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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论文范文

边境贸易论文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5.4加强文化的融合

中越两国都具有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等特点,两国间具有开展跨境旅游合作的优越条件,通过对旅游景点的双向开发和建设,有利于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因此,可以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构筑中越边境经济、贸易、旅游合作平台为轴心,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中越友好关系的活动,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一、边境贸易的界定

国际上,对边境贸易的界定主要是以WTO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中的规定为依据。根据WTO的规定,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目的是方便边境线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现实中有些国家的边境贸易超过了边境线15公里的限制。如在边境线15公里以内无人居住,边境贸易就不可能严格限制在15公里范围内。

我国边境贸易的范围要比这宽泛的多。主要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从在边境线规定范围内从事交易的规定来看,边民互市贸易的概念接近于WTO的规定。目前,中俄之间的边民互市贸易只存在中国边境一侧,俄罗斯方面并不存在同类的市场。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界定可以看出,边境小额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是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该企业虽然必须设在边境地区,但范围要远远超过WTO中距边境线15公里以内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边贸无边”的现象。目前,通过边境贸易从俄罗斯进口的商品多数是通过边境小额贸易的形式完成,虽被称为小额,但实际合同金额并不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通过边境小额贸易从俄罗斯进口的多是木材、化肥、矿石等。

在实际边境贸易活动中,还有一部分边境贸易是通过旅游进行的,即中俄双边居民以旅游名义到对方国家购物,然后将商品打包携带出境。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倒包”,或旅游“倒包”。边境贸易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这种形式出去的。在地方调查时了解到,有些边境地区,旅游“倒包”占该地区出口的比重有时高达80%。另外,在我国对俄劳务合作过程中,有一部分劳务输出的回报以实物形式存在。目前,实物回报通过正常进口渠道进入国内。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实际管理中都没有类似我国边境贸易的概念。

二、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特点、历史与现状

中俄边境贸易与西南地区的边境贸易不同,一方面贸易双方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尤其是俄罗斯,其外贸政策多变、经济发展非常不稳定,给中俄正常边境贸易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中俄边境贸易在跨境民族之间展开,双边的语言、风俗、服饰、宗教、肤色等都不同,因此中俄边境贸易不但肩负着发展双边经济的职能,而且还在加强民间沟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俄边境贸易是中苏边境贸易的延伸。1982年,中国与前苏联的外经贸部正式换文,恢复地方双边贸易。双边贸易以易货贸易为主,双边计帐结算。1986年中苏关系进一步好转,地方边境贸易迅猛发展。1987年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对苏边境贸易进出口合同金额为15900万瑞士法郎,是1983年的6倍多(薛君度陆南泉主编:《中俄经贸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991年苏联解体后,中俄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俄罗斯远东地区轻工业产品贫乏的弊端在整体经济急剧下滑中更加明显,急需大量价格低廉的轻工业产品,如服装、食品等。而我国沿边开放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又为边境贸易发展提供了动力。我国对俄的边境贸易增长迅速,到1993年达到顶峰。但是,某些参与边境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在暴利驱动下,对俄出口时不注重商品的质量,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极大地破坏了我国产品的声誉。结果,对俄边境贸易开始下滑。近年来,在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中俄边境贸易开始迅速回升。黑龙江省对俄边境贸易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根据下表,黑龙江省对俄边境贸易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在飞速增长,2001年对俄边境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6.2亿美元,是1998年的2.6倍多,在该省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由1998年的30.15%上升到47.86%。

在对俄边境贸易中,进口远远超过出口。从表中可以看出,黑龙江1998年以来,逆差都在3.5亿美元以上,最高年份曾达到5.3亿美元。中方在对俄边境贸易中保持逆差是与双边贸易的整体情况相一致的。根据中国官方统计,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在对俄贸易中始终处于进口大于出口的状态,在1996年逆差额曾高达35亿美元。

黑龙江对俄边境贸易的发展状况(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造成对俄边境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中俄边境贸易商品结构客观上造成了中方进口大于出口。与我国边境接壤的俄罗斯西伯利亚与远东地区自然资源极其丰富,能源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1/3以上,森林覆盖率高达42.5%。因此,该地区的产业以重化工业为主,主要包括有色冶金业、化学工业、木材加工和造纸业等,而农业、轻工业远远落后于重工业的发展。苏联解体后,随着经济急剧下滑,产业结构比例失调问题更加明显。这些造成了该地区在对外贸易出口方面以燃料、原料、木材等产品为主,进口则以粮食、蔬菜、服装、鞋帽等农产品和轻工产品为主,出口商品的金额一般大于进口商品的金额。由于中俄之间边境贸易的商品结构长期维持这种状态,所以我国对俄边境贸易的逆差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统计中的遗漏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中俄边境贸易的逆差问题。我国对俄边境贸易基本上包括三种形式,在2000年下半年之前被统计在贸易项下的只有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上交易的商品由于都是边民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按照国际惯例不需要统计在贸易项下,但是中俄边民互市并未真正建立,且交易的商品并不是留着自用,许多俄罗斯商人每天早晨过境在互市贸易区内采购商品,然后携带出境到俄市场上进行批发零售,这已经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旅游“倒包”更是带有商业活动的性质。2000年下半年开始,黑龙江省开始将旅游“倒包”以旅游购物的名义纳入了贸易统计,但其他省区在这方面还存在操作上的障碍。如果考虑到

这方面的因素,中俄边境贸易的逆差就会相应减少。三、我国管理中俄边境贸易的现行政策

(一)边境贸易进出口管理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1996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三年(1996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通知还就各有关部门对边境贸易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了《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着手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在该办法中,明确了获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的资格、条件,以及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范围。另外,该办法还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配额和特定产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998年外经贸部又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扩大了边民互市贸易免税的额度,继续延长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进一步明确了对边境贸易的配额管理。按照补充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边境贸易配额的发放实行总体切块、地方分配的方式。

(二)边民互市贸易管理

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除上面提到的各项规定外,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地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对超出规定金额的部分应照章纳税。海关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进行监管。

(三)小额边境贸易分类管理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最近联合通知,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有关政策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海关纳入B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对海关纳入C类和D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外,可视情况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四)边境贸易外汇管理

我国对俄边境贸易中一直存在收汇不正规,核销困难的问题。为此,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黑龙江、、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区进行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点,对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允许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美元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难的状况。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币现钞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进行更加灵活的管理。从贸易结算、出口核销等角度对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边境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结售汇活动,同时进一步缩小钞汇价差,引导外币现钞到银行结汇。

(五)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

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一直沿用1992年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范围、依据。按照该办法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签发的有关证单,需在证单上加盖“边境贸易”字样的印章。“边境贸易”印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对查出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办法。

(六)对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

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该办法对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部件,应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从产业结构来看,中俄经济之间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且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表现的更加明显。这是我国发展对俄边境贸易最基本的有利条件。以此为基础,借苏联解体之机,在我国沿边开放战略的推动下,对俄边境贸易迅速发展。虽然中间走过一段弯路,但总体势头很好,尤其是2001年中俄双边贸易已超过了100亿美元。目前,中俄边境贸易发展又面临着新的形势,其中既存在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一)有利因素

1.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在金融危机、发达国家经济萧条中仍维持了高速增长,令世人瞩目。中共十六大顺利地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确保了我国政治稳定,这是未来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为中俄边境贸易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2.俄罗斯经济恢复已初见成效

2000年初普京就任总统后,经济连年快速增长,GDP增长率分别达到7.5%和5%。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GDP的增长率为3.8%,外贸总额达到890亿美元,外汇储备超过了400亿美元。有预测指出,俄罗斯经济全年预计增长4%左右,高于原先预计的3.6%的增长率;外贸全年将超过1700亿美元。俄罗斯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支出的增加。据统计,2002年1~7月,人均工资增长38.3%。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复苏,俄罗斯居民的消费能力将继续提高,这将构成对中国商品的潜在需求。

与我国接壤的地方各州由于当地经济对我国的依存度不断增大、行政长官的更迭等原因,这些地区对发展中俄边境贸易的观念发生了明显转变,积极支持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3.俄罗斯积极申请加入WTO,为边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俄罗斯相继对现行政策法规和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开始着手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如简化海关手续,降低关税并规定通关手续费每次最多不超过500欧元。平均关税已由原来的25%降到20%,并将最终降为5%;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全面修订和完善各项经济法规,增加透明度,严格按国际惯例组织经贸活动。这些措施势必会解决中俄边境贸易中现存的通关效率低、关税壁垒等问题,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大发展。

(二)不利因素

1.目前,中俄边境贸易中有些做法不适应WTO的要求,需要改进。在WTO规则中,边境贸易被作为特殊经济区提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4—1、4—2、4—3条款都提到了边境贸易地区,包括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特殊经济区、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三个方面:(1)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特殊经济区:有关特殊经济区(即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等须向WTO进行通知。特殊经济区内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对于1996年4月1日前用于外资企业、国内技术革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边境贸易、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应予终止。

我国目前实行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显然不太符合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一些在产品上与俄出口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发达国家企业开始对我国的边境贸易政策提出质疑。如根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全球矿业公司RioTintoBorax在美国的子公司在2002年4月份指出,俄罗斯出口至中国的硼酸只需缴纳一半的关税,而Borax的产品每年却需要多交纳约100多万美元关税,因此中国的边境贸易政策有利于俄罗斯出口商,从而违反了中国对世贸组织作出的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的承诺。加拿大和美国的木材出口商也表示中国的边境贸易政策影响了其竞争力。

2.由于俄罗斯多年来经济形势不佳,在改善边境贸易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3.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俄罗斯市场的争夺。在我国积极开拓俄罗斯市场的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在同步进行着对俄罗斯市场的争夺,如韩国、日本。而且由于这些国家的产品的商誉要好于我国的产品,因此比我国的产品更容易在俄市场上站稳脚跟,这在家用电器行业表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的家用电器虽然品牌众多、质优价廉,但在对俄罗斯市场的开发上却远远落后于韩日。

五、中俄边境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势头比较好,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有些问题是对俄边境贸易中长期存在的。中俄边境贸易的问题既有俄方的问题,也有中方的问题。

(一)俄方的问题

1.中俄通汇渠道不畅,多数交易的结算是以现金,或第三国银行完成,严重阻碍了双边贸易的发展。通汇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俄方银行的信誉不好。另一个原因在于中方银行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在边境地区设置的营业网点较少,无法满足边境贸易的需要。目前,我国边境省区都在积极推进中方银行与俄方银行建立关系,以解决通汇问题。黑河在通汇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多数地区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2.俄方设置高关税壁垒。俄罗斯对进口的商品普遍征收高关税,尤其是对从我国进口的大宗商品,如纺织品、鞋、皮革等。俄罗斯的关税有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形式,俄海关在征收时往往并不按规定,而是按高的征收方式计征,如对皮革的进口,如果按规定应按价格20%的比率征收从价税,但却经常按照从量税征收,中方企业纳税的金额大大提高,相当于从价税的200%。另外,俄对某些大量出口的我国的商品开始恢复了出口税,如木材;有些商品则准备恢复,如石油。

3.俄方经贸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透明。与我国接壤的主要是俄东西伯利亚、西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包括阿尔泰、赤塔州、滨海边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哈巴罗夫斯克边区等6个联邦主体,这些州区在对外贸易政策实施方面并不一致,如按规定从我国进入俄的旅游者携带的包裹不得超过50公斤,但在执行时,各地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地区将货物严格控制在50公斤以内,有些地区则根据携带者是不是俄罗斯人进行区分,俄罗斯人有时可以携带80公斤以上的货物。另外,俄罗斯的经贸政策非常不透明,中方企业只能从贸易实践中了解到某一类商品的税收、管理政策,对其他商品则无法知道。俄罗斯政策多变,一旦政策改变,企业往往措手不及,给正常的经贸活动带来困难。

4.出入境手续复杂。在1994年之前,我国公务人员持因公护照赴俄罗斯是可以免签证的,但由于当时地方对因公护照的管理不严格,造成因公护照泛滥。从1994年1月开始,俄方取消了签证优惠。现在去俄罗斯的公务签证不但费用较高,而且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个月,而且到了俄罗斯必须在3天之内到警局注册,如果是从发出邀请的地方转去其他地区,在另一地滞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3天。有时商务人员只有办理旅游签证出境,这些都给正常的商务活动带来极大的不便。

5.俄方边境口岸通关效率低下。中俄边境通关效率非常低,每天的过货量很少,中方放行后,因在俄方口岸过不了关又返回的现象时有发生。俄方通关效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俄方通关手续复杂,有的关口要经过5道检查;俄方海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向过关人员索要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俄境内的通关设施落后;俄方铁路运输秩序混乱,车皮贩子较多,运输效率低。而且俄方口岸收费远远高于中方。如每过境1台10吨车,中方收费是180元人民币,而俄方则收250元人民币。

(二)中方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对边境小额贸易配额管理有时限制了边境贸易进口。按照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除汽车及关键部件),外经贸部每年从年度进口计划总量中切块下达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登记证。这种做法使得企业在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时,往往因为配额没有下来或无法领到配额而遭受损失。如有些企业反映,对俄贸易中,有时俄方无力支付货款,提出以实物偿还,但由于该实物是配额产品,中方最终只好放弃,损失巨大。

2.对边境贸易企业的资金支持不足,尤其是中小企业,现在存在的专项资金多是支持境外加工贸易的,而缺乏对纯贸易行为的支持。

3.外汇管理虽然放开,但在执行中仍有障碍,企业核销依然困难。

4.有些政策已过时,如1992年的《边境贸易商品检验》,如果按照新的《商检法》,对边境贸易商品的检验就会无法正常进行,现在边境口岸的做法是以《商检条例》为基础,灵活掌握。

5.边境地区领导的观念没有及时转变,有些领导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等靠要”的思想。

六、规范并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一)组织力量,切实落实双边已达成的共识。自中俄建立战略关系以来,中俄之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好转,且总理领导下的经贸分委会也就提供贸易便利、提高通关效率等达成共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可以考虑成立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落实。

(二)做好预研工作,争取通过俄罗斯加入WTO的谈判,解决中俄边境贸易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如要求俄罗斯承诺增加经贸政策的透明度,为中国企业、产品进入俄市场提供平等待遇等。(三)为了增加政策的可靠性,应规范统计工作,丰富中俄边境贸易的统计资料。目前,除黑龙江省以外,其他省区对外公布边境贸易数据中没有将中俄边境贸易区分开,对总体掌握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状况造成困难。另外,在统计口径上,存在各地区不统一的问题。如旅游“倒包”纳入统计问题。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直接原因

纠纷解决途径缺乏实效性是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直接原因。现有的解决中俄边境贸易纠纷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

1.从仲裁这一途径来看,在法律规定层面,中俄两国相关法律文件较为完备。中国和苏联于1957年签订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并于1990年3月13日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其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以下简称《交货共同条件》)对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现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决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宣布继承苏联政府签订的所有国际条约。《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以下简称《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也强调了《交货共同条件》继续适用于中俄双方。且在仲裁实践中,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裁决也证明《交货共同条件》具有法律效力②。从两国的国内法来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都对涉外商事仲裁有专门规定。另外,我国和苏联曾分别于1987年和1960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在双方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上亦有法律文件予以支持。问题在于,《交货共同条件》规定的仲裁解决途径需要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或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仲裁规则《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而这两个仲裁院分别设在北京和莫斯科,这样仲裁双方的当事人就需要从边境地区去两国首都进行仲裁,纠纷解决的成本较高,尤其是对于小额边境贸易来说,采取这种方式是非常不经济的。同时,仲裁时间较长,一般都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消极心理,而且如果中俄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仲裁,则不能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2.从诉讼这一途径来看,无论是从两国的国内法,还是从两国签订的条约上讲,通过诉讼解决贸易纠纷都是有法可依的。中俄两国于1992年6月19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应依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和执行本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做出的下列裁决:(1)法院的民事裁决;(2)法院对刑事案件有关损失赔偿做出的裁决;(3)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同时,该条约对这里的“法院裁决”做出了明确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法院批准的和解书以及法官就民事案件的实体所作的决定①。该条约还界定了中俄司法协助的范围:“缔约双方应相互根据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勘验,以及完成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问题是,对于该条约是只适用于中俄两国司法机关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还是也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纠纷,现在尚有争议,最高院也没有就此进行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该条约在适用上的问题还在于,根据该条约规定,司法协助应通过两国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在我国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俄罗斯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及其总检察院,联系过程较为复杂。以向俄罗斯送达一份涉外法律文书为例(见图1),按上述规定,需要从我国口岸基层法院转到省院外事科,再由省高院外事科送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然后再送至司法部,最后通过外交部转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通过其外交部转俄罗斯司法部再送至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②,两个“翘首相望”城市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要经过这样烦琐冗长的程序,延长了诉讼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过长的送达期限可能致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送达方式上,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文书应当优先适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从两国司法实践来看,较为快捷、便利的送达方式应当是公告送达,但是,该司法条约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并没有明确公告送达为唯一或同等情况下优先的送达方式③。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是在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没有确认送达结果的,一般要在6个月以上时,人民法院方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这样一来,法律文书如果先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邮寄送达,走不通时再公告送达,就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最后,在执行环节,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在俄罗斯的确认和执行也存在一定困难,在此不赘述。可见,在审理边境贸易纠纷时,如何便利司法,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深层原因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深层制度障碍还在于两国边境贸易纠纷解决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到目前为止,中俄双方只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而没有建立边境城市贸易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制,虽然在双边司法协作方面,刑事司法合作取得了较快进展①,但民事和经济纠纷解决方面还比较滞后,双方对接不上,没有相应的机构,诉讼审理、文书送达过程亦无捷径可走。受国家制度、外交方面的要求以及两国司法体制的限制,尚未有正式文件来处理证据、判决书的确认和便利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专门针对边境地区司法协助的规范性文件,而外交部、商务部的文件又不具有法律效力。互换案件机制没有纳入中国法律,虽然有互换执行的案件,但是这种做法没有准确的条文规定。这样,在实务中,案件审理的“互助”基本上依靠双边地区法院的友好往来甚至是法官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机制不好建立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司法协助,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事项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需慎重处理授权事宜。根据我国《宪法》,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务院负责“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只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或者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对外签署,并须报请国务院审核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专门通知,重申地方法院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强调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邻国家有关地区提出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事宜,应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②。此后,各地对于两国地方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都比较谨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曾打算和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建立司法合作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通知,也受到制约,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这种正式的合作关系还无法建立。

二是中俄两国的司法体制不同,这主要表现在:1.俄罗斯各仲裁法院之间关系平等,如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仲裁法院之间就是平等关系,而我国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2.俄罗斯司法系统较为独立,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各自完全独立,受到的干预较少,而我国是司法行政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在对外贸易方面,外交部、商务部也都参与对外经贸往来的管理,意见、通知,这样就造成了外交部、商务部与法院权力范围的交叉,甚至权力行使混乱的局面。3.在俄罗斯,俄罗斯仲裁法院可以办理商事登记,如受理合同的登记,包括贸易担保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在我国,法院不能接受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需要先经过立案、审查等一系列程序。4.在俄罗斯,公证事务可以由经过注册的私人执业者独立完成③,公证业务办理范围较广泛,俄罗斯国内要求办理公证的事项也较多;我国《公证法》虽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④,但是现阶段,我国公证机构属于受司法部门监督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在商务活动中,办理公证的情况较少。司法体制不同是中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建立、衔接的重要原因。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司法合作机制问题未给予充分重视。原因可能在于:现有的法律机制中诉讼途径有两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仲裁有上述《交货共同条件》、《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公安、出入境机构内都有外事部门处理涉外事宜,从表面上看,解决两国贸易纠纷具有法律依据和负责部门,因此,缺乏建立司法合作机制的迫切需要。在2009年中俄总理第十四次定期会晤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涉及两国司法合作方面的内容仅提到了“积极开展规范通关秩序、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打击走私违法等方面的合作是中俄海关部门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加强中俄海关执法合作,加大中俄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力度”,对于司法合作的其他方面,该公报并没有提及。2010年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对此也没有涉及。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政府尚未意识到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授权给地方法院,边境省份地方法院在双边司法协助上的努力很难取得实质性结果。牡丹江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中院都比较重视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在2006年年末至2007年年初曾下文要求“加强双边经济贸易合作司法交流协作”,希望以司法协助为基础促进绥芬河、东宁的口岸经济纠纷解决。2007年8~9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俄方法院代表人员来我国会晤,双方就两国法院间情况沟通、信息交流、代为取证、送达法律文书、代为执行生效裁决、指导企业和公民在本国参加诉讼、学术交流、定期会晤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备忘录,依据这次达成的共识,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委托俄方法院代办法律事宜,得到俄方法院的积极配合,但并无进一步发展。对于中俄两国的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2007年夏天,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伊万诺夫曾为此联系过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1月11日,俄罗斯举办中俄司法论坛,向我国外交部发了邀请函,由于中方与会人员没有得到签订法律文件的相关授权,在此次论坛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具有实质意义的文件。赤塔仲裁法院也曾多次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发出邀请,就边境的贸易纠纷问题进行交流、洽谈,但没有形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①。

构建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为贸易双方当事人扫除后顾之忧,也能促进中俄两国边境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常设纠纷咨询及投资服务专家组

在中俄两国边境口岸城市或者边境地区省会城市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将其建设成兼有预防、咨询、法律服务职能的相对稳定的常设纠纷咨询和解决机构。工作组成员可由两国选派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日常工作可包括:研究两国国内经贸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双边贸易可能出现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出预警、提供预防方案;为中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纠纷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中俄两国贸易和投资纠纷解决进行评价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等。以往的经验证明,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增加了中俄贸易的成本,而其中又以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对贸易能否顺利进行影响最大。对从事对俄贸易的国内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虽然专家组的工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工作能够给这些企业提供重要的法律信息和服务。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向成员国当地法院提交仲裁裁决的境外承认和执行的申请,需按照该公约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原件或其正式副本,若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文字不是承认和执行国家的正式文字,那么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或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领事人员认证的译本。如果不清楚该项规定,认证形式不符合要求,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就很可能由于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规定而耽误裁决的执行。

(二)建立边境联合调解机制

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政治争端和经济争端解决中均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来说,现有的比较权威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调解中心,其下又设中美、中意、中英、中韩等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在没有调解协议时,也可以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受理案件。在中俄边境联合调解机制的机构建设上可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依托该中心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的分会设立中俄调解机构,解决对俄贸易纠纷;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如建立上述常设专家组,也可以考虑在专家组下设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商事调解,当然,具有商事调解职能的机构在一个边境地区不宜过多,否则容易造成案件受理混乱、各调解机构争夺案源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我国曾有学者提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联合制定中俄商事仲裁调解合作规则,在中俄商事仲裁中推广我国国内的仲裁—调解简易程序①,建立中俄商事纠纷联合协调组,将其分别设立在两国边境省份仲裁代表处内,协助诉请境外仲裁的本国企业,联合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的方式解决边境贸易纠纷,也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两国签订边境区域法律合作协定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一直未能获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机制涉及双方司法,法律合作的相关事宜均需先经两国司法部门的授权。从上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在对俄边境司法合作方面尚无专门授权。在法律层面上,边境地区法律合作协定的签订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的特殊性,拟定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文件,与俄罗斯联邦主管机关进行磋商,尽快将达成共识的司法协作方面的原则和程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文件,与俄罗斯主管机关磋商后,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批准,从而为中俄边境法律合作提供权力根据和法律基础。而在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采用的具体措施上可以借鉴我国国内仲裁和法院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缩短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时间。由于近年来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涉案数额越来越大,中俄司法工作者也对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给予了较高关注,在上述中俄司法论坛上,中俄两国专门就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行了会谈,并就边境区域在司法协助上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上,双方共同商定,两国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取两条路一起走的方式:即在走正常司法程序的同时,由两国口岸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俄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仲裁法院共同约定:确保中国企业、公民在与俄经贸往来中得到俄方法院保护,进一步提高两个区域法院的司法协助效率,缩短国际诉讼的时间与审限,缩短在俄诉讼时间②。可以说,如果上述建议得以实现,在建立两国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机制过程中,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进步。但是笔者认为,双边地区稳定有效的法律协作制度的确立还有赖于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授权,这样才能保证两国在平等、互利、法律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建立具有两国承认法律效力的、长期的合作机制,否则,一旦两国地区间的相关协定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就很可能使已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化为乌有。

(四)建立口岸法庭

中俄两国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在边境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建立口岸法庭,专门审理边境地区经济、贸易纠纷案件,而在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能够找到为建立口岸法庭提供法律依据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双方协议,仲裁案不仅可以在双方所在的仲裁机构常设地开庭审理,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如果能够建立口岸法庭,那么,两国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可考虑采取法庭直接送达、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的简捷方式。

(五)形成定期汇报和不定期询问机制

为了使国内其他边境省份在处理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时有所借鉴,提高边境地区两国贸易纠纷案件的审结效率,可以考虑成立定期汇报和不定期询问机制,由边境省份司法行政部门或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向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边境地区法律纠纷解决情况,咨询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如有重要事件,或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形,可不定期地向司法部征求解决意见,由其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解决,为其他省份类似情况提供法律依据。除了上述几种途径外,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边境贸易经济合作区,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和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目前,俄罗斯已经起草了《俄罗斯联邦边境合作法(草案)》,我国商务部对此与俄罗斯没有原则性分歧。此外,当前两国的边境贸易以“互市贸易区”为主要形式,对贸易范围、免税物品数量、可随身携带现金的数额都有较大限制,不利于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商务部也在准备建立“中俄边境经济合作区”,争取在中俄口岸开放城市实现不限额免税出入。

构建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联合调解这一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上述《意见》明确了经由调解达成调解书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作为认定联合调解法律效力的重要参考依据。1.无论是在上述常设专家组下设调解机构,还是依托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边疆省份调解机构,其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都视为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确定了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2.如调解后达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中方当事人为债务人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中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俄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当债务人为俄方当事人时,中方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决,然后根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向俄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利用委托调解制度,处理好诉讼与调解的对接问题

在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中,诉讼这一途径程序较为规范、严格,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调解,而我国民事诉讼也提倡调解先行,那么,在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怎样处理诉讼、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问题呢?我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的效力,结合该规定,在解决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过程中,可通过两种途径处理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问题:1.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程序及其关系问题。贸易纠纷当事人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常设专家组中的专家、本文上述调解机构中调解人员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常设专家组、本文上述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并依法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制度、程序的规范化问题。人民法院针对贸易纠纷主持调解时,既可以邀请调解机构协助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机构独立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应由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行使职权,立即恢复诉讼程序。此外,如果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而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经调解未成,调解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其他途径及相应权利、注意事项等,以便于案件的进一步解决。2010年年初开始,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在其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备忘录》、《关于调解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的操作细则》中,也明确提出了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等。当前,诉讼与调解对接合作已在30多家地方调解中心与当地法院之间展开,在2010年和2011年贸促会调解的案件中,“诉调对接”的案件均接近一半,充分证明了“诉调对接”的可操作性,也为进一步夯实“诉调对接”的基础积累了实践经验。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以1990年~2011年辽宁省丹东市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与其GDP的时间序列资料为样本,根据其对朝贸易与丹东市经济增长的运行轨迹,对经济增长与对朝边境小额贸易的关系进行了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并实际测算了对朝边境小额贸易对丹东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本文认为,对朝边境小额贸易对其城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显著的,有利地牵动了丹东市的经济发展。据此,如何利用丹东独特的地理位置大力拓展对朝边境贸易,使其在改革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过程中发挥沿海、沿江、沿边的地域优势,以对外贸易引领本地的经济发展将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对朝边境贸易丹东经济实证分析 一、 引言 我国同朝鲜的贸易历史悠久。丹东作为我国最大的边境城市,与朝鲜平安北道的首府新义州市隔江相望。各类口岸对朝鲜出口总值占中国对朝贸易出口总值的70%。从1882年开通丹东港与朝鲜等国通商贸易开始,到1988年被列入辽东半岛经济开放区的百余年中,边贸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九十二年代以后,丹东对朝边贸进出口额以每年25%的速度递增,有利地牵动了丹东经济发展。 丹东发展对朝边境小额贸易(注)既有地理、口岸、人文等优势,更具经济互补的优势。 其一,丹东的轻工纺织和电子工业发达,门类比较齐全,粮油食品充裕,各类商品丰富,另有全国各地源源不断的商品涌入丹东市场,这些商品大多是朝鲜紧缺和急需的,由于价廉物美,能够被朝鲜市场所接受,目前,朝鲜虽然经济比较困难,支付能力较差,但朝鲜的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以及旅游资源都比较丰富,这些资源可以填补我国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对资源性产品的大量需求。 其二,著名的经济学大师——大卫.李嘉图曾明确指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是国际贸易的唯一决定因素。中国与朝鲜在边境贸易上正是具备了这种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我国劳动力众多,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具有劳动生产率较高,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而朝鲜资源丰富,在资源密集型行业中,则具有资源类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优势。因此可以说,两种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决定了两国的生产布局,结果贸易将对两国都有利。 其三,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克斯(R.Nurkse)对19世纪英国与新殖民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因进行研究之后,得到的结论是,19世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因而称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发动机”。诺克斯认为:——方面,因为各国按比较成本规律进行国际贸易,通过两优取其更优,两劣取其次劣的办法进行专业化分工,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增加了产量。通过交换,各国都得到了多于自己生产的消费量。他认为这是对外贸易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外贸易产生间接的动态利益,即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一系列的动态转换过程,把经济增长传递到国内各个经济部门,从而带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丹东市的对朝边境小额贸易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朝贸易已逐渐成为发展丹东经济和推动中朝交流的重要手段。本文正是在总量分析的层面上,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研究对朝边境贸易对丹东经济增长贡献的问题。 二、 对朝边境小额贸易与丹东市的经济增长 样本区间为1990年~2011年,这15年间丹东市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由1990年的0.1539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3.1400亿美元,增长了20.4倍。出口额由1990年的0.1183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39亿美元,增长了20.2倍;进口额由1990年的0.0356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0.75亿美元,增长了21.07倍。 数据说明:表中GDP数值与进出口数值的差非常大,为了更好地观察数值间运行的相关态势,将原值取对数进行处理。 1.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与经济运行态势 表和图1都反映出丹东市的国民经济总值与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值几乎平行地向上平缓地发展。可以看出,从有数据的第二年开始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就基本上走向了同当地经济发展平行前进的状态。 2.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与经济运行态势 从表和图2中可以看出,对朝边境小额贸易的出口量在93年稍有下降,但94年又重新回到了缓慢上升的形态。总体来看边境小额贸易的出口曲线同GDP曲线基本保持了一个大致平行的上升势头。 3.边境小 额贸易进口与经济运行态势 从表和图2中可以看出,对朝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量虽然也同GDP线大致平行,但其走势有明显的起落。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我国政府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进口环节上,比如“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等优惠,使得国内对进口表现积极;另一方面,朝鲜的支付能力有限,在易货贸易中,其回货能力时好时差。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进口量的起伏。中方在前一年的大量进口,会造成朝方在第二年的货物短缺。 三、 经济计量检验与分析 由于仅分析丹东市GDP与对边境小额贸易量的关系,可以假定其他因素对GDP增长的影响是平稳的,同时由于以上图中显示出丹东市国民生产总值与该市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之间均有比较良好的对数关系,所以可以用一元对数回归模型来讨论。 1.GDP与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回归分析 将表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对朝进出口总值转换成对数数据,建立一元对数模型,使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后得到结果如下: 其中LGDP代表GDP的对数形式,LXJCK代表对朝进出口总值的对数形式 从上式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GDP总量与对朝进出口总值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并且模型的统计量也显著。对数型式的计量模型从弹性的角度做出解释,即对朝进出口每增加1%可以在当年带来国民生产总值0.6%的增长。 2.GDP与对朝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总额的回归分析 将表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对朝出口总值转换成对数数据,建立一元对数模型,使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后得到结果如下: 其中LGDP代表GDP的对数形式,LXCK代表对朝出口总值的对数形式 从上式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GDP总量与对朝出口总值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并且模型的统计量也显著。对数型式的计量模型从弹性的角度做出解释,即对朝进出口每增加1%可以在当年带来国民生产总值0.575%的增长。 3.GDP与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总额的回归分析 将表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对朝进口总值转换成对数数据,建立一元对数模型,使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后得到结果如下: 其中LGDP代表GDP的对数形式,LXJK代表对朝进口总值的对数形式,AR(3)是为了克服原方程结果的误差序列相关而引入的技术修正项,不具有经济意义。 从上式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GDP总量与对朝进口总值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并且模型的统计量也显著。对数型式的计量模型从弹性的角度做出解释,即对朝进口每增加1%可以在当年带来国民生产总值0.846%的增长。 四、 结论 通过上面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丹东市的国民经济总量与对朝边境小额贸易量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对朝贸易的健康发展会给丹东市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增加一个单位会带来当地GDP增长率增加0.6个单位,对朝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增长率增加一个单位会带来当地GDP增长率增加0.575个单位,对朝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增长率增加一个单位会带来当地GDP增长率增加0.846个单位。 凭借丹东独特的地理优势,继续努力发展对朝贸易,无疑是促进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虽然对朝贸易对当地GDP增加的贡献为最大,但需要注意的是朝方的出口能力不稳定易造成我方进口的不稳定性。建议成立对朝贸易商会,联合有对朝贸易业务的企业,加大对朝鲜国内政治局势和经济状况的关注和研究,针对朝鲜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对朝贸易的具体安排,使对朝贸易得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同时,通过对朝贸易和丹东市国民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也使我们注意到对朝贸易与边境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开展和促进对朝贸易往来是推动边境城市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胡晨光:《广东外贸出口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国际经济探索,2005(1) 陈华:《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国际商务研究.2005(1) 李军:《我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2001(9) Caporaso,James A. & Levine, David P.“Theories of Political 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Goodman,David S. G.“The Politics of Regionalism:Economic Development,Conflict and Negotiation,” Routledge,1994 OECD,“The Environment Effect of Trade”, OECD,1994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论文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论文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 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2、“必需”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 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 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 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 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2、序言的适用标准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多哈回合部长宣言充分表达了WTO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我们坚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我们认识到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 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站在该立场,WTO认为现有的体制已经为各国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改革、整合现有的贸易体制,而在于原有的传统多边贸易规则如何适用于各国的环境规则、措施。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环保贸易条款做出新的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释,增加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活力,从而将环境保护有机地融入WTO贸易体制。环境的恶化、资源的过度开发是这个世纪的严峻问题之一,各国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同程度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贸易规则造成了压力。当然,二者的关系并非截然对立,也存在互相促进的一面,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是“人们希望建立一套能够使环境和贸易互相支持的国际贸易规则” 。作为致力于协调、解决当事方环保贸易争端的主要组织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说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成为WTO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体制中最活跃的部分” 。我们将继续关注WTO相关议题谈判的进程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近实践。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6篇

内容论文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论文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 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2、“必需”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 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 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 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 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2、序言的适用标准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多哈回合部长宣言充分表达了WTO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我们坚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我们认识到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 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站在该立场,WTO认为现有的体制已经为各国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改革、整合现有的贸易体制,而在于原有的传统多边贸易规则如何适用于各国的环境规则、措施。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环保贸易条款做出新的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释,增加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活力,从而将环境保护有机地融入WTO贸易体制。环境的恶化、资源的过度开发是这个世纪的严峻问题之一,各国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同程度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贸易规则造成了压力。当然,二者的关系并非截然对立,也存在互相促进的一面,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是“人们希望建立一套能够使环境和贸易互相支持的国际贸易规则” 。作为致力于协调、解决当事方环保贸易争端的主要组织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说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成为WTO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体制中最活跃的部分” 。我们将继续关注WTO相关议题谈判的进程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近实践。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7篇

一、广西银行边贸结算现状

(一)广西银行边贸结算的开展情况

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后,由于历史和地缘的关系,广西与越南的经贸合作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1993年5月26日,中越两国中央银行签订了《关于结算与合作的协定》,为双边银行建立结算和合作关系提供了先决条件。自1999年起,越南已连续7年成为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成功举办以及中越“两廊一圈”的启动,为广西与越南开展更深入更全面的贸易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促使银行边贸结算获得较大发展。

(二)广西银行边贸结算业务的特点

1.人民币在中越边贸结算中成为主要结算货币

据监测,当前广西中越边境贸易90%以上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从银行边贸结算币种结构来看,2006年广西边境地区银行办理边贸人民币结算金额143461万美元,占95.75%;美元结算金额6360万美元,占4.25%;采用越南盾结算的金额仅0.07万美元,占比接近于零。民间边贸结算几乎全部通过人民币结算。近年来,人民币在中越边贸结算中占比不断上升(见表1)。

人民币在边境贸易结算呈主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政府信用对人民币的支撑,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渐成强势货币,获得了较高的国际地位,包括越南在内的东南亚居民倾向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易。二是人民币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势态,在我国边境地区有“小美元”之称,而同时越南盾币值极不稳定。据监测,2006年末人民币对越南盾民间汇率由2004年1:1920升至1:2050,为规避汇率风险,中越双方交易主体偏好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

2.人民币跨境流动呈规模扩大、渠道多样,滞留量下降势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广西边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也带动了人民币现金在边境地区流动规模的大幅增长。据调查,2006年人民币在广西中越边境地区流动规模为199.49亿元,人民币流通规模呈现大幅上升之势。其中流出、流入量分别为103.34亿元和96.15亿元,其中净流出7.19亿元。

当前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主要通过边境贸易、旅游、探亲、留学、走私、“地摊银行”等多种方式进行,由于中越边境地区尚未实现人民币跨境直接通汇,因此,人民币现金的跨境流进流出主要以非正规金融渠道为主。一是边境贸易活跃加快了人民币流动规模的扩大。据海关统计,2006年广西边境贸易进出口额10.50亿美元,同比增长49.7%。二是“地摊银行”现金调剂、走私、贩毒、洗钱等非法民间携带带动人民币现金的跨境流动,2006年非法净流出人民币现金约9.44亿元。三是边境旅游、探亲消费、购买资产等。包括我国居民出境旅游的消费以及境外团费人民币现钞支付以及越南人前往中国广西旅游消费、买房置业引起部分人民币回流,2006年非贸易净流入10.41亿元人民币。

与人民币跨境流动总体规模不断扩大相比,沉淀于越南境内的人民币存量大幅减少。据估算,2006年末人民币现金在越南境内的滞留量约为52亿元,比2004年减少12亿元。人民币现金滞留量减少主要受中越经济金融水平差异、国家打击边境以及暂停异地旅游办证等突发因素影响。

3.人民币结算模式呈现多样化

当前人民币结算呈现银行结算与民间结算并存的局面。1996年底中越银行边贸结算业务正式开通,广西辖区内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10家分支行先后与越南有关银行建立边贸结算行关系,人民币逐渐纳入中越银行结算渠道。同时,“地摊银行”随着边境贸易规模扩大,中越两国边民互市和边境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地摊银行”更趋活跃,边贸结算银行受到“地摊银行”的制衡作用越来越明显。

(1)银行结算方式。中越银行边贸结算是一种两国本币共同承担结算职能,但本币并不实现跨境流动的结算模式。

一是利用“地摊银行”进行头寸笔笔清算的汇款模式。中方进口商支付货款时,首先向边贸结算银行提出汇款申请,边贸结算银行接到申请后即向“地摊银行”咨询人民币与越南盾汇率,确定汇率后向进口商反馈,进口商同意后将人民币款项划到边贸结算银行,然后边贸银行要求“地摊银行”将等值的越南盾存入中方边贸结算银行开在越方边贸结算银行的往来账上,待越南盾款项到账后即向越方边贸结算银行发出借记通知,将款项解付给越方的出口商,同时边贸结算银行再将该笔款项转到“地摊银行”指定的账户上。越方出口商收到的是越南盾货款。中方出口时则与上述结算流程相反。

二是利用中方边贸结算银行在越南边贸银行开立的越南盾资金清算账户转账的结算模式(即“两头在外”模式)。该结算模式是已成为人们进口业务的主要方式,占银行边贸进口结算业务的80%以上。越方出口商先委托中介人或“地摊银行”将一定的越南盾现金存入中方边贸结算银行在越南边贸银行开立的越南盾资金清算账户,然后自带“现金缴款单”至中方银行,中方银行审核相关凭证后发出汇款指示,要求越方银行从该行账户中将相应的资金支付给越南指定收款人。由于此结算模式资金收付均发生在境外,因此称为“两头在外”业务。

三是利用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划转的结算模式(即“两头在内”模式)。该结算模式占出口业务的较大比重,通常是越南客商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或从“地摊银行”等非正轨途径获得人民币现金存入其在中国边贸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再从该账户将资金划转给中国出口商。由于资金收付行为均发生在境内,因此称为“两头在内”业务。上述结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越南盾不坚挺,中方银行开在越方银行的往来账户基本上是零头寸。而越南银行开立在中方银行的往来账户上保留的人民币头寸也不多,因此,不管哪一方的边贸结算银行要完成边贸结算,都只能通过“地摊银行”来获得结算所需的对方国家现金。鉴于银行对“地摊银行”的依赖,使“地摊银行”业务规模随着银行边贸结算业务量的放大而扩增。

(2)民间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地摊银行”结算、交易双方直接现钞结算、个人储蓄账户划转三种方式。

一是“地摊银行”以其方便、快捷、守信迎合了从事边贸业务的经营者和跨境旅游者对货币的兑换及短期融资需求,因此,随着广西边贸蓬勃发展,“地摊银行”也日益壮大。据不完全统计,广西中越边境地区现存“地摊银行”超过300家,多集中在越南芒街一带,每家地摊银行每日资金周转头寸40-50万元不等,规模极其庞大。“地摊银行”的结算流程如下:以中方客户汇出人民币到越南为例,客户只需要与摊主谈好人民币对越南盾的汇率,然后将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存到摊主指定的账户,摊主确认收到款项后,即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越方的“地摊银行”向越南的收款人付款。从整个结算和清算流程上看,“地摊银行”实质上并没有实现人民币和越南盾跨境流动。但“地摊银行”拥有商业银行无可比拟的特殊、灵活的头寸内部平盘模式。“地摊银行”一般将吸收的人民币头寸存入在中方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吸收的越盾头寸存入在越方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每当一家“地摊银行”有头寸不足或头寸需求时,其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其他“地摊银行”调剂头寸划转入账,以此完成头寸平补。

二是不借助第三方媒介,由交易主体直接用现钞结算或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划转的方式。现金结算在广西边贸结算史上曾经盛行,近年来随着非现金化结算方式的兴起,现钞结算规模逐渐萎缩,现今在只有部分边民互市贸易、走私贸易采取现钞结算方式。个人储蓄账户划转方式是指结算双方均在边境银行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当货物买卖成交后,卖方直接将货款转入对方储蓄存款账户。这种结算方式快捷便利,适用于部分边民互市贸易。二、当前中越银行双边本币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中越银行双边本币结算业务无法实现人民币跨境通汇

当前中越本币结算是本币并不实现跨境流动的结算模式。即中方进口时直接向银行支付人民币,由银行完成汇兑后向越南出口商直接解付越南盾;越方进口时同样直接向银行支付越南盾,银行完成汇兑手续后则直接向中方出口商解付人民币。本币在对方国家不“落地”。尽管当前外汇局统计人民币结算占比高达90%以上,但这只是从中国单方面角度而言,客户付出和收入的均为人民币;从越南角度而言,其客户付出和收入的均为越盾。实际上是中越两国货币共同参与银行双边本币结算,人民币在边贸结算中并没有充当支付工具。

(二)中越货币官方汇率的缺失使本币结算受制于“地摊银行”

人民币和越南盾均为非自由兑换货币,尚未形成官方汇率,在当前银行本币不能直接通汇的结算模式下,中越银行本币结算或汇兑业务产生的外币头寸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平盘,缺乏有效的清算手段。同时受越南盾一直处于贬值趋势的“擎肘”,我国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不愿在往来账户中保留越南盾余额,头寸平补依赖于“地摊银行”。“地摊银行”作为人民币/越南盾汇兑业务的唯一经营者,掌握了大量人民币、越南盾头寸,因此掌握了中越边境人民币与越南盾市场汇率的控制权。“地摊银行”通过操纵和垄断边贸结算汇率,对银行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并且从汇率的波动中获取大量差价。

(三)高成本的现钞调运抑制了人民币跨境流通

由于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在越南流通地域范围有限,人民币货币职能发挥有限,仅限于消费支付及部分边境贸易结算,很少作为投资和贮藏货币,本币现金回流的愿望高。但是跨国调钞成本大、风险可控性较差,同时现钞调运涉及两国之间协调边防、交通、枪支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现钞调运无法开展。尽管2004年6月越南官方允许越南商人在经其批准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但其银行迟迟未开办,使得人民币跨境通汇一直无法实现。

(四)清算渠道的“梗阻”制约了人民币跨境流通

由于越南盾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需将其折算成本币,记载相应的会计账务,再以本币录入相应的系统中,这不仅增加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影响了资金的划拨速度,同时也制约了本币结算业务的快捷和便利,进而影响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同时由于边贸结算未能直接纳入我国的清算体系,加大了资金流通监管的风险,如对越方企业在我方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资金流向和用途缺乏管理,又如对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未加限制,“地摊银行”可轻易地以边民证甚至以居民身份证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银行未落实实名制监管要求。

(五)中越两国政府缺乏有效沟通和合作机制

中越两国官方至今未达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现行支付与结算协议执行不畅,是阻碍人民币结算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现行支付与结算协议对中越双方银行间互开立往来账户、清算方法、头寸调拨、汇率决定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在边贸本币结算业务当中,中越双方银行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清算机制可以将外汇头寸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内部进行消化,造成边境地区汇率、汇兑业务、结算业务均由地下经济掌控,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三、推进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建议与对策

(一)确定人民币和越南盾的一个区域性官方牌价

人民币、越南盾均为非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制约边境银行清算的首要问题,要扫除这一障碍,必须由两国官方确定一个区域性官方人民币/越南盾牌价,在边境区域允许人民币与越南盾可自由兑换。中越两国央行应理顺人民币与越盾等周边国家货币的汇价形成机制的关系,重新修订双边结算与合作协定,协商约定两国汇率决定方式,同时约定两国边境银行开展双边货币自由兑换业务,为下一步推进人民币结算铺平道路。

(二)健全中越银行清算合作机制,将人民币与越南盾头寸平补纳入银行清算体系

银行人民币与越南盾的头寸平补过渡依靠“地摊银行”,促成其成为市场汇率制定者,成为阻碍中越本币结算以及货币自由兑换的最大障碍,要摆脱银行对“地摊银行”头寸平补的依赖,必须从有效的途径解决银行头寸平盘需求。

一是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在越设分支机构,开办越盾业务,通过银行内部解决越南盾头寸消化问题。二是通过双边银行互相开通对方本币业务、建立双本币清算账户,使两国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结算币种、自由开立各本币账户,充分发挥结算主体选择结算币种的市场意愿,实现人民币跨境通汇。三是由两国政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出资设立共同汇兑基金,行使边贸结算银行清算行的角色。人民银行可在越方央行开立越南盾计息清算账户,越方央行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本国商业银行实时与本国央行进行头寸调剂,再由两国央行之间进行两个清算账户之间最终的调剂。现钞的调拨也收归两国央行负责。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广西越南边境贸易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

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采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24.66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87.1%。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8.1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中国出口18.05亿美元,增长17.4%,进口10.1亿美元,增长8.8%。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46.34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10.34%。据越南海关统计,2004年中越贸易总额达71.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7.68%。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

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04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

二、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04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

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

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

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

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6.推行外贸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

7.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

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资源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资源,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

参考文献:

[1]田孟清钟金伶:广西(中越)边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第27卷第3期

[2]周英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广西边境贸易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9卷第3期

[3](越南)阮文历:越南—广西贸易现状、前景和发展措施.东南亚纵横,2004第11期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新疆;哈萨克斯坦;边境贸易

新中国自建立以来,刚开始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人口众多。历史原因,为增加国内的储蓄率,国防实力,国家重视国内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外贸并没有过多的资源发展。当是这并不代表中国近代的对外贸易是空白,出于外交的目的,国家尽能力在经济、资源上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两地区边境贸易二十年来不断地发展。

一、新哈两区边境贸易发展历史

新疆和哈萨克斯坦有二十多年的边贸往来。中国地区的边境往来,尤其是中国与俄罗斯的边境贸易给中国,不仅给中国近代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也给其他边境地区的贸易往来作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也为中国对外贸易活动开创了许多先例,有很大的影响。不得不说在这二十多年的新哈边贸往来中,也受些影响,同时新哈边贸也给两个地区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应对国际经济危机作出了贡献。哈萨克斯坦于1991年独立,自此与中国的贸易往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于1991与至2000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出现基本稳定发展的情况,除了个别年份有些许的波动。此段大部份时间里,新疆对哈萨克斯坦的贸易额占了中哈贸易的80%以上,可见新哈贸易的重要性。虽然如此,中哈或是新哈的贸易额其实并不大。这部分原因是,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经济发展的起初受阻,其国内最需要的是日常用品,而其劳动力的丰富程度并不如我国。加之,发展起初,哈国内原材料供应并不足,贸易大多数为输入为主。而新疆的经济发展相对于我国东南海岸而言是偏低的,新疆的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起初开放力度不够,商品交易的量少。但是这已经对哈萨克斯坦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帮助,对其国内独立后经济的复苏、生产的发展、生活的稳定等有很大的贡献。

二、21世纪新哈两地边贸发展现状

2000年到2008年,中哈贸易再次进入一个新的水平。首先,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国家经历了艰难的经济复苏时期,进入新的千禧年后,全球经济发展也部分带动了哈的发展。与此同时,能源贸易在国际上越来越盛行,全球对能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能源的价格不断上涨,中亚地区能源优势让其在全球经济地位有了一席之地。再从中国的角度看来,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影响被重视。中国市场化的发展让世界各地也更加愿意与中国贸易往来。2009年以来,新哈边贸有了新的发展和改变。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这场金融危机随后波动到全球的经济形势。中新边境贸易中,于2009年开始有下降的趋势,不过下降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全球经济危机对新哈贸易有影响,另一方面说明了这个影响是有限的并且影响有滞后。于2010年,中哈贸易整体上都有上升。2011年,新哈贸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首次突破百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到达105.97亿美元,中国成为了哈萨克斯坦重要的贸易伙伴和出口伙伴。新哈贸易是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近年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品近年也有所上升,而进口是以能源资源为主,新疆处于顺差的位置。

三、新哈两地边贸特点

新哈边境贸易总体上是上升的,在个别年份有波动,这个波动或是由于全球经济的变化,或是由于哈萨克斯坦国内经济改革、结构调整等出现的短暂的波动。90年代末也可以看出哈在尽自己所能,走出前苏联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并逐渐取得很好的成果。进入21世纪,新哈贸易快速发展,新疆的贸易地位也日渐显现出来。在贸易结构可以看出,新疆主要出口是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日常用品为主,附加值相对高的产品近年来出口不断增长。可见近年哈萨克斯坦国内产业发展、经济增长需要更加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产业支持。而从哈进口的产品主要矿产品和化学工业产品,尤其是原油的进口取得很高的成绩。新哈贸易总体是由于功能驱动,而制度驱动的成份较少。哈萨克斯坦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于俄罗斯和欧洲,并非中国。这部分是有历史原因,由于哈萨克斯坦原是苏联成员之一,苏联成员紧密相关,即使1991年独立后经济发展也是相互扶持。而欧洲经济发展快,对能源的消耗大,支付能力强,哈与欧洲各国成为重要贸易伙伴有利于其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出口至哈的产品主要是低端制造业,而大宗产业、高附加值、金融服务等主要是由欧洲供应。

四、新哈边贸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政治体制的优势

中哈的交流主要是由苏联解体,中亚各国先后独立后开始。历史上,苏联让西亚与中国边境相邻的国家牵制中国,中国奉行不联盟的外交政策和求同存异的外交理念深深影响其他各国的外交。随着苏联解体,中国开始与西亚各国建立外交关系。2001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与其他四国友好睦邻、共同发展的新阶段。随着911事件的爆发,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恐慌,部分国家甚至以“闭关锁国”减少外交、外贸活动。中国于2005年与哈萨克斯坦签署协议,建立发展友好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以邻为善、以邻为友”的外交方针不允许其他国家借机抹黑中国,凭着正确的外交方针和建立完善的体制,中国与哈的友好关系为其边贸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地理资源优势

从地图上来看,中国的新疆的西部与哈萨克斯坦邻近,两地区在历史上的渊源很深,同处于亚欧第二大陆桥的连接处,在历史上是丝绸之路的必经之路,两者有贸易往来的历史。新疆是中国最大的省份,边境线长达5400公里,作为我国边境线最长地区,与多国边境交界,发展边境贸易的条件便利。新疆地形多变,有三山夹两盆之称;河流线长,天然湖泊从多,水域面积大。哈萨克斯坦大部分地区为平原和低地,拥有大面积的森林、湖泊、草原资源,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与其他西亚国家一样,拥有丰富的石油和矿产资源。按矿产储存量计算,哈萨克斯坦的是世界上十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据其本国经济发展报告,哈萨克斯坦的矿产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25%,而油气出口占50%。

(三)文化人文优势

新疆地区的种族众多,有维吾尔族、蒙古族、满族、哈萨克族等,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每个民族信仰的宗教不同,主要有伊斯兰教、基督教、藏传佛教、东正教。而哈萨克斯坦最主要的民族群体是哈萨克族人,他们的官方语言有哈萨克国语、俄语,他们最主要的信仰是伊斯兰教和东正教,两种宗教基本各占一半。新疆地区的哈萨克族人民与哈萨克斯坦的人民,本是同一民族血脉,由于历史原因和民族迁徙的活动,使得哈萨克族人分居两地,并各自在居住地扎根。由于相近、语言相通,尤其是居住在新疆的哈萨克族人,为两地的交流贸易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对加强两地边贸的展望

(一)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的带动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连通中国与西亚各国的发展的经济走廊,是由主席出访哈萨克斯坦里在一所大学里发表演讲所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经过的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但是交通设备建设不够、经济发展水平还有很大的空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作为东边是亚太经济圈,西边是欧洲经济圈,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仍有很大的潜力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必定会带动新哈两地区的边境贸易,也能使两地区经济发展、资源利用等可以更好地相互借鉴。

(二)上海合作组织加强互联互通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边境各国能友好睦邻,应对恐怖主义在世界各地的破坏。如今上合组织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由最初的反恐到现在的资源、贸易、金融等全方位的合作组织形式。2010年11月,上合组织深化区域内金融的合作,成立了上合组织银行,五国探讨共同出资、共同受益,逐渐完善五国贸易的结算方式。这对新哈边贸而言,无疑是一个振奋的信息,有利于两地区的边贸往来的便利性。

(三)扩大边贸规模,开拓贸易平台

新哈两地资源有很强的互补性,但边贸整体结构还需更加完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采取行动扩大边贸,如加强交流、举办交易会等;改善商品结构,双方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从原料、生产、加工、包装等加强管理;适当地发展边境服务贸易,从两地的人口而言,哈萨克斯坦的识字率,年轻化等程度比新疆略高,而新疆地区有中国其他省份服务业、金融业发展的辐射,两地服务贸易各有优势,可以开拓平台促进。

六、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新疆和哈萨克斯坦的边境贸易作为毗邻国家特有一种贸易形式,为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此,本文在对贸易发展历史、新世纪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新哈两地边贸特点及有利条件,并最终对两国边境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作者谨此希望通过本文研究,为该领域研究提供数据参考,并为中国的繁荣富强、民族昌盛做出自身贡献。

作者:徐梦梦 单位:伊犁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侯同娣、李雪艳.新疆边境贸易研究.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9).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口岸;边境口岸贸易;口岸贸易理论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245-02

一、边境口岸贸易的基本概念

1.口岸的概念。口岸是指由国家指定对外经贸、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往来,并供往来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简单地讲,口岸是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根据管理权限,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两种。一类口岸:指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2.边境贸易的含义。边境贸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边境贸易是指相邻国家为满足边民生产和日常生活所需,在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和数量范围内,在其边境贸易地区进行的具有减免关税优惠的商品交换活动。广义的边境贸易不仅包括边民互市、边境民间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上三种商品交易形式,还包括边境地方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技术交流和劳务合作等高级的贸易形式。

3.边境口岸贸易的概念。边境口岸贸易是指通过边境上设有的过境关卡进行国家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换的经济活动。边境口岸贸易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边境口岸建设、边境口岸贸易政策、边境口岸贸易情况。边境口岸建设主要包括:口岸级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及电子口岸建设等;边境口岸贸易政策主要包括:边境口岸贸易管理形式、边境口岸贸易进出口关税问题、边境口岸贸易管理问题等;衡量边境口岸贸易发展情况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边境口岸贸易进出口情况、边境口岸贸易货运情况、边境口岸出入境人员情况、边境口岸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情况等。

二、传统边境口岸贸易理论

边境口岸贸易属于国际贸易的范畴,国际贸易相关理论也适用于解释边境口岸贸易的发展。

1.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1]是最重要边境口岸贸易理论之一,它是大卫・李嘉图在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而非绝对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对成本的差别。每个国家都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

2.赫克歇尔―俄林定理。赫克歇尔―俄林定理的基本命题是,在各国生产要素存量一定的情况下,一国将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简言之,劳动相对丰裕的国家将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而资本相对丰裕的国家将会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3.地缘经济理论。地缘经济理论[2]也叫作“区域经济理论”,它是根据地理位置来对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分类。就是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通过经济发展内部要素和外部影响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生产综合体。它反映的是不同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内涵和外延的相互关系,地缘经济反映不同地区内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内涵和外延的相互关系。地缘经济学的研究任务是研究冷战结束后各国家间的经济竞争行为。地理现象、地缘关系对国际社会经济文化的互动作用和影响。边境口岸贸易的实质就是利用边境地区便利的交通区位优势,在边境经济圈内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因此地缘经济理论同样适用于对边境口岸贸易的解释。

三、边境口岸贸易绩效分析理论

1.需求分析。需求―供给分析是微观经济学中分析市场供求关系的一种方法。在市场中,有两种压力在起作用:一种是取决于商品价格和收入水平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购买意愿;另一种是取决于能从市场中可望得到价格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愿意拿到市场上出售或生产的产品数量。需求―供给分析,首先把这两种压力分开轮流分析,然后汇合在一起,确定出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在环境经济中,常见的需求―供给分析有环境质量物品的需求―供给分析以及存在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业或企业的产品数量确定。前者需要在假想的环境质量公共物品“市场”中采用支付意愿法或销售意愿法来确定其需求,而后者则要求行业或企业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以取得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

边境口岸贸易供给主要是指可供商品进出口的边境口岸量、口岸分布情况、口岸基础设施等;边境口岸贸易需求主要是指需要通过边境口岸进出口的商品量、商品结构、出入境人员、出入境交通工具等。

2.效益与成本分析。一是边境口岸贸易成本。社会生产的专业化与分工产生了市场交易,社会生产的国际专业化与分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大量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是融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为一体的、新颖的边缘学科。以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自由度可以用交易频率和交易不确定性来衡量。交易成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定义。狭义的交易成本是指企业生产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都发生在企业内部,而交易成本存在于企业外部,包括信息的搜寻、、讨价还价、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和违约带来的一切成本。广义的交易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成本,也就企业内的管理成本和企业外的交易成本。根据成本交易经济学原理,边境贸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市场交易成本、经常成本及政治交易成本等。边境口岸贸易的成本包括: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其中企业成本有货物运输成本、运费、保险,社会成本主要是指由于边境口岸贸易所带来的人口流动、商品交易等给我国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所带来的成本的增加值。二是边境口岸贸易收益。在经济学中有三种不同形态的收益:① 精神收益――精神上获得的满足;实际收益――物质财富的增加;货币收益――增加资产的货币价值。在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收益中,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其中:精神收益因主观性太强而无法计量,货币收益则因不考虑币值变化的静态概念而容易计量。据此,本文将边境口岸贸易的收益分为:出口收益、进口收益和社会收益。其中出口收益是指我国通过边境口岸出口商品和劳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进口收益是指通过边境口岸进口所获得的商品和劳务,社会收益是指通过边境口岸贸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文化交流,国际政治关系稳定等方面的效益。

3.风险分析。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性进取的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稳健型的投资者则着重于安全性的考虑。边境口岸贸易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货币风险、运输风险、金融风险及文化风险等。

参考文献: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边境效应;引力模型;贸易理论

一、引言

目前,大部分贸易理论都主张自由贸易,消除贸易壁垒,扩大贸易量。而取消国家边境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贸易自由,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福利。应用引力模型在对国际贸易流量和流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上,McCallum (199)首次提出了所谓的“边境效应”(border effect)或“本国偏好”(home bias),它反映了边境对贸易的负面影响程度。有两种方式用来表示边境效应的存在及大小:第一种是在控制收入、距离、贸易机会等因素后,边境效应表示一个国家各地区之间的贸易量是这个国家某一地区与其它国家某一地区之间贸易量的倍数;第二种是除了两个地区之间的实际物理距离,将边境因素派生出来的各种贸易壁垒转换成相应的空间距离来表示边境效应。Grossman (1998)认为边境效应的存在是一个出人意料的发现,同时被Obstfeld和Rogoff (2000)称为是“当今开放经济学”六大谜之一,由此引发了大量文献来解释“边境效应”问题。

二、边境效应

在贸易引力模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McCallum在199年首次提出了在引力模型中除了距离变量构成贸易的阻力,边境也会大幅度降低双边贸易量。对于距离和经济规模相同的两个地区,同一国家的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量明显大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量。他将加拿大10省和美国30州在1988年的截面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发现加拿大各省之间的贸易量是加拿大一省同美国一州之间贸易量的22倍,最终的结论是边境仍然影响着贸易模式。从而引发了一些经济学家对其它国家不同时期的边境效应进行研究。Wei (1996),elliwell(1996、1997),Nitsch(2000),ead和Mayer(2000)不同的样本数据都发现边境效应确实存在,而且非常显著。Evans(2003)认为“边境效应”是指边境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在控制收入、距离、贸易机会等因素后,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要比一个国家内部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量小得多。大量研究(elliwell,1996、1997;Wei,1996;illberry,1998、2001;Anderson and Smith,1999a、1999b;ummels,1999; Wolf,2000;eith and Ries,2001;illberry and ummels,2002;Chen,2004)发现“边境效应”的确存在,只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有所不同,而且呈下降趋势。

(一)边境效应形成的原因分析

国际经济学中,由于距离会带来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当货物具有易损坏、易腐蚀特性),因此会影响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量。但是如果在控制了距离变量后,边境效应仍然存在,大量的文献研究了边境效应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

1.技术方面。在模型的构建、方程的说明和多个变量的计算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边境效应数值的夸大或缩小。从模型构建方面研究边境效应计算误差始创于Anderson和Wincoop(2003)。他们发现理论引力方程中的估计结构变量的重新计算可以降低边境效应。ead和 Mayer (2002)认为对距离变量的不恰当计算会夸大边境效应,并由此提出一套计算距离变量的方法,试图减小模型变量对边境效应的影响。在距离计算方面,有的学者采用实际的物理距离,有的采用经纬度的大圆圈计算法(Great Circle),有的则将国际城市之间的距离和国内城市之间的距离加以区分,采用人口做为权重的方式计算,有的则建议使用间接距离,并根据经济规模绘出了经济地图。同时,许多经济学家为了使模型能更好地反映现实的经济社会,将更多的变量引入模型,这都会影响边境效应的数值大小。

2.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如果研究的样本国家仍然存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障碍,边境就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贸易不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即不存在国家边境问题,那么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是否还会存在着边境效应问题?Wolf (2000)对这一假设进行了验证。他认为如果边境效应是由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造成的,那么在一个国家内的各个地区之间的贸易就不会受到边境的影响。在对美国各州及州内各地区之间的双边贸易量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他发现各州之间的贸易量仍然受到边境的影响,即在没有国界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边境效应(border effect或home bias)。虽然这一影响不及国际贸易中的大,但是仍然不可忽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国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市场分裂,州与州之间的边界是国内贸易的阻力之一。因此,不管是国家,还是各省(州)政府的关税、补贴、管制等贸易保护政策都导致贸易量的减少,从而引发边境效应。

3.不同货币带来的交易成本。由于世界各国使用的货币各不相同,在国际贸易中这一不同会引发交易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贸易的阻力。因此,目前欧洲实行货币一体化制度,试图促进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量。Rose (2000)发现货币联盟会使双边贸易量扩大3倍。由于同一货币联盟下的国家之间相对贸易量会增加,存在造成贸易边境效应过大的潜在可能性。aglioni (2001、2002)对这一假设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货币兑换率的易变性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边境效应存在的结论。

4.消费者和厂商偏好。人们由于通常对本地产品更加熟悉或是大国沙文主义(chauvinism),而选择购买本地产品,这就增加了对国内产品的需求,从而扩大了国内贸易量。在国际贸易中,距离的拉大和边境的跨越都会造成边境效应数值的变大。因此边境效应的存在可以部分地由“Armington (1969)型本地偏好”加以解释。

.汇率波动。汇率的变化也会导致贸易量的巨大变化。一国货币的升值表明另一国货币的贬值,会立刻在贸易货物的价格上得到反映,从而造成国内贸易量和国际贸易量的相应变化。

6.其它因素。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体系,本国与外国的信息的不对称都有可能是产生边境效应的原因。

(二)边境效应求解方法

在应用引力模型计算边境效应的文献中主要有两种数据处理方法:第一类方法是比较国际贸易或国内地区贸易量,得出一国各地区之间贸易量同一个地区与外国一地区国际贸易量之间的比值。这种方法需要获得国际双边贸易额、一国各地区之间的双边贸易额、距离、GDP等直接数据,通过对边境效应引力方程的回归,可以得到边境效应这一虚拟变量的系数,由于方程通常采用对数形式,再把这一系数作为e的指数,即可求得边境效应。McCallum (199)采用这一方法开创了边境效应研究。elliwell (1996)扩展了McCallum的模型,采用时间序列数据,得出加拿大的边境效应数值为20。Anderson和Wincoop (2003)也采用同一方法计算边境效应。他们发现经济规模相对较小的国家或地区具有较大的边境效应,而经济规模大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效应偏小。

由于许多国家不能提供其内部各省(州)之间的双边贸易量数据,或是无法知晓一国同自身的贸易量,第二类方法采用一国的贸易数据,通过比较样本国家的国际贸易量和国内贸易量求解出边境效应。Wei (1996)开创了这一方法,他把边境效应值(home bias)解释为:在其它因素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一国从自身的进口与该国从世界其它国家进口总额的差值。这种方法不仅包含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还将其它一切用来区分国际贸易和国内各地区之间贸易的控制变量包含在内,是对贸易障碍的全面概括。他假设:一国从自身的进口其实就是其总产值与总出口量的差。但在实际计算时需要做一些转换:由于GDP还包含服务贸易和运输贸易,但任何双边贸易量却不包含这两种贸易量,所以首先需要将GDP中的这两部分贸易剔除掉,得到实物贸易的GDP;由于国际贸易与GDP的计算单位不同,通常国际贸易采用海运贸易额(shipment values),而GDP采用价值增值的形式(value-added),第二步需要计算海运贸易额同价值增值之间的比率;最后,将前两步的计算结果相乘,即可获得用海运贸易额形式表示的货物贸易总值。实际上,这种方法采用的是一种间接数据,有可能会曲解边境效应。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大量的文献都证明边境效应确实存在,只不过呈现递减的趋势罢了。

(三)边境效应引力模型的推导

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引力模型实证文献的问世,许多学者开始专注模型的可靠性问题,推出了专门研究边境效应的引力模型,同时根据现实的经济状况对模型进行了调整。McCallum (199)的方程中只包含双边贸易量、进口国和出口国的GDP、距离和用于计算边境效应的虚拟变量,形成标准模型。enreyro和Barro (2002)则将人口、人均GDP和贸易国或地区的面积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并计算了边境效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学者发现模型中的假设与实际并不相符:消费者的偏好是非对称的、边境对两国的贸易量产生不同的影响、同一国家内的各个地区也存在不同的贸易模式等。这都会造成对边境效应的曲解。Matyas(1997)、Cheng和Wall(1999)认为,如果引力模型不考虑非对称性和非齐次性,就会高估贸易规模小的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量,低估贸易规模大的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在标准模型研究的基础上,elliwell (1996)的模型中考虑了加拿大各省贸易的非齐次性。Anderson和Smith(1999a、1999b)的模型同时注意到贸易的非齐次性和非对称性,结果发现边境对美国到加拿大的出口影响大于对进口的影响。Poncet (200)从一个价格法则LOOP(Law of One Price),即调整贸易成本和货币单位后相似的产品在不同地区以相同的价格销售,推导了边境效应方程,同时考虑到了非齐次性。Wall (2000)则根据对称性和异质性将边境分成四种不同的类型,然后通过引力标准方程和非齐次方程分别计算了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边境效应,结果发现美国到加拿大的边境效应为17.3,而加拿大到美国的边境效应为26.9。

边境效应引力模型也可以根据样本国数目分为:两国模型(two-country model)和多国模型(multi-country model)(Anderson and Wincoop,2003)。在两国模型中,由于样本国已经知晓,变量较为简单。多国模型中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增减变量。

(四)边境效应的应用

运用边境效应引力模型可以通过比较跨越边境的贸易流量或边境两边的价格差,来测量经济全球化水平。从研究对象方面,边境效应模型可以应用到四个主要方面:(1)两国之间的边境效应存在性问题及原因;(2)一国对多国的边境效应存在性及数值比较;(3)一个国家内各地区边界的效应问题;(4)同一贸易联盟内各国之间的边境效应问题,即市场分散性程度。

三、评述和展望

通过回顾边境效应引力模型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它是一个较新的国际贸易模型,它的存在主要是用来计算各经济贸易联盟之间、国家之间和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的贸易障碍,对于研究组成贸易联盟的益处、国家或区域贸易政策、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和增加人们福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目前的研究还不完善,尤其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通过阅读现有文献,笔者发现,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尚存在以下的问题:

1.理论基础匮乏。

引力模型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其缺乏理论基础而遭到一些批评和质疑。主要问题在于假设条件的存在和诸多因素的难于测量性。对于边境效应,目前虽然不同的学者根据研究的不同目的对模型进行了调整,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边境效应引力模型体系,因此会大大降低实证的分析效力。

2.计算方法众多。

模型中的变量计算方法良莠不齐。在模型的数据选择上,由于数据的相对不可获得性,有的学者采用横截面数据分析法,包括单一时点和跨时点平均数据,有的采用面板数据,造成不同的边境效应数值;对于模型中的距离变量,计算方法各不相同,有的对国内国际距离加以区分,有的区分绝对物理距离和相对经济距离;对于模型中的其它变量,有的考虑了人均收入、人均GDP,有的则忽略人口问题。

3.模型尚需进一步检验。

边境效应是在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得出的,多种变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到模型中,但是对于贸易模式的变化中哪些是边境效应产生的,哪些是其它因素产生的,并未知晓。如何在众多交互影响的因素变量中分离出边境效应,对研究国家的贸易政策和边境政策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模型的敏感性和鲁棒性鲁棒性即稳定性,表示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对数据的估计是否具有可靠性,一致性。(robustness)也需要进一步的检验,以使模型更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4.术语繁多。

由于国外的研究术语使用繁多,而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属空白,导致概念模糊、翻译困难。根据研究对象是否跨越国境,可以将“border effect”翻译成“边境效应”,也可译成“边界效应”;“home bias”可以译成“本国偏好”或“本地偏好”,是对一个国内的各地区之间的贸易(interregional trade, intra-national trade, trade in domestic subunits)同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trade in foreign units)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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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 Studies of the Gravity Model of Border Effects

U aixia1,2 GU aiying2

(1.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20013;

2.School of Antai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iao 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边境贸易;区位优势;地缘经济;产业发展

【作者】吴汉洪、苏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F7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63-010

一、引言

边境贸易是指在边境地区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服务、技术合作等一系列贸易行为活动。根据WTO的规定,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据边境线两边15公里以内的地域所从事的贸易活动。根据我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边境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居民(包括到边境地区经商人员)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这种贸易方式是边民之间比较传统的贸易习惯,方便边民互通有无,增进边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贸易金额一般比较少。第二种是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这种贸易方式经营比较规范,贸易规模和金额也比较大,一般用来衡量一国或一地区边境贸易的发展状况。第三种是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在我国,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可以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另外还有一种是边民联合互市贸易。国家政策对边民互市贸易金额上的限制和边境交易成本的日益提高,使单户或单个互市贸易成本较高,一些边民都经常几户或几个合伙进行贸易。

边境贸易是边境地区的一种特有的贸易形式,是国家、地区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能够对一国的整体经济发展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边境贸易地区一般都是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边民生活比较贫困。边境贸易将不同地区联系起来,参与区域分工,提高生产效率,拓宽了边境地区脱贫致富的道路,增加了边境地区人们的家庭收入和边境地区财政收入。边境贸易已经是边境地区居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边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极大地改变了边境地区落后的经济面貌,提高了边境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

二、边境贸易的理论基础

边境贸易属于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国际贸易理论适用于边境贸易之外,边境贸易理论还包括地缘经济理论等有关理论。

1 国际分工理论

国际分工理论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因而也是边境贸易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国际分工是指世界上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劳动分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先天的自然察赋和后天的生产发展积累的结果。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产生了差距,有的国家由于自然因素、人文科技等有利因素,生产力水平发展得比较高,有的国家由于某些限制性因素,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这样在世界上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就具备了劳动分工的基础,世界性的国际分工和交换由此产生。各国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同时决定着参与国际分工的地位。合理的国际分工能够使参与国际分工的各方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避免自己的比较劣势,使世界上稀缺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形成互利共赢的最佳利益分配格局。边境贸易是国际分工在边境地区的表现,在边境地区,由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水平存在差异,同时又具有互补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结构,国际分工可以使这些因素得到最合理的利用,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

2 区位(比较)优势理论

根据德国经济地理学者韦伯(A Weber)的观点,“区位优势”是指一个地区在地理上拥有的某些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生产力布局)起到促进作用、相对其它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因素,包括地理、自然、人口、社会、经济、技术等各种区位因素的比较优势。广西沿海、沿边、沿江,连接中国东中西部三大地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同时广西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快速的经济发展势头,这些区位优势为广西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了不可替代的基础和条件。

3 地缘经济学说

地缘经济学是以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取代过去以军事斗争和政治关系来协调国际关系,促进双方的贸易和经济交往,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实现经济跨国区域合作的理论。地缘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相邻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可以说是区域经济在国际范围中的延伸,是一种跨国的区域合作。这种合作以各国的地缘优势和经济社会联系为基础,进行商品往来,对资本、技术、资源进行合理流动配置,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标,按比较优势开展较为密切的产业和劳动地域分工,各国都可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广西和东盟国家边境相接,在结束了过去那种政治矛盾、军事对抗的不利局面后,双方转向了发展地缘经济关系,在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目标之后,合理进行资源、资本、劳动力和技术水平的经济联系和协作。广西可以在贸易和交换的基础之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边境贸易合作,加快广西边境贸易的发展。

4 沿边开放势差论

内陆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发展边境贸易的能量源,借用物理学势能的概念可以归结为一种势差,即沿边开放势差论。这一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经济结构差。邻国边境地区的经济结构是有差异的,所以其经济结构差产生了发展边境贸易的潜在势能。第二,商品价格差。相邻国家边境地区,受自然、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商品价格存在差异。第三,地理景观差。我国与毗邻国家,因自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而形成独具特色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形成了发展边境服务贸易的地理景观差。第四,习惯观念差。中国沿边对外开放比较早,周边国家改革开放起步较迟,这样开放较早的国家相对于开放较晚的周边国家必然要形成思想观念及经验的势差,给中国沿边地区的边境贸易发展带来好处。

5 需求偏好相似理论

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了重叠需求理论,从消费者偏好出发,探讨了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该理论认为两国的需求结构决定了两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密切程度。边境地区往往分布着相同的民族,他们和睦相处,拥有相近或共同的生活习惯和生活习俗,语言和文化上容易沟通,有相似或共同的消费偏好。依据消费偏好相似理论,边境地区的人民消费偏好具有相似,开展贸易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广西边境贸易现状及存在问题

1 广西边境贸易发展情况

广西西南部与越南东北部接壤,有8个边境县市与越南的广宁、谅山、高平3个边境省接壤,分别是东兴、防城、宁明、凭祥、龙州、大新、靖西、那坡,边境线长637千米。截至2010年,双边沿陆地边界有5个国家一类口岸、7个国家二类口岸和25个边民互市点,沿海还有4个边贸码头。广西与越南山水相连、语言相同、习俗相近,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十分便利的区位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二个阶段:

起步阶段(1988年-2002年)。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先后开办了若干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此后,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交易品种也由农副产品、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

快速增长阶段(2002年至今)。2002年11月,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一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也因此开始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阶段。随着中国一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①广西边境贸易发展规模

衡量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规模主要以贸易量来反映,因此我们搜集了1998-201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数据来对其规模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具体数据见下表:

对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从边境贸易总额来讲,1998-2002年间表现稳定,没有大的变化。2003年期间经历了一个小幅增长,接着2004年又表现出暂时的平缓发展,但是从2005开始一直到2010年,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非常迅猛,其数额从2005年的10.53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62.31亿美元,增长了4.92倍。边境贸易主要有3种方式: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境小额贸易是广西边境贸易的主要形式,对广西边境贸易的发展贡献最大。2010年广西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2.4亿美元。从表1中可以看出,广西边境小额贸易额占边境贸易总额除2001年以前是低于60%以外,其余各年比重都比较大,均在60%以上,甚至达到71%。具体变化趋势如下图:为了进一步分析广西边境贸易的增长变化情况,我们对广西边境贸易额增长率进行分析,如图:

从图中我可以看出:从增长趋势上来看,自1998年以来,贸易额增长率均为正值,说明广西边境贸易今年来发展势头良好。但是边境贸易具有较大的波动性,2004年的增长率仅有0.5%,与2003年低了31个百分点。特别是2005年以来,广西边境贸易额的增长率都在40%以上,最高增长率达到了45%。这样的高速增长率可以实现贸易额两年翻番的快速发展目标。

边民互市贸易虽然不是广西边境贸易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边民互市贸易经营主体一般是边民,关系到边民切身的经济和生活利益,所以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依然值得关注。从1998年以来,广西边民互市贸易基本呈现增长趋势,其中边民互市出口贸易额高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额。近年来,国家边贸政策进一步放宽,广西边民每人每天免税商品交易额由原来3000元提高到了8000元,部分边贸管理税费进一步减免,广西边民互市贸易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②广西边境贸易的结构

由于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特点,二者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呈现不同的特点。边民互市贸易主要是边民互通有无和赚取小额利润,所以其进出口商品主要是水果、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干果类的日常生活生产用品;边境小额贸易的经营主体是企业,规模比边民互市贸易大,经营目标是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所以其进出口商品还会涉及机电产品、矿产品等。为了进一步分析广西边境贸易的结构,我们收集了广西2010年边境贸易主要商品进出口数量及金额,具体数据如下表:

2010年广西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421.8亿人民币,比2009年增长了40.7%。其中进口总额153.51亿元人民币,出口总额268.32亿元人民币。广西在边境贸易中的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服装、布匹、家用电器、机电配件、机械设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绿豆、黄豆、蒜头、水果(苹果、柑橘、雪梨等)等农产品。其中工业制品在2010年的边境贸易出口中占比41%,农副土特产占比6%。

2010年广西边境贸易中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主要是纺织品,如服装、布匹等,服装和布匹总出口额超过53亿元,占工业制成品总出口额的89%;其次是家用电器,出口额超过5.1亿元,占工业制成品总出口额的9%;另外还有自行车、木制品及家具、啤酒、水泥等产品占工业制品出口额的不到10%。

广西在边境贸易中出口的农副产品结构比较简单,主要是蔬菜、干鲜果和粮食。2010年广西通过边境贸易共出口农副产品16.2亿元,其中干鲜果9.2亿元,占全部农副产品出口额的58%;出口蔬菜价值5.4亿元,占全部农副产品出口额的41%,另外还有1%作用的粮食。

广西在边境贸易中进口的商品主要进口商品有以下几类:一是各种矿产品,主要包括煤炭和铁矿以及钦矿、铬矿、钻矿;二是木薯淀粉及水果中的龙眼、火龙果、香蕉、西瓜等农产品;三是原木、木制品等原材料。

2010年广西边境贸进口商品中,农副特产68.26亿元,占总进口额的45%,工业品进口额61.52亿元,占总进口额的40%,原木、家具等其他产品1.6亿元,占比15%;进口工业产品价值人民币61.52亿元,其中煤炭21.4亿元,占总工业产品进口额的63%;矿产资源如锌矿、锰矿占8.1亿元,占总工业产品进口额的19%;橡胶5.84亿元,占总工业产品进口额的13%。

从广西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上看,进出口商品存在很强的互补性。进口商品主要是各种资源性产品,出口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即使是同一类产品,在进出口上也是互相补充,比如在水果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和出口涉及的水果品种是不同的。

2 广西边境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边境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目前也存在不少制约其快速发展的因素:

①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财政困难、项目资金短缺、投入不足,致使口岸基础设施落后,跟不上口岸经济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物流、人流的快速通关作业。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

②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边境贸易进行管理;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

③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04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

④广西的边境加工工业仍然比较薄弱,出口产品层次较低。在边境贸易中出口的工业品中,纺织品占比高达89%,新兴产业和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较少。经广西口岸出口的大多数纺织品多为浙江、湖南、广东等地客商从原产地直接出口的产品,出口产品的广西本地化程度低。单靠边境贸易的“过路钱”来推动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忽略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将对边境地区经济结构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广西边境贸易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1 边境贸易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发展

广西边境贸易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专业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边境贸易的兴旺和发展给国家和地方带来了很大实惠。它促进了民族边境地区经济繁荣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带动了边境地区商贸物流业、旅馆餐饮业、边境加工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边境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边民的就业问题。以下以广西边境城市凭祥市为例,说明边境贸易对于该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①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过去由于凭祥地处边远山区,经济落后,税源奇缺,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每年70%依赖一级财政补贴。边贸的兴旺彻底扭转了凭祥市财政短缺的局面。1990年全市财政收入仅为1747万元,2000年为9385万元,2010年财政收入50829万元,同比2009年财政收入的30168万元增长了68.5%,比2005年增加3.4亿元,翻1.67番,年均增长26%。每年的财政总收入有70%左右来自边贸,边境贸易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地方财力。

②优化了地方产业结构

凭祥市由于长期处于战备前沿,国民经济发展滞后,在边境贸易中断时期,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基本上维持在50:25:25左右。恢复边贸以后,特别是从1992年以来,在边境贸易的带动下,运输、旅游、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蓬勃发展。2010年产业结构为14:26:60。第三产业大幅度提高,随着边贸的发展,为边贸起辅助作用的旅游、饮食、运输、娱乐等第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可以说,凭祥市第三产业与边境贸易的发展是息息相关、荣辱与共的关系,没有边贸的发展,凭祥市这个长期被国家定为“政治特区”、“军事特区”的边陲小城,第三产业的发展确实难有今天的辉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解决了大批城乡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一方面使地方产业结构配置更趋合理,促进了地方经济均衡发展。

③增加了边境群众经济收入,帮助边境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2008年,凭祥市共有11675户个体私营业主,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边贸经营。全市五个镇的村民也大多数利用农闲参与边贸活动。通过参与边贸经营,增加了经济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全市每年平均有6000多人通过边贸脱贫解困,也加快了致富奔小康的步伐。现在的不少城镇居民拥有一幢住宅楼已不稀奇,一些人还购置了私人轿车。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430元,高于广西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240元)。

④促进了区内外经济发展

凭祥市发展边境贸易多年来,不仅使当地城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牵动了广西乃至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2010年,凭祥市边境贸易成交额突破240亿元。不仅如此,边贸以市场规律为杠杆,自发调节我国与越南及东南亚两大市场的供求关系。当国内部分产品需求趋于饱和,库存增大,急于寻找销路时,边贸为这些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国外市场,使不少企业创造效益,盘活资金,走出困境。越南及东南亚市场对我国苹果、雪梨、柑、橙、三华李等鲜果的巨大需求,既增加了国家税收,又为我国大力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可靠的消费市场。

⑤加强了跨国区域经济合作

越南加入东盟后,拥有五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超过4500亿美元的大东盟市场就在我们眼前。边贸成为一个桥梁和纽带,通过边贸,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东盟各国的沟通与合作,直接促进了凭祥与越南的经贸发展。

2 边境贸易对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边境贸易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对产业分工、生产要素集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影响。

①边境贸易促进产业国际分工,提升边境地区产业发展

边境贸易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分工理论,随着经济全球化过程的推进,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是一种国际趋势。而边境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也正是体现了这种在边境地区的国际分工。根据国际分工理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产业在资金、技术、自然禀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各国发展国内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进口具有相对劣势的产品,可以在贸易中共同获利。

广西经过多年发展,在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方面与越南相比都有比较优势。而越南的土特产品、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与广西相比具有比较优势,在目前的边境贸易产品结构中,广西出口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机电产品等工业制品,进口的主要产品是煤炭、锰、锌矿等工业原材料和木材、土特产、水果等农产品。越南和广西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两者在边境贸易中都可以获得利益。广西发展边境贸易不仅大大地促进了贸易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餐饮、住宿、娱乐、旅游等服务业的发展。2010年第三产业在广西凭祥GDP中的比重高达59%。广西的发展边境贸易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以边境贸易带动了工业的发展,使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如表3所示,广西凭祥市的第二产业在GDP的比率逐年上升,由2000年的9.6%上升到了2010年的26.7%。

②边境贸易带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边境贸易提高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经济建设的能力,为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日益扩大的边境贸易规模,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南疆国门第一路”南友高速公路、322国道、沿边公路、湘桂铁路及其纵贯莫斯科-北京-凭祥-河内的国际联运,以及平而河水路,构筑了凭祥市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对凭祥发展壮大对外贸易和产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极大地提高了凭祥乃至广西的物流水平。随着对外贸易的做大做强,凭祥物流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凭祥物流园是广西目前最大的物流园,一期已于2006年12月投入使用。二、三期项目规划建设用地2700亩,总投资25.3亿元,建成后将计划实现每年1000万吨的货物吞吐能力和300亿元的展示交易额。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凭祥物流园的建成、运营,带动物流业快速发展,将极大地提高了凭祥对外开放的水平。

③边境贸易促进边境地区产业集聚和生产要素流动

边境贸易不但对产业分工有很大影响,同时对产业布局也有巨大的影响。边境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也促进了加工工业在边境地区的集聚发展。我国从越南进口大量的能源、矿产、原木等工业原材料,为边境地区发展加工工业,促进地方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贸易大规模发展的带动下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结论和建议

1 结论

边境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是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流动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边境贸易对边境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边境贸易通过影响产业分工的形式,对产业发展形成基础性的影响。根据产业分工理论,在无外界干预的情况下,最终的产业布局是不同地区各自按照自己的比较优势来组织产业发展。二是边境贸易的发展会促进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从而有力地推动其它产业发展和集聚,从而体现出边境贸易的“乘数”效应。三是边境贸易的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各大生产要素的集聚。随着边境贸易的开展,大批能源和工业原材料从边境口岸进入边境地区,有效地改变了地区资源禀赋。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可以改变地区产业发展方向,以边境贸易促进产业发展。边境地区联系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和市场中的生产要素,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和生产要素,发展加工一出口工业和进口能源、原材料加工一内销两种工业模式,发挥优越的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集聚,形成规模经济。

2 建议

如何更好地发展边境贸易,在做大边境贸易的同时,以边境贸易带动产业发展,我们提供以下建议:

①加快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边贸物流设施系统。一是要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和完善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加强环绕边境口岸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方面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要加强边境口岸城市的规划、市场、交通通讯等建设。着力提高边境口岸城市信息、仓储、运输等方面的能力。三是要强化边境地区交通、通信、金融、检疫、旅游、卫生等基础设施。保证水、气供应正常,保证电话和信息的畅通。

②规范边贸口岸管理,加强边贸便利化设施。硬件,软件,两手都要抓。作为软件的口岸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层次直接影响着广西边界区的投资环境和边境贸易出口。因此要规范边贸口岸管理,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规范边贸双边市场秩序;不断强化政府服务意识,提高办事和通关效率,使边境口岸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迈进。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简化边民出入境签证、验证手续,提高通关的速度。

③完善税收政策,优化边境贸易管理。一是完善边境贸易税收政策。广西边贸企业通过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商品,除国家规定的全额纳税商品外,继续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长期执行边贸进口商品减半征收关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完善边贸出口退税政策。人民币是广西、越南边境贸易结算的主要货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将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互动,将边境贸易为地方财政增收,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良性发展。

④积极促进广西边境贸易加工工业的发展。根据越南市场需求情况,扩大广西边境地区出口基地。特别是要建设好对越南出口蔬菜、鞋帽、粮食、服装等轻工产品的出口生产基地,增强边境贸易的产业基础。广西应充分利用越南丰富的自然资源,进口东南亚原材料和初级产品、构建边境加工工业跨国产业链,大力发展特色边境加工业,如红木家具、食糖、橡胶、家电等。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中越邦邦交正常化以来,边境贸易日益红火,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亚洲经济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越边境贸易的地位不容忽视。针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现状,在客观的多元化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越贸易走向繁荣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井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前景作了概括性描述。 

 

 

1 基于比较优势论的分析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 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 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 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 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 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 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中越邦邦交正常化以来,边境贸易日益红火,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亚洲经济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越边境贸易的地位不容忽视。针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现状,在客观的多元化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越贸易走向繁荣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井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前景作了概括性描述。

1 基于比较优势论的分析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 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 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 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 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 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 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边境贸易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中越邦邦交正常化以来,边境贸易日益红火,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亚洲经济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越边境贸易的地位不容忽视。针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现状,在客观的多元化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越贸易走向繁荣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井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前景作了概括性描述。

1 基于比较优势论的分析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WWw.133229.CoM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 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 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 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 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 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 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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