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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3篇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备受业界专家和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对其费率水平的制定更是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对交强险费率水平的客观评价必须基于对交强险实际经营数据的准确分析,鉴于此,本文将对比分析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据此来分析和评价交强险实施后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的影响,其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为以后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决定费率水平的方法。这种费率水平计量模型建立的瓶颈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将前文所讨论的各风险水平影响因子赋予一个权重,以期能够准确合理地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这尚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支持和业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能够合理计量风险水平后,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车险费率奖惩系统,改进其中的负二项模型或二元风险模型,尽可能地准确计算费率大小。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4篇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着。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决定费率水平的方法。这种费率水平计量模型建立的瓶颈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将前文所讨论的各风险水平影响因子赋予一个权重,以期能够准确合理地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这尚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支持和业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能够合理计量风险水平后,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车险费率奖惩系统,改进其中的负二项模型或二元风险模型,尽可能地准确计算费率大小。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我国现行交强险费率水平偏高。随后根据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性,分析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影响,其中特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在分析交强险费率影响因素时,我们结合前文对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对比分析所得的结论,提出了按照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的思想。这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绝受理这一业务,但是可以根据个别投保人风险水平的不同,按照合理的方法制定差别的费率。此外,本文的研究对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保单条款;条款通俗化;条款修订;e客户服务

一保险电子商务及其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置与结算。保险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

保险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包括:(1)虚拟性:它没有现实的纸币或金属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2)直接性:客户与保险机构的相互作用更为直接,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3)电子化:在经济交易中采用电子单据、电子传递、电子货币交割,实现无纸化交易,避免了传统保险活动中书写任务繁重且不宜保存、传递速度慢等弊端。(4)时效性: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准确、迅速、简洁地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客户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互动。

综上所述,保险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优点,应当在保险行业大力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2000年3月9日,国内推出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随后各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开通了自己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但目前这些网站大部分都没有实现网上实时投保。

二保险条款与保险电子商务

1.保险条款及其通俗化

保险条款是列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保险条款的内容明确了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保险责任、交费办法、宽限期间和合同中止、除外责任、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索赔时效等内容。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责任的依据,在保险合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市场上的保险条款,往往专业性过强,条款中很多词语晦涩难懂、专业术语过多。保险条款应当具备专业性并确保用词严谨,但专业术语太多太深奥,会影响客户的阅读与理解。

2.保险电子商务对条款通俗化的需求分析

在保险电子商务中,主要是保单网络销售环节和条款通俗化问题有密切关系,下文讨论的保险电子商务主要指保单网络销售。保险条款不通俗将对保险电子商务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保险条款的不通俗将使客户阅读困难,无法执行保单购买流程。传统销售中,营销员可以为客户解释条款中的难点,指出条款的重点关键所在,克服保单过于专业的问题。而网络销售中,客户将面对电脑屏幕和条款中冷冰冰的文字,在网络上几乎“一条龙”地完成保单购买。条款不通俗将使客户无法理解险种中的各种约定、说明,不得不放弃保险购买计划。

(2)保险条款的不通俗将使客户难以理解条款中细节,以致害怕被误导,不敢购买保单。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往往存在警惕心理,保单中过于专业的字眼会让客户深恐遭到误导,从而放弃保险购买计划。

(3)保险条款的不通俗将削弱网络销售渠道的竞争力。网上保险条款不具备传统销售渠道中营销员对条款“人性化”的解释与辅助说明能力,所以客户在同等条件下,可能宁可放弃操作便捷的网上购买,而去选择对条款解释的更清楚的传统购买模式。

条款通俗化是保险行业各个销售渠道所共同面对的课题,但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保险电子商务的特点使其更容易受到条款通俗化问题的影响,对保险条款通俗化有着更强的需求。为了促进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积极消除条款不通俗这一“瓶颈”。

三、面向保险电子商务的条款通俗化建设的原则讨论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建设,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思路。直接的通俗化建设是指对条款本身的修订、加工、优化,是狭义的通俗化;间接的通俗化建设是指采取客户服务等其他手段让客户能够通俗地理解条款,是广义的通俗化。

1.直接通俗化建设的原则

首先,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在传统销售领域还是网络销售领域,条款本身的通俗化修订都是大势所趋。作者认为,因为保险网络销售是对条款通俗性要求最苛刻的销售渠道,所以我们应该以保险电子商务的苛刻需求作为目标推动全行业条款的修订工作。又因为保险电子商务中销售着与传统渠道相同的保险产品,所以可以随全行业的通俗化进程享用修订的成果。其次,要优化建设方案,使通俗化建设达到合理的速度、效度与精度。为此,笔者依据控制论的数学思想设计了条款修订的系统模型,并设计了反馈测试方案,力求使建设工作数学化、解析化。

2.间接通俗化建设的原则

保险条款本身不可能无限度地通俗化,因为这样既会丧失必要的专业性,影响合同的严谨,而修订工作也永远无法满足所有人的理解能力。于是条款的间接通俗化建设,即建立解答条款的客服系统,显得非常必要。

笔者认为,保险电子商务中条款间接通俗化建设的核心原则是建设出针对性的配套e客服系统。e客服是保险电子商务的特色服务项目,后文中作者将论证:e客服较之营销员的解释可以更有效地辅助客户理解。

四、直接通俗化建设与负反馈测试工程

1.保险条款通俗化修订的大环境

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根据市场的需要,都对保单进行过通俗化、简明化的修订。近年,提高条款可读性和推进条款通俗化也引起了中国行业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重视。中国保监会从2003年开始酝酿此项工作,积极研究国外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国内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动态。2004年,保监会在人身险领域出台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条款一共八条,旨在“使保险条款通俗易懂,方便购买”。这一文件出台后,各公司开始大规模进行通俗化工作。

2.条款修订的模型分析

依照第三节设计的条款修订的两条原则,笔者首先依据数学中的控制论分析建立了条款修订的系统模型。图1表示的是条款修订模型的系统结构,括号中标出的是各个环节的控制学含义。其中,通俗化建设的目标是系统的给定,修订工作是系统的控制器(调节器),保险条款是受控对象,修订结果是系统输出,测试工程是系统的变送器(传感器)。

图1

此处的受控对象——保险条款可以被近似地抽象为一个一阶系统,其复频域表达式为Ke-τs/Ts+1,K为系统增益,T为时间常数,τ是滞后时间。那么,系统时域响应曲线可以绘为图2。归一化的单位1表示保险条款修订的期望目标,曲线的震荡表示测试过程中对修订的正负纠正。

虽然保单通俗化的问题不能绝对数量化,但解析化的模型能够更有效地指导我们的修订工作,从程度与趋势上考虑修订的效果。

3.负反馈测试工程的设计

按照控制论的思想,调节一个系统要追求“快、稳、准”,条款修订亦可以遵循这些原则,即兼顾修订的速度、效度与精度。首先要确定通俗化的目标(给定),保险电子商务面向的是无人性化辅导的客户,所以要追求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其次要设计修订工作(控制器)的策略(算法)和测试工程(变送器)的协同工作。即找到有代表性的测试人群,一边修订一边组织可读性测试。在这一过程中,需采用控制论中最通行的负反馈控制思想(负反馈纠正偏差,正反馈引起震荡):当给修订后的条款通俗程度不能达到保单网络销售的要求时,继续进行通俗化修订;过于通俗而在专业性程度上有所不足时,反向地向专业化修改;直到最终达到要求时再中止。这其中修订的力度可以遵循控制学中PID(比例-积分-微分)系列算法中的P控制(比例控制)思想。

五、间接通俗化建设与配套e客服系统

1.配套e客服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控制学在工业中应用时,经常不苛求系统模型的精确性,不苛求系统受控后的性能指标,节省下成本并用其他辅手段弥补。保险电子商务的条款通俗化建设中也可以借鉴这一思想,在保险条款不可能无限度通俗化的客观条件下,适当采用e客服系统帮助客户理解条款,降低直接通俗化建设(条款修订)的复杂度和难度。

2.间接通俗化建设中e客服的特点

(1)是电子商务客户的首选。保险电子商务的在线客户,在遇到条款方面的疑问时,可以选择电话咨询、找营销员咨询和向网站咨询等多种方法解决。但选择和网站咨询最为便捷、最为对口,所以,必须要建设起相应的网络e客服系统,及时解答客服问题。

(2)解释更权威,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网站上接收到的对条款的疑问,可以交由公司最权威的部门解答,一改以往营销员水平参差不起,对客户解答不够准确甚至误导客户的问题。

(3)以文字形式说明效果更佳。解释条款时,文字性表述比语言说明更加严谨、更加到位。

(4)回复效率更高。客户会问出大量重复的问题,使用电子答复系统。或者可以把问题集中建立FAQ(下转53页)(上接55页)栏目,或者用复制常用答复文本的方法,在一一答复时提高效率。

以上特点使e客服比人工客服能更好地解释条款,使客户在遇到较专业的条款时,能通俗地理解相关内容。

3.配套e客服系统的建设思路

笔者的思路是将其分为三个环节:

(1)问题提交系统。可以采用专设电子信箱的方法,也可采用问题在线提交界面的方法。

(2)专人解答环节。可以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每日集中解答问题,通过客户留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回复客户。

(3)常见问题汇总。可以定期总结客户提出频率较高的问题,集中在FAQ栏目解答。

e客服除了要考虑上述服务硬条件,还要考虑服务态度、服务意识这些软条件,这些需要服务人员的努力和管理人员的重视。硬软兼顾,才可以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配套e客服系统,服务于条款的通俗化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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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5.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7篇

我们在撰写论文的过程当中,总是要阅读别人的学术资料,不然我们哪里来的想法和知识论点,我们查阅的资料就是我们写作论文的参考文献。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健康保险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做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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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保险,营销模式

 

1.保险业电子商务概述1.1保险业电子商务产生的原因及主要类型有人这样评价互联网:人们对于上网已没有选择,不上互联网就好比没有电话。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商业形式在全球引起关注。虽然它存在安全、法律、技术、费用、文化等方面的缺点,但是成千上万的企业或个人用户把网络融入企业的运营和社会生活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据CNNIC资料显示,2004年12月,中国共有9,400万名互联网用户;到了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数达到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2008年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较2007年翻了一番还多,达到1.17亿,博客用户数量为1.62亿。曾几何形倍增的网民数量庞大,是一个巨大的客户群,虽也不能忽视它的存在。保险业是金融领域信息化程度和新技术装备含量最低的一个行业,“网上银行”、网上炒股、网上拍卖典当并不鲜见。而保险业却长期固守传统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但近几年来这种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

1.2保险业开展电子商务符合客户的需要。 随着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市场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上,消费者将面对更多的选择,这一变化也使现代消费者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即使在许多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中,大多数消费者也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对产品进行鉴别和评估,但他们对于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和知识的心理需求却并未因此消失,反而日益增强。论文参考网。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的风险随选择的增多而上升,而且对单向的“填鸭式”营销沟通感到厌倦和不信任。尤其在长期寿险一类的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上,想买保险的人期望通过访问不同的网站,在自己的电脑上查询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报价,比较各种保险产品的差异,最大限度的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消费者在分析比较过程中可以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减少风险和购买后产生后悔的感觉,增加对产品的信任和心理上的满足感。消费主动性的增强来源于现代社会不确定性的增加和人类追求心理稳定和平衡的欲望,而且人天生就有很强的求知欲。

2.保险业电子商务带来的风险与对策2.1保险业电子商务带来的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给保险业注入了活力,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电子商务在实际运作中会面临方方面面的风险,只有识别这些风险,分析本质原因,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巨大的优势。这些风险设涉及到网络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行为风险、法律风险、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等,这些都是我们发展网络保险时亟等解决的。

2.2保险业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设备、网络通信线路、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在静电、电磁泄漏和意外事故等情况下会造成数据的丢失,机密信息泄漏。所以,加快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选择高性能的网络设备,建设安全、便捷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才能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提供硬件保障。实施技术防范措施。保险业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任何一点漏洞都可能导致大量资金流失。而这些安全首先是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目前,防火墙技术、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成为电子商务比较成熟的技术安全措施。

3.发展中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建议3.1重视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机遇倡导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尝试进行电子商务,获得未来的竞争力。前文提到对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其进行专门性研究的还很缺乏,且研究主体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监管机构和社会研究人员应该重点关注,并且建立一个沟通得平台,使国内的寿险业快速拉进与外资公司的管理差距。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短期进修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对于取得良好经验的机构,应由监督机构进行组织,行业内进行学习,增进了解。

3.2加强保单条款标准化、通俗化建设从前文可知,网络保险适用于那些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条款比较标准且容易理解的保险,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网络保险营销的关键在于能否用通俗的语言传递给投保者全面准确的信息。2005年11月,中国保监会正式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对人身保险保单册和人身保险条款,初步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但是,目前只有少数几家推出了通俗化保单,网络保险的层次也停滞在低水平阶段。而且即使通俗化以后还是不容易弄懂。保监会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保单条款标准化、通俗化建设,并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审批力度,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更加规范,同时通俗化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网络保险的发展。

3.3加强保险知识教育,提高网络保险认同度网民数量的增加、年龄结构的优化以及文化程度的提高,对网络保险的开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网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并不等于保险知识的增加,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也不等于网络保险的强劲增长。因此,加强网民的保险知识教育,并提高其保险认同度,是引导和释放网络保险需求的必要途径。保险营销网站的推广对网上保险营销起着决定性作用,保险公司对保险知识和网络保险的宣传应以推广自己的营销网站为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与门户网站合作,推广自己的网络保险营销主页,提高网络保险的知名度;(2)联手银行、证券等行业,建立综合性金融门户网站,实现网络客户资源的共享。(3)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扩大保险行业的社会影响力。(3)在保险营销网站上,通过保险基

4.结 论

在我国开展的保险业电子商务的研究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对探讨和促进保险业的电子商务和完善保险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论文参考网。根据本文的研究,笔者坚信这样一个结论:我国保险业借金融危机之“机”,推动电子商务在保险业的运用,是一个难得的市场机遇。论文参考网。从理论上讲推动保险电子商务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同业竞争力;从实践来看,中国的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当重视这种新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的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要选择项目进行实践才行。为解决保险网络营销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及监管机构积极发挥其职能,与保险公司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更好地促进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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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保险,营销模式

1.保险业电子商务概述1.1保险业电子商务产生的原因及主要类型有人这样评价互联网:人们对于上网已没有选择,不上互联网就好比没有电话。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商业形式在全球引起关注。虽然它存在安全、法律、技术、费用、文化等方面的缺点,但是成千上万的企业或个人用户把网络融入企业的运营和社会生活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据CNNIC资料显示,2004年12月,中国共有9,400万名互联网用户;到了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数达到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2008年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较2007年翻了一番还多,达到1.17亿,博客用户数量为1.62亿。曾几何形倍增的网民数量庞大,是一个巨大的客户群,虽也不能忽视它的存在。保险业是金融领域信息化程度和新技术装备含量最低的一个行业,“网上银行”、网上炒股、网上拍卖典当并不鲜见。而保险业却长期固守传统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但近几年来这种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

1.2保险业开展电子商务符合客户的需要。 随着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市场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上,消费者将面对更多的选择,这一变化也使现代消费者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即使在许多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中,大多数消费者也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对产品进行鉴别和评估,但他们对于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和知识的心理需求却并未因此消失,反而日益增强。论文参考网。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的风险随选择的增多而上升,而且对单向的“填鸭式”营销沟通感到厌倦和不信任。尤其在长期寿险一类的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上,想买保险的人期望通过访问不同的网站,在自己的电脑上查询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报价,比较各种保险产品的差异,最大限度的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消费者在分析比较过程中可以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减少风险和购买后产生后悔的感觉,增加对产品的信任和心理上的满足感。消费主动性的增强来源于现代社会不确定性的增加和人类追求心理稳定和平衡的欲望,而且人天生就有很强的求知欲。

2.保险业电子商务带来的风险与对策2.1保险业电子商务带来的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给保险业注入了活力,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电子商务在实际运作中会面临方方面面的风险,只有识别这些风险,分析本质原因,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巨大的优势。这些风险设涉及到网络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行为风险、法律风险、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等,这些都是我们发展网络保险时亟等解决的。

2.2保险业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设备、网络通信线路、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在静电、电磁泄漏和意外事故等情况下会造成数据的丢失,机密信息泄漏。所以,加快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选择高性能的网络设备,建设安全、便捷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才能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提供硬件保障。实施技术防范措施。保险业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任何一点漏洞都可能导致大量资金流失。而这些安全首先是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目前,防火墙技术、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成为电子商务比较成熟的技术安全措施。

3.发展中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建议3.1重视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机遇倡导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尝试进行电子商务,获得未来的竞争力。前文提到对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其进行专门性研究的还很缺乏,且研究主体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监管机构和社会研究人员应该重点关注,并且建立一个沟通得平台,使国内的寿险业快速拉进与外资公司的管理差距。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短期进修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对于取得良好经验的机构,应由监督机构进行组织,行业内进行学习,增进了解。

3.2加强保单条款标准化、通俗化建设从前文可知,网络保险适用于那些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条款比较标准且容易理解的保险,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网络保险营销的关键在于能否用通俗的语言传递给投保者全面准确的信息。2005年11月,中国保监会正式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对人身保险保单册和人身保险条款,初步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但是,目前只有少数几家推出了通俗化保单,网络保险的层次也停滞在低水平阶段。而且即使通俗化以后还是不容易弄懂。保监会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保单条款标准化、通俗化建设,并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审批力度,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更加规范,同时通俗化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网络保险的发展。

3.3加强保险知识教育,提高网络保险认同度网民数量的增加、年龄结构的优化以及文化程度的提高,对网络保险的开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网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并不等于保险知识的增加,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也不等于网络保险的强劲增长。因此,加强网民的保险知识教育,并提高其保险认同度,是引导和释放网络保险需求的必要途径。保险营销网站的推广对网上保险营销起着决定性作用,保险公司对保险知识和网络保险的宣传应以推广自己的营销网站为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与门户网站合作,推广自己的网络保险营销主页,提高网络保险的知名度;(2)联手银行、证券等行业,建立综合性金融门户网站,实现网络客户资源的共享。(3)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扩大保险行业的社会影响力。(3)在保险营销网站上,通过保险基

4.结 论

在我国开展的保险业电子商务的研究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对探讨和促进保险业的电子商务和完善保险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论文参考网。根据本文的研究,笔者坚信这样一个结论:我国保险业借金融危机之“机”,推动电子商务在保险业的运用,是一个难得的市场机遇。论文参考网。从理论上讲推动保险电子商务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同业竞争力;从实践来看,中国的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当重视这种新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的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要选择项目进行实践才行。为解决保险网络营销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及监管机构积极发挥其职能,与保险公司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更好地促进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可奇. 沪保险市场中强外弱 中资保险继续扩张[J].金融时报,2009,(3):01一02.

[2] 张承惠. 金融危机对中国保险业的四个正面影响[J].中国保险网,2008,(12)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78-04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这是继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地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他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和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出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试点的前3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将再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额理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虽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做出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降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武吉如.银保合作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与防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互动研究;拓展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5-0037-07

1989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竞争”,特别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之间,以及各种自保和互助保险形式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存在着“打乱仗”、“争地盘”等现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尽管有所好转,但依然难掩“混乱”的局面: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一般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等等。张映芹(2000)认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保障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虽然它们在各自具体的作用形式上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

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者的区别,理论界论述颇多,但对于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李连友(2000)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1)两者相互促进;(2)两者相互融合,即保障功能的融合、保障范围的融合。方乐华(2005)认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本是同根萌生、具有共同的基础和互通的原理的,这一渊源要求主管社会保险的社保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注重保险的规律和原理,将社会性和保险性结合在一起。基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错综复杂的关系,我们对其应该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对两者之间的互动更应该加以重视。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

关于社会保险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社会保险会议把社会保险定义为:“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美国危险及保险学会保险术语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把社会保险界定为:“通常由政府采用危险集中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发生预期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现金给付或医疗服务。”(George E,1976)同时,他还给出了具体的构成要素。

国内学界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邓大松(1989)认为,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目陈良谨(1990)将其定义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残废、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侯文若(1995)则认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遭遇生育、疾病、工伤、失业、年老以至死亡等不可规避的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资收入的工薪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他们仍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权利,安然渡过风险,从而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政策。王绪瑾(1998)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魏华林、林宝清(1999)认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对于商业保险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亦认识迥异。王绪瑾(1998)认为,商业保险则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相对高的水平时,也就是社会总体和个体的剩余利润明显增大时所产生的一种分配关系。魏华林、林宝清(1999)这样表述:“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士昌(2000)认为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张映芹(2000)认为,商业保险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投保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约定危害保险事件支付给投保人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法律行为。苏振芳(1999)认为,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孙蓉(2006)认为,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所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者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制度。综上,商业保险有的被认为是一种制度,有的则被认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一般说来,人们通常讲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而事实上,保险有多种类型。以分担风险为原则,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表现为:它们都是一种投资行为;都是保险的一部分;都是减少危险、防范后患、保障生产、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都具有聚集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损失的特点。两者之间的差异表现在:(1)保险的对象有差别。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成员定的“社会群体”,即工薪劳动者,他们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及遭受职

业伤害的情况下,需要国家依法提供帮助;而商业保险的对象是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人。(2)保险范围不同。社会保险的项目是解决社会成员中一些人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项目,如养老、医疗、失业等;而商业保险的项目广泛,形式多样。(3)保险的目标有差别。社会保险只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按照约定给投保人以经济补偿,给付标准较高。(4)保险的原则有差别。社会保险不以被保险人的需要为依据,而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则建立在公平互利等商业原则基础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5)保险的费用有差别。社会保险大多数是个人、企业、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独自负担;而商业保险由投保人个人负担,保险费用与保障范围的大小成正比。(6)保险的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也不纳税(或只缴纳少量的税);而商业保险只能由保险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向国家纳税,因此保险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黄英君(2006)在中国保监会主持编写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一书中,简明扼要地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及其区别进行了界定:商业保险是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机制,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给予支持。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

通过以上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其各自特点的归纳和分析,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两者问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社会保障范畴,有着共同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实质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派生出政府与劳动者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实质是企业与利益的关系派生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这一概括说明了它们的属性与实质差异,界定已经比较清晰了。但是,这一界定只是初步的、不完备的,依然没有反映出两者间特殊差异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在了解它们各自特点与差异时,还应注意把握它们之间特别的关系。当然,全面阐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定,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萌芽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随着劳动者阶层的壮大,社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范围日益扩展,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两者往往形成了某种竞争意义上的格局。事实上,无论是单一的社会保险还是单一的商业保险,都不能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同时,两者都吸收了对方的长处。福利国家在出现保险财政危机后,先后在社会保险的经营中引入了商业保险的一些原理和技术;而商业保险为求得进一步的发展,亦开办了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项目,从富裕阶层、业主走向平民社会,两者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国内诸多学者较早关注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如刘茂山(1998等)、郑功成(1993等)、陈朝先(1995等)、林义(1996等)、邓大松(1998等),且多以较早开办保险学专业的几所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论述为代表,在国内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成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萌芽。我们将该时期归纳为1980―2002年间,下面即对有关论述作简要回顾。

任德胜(1997)认为,在普及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李连友(2000)就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作了简要论述,指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包括:基于特定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处理偶然性损失、风险转移、损失赔偿、给付不作资产调查、足额缴费;其差异性包括:经营目的不同、经营主体及管理特性不同、保险人责任、保险对象不同及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不同;两者相互融合,表现在:保障功能和保障范围的相互融合、保险技术和方法的相互渗透。何文炯、楼淑鸣(1999)从我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人手,剖析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寿险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前瞻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于寿险业的影响,并得出结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于寿险业发展来说,更多的是机遇而非制约。邓大松(2000)认为,尽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保险性质、举办主体和立法范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就两者的客观效果和最终目的来看,两者(尤其是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一致的;并重点论述了商业性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社会保险产生后以其特有的全面性保障补充了人身保险的局限性保障;而商业性人身保险具有的弹性保障水平弥补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充分的缺陷。从长远看,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同一的经济保障功能,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合作。然而,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人身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仅能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社会保险的发展则以人身保险仅能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同时,两者“此消彼长”的矛盾将会处于潜在状态,属于非对抗性;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非但不排斥对方的存在,相反,对促进两种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两者的区别,理论界论述较多,而对于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1)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商业保险则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双方约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有效期等等,投保与否、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来决定。不仅如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有权中途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见,商业保险一般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而带有明显的“市场”色彩,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方式上的这种互补性,既保证了满足社会稳定的要求,又能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意愿。(2)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能覆盖少数社会成员,占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业人口、小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职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它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3)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强调其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际

上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生存保障,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被保险人遭遇到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事实上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的作用并不一定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只是意味着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一种金融活动的结算。当然,商业保险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只是它不像社会保险那样直接、明显和普遍。(4)具体业务范围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的,并且它又是强制性的,人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投保;投保什么、投保多少都是法律事先界定好的,所以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所以商业保险具有承保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等特点,更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保险的要求。(5)资金来源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生存保证,是国家行使社会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对全体成员的二次分配和吸纳部分成员的贡献,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为市场竞争的不利者提供一定的生存援助,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它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保险费主要来自投保对象的自愿交纳,这就决定了商业保险基金全部由投保人根据“大数法则”合理负担。两者不同的融资方式正好弥补了两者之间的矛盾。(6)满足社会大众需要层次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强调利益均沾性,每个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权利,都可以从社会保险的分配中获益,而且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相等。因此,社会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因生活困难而处于无助的困境。同时,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商业保险的特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契约形式约定。投保水平可高可低,投保人自由选择,这就适应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多投多得益。因此,应谋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需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风险补偿方式,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国内外学术界的论述已很充分,但两者的互动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依然混乱,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商业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国内学者吴定富(2005)、冯海鹏(2004)、薛航和李妍(2001)、李连友(2000)、任德胜(1997)等都有过研究。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发展和演进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为补充,已成为一种共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在这一基调下得以继续发展和演进,而且逐渐有所侧重。大多学者认为,应在普及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必须进入制度保障范围,国家在资金的筹集、运营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组成(林义,2002)。商业保险由于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个人收入,保险企业必须扣除税金、利润之后才能支付投保者的保险金,因此其保障水平的确立原则有利于高收入的社会成员。发展商业保险虽然不能作为劳动者拥有的终身保障,但也能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投保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生活安定方面的作用,使两者做到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林义(2003)认为,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既有相互竞争、冲突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一面;两者相互融合,构成国家的经济保障体系。他还就两者相互影响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两者之间相互冲突,存在一些矛盾;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需求量的增大,两者均能增长。同时,由于两者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之后,他又进一步论述了两者在保障功能、保障范围上的相互融合,以及在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渗透。

冯海鹏(2004)认为,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本质差别,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谓是互为补充。比如,社会保险存在着种类少、保障程度低、不够灵活等弊端,而商业保险恰恰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但商业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具有的广泛性等特征,因此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建我国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普及率上看,覃有土、吕琳(2003)从法学的角度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和近代商业保险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产物。由于社会保险并非一种纯自然科学领域、纯技术性的经济制度,而是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不同类型的国家甚至是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中,社会保险制度呈现出多种模式。中国应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和移植他国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赵秀哲(2007)论述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保障作用,认为发展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等不足;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工具;商业保险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维护和调节作用,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

在保险市场成熟的环境下,保险资源空间有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相互制约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发展都是在对方作用断层的情况下起作用的。商业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保险仅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当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了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时,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减小,必然会影响和制约商业保险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远不够成熟,保险资源依然有待开发,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是竞争,而是相互扶持的。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保险普及率的提高,有利于商业保险市场结构的优化以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发展。我国寿险业于1982年恢复经营,在国民经济高速稳定增长、城市家庭出现规模小型化和人

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内寿险市场的产品结构正逐步完成从储蓄型转向保障型,并向投资理财型发展的调整。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普及增加了城市居民对保险概念的认知程度,加强了城市居民的保险意识,从而带动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吴建霞(1998)认为,中国应该坚持社会保险的低水平发展,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通过共同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财政不宽裕,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而且面临着人口迅速老龄化趋势。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只能维持在低水平,只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商业保险则比社会保险形式多样,办法灵活,其保险种类、保障方式可以根据企业、单位和群众的不同需求进行设计和承保;其保障项目、保障标准可以依据企业、单位和群众各自的经济力量协商确定。因此,它能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需要,易于为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所接受,也可以弥补目前中国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不足。

在谈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时,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李连友(2000)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侧重提供低水平的基础型社会保障,体现公平;而在成长型和享受型保障领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作,提高运行效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表现在不同的方面,且两者的纵深互动意义深远,因此应该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协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改变由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做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拓展

正如前文所言,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有限。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如果有超过其给付标准的保障需求,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他们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能分别从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企业得到保险给付。两种保险可以并行不悖,以满足公民多层次需要,共同构成对公民的经济保障。如有的国家的养老保障金中就有国民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年金之分;国民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而后两者是企业和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结果,属商业保险。保险是用来对付风险的,但并不是工薪劳动者身上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构成社会保险的范围,它只为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办理保险;也就是说,当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尚不构成普遍的、统一的保险条件时,社会保险不办理这些业务。迄今为止,人们公认的工薪劳动者一生中,不可回避的风险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所以社会保险只包括这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就不同,保险的事故可大可小、可集中可分散,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就可以设立险种,所以商业保险险种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尤其是在当前风险多元化阶段,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技术创新更是日新月异。

吴定富(2005)指出,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实践表明,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与社会保险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制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形式。这就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各国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

胡卉士(2002)阐述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如何进行有效的衔接,认为最重要的是选择好衔接点;而衔接点的选择既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各自的优势,又要具有衔接的可能,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具有可操作性。他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运作的实际情况,当前两者的有效衔接点是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此外,如何做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工作以及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张士昌(2000)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强社会保险事业建设,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其次,应吸取西方福利国家的教训,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按照社会保险事业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适宜的社会保险体制;第三,鉴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尚低的现实,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把部分商业保险作为“自愿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制内,从而形成强制与自愿的“多重安全网”,进一步满足人们安全保障的需求;第四,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把社会保险的一些原则(如强制性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引入商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的某些领域,使人们在遭受自然灾害和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至于断绝生计,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财力有限、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

对于在微观层次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满足不同层次乡镇企业职工的需要这一问题,张启春(2003)认为,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是以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以向保险客户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为基本手段,并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转嫁或分散特定风险责任,进而实现损失补偿或给付来保障被保险者利益的。它与社会保障有着根本区别。但这些年来,商业保险面向城乡居民所开展的人寿、养老、医疗等保险业务和面向团体开展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保障的压力,从而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构建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时,仍然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满足不同层次乡镇企业职工的需要。如对基本养老保险不足者,可以开办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对医疗社会保险不足者,可以开办商业性医疗或健康保险;对工伤保险不足者,可以选择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发展上述险种使之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既可以促进商业保险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又可以发挥出社会性保障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用法律明确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自的实施范围,规范商业保险行为,以避免发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争夺市场,从而影响社会保险事业的现象发生。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评论性总结及其发展展望

社会保险是广义保险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在这个广义的范畴中,与之对应的就是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机制,所不同的是:社会保险处理的是社会风险;商业保险处理的是可保风险。从国内现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理论界对商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本身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的理论研究还处于一个较浅的层面。当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典范,如企业年金理论、医疗保险理论等,目前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些理论研究文献难掩其各自的特殊性,难以概括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整个内容。基于此,本文并未进一步深入探讨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相关理论,而是从更为广义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层面进行了探讨。无疑,这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133-06

温世扬(1964-),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姚赛(1984-),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近年来,农业保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共中央连续六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国务院也早已将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列入规划。这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反映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再度审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问题,为尽早克服立法障碍,完成立法规划而努力。本文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以公、私法区分为视角,分别从农业保险的概念、运行和立法三个方面,讨论农业保险的基本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在学界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义中,典型的表述为:“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即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或农业保险指“以长期和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禽畜和水产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或“适用于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保险”。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均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农业保险被定义为“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单从概念定义的角度看,如此定义农业保险尚无问题,但从立法角度看,将指代如此含义的“农业保险”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于法律文本,则未必恰当。

我国《保险法》(2009年)第186条第1款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该法条的目的无外乎两个,一是宣示国家对发展“农业保险”的责任,二是厘清“农业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但现实是,一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不但存在,且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这种状况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疑问——该法条既然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应“另行规定”,自然应得出“农业保险”不受《保险法》规制,也不受《保险法》确立的主管机关管理的结论。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开办的“农业保险”却确实应受《保险法》规制,并实际由保监会监管。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并不是实务运作藐视或违反立法,而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混淆和立法技术的粗疏。

实际上,“保险”一词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保险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除商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受保险合同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产生私法上的关系;社会保险一般受专门立法的规制,当事人之间通常产生公法上的关系。只是由于商业保险一枝独秀,以至于人们一般将“保险”与“商业保险”等同。

此外,我国商业保险采取的是合并的立法体例,即将商业保险合同法与商业保险组织法同时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并命名为“保险法”。相比单独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这种统一的立法体例通常会进一步掩盖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几个相似概念的差异,尤其是容易使人误认为《保险法》是规范一切保险的法律,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农业保险虽特指农业生产领域的保险,但其既然名为保险,自然在逻辑和现实上都会面临上述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政府往往基于特别的政策考量,对农业保险采取异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故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混淆的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保险制度中有被放大的可能。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再造

近几年internet技术在中国日益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报告显示,到2005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突破1亿人,上网计算机达到4560万台[1].与此同时各行业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应用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其全时空、低成本、交易简便、沟通双向等诸多优势取得了较快增长。据美国行业协会分析,有未来10年内,超过三成的商业保险险种和近四成的个人险种将在互联网上在线交易。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产品宣传、业务培训、资料收集等工作,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实现了一些在线业务运行,但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除了建设好适合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硬件和软件外,企业必须对原有流程进行再造,以适合电子商务的环境要求。事实上,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别主要来自于各自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由此成为建立保险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外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来看,流程再造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成功的流程再造,就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很难从电子商务的应用中获益。因此,进行电子商务下的流程再造研究对于保险企业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中迅速成长、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有着深远的意义。

1 现有保险业务流程分析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由于实际中的流程十分复杂,作者在保留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现有流程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简化。

(1)现有保单销售流程

保单流程的主要分为承接新单、核保、新单生成三个阶段。首先,业务员或客户到契约部受理点交单,契约部接单员根据交单条件进行接单初审、新单登记,完成对重要信息的第一次录入。然后由复核人员对新单进行复核,并对投保件作出风险评估,同时作出各种核保处理。最后,对于核保通过的投保件,电脑将自动向财务发出对帐的请求。只要财务的实收暂收费大于或等于业务应收费,该投保件即可在电脑上实现登录、打印,经过配页,再次复核、装订、送达客户,随即完成保单销售。

(2)现有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分为客户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立案、定损、赔付结案、保户领取赔款几个阶段。保户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某种报案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同时应尽快准备相关文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调查员调查,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受损,判定保险损失是否在可赔付范围之内,如可赔付,核实其他事故诊断、证明等,进行立案。然后由定损员定损,录入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保险赔付额的计算和必要的审核处理,打印赔款通知单给保户。最后保户拿赔款单到财务取款[2].

2 现有流程的主要问题

由于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公司都采取通过人展业的方式,上述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仔细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其中的主要问题。

(1)效率低

下一张保单从填写投保单到正式签订,需要经过人、契约部、财务部三个部门,而核保过程又须经契约部中多人操作,造成流程被分割成过多的活动,而大量时间消耗在活动与活动之间的连接和数据的传递上。从销售到核保,流程执行时间最多为15天,最少7天。

(2)成本高

保单销售及核保流程的高成本主要是因为臃肿的组织结构和大量的数据单证。此外,保单销售往往采用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而这种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意味某些不可保风险只有在核保时才被发现。由于保险公司主动撤单必须将保费悉数退还, 已经发生的成本就只能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忽视顾客满意度

由于流程效率低下,周期长,顾客必须长时间等待。而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使顾客有时须增加保费或干脆被拒保,造成顾客心理上的不适。

整个销售保单流程虽然在目前通过人展业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该流程就难以发挥电子商务的各种优势。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必要加以重新设计。

3 保险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在总结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借助于企业再造理论思想进行的一些保险业务流程改造实践的基础上,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流程再造基本原则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集成活动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可以将原模式中被分割的许多活动合并在一起,把相关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到最少。这种跨功能的活动集成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

(2)推行同步工程

同步工程结合了连续流程和平行流程优点,将所有活动分成若干活动组,组内活动连续执行,各个组同时、互动地进行,能够大大缩短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实现同步工程的关键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集成和开发小组的相互协调。将同步进行的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联系产出。

(3)用it协调分散与集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集权的优势在于规模效益,而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分权,即将人、设备、资金等资源分散开来,能够满足更大范围的服务,但却随之带来冗员,和丧失规模效益的后果。有了信息技术,尤其是数据库,以及远程通信网络和标准处理系统,企业完全可以在保持灵活服务的同时,获得规模效益。

(4)保持与外界唯一的联系点

电子商务要求流程和顾客之间只有一个联系点。当流程比较复杂或过于分散时,往往不可能由一个人包办,为减少交接传递信息,提高速度和准确性,企业可将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但必须有一名人员负责和顾客的联系,解决顾客问题[3].

4 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业务流程的再设计

保险企业在进行流程再设计时,其设计思想必须适应保险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它对保险企业流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次,从险种的角度分析,适合网上销售的险种应该是那些核保简单、手续简便的险种。而那些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或进行实地考察的险种则不适宜进行网上销售[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企业面临两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一是以实现网上保单直销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一是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总是与顾客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流程。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应选择这两大流程进行改造。而保单销售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两种,即网络直销形式和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4.1 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该流程是以核保系统为基础,基本步骤为:客户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选择意外险,填写电子投保单并发送给保险电子商务服务器;服务器运行核保系统进行核保,如发现风险不可保,通知客户拒保,如是可保风险,则计算保费并通知客户;客户若决定投保,在实现网上支付后,核保系统生成正式电子保单,通过网络传递给客户。由于该流程涉及网上支付,而网上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步骤繁琐一些。

4.2 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新流程

大多数保险险种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但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设计改造这些险种的销售流程,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重新设计时,可以考虑删除人、服务中心等环节,将一张保单从销售到核保的全部活动由一名员工完成,该员工在流程中称为客户代表,他也是流程与客户的唯一联络点。

以寿险保单为例,其电子商务销售保单流程的基本步骤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投保申请,或在网页上填写电子表格,传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检查数据是否齐全,若数据完备,存储到内部的数据库中,并通知客户代表;客户代表判断核保是否需要额外信息(如财务状况、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等),如果额外信息能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代表发电子邮件要求客户提供;如果核保需要体检报告,通知公司外勤人员陪同客户体检;在获得额外信息后,评估风险的可保性;如属可保风险,计算保费,通知客户;客户若同意投保,客户代表制定正式保单,在网上支付生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5].

4.3 理赔新流程

网络的出现给理赔带来了一场革命。首先,应用先进的数码技术,公司的查勘人员不再采用传统的胶片照相机,而是用新型的数码照相或摄像器材, 使影像可以立即显现在电脑上,并能够通过网络传递。而扫描仪的推广使理赔人员可以方便地将各种纸面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这样,案件的表现形式就不再是一堆纸张和照片组成的卷宗,而是存在于电脑和网络上的电子文档。这使得各个岗位对案件的审理不再以传统的纸制案卷为媒介,而是通过网络对这些电子文档进行高速的传阅和处理,从而大大提升了案件的办理速度,并使办公成本得到大幅度缩减。同时,高度透明化的新工作模式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网络迅速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案卷处理信息和图片,使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飞跃。

典型的网上理赔工作流程如下:投保人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用数码相机拍下现场情况或相关资料,同时用扫描仪将纸面材料扫描;然后上网打开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照片;坐在保险公司定损中心的资深定损人员看图片定损(如有疑问可随时决定赴现场定损);之后,核赔、缮制、财务等环节即可马上开始作业,没有任何时间差。任何需要上一级核赔人员复审的案子也可实时送达,不论该高级核赔人在何处。同时,全国范围的代查勘也都可以方便地实现[6].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滚滚而来的电子商务浪潮更是以巨大的力量改变着当今的人类社会。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国际上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反映了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新特点。中国保险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迎接新经济的挑战,及时革新现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运行方式,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cn/uploadfiles/pdf/2005/7/20/210342.pdf,2005-07-23.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03-220.

[3]姚国章。电子商务与企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0-226.

[4]施建祥。基于业务流程变革的保险再造[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3):24-25.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理财业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大幅度增长并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与过去相比人们对财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个人理财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时间较短,各个方面还不太完善,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认识

(一)理财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依据客户的收入状况、资产结构、以及自身需求等,凭借自身的信息、资金、技术等各个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基金、国债、外汇、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业务在内的个人理财方案和综合金融服务。

(二)理财业务的种类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业务种类主要有储蓄存款、贷款、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类、个人投资业务、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等。

(三)理财业务的特点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多种特点,主要包括服务个性化、服务综合性、服务增值性、服务主动性、以及普遍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和VIP制度、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日益提高等。

(四)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金融创新理论和资产负债管理与中间业务理论两种。其中金融创新理论又包括威廉·L·希伯的金融创新理论、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的金融创新说、特征需求理论、临界点和逆转现象学说、以及竞争市场模型学说等。资产负债管理与中间业务理论包括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及中间业务等。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一)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主要包括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法律风险、宣传销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证据保留法律风险、金融分业格局下存在的法律风险等。

(二)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主要指由于操作失误、违反相关法律、或不按时履约等原因,给相关交易机构或交易一方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虽然声誉风险不会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但却会间接地损害银行形象,从而对银行各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的今天,形象受损会在无形中对银行造成沉重打击,严重削弱银行的竞争力。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一般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会对客户承诺高额收益率,如果利率发生变化,将会难以保证所承诺的收益,带来理财风险。同时对于外汇理财产品,由于其价格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比较大,一旦出现较大波动,就会造成银行收益降低,更严重的甚至会出现亏损。此外由于我国正逐步推进外汇体制改革,政策的变化也会使汇率发生变化,从而给理财带来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内生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内部因素所造成的,银行人员的越权或违规操作都可能会使银行遭受损失。一般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所有业务环节,人员流动、新技术的应用、规章制度建设、员工欺诈行为等可能会带来操作风险,给银行和客户都带来较大的损失。具体来说,主要是由于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产品的设计机制不完善、没有开展客户评估、代销机制不健全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首先,要建立包括股票市场、贷款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以及黄金市场等在内的资本市场,并完善资信评估体系以及监管体制和信誉机制等。其次,要具有稳固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这就需要建立严格的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体系,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形成成熟的财务风险管理文化,并建立与风险管理配套的专业咨询和服务机构。同时,民间和政府机构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进行适当的教育和保护,例如可以提供制度保护、法律保护、监督保护、以及自我保护等。

(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要加大对理财业务风险的宣传力度,使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并向他们传授相关的专业知识。其次,监管机构要促使银行积极加强风险管理。银监会作为银行的监管机构,需要在防范理财业务风险中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健全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理财业务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要对理财业务的发展做出规范性规定,明确要求银行充分履行风险揭示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建立和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建立有关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体系,融入到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此外,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能力,从而达到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的目的。同时,银行在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前提下,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风险收益的分担机制,并不断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丰富理财内容,降低理财风险。最后,还要积极构建理财网络体系,实现理财资源的共享,提高人们理财的专业化水平,间接降低理财业务的风险。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信用风险已成为参与电子商务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应通过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建设一个高效、规范的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构筑全方位、全过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防范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机制。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商务活动的新模式。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但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电子商务信息易被修改、毁坏与丢失,加之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诚信问题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卖性与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何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所在,欲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一、信用机制建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2010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网民新增2000万人,网民总数达到4.04亿人。伴随网络用户数量的持续增加,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逐渐被我国公众所接受,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电子商务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有关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诚信缺失行为盛行,“三角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危机现象随处可见。这些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无疑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也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仅在少数行业开始建立,不少企业尚未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大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重视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时常错误地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导致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二、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信用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体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潜在可能性。信用风险会使商品交易主体因未能获得预期的商品交易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因此,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采取将信用风险限制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措施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目前,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理论研究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基于此,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借助贯彻执行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强大东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并降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决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内容,其中尤其是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并目相互监督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效率的关键。 

加强电子商务客户档案管理,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品种与规模,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为了防止坏账,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对于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应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协助追收;对于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应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对于前任领导经营中产生的逾期账款不能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账上,而应将这部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 

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行为。通过建立这一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文化,使员工以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每一次电子商务业务,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2、建设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加快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一套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各相关电子商务的网站都应发挥自身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起功能强大的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研究。采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实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与控制,从而降低电子商务参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重点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建立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管理系统。 

3、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开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方法主要有信用风险因素评估的“6c”法和信用评级法等。“6c”法是指根据商品交易主体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nater-a1)、经营环境(condition)和经营连续性(continuity)等六个因素评定其信用程度(履行商品交易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信用评级法主要采用z值模型对体现参与商品交易企业的赢利、营运等能力的财务指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营业资产周转率等)进行加权计算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分。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已成为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电子商务特点研发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通过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电子商务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识别和量化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为防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提供了强大武器。在构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时,应采用通用信用语言,注意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用许可范围。 

 

三、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等特点。因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当前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基本要素及其损失的度量研究尚不成熟,运用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难以准确识别和计量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目前,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和网站普遍缺乏—套完善的电子商务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评分标准与量化评级方法。况且,信用风险受国家经济状况改变、 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因此,仅依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和网站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控制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不够的。 

电子商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参与企业积极配合下,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资源,尽快建立包含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备案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等内容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 

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让个人和企业的电子商务诚信已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电子商务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在构建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应做到:规范信息采集程序、信用资源共享、完善信息管理。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必须在法律规范下,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与合理使用范围,注意解决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为公众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2、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由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对与信用管理相关授信人的信息进行收集、鉴别、分析、评级等活动交易成本往往太高,而由社会化的机构,如以征信公司为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来为信用当事人服务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这类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以及商账追收等,它构成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成为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信用管理服务,必将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执行效率,促进其长远发展。 

 

3、失信严惩机制 

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失信者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失信者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守信用者应进行褒奖,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失信者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罚,并将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打击社会经济生活中失信违法现象来提高社会整体信用等级,这样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才会不断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才将不断完善。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无论人们从事何种经济活动都要围绕着依据相关法律签订协议和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履行协议而进行,并受到相关法律保障与信用机制约束。所以,经济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不仅可以圆满实现经济行为的目的,而且会促进经济行为的科学化,提高行为的效率与效果,极大地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电子商务是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机制的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提升经济竞争力,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勇、陈富扬: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与信用管理[j]科学管理研究,2006(4) 

[2]彭柳:b2c中电子商务中的企业信用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5 

[3]车纯:基于b2b模式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5 

[4]黄潇: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报,2006(9) 

[5]马俊缸:试论如何构建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j]中国成人教育,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