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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篇

"轻负担,高质量"是目前学校教育中的中心环节,同时,它又是素质教育的突破口,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是比较困难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课堂的教育效率不高。教育活动本身可以是一种精神性的生产活动,沿用经济学的概念可以将教学效率表示为

教学效率=教学产出(教学效果)

教学投入

而教学投入的直接表现是师生双方时间、精力的投入,可见要提高教学效率,先有教师的教是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学生的配合,而这两者结合的好坏,就是提高教学效率的关键。

二、研究的目的: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入手,改变传统的教育方法,运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变原先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为教师=学生的双向交流活动,在教师"教好"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学生学的积极性,实行教法,学生的整体化改革,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

1、教学活动的成效首先取决于教学中人际关系的正确处理,教学中正确的人际关系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这是交往双方各以对方活动来调节自己的活动,使双方的活动不仅是同步的,而且是高度协调一致的关系,因此,必须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2、教学活动的协调性取决于教学双方共同遵循学习的规律性,在遵循学习规律的基础上实现教依据学,要学教于导的相互制约性,教师的教只有依据学习规律才能对学生的学习发挥主导作用,学生的学习只有在正确的指导条件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主动作用,获得最佳效益。

3、教学是一种人际交往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经验的传递使学生头脑中建立起一定的心理结构。

四、研究的内容与操作程序:

1、建立情境教学法:

情境教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陶冶功能和启迪功能。众所周知,人生存在社会上,就必然要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影响,"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情境教学,是教师寓教学内容于具体形象的情境之中,如榜样作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绘,课内游戏,角色扮演,诗歌朗诵等等,这些都会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暗示作用,通过它来陶冶人的情感,净化人的心灵。

情境教学中的特定情境,提供了调动人的原有认知结构的某些线索,经过思维的内部整合作用,人就顿悟或产生新的认知结构,情境所提供的线索起到一种唤醒或启迪智慧的作用。比如还处于某种问题情境中的人,会因为某句提醒或碰到某些事物而受到启发,从而顺利解决问题,因此,情境教学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适应能力。

2、情境教学法的使用:

①为学生创造愉悦轻松的体验。教师在注意肯定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这样就可以使学生把思考和发现体验为一种快乐,而不是一咱强迫或负担,教师要在轻松愉悦的情境或气氛引导学生产生各种问题意识,展开自己的思维和想象,寻求答案,分辨正误。

②要在师生的互重互信下充分发挥学生的自己性。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情境教学的基本保证,只存师生间相互信任和尊重,教学活动才能顺利展开,而也只有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自我评价"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才能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

③要注意调节学生注意力,使他们达到集中与轻松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暗示学生称为"创作力的假消极状态",这时,人的联想自由驰骋,情绪随意起伏,感知在暗暗积聚,技能在与日俱增。

3、坚持"自学"与"导学"相结合:

①"自学"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是启发式教学思想的核心,后以在教学中,一定要强化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创造条件让学生动运用多种感知器官自主地学习。可以适当地指导学生进行"自读、自问、自查、自测、自结"。

自读自问主要用来预习新课,在自读的基础上可进行几个自问:如:①文章的段落如何划分?②段与段之间有何联系,有何标志?③课文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精采的语言?④从这篇范文有哪些是值得借答的?"自查、自测、自结"主要用于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为了进一步解决文章的重点难点,读者讨论预习和教师提问中的各种问题,也是同学检测自己能力的时候。学生在这里既可以使自己的设想答案得以肯定,又可以解决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用于自我总结。

②"导学"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组成的双边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教师起着主导作用,教室就好比是一个舞台,教师在这儿兼任"导演"和"演员"的重任,在这里,教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才能和主演表赋,彻底提"满堂灌"的困境。

①善于课堂提问:孔子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课堂提问是集体学,习中引起互助活动的刺激,它有利于学生之间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A、分析教材,受教材要求为教学问题,语文教材常将教学要求编写成课后思考题,这些思考练习题,问题性作业表明了教材的重点、难点,教学中扣紧这些设计问题情境。

B、分析学生,教学者应从学生的角度设问,估计学生掌握新知识可能出现哪些不懂的问题,善于在教材的重点或懂理不学不透的地方设问。

C、要注意分层提问,要注意不同的教学对象的提问的侧重要有所不同,不能对好生差生问同一个难度的问题。

②要善于提出学习要求,善于指明重点。

教师要善于根据课文的不同特点,提出具体的不同的要求,每一次提问都

必须以落实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为要旨;要结合教学内容,针对教学的重点,难点精心设计几个关键性提问。

③要善于组织讨论与评讲小结。

教师在组织讨论时,要对讨论哪些问题,用什么方法讨论作具体指导,指导完毕后,要进行必要的评讲小结,给学生以肯定自我的机会。

4、建立立体化的教学结构。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现象,这个现象不应该局限于课内,这应该与课外、校外相结合的,与将教学外向纵深延伸,向课外延伸;培养出开拓型,创造型人材。

①教育目标要立体化。

在德育方面,不仅要培养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的品质,还要培养他们科学的价值观,在智育方面,不仅要培养他们学习的应用能力,还要培养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体育方面,不仅要使他们有健全的身体素质,还要培养他们为人类解放奋斗的精神。

②教育途径的立体化。教育途径要多渠道,除课堂教学外,还要进行课外教育,如开展第二课堂,开发科技活动,兴趣小组活动,举办各种讲座、竞赛、展览等,还可以进行校外指导,由家庭、社会配合,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卫生等方面的教育。

③教育方法的立体化。在目前的信息时代,应充分利用电教媒体,有效地使用电脑、电视、录音、录像,甚至电脑等媒体教学,使教学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直接表现各种事物和现象,充分感知教材,还可使抽象的东西受成具体的东西,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以上各种研究内容表述为程序为:提问校内第二课堂

自学导学讨论情境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小结校外

(课外)(课内)(课外)

五、研究的方法:

本课题准备采用比较法,因为比较法可以把所研究的个别事物,纳入广阔的背景中,从而更好地提示教育有普遍规律。把所教两个进行班分别列为实验班(初二(3)班)和对照班(初二(1)班),并分别把两个班的同学划分为A、B、C三档,以实验班的B档同学为实践研究的基准点,进行实践研究。

六、研究的效果及对效果的分析:

实验前实验后

A档平均成绩

B档平均成绩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2篇

1.教育定位不清晰

虽然高校法制教育有着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现在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并未搭建专属的课程平台,这造成在教育实践中一线教师对法制教育的定位认知不一。有的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在全民普法的大背景下进课堂的,其任务就是普及法律常识;有的教师认为,应注重实用性法律知识的传授,应让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还有的教师认为,该课程的内容纷繁复杂,应设立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教学。虽然这三种观点立论不同,但都把法制教育定性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从而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是智育。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以法条讲授为主。在“05方案”中,教育部将高校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这清晰地表明法制教育应着重思想品德的教育,课程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素质的养成,而非法条的讲授。

2.教育内容有局限

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的教材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法律基础部分占到整本教材的1/3,但集合了宪法、刑法、民法、程序法、社会法等各大部门法,受篇幅限制,法律基础部分出现了门类多、介绍简单的情况,整本教材停留于法律规范的罗列,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剖析。因此,所占教材比例的减少、教材内容的局限,再加上这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大多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使很多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将法律教育边缘化,有些强化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缺乏理论、精神的深入探究;有的教师以个别案例讲授代替所有内容;甚至有些教师以视频教学代替课内讲授。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其实效性当然无法保证。

3.教育环境不协调

由于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属于公共课程,因此多数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认为法制教育与其教育毫无关系。即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教师,也有将法制教育部分孤立起来、因为讲法而讲法的现象,致使法制教育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虽然有国家文件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被忽视;虽然有课堂讲授,但是环境与理论不一致。法制观没有和道德观结合起来,也没有和专业精神结合起来,这样的教育纯属说教,当然无法深入学生的心灵,出现大学生违法违纪案例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理论根基

教育理念是教育行为的一面旗帜,法制教育也需要树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教育理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教育学专家学者提出的“主体教育理论”正是从学生、社会的角度,主张“弘扬学生主体性是当代教育的主题,是正确做出教育价值取向、提高教育质量与人的素质的关键”。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从社会出发,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对社会现实认识模糊,导致学生无法应对现实生活。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理性选择

在“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指导下,笔者认为,应走出以往法制教育的种种误区,选择以培养法制观念为中心的高校法制教育方式。

1.改变对法制教育的狭隘认知,注重法制观念的培养

大学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备正确的“三观”是大学生的基本素养之一。其中法律观念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的法律价值观对其行为有指导和调节作用。一个具有正确法律价值观的人,会自然地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的习惯。因此,法制教育应从学生的主体出发,从根本上培养其法制观念,走出重法规条文、轻法制精神,重形式、轻效果的误区。大学法制教育应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从法的精神、法的内容等角度去认识法,改变学生“法有权力,己无权利”的认知。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尊重、信任法律,形成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能自觉地守法、护法,并能够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始终以法作为人生的标尺。

2.重新构建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大学生对法的认知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与道德部分被生硬地划分为两个板块,修订后的版本在最后一章将两个部分融合起来,略显牵强。笔者认为,教材应始终坚持一条主线,即道德与法律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样的思路能使学生对法的认知不会过于疏远。同时,我国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材的编写反映出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等情形。笔者认为,应从法理学、宪法等基础知识入手,强化学生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认知;对民法应优于刑法进行介绍,体现生活实用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设法律选修课程,如法哲学、人权保护、劳动合同、婚姻继承等,使学生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同时信服法律。

3.创新教育方法,重塑大学生对法的情感

传统的法制教育方式容易使学生对法律做出“枯燥无味”的评价,理想的教学效果自然无法达到。高校应充分挖掘各种法制教育方法,培养学生对法的情感。一是课内教学方法应更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可以更多地使用典型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讨论法、视频教学法等。通过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启发其法律思维。二是应增加课外实践。通过社区法律宣传、模拟法庭、到司法机关进行参观调研、组建法律社团等方式,使法律变得真实,触及其灵魂,有利于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

4.营造校园环境,烘托法制氛围

教育内容与实际的不一致是教育难以推进的重要阻碍之一。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高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在管理制度上,学校应制定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且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制度。在管理程序上,学校应体现程序性。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考虑细致,做到学生即使是被管理一方,但具有有效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高校,应形成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的氛围,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有效地促进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的实现。

5.优化师资队伍,积极引进法学专业人才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治;法律素质;依法治校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中国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所有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学校,根本途径就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开始的三次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同志在2000年初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所举的几个实例,更让我们对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社会变革的原因固然有之,但更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学校多年来忽视甚至放弃法制教育的结果。“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时,也是把有道德和有纪律(合理理解就是有法纪)并提的,而且特别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丝毫没有把纪律纳入道德范畴之意。同时,德育概念本身也没有包括法制教育,学校德育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狭义理解仅指品德教育。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而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德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内容。另外,比较美国、德国与瑞士等国的学校教育,尽管也强调道德或宗教教育,但法制教育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它与道德或宗教教育无论从教材编写、专业设置还是教师配备上都有区别。可见,把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变相为德育内容,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同样,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德育实践本身就在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杠杆、以智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面前毫无地位可言,再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无疑于彻底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当然,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件,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九十年代初期,国家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大力倡导“改革人才教育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在全国形成了“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高潮。从实质意义上讲,素质教育应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全部途径,80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大力推行心理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智力资源保证。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包括:1.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丰富了校园生活,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田克勤:《邓小平理论概论》,高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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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处版;

[6]赵洪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舒达,蒋长好:《素质教育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4篇

生本教育的提出基于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由于我国传统课堂教学多以知识讲授或者说灌输为主,学生只是课堂教学的被动者,传统课堂氛围不活跃,学生学习积极主动性不高。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对全球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以下几种能力: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发展。由此,全世界掀起了教学改革的浪潮。一些教育研究者提出,教育应当面向学生,重视学生科学文化素养的提高,力求实现五个方面的突破:其一,在学科为主的学习内容上有所突破;其二,在学习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其三,在目标层次和课程多样方面有所突破;其四,突破传统的评价方法;最后,在研究方向上有所突破,即促进研究成果向教学实践的转变。生本教育理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2生本教育理念的具体内涵

顾名思义,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为本的教育、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它是由郭思乐教授最先提出的一种教育思想、教育方式。生本教育是在全球教育改革的洪流中诞生的,也是适应我国教学发展的一种教育模式,其本质就是为学生好学而设计的教育,也是以生命为本的教育。生本教育的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一切为了学生”。这是整个教育教学过程的目标和宗旨。一切为了学生,就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制定、教学方式的安排等等,都要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最终目的都是要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其次,“尊重学生”。这主要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教学方式方法问题。学生也是有生命的独立个体,教师对学生一视同仁,而且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想法、见解,甚至是疑问。只有教师和学生相互尊重,才能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才能促进教学的顺利进行。最后,“全面依靠学生”。这是说教师要把课堂和学习的任务交给学生,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教师们要改变以知识灌输为主的教学方式,通过多种教学方法来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3生本教育理念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实践

3.1注重经济法教学的实践性随着高职高专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剧,法律专业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司法考试的实用性较强,对学生各方面要求也较高。那么,对司法考试应该怎样教学呢?其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笔者针对这两个问题重新设计了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和方式:首先,在课堂教学中,注重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联结,尤其是要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将以往以教师讲解为主的课堂向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的课堂转变。教师课堂上进行重点讲解,讨论专题案例。组织专题讨论和讲解重点时,要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教学环节组合编排上,笔者在基础理论、法条解析、案例研讨、比较法学习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而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等实践环节则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第三,在研究性学习环节中,在全面、系统地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经济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经济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2注重师生之间的教学互动促进师生互动的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教学案例,让学生分角色扮演。传统案例教学方式是以教师讲解为主的,针对文本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各情况所蕴含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解剖,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并不能真正融入到案例情境中去。而通过角色扮演,学生会有明确的身份概念,也会针对自身所处的位置具有更加深切的认识,对案例中所包涵的经济法知识会有更加清晰的辨别意识。同时,角色扮演的形式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其实,角色扮演所产生的其他作用也很多,例如,师生之间或者生生之间的互动可以锻炼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水平,从而全面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而且,学生无需走出课堂便可感受到现实社会的真实情境,还能在角色的矛盾与抉择中凸显自我的个性。可以说,角色扮演是进行案例教学的最好手段和方法。

4结束语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5篇

(一)填鸭式心理健康教育

作为大学基础课程的心理健康教育,一般情况下,会采取大班教学,由于学生人数多,教师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参与,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既使教与学相脱离,又影响了教学质量。

(二)教学目标的偏离

心理健康教育目标有三个级别:一级目标是预防,面向全体学生;二级目标是解决;三级目标是治疗。由于受到传统消极心理学研究取向的影响,我们通常只关注于后两个目标,而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级目标——预防教育,而通常来说,后两个目标只针对少数学生。因此,侧重于以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与治疗,这偏离了总体的教学目标。

(三)教学内容的不现实

心理健康教育与传统文化课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课注重的是对大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心理健康较更注重学生的切身感受,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材的安排、大班制教学,以及教师缺乏活动型体验式教学经验,导致心理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脱节。

二、活动教学法的优势

(一)全面促进心理健康

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为了向社会输入心理健康、人格完整的人才。活动教学法既可促进学生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又可以使学生对自己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特征。

(二)感受直观

活动教学法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能够直接参与活动,在理论和实践中找到平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意义是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通过教学使大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健康心理状态的重要性,这也正是活动教学法的优势,我们可以采用传授与活动教学法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心理教学的目的。

(三)教学内容的独特性

高校心理健康教学方式分为传授知识和体验活动两种。传授知识主要是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特点,采用案例分析与理论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将理论与学生自身经历相结合能够使他们对知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体验活动首先需要学生分享自身心理存在的问题,之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分析与讲解,从而提高学生对自己心理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

三、如何实践活动教学法

活动教学就是让学生通过自身实践来认识、掌握所要传授的知识或技能,或者通过唤起学生以往的记忆表象来实施教学。

(一)自由分组

可以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是一个“家”。之所以叫做“家”,而不是“小组”,是为了让“家”内的每个成员都有种归属感。每个“家”都要设一个“家长”,家内成员一起为这个“家”起名,定“家”训,教师提出问题让大家讨论时,组内成员自由讨论之后要轮流发言。

(二)“融入式”课堂

教师会在每节课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心理学相关的知识通过活动的形式介绍给学生。每一次活动都完成一个教学目标,这样能够使学生能够确立每节课的学习任务,且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他们会很快地思考问题,并努力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设立此环节,是想要使学生主动地找出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

(三)交换问题

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可以让每个“家”围成一圈交流、探讨,成员们互相交换曾经或者现在的心事和难题,并获得解决方案。通过此环节能够提高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助于他们找到解决问题措施,还能够避免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在此教学环节中,教师一定要注意那些急需帮助的学生,要给他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向,要在课堂上起到指导者和剂的作用。

(四)自我反思

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应针对心理活动课的具体教学内容,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自我反思,让他们做到:对自身的问题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迅速地改正那些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加强正确的行为;努力开发自我潜能,在面对挫折和困难的时候不灰心,成为生活中的强者。活动教学法主要是在日常教学中为学生创设体验活动,并让他们在活动中更好地进行知识的吸收,进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强化

这是最后一个环节,教师在这个环节中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比如与此次心理学知识点相关的电影、文章、诗句、漫画等,让学生在课下进行观赏和阅读,这样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四、结语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教育领域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变革。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法律关系倾向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不应具有“可诉性”,即义务主体不应该对特别权利主体所做出的行为请求司法救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了现代教育法的立法本位。社会转型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受教育权由“特权”向“平权”的演变,“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演变。以高校为例,受市场化的影响,高校的办学、管理体制,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与关系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已明显增强,高校对于学生的惩戒问题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现阶段我国高校教育惩戒权及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作一探析。 一、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性质界定 教育惩戒权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鲜有提及。本文论述的高校教育惩戒权特指法律规定的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对其学生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惩戒行为的一种权力。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学校具有的惩罚性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统称为“行政处分”。除此以外,高校还具有教育行政许可权,如高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利。前者不具有可诉性而后者具有可诉性。实际上,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也常常具有否定评价的性质,“行政处分”与“行政许可”理应属于教育惩戒权的范畴。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基于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出的一种实体性权力。从权力性质看,教育惩戒权不是行政权,也不属普通的民事权利。从字面上看,“惩戒”二字意即“惩”与“戒”的结合,“惩”即“惩罚”,“戒”即“告诫”,“惩”是“戒”的行为要求,“戒”是“惩”的结果和价值趋向。惩戒权的本质在于教育。说到底,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育者对于受教育者基于身份权威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派生性权利,而且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教育惩戒权有其独特的实体性内容、表现形式、运行范围以及实体性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惩戒权表现为教育者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下,行政权力介入教育领域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国家对学校进行评估和检查。教育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引导。教育惩戒权首先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法律规范之下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惩戒行为具有配置国家教育资源的性质和职能,但是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教育惩戒行为,更多的是引导、促进和监督。它要求高校必须贯彻其精神、旨意。于是,这种基于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的自由裁量权在公权力的干预、监督下就有了许多的限制和要求。其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 二、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363)。正当程序意即人们从事某项有意识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理应受到程序上的监控。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在于对高校教育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审视,即通过民主秩序、控权作用等优势有效控制高校教育惩戒权,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都体现了对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正当程序控制。 第一,程序的公众参与、过程公开以及角色分化所带来的抗辩性和交涉性等特点使公众有机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与官员进行说理、争辩、协商、抗辩和交涉,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践踏自己的正当权利(79)。正当程序同样要求赋予当事人一视同仁的机会、平等的地位以及权利,再加上程序的运行过程都是极富理性的,所以它同样体现了结果的相对公正,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相对弱势一端,处于强势地位的高校很容易忽视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常常会对其所在的高校有一种畏惧的心理,所以当其实体或程序上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采取姑息的态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高校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使高 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按照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步骤和方式行使教育惩戒权,从而通过正当程序的作用削弱高校基于其优势所带来的滥用权力的倾向,防止权力失控。 第三,在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教育体制下,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手段和方式失之放任,相关的对抗、说理的机制尚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要对高校不断膨胀的权力进行控制,就必须赋予学生更多的参与校方作出决定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申辩的权利、对抗的权利等一系列体现民主的权利,防止高校的权力异化而冲击高校民主秩序。这正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和功能表现。 另外,从权力运行的要求来看,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除了有相关的实体规定对其适用的范围、对象等有一定的限制外,它本身并不能对其运行过程作出限制。而任何一种权力如果其运行过程不能得到规范,它将会处于失控的状态,而正当程序的优点是可以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对于监控高校权力运行、构建高校民主秩序、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高校教育惩戒权程序控制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毋庸置疑,设计合理的事前程序制度将教育处罚侵权遏止在萌芽之中是程序设计中最为理想的选择。根据构建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笔者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事前程序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即要求高校在作出将会影响被处罚学生之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时,应该告诉被处罚学生相关的听证权利,被处罚学生随之向学校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学校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正当程序。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对经过听证所得的内容要制作笔录。凡是没有听证就作出处罚的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是无效的。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制度,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是学校强化其内部管理,寻求权利保障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救济”转变的重要途径。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教育领域的直接民主,扩大教育领域的民主参与,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加强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减少教育执法成本,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协调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关系等立法听证之功能以及查明事实真相,保证高校自由裁量权公正地行使,为高校公正裁决提供程序保障,体现了高校学生参与的平等性,提高高校执法的透明度,增加高校惩戒行为的可接受性,便于司法审查等执法听证的功能。 第二,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教育处罚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必须就其做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性考虑向相对人说明。凡是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才能作出的处罚决定就必须经过说明理由程序,否则决定无效。事实上教育领域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即增加教育惩戒权决定的可接受性和对教育惩戒权正当实施的监督作用。高校必须对其作出的教育惩戒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说明。这样一方面控制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很好地保护高校学生教育权益免受侵犯。事实上,说明理由制度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一样都可以在教育领域的民主秩序的构建、控制高校自由裁量权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三,申辩制度。申辩制度要求学校在说明处罚理由的同时,必须接受学生的反驳、质疑。事实上,申辩制度是民主的体现,是对学校强大力量的平衡。它对控制学校权力有着很好的作用。其效力是未经过申辩就作出重大处罚决定是无效的。现代社会的民主总是一种无奈的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是“一种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民主,是无奈的民主,不是理想的民主,不是民主的最终方式”。所谓选举一结束,专制即开始。而申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也就是说直接的民主在现代社会不是不存在的,但是只有在主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享有。如果主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也不能申辩,那么这个国家应该是一个专制的国家。申辩就是一种称述、辩解。在教育领域中,它可以使学生的意见得以反映,从而使高校的惩戒决定更加符合事实,防止了高校滥用权力,对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很好的保护。所以说申辩制度也是教育程序法中理应存在的程序之一。 第四,学生自治组织的重构。学生自治组织主要是学生会,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会的地位、性质 和宗旨却是模糊的,它受到校方的控制。事实上,学生会的建立就是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代表学生的利益来进行活动的。它绝对不应是高校的一个附属行政机构,学校也绝对不能利用它作为自己的附属机构。学生会应该是自治的,应该是校方组织选举产生的,但是学校不能拥有对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权。学校对学生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学生会应该派员参加。这就可以强化学生的弱势,有效控制学校的权力。 除此以外,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救济机制,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建立起一个有机统一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机制,在制度安排上使申诉、仲裁、诉讼环环相扣,具有衔接性。因此,我们强烈要求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教育程序法,只要高校不遵守教育程序法法院就可以进行审查。实际上这是对教育程序法中的程序制度的推崇,也是解决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司法审查的切入点的很好的办法,并为法院提供了审判依据。此外,学界讨论较多的教育公益诉讼可以进行深入考察,即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教育法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就这种模式的实体构建来看,由于教育公益诉讼案件的客体是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在条件成熟时,可尝试在我国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还建议,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宜实行“先听证,后复议,再诉讼”之三道链条的权利救济防线,即已经听证的案件可以不再复议而直接起诉,或是没有听证的案件直接起诉由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7篇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岗前培训是新护士成长的良好开端,是培养新护士实际工作能力、促进职业道德形成的重要过程。对本院的新护士由护理部统一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重视护士的爱岗敬业教育,使他们了解医院的发展经历,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礼仪、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并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今后做好临床护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使新护士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我们给予专题岗前培训讲座,具体课程安排共6天:第1天医院概况、医院护理管理现状(教授2学时);第2天护理法律法规、护理核心制度(教授2学时);第3天护患沟通技巧和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及医院感染培训(教授2学时);第4天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要求、抗肿瘤药物知识、肿瘤健康宣教(教授3学时);第5天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护理应急预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教授3学时);第6天护士职业暴露、化疗防护常识(教授2学时),授课均采用放映幻灯片的方式进行专题讲解。

2.2改变传统观念,连续教育,树立职业形象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注重培养医护人员自身技术水平,而忽略了职业素质修养、人文素质和礼仪规范的教育,造成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接触的亲和力。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领域向心理、社会领域转变,医护人员的形象、言谈举止,对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因此,新护士进入工作科室,要尽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环境、设施和布置,物品及药品的放置,逐渐认识并熟悉同事,成为科室中的一员,与他们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工作上互帮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延续岗前培训的学习内容,把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周到的职业礼仪,因人而异地做好患者身心护理,改善护患关系,减少医护患纠纷的发生。良好的护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务对象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拉近护患距离,便于在临床上有效地护理各种类型的肿瘤患者,促进临床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2.3方便临床护理管理,掌握科室护理制度,给予协调教育,落实护理标准

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护士熟悉肿瘤科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日程序、周计划、月目标”制度的内容,护士各班次的职责等,给临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标,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便于护士长的管理。护士长根据相应的制度每天进行巡查,发现哪项工作有纰漏或失误,及时找当事人,给予弥补或更正;每天对各班次的工作进行核查,每周组织全科进行医嘱单、护理单、体温单、特护单、床头牌等的核对,发现问题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护士长根据各项护理标准,总结工作中出现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对护士进行协调式教育,并强化训练,加强学习和记忆,每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知识点,科内新开展的工作内容,组织全科护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科内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2.4夯实护理技能,加强医护患合作,因患者而异,采用科学的沟通技巧和护理,实行人性化服务等教育方式,规避风险

2.4.1沟通技巧的教育

肿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点有:①内向型:不善于表达,对医护人员工作不满意,会寻找机会表达意见,比如:患者满意度测评时,得分较低,使工作人员难预测,比较难沟通;②外向型:脾气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绪,偶尔对医护人员不满,会反应强烈,影响护患关系,甚至造成纠纷。所以,护理肿瘤患者难度较大,需要护士使用良好的沟通技能,包括:语言沟通、肢体沟通、表情沟通、文字沟通等,加强人文关怀,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称谓;患者疼痛时给予抚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爱的音乐或提供爱好的书籍,诱导其潜意识的转移,忘却疼痛。根据患者不同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地实施护理。

2.4.2强化肿瘤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

肿瘤患者中有药物过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静脉不明显的、接受过多次化疗或长期输液造成静脉穿刺困难的、伴有心脑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发生静脉化疗风险。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提高静脉穿刺技术,苦练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减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细选择要注射的静脉,确保穿刺成功率,要考虑先从远端静脉开始,保护静脉的合理使用,便于长期静脉输液治疗,还要考虑输液顺畅,输液期间不会发生化疗药物局部渗漏;规避化疗风险,减轻患者痛苦;熟悉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输液过程中仔细观察局部和全身反应;在化疗前使用巧妙的沟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层次高,性格开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疗的目的、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项;对于性格内向,恐惧癌症,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对其隐瞒化疗药物的作用,简单告知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项;化疗中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及时和医生联系,发现患者病情有什么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病情,给予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团结与协作,将一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为患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练习后,护理部对护士进行肿瘤专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绩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现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学的管理流程,及时沟通教育

本院每年组织全院的中层领导到上级优秀的知名医院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技术,开拓思想、拓宽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学到的先进技术传授给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还每年派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济南等专业对口医院进修,进修回来人员,不仅个人的专业技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还在本院举行的每周业务讲座时,介绍上级医院的先进技术,前端的治疗、护理理论知识,达到提高全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督导下,科护士长利用交接班时,观察各班次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洁性,各班次治疗、护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及护理是否到位,医护的协调性工作是否严密;对于做得不到位者,晨会时给予指出,或采用问答的方式强化管理,使当事人明白错误,加强记忆,预防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错误;利用晨间护理,加强病房管理,使房间内整齐化一,与患者交流,方便进一步观察病情,了解其对治疗护理的意见,及时地给予解决,并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反馈信息,及时给予工作改进;护理部每周组织全院护士长,了解各病区出现的普遍问题,包括:护理管理、心理护理、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临床护理缺陷和护理隐患等,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护理部每月到各病区进行护理业务查房,改进工作思路,提高护理技能、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患者的护理;并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病区护士长,进一步加强工作改进,对于问题护士,进行批评教育;护理部根据各病区临床护理中出现的薄弱问题,肿瘤治疗护理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需要,每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业务讲座两次,每季度组织全院护士进行讲座知识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各一次,总结成绩,改正不足,督促学习。形成“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工作督导-协调教育-学习-改进工作方法”的科学管理流程。

3小结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在家教育;教育选择自由;教育立法

王某与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抚养权归侯某,但事实上明明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2004年6月,侯某将正在幼儿园的孩子带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没有让孩子入学。2006年,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上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求侯某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此案审理的虽是父母的抚养权问题,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在家教育这一新问题的关注。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为何?是否为父母可以选择的一种教育形式?应当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的教育现象?

一、在家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homeeducation、homeinstruction或homeboundeducation),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

在家教育最早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原是一种旨在传播的行为,而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则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最初的倡导者是莫尔和约翰·霍尔特(JohnHolt)。20世纪80年代莫尔夫妇出版了《在家中长大的儿童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学校》,认为“真正的教育”在强迫、高压下、竞争的学校环境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让儿童完全脱离学校,在家中接受教育。在家教育的先锋霍尔特致力推动在家教育作为公立教育之外的选择,主张由真实世界构成理想教室,依儿童的兴趣自主学习。

在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争论期,其时存在主义的人文主义盛行,在家教育与反战、学生运动及妇女解放并列成为当时的反主流文化运动。著名的在家教育倡导者约翰·霍尔特及伊万·伊里奇点燃了对公立教育体制不满的火种,导致了学术界、教育界及新闻界对公立教育的鞭挞。这一时期对公立教育的批评与争论,提供了私立学校与在家教育的成长空间。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对立期,大量在家教育案例出现,教育权的争议成为当时的重要议题,法院对于父母教育权与强迫入学法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教育权在父母与政府之间的重大转移。20世纪80年代中期合作期,许多父母开始主动寻求与学区教委会、校长及教师进行合作,也有一些学区提出明确的合作政策,更多合作方案出台,奠定了在家教育的发展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强化期,随着网络系统的发展,在家教育的相关研究、刊物及教材陆续出版,一些组织相继成立,在家教育开始盛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区分期,在家教育逐渐区分为宗教派别、在家教育中心(NCHE)及坚持教育理念的全国在家教育协会(NHA)。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家教育在西方国家呈快速发展趋势。据美国家庭教育调查(NHES)统计,1999年,美国在家教育的适龄儿童约为85万,占全美学龄人数的1.7%;到2003年,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统计,全美在家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从幼儿园到12年级,5-17岁)达到大约110万,占同类在校学生人数的2.2%,四年间增长了29%。[1]美国在家教育法律保护协会(HSLDA)认为在家教育的人数还会增长。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丹麦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至今已形成为一种特定的与学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形式,数量呈稳定上升,并形成了全国性的互助和资源网络系统。

二、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教育权的理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项的规定:“父母有优先权利选择子女的教育方式。”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项也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承诺尊重父母及法定监护人的自由,使其能为自由选择公立学校以外符合国家最低教育标准的私立学校,并确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进一步将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确认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其子女选择非公立的学校,另一个则是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与其自身信仰一致。至于父母是否有权选择在家教育以替代正规学校教育的问题,国际人权法没有确认,因此,这样一项权利是否存在主要是在国内法中决定的事情。

从教育法的法理看,由于教育乃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立法授予政府权力,以强调一定年龄之学童就学,如无特殊理由,父母不得有所异议,[2]强调国家的教育权。而在家教育则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挑战。1972年,美国第一宗在家教育判例——尢德案出现,此案涉及到美国境内一支基督教的特殊族群——阿们宗派(Amish),他们坚信现代文明将使人类生活堕落,因此在美国各地过着工业革命前的纯朴农耕生活,并坚持其子女念完八年级即应辍学回家接受父母提供的职业教育,以应付未来的农耕生活,此举被认为违反义务教育法而遭威斯康辛州政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固然有教育权,可以强迫学生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州的教育权必须与父母的教育权取得平衡。由于阿们宗派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并非不适当,因而州政府宣称的利益受损并不明显,故判父母胜诉,为在家教育争取到合法地位。

但法院也指出,此案的判决是基于对阿们宗派宗教自由的尊重,仅适用于传统孤立的社区,并非确认父母可依自我的信仰为子女安排教育而完全不顾州政府的规定。因此直到1980年,美国仍有30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但作为要求教育多元化、自由化、民主化,尊重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一项教育改革运动,在家教育此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经过短短13年,到1993年,全美50个州均将在家教育合法化。其他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从不合法逐渐到合法的变化过程。

国家在决定是否允许在家教育的时候,不仅需要在国家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之间取得平衡,还必须在父母的教育自由与儿童的权利之间努力取得平衡。父母虽然在如何教育他们子女的问题上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但国家也有义务确保所有儿童接受能够促进“谅解、宽容、友好及在自由社会过有责任感的生活”的教育。[3]因此,父母的选择自由与儿童探索多种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之间也存在一个平衡的问题。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决定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也决定了国家对在家教育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督。

三、在家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在家教育在我国属于新现象,也未形成如西方国家那样的潮流或运动,但侯某案的发生以及此前的上海孟母堂事件都传递出一个信息,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的重视,在家教育问题必须得到重视。侯某抚养权案审理的虽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但因该案中考察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有利于明明的身心健康并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是简单以在家教育是否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来决定抚养权,还是对侯某的在家教育成效进行实际客观评价后再做出决定,既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提供了一个审视在家教育法律地位的良机。转考察在家教育的合法性,可以从法律和宪法两个层面进行。在法律层面,由于本案发生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前,因此应以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1986年《义务教育法》有两处规定与本案有关,分别是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以及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为“入学”,“学”可以是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但不包括家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合法例外是“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此时由父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入学。由此,明明属于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如果他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由其父亲申请免予入学。但本案中,明明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其父亲也未提出免予入学的申请,因此,其父亲侯某的在家教育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

若从宪法层面分析,我国宪法在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举为一种权利,但这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没有宪法依据。因为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并不代表着宪法不保护。如现行宪法也没有列举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但并不代表我国宪法就不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4]61父母教育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当然享有的权利,即使宪法没有明确列举,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而且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协助儿童实现其基本权的父母,也理应具有教育自由。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本身并不排斥父母的教育权,也不必然排斥在家教育。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宪法权利需要部门法细化和实体化的状况下,父母教育权的具体范围须从《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而我国无论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都只是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入学接受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并未向父母提供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对于这种状况,有研究者指出,有两种解决办法的途径,一是根据宪法来修改普通法律,使在家教育具有合法性;另一种则是努力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寻找解释的空间,保持法的安定性。而解释的空间则在于,现行义务教育法虽未明确将在家教育列为例外,但也未明确排除。因此,如果在家教育达到了相当于学校义务教育的标准,就应具有合法性。[4]64-66

本案中,法院最终选择从判断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对明明的身心健康有益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法院在经过审慎的调查后,承认父亲侯某自行实施的在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故判父亲侯某可继续其抚养权。但仍指出,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宪法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但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家庭、学校应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因此要求侯某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因此,到目前为止,除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作为例外,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未赋予父母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多样化需求的日益增强,借鉴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也有必要对父母的这种选择给予重视并保留可能的讨论和认可空间。

[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课题“受教育权利研究”(项目编号:200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NationalCenterforEducationStatistics.HomeSchoolingintheUnitedStates:2003[R].WashingtonD.C.:DepartmentofEducationinU.S.A,2006.

[2]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台北: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62.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9篇

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捍卫者。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平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作为有良知的法学研究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须养成的思维习惯。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同情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四、结语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法治文化 道德伦理 行为模式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4.029

On Moral and Ethical Education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QIAN Yingping

(College of Law,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Abstract For the basic culture of ethics and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ultural identity has an irreplaceable role. Specific path to strengthen ethics education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mainly through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First, people cultivate emo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through moral education; followed by the law applicable to enhance the moral quality,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identity of people ; the third is 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law-abiding citizens through propaganda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moral culture.

Key words rule of law culture; moral and ethics; behavior mode

1 道德伦理对法治文化基础培养的重要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得以构建背后的深层次的观念性因素。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法治文化应当涵盖以下的内容:一是法治文化所包含的价值判断;二是法治文化所蕴含的行为模式。从法治文化的价值判断来看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精神得以确立,法治化的思维方式得以养成。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存在遵守法律的行为模式,特别是由于法治的要义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法治文化更为注重的是公权力机关及公务人员的普遍依法而为。

法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其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法治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则意味着公民对于权利和民主的重视,这为法治文化的形成确立了政治基础;伴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自治力量的加大将会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使国家归位为中立的裁判者,这为法治文化的形成奠定社会基础。”①而从中西方的文明发展历史来看民主政治与市民社会的发展都是在道德伦理进步的推动下取得的。

1.1 道德伦理的完善过程即是民主政治的完善过程

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个道德范畴,人类社会在民主政治上的发展进步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上的发展进步。因为民主涉及到如何对待人的问题,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平等等方面的问题,这在本质上也即是伦理问题与善恶问题。

作为国家与制度层面的民主,必然包括制度与社会的公正、国家对人民意愿的回应与负责、促进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等方面。②这样的制度民主本身就是在伦理道德上的积极判断。好的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德行是其有效管理的基础,而这样的管理反过来又会促进人民本身的道德素养。作为公民层面的民主则意味着围绕不同社会地位个体间的利益分配所形成的合作协调及妥协让步,以及在个体与团体的关系中形成的自主平等、共同体精神等。因此,积极合理的道德伦理预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前提,在民主制度的安排上需要符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够有力促进社会的自由与平等,有利于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同样要有着高尚的道德理念,其首要的道德品行是能够划分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往往要舍弃私人的偏好;其次则是能够划定具体个体的利益边界,每位公民的权益都需要得到尊重,对于私人利益的追求需要以尊重他人利益为前提。

1.2 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

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生活交往中最为深入及普遍的一个领域,它渗透进了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个领域的主导规则是公共伦理道德,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的一般“市民”摆脱了传统意义的民族共同体,拥有了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与此同时,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很容易陷入各种利益冲突、价值矛盾中,在对立冲突中谋求平衡的约束机制,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的公共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领域,价值规律以及法律规范无能为力之际,正是公共伦理彰显其作用之处。可以说,离开了公共伦理道德市民社会将无法有序地成长。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也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在市民社会的交往中,私人的行为习俗和个体的道德规则不断发生碰撞、摩擦,不断地提升演变,最终蜕变成为市民社会交往的约束机制――公共伦理道德,可以说,正是公共伦理与其它因素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的独立发展。

2 道德伦理在法治文化认同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文化在我国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有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所谓疲软现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主体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认同度不高。③根据上文对于法治文化的分析,法治文化蕴含的价值判断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共识,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地遵守法律。因而,培育大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最终发展为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逐步展开,这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发展的过程。

2.1 道德伦理在法治文化的情感、价值认同中所发挥的作用

所谓法治文化的的情感认同主要包括人们对于法治具有的信任感,这些情感因素是汇聚成为认可法治的主观意识基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首要的是观念上需要形成共识,进而会形成对于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但实际上,我国对于法治文化还远未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不少官员并未形成对于法治的价值认同,甚至于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官本位的文化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盛行。而在民间,对于法治的情感、价值认同也并未形成主流价值观,许多人对待法治的态度掺杂着机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因素。

对于法治共识的形成而言,道德伦理的作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他律性,其所形成的往往是一种外生性的国家强制性秩序,但是,仅仅当人们对于他律性以及外生性的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及自愿服从的情感时,法治文化的价值观才能形成。为此,需要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当上升成为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是一定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普遍性伦理道德准则时,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会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另一方面,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与信仰也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一般而言,执法者的道德水平越高,法律的实施效果越好,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和情感往往得以培养。总之,如果没有道德伦理的支撑,对于法律由信任的情感向价值的认同过程就难以为继,而法律秩序乃至法治文化最终也会因为缺乏信仰的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

2.2 道德伦理在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中所发挥的作用

法治文化的价值需要通过行动加以落实,而要形成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关键是我国守法、执法、司法等具体法律行为的实践效果与法律理想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小,人们对于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度越高。显然,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道德水准是法律良性运行的最高保障。

就守法行为而言,道德素养较高的人,即使欠缺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因其能够坚守内心的道德底线及做人的良知,在生活中违法的概率往往相对较低;相反,道德素质较差的人即便法律意识较强,在其对法律的强制尚存畏惧时或许可以克制自己的违法犯意,但在违法获利较大时便难以抵制诱惑,可能会突破道德防线,其违法的概率相对会较高。而在司法与执法行为中,如何令民众认同则更加考量司法者与执法者的素养,“一次公正的司法裁判胜过一百次法律宣讲”。能够做到熟谙法律、精通法律的仅仅只是“法律工匠”,只有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法律人能够保障法律良性实施的积极效应。

3 加强道德伦理教育促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1)通过道德伦理教育,培育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基础。一国的法律制度如果缺乏正义、道德等价值内涵时,该法的实施也必然难以唤起民众对之的向心力,即便是在当今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时代,多数民众中仍然共有着相同的道德价值标准。因此,我们要唤起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就必然是合乎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的法律,是反映最广大民众意愿、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良法。通过道德理念的强化,制定良法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过程,也是培育民众对之情感基础的过程。

(2)通过提升法律适用者的道德伦理素养,提升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早在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做报告时就宣布,中国特色社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民众对于法律治理的信任度、认同度却并未同步的提升,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司法与执法的领域广泛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适用者的道德素质难以让民众满意直接影响了法治理念的深化。因此,对于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提升司法者以及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来完成。因为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的司法者或执法者才可能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当纷繁复杂社会事务涉及到自由裁量权时,唯有具备了自律与公正等道德品质的法律适用者才能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3)通过道德教育提升民众的守法意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民众法治观念的萌芽乃至法治文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对于规则的认识与接纳程度。一个社会中,法治秩序和法治文明的最高实现形式就是伦理道德的自律。我国致力于法治建设要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同时,也着力加强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因为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公众整体的法治文明程度往往并不简单地由他们的法治观念的总体现状加以决定,而是通过他们总体的道德伦理素养加以体现。因此,要推动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进而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社会,应当要将整个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伦理素养的同步提高作为重要手段,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通过广泛的道德伦理的教育,将法律和道德所蕴含的朴素理念转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牢固的价值信念,由此民众能够自觉以此来判断、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法治秩序并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注释

① 云书海,陈新亮.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形成的基础[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4(1).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浅议地理教学中的“四结合法”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教师要不断的转变教育观念,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模式。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探究、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必须在实现教学目标、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因此,教师已不再是主讲人,而是课堂的组织者。为此,我在地理课堂教学中就构建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下面我就地理教学“四结合法”这一教学法作简单的介绍:

一、如何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

1.讲、读结合

即教师的启发引导、归纳总结等指导性的教学活动与学生自学性的阅读活动相结合。新教材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以及“读一读”这一栏目的设置为实施这一教学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在讲到“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内容时,先引导学生阅读课文“中国科学家在喜马拉雅山考察时,发现山中的岩石含有鱼、海螺、海藻等海洋生物的化石......。”及“读一读” 栏目中“沧海桑田”的成语故事等内容,然后教师再总结出“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结论。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地理知识的印象,又能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探索地形变化原因的兴趣,为下文的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动机。

在教学过程中,是先讲后读,还是先读后讲,可视教学内容的深浅及学生的知识水平灵活掌握。对于比较通俗易懂的内容一般可以先读后讲教育学论文,如上述“地形是变化的”这一内容。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教学内容,如“褶皱和断层”。可先讲后读。即先由教师分析讲解,(包括必要的演示),然后再由学生阅读课文中的有关文字内容及插图,以加深学生对这一部分知识的理解。

2.问、答结合

这是教师们在上课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新教材“想一想”这一栏目中设置的问题及一些教师自拟的问题进行课堂提问,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回答,可以及时检测和了解教学的效果,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教学调整,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并且活跃课堂气氛。

例如,在讲究“褶皱和断层的形成及其对地形的影响”这一

摘要灵活地设疑提问,以增加学生的练习机会。

3.图、文结合

地图是学习地理的重要工具,任何形象生动的语言描述都无法代替地图在学习地理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地图册及课本中的插图,把课文内容与有关的图表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读图、填图、分析图或绘图,是提高地理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图像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是新教材的一大特色。在上课时,注意利用这些图像和课文中的“读图”要求或者是一些教师自拟的读图提纲,引导学生积极开动筋,认真查阅地图、分析地图,将课文中用文字表述的地理知识与地图形象语言紧密结合起来,既可加深学生对地理事物空间分布规律的认识,又可帮助学生掌握有关地理知识的内在联系。

例如,为了让学生认识世界上主要火山、地震分布的规律及其与六大板块的关系,可以引导学生看课文3. 32图,并把它与3.14图进行对照,这样学生就能深刻地掌握“世界上的火山和地震主要分布在环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山两大地带,即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地带”这一内容。

4.练、评结合

即教学中先让学生动脑、动手完成教师布置的适量练习题,然后教师根据学生的练习情况 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分析,并订正答案。这一活动一般是在讲授完一定量的教学内容后,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利用课文中的思考题或一些自拟的题目来进行的,旨在通过练习和讲评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弥补知识缺陷,并掌握一些地理的基本技能。这种练习活动主要是书面作业练习,但也可以是针对课文某一内容而进行的野外考察或社会调查活动。新教材“想一想”,“做一做”等栏目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进行这种练习的好素材。

例如,在讲授完“地形的变化”一节课后,引导学生“想一想”来自地球内部的力量和来自地球外部的力量对地形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并要求他们列表比较这两种力的来源、表现形式、影响结果等内容。课后带学生到校外做一次野外考察活动,让他们看一看当地以什么地形类型为主,裸露的岩层中有没有褶皱、断层的痕迹教育学论文,探讨流水对当地地形的影响,最后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和考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并作必要的补充。这种总结性、实践性的练习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并培养他们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

二、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及教材,明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目的要求,了解学生的知识现状,在此基础上严密设计讲与读、问与答、图与文、练与评的内容并妥善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在阅读课文、回答问题、分析地图及练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给以指导或做必要的提示,防止出现教师讲解“注入式”学生练习“放羊式”的局面,力求使课堂教学做到学生积极参与下的教师传授知识与教师精心指导下的学生探讨知识紧密结合。

其次,要合理分配课堂上教师及学生活动的时间。教师的讲解要力求简明扼要、用词生动准确,注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重对知识的分析比较、归纳总结,抓住关键、讲清原理、阐明规律,尽量缩短教师讲解所占用的时间,以便课堂有足够的时间供学生进行“探-讨式”的学习活动。

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实现教师由单纯的传授知识到引导学生探讨知识的转变,使地理课堂教学更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认识规律,让学生获得真正有用的地理知识和技能,是我们进行教学改革的主要目的。新教材以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给地理教学改革带来了勃勃生机。“读一读”、“想一想”、“做一做” 等小栏目的设置为教师转变单向传输的“注入式”教学为师生双向活动的启发式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合理地利用“四结合”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课堂上耳听、眼看、口念、手动、脑想,把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的地理教学质量就有可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浅议地理教学中的“四结合法”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教师要不断的转变教育观念,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模式。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探究、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必须在实现教学目标、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因此,教师已不再是主讲人,而是课堂的组织者。为此,我在地理课堂教学中就构建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下面我就地理教学“四结合法”这一教学法作简单的介绍:

一、如何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

1.讲、读结合

即教师的启发引导、归纳总结等指导性的教学活动与学生自学性的阅读活动相结合。新教材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以及“读一读”这一栏目的设置为实施这一教学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在讲到“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内容时,先引导学生阅读课文“中国科学家在喜马拉雅山考察时,发现山中的岩石含有鱼、海螺、海藻等海洋生物的化石......。”及“读一读” 栏目中“沧海桑田”的成语故事等内容,然后教师再总结出“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结论。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地理知识的印象,又能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探索地形变化原因的兴趣,为下文的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动机。

在教学过程中,是先讲后读,还是先读后讲,可视教学内容的深浅及学生的知识水平灵活掌握。对于比较通俗易懂的内容一般可以先读后讲教育学论文,如上述“地形是变化的”这一内容。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教学内容,如“褶皱和断层”。可先讲后读。即先由教师分析讲解,(包括必要的演示),然后再由学生阅读课文中的有关文字内容及插图,以加深学生对这一部分知识的理解。

2.问、答结合

这是教师们在上课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新教材“想一想”这一栏目中设置的问题及一些教师自拟的问题进行课堂提问,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回答,可以及时检测和了解教学的效果,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教学调整,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并且活跃课堂气氛。

例如,在讲究“褶皱和断层的形成及其对地形的影响”这一

摘要灵活地设疑提问,以增加学生的练习机会。

3.图、文结合

地图是学习地理的重要工具,任何形象生动的语言描述都无法代替地图在学习地理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地图册及课本中的插图,把课文内容与有关的图表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读图、填图、分析图或绘图,是提高地理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图像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是新教材的一大特色。在上课时,注意利用这些图像和课文中的“读图”要求或者是一些教师自拟的读图提纲,引导学生积极开动筋,认真查阅地图、分析地图,将课文中用文字表述的地理知识与地图形象语言紧密结合起来,既可加深学生对地理事物空间分布规律的认识,又可帮助学生掌握有关地理知识的内在联系。

例如,为了让学生认识世界上主要火山、地震分布的规律及其与六大板块的关系,可以引导学生看课文3. 32图,并把它与3.14图进行对照,这样学生就能深刻地掌握“世界上的火山和地震主要分布在环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山两大地带,即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地带”这一内容。

4.练、评结合

即教学中先让学生动脑、动手完成教师布置的适量练习题,然后教师根据学生的练习情况 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分析,并订正答案。这一活动一般是在讲授完一定量的教学内容后,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利用课文中的思考题或一些自拟的题目来进行的,旨在通过练习和讲评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弥补知识缺陷,并掌握一些地理的基本技能。这种练习活动主要是书面作业练习,但也可以是针对课文某一内容而进行的野外考察或社会调查活动。新教材“想一想”,“做一做”等栏目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进行这种练习的好素材。

例如,在讲授完“地形的变化”一节课后,引导学生“想一想”来自地球内部的力量和来自地球外部的力量对地形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并要求他们列表比较这两种力的来源、表现形式、影响结果等内容。课后带学生到校外做一次野外考察活动,让他们看一看当地以什么地形类型为主,裸露的岩层中有没有褶皱、断层的痕迹教育学论文,探讨流水对当地地形的影响,最后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和考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并作必要的补充。这种总结性、实践性的练习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并培养他们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

二、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及教材,明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目的要求,了解学生的知识现状,在此基础上严密设计讲与读、问与答、图与文、练与评的内容并妥善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在阅读课文、回答问题、分析地图及练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给以指导或做必要的提示,防止出现教师讲解“注入式”学生练习“放羊式”的局面,力求使课堂教学做到学生积极参与下的教师传授知识与教师精心指导下的学生探讨知识紧密结合。

其次,要合理分配课堂上教师及学生活动的时间。教师的讲解要力求简明扼要、用词生动准确,注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重对知识的分析比较、归纳总结,抓住关键、讲清原理、阐明规律,尽量缩短教师讲解所占用的时间,以便课堂有足够的时间供学生进行“探-讨式”的学习活动。

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实现教师由单纯的传授知识到引导学生探讨知识的转变,使地理课堂教学更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认识规律,让学生获得真正有用的地理知识和技能,是我们进行教学改革的主要目的。新教材以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给地理教学改革带来了勃勃生机。“读一读”、“想一想”、“做一做” 等小栏目的设置为教师转变单向传输的“注入式”教学为师生双向活动的启发式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合理地利用“四结合”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课堂上耳听、眼看、口念、手动、脑想,把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的地理教学质量就有可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3篇

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在新的形势下,搞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法治保障。如何搞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我应当着重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农业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新局面。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要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年度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天。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六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水平和宣传演讲水平。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的便利场所。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为每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农村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向农民群众普法法律知识,力争推出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目与栏目。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以往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层出不穷的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绝对权威的质疑。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使得高校也开始审视自己部规定的合法性、惩戒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由于我国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学生的历史传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学校未能及时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显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毋庸置疑的现实选择。

一、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基本内涵

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从以道德和政策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结合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以后,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近几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生的权利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学生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与公正,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自身权利的确认与维护。从学校看,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或不被侵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管理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是否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时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了学生的权利。

过去由于儒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教育管理往往重义务,轻权利,以学生义务、学校权力为本位。这种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建学生教育管理规则。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导致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甚至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相应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

因此,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必须明确学生权利的范围。首先,绝大多数高校的在校学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权利大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权利范围,这是高校学生不同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根本特点。其次,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此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权利的双重性。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学生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作为公民,高校学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的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对于学生两种权利的关注尤其是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视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充分反映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完整的公民权。

二、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畴,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做出的学校教育管理行为规范。一般而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学校制定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须符合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因为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中,之所以可能对学生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并引发诉讼案,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校内管理规章违背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剥夺学位权等重罚,从而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当程序,学生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罚结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构建起一套集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体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应注意和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间题:

首先,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模式的学生教育管理都必须首先制定内容相对完备的规章。法治化模式下规章制度的制定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或相抵触,尤其是涉及学生权利的限制或剥东

其次,处理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毛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给当事学生以陈述、申辩的机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程序当中来。

第三,权利救济的必需性。这是保障学生权利完整性的必要环我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就高校内部而言,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机构与人员的设置、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申诉的时效与处理期限等,必须根据本校的实际,形成合法的制度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机构,其内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体主要是学校和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首先,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在贷学金、租赁学生宿舍等方面又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无论是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都要遵循“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法律准则。超级秘书网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为探讨护士在开展健康教育过程中的潜在法律责任问题,从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健康教育实施记录的法律意义、健康教育实施技巧及能力与护理纠纷的关系及健康教育中医护分工协作等4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提出护士在开展健康教育过程中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范围和法律责任,提高健康教育能力,有效维护病人及自身合法权益。

健康教育是整体护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体护理实践中最成功的环节之一,起到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从观念转变到工作模式转变的作用,体现了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病人,有利于医院的发展,有利于护理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1]。但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医务人员的行为将随时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许多潜在性的法律责任问题也随时围绕着每个医务人员。医院健康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和治疗手段,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护士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范围和法律责任,明白病人及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有效维护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1健康教育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也是护士的义务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病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有权复印病历,[2]以及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诉讼权等权利。[3]医院健康教育是以医院为基地,以病人及其家属为对象,通过护理人员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过程,达到使病人了解增进健康的知识,改变不利于健康的行为和问题,使其行为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发展。[4]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也是对病人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安全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等权利的尊重,护士有义务维护病人以上权利。如果护士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有可能侵犯病人权利引起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如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用药等治疗护理措施,如果病人不了解有关情况或不同意某种检查方式、治疗方案等,就制定护理计划与措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也不利于治疗和护理。[5]同时,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因此,开展健康教育不仅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也是护士应尽的义务。

2健康教育实施记录的法律意义

随着循证医学的兴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一切医疗护理行为均应留有记录,利于举证。实施健康教育也同其他医疗护理行为一样,必须有记录。目前各级医院在开展整体护理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实施单也同其他护理文书一样,应成为严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医疗护理文书,要求记录真实、及时、完整、科学,切忌涂改、伪造并有病人或家属签名。对一些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除了事前讲明目的和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大致检查方法外,还应有专门设计的同意书供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仅构成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侵犯,病人还可能以此为由拒付医药费,给医院造成损失。假如用药或检查给病人带来了人身损害,医护人员则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另外,实施健康教育后还应在病人护理记录或交班报告中也有体现。总之,完善有关健康教育的记录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有利于护士自身权益的维护。

3健康教育实施能力及技巧与护理纠纷的关系

3.1不能保持医护健康教育的一致性,有可能导致医疗护理纠纷。医院健康教育义务由医生和护士共同承担,在开展健康教育过程中,有许多知识内容涉及疾病的病理生理变化及转归、自我护理方法等,如果护士专科知识缺乏,又与医生之间沟通交流不够,有可能出现护士解释不到位甚至错误解释,或与主管医生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解释的现象,这样不仅病人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而且可能导致医疗护理纠纷。如一患儿肌内注射后出现肌内血肿,护士嘱家属立即热敷,医生嘱家属立即冷敷,后患儿家属遵护嘱热敷后血肿扩大,遂引起患儿家属不满并状告护士。因此,护士必须加强专科护理知识学习,定期跟随医生查房,加强与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开展健康教育的能力,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3.2沟通解释技巧不当导致病人误解。在健康教育过程中正确适当地使用解释性语言十分重要。除了注意应用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之外,还要掌握婉转修饰的语言艺术,切忌将话说“满”,说“死”,说过头。要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释及如何解释。如曾有护士在对介入治疗前病人讲解股动脉穿刺后压迫止血的重要性时,本意是想告知病人股动脉出血的危险性,却使用了“出血可能会喷到天花板上”的不恰当的夸张说法,使病人产生恐惧心理而改变主意不同意介入治疗,从而导致医生及病人对护士不满。因此,应加强护士沟通交流技巧训练,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3.3对该实行保护性医疗的病人,护士对该保密的内容进行了讲解,有可能导致纠纷甚至发生不良后果。如对实行保护性医疗的癌症病人,护士无意中对化疗药的作用进行讲解时可能泄露病人病情,从而加重病人心理负担,加重病情甚至引起病人自杀等不良后果,从而也有可能导致法律责任问题。故护士对此类病人应慎重行事。

4健康教育中医护分工协作问题

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加,医疗护理工作的责任及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每个护理人员应准确地了解其职责的法律范围,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必须有医嘱及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护理健康教育与医生的告知制度在内容上有重叠,但也有各自的范围和侧重点。如医生主要告知病人病情、转归、治疗方案,而护士则根据医生诊断及治疗方案侧重在对病人的饮食、睡眠、排泄、服药、活动及锻炼,环境及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讲解,配合医生完成治疗计划,促进病人康复。因此,健康教育中医护应加强分工合作,根据各医院各科室特点作出符合本科实际的规定,以利于护士在健康教育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健康教育义务。假如超出了职责范围且给病人带来损害,护士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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