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或体现、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从概念、抽象思维上找答案,而应该从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找答案,从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找答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对环境资源负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并没有形成过度的冲击,这时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对其他人无关的个人自由行为,与矛盾尖锐的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当平静,国家法律的注意力是保护与人们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来不及考虑通过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就是以往法律或法学理论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和含义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环境资源法(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各种渊源)中有明确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环境资源法中所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种类很多,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小部分;正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关系很多,法律只能调整其中一部分的道理一样。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利用关系、生态关系、物质交流关系和因果关系,即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环境资源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2.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有些法理学家常常把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或精神关系,而不认为它是一种现实关系。法律关系当然体现或反映人或阶级的思想、意志和意识,但是如果因此而将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意志、思想关系则未免失之偏颇。其实,法律关系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适用或实施所引起或形成的现实关系。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改变对法律关系的传统看法,例如《法理学》指出:“不能仅仅看到法律关系的意志形式,而看不到其背后的物质关系。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法律关系看做是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的幻想”,“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27]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本来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一定与法律设定的“人”和“自然”相吻合,更不是经过某些法学家主观解释、加入了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大家知道,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同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物甚至人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的法律将人与人的关系规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将人拟物化,如法律将奴隶规定为物),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而应该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有的法律将人与 自然的关系规定为“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律将物拟人化,如有的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将牛马与奴隶同等对待),则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仍然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实际关系,即实际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为虚拟的关系,它不因人们的主观意识或认识而改变。例如,有人在市场上买回一条鱼,对这一现象有三种认识:一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的鱼发生了人与鱼之间的关系;二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三是认为这一过程同时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分析发现:第一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鱼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得到了一条鱼这种实物,人上街买鱼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鱼而不是为了与某人发生关系,因而首先是人与鱼的关系,是某人看到鱼才产生了买鱼的想法并实施了买鱼的行动,所以这次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鱼的关系;第二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与某人发生了交易这种社会活动、想突出人的重要性,买鱼人之所以去市场首先是因为有人卖鱼,所以这种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次买卖鱼的活动中,既发生了买鱼人与卖鱼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买卖双方与鱼的关系,这次买卖活动中人与鱼和人与人这种实际关系并不因人们的不同意志、定义和人为取舍而消失;更不会因某些法学家从法理学上进行解释而可以否定。这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指出的,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28],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29]. 目前,在各种环境资源法的著作和论文中,经常会发现类似于上述“买卖活动形成的是因鱼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说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环境法概要》[31] 认为环境法是“国家为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然资源法教程》[32] 认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证各种可更新资源的恢复、繁殖和再生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国土法是“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4] .笔者认为,“因环境、自然资源、土地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奥?斯?科尔巴索夫于 1976年在其《生态学:政策-法》一书中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其广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人们在利用、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亦称“生态社会关系”。将俄罗斯生态法定义为俄罗斯联邦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面上看似乎是只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通过进一步地分析发现,“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 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即认为这种社会关系是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实质上是承认环境法在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说环境法或生态法是调整“生态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前面加上一个“生态”作为限制,实质上也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合。 3.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几乎都可以纳入利益关系的范畴 当代环境资源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大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和多元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环境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对人的生存、发展所起的积极的促进的作用;是指环境资源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即人们可以从环境资源获得的利益。大自然或环境资源之所以能够成为有价值的载体、成为人的物质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或性质或有用性;当然人也有对自然的需要和要求。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的新价值观的确立,表明了人(价值主体、财富主体)与自然(价值客体、物质利益载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自然对人的需要同自然满足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这是一种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即因为这些关系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人类的各种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正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保护人与保护环境资源、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够统一起来、并行不悖。目前有的学者从“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人类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的利益不能是保护环境,只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暴露了其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命题,熊掌与鱼不能得兼。从语义学上分析,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利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环境保护法中常常将保护人与保护环境并列[35],这时可以将保护人理解为保护人本身(或人体健康),将保护环境理解为保护人的利益(或环境利益),显然“人的利益”不是指人本身而是指与人有利益关系的某物或某事;在环境资源法中,保护人的利益主要指保护人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或大自然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的载体或物质实体,所以说保护人的(环境)利益就是指保护与人有关的自然环境;正如说保护人的(房产)利益就是保护人的房产一样。某些学者坚持环境保护法只能保护人的利益,不能保护环境,与某些持男子大丈夫主义的丈夫的认识颇为类似。在夫妻关系中,大丈夫主义者认为,维护好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为了保护丈夫的利益,不能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他们不仅不知道妻子就是丈夫(夫妻)利益的实体或载体,而且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把妻子仅仅当作丈夫的客体的思想。 目前不少环境资源法已经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声明,“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了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第1节第1条)。这说明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正当化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它有两种形态,一是道德化,一是合法化(法律化)。道德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舆论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共识,将利益关系内化为习惯性权利(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合法化是指通过国家中介的作用,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 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内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没有正当化、规范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常常会处于一种冲突状态。当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可用的或良好的环境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欲望又总是无止境的。这就形成了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总体上看属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即转化为人们之间尖锐的、无休止的利益之争。只有通过规范划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界限,才能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 4.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 本文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是因为有些人心目中根本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他们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关系或物与物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将自然现象本身和自然过程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些人在反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认为,“自然过程与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些现象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作为法律事实,要求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利用它为社会谋福利,但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3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段话本身是相当谨慎的,他仅仅说自然过程“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笔者可能比他更干脆,我想进一步强调指出,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将来也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张的错误之处是,他们将自然过程或自然现象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一正确结论出发,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他们将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模糊概念中,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 我们研究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是指两个方面或数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不是仅仅指一个方面,“孤掌难鸣,一个巴掌拍不响”,单纯的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但不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加入人后,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自然这两个“巴掌”结合起来,才能拍出响声。诚然,动物、植物、 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除了自然这一方外,还有人,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能力的另一方,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正是因为有人的参与,环境资源法才具备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资源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如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一样。有些学者的用 语比较混乱,他们一时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时又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或人的行为[37];一时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时又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在他们的逻辑中,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概念,自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意思。其实,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等同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或自然规律,也不能等同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即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没有人的因素或人的参与,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是人的行为,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律不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有人参加的关系,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当然,这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人,因而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双方意志或意思的双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单方意志或意思的单向关系(例如,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人与虽有法律主体资格但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白痴之间的关系,由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违法者或罪犯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关系或刑事关系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有一方是人而另一方是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所以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单方意志即人的意志的单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双方意思的双向关系(现代科学证明,某些非人动物同样具有感情和意识,它们可以与人进行身体语言和声音交流)。有些学者以法律调整的关系必须有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为理由,否定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在用人与人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用错了地方;既然法律可以调整单方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什么法律不能调整单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 美国学者凯尔森(H.Kelsen, 1896~1973)认为,“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时间上和空间上发生的,因此,法律规范是与时间有关的。它们是在某一时间和在某一空间(土地)上有效的。所以,我们说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属时和属地的效力范围”;他还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因而法律规范又具有属人和属物的效力范围,“属物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项。规范不仅可以因地、或因时、或因规范所拘束的人的不同,而且因它所调整的事项而不同”[38] .这段话虽然不是直接讨论法律调整对象,而且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人的行为和事项,但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与自然关系重要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序言申明:“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显然,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雄辩地说明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对某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确立、确认、鼓励、限制、改善和取消,也可以是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代替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包括环境资源法所要求建立、鼓励、限制、改善、取消、替换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分析综合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非常丰富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眼前关系和将来关系。时间关系的表现,一是法律规定的人与环境资源作用的时间,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时间或不同时期的人对环境资源的作用。反映在法律上包括对具体环 境资源法律行为的时间规定、法律的适时范围问题、时间尺度问题和时际原则问题等。例如,任何环境资源法都有一个适时范围问题,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环境行为也有一定时间尺度问题。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所设定或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存续时间。 环境资源法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时间尺度是其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主要表现。例如,根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39]这条法令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春天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山林砍伐树木,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以进入山林砍伐树木;在入夏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川泽张网捕鱼,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可以进入川泽张网捕鱼。 和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环境资源法时际原则。在国际环境公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未来世代、当今世代和过去世代的关联等方面。在适用国际环境条约时,要依照条约形成的情况对法律进行适用;对于已经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有效方法获得的权利,如果在适用时不能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就有可能消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当服从于“情势不变”的原则,即在缔结方的协议是以缔约时存在的某种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情况下,当该等情势发生变更时,缔约方便不再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在国内法方面,包括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时际问题也很常见。目前民法对法律冲突案件的时际法已经形成完善的理论。时际问题在环境资源侵权案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对数年前发生的放射性、有害物质、危险物质侵害时。由于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特点,有的环境资源法对法律溯及力作出了具有特色的规定。如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制定,1986年修改)规定:即使在该法成立以前属于合法,如果事发时违反本法,也要被追究责任;即使是按当时的法律办事,如和本法相违背,也按本法处理。我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也规定对该《条例》实施前的滩涂围垦项目有追溯力。 2.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它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适地范围以及环境行为的当地关系、区域关系和整体关系。这里的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和第46条的规定,环 境法只能调整在如下地域范围内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2条的规定,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在这些区域法律也调整任意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我国海域的关系状态。另外,不同的环境 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或地域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大量表现在对人的具体环境行为的地域限制上。最典型的是环境资源法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各种环境资源功能区的法律规定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42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这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空间关系,即规定人们在上述区域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的规定,国家依法划定各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参观考察等活动。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地域、空间关系,也就是说,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形成人与各种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各种人地关系。在没有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之前,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可以在该区域任意处置自然物(如任意打猎、砍伐、开垦)的关系,而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和实施后,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必须保护该区域的野生生物和自然景观的新型关系。 3.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体现和规定。例如,《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4条关于“鉴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的基本,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持、保全自然的秩序和平衡”(第24条)的规定和印度《环境保护法》(1986年)关于“环境”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现存生物、植物、微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的规定,都体现和规定了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1条关于“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法”的规定,是从立法目的上体现和规定了环境法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规定或要求,实际上是在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因为生态环境就是反映人与自然的生态联系的一个概念、一种状态。很多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都体现、规定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4.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是各国环境资源法普遍重视的关系。因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建设、整治环境资源的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引起自然环境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大多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都体现、规定了这种因果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环境行为达到良好的后果,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例如,当代环境资源法中所谓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环境公害,一般都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日本环境法教授原田尚彦认为,所谓公害,“是指以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为原因,大气、水、安静、稳定等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用为其结果,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损害”这一定义下进行的。[40]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中的公害涉及人与自然这两个主要方面,公害实际上是人为活动造成了污染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后果, 法律对环境资源污染的控制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调整。美国当代著名环境法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 H.Rodgers )认为,环境法“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41]威廉?戈德伐教授( William Geldfarb )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42]其实他们是在说,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 5.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体现和规定的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人是利用者、保护者,环境资源是被利用对象、被保护对象。这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环境资源法是对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的确认、设立和改变,是人们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建设环境资源的活动的法定化、正规化、制度化。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实施上述规定,就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有的人认为,环境资源法过分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人的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环境资源法应该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友好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即互相依靠、利用、促进的互利关系。现行许多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如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行政关系等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并不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平等关系完全对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可以是平等的、友好的互惠关系。既然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都是一种利用关系,环境资源法出现大量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不足为怪的,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关系也可以是一种互惠而平等的关系。例如,人为了享受和利用高质量的生活、休息环境而保护生 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6.人与自然之间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目前,环境资源法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不多,但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关系正在发展。《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印度宪法第四部分第51条A款规定每个印度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并对有生命的东西怀有怜悯”。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3年6月)在第2条(基本理念)中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在环境基本法中使用“环境恩泽”这种富于人类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认为间接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 具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律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1973,Humane Care for Animals 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43].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法。在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例如,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此种诉讼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诉讼;从1974年~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44]目前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国际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1925~)教授[45]在其《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发人深思地写道:“人们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整个生物圈吗?如果人们愿意实现这种保护,最适合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生物圈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46] 7.人与自然的其他关系 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外,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中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其他分类。例如:人与自然的管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人,环境资源是被代表对象;人与自然的直接接触关系,如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地关系(人对土地的直接作用)、人水关系(人对水体的直接作用)、人气关系(人对大气的直接作用)、人物关系(人对野生动植物的直接作用);人与自然的间接作用关系,如环境资源法间接调整的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包括因污染物积累、复合和偶然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只体现、规定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在某个环境资源法的同一条文中,可以同时规定几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2日颁布施行)第17条规定:“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这里体现了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高度关系、大小关系、形态关系和色彩关系。随着对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人们还会总结归纳出其他类型的关系。 (三)调整的概念与含义 所谓调整,一般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包括工具、方法、措施、途径等)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活动的需要,按照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即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则、措施和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施加的影 响、改变和协调。简言之,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需要,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与自然关系所施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包括确认、限制、改变、禁止、鼓励、提倡某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具有如下性质:第一,它是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人类可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物质工具设备、自我适应回避、环境道德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第二,它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工具、手段进行的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第三,它是一种带有目的、结果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障性的调整;第四,它是环境资源法的一种作用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能够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专门论述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第一,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而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在法学界尚存在不同看法或争议;第二,环境资源法的直接、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发展和健全主要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恶化,而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论证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和功能。 2.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规范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调整是一个动词,调整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被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行为实施者即行为主体是人。影响、决定、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有两个方面,一是 自然力即大自然的活动,二是人力即人的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实现,即通过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如火山、地震、海潮、风暴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控制这些自然活动;第二,在自然力相对不变或平衡的情况下,与自然力相比,人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环境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第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人的能力的增强,人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指环境资源法能够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自然力能够影响、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功能。 3.只能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法的作用、功能和运行机制。环境资源立法主要解决其具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现、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只要法律法规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有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或潜力;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解决其实际调整作用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 环境资源法 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 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 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 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 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 (民法、刑法等传统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 (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 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 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 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 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 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 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 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 环境法的约束力 物权法的扩张力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 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 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 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 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 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 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 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 [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 陈冬。小鱼与大 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 [11]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 [1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From Iura in Rem to Environmental Law: the legal reaction of the change of Human and Rem Zheng Ying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071) [Abstract] To dump young fishes and shrimps to the sea is very hard to be explained by traditional law. But environment al law can do this.This shows that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rem has changed from ownershipuserestriction to ownershipuserestriction protection and conserve. [Key words] Iura in rem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human and rem 注释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 《南方日报》,200年6月11日。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 [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 [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郑瀛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莎士比亚 曹雪芹 文学地位 人文环境

一、简述悲剧故事的意义

关于悲剧内容的评判上面,正如英国学者布雷德利所说的:“一个人万事亨通时,由于‘意外事件’而当即身亡,是不足以构成悲剧的……一个人由于疾病、贫穷、恼人的琐事、可悲的恶习或轻微的迫害而慢慢地衰竭而死,这样的故事无论怎样凄楚可怖,从莎士比亚的观念来讲,也不能说是悲剧性。”[1]3-4所以悲剧故事中的主人物,“他的命运影响到整个国家或帝国的兴隆,当他突然从人世显赫的高位跌落在尘土中时,他的覆灭产生了一种对比感,使人感到人是多么的渺小无能,而命运又是多么的不可抗拒,或者说是反复无常;而平民生活的故事无论怎样悲惨也无法与之相比”。[1]6所以迄今为止,莎翁的悲剧仍是文学悲剧中的典范,但他的悲剧精神和原则却和古希腊悲剧是一脉相承的;曹雪芹也是如此。

西方世界对于悲剧故事的喜爱情结既来源于《旧约》和《荷马史诗》,也来源于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496B.C.-406B.C.)所著的《俄狄浦斯王》等等。其古典悲剧理论源于亚里士多德(384B.C.-322B.C.)。它的经典解释,是指好心眼的国王、王子或大将之类人物所出现的不该有的大灾难(如俄狄浦斯王刺瞎自己的双眼在旷野中流浪而死)或死亡。莎士比亚也是遵循着这个原则进行创作的。

令人称奇的是,和古希腊没有任何联系的中国四大名著,也是非常符合西方古典悲剧理论的大悲剧。所以将古典悲剧理论拓展开来分析,很多的经典文学也应属于悲剧系列作品,再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天路历程》、《悲惨世界》、《巴黎圣母院》、《复活》、《呼啸山庄》、《苔丝》、《红字》、《双城记》、《喧哗与骚动》、《老人与海》、《永别了,武器》、《兔子归来》等等。所以说,在世界文学的范围内,所有的伟大作品全部都是符合古典或现代悲剧理论的,这是经受了漫长时间检验的结果。

莎士比亚(1564-1616)说过:“世界是个大舞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活生生的演员,都在按着天定的安排在扮演着黑脸或白脸的角色,直至死去退出这个舞台。现根据历史上人们的表演情况,笔者从道德的角度,把人类分成三大类型:即圣人型、常人型和妖魔型。莎翁则属于圣人型人物,其圣人之表现主要是通过许多作品所展现出来的博怀和圣人的仁爱之心。其一,是其作品的宏大气势,构思奇妙,尤其是作品所反映的道德内涵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经得起圣人的考验;其二,是许多人物所表现出来的圣人般的言行,也就是莎翁的内心愿望和期盼;其三,是莎翁一生甘愿过着清贫、默默无闻的圣人型生活方式,退休四年在家都不愿写一本传记宣传自己。

曹雪芹(1715?-1763?)比莎翁小一百岁,也是个圣人型作家。他不仅从小就经历了家道由盛而衰的重大悲剧性打击,他后来受贫受苦,刻苦学习,而且终于把他对于人生的悲剧认识写在了巨著《红楼梦》之中,从而为中国和世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难得的、特殊的文化遗产。

因为悲剧是人类的基本态势,所以描写悲剧文学作品以触动人们心灵深处的悲悯情怀从而使得读者能够对人类产生尊重、重视以及轻视。同时,悲剧作品讲明了人间的生活真相,鼓励放弃对于人间财物事物的各种贪恋,并讴歌和寄希望于死后灵魂的美好归宿。总之,这都是在以和平的态度在安慰和鼓励在悲剧中生活着的人们,从而使得悲剧作品成为了文学系列作品中的典范和主流。

二、品评世俗的评价

如果我们想对世界范围的文学进行评比的话,那些持传统观念的人们必然会认为莎士比亚是排名第一的文学巨匠。若是换一个角度按照笔者的道德伦理原则来评判的话,排名第一的就应该是吴承恩了。而如果把《圣经》也看做是一部文学作品的话,《圣经》就应该排第一。

但是莎翁和曹氏所创作的故事内容可有一比,故而可以并列;或者说曹氏在前,莎翁在后。首先,应该承认莎翁的高地位是个不容置疑的世界事实。所以,对莎翁和曹氏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1)如何理解好作品中的道德与人生的意义;(2)做些如何有利于翻译的研究,以方便名著的广泛传播。

莎翁的作品极大地丰富、展示了英语的表现力。他的作品字数大约是曹氏的五倍;笔者之所以把曹氏排在莎翁前面,不是看数量,而是看质量。莎翁在一部剧中写一个故事,而曹氏则是在一部书中糅合了数个复杂的故事,前后紧密相连、环环相扣;这就反映了曹氏的文学写作水平、驾驭人物和情节的水平都是远远高于莎翁,其写诗的水平也是相当了得。

比如,“葬花吟”写道:“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天尽头,何处有香丘?……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诗词写得十分悲切、荒凉、空虚和伤感,文字的表现力也已达到了极致。它表面上描写的是林黛玉的心情,实际上表达的是曹雪芹对于人生的极为悲凉但是符合人间实际情况的看法和感觉。所以,这等细腻和深邃的感觉远远不是西方作家能够写出来的。

可是在世界上,曹氏的知名度却远远低于莎翁。

2000年,《纽约时报》和《读者文摘》组织欧、亚、美、澳、非五大洲一百座城市的十万读者进行了投票调查,以精选出世界十部经典长篇名著。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战争与和平》、《巴黎圣母院》、《童年》、《呼啸山庄》、《大卫・科波菲尔》、《红与黑》、《悲惨世界》、《安娜・卡列尼娜》、《约翰・克里斯托夫》、《飘》。[2]

2007年,又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著名作家应邀列出他们最喜欢的10部文学作品。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安娜・卡列尼娜》、《包法利夫人》、《战争与和平》、《洛丽塔》、(报道中未指明)、《哈姆雷特》、(报道中未指明)、(报道中未指明)、契诃夫的短篇小说、(报道中未指明)。[3]

另外,该报道提到了位列这个名单的两个作家,但未说明排名。他们是:(1)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2)乔治・艾略特的《米德尔马契》。显然,该报道缺乏完整的名单,必有难以启齿的滑稽内情。

报道称马克・吐温是美国最好的作家,但是第四名的纳博科夫(美籍俄裔)却已经超过了他的排名,他最多排名第五。所以这是个很有问题的名单,反映出这些当代欧美作家在道德、正义、人格、写作技巧及作品评价等方面都处于比较蜕化的状态。

根据以上两份名单,我们能够品出什么味道呢?大多数的作品都可称为经典,可是世界前十名就不能这样随便排名了。以笔者看来,只有莎翁和雨果两位作家是实至名归的,但是作品没有选对,而其他作家都不配。这两份名单反映出,参与投票的文学读者和作家的文学功底实在不敢恭维,他们连文学故事的味道都品不出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下简单总结一下:

其一,评选者显然更注重于婚外恋的描写,热衷于把婚外情当是作品中的油和盐。他们却不注重道德、宗教对读者的教化作用。他们的评选角度反映出评选者是出自于当代非常世俗和庸俗人们的心态,这是他们道德层次较低的反映,他们是在迎合低级趣味的读者。其二,托尔斯泰四次被提到,是这两次活动中的最大亮点。其实,他最好的作品应是《复活》,却被有意忽略了。其三,2007年来自英美澳等国的“著名”作家的评选水平比10万读者的评选实际上更加倒退了。尤其是契轲夫都被作家们选上了,说明他们的评选心理已是非常紊乱和变异了。

所以,根据严肃文学应该具有的神性和悲剧的特征,及其容量、广度、深度以及教育、指导、安慰作用等原则,笔者认为,曹雪芹的名次应该排在莎士比亚的前面。

《红楼梦》写得何其波澜壮阔,意义深远啊。可为什么不被外国作家和读者所看重呢?其一,是国内几百年来被一股股力量推动着,或忙于打仗、或忙于造反、或忙于挣钱,权势阶层和普罗大众都在有意忽视文学的地位和价值,忽视精神的作用,从而使得推崇文学的人们始终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其二,就是因为小说的“波澜壮阔和意义深远”没办法被单枪匹马的杨宪益、霍克斯翻译出来,其低级的译文从而就大大地贬低了名著的文学价值。集体翻译《红楼梦》的办法一直就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愿意投资。

这样,喜欢文学的西方读者也没法喜欢《红楼梦》了。从而造成外国不喜欢,中国也不喜欢的状态。因为中国一贯的处事方法是,只有外国重视了,中国才重视。可这件事情就变成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不重视翻译,外国就没法翻译、没法读懂、没法重视;然后,因为外国不重视,中国也就跟着不重视了。

以“葬花吟”为例,当我们来细细品味那文字中水平极高的韵味和功力之时,我们就能深刻体会到,曹氏真是极尽其能地彰显了汉字的表达极限,这无疑对汉字而言也是极大的贡献。因此,中国在忽视经典大作家地位的同时,也就是忽视了作家们对于汉语的杰出贡献。人们在轻视经典大作家之时,也就是在轻视自己的母语,轻视自己的母国,轻视自己的祖先。

三、莎翁和曹雪芹的人文环境之比较

世俗之人都想写传记留名于世。莎翁有超凡的天才智慧,他必知道自己能流芳百世。关于这一点,他在第18首十四行诗中已清楚表明了。他在诗中暗示说,只要作品永恒,他则永恒,所以他无须留下传记。传记是不重要的,他的价值、思想都存在于作品之中了。要想了解人生,要想了解莎士比亚,他认为那就去读他的作品好了。

莎士比亚于1564年4月23日出生于英格兰中部的沃里克郡(Warwickshire)的爱汶河(Avon River)畔之斯特拉特福镇(Stratford)。英国文学大师梁实秋也认为,“他的诞辰大概是二十三日”。[4]290他在此地的圣三一教堂受洗,也长眠于此。而从出生地到教堂的这段道路及其他和他有关的东西,都随着他而永垂不朽了。他18岁时突然和比他年长八岁的女子结了婚,23岁时独自去了伦敦加入了演戏行业,并于28岁时崭露头角。他在1611年47岁时写完了最后一部戏剧《暴风雨》。[4]291-292而英国文学大师常耀信却说,莎翁于“49岁时退休”。[5]317这样,其创作的时间充其量只有二十年,却著作盛丰,佳作连连,无与伦比。他于1616年4月23日去世,享年52岁。幸运而有趣的是,生卒的月日都是在同一月同一天。

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是在英国,而不是在别的国家产生了莎士比亚?关键因素就在于英国知识分子的品质中有些非常好的因素:他们愿意且能够保持相当大的独立,不愿做权贵的附庸。因此,他们既能保持并获得必要的尊严,又能为国家和世界作出重要的文化贡献。其次是英国在国家制度的设计方面始终能够给予文人很宽松的创作自由。

比如,约翰逊(Johnson,1709-1784)是作家、评论家和辞书编撰家。他编有《英语字典》、《莎士比亚集》。当他在开始编撰英国首部权威字典时就受到了冷遇,他找不到富人的经济支持。但这不算什么,这只是个别权贵的轻蔑行为,并不是国家给予他冷遇或迫害。他可以自己单干,而且单干成功了,并拒绝在功成名就后附上那位权贵的名字。这就是英国知识分子的骨气。

再如,英国有六名女王。一个不足一千年历史的国家,其女王人数居世界之冠。她们是玛丽一世(Mary I, 1553-1558)、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58-1603)、玛丽二世(Mary II, 1689-1702)、安妮(Anne, 1702-1714)、维多利亚(Victoria, 1837-1901)和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 1952-)。他们在位期至2013年总共长达200年,这是全世界唯一的现象。这件事情的善良内涵不容小觑,这充分暗示了英王室在革命的浪潮中不被血洗的根本原因:它是男女平等的,它是一夫一妻的,它是尊敬作家的,它是尊重话语权的,它是尊重人权的。

中国的人文环境一直是由许多知识分子在维护着,但他们的问题很大。他们首先要为中国的许多悲剧负主要责任,而不是由体制负主要责任,因为体制也是由他们所设计和捍卫的。虽然孔子一直在教育他们成为权势阶层的奴隶,他却不能为此承担最大的责任,因为他们不能全面继承孔子的思想。作为一个集体的他们,他们有意无意地愿意放弃自我尊严,去依附于皇权,把良心出卖给权力或出卖给金钱(只有魏征等少数人例外)。仿佛只有得到皇帝的青睐,他们才会感到报国有门。此时,他们必为皇帝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若得不到皇帝的恩宠,他们就感到报国无门,于是或自暴自弃,或心怀不满而招来文字狱。他们错误地把服务皇帝当做是服务国家,即皇帝=国家;并认为,皇帝(或王朝)亡则国家亡。实际上,只有少数时候皇帝的利益等同于国家的利益。

这种错误认识至少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集体无意识,竟然就是存在了两千多年之久的人文环境:它是男女不平等的,它是一夫多妻的,它是不尊敬作家的,它是不尊重人权的,它是不服务于大众的。它造成了自己的悲剧,也造成了国家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造成了曹雪芹们的悲剧。

须知,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在融合和扩大,从未灭亡过。灭亡的只是该家族王朝及其追随者。它是改朝换代了,但只是朝代被彻底更换了,而作为完整国家的中国和中华民族从未灭亡过。可惜的是,中华民族一直就被一代代的知识分子们搅和得内乱不止,他们用笔墨混淆视听、篡改历史、颠倒黑白。他们花了大量的力气搞阴谋诡计,热衷于把灵魂出卖给政治或金钱。虽有少数人愿守中立而最终为人所称道,却鲜有人纷纷仿效。

中国著名红学家周汝昌(1918-2012)先生经过大量的考证,认为曹雪芹是死于乾隆二十八年癸未除夕,即公历1764年2月1日。曹雪芹未完成巨著而在康乾盛世中因贫困辞世,更反映的是社会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反映的是善良知识分子的悲剧。显然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英国。英国政府对于作家的宽容和民众的尊敬,都会使这些天才人士人尽其才。莎翁就是最突出的例子。

比如,在《哈姆雷特》中,莎翁描写了一个很容易被当代人忽略的重要细节:当哈姆雷特被新国王派往英国时,随同押送王子的两个士兵携带有一封信件。信中说,请英国国王见信之后杀掉哈姆雷特。王子在船上偷看了这封信件,就把它改为:请英王见信之后杀掉士兵。结果士兵被杀,王子又返回了丹麦。这是什么意思呢?英国本来比丹麦强大,英王却要担当丹麦国王的鹰犬和杀手?虽然莎翁没有指出这是哪个朝代的英王,但是这出在英国上演的戏剧,难道不是在讽刺、贬低、侮辱“英王”吗?或者是在影射当代英王(女王)吗?按照中国的逻辑,莎翁早就被捕,享受满门抄斩待遇了。若如此,从此以后莎翁还有14部戏剧(包括三大悲剧),以及数十首十四行诗就绝对不会问世了。

莎翁写作的数量很大,其中精品众多。于是有两大问题要问:其一,为何莎翁能成功写下那么多数量的作品,并在作品中畅所欲言到非常自由的地步,就是因为他拥有来自国王的大度、大力的支持。而曹雪芹却要提心吊胆地用隐晦的笔法,偷偷摸摸地写作,且在未完成之际就贫困交加而死了。乾隆盛世中的曹雪芹之死,便是对这种冷酷、冷漠、文字狱社会状态的有力控诉。比如,他只敢取名为《石头记》,而不敢使用《红楼梦》。再如,他描写清朝的故事,可是其发型、人物、朝代却是一个虚构的汉人朝代。

当朝都会认为皇帝是最重要的,曹雪芹饿死也不足惜。可时至今日,五千年来皇帝、国王有五、六百名之多,曹雪芹五千年只有一个。是皇帝重要还是曹雪芹重要?然而,这类悲剧故事亦会不断地重演,不免让人经常长叹唏嘘。

其二,为何莎翁的名声远大于曹雪芹?因为英国愿意以莎翁为荣并极愿向外界介绍莎翁。而在中国,文人们喜欢歪曲理解《红楼梦》,且不愿向外国推荐该书。翻译《红楼梦》的中国人只有杨宪益(1915-2009)。据说他是在狱中无法借助字典而翻译完成的。若如此,这更是典型的中国式贡献了:即肉食者坐享其成,坐牢者却常怀报国之心。另一个译者是英国人David Hawks(1923-2009)。当然都有错译。然而,翻译莎翁著作的中国粉丝却有很多很多,不仅有翻译完莎翁全集的梁实秋,更有翻译了大部分作品的朱生豪,以及卞之琳、孙法理、杨德豫、梁宗岱、张谷若、方重、杨周翰、方平、章益、黄雨石、辜正坤等等。

四、小结

正所谓“时势造英雄”。英国的国家“时势”,造就了英国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很多成就显著的男女作家。从古到今没有断代,是代代相连的承继关系。所以,在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诞生的文学巨匠莎士比亚,正是英国文学在良性人文环境中的杰出代表。这个“良性时势”既有来自皇室的谅解和支持,更有民众的热情拥抱。他们共同构成了、形成了这片适宜于作家成长壮大的土壤。

扪心自问:英国王室之所以没有被血洗更换,那就是他们在近千年的统治中,他们采取了比别国更有人性的统治方法,因而在“因果报应”规律中得以保全。而别国在文学创作上显著的非人性、非天理的统治方法,就导致了皇室的全体覆灭。当他们凶狠、残酷地灭掉了文学天才的声音、灭掉了人们话语权的时候,他们最终就灭掉了自己的小命和统治地位。

所以,曹雪芹的悲剧,《红楼梦》的悲剧,中国四大名著的悲剧,这统统都是中华民族的悲剧。它既是统治者的悲剧,也是历代普通人民的悲剧,历代知识分子的悲剧。因为历代知识分子们在极力维护王权、专制的同时,也基本上赢得了多数知识分子的附和以及人民的支持。他们也就共同营造了两千多年的、完全不适合伟大文学及文学家们成长的、奴性的、万马齐喑的贫瘠土壤和国家时势。这个土壤深刻地腐蚀败坏了过去的人文环境和人文基础,导致我们只有缅怀亘古般的过去和遥远的西方,并寄希望于遥远未来了。

参考文献

[1] 布雷德利.莎士比亚悲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3-34.

[2] 世界十大名著[EB/OL].百度百科.2013-4-30.

[3] 2006年,美国《读者文摘》和《纽约时报》评选的世界十大名著[EB/OL]. 2013-2-12.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4篇

是对我国人口剧增、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进行检省后的一种明智选择,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和持续推进。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明了何为生态文明、如何建设生态文明等问题。基于此,本期学术笔谈特组织刊发三篇有关生态文明的文章,以期对生态文明研究和生态文明知识的普及有所助益。

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创造新的生态文化与环境协同共进、和谐发展的社会文明形态,是人类摒弃了农业文明阶段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工业文明阶段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与支撑文明的环境高度和谐的文明,是高效的循环经济、社会公正、生态和谐相统一的新型社会。在生态文明社会,人人享有生态民主、生态福利、生态公正、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社会能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保障。

生态的科学内涵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E.海克尔最先把“研究有机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命名为生态学。生态学概念的提出虽然只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它是一门充满朝气的科学。生态学作为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休戚相关。特别是近50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胁迫效应的增加,人口、环境、资源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生态问题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人们用生态学的观点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用生态学的观点重新审视环境和环境资源的价值,产生了新的生态价值观;用生态学的观念来总结人与产生文明和支撑文明的环境之间的关系,诞生了新的生态文明史观。环境的内涵已从过去的物理环境发展到今天的自然与社会的综合环境。生态理念进入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新的生态经济观、生态文化观和生态政治观。

生态学思维也进入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人们反思早期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应用清洁生产方法和生态产业模式去发展生产、保护环境;人们开始抛弃那种高投入、高消费、高环境影响的生态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提倡低投入、适度消费、低环境影响的绿色生活。

生态学进入伦理学领域,产生了新的生态伦理学。人们有了新的伦理道德准则,有了对待自然、对待环境的道德规范,认识到人只是地球生态系统这个复杂的食物网中的一个网点。

随着生态学成为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生态”二字有了更深刻的含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生态是一种竞争、共生、再生、自生的生存发展机制;生态是一种追求时间、空间、数量、结构和秩序的持续与和谐的系统整合功能;生态是一种保育生存环境、发展生产力的战略举措;生态是技术、体制、文化领域里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生态是一种追求人类社会不断进化与完善的可持续发展过程。

文明与支撑文明的环境

研究生态文明,首先要研究文明和支撑文明的环境的关系。因为文化是人类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而文明是某一地域文化对环境社会生态适应的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文化的地理、时间、空间的三维进程。

探讨文明与支撑文明环境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某一地区的社会文化与环境组成一个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自然—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文明则是自然—社会—文化生态系统的一种动态平衡的时空状态。在自然—社会—文化生态系统中,人类通过文化对环境产生生态适应,并达到一种动态平衡,而文明则是某一文化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的全过程。当支撑某一文明的环境发生变迁,人类可以通过文化的进步和更新、主要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进步来适应新的环境,这样,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文明得到延续和发展。反之,当原有的文化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环境,并且缺乏进步和更新时,就会产生生态破坏和生态危机。当变化了的环境遭到彻底破坏,已经支撑不了这一地区的文明的时候,文明便衰亡了。

许多历史学家把文明消亡的原因归结为战争和统治者的荒淫,而很少注意到与文明相依存的生态环境。实际上,文明是人类在保持与环境平衡的前提下不断进步的一种状态。古代的战争往往以争夺土地和土地上丰厚的自然资源为目的,战争不可能把一个辉煌的文明全部销毁。只要支撑文明的自然资源还存在,文明就只是统治者或统治民族的更替、朝代的变迁而已。而真正使一个古代文明彻底消亡的原因,是支撑这个文明的自然资源的彻底破坏。当然,战争和其他方面的因素可以加速自然资源的耗尽。因此,建设支撑文明的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

用生态文化构建生态文明

人作为生物的人和社会的人,既具有生物生态属性又具有社会生态属性。人类之所以成为世界最广布的一个生物种,就因为人类具有文化。作为生物的人,人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由于环境的多样化。人类的文化也是多样化的。环境与文化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在人类对地球环境的生态适应过程中,人类创造文化来适应自己的生存环境,发展文化与促进文化的进化来适应变化的环境。随着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尖锐化,为了使环境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化的方向发展,人类必须调整自己的文化来修复由于旧文化的不适应而造成的环境退化,创造新的文化来与环境协同共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是生态文化。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文化,也是人类建设生态文明的先进文化。

用生态文化构建生态文明,既要建设物质生态文明,也要建设精神生态文明,更要建设政治生态文明。同时,要注重中华生态文化传统的弘扬。

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物质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以人为本,以人力资本为主要驱动力,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生态产业是物质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性,需要认真管理人类生态系统,保证社会生态系统的各项生态服务功能的健全,并保障人类生态系统的健康。人类生态系统健康的指标包括人类生态系统活力的保持,使人类生态系统具有正常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以及系统遭遇各种自然灾害时的恢复能力;人类生态系统的产品提供、调节文化功能和支持功能等诸多服务功能的维持以及人类健康的保证。物质生态文明建设要以清洁生产为核心,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倡导扣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绿色GDP理念,实现“循环、共生、稳生”的生态产业蓬勃发展。

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以生态教育为核心,必须坚持把生态教育作为全民教育、全程教育和终生教育,把生态意识上升为全民意识和全球意识,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行为,提倡生态善美观、生态良心、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生态社会和生态社会风气是构建和谐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任务。在精神生态文明的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生态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引导和启发作用。要摒弃过度消费和用后即扔的不良习惯,培养节能环保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行为,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只有人民具备了生态道德和生态行为,只有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才会实现。

政治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要保证社会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的健全、生态系统健康和社会中人群的健康,保证人人享有生态福利和生态公正,就必须建设政治生态文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科学的生态政治空气,制定出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环境政策、法律、法规。而环境政策是保护环境的大政方针,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也直接关系到整体环境状况。这其中,要特别注意政治生态文明建设中干部的决定因素,一定要强调干部的生态意识和绿色GDP意识。

要推进生态民主进程,强调人人拥有生态环境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享有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和所有绿色福利的权利,并把生态补偿机制引入人权概念之中。

必须看到,生态政策具有前瞻性和远见性,生态政策如果失误,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巨大的。因此,制定正确的生态政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立法和执法的距离相距甚远,不能把问题都归咎于法制不健全,应该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花大力气缩小立法和执法的距离。生态政策的制定还要注意国家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应急能力,建立有效的应急系统。

建设生态文明,要注重弘扬我国博大精深的生态文化传统。在中国的古典哲学里,包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智慧。中国的传统哲学主张“天人合一”。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讨论“天人关系”问题。孔子提倡“天命论”,认为自然——天命是不可抗拒的;老子主张“见素抱朴”,回归自然;庄子主张“不以心损道,无以人灭天”,认为人应该顺应自然;孟子认为“知其性则知天矣”;荀子虽然强调“明于天人之分”,但也承认天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总的来说,“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就是主张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

我国56个民族,都有热爱大自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传统。我们需要对这些优秀文化传统进行政策引导,通过乡规民约和生态教育对它们加以保护和传承,因为这些文化传统正是我国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的根。(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略论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上的具体表现,是天人关系的文明,涉及体制文明、认知文明、物态文明和心态文明,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面对全球生态安全和区域生态健康的挑战,生态文明的振兴和生态知识的普及已刻不容缓。本文试图从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出发,探讨如何在调节人文生态和自然生态关系中系统推进认知、体制、物态和心态范畴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学与认知文明

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文明是人类在认识、感悟和品味自然,保护、改造和管理环境过程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所积累的知识、技术、经验和系统方法在社会上的普及、宣传效果、观念意识的升华和风尚习俗的进步,包括生态哲学、生态科学、生态工学和生态美学。

生态是辩证的:和谐而不均衡,开拓而不耗竭,适应而不保守,循环而不回归。生态学是个体和整体、有和无、形和神、生和灭、分和整之间关系的学问。生态学的核心是处理生态系统中的复杂关系。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理念基础上的生态整合观,是有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体内部关系的系统观。

生态科学是研究包括人在内的生物与其自然和社会环境间相互关系的系统科学。19世纪的博物学、进化论以及20世纪的人类生态学与生物控制论奠定了生态科学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科学,包括自然生态学和人类生态学,前者有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学,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生态学,还有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如草原、湿地、森林、农田、海洋、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学等。后者包括心理生态学、伦理生态学、经济生态学、产业生态学、城市生态学与文化生态学等人和环境之间关系的学问。总的说来,自然生态研究的学科比较齐全,而人类生态研究则比较薄弱。

生态学还是一门工程学,是一种设计工艺,一种生存艺术,研究怎样把自然生态的原理应用到人工生态系统的建设当中。生态工程学是近年来异军突起的一门着眼于生态系统持续发展能力的整合工程技术。生态工程是模拟自然生态的整体、协同、循环、自生原理,并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去分析、设计、规划和调控人工生态系统的结构要素、工艺流程、信息反馈关系及控制机构,疏通物质、能量、信息流通渠道,开拓未被有效利用的生态位,使人与自然双双受益的系统工程技术。不同于传统末端治理的环境工程技术和单一部门内污染物最小化的清洁生产技术,生态工程强调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的系统组合、学科的边缘交叉和产业的横向结合,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

生态学和美学的结合点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对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功利性的挑战和超越。生态美学研究生物、环境与人类社会间相互关系的审美状态与自然潜在的审美性,其美的内涵包括整体和谐美、协同进化美、循环反馈美、自生自然美。竞生、共生、再生、自生,对称、均衡、对比、秩序、节奏韵律,多样统一,是生态审美的共同规律。用生态美学去格物、处世、待人,你会发现,大自然既是美的,也是理性的。自然以她特有的色彩、线条、形状、位置和声音,以她特有的有序、和谐与统一,在人们心中唤起美的形象、美的愉悦、美的追求和美的感悟,使人怡神、悦目、清心、节欲,陶冶情操。生态美学在揭示自然美的实质和规律的同时,还向人们介绍如何创造一个适合于人类身心健康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的保护,城市环境的布局,人居环境的美化,园林庭院的绿化与美化,人的衣着、服饰,环境中色彩的搭配、形与神的融合等。生态管理与体制文明

人与自然关系的体制文明建设目标就是要从根本上转变“先污染后治理、先规模后效益、先建设后规划、先经济后生态”的发展阶段论思路,推进从基于资源承载力无限、环境容纳能力无限的链式生产到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生产—消费—还原一条龙、信息反馈灵敏的循环经济转型,完善生态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基于科学发展观的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实现从体制条块分割的纵向管理走向合纵联横的生态系统管理,保障生态资产(水、土、气、生、矿)、生态服务、生态网络和生态安全的科学管理。

生态管理是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对人的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破坏和保育活动的系统管制、诱导、协调和监理,营建人与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共生关系,孕育生态系统的整合、适应、循环、进化能力,维系天人生态关系的持续发展。

体制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九个统筹提供科学方法。循环经济与物态文明

物态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适应环境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及消费行为,以及有关自然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物质产品的发展态势,包括生产文明和消费文明。

我国传统的农业文明是环境友好、生态持续的,其认识论基础是顺天承运,生态学基础是循环再生和自力更生,但这种持续是在低技术、低效益、低规模、低影响基础上的持续;以大规模的化石能源消耗、化工产品生产以及自然生态系统退化为特征的工业文明推行的是一类掠夺式、耗竭型、高经济效益、高环境影响的生产方式,其认识论基础是还原论,追求的是局部的、眼前的经济效益,生产力虽高,可持续能力却很低。

产业生态文明必须在吸取传统农业生态文明再生和自生机制以及工业文明高效活力的基础上推进资源耗竭、环境破坏型工业文明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生态产业转型,发展以竞生、共生、再生和自生机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推进传统生产方式从产品导向向功能导向、资源掠夺型向循环共生型、厂区经济向园区经济、部门经济向网络经济、自然经济向知识经济、刚性生产向柔性生产、从减员增效走向增员增效、职业谋生走向生态乐生的循环经济转型。

消费文明旨在弘扬一种勤俭节约、低环境影响、有益健康的适度消费模式,倡导从以金钱为中心的富裕生活向以健康为中心的和谐生活、从以数量多多的占有型消费到以功效优化为特征的适宜型消费、从以外显为中心的摩登消费到以内需为中心的科学消费过渡,涉及每个人的居息、代谢、行游、交往活动,以及水、气、土、生物、废弃物等环境影响方式。

经过近两百年工业化的正反教训,文明的生态消费方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人口密集、资源压力大的欧洲和日韩等各国政府、企业和民众中蔚然成风。主要表现在生活方式的转型和价值观念的更新、体制法规的健全和生态管理方法和技术的创新,以及全社会生态知识的普及和生态意识的提高。和谐社会与心态文明

和谐社会的生态内涵有四层:一是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包括水、土、气、生、矿等自然生态因子、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的自然生态和谐;二是人与其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还原和调控等物质生产环境的经济生态和谐;三是人与人之间竞争、合作、集群、分异关系的社会生态和谐;四是人类社会的技术、体制、文化在时、空、量、构、序管理层面的系统生态和谐。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要处理人和天、地、事、物之间的关系。天是指气侯、可更新能源等外部环境,地是指土地、土壤和景观,事是指人类的生产、生活、流通、服务及决策管理活动的运筹,物指水、土、气、生、矿等物质的开发、利用和循环。要协调、整合好自然和社会、有形和无形、物态和生态间的系统关系。

心态文明是人对待和处理其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精神境界,包括五类:一是温饱境界,这是人的动物本性和生存本能;二是功利境界,是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动力;三是道德境界,能妥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惩恶行善、扶弱育生,是人的社会性;四是信仰境界,有明确的超越物质需求的人生奋斗目标和精神追求;五是天地境界,有能超越自我、超越环境,融时间与空间、有限与无限于一体的生态整合观。五类境界相辅相成,才是一个物态、事态、心态和谐的文明人。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渐进过程,是一场技术、体制、文化领域的社会变革,需要全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通力协作和持续推进。我们坚信,有着生态文明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既能创造经济连续增长的奇迹,也一定能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生态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作者单位: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论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

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探索的共同缺陷是只注重对生态文明的价值维度的考察,不注重对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的探讨,其结果是生态文明往往被归结为一种新的价值观,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一

对于生态文明理论基础的探讨,较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学术界,其主要特点是拘泥于哲学—价值观的视角,探讨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办法,并由此形成生态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生态中心论强调近代以来的理性主义哲学和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造成当代生态危机的根源,由此侧重于从生态本体论、生态方法论和生态价值论三个方面对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和内涵展开论述。从生态本体论的视角看,就是要求实现扬弃近性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机械自然观,确立有机论的哲学世界观和自然观;从生态方法论的视角看,就是要求放弃自笛卡儿、牛顿以来的还原论思维方法,确立以生态科学为基础的整体性生态思维方法;从生态价值论的视角看,就是要求放弃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观价值论,确立“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的生态价值观。与生态中心论相反,现代人类中心论强调,生态运动只有以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中心才会有内在的动力,因此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仅仅需要用以“理性偏好”为基础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代替以“感性偏好”为基础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危机就会得到缓解和最终解决。生态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虽然在具体理论观点上存在着区别,但是其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却是共同的。从其思维方式上看,它们都仅仅拘泥于从哲学价值观的视角探讨生态危机的根源及其解决途径;从其价值取向上看,它们都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的色彩。因为从当代人类生态危机的本质看,它反映的实际上是在存在着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条件下,由于全球自然资源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和占有,从而形成的人和人之间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危机。生态危机表现的不过是以人和自然关系为中介的人和人关系的危机。而无论从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历史看,还是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当代生态危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虽然哲学价值观的变革对于缓解当代生态危机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拘泥于从哲学价值观的视角探讨生态危机的解决之道,不仅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而且在客观上模糊了当代生态危机的本质以及西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能形成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要使生态文明真正规范人类的实践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的环境政策,实现环境资源公正合理地使用,就必须扬弃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把调适人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维度作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二

把调适人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维度作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既是对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的扬弃,同时也是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必然结果。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的根本失误在于它只关注到了调适人和自然关系的价值维度,“忽视了社会同自然—物理环境之间的联系”(福斯特语),看不到生态危机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其结果是必然找不到解决生态危机的现实之路,最后甚至陷入到“生态法西斯主义”的误区之中。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生态问题时必须坚持历史分析法和阶级分析法,把解决和调适好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解决人和自然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从而实现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在情境中;生态系统理论;增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

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

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

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佩恩.当代社会工作理论:批判的导论[m].周玫琪,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曾华源,黄俐婷.心理暨社会派、生态系统观点及增强权能观点对“人在情境中“的诠释比较[j].东吴大学学报,2006,6(14):63-89.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人在情境中;生态系统理论;增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

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

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

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佩恩.当代社会工作理论:批判的导论[m].周玫琪,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曾华源,黄俐婷.心理暨社会派、生态系统观点及增强权能观点对“人在情境中“的诠释比较[j].东吴大学学报,2006,6(14):63-89.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7篇

一、环境史的学术界定

什么是环境史?对于这一问题,国外环境史学者给出了多种答案。环境史这个概念,第一次是在R纳什的著作中提出的,在书中他认为人类和居住环境之间存在历史联系,进一步说明过去和现在有一定的统一性和连续性。W克罗农进行了细致地分析,他认为环境史探讨三方面内容:第一,特定地区生态系统下人类从事的社会活动;第二,人和自然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关系;第三,环境政治和策略探究。美国环境史学会对环境史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环境史主要以人和自然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重在理解自然怎样向人类提供选择,如何设置障碍,人类又该如何改变生存的系统,在非人类的世界中如何缔造信念、价值观等,又怎样将政治、文化深刻的塑造,并提出环境史涉及范围广泛,包含了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自然科学等众多学科,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国内学者吸收借鉴国外环境史学者的思想,对环境史也做出了自己的学术界定。包茂宏在2000年发表的《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对环境史也提出了以下的定义理解:

环境史是以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为依据、以当代环境主义为指导,应用跨学科研究方法,针对人类发展和社会环境之间关系作用的一种探究;通过反对环境决定论、反思人类中心主义文明观改善当前环境失衡的境况,并为人类的文明发展探寻新的发展线路即生态中心主义文明观。这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对环境史进行规范性的定义,重视环境史研究的生态学意识,为以后国内学者对环境史的学术界定奠定了基础。

此后,多位学者对于环境史下了定义,景爱、梅雪芹、高国荣等是其中的代表。景爱认为,环境史主要研究的就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通过历史分析方法探寻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过程中的得失,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日后发展提供借鉴。梅雪芹在其著作《环境史学与环境问题》中,引入马克思主义解释德芒戎的定义逻辑,并以此来界定环境史学,认为环境史是人类实践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形成的作用探寻,是历史研究的新领域。高国荣认为,定义环境史要注重涵盖环境史研究的丰富内容和现实意义,他认为环境史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由于环保运动的推动而引发,此概念是将生态学作为了理论基础,重点探讨的是历史上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此时自然环境就作为了一种社会中介,存在的这种社会关系也带有显著的批判色彩,是一种新学科。王利华引入人类生态系统作为环境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对环境史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的界定,最终将其定义为,环境史在现代生态学理论基础上,运用多种学科研究方法对一定时空下人类发展过程做了探究。这其中,人类社会和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对他们之间存在的相互反馈、相互作用、及协同演变的动态关系进行探究。

环境史作为一门正在蓬勃发展的学科,中国学者和国外学者对它的认识和界定都处于一样的阶段,进行深入研究也需要一个过程。包茂宏在其后期论著中,以菲律宾森林滥伐史研究为例,阐述了环境史定义的狭义和广义之分。他认为环境史狭义含义就是对人和环境相互作用关系的历史研究,能填补之前历史研究中缺少环境内容研究的缺失。而广义的环境史是指人与环境之间产生的相互作用的历史研究,不仅包含了狭义的研究内容,还为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历史思路。周琼认为,定义环境史要摒弃人类中心观和自然中心论,注重界定环境的内涵,且应兼具区域性思维及全球性视野。他认为环境史兼具了整体共性和区域个性两个方面的特征,为此环境史定义可有广义、狭义之分。周琼最终将环境史广义含义定为:环境史是研究自然界中生物和非生物生成、发展、演变和相互作用的历史,主要的关注点是人和自然生物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影响和变迁的历史,以对自然界和环境发展的产生原因、规律和后果开展有效的历史学研究;认为是对不同区域、不同分类生物构成要素的界定。

上述对环境史的种种学术界定说明,什么是环境史这一问题得到了中外环境史学者的重视,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及视角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观点众多,表述也不尽一致,但是总的共识是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历史的关系无疑是环境史研究的核心。国内学者对国外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发展,为环境史的学术定义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环境史的学科理论

环境史研究兴起于国外,这一概念对中国史学界可谓舶来品,国内学者对环境史理论的阐述也借鉴了国外学者的论著和理解。国内学者首先大量发文介绍了国外环境史理论和观点,既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思考,又扩大范围至非洲、澳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观点。国内学者对国外相关研究进行了解释和总结,并开始创建尝试自己的环境史理论。

包茂宏总结国际环境史理论研究,最早尝试阐述了环境史理论,他认为环境史理论就是要找出人和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相互作用、因果关系规律。而这种规律要从具体、特殊事件的发生中抽象和总结出来。不然,环境史就成为了按照事件顺序排列的事件。当然,这个抽象和分析的过程要注重关系的复杂性,最终实现普遍和特殊的有机结合统一后得出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环境史理论。同时,包茂宏还对环境史理论发展对传统世界史的编撰思路产生的影响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她提出人类历史观会经历循环史观、进步和现代化或发展史观、可持续发展史观三个阶段;并重点对可持续发展史观优势做了分析,认为可持续发展史观将人类回归到生态系统中,还原历史本来的面貌,以生态和发展这两个动态的标准作为人类持续性和断裂性的评判依据;还能从正确角度对科学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反对过度热衷科学,支持理性崇拜,实现对人类发展的重新评价;它将人类设定为历史的主角,以生态主义和全球主义为支点对历史进行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民族、国家和欧洲中心论实现了对传统编史模式的改革,将其警示和借鉴作用充分发挥,让读者更加清醒的正确理解现实问题。此后,他又连续发表一系列研究国外环境史学成果的文章,为国内学者提供给了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对环境史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侯文穗总结了国外学者对环境史的多种理论诠释,强调环境史与生态学的密切关系,分析指出环境史学者的生态学意识主要体现在他们研究历史的整体意识和人文情感上,认为必须对自然树立起尊重观念,并树立起人是自然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伦理意识,将人实现真正的回归。一个对环境史进行研究的学者自身是负有在历史中让自然享有不比人高,也不比人低的地位的任务。

梅雪芹在《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论纲》一文中发展了环境史理论研究,提出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指导环境史学科建设的理论。梅雪芹首先分析环境史学如何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以硬币的正反面作为比喻,认为一面是对自然环境和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另一面,重点探讨物质、政治、精神文明构筑的人类文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反思其中的反作用,来对自然环境和人类文明发展产生进一步的认知和理解。随后,作者比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地理条件和社会发展之关系的理论,指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环境史中的理论和研究方向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能够实现对唯物辩证理论的贯彻,在中国环境史科学的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将唯物辩证法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从,从而形成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派。梅雪芹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国内其他学者的重视和认同。李根蟠也曾撰文认为环境史研究完全可以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理论的支持和理论的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也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史的学术实践获得丰富发展,并强调为了保证我国环境史学科健康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是不可或缺的。王利华也认为马克思就曾多次强调人类和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关联和相互制约,辩证唯物论的历史解释体系中其实已经具备了不少关于社会与环境双向互动、彼此作用的历史观念,非常值得珍视和发挥。

随着环境史的发展,环境史研究产生了从注重生态分析转为注重社会文化分析的趋势。王先明研究了环境史研究的社会史取向,认为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造,在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同一的,而不是分离的。因此,真正的环境史学不能不包含这两个方面。高国荣研究了美国环境史的文化转向,并对社会文化分析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解释,自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与此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的一种构建,为此自然和文化之间存在没有很清晰的界线;自然具有变动特性,并不是一沉不变、稳定有序的。种族、阶级以及性别等人类相关的特性都在环境史的研究中广泛的应用,加快了与社会科学史的融合。

王利华对于环境史理论建构问题的思考深刻卓著,发人深省。首先,如前文所述,他引入了人类生态系统概念作为环境史的核心概念。随后,他又撰文倡导根据我国实际和史学传统,创建自己的环境史学理论方法体系,并就环境史的研究思路和思维框架提出了全新的主张和构想,初步对生命中心主义概念进行了阐述。最近,王利华在《探寻吾土吾民的生命足迹浅谈中国环境史的问题和主义》一文中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申论。他提出生命中心论,用以调和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冲突,并主张把生命关怀作为环境史学的精神内核。对于基于生命中心论立场如何认识历史上的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作者强调如下观念:环境史是对人类不断拓展生存活动区域过程,并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反馈过程的一个研究;环境史研究要对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生物和非生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了解和解说;环境史对不同阶段、不同文明中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生态关系做了探讨;环境史凸显生命的价值,追寻生命的历程,可谓是生命史学。

由上述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在环境史学科理论研究方面,首先对国环境史研究进行了简述和总结,之后对中国进行环境学研究理论体系建设作了探索。在国内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因果变化的认知越来越清晰化,人与环境关系这一历史理论层面上的剖析和阐释愈见明了,我国的环境史理论的阐述和构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与进步。

三、环境史的研究方法

鉴于环境史研究对象具有多学科特征,环境史在开展研究时就不能仅限制在此学科中,必须实现学科跨越才能完成。对此,国内学者分别从跨学科研究的原因、内涵、运用等角度撰文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针对环境史独特的学术定义和理论基础,国内学者又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环境史研究的众多其他方法,为环境史研究扩大了思路、丰富了内涵。

包茂宏在《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对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方法最早给予论述。他提出跨学科探究是进行环境史深入探索的一个最基本的方法。环境史本身涉及面广,累积了多个学科的知识,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个学科的一个继承。对环境史的研究,不仅要对历史学开展基本训练,也要掌握一定的环境和生态学知识。此外,人类是高级动物,行为复杂多变,因此环境史的研究上还要涉及到地理学、人类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尽管涉及学科众多,但落脚点一定是历史学,历史学整合了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并从动态上进行分析,掌握何时优势最优、困难最少。并指出,跨学科研究是进行环境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但客观上同样存在难以融合的问题,认为环境史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工程科学之间的持续不断的对话。

高国荣在论述环境史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起因时,认为环境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复杂性强且与多个学科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特点,且环境史研究要要大量的资料支持才能开展,这些都说明环境史的研究必须采取跨学科研究方法才能顺利完成。王利华在对环境史跨学科研究进行内涵的具体阐述时强调,跨学科,指的是环境史的研究兼具了对社会学和自然学两大学科领域的研究,社会科学理论方法是必须的,还要将自然科学理论方法加以运用;其次,跨学科还有一层涵义:环境史涵盖了自然领域的多个方面,任何一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有如此丰富的知识库作为支持,因此在环境史课题提出后,需要多个学科的学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梅雪芹在分析环境史的时候,就合理应用了跨学科的方法,曾撰文就泰晤士河污染及其危害一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不仅要对生态学、地理学、环境科学等学科有理论知识掌握,还要熟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并能通过主题设定能针对性的进行深入、全面的拓展,这样的环境史研究才能获得成效。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文学;传播;媒介环境学

尼克•史蒂文森在《认识媒介文化》一书中概括了西方媒介研究的三种主要范式:批判范式、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媒介形态范式。批判范式探究媒介的内容与意识形态、权力控制等因素的关系;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探究媒介的符号意义以及受众对符号的解读;媒介形态范式考察媒介本身对我们共同视野的影响[1](P3)。从他对这三种媒介研究范式的分析中能看出,西方的媒介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媒介所承载的内容方面,正像英国传播学者大卫•霍尔莫斯所说的那样:“除了少数几个理论家,比如麦克卢汉、德博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包括鲍德里亚,媒介研究的主流领域很少关注媒介的形式和某一种具体的媒介,看起来图像的具体内容以及围绕图像进行的表述具有一种魔力,这种魔力掩盖了促使内容得以实现循环的特定传播模式。传播学研究,尤其是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传播学研究已经对人际传播中实际存在的互动过程以及信源、信宿和信息之间的双重传播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然而,即使考虑到上面提到的那几个理论家,传播媒介的实际结构特性所产生的社会意义相对来说很少受到重视。”[2](P5)然而随着信息媒介的技术革新,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互联网大肆扩张,对传播媒介的社会意义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于是带来了一种转机,使我们能全面理解媒介所包含的综合维度,而不仅仅是作为附属于语言学的衍生品。媒介研究似乎一直在等待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对象,那就是互联网,互联网为媒介理论提供了恰如其分的视角,使其得以借助媒介来理解传播。”[2](P5)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迫使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媒介形式本身对人、社会、文化的影响,考察媒介形态特点所构建的媒介环境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这种研究范式逐渐形成一个比较紧密的学术集群———媒介环境学,成为与批判学派和经验学派并行的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

一、媒介环境学概述

媒介环境学虽然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北美就出现了,但是正如霍尔莫斯所言,真正形成一种流派是以互联网的兴起为契机。媒介环境学的主要源流是多伦多学派和纽约学派,多伦多学派的代表是哈罗德•伊尼斯和马歇尔•麦克卢汉,二人号称“多伦多双星”。纽约学派以尼尔•波斯曼为旗手,他最早把“MediaEcology”这个词语学术化和体制化,在纽约大学设立了媒介环境学的博士学位点,称得上是媒介环境学的学科奠基人。媒介环境学的理论立足点是“人”,认为相对于人来说,媒介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媒介的形式特性构成社会传播环境,媒介技术所提供的传播倾向对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会进一步影响人类的思想和社会文化的样态。伊尼斯、麦克卢汉、波斯曼、尼斯特洛姆、翁、莱文森、梅洛维茨、林文刚等媒介环境学代表人物从媒介与环境互动的“人文———技术”视角考察各种媒介形态本身对人的心理、思维、感知等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介对人类社会文化的重大影响,力求为人类传播活动的发展提供一种反制力量,提醒人们对媒介的偏向和影响做好预先准备和防范,以维护媒介环境的平衡。最能代表媒介环境学思想精华的是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媒介就是讯息本身,而不只是其物质载体。媒介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变化的重要因素,从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来看,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是这个时代的传播工具的性质、它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媒介构成我们的传播环境,人与媒介环境的关系就像鱼和水的关系,人是鱼,而媒介就像人生存于其中的水,媒介创造了一种完全把我们包裹住的感知环境,“结果就是我们看不到这个环境,就像鱼儿看不到水一样,这个过程建构了我们的感觉,我们与它亲密无间。自动的感知导致一种休克的状态,就像水仙花神那样麻木地沉醉于自己的倒影,我们也被自己创造的技术所控制”[3]。

国内对媒介环境学的关注始自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传播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中,张咏华、李明伟、何道宽等传播学者把目光投向新兴的媒介形态研究。张咏华著《媒介分析:传播技术神话的解读》综合分析了伊尼斯、麦克卢汉、威廉斯、梅洛维茨等人的媒介理论,着重梳理他们关于媒介技术及其影响的观点,并且对国内媒介研究进行述评,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李明伟的博士论文《媒介形态理论研究》(2005)把伊尼斯、麦克卢汉、梅洛维茨、莱文森等人的思想作为传播学研究的一种范式来加以界定和阐释,系统分析了他称之为“媒介形态理论”流派的整体情况,认为“媒介形态理论是从研究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性出发,关注媒介形态(尤其是社会主导媒介)及其变化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影响这样一种研究范式”[4](P11)。何道宽翻译了大量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著作,连续发表多篇关于媒介环境学派及其主要理论家的评述,阐释这个新兴传播学派的源流、理论命题等;并与李明伟、美国传播学者林文刚①等人对“MediaEcology”这个学派的名称翻译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其与国内本土的“媒介生态学”研究存在范式、内涵、旨趣、方法等多方面的不同,直译为“媒介生态学”会产生混淆。为了与国内媒介生态学相区别,也为了更恰当反映这个学派的内涵和主旨,最终决定依据这个学派的根本性质和研究主旨,而不是采取字面直译的方法,将其定名为“媒介环境学”。媒介环境学被中国学者视作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这种认识不是人为的拔高,而是基于现实传播环境所做出的客观思考。当下网络和移动终端媒介已经成为主流,多元而且发展迅速的媒介形态带来全新的传播实践和体验,全媒体、融媒体、复媒介等新概念迭出,传播学也要跟随这种变化而更新,在媒介化生存的社会中,世界和中国都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传播现象的理论,以期获得理性的思索。“媒介环境学所关注的媒介技术及其对人和社会的影响,更贴近传播学本来应有的母题。研究面向公众和处于媒介环境中的个体与社会,有助于改变行政、市场导向主导的传播学研究格局,回应公众的需求”[5]。

二、引入媒介环境学视阈拓展文学传播学研究

媒介环境学派主导了20世纪后半期传播学的媒介转向,并将历史意识和宏观模式分析引入传播学研究,开拓了传播学研究的新视角和新领域。从目前情况来看,媒介环境学的引进译介工作在何道宽等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我们面临的是在与国外媒介理论研究互动的基础上,如何把这个理论的研究导向本土化,结合我们的具体理论现实和社会现实,对其进行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解读和深化。媒介环境学理论走向本土化和深化的途径之一就是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交叉。研究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既是对文学现实处境的回应,也体现了当下学术融合和学科交叉发展的趋势,可以为文学和文艺学研究拓展新的增长领域,同时也是传播学研究本土化的体现。文学首先是一种基于媒介的艺术,文学活动与传播活动产生交叉互动的平台也是媒介。媒介的形态特征必然会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体面貌。当文学传播研究开始关注媒介问题时,传统的世界—作者—文本—读者的框架开始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而作为文学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的媒介,越来越显示出它对文学传播活动的重大影响力。无论是作者与媒介,文本与媒介,还是读者与媒介的关系,都对文学传播的具体形态和效果产生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作为文学传播的第五维,媒介与文学的关系成为文学传播学的重要理论焦点和学科增长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媒介环境学主张泛技术论、泛媒介论、泛环境论、泛文化论。换言之,一切技术都是媒介、环境和文化”,这是媒介环境学有别于其他传播学派的最重要的理念[6]。一般认为,媒介是个静态的、消极的、中性的概念,仅仅是承载信息的容器罢了,而麦克卢汉这样阐释他那句名言“媒介即讯息”:“任何媒介,无论广播还是轮子,都有一个趋势,那就是创造一个全新的环境,这样的人的环境往往带有一种难以看见的属性。我们对环境习而不察,但得到一个补偿机制,那就是注意环境的内容。”

正是在内容的诱惑之下,经验学派不遗余力地追寻着变化莫测的传播过程,试图用有限的实证主义的策略来对付无限的多变的传播现实;批判学派用寻求正义和公平的价值标杆衡量媒介传播的权力,力求媒介内容的客观公正,而没有充分注意到媒介本身的倾向性。麦克卢汉用他那警钟一样的格言提醒我们,媒介并不仅仅是告诉我们世界发生的变化,实际上它们自己才是这些变化的真正的内容和原因。所以积极地接触并且深刻分析西方的媒介研究理论,借鉴其理论观点和视角,对文学活动进行新的开掘和尝试,是目前文学传播学充实学科内涵的需要,也是扩展学科发展前途的重要途径之一。将媒介环境学引入文学研究,对我国文学传播学研究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媒介曾经被认为是外在的物质载体,似乎是中立的,毫无价值倾向的,以至于长期被文学研究所忽视,我们的文学研究把目光更多地投向文学作品、文学流派、文学理论等研究对象。文学传播学是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以及传播学的促进下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研究领域,这个领域最初仍然倾向于关注文学传播媒介所承载的内容的传播,对文学传播媒介自身的考察不足。媒介环境学的主要学者尼斯特洛姆认为媒介环境学的核心思想是由物理学的相对论引申而来,“观察者使用的探索工具不同,对世界认识的结果不同。所以,人类要研究这个并不独立于人类存在的,随着观察者和探索工具变化的世界,就需要研究探索工具本身,因为探索工具本身影响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而媒介技术就是探索工具之一,不同的媒介技术可以影响并导致人们对世界的不同认识”[8]。

对文学而言,这些探索工具不仅仅是文学所依附的书籍、报刊、影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物质形态,还包括语言,语言在组织构建现实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学传播学要研究各种探索工具包括语言如何通过文学活动构建和重构我们栖息其中的现实世界。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视野能够激发我们从媒介形态特性的角度思考问题,换一个角度,也许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文学理论和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文化动因和发展轨迹可以显现出来。二是为文学研究提供更高的追求。媒介环境学研究的目的是把媒介作为环境,从中透视社会文化历史变迁的整体轨迹和规律,宏观理解社会现象和历史变革。媒介环境学是思想批评传统的一部分,这种研究目标带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它促使我们把目光从具体个案上移开,上升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分析,认识到人类能够了解的现实是观察条件综合作用之后的现实,观察条件限制、改变了我们所能了解和认知的现实;认识到媒介的局限性、人自身的局限性。正是基于这种对局限性的洞察,媒介环境学从着眼于人类文明发展未来的出发点考察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历史,力求为主流思想提供反制力量,确保社会环境的平衡。这就给文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的目标参照,借助对媒介形态及其形成的媒介环境的研究,考察文学传播活动这个社会传播子系统与媒介的互动关系;分析在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重新界定人类传播活动的情况下,如何认识文学在数字传播环境中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在关注文学发展命运和轨迹的同时,探索文学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制衡和推动作用,以及维持人类精神情感世界平衡的意义。三是丰富文学研究的方法。

在方法论层面上,媒介环境学以直觉洞察和宏观模式识别为主,将哲学思辨、直观体验、历史对比、模式识别等研究方法综合起来,为文学研究提供了拓展新方法的可能性。麦克卢汉等媒介环境学者把模式识别作为理解文化和技术的手段,不是采用线性的、三段论式的论述,而是采用类似于立体主义画派的那种多维视角共存的论述方式。所以他的解释提供观点,却不提供论证,转向形而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直接把握某种事物之所以成为这种事物的原因。麦克卢汉的目的是超越线性视觉原理,吁求恢复多元感知的模式识别方式,重新认识关系模式,并用这种多维关系模式理解媒介。长期的文字传统把文学研究范式局限在线性逻辑推延的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其他的研究范式。因此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文学研究尝试开放的多维度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从新的视角和标准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历史中文学的角色、作用和价值。目前无论是在文学传播研究中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还是以媒介环境学的视阈考察文学现象和文学活动,这两方面的相关研究都需要继续加强。截止2017年1月,以“媒介”为主题词并含“文学”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能搜索到三千多篇文献,其中以论述新兴的网络媒介、视觉媒介等对文学的影响居多。从这些文章的参考文献能够看出,初期他们所参考的理论和方法大多来自文学理论、文化研究、美学、哲学等,即使借助传播学理论也大多是经验学派和批判学派的理论。随着媒介环境学逐渐被中国学者熟悉并接受,麦克卢汉、伊尼斯、波斯曼、莱文森等人的理论和观点正在逐渐成为分析文学传播问题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总体来看,目前关于文学与媒介的关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关于网络等新媒介对文学及文艺理论的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从宏观媒介环境的视角分析文学现象和文学发展的研究还亟需拓展,我们在研究文学传播问题时尚需开拓视野和方法,对媒介形态塑造的媒介环境与文学生产、文学接受、文学批评等的相互关系予以更多的重视。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文学传播学的研究亟需从传播学的新范式中吸取富有启发性的新观点和新视角来扩展理论视野,开掘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尤其需要改变目前媒介环境意识淡薄的现象,重视媒介在文学传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从宏观规律和微观现象两个方面对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为数字化媒介环境中的文学艺术提供理性启示和方法支持。媒介环境学也需要通过与其他学科的对接融合拓展自己的适用性,将理论触角探入学科交叉领域,培育传播学本土化研究的成果。麦克卢汉对艺术家寄予厚望:“(媒介)环境纯粹是一套基本规则,一种总体上囊括一切的力量,这种形式几乎辨认不出来,唯一的例外是艺术家,他们一般用激情向人们解释新环境的性质,提出对付新环境需要的文化策略。”[7](P46)文学艺术身处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虽然媒介环境经历着巨变,但是作为人类精神家园的文学仍然散发着它无可代替的魅力。只有参与到媒介环境的变化中去,放弃情绪化的表述,从文学与媒介的互动关系中探查其中的规律和秘密,对文学的价值和界限做出比较清醒客观的认识,才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气度和风范的体现。

三、借助媒介环境学研究文学传播需注意的问题

“媒介即讯息”的本意绝不是让人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只关注媒介而不关注其内容,借鉴媒介环境学来分析文学传播活动也并非意味着文学的内容不重要。文学的艺术审美价值主要还是由文学作品的具体内涵来实现的。当我们引入媒介环境学的视野之后,会发现文学的内容与媒介形式,不论是与文学的符号媒介形式还是物质媒介形式之间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的内容并不是独立于媒介的,相反,一定时期的媒介形态与文学内容以及文学传播的方式和效果都存在交互关系。而且从文学发生的历史来看,文学传播经历了不止一次重大媒介变革,这些变革也相应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影响到文学的内容,可以说我们今天的文学是经历多次媒介演变的累积结果。文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提醒我们在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与文学研究的相互适应性,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注文学主体的能动性

就像许多学者在分析媒介环境学的局限性时所说的那样,媒介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单独对社会和文化发挥作用的因素,媒介的作用和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构建多元化理解和阐释的关系模式时,仍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将某个因素的影响夸大,遮蔽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做出误导性的结论。尤其要注意的是关注作为文学主体的人的作用,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人面对媒介时不是被动的,媒介是人创造的产物,也是人选择的产物,所以人的意识、情感、思维、立场等是影响媒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媒介如何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因素,毕竟媒介的作用也好,媒介对社会的影响也好,都要借助人以及人的社会化活动为中介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又是媒介的“媒介”。媒介环境学更多地关注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在某些问题和方面忽视了人的能动性,这些局限性是我们考察文学传播研究活动时应该予以纠正的。

(二)注重间性分析

无论是线性的逻辑思维也好,还是麦克卢汉所采用的“四元因果关系”模式也好,任何处于关系性存在的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其存在的状态和行动轨迹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是关系性的存在。所以我们要采用主体间性的方法去分析媒介环境对文学传播的影响,既要考虑媒介技术和媒介形态对文学创作、出版、发行、阅读、反馈等环节的影响,也不能把媒介的形式和内容割裂开,还要考虑媒介对文学内容的影响;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对媒介的影响和反作用,从多个方面,综合多种因素考察文学与媒介的相互关系。既要看到媒介形式的影响,也要看到媒介并不是个空壳,要结合内容进行分析;既要看到文学活动中的媒介,又要看到媒介环境中的文学,两者互为背景,互为主体,形成主体间性的关系。这样我们才能全面地认识文学传播活动的内涵、属性及其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将媒介环境学视阈引入文学传播学研究是对社会现实的呼应,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学科发展和理论生长的自然选择,文学自身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的多元的传播活动的理论和方法。从媒介环境的角度看待文学活动,可以重新认识和理解文学活动运行的内在社会机制和艺术生产机制,重新阐释文学的文化价值和艺术规则,实现从传播学的视角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从文学的视角丰富传播学研究的本土化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M].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李明伟.媒介形态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5.

[5]陈力丹,毛湛文.媒介环境学在中国接受的过程和社会语境[J].现代传播,2013,(10).

[6]何道宽.媒介环境学:从边缘到庙堂[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3).

[7][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麦克卢汉如是说:理解我[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0篇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1篇

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传统生态思想文化、环境哲学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及对策三方面主题进行了研讨。

一、传统生态思想文化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传统思想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对传统思想文化中蕴含的生态资源的诠释与论述是本次研讨会的亮点,相关论文30篇。

卢风、盖光、余泽娜等学者探讨了传统生态思想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理念。卢风认为,在当前传统思想文化合理复兴的背景下,传统思想文化能否为环境哲学研究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思想文化资源,能否帮助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是值得研究的论题。对于什么是“天人合一”,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卢风援引《中庸》、《易经》、《论语》、《大学》等文献关于“人性”、“终极关怀”的相关论述,指出“天人合一”是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君子的最高追求或“终极关怀”。对于什么是“内向超越”,卢风将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做的不懈努力称为人的超越性,并对“内向超越”、“外向超越”做了对比和区分,认为改变自我就是内向超越,而改变外部生活条件就是外向超越。“天人合一”是儒家追求的最高境界。在人之超越性追求上,儒家将内向超越即德行、境界和智慧的超越放在优先地位。但儒家的内向超越又并没有封闭于自我,而是注重向自然学习,追求天人合一境界。儒家天人合一及内向超越的追求,与现代西方主客二元的世界观以及将工商、技术放在优先位置的外向超越迥然不同,因而对于反思、超越现代性具有启迪意义。

盖光认为“道生”极具“生态”智慧,这不仅是老子及道家思想的基础,也是成就中国智慧中“生态”蕴含的主要条件。他认为,“道生”是中国生态智慧的哲性基础,“道生”禀天地阴阳之气,其节奏及韵律性的生成与转换旨在促生万物生命的生态共荣。人由天地自然道化而成,人的发展,人的社会运行机制及精神文化存在,既是生态转换及“道法”的延伸,也积聚着“道生”的生态智慧。关于“道生”与“太一”的智慧逻辑,他认为“道生”与“太一”、“太极”之生相互联系,这些作为智慧性表达,内在一致且同一,区别主要在于话语表达及述者的不同。对于“道生”智慧的释解,不仅需生命肌体活动的整体参与,更含蕴精神体验性,或本身即表征精神生态特性。

余泽娜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个生态伦理的实质性传统。这个传统包含道与术两个层面。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生态伦理思想道统,在术的层面渗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生活技艺之中,渗透于法制建设、民间信仰之中,形成道、术相济的完整体系,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发展中产生了规范有效的影响。而造成当前中国生态环境困境的重要原因恰是道统传承萎缩、道与术相分离。因此,她认为,要走出困境,推进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借鉴传统的经验:既要好于道,也要进于术。

乔清举、刘魁、陈红兵、张连国、姚洪越等学者对儒家、道家、佛教思想的生态意义进行了诠释与论述。乔清举介绍了儒家生态哲学思想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生态哲学思想史”的情况。他认为儒家哲学本质上是生态哲学,其基本原则是天人合一。其所谓天的规定性“生生”,是自然的“合目的性”,儒家生态哲学要求人主动地实现与天地相贯通的本体,做到“为天地立心”,使万物尽性。对于动植物、土地、河流、山脉,儒家都有其生态哲学层面上的表述。儒家把道德共同体推及整个自然界,并从宗教、道德、政治三个层次展开对于自然的生态性认识和保护,具有整体主义的特点。在宗教层面上,儒家保留着自然之魅的观念,认为一些动植物具有神性,要求祭祀它们,祭祀土地山川,“报本反始”。在道德层面上,儒家把“仁”理解为“爱人以及物”,提出“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及于土”、“恩至于水”、“恩及于金石”等说法。在政治层面上,历代政权都设立官职、颁布政令、法律保护自然。通过对儒家生态哲学的论述,乔清举认为人类如果还要在这个星球上生存下去,其生存必须是生态性的;生态地存在是人类根本的存在方式。在历史上,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贞下起元,历久弥新,保持较高的水平,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儒家生态意识维持了中华民族生存地区的自然环境。发掘传统生态智慧,贡献于当今中国和世界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研究儒家生态哲学的意义所在。

刘魁对《周易》中盛德价值观进行了论述。其所说的盛德价值观,是指奉宇宙万物的生生不息、生灵昌盛、生命永续为最高价值与最高道德的一种宇宙观与价值观,是对《周易》强调宇宙万物“生生不息”、“万物化生”、生命永续的一种概括。他认为当代人类要摆脱生态危机,建立健康的生态文明,并不在于空洞、盲目地主张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是要端正人在自然中的地位,明确人类行为的最高价值与行为准则。

陈红兵从四个方面系统论述了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其一,“无为而治”是建立在“道法自然”思想基础上的。“法道”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观念,遵循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充分发挥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其二,从社会治理角度言,“虚无为本”体现为统治者观照自然、社会及其变化发展,制定相应法令制度的整体性思维。它要求我们今天,社会治理应改变片面的物质主义导向,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其三,“因循为用”包含因时、因物、因民三方面内涵。其中,“因物”主要是指尊重和顺应事物自然本性,它要求我们今天慎用科学技术及人为手段改变事物的自然存在状态及自然本性。“因民”包括顺应百姓的自然本性、自然需求和民俗等方面。它启发我们今天不应过分强调百姓对物质利欲的追求,而应将社会安定、百姓身心的和谐放在重要位置。“因俗”则要求尊重各地民俗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对改变各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持慎重态度;其四,“名正法备”是黄老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重要方面。其可持续发展意义体现在环境法建设上,要求从协调经济――社会――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出发,注重落实各级官员的环境职责。

张连国认为《庄子》的生态存在论是若有真宰、不得其朕的内在关系存在论,是万物云云、各复其根的生态系统论与自然价值论。人存在方式具有芒乎与本真的二重性。人的本真性是由现象学还原的知的本真性决定的。存在是一个以道为本根,出于道、返于道的反复循环的生态巨系统,具有无目的而潜在合目的内在生态价值。人在既以自然的方式又以人的方式原发共生中成为自然与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真自然存在方式不是动物般的生存方式,而是无目的而合目的、合于自然生态系统缘构共生真意天机的天人合一的生态审美存在方式。真人生态生存论是与自然和谐,与世混处。

姚洪越将佛教自然观与基督教的自然观进行了比较,认为佛教和基督教面临大自然时,根据自身的基本教义,对自然的产生、自然的属性、自然与人的关系等领域进行了各自的阐述,这些内容构成佛教和基督教自然观的基础部分;同时佛教与基督教之间还存在修炼身心与探索、改造自然,有所顾忌与勇于探索,感应论与拣选论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佛教自然观与基督教自然观指导下的人类实践效果在目的、动力、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具有根本的不同。最后提出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二者成败得失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关于自然的理论和实践体系,为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更加美好的未来而积极探索,不懈努力。

此外,还有学者从传统农耕文化的生态价值、中医生态思想、回族生态文化、草原文化的生态维度等不同方面,对传统生态思想文化进行了论述。

二、环境哲学理论

环境哲学理论一直是历届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年会的重要主题。本次学术研讨会提交的相关论文有35篇。这方面论文主要围绕两方面主题,一是对西方相关环境哲学理论的述评;二是对环境哲学相关论题的探讨。

郇庆治、包庆德、陈爱华、张卫等学者对西方相关环境哲学理论进行了述评。郇庆治通过对“深生态学”(deep ecology)的创立者阿恩・奈斯的深生态学相关理论和布赖恩・托卡激进的“绿色运动”、“绿色政治”的相关理论和主张,以及艾克斯利、罗伯特・古丁等相关学者的理论的阐述性分析,对于什么是生态自治主义,以及它为什么是一种生态文化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生态自治主义更接近于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生态自治主义的任何实践层面上的实质性进展,都离不开理论基础阐释上的深入与广为传播,但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性变革,终归是关涉人类关系及其利益的艰难调整,而不简单是一个理论可信性与说服力的问题。

包庆德认为莱斯作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以独特的认识论维度阐述造成全球生态危机最深刻的社会意识根源――控制自然观念。控制自然观念在客观上造成人性扭曲,同时也在现实社会中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控制自然其实质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控制,在时空维度上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制约社会进步。消除控制自然观念是建立一个较易于生存的社会,并从伦理和道德维度对人类使用科学技术的行为进行生态约束、规范和引领。当今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需要对控制自然观念进行深度生态解读。莱斯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控制自然理论对于我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价值。

陈爱华认为,在《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一书中,福斯特通过“维护生态正义能否超越阶级倾向”的道德哲学辨识,凸显了其中蕴涵的人(环保主义者)与人(林业工人)――环境(原始森林)――资本主义(政府与企业)伦理关系的“生态伦理形态”应然与实然的生态伦理悖论和生态伦理与资本主义伦理关系的道德范式之间的冲突;通过对马尔萨斯人口论的道德哲学反思,揭示了马尔萨斯人口论反生态正义的伦理本质。在福斯特看来,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新马尔萨斯主义都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阶级利益及其道德观(和种族与性别道德观),因而无益于人口――生态问题真正解决。

张卫介绍了美国的“田野哲学”。他认为,“田野哲学”是在“新自由主义”的时代语境下关于如何进行哲学研究的元哲学层面的思考。田野哲学主张对哲学进行“去学科化”,提倡“跨学科”的研究模式和“自下而上”的研究进路,增进哲学的社会参与度。其主张和理念对于我们今天如何从事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曹孟勤、郑慧子、肖显静、曹顺仙等学者对环境哲学相关论题进行了探讨。曹孟勤教授认为,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都拥有一个或多个社会身份,而任何一个社会身份都内在地蕴含着社会责任,承担某种社会身份就意味着担当某种社会责任。人的社会身份不仅表现在他人面前,同样也呈现于自然世界面前。人类面对大自然为自身所确认的身份不同,对自然所采取的态度和行为就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就会有差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为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确认一种合理的身份,身份的合理性担保着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的正当性。

郑慧子指出,生态学与环境哲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生态学不仅是环境哲学赖以发展的思想源泉,而且还是环境哲学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科学基础和根据。然而,生态学的科学性质直到目前在科学共同体中还依然处在悬疑之中,这种状况并未被环境哲学所察觉,相反,环境哲学直截了当地把这种存疑的现成性的生态学作为自己的合理性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态学的这种不确定性的科学图景使环境哲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着一个自身合理性问题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强生态学的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应当被视为环境哲学研究的一个新任务和新方向。

肖显静认为对于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基因(型)完整性的损害是核心,转基因技术损害了生物个体基因型的完整性,改变了生物个体的表现型,引起了生物个体肉体的和精神的破坏,是伦理地可拒斥的。生物物种的完整性不同于生物个体基因(型)的完整性,它是同一物种中的所有成员所共有的基因组(DNA条形码)的完整性,代表着物种的真正本质。因此,人类对物种有直接的责任,有责任维护物种的完整性,以保持物种的特异性。转基因技术之异源转基因,违背了生物物种的完整性,在道义上是伦理地应拒斥的;转基因技术之同源转基因以及基因内修饰,基本没有损害生物物种的完整性,是伦理地可接受的。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还要结合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目的。一般而言,单纯出于人类眼前的、狭隘的、非根本的利益,而应用转基因技术,从而造成生物完整性的损害,理应受到更多的伦理拒斥。这些方面能够为政府和公众基于生物完整性概念伦理地评价转基因技术提供理论指导。

曹顺仙指出,当前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哲学思想的研究可谓多维度、多视野,并以不同于西方环境哲学的面貌呈现出丰富而独特的理论内涵和品格。她认为,从认识论维度而言,整体主义思维、对象性实践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单向度”运用或综合运用都难以完整、准确地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哲学,主张从自然――人――社会构成的“三维化”思维完整准确地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哲学。马克思、恩格斯是用“三维化”思维认识所处时代的生态环境问题,把时代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界定为社会的、人文的特别是与资本主义内在逻辑密切相关的复合性社会问题。论文认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应围绕自然――人――社会的“三维化”角度进行,其终极追求是实现“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理论的“三维化”的历史观是自然、人和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进化的生态历史观。人、社会、自然进化遵守六大规律,即自然进化规律、人进化规律和社会进化规律,以及自然、人和社会相互之间协同共进的“间性规律”即人与自然间关系演进的规律、人与社会间关系演进的规律、自然与社会间关系演进的规律。

三、现实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自十七大以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及对策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主题。国家环保部宣教司刘友宾巡视员也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发言。会议提交相关论文32篇。

关于现实生态文明建设,研讨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有宏观方面的论述,如叶平论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时代特点及其理论前提,解保军论述了环境悬崖危机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新契机,丁宪浩、周兰珍突出了公众参与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朱伯玉、白洋关于当前环保法相关议题的探讨等等;研讨内容还涉及环境宣传教育、企业绿色发展等一般话题;比较专门的议题还有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现状、汽车消费及道路交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居民低碳生活的现状、影响因素等;曹水群、董军的论文则涉到当前备受关注的邻避抗争话题。

刘友宾巡视员从文化建设维度,梳理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历程,重点对“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生态文明、新修订的环保法、生态文化等进行了解读。他指出,环境保护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建设是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视。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生态文化思想资源,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推出生态文化精品力作,是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方面。

叶平认为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生态时代”。在生态时代,人类将生活在一个广泛的与生命共同体相互促进的关系中。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是环境革命,目的是要解决人类如何生存和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顺应了生态时代科技――经济发展观、时代哲学观和文化观等观念的变革趋势。他认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应树立“与时俱进”的发展的观点,应树立“自然界最懂自然”的信念,学习“生物利益的自保护性”智慧,吸取大自然报复的教训;应树立有机整体论的思维方式。

解保军认为,中国生态环境问题面临的“环境悬崖”状况,将促使经济与环境关系发生“哥白尼革命”式的新变化,人们将转变思维方式,倡导“环境优先”的发展范式,这样可能会比以往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它将把人们从唯GDP崇拜的疯魔中唤醒,对GDP的“生态启蒙”有了新认识,“生态启蒙”是人类生态意识觉醒、确立生态理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最后,它将促使人们发展观产生新变化,促使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期待和诉求有新提高,人们从“求温饱”、“求生存”转向“求环保”、“求生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丁宪浩认为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勾勒出前所未有的广阔前景,环保产业的顺利发展、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尚处“初级阶段”,环保产业的公众参与主要有监督性参与、消费性参与、投入性参与等形式,近年来社会公众三种参与形式都有所发展,给环保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但与大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公众参与还显得相对滞后,其制约因素为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成本偏高和参与氛围不浓。针对这些制约因素,他提出注重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引导的对策。

周兰珍认为当下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在很多方面处于缺位状态,就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来看,起绝对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而公众自身素质是导致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缺位的基础性原因,只有把生态文明内化于公众的内心,多渠道依靠特定的组织机构来引导公众的行为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进公众的组织建设是最佳的选择。

朱伯玉对于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诉权进行了探讨,认为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环境诉权有其实体法根基,并对环境诉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分析了其类型化。通过论述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权与环境生态诉权,他认为环境法哲学转换了我们审视环境诉权及其根基的视角。环境诉权是“环境诉讼”的诉权,而不是“有关环境的诉讼”的诉权。确定环境诉权基本内容必须正确处理环境诉权与实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的拓展,以及环境生态权诉权理论的突破,环境诉权理论之基不断得到夯实。白洋从“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分析了我国环境法治存在的机遇和挑战,指出其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提要: 文章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明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文章认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文章指出: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 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文章认为,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一体化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文章论述了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文章认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途径和措施。文章认为:首先应该通过宪法和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即:将“实现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国策;将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关系,促使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实行一整套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原则。文章建议制定一整套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和控制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第一,提倡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科研体制,在人口、环境、资源研究方面实行创新;第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战略,大力推行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管理方式,这是将人口、环境与资源工作结合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的基本的、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第 三,制定和实施对人口、环境、资源实施一体化控制的各种计划,认为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跨学科、跨部门性,只有通过各种计划才能实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一体化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土规划、人口规划、环境规划、各种资源能源规划等专门规划,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龙头和中心环节;第四,综合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和法制。 本文所谓“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主要在如下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组成的综合体;第二,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形成的综合关系;第三,是指由人口、环境、资源这三方面工作所形成的系统工程;第四,是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或一体化控制),即对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全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第四,是指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综合,即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既可以表示一种思想、一个观念、一门学问,又可以表示一个目标、一种实践、一项工程。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将上述几种意义的一体化概括为或简称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中的一体化,又称综合化,英文是integration(名词)。英文中的integral(形容词)、integration(名词)、integrate(动词)、integrative(形容词)等词,在不同的中文翻译中有“结合、综合、整体、整合、一体化”等不同译法。例如,“环境与发展的结合、综合、整合或一体化”、“人与环境的结合关系、综合关系或一体化关系”,到底哪种译法准确、流行,一时很难确定。 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3月8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他在1999年3月13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处理好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生存的大事作为紧迫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人口、资源环境这三方面的工作,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 .”笔者认为,要做到“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须从思想上认清人口、环境、资源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从实践上完善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唯有如此,才能协调好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搞好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系统工程,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 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 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对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自身生产较慢,人类对自然的冲击较少,人与自然比较和谐。到公元元年时,世界人口约3亿,直到18世纪中叶才增至8亿,人口翻一番用了1500年,如果保持这样的速度,要到公元3250年才能达到16亿。 产业革命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提高自己和发展经济方面建树了辉煌业绩,人口从1750年的8亿到1900年增加到17亿,即只用150年就翻了一番。从1950年的25亿到 1987年的50亿,只用37年世界人口又翻了一番。估计到2000年世界人口将达63亿。也就是说,在第一个1000年,世界人口稳定在3亿左右;而在第2 个1000年,人口增加了60亿。一些国家由于对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采用“高生育、高生产、高消费”的发展模式,以超出环境资源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走了“先盲目生育后计划生育,先污染破坏后保护治理”的弯路。面对这三大问题,各国分别制定了人口政策、环境政策和资源政策及有关法律,建立了管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和队伍,形成人口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工作和资源管理工作这在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但是,初期的这三项工作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人口工作与环境资源工作相脱节,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二是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脱节,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脱节。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大都经历了“从分别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不少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分属几乎是互不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一直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专业,他们大都尝过“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三股道,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与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各自为政”的苦果。这两个致命的弱点使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据经济学家罗伯特? 里佩托(Robert Repetto)计算,如果世界人口按目前每年16.7%的增长率继续递增,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挤满人,即使将南极用来安置人,它也只能为7年内增长的人口勉强给个站脚的地方;据罗马俱乐部1971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和一些环境资源学家的估计数字,如果世界按目前每年排放的废物和消耗的资源量的增长率继续下去,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堆满垃圾和废物、耗尽许多重要资源,人与废物、人与资源的矛盾将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面对严重的综合症,人们转而思考“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转机,人们开始认识人口、环境、资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意义。这一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地给环境保护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为了在自然界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在同自然合作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内罗毕宣言》(198 2年5月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特别会议第13次会议通过)指出:“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签署、通过了一揽子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观点的文件。其中被称为“地球宪章”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的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其中《21世纪议程》是一个全面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的国际政策文件,它充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例如该《议程》第5 章强调,“查明人口过程、自然资源及生命支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加强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的研究方案”,“将环境关注与人口问题结合起来”,“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方案应该将关于人口趋势和因素的行动与满足有关人口需要的资源管理活动及发展目标密切结合起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制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规划、行动方案甚至法律,人们开始从学科专业、计划管理和政策立法等方面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 在处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建立人与环境的良好秩序,各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和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界限,在人口、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这种认识反映到政府政策、规划、管理和立法上,就是开始出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较强的政策、规划、管理部门和法律。 (二)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环境大国和资源大国,也是一个存在人口膨胀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紧缺问题的国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而是名副其实的“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并且这种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 症”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振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中国在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也曾走过一段弯路。在一个时期曾片面批判马寅初的人口论、宣扬违反自然规律的唯意志论、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个别地区甚至实行过“先污染、后治理”、滥砍滥垦滥捕、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策,结果使得一些地方造成“人越生越多越穷越垦(指 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地越垦越坏(指环境资源破坏)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有关部门和专家虽然也有过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结合起来的想法,但国家并没有将其作为指导原则,也没有从国家计划、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将它们结合起来。面对接踵而至、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人们开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分别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但结果是防不胜防、治不断根、有小改而无大变。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发现,原来这些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绞结在一团的综合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生育和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重要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始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问题。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报告》(1981年8月),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考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相互关系,并将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的部级政策文件。该报告尖锐指出,建国以来,由于在国土整治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资源的考察和开发、利用,多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缺乏统一协调,既有重复劳动和空白,又对综合利用考虑不够”。该报告认为,“国土整治应当包括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这些相互关联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后,国务院于1994年3月通过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不仅强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而且初步阐述了有关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政策。例如,该《议程》的第1 章指出: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人类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1页)。第2章指出:中国将长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和尖锐矛盾(第7页);加强政府对人口增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综合性决策、管理和监督(第6页);制定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7页)。第7章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问题作了较多的论述,强调在规划和决策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4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出:“目前,中国在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资源管理体制上分散,缺乏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为了确保有限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中国必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问题重’的方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挖掘资源潜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坚持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的道路。” 在《森林法》(1984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资源法律和《环境保护法》(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分别规定了将开发、发展、合理利用、增殖、保护、防治、改善、建设、管理等环境资源活动结合起来的目标或原则。 (三)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 、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 目前,许多国家对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问题的种种努力之所以收效不大,并且有进一步发展蔓延的趋势;人口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这三个问题之所以多年来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人口、环境、资源这三个貌自分离的问题,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问题”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成分。孤立地对待这三问题,看不到这三个问题的内在联系,看不到综合症,是无法解决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对这种综合症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综合症”的成因和实质则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例如,一些国家希望通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和途径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但人本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大特征是尽量满足人类自身物质生活的需要,这就是尽量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活,结果这种人口政策越实施,环境和资源危机就越严重。一些国家想控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日益增长的人口及提高生活标准的需要又要求增加生产、发展经济,而增加生产、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要求加大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频率,结果又削弱了环境保护的努力。一些国家想充分发挥本国自然资源的优势,通过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强国富民,满足人口数量和质量增加的需求,但对自然资源的高强度高频率开发,却加剧了本来就很严重的环境法律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 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这就是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进行调控的理论,即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相应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一)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内容即研究对象,概括地说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领域: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的基本理论。主要研究: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的理论基 础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口、环境、资源的理论以及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思想;与人口、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理论;人口、环境、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人口、环境、资源的发展史(涉及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和解决方法,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过程和特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的构成、性质和特点、地位和作用;调控人口、环境、资源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实行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等。 第二,对中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相互关系,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相互关系,中国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综合体的政策和法律,中国调控人口、环 境、资源综合体的原则、途径、方法和制度。 第三,对外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比较研究。主要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各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与中国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比较。 第四,对国际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主要研究各种有关国际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公约、条约和协定,国际人口、环境、资源领域的组织机构、会议和其他活动。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还研究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及其有关理论、政策和法律,如环境与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特点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主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一独特性质,是区分一体化研究与分割式研究的主要特征,它最集中、扼要地提示了当代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理论的根本特征。 在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中,按照排列组合公式存在着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环境与资源这三种关系;按照传统的关系论,表面上看,这三种关系可以归纳为两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物与物(环境与资源)的关系;但进一步分析,在人与物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后面,还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这3种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马、恩认为:人的发展或人的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自然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凡是有某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社会)关系都是为我(指为人)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社会)关系’,而且根本没有‘(社会)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它物的(自然)关系不是作为(社会)关系存在的” .同时马、恩指出: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 ,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 .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简称一体 化研究,从狭义上讲是研究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 对上述3种关系,相应地存在三种理论,或者说全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可以抽象地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理论;二是以研究自然体与自然体的关系为主的理论;三是以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理论。按照学科分类的传统标准,研究自然关系(包括自然体、自然现象和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关系)的科学属于自然技术科学,研究社会关系(包括社会人、社会现象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学属于人文 社会科学。这种简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机械性、局限性:第一,它显然没有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实际上某些自然技术科学也研究一些社会关系,某些社会科学也研究一些自然关系,对于那些既研究自然关系、又研究社会关系、还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科学不知道属于什么科学?于是有人提出,以研究自然关系为主的学科属于自然技术科学,以研究社会关系为主的学科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以研究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主的科学属于交叉科学(又称边缘科学、综合科学和自然社会科学)。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具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特点。这是一门随着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活动的日益加强,以及人口法、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学科。在古代或很早以前就有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就有人口控制、保护环境、管理资源等活动、思想甚至法规,但那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对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进行一体化研究,更谈不上进行一体化的控制。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是以“人口、环境、资源综合体”或“人与自然”系统为对象,而研究其发生和发展、调节和控制以及改造和利用的交叉科学;或者说,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的科学。一体化研究要求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既从宏观上又从微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其研究成果只能是综合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产物。因此, 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既与自然科学有关,也与人文社会科学有关。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合并越来越多,交叉、边缘、综合性学科的不断出现,这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思想无限性、多样化和客观物质世界相互联系性和统一性的必然结果。如果将这种一体化研究发展为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则更能突出一体化研究的特点和效益。 第三,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包括主流法学在 内的传统的社会科学只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即只研究社会、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传统的自然科学只研究物与物的关系,即只研究自然、自然现象和物体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反对这种将社会与自然、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技术科学对立起来、分割开来的作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深刻地指出:“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忽视了人的活动对他的思维的影响:它们一个只知道自然界,另一个只知道思想。” 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即唯心主义奉行“人主宰自然”的信条,将唯物主义归于主张“自然是人的主宰”的观点的行列,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感兴趣,他们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排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研究。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列宁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经验批判主义的认识论》一文中曾专门批判如下观点:“科学的定律与其说是外部世界的事实,不如说是人心的产物”,“凡是把自然界说成人的主宰(sovereign)的诗人和唯物主义者,都过于容易忘记:使他们惊叹的自然现象的秩序和复杂性,最低限度也像人本身的记忆和思想一样,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产 物”,“人是自然规律的创造者”,“人把规律给予自然界这一说法要比自然界把规律给予人这一相反的说法有意义得多”[11] .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哲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各种思维、意识和知识是“人脑的产物,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不言而喻人脑的产物,归根到底亦即是自然界的产物,并不同自然界的其他联系相矛盾,而是相适应的”[12].人们把自然环境问题分为两类,一是第一类环境问题,即由自然现象和自然灾难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如火山、地震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二是第二类环境问题,即由人类不适当的开发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这两种自然环境问题或自然环境的变化都会对人类的思想意识观念发生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更重视由人为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环境问题或自然环境变化。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13] 也就是说,包括当代环境法学在内的人的思想和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的不当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而不单纯是原始状态的自然界本身,包括人口学、环境学和资源学在内的当代人类的智力只能按照如何学会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即如何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屑于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哲学和社会科学家曾多次提出批评,他们在批判当时德国的青年黑格尔学派时指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4] 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即:“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5] 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6] 这些观点对于促进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对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互交叉与综合,对于建立和完善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人口、环境、资源学一体化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四,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特别注意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注意掌握和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加强这一新兴学科的科学性;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对人口、环境、资源理论和实践,实行开放式的研究。一体化研究区别于传统的分割式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不是对人口、环境和资源进行独立地、分散地研究,不是仅仅研究其中的一种因素,而是将人口、环境、资源联系起来做为一个综合体进行综合研究。 (三)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加强人口、环境、资源 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认识、解释和掌握人与自然(包括环境和资源)的关系,一直是人类思想意识和科学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个课题。无论是古今还是中外的哲学理论、法学理论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指出:“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中国人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的活动,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中国人的这些发明创造,体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17].在西方,自然法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公元1689~1755年),是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典型人物,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人性、民族性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认为人或民族的素质、习俗与气候、土壤、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有关,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在50年代,我国学术界曾就自然对人类的作用问题进行过讨论,1959年出的论文集曾刊登前苏联学者转引马克思说的“不是有着坚强的植物的热带气候,而是温带气候才是资本主义的老家”[18] 这一名言。后来,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我国学术界曾企图全面否定上述观点,将其打入反动的、资产阶级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实这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过于富饶的自然‘使人离不开自然的手,就象小孩子离不开引带一样’。它不能使人的自身发展成为一种自然必然性。资本的祖国不是草木繁茂的热带,而是温带。” [19] 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地理学界、哲学界和法学界开始肯定或重视这种观点。在1990年代,《中国环境报》曾专门刊登一些为地理环境决定论翻案的文章,指出地理环境对该区域社会或民族国家的发展的影响是不 以人的主观众意志为转移的、长期的因素,因而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现代科学证明,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即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物质的基本单元是化学元素,人体各种化学元素的平均含量与地球地壳中各种化学元素的含量相适应,例如人体血液中的60多种化学元素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含量有明显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自然或地理环境对人的素质和人类发展的决定作用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先定的、长远的、内在的影响,自然的进化产生蛋白质和有机物,蛋白质的进化最终产生人,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周围环境为人体提供的物质决定着人的特征和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个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20]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条件的长期影响和作用,在不同的地区便产生了不同肤色和特征的民族和人种。事实证明:英国的岛国的地理环境是英国受大陆影响较少而形成一个独立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之所以最早产生民族、国家与法律,一个极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分别位于富饶的黄河流域、恒河流域、尼罗河流域和两河流域。 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目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 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 “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 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 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 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 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 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 ,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 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 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nb sp;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 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 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 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 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5篇

摘要:20世纪是人类科学取得巨大成就的时期,也是地球环境急剧恶化、环境危机全球化和日益严重的时期。本文通过环境整体主义道德哲学的核心意识结构阐释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即是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它既涵盖了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又包括完整的环境正义观。

关键词: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