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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论文范文

依法监管论文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门,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

(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督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防止审计监督的随意性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十分重要,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大对财经领域各种伪造票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绩。

二是坚持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工作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从2000年起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广大审计人员忠诚审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由于我国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备,人治传统的影响还很深,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的惯性还很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为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区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而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法不严,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执法监督不严,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现象常做淡化处理,特别是涉及政府行为时,更是漠然处之。甚至于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假,出具假证明。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止错用、滥用权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就是要以促进体制改革为目标,以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内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揭露、查处、分析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各级审计机关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审”的高度,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为中心,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抓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审计准则的落实,以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推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和实行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浪潮中,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同时,还要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决不能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

(二)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执法标准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上,实现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对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要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和审计执法责任制,有效减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观随意、等现象的发生,使审计质量和依法审计的水平稳步提高。

(三)要大力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所致。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之与承担的岗位执法任务相适应,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者辞退,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

我国审计机关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现代化(简称“人、法、技”建设)作为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实行年度整训和领导干部轮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拓展审计干部的知识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实行了全员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即实行了从事审计工作的“准入证”制度。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水平。

(四)要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以改进审计工作和改善审计手段为重点,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牢固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业务指导思想,既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又要按照“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区别各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好,提高审计处理水平。

1、加强对审计意见、决定和移交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建立审计意见制订落实情况的回访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强化对审计质量的制约监督,提高审计报告水平。要提高审计质量,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工作方针、六项审计措施、一个工作基础的要求,即“1161工程”,其中六项措施都是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将会有明显的提高。基础工作包括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计算机审计的水平,使审计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审计工作中,要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落到实处,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通过突出重点提高审计成果的影响。要加强财务收支审计与审计调查的结合。通过审计调查,有利于发现行业和重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有利于提出着眼宏观的高质量的建议,还可以为效益审计奠定基础。贯彻审计准则,完善复核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减少随意性。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手段,加强综合分析,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综合性的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21世纪来临时,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物质技术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各国政策法律相互协调,共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市场竞争自由化,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而在此浪潮之中,各国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国界逐渐淡化,依赖性增强,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使得资本得以在国内及国际范围内更加有效地配置,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渠道和机会增多,因某一国家内部的金融振荡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在此背景之下 ,在金融领域内,各国对金融机构监管加强合作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尤其以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为代表。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 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 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 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 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 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二)属地原则 更进一步,我们探讨一下母国是否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属地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管辖权,其延伸包括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即对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往往-特别是关于刑法的适用-采取一种推定解释,允许基本的属地原则有所谓主观和客观的适用。这项原则的主观适用允许对在国家内开始而不在那里完成的罪行有管辖权;客观属地管辖权允许对在国家内完成而即使不在那里开始的罪行有管辖权。⑺以客观属地原则为基础,美国首先在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中提出了“效果原则”,也可称为“影响原则”。在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 中,法官怀特(Hand)认为:“任何国家均可就发生在其境外但又在其境内产生了受国家所谴责的后果的行为,甚至不对该国负有忠诚义务的人施加责任。”由此确立了效果原则,并从此成为西方国 家在反垄断法中主张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新理论。效果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其领域之外但在其领域之内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的一种理论。⑻不论是分行、子行还是合资银行,它们经营的安全性都与母行息息相关。分行的对外负债,本身就是母行对外负债的一部分,而子行与合资银行倘若经营失败,也会使作为股东的母行血本无归,并且可能引发对母行的信心危机,而信心危机对于银行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更为重要的,母行可能利用海外机构,安排违规的资金调动,比如同时安排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对同一贷款人贷款,从而绕过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限制,或者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违规从事其它高风险业务,从而将自己陷于危险的境地。比如1983年德国SMH银行危机⑼,以及前几年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⑽等。拥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母行,往往被视为实力雄厚,享有良好的声誉,尤其在母国经常都占有显赫的位置,可想而之,这样的银行如果面临倒闭,那么不仅对于该行的存款人是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危及该国银行业整体的稳定性。譬如在SMH银行危机中,原西德监管当局的任务就不仅是支持一个SMH,而是支持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不是挽救一个SMH,而是挽救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⑾,因此它们不遗余力地组织了一次高度复杂的营救行动。可见,银行海外机构的违规行为必然波及母行经营安全与稳健,甚至进一步对母国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是否母国可依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呢? 我认为母国并不能就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首先,效果原则还远未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效果原则的合理性还受到广泛的置疑。第一,作为效果原则基础的客观属地原则是由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中确立的,而国际常设法院当时所要解决的是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其它。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刑事领域具有合理性的原则是否在经济领域也具有合理性呢?我们知道,刑事管辖权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性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都只适用于刑事领域而不适用于其它领域。第二,效果原则对客观属地原则的扩张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属地原则要求,罪行在国内完成;但是,对于效果原则,“所依据的效果不是有关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所作行为的后果或反响,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正当界限就被超越了”⑿。第三,效果原则的实际适用也存在难题,由于各国经济利益的不同,对于“不良效果”如何判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单纯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管辖权,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多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主张域外管辖权时,主要的原则是“履行地原则”,“效果原则”和“经济实体原则”。“履行地原则”要求反竞争行为的履行地在欧盟境内,实际上对“效果原则”进行了修订。而“经济实体原则”将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则彻底避免了“效果原则”的适用。即使是美国在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场合,单纯依效果原则是极少也是最靠不住的,总是有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的联结点。⒀再次,效果原则是对“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也就是说,依据效果原则所主张的管辖是一种事后管辖,而在银行监管中,很特殊的,它的管辖更强调的是一种事前管辖,保护性监管,而不是等待已经造成消极影响后才主动加以调整。因此,在银行监管方面主张管辖权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也并不妥当。 综上所述,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只能依据属人原则主张属人管辖权。 三、 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如上文所论述,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行使属地管辖权,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则行使属人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原理,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属人管辖权。那么问题就在于,属地管辖权的优先性是否就必然否定,在外资银行监管中所采取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原则呢? 首先,当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相冲突时,母国受到的限制来自于东道国 ,但是东道国并非有义务进行限制,而是有权利加以限制。问题就在于为了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东道国是否有需要对母国的属人管辖权加以限制。 因此,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一个问题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什么?金融业与其它行业的不同就在于它的高风险性,而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极易引发该国甚至是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最近的事例就来自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如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其次,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论证为了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东道国所能采取的最佳手段是什么?由于分支机构与母行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母行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为贯彻特定的经营意图,而进行巧妙的资金调配,这种资金调配,可能从单个分支机构来看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将母行与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就可能发现其中资金流动的违法性。一方面,在跨国银行的结构日益复杂化,体系日益庞大的今日,即使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严厉控制其境内的外资银行,但却不可能对外国母行以及外国母行在其它国家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然而所有这些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银行却是在同一个经营意图下运作,有着唇亡齿寒息息相关的命运,如果母行或其它分支机构出现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也无法求得其境内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行,因此为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最佳途径是从全球范围内对母行与各分支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而有能力承担并表监管重任的非母国监管当局莫属。另一方面,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目标也是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与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不同,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利益是共同的,它们的监管目标是相同的。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都是为了维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各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并不相互关联,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母公司,这将损害中国国内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不会对母国有什么消极影响,此时东道国与母国没有共同的监管目标,同样,如果在母国的母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名下,道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对于跨国银行,情况就不同了,因为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依赖性日渐增强,任何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都可能引发金融业特有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其它国家。综上所述,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有相同的监管目标,共同的监管利益,而同时为了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应当采取母国并表监管的方法。即对于东道国而言,其主要任务是积极控制境内分支机构运作,向银行母国提供有用的监管信息,协助母国完成成功监管。⒁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在对外资银行监管中,“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并且这也是东道国与母国利益相互协调的结果。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21世纪来临时,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物质技术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各国政策法律相互协调,共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市场竞争自由化,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而在此浪潮之中,各国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国界逐渐淡化,依赖性增强,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使得资本得以在国内及国际范围内更加有效地配置,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渠道和机会增多,因某一国家内部的金融振荡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在此背景之下 ,在金融领域内,各国对金融机构监管加强合作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尤其以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为代表。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 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 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 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 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 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二)属地原则 更进一步,我们探讨一下母国是否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属地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管辖权,其延伸包括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即对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往往-特别是关于刑法的适用-采取一种推定解释,允许基本的属地原则有所谓主观和客观的适用。这项原则的主观适用允许对在国家内开始而不在那里完成的罪行有管辖权;客观属地管辖权允许对在国家内完成而即使不在那里开始的罪行有管辖权。⑺以客观属地原则为基础,美国首先在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中提出了“效果原则”,也可称为“影响原则”。在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 中,法官怀特(Hand)认为:“任何国家均可就发生在其境外但又在其境内产生了受国家所谴责的后果的行为,甚至不对该国负有忠诚义务的人施加责任。”由此确立了效果原则,并从此成为西方国 家在反垄断法中主张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新理论。效果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其领域之外但在其领域之内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的一种理论。⑻不论是分行、子行还是合资银行,它们经营的安全性都与母行息息相关。分行的对外负债,本身就是母行对外负债的一部分,而子行与合资银行倘若经营失败,也会使作为股东的母行血本无归,并且可能引发对母行的信心危机,而信心危机对于银行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更为重要的,母行可能利用海外机构,安排违规的资金调动,比如同时安排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对同一贷款人贷款,从而绕过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限制,或者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违规从事其它高风险业务,从而将自己陷于危险的境地。比如1983年德国SMH银行危机⑼,以及前几年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⑽等。拥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母行,往往被视为实力雄厚,享有良好的声誉,尤其在母国经常都占有显赫的位置,可想而之,这样的银行如果面临倒闭,那么不仅对于该行的存款人是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危及该国银行业整体的稳定性。譬如在SMH银行危机中,原西德监管当局的任务就不仅是支持一个SMH,而是支持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不是挽救一个SMH,而是挽救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⑾,因此它们不遗余力地组织了一次高度复杂的营救行动。可见,银行海外机构的违规行为必然波及母行经营安全与稳健,甚至进一步对母国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是否母国可依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呢? 我认为母国并不能就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首先,效果原则还远未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效果原则的合理性还受到广泛的置疑。第一,作为效果原则基础的客观属地原则是由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中确立的,而国际常设法院当时所要解决的是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其它。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刑事领域具有合理性的原则是否在经济领域也具有合理性呢?我们知道,刑事管辖权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性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都只适用于刑事领域而不适用于其它领域。第二,效果原则对客观属地原则的扩张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属地原则要求,罪行在国内完成;但是,对于效果原则,“所依据的效果不是有关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所作行为的后果或反响,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正当界限就被超越了”⑿。第三,效果原则的实际适用也存在难题,由于各国经济利益的不同,对于“不良效果”如何判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单纯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管辖权,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多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主张域外管辖权时,主要的原则是“履行地原则”,“效果原则”和“经济实体原则”。“履行地原则”要求反竞争行为的履行地在欧盟境内,实际上对“效果原则”进行了修订。而“经济实体原则”将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则彻底避免了“效果原则”的适用。即使是美国在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场合,单纯依效果原则是极少也是最靠不住的,总是有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的联结点。⒀再次,效果原则是对“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也就是说,依据效果原则所主张的管辖是一种事后管辖,而在银行监管中,很特殊的,它的管辖更强调的是一种事前管辖,保护性监管,而不是等待已经造成消极影响后才主动加以调整。因此,在银行监管方面主张管辖权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也并不妥当。 综上所述,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只能依据属人原则主张属人管辖权。 三、 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如上文所论述,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行使属地管辖权,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则行使属人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原理,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属人管辖权。那么问题就在于,属地管辖权的优先性是否就必然否定,在外资银行监管中所采取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原则呢? 首先,当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相冲突时,母国受到的限制来自于东道国 ,但是东道国并非有义务进行限制,而是有权利加以限制。问题就在于为了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东道国是否有需要对母国的属人管辖权加以限制。 因此,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一个问题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什么?金融业与其它行业的不同就在于它的高风险性,而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极易引发该国甚至是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最近的事例就来自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如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其次,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论证为了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东道国所能采取的最佳手段是什么?由于分支机构与母行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母行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为贯彻特定的经营意图,而进行巧妙的资金调配,这种资金调配,可能从单个分支机构来看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将母行与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就可能发现其中资金流动的违法性。一方面,在跨国银行的结构日益复杂化,体系日益庞大的今日,即使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严厉控制其境内的外资银行,但却不可能对外国母行以及外国母行在其它国家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然而所有这些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银行却是在同一个经营意图下运作,有着唇亡齿寒息息相关的命运,如果母行或其它分支机构出现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也无法求得其境内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行,因此为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最佳途径是从全球范围内对母行与各分支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而有能力承担并表监管重任的非母国监管当局莫属。另一方面,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目标也是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与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不同,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利益是共同的,它们的监管目标是相同的。对其它跨国公司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都是为了维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各国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并不相互关联,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母公司,这将损害中国国内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不会对母国有什么消极影响,此时东道国与母国没有共同的监管目标,同样,如果在母国的母公司在破产前将资产转移到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名下,道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对于跨国银行,情况就不同了,因为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依赖性日渐增强,任何一国金融市场的振荡都可能引发金融业特有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其它国家。综上所述,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东道国与母国有相同的监管目标,共同的监管利益,而同时为了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应当采取母国并表监管的方法。即对于东道国而言,其主要任务是积极控制境内分支机构运作,向银行母国提供有用的监管信息,协助母国完成成功监管。⒁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在对外资银行监管中,“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并且这也是东道国与母国利益相互协调的结果。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高潮,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高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一、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⒈健全监管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食药监局的指导下,按照建立“统一权威”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健全“三级政府、四级网络、五级监管”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基层基础建设。

⒉整合监管资源。整合组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大队),履行对辖区食品药品的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等职能。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在市本级开始组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⒊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决策,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健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全面落实决策听证程序,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

⒋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后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及时跟踪检查,并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建立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执行决策程序或搞形式主义的应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⒌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提高制定质量。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进行专家论证或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立程序合理、科学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评估体系和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实施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制度,对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要求,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实行网格化、拉网式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多轮次的专项整治,依法严惩重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社会共治新格局,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⒎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视日常的案件审理工作,所有的行政执法案卷都应经过法制部门的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的结果及时给予通报。积极参加省局及市法制办组织的案卷评比,对获得荣誉的案卷给予一定的奖励。

⒏继续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继续推行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纠错、行政提示及案件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总结出具有食药监系统特点的行政指导示范案例。对已经开展的行政指导方式尝试开展评估。

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⒐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和各项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依申请公开范围,对于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落实制度、规范程序加以管理。深化权力阳光透明公开运行工作,以“行政权力库”为基础,探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⒑强化行政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员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做好市人大组织开展的依法行政评议。加强对全市食药监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监督,组织开展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的抽查和回访。继续深化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审前听述”工作,建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⒒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积极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和说理式复议决定书工作。提升行政调解效能,深入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健全申请、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回访等程序,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⒓创新开展及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制度,畅通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加注重运用群众工作理念推进工作,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对外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舆情月度分析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排查,推动问题解决。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⒔把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2014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和《2014年度目标责任分解》中,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五个一”项目化管理。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建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完善法律顾问聘请制度,提高法治化水平。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否则,一切无从谈起。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和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策部署,把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放在全局性、根本性和基础性位置抓紧抓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和业务学习研究,加强市场经济、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等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四化”建设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增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在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和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干部队伍的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监管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四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核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职能定位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工商机关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依据,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工商机关履行有关职责的方式、步骤、途径、时限等程序性要求。此外,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最高层次的制度,因此,依法行政成为连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的纽带,是推进“四化”建设的核心。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形势不容乐观,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整体偏低,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履行职责越位、错位和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推进依法治市任务艰巨,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和筑牢依法治国理念,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全面提高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监督等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动力,树立和筑牢积极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效行政理念,筑牢监管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全面深入总结分析目前的监管执法现状,找出找准监管执法薄弱环节和领域,全面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四化”建设整体推进。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关键

制度建设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管理的有效手段和方式,要按照以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要求,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不足或者通过制度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体化。通过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推进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和促进法治化进程。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要求,着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教育、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要决策公开、重要决策监督等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要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核心,加强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队伍学习教育、干部队伍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培养和交流、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等制度;要以推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个体登记监管、消费维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检查、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及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等制度。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工商系统信息化

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推进和规范了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监管、消费维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及系统内部事务管理。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办公自动化、节约监管执法成本、整合监管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科技含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网络平台;要大力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要大力加强业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着力加强技术与业务有力结合和统一上下功夫,加快信息化成果转化运用力度,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增强信息技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展信息技术运用领域,强化信息技术在提升职能效能方面的作用发挥。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有监督权的媒体、社会公众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1]

而关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档案界并无完全统一的界说。有学者认为:“所谓档案执法监督,是指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它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也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档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制改革进行的监督检查;还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

也有学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档案行政决定和命令,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的情况而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的监督。显然,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聘任的档案执法人员以主动者的身份和地位对档案工作进行的督促和检查活动。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接受其他有关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执法违法行为,它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上级的监督等内容。两者合二为一,笼统称之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

还有学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除档案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的审查。近年来,随着档案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档案规范性文件,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防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性文件不统一,甚至相抵触的现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这类文件的审查。对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即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不当,会引起行政纠纷,导致复议、诉讼和赔偿,因此,在加强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两者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发挥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4]

上述几种观点,都将“档案行政执法”和“对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归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范畴。个人认为,这种认识不够准确。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有监督权的媒体、社会公众对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这种“监督”并不是我们常用的、一般意义上的“档案行政执法”活动,而是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档案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就是对执法权的内部制约和监督。包括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相互监督、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三种形式。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2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现存的问题

2.1内部监督有名无实。主要表现在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失于监督,比如,对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间、时限、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档案馆是否按期开放档案,档案鉴定,提前或延后开放档案是否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下一级档案馆提前或延后开放档案请求是否给予审批等方面。一些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只重视抓对其他单位及社会单位档案执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忽视对自身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还有本位主义思想,对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捂住,就是盖住,推脱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档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判别,对与不对,是否符合办案程序,均由办案者自己说了算。这种自己管理自己行为、自己监督自己工作、自己判别自己对错、自己纠正自己问题的档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基本没有作用。

2.2人大监督薄弱。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具权威性、效力最高的监督。但是,由于对人大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不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执法中,往往喜欢与同级人大一起进行。这样做,一方面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发生了错位,将本应由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档案执法工作,转移给人大;另一方面,将人大本应该对档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变成了人大参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所辖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

2.3司法监督空置。司法监督空置,一是指司法监督机构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具体的监督内容,没有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其监督的范围,二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的意识与准备。

2.4舆论监督作用有限。在我国,由于档案工作的相对滞后性,传媒对档案工作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关注度相对较低,且档案部门更是担心舆论监督的报道,对本来就“难做”的工作造成影响,传媒对档案工作,包括对档案行政执法的报道,多以正面报道为主。这种情形下的舆论监督及作用非常有限,给档案执法机关带来的影响和压力也十分有限。

2.5社会与公众监督乏力。就社会与公众对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而言,由于社会及广大群众的档案意识相对淡薄,监督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或不知道有权监督,可以监督,或不想监督,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又由于对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渠道并不顺畅,有些群众因个人问题到同级或越级档案行政部门投诉,得不到认真受理,或处理不及时,使他们失去了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信心。

3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3.1划分层级职能,完善内部监督。鉴于实际工作中,同级内部监督不好操作,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从可操作的层面考虑,明确划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同的行政执法监督权限,将对某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交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即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虽然说,上述内容,在理论上要求了,制度上设计了,但许多单位并没有真正去执行、去实施、去落实。分级负责,完善内部监督,关键还在落实上。

3.2明确执法主体,突出人大监督。在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能。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而非各级人大。人大不应参加,至少不应过多地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人大的任务是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程、程序、内容、方式和结果进行监督。人大执法监督的对象,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档案局,而非档案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从这角度讲,各级人大如参加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应该监督的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身主体、手段、程序、依据等是否合法。

3.3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司法监督。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权予以撤销。并且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法院、检察院对档案行政执法情况知之不多,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部《档案法》,司法机关对档案行政执法的监督势必受到很大的制约。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宣传《档案法》,并请教司法监督的内容、方式、手段,共同将司法监督引入档案行政执法中并强化之。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解放思想,走在前列,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引领“和谐创业”、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目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运行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明显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通过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共同努力,到2008年,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制度。二是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性和公开性。三是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运作。四是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公开交易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五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的职责,扩大采购覆盖面和集中采购规模。六是完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范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程序,加大招标采购后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

(2)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加快其与政府脱钩,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落实和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切实履行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研究并制订相应措施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3)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积极落实和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办法,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储备库,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性和决策科学性;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有关制度,推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和公开招投标制度。严格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议和财务决算制度,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制度,强化财政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和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建立企业投资信用制度。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企业改制重组制度,规范改制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卫生安全、动植物疫情灾害预防、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完善预警、指挥、信息、救援系统的建设,制订和修订市本级总体应急预案、重点专项预案和区县(市)预案、重点企业预案,探索建立农村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应急综合管理机制(包括危机处理决策、管理与决策监督机制,资金保证和社会动员机制,危机预防机制,信息应急联动系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5)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健全以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实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培训。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改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积极稳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教育、住房等救助制度。

2、加快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严格执行《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理顺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合理核定编制,建立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

3、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和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合理界定地方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公共投入。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评审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和跟踪监督、审计制度,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立较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调控功能。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办公、装备以及基础设施和政府法制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年度预算安排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和《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求,严格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和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行政许可(审批)首问责任制。

5、规范政务信息公开,促进政府管理的公正、廉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预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编制和公开属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和整合媒体、网站、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

6、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立高效、便民政府。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遵循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信息交换、共享规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信息系统和设施,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公众“数字鸿沟”问题;加快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建设,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使网上办公成为公众办事的重要手段。通过电子政务将法定事项和主体、权限和责任、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实现便民和高效;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不断深化政府电子政务建设。

7、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加快“信用杭州”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健全信用制衡、信用惩戒和信用激励机制,使全市社会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府公信力大幅提升,企业信用基本建成,公民信用意识明显增强。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体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决策依法公开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工作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

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决策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3、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列席本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部门的办公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三)加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关注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项目加以考虑,使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愿。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做到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2、严格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制定程序规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规章起草机制,尝试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包括律师等参与的多元化的规章起草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进行。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后行文实施,并在《杭州政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解释工作。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

(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研究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3、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探索行政执法协调和公务协助制度。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争议,保证政令畅通与统一。认真探索行政执法协调、公务协助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具体方式、行政执法协调和公务协助的检查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协调和公务协助的制度化、规范化。

4、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机关有条件的逐步要制订具体规定,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制定并施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格式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评选优秀案卷活动。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

6、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和创新评议考核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追究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逐步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政府目标考核中所占比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区、县(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基层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探索公众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增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真正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

(五)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人依法。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处理规则,确保渠道畅通,切实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引发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的工作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案件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

2、推行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运作的新模式、新办法,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扩大工作领域,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保障力度。要巩固和发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要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根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及时缓解改革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水平。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和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议。

2、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市、区县(市)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区、县(市)政府应逐步推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对报送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错必纠。

4、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复议工作机构、复议工作专职人员不落实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研究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

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按年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解决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7、加强专门监督。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强化对各类专项基金、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规范财政财务行为;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经济政策、财政分配政策、财政预算收支及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

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其及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和政情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证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会制度。重大政策出台、重要活动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问题的解决。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七)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与构筑大都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发挥各级行政院校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并把行政法律制度和《实施纲要》纳入培训考核内容。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着力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二是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紧紧围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继续深入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把学习培训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选拔使用相结合。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

3、研究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办事拖拉、影响工作效率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研究和制定具体计划,把法制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努力创造与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杭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制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全市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应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机制,其行政首长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督查与评议考核。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并将依法行政具体任务分解落实。研究建立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和评议考核办法,将推进依法行政列入政务考核。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评工作,对于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保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不懈努力,全市食药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转变职能,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各项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符合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更加公平、公正,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健全,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推行,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效能明显提高,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强化,素质明显提高,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种矛盾,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3、基本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行政管理依据法定、程序法定;行政管理必要、适当、公平、公正;提高行政管理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挂钩。

二、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完善监管体制,不断增强履行职责能力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继续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探索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职能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环境。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合理划分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职责明确、责权一致、运行高效,建立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加强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工作关系的协调配合。

3、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各内设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私分。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4、改革行政监管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上位法规定之外增设其他许可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5、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网站,扩大电子政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尽快做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规范政务信息行为,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采取公告、上网、登报、召开新闻会等各种形式,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对于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并为公众查阅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内部规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行政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立专家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办公室要把好程序关,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7、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对一般性工作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理界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社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逐步建立和完善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工作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9、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已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对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上位法内容已经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改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逐步建立对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四)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树立和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重收费、轻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许可、轻监督,重权力、轻义务的不良倾向。严肃查处以收代罚、以罚代刑,或者只收费不管理、只罚款不纠正,甚至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超越职权、、随意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集体讨论决定。

1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在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各种检查工作记录、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执法文书要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对执法案卷建立定期评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以此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1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3、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高效组织救援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建立应急指挥、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14、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有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管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最大限度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减少危害后果。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指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并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加强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制定并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实现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分析评价及预警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责任制度,严格相关单位的责任,提高不良反应报告质量。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以及公众对不良反应报告、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认知程度。

15、建立医疗用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建立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对特殊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和监控。建立健全地方各级药物滥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网络信息采集和反馈能力。尽快建立医疗用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报送制度,有效预防医疗用品、滥用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

16、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制度。落实群众举报处理工作责任制,完善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对群众通过各种途径的举报必须做到有登记、有处理、有结果、有记录,对于真实署名的举报要及时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拓宽举报渠道,建立全系统统一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实行假劣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药品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增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协作能力,有效解决管辖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假劣药品信息通报制度,防范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蔓延而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依法加强技术体系建设,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17、强化药品技术检验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药品检验机构拓展检验范围。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加大技术设施和检验仪器的资金投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药品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的科学公正,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18、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体系。依法监督实施药品gmp、gsp认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认证后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积极稳妥地实施gap、glp认证检查和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证。加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认证管理制度,严格认证标准、严肃认证纪律,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各类认证检查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

(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9、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虚心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接受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对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对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履行。认真贯彻条例,健全处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积极履行监督决定,对监督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0、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适用、立卷归档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对经复议后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督促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和反馈,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目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1、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下级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建立并实行执法监督建议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化、制度化的管理,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2、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举办1期以上法制讲座。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任职,把是否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选拔干部、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3、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教育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和食品药品专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资格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2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积极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针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岗位,制定有可操作性的执法规则。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导致错误执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对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5、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宣传工作。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普法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传播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内容。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知法、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扎实做好本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贯彻执行本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市局已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市药监系统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县(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本实施规划,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配套落实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阶段有安排,将《纲要》和本规划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既定目标。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中国企业高管人员应当重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深刻认识监督的意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夺会制度;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以及注重细节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也是所有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企业经营理念、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一次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调整生产关系及相应上层建筑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跳而就之事,一定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精神,万万不可走形式,不可做急功近利、哗众取宠、换汤不换药的表面文章。近期有专家指出,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不是个别的),虽然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但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都还是老一套,与现代企业制度及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这种情况背离改革方向,影响企业发展,应当引以为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历史的与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们有些同志太习惯于太善于搞形式主义,太习惯于太善于做表面文章了。能否彻底摆脱历史惯性与形式主义的束缚,树立起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是能否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企改革目标的关键,也是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的严峻考验。

二、关千深刻认识监督的意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问题

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制度创新。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几年的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有效的,在规范企业管理、推动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及违规违纪行为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受到了企业好评。

2004年,国务院领导听取了监事会工作汇报后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我认为,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并不是监事会单方面的责任,而是监事会与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共同的任务。我在工作中体会到,如果没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监事会的作很难顺利进行;监事会所取得的每一点工作成绩,都包含着企业的一份功劳。为了落实好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与企业双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监督、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的认识。第一要认识:国家建立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所有者的法定权利,古今同规,中外一理。第二要认识: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监督就谈不上现代管理与科学管理;监督不是企业的负累,而是一种保险机制,监事会与企业、监督与被监督,双方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在同一大目标下的战略伙伴关系。第三要认识:监督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不允许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个人与组织,不允许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是防止腐败、实现公平与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因此可以说,能不能深刻认识、正确对待监督,是衡量一个人有没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社会意识的试金石。有些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领导,至今对监督的意义缺乏认识,对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不够重视,还在孜孜追求不受制约的个人绝对权力,不能不说是一种缺乏现理念、缺乏现代社会意识的表现。同时也说明,在我们国家,监督机制建设,无论从思想认识提高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推动的角度,都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

三、关于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所有企业及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事,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但令人困惑的是,无论国内国外,企业违规行为总是难以杜绝,不法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可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外因是宏观法制环境不健全,内因是企业管理者缺乏诚信和依法经营观念淡薄。2004年,我到澳大利亚进行考察,据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介绍,澳大利亚对企业监管有效的一条重要经验是重视依法治企、法制健全。所谓法制健全,是指立法、执法及公众守法意识各个环节都达到了较高水准,因此极少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澳大利亚,无论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对于法律作出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变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如有违犯,会依法受到惩处。法治健全、法律的权威性和全社会普遍的守法意识,是澳大利亚企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感到这方面很值得我们学习。从国家角度讲,要在立法、执法、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等环节全面加强。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讲,要努力增强法治观念,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这是当代企业家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

四、关于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学术理论界也出现了许多新成果。面对快速发展引发的诸多矛盾与问题,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发展路线与管理模式进行反思,产生了许多新思维,有些甚至是叛逆性的思维。

我认为,21世纪的企业家,必须站在理论的前沿,密切关注、及时把握学术理论新动向,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在领导组织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术研究,使自己不仅成为一个有成就的实践家,同时还要成为一个有成就的理论家,使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相辅相成。下面我用一个具体例子说明一下我这一观点。

“世界未来500强”是一个由众多顶尖级公司组成的全球网络组织,他们从大自然的生存发展规律中获取灵感,提出了道法自然的企业运营新模式。其基本思想是:“旧有的经营模式—商业与自然抗衡的机器时代已经日渐落伍。在新兴经济时代,仿效自然的企业才会在竞争中胜出……,企业在接近自然这种复杂的生态系统时,其效益也在最大化。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企业改革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主张:现代企业,不应再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和企业价值的最终体现,无论任何性质的企业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都要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出贡献。

管中的激励—约束问题将能为自律监管所避免。

4.他律监管的依据是法律,而法律作为一种公共选择后的契约形态,不可能事无巨细皆列其中,因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完全性和滞后性。相反,自律监管在范围上比他律监管更为宽泛,还涉及法律所无法包容的道德与伦理领域;同时在时间上又比自律监管更为领先,能够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自律监管行为做出调整。

很明显,自律监管对证券市场发展,进而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发展非常有利,这一点已经为世界证券业演进发展的历程所证实。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中国企业高管人员应当重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深刻认识监督的意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夺会制度;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以及注重细节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也是所有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企业经营理念、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一次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调整生产关系及相应上层建筑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跳而就之事,一定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精神,万万不可走形式,不可做急功近利、哗众取宠、换汤不换药的表面文章。近期有专家指出,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不是个别的),虽然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但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都还是老一套,与现代企业制度及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这种情况背离改革方向,影响企业发展,应当引以为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历史的与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们有些同志太习惯于太善于搞形式主义,太习惯于太善于做表面文章了。能否彻底摆脱历史惯性与形式主义的束缚,树立起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是能否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企改革目标的关键,也是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的严峻考验。

二、关千深刻认识监督的意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问题

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制度创新。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几年的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有效的,在规范企业管理、推动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及违规违纪行为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受到了企业好评。

2004年,国务院领导听取了监事会工作汇报后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我认为,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并不是监事会单方面的责任,而是监事会与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共同的任务。我在工作中体会到,如果没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监事会的作很难顺利进行;监事会所取得的每一点工作成绩,都包含着企业的一份功劳。为了落实好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与企业双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监督、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的认识。第一要认识:国家建立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所有者的法定权利,古今同规,中外一理。第二要认识: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监督就谈不上现代管理与科学管理;监督不是企业的负累,而是一种保险机制,监事会与企业、监督与被监督,双方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在同一大目标下的战略伙伴关系。第三要认识:监督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不允许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个人与组织,不允许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是防止腐败、实现公平与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因此可以说,能不能深刻认识、正确对待监督,是衡量一个人有没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社会意识的试金石。有些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领导,至今对监督的意义缺乏认识,对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不够重视,还在孜孜追求不受制约的个人绝对权力,不能不说是一种缺乏现理念、缺乏现代社会意识的表现。同时也说明,在我们国家,监督机制建设,无论从思想认识提高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推动的角度,都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

三、关于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所有企业及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事,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但令人困惑的是,无论国内国外,企业违规行为总是难以杜绝,不法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可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外因是宏观法制环境不健全,内因是企业管理者缺乏诚信和依法经营观念淡薄。2004年,我到澳大利亚进行考察,据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介绍,澳大利亚对企业监管有效的一条重要经验是重视依法治企、法制健全。所谓法制健全,是指立法、执法及公众守法意识各个环节都达到了较高水准,因此极少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澳大利亚,无论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对于法律作出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变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如有违犯,会依法受到惩处。法治健全、法律的权威性和全社会普遍的守法意识,是澳大利亚企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感到这方面很值得我们学习。从国家角度讲,要在立法、执法、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等环节全面加强。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讲,要努力增强法治观念,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这是当代企业家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

四、关于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学术理论界也出现了许多新成果。面对快速发展引发的诸多矛盾与问题,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发展路线与管理模式进行反思,产生了许多新思维,有些甚至是叛逆性的思维。

我认为,21世纪的企业家,必须站在理论的前沿,密切关注、及时把握学术理论新动向,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在领导组织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术研究,使自己不仅成为一个有成就的实践家,同时还要成为一个有成就的理论家,使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相辅相成。下面我用一个具体例子说明一下我这一观点。

“世界未来500强”是一个由众多顶尖级公司组成的全球网络组织,他们从大自然的生存发展规律中获取灵感,提出了道法自然的企业运营新模式。其基本思想是:“旧有的经营模式—商业与自然抗衡的机器时代已经日渐落伍。在新兴经济时代,仿效自然的企业才会在竞争中胜出……,企业在接近自然这种复杂的生态系统时,其效益也在最大化。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企业改革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主张:现代企业,不应再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和企业价值的最终体现,无论任何性质的企业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都要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出贡献。

管中的激励—约束问题将能为自律监管所避免。

4.他律监管的依据是法律,而法律作为一种公共选择后的契约形态,不可能事无巨细皆列其中,因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完全性和滞后性。相反,自律监管在范围上比他律监管更为宽泛,还涉及法律所无法包容的道德与伦理领域;同时在时间上又比自律监管更为领先,能够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自律监管行为做出调整。

很明显,自律监管对证券市场发展,进而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发展非常有利,这一点已经为世界证券业演进发展的历程所证实。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中国企业高管人员应当重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深刻认识监督的意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夺会制度;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以及注重细节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也是所有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企业经营理念、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一次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调整生产关系及相应上层建筑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跳而就之事,一定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精神,万万不可走形式,不可做急功近利、哗众取宠、换汤不换药的表面文章。近期有专家指出,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不是个别的),虽然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但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都还是老一套,与现代企业制度及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这种情况背离改革方向,影响企业发展,应当引以为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历史的与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我们有些同志太习惯于太善于搞形式主义,太习惯于太善于做表面文章了。能否彻底摆脱历史惯性与形式主义的束缚,树立起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是能否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企改革目标的关键,也是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的严峻考验。

二、关千深刻认识监督的意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问题

    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制度创新。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几年的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有效的,在规范企业管理、推动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及违规违纪行为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受到了企业好评。

    2004年,国务院领导听取了监事会工作汇报后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我认为,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并不是监事会单方面的责任,而是监事会与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共同的任务。我在工作中体会到,如果没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监事会的作很难顺利进行;监事会所取得的每一点工作成绩,都包含着企业的一份功劳。为了落实好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与企业双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监督、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的认识。第一要认识:国家建立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所有者的法定权利,古今同规,中外一理。第二要认识: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监督就谈不上现代管理与科学管理;监督不是企业的负累,而是一种保险机制,监事会与企业、监督与被监督,双方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在同一大目标下的战略伙伴关系。第三要认识:监督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不允许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个人与组织,不允许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是防止腐败、实现公平与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因此可以说,能不能深刻认识、正确对待监督,是衡量一个人有没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社会意识的试金石。有些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领导,至今对监督的意义缺乏认识,对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不够重视,还在孜孜追求不受制约的个人绝对权力,不能不说是一种缺乏现理念、缺乏现代社会意识的表现。同时也说明,在我们国家,监督机制建设,无论从思想认识提高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推动的角度,都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

    三、关于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所有企业及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事,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但令人困惑的是,无论国内国外,企业违规行为总是难以杜绝,不法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可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外因是宏观法制环境不健全,内因是企业管理者缺乏诚信和依法经营观念淡薄。2004年,我到澳大利亚进行考察,据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介绍,澳大利亚对企业监管有效的一条重要经验是重视依法治企、法制健全。所谓法制健全,是指立法、执法及公众守法意识各个环节都达到了较高水准,因此极少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澳大利亚,无论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对于法律作出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变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如有违犯,会依法受到惩处。法治健全、法律的权威性和全社会普遍的守法意识,是澳大利亚企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感到这方面很值得我们学习。从国家角度讲,要在立法、执法、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等环节全面加强。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讲,要努力增强法治观念,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这是当代企业家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

    四、关于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学术理论界也出现了许多新成果。面对快速发展引发的诸多矛盾与问题,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发展路线与管理模式进行反思,产生了许多新思维,有些甚至是叛逆性的思维。

    我认为,21世纪的企业家,必须站在理论的前沿,密切关注、及时把握学术理论新动向,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在领导组织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术研究,使自己不仅成为一个有成就的实践家,同时还要成为一个有成就的理论家,使理论创新与管理创新相辅相成。下面我用一个具体例子说明一下我这一观点。

    “世界未来500强”是一个由众多顶尖级公司组成的全球网络组织,他们从大自然的生存发展规律中获取灵感,提出了道法自然的企业运营新模式。其基本思想是:“旧有的经营模式—商业与自然抗衡的机器时代已经日渐落伍。在新兴经济时代,仿效自然的企业才会在竞争中胜出……,企业在接近自然这种复杂的生态系统时,其效益也在最大化。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企业改革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主张:现代企业,不应再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和企业价值的最终体现,无论任何性质的企业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都要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出贡献。

管中的激励—约束问题将能为自律监管所避免。

    4.他律监管的依据是法律,而法律作为一种公共选择后的契约形态,不可能事无巨细皆列其中,因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完全性和滞后性。相反,自律监管在范围上比他律监管更为宽泛,还涉及法律所无法包容的道德与伦理领域;同时在时间上又比自律监管更为领先,能够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自律监管行为做出调整。

    很明显,自律监管对证券市场发展,进而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发展非常有利,这一点已经为世界证券业演进发展的历程所证实。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二)属地原则

更进一步,我们探讨一下母国是否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属地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管辖权,其延伸包括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即对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往往-特别是关于刑法的适用-采取一种推定解释,允许基本的属地原则有所谓主观和客观的适用。这项原则的主观适用允许对在国家内开始而不在那里完成的罪行有管辖权;客观属地管辖权允许对在国家内完成而即使不在那里开始的罪行有管辖权。⑺以客观属地原则为基础,美国首先在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中提出了“效果原则”,也可称为“影响原则”。在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法官怀特(Hand)认为:“任何国家均可就发生在其境外但又在其境内产生了受国家所谴责的后果的行为,甚至不对该国负有忠诚义务的人施加责任。”由此确立了效果原则,并从此成为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法中主张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新理论。效果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其领域之外但在其领域之内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的一种理论。⑻不论是分行、子行还是合资银行,它们经营的安全性都与母行息息相关。分行的对外负债,本身就是母行对外负债的一部分,而子行与合资银行倘若经营失败,也会使作为股东的母行血本无归,并且可能引发对母行的信心危机,而信心危机对于银行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更为重要的,母行可能利用海外机构,安排违规的资金调动,比如同时安排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对同一贷款人贷款,从而绕过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限制,或者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违规从事其它高风险业务,从而将自己陷于危险的境地。比如1983年德国SMH银行危机⑼,以及前几年着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⑽等。拥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母行,往往被视为实力雄厚,享有良好的声誉,尤其在母国经常都占有显赫的位置,可想而之,这样的银行如果面临倒闭,那么不仅对于该行的存款人是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危及该国银行业整体的稳定性。譬如在SMH银行危机中,原西德监管当局的任务就不仅是支持一个SMH,而是支持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不是挽救一个SMH,而是挽救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⑾,因此它们不遗余力地组织了一次高度复杂的营救行动。可见,银行海外机构的违规行为必然波及母行经营安全与稳健,甚至进一步对母国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是否母国可依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呢?

我认为母国并不能就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首先,效果原则还远未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效果原则的合理性还受到广泛的置疑。第一,作为效果原则基础的客观属地原则是由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中确立的,而国际常设法院当时所要解决的是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其它。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刑事领域具有合理性的原则是否在经济领域也具有合理性呢?我们知道,刑事管辖权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性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都只适用于刑事领域而不适用于其它领域。第二,效果原则对客观属地原则的扩张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属地原则要求,罪行在国内完成;但是,对于效果原则,“所依据的效果不是有关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所作行为的后果或反响,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正当界限就被超越了”⑿。第三,效果原则的实际适用也存在难题,由于各国经济利益的不同,对于“不良效果”如何判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单纯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管辖权,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多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主张域外管辖权时,主要的原则是“履行地原则”,“效果原则”和“经济实体原则”。“履行地原则”要求反竞争行为的履行地在欧盟境内,实际上对“效果原则”进行了修订。而“经济实体原则”将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则彻底避免了“效果原则”的适用。即使是美国在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场合,单纯依效果原则是极少也是最靠不住的,总是有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的联结点。⒀再次,效果原则是对“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也就是说,依据效果原则所主张的管辖是一种事后管辖,而在银行监管中,很特殊的,它的管辖更强调的是一种事前管辖,保护性监管,而不是等待已经造成消极影响后才主动加以调整。因此,在银行监管方面主张管辖权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也并不妥当。

综上所述,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只能依据属人原则主张属人管辖权。

三、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如上文所论述,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行使属地管辖权,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则行使属人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原理,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属人管辖权。那么问题就在于,属地管辖权的优先性是否就必然否定,在外资银行监管中所采取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原则呢?

首先,当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相冲突时,母国受到的限制来自于东道国,但是东道国并非有义务进行限制,而是有权利加以限制。问题就在于为了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东道国是否有需要对母国的属人管辖权加以限制。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以及*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以建设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奋斗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企业事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各单位要通过加强对党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2、坚持依法办事。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3、坚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体制改革、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4、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各项工作决策必须体现职工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职工群众依法参与管理企业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有效地调动全系统职工参与依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5、坚持民主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立法与执法、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实现严格、规范、依法、文明执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职工当家作主,企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落实,机关和全体职工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各种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成效显著,为我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事业管理人员为重点的法律素质。

1、继续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国家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重点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律,宣传与职工生活、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增强职工的守法和维权意识,提高参与管理企业、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职工法律素质,为依法治理夯实群众和社会基础。

2、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贯彻*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意见》,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习中心组学法、法律培训等制度。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和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不断加强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做到严格执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贸易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流动人口要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要围绕中心,贴近群众,创新形式,提高实效。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组织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政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1、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制度,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建立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追究制度,把依法行政、廉洁勤政、高效务实作为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

2、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从注重管理向注重服务转变。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完善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建立检查、许可、执行等主要行政行为和程序制度。

3、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依法决策能力。要建立分级自主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决策权。健全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制定决策信息公开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制、决策咨询论证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4、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接受上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监察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赔偿制度。

(三)、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单位事务公开制度,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围绕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抓住与职工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和依靠职工群众,依法开展各种专项治理,解决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把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加大依法监督力度。

1、加强党的监督。充分发挥纪委教育、监督、查处、保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党组织、执法部门及党员、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作用,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

2、加强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加强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在完善政府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确保依法行政。

4、加强政协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和派的民主监督。

5、加强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办理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妥善处理。要依法支持和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派和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并要做好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及时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正面宣传工作。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1、加强教育培训。要进一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组织好以“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纪律、作风过硬,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队伍。

2、完善队伍管理。进一步深化执法队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切实建立起广纳群贤、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管理,严把执法队伍“入口”,确保进人的质量;下大力气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3、明确执法责任。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把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的责任切实落到执法人员的身上。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1、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的总体要求,强化“守土有责”意识,抓好社会治安防范与管理,形成社会治安防控大格局,把城市治安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安全感不断增强。

2、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的措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解决弱势群体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形成党政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民间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序衔接。

四、实施步骤。

本意见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上半年):各单位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依法治理实施意见,并做好实施的组织、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第二阶段(*年下半年-*年):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局制定的年度计划要求,作出具体安排,全面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年):组织考核、验收、总结、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对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握依法治理工作方向和进程,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部署和监督检查,各单位一把手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依法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奖惩结合的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把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健全落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大问题请示、信息反馈制度。

依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本文就强化航道执法权力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效应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防治腐败的关键,阐述了建立与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监督机制重要性,就构建航道行政执法权力有效防控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执法环境,推动航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进行了探讨。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防治腐败的关键。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再次,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精辟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航道部门肩负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与管理职责。长期以来,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是水运企业和运输船户关注的重点,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探索和创新与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监督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执法环境,是构建航道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一项及其重要工作。

一、强化法制教育,构筑自我约束思想防线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氛围里,执法不公、、趋利执法的现象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我们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以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为指导,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大力弘扬清正廉明风尚,积极营造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深入持久的法制教育,促使航道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的影响,科学认识和正确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约束自我,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蚀,构建航道行政执法事前监督机制体系,从源头上防治执法过程中的腐败,防患于未然,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航道征稽正处于国家“费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等违法现象,归根结底在于个别执法人员本身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难以抵挡物质诱惑和熟人情面,才会出现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同情况不同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等现象。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准确运用法律的业务基本功,就容易出现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因此,对航道行政执法的监督必须做到,一是航道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条件。二是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了省交通厅举办的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是执法人员参加了年度知识更新培训和转岗培训。通过加强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减少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

三、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眼点应从单位内部行政执法岗位抓起,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全面推行征稽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核拨和各基层征稽单位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财政制度,杜绝私设小金库、小钱柜,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执法职责、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提高执法人员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第三,加强廉政监督,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

四、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推行航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航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增加航道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置于全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才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因此,我们在航道执法过程中,必须本着对执法相对人负责,自觉接受船民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三乱”现象;同时,加强对航道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将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各部门的职责、人员、姓名及举报投诉复议渠道,在水运企业和船舶运输单位以及运输船户,以及航道沿线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和执法相对人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航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