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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论文关键词: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先行先试权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一)绿色信贷制度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二)绿色证券制度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绿色金融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研究也并不成熟。而事实上,绿色金融概念在国际金融业界已使用多年。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发挥其创造性思维把环境影响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之中,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以此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充足资金。

二、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金融行业应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之中。金融业要发挥好配置和调控资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增加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同时,更要利用提供审慎的金融专业服务的时机促进企业降低能耗、节能减排、革新技术以此增加社会福利。

2.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盲目追求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政绩,全国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然遍地开花,增速偏快。马克思曾说过:“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这些行业迅速扩张的背后,金融业的商业贷款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各类金融机构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保问题,如在审批程序中加入环评制度,对违规违超限企业从融资根源上进行控制。使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加大环保投入,实现企业盈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3.实施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金融业环境风险控制

营利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风险控制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动之安全性与企业环境状况之稳定性间的相互关系也逐渐唤起各方的关注。面对我国的依旧严重环境问题,不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实行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迫在眉睫。企业滥用金融行业的贷款融资,给金融业自身造成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4.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顺应接轨国际潮流之“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该原则已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赤道原则作为国际实施绿色信贷的通行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为便于国际社会交往、顺利地参与国际融资项目,我国金融行业有必要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建立有关的绿色信贷机制。

三、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1.我国绿色金融实践概况

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时间比发达国家起步晚。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导者,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设计能效融资项目产品,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首期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唯一一家合作银行2006年,国内首家推出能效项目融资产品;2007年,在国内首家推出碳金融综合服务;2008年,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国内首家成立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10年,将绿色金融从企业项目领域延伸到个人消费领域,在全国首发低碳信用卡;2011年,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授信等创新性的绿色信贷产品也陆续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续金融中心为总行一级部门,成立可持续金融部,全方位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而后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也相继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并在操作层面上制定具体措施,推出了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到现在,我国形成了以银行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种发展方式为支撑的绿色金融。

2.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成为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发展比较迅速的阶段。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国内金融机构要将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同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并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向企业贷款考虑的因素。2001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该对有关政策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要发挥金融手段的杠杆优势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机统一。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的开始,同年七月三部门再次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8年1月,环境保护部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来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技术与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督促国内银行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层次低。近些年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可以看出,现有的关于绿色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定的专门绿色金融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导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二是内容不全面。起步较晚导致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内容欠缺、滞后,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还仅局限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强。纵观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部委意见和指引,因而实践中难于执行和落实,操作性不强;四是缺少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从法的强制性角度,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实体法基础。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的条例条款规定都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手段,以致于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综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对政策调整和现实问题而出台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难以形成缜密逻辑的法律体系,更难以肩负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为绿色金融良好向上发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国绿色金融立法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3亿中华儿女都为建设美丽中国奋斗之时,我们应大力加强绿色金融立法,落实现有规定措施,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引导绿色金融在全社会的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设想

①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确体现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为指导思想,以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为直接目的,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除了明确绿色金融等定义,还要明确监督机关主体和各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激励措施方面,可全面运用利率政策,税收政策,授信额度等措施建立相关奖励机制,扶持工艺、设备、技术高的企业。法律责任方面,规定金融企业因违法本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完善绿色信贷制度。

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实施绿色信贷,及时处境经济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要建立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以保障信贷安全。严格规定贷款人的注意义务,要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落实到客户调查、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的环节。若未尽到有关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③完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经验很值得借鉴,日本投资银行是注册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其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我国亦应当建立类似“绿色生态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宏观指导绿色投资方向,同时做好大型环保项目资金的管理。

④完善绿色证券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报告已经明确把“生态文明”写进了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里。向绿色和可持续转型已成为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从战略高度出发,通过证券监管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报告制度,使企业在日常活动和重大决策中都必须考虑到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

⑤完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

顺应国际上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对环境产生环境污染物多、易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电、有毒废弃物处理的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科学设计险种、保险费率和除外责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同时保证事故发生时受损人员及时得到赔偿。

⑥完善绿色金融责任机制。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绿色金融;信贷支持

一、循环经济是国际金融危机中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经济金融格局,中国经济已经领先世界开始复苏,在新格局下,循环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动调整路径,是中国下一轮经济增长的主旋律。

2009年上半年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循环经济发展呈现加速趋势。首先,经济增长的总体能源消耗呈下降趋势。2009年一季度,能源消费总量增长3.04%,而gdp同比增长6.1%,反映了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同比降低2.89%.降幅比去年同期加快0.27个百分点。六大能源消费较高行业工业增加值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12.5个百分点。其次,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各种能源加工转换的总效率提高1.55个百分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回收利用能量1935万吨标准煤,回收利用率为2.25%.最后,投资结构中,节能减排项目增幅较大。2008年11月,国家紧急部署的1000亿元用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新增中央投资中,约200亿元是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环保技术示范项目;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今年1—5月,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完成投资915亿元、23042亿元和2956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9.7%、29.1%和34.9%.如果我们把第一、第三产业作为低能源和资源消耗产业,把第二产业作为相对资源能源消耗型产业,显然,第一、第三产业投资增长显著高于第二产业投资增幅。

以上数据表明,能源消费总体回升、单位gdp能耗下降,中国投资结构正经历巨大转折,中国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拉动力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迁,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绿色金融支持

金融作为一国经济的核心,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一国的金融越发达,其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前提的循环经济要大发展,自然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的绿色化经营就是对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最好的支持。

绿色金融就是将环境保护纳入金融功能的服务范畴,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进行融合,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也是金融功能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十一五”期间,仅环保投入预计将达到14000亿元,中央财政以每年18%的增长速度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支持,其中金融力量的支持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绿色金融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需要高投入,因而离不开绿色金融支持;二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特征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多样性,从而离不开绿色金融支持。

1、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需要绿色金融支持

循环经济倡导的3r(reduce,recycle,reuse)原则以资源节约和生态效率为目标,以技术进步为前提——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的先进制造企业中率先实践也印证了这一模式所需要的技术进步前提。

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与生态效率导向的技术进步推动其产业结构转型的方向是资源再生产行业和环保产业比重的不断增加,同时资源生产率将取代劳动生产率成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标志。然而,这也意味着技术进步的方向从追求劳动生产率转向资源生产率。

由劳动节约的技术进步转向资源节约的技术进步,必然会增加关联行业的技术开发成本并伴随着技术的不经济性,技术开发与实施过程亦存在各种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自然风险。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客观上需要绿色金融手段的支持。

同时,作为新型行业的资源再生产和环保产业,在其起步阶段,受技术约束与市场规模限制,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有限,其发展过程同样需要有相应的绿色金融手段的有效支持。

循环经济技术的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而发展成为一个个微观循环经济体系,由点带面形成更大范围的中观和宏观循环经济体系,没有强大的资金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金融支持体系,才能全方位地满足循环经济产业化的金融需求。

2、循环经济的投资特征决定其需要绿色金融支持

循环经济发展的多层次特征导致对融资方式多样性的要求,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体系有着不同的融资需求。在企业层面上,由于企业属于竞争市场中的微观经济主体,生产的效益目标明确,最需要对其技术改造或新型生态技术生产项目辅以资金支持,因此其投融资渠道和方式都比较复杂多样。在产业园区层面上,由于产业园区的建设既包涵社会效益,也包涵企业效益,因此产业园区及其支柱企业的金融需求更多地体现在一揽子金融工程设计上,更强调将不同投资人与多种金融工具有机结合,共同支持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产业组合、产业升级和政府发展规划。在社会层面上,由于循环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只有依赖国家财政支持和政策性金融支持,才能达到分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目的。

三、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制约因素分析论文

1、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金融政策亟待出台

高科技、节能型企业一般是新兴行业,发展前景暂不明朗,而且多为一些中小型企业,出于对防范信贷风险或获取短期效益的考虑,银行大多对上述行业采取了谨慎或限制的授信政策,不仅授信总量少,而且利率上浮高、担保条件苛刻。截止目前,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尚未出台以低利率为核心的绿色信贷政策,没有建立循环经济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支持政策,没有设立专门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绿色投资基金,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手段局限于加大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以及限制对污染企业授信等通用式做法,没有制定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性绿色金融支持循环经济专项优惠措施。

2、金融服务短期行为导致循环经济产业链启动难

高耗资源产业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金融对高科技、低耗能经济支持不足。无论是社会化的大循环经济,还是具体的产业单循环经济,要实现循环经济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必须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且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目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短期行为日益明显,企业难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来启动和完善产业循环的各个环节,一方面导致企业“短贷长用”,潜在金融风险加剧,另一方面企业挤占流动资金,影响企业优势产业的正常发展,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如此,支持循环经济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严重缺位,未成立专职服务于循环经济的区域性法人地方金融机构,且绿色金融产品单一,对循环经济发展贡献率较低。

3、循环经济发展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尽管我国政府允许投资主体多元化,但由于过去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很少有政府之外的资金投资于循环经济项目。我国循环经济投融资的资金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社会财力的支持。由于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从而导致循环经济发展出现资金匮乏的局面。

由于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上市公司稀少,大多数企业不具备上市条件,难以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同时,由于循环经济企业商业信用不畅,造成融资租赁、商业票据、投资基金债券等间接融资工具量小面窄。

四、构建支持循环经济的绿色金融体系

1、支持循环经济的金融制度设计

目前,现有的金融制度盲区和信贷政策缺陷等问题是制约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通过设计一种支持循环经济的金融制度框架,来协调和整合循环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将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比较合理的配置,把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明确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的产权关系,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以实现金融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互动发展。

支持循环经济的金融制度框架,要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要与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制度方向一致;要有利于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的具体实施;贯彻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同时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关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具体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2、完善资本市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首先,为了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企业的上市审批要把绿色因素考虑在内,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部分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和技术力量、运作规范的大型绿色产业优先上市。其次,对于环保类中小企业或资源再生类的企业,今后亦可尝试到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再次,拓展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提升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产业转型要求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提供利率优惠和信贷规模与期限优惠的政策指导,并以“赤道原则”的国际规范为依据,制定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对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从而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增加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与实施效力。2009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贷款占非金融部门融资的95%,而2008年同期仅为89%,信贷占融资的比重在全年必将突破95%.最后,成立绿色基金。绿色基金的宗旨主要是通过资助和奖励对我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及国际合作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热心环保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及污染者支付的环境污染费用成本等。筹募来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环境保护项目,奖励对环保事业有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有利于环保的公益事业。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或购买环保型企业的债券、有价证券和一些股票为基金增值,也直接或间接支持以循环经济模式经营的环保型企业,从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3、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担保机制

首先,在担保机构的组建上,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政府单位出资建立。实行政府担保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融通时的信用担保。其次,在担保运作过程中,循环经济担保机构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减少政府行政干预,遵循市场规则,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循环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但也要尽可能地避免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还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提高担保的灵活性,即可提供一笔贷款的全部担保,也可对抵押不足的部分进行部分担保。最后,在相关政策上,循环经济担保机构应在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下,吸引大商业银行、大公司、大财团的资金支持,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担保机构,不断充实循环经济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其担保职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银行绩效评价体系

支持循环经济的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层次框架主要包括:第一,通过国家出台商业银行信贷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贷款时,必须把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体系。第二,要求商业银行设计开发绿色环保信贷产品,专门用于支持企业以“3r”为原则推行清洁生产节能降耗以及企业能源和资源的再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生产转型,企业凭借生产经营项目的“绿色因素”获得专项绿色抵押贷款。第三,从信贷结构、营业收入与利润结构、费用结构着手,把支持循环经济的因素列入权重系数,并与商业银行的央行再贷款利率、银行准备金率等监管因素、支持循环经济的商业银行资金投入存在专业性强、风险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等因素结合起来,对支持循环经济的营业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倾斜,降低面对循环经济生产的资金经营成本。

总之,在当代全球经济中,金融作为各种生产要素和交易信息在全球范围内融通的载体,金融活动的独特运行规律及其有效支持,对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循环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发达健全的绿色金融体系的支持,有绿色金融的服务驱动,必将推动循环经济快速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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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什么是参考文献呢?我们论文参考文献是指在论文的写作当中参考过的书籍或者是网站等资料,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们论文写作的质量,一般来说我们参考额文献越多越有明,代表我们的论文就越好。下面是千里马网站小编整理的关于绿色物流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欣赏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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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碳市场;环境保护

一、绿色金融相关内容、内涵及特点概述

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绿色金融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环境问题的持续关注使我对绿色金融产生了强烈的研究兴趣。绿色金融虽然在20世纪末期才被定义,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大量的绿色经济学理论,其中比较著名的包括马克思的绿色思想观、生态经济学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这些经济理论的存在为绿色金融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对于绿色金融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中,将绿色金融称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金融”其内涵为如何利用多样性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沈耕兴则将其定义为:环境情况评估被纳入融资业务审核流程,在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通过资金流向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向绿色低碳产业集中,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变。而最为理论界认同的定义为:“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存在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引导。传统金融业或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自然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会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备生态效率。

二、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对比

1、国际绿色金融实践

西方绿色金融实践起步较早。1962年,美国环境学家莱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对传统工业造成环境破坏作了反思,引起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1972年,由丹尼斯・L・米都斯博士为首,出版了《增长的极限》一书,首次对人类社会的传统发展方式提出了警告,将全球均衡状态作为问题解决的对策,即“可持续发展战略观”。两年后,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环保银行。1991年,波兰也建立环保银行。1992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UNEP FI )成立,其宗旨是把最深入的商业思考和最好的政策决策相结合,设计出最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绿色金融这个市场变得更加切实。

2002年10月,伦敦召开商业银行会议,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共同起草了一份旨在评估、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具有行业性、自愿性、一般性、开放性和免责性的特征,使多国大型金融机构达成共识,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行业基准。截止到2014年遵循“赤道原则”的银行有80家。

此外,碳市场的发展也是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早在1997年,《京东议定书》的签订制造了一种新的交易对象――碳减排额度,碳市场就此形成。碳交易分为两类:一是项目型交易,即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以JI和CDM为主要交易形式。二是配额型交易,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碳市场的发展推动了国内外以碳排放权为对象的金融衍生品的广泛开发和交易平台的建立,如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4年成立的欧洲气体排放交易所(ECX)。

2012年11月,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建立,致力于绿色低碳项目融资,其投资项目主要分布于提高能源效率、废弃物处理及离岸风能三大领域。截至2014年6月,绿色投资银行在能源效率领域共投资1.93亿英镑,投资比例占总投资的1/5,废弃物处理中共投资3.27亿英镑,投资比例占总投资的1/3,在离岸风能领域共投资6.24亿英镑,投资比例占总投资的1/2。

2、我国绿色金融实践

与西方国家一样,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也是从理论研究开始的,之后经过各项政策和法律的推动,逐步走向实战。

在理论研究方面,1999年乔海曙最早提出绿色金融概念,王军华于2000年在《论“金融业”的绿色革命》一文中探讨了绿色金融发展的必要性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提出了发展的方向。2001年白钦先探讨了可持续金融的功能,提出了要寻找保护环境的金融机制。

在政府政策方面,1981年1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07年7月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提出《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推动我国绿色信贷产生。2007年12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监会提出《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绿色保险事业的开端。2008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同证监会联合《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证券登上舞台。2011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在实践方面,主要参与者为商业银行。2008年,兴业银行正式采纳赤道原则,是国内唯一一家采纳该原则的银行,经过发展,其创新推出了三类金融服务:节能减排融资服务、排放权金融服务和个人低碳金融服务,在深入分析节能减排产业链布局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信贷和非信贷方式,打造出节能减排全产业链的“8+1”融资模式。

与兴业银行侧重点不同,中国银行偏向碳市场和绿色信贷领域。其推出基于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项目产品。截止2013年中国银行绿色信贷余额2587.59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在碳市场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如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顾问业务操作规程》,为防止国外金融中介机构率低价收购核证减排量(CERs),保护国内项目企业的利益,提高市场议价能力,开展CDM顾问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推行绿色信贷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中国建设银行早在2006年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出台《大中型客户授信审批五项基本准则》政策拒绝向违反环保政策的客户授信。而在2007年,工商银行便将绿色信贷作为长期发展目标,退出两高一剩贷款50亿元。2008年初步建立客户环保信息,历经多年逐步完善绿色信贷分类标准和相关绿色政策,控制七大产能过剩领域的贷款。

除商业银行之外,碳交易所的发展也不容小觑。我国作为碳排放大国,从2005-2009年,中国的CDM市场份额按提供的减排量均超过50%,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碳交易所相继成立,2010年深圳碳排放交易所成立,为我国CDM项目投融资,CER和VER的交易做出很大贡献。

与国外相比,我国绿色金融虽然起步不久,却发展迅速。但是,在表面的飞速发展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如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完善、政策体系及披露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推动绿色金融执行力欠缺及金融工具缺乏创新等,这些问题给我国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造成很大阻碍。

三、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法规政策还比较零散且存在较大漏洞,没有形成完善体系,具体表现在:

(1)业内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各金融机构只能运用自身制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这些标准大都存在漏洞,容易被高污染高消耗企业所利用,获取融资。

(2)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环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目前央行公布的《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中“环保信息”一项所涉及的企业较少,且地方环保部门往往在企业违反相关环境法规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调查并公布相关信息,而金融机构需要在污染发生前就进行风险估测和管理,环保部门所提供的信息不具有时效性,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及其风险管理。

(3)自愿减排市场的相关法规缺位。

(4)政府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激励引导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绿色企业融资困难。

2、政府间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政策执行力不足

(1)政府之间:在保护环境,发展绿色金融方面,中央政府的态度积极明确,但地方政府态度却较为消极。因为中央政府站在全局的角度,着眼于国家的长远利益,而地方政府因为受政绩考核的限制,为了扩大就业,往往会对一些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网开一面。

(2)政府与企业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能够对资本、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环境往往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无法对其进行配置,完全依靠市场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加剧,而政府正是要针对这种市场失灵进行政策引导和管理,这就将导致政府和企业产生矛盾,不利于绿色金融发展。

3、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

目前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业务也集中与绿色信贷和CDM项目,而证券业、保险业的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业务发展比较迟缓,有关碳交易的衍生品种类也较少,直接市场较为空白。

4、商业银行仍未将发展绿色金融上升到战略地位,行动力不足

部分商业银行在表面上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的同时,将大量资金投入境内或境外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项目中。如中国工商银行表示愿意向埃塞俄比亚的吉贝三级水电站项目投入4亿元,该项目直接影响当地几十万土著人民的生存。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是为澳大利亚的油砂开采融资四百多亿美元,油砂开采将破坏当地环境,且消耗大量水资源。

而国内很多高污染企业,如亚洲纸浆砍伐天然林建设单种林场项目、台资翔鹭集团厦门PX项目等仍受到国内大型银行的资金支持。

四、对策及建议

1、广泛宣传绿色金融理念,提升公众认知度

中央及地方的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绿色金融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理论界应增加对绿色金融相关问题的研讨,提高社会各界对其重要性的认知度,加快绿色金融的发展。

2、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

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区域和产业特征,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体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如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建立绿色金融担保机制,减少企业担保问题,使企业融资不再因经营模式而受到影响。建立一套统一的风险评级标准,使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贷款时对其环境风险进行科学评测,减少对高污染企业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提高其污染成本,推动其进行污染治理。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在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方面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如遇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对其进行严厉制裁。

3、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及工具,推动碳市场发展

(1) 增加绿色保险产品的发行。绿色保险即企业就自身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投保,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来生态环境的费用。这样可以减轻企业和政府的治理成本,也能避免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以恢复环境而导致生态破坏。

(2) 增加绿色证券产品的发行。将企业的环境状况纳入上市评估,对于环境状况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其进行上市融资,而对于绿色企业,为其上市融资提供优惠条件,支持其发展。还可以推出专门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优先股。这样可以对企业产生很大导向作用,推动企业发展环保项目。

(3) 推动新型绿色信贷产品开发,如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人信息评估体系中纳入节能减排指标的结构化节能抵押品、对用于绿色项目的商用房提供优惠贷款的项目等。

(4) 创新碳基金产品。目前我国碳基金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已经出现中国绿色碳基金、国家低碳产业基金等,但它们均不能自主进行碳减排量的交易,只能属于准碳基金。因此建立真正的碳基金,推动中国节能减排事业和经济转型,具有必要性。

(5) 开发碳远期、碳期货、碳结构性产品等衍生绿色金融工具,建立碳保险制度,推动碳市场发展,努力争取中国在碳交易方面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

4、建立政策性环保金融机构

作为环保性商业银行,英国环境投资银行经过一年的试水,在支持低碳项目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国也应尽快建立自己的环保型银行。普通商业银行毕竟以盈利为目的,只靠其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绿色金融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出资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依靠政策引导和扶持其发展绿色金融,为低碳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融资势在必行。政府可利用差额贴息等政策提高金融杠杆效应,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能收益。

5、加强绿色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监管还存在很大不足,常常发生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恶性事件不能被及时披露,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脱节的情况。我们需要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和框架,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内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注重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协作,建立自律性组织,保障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的利益。

五、结论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最为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近年来饱受雾霾问题困扰的中国,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中将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转型作为主要任务,足可见党和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绿色金融是今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金融机构应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到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虽然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许多业务还是流于表面,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而且社会各界对绿色金融的认识还不深刻。我们应该结合国情一步步改善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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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绿色信贷 国际经验 文献综述

一、引论

近年来,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许多中国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绿色金融的重要性,伴随一轮轮政策的推进,绿色金融正成为下一步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的提出,“绿色信贷”一词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在信贷还“绿得不够深”的中国,研究“绿色信贷”在中国如何实践发展问题是极有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绿色信贷的产生与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近年学者的研究做一个简要梳理,以便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相关问题。文章涉及文献主要包括各大银行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环境部关于绿色信贷的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及国内外学者已发表的著作及论文等。

二、绿色信贷的含义

从18世纪开始,人类产业文明经历了一个巨大的飞跃过程,而代价却是环境的破坏。20世纪末,人们终于开始意识到,只有在发展的同时顾及到环境,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于是,“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DC)提出,并最终被广为接受。与“应让后人也能公平的享受和我们一样的自然和环境资源(Asheim, Geir B., 1991)”类似的概念不断产生。而金融作为一门相对而言年纪不大的学科,也参与到了整个人类的“绿色计划”中,“绿色金融”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绿色信贷”应运而生。

国际上关于绿色信贷的准则,应用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 简称EPs)。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等4家银行自发地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赤道原则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改调整并了EPⅡ。赤道原则的订立在国际金融的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3年4月已有78家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加入它。目前,EPⅢ正在修改审查过程中,不久将会。

国内学者对“绿色信贷”的概念界定看法不一,在此取一个相对折中的定义:所谓绿色信贷,从名义上讲就是对绿色经济加以支持的信贷资金,然而在显示中往往存在一些非法的企业和项目,达不到环境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对此不提供信贷支持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绿色信贷”(邓聿文,2007)。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不仅将那些对环境做出贡献,在企业生产中没有污染,或者污染达标的企业纳入绿色信贷范畴中,还包括了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但缺点在于没有指明向企业提供支持的主体。广义上来说,该主体可以是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狭义定义中主体为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本文取绿色信贷的狭义定义。

三、绿色信贷在国外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在“赤道原则”的大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了“绿色信贷”的行列。国际上“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其他地区如非洲和墨西哥在近两年也有银行成为“赤道原则”成员。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对于“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在法律建设方面明确环境责任,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在政策指导方面构建激励机制,如英国政府颁发“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有绿色信贷相对统一的标准等等(曹小奇等,2008)。

在绿色信贷产品开发问题上,发达国家也走在前列。现今的绿色信贷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零售银行类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房屋净值贷款、信用卡等)、公司银行和投资银行类产品(包括项目融资和商业建筑贷款)以及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财政绿色基金、投资基金等)(UNEP FI,2007)。

(二)学者研究动态

“绿色信贷”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国外的相关研究一般更注重研究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环境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对而言,国外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者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指出应将金融结合到可持续发展中(Marcel Jeucken,2001)并分析发展环境金融可以获得的资金途径(Eric Cowan,1999)。这些资金途径不仅为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措施的投融资提供机会(Thompson,1998),还为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品牌建立了环保的立场。

总体来说,无论在绿色信贷的政策制定、产品开发以及学术研究方面,发达国家都处于相对成熟的地位。

四、绿色信贷在国内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了绿色信贷的应用方式和范围,要求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等,以保障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2008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手册”,明晰了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在京召开会,城市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由此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了《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并在之后的连续三年时间,每年都了相关年报。2011年2月,我国首家绿色金融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与此同时,国内各大银行也各自展开了对绿色信贷等方面的探索,如各大银行已基本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放贷的部分迅速收回,切断其信贷资金链,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闸门,将重点放在绿色企业上;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启用了“绿色信贷项目标识”,将绿色信贷项目区别对待等。从《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以及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宣传来看,十多家大银行似乎都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它们对绿色信贷的支持以及实行的决心。

(二)学者研究动态

在2007年国家明确地提出支持绿色信贷之后,国内的学者们也将目光集中到了绿色信贷的身上,开始了对其各方面的研究。诸如绿色信贷的必要性、目的、激励机制、遇到的阻碍和政策法律建议等文章都是当时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认为,发展绿色金融是大势所趋,无论是从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接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说都很有必要(何德旭、张雪兰,2007)。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执行绿色信贷不应仅仅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要求,还应该认识到绿色信贷对其银行自身发展的诸多好处,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部分学者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成本分析(马萍、姜海峰,2009)和收益分析(朱萃,2010),指出在绿色信贷执行初期,银行会面临边际成本上升的情况。在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目前的实践状况中,这一点显得非常明显。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时,短期内回报低、风险大、成本高,“不愿意偏离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是许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项目时犹豫的重要原因。但从长期来看,绿色信贷会增加企业对银行信贷的需求量,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朱萃,2010)。而对绿色信贷的博弈分析(曹洪军、陈好孟,2010)则指出,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虑,易与企业合谋。面对这样类似的问题,又有许多研究者从法律和政策等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夏少敏,2008),构筑畅通信息沟通平台(李东卫,2009)等等。

五、总结

从政府报告、银行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和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文章来看,我国的绿色金融之路正在行进之中,绿色信贷似乎也在飞速发展,但事实上,绿色金融仍没在国内形成规模。

首先,从行业自身来看,新能源面临着产能过剩的困境。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增长已经有一段时间,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说,快速增长后停下来整合是正常现象。只不过,由于遭遇美欧“双反”,整合过程可能变得非常惨烈(林伯强,2013)。其次,虽然银行对于“两高”项目呈现一定的渐离趋势,但由于绿色经济(如新能源)出现的问题,绿色金融发展相对越好的银行可能面临越大的风险(林伯强,2013)。目前新能源产业普遍低迷,银行过于涉足绿色信贷将会造成其大量亏损,这是银行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目前绿色信贷项目并没有如前文所述的“飞速发展”。另外,虽然各项政策要求不断更新,但至今,绿色信贷的评估标准仍没有完全统一。银监会等个政府部分虽然通过文件等形式了许多要求,对银行业强调绿色信贷的重要性,但始终没有一个系统、量化的绿色信贷评价标准。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是今后我们应该着力解决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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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7篇

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困境体现在理想与现实的背离,根源于政府与市场的背离。绿色金融要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关键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市场层面和社会层面入手,有效化解市场失灵和监督失位的问题。

当前中国绿色金融日益呈现出鲜明的两面性特征:一面是丰满的理想,自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来,发展绿色金融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绿色金融作为核心议题之一受到与会各国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另一面是骨感的现实,绿色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金融发展正面临日益增多的问题和挑战。 何为绿色金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的定义是“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其政策体系和发展现状如表所示。

中国已成为全球首个构建起较为完整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国家,但绿色金融的市场体系和操作模式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绿色金融发展正面临日益增多的问题和挑战。总体来看,绿色金融的发展困境体现在理想与现实的背离,主要是理念、道德和市场的三个悖论。

首先是绿色金融的理念悖论。中国在绿色发展领域已有一些理念,比如前些年的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以及现在的绿色金融等,但对于这些理念的内涵和本质却没有理顺。以循环经济为例,过去的发展实践重在构建产业和企业间的闭环循环利用模式,即把生a废弃物和过程副产物进行再利用和再循环,但却忽视了这种模式的经济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前提。如果产业链上某一环节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上下游企业间的购销发生错配,就会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引起整个产业链崩溃,进而导致循环不经济、节能无效益的后果,这也是当前很多循环经济工业园普遍面临的难题。

绿色金融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过程中过于突出绿色的要求,却忽视了金融的一面,而金融的这一面恰恰是决定绿色金融能走多快、走多远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绿色金融界定为“为实现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目标,在符合金融服务的条件和金融机构的需求基础上,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能更为贴切。

其次是绿色金融的道德悖论。道德悖论与金融本质直接相关。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部门,即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追求最大的收益。由此就引出了绿色金融的两个道德悖论。

一是金融机构是否必须支持绿色项目?众所周知,绿色项目由于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天然带有高风险、低收益的发展特征,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支持绿色项目有悖于金融的本质。

二是绿色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要是针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而言。相对来说,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绿色项目较容易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这也符合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初衷,但又有悖于绿色金融的普惠要求。

最后是绿色金融的市场悖论,这也是概念悖论和道德悖论的直接体现。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有效性的悖论。按字面意思理解,金是资金,融是融通,金融二字包括了资金规模和资金流动性两种含义。换言之,就是金融的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即通过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一定投入下的最大产出。但从近些年绿色项目发展状况来看,显然不能达到金融技术有效和配置有效的要求。最典型的当属新能源项目,在前几年的快速发展期获得大量资金投入,相对更有效的火电也给新能源并网让路,但结果却造成了大面积的弃风、弃光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是绿色金融的市场化悖论。发展绿色金融应该市场化导向还是政策化导向?当前中国的绿色金融主要依靠政策驱动,应该说在绿色金融的起步阶段政府作用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从国外经验来看,绿色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树立市场化导向,也就是“十三五”规划强调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绿色金融的痛点在哪里

从现实状况来看,绿色金融的发展困境根源于政府和市场的背离,主要是市场失灵和监督失位的两个痛点。

首先是绿色金融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针对绿色金融的三类市场主体而言。

从金融机构来看,绿色金融的产品体系、风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都存在较大问题和不足;绿色金融的服务覆盖面偏窄,渗透率偏低,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绿色金融服务需求也未得到满足。

从民间资本来看,当前绿色金融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依然较高,融资渠道也较为有限,而且绿色金融项目多为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项目,难以实现项目的资本运作和资产的有效转让,投资风险不易转移,导致民间资本参与绿色金融项目的积极性不高。

从第三方机构来看,专业性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第三方评级评估机构的缺位已成为制约中国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对“绿色”进行界定的主要载体,绿色指数的开发创新和投资应用也有待加强。

其次是绿色金融的监督失位。一方面是政府失位。政府失位不是说政府干预不够,而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当前政府对于绿色金融“该管的没管好,该服务的没服务好”。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作,但目前跨部门、跨领域之间的政府沟通和合作还有待深化。

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失位。由于绿色金融项目的社会公益属性,作为政府行政监管有益补充的社会组织,需要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监管和服务作用。 绿色金融应如何发展

绿色金融要推动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关键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政府层面、市场层面和社会层面入手,有效化解市场失灵和监督失位的问题。

首先,从政府层面来说,进一步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完善绿色金融相关的标准规则和政策体系。明确绿色项目和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以及认证考核标准;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实现资源环境的科学合理定价;对开展绿色金融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由政府对绿色项目提供担保,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为民间资本参与绿色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加快环境立法,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执法督察,保障节能环保政策实施和投资者权益。

二是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全面对接与协调联动。可考虑成立绿色金融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定期协调和处理绿色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建立健全专业性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评级评估机构;加快推进绿色债券市场、绿色股票市场、碳交易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建设,大力促进绿色指数开发创新和投资应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培育合格的绿色投资者,鼓励和引导投资者投资绿色证券产品。

四是长期来看,政府应逐步从台前转向幕后,真正确立绿色金融发展的市场化导向。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做到“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该做的事一定要做优”。

其次,从市场层面来说,着力提高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绿色金融的战略认知,将发展绿色金融提升到战略高度;根据绿色项目的特点,以及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建立客户分层体系,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开发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加强与第三方评级评估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对企业和项目进行资质审核和资产评估的严谨性和可靠性,建立匹配绿色项目的风险控制模型,以及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打造既熟悉国际规则又掌握本土情况的绿色金融专业团队;完善银行、政府、创投、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提供融信贷、投资、担保、保险、咨询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积极参与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研究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绿色金融规则,比如赤道原则等。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8篇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颁布了《绿色信贷指南》,规范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道路。在金融机构方面,目前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机构仍以银行为主,其中,兴业银行是同业内第一家(2008年)宣布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并于2012年在行内成立了可持续金融部,专门用以从事绿色金融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丰富的经验;在绿色金融产品方面,发展相对成熟是绿色信贷业务,主要投向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此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业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绿色保险方面,我国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主,并在江苏、湖南、重庆等省市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绿色证券方面,国家环保总局对13类重污染行业公司在申请上市时设置了环保门槛,要求其公布环境信息,暂缓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碳金融方面,主要依托CDM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相继成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2008年)、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010年)、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2011年),并推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同时,我国部分省市正在积极构建区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尝试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可以说,绿色金融在我国已经起步且具有良好的开端。

二、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必然性

(一)绿色金融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选择绿色发展是我国避免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创举,金融利用其调配资金的优势,将环保理念贯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制定和金融产品开发等环节中,利用金融杠杆作用促进全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可以让经济活动摒弃传统的污染严重的资源能源密集型发展方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所以,绿色金融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是一种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方式。

(二)绿色金融是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障

随着金融业和环保产业的不断融合,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碳金融交易迅猛发展。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点聚焦在碳排放权的计价基础上,各国货币纷纷争当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历史机遇期面前,以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为契机,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为我国货币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争取更多主动权。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起步晚、环保意识差导致对绿色金融的认知程度低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时至今日仍处于由“概念”向“实践”的过渡阶段[8]。在实践过程中,虽然有些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业务方面已经先行先试,但就整体而言,大多数金融机构仍将短期利益作为目标,将限制“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作为工作重点,对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缺乏整体布局和战略思考,导致对绿色金融的认知水平较低,这必将使金融机构忽略社会经济和自身长远发展,阻碍金融机构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金融机构“利益导向”与“社会责任”间的矛盾

作为具体实施绿色金融的微观主体,金融机构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既然金融机构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经济体系中,就必然具有一般企业的特性,即“追求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逐利性最典型的表现是将贷款资金投向“并不那么‘绿色’的‘两高’行业”,而投资环保企业或者环保项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高,特别是在绿色金融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认知程度比较低的环境下,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必定要损失一部分近期利益,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这导致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偏少,而且大部分是出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并未成为金融机构核心价值取向。因此,是否可以妥善解决金融机构“利益导向”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关乎能否在具体操作层面顺利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三)市场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绿色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缺失。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七个试点省市相继在其主要的地方文件中增加了关于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表述,但仅限于部门规章制度和建议指导性文件层面,自上而下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二是绿色金融实践主体单一。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主体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相对较弱;三是融资形式上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几乎空白[9]。

(四)激励机制的缺乏削弱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

绿色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仍然比较依赖“高能耗、高利润”的传统经营模式,对环境保护与金融业发展缺少全盘考量。加之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等外部环境建设的滞后,以及绿色金融短期经济效益不尽如人意的现实,致使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习惯性地持有“观望”态度,主动性和内在动力不强。

四、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诚然,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然面临着上述问题的制约。但是,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当前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利因素,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健康发展。在众多方法措施中,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按照王元龙研究员的研究结论,绿色金融体系应由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五方面构成[10]。

(一)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是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具体包括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制度等方面,构建思路是:借鉴先进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国家做好顶层设计。具体而言,借鉴“赤道原则”,健全和完善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在内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在完善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平原则、生态秩序原则和效率原则,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施以严厉的约束政策,同时强化环保企业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构建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时,充分考虑收税减免、财政补贴、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借鉴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税”的经验,加快推出环保税和碳税,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为绿色金融发展构建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以碳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按照国际惯例,绿色金融市场是指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市场。在我国,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力度不断加强,以碳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变得切实可行。具体思路:在“试点先行、全面推广”的基础上,尽快搭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制定市场标准与相关制度,完善CDM一级市场,培育发展服务于碳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在最大程度上刺激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

(三)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要注重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这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根本和关键。在信贷政策制定、业务流程管理和产品设计过程中积极引进绿色环保理念,大力推广绿色证券、绿色基金业务,逐步完善绿色保险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碳交易市场,创新碳远期、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通过构建我国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市场[8]。

(四)强化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培育绿色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将“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植入日常工作,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既要重视自身利益,也要顾全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严格将各项环保标准贯穿经营活动中。此外,鉴于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参与主体过于单一将不利于绿色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因此,各地方政府应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构建健康、平衡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同时,大力促进绿色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借力绿色金融中介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解决存在于绿色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绿色项目开发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为绿色金融深入发展提供空间。

(五)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绿色金融监管应当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面协调监管,既包括各参与主体间的协调监管,也包括国际协调监管;二是注重监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强化监管的执行力度。在监管政策层面,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11]和激励政策。只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切实防范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五、结语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9篇

【摘要】绿色金融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起步时间较短,缺少发展经验,还存在一些不足。文章从绿色金融内涵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和制约因素,提出加快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环境保护

【基金项目】2014 年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1414)。

【作者简介】李兴汉,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一、绿色金融的产生及其内涵

(一) 绿色金融产生的背景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了能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方式要由速度效益型转变为质量效益型,大力增加对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的投资。2014 年7月8日,总书记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再一次强调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步伐。但目前我国的环保手段相对简单,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治理基本上依赖于行政手段,包括征收资源税和排污费、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而对于经济手段的运用则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金融来为绿色环保服务,通过绿色金融对节能低碳项目进行支持,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进行抑制,缓解单纯依靠国家直接投资而引起的财政资金不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 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又称为生态金融,学术界尚没有对于其内涵的公认界定。2000年出版的《美国传统词典》认为,绿色金融属于绿色经济的一部分,其作用就是运用金融工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伟(2008) 认为,绿色金融的内涵是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使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同爱和倪宇霞(2010) 认为,绿色金融是指绿色观念要贯穿于金融活动之中,金融机构通过投融资业务来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学术界对绿色金融内涵的表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核心内容均围绕着金融活动、绿色经济和环境保护。为表述简便,本文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种发展绿色经济的资金配置方式。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体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特点:第一,以生态环境利益为出发点。传统金融比较关注项目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即把经济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考虑较少。绿色金融则相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通过金融业务引导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第二,需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生态环境是公共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任何企业或个人单独对其投资都很难获得显著的效益。在缺少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时,商业银行一般也不会考虑贷款资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因此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 国家对绿色金融的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这是中国第一份绿色GDP 核算研究报告。2007 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共同推出配套措施,通过深入合作建立绿色资本市场。该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事业的正式开始。2011年9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启动“绿色信贷政策”评估研究项目,计划建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向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和评估环境风险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绿色信贷指引》,提出要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支持。2013年4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绿色金融事业的支持是一以贯之的,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护、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 绿色信贷的发展较快,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了一项绿色贷款准则——赤道原则。该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上要全面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通过金融杠杆提升项目的环保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国际上称那些使用赤道原则的银行为赤道银行。截止到2013年底,全球已有赤道银行共计79家,其项目融资占到全球的80%以上。中国的兴业银行在2008年11月宣布以赤道原则作为其项目融资管理的准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国内首个可持续金融业务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拓展绿色金融业务。2014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在“2014年关注气候中国峰会”上,截至2013年底,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5.2万亿元,相比半年前的4.9亿元增长了6%,远超同期的GDP和银行信贷余额的增速。2014年6月10日,第二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了《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该报告指出总资产排名较为靠前的18家主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比例约为1.81%,其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占比仅只有3.46%。资金缺口高达现有融资需求的20倍,也就是说绿色金融目前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的绿色金融事业有一个较好的开端,但由于我国的绿色金融事业尚处在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因素

(一) 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不够

地方政府往往过度重视GDP的总量和增长速度,忽视了对绿色GDP 的考察。2013 年,我国GDP总量突破56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增速保持在7.7%。但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达到29.9天,创下半个世纪之最,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巨大伤害。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认识与绿色金融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不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外,由于宣传不到位,金融机构也缺乏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往往为了盈利而忽视资金的环境效益。企业和个人对绿色经营的认识也较为肤浅,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不论是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还是民众,都未对绿色金融有足够的认识。

(二) 绿色金融立法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后虽也相继颁布了一些指引和指导意见,但立法层级都比较低,缺少法律权威性。从内容看,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仍停留在绿色信贷上,对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尚未涉及。规则制定上也过于宏观和笼统,具体的、可操作的条例太少,在实际业务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 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较大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2013年我国的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达65.9%,一些中西部地区能耗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常常为取得经济的快速增长,过度地将资金投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重经济效益而轻环境效益,严重忽视了绿色金融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相对来说,我国的东部地区是经济发展的先驱,已开始逐步淘汰落后产业,着力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各地区发展思路存在着较大差异,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和发展力度也会有很大不同,势必导致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另外,金融机构往往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将绿色信贷资金投向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样一来更加剧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差距,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四) 政府和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的发展上存在冲突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起者是政府,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同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政府的出发点是利用金融手段促进环保和生态建设,而金融机构的目的则是盈利。由于绿色金融项目具有资金投入高、见效周期长等特点,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应有的收益,而且会降低资金的流动性。金融机构一般强调的是效益最大化,在自身效益与环保效益之间权衡时,金融机构会更关注其自身利益。

(五) 绿色金融项目的评价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对企业的环保审查往往停留在形式层面,仅仅审查企业的环保硬件设施、环保技术人员。金融业内部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环境风险评价指标,有的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绿色金融业务时只能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利用这些漏洞,精心制造出徒有其表的高环保水平,在获取绿色信贷后立即恢复本来面目,根本不把资金投向环保技术的升级改良,环保事故发生的频率很难降下来。

(六) 环保、金融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绿色金融跨越环保和金融两个部门,它们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环保状况很难全面反映出来。金融从业人员往往很难准确把握所获得的环保信息,会使金融部门的决策发生偏差,对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非常不利,加大了业务的风险程度。另外,环保、金融部门对企业提供信息的时间有着不同的要求。环保部门强调事后处罚,即要获得事后信息,而金融部门在开展绿色信贷之前就要获得相关环保信息。这样一来,若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没有及时地披露,金融部门的绿色金融项目审查就会出现障碍,影响业务进程。

(七) 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较缺乏

我国绿色金融的兴起只有不到10年的时间,金融从业人员大多对环保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很多情况下无法对绿色金融业务做出准确的评估判断。另外,我国高校尚没有开设环保经济学、金融生态学之类的课程,这对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相当不利。

(八) 我国绿色金融缺少创新型产品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是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环保审查、评级制度,但目前这种制度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未真正实施,公司的绿色价值往往比较模糊。我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险始于2007年,但险种单一,针对性较差。

四、加快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

要想加快绿色金融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提高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2013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不能把GDP作为政绩考核的唯一指标,这为地方政府树立绿色金融理念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撑。学术界可以组织一些关于绿色金融的探讨,就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为绿色金融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金融机构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在社会舆论引导方面,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对绿色金融的宣传责任,向民众普及绿色金融的相关常识,普及绿色消费理念,形成全社会支持绿色经济的氛围。

(二) 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绿色金融法》或者《绿色金融促进法》,明确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在绿色金融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效益原则。内容应包括总则和管理制度,总则中应有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重要概念的含义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在管理制度中要包括绿色金融项目的审批制度、环保标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制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绿色金融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 创建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缩小绿色金融的区域发展差距

为了加快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支持环境效益好、投资周期长的绿色项目,国家可以开设专业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其职能可类似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德国于1974年建立了世界第一家生态银行,专门提供一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绿色项目贷款服务,对落后地区的绿色项目贷款偿还期限放宽到10年,年利率1%,利率差额由政府提供补贴,极大地促进了德国绿色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应对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给予利率和偿还期限的优惠,尤其应注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保证各地区的绿色金融可以更均衡地发展,更合理地配置绿色金融资金,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 政府对绿色金融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虽大力提倡绿色金融业务,但对其实质性的优惠政策较少,导致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和欧美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再通过财政贴息使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业务同样可以获得应有的利润,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来,增加对绿色产业的融资规模。针对一些资金需求量特别巨大的绿色项目,政府要牵头引导,通过财政拨款同金融机构一起出资筹建。

(五) 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

绿色金融的评价体系首先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具体的评价体系。第一,出台严格的绿色金融资金使用评价体系,加入绿色环保指标,打破以往单纯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评价方法,保证绿色金融资金有效地用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领域;第二,绿色金融产品要按照支持绿色项目的程度划分等级;第三,通过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结构,设置用于绿色生产的资金权重系数,评价企业绿色信贷资金利用的合规程度。

(六) 建立环境金融信息数据库,加强环保、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

环保、金融部门的有效沟通是绿色金融顺利开展的前提。鉴于双方领域均存在着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当设立专项负责信息沟通的部门,及时地共享信息。对于较为专业的数据,应做出分析并解释说明,提升环保、金融部门双方获取信息和做出决策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金融信息数据库,环保、金融部门把搜集到的有关信息统一上传到数据库,并给予双方均等的访问权限。数据库应当包括信息的收集、查询、分析、监测、评价等功能,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同时,降低搜集信息的成本。

(七) 建设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队伍

第一,在环保、金融部门挑选出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经理级人才实行岗位对调,熟悉彼此领域的大体业务,再派往欧美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第二,吸纳刚毕业的科研能力较强的金融和环保专业的硕士、博士到绿色金融部门工作,并给予优厚的待遇,做好绿色金融事业的重要人才储备。第三,在高校设置环保经济学、金融生态学等绿色金融相关课程,直接培养绿色金融人才。

(八) 大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第一,在现有绿色金融产品的基础之上,开发绿色运输、绿色居住等新兴绿色信贷产品,在拉动企业绿色信贷的同时,也兼顾到个人及家庭的绿色信贷市场。第二,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弥补绿色信贷市场的不足。企业再融资要设定绿色技术和绿色设备的最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限制其增发股票,而对于主营绿色项目的企业可以优先增发融资。同时,可借鉴欧美的国家环境基金将资源税、排污费等税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该基金,采用专家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保证基金投向环保领域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第三,设计绿色项目保险,降低经营绿色项目企业的风险,也给提供绿色贷款的金融机构吃一颗“定心丸”。第四,尝试推出碳金融产品。2004年,花旗银行推出了首个碳金融产品,设计思路是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目前,欧美的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对绿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可以借鉴此类产品的设计思路,开发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碳金融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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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同爱,倪宇霞.绿色金融制度的兴起与我国的因应之策[J].公民与法,2010,(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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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绿色金融:国际经验、启示及对策[J].浙江金融,2011,(5):20-25.

[6]范少虹.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视阈下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75-79.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生态环境;绿色金融学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5-0021-03

一、绿色金融的意义及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

绿色金融是利用金融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绿色金融虽是一个新概念,但这种做法在国外早已经存在,并设有专门的金融机构。如英国的投资银行英国气候变化资本集团(CCC),专门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气候投资。还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 著名的从事碳交易的荷兰银行牵头制定的赤道原则等。 在国内, 民生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碳交易,进行能效项目的合作。我国过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 导致一些地方污染非常严重,引起了国内外的极大关注。

要实现绿色经济的目标, 就必须改变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改为精细化、集约化的发展模式,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环境保护应该是经济发展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环境保护,应采取前端治理的模式,而不能采取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从前端进行治理,才能真正控制环境污染。从末端治理,既浪费资金又难以彻底。从信贷资金和证券保险的角度治理,是釜底抽薪,从一开始就进行治理,切断环境污染的源头,会事半功倍。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硬道理,但关注环境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这足见绿色金融的极端重要性。

金融在节能减排中之所以能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金融连接宏观和微观, 可以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来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个人、政府等难以起到的作用;金融机构受自身的审贷能力的约束,受制于股东和存款人,可以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

绿色金融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因为它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还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1)绿色金融可提高环保的有效性。环境污染的产品,由于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介入。而政府介入往往是以事后处罚为主, 又会因为作风、办事效率低下、 信息不完全等原因, 导致政府的失灵。绿色金融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风险里,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社会监督等,变事后处罚为事先预防,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环境污染多是由微观企业产生,但是环境污染治理必须从宏观角度着眼, 金融手段既具有宏观协调的功能, 又具有从微观机制入手加以防范和治理的功能, 兼具宏观协调和微观防治的功效。(2)绿色金融可有效推动企业从单纯的“经济人”同时成为“环境经济人”。在环保问题上,消费者对企业的制约往往是无力的, 并且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为消费者往往会追求物美价廉的产品, 而不得不放松对生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约束。 但是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制约会有力得多, 这会迫使投资者或者企业在环保方面做出努力, 以规避由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失。(3)绿色金融是对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 环境污染问题程度各异, 形式多样,企业会想尽办法规避行政管制,逃避处罚。由于环保监管工作量巨大,单靠政府是不行的,社会监督又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且具有局限性。 相比社会监督而言, 金融机构可运用多种金融手段通过限制融资来有效限制企业的污染。 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社会联起手来,对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就更容易实现环保的目的。(4)金融机构介入到污染的防治领域, 有可能形成较强的正向激励和处罚机制。因为,要求贷款必须经过环保审查, 一旦贷款以后发现这个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的行为,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银行因为审贷不严所造成的责任,说明银行的审贷能力不足,等于银行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存款人会远离银行,而且银行的股东也会用手投票改组管理层。保险、证券也是这样,都有内在的约束力,所以,绿色金融是有很大作用的,当然它要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

二、促使“经济人”向“环境经济人”转变,建立内生型绿色经济

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怎样进行环境保护,应该说缺乏深入的研究。环境保护是社会公共产品,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发挥关键的作用。而实践经验证明,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发挥市场的作用,共同促使“经济人”向“环境经济人”转变,建立内生型绿色经济。

“经济人”概念最初产生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斯密把人称为“经济人”,是只注意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 而忽视改善自己和别人灵魂的人。“经济人” 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经济人” 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和追求各种效用、规避各种风险的能力,是经济学中的理性人。19世纪末20世纪初, 自由竞争市场开始出现破损现象,资本主义社会利己观念出现了分化:一方面极端利己主义使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经济危机”和“泡沫现象”,危及资产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 人们由最初单纯追求物质文明转为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等精神生活的需要。

“环境人”是指人有生物性和环境性,人是生态人。人是复合存在的,商品、金钱是有价值的,而获取这些东西的人的生物性和环境性也是有价值的。“环境人”理论认为,对于人与环境的融合这一目标而言,主观能动力不单是一种手段,不单是一种达到福利和幸福的有价值的工具,它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建立在维护环境自然整体的价值和促进环境自然进化的基础上。 个人在促进环境完整的同时来实现自己的福利目标。

“环境经济人”是“环境人”与“经济人”的统一。“环境经济人”与传统的“经济人”相比,在行为方式上有显著的区别。 环境经济人是在尊重自然和社会的基础上,高效利用资源技术,消费行为要计算资源的供给和环境负荷能力。企业作为“环境经济人”,要求实行生产者延伸制度, 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时要考虑未来的责任, 要将环境由过去的外生变量内生化。 要实现的经济应是将环境固定纳入传统发展模式中的环境内生型绿色经济。 这也是经济学方面新的革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护环境需要利用市场的作用,应该建立一个可持续的支撑体系。这里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格要合理。环境是公共产品,政府应该主导,对环保产品制定的价格,应能保证环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像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 在美国和欧洲一般比我国高5~10倍,我国又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费用应适当提高。二是在科技方面要保证。国家应该积极组织研发、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弥补环保企业研发能力的不足;企业应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角度多做一些工作。

三、加强绿色金融理论建设

自去年国内银行提出绿色信贷以来, 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甚至绿色贸易、环保税等,一时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但笔者认为,这些大都是一个概念性的话题,对于其内涵,缺乏深入研究。为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有必要系统地研究,建立绿色金融学科体系。 笔者初步考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绿色金融的定义、作用和意义

借鉴环境经济学对于环境经济的定义, 绿色金融简单地说, 就是金融机构在开展借贷等金融活动中,把环境达标作为前提,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的一种金融理论。进一步,可从经济人和环境人、外部性、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等角度,对绿色金融与环境的关系进行阐述。

对于绿色金融的作用和意义, 可以从促进环境与人类和谐共处的和谐发展、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安全、 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美誉度和公信力等角度进行阐述。 中国有“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破坏环境的经济发展是不能持续的,必然遭到自然的报复。另外,人的幸福指数包括对于环境的感受。 对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可以从联合国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等展开。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有企业来治理,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供应者和总闸门, 有责任对于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断绝资金供应。金融机构断绝污染项目和企业的资金供给,实际上也是对自身资金安全负责。 一个负责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提高社会的美誉度和公信力,反过来有利于自身的业务发展。绿色金融内涵丰富,实施绿色金融,对于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盈利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并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模式从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粗放发展模式转变为低污染、低消耗和高产出的集约化发展模式, 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学的主要内容

绿色金融包括绿色信贷、 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三大块。

1. 绿色信贷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一是切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的资金供给; 二是大力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环保信息数据库,以便于信贷决策对于信息的要求。 要出台绿色信贷具体的指导意见,使绿色信贷具有可操作性。要加强金融部门与国家环保部门的沟通和配合。 要打破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保护伞, 实行绿色GDP的官员政绩的考核制度等。

2. 绿色证券, 主要是构建一个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环保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 借鉴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标和比利时的Ethibel环境绩效指数的编制做法,以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依托, 选择环境绩效表现好的若干只股票,编制中国证券市场的环境绩效指数,并实时向投资者公布。 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和办法》、《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绿色增发和配股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的意见》等制度办法。

3. 绿色保险,主要是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对被保险人因污染事故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提供保险保障。环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可以改变“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状况。因为在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下, 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受害方得不到赔偿,污染企业得不到惩罚,最终国家为污染企业买单。据测算,每年我国环境污染的损失高达1200亿元,实际赔偿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及社会承担。 绿色保险也会激起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的监督责任, 有利于事前监督。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实施绿色保险的最大问题。 要通过法律规定, 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要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和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 可以采取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进行严厉的制裁, 严重者要关闭企业, 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三)其他一些问题

1. 要深入研究环境法律法规。 如循环经济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环境公益法律诉讼、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等制度、 公司环境责任、气候变化应对机制、贸易和环境法律问题等。 这些法律和制度都是开展绿色金融的前提。

2. 对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分析。 投资项目的环境分析, 对于绿色金融有重要意义。 要研究大气污染环境损失、噪声污染损失、水电工程尾水供应环境效益、 水土流失损失估算、环境影响货币计量、市场评价与非市场评价和替代市场方法的运用等,这是实施绿色金融事先要调查的事情。

3. 要研究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绿色经济中作用很大,这与农村金融也有关系。如退耕还林等对农民和林农有直接影响。要把握“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把绿色金融与生态补偿机制结合起来考虑,利用绿色金融实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绿色经济的实现。

4. 要将绿色金融文化考虑在绿色金融的建设之中。 文化作为无形的约束, 发挥着正式制度约束不能替代的作用, 要形成像爱护自己家园一样的绿色家园文化。

参考文献:

[1]周海林. 可持续发展原理[M]. 北京:商务出版社,2004.

[2]董玉华. 绿色信贷和社会责任[J]. 农村金融研究,2008(2).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绿色物流 绿色金融 可持续发展 运营环境 优化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尤其是今天绿色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重要内容的背景下,研究绿色经济的相关内容已经成为了经济学家、学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课题。对于我国而言,在当前可持续发展的路线指引下,对其相关层面内容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种种问题,比如说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日益严重等。就物流行业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流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将同样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绿色物流”理念的提出,为物流行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指明了方向。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物流实体经济中的角色转换需要“绿色化”的同时,物流行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金融环境的绿色化发展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绿色物流提供金融支持,为该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这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开展物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国家贸易的现实层面来说,实现物流企业金融绿色化,对于规避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绿色壁垒”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和现实价值。

“绿色物流金融”的理论意义

在经济学上,金融运营环境有如下定义:通过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环境之间的行为交互和利益交换形成的特殊动态平衡系统。在本文中所引用的绿色物流金融环境的内涵为:“客观经济环境下,物流金融利益主体和外部环境之间所形成的整体”。结合两者不难看出,绿色金融环境实际上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并通过两者之间的协作来实现对环境的调节。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涵盖了市场内所有机构和组织,而外部环境是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说的,通常情况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都是从内部角度进行的。

从“绿色物流金融”这一名词中就可以看出,该名词同时兼具金融、物流、绿色三个主要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同时也表明了其具体特征,其特征可归结如下:

绿色物流的发展离不开持续性发展,绿色物流在发展过程中,体现了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种种特性,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和自然之间所形成的主动的、和谐的关系的集中体现,而在绿色物流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则是要求人们要将物流金融的优势运用到物流行业中,从而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根植性特点在绿色物流金融环境中有明显的表现。正如美国知名社会经济学家Polanyi在其论文中所写到的:“经济发展的实质表现在各种非经济类型的关系上,同样也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种种影响,包括正面的以及负面的”。这种说法从客观上说明了绿色物流的发展实际上是受到社会经济环境所左右,也可以说,政府政策行为对于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从本质上来说,也就是受到特殊的时空的巨大影响与所属地的客观经济属性两者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要求必须从当地的客观经济条件出发来发展绿色物流金融。

资金流是物流行业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绝对前提,在这一过程中,循环性特征表现明显。

我国“绿色物流金融”的内外部运营环境分析

(一)从“绿色物流金融”环境的内部层面分析其运营状况

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内部问题,而绿色物流金融运营环境中这一问题同样突出。实际上,由于市场的逐利性特征,各个金融机构在非发达地区的投资总是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非积极态度,这就导致各地金融产业的发展极度不平衡,尤其是中小城市的物流金融体系构建,可谓困难重重。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资金的流动受市场自发性影响明显,政府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更是导致绿色物流金融在中小城市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客观上来说,当前我国中小型物流企业融资难,在实际融资过程中人为因素过多、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整体情况堪忧等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绿色物流金融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特别是衍生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基金”欠开发、“绿色物流银行”、“绿色融通仓”等现代运作模式没有得到很好的拓展。这些不同层面出现的诸多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该行业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举步维艰,就此笔者在表1中对具体的内部原因做了总结。

(二)从“绿色物流金融”环境的外部层面分析其运营状况

从根本上讲,影响绿色物流金融的外部环境因素同样重要,其产生的影响同样是巨大的,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细致的讨论。

金融危机对于经济格局的总体影响。目前来说,支柱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核心方向,尤其是以房地产为代表的金融产业更是获得了空前的解放。而从短期收益水平上来说,绿色物流行业整体收益水平相对较低,这就导致其发展必然受到其他金融经济体的排斥,发展缓慢、融资困难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结果。

政府主导的模式严重地制约了物流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基本上都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所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实现的,就金融监管而言,国内各种金融产品的整体监管水平较为落后,自由度也较低,更是对物流行业的融资行为制造了人为阻碍。这就导致绿色物流产业这种短时间内很难看到回报的行业因为监管制度的缺失而发展制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这一特点,相关金融部门已经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尽可能的少涉及该行业。同时,缺乏政府政策方面的支持同样是绿色物流金融运营环境不理想的重要因素。

法制环境与政策有很大的关联性,法律法规无法真正意义上的覆盖该领域。从法律层面讲,金融政策的制定必然附带金融法规的出台。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主体,对于投资回报率的高要求和投资风险的考虑,在绿色物流金融行业中短期收益率不明朗的情况下,很少有商业银行乐于开展此项业务,即使有所开展,也设立了较高的贷款门槛,这就对绿色物流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信用环境是一切金融业务开展的最重要的基础,没有足够的信用作支持,金融市场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当前信贷环境的整体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贷款门槛的加高,这一方面导致了绿色物流行业的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也把该行业推向了民间融资。其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绿色物流金融”运营环境优化的针对性措施

(一)从优化内部环境角度进行分析

内部环境的优化实际上要求从金融主体的客观行为入手,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金融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组织创新两个主要部分。

金融服务创新。绿色物流金融服务的创新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交流合作机制,通过两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实现。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物流企业必须通过自身业务上的创新来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而金融机构方面,则是需要进行绿色物流金融创新,积极主动的研发各种绿色物流既金融产品,为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金融组织形式创新。作为管理学中的重要内容,组织形式一直是我们所研究的重点,绩效水平和组织管理形式之间存在的关系,对于每一个管理者来说都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包括银行、信托、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种混合形式等的组织管理形式的研究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是不得不说目前为止,针对绿色物流金融方面的组织形式的研究还较为少见。基于这种情况,有学者从农村绿色物流金融角度提出了“现代农村物流金融中心与农村物流金融非股权组织”。通过这种方式,物流企业能够通过联盟的形式从政府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获取相应的资金,从而为其长期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客观上来说,这种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于提升物流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也能够有效的规避我国法律中针对物流行业的种种限制。因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值得我们关注。

(二)从外部环境优化角度进行分析

对于绿色物流金融的外部环境整体优化而言,这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过程,必须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政府对该行业的发展实施引导,为中小型物流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交流平台,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提升该行业的整体规范程度。构建绿色物流金融运营的信用体系,这对于提升中小型物流企业绿色金融环境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这在客观上要求绿色物流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和交流。政府政策倾斜是该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外部影响因素,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更为优越的激励政策来鼓励绿色物流金融行业的发展,通过行业本身、政府以及各金融机构的通力协作来促进我国绿色物流金融行业的发展。

结论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绿色物流金融对于第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必须重视的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事物,其发展方向是光明的,而道路是曲折的,针对绿色物流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其提供科学的引导和扶持,而行业本身也应充分把握机遇,促进自身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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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德旭,张雪兰.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产品

中D分类号:F83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Abstract:At present, our country is in an important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ition,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finance has a huge role in promoting China's economy.China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green financial exploration.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new industrial countries develop green finance earlier than our country,so China should avoid weaknesses and take the essence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finance.

Key words:green finan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green financial products

一、引言

(一)发展绿色金融的背景

近几年我国经济达到了持续增长,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凸显[1]。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在我国绿色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在这种背景下,绿色金融将是发展绿色经济的必要战略,是金融业和环境产业的桥梁[3],因此发展绿色金融是促进我国经济的绿色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必走之路。

(二)发展绿色金融的意义

绿色金融业务在全球逐步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大力发展本国的绿色金融,无疑证明绿色金融对国家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国家的产业优化升级。利用金融机构的导向作用将社会资金引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可以适当的打击污染严重的企业,有利于产业的优化升级[4]。第二,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金融,间接地将公众的投资引向环保产业,引导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重工业行业转向污染少的行业,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概述

(一)“绿色金融”概念

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目前国内外对绿色金融的定义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金融业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社会资源引导向环保产业,从中发挥导向作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金融行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核心,必须保证机构内部资金运行流畅,促使行业内部实现绿色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绿色金融而言,在国外学者的很多文献中,对其研究各有不同,但重点均体现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上。Jeucken(2006)对金融机构的自身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绿色金融的发展对金融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5]。国内对绿色金融研究相对于国外来说起步较晚,国内的研究者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我国国情上。麦均洪和徐枫(2015)对绿色金融影响因素得出“还款能力”是影响绿色金融的主要因素。宋晓玲(2013)通过研究西方银行业绿色金融政策主要采取的国际标准,得到西方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有利于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6]。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的绿色金融业务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涉及三个主要的领域,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以绿色信贷为主。全球共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国的85%,但我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国内主要的银行都有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的绿色金融产品类型多、领域宽广,以国内五大国有银行和兴业银行为例。中国银行2015年绿色信贷余额 4123.15亿元,同比增长36.96%;农业银行2015年绿色信贷余额5431亿元,同比增长15.6%;工商银行2015年绿色信贷7028.43亿元,比上年增长7.3%;建设银行2015年绿色信贷7 335.63亿元,同比增长50.61%;交通银行截至报告期内,支持的环保项目节约标煤622.9万吨,节约水833.6万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1 409.5万吨;兴业银行截至2015年,绿色信贷余额8 046亿元,减排二氧化碳当量7 161.99万吨,节约水量28 565.06万吨。可见,几个主要的国内银行均开展了绿色金融业务,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很大的渠道,各个银行的主张也各有不同,但都以环境保护为中心,加强社会责任的同时提倡行业内的绿色运营,绿色发展。

四、中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建议

(一)政府角度

1.政府财政政策扶持。现在实行的绿色金融业务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在没有利益的驱动下很少有机构愿意主动去实行绿色发展,很难产生正的外部性。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给予金融企业一定的利益分配,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2.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探索绿色金融法,以法律形式来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促进环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公众角度

1.提高环保意识。作为公众,应该最先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应该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理念,培养绿色环保意识,为绿色金融打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树立绿色消费观。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绿色消费观,拒绝购买有害环境的消费品,认识到绿色金融产品的益处,积极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绿色金融产品。

(三)金融机构角度

1.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还不是很多,金融机构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金融机构是绿色金融产品的发源地,机构本身应该严格控制内部的风险,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性,从本质上健全绿色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6:67-71.

[2]麦均洪,徐枫. 基于联合分析的我国绿色金融影响因素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5,05:23-37.

[3]Salazar,J.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 [Z].Presented at a workshop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 for Biodiversity Bratislava,1998,(1):2-18.

[4]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 蔡宁.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金融论坛,2015,10:30-40.

[5]Jeuckn,M.sustainable Finance and Banking[M].USA:The Earthscan Publication,2006.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3篇

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在我国金融行业开展的绿色金融创新是基于我国是制造业大国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与各种高污染行业有着较多的金融信贷业务。在水泥行业和化工行业等行业存在着金融信贷风险。为解决这种金融业与高污染行业的依赖关系,绿色金融就要面临着打破金融信贷格局,抑制一些行业的金融业务需求,提高污染行业金融信贷的审批要求,紧密地按照我国产业政策调整进行金融服务的升级,为金融业自身和社会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融资管理操作性比较差。金融业开展的绿色金融创新存在着融资管理操作性比较差,失去了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活动的监控。这是因为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在新项目投资资金上面,可以避开公开的上市融资渠道和正常的金融机构信贷途径,采取企业自筹和民间筹资的方式,这样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对金融领域监控的失效,污染企业逃避了绿色金融工具的规范和惩罚。同时,绿色金融工具在操作性上面缺少有效的信贷指标,对污染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有待完善,在现实的企业信贷问题上存在着实施细则的困难。

2.绿色金融的创新缺少支撑的金融业的制度建设。由于绿色金融的开展需要多方部门的紧密配合,例如:当地企业的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而绿色金融缺乏环境污染企业的信息共享,对污染企业的污染活动的得不到事实依据,金融机构急需要建立审查和审核金融信贷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需要完善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制度,以应对污染企业进行金融信贷的执行力,否则就必然使绿色金融的发展受阻。

创新绿色金融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绿色金融的发展与金融行业创新具有动态促进性,绿色金融的良好发展必须依靠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的态势,而金融行业的创新之一需要绿色金融的引导。因此,绿色金融和金融行业两者的创新发展存在着互动性和提升性。

1.要营建良好的金融创新的社会环境。我国实施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目标,就必须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技术升级改造,要落实好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和金融政策,对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停产或转产。这样才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外部条件。

2.金融机构应完善绿色金融的产品创新。首先,我国金融机构应建立生态银行,设立环保基金。对环保产业的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出现的污染事故给予赔偿,建立良性的绿色金融机制。其次,完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体系。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建立污染企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进行金融信贷。绿色信贷针对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政策,对于污染企业给予惩罚措施。金融机构应推出可行精细的绿色保险产品和绿色证券产品。在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污染的后果。同时,引导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

3.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信贷监管机制。要开展绿色金融,金融机构就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信贷监管机制,监督管理绿色信贷的实施和执行情况,避免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执行力差,缺乏对企业信贷的约束力。构建商业银行完善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以此为依据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促进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4篇

    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在我国金融行业开展的绿色金融创新是基于我国是制造业大国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与各种高污染行业有着较多的金融信贷业务。在水泥行业和化工行业等行业存在着金融信贷风险。为解决这种金融业与高污染行业的依赖关系,绿色金融就要面临着打破金融信贷格局,抑制一些行业的金融业务需求,提高污染行业金融信贷的审批要求,紧密地按照我国产业政策调整进行金融服务的升级,为金融业自身和社会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融资管理操作性比较差。金融业开展的绿色金融创新存在着融资管理操作性比较差,失去了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活动的监控。这是因为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在新项目投资资金上面,可以避开公开的上市融资渠道和正常的金融机构信贷途径,采取企业自筹和民间筹资的方式,这样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对金融领域监控的失效,污染企业逃避了绿色金融工具的规范和惩罚。同时,绿色金融工具在操作性上面缺少有效的信贷指标,对污染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有待完善,在现实的企业信贷问题上存在着实施细则的困难。

    2.绿色金融的创新缺少支撑的金融业的制度建设。由于绿色金融的开展需要多方部门的紧密配合,例如:当地企业的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而绿色金融缺乏环境污染企业的信息共享,对污染企业的污染活动的得不到事实依据,金融机构急需要建立审查和审核金融信贷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需要完善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制度,以应对污染企业进行金融信贷的执行力,否则就必然使绿色金融的发展受阻。

    创新绿色金融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绿色金融的发展与金融行业创新具有动态促进性,绿色金融的良好发展必须依靠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的态势,而金融行业的创新之一需要绿色金融的引导。因此,绿色金融和金融行业两者的创新发展存在着互动性和提升性。

    1.要营建良好的金融创新的社会环境。我国实施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目标,就必须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技术升级改造,要落实好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和金融政策,对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停产或转产。这样才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外部条件。

    2.金融机构应完善绿色金融的产品创新。首先,我国金融机构应建立生态银行,设立环保基金。对环保产业的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出现的污染事故给予赔偿,建立良性的绿色金融机制。其次,完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体系。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建立污染企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进行金融信贷。绿色信贷针对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政策,对于污染企业给予惩罚措施。金融机构应推出可行精细的绿色保险产品和绿色证券产品。在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污染的后果。同时,引导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

    3.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信贷监管机制。要开展绿色金融,金融机构就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信贷监管机制,监督管理绿色信贷的实施和执行情况,避免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执行力差,缺乏对企业信贷的约束力。构建商业银行完善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以此为依据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促进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绿色金融论文范文第15篇

绿色金融宏观经济经济效益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绿色金融发展的理论

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其一指的是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和秀星,1998);其二指的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高建良,1998)。

按照绿色金融概念的界定,绿色金融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是对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其二是自身业务运作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绿色金融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

通过excel散点图以及相关系数进行分析筛选,认为污染治理投资可以作为绿色金融相近的替代指标进行后续的分析。实际上绿色金融支持低碳、环保产业,其中有大部分资金用于污染治理的投资,因此,污染治理投资可以作为绿色金融理想的替代性指标。同时,选用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经济增长的指标。通过选取1990-2009这20年的样本,分析绿色金融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

1、协整分析及格兰杰因果检验

在指标选取上,仍使用GDP作为经济增长指标,以同期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记为INV)作为绿色金融指标。为消除异方差现象,对GDP,INV进行对数变换,记作Ln(GDP)、Ln(INV)。

(1)平稳性检验

在进行协整分析之间,首先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下:

(2)协整分析

用最小二乘法对Ln(GDP)与Ln(INV)进行协整回归,得到以下协整方程:

通过各变量t检验、方程的F检验、DW检验以及残差项的平稳性检验可以得出Ln(GDP)与Ln(INV)存在协整关系。

根据模型参数系数推断,1单位绿色金融的投资,约可带动0.50单位左右的经济增长,这说明绿色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协整方程变量的系数小于1,表明绿色金融发展并不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或者说绿色金融发展仍没有完全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这与我国绿色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情况是相符的。

(3)格兰杰因果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n(GDP) 与Ln(INV)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绿色金融发展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原因,而经济增长不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原因。事实上,考虑到我国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机制、标准的不统一和不完善,绿色金融很难成为市场自发的行为,一开始更多地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因而要使经济增长自发地促进绿色金融发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建议

绿色金融要发展不仅关乎金融业,还需要政府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引导者和保障者,一方面要对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条件和优惠,另一方面要创建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金融业是绿色金融的主体参与者,需要从金融业社会责任出发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也要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实现绿色金融和社会效益的双赢。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既是绿色金融的参与者也是监督者。各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应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做出贡献。

对政府而言,应制定切实追求可持续的目标,并建立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同时加快建立绿色金融标准,制订符合中国特点的绿色金融管理指南,此外还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完善环保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金融体系而言,各机构应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抓住机遇,甄别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开拓金融创新,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其他组织及社会而言,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NGO)己经广泛活跃在科技、文化、环保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绿色良友”为代表的NGO组织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为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途径。在践行绿色金融业务中,可充分发挥NGO组织的推广和监督作用。

此外,要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必须不断提升金融业和社会公众的认识水平,因此需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因此,应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

参考文献:

[1]郑良芳.构建绿色金融思考与建议.武汉金融,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