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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2) “职责合法论”是在回避道交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的,没有反映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责的法定界限, 遗漏了行使职责的法定依据。

如前所述,道交法第四条共有两款规定,其中第二款的规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上海市府法制办对第四条的解释,只字未提法定依据,根本没有反映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款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时, 必须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也就是说,这种规划必须依法, 而不能无法、更不能违法, 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 而不能脱离或违反国家的政策, 自行其事、各搞一套。该款共列举了三项依据。第一项是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这里当然包括“道交法”(及其他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法律, 如果有的话)。第二项是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根据我国的立法分类,这里所说的法规可以被理解为包括两类,其一是行政法规, 比如,国务院制定的“道交法实施条例”( 公安部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虽非行政法规,但与 “道交法实施条例” 一样,属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其二是指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道交条例就是其例。不过,如前面已经论证的那样,该条例并不能成为上海市府搞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的合格的法律依据。第三项是“国家的有关政策”。这里当然包括本文前面引述过的国务院同意转发、财政部等制定的“2001税费改革方案”中关于车辆管理环节的行政收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制定的“2004汽车产业政策”中关于涉及汽车的行政性收费、城市政府的交通设施建设义务、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的政策规定。请注意,该条款没有提到“地方政策”。据此, 在解释论上应当推定,在赋予地方政府道交管理职权方面,道交法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协调性,道交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制定没有国家统一政策依据的地方政策(比如上海市交通白皮书所规定的控制私人小轿车数量增长的政策)。

第二款的上述规定反映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此必须指出, 依法行政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道交管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应当被理解为适用于道交法所规定的地方政府的其他职权或职责的行使或履行。上海市府法制办对第四条所作的解释,遗漏了依法行政这一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政府义务,从而使其所理解的地方政府职责变成了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手段(只要地方政府自己认为“符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具有合理性”) 来履行的职责。毫无疑问,这样的法解释根本不符合道交法第四条的原意。

4. 目的合法手段就合法是根本违反法治行政原则的命题

市府所主张的手段合法论,如前所述,其大前提是法制办专家虽然没有说出口但在其推论的逻辑构造中一定存在的一个假定,即手段的目的如果是合法的,手段本身就是合法的。换言之,手段本身未必需要法律依据。

这个命题显然不符合本文前面所引述的“法律的保留”原则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即所谓侵害保留)。市府法制办专家仅仅满足于论证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的目的有其所谓的法律依据(不过,如本文前面所论证的那样,即使所谓的目的合法论本身在法律上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并不认为这一措施本身需要国家立法上的依据。这种程度的法律根据论显然大大落后于我国法治行政发展的现状。

目的合法手段就合法这一命题如果真的可以被政府拿来作为支持其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正当性的理论根据的话,那么,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会陷于被政府行为肆意侵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和救济的危险境地。仅就交通行政而言, 如果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这一措施仅仅因有利于实现排堵保畅这一目的(假定确实符合此目的),其本身的合法性就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地方政府如果以同样的理由, 采取诸如禁止居民购车、强制收购居民私车、禁止私车在任何可能发生拥堵的道路上通行、或者对私人购车行为征收高额特别附加税之类的措施,也都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毫无疑问,这一命题不仅在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在实践中也是非常有害的。

如前所述,道交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实施道交管理规划的义务。据此,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涉及私人权利的任何道交管理措施,不仅必须以实现道交法规定的政策目标为目的,而且其本身必须有国家立法上的授权根据。上海市府法制办的手段合法论由于在客观上根本否定了该条款所明文规定的地方政府义务,因而是违法的。

至此,笔者按时间顺序分析了私车限额拍卖措施到底是否有合格的法律根据的问题,论证了上海市府新闻发言人和法制办专家的观点在法律上的错误之所在。其基本结论是,上海市府实施了多年的私车限额拍卖,自始至今,没有国家立法的授权根据,没有合格的地方立法的授权根据。市府所提出的法律根据论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六)其他值得讨论的几个问题

1. 法制办专家答记者问的特色和留下的重大悬念

除了存在上述严重问题之外,法制办专家的答记者问还带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色,或许还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重大的悬念。

(1) 两个值得注意的特色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路径依赖;政治发展;制度变迁;政治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拉开了新一轮改革的序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针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五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长期以来,我国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变革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最终导致国家上层建筑设计环节成为阻碍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全面深化改革,达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决定》的改革目标,就必须对政治体制进行变革。本文试图从路径依赖的视角透析我国政治发展,在总结成功历史经验的同时探索目前我国政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分析问题的成因,以期为我国新一轮的政治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1政治发展与路径依赖

1.1理论分析范式

路径依赖最初是物理学中的定义,是指物体运动时存在着惯性,有着保持相对运动路径的倾向。诺斯(Douglass C.North)最早将路径依赖从单纯的技术角度转向更广的社会研究,进而拓展到社会发展方面。路径依赖理论今天在政治发展等多个领域均有应用。本文主要利用诺斯提出的路径依赖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由于路径依赖的概念的抽象抽象性以及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学术界目前对其没有统一的定义,如David(2005)所评论的“不需要严格的经济学和统计模型,从直观意义上我们就可以把握路径依赖的根本思想”。[2]笔者认为,政治发展领域中的路径依赖应当定义为:路径依赖是指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像进入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这种路径走下去。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制度具有自主性和稳定性,制度即为一种自我实施的均衡(self-enforcing equilibrium),根据以上的定义,一种路径一旦在某种政治体系中得到确认,以后的政治发展便会沿着某种特定的路径前进,其他制度乃至更加优越的制度难以替代现有制度。

路径依赖有四种作用机制,分别为报酬递增、自我强化、正反馈和锁入(lock-in)。报酬递增与自我强化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其既定方向在以后发展中得以自我强化。沿着既定路径经济和政治的制度安排变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迅速优化,也可能沿原来错误路径下滑,甚至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下而导致停滞,要突破此状态却十分困难。[3]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改革势在必行,路径依赖理论对于政治变迁的分析对我国即将开始的政治改革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2政治发展简释

王沪宁教授将政治发展定义为“建立适应一个特定社会的历史――社会――文化要求变化的稳定的政治体系”。[4]王浦劬教授认为,政治发展实质上是在利益和利益关系变化和发展的基础上,政治权力和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和权力关系、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相互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其本质上是政治关系的变革和调整。[5]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应该是生产力的发展,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现阶段的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即生产力的需求不同步,因此,改革势在必行。政治发展的基本形态和方式有两种: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本文主要探讨政治改革的相关问题。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有理由相信改革的方式能够为我们带来事业的胜利。政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政治民主,我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目标也必须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推进政治民主的发展为目标。

政治发展意味着政治制度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过来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意味着政治体系设计的更加合理化,功能更加完善,体系内部分工更加协调,对社会和经济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政治发展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经历着或发生着的客观过程,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对于经济生活以及社会文化起着巨大的制约作用和引导作用”。[6]

2改革的阻力从何而来,如何破除

2.1政治制度的报酬递增导致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之所以会产生路径依赖,报酬递增是关键的决定因素。报酬递增简单地说就是在统治阶级确立了一种政治制度之后,政治变迁继续按照现存的制度演进,那么当前路径所带来的报酬呈递增趋势。由于路径依赖为统治者带来了递增的报酬,那么当前制度便会进行自我强化,进而导致了锁入,即政治变迁已经进入了一定的路径,其他路径很难对现存路径实现替代。根据以上分析,如果最初对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自我优化,产生巨大的效益;反之,则有可能沿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一直走下去,并造成制度陷入无效率的状态中。诺斯认为,这种无效率的路径依赖,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政治与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历史原初点时对于路径的选择十分重要。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制度设计以及由此产生的顽固的既得利益团体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阻力之一。比如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政府难以找到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仍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日常行政中“人治”的形式依然占主体地位;等等。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改革开放对之前的政治体系进行的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是我国之后的制度变迁依然没有彻底摆脱对于原初点设计的路径依赖,反而改革开放以来又产生了新的路径依赖。以党政官僚为主体的政治精英们依然掌握着优势政治资源,新崛起的企业家们掌握着优势经济资源,二者共同参与制度的设计选择,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二者设计的政治制度理论上存在两种选择,一是维护制度设计者的最大利益,一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公共行政体系中掌握政治权力的官僚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现实中我国实际的政治建构也确是如此,我国当前的政府行为实质上是“与民争利”,而不是“与民谋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对顶层的设计应该摆脱公共选择理论的束缚,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设计的优先原则;党和国家领导人应当有足够的魄力,创造新的历史原初点,选择正确的路径,以期利用路径依赖,使制度变迁沿着良性循环的道路演进。具体来说,我们现在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官僚基于理性选择导致的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从根源上杜绝腐败的发生;其次要解决利益阶层固化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样需要制度的创新,增强阶层之间的流动性,破除既得利益集团,改变权力和利益博弈中各方行动者之间的实力对比,保障社会公平;我们改革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只要有科学的路径选择,公平的制度建设,新一轮政治改革中的制度变迁就一定会朝着民主公平的结果演进。

2.2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且市场不完善

诺斯认为欠发达国家闭锁于低效率的路径变迁路径的原因是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且市场不完善,而解决方法为完善政治市场,在政治市场中建议科斯的零交易费用模型。科斯(Ronald H.Coase)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力如何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产权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7]即产权制度明确和交易成本极低的前提下,无论初始权力如何配置,市场配置和市场主体间互动的最终结果是帕累托最优,即达成资源和利益的最优化配置。

本文上一部分中对于我国政治制度建构中的政治权力和资源配置即产权制度已有过分析,我国当前政治市场中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准确的说是一种垄断的产权制度,即一小部分统治精英和既得利益集团掌握着绝大部分的经济资源和政治权力。由于资源和权力的垄断性,我国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就变得极高。以上两点原因也是导致我国难以走出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政治市场中政治权力的分配做了一定的优化,比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保障了司法的独立不受干涉。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必须进一步完善政治权力的配置,优化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中的资源配置,破除两个市场中的垄断现象,降低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将普通民众纳入政治生活中,使人民能够平等地和政府进行对话,进而破除路径依赖,走上更加公平、效率和民主的政治变迁路径。

2.3传统的政治文化和认知结构对我国制度选择的影响

制度的初始选择对后续的制度变迁有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那么,为什么不同国家会选择不同的初始制度,为什么美国历史的开端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和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而中国政治的开端是奴隶社会呢?诺斯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和韦伯(Max Weber)有相似之处,诺斯认为制度初始选择的不同源于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差异,也就是意识形态、文化和认知结构决定着原初状态下的制度选择。

我国历史上有着长时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也行成了根基极其深厚的相对应的传统文化。西方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理性和人权深入身心,而我国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皇权统治之后,人民缺乏理性,对于人权和民主缺乏必要的认识;我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官本位现象;行政体制中存在的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等都表明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对于制度选择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而相对的,西方民众在经历了一系列思想解放之后,抛弃了传统的神权至上,君权神授等消极的政治文化,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的政治文化深入人心,对西欧为代表的西方的政治制度变迁产生了积极影响。美国民众从未接受过封建的政治思想,因此,美国的初始制度选择即为三权分立的上层建筑设计和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而我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时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制度建构依然是集权和人治的形式。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民主氛围而导致基层政治支持的缺乏,使主体主观性政治认知不能与外在制度化的民主政治建设形成良性互动的原因,[8]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民主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民主和法治的观念日益成为民众心目中的理想政治文化,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才得以提上议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由此可以看出,文化的认知结构和变迁对制度变迁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制度的初始选择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想要进一步实现政治发展,取得新一轮改革的伟大胜利,就必须从政治文化和认知结构入手。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改革的共同认知,全国人民和各个行政单位形成联动,各方行动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继承我国政治运动的优点,改革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思想的广泛传播,要善于利用媒体,尤其是网络的力量,是全国人民形成一致的文化和思想,提升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一旦我国形成改革的政治文化,形成民主和人权的政治文化,形成破除既得利益集团和各种权力资源垄断的政治文化,那么改革的伟大胜利指日可待,我们的政治发展进程就能够摆脱原有路径的限制,进入正确的路径,并形成良性循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要重视文化对于制度变迁的决定性作用,形成科学一致的文化认知结构,以取得政治发展的良好进程。

3破除路径依赖,实现进一步的良性政治发展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政治发展历史,发展历程中有过面临路径依赖的困境,也有突破路径依赖之后的腾飞式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初的政治制度设计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路径依赖的恶性循环,政治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并没有完全走出路径依赖的限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拉开了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序幕,“改革春风吹进门”,全会有望成为政治发展新的良好开端,并成为新的历史原初点,希望我国新一轮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能够取得伟大胜利。

路径依赖理论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足,比如制度是否能够用效率维度进行衡量在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如何进行测定;认知因素和意识形态对于制度演变的影响难以计量;路径依赖尚未有合理、统一的定义;历史十分重要,但是历史究竟如何在制度变迁中其作用难以回答;路径依赖理论难以对未来进行预测;等等。但是,学术界中没有十全十美的理论分析范式,路径依赖理论虽然有着种种不足,但是路径依赖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相对于完善的分析范式,能够解释历史中的政治发展历程,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总的来说,路径依赖理论对我国的政治发展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笔者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分析范式,对我国政治发展进程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找到了一些问题,分析了其成因,希望能对我国新一轮的改革提出些许的意见和建议,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曹u玮.路径依赖研究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3).

[3][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4]王沪宁.比较政治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5]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严强,张凤阳,温晋锋.宏观政治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 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 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 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 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 资讯公开程序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目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研究进路。第一种研究进路是,首先确立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然后通过法理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功能分析、历史考察、哲学解释等研究方法,研究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种研究进路,在行政法学界是颇受欢迎的,但其研究的思路并不是规范实证的研究进路。之所以这样认定,是由于这一研究进路,主要是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上述研究进路的最大问题是,片面地借鉴国外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和价值预设,导致研究出现非本土化的倾向,不利于目前中国的法制统一与行政法治实践。第二种研究进路是,不是进行宏观的理论架构,而是借鉴国外的某个行政法基本原则,要么移植法国行政法的某个原则,要么移植英国行政法的某个原则,要么移植德国行政法的某个原则等。但在引入这些原则时,以西方法治国家当下的宪法精神或原则作为立论的基础,且在应用西方的宪法理念或原则作为立论依据时,对我国的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视而不见。这种研究进路的最大缺陷是,不能客观地把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基本原则内容空洞化、基本原则提法多样化的困境,而这也是为什么目前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学理上过多过滥的主要原因。第三种研究进路是,研究确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然后通过考察目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用涵摄的方法进行进行甄别。有时,这种研究进路还可能借鉴其他的一些研究方法,比如实证分析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等等。这种研究方法,归根结底是通过抽象出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来,而这个标准的确立,多数情况下是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出发,结合行政法的核心理念(行政权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进行的。其最大缺陷是完全割裂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使得指导我国行政法治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部分地脱离了宪法的轨道,甚至有走上形而上学的嫌疑。上述研究进路在方法论层面上都是与我国宪法文本和实践脱节的,个别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甚至与我国宪法规范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中国宪法变迁是肯定无疑的,甚至会让人产生这样的感觉:中国的行政法可以脱离宪法而“自在自为”。但问题是,我们的宪法规范难道真的不能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供规范依据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但将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机械地割裂开来是错误的。行政法是在近现代的宪法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将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恰如陈新民教授所言:“人民与行政法的关系,远比宪法来的密切;行政法既是人民切身利害的法,那么行政法学者加重了行政法的“宪法拘束力”之重量;行政法具体实践宪法”。因而,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法精神。退一步来说,从宪法规范层面上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们国家的宪法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一个宪制国家,就必须有一个宪法统领下的行政法,这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行政法必须接受宪法规范的约束和指导。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来说,则必须重视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因为这是行政法回归宪法的一个不二选择。

二域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宪法

基础考察在德国,宪法所规定的法治国原则、议会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不仅决定着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还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说,“德国行政法,很大程度上是相当近期的来自宪法激励的产物”。当然,德国上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发展形成的历程因应了德国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的发展变迁。比如,法治国思想在德国就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后逐步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在英国,越权无效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自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重要原则———议会原则和法治原则。议会原则被戴雪称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宪法斗争胜利的结果。按照该原则,议会制定法位于英国法律体系的顶端,不存在优越于议会制定法的法律,而且也不可能有审查议会制定法的机关。越权无效原则之所以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由英国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与议会至上的宪法体制所决定的。“在行政法上,议会原则与法治原则同样重要,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础,并由此产生行政法的一个中心原则。”除越权无效原则外,英国行政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合理原则———则来自于英国的法治原则的宪法实践与发展,并最终由法院通过判例建立并发展起来。英国著名学者威廉•韦德认为,“过去,人民通常认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这是传统的宪法原则。但是这种武断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确实它也并不含有什么道理。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同样,英国的程序公正原则也来自于其自然正义的宪法原则。在法国,行政法治之所以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国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决定的。而行政均衡原则(The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是法国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机关基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权力与个人权益之需要,而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判例中逐步形成的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该原则的运用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进而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同时,行政均衡原则也是法国宪法实践和发展的产物,是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而出现的,是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说来,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在美国,作为美国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直接形成为美国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正当程序原则。1946年根据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而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对庞大的行政权加以控制,从而使美国行政法得以迅猛发展。行政公开原则是美国行政法发展的又一重要方向,是行政正当程序伴随着美国的宪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在20世纪60-70年代这段时期,由于越战失利、总统选举舞弊及种族歧视扩大,公众对行政机关越来越不满,从而导致行政机关的威信降低,引起一系列的行政法的改革。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在这段时期经过几次修改,其主要的宗旨是实现行政公开。由此可先,美国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首先源自于其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进而在其后的宪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通过上述对英、法、德、美等国家的行政法法基本原则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由其宪法规范以及实践而确立的,通常发挥着规范国家权力运作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第二,虽然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表现为单纯的线性关系,但仍然不能否认一国之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础这一事实,从而不能否认行政法具有“属宪性”的事实;第三,通过考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发现,由于行政法并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在具有“属宪性”的同时,还受其所在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状况的影响,其具体内容因各国宪法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是德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而不是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的具体内容,尽管两者都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三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

以依法行政原则为例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的首要方法是,通过宪法规范来“具体化”或“发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确定该原则的内涵。这种研究方法,我将其称之为“宪法规范分析方法”,即通过对宪法规范的分析来研究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内涵的方法。以下选取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进行例示分析。目前,“依法行政原则”被普遍认为是我国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但行政法学者在论述该原则时,较少从宪法那里获得其规范依据,对其内涵的界定更是如此。以下通过宪法规范分析的方法说明,为什么“依法行政原则”而非“行政法治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包括哪些及其宪法规范依据问题。首先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行政法治原则不是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中均未出现“法制”或“法治”一词。在82年宪法中,在序言第七段中出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表述,虽然在其后的第五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从整部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来看,是无法从宪法文本中出现“法治国”的用语导出宪法上的“法治国原则”的,因为,从现行宪法典第五条第一款的文字表述来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前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定语“建设”,如果连同前半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来看的话,我们还是能够清晰地看出在现行宪法文本中的表述体现了某种与“法治国原则”相关联的、体现出某种法治进程渐进逻辑的“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既然宪法所确立的是“依法治国”而不是“法治国”,那么,从宪法规范分析的视角来看,是不能推导出一个行政法上的“行政法治原则”的。况且,法治原则即便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直接将其挪用到行政法上,也是极为不妥当的事。其次分析依法行政原则或合法行政原则的内涵。由于“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宪法要求,且“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是“依法范政”,那么其核心就是要透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对行政权进行控制。从宪法文本规范来看,对行政权的制度控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的政治控制。从宪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强调了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政治控制的制度功能。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传统上一般将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在“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基础上,导致在依法行政的内涵的认识上发生了偏差,使之几近等同于“合法行政原则”或“行政合法性原则”。如此一来,就将依法行政的内涵等同于狭义上的“法律优先”;二是除了权力机关的政治控制以外,还在制度层面通过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强调了法律优先或法律的统制。在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一改过去仅承认民主代议机关为唯一的法律制定机关,几乎无一例外地承认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权限。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的安定性之价值,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法律优先作为控制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三是确立了司法机关的救济制度控制。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是监督制度的控制。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还规定了人民的监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现行宪法确立了依法行政的上述四项制度要求和基本内涵,是有说服力的。也可以从日本学者对依法行政基本内涵的认识中获得某种确认。如日本学者和田英夫认为,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控制;(2)法律的统制;(3)司法的救济。我国宪法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宪法架构,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为上述四项要求而非和田英夫所言的三项要求。但是,目前我能查到的行政法教材或者论著,在论及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时,往往偏离了宪法的规范要求。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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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的法治道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同样取决于经济基础。所以任何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道路的形成,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及统治阶级的状况相适应。总的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之上,但具体到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又各有其自身的特色。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治模式是伴随着文化革命和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确立的,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从法个人走向法国家。英国法治道路则是英国式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革命相互妥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体现了英国资产革命的不彻底性,因而,有学者指出英国的法治道路仅仅是英国学会了和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而己,改革和渐进成了英国资产法治发展的特色。美国作为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通过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独具特色的国家法治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大特色之一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内容,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治发展道路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党的十三大系统提出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后,到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都反复强调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说明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既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法治发展道路不同,也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其制度基础又是其制度保障。制度基础的差别,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指导思想以及面临的任务等方面,与其他的法治道路有着根本的区别。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的法治道路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其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它从整体上了阐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法的信仰、法的原则和法律制度等基本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与改革开放及党的建设紧密相连、同步推进。目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形成,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贯彻,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严格实施,深化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司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持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任务。

二、由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推进的法治道路

任何一种法治发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总离不开一种推动的力量,也离不开各国政党的影响与促进。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的法治模式,其法治发展的动力来自市民社会,来自强大的社会自治力量;至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法治道路,法治发展的动力则更为明显,从广义上说,指国家上层建筑的推动,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执政党及国家权力机关等。从狭义上来理解就是政府,即行政机关。同时,无论采用哪种法治发展模式,各国的政党都会对法治发展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竞选、大选选举自己的成员参加到国家机关中来间接推动法治运作与法治道路沿着自己党派的意志发展。可以说,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是通过国家机关这个中介来间接对法治道路的发展施加影响。

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西方的党派轮流执政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推进,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力量和推动力量,中国共产党既是法治道路的直接领导者,也是法治道路的直接推进者,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参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在党的领导下,做到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同时建设法治社会,也就是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辉煌成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这充分说明了,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也只有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顺利进行。

由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在宪法上,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这种领导地位的取得,既是中国人民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革命经验和现实要求的结果。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才能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要求,才能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根本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第二,由中国共产党率先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执政党实行什么样的治国方略直接影响该国治理方式的采用。中国共产党在历经坎坷、反复权衡之后,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率先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确立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构由中国共产党为其提供各种资源。中国共产党拥有七千多万名党员,集中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广泛地分布在各行各业。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具备合法性及正当性。目前,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政部门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推动能力,这就能够充分保证转型时期的中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稳定,保证中国法治道路的稳步推进。

第四,党的领导符合法律价值。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权利困。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把共产主义社会概括为三个方面:共产主义社会,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可以说,党的领导体现了法的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与其他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法治进程时间表的确定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制定的,不是由政府单独制定。从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由执政党制定了法治进程时间表。第二,法治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来自中国共产党,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运动,因此,法治化运动的动力主要不是来自社会或民间,而是来自执政党自身。如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集中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三,西方国家法治的目标既不是执政党提出来的,也很少由政府提出,大多是由市民社会自发形成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人民制定法治目标,并直接推动法治目标的实施,如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制定的法治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突出依法执政的法治道路

综观各国法治道路的发展模式,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都从法治本身的规律出发,结合本国的特点,找出法治发展的核心之处和关键之点,加以重点突破,从而最终实现法治。如德国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摒弃了实用主义的法制思维,认识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所导致的法治盲区,并将其打破后,最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韩国的法治道路是在反思政治威权主义的基础上,强调减少政府主导,充分发展市民社会,才最终走向法治。

在我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法治理论的研究,影响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既是函待厘清的理论问题,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有学者将党与法治体系的关系归结为领导关系、保证关系、支持关系和服从关系四种困,也有学者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是陷阱。对于如何处理好这类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行了阐述,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本来一国实现法治,依法执政是其应有之义。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为何要突出提到党要依法执政?可以说,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中外法制史上的首创。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多党轮流执政,有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分,由于政党轮流更替频繁,导致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更多的考虑自身的党派利益,政党执政更多是以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之间不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形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这意味着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是长期的,这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依法执政关系到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败,也事关中国法治建设成败,不得不对其加以突出并重点考虑。

在这个背景下,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正确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大局。这一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废。依法执政成为了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一国的执政党采用什么的执政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可以依靠党的领袖的威望、党员的积极带头作用执政,也可以采用党的政策来执政,还可以采用党组织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并用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人的方式来执政。只有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得以实施和实现。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突出依法执政,强调其重要性。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意识到要采用依法执政的方式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改变和升华,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自觉与积极作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改变,对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自我革新,彻底摒弃了自上个世纪50年代形成并延续到70年代末的党内盛行的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习惯,也超越了80年代初期党中央提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一般要求,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表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法治成功的关键在党能否依法执政,否则,实现法治就是白日说梦,纸上谈兵。

要实现党依法执政,在理论上要厘清执政权的性质,规范执政的行为,落实执政的责任,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执政首先要做到依宪执政,在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只有党带头遵守宪法,依据宪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依据宪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才能有利于社会宪法观念的形成,而宪法观念作为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它的形成支配着整个法治观念模式,关系法治建设的成败。其次,党在执政理念和方式上进行革新与转变,即党要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执政;从强调严格守法执政到学会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从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到领导国家、社会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到两者一体推进,统一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第三,党要带头守法,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时,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四、立足中国国情,并吸取人类其他法治有益经验的法治道路

综观各国法治道路的历程,大凡搞得好的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都较好地坚持了吸收有益法治经验和本国国情有机结合。例如,英国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封建贵族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势力相当,导致两者相互妥协而不流血逐步实现法治。法国则是在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势力顽固阻挡第三等级的崛起,残酷镇压人民反抗的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势力,从而最终实现法治;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通过借鉴英、法两国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治。

这些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之上,兼容并蓄、吸收其他法治有益经验。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是:第一,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属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第二,政治的民主化得到全面的提升,但还有待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党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入民心;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党政关系逐步得到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臻完善,人大的各项职能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以及政治协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第三,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文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基于上述国情,党适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且党中央一直强调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不忘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能取代社会道德教化去解决思想道德问题,因而也注重德治,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等,这些都是吸收了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等古代法制思想的合理内核。

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处于世界和平和发展的宏观环境中,也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进程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人员、资本、技术等的国际化流动的加剧,导致了解决问题的理念、方式及手段的国际化,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顺应这种潮流,以全球化的视角去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法治建设,借鉴其他国家法治道路的有益经验。事实上,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消化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十分重视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如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法治所关注的国家权力分配和监督,保障人权等问题。

但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是照搬照抄西方法治的经验,而是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西方国家法治思想中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普遍认识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而需要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为此,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国家不能行使未经人民同意的权利,从而总量上限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集中也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护,因而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并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防止任何机关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吸收了对国家权力需要监督与制约的合理内核,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提出了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但我国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政党之间的监督,我国实行的是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而不是西方奉行的多党轮流执政,并且将政治协商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6篇

“路径依赖”理论由制度学家道格拉斯•诺思第一个提出。诺思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即“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及未来可能的选择”。在诺思看来,一旦人们做了某种选择,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让你轻易走不出去。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最终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而导致停滞。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不断地进行变革,但始终呈现出以社会为本位,以政治理论教育为主要内容,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要教育方式,以高校党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为主要管理机制的模式。由此可以认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变革中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根据路径依赖理论,良好的路径可能进入良性循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会越来越强;不好的路径可能进入恶性循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会越来越弱。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形成的这一路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学习苏联”和老解放区经验的产物,它在计划经济、权力集中、文化一元的条件下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多元时代的到来,“路径依赖”现象禁锢了人们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思维空间,继而降低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因此,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跨越性发展,必须消解“路径依赖”现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作为连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和中介,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起着导向和规约作用。因此,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着手,必然能充分认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变革中的路径依赖现象,进而从政策人手消解路径依赖现象。

二、从政策探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变革中的路径依赖现象

(一)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取向

概览不同时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对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同,但基本思路未变,即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总纲规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革命的政治教育,即使学生“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如1958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在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培养教师和学生的工人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和集体观点,劳动观点即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结合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为“四化”培养人才这个中心来进行,具有明显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如1980年《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指出:学校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努力使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社会转型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一代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进入新世纪,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把大学生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对目标的规定来看,始终绕着“革命、阶级斗争、建设”,围绕着“接班人”和“建设者”的思路展开,个体价值目标尚未受到重视,呈现“路径依赖”现象。

(二)以政治理论教育为主的教育内容

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这其中,政治理论教育是主要内容,其他教育内容都是从这一内容发,并以这一内容为基础衍生的。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来看,1949年第一次全国教育1作会议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教师和青年学生中进行政治与思想教育”。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继续强调政治教育,如1961年《关于高等学校共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意见》强调,“政治理论教育是学校政治思想T作的重要环节”。从这一时期课程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以阶级斗争教育为主要内容,大量强化学生的阶级斗争意识,促进其思想的革命化。这种极其单一的政治教育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

1982年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虽然逐渐规定r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等内容,但从其地位来看,仍弱于政治教育。如198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院校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若干规定》指,“马克思主义是培养学生无产阶级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理论基础,把马列主义理论课作为必修课,是社会主义大学区别于资本主义大学的重要标志”。1987年《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是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_丰义理论教育,是思想教育的基础”。1995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指,“必须重视德育,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学校T作首位”。这表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在教育内容的规定上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

(三)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的教育方式

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更符合学校教育活动的特点,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中规定最多的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如1955年《关于高等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出,“政治理论课是高等学校进行经常的、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的最基本形式”。1980年《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马列主义课的试行办法》指出,“课堂讲授是马列主义课教学的主要环节和基本形式”。

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T作的若干意见》指,“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是系统地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品德教育的主渠道和基本环节”。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2008年《关于组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的意见》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式,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

(四)以校级党政领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为主的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设立了高等学校政治丁作机构“政治辅导处”,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直接管理。1954年撤销政治辅导处,进而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负责,人事、保•140•卫等各政工部门,政治理论课教师,各级党团组织,辅导员互相配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党政部门和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作用突显。这种管理体制一直持续到“”结束,之后根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但调整力度不大。1980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1二作的意见》确立了党委领导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不仅专职、兼职的政工干部要做思想政治T作,业务课教师也要做思想政治_T作,特别要注意发挥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和各科骨干教师的作用。

1984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丁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党、政、T、团各系统所必需的专职人员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骨干。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校长都要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负责”,“在党委(总支、支部)的统一部署下,学校都要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1995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提m,“高校德育队伍包括学生专职政T人员、‘两课’教师和众多的兼作德育工作的业务课教师和党政干部”,“学生专职政工人员和‘两课’教师是德育专职教师”。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T作队伍主体是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从政策来看,始终强调校级党、政和思想政治教师的作用,实际上构成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三大主体,即党政领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呈现出“路径依赖”现象。

三、正确处理政策中的“一”、“多”关系,消解路径依赖现象

“一”与“多”是物质世界普遍存在的关系。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的“一”、“多”关系表现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教育管理等各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过于强调“一”,而忽视了对“多”的认识和分析。正确处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中的“一”、“多”关系,是消解路径依赖现象的重要举措。

(一)教育目标的“一”与“多”

“目标指导着教育行为的方向,可使教育行为成为有意义的、有秩序的活动,避免教育行为、教育方向的盲目性、机械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系统,它有社会目标和个体目标之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目标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与国家、社会发展的关系。

因此,社会目标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位目标。但是,“人双重地存在着”,首先是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确立社会目标的基础E还应考虑个体目标。社会目标和个体目标作为不同层次的目标,相互联结、相互促进。个体目标是社会目标的来源和实现基础,社会目标影响并引导着个体目标的发展方向。长期以来,我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始终强调社会目标,忽视对个体目标的定位,这易于使“教育沦为政治的T具与政府的附庸”。提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的个体日标不是推崇个人主义,而是通过个体目标的建立推动社会目标的实现。教育家叶圣陶讲,“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不教育”。

从发达国家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来看,主要是强调个体日标,通过个体目标推动社会目标的实现。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大学生具有鲜明的个性、丰富的情感和鲜活的创造力,因此,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要在社会目标和个体目标两个向度上形成合理张力,才能产生出一个相互制约的平衡动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在目标上的双向选择,决定了一方面要把培养大学生的个人美德、独立人格作为主要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绝不能游离于社会主义的逻辑之外,面临着把大学生推向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发展使命。

(二)教育内容的“一”与“多”

教育内容决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基础与保证。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时代特点决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还应在内容上重点突出民族文化教育、公民教育和日常生活教育。民族文化教育不仅是指中国古代文化的教育,还包括近代以来的革命传统文化教育。青年学生是传承中华文明的主要力量,他们掌握民族文化的态度与程度,直接决定中华文明未来的性质与方向,因此需要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民族文化教育。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了一整套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是我们治党治国的传家宝。”大学生作为“接班人”必须了解和传承这些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公民教育不同于思想政治教育,其目的在于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表现在认知上,能充分认识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了解自身公民角色,知道自己所承担责任及所享有的权利;在情感上,有自己对所属国家或社会的认同。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需。

(三)教育方式的“一”与“多”

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中,能够多次见到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地位、作用和教材体系等方面的认识。这意味着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位于主导地位,从而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呈现出“一”与“多”的矛盾。这个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堂教授成为单一的教育方式,其他方式被忽视。二是课程体系单一,缺少相关课程体系的辅助运作。面对复杂的文化价值观,单一的课堂讲授方式很难使学生产生心灵共振,甚至使喜欢质疑、独立思考的大学生产生一种莫名的逆反心理。恩格斯说,“我们不知道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强制处在健康清醒状态的每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政治道路;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6—0014—0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概念、内容结构及对政治道路发展探索的历史考察,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概念的提出及形成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词之一是道路。何谓道路?道路是指达到某种目标任务的途径和模式,或事物发展变化的途径和方式;政治道路,是指达到实现政治领域某种发展目标的途径和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指从中国实际出发,顺应时代潮流,突出中国特色,达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使政治发展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政治公权合理配置,公平实现全体人民各方利益的政治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概念的提出、发展和完善,经过了反复认识的探索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政权兴亡“周期率”时第一次讲到政治道路,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1]610这是中国政治道路的思想发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核心的上层建筑,开辟了中国社会的新纪元。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随着苏联模式弊端的显露,及时提出了以苏为鉴,发表了《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前八年照抄外国的经验。但从一九五六年提出十大关系起,开始找到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的路线。”[2]213在这里用了“中国路线”的概念,其实质是在寻找一条适合中国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这个思想是明确的。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作为理论主题,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十分关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政治发展问题,他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168还强调,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4]195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政治体制、领导体制、领导机构三大政治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命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概念的确立指明了方向。

以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使我国政治建设上升到现代法制的高度。2002年5月31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提出“政治发展道路”的新概念,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5]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走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2005年2月4日,在中南海召开的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他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完整概念。2007年10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阐明了它的主要内容。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6]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道路,它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性的认识,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确立,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发展,丰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结构及特色

依据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深刻论述,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党的领导,目标任务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保障。(3)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高政治文明水平,推进政治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发展动力。(4)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支持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重要的发展条件。(5)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科学内涵的逻辑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指导思想层面,要求以政治理论包括民主政治论、政治改革论、政治制度论、政治文明论、民主执政论、依法执政论、依法治国论、统一战线论、参政议政论、行政管理论、民主监督论等为指导思想,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前进方向。二是制度保障层面,要求以“四大政治制度”为依托,从最高权力的人大制度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个方面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健康发展。三是政治实践层面,要求由政治理论转化为政治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政治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任务,在实践中又好又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治文明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概念中,最鲜明的特点是“中国特色”,在6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已突显出“中国特色”。其主要表现是:

1.领导力量的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和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和改革开放面临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始终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努力成为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发展才有希望。

2.指导思想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基础,坚持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成为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的共同理想追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方向,以共同理想凝聚力量,形成共同团结奋斗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思想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3.本质核心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本质和核心,是与其他一切社会政治道路的本质区别所在。其中国特色就在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最终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还在于: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治党,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4.发展动力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动力所在,只有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才能有不竭动力和方向途径。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民主,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有序扩大公民参与政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5.政治体制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集中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和符合中国政党实际的政党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其特点是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4]220还指出,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中国政党体制采取的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体制的特色是:一方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重要形式。

6.民主形式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民主形式的鲜明特色,集中表现为“两个结合”:第一,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结合,其结合点是“带动”。这就是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通过发展和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达到最终推进整个国家人民民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战略目标。这种民主的带动和结合是相互作用的,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精神带动。党内民主建设的精神转化为人民民主的精神;二是法制带动。人民民主建设的法制转化为党内民主的行动。如1979年修改《选举法》,人大代表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8年后党的十三大第一次引入了党代会,实行差额推选程序。三是制度带动。要求以各种制度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联系起来。如民主集中制,既是党内的组织原则,也是国家的一项具体制度。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把党内民主建设与人民民主建设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我国坚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民主形式上采取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其中国特色集中表现在两个民主相结合基础上,突出了协商民主。凡是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在各个方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充分协商,求大同存小异,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样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展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这种协商民主具有广泛性、包容性和真实性,是创新的民主形式之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考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探索中发展,经过三个发展时期。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奠基准备时期(1949-1978年)。这个时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酝酿准备时期。在这29年间,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着力点,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人民民主的国体和民主政体的确立为标志,“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完全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7]432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了充分的奠基和准备。这个奠基和准备集中体现在五件大事上。

第一件大事,1949年3月七届二中全会召开。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是一个历史转折点,它标志着“党的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即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全会指出:“从现在起,开始了由城市到乡村并由城市领导乡村的时期。”[8]809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任务、总目标和基本途径。会议还指出,中国的民主革命是伟大的,但是胜利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巨。提醒全党同志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因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必须加强。七届二中全会为新中国的成立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第二件大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三个重要政治文件,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选举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其中《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是一部建国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论述了政党制度。“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规范和衡量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9]16

第三件大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伟大胜利,标志着中国人民受奴役受压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已经过去,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从此开始。时隔近三年的1952年,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建国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第四件大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实现了从专制独裁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转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正式实行,是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伟大创造,为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确定了一种新型政权组织形式和总的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通往包括政治道路在内的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

第五件大事,1966年5月开始的十年“”。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历史上,这场“大革命”给党、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带来沉重的灾难,留下了极其沉痛的教训,为我们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提供了历史借鉴。

“”对我们党、国家和民族造成的危害是全面而严重的。在政治思想上,由于“左”倾错误理论的影响,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大混乱,社会风气、道德水准下降,极左思潮、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个人崇拜及各种错误思想泛滥。在政治生活上,党的组织和政权机关受到空前浩劫和损失,长期陷于瘫痪状态;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大民主横行,破坏了民主集中制,阶级斗争为纲统揽一切,玷污了人民民主,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在党的建设上,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引导下,党的机关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激烈冲击,搞乱了党的指导思想,败坏了党的作风,破坏了党的纪律,降低了党的威信和凝聚力。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探索中断。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探索形成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方面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作为实践模式,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思想模式,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是一个统一体。其形成过程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80、90年代,以党的十六大为形成确立的标志。在这个探索过程中,经过了三个阶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探索形成的历史起点。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从根本上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纠正了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冲破了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这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起点。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第一次把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根本任务之一明确提了出来。决议对中国共产党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深远的影响。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改革问题。1982年党的十二大,邓小平在开幕词中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从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就定名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二大在强调“两大文明”建设要靠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支撑的同时,还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密切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探索。这个重要的探索实践,集中体现在党的三次重要会议上。一是党的十三大。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建设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改革的长远目标,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探索进程。二是党的十四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大会确立了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任务。三是党的十五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政治纲领,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政治任务。这一任务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些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2002年5月,在中共中央党校一次讲话中第一次提出“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命题,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论述了这条道路的核心内容、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等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首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其次,把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三,第一次揭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这个“三者统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和确立。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发展创新时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重要战略思想,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走和平发展道路等一系列新理论和重大战略决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发展上开辟了新的境界。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理论、新观点和新举措,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主要的理论创新有如下几个方面。

(1)政治发展道路命题的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命题。这一命题的表述是完整的、系统的,它是“社会主义”、“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统一体。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又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政治发展道路基本内容的创新。党的十七大丰富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内容。其表现:一是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新论断,丰富和创新了邓小平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思想。二是阐明了中国共产党长期奋斗的新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三是提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新概括。党的十七大强调,必须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四是阐明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的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

(3)政治发展道路动力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动力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基本要求是在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下,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证。

(4)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框架的创新。党的十七大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框架和制度基础。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发展了这一制度框架的思想,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概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新命题。在这个制度体系中突出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机制的具体制度,尤其是突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

(5)政治发展道路战略举措的创新。党的十七大和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战略任务和战略举措全面系统地进行了阐述。归纳起来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6)政治发展道路领导力量建设的创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领导力量,党的建设就是关键的关键。为此,党的十七大和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对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其创新思想集中反映在“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上。其创新点是:第一,首次提出“一条主线”和“一个要求”。即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必须把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作为基本要求。第二,首次系统完整提出“五大建设”的重点。即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三,首次提出了32个字的党建新目标。这就是“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10]48

参考文献:

[1]年谱(1893-1949):中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2]建国以来文稿:第9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2-06-01

[6]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8]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1921-1949)下册[M]北京:中国党史出版社,2011

[9]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10]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Conceptual Contents and 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Path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under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OU Yuanchang

(Zhengzhou Huaxin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1100)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8篇

浅谈由中共新党章修正案看中国宪法的修改趋势

一、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其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主要由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执政的转变。这是因为,尽管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高度一致,都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及反映,但又有如下区别:第一,从制定程序来看,法律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而党推行的执政的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第二,从表现形式和基本要求来看,法律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及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等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原则,常表现在时效性上;第三,从实施方式和手段来看,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权威强制力,而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来推行;第四,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对人的效力来看,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可以渗透到各个领域,但其约束有限,而法律主要调整国家权力涉及的范围,并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六,从稳定性方面来看,尽管法律和党的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强、修改程序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党要想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使政策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行的准则,就必须将可上升为国家意志力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依法执政。

党章修正案是中共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的适当修改,要想贯彻落实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政策主张,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就必须按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加强立法,把党章修正案中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特别是应该把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宪法,使其成为指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

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

体现了当代中国治宪的重要方式治宪方式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惯例。尽管中国有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宪法典,也有大量的宪法性法律,但宪法惯例却顽强地生长着,并开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就是中国的重要宪法惯例之一。综观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党章和中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可以发现,总是党章修改在先,宪法修改位列其后。并且,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是为了及时贯彻和落实党章修正案的基本精神,都是为了及时确立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宪法地位,使其成为指导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可以说,根据党章修正案确立的最新政策来及时修改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宪法能够及时地反映执政党重大政策要求,同时也可以保证宪法始终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宪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现行宪法制度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

自从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中国宪法已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几乎每次修改都是以中共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用宪法保障执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例如,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对党章所作的较大修改,1993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对党章总纲进行修改后,1999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修改后,2O04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中共十七大是在中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中共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遵循当代中国的治宪方式惯例,我们应以中共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通过宪法修改来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方针和政策,体现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

三、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修改和完善现行宪法

(一)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历程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9篇

对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几点思考 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是我们党执政以来常抓不懈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党的十六大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再一次提出总体要求,为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涉及到方方面面,笔者谨从以下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掌握科学理论,提高理论武装能力。重视理论建设、理论创新

更新了,措施是否到位了,经济是否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是否提高了。 四、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职权,真正把行政行为和执政方式纳入法制轨道。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程度,体现着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法治化的进程,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念,权力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与制约的观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违犯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做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能力。五、密切联系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也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这一整套工作路线,既从本质上揭示了党同人民群众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也揭示了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实施正确领导的根本保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既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群众;又要时刻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做到一切依靠群众。既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到群众中去找智慧、找经验、找办法,做到“从群众中来”;又要把党制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措施,宣传和贯彻到群众之中,为群众所认识和掌握,做到“到群众中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就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万事民为先的观念,坚持相信群众毫不动摇、依靠群众坚定不移,把人民群众紧紧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时刻关注群众生产生活、群众创造和群众情绪,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患难与共、生死相关的深厚感情,把这种真实情感倾注到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中,坚持用政策解疑心、用保障稳人心、用解困感人心、用真情换真心,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水平。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心的向背,与事业的成败和政权的兴衰紧密相关。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才能将人民团结起来,将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克服一切困难,立于不败之地。只要我们切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出发,创造性地坚持、发展和运用好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得到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我们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就会在同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中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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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单选题

1.首次将政府(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外交权的学者是

A.法约尔

B.韦伯

C.洛克

D.怀特

2.在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历,第一本较为系统地描述行政管理学理论体系的著作是

A.威尔逊的《行政研究》

B.西蒙的《行政行为》

C.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

D.怀特的《行政学导论》

3.研究和学习行政管理学的具体方法中,主要注重个别事例特殊性研究的是

A.比较方法

B.经验方法

C.规范方法

D.案例方法

4.提出的“融合一棱柱一衍射的行政模型”的学者是

A.高斯

B.雷格斯

C.韦伯

D.斯坦因

5.改革开放前,在我国占主流的行政运行文化模式基本上是

A.自律本位型行政运行文化模式

B.法律本位型行政运行文化模式

C.有限分工型行政运行文化模式

D.服务本位型行政运行文化模式

6.实行联邦制的典型国家是

A.法国

B.日本

C.美国

D.英国

7.行政权力的目的是

A.维护国家机关自身利益

B.实现国家意志

C.制定法律法规

D.规范政府行为

8.弱势政府职能的积极意义在于

A.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需要

B.促进了微观经济管理

C.促进了福利国家的形成

D.促进了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

9.在现代社会中,相对于立法职能而言,行政职能具有明显的

A.执行性

B.经济性

C.普遍性

D.阶级性

10.内阁制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是

A.内阁

B.主席

C.元首

D.总统

11.下列行政管理机构中,属于辅助机构的是

A.国务院办公厅

B.民政局

C.审计局

D.文化局

12.将行政管理事务分为高层行政管理事务、中层行政管理事务和基层行政管理事务的依据是

A.行政管理事务的内容

B.行政管理事务的性质

C.行政管理事务所属的层级

D.行政管理事务的关系

13.人事行政管理最经常的职责和量的活动是对行政人员进行

A.激励和监督

B.计划和组织

C.使用和开发

D.保障和约束

14.行政组织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

A.行政人员

B.行政职位

C.行政体制

D.精神要素

15.不按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沟通系统和方式进行的沟通是

A.平行沟通

B.非正式沟通

C.正式沟通

D.双向沟通

16.在行政监督中,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

A.国政调查

B.行政复议

C.听证会

D.司法审查

17.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是

A.行政管理机构

B.公民

C.政党

D.社会团体

18.使行政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是

A.行政管理方法

B.行政权力

C.行政职能

D.行政文化

19.行政管理的行为激励方法中,奖励激励又被称为

A.目标激励

B.强化激励

C.竞争激励

D.反激励

20.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属于

A.人民法院

B.县级政府

C.国务院

D.市级政府

21.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的共同目标是

A.提高行政的强制性

B.实现责任行政

C.提高制度的性

D.强化民主集中制

22.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

A.行政改革

B.技术改进

C.立法保障

D.公务员素质提升

2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绩效最经常表现为

A.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

B.行政机构的精简

C.公务员素质的提高

D.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

24.我国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A.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B.建立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

C.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机构体系

D.建立扁平化的行政层级体系

25.行政发展的主要目的是

A.确立行政

B.提升行政能力

C.保护行政环境

D.树立行政形象

二、多选题

1.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具有代表性的行政管理学理论学派主要是

A.行为科学学派

B.决策理论学派

C.系统理论学派

D.新公共管理理论学派

E.古典管理理论学派

2.依据行政系统的认知结构,行政系统的文化环境因素可划分为

A.行政价值文化

B.行政功能文化

C.行政运行文化

D.行政公共关系文化

E.行政法律文化

3.行政权力的具体来源主要有

A.强制力

B.诱导力

C.组织制度

D.信息

E.个人因素

4.典型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行政职能演变经历的阶段包括

A.“价值中立”时期

B.“守夜人”时期

C.“积极干预”时期

D.“有限政府”时期

E.“依法行政”时期

5.行政沟通行为的主要特点有

A.交互性

B.媒介性

C.单向性

D.随意性

E.目的性

6.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包括

A.新陈代谢制度

B.职位分类制度

C.激励约束制度

D.生活制度

E.职业发展和保障制度

7.行政组织体制中,委员会制的缺点主要有

A.独断专行

B.权责不明

C.行政效率不高

D.压抑主动性和创造性

E.行动迟缓

8.行政管理方法的主要特征

A.实践性

B.针对性

C.系统性

D.技术性

E.固化性

9.行政道德具体规范的主要内容

A.勤政

B.廉政

C.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D.实事求是,科学行政

E.热情待人,协调行政

10.根据行政绩效评估的内容与性质,行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A.社会发展指标

B.历史发展指标

C.政治发展指标

D.经济发展指标

E.效益发展指标

三、简答题

1.简述我国改革开放前政府“全能主义”职能模式的弊端。

2.简述行政沟通的基本形态。

3.简述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4.简述克服行政绩效制约因素的有效途径。

5.简述行政管理机构的特性。

四、论述题

1.试述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关系的基本类型。

2.试述未来我国行政发展的主要趋势。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有机统一 十报告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他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时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提出的。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在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历史经验教训的认真总结、对“”教训和严重后果的深刻反思和对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这三个方面问题的深入思考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观点。十七大、十报告对其认识不断深化、升华,它已体现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思想源头

邓小平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1]P342坚持党的领导又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2]P173“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放弃这一条,但是党要善于领导。”“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3]P177、179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实际上就是要把我们中国现行的政策引导到走资本主义道路。这股思潮的代表人物是要把我们引导到资本主义方向上去”。他们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历次的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较量中,邓小平都坚定地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使得这一点深深地印在人们的脑海中。而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是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2]P173。

在反思中邓小平认识到,“”使中国人吃了十年的苦头。没有法制的“大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2]P124。这是秩序遭到破坏,将社会引向动乱深渊,最终损害人民利益的根本原因。能真正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应当是以制度、法律来保障的有秩序的人民民主。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这是人民民主没有得到很好实现的重要原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政治上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要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需要制度来保障。要通过“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不能认为只要破字当头,立就在其中了。解决具体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问题,同革命时期对反动制度的破坏是原则上根本不同的两回事,不能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是要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逐步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而要使民主制度能真正确立和巩固起来,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也是与强调党要依法办事联系在一起的。在实际工作中,“今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在诸多新变化中,他厘清并强调了这样的思路:“国际上认为中国有个新的开端,不但指四个现代化,还有加强民主和法制。”[2]P122由此可见,这三个方面,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办事,就是在经历了“”的苦难之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所强调的三个重要方面。

二、初步提出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邓小平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沿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这一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主线。党的十二大在论及“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时,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根据法制建设要求,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入了。党的十三大根据实践的发展,认为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第一次对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地阐发,一是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政治体制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二是强调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能搞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安定的“大民主”,不能急于求成。必须视其为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在依靠法制规范社会秩序和保障安定社会政治环境的前提下,解决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复杂社会矛盾。三是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通过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党的十四大根据实践的发展,初步认识到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建立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不仅要求民主政治制度化发展上的法律化,而且这种法律化、法制化的要求更加迫切,更加全面系统,范围更加宽广,涉及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在社会生活更广的范围内确立更牢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民主政治建设长期形成的法律化趋向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强劲动力要求,客观上促使我们把问题提到治国理政的高度进行思考。十五大报告顺其自然地必然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报告指出,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民主法律化发展思路,它实际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又是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句话在语言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结合在了一起,包含和启发着人们对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关系的进一步深入思考。从语义学角度看,这句话本意是从依法治国角度看问题的,强调依法治国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扬人民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作用,这是根据实践发展的认识飞跃。但是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阐发又恰恰离不开对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问题的阐明。由此可见,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要能深刻把握和清楚阐明这种关系,还需要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对经验认识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提升。十六大报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样的论述,实际上正是在进一步思考基础上对十五大报告中相关提法进一步提升形成的新的理论认识成果。这一新的提法,既视其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就必然要深入论证“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这一认识飞跃在十七大、十报告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三、深化认识,提升升华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

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党经过长期艰辛探索、经验积累、创造创新形成的这一弥足珍贵的新认识倍加珍惜,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们必须坚持和不断发展的新的基础性理论认识成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其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来阐发。在高调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同时,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问题的论述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领导被明确为就是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坚持这条道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其前进必须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就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十七大致力于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人民民主,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到我国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的层面和高度来认识,将其视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在此后几年得到重点推进。提出了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民主政治发展新要求。

十报告总结历史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种更加系统化、理论化的深化认识表明,这条我们在反对各种错误思潮中坚持走过的道路,也是我们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道路,体现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自信。这种自信可从两个方面说明:

一是从正面来说,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继续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而这之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是因为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国家政权的核心,它通过推行纲领和主张实现执政,通过执政或参政发挥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职能。这种政党政治已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特征和普遍规律。在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下,每个政党代表的只是某个阶层或资本集团的利益,无论哪个政党执政,这一本质都不会根本改变,这是其无法超越的局限性。我国的政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把实现共产主义,即全人类的解放和每个人自由发展作为自己的最高纲领和奋斗目标。在当代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的条件下,它作为全体人民根本和长远利益的忠实代表,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利益阶层的愿望和诉求,有效协调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和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既无私利,只有目标,它就会为实现远大目标而重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能够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借鉴国外政党制度建设中的优秀成分,不断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执政水平的提高。为此,第一,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着总揽全局、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当前情况来说,党将会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保证能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第二,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说,共产党执政,将会领导人民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从依法治国视角看,会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是从反面来说,要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邓小平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又都是不同的,历史不同,经验不同,现在所处的情况不同,各国的改革不可能一样”[3]P240-241。这是他在长期实践中一贯坚持的重要思想。从历史渊源说,可追溯到1957年,分子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民主政治要求时,邓小平旗帜鲜明地定性其为“对于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领导的进攻”。新时期,论及政治体制改革,他都要强调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3]P196。这是因为,现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并没有结束,总是让人感到存在着全盘西化,把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全盘搬到中国来,“建立一个完全西方附庸化的资产阶级共和国”[3]P303、198的威胁和危险。因此每当感到改革开放要威胁到党的领导地位,动摇社会主义制度根基时,邓小平就认为是“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而提出反对;每当改革开放遇到障碍时,又疾呼“不改革只能是死路”[4]。这就是要通过探索创新逼出一条新路。在十报告中继承了这一思想。在谈到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问题时,同样提出“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这样明确自信的主张。

进一步清楚地阐明,可以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能全盘照搬其模式。综合起来,应注意把握的有这几点:第一,民主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但无论中国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都是各国自己历史、国情和政治发展实践的产物,其中必然包含本国独特因素。各国历史不同,一定时期民主发展的起点不同,经验不同,要完成的任务不同,这就决定了特定时期民主政治发展的具体内容、形式必然各不相同,各有其特点。照搬别人确是取乱之道。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得以确立的逻辑。第二,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运作机制以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等方面还很不完善,客观上要求我们注重放眼世界,以更加开放的胸襟认真研究、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民主发展经验,特别是在西方世界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的反映民主制度共性和发展规律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等有益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形成丰富多样、不断变化的、能更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和人民当家作主本质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和方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点必须始终明确。第三,不能过分看重民主形式,将其等同民主内容,等同民主本身。更不能将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某些民主形式等同民主本身,忽视其本质上难以的阶级内容。外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也在反思[5]:如果只有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却只让少数人发大财而带不来大多数人的幸福,这种民主是合法的吗?对于西方大国借全球化之力强力推行其模式,以是否实行多党制、议会制等衡量发展中国家民主合法性的做法,一定要警惕。某些西方人士在中国没有看到西方常见的民主形式就判定中国没有民主,这只是表明他们没有认真思考过民主应该有丰富多样、不断变化的形式这一问题,我们不以自己的做法去评判别人,也不能以别人的看法作为自我评判的标准。

在十五大报告形成“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认识飞跃并初步形成“三者有机统一”理论认识后,十六大、十七大、十文献中连续三次对其进行递进式提升阐释,由从依法治国角度将三者联系起来,到将三者有机统一视为我们所成功开辟和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这是我们注重对实践经验进行提升以形成新的理论认识的结果,理论阐发更增强了我们对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应有的道路自信,理论认识自信和制度自信。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政治思想学习,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

严格按照自治区厅、公路管理局和地区行署的安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上级部门的各项会议精神,正确理解党的各项理论、方针、政策,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和谐__、和谐交通,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做好我地区路政管理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针对我地区路政执法工作的实际,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做到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达到人人皆知的效果,我局大力开展了《公路法》、《自治区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确保宣传成效,我们针对不同的群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一是专职路政人员负责县城居民及县政府各部门的宣传,将宣传册送到县政府各部门,并邀请电视台对我们宣传工作跟踪报道并制作专题报道;二是深入公路沿线的驻军、个体商户、木材加工厂、乡镇开展宣传;三是地区各县交通局负责乡镇村委会的宣传,力争宣传工作做到基层,做到每户每人。由于我们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积极创新路政管理工作机制,使路政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三)、注重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办事高效的执法队伍,是形势的要求、发展的要求,为加强执法人员教育,提高路政队伍执法水平,我局组织各段路政人员,集中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组织培训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现场办理案件等形式,调动学员工作学习积极性,增强执法的能力。全体执法人员树立了法律意识、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行政观念,(来源:文秘站 )进一步端正了执法队伍的行业风气,为路政管理业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依法行政依法治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受国家立法保护,路政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信心,打击各种公路违法行为,制止违章现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截止今年,我地区共发生路政案件12起、破案12起、结案12起,破案率100%、结案率100%。收回公路赔(补)偿费222116.35元,罚款600.00元。办理路政许可11件。

(五)、全力以赴坚定不移,努力做好治超工作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做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针对“八泽”公路的改、扩建,根据沿线群众及施工单位的反映,该路段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突出,诱发交通事故及施工安全的隐患极大,为此,我们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六)、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路政执法文明“窗口”

深入地开展争创路政执法文明“窗口”活动,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积极争创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并引起各县的高度重视。察隅、米林公路养护段路政所就被县人民政府受予度“文明窗口”单位。

(七)、积极维护法律尊严,抓好治理“三乱”工作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我局与地区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检查国、省道公路“三乱”情况,同时将该项检查延伸到县、乡公路,经过检查我地区有7个林业及交通方面的合法检查站,这些检查站都有完善的 规章制度及许可证,没有发现有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检查中发现巴松错专用公路旅游收费站,为工布江达县旅游局设置的没有自治区批复的检查站,属非法设站,我们建议进行了拆除。

(八)、保持公路路容路貌,清理查处非公路标志

随着人们的经营观念营销理念的变化,各类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纷纷树立在公路两侧,标牌林立、杂乱无章,不仅影响公路路容路貌,而且影响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针对问题的存在,我们对管辖的全部路段开展了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的清理工作,拆除擅自埋设的非公路标志,有效确保了行车安全。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狠抓队伍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坚持每月定期学习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全体路政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使每个执法人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求同存异,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作为我们的行为规范,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狠抓素质建设。充分利用集中学习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路政管理业务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一是采取了自学与讨论交流相结合的办法;二是采取了学习与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在业务学习的同时,组织了执法文书规范制作,现场路政案件处理等业务操作技能培训,并积极参加各种执法培训。

4、狠抓制度建设。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充分调动全所职工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

5、狠抓政治思想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力地保证了队伍的稳定、凝聚力及战斗力。

(二)加强行业管理,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治路,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一是加大了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地路政法规宣传活动:针对群众的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和现场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针对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的宣传,采取主动送“法”上门的方式,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管理机制,奠定了共管机制的良好基础;二是加大了路政巡查力度,突出巡查实效,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为迎接公路大检查工作,对全区公路进行了多次全面巡查,对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和违章占用公路的行为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三是狠抓工作重点,针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埋)杆线,以及设置广告标牌,悬挂宣传横幅等情况不断增多的现象,我所采取了抓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部门协调等措施,做到既支持了各项建设,又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四是在办理路政案件时,坚持依法办案,按照程序执法、严格文明执法,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发生;五是积极与公路沿线乡镇、国土、城建等部进行工作联系,争取到了他们对路政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了公路的监控力度。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和谐__、和谐交通为目标,以维护国家财产、公共产品安全为根本,以创新为动力,以文明服务为荣,积极保护我地区公路路产路权,推进我区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努力做到强化路政许可,事先预防,合理处置。继续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三)、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建立长效机制,全力以赴、坚定不移地继续抓好超限超载治工作。

(四)、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狠抓路政综合治理工作和路巡路查工作,加大各类路政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各类路政案件及时查处,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尽最大力减少公路损失。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4篇

我局在县委、政府和县交通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县-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要求,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强化监督,以争创“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目标,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共查处各类损坏公路产权案件26起,索赔金额12万余元,查处率、结案率、索赔率均达到100%。我们严格依法办事、阳光执法,取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大力支持和谅解,以上案件无一起申请复议和提起讼诉。现将我局依法行政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局十分重视依法行政创建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了《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确保法制工作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的依法行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法制办,配备专职人员8人,负责日常各类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查、备案等工作,保证了各种路政档案规范齐全,各类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二、注重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周四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细致地学习《宪法》、《公务员法》、《公路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专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大家法治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全局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其次,把加强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作为重点。除周四集中学习外,我局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了市、县主管部门举办的执法培训班,邀请专业律师为路政执法人员讲解路政管理相关法律,要求他们对行业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学以致用。同时,又邀请部队现役军人对执法人员进行军事队列训练,提供执法队伍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通过学习培训,所有执法人员能够熟练行业法律法规,工作中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全年无发生一起公路“三乱”行为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现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公路行政执法环境

为提高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我局进一步加大公路法规的宣传力度,投资1500余元印发了《公路法》、《公路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材料,执法人员分组划片,走村入户,深入到各乡镇、有车单位和车主家中发放,并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和悬挂横幅、书写标语、设立举报电话等大张旗鼓地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规,解答群众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使有关道路管理的法规、规章家喻户晓,营造了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仅,我局共印发各类宣传材料15000余份,出动宣传车辆266台次,悬挂横幅16条,书写标语200余条。

四、认真推行分段包干责任 制,依法保护公路产权完整

在路政执法中,我局针对公路线长、人员缺乏的实际,认真推行队长负总责、队员包路段的方法,对列养公路实行定路段、定责任,集中人员对八官线、南车线、洛陕线等重要干线公路的违章建筑进行专项治理,将新建违章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从而进一步巩固维护产权完整,保障道路畅通。同时,建立养护信息员制度,发放便民联系卡,方便养护人员在发现损坏公路产权的违法行为时,第一时间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保护公路产权不受侵犯。截至目前,共拆除违章建筑69处650平方米、拆除迁移非法公路标志标牌765块,清理违章堆积物1437处23540余平方米。

五、建立路政网,方便社会监督

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路服务社会能力,经多方努力,建立了我省首家的公路路政网,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网址,宣传路政法律法规,公布执法依据和办事程序,做到阳光执法。同时又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使我局路政管理迈上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轨道。

六、全力以赴做好施工保通,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党章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趋势 [论文摘要]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因此,通过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可预测中国宪政未来的走向及趋势。 一、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其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主要由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执政的转变。这是因为,尽管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高度一致,都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及反映,但又有如下区别:第一,从制定程序来看,法律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而党推行的执政的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第二,从表现形式和基本要求来看,法律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及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等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原则,常表现在时效性上;第三,从实施方式和手段来看,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权威强制力,而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来推行;第四,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对人的效力来看,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可以渗透到各个领域,但其约束有限,而法律主要调整国家权力涉及的范围,并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六,从稳定性方面来看,尽管法律和党的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强、修改程序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党要想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使政策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行的准则,就必须将可上升为国家意志力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依法执政。 党章修正案是中共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的适当修改,要想贯彻落实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政策主张,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就必须按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加强立法,把党章修正案中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特别是应该把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宪法,使其成为指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 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 体现了当代中国治宪的重要方式治宪方式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惯例。尽管中国有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宪法典,也有大量的宪法性法律,但宪法惯例却顽强地生长着,并开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就是中国的重要宪法惯例之一。综观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党章和中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可以发现,总是党章修改在先,宪法修改位列其后。并且,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是为了及时贯彻和落实党章修正案的基本精神,都是为了及时确立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宪法地位,使其成为指导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可以说,根据党章修正案确立的最新政策来及时修改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宪法能够及时地反映执政党重大政策要求,同时也可以保证宪法始终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宪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现行宪法制度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 自从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中国宪法已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几乎每次修改都是以中共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用宪法保障执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例如,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对党章所作的较大修改,1993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对党章总纲进行修改后,1999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修改后,2O04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中共十七大是在中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中共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遵循当代中国的治宪方式惯例,我们应以中共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通过宪法修改来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方针和政策,体现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 三、以中 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修改和完善现行宪法 (一)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历程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并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就在于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完全正确并能够指引中国不断前进,其关键也在于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根据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应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用根本法的形式把我们国家未来要走的道路和要举的旗帜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和谐提供方向指引。 (二)应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全面总结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首次对科学发展观作了完整阐述:“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相关论述,为了推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章修正案增写了第七自然段,来集中阐述科学发展观问题,并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党章条文部分的相关段落,还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就要求我们应在宪法中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共同成为国家的法定指导思想,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可以说,这既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又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三)应将“和谐社会”写入宪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与此相适应,党章修正案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段,并把党的基本路线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而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努力。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搞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相应地,应把宪法序言中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 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有利于保护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有利于国家依法有序、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四)应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 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共从中国人口众多、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情出发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项伟大创造。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章,由此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坚定信念和决心。这就要求我们及时修改宪法,将中国共产党的这一重要主张及时转化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为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宪法保障。尽管中国现行宪法早在1982年就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但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长期未得到宪法的确认,所以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完整的发展基层民主的制度,并阻碍了中国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因此,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确立其宪法地位,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大基本制度,从而为当代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全面实施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基层民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我运行的现代民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