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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

正确消费议论文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2篇

一、开展消费评议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消费评议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基本性工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样也需要调查研究,了解消费者最关心、反应最强烈的问题。随着消委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的提升,消委会的声音、意见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开展消费评议工作可以了解到广大消费者对于各行各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看法,可以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开展消费评议是增强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委会行使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职能。但是仅仅是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检查、调解消费纠纷,容易使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只流于表面。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分析投诉的热点、难点,针对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消费评议活动,通过问卷调查分析所得到的结论,极具说服力,体现了某一时期、某一行业消费状况的全貌,并且通过媒体、各职能部门进行曝光、披露。这样在增强消委会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同时,提升了消委会的社会影响力,也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安全消费信心。

(三)消费评议为企业和消费者搭建一条相互沟通的桥梁。消费和谐,就是达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实现和谐消费,没有沟通、没有了解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无法达到的。消费评议,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面对面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它提供给企业一个最直接的通道,去主动接触目标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的联系。通过沟通,企业可以逐步改进做法,制定各项措施,逐步营造一个企业和消费者都关注、支持的和谐消费环境。

二、消费评议制度的构建

(一)消费评议办法。宁德市消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出台了《宁德市消费评议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市消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社会监督权利,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运用监督、调查、体验、比较、教育等手段,组织实施对经营性行业进行评议,以及一些消费热点行业评议。评议办法明确了评议的宗旨、目的、评议内容、评议方法及程序、评议时间、地点、参评代表、评价处理和跟踪监督等事项。当然,对各评议对象的评议细则,要因地制宜,因事而异,不同的行业,评议的重点各有侧重,这样,有利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起到评议的预期效果。

(二)消费评议对象。根据消费者投诉热点、投诉量大以及和消费者密切的相关行业人手,如一些公用企业。这些公用企业因为自身的独占地位和有利条件,在服务方面难免存在霸王条款,行业“潜规则”,而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及时维权。因此,确定这些单位为评议对象,是以征集广大消费者的呼声和反映,帮助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更大的价值为宗旨。

(三)消费评议代表。开展消费评议活动,选择消费评议代表尤为重要。我们制定了消费评议代表产生的五个条件:热心于消费维权事业;熟悉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某个区域、行业中有影响力、号召力;参与过消费纠纷调解,处理过消费矛盾:具有一定文化素养、道德修养,处事公道正派。按照上述条件,我们确定了五种评议代表:一是行政执法单位代表,这些代表依照各自职能,对垄断行业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也了解垄断行业在消费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执法规范角度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农村(社区)消费者代表,主要是社区(街道)群众(包括离退休老干部),农民消费者代表(包括市消委会“一会两站”维权网络联络员),能代表普通市民,了解基层消费者的消费情况,消费心声;三是各界人士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合会、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教师、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具有广泛的权威性、专业性、代表性,也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和经验;四是新闻界代表,运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五是市消委会指定评议代表。上述代表的人员数量,根据被评议单位的性质及评议目的而确定,一般10-20人左右。

(四)组织消费调查。在评议主题、被评议单位、消费评议代表确定之后,搞好消费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消委会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消费体察、比较实验等方式,把消费者和市场上反映的问题、建议、意见全面记录下来,把消费者对被评议单位的评价收集起来。消费评议代表要根据评议主题广泛搜索和掌握评议素材,准备评议点评提纲。此外,消委会要主动走访被评议单位,使其打消顾虑,端正态度,又要对其自查自纠进行指导,看问题是否找准,认识是否深刻,措施是否明确,帮助其理清思路,找准位置。

(五)组织现场评议会。在充分做好评议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开好评议会非常关键。在现场评议会上,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氛围,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行业代表要求到会,与参加评议的消费者代表围坐在一起,评议与被评议参会人员面对面就座。这样做,消费者代表发言方便,被评议单位也便于听到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首先,由被评议单位汇报本行业查找出来的问题及措施,之后,由消费者代表围绕被评议单位调查情况展开评议。以问题、建议为主。消委会将整个调查结果经过汇总后当场宣布。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代表提出的问题,现场解答。

(六)组织评价处理。评价处理及应用效果如何是衡量评议活动成功与否的标准。具体方法:1.对每一项评价活动制作消费评议分析报告,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并且提供给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2.对在体验评价中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制度、标准不完善或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建议;3.对在比较实验、调查、体验中发现经营者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予以公开披露。对经营不规范或制度不完善等过失行为的,向经营者发出劝谕改正建议书;4.对可能影响消费行为的评价活动结果,消费提示或警示,进行消费引导;5.对评议结果较好的单位可以优先推荐为消费者满意单位,并记录于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监督档案中。

(七)实施跟踪回访。评议结束后,并不意味着评议活动的终结,实施评议回访,是监督被评议单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保证评议效果的最后一个环节。消委会要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被评单位针对评议会上提出的问题、

建议和意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评议会上提出的问题落到实处。

三、开展消费评议的主要成效

(一)消费评议促进被评议单位健全机制、改善服务,消费投诉量大幅度降低。被评议单位由过去的被动解决消费纠纷变为主动与消委会联系,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同时,架起了一个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互信的平台,其中面对面等沟通方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寻找利益共同点,共同解决问题,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同时,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保障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消费评议树立了消委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消委会地位。宁德市消委会开展消费评议以来,每次都主动向市政府领导汇报评议的相关工作,邀请市领导到会指导,向工商等执法部门以及新闻单位通报评议情况,取得了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评议效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如调整公交车、出租车收费标准等重大决策之前,邀请消委会以及评议代表参加听证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消费评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评议员队伍,发挥评议员作用。消费者组织要改变单打独斗的工作方式,善于运用社会公众的力量,特别是要利用消费者的力量,形成维权的共识和主流。开展消费评议工作,可以了解到广大消费者对于各行各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看法。评议的过程就是体现消费者意志的过程,也是体现集体智慧的过程。因此,选择消费评议员既很重要,又要慎重。主要方式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消费评议员,市消委会经过严格的审查,予以聘任,颁发证书。除了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外,还应该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消费领域的现象有细致的观察,能客观分析一些消费现象,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消费评议员要尽职,讲真话,说实事,积极发挥作用,消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才能真正代表消费者意见和心声。

(二)制作评议分析报告,发挥评价处理作用。要制作一份科学性、有水平、可操作的评议分析报告是关键。评议分析报告应体现:1.内容客观翔实。对评议活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召开专题会议,认真讨论研究群众的意见,既要全面反映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又要查找存在的具体问题;2.分析深刻透彻,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动帮助和引导被评议单位查找原因;3.措施科学有效,提出的建议或者措施有可行性、建设性、实效性。每一项评议报告要体现客观、事实、公正、准确,并且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有的评议分析报告应及时提交当地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在体验评价中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着制度、标准不完善或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建议。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3篇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市场开放程度提高,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愈来愈突出。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回应了当前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纠纷问题,这是顺应时代需求的一次进步,但具体实施措施还需细化。本文将从新《消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入手,浅议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进而提出笔者的几点思考。

一、新《消法》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及不足

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据此,金融消费者明确成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具体保护措施:①确认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资格;②一定程度上限制“格式条款”;③加强知情权保护;④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不足在于: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待细化。

二、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相应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与改革工作。但“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一行三会”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都亟待建立。

立法方面,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且这些法都有局限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多只是原则性触及,少有直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呈现类似“无法可依”的窘境。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积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较模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是否适用此法律中的消费者并不明确,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根据每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围绕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结合其监管体系建立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应性法规。

2.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面临诸多挑战,“一行三会”有必要加强深入合作,以便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明确划分各部门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部门间信息交流、联席会议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和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合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3.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参照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督察专员与法院等共同构成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五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并行可供选择,无孰先孰后的规定。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知识,应先行由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然后再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申诉。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90%的金融纠纷都由金融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下一步,建议考虑建立简捷、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如英国和秘鲁的督察专员、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台湾的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等,均值得我们借鉴。

4.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金融知识咨询服务。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利用网络等工具开展各项活动,例如可以深入社区开展“市民课堂”、针对贵宾客户的专题讲座以及邀请经济专家举办论坛等,来普及民众的金融消费知识,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提高其维权意识。

总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任何点滴进步都应该受到肯定,新《消法》的修改足以鼓舞人心。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渤元.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J ] .现代商贸工业,2013(18)

[2]宋子奕.试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 .法制博览,2013(6)

[3]李瑞红.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J].中国科技投资,2013(16)

[4]严国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及其措施[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7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文化消费 误区 矫正策略

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大学办学开放度的提升,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种类、层次与形式等更加丰富、文化消费投入不断增加,在大学生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升。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为拓展大学生的视野、丰富大学生群体的生活、提升大学生素质提供了更多的平台。但与此同时,大学生文化消费中存在的误区也不断凸显,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带来了严重的消极的影响。

一、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现状

一是大学生文化消费投入明显提升。大学生文化消费水平受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与高校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但从整体上看,虽然不同生活水平的大学生群体文化消费增长幅度存在差异,但同比增长的态势比较明显,文化消费在大学生消费中的比重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二是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结构更加复杂,新兴文化消费内容的比重显著提升。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已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报纸杂志及影视欣赏等状况,文化创作、文化休闲体验、文化会展、文化娱乐等多元化、立体化的文化活动全方位地介入到大学生群体中,尤其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移动阅读等新兴文化消费项目“异军突起”。

三是文化消费呈现出一定的“定向化”、“专业化”特征。大学生在文化消费项目的选择上更加注重专业关联度,注重文化消费对专业素质提升的作用。比如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在课余语言强化训练与社会培训上的支出明显增加,音乐专业及艺术类的学生对新的艺术内容、艺术形态、艺术作品关注度较高,消费比重较大。

四是文化消费的关联效应不断凸显。大学生文化消费的持续增长,文化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滋润力、影响力持续增强,有效激发大学生群体“关注文化命题”的热情和“践行文化使命”的激情,直接带动了大学“经典名著读书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会”、“动漫社”、“文化研究会”等学生社团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了校园文化建设,为加速文化传承、推动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与条件。

二、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误区

一是在文化消费结构上呈现出明显的“扬新抑旧”、 “求大怠小”、“重普轻殊”等趋势。网络游戏、动漫赏析、网络文学、手机出版、移动阅读、微博、多媒体服务等新兴文化消费门类急剧增长,而传统的影视剧欣赏、戏剧创作与赏析等文化消费项目却增长乏力。在影视剧欣赏中,有限地消费投入都向大片、大制作汇集,一大批适合大学生年龄层次与心理结构特色、具有良好的制作水平与审美价值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往往不被大学生所接受。这其间除开客观上大制作影片与中小成本影视剧作品在制作手段与营销技巧的差异外,大学生群体盲目追求“名导名片效应”的主观认同误区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结构中,虽然一些学生已经开始注重文化消费的定向性与专业性,将文化消费与专业能力培养相结合,形成一定的分层化消费模式。但从整体上而言,通俗性、流行性、普适性消费比例较高,具备大学生个性特征的文化消费项目有待进一步开掘,具备一定区域经济与文化特色的文化消费优势有待进一步凸显、新时期大学生文化消费品牌有待进一步构建。

二是在大学生文化消费层次上表层性、泛娱乐化的消费倾向很有市场。在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持续增长、内容与类型呈现多层化现象的背后,潜藏着大学生文化消费肤浅化的危机。一些大学生在文化消费中满足于浅层次的精神享受,片面追求文化内容与文化产品的外在形式美感,将文化消费定位为简单的业余消遣,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放在“无厘头”的快餐文化上,忽视内在文化内涵、文化特质及精神品质的提炼与吸收,忽视文化消费的道德涵养、情感体验、个性塑造等深层功能的发挥。还有部分学生奉行“实用主义”的文化消费理念,关注文化消费的“短期效应”,从众心理较强,盲目追寻文化消费热点,社会上热什么就学什么,各种考证消费持续增长。而基于文化涵养提升与综合素质养成的高层次文化消费项目增长乏力,在大学生整体文化消费支出中的比例萎靡不前,由此造成文化消费的在大学生人格塑造与综合素质提上的作用进一步被辖制,文化消费的渗透性、内在滋润力更加式微。

三是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导向有待进一步厘清。文化消费的导向问题直接体现着文化消费的性质,决定着文化治理态度。当前部分大学生片面追求感官与形式的刺激,热衷于“新奇特”的文化内容与文化形式,比如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小说等,鼓噪审丑、媚俗的“出格”文化等。甚至个别大学生对“暴力、色情、拜金主义”等低俗、腐朽文化内容“别有偏爱”,对其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不仅影响其成长成才,甚至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还有一些大学生盲目崇拜名牌名品,贵族化消费、奢侈化消费现象反弹。这里面既有主观上对“腐朽文化”软杀伤的危害性估计不足的原因,同时更体现了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手段与方式的单一性”在多元文化立体化冲击下在下的尴尬与局促。

四是文化消费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主动消费、创造性消费、迁延性消费的意识与能力需要加强。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可以有效提升文化消费的效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当前大学对文化消费及其习惯培养的相关教育存在缺失,大学生群体自身对文化消费习惯养成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当前大学生判断文化消费对象的质量、进行文化消费时的手段与方式等能力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比如移动多媒体的运用仅限于被动的信息接收与内容鉴赏,缺乏运用发达媒介载体进行自我艺术创作与创新实践;对于大量同质化的文化消费品,缺乏鉴别能力,一揽皆收,既无谓增加文化消费的经济成本,又付出了多余的时间及精力;在文化消费中的技术化手段运用不足、形式与模式单一、针对性欠缺,还停留在传统的粗放型、感知式的消费方式。比如对于数字出版的理解局限于存储物质载体的升级带来存储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变革,而忽视了在技术创新背景下新的读写习惯的培养、新的学习形态的探索与养成。

三、大学生文化消费误区的破解策略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文化消费引导机制。高校要改变传统的“文化消费是大学生个体的意愿表达与消费权利实现”的观念,站在大学生正确价值观打造与全方位能力培养与综合素质提升的角度系统谋划大学生文化消费引导机制的建立及创新问题。要把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引导问题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及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议题纳入议事日程。介于文化消费是一个泛专业化与融合性命题,具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背景,高校可以组织相关专业师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共同组建大学生文化消费研究中心,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明确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特点与趋势,梳理与提出引导策略、实施手段与方式、绩效评价模型等,为高校大学生文化消费引导机制的建立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意见参考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大学生文化消费引导机制,将文化消费引导议题作为“条”的项目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整体布局。以“专业导师聘任”方式邀请相关专业师资参与文化消费专业讲座、课程辅导模块设计、主体活动实施等。学校以“项目制”的形式给予专项活动与重大主题活动一定的经费支持。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烟草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根本要求,以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专卖立法宗旨和专卖专营权力,理性对待行业效益,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树立东宁烟草人的良好形象,为提高东宁烟叶生产水平和企业竞争实力打牢思想基础。

二、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省局(公司)的要求,结合东宁烟叶公司实际,大讨论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11月末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6月上旬至7月上旬)

1、搞好调查摸底。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搞好思想发动。国家局、省局党组对大讨论活动高度重视,把其作为今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动员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国家局和省局(公司)的部署要求,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人人皆知,增强参加大讨论活动的自觉性。

3、搞好学习辅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烟草专卖法》,学习姜成康局长在200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学习王玉林局长在2005年全省烟草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效果,公司领导要带头做好学习辅导。

通过学习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克服模糊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大讨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使“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深入人心,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第二阶段:文章征集(7月上旬至7月底)

在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文章征集活动。各基层单位的文章可以以领导干部个人名义,也可以单位集体名义撰写。讨论文章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也要有中层干部和基层职工参加。公司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在收集各基层单位讨论文章的基础上,将择优向省局(公司)各媒体推荐。

第三阶段:学习交流及检查验收(8月中旬至11月末)

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公司开展的大讨论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活动是否丰富、文章征集是否广泛、干部职工认识是否深刻、有无违背共同价值观的案例以及大讨论活动的成效。

四、切实加强对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落实。这次大讨论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国家局党组和省局党组都对这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局党组提出的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是从全国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向全行业提出的必须遵守的准则。开展行业共同价值观大讨论活动,是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伸,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行业政治工作的首要内容。因此,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大讨论活动收到实效。

2、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讨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板报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大讨论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大讨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促进各项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正确处理开展大讨论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大讨论活动与巩固和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以大讨论活动促进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二是把大讨论活动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落实公司中心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三是要把大讨论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是烟草企业文化建设的立足点和着眼点,要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

五、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7篇

1.如何论证问题

同学们在解答数学试题中会经常遇到要求论证某一命题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试题,这类试题能考查同学们的推理能力。与数学中的这类试题相似,政治中的论证类试题也要求同学们具有严谨的推理能力。

论证问题,首先,要确定议题,即确定需要论证的题目。没有题目也就无从论证。只有要论证的题目确定了,我们才能围绕议题这个核心来搜集论据,为下一步论证做准备。

其次,要有充足的论据,即要寻找或搜集能证明议题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证据。政治学科中的论据与语文、历史学科中的论据还不太一样,语文、历史学科中的论据可以是名人名言、正反的历史人物的事例,而政治学科中的论据大多是教材中的原理等知识。所以,对政治学科知识的总体把握程度就决定了论据的充分程度。因此,同学们在日常的学习或者复习中一定要熟练掌握政治学科的基本知识。

最后,在有议题和论据的基础上要有条理、有逻辑、有层次地进行论证。

例如,某试题要求同学们从文化交流与文化创新的角度论证中华文化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注:“走进去”意思指得到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

从设问看,该试题要求论证的议题是中华文化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议题分为两个小议题,即既要分析文化“走出去”又要分析文化“走进去”,但要重点分析文化“走进去”。论据从哪里来呢?试题已经给出了搜集论据的范围,即要运用文化交流与文化创新的知识进行论证。在进行论证时,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即从“为什么”的角度进行分析。中华文化为什么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呢?中华文化“走出去”和“走进去”有什么影响或作用呢?这样换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更便于我们搜集证据。从文化交流的角度看,中华文化“走出去”能让更多的国家和人民认识和了解中华文化,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范围,能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最终能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但是,中华文化“走出去”只强调了开头,没有关注中华文化“走出去”后的结果。如果别的国家和人民不认同中华文化,那么即使“走出去”了其影响力也始终是有限的,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走出去”。所以,我们更应关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结果:是否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或认可。中华文化应该在“走出去”的同时,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华进行创新,与当地文化进行结合,这样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

2.如何探究问题

探究类试题一般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即这类试题的答案具有不确定性。只要言之成理、逻辑严谨就可得分。该类试题多以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现象为切入点,让同学们提出解决的方案。所以,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或思路是解答探究类试题的关键。

例如,针对高中生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情况,请你拟定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并简要写出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第一,要针对实际生活中同学们所观察到的消费现象,提出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个人的知识水平、观察能力和关注角度不同,课题的题目也就不同。但只要我们用心留意并观察总能发现日常生活中周围同学的消费特点或存在的消费问题。如有的同学关注高中生日常消费中存在高消费、盲目跟风等问题,提出“高中生日常消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一课题。有的同学想从宏观上把握整个学校或整个班级高中生的消费结构,提出“某学校或某班级高中生日常消费结构研究”这一课题。

第二,研究目的,就是同学们做上述的研究课题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或想为解决某一问题提供依据。如,有的同学直接提出“倡导绿色消费和合理消费”。有的同学就提出为家庭居民收入水平研究提供依据。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8篇

一、新时期高中生消费方式调查分析

通过对某校100名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得到的数据分析可知,他们每月每人平均消费在100~200元之间,其中多数人的消费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而且消费的主要内容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零食与服装。零食消费是当前高中生消费的重要内容,每月每人零食平均消费在60元左右,超过150元的占总人数的26%。通常情况下,每节课后都会有学生去超市买零食,消费额在3~5元之间,很少学生能够超过10元。同时,服装消费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超过80%的学生消费是比较合理的,仅少部分同学日常开销比较大,但是也讲究质量和实用性。从这一方面来看,过度追求所谓名牌的时代已经过去,目前是理性消费时期。第二,学习与交际。对于高中生来讲,学习消费包括书本、学习用品以及上补课的费等。其中,补课的费用由父母缴纳,我们主要购买辅导书。据统计,每个学期在参考书购买上的花费可达几百元,虽然其中不乏盲目性、不讲究实效,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浪费,但是处于转型期的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慢慢养成良好的习惯。值得一提的是,从调查结果来看,学习资料已经成为我们继食品消费之后的第二大消费对象,消费对象的转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代高中生的消费思想观念的转变,更加注重学习。在该种情况下,生存资料消费、享受资料消费以及发展资料消费,各占的比例相对比较协调、科学合理。同时,这也代表当代中学生不仅满足于日常的衣食住行消费,而且精神层面的消费,如报刊杂志、音像制品以及现代科技成果的享受和学习,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我们的精神诉求欲望越来越高。

总而言之,从以上对新时期高中生消费方式调查分析结构来看,较之于以往,现代高中生的整体消费趋于理性,而且更加务实。然而,我们毕竟处于人生转折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因此,还应当看到其中的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新时期引导高中学生正确消费的有效方法

针对以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引导当前的高中生进行正确消费,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我们生活的主要场所,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父母的消费行为、习惯等,对我们的影响都非常的大,甚至这种影响是终生的。对于父母而言,应当以身作则,给我们树立消费榜样。父母的观念、消费习惯,会在潜移默化中传给我们,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深深地映在我们的眼里、记在我们的心里。因此,父母应当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同时,父母还要对家庭开支进行合理规划,并以此来培养我们的理财观念。对于家长而言,应当注意对孩子理财观念的输导,采用不同方式引导我们的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我们的消费问题、并对其进行妥善解决,以此来培养我们的消费意识和理财观念。

(2)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是我们学习的主要场所,然而学校总是将成绩、升学率等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反而忽视了我们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学生消费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此,我建议学校能够科学、合理的利用时间,给我们传授一些正确消费的知识和技巧,培养我们的理念,不仅可以有效培养我们合理的消费能力,这对我们的走向社会非常有益处。第一,注重消费教育,强化思想引导。在提倡素质教育背景下,学校不仅要注重学生的成绩,而且更要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还要组织老师进行培训,使老师转变思想观念,不仅重视文化知识学习,更要注重学生素质提高、正确理财消费教育。例如,利用周一开班会、思想政治课时间,向学生传授理财消费知识,尤其是消费观念、方式、计划以及权益和个人保护等,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性的消费意识,让学生认识到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消费权利。第二,充分利用课堂上的时间,及时传授理财知识。对于高中生而言,学习任务非常繁重,处于人生重要转折时期,所以心理、身体压力都非常的大。然而,我们所学的一些文化课中,通常会涉及很多理财方面的消费知识,建议老师应当抓住实际、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课堂上向学生讲授实用的消费理财知识。例如,政治课上涉及很多经济知识,建议老师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加入一些理财知识和技巧,不仅可以使原本比较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变得生动、形象,而且可以使学生能够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又如高中数学课上,有关存款利率方面的知识,老师在讲解时,建议顺便介绍存款储蓄方面的知识,以此来鼓励我们节约,将日常正常生活剩下的零花钱存放到银行中,以此使消费行为更加的理性、有计划。实践中可以看到,通过引导正确消费、储蓄,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快乐和成就感,更重要的是锻炼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有助于勤俭节约意识的提高。

(3)优化消费环境。当前高中生消费行为及习惯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影响,所以为了预防高中生出现不良消费现象,相关机构和部门应为我们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外部消费环境。第一,提倡积极健康的消费方式。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宣扬正确的消费理念,因为在当前经济社会下,有很多包括高中生在内的消费者,消费选择会受到媒体的严重影响。当前媒体宣传主要是网络、电视等,应该通过这种宣传媒体,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消费理念和精神,帮助尚未形成正确消费观的高中生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第二,严格管理和控制不良文化信息的传播。政府部门一定要提高重视程度,严厉打击和控制不良文化信息的扩散和传播。及时查处和取缔那些和传播不良信息个人或单位,抑制资本主义消费方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告诫大家要远离不良生活消费方式。一定要宣传积极正面、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弘扬正确的消费文化,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到何谓正确和有意义的消费方式,何谓不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所以社会舆论应该履行该有的责任,同时正确发挥媒体的正面积极的传播力量,教育和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的消费。

三、结语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9篇

电子商务的实现,实质上是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模式的1次革命。鉴于传统商业流动触及社会糊口的各个方面,因而电子商务的推行与利用一定是1个社会系统工程。因为电子商务是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而Internet是1个不受国界线制的全世界性网络,因而,电子商务必然是1个全世界规模内的系统工程。

基于这类违景,推进电子商务的进程中,对于各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材培育等方面的挑战远弘远于在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挑战。因为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流动必需遵循统1的“游戏规则”才能顺利展开,而各国的社会轨制、政治状态、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在电子商务方面,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调和1致,远比互相竞争、强调本国利益首要患上多。

有鉴于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 一九九八年 一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1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名称为“1个无国界的世界,施展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潜力”。OECD具有二九个会员国,其中包含欧菲发达国家以及日本等经济强国。该组织在国际社会以及经济舞台上,拥有至关的权威性。而且长时间以来OECD已经成为国际讨论未来贸易政策的论坛。OECD的讨论常常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谈判的前奏曲。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除了部长级的政府官员外,还有各国际组织、劳工界、产业界、消费者集团和其他社会集团的近千名代表。会议经由充沛讨论,构成了1批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再也不是空言无补,而是1批对于于电子商务实际运作阶段拥有指点性的文件。

第1部份 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

一九九八年一0月七-九日,OECD成员国部长以及来自非OECD成员国、消费者和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会萃渥太华,共同切磋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这次OECD部长级会议由加拿大政府主办,加拿大产业部长John Manley先生主持了会议。这次会议体现了在努力实现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方面迈出了首要的1步。

渥太华会议在1系列问题上使 OECD有了新的突破。 OECD成员国首次在部长级水平上追求国际组织、工商界、劳工界、消费者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踊跃介入,以公然以及透明的方式讨论解决全世界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首次在OECD的部长级会议上,以工商界为主的范例展现了旨在解决会议期间所讨论的症结问题的实际利用。。

电子商务本色上是全世界性的。不管行为是国内仍是地区性的,是在私营部门仍是在公共部门,所有电子商务的政策以及行为如果无益于全世界性的措施,那末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通过渥太华会议,OECD成员国政府认识到了政府间协作的首要性,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劳工界以及消费者合作开发以及利用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和合作推动跨部门、跨国界的电子商务利用的必要性。为到达这1目的, OECD部长们、 OECD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 OECD工会咨询委员会(TUAC)和其他私营部门的预会者1致患上出结论如下:

(一)电子商务提供了1种斩新的进行商业交易的途径。它是未来推进经济增长的症结动力。它增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二)在制订政策时所有介入者(政府、消费者、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集团)之间的合作以及社会对于话必需患上到激励,以便推进所有国家以及国际舞台上的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可能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应该争夺国际上的公认。

(三)各国政府应该增进树立有益于竞争的环境,以便使电子商务繁华发达。各国政府应该想法减少以及解除没必要要的贸易障碍;在必要时,确保对于症结的公家利益目标给予恰当的维护,犹如物理世界中的情况1样。

(四)政府的干预(如有此请求)应该在技术上是中性的,而且是有控制的、透明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五)各国政府应该承认工商界继续在制订标准、加强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首要性,合作环境应该是国际性的、自愿的以及调和1致的。

(六)工商界应该继续在开发以及施行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相当首要的1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施展症结作用,应该承认并斟酌基本的公家利益、经济以及社会目标,并与各国政府以及其他介入者紧密合作。

预会者通过交流意见明确了获得全世界电子商务方面的共鸣的要素。在这个条件下,预会者讨论了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工作重点,讨论了部长们对于未来工作以及 OECD作重点的建议和各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首要工作。

1、关于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共鸣

预会者再次确认,全世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将请求各国政府、私营部门以及国际组织采用广泛协作的方式以确保1个不乱而可预测的环境。这个环境将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成长,并为所有的经济体以及社会带来最大限度的社会以及经济利益。

预会者1致认为,为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在以下4个主题中讨论的问题是10分首要的。

一.树立用户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用户必需对于数字化市场拥有信念。如有必要,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类信念的国家法规体系以及保证措施必需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于数字化市场继续抱有信念。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有赖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人们对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抱有良多指望。预会者指明了采用增进以及利用电子商务首要行为的重点领域:创立以及施行值患上信赖的技术以及政策;制订恰当的支、法规;制订行动规范、标准和各产业以及机构方面的规定;“自律”所必需的技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维护用户以及向消费者授权。

二.树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规则

当各国政府、产业界以及消费者冒着风险登上电子商务这个新平台时,他们指望在数字化市场上能患上到有效的维护,指望排除了对于电子商务没必要要的阻碍。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该树立法律框架,而且这些法律框架应该增进1个竞争的环境,应该是清晰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结构

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于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以及价格公道的使用。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确保1个长时间的、可延续的、向低本钱高质量服务的发展趋势,从而扩大了对于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预会者也确认了恰当处理二000年问题的首要性。

四. 充沛受益

向数字化经济的过 渡是迈向信息社会行为的首要组成部份。电子商务的经济以及社会潜力只有当工商界、消费者以及公共机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时才能充沛实现。作为商用技术的模范用户,各国政府可以成为创立电子市场的首要动力。各机形成功的现代化以及重组、公民的技巧以及知识对于于鼓励电子商务的利用是10分首要的。电子商务的成长也有赖于高技巧、高度自觉的劳动力。咱们必需对于电子商务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清晰的理解,其中包含电子商务对于经济增长、劳动出产率、就业的影响。咱们也必需清楚地了解工商界的需求,其中包含中小企业的需求、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各机构以及消费者的需求。

2、施行假想

会议提交了以下3个主要文件,概述了电子商务方面正在进行以及将要进行的流动:

(l)《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概述了各项流动以及对于未来工作的建议)

(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的讲演:电子商务的流动以及规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以及将来可能展开的工作)

(三)《工商界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附有对于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规划以及他们对于首要问题的看法)预会者欢迎旨在增进全世界协作的这些首要努力,也欢迎为秋营部门、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和OECD成员国制订更为融洽的措施而作的种种努力。

预会者再次确认,各国政府在为创造1个电子商务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在这个环境中,基本规则是公道的、清晰的以及可预测的。在这个环境中,所有介入者之间的合作在全世界规模内患上到激励。他们也指出了各国政府在知足公家利益方面的责任。

3、OECD部长协议

OECD部长们再次确认OECD的工作对于电子商务在全世界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建议展开在“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中罗列的各项工作;催促OECD秘书长以及 OECD理事会在 OECD工作规划中依据其下属机构的能力以及可以应用的资源情况把“行为规划”列为优先重点。部长们尤其注重在解决税务、个人隐私、消费者维护、身份认证、使用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对于经济以及社会的影响等问题时OECD所做的工作。部长们注意到了有关的违景讲演:《电信以及信息基础结构在推进电子商务方面的作用》、《电子商务在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影响:初步成果以及钻研规划》以及《二000年问题:影响与行为》。部长们还催促OECD确保其工作尽量地与其他国际组织、工商界、非政府组织调和进行,并尽量地遍布全球。

OECD部长们确认,愿意共同努力(并与工商界以及社会集团共同合作)树立对于数字化市场的信任、明晰规则、通过施行自由化以及竞争的电信市场强化基础设施的使用、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到达此目的,部长们:

(l)通过了《在全世界网络上维护个人隐私宣言》。该宣言再次确认了他们对于在全世界网络上有效地维护个人隐私的许诺,确认了他们采用必要措施到达此目的的决心,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合作的必要性。依据宣言的条款,赞成OECD应该为依据各国的经验与案例施行OECD有关维护个人隐私的指点方针提供实用指点。

(二)通过了《关于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的宣言》。该宣言认为各国政府、工商界、消费者及其代表必需继续共同合作以确保消费者能取得透明而有效的维护。宣言督促OECD在一九九九年内完成正在起草的《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指点方针》。

(三)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该宣言确认了身份认证对于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并概述了1系列增进开发以及使用身份认证技术以及机制的行为,其中包含与工商界以及用户代表1起继续在国际水平上展开工作。

(四)通过了题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前提》的讲演。该讲演肯定了利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概述了1个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前提,并支撑进1步推动讲演中所述工作的建议。

部长们确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信念对于其未来发展的首要性。他们注意到工商界领袖以及各种产业团体制订电子商务自律政策框架的意愿。部长们强调,凡利用自律机制的场合,自律机制必需是透明的、非轻视性的,并对于所有市场介入者开放;这些自律机制应该激励工商界迅速采用行为以知足公家对于这些领域的指望。

4、国际组织的行为与规划

许多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正在从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工作。这些工作包含自愿以及调和1致的技术标准、贸易自由化、技术赞助和政策的施行、监督、评价以及分析。

《关于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的行为以及规划的讲演》是以1大批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依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的材料为根据的。这是这些组织业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以及建议进行的各项工作的首次汇总。会议欢迎这次组织间的合作行为,高度赞赏为全面概述电子商务流动所做的努力。

预会者认为,私营部门在通过投资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不断立异推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起着带头作用。私营部门与各国政府之间的火伴瓜葛对于于保障消费者信念以及接受程度是10分必要的。预会者注意到了工商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重点。

5、工商部门的工作重点

在OECD的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调和下成立了1个“国际工商组织同盟”,其中包含全世界信息基础结构理事会(CIIC)、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誉户团体(INTUG),世界信息技术以及服务联合会(WITSA)。Internet法律以及政策论坛(ILPF)介入了这项工作。该同盟在1批国际性、地区性或者专业性的工商组织支撑下向会议提交了1份题为“电子商务全世界行为规划”的讲演。

(l)该项行为规划认为:

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由私营部门依据市场实情加以引导。各国政府承认以及支撑私营部门施展这项作用。

工商界将继续展开自律以及技术立异以便依法强化用户的权限。

政府以及工商界都要有恰当的规则。

应该在1个公然以及竞争的环境下遵循推进电子商务与推进电信、信息技术以及多媒体产业融会的政策。

(二)工商界正在通过以下措施强化对于个人隐私的维护:

自律、自愿性质的行动规范以及范式合同条款;

提供已经商品化的技术,这些技术能够依据用户的需乞降偏好提供高水准的个人隐私维护。工商界将继续以全世界市场经验为基础开发相符一九八0年OECD维护个人隐私指点方针的公平信息实践(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工商界正在协助用户开发维护自己所必需的技巧,协助用户在1个在线环境中作出选择。

工商界已经在强化在没有政府过度限制的情况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精致工具,正在与政府以及其他利益集团1起在国际规模内讨论如何开发维护消费者的手腕。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0篇

一、中学生的零花钱一般很大程度都是自主开销,尤其能够体现他们的消费意愿和倾向。调查结果显示,他们的零花钱开销结构有三个最为显著的方面∶一是购买书型这是开销最主要的部分(累计占70.2%,排第一位)其中用于购买课外书报的支出大于用于购买学习辅助书籍的支出;二是购买体育娱乐方面高科技产品,如CD音乐磁带电脑软件/电子游戏软件,手机,以及VCD/DVD影带(累计占52%,排第二位);三是购买零食/饮料(累计占48%,排第三位)。

二、经济的非独立性决定了中学生自主消费经验少,不能理性地对消费价值与成本进行衡量。中学生没有形成完整的,稳定的消费观念,自控能力不强,多数消费都是受媒体宣传诱导或是受身边同学影响而产生的随机消费,冲动消费。这也正是中学生消费示范效应的结果。拿手机产品来说,目前,有手机的中学生中,一部分有通信的需要,且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另一部分有通信需要,但是家庭经济条件负担不起的情况下趋前消费;还有一部分是既无通信需要又无家庭经济条件负担的奢侈消费。而奢侈消费则是由大学生消费的示范效应,攀比心理导致的。

三、中学生消费在一定程度上相信自己的真实体验,如果用某种品牌产品产生好的体验,就会坚持使用,从而逐步形成固定偏好,最终形成使用习惯,比如洗发水,感性认识上的气味清香,质量好,效果明显,都会继续使用下去。

四、中学生更侧重时尚性消费

学生思想活跃,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喜欢追求新潮,并敢于创新,消费的趋附性强,娱乐消费占全部消费额的比重很大。

2.饮食方面开销大。无论是否贫困生,饮食开支在消费总额中占了绝大部分,这是符合健康的消费构成的。调查发现,中学生中还兴起一股外出聚餐和请同学吃饭的热潮,这方面的开支虽然不算大,但也是造成中学生消费高的一个原因。

3.通讯网络费用过高。被调查人群中,对手机的拥有率为92%,其中70%的贫困生也拥有手机。调查发现,大部分同学每月的手机费用集中在50元100元,贫困生的手机费用一般能控制在50元以下。也有14%的同学每月的手机费用高达150元以上。

五、提出的有关建议

(一) 中学生的消费,应该相应地做出一定的消费指导,才能更有助于他们的学习和以后的生活。要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家庭要建立健康的消费文化环境。家长的消费及消费观都能在孩子身上有形或无形地反映出来。给予他们一定的消费自主的同时注意家庭教育,对消费要求有意识地给予区分,还可以安排一定的家务劳动,加强劳动教育,促成勤俭节约消费观。

(二)给学校的有关建议:

(1)加强对中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在思想理论教学中,我们应该大力提倡调查研究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使理论教学真正摆脱空洞无物的说教。今后我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关注,注重在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与行为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当然,调查研究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首先培养自己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

(2)教育学生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科学的消费意识。引导他们在考虑个人消费时不忘光荣传统,科学规划安排,是个人消费标准与家情相适应。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这个角度看,需要鼓励人们积极、合理消费。如果不考虑个人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盲目追求奢侈的消费模式是十分有害的。思政教育工作者要及时客观的分析社会上的消费主义现象,引导学生形成积极的心态,作一个清醒的消费者。

(3)中学生健康的消费风气应成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校风建设应该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则,重视中学生为人处世每个环节的教育,重视培养和塑造大学生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促进中学生学业的成功追求。建议把中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塑造节约型的校园理念,利用校园环境影响大学生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的养成,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向社会输出具有健康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人才。

(四)给在校学生的建议

1.合理规划自身消费构成,增强理财意识。要在社会的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学生们对自身的消费现状需要有更理性的思考,在大学生活中就要注重养成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良好的消费习惯。要强调合理和适度消费,提倡量入为出有计划的消费。注意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自觉抵制不良消费风气影响。

2.注意克服攀比心理,不要盲目追求高消费。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所以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要选择适合大学生群体的消费标准,而不能因为攀比而一味追求名牌和高标准、高消费。要克服这种心理,大学生们就应树立适应时代潮流的、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观,逐渐确立正确的人生准则,给自己理性的定位。

3.贫困生应正视自身消费现状,养成良好的消费心态。贫困生们作为大学生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消费能力是相对落后的,但是他们的消费欲望并没有衰减。所以,贫困生更要注重正视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查中一位贫困生说过这样一句话:在清扫校道时,我会对走过的每个人微笑,因为我知道,靠自己双手挣的钱是最光荣的。这是一种很好的心态,贫困生应积极地面对自身情况,按切身实际分配消费。

4.注重精神消费,养成健康习惯。对于尚未有固定经济来源的中学生而言,精神消费不但能弥补物质生活上的不足,还能让中学生有更深的精神内涵和更丰富的精神生活。所以,大学生应通过各种教育和文化活动,把娱乐和知识摄取结合进行,以陶冶性情,获取知识。另外,要注意强调绿色消费,反对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

5.加强对大学生消费意识,提高健康水平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行政调解 消费者 制度

一、消费者行政调解概述

鼓励调解是我国民事争讼制度的中国特色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众基础。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公平地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树立和谐工商的新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调解的正当性来源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申诉权。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所以,笔者将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定义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消费者的申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行政调解是一种被动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的管辖权主动对消费争议进行管辖,而应该由消费争议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要求,行政调解才可以启动。对于消费争议属于行政调解的管辖范围的应该进行审理,如果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无法进行管辖的情况一般就应该拒绝进行审理。

消费者行政调解中必然拥有调解的一些共性:首先,消费者行政调解制度是一种调解制度,应当与一般的调解制度一样,遵循自愿为首,劝说教育为主。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接受行政调解的时候不应当强制性实行行政调解;其次,消费者行政调解的行政性。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行政调解其行政性十分明显,行政调解的调解人一般为工商管理机构,其中调解人员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消费争议调解的要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消费争议调解的主要部门承载着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的主要责任,为了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应该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与执行消费争议调解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消费者的行政调解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行政调解意识,并充分的激活消费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潜意识。近年来,随着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市场主体交易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加大了。从而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争议过程中缺乏专业性,使得行政调解的作用弱化。是以,要加大行政调解的知识普及,让消费者发生争议之时多使用行政调解为其获得良好的

2.在调查阶段需要做到事实清楚。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的调查阶段是行政调解的基础,所以在调查阶段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基本事实、分清基本是非,厘清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抗的重点事实,通过与双方互相的沟通获得案件事实的同时需要突破双方当时人的局限性,认清事件中的根本事实。并且在调查消费争议案件中应该要充分的发扬认真细致的精神,通过耐心的调查将事实完全实施调查清楚。

3.明确调解优先、公正调解、尊重自愿、案结事了的行政调解基本理念。调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化解纠纷的手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时要切实把调解活动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序良俗设置的法律与道德底线,要避免粗暴生硬的强制调解现象,力戒简单、急躁、压制的调解方式,预防久调不决的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鼓励行政调解能手脱颖而出的同时,要避免形而上学地为工作人员设定不切实际的调解成功率和调解指标。

4.调解过程中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在消费者行政调解过程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同时也要注重加强说服教育的成果。调解在法律中作为一种由对抗走向合作的方式在消费争议中应该受到很大的重视。现阶段普遍的消费者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己见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双方当事人“针尖对麦芒”的对抗过程中,很难产生调解的结果。在双方的调解方案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一方固执己见而导致功亏一篑。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教育经营者领悟到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的硬道理,领悟到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聪明的企业家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方略。实际上,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通过握手言和化解纠纷,都可以避免法院诉讼的裁判风险和执行风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需要施展自己的调解智慧,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应从法律与情绪两个方面着手,多方面为实行调解努力。

5.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采取和适合的调解技术。在消费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因案制宜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手段。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执意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案件时应当尽量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逐一征求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并说服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进一步考虑到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不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而降低自己的调解期待。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降低自己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持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就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我国现阶段消费争议中行政调解的问题

行政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重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解决消费争议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这是由于一些问题制约着行政调解制度在消费争议的影响力,这些制约消费争议行政调解作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

1.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缺乏的是实体与程序双方面的法律规定。实体法律方面,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的具体事项,仅仅规定了行政单位的调解权利。从而造成了行政机关人员经常消费争议调解与消费争议执行分辨不清,将调解与执行程序搞混。在消费调解过程中强制将消费争议进行调节,不管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程序方面,在实行行政调解的时候缺乏法律规定的统一调解程序,造成各个地区的调整程序不一,使得行政调解缺乏规范性,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行。

2.缺乏统一的消费争议受理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不清。我国并没有规定或者传统的受理行政机关,具体执行中获得消费争议行政调解权的有以下几个单位:工商部门、政府部门、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等等,根据消费争议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行政调解部门。这种分散的受理行政调解制度的关系虽然有助于政府的各个部门实施自身职责,但是也造成了以下问题:(1)缺乏效率。由于各个部门将消费者行政调解分散,是以无法将消费者行政调解集中处理,进而造成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效率性;(2)无明确的争议归属规定。法律上以及规定上并没有明确的消费者行政调解应该归哪一个政府部门管辖的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脱,进而无法保证及时处理消费争议事件。

四、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设立

为了完善消费争议中的行政调解状况,解决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的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改革方案: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消费函数;协整理论;单位根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01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22-03

引言

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使我们意识到传统的投资、出口双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不是万能的,也凸显了“三驾马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协调状况。随着我国经济从供给约束转化为需求约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主线,而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要扩大内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特别要把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因此,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就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消费经济学与农村经济学研究的前沿课题。

在我国西部地区的传统农业省份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过低,不及城镇居民对经济发展贡献率的1/2,已经成为制约云南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使云南省经济增长在总量上面临农村居民消费瓶颈的制约。因此,如何有效扩大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使其成为拉动云南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了当前重要的课题。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对于有效增加云南省农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还是对于云南省扩大内需,转变当前畸形的经济发展方式,保证其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更加科学、全面的角度利用协整理论对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数据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提升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模型的建立和数据的收集

(一)变量的选择和模型的建立

结合不同的消费函数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较大,并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考虑到为了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我们在保持原有变量数据不变的基础上对所有变量取对数,从而建立模型如下:

用此模型来分析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的协整关系。其中,Y表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表示农村居民人年均纯收入作为自变量,U代表随机干扰项,主要包括影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的其他变量(如居民财富,家庭人口,消费习惯等)、模型数学形式确定的误差、样本数据统计形式上的误差及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

(二)数据的选择、处理和分析

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选取的是1978—2010年的云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Y)和人均消费(C)的数据。同时对数据进行以下处理:一是为了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本文以1978年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期(P=100)进行价格平减,令Yt =×100%,Ct =×100%,得到剔除价格因素后不变价格下的实际人均收入(YT)和实际人均消费(CT);二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以及减少变量之间异方差的影响,使数据更为平滑,分别对实际人均纯收入和实际人均消费取自然对数,得到二者的对数形式lnYT和lnCT,这样可以在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和短期调整模型的前提下,提高估计的可靠性。

本文所采用的统计软件为Eviews5.0。

二、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协整分析

(一)单整检验

在建立时间序列的计量模型时,要求采用的数据必须具有平稳性,即残差不具有时间趋势,不然就会导致“伪回归”。本文采用ADF方法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同时依据各变量检验方程中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的系数显著性来判断方程设定的合理性,滞后阶数的选择是基于赤池信息准则确定,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序列lnCT和lnYT及其差分后的序列ADF检验情况

(二)协整检验

检验协整性其实就是检验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项是否存在单位根,如果这两个序列不是协整的,残差中一定存在单位根,这就是非协整性零假设;如果这两个序列是协整的,残差将是平稳的。因为序列lnCT和lnYT 均为I(1)序列,两者可能是协整的,因此,可以用E-G两步检验法分析这两个时间序列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第一步,协整回归。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变量数据进行回归,估计lnCT和lnYT之间的方程,并计算非均衡误差。

估计的回归方程为:

第二步,检验et的单整性,以此判断残差项是否是平稳序列。通过对残差进行单位根的检验,其结果如表2。

通过单位根检验发现,残差项不存在单位根,为平稳序列;同时DW 值为1.58,也说明不存在自相关性。由此得出结论,1978—2010 年期间云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的对数形式经差分后,二者之间存在着平稳的协整关系,即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三)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Granger定理可以知道,一组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具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形式。所以,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建立包括误差修正项在内的误差修正模型,以此来分析模型的短期动态和长期调整特征。

由于本文选取的样本区间较短,通过计算,采用加入一阶滞后变量的形式:

其中,ecm为误差修正项,即为回归模型的残差序列et,有et = lnCT-1.0478lnYT + 0.3916。利用Eviews5.0估计参数,剔除不显著的变量lnCT t- 1、lnYT t-1 及常数项,得到最后的误差修正模型为: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了均衡误差对消费的短期动态影响,误差修正模型中各项统计量的回归系数显著,拟合优度较好,是具有优良特性的回归模型。

三、实证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实证结论

1.从长期来看,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支出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由长期均衡模型(1)可知,lnYT的协整参数为1.0478,说明在长期内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人均消费支出有明显的正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每变化1%,消费支出同方向变化约1.05%。

2.从短期来看,由误差修正模型(2)可以看出,lnYTt的短期参数为0.8631,说明当期收入增长率每变化1个百分点,当期消费增长率变化0.863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变化以约0.86的比例影响其消费性支出的变化。这反映出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具有过度敏感性,对当期收入有很强的依赖性,当期收入对当期消费的影响相当大。

3.无论是描述长期消费的模型(1)还是描述短期消费的模型(2),收入项的系数均较大而且显著。由此可知,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都表现出对收入的较强依赖性。但由于农村居民消费的长期弹性1.0478>短期弹性0.8631,说明云南省农村居民短期消费趋于保守,在长期能够回到比较正常水平,这与云南省农村经济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现状相符合,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人们倾向于“量入为出”安排消费。

4.在误差修正模型(2)中,误差修正系数为-0.3897

(二)政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要刺激云南省农村消费市场,以拉动经济增长,必须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针对以上分析结果,应采取如下措施。

1.要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是建立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从长期来看,收入增长缓慢是制约农民消费增长的重要因素,要刺激云南省的农村消费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必须从长期的角度设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如要实行稳定宏观经济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大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加快农村城镇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拓宽就业渠道并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要加大农业投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优质、高产的现代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不合理的收费,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等。同时,这也表明了对于刺激消费的一些短期性政策,如降低利率、增加消费信贷等,虽然短期内可能扩大农村居民消费,但不可能影响消费和收入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上一期扩大的消费将在下一期的消费中进行修正。因此,从理论上说,短期的消费政策是无效的,如何建立完善的消费机制才是拉动云南省农村消费水平关键因素。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实践教学法 思想政治 应用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3B-0029-02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句话体现了教育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传统的应试教育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采用实践教学法能使学生深入学习理论的同时,还提供足够宽松的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实践教学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优点

社会实践教学是理论讲授的延伸与拓展。社会实践教学需要与理论讲授相结合,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增加课外实践,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

(一)有利于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教材中的文本只是抽象的概念,只有在实践运用中,学生才能真正理解概念的意义。在素质教育课堂中,教师要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要给学生犯错的空间,学生只有实践了,才知道自己在哪方面可以提升。

例如在讲解《文化与生活》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到当地乡镇上去“考察”,感受当地过节的文化。学生在走访后惊奇的发现:同一个城镇,庆祝同一个节日时居然有不同的习俗。而不同的习俗,也就体现了不同文化与生活方式,通过走访活动,学生更深刻地感受到文化差异。

(二)有利于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局限于电视、报纸和收音机,人们可以从网络中获取各类信息。但网络对学生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学习知识,但网络也让学生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一些负面信息。高中生尚未形成稳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教师需教导学生在复杂的网络世界中“出淤泥而不染”,提升高中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的应用

(一)明确教学目标,设计实践方案

课堂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所学的思想政治知识,可利用实践教学法辅助课堂教学,例如课堂讨论、学生辩论赛等实践教学方式。在开展实践活动时,教师首先明确教学目标与活动主题,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教师需在课前收集相关资料,精心设计好活动流程,一个好的实践方案往往能够让活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紧扣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与特征,从学生的兴趣出发,制定适宜的实践活动方案。

例如教师在讲解“纸币的含义”一节内容时,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了解纸币对经济市场的作用及存在的风险。教师可以这样引导学生:一个国家中,若每位公民都突然获得了 500 万当地的流通货币,会对整个经济带来怎样的后果?学生可以通过分组讨论的方式讨论纸币的问题。教师还可以这样创设现实问题情境:既然中国的人民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那加印人民币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教师可以将持不同观点的学生分为两个小组,举行一次小小的辩论赛,学生在辩论的过程中巩固了知识点,也提升了思维活跃度。

(二)组织实践活动,鼓励实践体验

明确了教学目标,接下来就是组织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活动中提升自主探究能力。对此,教师可设计多元化的实践活动。例如社会调查,模拟操作,实地访谈等。学生在以上这些活动中学会观察社会、思考社会、积攒社会生存经验。

例如在教授《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一节内容时,为了让学生理解“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教师可用好本地的活动案例,如“九江动车票价听证会”,采用模拟会议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实践体验活动。首先将学生分成五个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任务:小组 A 扮演铁路运营商,小组 B 扮演经济专家,小组 C 扮演物价部人员,小组 D 扮演市民代表,小组 E 扮演记者、主持人等角色,让全部学生都参与到活动中。在活动前期准备阶段,让学生明确每一个角色的任务(例如:铁路运营商要增加自己的利益,提高票价。市民要求降低票价、提升服务质量等);学生还要熟悉会议流程、规则。各部门的代表人物针对此次会议事件说出自己的看法,阐明自身的观点,并由记录员进行记录,最终完成会议。在活动中,学生会根据自己的身份发表观点,每一位代表都需要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后,会议将在各方可接受的条件中达成协议,也就是让学生明白民众是如何参与政策制定的。学生对所学知识也将会有新理解,该类活动的形式活跃了课堂夥眨激发了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

(三)总结评价反思,强化体验效果。实践活动后,要让学生对活动进行及时总结与反思。让学生反思实践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谈谈学生自己在此次实践活动中的感悟。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可以采用学生自评与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总结,让学生进行自我剖析,评价自己的表现。教师也要对学生进行中肯的评价,肯定学生的进步,提升学生自信与成就感,教师的肯定是学生的一大动力。教师在平时可以多表扬学生:“你真棒!老师相信你!你完成的很好!”等。

例如在教授《多彩的消费》一内容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让学生调查身边亲朋好友的消费情况,并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学生通过统计表格,可尝试分析出当前中国消费者的消费现状与消费心理。并让学生对当下消费热点进行评价,如“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和海外产品代购火爆等消费现象。

在活动结束之后,教师须要求学生及时进行总结与反思。可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首先由小组代表来总结小组观点,也可以点评其他小组的表现;接着,可以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某些学生存在过度消费的原因……最后由教师对同学的发言进行总结。要注意的是,活动目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过度消费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做到适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

实践教学法能够趣化课堂过程,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创新能力。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实践教学法花费较多的教学时间,教师在运用实践教学法时要注意掌控时间。在新课改背景下,教师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教学方法,以人为本,从学生的兴趣出发,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晓杰.高中思想政治实践性活动开展路径[J].教育,2016(12)

[2]王 莉.新课改下高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方法研究[J].新课程学习・上旬,2014(7)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4篇

    一、建议零售价法律规制的认识误区

    在反垄断法领域,尽管各国执法机构在不同时期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时常发生变化,但总体而言,由于转售价格维持会产生限制零售价格的问题,因此各国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向来都较为严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例,该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从法律条文的结构和逻辑来看,《反垄断法》对于转售价格维持采用的是类似美国反垄断法中当然违法原则的严格规制方式,即只要构成了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本身,除非符合特别豁免的情况,就可以直接认定其违法,而不需要对行为的经济效果进行进一步的证明。

    与转售价格维持不同,建议零售价尽管包含了生产商控制价格的意愿,但却以非强制的方式表现出来,生产商并不能强行要求零售商执行自己的价格——该价格仅仅是“建议”。也就是说,对于零售商而言,是否采纳建议零售价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判断。由于零售商仍然保留了零售价格的决定权,这使得在表现形式上建议零售价完全不同于转售价格维持。正是基于这一因素的考虑,很多学者认为,真正的建议零售价并不违法。①现实中的问题只是在于,生产商在提出建议零售价的同时,配合其他手段强迫零售商接受这一价格,使得此时所谓的建议零售价已不再是单纯的价格宣示,而与通常的转售价格维持无异。②也就是说,此时的建议零售价已经发生了“变异”。而在一些实证调查中,当研究者发现建议零售价可能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时,学者们的解读仍然遵循了上述思路,认为其原因在于:表面上建议零售价没有拘束力,但上游的生产商或批发商仍然能够实际配合取消销售资格、停止供货等手段,迫使零售商遵守这一价格。③

    与这一理论观点相对应,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并不禁止建议零售价。例如,《加拿大竞争法》第61条第3款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建议人明确宣布被建议人没有义务接受该建议,且不会因为被建议人不接受建议而使其与建议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关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生产者或供应者提出的关于该产品的零售价或最低零售价的建议本身,就是他以该建议影响被建议人的证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规定:“企业在转售其品牌商品时,如果该商品与其他制造人的同类商品处于价格竞争之中,则对该企业提出的无拘束性的价格建议不适用22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建议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明确标明是无拘束力的,而仅包含某项价格标示,并且没有使用经济上、社会上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来实施;2.出于下列期待所为,即所建议的价格将符合大多数建议对象预期所要求的价格为限。”④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立法关注的同样是建议的价格是否“实际上”包含了强迫的因素。如果“建议零售价”的确仅仅如字面意思一样是生产商的“建议”,并没有以其他措施确保零售价格按照这一建议予以实施,则不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司法实务中,对于判断涉案公司的行为是否转售价格维持而应当受到严厉的反垄断处罚时,其标准同样是广泛采用建议零售价是否被生产商强制执行。例如,在非常著名的“孟山都公司诉斯普利瑞特公司(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案”⑤中,法院的判决指出,商品的生产商在提出价格一览表的建议时,如果零售商能够独立决定是否遵守该建议零售价,就应该容许生产商提出建议零售价,生产商的行为并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⑥在“伊萨克森诉沃蒙特卡斯廷斯(Isaksen v. Vermont Castings,Inc.)案”⑦中,被告沃蒙特卡斯廷斯公司是提供火炉给原告销售的生产商。被告提供火炉时,还提供建议零售价表给各零售商,并同时表明该价格表仅供参考,而各零售商可以自行决定其销售价格。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何强迫其不得降价销售的行为,而不能仅以其他零售商向被告抱怨原告降价销售的情形,就认定被告与其他零售商有转售价格限制的合意。与这些案件的判决理由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处理“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⑧时,关注的也是实际执行的建议零售价是否已经变异。“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京原公司在未遵守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制订的“建议售价”销售时,即遭断绝供货、终止合约。而在此之前,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提供“炎夏大活动加量再回馈特价元”的小圆标签,要求零售商贴在瓶上,并派员调查零售店是否配合促销。如果查到有未依约定价格出售者,会予纠正,并作为是否续约的参考,还会取消零售商优惠,甚至处罚。“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建议售价”是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掩饰实质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托词, 因而对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综上可见,对于通常建议零售价的规制,贯穿于其中的逻辑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建议零售价本身并不违法。因为建议零售价与转售价格维持不一样,前者仅仅是参考性意见,并非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不能直接根据建议零售价来强制实施,从而造成限制竞争的效果。(2)在涉及建议零售价的具体案件中,唯一的问题在于确认建议零售价是否仅仅是建议。因为违法的建议零售价在实质上已经有其他强制手段予以配合,因而转变为转售价格维持从而构成违法。这一逻辑无疑深受传统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理论的影响,但遗憾的是,这一逻辑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中,转售价格维持被视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之一。而之所以要对其进行较为严厉的规制,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会便利生产商或零售商层面的卡特尔,⑨让本质上并不稳固并面临成员秘密背叛而削价的限制竞争形式更容易成立。⑩具体来说,在生产商层面,如果转售价格维持固定了价格并使得背叛更容易被发现,那么卡特尔成员会缺乏激励或机会去进行欺骗;(11)在零售商层面,单一生产商或者批发商对零售商卡特尔成员强加统一的价格条件,使得零售商更容易发现其他人的欺骗行为。(2)生产商还可能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其他纵向限制协议的交换条件,如搭售或者独家交易,从而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排斥。在缺乏由转售价格维持所提供的额外利润时,零售商可能不愿意接受后者这种高成本的协议。(12)在以上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规制的理由中,由于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来进行研究和规制,则协议本身的特性深刻地影响了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识。协议具有显著的相对性,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受协议思维的影响,学者们几乎都关注于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并隐含性地认为,不管是建立价格卡特尔还是进行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二者只能通过自己或者与其他生产商、零售商的关联来进行。如果相互之间缺乏协议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的约束,不管是生产商还是零售商,都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产生不利于其他生产商或者其他零售商的结果如欺骗导致共谋瓦解。这些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对建议零售价的认识。因此,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出发,强制手段所形成的约束力事实上被视为将建议零售价转变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唯一方式。

    然而,协议的理念和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或许具有可行性,而处理建议零售价可能带来的限制竞争问题则存在较为明显的遗漏——忽视了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完全有可能影响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最终接受的价格才具有实际意义。即便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了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但如果消费者并不接受这一价格,则二者之间的协议其实也无从真正地实现。因此,从可能性上讲,在建议零售价的实施中,并不能完全排除消费者“自愿地”、“主动地”接受建议零售价的可能。而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对建议零售价的接受会反过来制约零售层面上零售商对价格的决定权,使得商品的零售价格不得不“在事实上”按照生产商的建议零售价来制订。如果这一可能性在理论上具有成立的基础,那么,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上仅仅关注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来理解建议零售价的方式就有修正的必要。而事实上,对于消费者决策方式的研究表明,真实生活中消费者的决策完全可能受到生产商所制订的没有约束力的建议零售价的影响。

    二、消费者的价格决策模式

    消费者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这个复杂过程的认知和分析,是我们理解建议零售价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实际影响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对决策行为的认识,构建在源于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按照这一假设,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尽力以自身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一基本假设经过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等学者所发展,最终形成了科学化、精美的理论体系。在当代反垄断法的理论中,理性经济人假设也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并成为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后芝加哥学派等理论流派中最为根本的基点。在探讨个体如何决策方面,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决策理论一度是认识决策方式的基础。

    按照理性决策理论,决策者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他从纯粹功利主义出发来做决策。也就是说,人的目标就是求得个人的最大利益,经济活动的目标就是唯一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使得决策目标是单一的、明确的、绝对的。其次,他是个绝对理性人,在决策前具有可供选择的全部备选措施和方案;他能考察出每一可供抉择的方案所导致的全部复杂后果,至少是确切知道每一方案所带来的后果的概率分布;他具有一套“完全一贯”的偏好体系,因而总能做出最优的选择。再次,他在决策时不考虑时间和其他耗费的限制,即交易费用为零。(13)这三大特点进而被转换为三条公理:一是偏好完整性公理,即对任意的两种商品A和B,理性人具有明确的偏好,或者A好于B,或者B好于A,或者两者没有差异。二是偏好传递性公理,即对任意的三种商品A、B、C,如果理性人认为A好于B,同时B好于C,那么他一定认为A好于C。三是效用最大化公理,即理性人总是选择对他来说效用最大的商品。(14)古典决策理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发展成一套丰富而优雅的理论体系:对决策者完全理性的假定加上对决策者所处环境的了解,就能准确地推断出决策者的行为。似乎掌握了此套理论体系,就能实际地做出建议或决策,或者至少在宏观水平上能对管理者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预测。(15)

    在现实生活中,理性决策的三条公理却被认为是不成立的。决策者的偏好既不完整,同时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不稳定性。例如,在著名的“亚洲疾病”实验(16)中,学者们告诉一个实验群体,让他们设想美国准备帮助亚洲应对一种不寻常的疾病,该病可能导致600人死亡。两种备选方案被提出。实验群体被分成两组,每组进行相应的选择。假设对方案实施结果的科学估算如下:实验群体1选择:“若方案A被采纳,能拯救200人;若方案B被采纳,有1/3的可能性拯救600人,2/3的 可能性一个也救不了”。实验群体2选择:“若方案C被采纳,400人将死亡;若方案D被采纳,有1/3的可能性把人全部救活,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对两个实验群体来说,方案A和C是等价的,方案B和D是等价的,差异仅仅在于表述的方式不同。如果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偏好完整性的公理是正确的,那么两组人的选择结果应该类似。但是,实验结果却表明,在实验群体1中,72%的人更偏好方案A;而在实验群体2中,68%的人更偏好方案D。这里并无证据表明两个群体的人有明显影响其选择的差异特征,剩下的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对选择的描述不同确实影响了人们的选择。(17)因此,理性决策的模式尽管在理论上显得精致而完备,但却无法与现实生活很好地契合。

    事实上,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行为常常会系统性地偏离传统理性假设。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不完全具备运用经济学知识进行全面分析问题和做出判断的能力,而是常常依赖某些捷径、以往经验和直觉进行信息处理,做出判断和最终决策。这样势必产生某些系统性偏差。(18)个体决策行为是受利益、个体灵活偏好和个性心理特征等影响的。决策者是有感情、认知偏好和价值取向的现实人,存在着最大期望效用值,也存在着其他价值期望。在风险决策的信息收集过程中,价值观决定着某些信息的取舍。决策者有选择性地接收相关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会选择重视某些信息和忽视某些信息。决策者对自认为重要的信息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并依此进行权衡和最终决策。(19)美国心理学家卡尼曼和特沃斯基等发现,传统理性假设与真实行为的偏离是如此的广泛而不能被忽视,是如此的系统性而不能将其视为随机误差,是如此的基础而不能通过放松标准模型的条件而容纳进去,(20)因而需要新的理论模型。按照他们的研究,“人们对结果的评价,根据的是相关信息和初始参考点相比的变化,而不是根据结果的性质本身。并且,从初始参考点发生的损失比收益要得到更多的权重”。(21)也就是说,发生同样数量的损失和收益时,损失会更容易影响决策。

    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提出的是行为经济学的奠基性理论。(22)按照他们的观点,人们在风险条件下的决策存在着参考依赖和损失厌恶等特征。简单来说,人们进行选择时会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构建并形成参考的基点,即参考点。参考点的形成使得比较得以可能。例如,对于同样的商品价格,有些消费者认为很贵,而另一些消费者则认为不贵,这是由于不同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价格参考点。(23)而在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时,消费者同样会先构建可以比较的基准。价格参考点的形成遵循以下的过程:消费者的期望和购买目标决定了消费者的起始参考点,之后消费者会受到销售等额外信息的影响而调整起始参考点,从而形成最终的价格参考点。(24)价格参考点的形成既可以来自于消费者的以往经验,也可以通过获取外部的价格信息而形成。以往经验包括过去的购买经验,以及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的常识积累等;而通过外部的价格信息所形成的价格参考点则可以来自于生产商或零售商所标注的“建议零售价”或“原价”、“市场价”、“常规价”、“价格折扣”等。(25)其次,将需要决策的行为与参考点进行比较。当价值判断高于参考点时人们就会感知获得,当价值判断低于参考点时人们将会感知损失。参考点不同,会影响个人对利得情境还是损失情境的判断,进而影响个人对风险的态度。(26)同样以上述“亚洲疾病”实验为例,接受实验的人在正面的描述下,所选择的参照点是600人面临死亡,因此“有人获救”是一种获得;而在负面的描述下,无人死亡是参照点,因此有人死亡是一种损失。不同的参考点下人们对于风险有不一样的态度。但是,一个事件是被“解读”为损失还是获得,并不只是依赖于事实,还要依赖于一系列的语境因素,包括事件在什么样的框架下发生。相比理性决策理论,新的理论无疑能够更好地与现实相契合。

    而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就在于,它可能在实质上确定消费者对价格的参考基点。消费者将其与商品实际售价进行比较,形成消费者“损失”或“收益”的判断,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并最终使得生产商所希望的价格得以执行——尽管没有采用强制性的手段。美国管理学家尔巴尼等曾以广告价格参考点为例提出了价格参考点的处理模式:消费者在接受广告价格刺激之前,对于促销商品就存在着价格期望,并会以价格期望与广告价格相比较以判别广告价格作为价格参考点是否可信。对于价格参考点的评估会产生三种反应——相信、怀疑、完全不相信。消费者如果相信并以其作为价格参考点,则会以广告价格来代替初始价格信念;如果对广告价格怀疑,则会将广告价格打折至可接受的价格,并以折扣后价格替代初始的价格来作为价格参考点;若消费者觉得广告价格完全不可信,其内在价格信念将不受广告价格的影响。调整后的内部价格参考点与售价之差距为交易效用,而消费者的交易效用与所获得的效用会影响其对广告促销品的价格认知,降低搜寻利益,激发其购买意图。(27)

    因此,从前述理论出发,在现实中,消费者对于价格的接受受到“比较”信息的影响,其形成的价格基准对于最终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消费者的价格决策方式可以用下图(28)进行说明:

    

    有学者认为,生产商设定建议零售价是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充分进行弥补的方式。因为现实生活中,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拥有的信息往往并不对称,通常消费者并不掌握关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完全理性的购买决策,而只能凭借自己对商品的主观感知来进行判断。此时,顾客对于价格的主观感知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29)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如果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高于建议零售价的价钱时,消费者可能会推断能在别处得到更便宜的价钱,而可能拒绝支付较高的价钱或威胁到他处购买,如此将造成零售商更大的压力来遵守建议零售价。(30)但是,通过上述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发现,消费者在决策中所体现的特性往往并不在于信息本身是否充分,而在于对其所拥有的、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有关的那些信息没有充分的能 力进行准确加工。“例如,人们对吸烟的风险,可能有足够充足的信息,但这根本不意味着,他们对其自己吸烟面临的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即使人们可以获得精确的统计知识,统计知识还是可能不足以对实际选择提供信息。这并不是说信息是无用的;这只是说明,拥有信息本身并不自动意味着会执行最优化的行为。”(31)人类的决策方式本身需要更深层次的解释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建议零售价的认识需要有更新的角度。

    三、消费者价格决策的验证及其法律意义

    从消费者决策方式的角度来分析建议零售价,为我们理解建议零售价的实际效果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但是,严格说来这仅仅是一种对“可能性”的描述,是对决策方式内在逻辑的体系化,而这一过程实际是否会发生、如何发生,以及可能存在的偏差,则需要进一步验证。也就是说,对于建议零售价,上述理论是否成立仍然需要检验。

    为了提供可靠的结论,我们设计了四种情形以探求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

    情形一:假定你作为消费者到一家超市购买香皂。当你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好一块售价4.9元的香皂并准备到收银处付款时,突然发现香皂外包装一角上印有“厂商建议销售价格为4.8元”的字样。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香皂?

    情形二:在翻阅杂志时,你看到有一款手表非常漂亮,同时该广告页上说明“厂商建议价格为1 500元”。当你按照广告页上标明的销售地址前去购买时,发现该款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 000元。在与表店店员确认该价格没有标错而为实际价格后,请问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手表?

    情形三:你到书店购买图书时发现一本标价18元的《行为经济学》非常有价值并准备购买,同时你看到书上印有“定价:20元”的字样。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图书?

    情形四:你到百货商店购买衬衣。通过对衬衣的款式、颜色、价格等进行比较之后,你选中了一件售价168元的衬衣。在付款时,你发现衬衣的小标签上标明“建议销售价格1880元”。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衬衣?

    在以上所设计的问题中,出于简化验证的考虑,都假定消费者已经对商品产生了购买意向,而不是处于不断比较类似商品的过程之中(参考点不断发生变化)。情形一、情形二是希望了解建议零售价在低于实际售价时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程度。其中,情形一重点关注建议零售价对原来已经形成的内在期望价格的改变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通常来讲,如果建议零售价能够实质性地改变消费者已经形成的期望价格,则说明在最初消费者进行较为广泛的商品比较以形成初步的期望价格时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同时,情形一中建议零售价稍微低于实际销售价,而情形二中建议零售价已经成为消费者内在期望价格,关注的重点是当建议零售价较大幅度地高于实际销售价时对消费者最终决策的影响。情形三和情形四则是测试的另一部分,是从反面来验证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情形三中建议零售价稍微高出实际销售价,而情形四中则是建议零售价较大幅度地高于实际销售价。如果前述对消费者决策方式的分析是可行的,那么,建议零售价高出实际销售价将不会实质性地改变消费者的购买。

    从调查的70份问卷中,消费者的选择如下:(32)

    

    从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建议零售价低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形一和情形二),消费者受到建议零售价影响明显,有相当部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情形一中,在消费者已经决定购买商品时,由于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建议零售价的出现,使得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比例达到了40%。尽管实际销售价相比建议零售价的差额不论是从绝对数(0.1元)还是相对数(2.08%)来看都较小,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仍然有40%的比例。这就说明建议零售价实质性地改变了消费者的价格参考点,并影响到他们的最终决策。同时,情形二还表明,消费者受建议零售价的影响还表现出实际销售价高出建议零售价的绝对值和相对值越高则消费者受到影响越明显的倾向。

    相比之下,当建议零售价高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况有一些变化。在情形三中,94.3%的消费者都接受了低于建议零售价的实际价格。由于建议零售价成为参考点,实际销售价低于建议零售价使得消费者感觉是“获益”,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决定不会改变。这基本说明前述对消费者决策心理的分析是成立的。而比较特殊的是情形四。在这一场景中,实际销售价远低于建议零售价,但有相当部分的消费者(22.9%)却放弃了购买。其中的原因或许在于,商品价格本身还包含了商品质量的信息。例如,有学者发现,进口的伏特加在广告中强调其独特和著名后,每瓶500元可能会比每瓶100元更好卖,因为较低的价格会让消费者怀疑该酒是不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33)尽管多年来市场专家和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批评者都将这一反常的经济现象归结于信息的不对称,(34)但在本质上,却是人们本能地经常将高价格与高品质、低价格与低品质相联系的结果。(35)这是人们在面对现实中接近无限的选择信息(而非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时所具有的本能性的反映,并最终对商品在市场中是否被接受构成了影响。也正因如此,在情形四中,当实际销售价仅为建议零售价的8.94%时,或许引发了对商品到底价值几何的怀疑。

    综合调查所得出的结果来看,总体上而言,建议零售价的确能够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决策,从而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确定在一个范围之中。

    实际上,除了本调查中所涉及的结果,现实中也有不少案例可以证明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心理的直接影响。例如,据《北京日报》报道,“从2011年起,北京市销售的C、D级共七类烟花爆竹产品都将标注‘建议零售价’,这是北京市首次将所有种类的花炮全部标明‘身价’……”(36)“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武经理介绍,今年在所有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都新增了建议零售价。‘这是为防止销售人员漫天要价。’他指着一箱建议零售价为680元的‘幸福连年福’花炮说:‘像这种烟花,往年要卖到一千多块钱一箱,有了建议零售价后,销售端要价就只能就低不能攀高。’”(37)在这一案例中,与调查中的情形二非常类似,而结果也类似。可见,在建议零售价的约束下,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进行购买时普遍将建议零售价作 为“价格比较”的基准点。如果高于这一基准点时,消费者心理上会形成“损失”,进而避免购买行为。

    综上,从理论和实证上都表明,建议零售价能够对消费者决策造成影响,并在实际上形成类似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效果。(38)那么,在法律规制上,就应当将建议零售价的制订行为与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法律上做同等看待,而不应当以建议零售价是否被强制执行为标准来认定其是否为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理论中,对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有较为严厉的规制,而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则通常较为温和,会充分评估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按照美国反垄断法学者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的观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有两个角度:(1)如果是生产商之间发生横向安排,约定对他们的零售商施加最高价格,那么仍然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横向价格协议来处理,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依据合理原则规制时,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并证明当事人具有必要的市场力量,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则取决于指控的性质。例如,如果指控的是采用最高转售价格维持来进行掠夺性定价,则相关市场应当是受该限制所约束的产品。(39)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最终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规制,则依赖于其形成的具体的限制效果。而如果对于建议零售价采用较为严格的规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强度的作用。例如,日本国内6大轮胎制造商从1996年4月开始全面废止对轮胎的建议零售价,全面放开该商品的价格。研究者发现,价格放开后,1996年轮胎销售量较前年增加了8.8%,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的4 748万条。而这正是轮胎零售价格放开后,价格竞争激烈进而导致价格下降从而促使销售量上升的结果。(40)这不失为将建议零售价视为转售价格维持,进而通过对其禁止而实现更充分竞争的例证。

    四、结语

    既有反垄断法理论中忽略消费者因素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现代反垄断法的内在逻辑是构建在经济学的理论之上的,而经济学理论则由一些基本的假定作为基础。如果作为理论前提的基本假定本身存在局限性,那么整个理论大厦也就遑论完整了。由此可见,受经济学理论深刻影响的反垄断法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系统性的缺失,并进一步导致在一些具体制度中规制失当。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的认识,也需要回到理论之中,通过对其基本理论的修正来完善反垄断法对建议零售价的规制。

    注释:

    ①See Richard A. Givens, Antitrust: an Economic Approach, Law Journal Seminars Press, 2005, pp. 8—26; Michael F. Brockmeyer, Vertical Price Restrains, American Law Institute—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ALI—ABA Course of Study, Product Distribution and Marketing 59—66(2002).还有学者从便利生产商和零售商的横向卡特尔的角度来研究建议零售价的作用以及法律规制态度。See F. Matthewson & R. Winter,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13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57—84(1998); B. Douglas Bernheim & Michael D. Whinston, Common Marketing Agency As a Device For Facilitating Collusion, 16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69-281(1985).

    ②参见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台湾1993年自版,第308页。

    ③1995年,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实证调查。对制造商和经销商进行的调查问卷中可以发现,有72%的制造商和20%的经销商认为“建议零售价会降低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有52%的制造商和15%的经销商认为“建议零售价可以控制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有52%的制造商认为“建议零售价有利于制造商之间的价格协议”。参见江坤正:《限制价格竞争之台湾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兴大学经济学研究所,1995年7月,第43页。

    ④《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以通过同一形式的行为规避本法规定的禁令或规避卡特尔当局依据本法做出的处分为目的的建议,或通过同一形式的行为使本法规定的禁令或卡特尔当局依据本法作出的处分遭到规避的建议,是禁止的。前句规定,也适用于一个企业向其商品的购买人提出的,在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时索要或提出一定的价格、使用一定的定价方式在定价时遵循一定的上限或下限的建议。”

    ⑤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 104 S. Ct. 1464(1984).

    ⑥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465 U. S. 752, 761(1984).

    ⑦See Isaksen v. Vermont Castings, Inc. , 825 F. 2d 1158(7th Cir. 1987), cert. denied, 486 U. S. 1005(1988).

    ⑧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书(1996年)公处字第013号。

    ⑨See William Comanor, Vertical Price Fixing,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 and the New Antitrust Policy, 98 Harvard Law Review. 983(1985);Warren S. Grimes, Brand Marketing, Intrabrand Competition, and the Multibrand Retailer: The Antitrust Law of Vertical Restraints, 64 Antitrust Law Journal 83(1995).

    ⑩See Frank H. Easterbrook, Vertical Arrangements and the Rule of Reason, 53 Antitrust Law Journal 135—141(1984).

    (11)See Herbert Hovenkamp, Vertical Restrictions and Monopoly Power, 64 Boston Universtiy Law Review 521—534(1984);Oliver E. Williamson, Assessing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Antitrust Ramifications of the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 127 University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953—967(1979).

    (12)See Alan J. Meese, Raising Rivals' Costs: Can the Agencies Do More Good than Harm?, 12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241—264(2003).

    (13)参见张义祯:《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8期。

    (14)参见边慎、蔡志杰:《期望效用理论与前景理论的一致性》,《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1期。

    (15)See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6, pp. 30—43.

    (16)See A. Tversky & D. Kahneman,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hoice, 211 Science 453—458(1981).

    (17)这一现象在理论上被称为“框架效应”,即选择行为依赖于所给的方案的描述本身。See Starmer C., Developments in Non—Expected Utility Theory: The Hunt for a Descriptive Theory of Choice under Risk, 38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32—382(2000).

    (18)参见朱莉琪、皇甫刚:《不确定情境中的决策心理——适应与认知》,《心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1期。

    (19)参见何飞:《基于Kahneman前景理论的风险规避与风险寻求决策的脑机制研究—从认知神经机制探究风险决策》,博士学位论文,第四军医大学航空航天医学系,2009年5月,第23页。

    (20)See A. Tversky & D. Kahneman,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59 Journal of Business 5251—5278(1986).

    (21)D. Kahneman & A.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47 Econometrica 277—279(1979).

    (22)See D. Kahneman & A.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47 Econometrica 277—279(1979); D. Kahneman & A. Tversky, Choices, Values, and Frames, 39 American Psychologist 341—350(1984).

    (23)研究者发现,在一家时装精品店,每款1 500元和1 000元的衣服之间,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后者;而在另一家店中,大部分的衣服都在500元以下,那么1 000元的衣服可能在消费者眼里就成了奢侈品,而不考虑购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中,消费者把参考点确定在1 500元的衣服上,而在后一种情况中则将参考点确定在500元。于是人们的偏好发生了变化。参见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4)See Puto,the Framing of Buying Decision,14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301—315(1987).

    (25)(29)参见崔海霞、刘素霞:《建议零售价的经济学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2期。

    (26)参见施海燕、施放:《期望效用理论与前景理论之比较理论》,《理论新探》2007年第6期。

    (27)参见常雪:《基于参考价格的消费者价格评估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管理学院,2008年4月,第78页。

    (28)本图是笔者在尔巴尼等人提出的价格参考点处理模式上稍作改进而制作的。See Joel E. Urbany, William O. Bearden, Dan C. Weilbacker, The Effect of Plausible and Exaggerated Reference Price on Consumer Perception and Price Research,15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9—110(1988).

    (30)See James M. Fesmire, Maximum Vertical Price Fixing from Albrecht through Brunswick to Khan: An Antitrust Odyssey, 24 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 721—733(2001).

    (31)[美]凯斯·R.桑斯坦主编:《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32)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清源同学在制作数据样本和数据采集中所作的贡献。

    (33)See George R. Ackert, An Argument for Exempting Prestige Goods from the Per Se Ban on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73 Texas Law Review 1185(1995).

    (34)See N. Conover, Consumer Behavior Foundations for Pricing, 93 The Pricing Decision 103(1989).

    (35)See Mark I. Alpert, Pricing Decisions, Scott & Foresman Publishing, 1971, p. 115.

    (36)《北京:2011年花炮将全部标注“建议零售价”》,WWW.gov.cn/fwxx/sh/2010-10/25/content_1729645.htm,2010-11-14。

    (37)《北京规定烟花爆竹售价不能高于“建议零售价”》,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10-12/17/content_21670593.htm,2010-11-14。

    (38)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议零售价实际上是为零售商确立了一个不能超过的零售价格,零售商往往只能在其之下进行定价,从而构成最高转售价格维持;但与此同时,由于零售商往往都希望尽可能地提高零售价格,进而获得更多的零售利润,因此,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完全一致,从而也会构成固定转售价格维持。

正确消费议论文范文第15篇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题应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覆盖度和适当的难度,要注意试题的科学性。所谓思想品德试题命制的科学性是指试题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理论,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论述等;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伦理、社会交往常识等相关知识;必须符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定律和规则等相关内容。在试题命制时,要吃透和把握准教材,要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设计的试题内容无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技术性等错误。试题表述要规范,问题明确,语言简洁,图形清楚,专业术语准确。试题命制要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反映课程标准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根据题目组织的答案,应该符合《课程标准》的规定,参考答案应简明、扼要、准确、有定论,其所涉及的内容不应引起争议或与较高要求的内容相互矛盾,经得起推敲,答案要避免出现歧义。

思想品德中考试题要依据课程标准、时事政治、宪法和相关法律命制。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坚持正面的、积极的价值取向,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试题应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意识,注意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引导学生关注国家、人类和世界的命运。试题命制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有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但中考试题中仍出现了一些有问题的题目和答案。

1.出现了不符合现行宪法和法律的题目:如,《泰州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思想品德试题》第21题第(2)小题“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命题者给出的答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打‘12315’申诉举报),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司法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打官司)。”这是依据《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稿)》中“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出的试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向司法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打官司)”改为“向人民法院提讼(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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