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

依法管理论文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大依法治国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方略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在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充分认识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对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权利的保障,就是用法律来保障。权利是指公民的权利,权力是指国家的权力。如何用法律来保障权利以及如何对待权利和权力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对待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公民权利就会高于并制约着国家权力,权力为权利服务。由于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授予,从属于并服务于公民的权利,所以,它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为自己存在的合理基础。依法治国,法自民出,就会依法治权,以权为民,公民依照法律法规去掌握国家权力,使之为实现自身权利及利益服务。以权治国,(个人权利治国,权大于法),国家权力就会高于并支配着个人权利,可随意侵害甚至扼杀个人权利。以权治国,就会以权驭法,依权治民,法律不过是权力握有者统治人民,侵害和剥夺人民权利及其所体现利益的工具。因此,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体的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依靠宪法及其所产生的法律,用自身权利去制约权力的一个基本特征。权利主体的公民,用所给出的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去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行政司法权力),来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体公民,用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机关,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全体公民,同时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客体对象必然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在分解使用中,都按层次、按类别、按要素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所以法制的重点客体对象也即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法制的施行,不仅需要建立作为法制标准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各自行使的规则,而且需要建立作为法制运行依托的体制架构体系,形成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体系间制约的渠道和机制,使法制得以实现。

二、我国的政体决定了各级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的国体,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这里权利主体和权力是集于人民一身的。国体的这一规定,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也必然是人民。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现阶段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水平、生产力水平和物质条件的状况决定了全体公民还不可能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采取“代议制”或者“代表制”的形式,由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目前,在我国法定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政体的人大制度与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要求完全相契合,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在权力结构安排和权力运行体制设计上,充分提供了公民权利向人民权力转化,并由人民权力对于人民所给出的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司法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保证和体制条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通过自己民利的行使,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依法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对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任命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组成人员,通过他们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使之始终按人民的意愿行事,维护人民的权利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这一法治主体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换言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地位正是来自于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承担者,又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主要渠道,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是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

三、制约人大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实际上还远未得到充分履行,相应的其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群众和作为依法治理重点对象的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官员)在总体上还缺乏现代法治所必要的主观条件——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灵魂,是公民对于管理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政治热情的思想根源。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我国公民现实的或潜在的与传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附庸意识、奴性意识还远远大于法治国家所需要的自主意识、主人意识。与这种奴性意识相伴生相依存的则是专制意识,它集中表现为一些官员身上的家长意识和个人专断作风。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其人民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就很难确立,在依法治国主客体的摆布上必然本末倒置,主仆易位,把依法治国运作成以法“治民”、“整民”,从而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二是平等意识,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更是法制的基础。毋庸讳言,由于平等意识的薄弱,

在政治生活领域尤其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源于身份不同、职务高低而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还相当严重。三是权利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权利是法的内核,公民若缺乏权利意识,则产生不了对民主政治的渴望和对法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虽然逐渐萌发起来,但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四是法律意识,或者叫法律信仰,它是形成公民社会进而形成法治国家的又一主体精神要件。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在内对法律还缺乏必要的信仰,相反权力崇拜、权力万能的观念还根深蒂固的存在。

其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看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主要在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大多数是从其它机关退下来的老同志,这些同志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很好的基础条件。但也有其弱势,一是由于是从其它单位的领导位置上退下来的,因此一些人往往把到人大工作看成是退居到二线,轰轰烈烈干工作的激情有所减弱。二是人大常委会人员的组成,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多,考虑人大工作所必需的参政热情、议政能力、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少,从而使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受到影响。

其三,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的状况仍较严重地存在。在人大制度中,监督权是人大诸多职权的核心。依法治国,归根到底要体现在人民依照宪法法律,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上。然而,目前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监督不力的状况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存在,除了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人大职能完全不到位的客观条件不成熟外,监督主体在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方面存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自古崇尚的“中庸”*、“和为贵”的处世哲学,至今仍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大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另外,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往往怕监督力度大了伤了“一府两院”*的人,从感情和个人私利出发,在监督工作中避重就轻,避重就虚。因为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一些更带有实质性的强制性的监督形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还难以得到采用。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尝试采用了比上述强制性监督形式较为平和、弹性较大、可以灵活掌握的监督形式,如执法检查、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律监督书、审议意见书等,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在实施中较普遍的存在缺乏法律和制度规范,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的问题。而且在一些诸如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等形式的运用中如不能准确把握监督的特定指向(政府和“两院”),往往会造成监督对象的错位,使监督行为雷同于行政司法行为,使权力机关变成“第二政府”。

其四,党组织与同级人大、政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人大权威的树立,而且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正常开展。要确保人大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就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邓小平同志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

四、加强人大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对人大的认识和意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制度的深入宣传,提高公民重重法制以及重权利重义务的认识,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依法治国所不可或缺的公民意识,从而提高公民和各级行政人员对人大制度的认识,增强人大意识。使其善于通过人大行使自己的民利,监督各级官员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通过普法和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对被任命干部的法律培训和考试,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意识、公仆意识,使其明确认识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以宪治国,树立人民权利至上,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职务和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选举出来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仆,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制约和接受人民的民主监督。

二是科学安排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组成结构。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变把其它机关工作时间较长、年龄偏大的领导人员安排到人大工作的单向流动的习惯做法,形成党委、人大、政府干部双向合理流动的局面,同时注意从基层选拔年富力强的干部进人大领导班子,并适当选调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人大机关工作,从而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其次要着力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学习,采用建立常委会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专题讲座、安排组成人员到大专院校参加轮训或进修以及鼓励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而提高常委会的整体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三是坚持原则,依法监督。解决不敢监督的问题,一要通过对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的学习,纠正在人大监督问题上的错误观念,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认识到,在属于人大监督范围的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搞“中庸”、“和为贵”那一套。要敢于对违法的和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遵纪守法和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要不怕得罪人,敢于碰硬。二要建立以选民评议代表、选民和代表评议常委会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代表职务虚位*和常委会职权无为*进行监督纠正;三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创造的一些新的监督形式进行总结、规范,使之不断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四是切实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深刻理解这些论述,坚持通过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再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有效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在实践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党的执政的论述真正得以落实,从而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主渠道作用。

【注释】

*:注释符号。

(1)、人大:人民代表大会。

(2)、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

 (3)、一府两院:是指:政府、检察院、法院。

(4)、中庸:儒家的一种主张,待人接物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衷的态度。

(5)、邓小平指出:《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

(6)、虚位:在其位,但不干工作。

(7)、无为:无所作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植根于我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①a]。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是人民民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一)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一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两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即具有行政处罚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有些著作将此称为法律保留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已作出某些规定。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还有“其他法律”。但哪些属于“其他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最近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则将行政处罚,也即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明确规定为只有法律才能行使。其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法律绝对保留,不予授权。对于财产权的处罚,则由法律授权。《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这种授权:对行政法规授予财产权各方面处罚的设定权;对规章,则仅授予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设定权。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行政机关,法律不授予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法律保留原则的最明确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表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即法律保留原则,是否主要仅适用于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至于促进公民民主与福利的行为,是否只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只要在职权范围以内,行政机关自得为之。对此,学界尚有争议。

(三)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法规、规章可使之具体化,但必须在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以内,不得抵触。

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①b]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②b]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③b]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

宪法又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①c]

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这就是“根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②c]显然,这些规范都是在法律“空缺”的情况下制定的,如果一旦法律填补空白,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时,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就要自动让位于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这也同样是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

(四)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须有法律依据。

从广义上说,上述“根据”原则也属于依据法律,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处所说依据法律和有法律依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大别之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作为时必须依据法律,否则虽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都是根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但在具体执行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却并不依据法律,那么,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为规范制定得再好,最终仍要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

依据法律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还是包括其他法律规范?从根本上说,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依据法律——狭义的法律,但根据法律和经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规章当然也应该是依法行政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法律”,应该包括法规、规章在内。《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法定”原则,就是依据法律原则在处罚领域里的体现。

依据法律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裁量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有一定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作出选择。如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在法定的种类与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这仍然是依据法律的一种形式。当然,所作选择必须合理。合理是依据法律原则的特殊表现。

(五)职权与职责统一,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时就行使,不愿行使时就随意搁置,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说,这是我国行政管理中的大敌之一。依法行政应该包含着依法必须行政的涵义在内。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治理国家。依法行政则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主要解决的是以下关系:

第一,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其一,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政府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其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做官当老爷。其三,政府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依法行政立论的基本点,一切观点和制度都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权与法的关系。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乃是依法行政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权就是行政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非常明确地摆正了权与法的关系。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有法定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应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的下属机关。人大与司法机关都有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确立,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

不奉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因为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依法行政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

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许多法律都要靠行政机关去落实。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法律都有赖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可以说,没有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将变为徒劳。正因此,同志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①d]

从与公民的关系说,虽然民事关系要比行政关系更广泛、更复杂,但民事权益的保障,离不开行政机关。很多人以为保障民事权益,制止民事侵权行为,主要依靠法院,行政机关在此无能为力。这是一种误解。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首先关乎行政机关。这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双重性。例如,甲乙二人打架,甲将乙打伤,这是民事侵权,但同时甲也侵犯了治安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民事侵权行为,侵犯的不仅是公民权益,也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就必须给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甲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即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即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数量多,程序简单,效率高,因而常常在处理了公民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也顺手将民事赔偿问题附带解决,这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情况。即使作为典型民事关系的婚姻关系,为维护良好的婚姻秩序,结婚时也必须先到行政机关去登记,如此等等。因此,对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常常首先由行政机关采取措施。这就必须强调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难以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也将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民事权利难以保护。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行政机关可以干预一切民事侵权和民事纠纷。在这里,最重要的界线是法律界定。

另外,在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一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常常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言教必须与身教并重,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要求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逐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点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点,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依法行政将是依法治国最困难的部分。依法行政的困难,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困难。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

三、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

依法行政是近代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准则,但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对于依法行政内涵的概括,也因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相异。

资本主义初期,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提倡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此,依法行政之法,是指狭义的,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扩大、深入,法治国逐步建立,依法行政之法,扩大至根据法律制定之法规等行政立法,这是国外依法行政理论的主要时代变化。[①e]就国家而言,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OttaMayer在《行政法》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律而治”,即国家之司法及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②e]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③e]印度行政法学者M.P.赛夫在其《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国的“法治”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④e]

英国法学家A.V.戴西将英国的法治原则归纳为三个原则:“1.正规法律的绝对优位及政府专断权力之排除;2.法律之一律平等;3.宪法的一般原则乃通常法律适用结果的浓缩”[⑤e]。当代英国学者将法治原则概括为:“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3.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偏袒。”[⑥e]

美国的法治原则包含下列因素:1.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力。但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包含一定内容。否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2.正当的法律程序:为保护公民权益不受政府的官员不正当行为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3.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必须执行,为此,必须有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⑦e]

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最大。早期的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法治主义建立于法律平等之思想和对人民权利自由之限制,须有法律之根据。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侵害的依法限制思想的基础之上。其基本原则为“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非有法规根据,不得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负担义务;3.非有法律根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人免除法规所科之义务。4.法规任行政权以自由判断之场合,其判断也须合于法规。”[①f]其后,田中二郎将依法行政概括为“1.行政为法规之执行;2.行政须有法规之授权;3.行政应受法规之限制。”[②f]

近期来,日本、台湾学者常将依法行政归纳为法律优位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将法律优位原则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则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③f]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的准则,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论。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到80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奠定了基础。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建立,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因为,要建立健全和规范商品经济,舍法制别无它途。法制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必有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依法行政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我国宪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并作了许多原则规定,近几年来,社会主义法制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广阔领域里,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司法监督机制。事实上,依法行政正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提出的。这是提出依法行政原则的法律条件。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规律性体现。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影响极为巨大的行政处罚领域,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主体和处罚程序等几个方面,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的方针,把我国依法行政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5年,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作为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文件中已屡次提到,同志更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依法行政”。[④f]

显然,我国提出依法行政的历史条件和法制传统,与诸如德国、日本等国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正因此,我国依法行政的内涵,不能仅限于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而应广泛得多,必须将职权法定、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令一等包括在内。

四、依法行政的内容

依法行政当然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由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统称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和活动,必须依据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能把行政主体本身的依法行政排除在外,否则依法行政将失去基础。

第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行为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各种关系的行为,极为广泛而复杂。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在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监督,包括审计与行政监察,以及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等,也都属于行政活动的范畴。行政监督的体制、标准、形式及程序,同样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法院将予以维护,必要时提供司法强制;对违反依法行政的行为,法院将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保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五、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

但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

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①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

[①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

[②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

[③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

[①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43条。

[②c]我国已有三项授权立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职退休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①d]1996年2月8日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

[①e]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第58页。

[②e]笔者注:意为只有狭义的法律才能创造法规,只有法律才能创造法规之效力。

[③e]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二版,第51页。

[④e]M.P.赛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5—16页。

[⑤e]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6页。笔者注:此处所说“法律结果的浓缩”是指,英国公民的权利是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的,英国的宪法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

[⑥e]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⑦e]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①f]美浓部达吉〔日〕:《行政法撮要》(上),1934年8月商务印书馆。

[②f]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的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拘束。

站立的角度、归纳的方法不同,对涵义的表达也不一致,姜明安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应松年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应松年教授的观点更为完整,主要在于它强调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各个环节整体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对于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有的学者采用一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⑴),有的学者采用两项原则(如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⑵),有的学者则稍加具体化,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和表述为数项⑶。

这主要是由于学者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对之理解并不一致,进而学者对之表述也不相同,各国情况亦是如此,因此要从各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中抽象和归纳出若干共同的一般原则非常困难。

尽管如此,我们通过比较分析仍可得出各学者表述中共同的一点: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或许表示方法不同,但皆为此意,我们估且或简称为“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亦或称之为“行政法治”)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而且对行政法起到了宏观的普通指导作用。从以下对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介绍,我们不难知道,如果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内涵集中为一点,即为“依法行政”。

二、国外概况

(一)依法行政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提倡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尽量控制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委任立法迅速增加,如果还限制在狭义的法律范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行政机关将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扩大至根据法律制定的法规等行政立法,同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二战后,各国对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的表达,都在不同程度上总结了二战前德国法西斯统治的深刻教训。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纵观国外关于法制原则的概况

1、英国

英国法学家AV.载西将英国的法制原则归纳为三个原则:“(1)正规法律的绝对优位及政府专断权力之排除;(2)法律上一律平等;(3)宪法的一般原则及通常法律适用的浓缩。”当代英国学者将行政法制原则概况为:“(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制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3)法律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面前无偏袒。”⑷

2、美国

美国的法治原则包含下列因素:(1)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利。但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包含一定内容。否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2)正当的司法程序。为保护公司权益不受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面前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3)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必须执行,为此,必须有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⑸

3、德国

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麦耶(OttaMayer)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第二章名为“行政法秩序之概要”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而治”,即国家之司法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2)法律优越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⑹

印度行政法学者赛天在其《德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的“法治”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与形式上的法治,他认为“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形式上的法治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德国对依法行政的研究,近期则着重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深化。

4、日本

日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二战前后有很大区别。二战前,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法治主义建立于两大根本思想之上,其一为法律平等之思想,其二为对人民权利自由之限制,须有法律之根据。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侵害,是为依法限制之思想,其基本内容为:“(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非有法规之依据,不得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负担义务;(3)非有法规根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人免除法规所科之义务;(4)法规任行政权益自由判断之场合,其判断也须合于法规。”二战后,田中二郎将之概括为:“(1)行政为法规之执行;(2)行政须要法规之授权;(3)行政应受法规之限制。”⑺

而近期,日本学者将之纳为两项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⑻

以上为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概括,概括之:德国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日本亦如此,英国强调越权无效原则,美国强调正当程序。这是由于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不一致。从历史角度言,这种认识变化要体现在“法”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扩展。⑼

我国国内学者对这些影响较大的国外行政法研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而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理解并不一致,但其内涵仍是围绕于“依法行政”(亦或“行政法治”),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

三、我国基本情况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必要性

一般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民主政治,需要有健全的现代法治作保障。为此,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其中依法行政是与公众联系最广泛、最经常、最密切、最直接且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依法治国的一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与是其核心。法律的实施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而行政机关担负着最要的使命。我国现行法律有80%以上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也就难以落实。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追求效率,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拥有裁量权但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公职人员容易养成按个人意志办事的习惯,从而忽视依法行政。有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大成果。

上述关于“依法行政”的内容属于广义上的涵义,将其与行政法联系起来,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讨发展现有理论,使其对行政法的各环节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依法行政的形成和确立

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依法行政”。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并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随着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深入,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法制经济和具有新型政企关系的现代市场经济被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政治文化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依法行政”不仅仅只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起着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调整作用,而且促进了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十余年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颁行,正式建立了从程序控制、法律救济角度监控行政行为的法律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的实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在立法、执法等行政法的各个环节中的指导和调整作用愈加重要。

(三)我国关于“法治原则”的内容

我国的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步较晚,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学者们意见不一,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定型,正处于进一步的形成、确立过程。主要观点有:

1、罗豪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⑽

2、与罗豪才教授见解较接近的龚祥瑞: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和行政负责原则。⑾

3、姜明安: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4、应松年与朱维究主张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⒀

5、马怀德: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⒁

上述例示性的举出几位中国行政法学界较具代表性的见解,我觉得在严格意义上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两部分,即合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较为合理,而合法性原则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内涵。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它是以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管欧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可概括为:“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使相对人负担义务或侵害相对人权利;3、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免除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为特定人设立权利;4、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⒂

我国学者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概括为四项:

1、法律创造规范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4、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与行政应变性原则理解较为容易,对于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把握这两项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所要确定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民意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法律优位原则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力度,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以及解决法律允许在多大围内发挥作用的问题,这要求行政主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相较之下,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为严格。法律优位原则只是消极地止违反现行行政法规范的作用,而法律保留原则却积极地要求行政作用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对政的支配性。然而,在法缺位时,对行政也就无能为力,无法和约束了,因而并不禁止行政作用的存在。对法律保留原则来说,法律缺位意味着法律未作或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权力,因而就必须排除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即无法律就无行政。⒃

(四)“合法性”仅是行政法基本内涵的主要方面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同时要合乎公序良俗,符合公众利益,即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一般有: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原则等。合理性是合法性的有效补充。

合法并不一定合理。法律的制定除了现实因素外,立法者的本义和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一定的影响。时代在发展,新的情况并不一定皆为人们所预料,因而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了其滞后于时代的命运,对一些法律不能预见或规定与现实发展不再适应时,合乎法律规定并非一定符合公众和社会的要求。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但更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因而,我们必须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的指导落实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发挥法律的效能。

四、相关问题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倘若超过法律权限是否有效呢?学者们提出了“越权无效原则”,比利时、英国等国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认为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学术界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无效,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假设其有公定力因而有效,行政相对人应该执行。有的学者则认为凡是超越法律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不能统一。前者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对一般违法行为若可以随意判定其无效而不执行,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后者观点认为一般违法行为经过诉讼后,有权机关可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撤销,权利的撤销意味着不发效力,即这种越权行为也无效。

国情不同,法律规定也不同,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判定必须依据法律,而有权机关必须依据本国的法律裁定是否有效。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是个共知事实,若承认一般违法行为有效,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会有利吗?仅就我国而言,由于行政法治建设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家公务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而行政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同时导致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不配合甚至于不信任。所以,我比较倾向于“一切违法的行政为了律无效“的观点。法律的完善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稳定政治和社会背景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这就强调和促使了行政行为要依法为之。

行政行使依法而为,是为了使社会成员信任、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因而有人提出“信赖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者变动上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这种制度尚未在我国确立下来,但从其内涵上依然围绕“依法行政”这个本点。

行政权力的滥用最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但在滥用导致现实不公正的结果时,构成合理性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立法、执法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要提高公务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加大法宣传力度,使社会成员自学遵守法律,在个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益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

基于上述各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帝国向法治国家转换的过程中,法制理想并没有成为“公共意见中的坚实要素”,旧制度对新制度尚有迁延性。为此,对依法行政及其制度的理解必须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避免以“真理的面目”阻碍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并提出三点意见:1、行政权必须受人大、法院及其法律规则的控制和约束,社会必须从行政意志统治转向法律统治。“控权”、“维权”的过程同时也是控制行政权和目的性行使的过程,法律真正应当维护的只能是国民的意志和利益,建立“在民”的思想;2、依法行政所依之实在法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等级秩序;3、行政权的行必须符合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竭尽全力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非依法定理由并经正当程序不得干涉个人权力自由。⒄

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发展空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目前,中国加入WTO,经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法制与国际接轨,行政机关职能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更加显著。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会日趋成熟,无可否认的是,“依法行政”始终指导和调整着行政法的各个环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定体现并集中于“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3-64页。

(2)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4页。

(3)如英国韦德教授将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韦德在其名著《行政法》第二章中论述英国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时,既将这些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宪法基础,同时又将之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阐述)。我国学者胡建淼将南斯拉夫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四项(见胡建淼:《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429页)。美国盖尔霍恩和博耶在其《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一书中将美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公正性、准确性、效率、可接受性四项。

(4)参见王明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5)参见王明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6)参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7)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8)日本的学者主张之影响主要体现于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之中,在我国学者观点中可见之,于下文。

(9)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4页,转引自皮纯协《论依法行政》

(10)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11)参见龚祥瑞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以下

(1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3页

(13)参见应松年与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以下。

(14)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以下

(15)参见叶必丰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依法行政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核心与关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具有重大的根本性的意义,又有现实的极大紧迫性。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和在实践中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意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1、基层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桥头堡”,处在整个金融依法行政的“前哨阵地”。在现代经济中,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金融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金融。但与此同时,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要素,不是一种“僵硬的、凝固的、毫无生机与活力的纯价值凝结或累积”,而是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最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产业之一。金融运用得好,就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运用不当,就会产生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具体的,是实实在在的。中央银行肩负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依法加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这是人民银行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集中表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承办有关业务”。既然是派出机构,就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不可能是与总行性质不同的另类机构,而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同样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然而,这并不表明各级分支机构就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构不仅要具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而且必须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总行的授权,在其辖区内享有金融监管的行政权力,可以在辖区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金融监管活动,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承担行政活动的最终法律后果,即由分支行实施行政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总行来承担。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级法人体制所决定的。判断机关法人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独立预算单位,因此,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这里所说的法人是指有别于企业法人的机关法人),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能够在法律、法规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而在依法行政中,领导干部负有更多的责任,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很好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人民银行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基层央行的每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2、人民银行要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就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中央银行的金融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管理性、代表性的特点,其行业作风、形象和监管水平,对整个金融业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整个社会文化、社会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影响。为此,人民银行应积极弘扬先进文化,对外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个大局出发,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提供金融服务措施,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对内要加强具有央行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中央银行干部队伍,以推动社会主义金融文化的进步。

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要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信誉是银行业的“立行之本”,守信用、信誉好是银行业先进文化的具体体现。当前,我们银行业的信誉状况还不十分理想,违规经营、高息揽存、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假账”、“账外账”、统计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屡屡出现;在压票、退票、贷款期限的确定、兑付等方面不守信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损害了金融业的形象和信誉,已成为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也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当前经济金融的全球化,信息、资本、技术、物资、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金融、贸易和经营管理的国际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中国加入WTO后,如果我们不按照世界通用的金融规则运行,没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不守信用,不守承诺,就会失去“立世”之本,也就没有资格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高度重视信誉和信用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法加强金融的检查监督,积极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建议协调商业银行切实要树立维护良好的信誉,把‘讲信用’当做是保护自身生存空间、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实力,提高为金融业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是中央银行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3、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一切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它集中体现在党所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中。中央银行是制定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发行、依法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的金融权力机构。金融业的稳定与

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本身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基层人民银行要始终站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大金融监管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新的历史时期,金融机构面临的国际、国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依法行政人员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的发挥还得进一步加强。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忧患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实施多层次的依法行政与金融服务,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及时处置金融风险。要改进金融依法行政的内部组织体系和行业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依法行政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完善金融依法行政的责任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去加强与协调对违规贷款和违规授信人员的查处力度。指导帮助国有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各项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减亏增盈的工作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认真做好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履行新《人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就必须要依法行政,使人民银行各基层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二、强化基层央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的氛围。①基层人民银行要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充分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领会每个条款的内容,并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认真结合本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检查和改进工作,对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纠正,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在实处。②人民银行应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全面开展对社会各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法律宣传,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金融及金融稳定的重要性,积极支持人行依法行政。③针对新时期中央银行工作的特点和辖内经济金融环境实际,各分支行要把协调社会监督同央行依法行政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执法体系。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分支行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增强了公民的金融法律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④人行系统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年检考试、考核制度,从法规知识、执法水平、爱岗敬业和廉洁敢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试考核。

2、要加强金融依法行政。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全面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①要尽快出台一些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规章,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破产法》等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②要搞好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明确界定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提高法规的执法力度,避免“法律白条”和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③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量性规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④要制定一些为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款。目前基层人行只有上报、协调等有关金融机构报表数据的权力,没有法律赋予央行怎样维护金融稳定等实际上可操作性的权力,彻底改变基层央行从宏观管理到微观可操作性工作的被动局面。

3、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接受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经得起监督,在监督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门,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

(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督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防止审计监督的随意性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十分重要,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大对财经领域各种伪造票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绩。

二是坚持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工作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从2000年起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广大审计人员忠诚审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由于我国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备,人治传统的影响还很深,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的惯性还很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为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区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而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法不严,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执法监督不严,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现象常做淡化处理,特别是涉及政府行为时,更是漠然处之。甚至于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假,出具假证明。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止错用、滥用权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就是要以促进体制改革为目标,以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内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揭露、查处、分析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各级审计机关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审”的高度,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为中心,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抓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审计准则的落实,以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推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和实行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浪潮中,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同时,还要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决不能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

(二)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执法标准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上,实现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对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要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和审计执法责任制,有效减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观随意、等现象的发生,使审计质量和依法审计的水平稳步提高。

(三)要大力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所致。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之与承担的岗位执法任务相适应,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者辞退,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

我国审计机关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现代化(简称“人、法、技”建设)作为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实行年度整训和领导干部轮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拓展审计干部的知识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实行了全员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即实行了从事审计工作的“准入证”制度。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水平。

(四)要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以改进审计工作和改善审计手段为重点,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牢固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业务指导思想,既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又要按照“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区别各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好,提高审计处理水平。

1、加强对审计意见、决定和移交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建立审计意见制订落实情况的回访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强化对审计质量的制约监督,提高审计报告水平。要提高审计质量,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工作方针、六项审计措施、一个工作基础的要求,即“1161工程”,其中六项措施都是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将会有明显的提高。基础工作包括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计算机审计的水平,使审计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审计工作中,要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落到实处,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通过突出重点提高审计成果的影响。要加强财务收支审计与审计调查的结合。通过审计调查,有利于发现行业和重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有利于提出着眼宏观的高质量的建议,还可以为效益审计奠定基础。贯彻审计准则,完善复核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减少随意性。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手段,加强综合分析,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综合性的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在当前,我们国家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的各种价值观和理念都越来越多的与依法治校的观念产生了背离和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依法治校视阈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的研究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科研管理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引导教职工履行自身的职责。高职院校教职工的重要职责是培养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用人才。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关乎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高职院校教职工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提升高职院校的建设水平,为高职院校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通过科研管理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引导教职工做好示范和表率。开展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高职院校教职工的行为,提升教职工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的科研意识,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和形象影响和教育身边的学生,有针对性的制定科研管理办法和机制,要符合人道的要求,符合依法治校的要求,开展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将有利于将高职院校教职工逐步在教育科研的过程中内化为教职工自我管理的意识。

2依法治校视阈下当前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随着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深入,如果从多个维度、多个层次、多个方面来考察目前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构建,高职院校在科研管理的理念、氛围、根基以及制度保障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理念与时俱进程度不够

在一些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结果往往只是作为资源分配,工资待遇评定的一个标准。科研管理的结果对教职工真正提升的意义表现不明显,没有将相关的科研管理结果告知给教职工,并有针对性的加以改正。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并没有把科研管理中此类问题放在心上。在管理层面,科研管理缺少的最基本的人道精神,在决策与研究中,忽视科研管理重要性,对科研管理科学性的无知与漠视,必然会将科研管理引上歧途。

2.2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氛围不够浓厚

高职院校在人才的招聘、使用、培养和激励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多属于一“聘”定终身,没有建立与当下时展相适应的科研管理机制。高层次的人才即使引进来了,也常常会受到一些学术科研发展群体的打击和排斥,使优秀人才难以真正融入,高职院校整个人力资源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破坏了学校建立科研管理机制的氛围。

3依法治校视阈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

高职院校的核心是高职院校价值观,它是高职院校教职工所拥有的共同信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及调节行为及高职院校内外关系的规范,对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3.1树立正确的高职院校科研管理法律观

高职院校教职工以其独特性和无法模仿性成为高职院校超越其他竞争对手的潜在资源优势,使高职院校在人力资源市场上享有竞争优势和价值,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应摒弃与修正科研管理职能定位中的认识误区,如果不能采纳和使用与时俱进意见与方法,将无法满足高职院校不同发展时期对人力资源的不同需求。同时,要树立诚信的法律观念。诚信对于高职院校乃至整个高等教育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建立和谐的积极上进的工作环境,营造一个靠稳定的政策引导人,靠和谐融洽的感情留住人,靠蓬勃向上的事业发展人的氛围,确保高职院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2要坚持用人性化的理念指导科研管理工作

开展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其核心内涵就是科研发展的再一次分配,它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科研管理,根据每一个教职工对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所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科研发展的一个分配的过程。要建立以业绩科研管理为主、其他定性因素科研管理为辅的科研管理机制。在科研管理机制指标的设立上,不要搞一个模式,一刀切,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职工,设立分类别的科研管理指标。要使科研管理的程序向教职工公开,科研管理的指标和最终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科研结果差、存在问题的一些教职工,专门针对科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3进一步提升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中的人文关怀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职院校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1]梁明.坚持依法治校实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与高职院校科学发展[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3]文莉, 陈珍.依法治校视角下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径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5,(12).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校;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030-03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及办学规模的持续扩大,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核心的问题是制度改革问题。大学的根本任务决定了教学管理在大学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在“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的呼声中审视教学管理的实质,并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理论问题。本文主要从制度分析理论视角对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改革与创新进行了适当的分析。所谓制度分析,就是以制度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演变以及解决制度与行为、制度与组织、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之间的关系问题。将制度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存在于多学科领域中,在不同的领域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分析理论,其主要成果包括制度变迁理论、路径依赖理论、合法性机制理论、组织趋同理论等。作为一种比较成熟而可资借鉴的理论,制度分析理论能够对教学管理制度中一些司空见惯的现象和问题做出新的尝试性解释,并探索解决之道。因此,用制度分析理论来研究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成为了一种必然。

一、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路径依赖问题。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由于历史上的选择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某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而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与自我积累的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择,使其较难突破。1]简言之,制度的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时对前有制度的一种依赖性,人们过去的选择会影响现在可能的选择。我国高校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自1978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所改进和创新,其“路径依赖”的主要问题是仍然呈现计划体制下的一些基本特征,如集权、刚化、统一等。其缺陷突出表现在教学管理模式上过于强调教学过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统一。首先,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人员始终围绕教学计划的完成而进行着被动式的管理,过于强调管理过程而忽视了管理效果。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改应该是由专业院系根据各自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来自己安排,但实际情况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出许多统一规定,院系(专业)只能在小范围内选择。其次,现行高校教学培养计划和课程表的刚性依然很强,课程、教材、教学大纲稳定和划一的局面依然存在,虽然推行了很多改革,但只是从一种旧的统一性到一种新的统一性,学生仍然缺少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学习进程和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自。此外,课程结构和体系刚性也过强,课程开设很少考虑学生主体性的要求,必修课的比例偏高,选修课的比例偏低,选修课程资源尤其是高水平的选修课程资源严重不足,学生能选择的余地太小。这种缺乏选择性和灵活性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与新时期大学外部的现实需求、大学内部结构的变化以及大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缺乏合法性机制。合法性机制就是指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观念因素,能够诱使或者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2]组织的制度化过程是组织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的过程。如果组织的行为有悖于这些社会事实就会出现“合法性”的危机,对组织的今后发展造成极大的困难。合法性机制理论要求大学在制定、调整教学管理制度时系统进行环境分析,寻求环境认可的教学管理制度。我国高校在管理方面长期以行政管理为主导,学术管理体系普遍不完善,从而导致教学管理制度缺乏合法性机制,主要表现为制度体系不完善,制度环境不完善,制度与环境不协调。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但学校实际没有自由设置学科、专业的自。设置学科、专业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这就要求教学管理制度应追求“学理”(合乎教育规律)和“法理”(合乎法理要求)的有机统一。但是,目前很多高校现行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效率本位”倾向,某些制度条款未能体现“学理”和“法理”的统一,存在若干法律盲点和制度误区。

3.组织趋同现象严重。所谓制度的趋同性就是指组织内部结构、组织行为的相似性。制度环境要求组织要服从合法性机制,为了与制度环境认同,各个组织都采用那些在制度环境下“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和做法对组织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因而导致组织趋同。当前,我国许多高校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做到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因校而异,而是跟着大潮走,存在着严重的趋同倾向,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学分制的实施上。据统计,从1978年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先后采用或部分采用学分制开始,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高校都实行了学分制。学分制虽然适应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大趋势,但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适合。学分制的实施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但涉及学校的方方面面,还与社会的各种因素相联系。高校的类型、性质也与教学管理制度选择存在着很大的关系,3]受社会、经济、教育体制本身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急切地推行学分制实验往往会事与愿违,出现教学秩序杂乱、教学质量滑坡等问题。

二、改革和创新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对策

教学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整个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必然要求教学管理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

1.创新管理理念。“路径依赖”问题是我国高校在探讨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制度分析理论,路径依赖问题是制度演变的规律,而制度的整体创新需要个体思维习惯的改变。可以说,制度变革往往是以观念变革为先导的。教学管理制度是教学思想、理论、观念的具体化,是教育思想、观念、理论作用于教学管理实践的中介。教学思想和观念的转变是教学管理改革的先导,是教学管理制度更新的动力。因此,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要瞄准教育教学改革的最新趋势和发展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规律,充分吸取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思想和模式,改变“制度淡化、管理弱化、手段老化”的传统教学管理模式,创新管理理念,从以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创新为主的教学管理转变为以制度创新为主的教学管理。

2.增强教学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依据合法性机制理论,高校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时必须注重两个方面:其一,注重建立与环境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其二,注重制度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随着大学生权利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理所当然地既要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又要维护学生正当合法的权益,实现教学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与符合教育规律的统一,要遵循法制原则建设高校教学管理制度,要及时清理现行高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要及时加以清理并及时废除。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致的教学管理制度。

3.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权力的更迭,制度环境会随之改变,制度也会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依靠良好的制度环境,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良好设计将不可能变为现实。从我国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前学校发展的具体背景出发,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环境建设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营造有利于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意识形态对制度安排的决定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革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就不能忽视现代意识形态对它的影响和制约。营造有利于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整个社会要树立现代的文化意识和教育教学管理观念,为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改变学校的教育生态环境。良好的学校教育生态环境能为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功能的实现提供资源和空间。学校应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应具有自己的道德文化、制度文化和良好形象,避免不求实际的“搭便车”;学校管理组织应从封闭的、行政式科层组织向开放的扁平式管理组织转变。②建立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今天,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成为解决各种体制矛盾和制度空缺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各种制度有效安排和运行的基础。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变革与运行必须依赖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当前,除了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法》与现有的有关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法规条例外,还应制定更具体更有效的法律法规,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变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结论

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积极进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研究,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快高校教学改革、提升高校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迫切任务。从制度分析理论视角出发,运用制度学的相关理论对在社会变革和教育制度创新的大背景下,就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迁与建设问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教学工作制度、教师管理队伍建设等某一具体方面的分析和探讨,从理论高度对教学管理制度变革事实和现象背后的理论问题进行思考,这对于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彭德琳.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186.

[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6.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建设和谐高校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高校肩负着为祖国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如何把高校的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

依法治校是在面对社会变革、民众法律意识逐渐觉醒以及依法治国逐步推进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多部法律的出台,证明了我国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视程度。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经树立了依法治校的目标;2003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目标;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高校学生的法制化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1.方便对学生进行管理

贯彻依法治校就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校的实质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学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在贯彻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只有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2.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树立坚定地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学生走出社会的第一步,承担着至关重要培养工作,而这种培养,不仅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授,而且还包括思想品质的塑造,以及法律意识的树立。通过贯彻依法治校,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中,树立起坚定的法律意识,从而强化遵守法律的责任

3.确保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互动

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在贯彻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承担着主要责任。在以后的高校事务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将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相统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提高学生依法自治的能力,另一方面发挥学校管理的优势,共同努力,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三、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措施

1.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领导的领导下,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对人的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对教育工作者也要开展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采取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板报、法制专题演出等一系列的新普法形式,逐步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律素质,从而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2.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

建设完善的制度是依法治校的关键。如今,任何高校的发展都是依赖着一套成熟、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首先,要强化常规管理,落实各项常规化评比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表现优异适时奖励,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法制知识学习氛围。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来约束教师、学生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再次,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树立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体系,使高校各部门的工作井然有序,确保学校管理工作的整体优化。最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到学校各项支出透明化,勤俭办学、廉洁奉公。

3.坚持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的高校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高校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校,有效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培养师生的法律素质。积极主动地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保证高校各项工作的法制化、秩序化,为建设和谐高校提供坚实有力的条件。

总之,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我们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把教育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反映,我们必须将这一理念贯彻到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四、结语

将依法治校落实与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合力建设和谐高校是未来高校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介绍了依法治校这一理论的时代背景,阐述了依法治校的意义,分析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措施,以期望为以后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指导。高校肩负着为祖国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对建设和谐高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高校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道路上不仅充满无限的机遇,还有严峻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文庆华. 着眼师生全面发展,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全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对依法治校的再思考[A].建国60年陕西教育30年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C].2010 .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人们能拥有一张像“居民身份证”那样权威、统一、普适性的“网络身份证”,互联网上的身份认证和个人隐私保护将会变得更简单、更安全。记者从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获悉,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保护公民网络安全以及个人隐私等迫切需求,经过五年技术攻关,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身份证”技术,即EID的大规模服务技术难题已被悉数攻克,并建立起全国唯一的“公安部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途上,通过建立完善“网络身份证”制度,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也督促每一位网民朋友做到自律自爱,真正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尽享网络世界的美好。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网络早已与每一位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家不仅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获取到更多的信息资讯,也能够十分便捷地与他人交流沟通。此外,公众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

还有,如今随着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问政”,广大公众随时都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网络世界也为各级政府更好地服务民众、融洽干群关系搭起了一座“连心桥”。当然,网络世界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由于其间充斥着各类淫秽、色情等相关内容,甚至也经常性地出现形形色色的骗局。

无论是一些青少年在网络色情暴力的影响下,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还是一些公众心存侥幸,相信“中奖”之类的诈骗信息,继而被骗走大笔钱财。另外,网络兜售枪支等问题的长期存在,更是成为了困扰社会和谐文明的“毒瘤”.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部门通过技术攻关,将推行“网络身份证”制度,可谓是大势所趋、顺应民意。

有了这样的“网络身份证”,无形当中为每一位网民戴上了无形的“紧箍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进行了精细部署,而“网络身份证”制度无疑就是对四中全会精神的生动践行。当然,我们期待着这样的利好制度能够早日运行,同时,要通过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避免相关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漏洞与破绽等!

(齐鲁网)

■链接

29家网站签署《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国家网信办于2014年11月6日下午召开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暨《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签署仪式,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等29家网站及部分地方网信办负责人参加。

加强网站跟帖管理自律是国家网信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四个全面;中国现代管理理论;改革开放;管理绩效

一、四个全面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战略

“四个全面”在国家发展的战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关键地位和重要意义,“四个全面”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锻造我们事业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

“四个全面”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断创新的体系。围绕“四个全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发展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比如,明确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高度概括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价值本质;系统阐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发展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深刻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大提高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深入研究从严治党规律,把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推进到更深层次,等等。

“四个全面”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基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质上也正是从制度建设层面全面推进,为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夯实制度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则是用法治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国家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国家持续发展提供确定空间。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加强制度治党,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二、四个全面与中国现代管理理论

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论、作为紧贴中国国情的管理理论、作为总结中国改革实践经验的管理理论必然是和“四个全面”的思想密不可分的。而“四个全面”作为对于中国未来伟大征程的指导思想也必然需要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作为今后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同的目标,承载着第一个百年梦想,指向民族复兴的广阔未来

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与“建成”一字之差,但意义深远。

面对依然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也依然有很多问题要解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管理经验作为借鉴和指导,需要的是适应于中国本土的管理方式。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作为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管理经验的总结,能够为中国共产党在解决今后的管理问题时提供管理方法上的参考与借鉴。同时,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作为中国本土的管理理论,在解决中国自身的管理问题时也会发挥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二)全面深化改革――人民的共识,关键之年更需披坚执锐,攻坚克难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 总书记同时严肃指出:“生态等到污染了、破坏了再来建设,那就迟了。对于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绝不能手软,不能搞下不为例,要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改革在于将劣势转化为优势,将低效率转化为高效率,将低产能转化为高产能。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管理问题,落后的管理不可能带来高效工作,繁冗的管理部可能带来产能的提高,外国的管理不可能带来优势突破。所以站在历史改革的新时期,在解决管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要寻找一种先进的、简洁的、本土的管理方式来解决问题。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作为优化的管理理论,其先进的管理方法、简洁的管理思想、本土的管理逻辑必然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添砖加瓦。

(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的意志,夯实推进战略布局的制度之基

依法治国,具体体现为对国家的管理,其本质依旧是管理。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想真正的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从中国的文化入手,从中国的传统入手。中国现代管理理论作为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管理理念的管理学,紧密的贴合中国文化与中国国情,这是西方管理理论所不具备的特性,而这种特性必然会导致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在依法治国的实现过程中发挥其难以比拟的优势。

(四)全面从严治党――使命的担当,“四个全面”之魂

从严治党作为新时期对于党的治理,其实质依旧是管理,中国共产党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精华,同时也吸收了孙中山先生治国治党的思想,所以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管理不应只是简单的进行管理,而是应该从党的特征入手、从党的传承入手、从党的现状入手,利用中国现代管理理论这一有效的管理方式,从实际出发、从特征出发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个全面”是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宗旨与目标,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就是要实现中国管理的现代化、特色化,就是要提高管理绩效。随着管理绩效的提高,“四个全面”必将在中国得以实现。同时,“四个全面”规定了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内容和路径,“四个全面”是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过程,中国现代管理理论是为了实现中国更好更快发展,提高管理绩效而诞生的管理理论,所以“四个全面”规定了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内容和路径。同样,作为为了实现中国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诞生的中国现代管理理论,实现“四个全面”也是其必不可少的任务与责任。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武.现代管理学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武.中国现代管理理论[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2.

[3]皮永华,陈哲.论中国现代管理理论的基本问题[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2).

[4]冷溶.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哲学思考[N].人民日报,2015-4-29(07).

[5]评论员.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N].人民日报,2015-3-15.

[6]中华和平龙伏羲河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指南[Z].http://,2015.

[7]凤凰县理教办.严晓峰:“四个全面”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Z].http://,2015.

[8]中国青年报.奏响“四个全面”的时代强音[N].中国青年报,2015.

[9]评论员.“四个全面”:引领民族复兴的战略布局[J].当代兵团,2015-3-1.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公众利益 “地沟油”产业链 监管 对策

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各类“地沟油”上餐桌时间在全国各地蔓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从“地沟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着手,积极推进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本文从公众利益视角出发,构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框架,为加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的措施办法。

一、公众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众利益是指企业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不断用实际行动增进公众受益,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企业,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协调与共同发展,所以公众利益就是公众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共享。公众利益理论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法规,执行政府职能,通过低成本、高效率运作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对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共享。从公众利益根本点出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市场失灵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公众利益理论对“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研究的适用性

首先,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鼓励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并增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治手段,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地沟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从公众利益理论角度出发,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监管职能,从技术规范、行业规范、职业规范等方面对企业或经营者采取监管措施;最后,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公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市场上免受侵害。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应该遵循公众利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和制定“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效率。上述的这些公众利益理论视角都与“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参与者及其分工

“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 “地沟油”产业链的规范经营秩序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体系参与者及监管分工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1.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各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做好职能工作,如质量检查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及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切实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餐饮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检测检验方法,加强对“地沟油”及食用油的科学监测等等。

2.行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餐饮市场的重要任务,依靠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唤起全行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如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物美价廉的品牌餐饮油,树立行业内使用餐饮业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国餐饮协会自律准则》等,对从事违法餐饮活动的会员,在自律的范畴内,予以制裁,通过行业内部点名通报、警告,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3.社会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存在行政和执法资源不足与违法地沟油企业分布区域广的矛盾,从国外的成功案例来看,通过社会舆论监管力量,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弥补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地沟油”产业的舆论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新闻媒体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舆论监督与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使用“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诚信记录名单;第四,消费者协会扮演者社会舆情与监督,并受理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4.立法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地沟油”产业链的经营活动,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认真排查和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5.“地沟油”产业链相关经营活动主体。地沟油产业链长且复杂,要加强对“地沟油”的回收监控,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强化食用油的生产和流通的索证管理,对证件不齐全或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执照。

四、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内容:

1.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要坚持以公众利益理论依据,实行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发展为本的监管思想,实现最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不断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沟油”产业链主要有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六大环节,这一产业链冗长且关系网的复杂,使行政监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为盲区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经济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地沟油”产业链经营运作模式也随着经济市场的诱导发生的重大变化,相关方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监管体制和措施。从监管体制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借鉴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工商执法监管角度来说,要不断出台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的机制,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监管使命的。

3.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基于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建立社会和谐的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监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使地沟油流向合法化,推动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要和谐共处,此乃监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监管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难免有工作衔接不到位,求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监管的协调合作是监管成败的关键。

4.依法监管,保护公众利益。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监管“地沟油”产业链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监管,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能否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做出裁决,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对于各国家机关来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理念是对政府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执法能力的考验。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利益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描述如图。

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可通过以下五类关系组成: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质监部门等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使用何种策略监管,二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监管的绩效管理。

(2)行业协会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行业协会包括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商业协会、保健协会等等,行业协会一是要在行业内自律,二是要建立准则和执行标准。

(3)社会监督力量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消费者个体、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力量通过社会曝光和舆论来宣传“地沟油”的相关不法行为,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4)法律体系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地沟油”产业链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必须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地沟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政策、法律依据。

(5)“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链。对于监管来说,地沟油产业和食品餐饮公司实际上还承担着自律审查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基于公共治理理论构建“三维”食品安全监管机制[M].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

[2]李伟.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M].首都径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3]卢剑,孙勇,耿宁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监管模式建立研究[J].食品科学.2010 (3).

[4]王本猛.胶州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问题及对策[M].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

[5]黄佳妮,杨梦倩,李娜.基于政府管制视角的地沟油现象成因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2(1)

[6]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卞海霞.我国食品安全监宵的新趋势:无缝隙监符[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94-96

[8]何玮,“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6

[9]孙继伟,王鑫鑫.基于分布式认知的地沟油治理之道[J].商业研究.2011(8)

[10]刘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基于体制变迁与绩效评估的实证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0(2):25-28

[11]李忠东.怎样才能禁绝地沟油[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0 (6).

[12]邓红阳.地沟油查处遭遇“有权无责”[N].法制日报 2010 -03-22.

[13]许晓敏.论地沟油的管制问题[J]. 中国证券期货2011(6):60-61

作者简介:

黄远辉(1982―),男,广西横县人,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韦传亮,(1966―),男,广西南宁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主题词] 依法治市 司法公正 中心法庭 规范化

自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与核心命题,两者的互动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客观的法律现象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之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的地方性实践 ,不仅促成“依法治市 ”的市政思路的新生与发展,也推动全国法院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展开一场以司法公正为主题的轰轰烈烈的改革。依法治市与作为法院系统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互动关系便成为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然而,由于以往司法改革对基层法院的忽视,尤其是人民法庭理论研究的薄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拟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些探讨,进而提出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一些初步构想。

(一) 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的逻辑关联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对“依法治市”的内涵鲜见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盖其究,“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具体化和地方性实践的产物,两者的精神理念、理论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的差异仅在于适用范围的全国性与地方性、整体与部分的不同,“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地方市政治理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统一的。依法治国在我国有明确的权威含义,即“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1].凭此从治理的主客体角度理解依法治市的内涵,有以下几方面: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基础,人大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推进依法治市的法律前提,宪法、法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治市的唯一依据;二、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市的应然状态和客观要求,其表现为各种社会主体对法律至上理念的高度认同与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态;三、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及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实施管理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关键;四、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市的保障。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出现违法现象时由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采取暴力强制的手段予以纠正,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司法行为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司法是体现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依法治市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是司法上。美国学者范德比特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其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2]司法公正,国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及公信力,社会秩序才能安宁稳定,国家社会方能长治久安,人民方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乃至腐败则必然致使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徒有法不足以行,则依法治市便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法律秩序就必然遭到严重破坏。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危害国家安定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客观上要求司法机构的法律裁判活动和其他司法活动强制制裁的介入,以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国家救济,受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保证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实施。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对民众尊纪守法的法治观念进行教化,并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予以规制,司法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则颠倒是非黑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泛生,进而推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

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是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依法治市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然会对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促动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同时,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亦必然会为依法治市提供日趋完备、逾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 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

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内涵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有着显著的地位和重大的功能。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根据本辖区地区、人口和案件状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信访等,人民法庭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据此,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在农村地区的派出机构,是农村地区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推进的重要职能主体。其职能有四:一、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一般民商事和轻微刑事审判权;二、指导基层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四接待来信、信访及其他在农村地区实施综合治理的职能。

其职能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点:首先其行使的审判权主要包容民商事方面还牵涉轻微刑事方面,这显示其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业务法庭的不同的特点;其次,人民法庭除主要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审判权外,还承担对农村综合治理的多项职能。人民法庭此种职能结构特点是其在依法治市进程中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以践行司法公正维护农村稳定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结构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职能即民商事审判得到充分发展,而轻微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的复合职能则没有受到重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肯定,随着依法治市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进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发展、成熟,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

(三) 依法治市进程中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

依法治市进程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发展,除促进人民法庭地位的提升与职能的全面发展外,还在管理模式上促成了当前人民法庭撤并的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

一、 陈旧的分散管理模式阻碍依法治市深入推进。

我国法院结果的设置是种“司法地方化”体制,即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叠一致,[5]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6]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表现为在几乎每个乡镇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分散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一导致人民法庭建设的落后、简陋难以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管理;二易受乡镇领导干涉影响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因管理的松散即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三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制度基础[6];;四随着现代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已失去了维系存在合理性的基础。转贴于

二、 集中化管理符合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的推进。

首先,人民法庭撤并后其经济实力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庭的物质建设将有较大改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以及汽车等通信交通工具的配备将成为可能,促进司法的现代化。其次,法庭规模大了更适宜规范化管理,避免原来各乡镇法庭各自为政的局面,法庭的运作效率会有很大的提高。再次,法庭的撤并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促进审判职能的专业分工,改变原来万金油式法官形象,大大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后,集中化管理可以改变司法地方化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 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管理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若干思考

对经撤并重组后人民法庭的称谓“中心法庭”是否恰当,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中心法庭”的名称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并提供了与分散管理模式下人民法庭相区别的标识,更为重要的是,此一称谓给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提出中心法庭如何建设的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因而并无不可。笔者结合法庭工作经验,就在依法治市框架中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一点初步构想。

一、 推进中心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人民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辖区抗张、受理案件类型与数量增多及组织结构强化的新情况,这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规章建制,完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以良好完备的制度管理人,增强法庭整体的战斗力,成为在农村地区推动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的强大的主体。

二、 实行全方位的审务公开,着力打造司法“阳光工程”。为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庭的审判事务包括审判人员岗位表、辖区地图、诉讼程序流程图、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须知、排期开庭公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裁判文书等公诸于众,以确立法庭民商事活动的公示规范和审判标准,杜绝“暗箱操作”,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维权水平,并创建宣法普法的不可多得的窗口。

三、 实行对日程工作进行系统管理的新思维。

明确“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公正”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庭作为一个审判职能单位的系统属性,注重法庭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司法改革环境,着力法庭内部结构的合理配置实现高度灵活的职能分工配合的新机制,以日程工作为改革管理的细胞,实行职能责任的具体量化和细化,建立以登记薄为核心的表格管理平台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分周、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的多层次的评估总结制度,方便了上级领导对中心法庭各项工作的具体实际掌握,提高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为中心法庭建设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很多难得的司法素材。

四、 全面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庭干警的科学理论素养、思想道德水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继续抓好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干警的职业素养,推动队伍建设向精英化目标不断前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党性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重视作风建设,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培养亲民的良好工作作风。彻底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讲职业道德、创文明行业、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端正司法工作作风,树立“廉洁、中立、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

五、 不断深化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庭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民商事司法环境 ,辖区的扩张、社情的复杂、案件的繁多等对中心法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扬“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动力,紧密结合辖区的农村社会的实际和民商事诉争的特点,进一步把民商事审判改革推向深化。切实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制度、深化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快速办案制度,认真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组织实施庭前证据展示与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改革打造“法律精品文书”, 建立大民事审判框架和精审判的格局,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新途径,为辖区经济的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治的稳定服务。

六、 积极发挥综合治理职能参与农村社会综治工作。

要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指导乡镇司法所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普法宣传、法制教育等复合性职能,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注释:

[1]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

[2] 毛建平、段明学:《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资料来源law-lib.com.

[3]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4] 熊选国:《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编者

民主法治是和谐校园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民主法治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学校事务的治理,学校与国家、社会关系的处理以及学校的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等都离不开民主法治。珠海市香洲区第十一小学2007年被评为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他们的经验应该对我们有所启示。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报告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中小学要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要改进和完善学校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促进学校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加强学习宣传,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要达到依法治校的目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是基础。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我校把法制学习与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学校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在学校教职工中经常开展法制讲座,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例警醒和教育师生,使师生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全面贯彻“依法治校、以德育人”的重要思想,努力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狠抓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明行为习惯。

建立健全法制化管理体制,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首先,我们制定了《学校章程》,统领学校管理。依法管理学校事务是依法办学的核心内容。学校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适应学校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全面规范学校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教育教学、人事、财务活动等重要制度的《学校章程》。经反复讨论、修改得到广大教工的支持和认可,在教代会上获得通过后付诸实施。

其次,完善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民主决策制度、各部门工作规范、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奖惩制度、校内纠纷调解制度和申诉制度,等等。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置于统一规范和要求之下。强化学校的科学管理,推进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运行机制的形成。在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时,我们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合法性,即所制定的各项部门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民主性,即每项重大决策或重要改革举措出台前,广泛征询教职员工意见,充分进行讨论、论证;三是程序性,即在制定各项规章时,统一通过上述专门机构统筹协调,以确保程序公正;四是可操作性,即所制定的各项规章需具体可行。

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校务公开

在学校管理中,我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思想作风和管理方式,从过去主要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实行管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范围,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学校重视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管理中做到: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例如:把学校招生、收费、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把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人事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向教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来限制、约束、监督管理者的权力运用。如2007年9月我校举行了“阳光分班”现场会,将311名一年级学生(包括3名教师子女)公平、公正、公开分班,整个过程井然有序,家校良好互动,获得了家长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建立师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利

学校依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人为本,民主监督,制定各种制度,尊重师生的合法权利,确保师生的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建立并实行了校内师生申诉制度,依法处理师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配合当地街道、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安全。

依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提要]依法治市与人民法庭的互动是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了探讨,进而就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构想。[主题词]依法治市司法公正中心法庭规范化自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与核心命题,两者的互动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客观的法律现象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之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的地方性实践,不仅促成“依法治市”的市政思路的新生与发展,也推动全国法院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展开一场以司法公正为主题的轰轰烈烈的改革。依法治市与作为法院系统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互动关系便成为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然而,由于以往司法改革对基层法院的忽视,尤其是人民法庭理论研究的薄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拟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些探讨,进而提出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一些初步构想。(一)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的逻辑关联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对“依法治市”的内涵鲜见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盖其究,“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具体化和地方性实践的产物,两者的精神理念、理论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的差异仅在于适用范围的全国性与地方性、整体与部分的不同,“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地方市政治理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统一的。依法治国在我国有明确的权威含义,即“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1]。凭此从治理的主客体角度理解依法治市的内涵,有以下几方面: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基础,人大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推进依法治市的法律前提,宪法、法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治市的唯一依据;二、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市的应然状态和客观要求,其表现为各种社会主体对法律至上理念的高度认同与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态;三、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及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实施管理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关键;四、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市的保障。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出现违法现象时由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采取暴力强制的手段予以纠正,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司法行为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司法是体现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依法治市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是司法上。美国学者范德比特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其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2]司法公正,国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及公信力,社会秩序才能安宁稳定,国家社会方能长治久安,人民方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乃至腐败则必然致使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徒有法不足以行,则依法治市便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法律秩序就必然遭到严重破坏。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危害国家安定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客观上要求司法机构的法律裁判活动和其他司法活动强制制裁的介入,以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国家救济,受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保证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实施。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对民众尊纪守法的法治观念进行教化,并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予以规制,司法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则颠倒是非黑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泛生,进而推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是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依法治市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然会对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促动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同时,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亦必然会为依法治市提供日趋完备、逾加有效的制度保障。(二)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内涵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有着显著的地位和重大的功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根据本辖区地区、人口和案件状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等,人民法庭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据此,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在农村地区的派出机构,是农村地区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推进的重要职能主体。其职能有四:一、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一般民商事和轻微刑事审判权;二、指导基层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四接待来信、及其他在农村地区实施综合治理的职能。其职能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点:首先其行使的审判权主要包容民商事方面还牵涉轻微刑事方面,这显示其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业务法庭的不同的特点;其次,人民法庭除主要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审判权外,还承担对农村综合治理的多项职能。人民法庭此种职能结构特点是其在依法治市进程中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以践行司法公正维护农村稳定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结构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职能即民商事审判得到充分发展,而轻微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的复合职能则没有受到重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肯定,随着依法治市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进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发展、成熟,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三)依法治市进程中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依法治市进程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发展,除促进人民法庭地位的提升与职能的全面发展外,还在管理模式上促成了当前人民法庭撤并的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一、陈旧的分散管理模式阻碍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我国法院结果的设置是种“司法地方化”体制,即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叠一致,[5]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6]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表现为在几乎每个乡镇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分散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一导致人民法庭建设的落后、简陋难以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管理;二易受乡镇领导干涉影响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因管理的松散即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三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制度基础[6];;四随着现代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已失去了维系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二、集中化管理符合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的推进。首先,人民法庭撤并后其经济实力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庭的物质建设将有较大改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以及汽车等通信交通工具的配备将成为可能,促进司法的现代化。其次,法庭规模大了更适宜规范化管理,避免原来各乡镇法庭各自为政的局面,法庭的运作效率会有很大的提高。再次,法庭的撤并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促进审判职能的专业分工,改变原来万金油式法官形象,大大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后,集中化管理可以改变司法地方化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四)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管理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若干思考对经撤并重组后人民法庭的称谓“中心法庭”是否恰当,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中心法庭”的名称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并提供了与分散管理模式下人民法庭相区别的标识,更为重要的是,此一称谓给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提出中心法庭如何建设的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因而并无不可。笔者结合法庭工作经验,就在依法治市框架中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一点初步构想。一、推进中心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人民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辖区抗张、受理案件类型与数量增多及组织结构强化的新情况,这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规章建制,完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以良好完备的制度管理人,增强法庭整体的战斗力,成为在农村地区推动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的强大的主体。二、实行全方位的审务公开,着力打造司法“阳光工程”。为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庭的审判事务包括审判人员岗位表、辖区地图、诉讼程序流程图、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须知、排期开庭公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裁判文书等公诸于众,以确立法庭民商事活动的公示规范和审判标准,杜绝“暗箱操作”,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维权水平,并创建宣法普法的不可多得的窗口。三、实行对日程工作进行系统管理的新思维。明确“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公正”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庭作为一个审判职能单位的系统属性,注重法庭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司法改革环境,着力法庭内部结构的合理配置实现高度灵活的职能分工配合的新机制,以日程工作为改革管理的细胞,实行职能责任的具体量化和细化,建立以登记薄为核心的表格管理平台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分周、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的多层次的评估总结制度,方便了上级领导对中心法庭各项工作的具体实际掌握,提高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为中心法庭建设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很多难得的司法素材。四、全面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庭干警的科学理论素养、思想道德水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继续抓好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干警的职业素养,推动队伍建设向精英化目标不断前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党性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重视作风建设,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培养亲民的良好工作作风。彻底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讲职业道德、创文明行业、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端正司法工作作风,树立“廉洁、中立、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五、不断深化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庭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民商事司法环境,辖区的扩张、社情的复杂、案件的繁多等对中心法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扬“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动力,紧密结合辖区的农村社会的实际和民商事诉争的特点,进一步把民商事审判改革推向深化。切实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制度、深化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快速办案制度,认真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组织实施庭前证据展示与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改革打造“法律精品文书”,建立大民事审判框架和精审判的格局,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新途径,为辖区经济的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治的稳定服务。六、积极发挥综合治理职能参与农村社会综治工作。要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指导乡镇司法所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普法宣传、法制教育等复合性职能,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作者林智明联系方式:lincon76@)注释:[1]:《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2]毛建平、段明学:《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资料来源www.law-.[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4]熊选国:《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5]关毅:《法院设置与结构改革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6]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