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

物流法律论文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物流业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开端,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流法律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成为现代物流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现代物流需要国家制定、实施、完善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环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物流业现状,尤其是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1]由此可见,现代物流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从而达到运输合理化、存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及信息管理网络化,由此实现海、陆、空、内水及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佳组合与集成。总的来说,物流是一个涉及运输、保管、信息服务等庞大的工程,因而也面临非常大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我国物流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因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物流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物流业内市场不规范,诚信缺失,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诚信缺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所凸显的一个严重问题。诚信缺失、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竞争不规范、不公平,加之相关法律不系统、不完善,使得很多物流企业合作不和谐、继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非法经营,导致物流业整体效益不佳。严重的扰乱了物流业的市场秩序,也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市场的诚信危机。

2.物流行业没有形成专业化程度高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物流成本高,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环节没有理顺,使得物流布局不合理。表现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组织形式,是阻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全国98%的仓库、90%的铁路专用线、70%的汽车分散在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五大系统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公路货运空驶率多年来保持在50%左右;铁路运力不足;水运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物流过程中的物资消耗十分惊人,据有关资料统计,物流造成的财产损失仅蔬菜一项全国一年损失价值达1354亿元;钢材锈蚀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2]。

我国物流系统装备落后。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及特种运输车辆、现代化立体自动化仓储设施(如具有冷藏、保鲜、气调功能的仓库)比例极低(70%是普通平房仓库,70%以上是普通车辆),且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海运与铁路集装箱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铁联运规模的扩展,对我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拓展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

3.人才短缺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国外物流企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事现代物流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物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国外形成了比较合理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系统。而我国的物流市场,并不缺乏懂得运输、仓储等专业素质的物流人才,但十分缺乏通晓现代物流各环节运作和物流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物流市场发展的障碍。

4.现阶段物流法律环境现状

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物流有关的职能又分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利益制定规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规分散。因为缺乏统一、协调的行业法律体系,难以对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形成很好的保护。表现为:

(1)物流业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物流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的有关文件中(如: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外经贸部2002年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国家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因缺乏物流行业统一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无序竞争。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法律效力不强。

(3)物流法律法规分散欠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海关、外贸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4]。

二、构建我国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

物流企业在建立、发展中,涉及的法律环境庞大、复杂。所以物流企业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强大的法律体系支撑。

1.整合现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涉及到物流业的各个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以及“各自为政”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充斥着整个物流市场。为解决现存的法规相互冲突的问题,首先要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其次汇编、修订、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适当补充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再次要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这无形中为减少现代物流中的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屏障”,从而有利于物流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竞争。

2.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通过立法改革我国的物流运输法律环境。如日本的《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美国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等,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销售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保证道路畅通,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国大物流系统,推动运输业向“自由市场的体系”的迈进[5]。为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现代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尤其要分析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汲取可借鉴的内容,为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3.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应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整合现有的运输管理部门,清除地区和行业壁垒,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经济的连续运输管理系统。营造现代物流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创造并维护优良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各类物流企业在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平等地进入市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

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4.加强物流行业自律,推动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和行业自律作用,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如协会可以了解物流市场和物流企业的真实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并实施物流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体系等)。这样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又可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构建优质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物流”。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物流行业自律和物流企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交易的相关政策,依法处罚诚信缺失的经营交易行为。

三、总结

现代物流业的兴盛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和与之匹配的完善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通过制定一套有利于我国现代物流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使物流企业在法律环境下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中国相对混乱无序的物流市场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为物流业的腾飞创造一个广阔的舞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第三条第二款.

[2]赵静.试析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66-71.

[3]柳彦君,李文生.试析我国绿色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物流科技,2007,30(7):121--123.

[4]李善友.我国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EB/OL]./html/Shang

ChangXianDai,2007-8-6.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建立完善

Abstract:logisticslegalsystemisanimportantpartin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system.TheestablishmentandimprovementofChina''''slegalsystemistheimportantsafeguardsonthelogisticsindustrysustainedandhealthy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logisticslegalsystemestablishmentimprovement

一、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物流标准化是流通现代化的基础。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物流规范标准的缺失,已成为物流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加快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3.物流法律法规的部门特征明显、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系统性缺乏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地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甚至相互冲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的问题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门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价值,更无系统效应可言。从而严重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4.缺乏开放性和适应性、前瞻性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物流企业因此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相当数量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国家对物流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与国际、国内市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例如,虽然我国已参加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制定并实施数量众多的国内法律、法规,但现有的许多涉及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与WTO基本原则、GATS规定不相符合,应考虑作出修改。如税收方面给予外商投资的航空运输业的基础设施特殊优惠,就有悖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

1.开展系统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鉴于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开展系统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废除已有的无规范价值的法律法规,调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商务部自组建以来,在流通领域法律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点审查了1993年以来的内贸法律文件495件,分两批废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对于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应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2.在“破”的基础上,科学地、系统地加强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商务部了《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鉴于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重复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

(2)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为改变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立法滞后,不成体系和较多领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乱、无法可依的状况,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场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维护物流行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流通各单行法的系统性,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市场流通基本法是各单行法律、法规的母法,在制定时,应注意与已经出台的流通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很好的衔接。对于市场流通母法与子法,重点应考察子法与母法是否抵触。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据,当子法与母法发生条文上的抵触时,应遵守母法,而母法与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作为母法,《市场流通基本法》应是国家对流通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而进行的规定,以统帅、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流通法律法规。《市场流通基本法》的制定,应凸显其在整体流通法律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而不应成为原有单行流通立法的汇集和归纳,也不应是对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遗补缺地加工和整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等。物流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是最经济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各种业态的经营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等程序作出规定。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行为包括连锁、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时、佣金、商事促销、分期付款销售等;虽然大多数的物流行为是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调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综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秩序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等。健康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业、市场流通促进等。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以指标体系、四个直接监测系统、三个间接监测系统、一个商品数据库、六大分析品牌、七种调控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运行监控调控体系框架,充分体现了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指导思想。今后需要进一步花大力气,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酒类和成品油等特殊产品的管理、屠宰与餐饮等特殊行业的管理以及市场流通促进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则由市场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规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国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国商业信用体系,应兼收并蓄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形成一套更准确更高效的中国模式。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作为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用法律来保障信息公开。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我国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国家信用制度的市场化。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所以我们应当用法律来保障建立一批市场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三是建立用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生活在社会上。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所以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参考文献:

[1]李松庆.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路.中国交通技术论坛.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职;物流法规;案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424.1

物流法规是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熟悉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与学生日后的工作是息息相关的,所以,物流法律法规是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但是在讲授物流法规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教学内容杂乱,不成体系;一是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对法律学习有畏难情绪。为此,本文提出了专题案例教学方法,首先分析了物流法规教学过程中突出的两个问题,其次分析了传统教学法的主要缺陷,最后详述了专题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规教学中的实际应用。

1 物流法规教学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物流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非常突出。第一,物流包括运输、储存、搬运、分拣、包装、加工等多个环节。由于并没有统一的部门法来规范,因此,每一个环节都由不同的部门法律法规来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涉及。但是法律的学习是有阶梯性的,比如,没有学过民法的人去学习经济法、商法就会很吃力,因为在没有民法基础的情况下,有些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不容易理解。所以,物流法规教学就面临着教学内容多而杂乱,体系不清晰的问题。第二,高职院校的学生是高考战场上侥幸存活下来的最后一批士兵,跟本科生相比,他们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都有些不足。对他们而言,学习那些艰深的法学理论,翻看那些晦涩的法律条文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此,如何打消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畏难情绪,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探究知识的能力,从而使高职学生能够很好的掌握物流行业中所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就成为高职院校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所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2 传统教学法的主要缺陷

传统的教学法,以教师为本位,着重知识的灌输,将教学过程看作是知识的传输,没有充分强调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培养锻炼自己探索、组织、表述等综合能力的重要性。学生缺乏主动性的学习,如此所得的知识,不但有其局限性,且学生不能学以致用。这样只能培养出理论不深、实践不精的教条型人才,很难适应经济的发展。传统教学法在高职教育中主要表现出以下弊端。

(1)教学观念的偏差和局限。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中心,忽视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学习无积极性。把人的培养仅仅局限在知识的传授上,重理论、轻实践,不能全面启发学生的思维。

(2)教学环节上的缺陷。首先,传统教学法重学轻用,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对于哪些知识用处大,哪些知识用处小,在什么条件下怎样用以及知识之间如何配合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等没有足够的重视。过分地依赖教学大纲和计划,不能适应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和灵活性。其次,传统教学法重结果轻过程,只重视学生掌握知识的本身,不重视学生掌握获取知识的方法。教学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社会与人的发展的实际要求,排斥学生的思考和个性,只需听讲和记忆便可以掌握知识。

因此,探索一种适合高职物流法规教学的方法,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就成为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3 专题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物流法规课程中的实际应用

为了解决上述在物流法规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专题案例教学方法。这一方法的特点就是打破部门法的整体性,将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法律知识,在不背离法学内在逻辑性的前提下,整合成若干专题,然后采用案例教学法向学生讲授这些法律知识。为了详细介绍专题案例教学法,本文从整合专题和案例教学两方面进行论述。

(1)整合专题。根据法学体系的连续性和物流行业的专业性,将物流法规分成以下八个专题。

专题一,民法基础。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尤其是一些基本概念,是学习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因为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从未接触过民法学知识,所以在第一个专题先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是必须的。针对高职学生和本门课程的特点,不可能向学生讲授过深、过宽的民法理论。所以,有必要对民法知识进行筛选。为此,本专题分成两个部分,民法基础和合同法总论。专题二,货物包装法律法规。本专题主要讲解普通货物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法律要求,货物包装破损的责任分担和索赔技巧,以及如何运用保价运输化解风险。

专题三,货物装卸法律法规。本专题主要介绍货物装卸的交接,验货期限与装卸员工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专题四,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本专题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陆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法规、航空运输法规和多式联运与集装箱业务法规。

专题五,货物储存法律法规。本专题分别讲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法律责任,存货人欺诈行为的防范技巧,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法律责任。

专题六,物流加工法律法规。本专题主要介绍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法定义务,合同标的物转移与风险承担两部分内容。

专题七,货物配送法律法规。本专题主要讲解物流配货的赔偿法律责任和配送货损的免责条款设计。

专题八,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本专题主要是有关程序法的介绍。重点讲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败诉是非常可惜的。所以,本专题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则。

以上八个专题,除了专题一(民法基础)、专题八(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外,其余六个专题是按照物流行业的业务流程来设计,涵盖了物流企业经营活动中每一环节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通过上述八个专题的学习,可以很好的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规避法律风险,制定相应的对策。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为教学媒介,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启发式教学方法。19世纪80年代,哈佛大学商学院开始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案例教学法传出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东南亚国家都引进了案例教学法。

在物流法规这门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适用的。首先,法律的学习本身就是比较枯燥乏味的,主要表现在法律有自己的一整套专业术语,不了解这些词语的意思看法律条文就如同看天书一般,而且法律规定也比较多,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通过实际案例的讲解,会使学生更容易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其次,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会与法律打交道。学习的最终目的是能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过程对真实案例的讨论,能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简单的在课堂上讲述几个案例,让学生讨论,而是需要精心的设计。整个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准备。

①准备案例。结合要讲授的知识,选择合适的案例。在上课之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先行思考。

②计划课堂时间分配。制定好课堂时间分配计划,规定每一个环节的时间以及讨论问题的顺序。

③拟定提问名单。确保班上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出现冷场的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名优秀的学生来打破僵局。

(2)引导教学过程。

①转换师生角色。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扮演主持人的角色。首要任务是向学生明确教学内容以及把握教学进行的程序,维持课堂秩序。在课堂上的主要发言人由学生来扮演。

②积极组织教学。首先使学生快速进入讨论的正题。其次把握教学节奏,对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最后善于做好阶段性小结和最后总结。

案例教学法的主旨就是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让学生通过自己努力来收集分析信息、分析查找问题、拟订备选方案和做出最后决定。该方法的目的是使学生不再处于被动地位,而处于积极的、独立的地位;教师不仅给学生灌输知识,还要使学生的手和心都动起来,让学生独立自主地完成学习任务。

4 结语

本文从物流法规教学实际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了物流法规教学过程中面临的教学内容杂乱、不成体系和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对法律学习有畏难情绪这两个突出问题。然后评价了传统教学法在高职教育中存在的弊端。最后详细论述了专题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实际运用。运用专题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让学生较为清楚的掌握以后工作中最常用到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让学生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培养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包庆华.物流企业法律风险与管理对策[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

[2]王萍,赵霞.经济法案例精选精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谭玲,范湘凌.范例教学理论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专业代码与名称 星期六(2016年04月16日) 星期日(2016年04月17日)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09:00-11:30 14:30-17:00 09:00-11:30 14:30-17:00 020105 金融 [专科] 00073 银行信贷管理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75 证券投资与管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60 财政学   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00074 中央银行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07 保险 [专科] 00079 保险学原理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80 财产保险学 00081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109 国际贸易 [专科] 00088 基础英语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91 国际商法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76 国际金融 00094 外贸函电 00093 国际技术贸易   00089 国际贸易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118 餐饮管理 [专科] 00984 酒水知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978 烹饪工艺学(二)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980 烹饪原料学(二)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3 会计 [专科]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0156 成本会计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66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67 劳动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71 社会保障概论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专科] 00168 房地产经济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71 房地产投资分析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76 物业管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4 建筑工程概论 00169 房地产法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5 房地产开发       04729 大学语文 020207 市场营销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80 企业定价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81 广告学(一)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11 饭店管理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93 饭店管理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194 旅游法规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01 饭店餐饮管理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215 电子商务 [专科]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889 经济学(二)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894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3 市场信息学 00898 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00900 网页设计与制作 00902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28 物流管理 [专科]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05361 物流数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362 物流英语     020265 采购与供应管理 [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361 物流数学 05362 物流英语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020313 销售管理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103 监所管理 [专科] 00242 民法学 00245 刑法学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5677 法理学 05679 宪法学      点击查看全部内容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物流法;系统论;融贯论;整全法;国际运输;鹿特丹规则

一、物流国际化与物流法建构的难点

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从战略的高度来考虑物流的时代”,就物流的区域化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而言,21世纪必将是物流服务全球化的时代。

所谓国际物流,就是组织货物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国际物流的实质是按国际分工协作的原则,依照国际惯例,利用国际化的物流网络、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实现货物在国际间的流动与交换,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资源优化配置。

国际物流业务必须以法律为保障,通过法律来调整国际物流关系和规范国际物流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物流法律与物流经济并没有同步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和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国际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之中。WwW.133229.coM

在物流法律的研究中,我国某些法学家提出物流需要立法的建议是有积极意义的[1],但是,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困难不在于纵向的物流法律的缺失,而在于横向的物流法律的整合。针对物流市场准入及监管法律的缺失,解决的途径是对空白地带立法,这是在白纸上可以画最美图案的道理。目前物流法律制度最大的困难出现在横向的立法上,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民事法律规范,即所谓的物流行为法上。

物流行为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环节,规范这些环节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我国已经构建了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日益完善的民法体系。如果要对物流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除了统一性较差的运输环节法律的内容之外,对采购、仓储、加工、包装、装卸、搬运等环节的规定,基本只能在现行的民事法律框架内对原有的相关法条进行重述,那样的立法是没有实质的意义的。所以有人建议横向的物流法不需要专门立法,而适用物流行为各环节已有的法律。但是现有的物流各环节相关的内容,并不能满足物流环节的法律适用,比如《合同法》并没有相对于物流合同的特别规定;就物流中的运输法部分而言,各种运输方式(海运、航空、铁路运输)的法律差别很大,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别很大,目前单是运输法内部的统一都是很困难的事情。一个规则模糊,可预见性差的物流法律体系,如何去满足物流经济的发展要求呢?

可见,现成的物流行为各环节的法律如果不经过有效的整合而应用于物流法律,那只是一些不成体系的法律碎片而已。如果不对这些法律碎片进行整合,而是进行简单的拼接,难免会出现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困难以及体系内的不衔接甚至冲突的异象。

二、系统论思想对国际物流法的启示

构建国际物流法体系以及整合法律体系内部各环节法律,首先需要确定物流法律的理念,或者说探寻物流法的基本精神。这需要从物流的概念及物流系统的基本特性作出分析。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客户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目前,各种物流理论研究都一致认为:物流学科不仅仅是将传统的运输、仓储等部门的简单加法,而是要让物流中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融入整个理论体系中[2],这个理论体系就是系统论。物流不仅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科学的理念。如果将物流作为一种活动,本身实际上早已存在,如运输、仓储等任何物品的流动过程,但现代物流却不是简单的活动,而是能使这些单独的物流活动有机协调,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管理目标。国际物流尤其强调系统化,强调每一个具体的物流活动都是整个物流系统中的一部分,需要与其他环节的协调和优化组合,从而使系统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因此,在构建国际物流法律时,系统论的思想应当是物流法律所具备的根本理念。

任何法律均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成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国际物流的范畴决定了国际物流法的含义和基本范筹。国际物流法是为调整国际物流活动产生的,它是与国际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物流法是以国际物流活动为基础的,国际物流法的精神应该体现国际物流活动的本质。物流活动根本的特征是系统性,用系统观点来研究物流活动是现代物流学的核心思想[3]。因此,构建国际物流法需借鉴系统论的思想运用系统分析法,注重系统整体的协调以及内部各级子系统的相互关系,注重物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以及物流各环节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三、系统论的法律表达——融贯论与整全法

如何使用法律术语将物流学的系统论思想转化为物流法的基本理念,学界鲜有涉及,本文借鉴法哲学的方法论,略作探讨。

在当代哲学中融贯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英语世界极为重要的哲学家如奎因的知识论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都可以见到融贯在他们的理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4]。在法律领域主要有两种融贯理论,一是关于法律体系的融贯,另一种是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中的融贯。 在当代法理学中也有许多学者探讨融贯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而一般认为德沃金在《法律的帝国》中所提出的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是法学融贯论的重要代表。

德沃金的融贯论可作多维层次上的理解:在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整全法,在司法语境中的整全法。在论述法的整全性时,德沃金一贯地认为整全性是法的原则,可以分为立法的整全性原则和审判的整全性原则。它们要求立法和司法在原则上保持整个法律的融贯性(coherence),尤其是法官必须把他们所控制的法律视为一个整体。“整全性要求,只要有可能,社群的公共标准必须被做成或看成,表达处于正确关系之正义与公平的单一融贯体系”[5]。

德沃金理论的证成目标是法律体系的融贯,所谓法律体系的融贯所关注的是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达到融贯。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体系的融贯是德沃金融贯性方法论所要达致的目标,并不是德沃金建构性解释理论的逻辑前提。尽管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对德沃金融贯理论存在批判和争鸣,尤其是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存在瑕疵,但他的理论对于把物流系统论转换成物流法律的理念是有借鉴意义的。从本体上,物流法律作为包括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整全法体系,国际物流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达成协调一致;在方法论上,通过对国际物流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证,以融贯作为法律论证的标准来证成。正因为国际物流法律规范性的融贯与物流社会实践的相关性,制定国际物流法被解读为表达了制定它们的立法机构中最优势的一个融贯信念体系[6]。融贯性应当作为国际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体系的特性。

以融贯性作为物流法律的精神来审视本文前面提到的运输法的统一难题,不难发现运输法领域所缺乏的正是一种整全法的基本理论支持。当代人们对于运输法的不同质性所造成的不统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试图寻求共同的原理基础,实现法条之间的相互兼容。国际物流运输方式有远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由这些运输手段组合而成的国际复合运输方式,与各种运输方式相对应的国际法律有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公约、国际铁路运输法律公约、航空运输法律公约及多式联运公约,上述公约存在着明显的不统一。谁也不能否认,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切实存在共同点[7],而运输法各部门法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与其说是缺乏运用民法技术对运输法则作出最大化的概括、抽象,在繁杂的细节中找到关联的法律结构进而塑造运输法的基本原理,不如说是缺乏融贯信念和整全法精神。

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j. basedow教授指出的:“如果以为这是运输实践需要的法律,就容忍运输法的这种零碎、分散,这是对现实存在的混乱状态的屈服、投降。所以这种姿态是不能让人接受的,法学研究的任务是要克服这种离心、混乱的状态。只要持续地寻求一般价值才能使法律保持起到社会调整工具的功能。”[8]

运输法的不统一并非仅限于国际公约的层面,国内立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我国《海商法》是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评价的国内立法, 尽管它具有适度超前性和先进性,但作为一个特别法它显著的特殊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专家提出《海商法》与一般法不协调,海商法修改时应遵循法制统一原则[9]。这亦反应了任何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王国,而具有整全法的要求。可以这样说,今后物流相关领域的立法指导思想,应当具有整全法的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运输法不能局限于运输领域,而应当考虑到与相关法律的融贯性;物流其他环节的立法也应当考虑到与各环节法律的相互融贯,融贯性是国际物流法的重要品质。

四、国际物流法融贯的技术基础——物流与交通运输的内在关联性

构建一个整全的国际物流法体系,在体系的框架里面各个流程的现行法之间需要形成有机的联系,这种联系需要以其中一个重要流程的法律作为主导,把各个流程的法律统帅成为一个整体。有人认为制订国际物流法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分析国际物流的主要环节,提取一个已经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并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的环节,以此环节为中心,在该成形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0]。

寻找符合上述条件的国际物流主要环节,可从物流与交通运输内在的关联进行分析。

物流的狭义概念,是指物品的流动,流动指位置的移动而非商品货币的流通。西方国家对物流的定义都是从物流管理的角度进行定义[11]。“物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于物资实体空间位移活动需要采用一种新的管理方式、运作模式加以指导之时出现的一种概念。物流概念是个舶来品,最初来自于physical distribution,指商品实物的配送,是商业学科市场营销里的范畴。以后又出现了logistics(后勤),再后来又有了supply chain logistics,即供应链物流。从物流的概念可见,物流的英文logistics不是商业学科中的营销,也不是经济学科中的流通,而主要是交通运输学科中的运输[12]。而美国的物流用语,由实物配送改为运输,是对物流本质的科学选择。

可见物流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莫过于使物品产生物理上的位移,其他环节均是围绕该位移而发挥作用的,即物流系统中,起着核心主导功能的环节是交通运输环节,国际物流活动中国际运输更是运输环节中的重要环节。国际物流法律建构的核心任务也在国际运输法律的统一部分。

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通常以“交通运输” 这个概念被使用,是因为交通和运输所具有的很高的内在相关联系。一般而言,交通被认为是各类运输和邮电通信的总称,是人、物和信息的传播递送。而运输是将物品和人员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及完成此类运送的过程,或可简单解释为人和物的输送。交通运输在各个层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较为注重其中“运输”的内涵。

可见,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运输的内涵已经自觉地蕴含了物流的内核,而物流中的运送环节更侧重于私法范畴的委托他人经由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独自或组合完成运输。国际物流与本文所研究的私法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在技术上有很大程度的关联,因此,以国际货运运输法为中心,统帅国际物流法律制度的可行性非常大。

专家也认为,建构国际物流法的关键一步,是实现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以何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来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需要运用历史与比较分析法作出考量。以海上货物运输法为基础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可操作性更强,各方异议也更少。

具体原因可作如下分析。其一,海上运输成为最早遇到国际统一化问题并着手通过国际立法解决的运输方式,国际岸上运输的很多制度即源于国际海上运输,因此二者本身有很多共通性,具有某一种运输制度扩张适用的制度基础。其二,海上运输在国际多式联运甚至国际物流中的重要地位,海运是国际多式联运中不可或缺的运输方式。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中,海运相比其他运输方式,虽然耗时最长但价格也最便宜。这一地位也决定了统一运输法的制定离不开海上货运运输法的应用。其三,各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中,航空运输与别种运输方式相差较大,在多式联运中适用也较少,以其为基础的统一缺乏适用基础;调整国际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的国际公约起步晚且数量少,没有引起过多的关注,所以也不适宜成为运输法统一的中心。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则有着上述公约没有的优点,海上货物运输法天然具有趋同性的特点,即各国具有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欲望,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最大化的统一。面对差异巨大的国情和不同利益的较量,《海牙规则》、《海牙维士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海运公约仍分别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生效,其背后的力量不容小觑,这也是其他运输公约不能与之相较的。更何况当前旨在统一前三大海运公约的《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已为国际门到门运输的法律统一展现全新的视野。分析以上条件可以认为,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物流的中心环节,在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能成为国际物流法制订的基础的。

从上述分析同时可以发现,建立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法为中心的国际物流法律模式中,海商法为这个法律系统之龙头是毋容置疑的。海商法将在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由于:海商法所体现的国际性、包容性、平和性、自由性、效率性、机动灵活性,也许正代表了人类将来全部运输法律的发展方向[13]。

五、《鹿特丹规则》对国际运输法向国际物流法嬗变的实证法意义

《鹿特丹规则》又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2008)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进程可以追溯到1996年,其中凝结着国际社会近13年的立法心血,也记载了运输关系方(即航运方与贸易方)利益的较量和平衡。最终出台的公约文本,大家注意到,《鹿特丹规则》已经不纯粹是一部海运公约,其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包含海运的“门到门”运输,《鹿特丹规则》体系庞大,内容覆盖面广,在内容上也已经大大突破了现有海运公约的范围。从立法实践上讲,已经把本文前面分析的理论——以统一的运输法为中心构建物流法律体系变成了实践,也就是说《鹿特丹规则》已经开始了由国际运输法向国际物流法的嬗变。这种嬗变,有三大标志性的成果。

第一,统一责任制度基础。海上运输法走出它的独立王国,这是各种运输方式法律统一的前提。《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中有两个最显著的变化:一是航海过失(包括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取消。与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取消相对应,承运人谨慎处理适航义务的时间不仅限于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而贯穿整个航次,这两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二是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提高。责任限额很高,绝大多数情况下,货物灭失货损坏的金额达不到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这就使得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趋于一致,在此基础上建构统一的物流法才有基础。

第二,扩大了公约管辖的主体。《鹿特丹规则》增加了履约方,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地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履约方包括履约方的受雇人、人及分合同人,但以其同样履行或承诺履行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义务为限。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鹿特丹规则中履约方的含义相当广泛,从海运延伸到陆运,几乎涵盖了承运人之外参与到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人,不仅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人,而且包括中间承包人;不仅包括参与海上货物运输部分的人,而且包括参与陆上运输部分的人;不仅包括参与运输的当事方本人,而且包括其受雇人、人及分合同人。可见,国际物流相关的经营主体,绝大部分被囊括进这一个国际公约里,进一步保障了运输的法律制度与物流法律制度衔接的可行性。因为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定性该法律关系的要件之一。在一个完整的国际物流活动中,主体多而复杂,法律制度设计一个统一而明确的主体框架,将国际物流的参与人都纳入到统一的责任义务框架下,对以后的国际物流立法意义重大。

第三,为物流单证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传统的国际海运公约和国际海运实践中提单占据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国际物流业务与传统的海运业务相关性很强,但是在业务性质、服务功能等诸多方面上却有明显的区别,传统的海运提单难以适应新的包含海运在内的物流业务的发展。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国际物流业务的单证标准,而物流业务中因为缺乏有效的物流单证而存在风险[14]。目前亟需一套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机制统一世界范围内对除提单之外的物流业务单证,以达到国际物流单证的统一及操作程序的规范化。《鹿特丹规则》以“运输单证”取代之前运输公约的“提单”,弱化了传统提单的地位[15],并专门规定了电子记录的内容,正是满足为发展新型运输相关业务单证留下空间的这种需求。

尽管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对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抱着一种谨慎的态度,从立法价值取向看,大家关注的不仅仅是本国航运与贸易的利益,而是一种整体利益或根本利益[16]。这种所谓整体利益或者根本利益中,蕴含着物流法律的整体性价值体系。

六、结 语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物流的中心环节,在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能制定国际物流法的。而且从目前情形来看,《鹿特丹规则》已经设立了履约方制度,将辅助承运人运输的人员包含进去,那么将物流中的储存、装卸等主体全部统一调整也不是不可能。因此笔者建议,随着《鹿特丹规则》的推行,我国在修改《海商法》之时或之后,需要有立足于构建国际物流法的考虑,建立一个以国际货物运输为中心,同时将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部分全部予以包括的国际物流法律。这是被我国相关行业在考虑新的运输法公约带来影响及应对措施时会忽略的问题,也是需要从更高的战略高度认识的问题。国际运输法律已经开始融入了国际物流大系统,国际物流法的价值体系和制度设计将面临一个新的开始。

[参考文献]

[1] 张长青.构建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n].法制日报,2009-05-13 (12).

[2] 徐寿波.大物流论[j].中国流通经济,2005,19(5):4-7.

[3] 何明珂.物流系统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143-288.

[4] 李忠谦.法学融贯论之研究——以德沃金的整全法为中心[db/ol].[2010-08-08]台湾机构典藏,http://140.112.114.62/handle/246246/52443.

[5] 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冠宜,译.台北:时英出版社,2002:225-227.

[6] 王 彬.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评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观[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5):84-92.

[7] 郑志华.运输法的统一与物流业的振兴[j].海事司法论坛,2009(3):6-9.

[8] vgl.j.basedow der.transportvertrag[m].tübingen:mohr siebeck, 1988:3.

[9] 胡正良.《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和要点之研究[eb/ol].中国仲裁律师网,[2010-11-09]http:∥www.arbitrationlawyer.cn/showarticle11.asp?articleid=1736.

[10] 陈 琳.论国际运输法统一下的海商法“上岸”——以《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为起点[m].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6(5):534-540.

[11] 何明珂.物流系统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124-125.

[12] 蔡南珊.关于物流概念本质的再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04(7):21-23.

[13] 郭 瑜.海商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5-99.

[14] “乌市物流业‘一条龙’诈骗人货‘蒸发’警方查证困难承运诈骗案件频发凸现物流法律空白”[n].现代物流报,2006-11-28(2).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7篇

专业

代号

专业

名称

4月16日(星期六)

4月17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区域物流;软环境;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作为服务业的重要分支,物流业是一个集协调性、复合性和整合性于一身的产业[1],直接服务于钢铁、石化、汽车、船舶、有色金属、装备制造业、纺织、轻工、电子信息等产业。虽然物流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处于动脉地位,然而位于不同经济区域中的物流环境是不一样的。经济区域中的物流简称为区域物流,“是在一定的区域地理环境中,以大中型城市为中心,以区域经济规模和范围为基础,结合物流辐射的有效范围,将区域内外的各类物资从供应地向目的地进行有效的实体流动”[2]。区域物流以服务本区域的经济发展为宗旨,是实现区域内物流、跨区域物流和国际物流的有效运作的有力保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区域物流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十分明显,资源表明物流能力每增长1%,区域经济的GDP将增长22%[3]。因此,作为国家10大调整与振兴规划的产业之一,当前物流业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更具有战略意义。

区域物流与区域发展政策等软环境因素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硬环境的支持,更需要软环境的保驾护航。在区域物流硬环境发展已获得普遍重视的今天,从系统的角度研究区域物流软环境资源的整合配置利用等,将成为未来区域物流的研究趋势,如研究如何协同政府、经济组织、企业在区域物流中的活动,以达到经济社会的协调有效发展。基于区域物流业软环境的战略建构机制,本文从理论上对物流产业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解构,综合考虑制度环境中政府与市场协同机制,并提出区域物流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物流软环境的研究综述

软环境是一个与硬环境相对的概念,前者具有更强的物质性,如地理条件、资源状况、基础设施等;后者具有更强的精神性,强调作用于经济发展的社会意识形态那部分因素,这部分因素集中体现在机制上,如思想观念、文化氛围、政策法规及政府行政能力水平和态度等。软环境是一个极具中国背景情境依赖性的名词[4],由于国情不同,国外学者通常以“企业外部环境”、“企业生态系统”或“企业社会资本”进行替代。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中,制度的稳定性较强,表现出相对显性、甚至是刚性,制度类的环境因素通常被排除在软环境之外。目前,尽管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概念,然而中国学者普遍赞同软环境是“社会生产实践与交往活动中创造并反映出的制度上和精神上的总和”[5]。

软环境具有以下特征:(1)人为特征。软环境的相对隐形使其易受人为因素干扰,从而难以进行量化研究。(2)系统性。软环境之所以称为环境,必然是一个系统,是一个要素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有机统一体;软环境一般应包括法制环境、行政环境、人文环境、服务环境等子系统,但不同主体的软环境子系统又不尽相同。(3)发展渐进性。软环境的评价指标通常属于“慢指标”,软环境的发展是渐进的,需要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4)边际贡献递增性[6]。硬环境开发效益的发挥与回收成本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硬环境通常遵循边际报酬递减规律,而软环境建设虽然历经的时间长以及开发的难度大,然而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则会产生示范效应和巨大的吸引力,形成长效性。(5)单向循环性。软环境通常按自身规律进行演变,一旦形成则往往会单向强化,最终要么良性循环,要么恶性循环。

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软环境的竞争,作为重要的生产力之一,软环境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硬件趋同的一般情况下,软环境是提高竞争力的惟一决定性手段,优良的软环境可以形成优势明显的“洼地”效应,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物流基础设施等硬环境的建设和发展日臻完善,软环境从过去被忽视日益转化为被关注的焦点,逐步成为学者们所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软环境的理论基础

基于企业战略管理理论,国外学者通常对软环境展开研究。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科技、人文环境[7]等,是一个企业与外部环境共生共促的生态系统,这一概念由Moore[8]提出,其内涵涉及区域软环境的各个层面。Baum和Singh认为企业的生存状态,简称为生态位,是企业在资源和能力方面的特征,是企业与环境互动匹配后的状态[9],企业可通过生态机制使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各要素协调匹配,因此外部环境要素深深影响着企业的战略行为。Berger 等提出“关系型融资”假说,强调中小企业的成长战略与区域服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关联性[10],Baron则认为政府规制对于企业的成长路径影响显著[11]。应该说国外学者的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研究拓宽了国内软环境的研究视角,并为国内学者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

Granovetter提出经济活动的组织及其行为方式受到社会关系的约束,即经济活动具有社会嵌入性[12],这一学说发展成为社会嵌入性理论。Zukin和Dimaggio[13]补充了嵌入性理论,认为经济行为还受到心理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嵌入性理论阐述了经济活动对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依赖,同时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构成了企业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企业组织被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外界各社会因素具有一定的联系,需要以一定的手段来解决企业这一系统与外界的协调与配合,企业应主动加强社会根植性,丰富企业的社会资本,事实上就此而言,嵌入性理论的企业社会资本学说的观点与企业战略理论是不谋而合的。国内外学者,如Bourdieu[14]、高静美和郭劲光[15]等,均基于企业社会资本的角度,强调了软环境对企业竞争优势的作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建立了系统的社会分工制度理论体系,现代分工理论给予人们三点启示:一是社会分工将不断演进;二是制度创新将促进社会分工;三是社会分工的不断演进需要能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16]。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从另一路径为软环境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其核心观点认为所有实际资源的使用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制度安排将导致不同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制度演变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17]。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的总成本由固定交易成本及变动交易成本构成,固定交易成本则与软环境有关,受到正式制度的安排及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由正式制度安排所不能解决的诸多问题, 如公平问题、信用问题、道德风险、机会主义行为等在交易中易导致的问题,需要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价值取向等手段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降低交易成本需从软环境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方面综合治理,惟其如此才能行之有效。

(二)物流软环境的实证研究

国内学者较少系统地展开物流软环境的实证研究,较有影响力的相关研究有张方、刘丙午分析了珠三角物流业软环境研究的现状,并结合现代物流的特点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对珠三角地区现代物流软环境进行了实证研究,旨在创造良好的适应国际物流发展要求的政策环境[18];李晓娜、韩增林等则运用层次分析法,将东北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软环境与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进行比较,并针对东北经济区存在的差距,提出改善和发展东北经济区现代物流业软环境的对策[19];周明、高杰从区域物流和区域物流系统理论入手,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了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2 个城市的区域物流环境条件,并据此提出中西部地区发展区域物流的战略方向[20]。此外,肖军、单圣涤针对长株潭现代物流中心软环境的构建,提出了政策、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战略构想[21]。以上研究者均提出了有助于区域物流持续发展的政策策略,有的学者也对物流软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展开了研究,但其测度指标体系尚未得到细化。

(三)物流软环境的研究评述

目前,欧美和日本等国的物流软环境研究领域,比较侧重于微观的企业层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差异,国内的物流软环境研究则对于宏观层面的问题较为关注。纵观国内现有的物流软环境研究文献,已有诸多学者基于各自的知识层面对物流的政治环境,如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经济环境,如经营环境、服务环境等,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展开探讨。可以认为基于各知识层面的物流软环境研究已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枝蔓,但大多数研究者对于物流软环境各变量之间的作用关系,以及各变量与物流软环境间的耦合关系等问题尚缺乏考量。物流软环境的多元性,即组织、规则、意识形态等综合因素的交互作用机制,决定了物流软环境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今后物流软环境的研究方向,应当从宏观层面思考物流资源的整合配置问题,如研究如何协同政府、物流企业和其他机构组织在物流活动过程中的表现,达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由于国内文献普遍偏重从理论视角分析物流软环境,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性研究明显不足。现有的物流软环境研究,其研究方法较为简单,尚处于定性分析阶段,大多缺乏实证分析数据。物流软环境研究应用价值的提高,尚有赖于强化区域物流软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探索,如区域物流软环境的政策机制、法律机制、金融机制、保险机制和文化机制等的嵌入战略分析。为了发现物流软环境系统的运行规律,其研究前提是深化和细化物流软环境的衡量与评价模型,今后的研究路径应更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如可在某个区域范围内展开市场调查并采集调查数据,进行数据整理、分析和挖掘,以此构建区域物流软环境系统指标体系。

二、区域物流软环境系统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一)区域物流软环境系统的关键构成要素

软环境系统的关键构成要素对于相关实证研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缺乏实证的计量或测度,将难以厘清软环境具体构成因素对总体效果的影响程度,然而要获得科学客观的区域物流软环境系统的关键构成要素却并非易事。在沿袭、借鉴其他经济领域软环境的研究基础上,笔者首先通过业界专家访谈的形式,完成物流软环境评价指标的理论遴选。为建立动态软环境观测手段与方法,本文综合国内多个理论专家的已存研究成果和业界专家的访谈结果,认为区域物流软环境应包括以下五大关键构成要素。

1.政策环境。政策环境是指区域各级政府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政府与物流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在物流市场中的角色扮演,即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政府为实现区域物流的高效运行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及对物流活动的干预行为。物流业政策体系是国家或地方围绕物流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一整套有关物流业发展、结构、技术、组织、布局等的一系列政策组合。因此,作为物流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物流政策在宏观上对于物流产业发展具有规范、引导、激励和约束的效用。具体而言,物流政策应当包括由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物流运行状况提出的,各种增加或减少市场主体利益的系列措施、规划、计划、标准等。对于物流企业的创业与运营影响较大的政策有市场准入政策、金融政策、管制政策等,物流政策具有行政性和公共物品的属性,良好的物流政策环境一方面可减少或降低物流的外部不经济,譬如治理物流污染、超载行为等;另一方面,物流政策还可以扶持、促进和指导物流产业的良性发展,如加快物流标准化的建设,提高社会物流效率等。

2.法制环境。物流法制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影响区域物流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促进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托和动力,实现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化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物流法制环境既包括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当前涉及物流的法律法规非常宽泛,一方面是因为物流系统处于转轨时期的复杂经济系统中,另一方是由于物流活动的特性决定的,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采购、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各个方面,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次的立法。目前,我国尚不具备一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散见于各层面的法律规制中,主要由五部分构成:一是物流市场的准入规则;二是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三是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四是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五是仓储和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法规;六是行业标准规范[22]。区域政府可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立法,但立法权较小,因此执法权在当前状态下对于区域物流的法制环境具有更为实质性的影响。

3.经营环境 。区域物流的经营环境是直接影响物流企业的软环境之一,而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市场需求环境、经营的税费负担和诚信环境等因素。物流业具有整个区域经济市场中的重要连贯功能,在经济活动中犹如静脉和动脉系统。物流的需求环境对物流产业发展影响较大,但目前我国企业仍处于粗放扩张阶段,企业物流的发展极大程度上受到了这种高投入、高积累、高消耗带动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23],因此对于物流的需求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国内物流业所面临的畸高的经营成本也广受诟病,由于经营成本较高,物流业的利润率逐年下滑,企业除了要面临油价、路桥费等刚性成本,还要承受人力、土地等成本,以及高额的税负。此外,道德信用环境,即企业间、企业与个人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与商业道德环境是否符合基本伦理的规范化观念,也是构成区域物流经营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4.服务环境。在物流业的一体化运作过程中,只有当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理流动且良性循环,才能带动整个物流业有序和有效发展。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良性循环必然需要金融、保险和信息等服务,否则将无法建立真正的现代物流产业。首先,物流金融能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利润和服务能力,物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通过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的货币资金,为企业提高物流服务的增值性[24]。其次,物流与保险的结合是经济发展环境变化的必然产物,是物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物流保险也作为物流业的服务要素之一,为物流业务的运作承担保驾护航的责任。第三,标准化也是保障物流业规范发展的软性技术之一,如物流信息系统的代码、文件格式、接口标准,以及物流操作规程标准等,既有助于促进物流业的规范发展,又有益于物流运作效率和效益的提高[25]。第四,政务环境作为政府各级机构组织为区域物流经济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环境,由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效率和服务的态度等方面构成,它虽然不具可传递性,但同样对区域物流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5.人文环境。作为潜在影响区域物流发展的非制度性因素,物流的人文环境是社会、媒体以及个人在实践中孕育而成的,关于物流活动的思想意识、规则制度与价值体系的总和,因此既是物流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物流经济发展的条件。具体而言,物流人文环境包括社会环境中发展第三方物流的意识、发展绿色物流的理念、物流企业的创新精神、物流文化的开放性,以及物流文化的教育水平和物流人才的培养状况等。在社会性软环境中,培育现代物流的人文氛围是非常关键的, 良好的物流人文氛围有助于现代物流的道德信用、市场规则和物流创新的发展[26]。另外,物流发展离不开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各级院校的物流初、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氛围,以及行业或企业自身创立的学习氛围等人文环境,也会间接地影响区域物流软环境的发展。

(二)区域物流软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

软环境的概念是一个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其主观性难以用客观指标去度量,但这并非是完全无法达到的。物流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遵循软环境的一般特性,通过挖掘软环境要素的可感知性,以及科学设计论证内容将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软环境的内涵范围较广,几乎可说是包罗万象,适当聚焦其关键性指标,并采取预论证的理论遴选方式,能使研究结果更具有实操性。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设计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调研与访谈资料,在深入考察目前国内物流产业的运行状态的基础上,本文剔除了部分理论遴选后获得的指标,将五个大类的一级指标概括为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经营环境、服务环境、人文环境,具体分为13个二级指标,并在尽可能保证各层面指标间的独立性的基础上,将二级指标细分为30个三级指标(见表1)。这种构建本着系统性、独立性、相对性和实操性的原则,旨在建立一个对区域物流软环境精确测评的模型,为进一步研究物流软环境系统的运行规律,以及提出物流政策、物流法律、经营环境、服务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系统优化提供依据。

三、结论与展望

本文基于区域物流经济发展的中国情境特征,结合调研与访谈资料,构建了区域物流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阐述了关键要素指标的含义,旨在为建立区域物流软环境的衡量与评价模型奠定基础。为完善本文所构建的物流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后续的研究将基于管理学方法论,拟将某经济区域的物流软环境作为评估对象,分别针对区域内物流业的供方、需方以及物流业的相关方,如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教育机构等展开大样本实证调查,获取所建构的各级指标权重。未来的研究将对物流软环境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旨在研究经济区域内的物流业软环境的战略建构机制,即特定制度环境下的政府与市场协同机制等,从理论上对物流产业的宏观发展环境进行解构,从而发现这一经济区域内物流产业软环境系统结构要素的权重次序,以此刻画物流产业战略运行机制的理论模型,并进一步为优化区域物流软环境,提出有效的金融机制、保险机制和文化机制等嵌入战略。

参考文献:

[1] 白雪洁.产业融合影响物流产业市场结构的路径及企业的应对策略[J].物流技术,2005(l0).

[2] 海峰. 怎样认识区域物流[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0).

[3] 许秀峰. 江苏物流产业与区域经济关系研究[J].物流技术,2009(2).

[4] 范钧. 区域软环境研究综述[J].社会科学战线,2008(9).

[5] 纪连永.科技发展软环境制约因素及对策浅议[J].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4(4).

[6] 何伟军.区域物流中心服务支撑体系的作用机理研究[J].当代经济,2011(2).

[7] Daft, R. L. Characteristics of Organizational Environments and Perceiver Environmental Uncertainty [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Vol.9, 1988(2):123-139.

[8] Moore, J.F. Predators and Prey: A New Ecology of Competition [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3(3):75-86.

[9] Baum, J.A. & Singh, J.V. Organizational Niche and the Dynamics of Organizational Founding[J]. Organization Science, 1994,5(4):11-26.

[10] Berger. N.A. & Udell G.F. The Roles of Private Equity and Debt Markets in the Financial Growth Cycle[J]. 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 1998(22).

[11] Baron,D.P. The Non-market Strategy System[J].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1995,37(1):73-86.

[12] Granovetter M.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3): 481-510.

[13] Zukin S., Dimaggio P. Structures of Capital: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Economy[M].Cambridge, M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14] Bourdieu, P. Social Space and Symbolic Power [J]. Sociological Theory, 1989,7(1):14-25.

[15] 高静美, 郭劲光. 社会资本:理论回顾与本土研究[J].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0(4).

[16] 傅首清.高技术产业软环境中的政府作用机制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

[17] 魏中海,李保刚.区域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因素及对策思考[J]. 理论研究,2002(2).

[18] 张方, 刘丙午.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珠三角地区物流软环境的评价[J]. 物流技术, 2007(10).

[19] 李晓娜, 韩增林. 东北现代物流业软环境的指标体系构建及其发展对策研究[J]. 物流科技, 2006(2).

[20] 周明, 高杰. 区域物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实证研究[J]. 生态经济, 2007(7).

[21] 肖军, 单圣涤. 论长株潭现代物流中心软环境构建[J]. 湖湘论坛, 2009(2).

[22] 王鹏.中国物流法立法问题的分析[J]. 法学研究, 2010(7).

[23] 向玉冰, 安雪娇, 李玉东. 关于我国企业物流发展出路的探讨[J].中国商贸, 2011(8).

[24] 李建平, 郭志钢. 物流银行在物流金融中的风险研究[J]. 武汉金融, 2010(4).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9篇

代号

专业

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下午(14:30-17:00)

020118  餐饮管理  00984  酒水知识(选考)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978  烹饪工艺学(二)(选考)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980  烹饪原料学(二)(选考)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28  物流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选考)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选考)  05361  物流数学(选考)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1  基础会计学(选考)  00012  英语(一)

05362  物流英语(选考)

00020  高等数学(一)(选考)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选考)  020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  03312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13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03320  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计算机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65  采购与供应管理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361  物流数学  05362  物流英语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020313  销售管理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319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080786  移动商务技术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89  国际贸易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012  英语(一)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0181  广告学(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80788  嵌入式技术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2  英语(一)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02236  可编程控制器原理与应用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090125  种植  01710  经济作物生产技术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4593  农业基础知识  02668  土壤肥料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1712  农作物生产技术

07481  管理学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0408  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  02785  兽医微生物学  02554  农业政策与法规  06306  普通动物学  02765  家畜解剖及组织胚胎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314  家畜传染病学  02775  畜牧企业经营管理学

02780  饲料学  090502  养殖  02539  化学基础  03652  动物解剖生理学  00133  畜牧学  01715  兽医临床诊疗技术  03351  鱼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408  动物营养与饲料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90628  农村社会化服务  01717  沼气实用技术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678  农业推广学  00048  财政与金融  01719  畜禽产品特色加工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1718  药用植物生产技术

100701  护理学  00488  健康教育学(选考)  02903  药理学(一)  02113  医学心理学(选考)  02899  生理学  02901  病理学  02996  护理伦理学(选考)  02864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03001  外科护理学(一)  02997  护理学基础  03000  营养学(选考)  02998  内科护理学(一)  03002  妇产科护理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179  生物化学(三)

03003  儿科护理学(一)  03621  社区护理学导论(选考)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高中物理 楞次定律 教学设计 电磁感应现象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3-0141-01

物理概念是物理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好物理定律、公式和理论的基础。在物理教学中正确建立物理概念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一个质的飞跃,是物理教学的任务,也是提高物理教学质量的关键。

物理概念来源于物理实践、物理事实,它是将实践得来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论认识,再回到实践中去,用来指导实践,并予以检验和深化。若学生只知道物理事实,而不能上升到物理概念,就不能说学到了物理知识;若学生对物理概念不理解或理解片面,就谈不上对物理概念的认识掌握;若学生对物理概念理解不透、混淆不清,就难以进行判断、推理等抽象思维活动,更不能正确地应用定理、公式来解决实际问题。

一 教学准备

在电磁感应现象中,确定感应电流的方向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楞次定律的教学必须足够重视。

关于楞次定律的教学安排一般有两种:(1)先进行一系列的实验,如将磁铁插入线圈或由线圈中抽出,观察线圈中感生电流的方向;再分析线圈中磁通量的变化,还要分析感生电流所产生的磁场的方向,进而研究感生电流的磁场的方向和原磁场变化之间的关系;最后将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得出结论。这样安排的优点是能使学生了解这一定律在实验基础上建立的过程,但由实验到结论,现象多、过程复杂,效果不好,所以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2)直接运用能量守恒定律来分析感应电流的方向,得出结论后再用实验验证。采用此种方法,如果学生基础较好,可简化楞次定律的教学过程,能使学生认识到能量守恒定律的普遍意义,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定律的实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学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

众所周知,楞次定律是电磁学的一个重要定律,教师普遍感到难教,学生感到难学。如何上好这节课呢?按照新课标的要求,本课不仅是为了使学生了解实验的结论和规律,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知道结论和规律是如何得出的,因此教学重点要从结论的学习上转移到概念和规律的形成过程的学习,以及形成这些概念和规律所用的方法的学习中。

二 引导学生建立物理概念

物理概念教学是物理教学中重要的环节,教师应根据认识论的规律,首先帮助学生形成表象,然后在诸多表象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经过抽象和概括、分析、综合,通过类比的思维方式,建立物理概念。如在讲电场、电势能这两个概念时,电场和重力场很相似,但电场作用的效果必须在实验室才能看到,而重力场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我们身边重力场的现象都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所以在学习电场前,先复习重力场,重力场是力的性质,用重力加速度来描述;重力场能的性质用重力势能来描述。这样通过比较、对比,使学生从表象认识上升到理论认识,再经过教师的引导使学生头脑中建立起电场、电势能的概念,这样学生在学习概念时不会感到空洞,也不会觉得物理概念太抽象,可以轻松地掌握物理概念。

物理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自然学科,物理概念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所以只有把物理概念应用于实践,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体现出物理概念的价值与作用,才能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使物理课不再抽象、难懂。

三 拓展延伸,深化理解

楞次定律的文字表述概括性强,学生常常理解错误。教师在教学中要使学生明确:感应电流产生的磁通量是阻碍原磁通量的“变化”,不是和原磁通量相反;“阻碍”不是“阻止”而是“延缓”。如果磁通量的变化被“阻止”了(即不变了),则感生电流也就无从产生。

楞次定律和右手定则是一致的。在教学中,教师要举一些实例要求学生分别用右手定则和楞次定律来判断感生电流的方向,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来认识两者的一致性,从而在具体应用时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具体运用时一般可以这样选择:如果是闭合电路的部分导体作切割磁力线运动,则常用右手定则;如果是由于磁场变化引起整个闭合回路磁通量的变化,则常用楞次定律。

这节课利用演示实验和多媒体增强了教学的直观性和趣味性,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了整个教学过程,学习氛围浓厚,极大地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效果,学生对楞次定律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为后面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演示实验归纳法 学生实验归纳法 楞次定律

中图分类号:G7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0-0049-02

楞次定律的教学是属于物理规律教学,物理规律只能发现,不能创造。发现物理规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验归纳法,另一种是理论演绎法。

楞次定律的教学适用于实验归纳法,即通过实验取得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发现在一定条件下有关物理量之间的必然联系。实验归纳法有演示实验归纳法和学生实验归纳法。演示实验归纳法,即讲授法,要求学生通过观察实物和演示的现象,唤起已有的感性认识,按照教师引导的思路,对教师讲授的内容、事物、现象有明晰的印象,并积极思考,掌握物理知识的特点,从中学会一些研究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学生实验归纳法,即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操作,进行观察、思考、分析、综合实验现象,归纳得出结论。学生实验归纳法主要依靠学生亲自动手实验,把实验感知与思维活动紧密结合,来获得知识,发展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实验操作技能、归纳推理能力,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一、学生实验归纳法和演示实验归纳法在楞次定律教学中的比较

在探索楞次定律中的感生电流方向遵循的规律的教学过程中,使用学生实验归纳法和演示实验归纳法,可以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接下来,对两种的教学方法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在探索“楞次定律中的感生电流方向遵循的规律”教学中使用演示实验归纳法的具体教学设计如下:

(1)展示演示实验器材,并说明作用和使用方法,即大型电流表一个,标明导线绕向的原线圈(板画交代线圈的绕线方向),条形磁铁一支,干电池一节,滑动变阻器一个,开关一个,导线若干。

(2)确定电流表的指针偏转方向和电流方向的关系,按下图进行实验:

要求学生注意观察电源的正负极和电流表指针的偏转方向的关系。

(3)教师演示实验,即把条形磁铁的N极向下插入线圈中,并从线圈中拔出;把条形磁铁的S极向下插入线圈中,并从线圈中拔出。每次实验要求学生注意观察条形磁铁的极性及其运动方向,记录相应电流表指针的偏转方向,据此确定感生电流的方向,并在相应的投影图上用箭头表示出来。如下图:

(5)学生分组讨论分析上表的数据,得出原磁场与感应电流的磁场的关系是: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增加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反;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减少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同。

(6)教师总结分析得到: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增大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反,它不想让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增大;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减少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同,它不想让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减小。即B感对磁通量的变化起阻碍作用,即:

楞次定律:感应电流产生的磁场总是阻碍引起感应电流的磁通量的变化。

此次演示实验,仪器简单,显示的现象明晰、易见,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能给学生作出示范。在课堂的组织方面,教师将学生四人分为一组,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学生们能够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和讨论、进行数据处理,并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学生对演示实验的现象印象比较深刻,对得出的结论思路清晰。此次演示实验教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

(二)在探索“楞次定律中的感生电流方向遵循的规律”教学中使用学生实验归纳法的具体教学设计如下:

1.提出问题

教师演示实验(大型电流表一个,标明导线绕向的原线圈,条形磁铁一支,导线若干):条形磁铁插入线圈和拔出线圈时,电流表指针偏转的方向不同,说明感生电流的方向不同,那么感生电流的方向遵循什么规律?

2.提出猜想

四个学生一组讨论得出:感生电流的方向与通过线圈的磁通量的增大和减小有关。

3.学生实验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实验。

两个学生一组,每组学生的实验器材包括灵敏电流计、标明导线绕向的原线圈、条形磁铁、新干电池组(两节)、电键、滑动变阻器和导线等。

学生实验过程如下:

(1)在教师的指导下设计电路图确定电流表的指针偏转方向和电流方向的关系,按图进行实验。

(2)要求学生按图2进行实验并在图上标出感生电流的方向,完成相应的表格:(表1)

4.分析现象,得出结论

教师将四个学生分为一组,根据自己记录下的数据进行分析、讨论,寻找规律,得出如下实验结论: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增加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反;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减少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同。

5.教师指导,统一认识

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增大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反,它不想让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增大;当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减少时,感应电流的磁场与原磁场方向相同,它不想让穿过线圈的磁通量减小,即B感对穿过线圈的磁通量的变化起阻碍作用―楞次定律(感应电流产生的磁场总是阻碍引起感应电流的磁通量的变化)。

通过此次学生实验归纳法教学,学生学会了灵敏电流计、滑动变阻器的使用方法,也懂得组装和连接线路,及简单的线路故障排除,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操作技能。此次课堂组织方面,教师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地动手动脑、亲自操作、认真观察、积极思考、探索分析,综合实验现象和归纳实验结论,学生实验归纳法的教学大大激起学生学习物理的浓厚兴趣。

二、学生实验归纳法的实践意义

教学实践表明: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明显的不同,情况如下表:

两种教学方法,各有其特点。然而,在课堂教学中,教学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探索“楞次定律中的感生电流方向遵循的规律”的教学中,学生实验归纳法展示了楞次定律教学的一体化探究教学模式,体现了它的优越性,更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更便于学生掌握技能,更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和创造能力。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内容摘要:日本的物流立法采取“准统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综合性的物流发展政策对本国物流业进行整体指导的同时,还通过专门性法律对物流相关环节进行调整,这些专门性法律包括物流据点规划立法、运输业立法、绿色物流立法等。日本在物流领域立法的经验可为我国借鉴,促进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

同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日本对物流业的法律规制也是通过制定各种专门性法律来进行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国家只用一部《物流法》来规范物流行为。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却认为日本的物流立法是统一立法模式。如有学者认为“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物流法》,日本现行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以《物流法》为主,辅之以物流各个环节相应的专门法规”(师艺,2009)。类似的表述还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陈金涛等,2008)。通过笔者考证发现,日本现在不存在、过去也不存在被称之为《物流法》的法律。造成这种误解传播的原因我想可能是由于翻译的问题,将其他与物流相关的法律如《物流效率化法》,简译为《物流法》。

对于许多人认为的日本是统一物流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日本颁布实施了指导其物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然而日本并不单单依靠该政策调整物流各环节行为,而是与不同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共同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称日本为“准统一”物流立法模式更为恰当。

日本物流立法现状

纵观现今日本物流立法,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的物流发展政策

日本政府根据物流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制定综合的物流政策从整体上来指导物流业的发展,1999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作为日本物流产业的纲领性政策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1年,《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又被内阁会议通过实施,由此形成了日本各部委相互配合与承担各项物流措施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形式。《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现代物流产业进行重新定位,并在原有大纲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策略推进。“作为实现日本物流现代化的指导方针,《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确定了三项基本目标:提供亚太地区便利而具有魅力的物流服务;实现对产业竞争不构成妨碍的物流成本;解决环保问题”(靳伟,2003)。新旧两部物流施政大纲对日本物流的快速发展和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流据点规划立法

由于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商业布局、物流据点布局与运输的流量、流向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日本政府将配送中心、大型商业网点、货车场等与物流终端相关的规划、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类法律主要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以下称《大店法》)、《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和《汽车终端站场法》等。

《大店法》调整的对象为大型零售企业,它对商家设立店铺时必须要遵守的地理位置、营业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店法》还对进出车辆的噪音、等候场所设置了严苛的标准。如此细致具体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居民的权益并促进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就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言,如果说《大店法》对大型零售企业的各种限制是治标,《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是治本。制定该法的时代背景是当时日本许多新兴零售业进入到市中心和交通枢纽地区,从而导致道路通行拥堵。而《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的目的就在于将市内的流通、商业设施转移到郊外,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流设施的布局,从而改善市内交通混乱的状况。该法和《大店法》的共同施行,保证了日本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终端站场法》于1959年制定,其后被数度修订。营业性车站对“网络型拼箱运输”的物流企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对它不断进行了整治和完善。

(三)交通运输业立法

尽管物流被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运输一直是物流的核心与关键,而运输又分多种方式,因此日本的交通运输立法包括规范公路、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等法律。笔者在此仅对几部重要的运输法给予阐述。

被冠以“物流二法”之称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和《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对日本交通运输起到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因为其放宽了政府对物流的管制。《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中将原来汽车营运需要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许可制,即只要具备物质条件的都可以经营汽车运输,对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开。

日本物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既有自身的经验总结,也有对他国经验的借鉴,因此,我国应该遵循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以及物流法律体系建设的规律,充分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一)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日本物流产业的繁荣昭示只有政府的扶持才能使物流业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政府要扮演好三个角色: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产业政策的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对于第一种角色,政府应增加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物流手段,同时应对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进行合理规划与配置。日本的物流据点规划立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被喻为我国“大店法”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

(二)建立健全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为进行规范。日本的物流活动健康、有序,有赖于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日本在指引物流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下不断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地进行探讨研究,及时修改限制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或制定出新的更适应形势的法规。日本政府于2001年修订1999年制定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3年修改《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

在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制上应该放松管制,朝着由法律规制向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形成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可借鉴日本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制定我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规范,放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并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作出相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物流协调机制和管理机构

发达国家物流领域的协调机制比较完备,通过对物流各环节集中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流各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调问题。日本虽无专职物流管理部门,但有统辖大部分物流环节的政府部门,主要由通产省、运输省主管物流工作,制定各项物流政策和法令。特别是运输省,其职能不仅覆盖了运输省所辖范围内主要运输方式的政策设计、计划制定及城市与区域运输的规划与协调,而且还包括了现代物流“供应链”概念所及的仓储业与配送业相关的政策制定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可见,日本物流业大部分业务环节的活动几乎都在运输省的行政范围调控之中。

然而,目前我国涉及物流的有关行业、部门、系统不仅自成体系,独立运作,而且存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的现象,这些导致物流立法间、物流标准间缺乏统一性,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设立具有统一协调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国物流的各项工作。

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必然以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为依托和动力。随着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已无法承受物流的发展之重,制约了物流产业壮大。日本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健全的物流立法功不可没。因此,应借鉴日本先进的物流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物流立法包括产业政策在内都是物流产业发展的“软件”,还应当与物流标准化等“硬件”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保田芳昭,加藤义忠编.江虹译.日本现代流通论[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

2.齐恩平,王立争.物流法律制度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3.师艺.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J].理论界,2009(6)

4.陈金涛,颜南.美日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物流管理,2008(4)

5.靳伟.《现代物流系列讲座》第三十八讲[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21)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3篇

2016年10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开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专业代码及名称

10 月 22 日

10 月 23 日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A020103

财税(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0

法学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60

财政学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105

金融(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73

银行信贷管理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60

财政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103

证券投资学

05679

宪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109

国际贸易(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76

国际金融

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00088

基础英语

00089

国际贸易

00094

外贸函电

 

 

00091

国际商法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5679

宪法学

 

 

 

 

 

 

A020118

餐饮管理(专科)#

00984

酒水知识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978

烹饪工艺学(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0982

餐饮服务

00980

烹饪原料学(二)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179

会展管理(专科)

02126

应用文写作

00054

管理学原理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0040

法学概论

A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12

英语(一)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03

会计(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0

法学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146

中国税制

00156

成本会计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05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4729

大学语文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9

宪法学

 

 

 

 

 

 

A020207

市场营销(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0

法学概论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1

广告学(一)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15

电子商务(专科)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889

经济学(二)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894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3

市场信息学

00898

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00900

网页设计与制作

00902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5679

宪法学

 

 

 

 

 

 

A020228

物流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12

英语(一)

05361

物流数学

00089

国际贸易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7031

物流管理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07802

采购管理与库存控制

00107

现代管理学

07037

信息技术与物流管理

07008

采购与仓储管理

 

 

01001

物流案例与实训

07032

运输与配送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617

采购与供应链案例

 

 

A020234

物业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38

国际旅游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42

会计电算化(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0

法学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65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5362

物流英语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05727

采购原理与战略

05732

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

05361

物流数学

05730

采购环境与供应市场分析

05731

采购绩效测量与商业分析

 

 

05729

国际物流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A020276

环境保护与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A020313

销售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00892

商务交流(二)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10510

连锁与特许经营管理

 

 

 

 

A030301

行政管理(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07

现代管理学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040

法学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277

行政管理学

00312

政治学概论

00292

市政学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5679

宪法学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一分为三 法治 法律文化

在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一分为二”。这种思维倾向在理论上体现为对法治有意无意朴素的辨证认识。这是其积极的方面。由这种思维倾向所制约,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所展现的单一视角与单向维度,便不能不表现为既与我国的法治理想相疏离又与我国法治的现实相脱节,其真实的价值与意义也就不能不存疑。[1]从如实而全面地准确认识法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的角度而言,我本人更倾向于从多维视角来认识事物本身的思维路径,因此,这实际上是对法治的还原。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思考和理解法治问题时,采取一种新的思维态度或立场,这就是“一分为三”。

“一分为三”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最普遍的规律。哲学家们是这样认识的:事物普遍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三之“一”,为一个事物的整体:“三”为一个事物所包含的三个方面。“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严格的规定性、严谨的结构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三”个方面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2]根据这一理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应该是由三个部分整合构成的:一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特别是对儒家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二是概括和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具体来说,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外与中西法律文化,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法治建设模式。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几方面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影响,古代几次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6]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治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治建设的有益借鉴。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关于中外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法律文化要怎样去面对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呢?中国法律文化是不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碰撞、冲击下会一败涂地或者说被西方法律文化所消灭所吞噬呢?抑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面前夜郎自大,自以为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不屑一顾呢?两者都是片面的都应该否定的。这就涉及到了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关系问题。构建中国法治模式的立足点究竟是本土呢,还是外来?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深深的根植于种族历史,因此,以全球大众文化的样式来取代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大概是不可能的。[7]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移植带来的弊端。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出现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水土不服。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经济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所以,中国法治模式要能够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它的立足点从空间上看,只能是中国本土。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相融会。但其视野固然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法治模式的分析判断,从当代一些法治国家中寻求可供我们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8]

当然,我们并不是认为法治建设应该保守,相反更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思考,“人愈能引进不同的声调,就愈能使歌声听来美妙。”[9]事实上,任何文化的发展都是紧跟社会发展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这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淀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就变得越清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10]因此,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排除西方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而应在文化的强弱,优劣对比中,作出谁主谁次的明智选择。

关于主流法律文化、非主流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主流文化是在文化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文化。主流与非主流表现出两种模式:共存型和冲突性。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的地位依然取得存在的合法性时,导致多元文化共存的格局,在政治上称为“民主”;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思想很难获得合法性,要么就退居边缘,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在政治上称为“专制”,在文化上称为“一元化”。[11]当然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我们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法治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法律文化形态多样性的关系;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与多种民族支流文化的关系;儒家伦理与有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关系。

总之,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12]在我看来,我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认识和对待法治问题,都有必要从多个角度一分为三的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姚建宗 法治的多重视界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

[2]周德义 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

[3]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姬晓红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

[6]朱晓燕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http://www.law-lib.com/lw/

[7][英]戴维赫尔德 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第130页

[8]卓泽渊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476页

[9][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5页

[10]陈颖辉 新论本土资源与“西体中用”的法治建构模式http://www.law-lib.com/lw/

物流法律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私人财产权 物权 物权法

在这场争论中少数人认为该法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甚至认为物权法有违宪的嫌疑,因其核心和重点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分配不公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都归结为物权法作用的结果。日前,“物权法草案”第六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立法草案,也反映了其所受的关注程度。

物权法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联系

深入研究社会发展史与法制史后我们可以看到,没有一场社会革命,是直接由于交易不自由引起的,而绝大多数社会革命,在革命者的政治主张的核心部分,都可发现关于物(即财产,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主张。因此,物权问题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法律技术的问题。物权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不仅反映了人与其他“任何人”的关系,而且从根本上反映了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在物权问题上,汇聚了人们对于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乃至道德、宗教、文化等一切方面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看法。

事实上,较之债权,物权从来就有一种神秘感。这种神秘感源于其法律技术的高深莫测(必须花费很大的气力,才能真正理解和追随创立物权理论体系的德国人独特的理性思维),但真正令人望而生畏的,却有可能是物权所负载的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哲学以及整个社会生活中那些深刻而重要的思想。《物权法》的难度在于,它要准确地反映我国的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我国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而这些都涉及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涉及到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问题。

物权法争论与改革问题

从争论的内容来看,反对物权法的学者的论据并没有在理论上站得住脚,但是这些观点的产生是有关改革问题的第三次大讨论中的一部分。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变化――即从追求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民商法的立法不能忽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就法律来谈法律。我们应当看到:

一方面,贫富差距的扩大现实影响着法制社会的实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20年里,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贫富差距都有了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有加速拉大的趋势。用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的测量方法,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大约在0.46至0.47之间,超过了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的中等贫富差距程度。这样,在短短的20年时间里,我国已经从一个经济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贫富差距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迅速拉开,这样巨大的变化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正是由于有如此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原因,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理念象“公平”这样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资产流失问题也是目前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2005年9月26日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上郑重提出,物权法制定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这一论述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从实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按其流失方式可分为交易型国有资产流失和体制型国有资产流失。虽然防止和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渠道是许多法律的共同任务。而物权法扮演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因为物权法不但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而且也同时兼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其内容除了要对物权行为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之外,更重要的任务是对物权主体的物权利益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设立合理的物权体系,特别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强化物的合理利用方式,从制度层面使物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构建,即通过明晰产权和实行完备的法律救济,从制度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物权法的过错。恰恰相反,国有资产流失的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我国长期没有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当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彻底解决,仅靠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许多法律的共同规范,更需要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共同作用。

强调财产的平等,并不等于认同国资流失的合法性,《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财产不在其中;以目前的贫富不均而否认财产的平等,理由也不充分。问题的实质在于,改革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真正焦点,在于体制转轨中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了不公平。行政性资源(尤其是公共品供给)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成为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突出因素。权力市场化也对改革本身产生严重扭曲。这些矛盾的解决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赖法治的实现。

辩证看待物权法

(一)物权法是社会观念更新的表现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140年前由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与老磨坊主之间的诉讼而产生的著名法律谚语,它甚至成为物权被保护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物权法相关制度是我国现有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禁止,私人的财产权不被认可,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物权概念的认可铺平了道路。而2004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立法也就提到日程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物权法的审议、通过被暂时搁置,但是,由于它与改革的密切联系以及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改革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需,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二)物权法的争论有助于反思改革状况

2005关于改革问题学界提出了不同观点,经济学主流派提出“2005是改革年”,非主流派提出“反思改革年”,其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改革共识基本破裂,为了改革需要整顿”的观点受到了广泛的接受。经济学家杨帆则指出,近十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被权力资本扭曲,忽视了公平和安全,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分裂、腐败大幅度升级、环境破坏和煤矿爆炸等等之类的恶性事件。而未来时期的经济增长又受到严重的资源制约,经济安全问题凸显,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可能受到突如其来的挑战。杨帆因此认为,中央的改革指导思想和原则应调整,对国内外形势应达成新共识,已形成的利益格局必须调整。

应当承认,我国社会在经历了高速经济增长后,公平问题开始受到关注,而改革的目的也由简单的市场化取向,发展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由普通民众发起的关于物权法讨论,已经由单纯的意识形态争论上升为关系到每个人生存状况和利益调整的公共决策问题。从这点看,这本身就是改革的成果。同时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改革的讨论并不是全面否定改革,而是对过去改革的总结和为新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和社会基础准备。

物权法的基本使命,就是确定物的支配秩序和交易秩序。物权表示民事主体的财产支配关系,而这种支配关系是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依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实现这个使命,物权法必须合理的确定物权的权属,保障民事主体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当然,仅仅从静态意义上确定物权的归属,并不是物权立法的全部目的,因为物权只是权利人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人固守物权并不获得更多的利益,只有通过物权的流通才能实现物权的增值功能。

物权法草案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细节

公产私产保护孰先孰后,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面对的最大纷争。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中对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六审草案既强调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要不要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是辩论较多的另一议题。六审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它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应尽责任。此外,对于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房子怎么办、征收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委员会有无诉讼权等直接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一一作出明确“回答”。有人认为:六审稿最大的亮点在于删除了关于土地续期必须缴费的规定,而保留了“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这一条款事实上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可以说,从物权法立法的思路和方式上看,体现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但是,我们同样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仅仅是粗线条的,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第一,在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上,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如国资委所拥有的是国有资产的用益物权,还是如同私有财产一样的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厘清这一点有利于中国建立清晰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构筑区别于国家财政的、相对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更富有针对性且合理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物权法草案对征收补偿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关于如何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目前还只是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疏导。

第三,对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草案中的相关条款显得有些过于简单。由于“公共利益”在匡定上较为复杂,物权法不可能准确加以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无法限定。实际上,对于“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问题,一份由普通市民起草的《关于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建议》就曾认为,“公共利益”已成为侵犯公民权利,过度征收和权力寻租的保护伞。这或许能解释为什么此次新的《物权法》草案出来后,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大讨论。

在一些根本性的概念和规则体系都尚未建立的同时,飞快发展的经济生活实践,也使得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希冀在未来的物权法体系中看到反映自己利益诉求的文本。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必须对现实的利益需求进行适度的反应,但同时又必须处理这样的一种平衡。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法律部门,它的调整范围不可能无限,这就意味着,物权立法本身将必须挑起理论构建与现实调整的双重任务,而如何在建立基本的法律规则架构并予以普及化的同时,弥合与多元社会主张之间的分歧并反映其需求,将成为中国未来物权立法的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