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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一、积极财政政策转型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一)对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经济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的基础上,2003年已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2004年前三季度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的势头。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三架马车”―投资、消费和进出口都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推动力。同时,物价温和上涨,货币供给充足,国民经济已经走出了通货紧缩的阴影。

有人据此认为,从高的GDP增长率、高的投资率和物价上涨这几个经济发展指标来看,经过这几年以增发国债扩大投资为主要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过热的问题,并有引发新一轮通货膨胀的可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减税政策不符合反经济周期调节的基本原则,再实施减税政策就是给现在过热的国民经济“火上添油”,结果助长了通货膨胀。

直观上看,所谓的经济过热,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1)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2003年我国GDP增长了9.3%,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年份;2004年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9.5%,比去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2)较快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从2003年的26.7%提高到了2004年第1季度的43%和1-3季度的29.9%,个别部门投资增长率甚至达到或超过了100%,如今年第1季度,钢铁、水泥行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了107.2%和101.4%,其他如电解铝、煤炭、房地产和汽车等的投资增长率也居高不下。(3)较高的CPI涨幅。2003年1-12月累计平均,我国CPI比2002年同期上涨1.2%。2004年1-9月份,除2月份和9月份外CPI同比涨幅逐月走高,各月同比分别上涨了3.2%、2.1%、3.0%、3.8%、4.4%、5%、5.3%、5.3%和5.2%,呈较明显的V字型变动态势。1-8月份同比累计上涨4.0%,是自1997年以来涨幅最高的。

但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条理由说明经济并未整体过热:第一,从经济周期的视角看,当前GDP增长速度还远未达到过热的水平。我们只要考察上一个经济周期(按谷-谷方法划分)中历年的GDP增长速度,就会发现从1990年到1998年9年中只有3年低于9.1%。也就是说,2003年GDP增长速度虽为7年来最快,但还不及上一个经济周期的平均水平。第二,从经济结构和投资结构来看,高投资率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已经显出了重工业化的特征,而这需要高投资来支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既是投资需求又是最终需求,计入房地产投资的绝大部分也是最终需求,所以目前投资需求高于消费需求。第三,现在国内各种商品库存并不是短缺到能使价格上升过高的程度,而且国际市场对于中国经济资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现在全球经济仍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中国物价也相应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中国经济没有出现通货膨胀的基础。

我国经济存在的局部过热现象,可以归结为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经济发展结构性失衡的问题,或者说是一种结构性过热现象。当前经济发展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为:

(1)产业投资增长不均衡。2004年1-7月份,我国第一产业投资277亿元,同比增长15%,;第二产业投资10851亿元,增长42.5%;第三产业投资15987亿元,增长24.6%。

(2)行业发展冷热不均。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汽车等行业过热,而其他行业则相对较冷。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建的钢铁项目全部建成后,到2005年年底全国至少将形成3.3亿吨钢的生产能力,而钢需求量预计2010年才能达到3.3亿吨,钢铁工业投资已超前5年。到2003年,我国水泥总产量已达到8.13亿吨,占全世界总产量的1/3以上。目前,我国电解铝在建能力有310万吨,2005年产能预计达到1000万吨以上,超过市场预计需求近1倍。

(3)即使在投资过热的行业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如,我国钢铁工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失衡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据初步统计,2003年我国新建成炼铁高炉81座,能力约3542万吨,其中1000立方米以上的高炉只有6座,能力1000万吨,占28%;新建炼钢炉60座,能力3475万吨,其中100吨以上的转炉只有8座,能力940万吨,占27%。第二,产品结构不合理。据分析,我国钢材品种结构中,普通型线材、中厚板、窄带钢等一般档次产品占钢材总产量的70%以上,生产能力过剩;而高档次的钢材品种,还需要大量进口。据统计,2003年全年进口钢材3717万吨中,90%是附加值高的板材产品,占到国内市场消费量的35%—70%。但现在我国钢铁企业,特别是民营钢铁企业扩建、新建的钢材品种,大多是棒线材和热轧窄带钢,大部分属于低水平扩张的范畴。再如,我国水泥行业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根据中国水泥协会的数据,2003年中国水泥企业的平均日产规模是16.8万吨;全国最大的安徽海螺集团达到4000多万吨,这也是全国唯一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百万吨以上的水泥企业也不过几十家。此外,水泥行业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还体现在技术差异上,代表水泥发展方向的新型干法水泥比重很小,90%以上是工艺落后的立窑水泥。所以说,即使是过热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并不是全行业过热。

(二)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的基本思路

自1998年我国开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至今已有6个年头。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年均拉动经济增长分别为1.5、2.0、1.7、1.8和2.0个百分点。但是,以扩大国债投资规模为特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实行下去,在经济形势好转之后,就应适时转型。

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经济运行已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增长期,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已然形成,并正在加强。因此,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是鉴于我国经济中尚存在的问题和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应采取渐进式的转型方式,对财政政策的调控目标、调控方式、调控手段和方法组合上进行适时调整。

1.调整财政政策的调控目标:由刺激经济增长转向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我国经济运行中,消费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突出问题。而消费需求不足的深层次症结,就在于就业问题和“三农”问题。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消费倾向;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市场的真正启动,将是我国消费需求增长的根本保证。把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列为财政政策乃至整个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目标,不仅可以解决需求不足问题,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便于将当前的财政政策与今后长期的财政政策及发展战略很好地衔接起来。

2.调整财政政策的调控方式:由需求管理转向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并重。我国现行的积极财政政策是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政策措施的核心和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着刺激需求展开的。但就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既有消费需求不旺的问题,又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国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极不合理,供给状况不能适应不同阶层、不同收入水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供给可能发展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调整供给将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长期实行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增发国债来刺激需求而得政策,必然会带来经济“滞胀”的恶果。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兼顾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而以供给管理为主的财政政策。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3.调整财政政策的调控手段:由主要使用以国债投资为主的财政支出手段转向财政支出与税收手段的并用。一般来说,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采用扩大财政支出和减税两种政策手段。而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的以国债投资为主的财政支出手段,尽管在税收等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相对国债投资手段来说,则是很微弱的。政策手段的运用必须服从于政策目标和政策调控方式的变化。在将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纳入财政政策的目标、实行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并重的条件下,再继续单独依靠国债投资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只有综合运用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手段,包括税收、国债、投资、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的组合,才能有效地实现调控目标。从市场与计划调节的关系来看,税收相对于财政支出手段,更符合市场调节的要求。因此,应特别重视税收手段的运用,通过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为社会投资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协调发展。

(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这对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和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新一轮税制改革实质实行的是一种结构性减税政策

减税政策通常是指通过调整税收的法规制度而带来的税负的降低,即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税种、缩小征税范围(包括提高起征点和免征额、增加扣除项目及数额、增加税收减免优惠等)等来降低税负。而我们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则是指结合税制调整,把一些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的微观税负(税率)适当降低,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一些辅税种的税率,但从总体上看,具有减税效应。尽管减税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税收的持续增长,但从短期来看政府确实存在减收的压力,所以,在实施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同时,为缓解财政收支的压力,就需要采取辅的增税措施,这与减税并不矛盾,因为减税是主旋律,增税是减税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新一轮税制改革实行的是一种结构性减税政策,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并且力度相当大。首先,伴随着增值税转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和减免农业税等减税政策的实施,我国还将采取诸如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提高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消费税部分税目、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等一些辅的增税政策,而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次,从本轮税改对财政收支所带来的总体影响来看,据我们粗略估算,就改革方案算大账,改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统一城乡税制,大约会减收2000-2500亿元,占2003年税收收入的10%-15%;如果再加上偿还欠出口退税款,则约减收5000-5500亿元,占2003年税收收入的25%-27%。可见税改的减税效应之大。

当前在我国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减税,不论对商品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来说,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政策,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个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种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具有扩张效应是共同的。第二,我国税费总负担相当重,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三,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国外和周边国家比,都偏高。第四,我国最近几年税收增量占GDP增量的比重过高。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98-2003年税收增量占GDP增量的比重平均为33%,而2003年高达39%。这就是说,每年新增GDP的1/3以上被税收拿走了。

目前在我国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非常必要,而且新一轮税制改革确实具有力度很大的减税效应。这如果在西方,将会被执政党和政府大张旗鼓地进行宣扬,因为它会对经济和民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赢得民心,争取选票。但令人费解的是,我国政府似乎忌讳谈论减税问题。表现在,在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这次税改的原则和内容,但没提及税改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到底是增税,减税,还是不增不减?从主管部门领导的讲话和文章来看,税改的基调似乎是明确的,即不增不减。但这显然与本轮税改的内容差距过大。若果真按此指导思想来设计税改方案,恐怕优化税制的目标就会落空。

2.结构性减税政策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是否存在矛盾

由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当前经济并非整体过热,只是一种结构性过热。而且我国政府从去年下半年始采取的一系列“有保有压”的调控措施,也已经取得了初步的、阶段性的成效,整个经济正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应该承认,从短期来看,减税政策确实与我国当前结构性过热的经济形势存在一定矛盾,但并不严重。从优化税制结构本身和完善宏观调控手段来讲,结构性减税政策还是有它实行的必要性。

首先,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是优化税制的内在要求。一个良好的税制就是兼顾了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税制,这也是我们优化税制的目的所在。而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无疑会使我国的税制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增值税的转型更有利于体现税收中性,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而所得税法定税率的降低则有利于减少逃税激励,提高了税务行政效率。增值税的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城乡税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体现了横向公平;而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的转变,则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体现了纵向公平。所以说,我们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要求,这也正是优化税制的内在要求,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则给优化税制带来了契机。

其次,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工业化进程的国际经验是吻合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经验显示:经济结构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变动的;经济结构的变动又影响着经济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会有一个加速期,即“起飞”阶段,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来自经济结构的及时转型。当前我国经济仍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能否实现持续高速增长,关键是调整经济结构。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则在客观上优化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增值税的转型,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规定的废除、R&D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等都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等,有利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统一城乡税制则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二元经济结构”问题的有力举措。

另外,结构性减税政策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择。与扩大财政支出的政策相比,减税政策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作用不可替代。长期实行扩大财政支出的政策会使资源日益向政府集中,不仅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会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减税政策的作用则主要是通过影响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决策来实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一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使得有利于市场资源配置的减税政策逐渐成了我国长期性的战略选择。减税政策的长期化也与新经济的出现密切相关。这种主要依靠人力资本的新经济更适应于中小企业和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在此前提下,增值税转型,降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就成了减少干预以培育新兴产业的必然选择。因此,结构性减税政策是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3.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据商务部数据,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02.92亿美元,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吸收外商投资国。这也是我们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所面临的现实背景。减税政策中重要的一条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税合一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提高。那么,这会不会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进而影响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呢?我们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税收政策在一国的投资环境中只能起到部分激励作用,并非决定因素,因此,外商税负的提高对我国外资增量的影响不大。经济学家约翰.邓宁于1977年提出了著名的“OLI”理论(折衷理论)。他认为,若想吸引跨国企业的投资,必须为其提供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所有权优势为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获得而国外企业没有或无法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主要包括技术优势、企业规模优势、组织管理优势和金融优势等。区位优势是跨国公司在选择海外公司的国别、地点时必须考虑的东道国或东道国公司所具有的各种优势的反映。不仅包括资源禀赋,还包括经济和社会因素,如市场规模和结构,市场发展的前景和潜力,文化、法律、政治和制度环境,政府法制和政策等。区位优势的大小不仅决定着一国企业是否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地区的选择,还决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和部门结构。内部化优势是指由于某些产品或技术通过外部市场转移时会增加交易费用,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中间产品的转移,就会防止市场缺陷的冲击,从内部化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我国,这三个优势之中,区位优势比其他两个优势的影响要大得多。首先是我国的政局、政策和法律。若政局不稳,意味着投资有全部丧失的可能;政策多变,将使投资者无所适从;法律不健全,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这三者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前提。其次,我国是否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如原材料、市场与劳动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产品是否有销路,这是一切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再次,我国是否具备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如较高的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完善的交通、运输、银行、通讯、保险等基础设施等。如果投资的前提、办企业的必需条件和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均已具备,这就表明投资能够赚取利润。只有在确信投资能够赢得回报的条件下,外国投资者才会进一步考虑赚多赚少的问题,也就是考虑诸如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的多少等优惠待遇的问题。否则,优惠再多、税率再低对外国投资者也不会有吸引力。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它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因此,税收政策只是构成投资环境的一个因素,只能起到部分激励的作用,并非决定性因素。事实上,税收优惠、地皮价格的优惠和劳动力成本低等因素只对中小资本和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有较大的吸引力,大型的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一流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其投资往往推行长期战略回报,注重整体利益和综合经营,对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常常兴趣不大,而更多地关心基本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条件的稳定性。

第二,企业所得税负担提高对外资存量的影响也不大。主要基于以下判断:其一,外资选择在中国,更看重的是投资环境,而并非只是税收优惠,而且一旦撤离,外资将承担此前已经付出的沉没成本;其二,在华经营过程中,外资透过转让定价,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实已经大幅降低,由提高税率所带来的业绩敏感性并不高。其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已在华投资的老企业,可以采取一些过渡办法予以补救。例如,对外资老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例如3-5年)对其由于两税合并而多交的税款予以退税。

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还会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这是因为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并没有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新一轮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此外,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带来的商机所具有的吸引力,都表明我国吸收外资不会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的可能。并且,从进出口贸易的强劲增长以及合同外资额30%以上的高增长率来看,我国吸收外资有望上一个更大规模的台阶。

4.当前是实行结构性减税的最好时机

当前我国经济已基本走出低谷,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而我国税收连续几年的超额增长也为实行减税政策提供了现实的财力支持。所以说,当前是实行结构性减税的最好时机,具有可行性。

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支持税制改革,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2001、2002、2003年和2004年前三季度,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分别为21.6%、15.2%、16%和26.3%,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7.3%、8.0%、9.3%和9.5%。根据前面的测算,这次税改的减税效应,如果不考虑偿还出口退税的欠账,大约在2000-2500亿元之间。由于这次税改的任务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假定5年内完成,则每年平均减税在400-500亿元,占2003年税收增长额的13%-17%,仅占2003年税收总额的2%-2.5%;估计占2004年税收增长额的8%%-10%,仅占2004年税收总额的1.6%-2%。应当说这一减税规模财政是承受得了的。至于拖欠3000亿元出口退税款的问题,据报道到今年5月底已基本还清,这反映了财政具有相当大的承受能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的税收收入增幅都不小,这说明我国税制改革实际面临的财政约束并不大。那么,税制改革步履蹒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关键就在于领导人的指导思想问题,即决策层对税制改革的认识程度问题。如果认为税制改革步伐必须加快,刻不容缓,财力自然会向这方面倾斜,那么所谓没钱支持税改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应该认识到,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一种制度创新,短期内可能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长远看,却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所以,对改革的预期效果,我们宜“放眼量”,而不应急功近利。

二、以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本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键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动产业升级,促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延伸产业链,扩大产业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如何选择有效可行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我国当前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当前经济结构中出现了以下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一,需求结构出现失衡。我国当前的需求结构呈现消费需求相对不足、而投资需求明显过大的问题,也就是说存在明显的消费率(或最终消费率)过低、而投资率(或资本形成率)过高的宏观结构问题。我国1997年的投资率为38%,此后连续四年下降,2000年下降到36.4%,2001年起重又开始上升,2002年上升到39.2%,2003年进一步上升到47.2%(而2003年世界平均投资率只有22%),超过了上一轮经济过热时期的峰值(比出现经济过热的1993和1994年还分别高出9.5和10.8个百分点),说明2000年来,我国投资率已经表现出了上升的势头;与之相对应,消费率由1997年58.2%连续四年上升到2000年的61.1%,2001年重又开始下降,2002年下降到58.2%,2003年又进一步下降到55.4%,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率的历史最低点,说明2000年以来,我国消费率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同时,从国际比较来看,目前我国投资率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也明显高于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水平;而消费率不仅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第二,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受自然、历史、社会等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一方面,按照缪尔达尔的理论,这种区域性经济发展差异,会因为“累积性因果循环”的作用而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低,由此形成的居民购买力难以为东部地区生产的商品提供广阔的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东部地区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企业产权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民个人所有及混合所有并存的多元化格局。相应的,居民个人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大幅提高,因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的采用,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扩大。

第四,所有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营企业近10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环境正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首先,在政治意识形态和宪法层面上,党的十六大和新修改的宪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障;在经济上,民营企业面临的投资和贸易政策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

(二)正确认识税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从税收与经济结构的关系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可通过对产业结构、收入结构、所有制结构、地区结构等的调整,使经济实现协调发展。如差别税负可影响资源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配置;合理的税负分配原则有助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合理的税制结构与税负水平有助于收入结构的改善等等。因此,从理论上说,税收政策可以从中发挥重要的结构性调节作用。

应该说,税收对经济结构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决不能把这种作用过分夸大。事实上,在我们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国家,政策预期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是因为税收调控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也具有自身内在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从调控产业结构看,税收作用的范围主要限于增量调控,而在增量有限的情况下,调控力度必然受阻。具体来说,为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可能产生的扭曲,一般不宜借助商品劳务税优惠来达到调控产业结构的目的,但在所得税所占比重不大的情况下,所得税优惠在调控产业结构方面难免存在力度上的局限性。

第二,从调控地区结构看,为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其发展步伐,在税收方面主要实行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税收待遇,但由于落后地区大多处于财政紧张的状况,要提供税收优惠,首先将因财力上的限制而存在局限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只有在交通、基础设施等生产的外部条件先行发展的前提下,税收优惠才能在促进落后地区发展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第三,从调控收入分配结构看,由于税收主要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即税收调控收入分配主要是事后调控,它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而不能完全消除不合理的差距。而且,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既与国民收入再分配有关,也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有关,这就决定了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存在内在的局限性。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当前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各国的产业化调整正呈现高科技化的趋势,我们应该通过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结构升级,不断提升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

借鉴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应该实施以下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一,改革增值税。内容包括:一是改革增值税的试点方式,以减少税收对整个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鼓励产业重点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避免加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农产品或交通运输费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进项税额,减轻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规定对企业当期购进存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促进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不宜盲目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交通运输行业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与现行按运费发票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根本区别,所以,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意义不大;再如,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加区别增值率的高低而统一实行4%或6%的征收率,有违增值税设立的初衷,有失公平;五是将货物批发、零售和修理修配业务改纳营业税,增值税只在工业生产环节征收。

第二,完善科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大小与税收刺激或激励的方式有着较大的关联。一般认为,对于基础性的科研开发活动,宜选择事前税收扶持政策;而对应用性技术研究开发,宜选择事后鼓励的税收政策。具体说来,一是要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对科技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消除现行税法中的矛盾、重复和混乱的现象,加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二是将目前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的税收优惠转向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完善税收对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四是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和税率优惠三种方式的协调配合,注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应用;五是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特别是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应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三次产业理论,由于第三产业行业多、领域宽、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行业并存,可容纳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对拓宽就业范围、增加劳动力需求、吸纳新成长劳动力、降低失业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据实证研究,第三产业的就业弹性系数大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所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于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社会消费倾向、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税收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对那些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如对新开办的服务、餐饮等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

第二,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对社会上专门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提供减免税优惠。

第四,对依法设立的各种劳务输出公司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劳动力供给的不断增加,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约为4.0%;若再加上600多万尚未找到工作的下岗职工,则城镇总的失业率超过7%;若再把没有登记的失业者统计在内,可以推算出目前我国的城镇失业率接近12%。另从劳动部科研所课题组提供的有关数据来看,我国约有1.6亿的隐形失业者,约占就业总量的26%。此外,农村还有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公开化的失业和迅速增长的失业率必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减少失业,扩大就业。

(一)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对提高就业水平和改善就业结构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税收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可以从扩大劳动需求总量、调整劳动需求结构和改善劳动供给结构三个方面来考虑,可以采用的税收政策工具调整税种、变动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首先,扩大劳动需求。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扩大生产,因而税收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也主要表现在,运用税收政策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劳动需求总量,增加就业机会。其次,还要根据劳动供给结构,相应地调整劳动需求结构,以吸纳不同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解决就业问题。再次,要加大税收政策对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降低人力投资的成本,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劳动供给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我国就业的现实需要,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应该大力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利于更好地再就业。

(二)发达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现象,失业率过高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采取了很多宏观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促进就业。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方面,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减税政策。减税是确保短期内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的重要方式,减税的规模和幅度由经济波动的程度和失业率的高低等因素决定。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趋势,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和方案,掀起了新一轮的世界性减税浪潮。例如,2001年美国国会批准了布什政府10年期13500亿美元的庞大减税计划,2003年又批准了其追加的10年期3500亿美元减税方案,这些减税政策有利地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

2.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1997年出台的纳税人税收减免法规定,小企业在以后10年中将会得到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英国连续削减公司所得税率,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30%降低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大企业税率为30%);法国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R&D投资增加的中小企业,都属减税范围,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加拿大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税收返还和延长税收宽限期等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应变能力较强等优点,且分布领域、行业广泛,为数众多,在推动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就业、活跃市场、促进企业制度和技术创新、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与大型企业相比,由于规模较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较低,竞争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天然”的弱点,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又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中小企业这种既重要又处于弱势的地位和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从政策上,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我国现行税制中。没有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行的某些对不同规模企业实行的普遍优惠的税收政策,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是有扶持作用的。不过,由于原有的税收政策目标不明确,标准定得太低,优惠措施不多,且手段单一,加之有些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在坚持公平税负、轻税、产业导向和便于征管等原则的前提下,对税收政策做以下调整:

(1)改革和完善税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包括:

第一,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内容有:抓紧时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调整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和比重;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建议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到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到2%;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具体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现行的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现在的200-800元提高到800-2000元;按次(日)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现在的50-80元提高到80-150元。

第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和完善。尽快合并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主要内容包括: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具体设想是: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包括:取消“计税工资”规定,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列支的限制,准予享受关于R&D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三,转变观念,完善制度,优化税收服务体系。税务机构和干部应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和意识,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2)调整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现行单一的减免税方式,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特别是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到税收优惠方式;改变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创建环节,积极探索制订将扶持范围扩展到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中关键环节的税收扶持政策;适当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西部落后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议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

(3)清理乱收费,实行“费改税”,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额外负担。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实行营业税优惠,对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所得税优惠等。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部、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就业和下岗再就业,并逐步形成了一个覆盖面较广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体系。归纳起来,我国现行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四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纳税人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分别给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税的照顾。

现行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取得了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职能部门缺少统筹协调,无统一的牵头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部门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门,这些部门在办理相关优惠措施的时候只是横向联合,彼此之间缺少一个统筹部门。如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新办企业认定书、工商营业执照就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由于各部门工作时间的不同、对政策理解重视的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滞后。

(2)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存在很多问题。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及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最重要的凭证之一,但是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许多失业人员和部分企业对此不了解,导致办理优惠证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失业人员认为办理优惠证环节多、手续杂、周期长,因此不愿意办理。有些企业认为招收有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并不划算,因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要先为每位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对于这笔费用是“先缴后补”(国家补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但是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补贴很难及时到位,导致很长时间企业得不到补贴,享受的优惠又不是很多,因而积极性不高。

(3)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等,而对于新办生产型企业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众所周知,生产型企业是安置、吸纳下岗职工最多的企业,却享受不到相关的税收优惠。其次,目前享受税收优惠的失业人员仅限于以下四种:一是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二是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三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这就把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由于城市扩建、农田被征而造成的实地农民排除在外,形成一种“政策歧视”,极不公平。

再就业工程,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税收政策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1)扩大优惠对象范围。享受优惠的人员范围应扩大到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失地进城的待业农民以及下岗后再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惠及能吸收较多劳动力就业的生产型企业,还要惠及商业、餐饮业、旅游业、社区居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

(3)加强税务与劳动、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控,严肃查处利用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公平税收环境。

(4)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性,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安体富:《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必要性、条件与对策》,《税务研究》2003年第12期。

3.安体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年第12期。

4.安体富王海勇:《新一轮税制改革:性质、理论与政策(上,下)》,《税务研究》2004年第5、6期。

5.安体富王海勇:《结构性减税:宏观经济约束下的税收政策选择》,《涉外税务》2004年第11期。

6.倪红日:《宏观调控与税制改革的协调》,《涉外税务》2004年第10期。

7.阮宜胜:《论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转型》,2004年中国税务学会调研课题交流论文。

8.庞凤喜:《论我国当前税收调控面临的约束与政策选择》,2004年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调研课题交流论文。

9.孙亚:《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研究》,2004年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调研课题交流论文。

10.丁芸:《对我国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思考与建议》,2004年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调研课题交流论文。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环保税

当今世界,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这已日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各大国际组织的重视。世界各国已认识到如果再继续置自然环境于不顾,单纯地追求经济上片面的高速增长,不仅谈不上保持可持续发展,而且人类将走上自我毁灭的不归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现实中国的一个重大的经济课题。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研究可持续发展及相关问题,探索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可持续发展需要税收政策作为必要的保障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可将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分为两类:其一,先污染后治理型,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走的是这条道路。其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自然环境,追求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即可持续发展。我国只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我国治理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我国的国情和当今世界的大环境决定了我国没有可能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人口众多,我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极低:我国人均矿产资源、耕地面积、水资源和森林蓄积量分别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1/5、1/4、1/10.而且,我国以煤烟为主的大气污染严重,引致大量的酸雨污染,酸雨区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9%;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也相当严重。①据估计,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4000亿元。我国的现实环境要求我们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寻求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同时,由于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等世界性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已越来越重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和有关政策的协调。我国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下,只有融入相关国际政策的制定与协调,才能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争取到有利的外部环境。这也意味着我国在世界范围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要承担适当的责任,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①邱耕田:《三个文明的协调推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7年第3期。

(二)税收政策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战略目标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因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的外部性问题,即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恰恰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在这方面税收有着先天的优势:(1)个别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这就等于将本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而排污前处理污染物的企业则多出一项污染治理成本。这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通过税收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将使两类企业成本趋同,从而实现企业的公平竞争。此外,对污染行为课税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增大了排污企业的成本压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将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或购买污染处理设备,这都将对社会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该项税收收入又可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2)税收政策还可以通过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各项生产经营行为的税收优惠,引导和激励纳税人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事业中来。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利保障。

二、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现状分析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对很多税种的具体规定中都含有环境保护的意图或作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乃至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仍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收费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环境税收严重缺位。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税严重缺位,治理污染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最早于1978年提出,1979年试行。对治理污染确实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污染的日益严重,排污收费制度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1)排污收费与环境税不同,没有税法作为保障,不具备完全的强制性。因此,排污收费的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难度大,任意拖欠现象严重。这严重阻碍了环保资金的筹集。(2)排污收费征收成本过高,资金使用效率低。由于作为收费主体的收费机关并不统一,而且收费人员、程序都没有税务机关专业化,立法权过于分散等因素使排污收费成本过高,这无形中浪费了宝贵的环保资金。另外,由于通过排污收费筹集上来的环保资金的使用缺乏预算约束机制,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考评制度,而且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此外,排污收费标准过低也难于解决我国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环保收费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环保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2.我国资源税尚不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与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低有直接关系。我国的资源利用率只有l/3,2/3被当作废弃物①,这既浪费了资源,又严重地污染了环境。这种资源浪费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的资源税开征晚、范围过小、税率偏低等不完善之处有直接的关系。我国资源税主要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1)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资源无偿使用制度,直至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才开征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仅设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3个税目。1994年税制改革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3种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产品,但其征收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大都没有征税。其征收范围仍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使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收的因素而明显偏低,以非应税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可持续发展。(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①韩霖:《关于开征环保税的构想》,《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此外,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这也使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我国单位产值能耗比率是美国的4.67倍,是日本的12倍。②这除了反映我国技术落后外,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过低的资源价格使企业不重视资源使用效率的问题。

②郑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资源税制的完善》,《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3.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有待于完善。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税制中已包含一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但这些政策措施多数限于直接的税收的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政策,形式过于单一,对环保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的框架与建议

遏制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无度开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当前人类社会的唯一正确选择。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形成有关税收政策的有效体系,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新世纪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促进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的框架的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并开征新的环保税,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税收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保障,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因此,税收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环境税收入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着严格的预算约束,这又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项改革应从易到难,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步应将排污费改为环境税,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同时,应对含铅的汽油征收环境税。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开征碳税以及对各种污染课征的税收。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各项环境税收的税率的设计,在征收范围确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是税收政策的直接“代言人”。首先,环境税收的税率应保持适度。税率过高则抑制社会生产,导致社会为治理污染付出过高的代价和过度清洁的倾向,因此,政府在具体确定税率时不宜按“全成本”定价;税率过低则难以使外部成本有效地内在化,从而难以激励企业的污染防范与治理行为。其次,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实行差别税率,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最后,税率应当有弹性。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设备的不断提高与更新,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环境税税率也应随着调整至合理水平,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刻都趋于最小。

(二)资源税政策、制度的调整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资源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与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遏制资源的过度掠夺性开采与浪费,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对资源税相关政策、制度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以及地热资源等。而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基本上只涵盖了矿藏资源,这既不符合当今世界资源税的趋势和走向,也与我国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因此,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考虑到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及税收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问题,应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短缺和受破坏、浪费严重的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2.完善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量或自用数量计税改为按产量计税,这可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了税收,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这可以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此外,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以矫正资源过低的价格。提高资源的价格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防止资源的浪费。这是因为资源和技术设备具有替代性,资源税的上述调整将使资源的价格上升,这必然导致企业转而使用并开发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以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向着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给西部地区以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当侧重于对西部地区的资源税给予大幅度减免,而应从鼓励科技进步、人力资本的引进与积累以及投资等角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因为:其一,对资源税的大幅度减免减少了财政收入;其二,对资源税的减免直接减少了自然资源开采企业的税收负担,即减少了该类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使该类企业的利润增加。这部分通过政策而非努力经营带来的利润直接导致企业经营的粗放化,使企业经营管理落后、技术设备陈旧。这将导致企业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挖和浪费。

(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有效的引导、调整作用。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应在其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政策作出完善。其重点应是对防治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应为科技进步与创新,尤其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采取多种优惠方式与手段,促进环保科技的创新与进步,增加污染防治与处理设备的生产,引导企业增加对该类设备的应用,这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具体的政策措施如下:

1.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污水、固体污染物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以促进企业的环保与防治污染的技术性投资。此外,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防治污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环保类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环保类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加倍扣除,以促进该类企业的技术设备的进步与技术创新。对环保类企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不受800元扣除额的限制,以促进企业环保类人力资本的形成。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国与国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世界。而且,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本身就可能跨越国界而涉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世界。所以,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可能靠一个国家的努力而完全实现。因为在国与国之间同样存在着谁污染谁治理,即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当今的许多发达国家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生态和环境为代价而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当然对世界环境的污染及其治理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国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国际分工与合作问题,敦促发达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税收政策自身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在一些领域,必要的行政干预、法律介入将具有更良好的效果。因此,应充分协调各项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的全方位整合作用。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税的实施战略[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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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明。我国生态税收的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1999,(9):35—37.

[8]郑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资源税制的完善[J].税务研究,1999,(4):23—27.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延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案,继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29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指出“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相对于非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应接受中立的税收待遇,电子商务的税务应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管理”。OECD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上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Internet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若干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与不征的选择

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国际上对其是否开征新税也众说纷纭,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在许多基本问题尚未搞清之前,如哪类信息的传输需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跨国信息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税未免过于草率。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

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宜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税的选择

关税问题是电子商务带来的重要税收问题。1998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大会上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网上贸易免征关税的时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要对电子商务正式开征关税,从技术上来说,各国都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我国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网上贸易零关税”的政策显然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协议”中并不包括离线交易达成的贸易,因此对这部分交易可视其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而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应掌握灵活性的原则,在一定时期给予必要的优惠措施。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三、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现行税制的改革,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税收实体法

我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这种有形动产是通过什么交易方式实现的。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网上服务等同于一般服务,按“服务业”征税。另外,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2.完善税收征管法

完善税收征管法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税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实行起来并不严格,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从进行征管和稽查。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收管。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除了上门直接申报、申报、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6)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积极参与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订。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理,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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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不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高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不少不利于投资的弊端: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另外,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不少"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标准低。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不仅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quot;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因此,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税收政策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程度已达到中等水平。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尽管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不少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目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目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目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应当鼓励输出我国许多领域的过剩生产能力。

二、促进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一是在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一是加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二是提高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提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三是允许加速折旧。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高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加强税源监控。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尽管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高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加强源泉控管,如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面对当前严峻的出口形势,除了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完善"免、抵、退"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努力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外,还应大力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闲置、过剩的技术和设备,鼓励对外劳务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为此,应早日出台比较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营业税政策。(2)建议对新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恢复80年代的优惠办法,即在初创的前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3)对于在国外投资并带动我国的商品和劳务出口的企业,给予尽可能多的税收政策扶持。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能否实现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要靠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需求不足的最重要根源是制度、体制的短缺和不足。因此,毫不迟疑、大刀阔斧地深化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体制改革,是促进总需求增长、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首要任务。

主要参考资料:

(1)丁俊发《把握消费趋势拉动经济增长》(载《瞭望》周刊1999年第12期)。

(2)《瞭望》周刊评论员《增加农民收入扩张农村消费》(载《瞭望》周刊1999年第3期)。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体系绿化税制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必要性分析

所谓绿色税收,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或税收体系。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环境税,广义的绿色税收则包括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体系和收费。21世纪的税制不再是以经济增长即GDP为中心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与此同时,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也将发生内涵上的改变。传统的效率原则体现在税收有利于GDP或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税收效率应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上,换句话说,要考虑税收的生态效率。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当代人之间财富分配的公平,而不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新的发展观则要求考虑到“代际公平”。由于上述的差异,现行税制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做进一步调整,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已势在必行。

1.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1)社会环境:政府、企业和公民对生态问题的日益重视,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均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契机。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消费型”向“享受型”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对生态问题日益重视,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环保的程度也有普遍提高,环境立法趋于完善,这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现实条件:现行税制中具有生态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条款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创造了现实的基础条件。

(3)实践经验:国外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绿色税收是政府调节资源使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少走“弯路”。

2.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政府调控生态建设的最佳选择

税收在克服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负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时有其特殊优势:

(1)具有环保效应。西方环境经济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了生态问题的“市场失灵”。政府在治理这种市场失灵过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税收、收费和津贴。税收以其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成本扩大化,使其得不偿失,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的目的。

(2)具有财政效应。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将收费或行为改为收税之后,税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3)具有公平效应。在绿色税收缺失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政府通过征税,把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保要求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4)具有贸易效应。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更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同时用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加出口创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

二、我国现行税制的缺陷分析

1.尚未形成绿色税制体系,缺乏全面的提高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主要分散在某些税种中,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负效应的税收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有因为是对使用煤、天然气、石油、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3.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4.调节力度弱化。国外经验已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超过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环保状况才能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我国只达到0.93%.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1998-2002的五年间,国家累计投资5800亿元用于环保建设,是1950-1997年投资总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这个比重达到1.39%,但这些投入大多依赖国债资金、世行贷款等完成,若靠现行税费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5.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建立绿色税制的经验与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TaxSystem)。税制“绿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征各种环境税;二是调整原有税制。

1.开征各种环境税

(1)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芬兰1990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

(2)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前西德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征水污染税。

(3)对垃圾排放课征的污染税%D%D垃圾税:如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

(4)对噪音污染征税:如美国征收的噪音税。

(5)对农业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税。如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2.调整原有税制

(1)对消费税的调整。包括: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

(2)对所得税的调整。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

(3)对机动车税的调整。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机动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

四、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1.“绿化”现有税种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与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2.尽早开征环境保护税

借鉴国际经验,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分期分批开征环保税。首先将对排污的收费改为对污染征税,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其次是对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征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噪音等行为征税。

3.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可能用竭的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应建立绿色关税。绿色关税一般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对进口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国,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4.尽早开征燃油税

燃油税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能起较好的促进作用。现有机动车税费结构的存在着严重弊端,即保护浪费、排斥效率,保护落后、排斥先进。主要表现是入门税费过高,运行税费过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追求高排量的机动车,落后车型和超龄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车辆的保养维修不能到位,从而产生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

5.贯彻绿色税费激励机制

制定绿色税收体系时,对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行为要予以支持。如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的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实行一定优惠;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同时,对不利于环保的企业和行为要借助惩罚性的抑制手段。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等。

6.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7.完善税收分配管理体制

绿色税收体系直接涉及到收入上实质只有两个税种:环境税和资源税。建议在确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绿色税收的筹集和级次作如下调整: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也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中国可持续发展》2001年第5期。

[2]曲顺兰、路春城,“用科学发展观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3]高萍,“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税务研究》2004年第5期。

[4]胡孝仑,“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5]苏亚然,“浅谈绿色税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论坛》2004年第13期。

[6]武振,“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指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一、我国提出节能减排的背景

(一)经济高增长导致能源消耗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这种快速增长虽然带来国民收入的提高,但也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这种高增长是以高能耗和高污染排放为代价的。我国经济增长是投资拉动型增长,由于投资增长对重工业的拉动作用较强,在经济高增长时期,重工业增加值在全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上升,使全部工业的能源消耗强度增大。

2005年与2001相比,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由45.2%提高到47.5%;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39.8%提高到42%,分别提高2.3和2.2个百分点。在工业增加值中,食品、饮料、纺织、化纤等轻工业的比重由13.36%下降到10.89%;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重化工业的比重则由12.87%提高到16.76%。2007年第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六大行业增加值增长20.6%,同比增长6.6个百分点。从中可看出,工业生产尤其是重化工产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极大,这就导致随着工业比重的上升,单位GDP的能耗不断提高。同时,工业污染物排放也增长较快。

(二)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下,导致能源消耗上升。在我国的能源资源中,煤炭的比重无论是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还是在能源生产总量中均占70%左右。有数据表明: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占69.3%,天然气占2.8%,水电占7.1%(包括核电,核电比重不到1%)。与此同时,我国的煤炭相当部分都是用于发电,而电力70%以上也都来自于燃煤发电。但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煤炭的转换效率较低,造成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耗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消费结构舟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也导致能耗和污染的加大。2001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住、行、通讯以及新一代消费品的消费增长很快。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加大了能源资源消耗,同时增加了生活污染物排放。2003年至2005年,生活能源消费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13.1%、7.3%和9.9%;生活污水排放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6.5%、5.7%和7.7%。

二、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燃油税”。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即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这一措施实施几年来,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3%,交通能耗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趋势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单位油耗下降10%。同时,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减了交通压力。

(二)开征“塑料袋税”。我国的香港预计明年年底前实施对购物塑料袋征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港府预期开征此税后,塑料袋使用量预计可减少到每年10亿个,并为政府带来2亿港元的收入。同时可增强港人的环保意识。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三)开征了。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废水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也就是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四)开征”垃圾税“。不久前,英国政府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比如。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目前,50万个这样的垃圾箱已安置在英国30多个地区,覆盖全国地区总数的1/10。

三、制定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环境税。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已投人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既有来自现行税种的税收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有诸如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总体看,这些资金的投入额与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经费间存在较大缺口,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也存在不足、覆盖面窄等同题。因此,应以开征环境税替代排污费,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枵染物的排放。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先把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在税基方面,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为税基。在税率方面,环境税的税率应适中,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来从量计征,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趋于最小化。

(二)开征燃油税。近年来,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导致有害气体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这为开征燃油税提供了契机。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燃油税的征收范围设计为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汽柴油(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此外。在税收征管设计上,可将燃油税列为共享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人,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三)完善其他的税收政策。其一,改革现行消费税。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高它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煤炭开征消费税,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可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对清洁煤则免征消费税。c2J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增加了一些税目,但这种改革还不彻底。还可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包装物品、电池及产生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此外,近期还可考虑增设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包装袋、镍镉类电池、含磷洗涤剂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其二,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更好的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其三,健全绿色关税。当前,西方各国大多都制定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因此,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应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其四。给予或取消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正是出于此目的,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包括钢材等一些产品;对废品回收站销售其回收的废品免征增值税。其五,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我国即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但在新税法中仍要改进一些节能减排的鼓励政策。如,在计征收入时,可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在列支时,可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在税收抵免时,可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投资纳入其范围;在捐赠扣除时,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也可按企业所得的3%进行扣除。

四、制定促进节能减排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定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节能环保的意识。全国人大应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二)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如,力争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的措施在实施中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污染防治。增加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农村污染治理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同步安装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产运行脱硫设施6500万千瓦,形成脱硫能力约220万吨。对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

参考文献:

[1]钟和。环境税成为世界税收新亮点[N].中国税务报,2007—06一13.

[2]王金南。打造中国绿色税收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及实施战略[J]。环境经济。2006。(9)。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8篇

公司价值的计算对于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公司价值的计算有很多种方法,每一种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主要有单一价值计算法、总体价值计算法和混合计算法。单一价值计算法取决于公司的单个组成部分。混合计算法是单一价值和总体价值的组合。总体价值计算法又分为总体价值导向的比较法和金融学方法,其中金融学方法主要用于投资理论和金融理论的研究。在投资理论的公司价值计算中公司的资本价值是很重要的。当一个公司是股份公司时,股东所期望的股息红利和市场汇价被称作股东价值。投资理论的目标就是最终价值的最大化,通过资金流股东就可以判断其决定是对的还是错的。该方法的基础是资本价值法,是未来的资金流到当前时间点的价值折算。在计算过程中利率是投资决定的价值计算重点。该计算方法也被称作为现金流量折现法,简称为DCF方法。

分红政策

对于一个股份公司来说,每年都应支付股东一定的股息。而相较于合伙公司则没有股利的分发,其利润则用于后续的投资中。在通常情况下红利是不可以高于决算盈余的。为了红利的分发更容易觉得和计算更方便,从而有了分红政策。分红政策减小了股东的影响,有一种说法认为,如果小股东为了生存更喜欢更高的股息,而大股东会因为税收的因素选择利润再投资,以实现投资盈利。分红政策,为了计算股利(股息),是公司政策中重要的一部分。股利是年度利润净额的一部分并不可以再被公司使用,是必须要分配给股东的。而剩下的利润则被公司累积起来。使用分红政策公司可能会考虑到例如帐户的目的和目标,资本的需求,流动资金的多少,有多少分配红利,以及以何种方式支付。分发红利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现金股利,现金股利依赖于企业的利润,而该利润是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后产生的;股票股利,其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不是以现金的形式而是以股份的形式分发的;实物股利,这种分配股利的方式既不是现金也不是股份,而是以货物或资产来取代的。

而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投资者不能获得关于成本、利润或战略等全面的信息。这种情况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对于这种情况有一种可能性可以避免,即分红政策,股利的趋势和发展体现的利润和现金流是很容易理解的并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决策。公司的经营者的目标是考虑股东的利益,为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努力,其前提条件是公开所有必要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此外,股利的变化被视为一个可靠的信号。此理论被称为信号理论。当信号是负面的,股利下降。当信号变为积极的,则下降的股利减少。根据巴塔查亚模型股利依赖于较高的股利支付的交易成本和税收的缺点。在信号作用的影响下,股利政策将取决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希望。所以在高股利分配和投资计划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基本上如果内部的回报率高于资本成本率,公司更倾向于资本积累。然而这和资本市场导向的分红政策是相矛盾的。当前,公司不仅要分发资金,还要为投资融资。因此,更好的评估和积极的信号是公司未来盈利的优势。

税收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和其所有人的强制性支出。在一个公司中,支出账户和投资的决定是该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它会受税收的影响,因为公司会有许多不同的交易,这些交易可能包含国内和国外的项目,从而就会产生多种的税收,因此公司就必须要正确的计算。另一方面当公司存在矛盾时就会同时增加信息成本。税收的影响涉及到许多部分,比如销售决策、选址决策或分发决策等,本文则着重于对公司价值和股息政策的影响。

税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的出发点是国内和国外的公司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制公司都必须缴纳必要的经营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税务。在企业层面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在前面提到的公司价值的计算方法DCF方法,在该方法中涉及到的资金流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中涉及到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率,其和公司的税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税率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公司价值的多少。

税收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影响也就是对分红政策的影响,税收金额的高度被视为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的总税收负担。公司的投资者都有自己的个人税率和政策选择,所以每个公司会有不同的股息政策,当投资者因为较高的税率而必须交纳更多的税时,则分发的股利就会减少;当投资者因为较高的股利分发时就会从较低的税率中获利。所以一个公司的分红政策,对利润的分发还是积累,都取决于税收的影响。在一个公司分发股利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支付股利的税务,但是当公司不分发股利,而向投资者回购股票时,投资者的获利可以被看作是分发的股利,但是税收取决于资本收益税。投资者在这两者如何取舍,依赖于这两种税收的税率。当分红的税率高于资本收益税时,投资者更倾向于股票回购;当这两种税率同样高时,投资者依然更倾向于股票回购,因为股票回购的获利更快。不过这也取决于投资者的类型,长期的投资者会因为高额的税务选择股票回购,而短期的投资者或无税务负担的投资者则对分红更感兴趣。诚然,没有一个投资者愿意支付税务,为了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投资者都尽可能延迟税务的缴纳或尽可能缴纳更少的税,例如采取准备金的融资等。根据调查,企业所得税呈现下降的趋势,从2008年开始趋于稳定,税率为25%。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9篇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CharlesTiebout)于1956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1)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实行“栅栏”(“ring-fencing”)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3)缺乏透明度。(4)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6]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8]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stateaid)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融资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9]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法院或者在欧洲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0]1990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11]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92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97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该行为准则列举了认定某一税收措施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的5项标准:

根据《行为准则》应当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税收激励措施指的是这样一些制定法规则:(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相分离(ring-fencedt

hedomesticmarket),以使其国内税基不受其影响;(3)其赋予不要求在成员国内有任何真实的经济活动或者实质性的经济存在;(4)背离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5)在行政层面上以某种不透明方式放宽松了。[12]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levelplaying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表示,他相信对公司税收进行协调就如同适用同一种货币,在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中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17]他觉得,为了避免在同一市场内扭曲竞争,避免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协调是有必要的。到目前为止,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德国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觉得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只从欧盟接受资助,从而可能进行税收倾销(tax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这一点很有说服力,因为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高达67亿爱尔兰镑,占其GDP的4%—7%。[19]不过,尽管德国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爱尔兰还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致同意规定多次挫败了建立欧盟最低公司税率的努力。[20]

「注释

[1]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1998.

[2]CharlesTiebout,“APureTheoryofLocalExpenditure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October1956,pp.416–24.

[3]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pp.26–30.

[4]Ibid,pp.26–28.

[5]Ibid,pp.22–24.

[6]See:“OECDReportsonHarmfulTaxJurisdictions”,publishedintheWorldwideTaxDailyas2000WTD124-11orDoc2000-17602(原文为31页),June26,2000.

[7]OECD,TowardsGlobalTaxCo-operation:ProgressinIdentifyingandEliminatingHarmfulTaxPractices,2000.

[8]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97)564final(AdoptedDec.1,1997)。

[9]《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通过,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订,并成立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共体最初只有六个成员国;欧盟成立时,成员国扩大到12个,现在已经在扩大到25个,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10]SeeFrancovichv.Italy,CaseC-6and9/90[1991]ECR1–5357;[1992]IRLR84.SeealsoECTreaty,Art.87.

[11]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2]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O.Figura,“EuropeanUnionTaxRateHarmony:AnUnattainableandDetrimentalGoal”,NewEng.JournalofInt‘lComp.Law,Vol.8:1.p.134.

[16]See:Spencer,OECDReportCracksDownonHarmfulTaxCompetition,9JOIT26(July1998),discussingtheOECD‘sreportonHarmfulTaxCompetiti

on:AnEmergingGlobalIssue,whichtheOECDCouncilapprovedonApril9,1998.

[17]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也是公司税收独立专家委员会(CommitteeofIndependentExpertsonCompany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个提出税收协调主张的人。1992年,他向欧共体建议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对跨边界收入的双重征税,对公司税加以协调,以及成员国之间在其他税收问题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参见:EuropeanReport,CompanyTaxation:RudingReportRecommendsMinimumDegreeofHarmonization,E.R.No.1754(Mar.21,1992)。

[18]Editorial,StrawintheGermanWind,TheIrishTimes,Nov.30,1998,at17.爱尔兰从欧盟体制与团结基金会(EuropeanUnion‘s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国际爱尔兰基金会(InternationalFundforIreland)接受财政资助。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0篇

摘要: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立法层次不高、优惠方式欠科学、优惠力度偏小、功能缺陷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必须从税收政策体系着手,规范自主创新税收立法,完善所得税制,建立鼓励风险投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自主创新的内涵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二、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十一五”以及更长时间内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到实处。

三、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三)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五)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

1.税收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因高技术产业研发投资强度超过20%,而2001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四、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六)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FDI,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弱化

关于何种因素决定FDI的流动,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在FDI的投资区位决策中扮演何种角色,国内外的研究颇多。主流经济学观点认为,影响FDI流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经济的稳定、规范的商业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础设施、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充足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自由的利润汇回机制、充分的争端解决机制等。不仅同一因素对不同类型FDI流动影响的大小不同,不同因素对同一类型FDI流动的影响也不同。税收政策作为东道国体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影响FDI流动的诸多因素之一。早在1978年,Root和Ahmed利用41个发展中国家1966~1970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他们依据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这些国家分为没有吸引力的、具有适度吸引力的和高度吸引力的国家三类。44个变量被选择当作潜在的重要影响因子,以鉴别这三类国家组。在6个和政策相关的影响因子中,三个与税收水平相关。其中,公司税率被证明是鉴别三类国家组的有效影响因子,然而,税收激励法规和税收宽免没有被证实是有效的影响因子。Agodo对在20个非洲国家拥有46项制造业投资的33家美国公司进行了计量分析。回归结果也同样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影响FDI流动的决定因素。尽管这一时期的多数文献,运用总量数据来评价年度FDI流动变化和一系列的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包括与外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税后回报率变化之间的关系,FDI的变化可能和被忽略的变量之间有重要的相关性,比如,贸易和金融自由化等。但随后的一些计量分析大多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即税收政策对FDI流动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宜过分扩大,至少与政治稳定性、劳动力的成本和可获得性、基础设施等其他因素比较起来是有限的。税收政策在弥补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中的各种负面因素影响时,是一种微弱的激励工具。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给企业提供了税收激励措施,以吸引投资到那些欠发达的、成本更高的和没有吸引力的地区,但是收效甚微,没有多少可持续的FDI流入。这种现象强烈地说明了,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流行的财政激励政策,在弥补基础薄弱的投资环境方面是没有充分效率的。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FDI的吸引作用,国内学者最新的研究结论大体分为三类。孙俊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FDI的区位选择因素进行了初步的计量分析。他发现,政策优惠一直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动力,而且政策效应不仅没有随着时间减弱,并且呈现空间上从沿海到内地、从东向西逐步推进的激励竞争的战略特点,各地区吸引FDI的政策激励是不平衡的。李宗卉、鲁明泓在回顾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城市(镇)为单位,建立了经验分析模型,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FDI吸引方面的作用也较为显著。而江心英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会受到各个国家不同的税制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动机和跨国公司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到底是否显著不能一概而论。著名经济学家钟伟等在《国际资本的流入结构和政府间FDI的激励竞争》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国际资本的流入构成与引资国政府FDI激励政策的相关性并不明显,一国的政府治理效率可能更为重要。他们认为,一国政府若希望改善其国际资本的流入结构,应关注政府间FDI内流的激励竞争的底线和相互协调,同时应对本国经济特质及政府治理效率予以足够关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在吸引FDI上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规则调整和法律条文没有显示出设想中的积极作用,这也许不能说明政府在吸引FDI上无所作为,但至少说明了各经济体之间的模仿效应导致引资国之间在激励政策上越来越相似,效能锐减。1990年以后,各国对FDI采用自由化的政策甚至竞争吸引FDI,事实上确实是降低了单个国家的政策效率。其后,各国的外资激励政策及其相互竞争不是吸收FDI的充分条件,决定FDI流向的还有引资国的吸收能力。引资国自身特质相关的一些吸收因素与FDI的流动有着强相关关系,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增长率(表征一国的经济前景)、开放程度(表征一国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教育水平(表征一国的人力资本情况)、国家风险(表征一国政治风险、经济成绩、债务水平、金融市场的综合指标)、透明性指标(表征一国政府激励政策的可信度和可维持程度),这些指标表现良好的国家,能够吸引较多的FDI,国际资本流入构成中FDI的比例相对也就比较高。结果在存在政府间就FDI的激励竞争时,单个国家的激励政策和规制变革并不足以使该经济体在吸收FDI方面取得优势,政府效率较高的经济体才会拥有较高FDI比例的国际资本流入构成。

FDI的激励竞争有时候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在一项对过去15年以来30个国家183个FDI项目的评估中,一项新的研究发现,有25%~45%的项目对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净负面影响。这项不受欢迎而且出人意料的发现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FDI常常伴随着扭曲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国产化要求、贸易保护、金融优惠、补贴、减免税、指令性合资要求和技术许可协议,以及本土资本和本土企业相对于外国资本的歧视性待遇。结果表明,虽然FDI激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FDI进入,但是从整个社会看,政策带来的损失常常大于收益。显然,政府就FDI流入产生激励竞争和规制变革时,应该关注这些FDI自由化政策的实际效果,通常激励竞争是昂贵、歧义和危险的,政府应在区域内政府间和本国内各级政府之间的激励政策协调方面采取更积极的姿态。

迄今为止,中国国际资本的流入总量与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FDI的流入规模日趋扩大。但这些FDI的流入是得益于政府的激励政策和规制变革,还是得益于中国经济宏观基础的稳健或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钟伟认为尚缺乏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至于中国内部各级政府之间为争夺FDI的激励政策的实际绩效,以及激励竞争到底从中国整体角度抑或从地方区域角度带来了福利增进还是损失,也同样缺乏翔实的经验分析。

尽管从理论上看,传统FDI理论和跨国公司理论都认为税收对FDI投资的区位决策有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FDI在国际间的流动能起到一定的引导与刺激作用。但我们认为这种影响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其他因素的干扰,税收政策对FDI的影响已明显弱化。世界银行(2003)、亚洲开发银行(2004)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东道国采取减免赋税和给予补贴等优惠措施的做法,对外国投资决策产生的影响很小,并且这种优惠措施会导致扭曲和失效,形成对国内小投资者的歧视,以及对具备潜在比较优势的地区的歧视。根据经合组织2001年“在中国投资的主要优势”调查问卷,选择“低生产成本”的近50%,选择“中国市场及潜在市场巨大”的占38.75%,而选择“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只占16.25%。这一方面是因为,从我国FDI的投资结构的演变来看,尽管来自港澳台的小型投资者的比例仍然不低,但港澳台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中小资本向我国大陆进行大规模产业转移的阶段已逐步结束。我国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引资阶段,大型跨国公司资本的进入将成为主流。跨国公司选择我国的原因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整体投资环境,包括:市场规模庞大,且正逐步由“潜在的市场”转变为“现实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拥有完善和健全的配套产品体系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取之不尽”的廉价劳动力及人力资本储备;总体经济增长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产业;自由化的FDI开放政策;政治社会稳定等。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商业周刊》全球1000强企业为主,覆盖欧美日韩等国以及台港地区的跨国企业的调查发现,跨国公司未来扩大对华投资的关键因素在于中国各产业的市场规模和高增长率。此外,政策因素、集聚效应、劳动力成本因素都是推动跨国公司未来三年内扩大对华投资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政府切实履行人世承诺、各种限制进一步取消及过渡时期的结束,中国将达到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为外商扩大在华投资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环境。比如在本次调查中,许多跨国公司表示,中国放开商业流通领域后将介入产品零售终端,这必将带动流通企业对华投资增长。部分产品供应行业在特定地区的聚集对行业的规模扩张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吸引其他供应商、成品制造商进入该地区的良性循环。由于产业上下游配套完备,使制造企业能够更方便地进行对华业务整合运营,这也令中国市场在跨国企业眼中更具吸引力。中国拥有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劳动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1/3,与印度持平。该要素对寻求效率与成本的外商投资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因为,大量的跨国公司在经历进入阶段的“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后,都相继进入“整备期”,开始步入“收获期”,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例。为确保经营利益,在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势必增加。而所有这些进程,并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商务部研究院的相关调查统计,82%的跨国公司未来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

对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实施国际战略远比关注较低的税收风险重要得多。税收可能在小型跨国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占据重要角色,因为小型公司没有财务和人力资本能力来发展成熟的避税策略,也缺乏关联企业间较频繁的大宗关联交易。而对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税收风险一般可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在国际间轻易化解,较宜为跨国公司所内部化。尽管外企逃避税已经引起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正在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采取诸如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强化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等措施。但鉴于国际避税的隐蔽性强,手段较多,打击国际避税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因此,大型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过程中,必然会把重点放在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利益因素方面,税收政策并不是充分条件。

如果我们把FDI的流动分为市场导向型和资源导向型,则大部分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和发达国家对新兴市场的投资都可以归纳为这两种类型。市场导向型投资多倾向于长期投资,并不注重短时期的经营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包括税收带来的经营成本)对东道国以及进入同一市场的其他跨国公司来说是同一无二的,并不会因此削弱其与其他竞争对手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力比拼。事实上,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的国际税收竞争,已使我国的FDI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据经合组织的统计数据,从1986-2000年,26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降了9个百分点,由41%下降到32%,而美国则下降了11个百分点,由46%降到35%。如果将地方税率也考虑进去的话,那么从1996年到2002年,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了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我国周边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将其公司所得税率降到了28%-35%之间。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2篇

摘要:税收政策是政府指导和诱导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改进和创新来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主体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税收政策;弱化税收收入目标,保证税收调控目标(特别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改革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机制形成的税收政策及政策手段;推行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等。

关键词:经济结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一、税收政策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培育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形成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的机制。但是,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税收政策是政府指导和诱导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税收政策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要保证市场机制对经济结构调整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税收政策最基础的作用始终是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外部制度条件,对纳税人来说应尽量减少除税额和奉行成本之外的税收成本,对征税人(政府和税务机关)来说应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此外,税收政策还应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采取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利益诱导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经济结构向预定目标调整。鼓励性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鼓励研究与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2)鼓励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鼓励企业集团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税收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实施城镇化战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第三,采取限制性税收政策,抑制某些经济行为,辅助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比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限制某些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距的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等。

总之,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通过鼓励性和限制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主动调整。

二、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表现

(一)当前税收政策不利于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1.1994年税制改革时面对的宏观经济形势是通货膨胀,表现为投资过热,因此税制改革侧重于用重税抑制投资,调控宏观经济。为了达到此项目的,国家对增值税的税基和征税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税基角度看,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结果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一直较重,这导致各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等,扭曲了资源配置,使资源过多地流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从征收范围角度看,我国对在本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在本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其“中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和劳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要消耗大量的劳务,但对劳务征收的营业税并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进项税额来抵扣。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企业会因为增值税不广泛的征收范围而承担较重的税负。可见,我国当前的税制不利于产业重心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产业转移,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国税制抑制投资的另一措施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即通过限制可扣除性的费用来高估应税利润,以减少企业税后利润抑制投资。费用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致使税后利润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要达到预定盈利目标所付出的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存在而加大,这可能会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例如,计税工资制较低的标准工资扣除不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实现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2.地方市场分割的存在使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利于确定地区比较优势,更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培育企业的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而地方市场分割的重要根源则是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另外中央和地方划分财权的标准不是按事权财权一一对应原则来确定的,再加上当前政治体制的某些不合理环节,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的地方利益,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造成地方市场分割。此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二)税收政策缺少对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支持

1.缺乏实现企业集团化的税收政策。除了源于分税制不合理的地方市场分割使要素不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自由流动,阻碍资产重组外,另一个不利于企业集团化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力流动风险难以化解,劳动力倾向于滞留于原来的企业,企业为解决冗员问题困难重重。社会保障资金以收费形式而不是以税收形式征集,权威性、强制性不足,拖欠现象严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资金支持。

2.缺乏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吸纳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政府应采用一定的金融、财政(包括税收)等政策扶持其发展。但我国目前却没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此规定的对象并非是全部小企业而只是盈利少的企业,这会诱使企业避税。这种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企业规模为标准判定适用税率的做法,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营业税优惠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中观税负结构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符

理论上讲,要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应有较优惠的轻税政策相配合。可是我国目前三个产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布并不符合这一理论。如表1所示,1996年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第一产业,也高于第二产业。

同时,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逐年上升,而第二产业则逐年下降。从税负方面来说,相对其它产业,对第三产业的重税政策,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矛盾的。

表2中列出的部分产业的“两税”税收负担率中,基础产业较高,而轻工业和商业则低的多。主要行业中与产业政策意图相左的税负分布状况反映出税收政策未能及时根据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一定程度的偏离。

(四)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单一,产业导向薄弱,对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不足

税收优惠可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以降低税率的形式存在(免税可视为零税率的税率式优惠),而税基式优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我国税收优惠(1)的主要形式是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较少且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产业导向作用差。主要表现为:(1)以区域作为界定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急需税收政策扶持的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2)以资金来源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使内、外资企业面对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3)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由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多重条件的限制,企业资源难以按照产业导向进行配置,产业结构难以向预定方向调整。

科技创新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应发挥一种基础性的激励作用,但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只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而非对科学研究和中试过程的支持,同时对转化阶段的支持也不够;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业,而忽略了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使高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

(五)税收收入目标与税收政策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税收收入中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占绝对比重,说明税制的累进性不太强。按理论分析,税收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应大致维持在1左右。但是通过实证考察我国历年来GDP与税收收入的资料(见表4),可以看到与以上理论分析相悖的结论:1994~1996年间,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弹性系数却一直低于1;1997~2000年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弹性系数却快速拉升至2左右,1999年甚至达到了3.37.

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弊端在于:一是税收计划的编制存在问题。我国的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一直采用“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税收计划任务逐年加码。二是税收计划过于刚性,灵活性差。在我国,税收收入是各级政府执政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允许财政超支但不允许短收,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税收计划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层层追加任务的情况,这使得税务部门疲于应付收入任务,而执行税法、落实经济调控的职能难以贯彻。在不发生税制调整的情况下,完成任务的地方就可以“藏富于纳税人”,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完不成任务的地方便会发生“寅吃卯粮”、征“过头税”的现象。

指令性税收计划歪曲了税法利用税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图。税收脱离经济状况的独立发展,篡改了市场形成和税法修正过的税后受益的部门分布状态。更进一步,由于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各地区形成了不均衡的中观税负分布。地区间税负水平的不统一引起资源低效率流动,容易导致地区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受此影响,市场经济中产业结构自行调整、自行转换机制也难以成熟。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创新

(一)税收政策主体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法表现出来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合理化,首先,应改进立法授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对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消除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一体化现象的长期存在,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其次,根据《立法法》规范税法的立法程序。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代表公众利益,所以税收政策的制订要坚持平等原则,即使是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其前提应该是能增进全社会的福利,而不应是某些利益集团的福利。这要求税收政策的制订要民主化——充分听取来自各部门、各地区、政策执行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公开制订过程,防止集团利益的产生。

一项科学的税收政策,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率的守法的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税收机关的贯彻执行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所以税务机关的正确执法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保证。为了保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就应严格执法,加强征管,但不能就征管论征管,还应做一些其它工作,比如,修正和改变影响税收执法和征管的因素(如税收计划等)和加强司法监督。

(二)弱化税收收入目标,保证税收调控目标(特别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弱化税收收入目标的关键就是改革指令性的税收计划,主要建议如下:(1)改指令性税收计划为指导性税收计划,尤其是税收计划不能硬化为任务,其关键是将税务机关的考核标准由收入改为执法水平。(2)实行零基税收计划。零基税收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基数在计划编制和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完全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重新编制每个年度的税收计划。从效果来看,零基税收计划优于基数法中的税收负担率法。零基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学的税收预测为基础,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健全税收预测机构。

指导性的以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的税收计划或零基税收计划的目的是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实行依法征税,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的恰当位置,完整、准确地贯彻税收政策。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1.改革不利于经济结构自动调节和优化机制形成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目标首先是为各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水平竞技场”,保证同类企业公平税负,维护经济结构自我调节和优化机制的运行,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必须消除和改革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改革增值税制度。第一,尽快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以减少税收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鼓励产业重点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第二,尽快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进一步发挥其中性作用。当前应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提供劳务(如广告、技术和无形资产转让)的部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解决由于企业投入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第三,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以解决当前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应废除计税工资制,放宽对其它费用或基金的税前扣除,让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激励企业的发展。如果考虑到收入因素和会计核算水平因素暂不废除计税工资制的话,则应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促进企业引进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改革消费税。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比,消费税的部分税目有些过时,而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劳务或产品却迟迟没被纳入征收范围。对此,第一,废除过时税目,如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护肤护发品、轮胎等。第二,新增税目。有些产品或劳务如桑拿浴、高尔夫球、夜总会服务等已达到了甚至大大超过了消费税调节的标准,为了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应对其征收消费税。

——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在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会发生重复征税。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应考虑废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进行。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税,而房产中包括地产的价值,同时租金是房产价值的现金流,自然也包含地产的价值,而另外一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恰好是对土地征税,所以两个税种有重复征税现象,建议协调两者关系,通过改革,降低房地产成本,刺激房地产消费,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发展。

——改革现行分税制下的税收返还机制,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量化后的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财力,满足各地执行事权的需要,以期达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一致。为此就必须改革税收返还机制,淡化地方收入与地方产值的联系,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2.改革与产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条件之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保障费拖欠严重。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收缴。但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只能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却难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解决此问题还得依靠其它措施,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减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联合,实现企业集团化,同时也可促进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应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划分适用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组织类型决定税率,为小企业专门设立一档低税率,小企业不论应税所得额的高低均适用低税率。同时由于目前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为产值、产量等指标,不包括雇佣人员数量标准,为鼓励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建议修订小企业的判断标准。

3.确立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税率式优惠(包括免税),较少运用税基式优惠政策,特别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广泛的税收激励措施(如免税期和公司税率的降低)是成本很高的促进投资的方法”,但“在激励投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新投资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具有成本效率”(2)。而且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从侧重于税后优惠的税率式优惠向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发展演变,其原因是税基式优惠总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及技术开发和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加其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应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当前已有的一些税基式优惠(如加速折旧)运用范围较小,力度不够,今后应面向高科技企业和科技改造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资金回流速度,加快其发展。

要发挥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应做好两件事:一是明确税收优惠的效力范围。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内起作用,那些不适宜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应交由财政支出政策来调控。为此;我们应该清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效果不明显、漏洞较大且易引起税收套利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福利企业、高等学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简化和明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主线中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目标,使全国的税收政策系统化、条理化,废除对享受税收优惠所规定的无谓限制,如区域限制、资金来源限制、所有制限制、盈亏限制等,保证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农业开发项目、技术过硬竞争性强的出口产品项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在产业为主导的前提下,税收优惠政策重心应从东部向西部转移,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现,并且东西部优惠方式可以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已具备了相当的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在原来基础上的升级显得尤为重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应成为其优惠目标,所以宜采用税基优惠,其效果会更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差,当前应侧重于对其增量结构的调整,保证新增投资能保持一个良好的结构,所以,税收优惠采用较长时间的税率优惠(包含免税)会更有利于吸引投资,并在新增投资中实现经济结构调整。

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进一步改革。第一,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投入已是当前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也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增加R&D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提取科技开发基金、税收抵免等都是可采用的方法。另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风险基金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应当实行优惠。第二,放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优惠额度。除了软件业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企业外,生物制药、化学制药、新材料、生物工程、基因工程、光电工程等新科技行业都应划入税收优惠的范围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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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永治,胡春力。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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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樊丽明,等。税制优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经济结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一、税收政策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培育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形成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的机制。但是,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税收政策是政府指导和诱导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税收政策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要保证市场机制对经济结构调整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税收政策最基础的作用始终是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外部制度条件,对纳税人来说应尽量减少除税额和奉行成本之外的税收成本,对征税人(政府和税务机关)来说应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此外,税收政策还应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采取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利益诱导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经济结构向预定目标调整。鼓励性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鼓励研究与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2)鼓励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鼓励企业集团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税收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实施城镇化战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第三,采取限制性税收政策,抑制某些经济行为,辅助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比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限制某些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距的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等。

总之,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通过鼓励性和限制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主动调整。

二、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表现

(一)当前税收政策不利于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1.1994年税制改革时面对的宏观经济形势是通货膨胀,表现为投资过热,因此税制改革侧重于用重税抑制投资,调控宏观经济。为了达到此项目的,国家对增值税的税基和征税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税基角度看,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结果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一直较重,这导致各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等,扭曲了资源配置,使资源过多地流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从征收范围角度看,我国对在本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在本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其“中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和劳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要消耗大量的劳务,但对劳务征收的营业税并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进项税额来抵扣。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企业会因为增值税不广泛的征收范围而承担较重的税负。可见,我国当前的税制不利于产业重心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产业转移,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国税制抑制投资的另一措施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即通过限制可扣除性的费用来高估应税利润,以减少企业税后利润抑制投资。费用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致使税后利润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要达到预定盈利目标所付出的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存在而加大,这可能会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例如,计税工资制较低的标准工资扣除不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实现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2.地方市场分割的存在使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利于确定地区比较优势,更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培育企业的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而地方市场分割的重要根源则是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另外中央和地方划分财权的标准不是按事权财权一一对应原则来确定的,再加上当前政治体制的某些不合理环节,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的地方利益,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造成地方市场分割。此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二)税收政策缺少对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支持

1.缺乏实现企业集团化的税收政策。除了源于分税制不合理的地方市场分割使要素不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自由流动,阻碍资产重组外,另一个不利于企业集团化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力流动风险难以化解,劳动力倾向于滞留于原来的企业,企业为解决冗员问题困难重重。社会保障资金以收费形式而不是以税收形式征集,权威性、强制性不足,拖欠现象严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资金支持。

2.缺乏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吸纳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政府应采用一定的金融、财政(包括税收)等政策扶持其发展。但我国目前却没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此规定的对象并非是全部小企业而只是盈利少的企业,这会诱使企业避税。这种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企业规模为标准判定适用税率的做法,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营业税优惠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中观税负结构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符

理论上讲,要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应有较优惠的轻税政策相配合。可是我国目前三个产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布并不符合这一理论。如表1所示,1996年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第一产业,也高于第二产业。

同时,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逐年上升,而第二产业则逐年下降。从税负方面来说,相对其它产业,对第三产业的重税政策,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矛盾的。

表2中列出的部分产业的“两税”税收负担率中,基础产业较高,而轻工业和商业则低的多。主要行业中与产业政策意图相左的税负分布状况反映出税收政策未能及时根据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一定程度的偏离。

(四)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单一,产业导向薄弱,对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不足

税收优惠可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以降低税率的形式存在(免税可视为零税率的税率式优惠),而税基式优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我国税收优惠(1)的主要形式是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较少且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产业导向作用差。主要表现为:(1)以区域作为界定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急需税收政策扶持的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2)以资金来源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使内、外资企业面对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3)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由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多重条件的限制,企业资源难以按照产业导向进行配置,产业结构难以向预定方向调整。

科技创新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应发挥一种基础性的激励作用,但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只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而非对科学研究和中试过程的支持,同时对转化阶段的支持也不够;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业,而忽略了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使高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

(五)税收收入目标与税收政策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税收收入中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占绝对比重,说明税制的累进性不太强。按理论分析,税收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应大致维持在1左右。但是通过实证考察我国历年来GDP与税收收入的资料(见表4),可以看到与以上理论分析相悖的结论:1994~1996年间,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弹性系数却一直低于1;1997~2000年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弹性系数却快速拉升至2左右,1999年甚至达到了3.37.

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弊端在于:一是税收计划的编制存在问题。我国的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一直采用“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税收计划任务逐年加码。二是税收计划过于刚性,灵活性差。在我国,税收收入是各级政府执政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允许财政超支但不允许短收,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税收计划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层层追加任务的情况,这使得税务部门疲于应付收入任务,而执行税法、落实经济调控的职能难以贯彻。在不发生税制调整的情况下,完成任务的地方就可以“藏富于纳税人”,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完不成任务的地方便会发生“寅吃卯粮”、征“过头税”的现象。

指令性税收计划歪曲了税法利用税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图。税收脱离经济状况的独立发展,篡改了市场形成和税法修正过的税后受益的部门分布状态。更进一步,由于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各地区形成了不均衡的中观税负分布。地区间税负水平的不统一引起资源低效率流动,容易导致地区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受此影响,市场经济中产业结构自行调整、自行转换机制也难以成熟。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创新

(一)税收政策主体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法表现出来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合理化,首先,应改进立法授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对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消除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一体化现象的长期存在,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其次,根据《立法法》规范税法的立法程序。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代表公众利益,所以税收政策的制订要坚持平等原则,即使是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其前提应该是能增进全社会的福利,而不应是某些利益集团的福利。这要求税收政策的制订要民主化——充分听取来自各部门、各地区、政策执行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公开制订过程,防止集团利益的产生。

一项科学的税收政策,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率的守法的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税收机关的贯彻执行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所以税务机关的正确执法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保证。为了保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就应严格执法,加强征管,但不能就征管论征管,还应做一些其它工作,比如,修正和改变影响税收执法和征管的因素(如税收计划等)和加强司法监督。

(二)弱化税收收入目标,保证税收调控目标(特别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弱化税收收入目标的关键就是改革指令性的税收计划,主要建议如下:(1)改指令性税收计划为指导性税收计划,尤其是税收计划不能硬化为任务,其关键是将税务机关的考核标准由收入改为执法水平。(2)实行零基税收计划。零基税收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基数在计划编制和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完全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重新编制每个年度的税收计划。从效果来看,零基税收计划优于基数法中的税收负担率法。零基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学的税收预测为基础,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健全税收预测机构。

指导性的以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的税收计划或零基税收计划的目的是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实行依法征税,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的恰当位置,完整、准确地贯彻税收政策。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1.改革不利于经济结构自动调节和优化机制形成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目标首先是为各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水平竞技场”,保证同类企业公平税负,维护经济结构自我调节和优化机制的运行,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必须消除和改革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改革增值税制度。第一,尽快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以减少税收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鼓励产业重点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第二,尽快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进一步发挥其中性作用。当前应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提供劳务(如广告、技术和无形资产转让)的部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解决由于企业投入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第三,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以解决当前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应废除计税工资制,放宽对其它费用或基金的税前扣除,让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激励企业的发展。如果考虑到收入因素和会计核算水平因素暂不废除计税工资制的话,则应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促进企业引进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改革消费税。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比,消费税的部分税目有些过时,而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劳务或产品却迟迟没被纳入征收范围。对此,第一,废除过时税目,如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护肤护发品、轮胎等。第二,新增税目。有些产品或劳务如桑拿浴、高尔夫球、夜总会服务等已达到了甚至大大超过了消费税调节的标准,为了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应对其征收消费税。

——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在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会发生重复征税。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应考虑废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进行。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税,而房产中包括地产的价值,同时租金是房产价值的现金流,自然也包含地产的价值,而另外一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恰好是对土地征税,所以两个税种有重复征税现象,建议协调两者关系,通过改革,降低房地产成本,刺激房地产消费,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发展。

——改革现行分税制下的税收返还机制,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量化后的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财力,满足各地执行事权的需要,以期达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一致。为此就必须改革税收返还机制,淡化地方收入与地方产值的联系,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2.改革与产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条件之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保障费拖欠严重。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收缴。但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只能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却难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解决此问题还得依靠其它措施,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减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联合,实现企业集团化,同时也可促进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应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划分适用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组织类型决定税率,为小企业专门设立一档低税率,小企业不论应税所得额的高低均适用低税率。同时由于目前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为产值、产量等指标,不包括雇佣人员数量标准,为鼓励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建议修订小企业的判断标准。

3.确立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税率式优惠(包括免税),较少运用税基式优惠政策,特别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广泛的税收激励措施(如免税期和公司税率的降低)是成本很高的促进投资的方法”,但“在激励投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新投资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具有成本效率”(2)。而且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从侧重于税后优惠的税率式优惠向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发展演变,其原因是税基式优惠总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及技术开发和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加其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应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当前已有的一些税基式优惠(如加速折旧)运用范围较小,力度不够,今后应面向高科技企业和科技改造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资金回流速度,加快其发展。

要发挥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应做好两件事:一是明确税收优惠的效力范围。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内起作用,那些不适宜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应交由财政支出政策来调控。为此;我们应该清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效果不明显、漏洞较大且易引起税收套利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福利企业、高等学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简化和明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主线中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目标,使全国的税收政策系统化、条理化,废除对享受税收优惠所规定的无谓限制,如区域限制、资金来源限制、所有制限制、盈亏限制等,保证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农业开发项目、技术过硬竞争性强的出口产品项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在产业为主导的前提下,税收优惠政策重心应从东部向西部转移,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现,并且东西部优惠方式可以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已具备了相当的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在原来基础上的升级显得尤为重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应成为其优惠目标,所以宜采用税基优惠,其效果会更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差,当前应侧重于对其增量结构的调整,保证新增投资能保持一个良好的结构,所以,税收优惠采用较长时间的税率优惠(包含免税)会更有利于吸引投资,并在新增投资中实现经济结构调整。

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进一步改革。第一,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投入已是当前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也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增加R&D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提取科技开发基金、税收抵免等都是可采用的方法。另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风险基金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应当实行优惠。第二,放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优惠额度。除了软件业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企业外,生物制药、化学制药、新材料、生物工程、基因工程、光电工程等新科技行业都应划入税收优惠的范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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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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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5篇

(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1.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理论中国学者史及伟(2007)指出高新技术是一个包含多层含义的概念:第一,高新技术是一个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概念。第二,高新技术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即通过商业化能够带来巨大利润。第三,高新技术是一个动态性概念。第四,高新技术是一个具有高综合性、高渗透性的概念。笔者认为:高新技术是能引起当代生产领域变革的技术,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技术,对一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产生巨大的作用力,是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或意义的技术。通常认为高新技术产业是指那些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效益、高增速,主要在发达国家聚集,在地理空间上以高技术园区为中心呈现群落,运作日趋国际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等特征。2.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现状通过分析比较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现状,见表1。第一,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不断增加,由2001年的12263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60430亿元;二是参加国际竞争的能力增强,出口值增加,2009年达到3769亿美元。第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社会贡献增大。这主要表现在吸收就业、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两个方面。2009年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达到958万人,极大地缓解了国家劳动就业压力。同时,高新技术产业每年上交的利税额增长迅速,2009年绝对数达到4660亿元。(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1.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的税种中,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方式不仅限于减税和免税,还包括起征点的提高和应征额的减少等。优惠对象涉及到科技人员、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以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新产品的试制与推广、新技术的引进使用和机器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许多内容。同时,中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还体现在直接的R&D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财政补贴和财政融资方面。2.税收政策的具体作用第一,税收政策可以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机制。第二,税收政策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第三,税收政策能够舒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约束机制。

税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见表2)本文选取R&D投入为因变量,流转税、所得税和政府资助为自变量,具体如下:1.R&D投入(RD)。R&D投入亦即R&D支出。R&D只是创新活动的一个要素,但它代表了工业创新活动中最可靠、具有普遍可获得性和国际可比较性的统计指标。R&D投入可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活动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经济增长的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流转税(LZS)。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所得税(SDS)。本文中所得税仅包括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获取的所得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4.政府资助额(GOV)。(二)数据来源R&D投入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全国R&D经费支出”数据。流转税、所得税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各项税收”。政府资助额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数据。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用《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2001—2010)历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根据RD、LZS、SDS、GOV、OR的原始统计数据整理得出模型使用的流转税税负TTB、所得税税负ITB、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数据。其中流转税税负TTB=流转税LZS/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所得税税负ITB=所得税SDS/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政府资助额GOV/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三)模型的建立、计算结果及分析在上述变量基础上,选取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为因变量,流转税税负(TTB)、所得税税负(I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为自变量构建三元回归方程为:RD=A1+B1TTB+B2ITB+B3GOV+u1式中u1为随机误差。参数估计有以下结果:RD=2.513486-12.50012TTB-2.802909ITB+105.8600GOVR2=0.589479,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比较好。1.流转税税负TTB的t=-2.765569,|t|>t0.025(6)=2.447,这说明流转税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负,表明流转税减少,企业R&D投入将增加。2.所得税税负ITB的t=-0.215721,|t|<t0.025(6)=2.447,没通过置信度检验,这说明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统计数据的口径不一致所致:一方面,我国的R&D支出包括独立研究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等学校,独立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的R&D支出所占比重之和较大;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来源则既包括工业企业,也包括其他企业,工业企业(第二产业)所得税占企业所得税的比重近半。所以用企业所得税与R&D支出匹配是有一定出入的。3.政府资助额GOV的t=2.029667<t0.025(6)=2.447,虽然仍然没有通过置信度检验,但是相比ITB更接近于通过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政府资助额增加,企业R&D投入将增加。由于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不显著,下面将之剔除,选取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为因变量,流转税税负(T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为自变量构建二元回归方程为:RD=A2+B4TTB+B5GOV+u2式中u2为随机误差。参数估计有以下结果:RD=2.462810-12.70831TTB+99.64552GOVR2=0.586295,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比较好。1.针对H0:B4=B5=0,给定显著水平α=0.05,F0.05(2,7)=4.74,由于F=4.960145>F0.05(2,7)=4.74,拒绝原假设H0:B4=B5=0,说明回归方程显著,即流转税税负(T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变量联合起来确实对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有显著影响。2.流转税税负TTB的t=-3.096613,|t|>t0.025(7)=2.365,这说明流转税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负,表明流转税减少,企业R&D投入将增加。3.政府资助额GOV的t=2.465927,|t|>t0.025(7)=2.365,这说明政府资助额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正,表明政府资助额增加,企业R&D投入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