牲畜疫情诊断时,其准确性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因设备问题而出现诊断失误,给养殖户造成损失,那么养殖户对新技术的信任度就会极大下降,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也将变得更为艰难。

1.2专业兽医严重缺失

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需要由大量专业兽医人才来执行,但国内各地区农村畜牧站的专业兽医人才数量显然并不足以满足技术推广工作需求。一方面是由于兽医职业的社会地位在我国一直都比较低,虽然目前兽医职业在工作待遇、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很多人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思想观念,对兽医职业比较排斥,也不愿从事兽医工作或是报考兽医专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近年私人兽医诊所迅速兴起,并为畜牧兽医人才提供了更高的薪资以及更好的工作条件,因此相比于在农村畜牧兽医站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大多数畜牧兽医专业人才都更愿意在私人兽医诊所任职。在专业兽医人才不足的情况下,农村畜牧兽医站的兽医工作量都非常大,且基本集中在牲畜疫病的诊治上,根本无力对畜牧兽医新技术进行推广。另外,为解决专业兽医不足的问题,很多农村畜牧兽医站只能被迫招收民间兽医,这些兽医大多只经受过短期的简单培训,专业素质根本无法保证,自然也很难胜任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工作[1]。

1.3养殖户综合素质不高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很多养殖户对兽医都缺乏足够的了解,在牲畜出现疫病时通常不愿向兽医寻求帮助,而是试图自己用“土办法”解决,对各种新技术的接受程度也不高,有些养殖户甚至对新技术存在抵触情绪,给技术推广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另外由于农村地区的养殖户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此兽医人员在进行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时,养殖户学习、理解起来都比较困难,在兽医人员工作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推广工作的进展也变得十分缓慢。

1.4推广工作缺乏实效

在面向农村地区的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工作中,由于地方农业部门对技术推广的重视程度并不高,而兽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比较低,无论是推广方式还是推广内容,都很少会进行更新,这不仅严重影响新技术的推广效果,同时也让养殖户对技术推广工作产生了较差的印象。

2有效措施

2.1强化资金投入管理

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必须要以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基础,因此在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中,地方农业部门还需从资金投入管理方面入手,提高对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视程度,并针对地区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现状建立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保证技术推广工作在设备更新、药品采购等方面的基本资金需求能得到满足。另外,由于国家针对基层的畜牧业技术推广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因此农业部门还需建立明确、完善的补助资金使用机制,将补助资金切实用于技术骨干人员薪资补贴、重点畜牧养殖户扶持、技术推广活动组织等工作上,使有限的补助资金能发挥出最大化的作用。

2.2重视兽医队伍建设

针对目前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所面临的人才缺失问题,地方农业部门、基层畜牧兽医站还需主动寻求各地方高校、科研机构的帮助,根据目前技术推广工作的实际需求共同制定完整的兽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更多的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并经常性的组织学生前往基层畜牧兽医站实习、实训,以提升其实践能力与工作经验,为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的民间兽医数量相对较多,因此基层畜牧兽医站还可以组织民间兽医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学习畜牧兽医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在培训结束后,可根据技术推广工作的实际要求对其进行考核,如考核通过,可将其纳入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中,以实现对专业兽医队伍的扩充[2]。由于目前基层畜牧兽医岗位的工作环境、薪资待遇都并不理想,因此为吸收并留住更多的高素质兽医人才,提升工作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2.3转变宣传教育内容

农村地区养殖户之所以会存在“有问题不愿找兽医”的情况,主要还是由于很多养殖户对兽医及畜牧兽医新技术缺乏足够的了解,意识不到新技术在牲畜疫病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畜牧兽医技术的基层推广人员还需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将技术宣传改为对兽医职业及畜牧兽医新技术作用的宣传,使养殖户能充分了解兽医工作的内容以及畜牧兽医新技术的优越性,在牲畜出现疫病时,自然也就愿意主动向兽医寻求帮助,并学习畜牧兽医新技术。

2.4创新技术推广方法

目前农村地区的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主要以技术演示、指导及相关知识要点的讲解为主,虽然内容比较详细、明确,但由于很多养殖户的文化程度较低,而技术推广内容又比较偏向理论,因此其实际推广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一问题,技术推广人员还需转变工作思路,利用建立养殖示范区、组织技术学习竞赛活动等方式对新技术进行全面推广,以实现技术推广效果的有效提升。例如在养殖户技术学习速度较慢的情况下,可在当地建立专门的养殖示范基地,按照新畜牧兽医技术养殖牲畜,这样即便养殖户无法理解相关技术理论,也可以前往养殖示范基地,通过对基地养殖工作细节的观察来总结经验,逐渐掌握技术[3]。如果养殖户缺乏技术学习积极性,则可以组织技术学习竞赛活动,为最先应用新技术进行养殖并实现增收的养殖户给予奖励,这样养殖户的技术学习积极性就会极大提升,而技术推广效果也会变得越来越好。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乳腺癌;中医辨证;DNA倍体;S期细胞比例;Ki-67

中图分类号:R73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8)05-0907-03

Study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Syndrome Patter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roliferative Factors of Breast Cancer

SONG Aili,YIN Yukun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Jinan 250011,Shandong,China)

Abstract:Objective: A study was conducted to fi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yndrome patter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roliferative factors of breast cancer such as DNA haploid,S phase cell percentage and Ki-67. Methods:Choose 160 patients who suffered breast cancer primarily to group into different syndromes. Detect the DNA haploids,S phase cell percentage and Ki-67 expression. Then chisquare inspection. Results: Through detecting, heteroploid percentage,S phase cell percentage and Ki-67 positive expression of the patient who suffered breast cancer grouped in the zhengqi-weak-evil-strong type is the higher than the the other two typies. Through chisquare inspection there is markedness disparity among them(P

Keywords:breast cancer;differentiation;DNA haploid;S phase cell percentage;Ki-67

乳腺癌是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已位居女性恶性肿瘤发病率之首,严重危害广大妇女的健康。中医的辨证

论治在其综合治疗中起着重要作用。乳腺癌的DNA倍体情况、S期细胞比例及Ki-67的表达是乳腺癌常用的反映肿瘤增殖的指标,可以提示预后。研究乳腺癌术前中医辨证与肿瘤增殖因子的关系,可反映乳腺癌各中医证型的预后特点,也是肿瘤治疗的切入点。

1 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来源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乳腺科病房部2003年1月-2007年1月收治的原发乳腺癌术前患者,共160例,均为女性,年龄为24~84岁,平均年龄(47.74±11.14)岁。详细采集患者一般情况及症状、体征等信息。

1.2中医辨证

主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ZY/T001.2-94)作为辨证标准,综合乳腺癌患者术前的临床表现,对其进行中医辨证。辨证结果见表1。

1.3指标检测取山东中医药大学附院乳腺科手术切除女性乳腺经病理学确诊为乳腺癌,标本160例,检测DNA倍体及S期细胞比例,其中40例进行Ki-67检测。标本经10%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制成4μm薄切片,进行常规HE、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及DNA图象分析的检测。

1.4统计方法采用SPSS13.0 for windows统计软件进行χ2检验,P

2结 果

2.1乳腺癌术前中医辨证与DNA倍体的相关性 结果见表2。

3讨 论

随着对乳腺癌的研究,人们认识到乳腺癌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是多因素、多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乳腺癌生物学行为的认识也不断深入。乳腺癌的DNA倍体情况、S期细胞比例及Ki-67的表达是乳腺癌常用的反映肿瘤增殖的指标,可以提示预后。

恶性肿瘤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细胞无限制的恶性生长,细胞核增大,核内染色质增多,其实质是细胞核内DNA 的不断复制。细胞DNA异倍体的出现代表了核染色质数量和结构发生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但加速了细胞分裂增殖,同时导致细胞内特异性多肽白的合成失败,使细胞不能从增殖状态转变为分化状态。研究发现DNA倍体也与肿瘤的分期(大小、淋巴结状况)有关,异倍体更多见于体积大、淋巴结转移率高的肿瘤中。细胞DNA倍体反映细胞生长及分化状态,其倍体的测定对判断肿瘤性质、预后具有重要意义[1] 。

S期细胞比例反映了肿瘤的增殖活性,其数值与肿瘤细胞的倍体相关:二倍体较异倍体的S期细胞比例低。许多文献报道,高S期细胞比例乳腺癌的复发率明显增高。此外还有报道测定细胞增殖率有助于预测肿瘤对化疗及内分泌治疗的反应性。有些作者认为治疗后异倍体肿瘤的退缩率较低。DNA倍体联合S期细胞比例作为预后评估指标与腋淋巴结阳性及阴性患者的复发与生存情况有密切的关系[2]。

Ki-67 是目前公认的肿瘤细胞增殖的特异性指标,是由Hodgkinps 淋巴瘤所产生的L428 细胞系的粗制核部的鼠单克隆抗体, 其高表达与肿瘤患者的不良预后相关[3-4],由Gerdes 等首先报道[5-6] 。研究表明Ki-67 表达能可靠而迅速地反映恶性肿瘤增殖率,与多种恶性肿瘤的发展、转移、预后有关。

此外还有报道检测肿瘤细胞增殖率有助于预测肿瘤对化疗及内分泌治疗的反应性,如有些作者认为治疗后异倍体肿瘤的退缩率较低。以上提示,这些肿瘤增殖因子既反映乳腺癌的预后,又是肿瘤治疗的切入点。

中医药的治疗手段在乳腺癌的综合治疗中有重要的地位。大量临床和实验研究表明,乳腺癌患者配合中医药辨证论治,应用扶正与祛邪中药,可调整机体阴阳、气血、脏腑和经络功能,改善机体物质代谢,增强机体免疫功能和抗病力,减轻放化疗毒副反应,提高手术切除率及放化疗成功率。中医药疗法对减少复发和转移,提高乳腺癌患者的生存率和生存质量,延长生存期限具有重要作用[7]。辨证论治是中医药治疗的核心内容,中医治疗疾病,选药要根据辨证的结果,如果从现代客观的肿瘤发展机制角度来反映乳腺癌证候的特点,对于指导中医各证型的预后及对证治疗可提供更切实的依据和更广阔的思路。

本文对160例乳腺癌术前患者进行中医辨证,手术标本检测肿瘤细胞DNA倍体、S期细胞比例,其中40例检测Ki-67表达情况,分析之间相关性,探讨中医辨证在判断乳腺癌预后中的价值,从肿瘤增殖角度观察乳腺癌中医证候特点,从而为进一步的中医治疗、研究乳腺癌提供新的思路和切入点。

本研究发现乳腺癌术前辨证与DNA倍体、S期细胞比例相关。乳腺癌患者术前辨证为正虚毒炽者DNA倍体异倍体、Ki-67阳性出现率最高(69.4%,94.4%),冲任失调组次之(41.0%,58.3%),肝郁痰凝组最低(23.5%,12.5%),经统计学处理,3组之间有显著差异(P

研究表明乳腺癌术前中医辨证与肿瘤增殖因子DNA倍体、S期细胞比例及Ki-67表达确有相关性,反映出随着中医证型为肝瘀痰凝证、冲任失调证到正虚毒炽证的不同,肿瘤的增殖能力依次增强,预后也更差,从而从肿瘤增殖角度反映了乳腺癌证候的预后特点。

目前中医药治疗乳腺癌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中医用药需要依据辨证的结果。判断中医各证型与乳腺癌增殖因子的相关性,有助于指导对各证型预后的判断,针对性的选择中医治疗的方法及用药,从而从生物学角度来辅助指导乳腺癌的中医治疗。

中医治疗乳腺癌的另一热点是通过中药来阻断、逆转乳腺癌的进展,而本研究的结果显示了乳腺癌术前辨证与肿瘤增殖因子有相关性,随着证候的发展,肿瘤细胞的增殖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提示,通过早期对证治疗,减缓、阻断、逆转乳腺癌的证候演变,达到减缓肿瘤增殖的可能,进而为下一步的研究开阔了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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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畜牧兽医专业 “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 实施与成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B-0075-02

目前,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传统教学模式存在不少的缺陷:一是课程针对性不强;二是实验和实践教学体系单一;三是单门课程独立实验为主的实验方式占主导地位;四是课程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五是教师演示性实验为主导,学生动手实践为辅;六是实验内容与生产脱节。这些问题对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的培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为例,探索在畜牧兽医专业实施具有专业特色的“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为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创建畜牧兽医专业“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

课题组通过大量走访畜牧兽医行业大中型企业、相关职业院校,对行业专家、企业员工及本专业毕业生进行了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趋势、企业人才现状及需求的深度调研,并邀请企业专家、职教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建立了畜牧兽医专业“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较完善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题体系;建成了与人才培养方案和课题体系相配套的校本教材和教学资源库。

“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即在进行人才培养时,需要将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分段教学与集中教学相结合,能力训练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由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综合,由低级到高级,分层训练,逐级递进,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和训练项目,逐步实现学生基础能力、专项能力、岗位综合能力的螺旋提升。“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对学生分三个阶段进行培养(见图 1)。

图1 畜牧兽医专业“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示意图

第一A段:利用养殖场,使学生初步感知养殖环境,进行基础能力的培养。学生初次进入养殖场后,对养殖环境进行初步认识和感知;通过在校教师及养殖场外聘指导教师的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初步设计自身职业发展规划,有目的地进行重点知识的学习;通过与养殖场员工的亲身接触及对整个养殖过程的了解,培养学生“爱国、爱校、爱畜牧兽医专业”的热情及人际交往、沟通交流、法律意识、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阶段:充分发挥本专业校内养殖场及校外养殖场的优势,进行岗位核心课程的教学,以实现核心能力和拓展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养殖场和校内外实训基地中逐步熟悉养殖过程,开展各个职业岗位(如饲养员、繁殖员、疾病防治员等)所必需的核心课程的学习与实践,逐渐掌握各岗位的核心技能。学校在第三、第四学期期末开展为期两个星期的综合实训,学生进驻校内养殖场(第一教学牧场、第二教学牧场)和校外养殖场(柳州宏华公司、桂柳家禽公司、广西农垦新兴畜牧公司等),开展本专业领域不同课程的学习。教师以各岗位职业工作任务为载体,根据各企业生产对象的不同,设计不同的学习情境,如猪的饲养管理、禽类饲养管理、牛羊饲养管理、经济动物饲养管理、畜禽选育与杂交、动物临床健康检查等。学生在真实的养殖环境中学习,做中学、学中做,不断积累经验,培养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第三阶段:顶岗实习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根据企业人才需求,依托校外实训基地,学生开展两个学期的不同生产方向的顶岗实习。学生到企业后,主要学习内容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人员及分工情况,熟悉生产部门各岗位职责,掌握典型工作任务。通过预就业顶岗实习,学生职业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就业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二、“教、学、做”一体的“课堂―养殖场”教学模式的实施

(一)改革原课程按学期开展教学的模式,采取集中时间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场教学模式。学生以养殖场员工的身份,在真实养殖情境中进行现场操作,教师现场指导,学生边学边做,既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培训学生的职业素养,实现“教、学、做”一体化。例如,“养猪与猪病防治”课程要求学生按照养猪生产流程,连续两周时间在养猪场开展理论实践一体化学习,进行实际养猪生产操作,同时根据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再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

(二)将理论教学穿插在实训课堂始终,同时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例如,“禽病防治”课程可以根据需要讲解相应的内容,设计带有相应禽病的禽只,安排学生对禽只进行观察和分析,提出自己的分析结果和解决方案,教师引领讨论,解决问题,在进行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三结合”“四位一体”评价模式改革。具体如下:

1.改革学生综合能力评价模式。考核方式向多样化转变,由教师评价、小组评价、学生自我评价、企业评价组成“四位一体”的评价方式,倾向于评定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适岗”需求。

2.改革课程考核方法。根据课程类型、性质和教学条件,采取合适的考试方法,突出技能本位。(1)阶段性考核。对于综合性较强的临床类课程(如“猪病防治”“禽病防治”等),实行分阶段考核,期评为各种考核的总评。(2)实践性考核。把考场由教室转到实训室、养殖场、实训基地等,考核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3)项目驱动的合作式考核。对于场地规划设计、实验室诊断技术等科目可以尝试合作式考试,采用实际项目驱动的学习和考核模式,学习的过程就是考核的过程。

3.完善顶岗实习考核。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由企业外聘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等。

4.将职业资格鉴定评价体系引入课程考核标准。为了专业课程与职业资格鉴定的衔接统一,将相关课程的考核内容与行(企)业认可的证书(如饲养工、繁殖工、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考试内容接轨,为学生以后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打下基础。

三、“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果

(一)教学效果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高,企业反馈好。实施该教学模式期间,学生学习成绩显著提高,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 98.5%,专业对口率 98%,p证获取率 98%,学生实习企业满意率 97%。广西区内外大中型企业对本专业毕业生评价高,需求旺盛。多家企业采取提供奖学金,来学校宣讲等多种形式,热诚邀请和吸引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二)学生自学能力增强。通过课题研究,带动畜牧兽医专业网络课程建设,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显著提升。经调查显示,学生对网络课程的满意度达到了 92%;网络课程在学生中的使用率达到了 98.9%;有 52% 的学生每周进行网络学习的次数在3次以上。

(三)学生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学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模式的创新,激发了学生动手实践的学习能力。学生在畜牧兽医各个生产岗位上边学边做,边做边学,全面学习和掌握了岗位知识和技能,为企业培养了具备“养、防、繁、销、管”的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企业不同工位和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学生动手实践提供了平台,学生技能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该校学生参加区内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畜牧兽医类专业技能比赛成绩均名列前茅。

四、体会与思考

利用“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教学,有利于学生学习专业技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同时推动了学校“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但是,畜牧兽医行业与其他工科类行业不同,畜牧兽医企业的生产对象是有生命的,学生频繁进出养殖场将会增大防疫风险。因此,在实施“课堂―养殖场”人才培养模式时,关键点是解决防疫与教学之间的矛盾,要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生防疫意识,做好进出养殖场的消毒,在不给企业带来重大防疫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岗位教学,让学生为企业完成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达到学校教学与企业盈利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陈 颖.中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教学改革[J].新课程研究,2014(2)

[2]曹化梅.中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3(2)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黄帝内经;天人相应;月事;人类生殖;季节

每个民族在生存繁衍的漫长岁月中都积累了丰富的医疗保健经验,并不断升华总结为医学理论,进而形成自成体系的民族医学。不同的医学,虽然其理论体系和治疗方法各异,但其研究与服务的对象都是人类本身,所以形态各异的医学总有相通之处,下面是不同的医学对环境与人类生殖关系的论述:

1国医之“天人相应”与妇人经孕

“天人相应”是黄帝内经重要的学术思想之一,《灵枢·岁露》[1]曰:''人与天地相参也,与日月相应也",进一步结合《素问·四气调神大论》 "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的论述可见,《内经》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存有密切的关系. [2]。“天人相应”是系统整体观的集中体现,其显著特征是说明整个自然界与人体生命活动之间的一般联系,人体的形态和功能受到自然界的制约和影响,人与自然界的相互联系使的人体适应于自然,并在其中得以生存,故人体的一些生理节律具有与环境同步的效应。人类所处的环境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如日月,时令,季节,地域等等。人体对环境信息的反应产生了相应的生理功能和习性《素问*生气通天论》说:“阳气者,一日而主外,平旦人气生,日中而阳气隆,日西而阳气已虚,气门乃闭。”这是人体对太阳日周期的适应,属阳气之节律,与之相对应的人体阴血的消长,则与太阴月周期相适应,呈现28~30天为一周期的近似月节律变化。人体的月节律以妇女的月经表现的最显著。血上应太阳,下应海潮,其气应月,月有盈亏,潮有朝夕,月事一月一行,与之相符,故月经又称月信,月事,月水,此皆言女子经水按月而至,其盈虚消长,应于月相,经以应月者,阴之所生也。它的形成是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受日月的引力,光照和其他地球物理因素的影响,并与其本身的生物学特征有关的一种适应性反应。

人生存与自然界之中与天地万物有着持续不断的信息交换与联系,内在的脏腑功能活动与自然界时令之气息息相通,各脏腑在其相通应的时令功能增强,所以人类生殖及优生优育也有明显的季节性,有调查显示[3-4],春季受孕冬季出生的婴儿早期动作及心理发育均优于其他季节出生的婴儿。既应自然界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节律。月经周期是“肾—天葵—冲任—胞宫”轴协调作用的结果,以肾为主导,而肾主生殖,与冬相应[5-6],经过冬季的储藏,全身各脏腑之精气血充盛,若于万物生发的春季两精相搏于胞中而成胎孕,则胎儿亦顺应自然,发育良好。可见,妇人经孕受环境影响是天人相应观的典型代表。

2.现代医学对天人相应与人类生殖关系的认识

现代医学对人类生殖的季节性变化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质量; 排卵率;种植前卵子和受精卵的质量;子宫内膜容受性;自然妊娠率和分娩率;辅助生殖技术的季节性

2.1质量。来自德克萨斯的一个研究发现,夏季浓度、数量和活力均明显下降,[7] 在温暖地区,特别是湿度相对较高的地区,已证实的产生受到抑制,在人类,即使是温和的加温也能暂时性降低今后几周的数量。在北半球的许多地区,夏季人类计数减少。Smas 等 [8] 观察5例24~ 44岁荷兰健康男性四季血清睾酮水平的变化,结果显示血清睾酮水平在7、8月份较高,而在2、3月份较低,表明健康成年男性激素分泌存在季节性变化 罗卫芳等[9]对男性尿睾酮水平四季变化的观察结果显示,尿睾酮水平在夏秋季明显高于冬春季,提示健康成年男性生殖功能可能存在季节性变化,睾酮的反馈作用可能是这一季节性变化产生的原因之一,虽然确切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但季节变化、光周期、温度以及地域变化,对男性生殖过程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已明确证实

2.2.排卵率。松果体[10]分泌的退黑素(MT)[11]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有直接刺激作用。Yie等[12]报道秋冬季黑暗卵泡液中MT和孕酮浓度明显高于春夏光亮季节,雌二醇浓度在黑暗月份明显低于光亮月份,卵泡液中MT与孕酮浓度呈正相关与雌二醇浓度呈负相关。研究结果提示MT可能通过卵子参与调控类固醇生成继而参与调节人类的生殖过程.。

光照对人类有类似促性腺激素作用。在黑暗冬季垂体-卵巢活性受抑制子宫内膜增生发生率增加无排卵月经周期发生率增高。有研究人员调查光照对人类月经周期的可能影响,通过对女性月经周期中第4~7天进行持续低水平夜晚光照,发现受检者月经不规则且无排卵,对受检者不止一个周期进行连续夜间光照,结果显示周期缩短变规则。

2.3子宫内膜容受性。来自北欧的研究报道发现,每年秋冬季节子宫内膜增生发生率增加,无排卵月经发生率增加。Yie等观察到秋冬季,黑暗月份,卵泡液中褪黑素和孕酮浓度明显高于春夏季光亮月份,雌二醇浓度在秋冬季也明显低于春夏季,卵泡液中褪黑激素与孕酮浓度呈正相关,与雌二醇浓度呈负相关,提示女性子宫内膜容受性可能有季节性变化。

2.4自然妊娠率和分娩率。女性自然妊娠率的季节变化有详细记载,全球亚热带地区在冬季是妊娠高峰,赤道地区春季分娩率下降,近北极地区妊娠和多胎妊娠春季是高峰,南半球与北半球每年的出生率也不同,随纬度变化的出生率峰值揭示下丘脑-垂体-卵巢性腺轴活动的变化。有研究证实,长光周期与血清促卵泡素(FSH)和雌二醇水平增加和卵泡生成增加有关,其次温度和其他因素有参与作用。对北欧的人群研究提示,下丘脑-垂体-卵巢性腺轴的活动和妊娠率在每年的秋冬季节下降,此时褪黑激素分泌增加,雌二醇和雄激素活性下降,黄体促性腺激素浓度增加,排卵时,雌二醇浓度低是颗粒细胞活性下降的迹象,提示可能是卵泡发育异常,血清中垂体和卵巢激素浓度的季节变化与芬兰、瑞典及挪威观察到的在秋冬季妊娠率下降一致。

2.5辅助生殖技术的季节性,Shiuh等评价在辅助生殖技术中热带气候对有不同卵巢反应性患者的影响,发现在第3天和第5天移植的优质胚胎率与气温、湿度、气压有明显相关性,表明气候可以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结局产生影响。

人类的居家性减弱了季节和昼夜变化对自身稳定和生殖过程的影响。食物供应、房屋、人工光照、保暖和社会保障提供了接近于稳定和无季节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允许人类持续性进行活动,减弱了自然周期的影响。但研究表明季节变化对人类生殖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响。

3.民族医学天人自然观的基本理论

受汉医(中医)影响较大的蒙医和[12]藏医[13]理论体系也十分重视人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及季节,昼夜,地理环境对人体的影响。其他民族医学,如壮医[14],其理论核心是“道路”理论,壮医认为人体内存在着五条重要通道,他们相互联系把人体连接成有机的整体。并有“三道”“二路”学说,“三道”“两路”维护着天,人,地之间的同步运行。产生西方医学之父的古希腊医学[15]也认为人体乃至疾病都是自然现象,人与宇宙都遵循着相同的法则。由此,各种医学中“天人相应”的整体观念可略见一斑,其中有代表性的当属维吾尔族医学[16],维医认为,人体和所有生命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与外部环境条件是一个整体[17]。在维医中,治疗方法[18]不仅限于药物治疗,它还包括改善医疗环境、精神治疗、药鄯疗法、太阳浴、温泉疗法及按摩、熏法和开刀等。维吾尔医始终将改善环境和所有组织的体力视为药物治疗的先决条件。维医认为,周围自然世界存在什么样的病因,就会相应的存在影响它的具有疗效的克星。典型的自然疗法如:历史悠久的埋沙疗法[19],埋沙疗法有较强的季节性,当地居民利用6月初至八月中旬阳光充足,日照时间长的自然特点进行治疗。象遗精、、痛经、月经失调、白带过多等生殖系统疾病,经埋沙治疗后有效率达90%以上。

《内经》中的“天人相应观”,强调了人与外界环境的统一性。这里的外界环境不仅指地球,而且还指太阳和月球,指整个宇宙以及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人与自然不仅共同受阴阳五行法则的制约,而且在许多具体的运动规律上,也有相通应的关系。在这一理论的前提下,《灵枢·逆顺肥瘦篇》指出:“圣人之为道者,上合于天,下合于地,中合于人事,……”。《素问·举痛论》也指出:“善言天者,必有验于人;”它主张把探讨自然界和研究人体统一起来,根据自然界的变化规律来理解人体的生理、病理机制,并把这当作认识人体的一条重要方法论原则。当前,现代科学明显地显示出的综合发展趋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体现了朴素系统观点的古代科学的回应与验证。如今现代医学一枝独秀,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若各种医学可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东西方医学交相辉映,则更可为苍生造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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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新萍,郭霞珍;《内经》“四时五脏阴阳”理论相关性研究[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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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晓燕,郭霞珍;“肾应冬”与性腺轴相关性研究[J];中国医药学报;2003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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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evine RJ, Bordson BL, Mathew RM, et al. Deterioration of semen quality during summer in New Orleans [J]. Fertil Steril,1988,49 5:9-97.

[8] Smals AG, Kloppenborg PW, Benraad TJ. Circannual cycle in plasma testos- terone levels in man [J]. J Clin Endocrinat Metab,976,425:974-979.

[9] 罗卫芳,郭树仁,王友京.季节因素对男性尿睾酮、促间质细胞素水平的影响中国男科学杂志,286,4 5:265-267.

[10]谢启文;现代神经内分泌学[J].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23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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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奥.乌力吉,韩巴根那.等 蒙西医结和研究方法之探讨 [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5,11(2):47

[13]强巴赤列;藏族医药学源流[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97

[14]黄谨明 林辰 壮医药学 [M]南宁:广西氏族出版社,2006,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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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易沙克江.马合穆德等,中国医学百科全书维吾尔医学分卷,第三册,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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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后殖民主义 女性主义 中国科学史

abstract

postcolonialism,feminism and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some theoretical possibilities in historiographyduring its different periods, the study of history of science has different topics, and made the same topics ha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and meaning. new theories and perspective bring the study of history of science with new form and new interpretation constantly. very often, some ideas, theories and methodologies that came from other fields, have influenced history of science. for example, in recent years, postcolonialism and feminism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ontext, and they have shown their vitality in many fields,including history of science. some scholars have noticed already these new theories’ value for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however, related studies have not become mainstream in this field. based on the standpoint of historiographical perspective and methodology,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ossible influence and value of postcolonialism and feminism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key words: postcolonialism feminism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柯林伍德说过,研究任何历史问题都不能不研究其次级的历史,这里的次级历史指的是对该问题进行历史思考的历史。[1]站在科学编史学的立场,反思科学史研究的过去,分析和借鉴新的研究视角与纲领,对于促进科学史学科发展来说极为重要。

一 引言

20世纪之前的西方科学史研究基本从属于科学家与哲学-历史学家两大阵营,形成了相应的两大编史传统。这两类编史者基本上都不是职业的科学史家,他们编写出的专科史和综合史,都是实现各自领域某种目的一种手段,没有形成独特的编史纲领。在编史方法上,直到萨顿为止的这些编史学传统,往往都以编年史研究为主导,[2]在编史观念或多或少受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实证主义哲学把科学史看成是一系列新发现的出现,以及对既有观察材料的归纳总结过程,是不断趋向真理和进步的历史。在这种哲学背景中的科学观和科学史观影响下的科学编史工作,大多采用的是编年史方法,把科学史看成是最新理论在过去渐次出现的大事年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亚历山大•柯瓦雷开创的“观念论”科学史研究传统开始在科学史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这一编史传统强调科学的进步体现在科学理论与科学概念的进化上,可以说是新康德主义哲学史方法在科学史研究领域的某种体现。与此同时,另一种编史纲领也逐渐形成,这种社会史的编史纲领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的影响,强调把科学的发展置于复杂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更加关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环境对科学发展的影响。([3], p.24)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和“社会建构论”等思潮对西方科学史研究产生的影响也开始明显起来。

可见,西方科学史学史上的历次重大变化都受到了其他领域新观念和新方法的影响,积极吸收这些新的观念和方法,促成了科学史学科的不断进步。目前我国科学史研究仍然以实证传统为主,研究方法大多限于历史文献的考据和分析。尽管实证传统今后仍然可能是中国科学史研究的主要编史纲领之一,但要促进科学史学科的全面发展,我们也必须及时、合理地吸收相关领域的新观念和新方法。近些年来,西方科学史研究开始引入了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展现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对此,我们需要给予适当的关注。

二 后殖民主义科学史及其启示

后殖民主义是一种带有鲜明政治性和文化批判色彩的学术思潮,是多种文化政治理论和批评方法的集合性话语。它主要研究殖民时期之“后”,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文化话语权力关系,以及有关种族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国家民族文化、文化权力身份等新问题。[4]这一思潮是在对殖民主义的长期反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代表人物有葛兰西、法农、福柯、赛义德、斯皮瓦克、霍米•巴巴、莫汉蒂和汤林森等。

后殖民主义思潮最初集中在文化领域,主要关注东方主义与西方主义、文化霸权与文化身份、文化认同与阐释焦虑、文化殖民与语言殖民、跨文化经验与历史记忆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思潮开始影响到科学史研究,有关学者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科学在文化殖民中的作用与位置。虽然目前国内在文化研究等领域对后殖民主义的已形成了某种热点,但在科学哲学和科学史领域中,有分量的相关的研究却依然不多见。

美国科学史家路易斯•佩尔森(lewis pyenson)将“殖民地科学”作为一个专门领域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从1982年开始,以“文化帝国主义与精密科学”为题,论述了德国、荷兰和法国的物理学、地球物理学、天文学与文化帝国主义的关系。佩尔森认为,西方人总是把自然的数学法则看成是文明的显著标志,把由资本家支持发展起来的近代科学摆在世界面前,以显示其文化人的姿态;而实际上,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牛顿原理等这样一些物理法则对于实际应用来说,并非唯一有效。例如,对于建造结实耐用的桥梁来说,牛顿原理的作用,如同哥白尼理论对于航海那样,都不那么必需。理论上的一致性并不等于实践上的一致性。但是,殖民地科学家的工作由于显示出对自然的操控能力而得到了殖民地居民的尊敬,他们的工作为欧洲的优越性提供了根据,他们通过抽象活动抑制了从属地区的独立情感。通过文本分析,佩尔森还揭示了法国殖民者的科学文化殖民策略:仅仅显示科学优势还不能完全抑制殖民地人们的自由思想,他们还必须被说服,解放的程度是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自然提高的,任何东西也不能取代由科学带来的发展及其价值和意义。[5]

佩尔森的工作在科学史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医学史家保罗•帕拉蒂诺(paolo palladino)和米切尔•沃伯斯(michael worboys)在对他的工作进行批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后殖民主义视野中的科学史研究。他们批判了佩尔森关于描述性科学和精密科学的划分,认为精密科学同样带有帝国主义色彩;批判了佩尔森把文化殖民主义单独抽离出来考察的做法,认为科学文化殖民与经济、政治殖民等是交织在一起的;批判佩尔森忽略了殖民地科学文化对于宗主国科学文化的影响,忽略了殖民地人群的视角,并在潜意识将科学与帝国主义的关系简单地看成是帝国科学向殖民地单向的流动等缺陷,强调西方科学与殖民地科学之间的互动关系。[6]

此后,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西方女性主义学者桑德拉•哈丁(sandra. harding)将其女性主义理论置于后殖民主义研究这样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之中,坚持科学在文化上具有多元性这样一个基本立场,阐明了欧洲扩张与现代科学出现在欧洲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哈丁的工作中,充分地体现了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在深层背景上的趋同。哈丁认为,后殖民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是从欧洲中心文化之外确立其关注和概念框架的,这一研究将运用包容性更广的科学定义,这一定义鼓励我们重新考察它何时是有用的、何时求助于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代价太高。“科学”将被用来指称任何旨在系统地生产有关物质世界知识的活动。在这种宽泛的科学定义下,所有的科学知识,包括近代西方确立起来的科学,都是所谓的“地方性知识”,或者“本土知识体系”。她认为,后殖民主义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这种策略使得其能够探究不同文化的科技思想和实践的特色,它不仅可以为原有的概念框架添加新的研究主题,还能迫使概念框架本身发生变化。([7], p.11)在这里,“本土知识”,或者说“地方性知识”的概念,是一个及其重要核心概念,正是在对这个基本概念予以注重的基础上,我们才会推论出一系列重要可能结论。

后殖民主义科学史站在与传统科学史完全不同的立场上,从一种新的视角提出了诸多全新的见解。例如,在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史研究中,往往只关注近现代欧洲的科学,那种“地方性的知识”只在人类学之类的领域中才被合法地研究;而后殖民主义的研究立场则在多元文化的意义上,把“科学”的概念进行泛化,将各种“地方性知识”包容进来。后者的观念对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来说,有很大的价值。

首先,涉及到的是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古代有无科学”和“李约瑟难题”这两个问题曾一直困扰着中国科学史的研究者们,至今仍无定论。早自20世纪初,任鸿隽、竺可桢等老一辈科学史家就已讨论过前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些前辈们所指的科学,是在近代欧洲出现的科学理论、实验方法、组织机构、评判规则等一整套东西。如果我们将科学定义在这个范畴,那么中国古代无疑是没有科学的。很多持“无”观点的学者也多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持“有”的学者,往往更多的是从民族自尊心的立场来考虑,要为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提供一个合法性的地位。因为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科学,还哪来的科学史研究?然而,立足于后殖民主义科学史的立场,这一问题已经被消解了。因为在后殖民主义看来,与其他文化的系统知识传统一样,现代科学技术从若干重要方面看也属于地方性的知识体系,它们也产生过系统的无知模式。([7], p.74)在这样一种观点下,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的合法性地位便勿庸置疑。既然普适的、唯一的、标准的科学体系是不存在的,近代西方科学也是地方性的科学体系,我们不需要拿它来作为参照对象,就可以找到自身的研究合法性。同样,“李约瑟难题”在此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都是地方性知识,所以就不需去讨论“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科学”的问题。正所谓“在当我们采取了新的、不将欧洲的近代科学作为参照标准,而是以一种非辉格式的立场,更关注非西方科学的本土与境及其意义,‘李约瑟问题’就不再成为一个必然的研究出发点,不再是采取这种立场的科学史家首要关心的核心问题了。”[8]

其次,从这一扩展的科学定义出发,后殖民主义的视野将为中国科学史研究,尤其是古代科学史研究开辟广阔的问题域。

由此所涉及到的,实质上是一个科学观的基本问题。原来被看作是民间信仰或巫术迷信(而在实际的分析中却可以看出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的那些知识,在这里也取得了被研究的合法性。例如,针灸学、草药学、古代妇科、女医等都可得到与传统的数学、天文、物理等知识相类似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主流科学史也曾研究过燃素说、炼金术等内容,然而不同的是,它是把这些主流科学之外的内容作为与主流科学相关的背景来研究,而后殖民主义科学史却给予这些非主流的知识以独立的合法性地位。此外,后殖民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其研究方法十分多样丰富,大多采用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这些具体的分析方法也可为中国科学史研究所借鉴。

三 女性主义科学史及其启示

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从西方女权主义政治运动中派生出了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它运用女性主义特有的观点和立场,将关注的焦点对准了范围广泛的各门学科。([3], pp88-89)其中,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源于与科学相关的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使得学者们开始思考科学史上女性科学家如此之少的根本原因:究竟是女性出了问题,还是科学出了问题?科学在本质上是否与父权制相关?

为回答这些问题,西方女性主义科学史和科学哲学者一方面开始致力于寻找科学史中被忽略的重要女性科学家,恢复她们在科学史上的“席位”。这些研究既希望通过补充女性科学家的历史来完善既有的科学史,也试图确证不是女性出了问题,而是科学出了问题。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的学者转向批判科学中的男性中心主义偏见,揭示近代科学的“父权制”根源。例如,女性主义学者卡洛林•麦茜特(carolyn merchant)、伊芙琳•福克斯•凯勒(evelyn fox keller)、桑德拉•哈丁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科学从其历史起源开始,便具有性别建构的性质。[9]与此同时,很多女性主义学者注意到,这种被社会性别观念和性别意识形态建构的科学,反过来又进一步说明和强化着社会性别观念本身。他们通过研究自古希腊到20世纪的生物学史和医学史,充分说明了科学对性别差异和性别本质的建构和强化关系。例如,席宾格尔(londa schiebinger)、图安娜(nancy tuana)、欧德苏瑞(nelly oudshoorn)等就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揭示了科学与性别意识形态互相建构、互相强化的本质。[10]可见,正如唐娜•哈拉威(donna haraway)所认为的,批判性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不必将自身局限在科学中的女性主题上,而应该从各种角度深入分析科学中随处存在的父权制现象,[11]也正是这种批判性的分析视角,构成了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在科学史研究领域的重要位置。使得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越来越成为西方科学史研究的一个新颖而极具潜力的方面,越来越受到关注。 [12]这里就这一新的编史观念之于中国科学史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与价值做初步的理论分析。

第一,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给中国科学史研究提供新的问题域。

如同思想史编史传统的出现为科学史研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一样,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关注女性对科学所做的贡献,关注科学背后隐藏着的性别权力关系结构,关注科学事件对女性的影响,关注科学对女性本质的规定,关注与女性相关的“边缘”科学史等这些不能为以往科学史研究所注意到的内容。如果把女性主义视角纳入到中国科学史的研究中去,无疑将会为中国科学史研究开辟广阔的问题域。

传统中国科学史研究对女性关注很少,有的学者可能认为,女性科技人物研究得少,不是因为他们不关注女性,而是因为她们本来就对科学贡献少,历史文献记载的也少。事实上,在近期学者对中国古代所有科技人物的生卒年资料进行搜集时,收编了上溯春秋时代,下迄民国末年,甚至少数延伸到20世纪50年代;空间上限于在中国出生和去世者,以致少数在外国去世者在内的中国古代科技人物;本着凡是能找到的妇女科技人物,全部收编的原则,最后在所收入的1522名人物之中,女性确实仅占19名。[13]然而,站在女性主义立场来看,这正说明了女性在科学史上的“集体失忆”,她们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们的科学工作被由男性掌控的历史文本所忽略和边缘化,她们没有话语权,没有历史记忆。为此,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除了要挖掘和恢复被以往科学史忽略的女性科学人物之外,更重要的是从既有科学历史文本中分析女性受压制、被忽略的原因,解构文本背后的性别权力关系。 ([14], p.166)

以医学史为例,要研究中国古代女医问题,从女性主义编史学的视角出发,首先必须进行古代女医的发现、填补研究。然后还要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性别制度的规定及其在医学领域的体现、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实际运作与性别制度、观念的规范之间的差距、男医与女医的个人身份认同、医学文本中的“女性形象”与“女医形象”等问题,分析古代各种医学话语本身的非中立性、非客观性,重新思考古代医学领域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假定等等,这些都是不可能在有性别盲点的科学史中被考虑到的内容。医学史的情况如此,其他学科史研究的情况也如此。

第二,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为中国科学史研究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方法。

尽管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内部流派纷呈、观点多样,但作为学术研究,它们共享一个基本的概念范畴,即社会性别(gender)。这一概念指的是,社会文化建构起来的一套强加于男女的不同看法和标准以及男女必须遵循的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等,它区别于传统的生理性别(sex),是社会建构的产物,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14],p.4)社会性别既是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分析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除了会发现传统科学史研究发现不了的新问题之外,还能对传统科学史已经研究或正在研究的问题,从新的分析方法和切入点入手,得出与前者不同的结论和评价。

笔者曾以第八届东亚国家科学史会议论文集中的两篇医学史论文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这两篇论文考察的都是中国古代女医问题,但由于采用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和分析的深度也有所不同。[15]具体而言,其中一位学者通过对古代女医的医术技能、医学教育和医学地位等的分析认为:古代一些下层女医在医术和道德上都不行,杰出的男女医得到的尊敬一样。这些结论限于文献表面文字的搜集和总结,没有对文献作者及其意图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中国古代记载女医的文献为何如此稀少的原因,也只是简单地从封建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压迫角度稍做分析,因而结论也鲜有新意。[16]另外一位西方学者则从社会性别视角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揭示了古代男女医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认为得到尊重的女医只是少数有家学背景的人;然后分析认为文献材料的男性作者们对女医的医术和道德进行了诋毁,并认为诋毁的背后掩藏着上层社会意识形态与男医共有的对女医的排斥立场和意图。此外,她还注意到了不同女医之间的差异,以及医学文化的多元化等问题。[17]这种不同的立场,特别是因有无社会性别意识以及对于医学的社会性别维度的认识的差异所导致的研究风格与结论的差异,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此外,女性主义对科学史进行研究所采用的具体分析方法包括隐喻分析、解释学方法和深度访谈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别于传统科学史研究的方法,值得借鉴。其中,隐喻分析是西方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关键方法。因为隐喻常常表达着人们对于事物的基本认知和评价方式,通过对科学中涉及到的性别隐喻进行分析,能揭示出科学史中的性别关系结构。

第三,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引起对传统科学观和科学史观的反思。

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与女性主义科学批判是紧密相关的,它们除了对传统科学史研究的

视角、方法和内容等产生影响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支撑在其背后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进行了反思和批判。

传统的科学观认为,科学是价值中立的、纯粹客观的、超乎社会之外的知识活动,它与

性别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内在关联,即使科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那也只是科学之外的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在科学领域的折射而已。建立在此科学观基础上的传统科学史研究,则把科学史看成是普遍的、抽象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科学活动的历史,且这一历史有其独立的内在发展逻辑。女性主义科学观则认为,所谓价值中立、性别无涉的纯粹科学只不过是父权制文化从封建教会时期转向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一种观念上的人为建构,它并不具有建构者所认定和宣称的普遍性,它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18]

可见,在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者看来,近代西方科学“进步”的历史是其与父权制意识形态相互结合、加强的历史,传统的科学编史学将科学看成是脱离社会情境的、纯粹的、抽象的、价值中立的智力活动,因而无法揭示社会、经济、政治、性别等对科学的影响。也就是说,科学活动不仅与性别、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紧密相关,科学知识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它的形成是负载了利益与价值取向的。随着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传统的引入,这种新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将会在中国科学史研究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科学史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内史”实证研究,而应该考虑到历史的具体情景及其与多种社会因素,尤其是与社会性别之间的交互作用。

四 余论

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都是西方20世纪以来兴起的重要思潮,它们有很多相似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白人男性心目中,妇女与殖民地民族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相似性。他(她)们都处在边缘、从属的位置,都被白人男性看作是异己的他者,正是这种相似性,使女性主义与后殖民主义有了一种天然的亲合力,二者之间展开了频繁的交流和对话。[19]

对于科学史研究来说,它们都为传统科学史研究开辟了广阔的问题域,引入了新的分析视角与方法,对传统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后殖民主义背景下的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因其主要关注第三世界的女性科学史,对于身处第三世界,具有性别研究盲点的中国科学史研究来说,尤其需要引起关注。然而尽管如此,国内科学史界对这些新思潮持有的仍是或漠视或误解的态度,为此,有必要对一些问题给予澄清。

第一,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目的不是狭隘的‘女性’目的,而是更强调以边缘人的视角对主导地位的科学建制进行批判、审视和重建。第二,研究女性主义科学史的学者不一定就是女性。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同传统科学史研究一样,是男女主体都可从事的工作。第三,研究科学中的妇女不一定就是女性主义科学史,没有直接关涉女性主题不一定就不是女性主义科学史,判断的标准在于社会性别视角和批判性分析维度的运用。 ([14], pp.166-167)第四,后殖民主义视角下的科学史研究不是完全否定西方近代科学,而是要消解其普遍性与抽象性,不是要以弱势边缘的“科学”取代它,而是强调科学文化的多样性、多元化共存与相互协调发展。第五,研究殖民地的帝国科学机构和科学活动,不一定就是后殖民主义的科学史研究,后者的关键在于对帝国科学文化的殖民化性质进行揭示与批判。第六,采用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方法,并不表示抛弃传统科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例如文献考证与分析等仍将是具体研究过程中重要方法。第七,不是在西方可能过时的理论就不能引入和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在美国已经没有当初那么受欢迎,言下之意,我们没必要去关注和研究。首先,对某个思潮或流派的历史研究并不会因为其过时而停止;其次,在没有认真分析过这些对西方科学史研究产生深刻影响的新思潮之前,就不假思索地将其弃置一旁,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再次,我们还可以提问:在当下并不过时的思潮又是什么?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恐怕也远非易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思潮,我们可以照搬来应用于我们的科学史研究。对于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做冷静的分析,要时刻注意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殊性、中国传统科学及科学观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中西方在文化、民族、性别制度、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种种差异,在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共同点和特性,立足于本国具体情境,在避免极端保守的民族主义倾向的同时,也谨防后殖民主义文化对我们形成的新的文化殖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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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章梅芳、刘兵: 女性主义医学史研究的意义——对两个相关科学史研究案例的比较研究[j]. 中国科技史杂志, 2005(2): 167-175.

[16] zheng jin-sheng, female medical workers in ancient china[a], in yung sik kim and francesca bray, eds. current perspectives i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east asia[c],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99: 460-466.

[17] charlotte furth, women as healers in the ming dynasty china[a], in yung sik kim and francesca bray, eds. current perspectives i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east asia[c],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99:467-477.

生殖医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后殖民主义 女性主义 中国科学史

abstract

postcolonialism,feminism and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some theoretical possibilities in historiographyduring its different periods, the study of history of science has different topics, and made the same topics ha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and meaning. new theories and perspective bring the study of history of science with new form and new interpretation constantly. very often, some ideas, theories and methodologies that came from other fields, have influenced history of science. for example, in recent years, postcolonialism and feminism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ontext, and they have shown their vitality in many fields,including history of science. some scholars have noticed already these new theories’ value for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however, related studies have not become mainstream in this field. based on the standpoint of historiographical perspective and methodology,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ossible influence and value of postcolonialism and feminism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key words: postcolonialism feminism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柯林伍德说过,研究任何历史问题都不能不研究其次级的历史,这里的次级历史指的是对该问题进行历史思考的历史。[1]站在科学编史学的立场,反思科学史研究的过去,分析和借鉴新的研究视角与纲领,对于促进科学史学科发展来说极为重要。

一 引言

20世纪之前的西方科学史研究基本从属于科学家与哲学-历史学家两大阵营,形成了相应的两大编史传统。这两类编史者基本上都不是职业的科学史家,他们编写出的专科史和综合史,都是实现各自领域某种目的一种手段,没有形成独特的编史纲领。在编史方法上,直到萨顿为止的这些编史学传统,往往都以编年史研究为主导,[2]在编史观念或多或少受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实证主义哲学把科学史看成是一系列新发现的出现,以及对既有观察材料的归纳总结过程,是不断趋向真理和进步的历史。在这种哲学背景中的科学观和科学史观影响下的科学编史工作,大多采用的是编年史方法,把科学史看成是最新理论在过去渐次出现的大事年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亚历山大•柯瓦雷开创的“观念论”科学史研究传统开始在科学史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这一编史传统强调科学的进步体现在科学理论与科学概念的进化上,可以说是新康德主义哲学史方法在科学史研究领域的某种体现。与此同时,另一种编史纲领也逐渐形成,这种社会史的编史纲领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的影响,强调把科学的发展置于复杂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更加关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环境对科学发展的影响。([3], p.24)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和“社会建构论”等思潮对西方科学史研究产生的影响也开始明显起来。

可见,西方科学史学史上的历次重大变化都受到了其他领域新观念和新方法的影响,积极吸收这些新的观念和方法,促成了科学史学科的不断进步。目前我国科学史研究仍然以实证传统为主,研究方法大多限于历史文献的考据和分析。尽管实证传统今后仍然可能是中国科学史研究的主要编史纲领之一,但要促进科学史学科的全面发展,我们也必须及时、合理地吸收相关领域的新观念和新方法。近些年来,西方科学史研究开始引入了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展现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对此,我们需要给予适当的关注。

二 后殖民主义科学史及其启示

后殖民主义是一种带有鲜明政治性和文化批判色彩的学术思潮,是多种文化政治理论和批评方法的集合性话语。它主要研究殖民时期之“后”,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文化话语权力关系,以及有关种族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国家民族文化、文化权力身份等新问题。[4]这一思潮是在对殖民主义的长期反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代表人物有葛兰西、法农、福柯、赛义德、斯皮瓦克、霍米•巴巴、莫汉蒂和汤林森等。

后殖民主义思潮最初集中在文化领域,主要关注东方主义与西方主义、文化霸权与文化身份、文化认同与阐释焦虑、文化殖民与语言殖民、跨文化经验与历史记忆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思潮开始影响到科学史研究,有关学者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科学在文化殖民中的作用与位置。虽然目前国内在文化研究等领域对后殖民主义的已形成了某种热点,但在科学哲学和科学史领域中,有分量的相关的研究却依然不多见。

美国科学史家路易斯•佩尔森(lewis pyenson)将“殖民地科学”作为一个专门领域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从1982年开始,以“文化帝国主义与精密科学”为题,论述了德国、荷兰和法国的物理学、地球物理学、天文学与文化帝国主义的关系。佩尔森认为,西方人总是把自然的数学法则看成是文明的显著标志,把由资本家支持发展起来的近代科学摆在世界面前,以显示其文化人的姿态;而实际上,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牛顿原理等这样一些物理法则对于实际应用来说,并非唯一有效。例如,对于建造结实耐用的桥梁来说,牛顿原理的作用,如同哥白尼理论对于航海那样,都不那么必需。理论上的一致性并不等于实践上的一致性。但是,殖民地科学家的工作由于显示出对自然的操控能力而得到了殖民地居民的尊敬,他们的工作为欧洲的优越性提供了根据,他们通过抽象活动抑制了从属地区的独立情感。通过文本分析,佩尔森还揭示了法国殖民者的科学文化殖民策略:仅仅显示科学优势还不能完全抑制殖民地人们的自由思想,他们还必须被说服,解放的程度是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自然提高的,任何东西也不能取代由科学带来的发展及其价值和意义。[5]

佩尔森的工作在科学史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医学史家保罗•帕拉蒂诺(paolo palladino)和米切尔•沃伯斯(michael worboys)在对他的工作进行批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后殖民主义视野中的科学史研究。他们批判了佩尔森关于描述性科学和精密科学的划分,认为精密科学同样带有帝国主义色彩;批判了佩尔森把文化殖民主义单独抽离出来考察的做法,认为科学文化殖民与经济、政治殖民等是交织在一起的;批判佩尔森忽略了殖民地科学文化对于宗主国科学文化的影响,忽略了殖民地人群的视角,并在潜意识将科学与帝国主义的关系简单地看成是帝国科学向殖民地单向的流动等缺陷,强调西方科学与殖民地科学之间的互动关系。[6]

此后,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西方女性主义学者桑德拉•哈丁(sandra. harding)将其女性主义理论置于后殖民主义研究这样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之中,坚持科学在文化上具有多元性这样一个基本立场,阐明了欧洲扩张与现代科学出现在欧洲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哈丁的工作中,充分地体现了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在深层背景上的趋同。哈丁认为,后殖民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是从欧洲中心文化之外确立其关注和概念框架的,这一研究将运用包容性更广的科学定义,这一定义鼓励我们重新考察它何时是有用的、何时求助于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代价太高。“科学”将被用来指称任何旨在系统地生产有关物质世界知识的活动。在这种宽泛的科学定义下,所有的科学知识,包括近代西方确立起来的科学,都是所谓的“地方性知识”,或者“本土知识体系”。她认为,后殖民主义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这种策略使得其能够探究不同文化的科技思想和实践的特色,它不仅可以为原有的概念框架添加新的研究主题,还能迫使概念框架本身发生变化。([7], p.11)在这里,“本土知识”,或者说“地方性知识”的概念,是一个及其重要核心概念,正是在对这个基本概念予以注重的基础上,我们才会推论出一系列重要可能结论。

后殖民主义科学史站在与传统科学史完全不同的立场上,从一种新的视角提出了诸多全新的见解。例如,在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史研究中,往往只关注近现代欧洲的科学,那种“地方性的知识”只在人类学之类的领域中才被合法地研究;而后殖民主义的研究立场则在多元文化的意义上,把“科学”的概念进行泛化,将各种“地方性知识”包容进来。后者的观念对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来说,有很大的价值。

首先,涉及到的是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古代有无科学”和“李约瑟难题”这两个问题曾一直困扰着中国科学史的研究者们,至今仍无定论。早自20世纪初,任鸿隽、竺可桢等老一辈科学史家就已讨论过前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些前辈们所指的科学,是在近代欧洲出现的科学理论、实验方法、组织机构、评判规则等一整套东西。如果我们将科学定义在这个范畴,那么中国古代无疑是没有科学的。很多持“无”观点的学者也多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持“有”的学者,往往更多的是从民族自尊心的立场来考虑,要为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提供一个合法性的地位。因为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科学,还哪来的科学史研究?然而,立足于后殖民主义科学史的立场,这一问题已经被消解了。因为在后殖民主义看来,与其他文化的系统知识传统一样,现代科学技术从若干重要方面看也属于地方性的知识体系,它们也产生过系统的无知模式。([7], p.74)在这样一种观点下,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的合法性地位便勿庸置疑。既然普适的、唯一的、标准的科学体系是不存在的,近代西方科学也是地方性的科学体系,我们不需要拿它来作为参照对象,就可以找到自身的研究合法性。同样,“李约瑟难题”在此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都是地方性知识,所以就不需去讨论“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科学”的问题。正所谓“在当我们采取了新的、不将欧洲的近代科学作为参照标准,而是以一种非辉格式的立场,更关注非西方科学的本土与境及其意义,‘李约瑟问题’就不再成为一个必然的研究出发点,不再是采取这种立场的科学史家首要关心的核心问题了。”[8]

其次,从这一扩展的科学定义出发,后殖民主义的视野将为中国科学史研究,尤其是古代科学史研究开辟广阔的问题域。

由此所涉及到的,实质上是一个科学观的基本问题。原来被看作是民间信仰或巫术迷信(而在实际的分析中却可以看出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的那些知识,在这里也取得了被研究的合法性。例如,针灸学、草药学、古代妇科、女医等都可得到与传统的数学、天文、物理等知识相类似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主流科学史也曾研究过燃素说、炼金术等内容,然而不同的是,它是把这些主流科学之外的内容作为与主流科学相关的背景来研究,而后殖民主义科学史却给予这些非主流的知识以独立的合法性地位。此外,后殖民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其研究方法十分多样丰富,大多采用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这些具体的分析方法也可为中国科学史研究所借鉴。

三 女性主义科学史及其启示

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从西方女权主义政治运动中派生出了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它运用女性主义特有的观点和立场,将关注的焦点对准了范围广泛的各门学科。([3], pp88-89)其中,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源于与科学相关的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使得学者们开始思考科学史上女性科学家如此之少的根本原因:究竟是女性出了问题,还是科学出了问题?科学在本质上是否与父权制相关?

为回答这些问题,西方女性主义科学史和科学哲学者一方面开始致力于寻找科学史中被忽略的重要女性科学家,恢复她们在科学史上的“席位”。这些研究既希望通过补充女性科学家的历史来完善既有的科学史,也试图确证不是女性出了问题,而是科学出了问题。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的学者转向批判科学中的男性中心主义偏见,揭示近代科学的“父权制”根源。例如,女性主义学者卡洛林•麦茜特(carolyn merchant)、伊芙琳•福克斯•凯勒(evelyn fox keller)、桑德拉•哈丁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科学从其历史起源开始,便具有性别建构的性质。[9]与此同时,很多女性主义学者注意到,这种被社会性别观念和性别意识形态建构的科学,反过来又进一步说明和强化着社会性别观念本身。他们通过研究自古希腊到20世纪的生物学史和医学史,充分说明了科学对性别差异和性别本质的建构和强化关系。例如,席宾格尔(londa schiebinger)、图安娜(nancy tuana)、欧德苏瑞(nelly oudshoorn)等就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揭示了科学与性别意识形态互相建构、互相强化的本质。[10]可见,正如唐娜•哈拉威(donna haraway)所认为的,批判性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不必将自身局限在科学中的女性主题上,而应该从各种角度深入分析科学中随处存在的父权制现象,[11]也正是这种批判性的分析视角,构成了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在科学史研究领域的重要位置。使得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越来越成为西方科学史研究的一个新颖而极具潜力的方面,越来越受到关注。 [12]这里就这一新的编史观念之于中国科学史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与价值做初步的理论分析。

第一,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给中国科学史研究提供新的问题域。

如同思想史编史传统的出现为科学史研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一样,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关注女性对科学所做的贡献,关注科学背后隐藏着的性别权力关系结构,关注科学事件对女性的影响,关注科学对女性本质的规定,关注与女性相关的“边缘”科学史等这些不能为以往科学史研究所注意到的内容。如果把女性主义视角纳入到中国科学史的研究中去,无疑将会为中国科学史研究开辟广阔的问题域。

传统中国科学史研究对女性关注很少,有的学者可能认为,女性科技人物研究得少,不是因为他们不关注女性,而是因为她们本来就对科学贡献少,历史文献记载的也少。事实上,在近期学者对中国古代所有科技人物的生卒年资料进行搜集时,收编了上溯春秋时代,下迄民国末年,甚至少数延伸到20世纪50年代;空间上限于在中国出生和去世者,以致少数在外国去世者在内的中国古代科技人物;本着凡是能找到的妇女科技人物,全部收编的原则,最后在所收入的1522名人物之中,女性确实仅占19名。[13]然而,站在女性主义立场来看,这正说明了女性在科学史上的“集体失忆”,她们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们的科学工作被由男性掌控的历史文本所忽略和边缘化,她们没有话语权,没有历史记忆。为此,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除了要挖掘和恢复被以往科学史忽略的女性科学人物之外,更重要的是从既有科学历史文本中分析女性受压制、被忽略的原因,解构文本背后的性别权力关系。 ([14], p.166)

以医学史为例,要研究中国古代女医问题,从女性主义编史学的视角出发,首先必须进行古代女医的发现、填补研究。然后还要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性别制度的规定及其在医学领域的体现、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实际运作与性别制度、观念的规范之间的差距、男医与女医的个人身份认同、医学文本中的“女性形象”与“女医形象”等问题,分析古代各种医学话语本身的非中立性、非客观性,重新思考古代医学领域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假定等等,这些都是不可能在有性别盲点的科学史中被考虑到的内容。医学史的情况如此,其他学科史研究的情况也如此。

第二,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为中国科学史研究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方法。

尽管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内部流派纷呈、观点多样,但作为学术研究,它们共享一个基本的概念范畴,即社会性别(gender)。这一概念指的是,社会文化建构起来的一套强加于男女的不同看法和标准以及男女必须遵循的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等,它区别于传统的生理性别(sex),是社会建构的产物,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14],p.4)社会性别既是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分析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除了会发现传统科学史研究发现不了的新问题之外,还能对传统科学史已经研究或正在研究的问题,从新的分析方法和切入点入手,得出与前者不同的结论和评价。

笔者曾以第八届东亚国家科学史会议论文集中的两篇医学史论文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这两篇论文考察的都是中国古代女医问题,但由于采用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和分析的深度也有所不同。[15]具体而言,其中一位学者通过对古代女医的医术技能、医学教育和医学地位等的分析认为:古代一些下层女医在医术和道德上都不行,杰出的男女医得到的尊敬一样。这些结论限于文献表面文字的搜集和总结,没有对文献作者及其意图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中国古代记载女医的文献为何如此稀少的原因,也只是简单地从封建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压迫角度稍做分析,因而结论也鲜有新意。[16]另外一位西方学者则从社会性别视角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揭示了古代男女医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认为得到尊重的女医只是少数有家学背景的人;然后分析认为文献材料的男性作者们对女医的医术和道德进行了诋毁,并认为诋毁的背后掩藏着上层社会意识形态与男医共有的对女医的排斥立场和意图。此外,她还注意到了不同女医之间的差异,以及医学文化的多元化等问题。[17]这种不同的立场,特别是因有无社会性别意识以及对于医学的社会性别维度的认识的差异所导致的研究风格与结论的差异,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此外,女性主义对科学史进行研究所采用的具体分析方法包括隐喻分析、解释学方法和深度访谈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别于传统科学史研究的方法,值得借鉴。其中,隐喻分析是西方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关键方法。因为隐喻常常表达着人们对于事物的基本认知和评价方式,通过对科学中涉及到的性别隐喻进行分析,能揭示出科学史中的性别关系结构。

第三,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引起对传统科学观和科学史观的反思。

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与女性主义科学批判是紧密相关的,它们除了对传统科学史研究的

视角、方法和内容等产生影响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支撑在其背后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进行了反思和批判。

传统的科学观认为,科学是价值中立的、纯粹客观的、超乎社会之外的知识活动,它与

性别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内在关联,即使科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那也只是科学之外的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在科学领域的折射而已。建立在此科学观基础上的传统科学史研究,则把科学史看成是普遍的、抽象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科学活动的历史,且这一历史有其独立的内在发展逻辑。女性主义科学观则认为,所谓价值中立、性别无涉的纯粹科学只不过是父权制文化从封建教会时期转向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一种观念上的人为建构,它并不具有建构者所认定和宣称的普遍性,它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18]

可见,在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者看来,近代西方科学“进步”的历史是其与父权制意识形态相互结合、加强的历史,传统的科学编史学将科学看成是脱离社会情境的、纯粹的、抽象的、价值中立的智力活动,因而无法揭示社会、经济、政治、性别等对科学的影响。也就是说,科学活动不仅与性别、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紧密相关,科学知识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它的形成是负载了利益与价值取向的。随着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传统的引入,这种新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将会在中国科学史研究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科学史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内史”实证研究,而应该考虑到历史的具体情景及其与多种社会因素,尤其是与社会性别之间的交互作用。

四 余论

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都是西方20世纪以来兴起的重要思潮,它们有很多相似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白人男性心目中,妇女与殖民地民族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相似性。他(她)们都处在边缘、从属的位置,都被白人男性看作是异己的他者,正是这种相似性,使女性主义与后殖民主义有了一种天然的亲合力,二者之间展开了频繁的交流和对话。[19]

对于科学史研究来说,它们都为传统科学史研究开辟了广阔的问题域,引入了新的分析视角与方法,对传统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后殖民主义背景下的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因其主要关注第三世界的女性科学史,对于身处第三世界,具有性别研究盲点的中国科学史研究来说,尤其需要引起关注。然而尽管如此,国内科学史界对这些新思潮持有的仍是或漠视或误解的态度,为此,有必要对一些问题给予澄清。

第一,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目的不是狭隘的‘女性’目的,而是更强调以边缘人的视角对主导地位的科学建制进行批判、审视和重建。第二,研究女性主义科学史的学者不一定就是女性。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同传统科学史研究一样,是男女主体都可从事的工作。第三,研究科学中的妇女不一定就是女性主义科学史,没有直接关涉女性主题不一定就不是女性主义科学史,判断的标准在于社会性别视角和批判性分析维度的运用。 ([14], pp.166-167)第四,后殖民主义视角下的科学史研究不是完全否定西方近代科学,而是要消解其普遍性与抽象性,不是要以弱势边缘的“科学”取代它,而是强调科学文化的多样性、多元化共存与相互协调发展。第五,研究殖民地的帝国科学机构和科学活动,不一定就是后殖民主义的科学史研究,后者的关键在于对帝国科学文化的殖民化性质进行揭示与批判。第六,采用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方法,并不表示抛弃传统科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例如文献考证与分析等仍将是具体研究过程中重要方法。第七,不是在西方可能过时的理论就不能引入和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在美国已经没有当初那么受欢迎,言下之意,我们没必要去关注和研究。首先,对某个思潮或流派的历史研究并不会因为其过时而停止;其次,在没有认真分析过这些对西方科学史研究产生深刻影响的新思潮之前,就不假思索地将其弃置一旁,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再次,我们还可以提问:在当下并不过时的思潮又是什么?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恐怕也远非易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思潮,我们可以照搬来应用于我们的科学史研究。对于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做冷静的分析,要时刻注意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殊性、中国传统科学及科学观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中西方在文化、民族、性别制度、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种种差异,在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共同点和特性,立足于本国具体情境,在避免极端保守的民族主义倾向的同时,也谨防后殖民主义文化对我们形成的新的文化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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