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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

互联网安全论文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目前国内各大高校普遍存在如下问题[2]:对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认识滞后.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各个高校纷纷开设计算机基础课程及信息系统应用相关课程,但各高校对目前的信息安全威胁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认识严重不足,部分高校认为信息安全教育可有可无,他们未能深刻理解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与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关系,对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认识严重滞后.缺乏对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重视.很少有高校将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的培养体系和教学日程之中.尽管目前各高校普遍开设了计算机基础课程,该课程中或多或少有一些信息安全的内容,但其多半强调信息安全理论而缺少实用安全技能的介绍,因此对培养大学生信息安全意识及安全操作技能作用有限.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方法不得当.首先,高校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其次,信息安全教育措施及方法不得当,教学内容跟不上信息发展速度,引导性和实用性不强.最后,信息安全教育不够系统和规范,在法律规范、道德伦理、技术保障、安全意识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

加强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一些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国内一些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给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比如通过“六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内容、统一时间、师、统一考评,把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使其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利用多种教育形式开展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信息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和防范技术等三个方面[2];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安全教育的运行机制,开设专门的信息安全教育课程[3];把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体系中,把信息安全教育作为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等等[1].这些观点或建议都很有道理,具有启发性,不过其中许多观点并不现实,比如开设专门的信息安全教育必修课程.当前国内各高校大学生要学习的课程已经很多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已经很重了,如果专门针对信息安全教育单独开设新的必修课程,显然很难实现.另外,虽然许多学者都提到了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但国内还没有哪个学者给出较合理的、具体的内容,尤其是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总之,目前我国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还处于探索阶段.下面我们从教育内容、教育途径等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大学信息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就教学内容而言,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大致可分为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及实用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三个部分[3].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实用安全技术教育.

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包括密码技术、数字签名、身份验证、访问控制、防火墙、入侵检测、灾难恢复、恶意软件、网络入侵等.实用安全技术包括上述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比如Windows系统中的加密文件系统EFS、NTFS权限设置、常用的安全策略设置、账户安全、系统还原/备份、安全中心,以及PGP加密、典型恶意软件的防范技术、常见的网络中的欺骗及防范措施等.对于基本知识部分只需讲清楚基本概念及工作原理即可,不要涉及太深入的专业知识.这一部分是信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培养学生识别信息安全威胁、规避信息安全风险的能力,以及提高学生基本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计算机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如同现实世界里一样,在互联网络中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及有关互联网的规定、条例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国家安全法》、《宪法》等法律对公民在有关信息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直接约束计算机安全和互联网安全的行为;其他如《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对信息内容、信息安全技术及信息安全产品的授权审批作了相关规定;刑法修订案补充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款[4].教学中可以以这些法律、法规、条例为主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大学生明确计算机犯罪所要承担的责任,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从而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矫正网上行为,同时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法律的强制和技术的屏障对于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总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因此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信息安全构筑一道道德屏障.一些西方国家的高等学校已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如美国杜克大学就为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

我国在这方面也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比如2001年由、教育部等联合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它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途径在计算机基础课程中把信息安全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并注重信息安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的介绍.如前所述,单独开设新的信息安全必修课程并不现实.不过,目前各个高校都开设了计算机基础课程,该课程目前普遍增加了对信息安全知识的介绍.因此,借助计算机基础教育来加强的信息安全教育就成了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在目前许多高校的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中,信息安全并不是重点内容.要加强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教育,就必须使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中的信息安全部分成为课程的重点.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信息安全基本知识教育,计算机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对于信息安全基本知识部分,要注重信息安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的介绍,包括密码技术、数字签名、身份验证、访问控制、防火墙、入侵检测、灾难恢复、恶意软件等.而对于计算机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重点要让学生明白在网络上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计算机犯罪的后果.这两部分的内容相对要少一些.开设全校性的信息安全选修课程,课程以实用安全技术为主,同时加强信息安全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教育.大学生在计算机基础课程中初步了解了信息安全基本知识之后,必需依靠实用的安全技术、具体的安全事例来加强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事实上,也只有这样信息安全选修课程才会受到大学生们的欢迎,从而提高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实现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目的.信息安全选修课的内容要侧重于实用的安全技术,尤其当前流行的技术.比如Windows系统中账户安全、NTFS权限设置、EFS和磁盘加密、系统还原和备份、常用的安全策略设置、Internet内容分级设置及安全级别设置,以及PGP加密软件的使用、典型恶意软件的防范技术、U盘病毒的手工清除、典型的网络入侵技术、常见的网络中的欺骗及防范措施等.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向学生分析和演示各类近期发生的信息安全威胁,讲解和分析目前信息系统主要应用领域面临的各类信息安全陷阱以及各类典型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计算机犯罪行为,促使他们吸取各类信息安全教训,使他们养成良好信息安全思维方式和日常操作习惯.#p#分页标题#e#

在目前的思想政治课程中融入计算机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教学内容.比如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增加相关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章节,在《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融入信息安全道德修养的教学内容[5].与信息安全选修课相比,这里可能比较缺少具体实例的演示.充分运用高校其他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信息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开展信息安全学术研讨会、信息安全知识竞赛、信息安全知识讲座等多样化的教育形式,促使大学生主动学习信息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信息安全意识.通过校报、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全方位的进行信息安全知识、计算机法律法规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在信息安全选修课中采用无教材的教学模式如果信息安全选修课以实用安全技术为主要教学内容,那么,采用无教材的教学模式更加符合计算机安全技术快速发展的特点.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与之相应的信息安全技术也是如此.比如,随着操作系统体系结构的变化,传统的计算机病毒现在几乎消失了,而蠕虫、木马成了目前危害计算机安全的主角.现在人们经常谈到的病毒实际上是蠕虫、木马或者流氓软件,它们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病毒,工作原理已有很大的不同.另外,新的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也出现了,比如网页钓鱼、跨站脚本攻击技术以及专门针对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恶意软件和入侵技术.除了入侵方式和恶意软件在发生变化,防范网络入侵和恶意软件的安全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比如微软从Windows2000开始增加了EFS,以方便用户加密文件,保护个人隐私;从WindowsXP开始内置防火墙,以防范来自网络的入侵;从WindowsVista开始增加了用户账户控制UAC和BitLocker,前者用以防止恶意软件和间谍软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对计算机进行更改,后者用于对整个驱动器加密(此项功能在最新的Windows7中又有新的改进).所以,在信息安全选修课中采用无教材的教学模式是恰当的.

当然,这里的“无教材教学”,并非真正不要教材,而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遵循学科的原理,抓住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根据课程内容的难易程度和相关性,打破已有教材或讲义的原有次序,去掉陈旧的知识,增加最新的技术,突出知识的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6].在教学中弱化传统教学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图书馆引导学生自己获取知识.对于信息安全选修课来说,系统性要求任课教师对信息安全的基本原理和安全机制非常熟悉,对课程内容了如指掌,在撇开教材的情况下,引导学生通过网络查找相关资料,促使他们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独立的思考和钻研,对重要的实践内容进行尝试和实验.先进性要求任课教师不断关注计算机及信息安全的前沿知识和最新发展动向,引导学生从网络资源中学习,不断吐故纳新.实用性,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在信息安全选修课中实施无教材教学的教学模式,应该把网络教学作为重要的教学手段,把网络教学和传统教学等同看待,有时甚至比传统教学更重要.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吸取最新信息安全技术成果,充实教学内容.要有针对性地给出一些目前正在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引导学生去探知真相,搞清楚事件中涉及的工作原理和机制,明确哪些行为触犯了法律,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生交流学习成果,把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引导学生自己解决.课程考核的时候,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不定考试范围,不考死记硬背的题目.在信息安全选修课中注重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信息安全教育绝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他们掌握实际动手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信息安全选修课中有一些实践内容可以在学生个人机或计算机基础实验室里进行,但有些实践内容需要特定的软件或硬件配置,比如跨站脚本攻击和DDos网络入侵攻击,这是普通个人计算机和计算机基础实验室所不具备的.这部分实践内容需要专门的实验室,可以在计算机基础或计算机专业实验室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安全实验室.信息安全实验室应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对外连接因特网,内部设置几个相对独立的网络群,安装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系统和设备,根据普遍存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现象,组成模拟信息安全实验环境.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为了满足对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快速、全面的监测,平台将各类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过程控制系统等多个异构子系统的数据,通过统一的采集模块,经分析后存储到平台数据仓库中,并依据生产中的各类实际业务逻辑需要,由表示层向用户展现各类信息。平台整体架构由3大模块组成,分别是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存储以及Web终端模块。

1.1采集模块

采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将各类异构子系统的数据统一采集到一起,为后期的各类业务分析与展示提供数据基础。针对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等各种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平台通过标准的数据协议进行数据适配,兼容不同厂家不同版本的此类系统,提供一致的数据采集方式,生成协议规定的标准格式。而对于生产过程控制相关的各类子系统,如主胶带监控系统、生产用水系统和压风机监测系统等,平台通过提供统一的OPC适配模块,实现数据的采集。这种分系统适配的方法,为平台开发实现带来了明显的好处,那就是特殊系统提供专有的数据适配模块,如安全监控类子系统;对其它较相似的子系统使用通用的适配模块,如各类生产过程子系统,非常方便后续子系统的接入,增加了对异构系统融合的扩展性,提高了子系统的接入速度,降低了接入成本和维护代价。

1.2分析存储模块

将各类子系统按照相关协议,生成格式化的数据文件,由采集模块通过统一的传输协议和传输网络,上传到解析服务器,由数据分析与存储模块,将各类数据经过分析后,写入到数据库服务器中。由于所有数据都遵循标准的协议约定,因此,数据解析和数据写入相对独立,处理流程相对简单,处理速度也比较快。

1.3Web终端

Web终端分为3个部分,分别分为数据处理层,业务逻辑实现层和表示展现层。数据处理层是根据业务逻辑层的要求,向平台数据服务器请求各种类型的数据,并以数据集的形式返回给业务逻辑层,业务逻辑层将获得的数据进行一定的逻辑分析后,再由表示层根据用户的要求,以合理的组织方式予以展现。对于用户的某些反馈所产生的数据,也最终通过数据处理层而存入数据库中。Web终端基于.NETFramework和ASP.NETMVC实现,并以重庆研究院自主研发的通用的Web框架Cqccri.Web.Framework为基础,支持插件的开发模式和自动的菜单处理与权限控制技术,方便快速地展开各种业务的实现。各子系统业务模块插件以寄宿的方式,运行于基础框架之上。基础框架还提供了统一的消息传递机制、异常处理、报表模板、日志记录查询等,满足平台的开发需要,提供报表、曲线、柱图等各类展现方式。平台的Web终端还提供了基于SVG的动态矢量图形技术,模拟矿井实际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流程,与实时数据相结合,将相关子系统数据实时准确地展现在模拟生产环境图上,提供直观全面的实时监管。

2平台功能模块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包括安全监控类系统和生产过程控制类系统2大模块,并添加了集成报警与管理模块,组成了平台的主要功能与特点。

2.1安全监控功能模块

安全监控功能模块包括了瓦斯监控、人员定位和电力监控3个主要的监控类子系统,提供包括实时数据展示、历史报警查询与统计、井下员分布、人员考勤、人员下井记录和变电站电压电流实时监控等功能,并提供报表统计和曲线柱图等多种展示样式。

2.2生产过程功能模块

生产过程功能模块包括生产过程控制类子系统的功能,提供了这些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与运转状态,它与安全监控功能模块类似,提供实时数据与历史报警查询,并提供报表和图表等多种展示方式。

2.3集成报警与管理功能模块

集成报警与管理功能模块,是平台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充分利用了移动互联网与智能终端相结合,提供诸如手机短信、手机简报和手机视频等多种展示方式,并利用基于SVG的动态模拟图形,在各种智能终端上提供友好直观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的实时模拟数据显示。考虑到实际的操作需要和用户体验的友好性,并充分利用移动终端与电脑终端的不同特点,平台提供基于PC端的后台管理功能,管理员可以方便的进行用户权限管理与分配、简报模板编辑、手机短信人员分组管理和报警条件编辑。

3平台特点

1)通过面向移动互联网的煤矿安全监测平台,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移动终端了解煤矿生产重要数据,这是区别于以往电脑终端监控的一个创新,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可以更方便地查看各类关键信息,保证重要监管监测信息的及时传递,为快速处理各类事故和下达各种决策提供支持。

2)其次,平台以B/S模式为移动终端提供访问服务,实现了一次部署,跨平台访问,全面兼容An-roid、IOS、WindowsPhone等多个移动操作系统,不仅省去了开发与维护不同平台App的费用,也降低了软件频繁升级,给用户带来的各类麻烦。

3)平台提供了重要生产场所的实时视频监控,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实时浏览视频信息和录像回放。在移动终端实现生产现场的模拟图形显示,在行业中也是一次新的尝试。

4)平台实现了各个不同的异构系统关键数据的快速整合;在Web开发上,充分利用MVC技术,实现基于插件的开发模式,快速完成不同子系统的功能集成。

5)利用智能终端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这也是对监管模式的一次创新与尝试。

4结论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对于个人信息,解释繁多。一般认为是可识别的所有本人信息的总和。1995年欧盟公布的《欧洲联盟数据保护规章》定义:“个人信息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身份的一项或多项识别”。国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定义: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的、活着的个人的数据组合,包括数据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个人信息、任何关于该个人观点的表述、数据控制者或与该个人有关的其他个人意图的表述。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凡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个人资料、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等都是个人信息。”在我国的公共范围内对于个人信息大体范围可以概述为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的本人的信息。其中能够直接识别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单独识别的本人信息如姓名、肖像、身份证号、基因等;而那些与其他个人信息相结合才能被识别的信息则称之为间接个人信息,如性别、爱好、生活习惯、兴趣、学历、职业、收入等等。我们日常所使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为以上两者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从生理到心理、从个体到社会、从经济到文化的方方面面,它涵盖一个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所有的内在面与呈现面,包括了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结构、社会活动以及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并囊括了著作和财产等关涉财产权的事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个人信息本人所知的全部。无论是本人了解的还是不了解的,在我国个人信息法中都明确其为个人信息的范畴,如被网络服务商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那些掌握在医生手中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信息等等。在互联网时代,当人们的日常生活高度依赖于网络的时候,这些个人信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存载于计算机中,当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等先进的信息共享技术的开发,使得存储于虚拟网络中的真实信息成了随时可供提取查阅的“待宰羔羊”,这些涵盖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的安全性也就变得岌岌可危,鉴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以及当前技术方面的某些漏洞,使得个人数据一旦进入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无限制的被转载、复制、传播,而在当前市场利益的驱使下,被某些人窥视到了个人信息中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个人信息的污染与破坏、被窃取与侵权等种种道德失范的行为使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成了当下“新技术时代”特殊的存在于虚拟世界却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深入影响的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伦理学发展到当下所应面对和亟待解决的学术问题。

二、个人信息安全道德失范行为的表现形式

当下我们所处的信息时代为人类信息的利用与传播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模式,尤其是电子计算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生活中的虚拟技术将网络活动主体的个人信息数字化和符号化发展成为人们信息交往的实践手段。这种模式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活动但与此同时负面效应也接踵而至,正如恩格斯曾预言的那样,人类每进步一次就加大一步对自己的惩罚力度,我们在网络共享这一平台,可以接收到来自于世界各地的信息,但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世界各地的任何人传播或复制,信息的“贩卖”、“丢失”“、陷阱”,等等失范行为,使我们在网络生活的每一分一秒都如履薄冰。

(一)、信息“贩卖”

进入当下的电子商务时代,很多社交网站、电子商务网站都采用“会员制”,用户需要注册会员后才能享受相关服务,而注册会员需要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这写个人信息关涉到个人的姓名、职业、收入、爱好、兴趣、个人家庭状况甚至于真实的身份证号就相当于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界面内注册了一个真实身份,这些真实的信息存储的网站数据库中;此外为了得到更多便利的服务,很多用户不得不将个人信息存储于网站的数据库中,比如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将自己的信用卡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可以款素地完成交易。由于会员信息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因此,很多网站以及网站的内部工作人员都觊觎这一块的利益,有些网站甚至将贩卖会员信息作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目前,由于网店、快递公司等需要用户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固定电话、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高质量的个人信息,故而成为会员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如淘宝网站就有通过一元秒杀活动,借机猎取个人信息,在当事人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具象的个人信息以低价批量出卖;在网络的环境里人们缺乏明确的约束力,放纵了自己对于利益的盲目冲动,这也是一些潜在的道德异化进而外化的现实恶行。

(二)信息“丢失”

不仅网络的“内部人”觊觎会员信息,社会上的一些黑客和黑客组织也对各大网站的会员信息抱有极大的兴趣,想方设法通过网站服务器,窃取会员信息并贩卖或用作其他用途。2011年底,中国知名的“天涯社区”1.7G的会员数据被黑客窃取,并被散播到互联网上,这些会员资料包含4000万天涯用户的账号、密码、邮箱等信息,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除了贡献网站服务器之外,一些黑客也通过手工或专门的软件破解特定用户名和密码,盗取用户存在网站上的信息。更有甚者,有些黑客通过“钓鱼”网站或发送有“木马”的电子邮件,诱导用户点击后,将木马或病毒植入用户电脑中,窃取用户电脑中的隐私信息,如各种账号和密码、聊天记录、文件等,并将这些信息打包,悄悄地发送出去。2011上半年,共有1.21亿中国网民的账号或密码被盗,占中国网民总数的24.9%。2012年,瑞星公司的《中国信息安全报告》中指出,我国共有超过7亿网名被病毒感染过。这种运用技术窃取个人信息的失范行为给很多网络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损失,甚至是私生活的曝光,造成当下众网民在某些技术者的“迫害”下的当众“裸奔”。

(三)信息“陷阱”

当下,有很多软件厂商在其发售的软件中内置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如有网络“小甜饼”之称的软件cookies,用户安装后,软件就会将用户的信息发送到软件厂商的服务器上。在智能手机快速普及的今天,由于android系统安全门槛很低,因此,安装android系统的智能手机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比如,有一款名为“高德地图”的导航软件,就有窃取用户登录账号、密码等信息的“后门”,该软件将窃取到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以明文的方式发送到高德地图的服务商手中,以作他用。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的研究团队曾对某款主流智能手机的系统300余款应用软件进行分析,发现58%的软件存在泄露用户隐私的风险。从网民储存于电脑中、网站中、手机中的个人信息,每一种可以登录网络的电子设备都存在着无可规避的风险,种种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使网民在网络活动中的所有社会都显得犹如刀尖上的行走,可这种种并非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是在网络时代,人性的一种恶性异化的表现,当下网络环境中所呈现的这些道德负面现象真是伦理学多应研究并攻克的一道难题。

三、针对失范行为伦理层面的分析

当代的信息技术是一个特殊的统一体,它涵盖了特定的知识体系和行动过程,一方面被当下的社会价值观念所影响,又同时对社会价值观念产生反作用。主体人这一概念在网络社会中的丧失,使得数据鸿沟的不断拉大,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使人们在应用信息技术的同时不断沉沦,沉沦于技术的工具性而丧失了主体的思维,超越了道德的禁忌,使得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生活如同困于囹圄,人们逐渐迷失、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渐被技术异化,技术之于伦理,伦理之于技术,两者并轨而行才能完成人类于当下社会更健康的发展。

(一)网络活动中人主体性的丧失

海德格尔提出现代技术的在实质层面上来讲就是一种展现方式,在信息化的社会下,信息技术通过编码化、数据化的展现,通过“强制”、“限定”是人进入到了一种非自然的状态也就是一种失去了主体性意识的人,加之网络的匿名性,是网络中生活的主体人处于一种不被现实社会道德约束的假象之中,导致了人们现实与虚拟世界中分饰二角的分裂性人格,海德格尔指出在现代技术的作家中,一切事物包括人都成了必不可分的东西,而当人被吸纳入这种系统之后,他“就被一股力量安排着、要求着,这股力量是在技术的本质中显现出来的而又是人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力量”,当技术操作者在运用自身掌握的网络技术进行示失范的行为时,完全没有意识到他并非技术的操作者,反而成了技术的奴役者,在这种技术的异化下逐渐失去了一个主体人本身所具有的自我约束能力和所有遵守的道德规约,逐渐沦为技术符号的附属品,由主动变为了被动,有操控者变为了被控制者。

(二)技术的工具理性与道德价值理性的断裂

针对技术的本身其使用的限度是受自然属性的制约的,而现代的信息技术又带有社会属性,人们在带有自身价值观念去使用技术时就意味着人类多余技术的使用有可能超过所能承受的限度范围。当人们在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来过度开发的同时也就埋下了技术异化的因子。作为技术发展的最新形态,信息技术也同样具有这两种属性,它的工具理性就如同其自然属性一样,其实质是呈现世界的实然状态,但是在人们应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把其工具理性推到一个至高的地位上,而其社会属性也即是具有一定正向约束力的价值理性却被“束之高阁”。技术的工具理性与道德价值理性本应并轨而行才能保证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呈现一种自然的状态,造福社会而又不违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可人们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把技术本身视为一种客体,对其任意球取,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中却毫无背德意识,“这种理性化的潜在逻辑,是加强支配与压迫的逻辑。人对自然的支配变成了人对人的支配,而且最终会堕入自我支配的噩梦之中”。如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就此在人为的作用下发生了断裂,“技术的‘真’与伦理的‘善’也就此断裂,在空间上:技术则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以获取足够的利润支持,从而研发更先进的技术;伦理则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以获取本体论意义上的家园感和安全感,即技术的‘利’与伦理的‘善’之间的断裂。”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若不将伦理的价值观念纳入考量的范围之内,那么信息技术的工具理性就会与其价值理性就会分轨而行,造成工具理性的无限放大性的畸形发展,也就造成当下人们道德失范的种种后果。

(三)网络信息技术使人的异化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所产生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就是固定的某个对象中,物化作为对象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被国民经济学作为前提的那种状态下,劳动的这种实现表现作为工人的失去现实性,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的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所掌握的信息技术,对人类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的范围必然不会超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维度“,在异化的状态下,信息技术成为统治人和剥夺人的异己和敌对力量,这时的人成了信息技术的附属物。所以信息技术的异化的实质就是人与信息技术矛盾的激化,网络信息在被滥用的情况下没成了人的异己力量。记载信息社会中变成了数据化、符号化的人,人被异化成信息产品。人们不断被信息同化、物化。”这种信息技术的异化使网络社会中的人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品格,加之利益的驱使,使其原有道德品格丧失,在操纵他人个人信息时,自己也变为网络社会中一个传输数据的中介,将其自身也数据化、符号化了。海德格尔曾言“和机器一样,工业化时代的人本身也依赖于技术系统,人与其说是利用技术,不如说是为技术所用,因而人本身成了技术体系的职员、附属、辅助,甚至是它的手段。”海德格尔的语言不仅适用于工业社会,在当下的网络时代,信息社会里也同样适用,在信息社会里,作为主体的人在进入这个虚拟化的网络社会里,在信息技术的操纵下,在改造社会的同时,也改造了自己,由主体人变为数据人,这种技术的异化,改变了以往的社会结构,更对人们已然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构成了威胁。

四、针对失德行为的对策分析

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加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开方向,使得网络社会生活的秩序出现的管理失控,信息的泄露与侵权已成为当下不可规避的难题之一,也逐渐从网络社会中演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既对传统的伦理规法发起了挑战,也制约着网络社会自身的平衡发展。因此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呼吁建立是应用于当下的伦理道德规范,增进责任机制的培养,加大法律的保护力度,同时引导自律机制来调整当下社会的伦理困境,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一)责任机制的培养

网络社会中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原有的生活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发生可以说是于潜移默化中的一种彻底颠覆,人们从开始对信息技术的折服发展到当下对信息技术的崇拜,进而迅速沉沦,可是在这种环境下生存的道德观念却没有及时梳理成型,就如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指出的:“技术往往比伦理学理论发展得快,而这方面的之后效应往往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当下网络生活中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人际关系淡漠以及道德人格的扭曲皆由因此而生,归其本质是道德责任的淡漠,责任伦理遂成为信息技术时代的必然诉求,引导责任机制的建立成为当下解决道德失范行为的一个先导机制“,责任伦理”的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于1919年在其所著的题为《作为职业的政治》一文中所提出的概念。随着当下伴随着网络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伦理范畴内的失范行为,责任伦理成为当下的必然诉求,面对利益与道德之间的矛盾时,全社会都应肩负起自身的责任来,不仅要注重个人对其职业的责任理念,更应该注重社会团体的责任意识,进而整个社会的责任观念才会得以树立,唤起我们这一时代的责任观念,自身的本我价值观念才能与社会公共的价值观念才得以统一。针对当下网络中的信息技术本身,本无善恶之分,技术的最初职能即是呈现实物的自然面,但当网络的虚拟空间的独特属性,人置身于网络社会中,在运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人为附加了人性化的元素于其中,有加之隐匿性的掩护,使人的劣根性不断放大。若要在网络空间这一亚社会领域里构建一个完整的价值观体系,那么首先要构建的就是人们的责任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用责任意识去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因为伦理精神不仅仅是指信念或良心,责任是更为重要的,而用责任意识去衡量相关人员的行为,较以至善的信念作标准更为明确具体。”而对于我们前文所提到的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执业人员的一些违反自身职业道德或者社会规约的失范行为来讲,最需要的就是对自身的责任机制的架构,在发挥其才能的同时又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西方的责任师尤纳斯认为“:‘责任与谦逊’是最重要的伦理精神,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形象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所以,符合当下网络时代,信息技术时间主体的新的责任意识必须是与技术的发展并轨而行的,这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在设计与应用技术的同时担负起自身的责任,参与相关活动的运营团队也同样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形成上行下效的责任机制,从而实现技术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优化的保障。

(二)加强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

针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道德伦理和技术手段的保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核心的保护手段也是约束力最强的手段即是法律手段,在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个人权利伤害的种种行为中,最能对个人提供保护并对相关人员起到强制约束力的有效手段。在我国针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立法还只是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我国大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之中。在没有专法保护的情况下,有关个人信息的问题是被拆分为保护人格与保护隐私等法律规范内来实施保护的。换言之,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出具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专法。从全球范围看,绝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少部分的英美法系国家都选择了统一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是在立法上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对待。其特点在于充分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性,照顾到行政机关和私人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内在联系,同时也主语在司法上采用同一标准。美国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是在针对不同领域定制单行法,此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立法明确,内容界定清晰。其弊端是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角度都容易造成法治的不统一。基于对一两种立法模式的考量,在结合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一贯法律传统,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选择同一立法的模式为立法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自律模式,相互融合取长补短。针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除了其基本的立法模式外,我国还应在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上梳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基本原则。在梳理了各个指导原则后,笔者认为,OECD指针的第二部分适用于国内法律的实际范畴,而该部分规定的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也可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即,限制收集原则、资料品质原则、目的特定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实践证明,指针确立的原则对其后的国家立法以及国际文件都产生了示范作用,同样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确立提供一个优良的基础。一部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如同一面没有漏洞的天网,能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一道难以跨越的屏障同时也会让诸多破坏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无所遁形,成为一种无懈可击的保障力。

(三)完善个人自律机制

鉴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质,网络主体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隐匿性,使人们逐渐背离了现实社会中那些已然被大家接受并遵守的道德规约,加之法律、规范的约束力的滞后,使人们的劣根性不断放大,以为可以在这个虚拟空降为所欲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当人们认为自己在一个隐蔽的环境里,自己的行为不易被察觉,或者认为可以不受时时约束,可以逃避监督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就会自行卸下道德法规的“包袱”,而此时道德准则也就丧失其原有的作用。由此看来,完善自律机制是继责任机制与法律保障后,又一需要架构的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在信息社会中,网络中的行为主体大多处于“独处”的状态之中,每个人都如穿着隐形衣一般,这时道德规约的贯彻实施就要求更高层次的自律。《礼记•中庸》有云:“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是故君子慎其独也》。”鉴于国人思想体系中儒家思想根深蒂固的地位,针对网络社会中自律机制的建立,应以儒家“慎独”思想为“入德之方”。“慎独”思想所倡导的“独处时坚守道德准则”对应于我们当下于网络社会中的“独处”状态的道德戒律达成契约,强调我们在网络社会中必须审慎的行动,在这种强烈的道德感的感召下,严于律己,恪守道德信念,进而达到网络社会中个体人格与道德情操的高度统一。网络社会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化与虚拟化的生存空间,在这一空间的道德理论的建立需要每个网络活动主体的慎独精神力,才能将外在的道德规约转化为内在的一种约束体系,就如编写程序一般编入每个操作者的操作流程中,将道德内化为一种习惯、一种网络生活中自然的状态,将规范转化为一种责任感,才能尽可能从根源上规避失范行为的产生,当每个网络活动主体都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审慎于独处,戒其于微小,这种内在维系力便结成,道德的自律意识也便成型。

五、结论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业与金融业日渐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新的金融行业。互联网融合、渗透金融领域已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界也纷纷利用互联网对自身渠道和营销模式进行整合,P2P、余额宝、网络金融社区和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等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相继加入、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我国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背后是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渗透。2004年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上线,2010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2013年6月“余额宝”,2013年7月“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其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在余额宝的带领下,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金融行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系统性的风险

1.系统性安全风险,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

2.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

(三)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3.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互联网背景下加强金融服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的约束,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现象。二是明确法律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产品的重新组合和形式的改变,其本质就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产品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类明确其监管主体,其他机构配合监管。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管理制度。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议对申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严格审查其准入资格,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首先,监管手段可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如《网贷管理办法》。其次,建立信息安全维护机制。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二)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在互联网理财时代,网络安全应该成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一部分。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显著高于投资类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互联网开拓了国际政治新空间,既是机遇,也存在挑战与威胁.本文基于互联网时代国际环境的特点,分析了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简单梳理了基于国家安全而进行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网络治理尝试.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互联网时代国际网络治理的困境,认为应该从创建一个集网络与现实国际政治于一体的分析框架入手,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一种国际网络安全机制,以突破互联网时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网络迷失现象,减少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使互联网在合理规范的国际准则下为21世纪的全球化服务.

关键词 :网络空间;国家安全;网络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61-03

21世纪初,新的基于互联网的威胁给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挑战,并增加了自20世纪以来业已被理解的威胁的范围.网络安全威胁是我们国家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挑战之一,可以说,网络空间所带来的威胁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时代话题.

目前的国际关系理论、战略等的构建是基于19世纪至20世纪的国际政治经验,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以及国家间的协议有助于减少潜在的冲突与暴力等.传统的观点尊重国家边界和领土完整,并在现实世界中给予其清晰的概念界定与物理界定.但是,网络空间的特性,使得其与以上传统的国家体制、国家参与国际事务和冲突的常规方式并不相符.可以说,网络空间创造了新的加剧全球紧张局势的途径和新的基于互联网的冲突模式,从网络间谍、跨国犯罪到扰乱军事系统、攻击政府服务器的网络战争,这些已构成新的国家安全威胁.因此,把握网络空间的内在运行机理,探究互联网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分析互联网时代国际关系领域的危机与应对,都是与网络空间、国际政治紧密相关而又亟待探索的理论命题.

1 互联网时代国际环境的特点

所谓网络空间,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信息传播新空间,它是信息环境内的全球领域,由独立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网组成,包括因特网、计算机系统以及重要行业的嵌入式处理器和控制器.[1]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开放性、信息高度共享性、无政府状态等特征.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作为“无国界”和“超越领土”的虚拟空间而存在,并且已经逐渐渗透到国际政治领域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国家安全的“无形疆界”.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说,网络空间俨然已成为一个没有硝烟的新战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行为体在该虚拟战场上进行博弈和竞争.网络的传播迅速、即时互动、隐秘难控、传播无界的特性使得互联网成为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同时也伴随着威胁以及迷失.人们常用“狂野西部”来形容当前国际网络安全环境的混乱无序,可以说,网络空间在国际政治领域制造了一种“迷失”现象,即虚拟网络空间由于缺乏合理、规范的国家和国际层面的网络制约和法律规制,使得国际政治领域中行为体的行为活动因缺少相应的指导与规约而陷入“无轨”、不可控、难以预测的状态.这种“迷失”现象无形中也构成了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

基于新的互联网空间多级维度下的国际关系理论超越了传统上自二战以来作为国家安全政策基石的“威慑”理论.在20世纪,即前互联网时代的“威慑”背景下,美国和苏联主导并产生了“两级化”的国际关系体系.相比之下,21世纪的国际环境,是一种处于互联网之下的复杂的国际环境,它以不对称性、模糊性、具有较少共同的诉求与偏好以及多样化的难以确定的目标为特征,在此背景下的国际舞台上则活跃着大量冷战之后所卷入国际体系的新国家以及大范围的各种各样的非国家行为体.

与此同时,网络的进步使得信息的传播源头趋向于个体化、多样化,这就意味着,大量的国家行为体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存在着扰乱网络系统以及妨碍国家安全的可能性而相对不容易也不必担心被发现.在网络空间,很难辨别一条信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很难准确地发现和理解一个特殊事件背后所隐含的讯息,同时,一个地方性或区域性事件也可以有像“蝴蝶效应”那样的威力从而对全世界产生波动与影响.

2 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国家安全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作家李普曼1943年的《美国外交政策》一书中,它是指一个国家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混乱和失序的客观状态.网络空间下的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一国网络空间的安全以及原有国家安全议题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简单地说,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增多、扩展了国家安全的空间、改变未来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等.本文基于互联网时代的国际特征以及网络空间的特点,主要从改变国家安全环境和威胁国家主权两个方面来研究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指与传统国际环境相比,网络时代下的国际环境存在更多不确定、不可控的复杂因素,从而使得国家安全环境面临更多有形和无形的挑战.互联网的进步改变国家安全环境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震网”的部署,其中,“震网”是一种复杂的恶性软件系统,据称其可以破坏伊朗核计划中的铀浓缩设施.美国和以色列都因是病毒的制造者而倍受谴责,但在某种程度上,由于互联网的本质特征,该软件的来源仍存在争议.国际关系中另外一个显著的例子是2007年的爱沙尼亚网络攻击事件,这次网络攻击破坏了爱沙尼亚共和国重要组织机构的网站,包括公共部门机构、银行等,爱沙尼亚的一些官员谴责这是来自于俄罗斯的攻击,但这也无从证明.不过这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环境的直接影响.

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威胁是指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主权国家置身于一个没有固定边界的虚拟信息世界之中,使得国家在维护传统的边界安全的同时要考虑到互联网主权边界的安全问题,这就产生了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威胁.具体来看,就是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在国家传统的地缘边界之外出现了新的延伸,即网络主权;同时从关注陆、海、空、天“四维安全”扩展到领土、领空、领海、领天、网络的“五维安全”.关于互联网对国家主权影响的模拟实验和量化分析还比较不成熟,所以无从提供可供分析的实例.但从理论角度来说,在虚拟网络空间下,不仅国家主权的边界难以界定,而且互联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领域还对国家主权进行着一定程度的侵蚀.有学者指出,要把握互联网时代国家的主权问题,必须突破对传统意义上固化的国家边界的理解,并将其置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来考量.同时,国家需要不断向其网络空间注入能量以维持已有的网路疆域的存在,其中能量与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成正相关.

3 基于国家安全的网络治理的新兴尝试

21世纪以来,关于互联网的治理尝试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不断涌现出新的网络治理尝试.为了更好地把握基于国家安全而展开的网络治理,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简单梳理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网络治理尝试:

3.1 基于组织研究的网络治理尝试

为应对网络威胁,国际上一些主要的研究机构试图通过理解和分析国际政治领域中的网络革命来寻求网络治理的新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尝试体现在互联网犯罪领域以及计算机安全应急响应组(简称CERT)的创立.其中,CERT作为在国际层面支持全球网络安全的新的制度性机制设计,最初由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主导设计,CERT协调中心于1988年在卡内基·梅隆大学设立,接着CERT系统开始向全世界扩展,与此相伴随的是超过250个处理互联网安全问题的组织.CERT协调中心认为这些组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提升有效的安全技术、保护网络的连续性.不过,由于政策反应常滞后于虚拟领域的发展以及网络空间发展的特点,网络的良性互动、网络威胁潜在的规模和范围并不能被很好地理解.另外,该尝试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对那些在定义上很难达成一致或缺乏测量实践的网络威胁数据的收集.与此同时,哈佛大学与MIT合作的“探究互联网时代的国际关系”项目,旨在创造一个新的研究学科,将网络整合到国际事务的体系构造中去,并使之一体化.这显然超越了网络和国际事务为两个明显平行领域这一认知.它旨在寻求提供理论、数据、分析工具以服务于21世纪的复杂性、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以及网络时代的国际关系.

3.2 基于公约制定的网络治理尝试

Richard Clarke,在他最近关于互联网战争的书中指出,国际社会应发展合作策略以应对国际网络事务的新状态,在此,他强调了条约制定的重要性,要求把秩序带入到混乱的互联网环境中.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批准了关于互联网犯罪的国际公约,并使之成为一个正式的倡议.这项公约专注于侵犯版权、违反网络安全和网络间谍活动,同时,它试图通过协调刑事法律和司法程序来促进国际合作.到2012年,已有32个国际开始执行这项公约,另外还有15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可以说,该公约确实代表了在网络犯罪方面未曾存在过的一种正式水平的合作.

3.3 基于国家主导层面的网络治理尝试

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网络治理包括为网络空间的自身运作以及基于网络互动提供制度化支持的机制设计,促进网络安全,减少网络中断和破坏,有效利用网络渠道来提高人类社会的福祉.例如成立于2001年的上海合作组织认为各国有权依法管理互联网组织,并且为应对网络犯罪而提出“互联网警察机构”的设想①.而中国政府也及时成立了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来处理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问题.美国政府为应对国际网络威胁,于2009年完成了一项对其网络安全政策的评估,并成立了备受瞩目的网络司令部,将陆军、空军、海军、海军陆战队整合为一体,以防御自身网络和制定对敌攻击策略;2011年,美国白宫美国首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该战略被称为美国在21世纪的“历史性政策文件”,该战略文件着重强调了“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及全球社会安全”,全方位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以及积极抢占国际网络空间控制权;而自2011年起,美国国防部展开了其网络战略的部署.

4 互联网时代的国际网络治理研究困境

4.1 网络治理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缺口

毫无疑问,今天的网络现实与20世纪的国际政治理论之间存在巨大的脱节,这些理论显然已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关系的理论需求,例如,对国际关系中国家体系的强调正在越来越多地被新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动行为体所检验.理论上来说,需要探求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互动中的机遇与漏洞,以及互动的方式与效果.然而我们对网络世界互动的了解却缺乏系统的知识.例如,不知道谁或者什么掌握着网络世界控制权,即到底是什么样的实体在什么样的指令下保证了信息的流通,以及如何保证信息流在各个环节的流动.这些在目前的国际政治领域是无法寻求理论论证以及理论支持的,即理论支撑上的不足阻碍着当前对国际网络治理的研究,也因此,创建一个整合网络空间以及21世纪国际关系理论结构的框架就迫在眉睫.

4.2 网络治理在实证数据方面存在缺失

网络活动与其他国际活动在数据质量以及整合、分析数据的能力方面存在差距.从技术的角度看,为实现国际网络治理,我们需要思考在何种程度上国际关系的现有分析方法可以移植到网络领域使用,以及是否有能力根据现实作出调整甚至制定新的分析方法.这就存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需要回答,其中包括谁将引领网络领域技术的发展以及如何引领,今天的互联网是否有可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模型,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等,这些都需要基于具体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作出预测.而数据的缺失显然影响了我们对这些关键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为了缩减上述差距,就需要收集并整理已经存在的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相关网络数据集,提出数据的新用途并整合其在理论和政策方面的应用.另外,还必须寻求基于不同视角下的大规模数据分析的方法以及寻求必要的分析工具.

4.3 网络治理在政策分析中存在不足

传统政策的分析模式与当前分析互联网对国际政治领域的威胁所需要的分析模式之间存在一个现实的差距.按照传统分析模式,国家领导人在应对新的挑战时会转向已经存在的基于过去的现实所制定的政策.在一些领域,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政策制定模式,且符合制度制定和官僚选择的逻辑,但在网络空间,却没有一个国际交流的平台为其提供政策上的先例以供参考.政策上所面临的挑战是提供政策反应的一整套工具包,以适应现实网络的复杂性,与此同时,在外交层面也需要形成新的协商模式和工具以管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在国际层面上寻求制定国际网络治理机制的共识,这些都有助于弥补互联网在政策分析中的缺口.

5 结论

基于网络空间所营造的“迷失现象”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发展挑战着传统的国际政治理论,并威胁着国家安全.针对上述的治理研究困境,国际舞台上的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也在不断地进行着积极尝试,例如寻求国际网络安全合作、充分利用非正式治理集团(如G8, IBSA,BRICs)的大国协调作用等.本人认为网络治理的中心任务是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以及相应的数据分析工具,以理解和应对21世纪的国际网络现实,即通过创建一个集网络和现实国际政治于一体的分析框架,和一个新的多学科的研究领域,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基础理论和政策与网络空间的新现实之间的动态关系,以期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一种国际网络安全机制,用制度化的国际机制从多轨道、多领域来协调空间网络中的国家安全,从而达成在网络治理领域的国际共识.

与此同时,中国应借势而为,积极构建自身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加紧宏观战略谋划,务实有效地推进国际网络安全合作,确保自身的网络安全和话语权以及国际网络空间控制权.另外,中国要高度重视国际安全合作,加大网络外交力度,多头并进,有效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利益,确保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同时,我们还要理解互联网的内在运行逻辑,从根本上把握互联网的特性以使其更好的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服务.随着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相信中国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网络治理方面将更进一步.

注 释:

①见第七届上海合作组织论坛.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1.1意识形态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内容在国家战略发展建设中,意识形态工作与国家利益密不可分,两者存在着不可或缺的一致性。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工作,能够真正体现一个国家发展建设中的价值观、利益观和道德观。因此,意识形态属于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对国家决策者的判断和决定有着直接影响。意识形态能够体现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的思想价值和精神支柱,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精神支柱,就相当于失去了灵魂,进而失去了生命力和凝聚力。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性,破坏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相当于了国家和制度建设。全球范围内所有的国家均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利益,且将意识形态利益作为国家利益内容中的重要部分。1.2意识形态安全属于国家安全内容意识形态安全包括社会道德秩序的安全、政治信仰的安全、指导思想的安全,以及民族精神的安全等。目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主要是有效维护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指导思想中的稳固地位,确保社会中大多数成员能够真正信仰中国社会主义,并且始终愿意为之努力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秩序,保证社会公众生活安定。互联网环境则属于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中的重要部分,负责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及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民族精神。

2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2.1政治信仰危机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建设的发展进步,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集团进一步分化,社会思想文化领域也向多元化发展,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日益淡化,社会思想道德秩序混乱,进而带来了信仰认同危机的问题,这些现象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造成了重大冲击和威胁。信仰危机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中国共产主义政治信仰的动摇和情感疏离,政治信仰出现了偏差等,由此可见,我国政治信仰危机已经成为了深刻的民族精神危机。意识形态危机带来了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社会成员对传统的信仰已经存在怀疑,甚至抛弃了个人信仰,在新的信仰尚未形成和建立之前,很多社会成员由于精神生活空虚,生命灵魂迷茫,出现了迷信组织的现象,最终误入歧途、家破人亡。同时,意识形态危机又属于一种认同危机,是社会转型发展引发的新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的意识形态危机更是主流认同危机,对国家党的政治建设和发展,以及政党的合法性造成了极大冲击。2.2信息安全影响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越来越明显,需要引起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作为一个全球开放式的信息文化平台,加速了各个国家文化信仰的融合与交互。互联网的诞生使很多西方国家占据了有利的信息强势地位,为西方国家意识形态向我国的渗透和影响提供了便利渠道,进一步加大了我国对互联网舆论导向控制的难度,使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着重大挑战。互联网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地位带来了深入影响,由于互联网本身开放性和多元化的特征,更使得互联网中不同的思想观念同时存在,思潮激荡,人们通过互联网选择信息更具多样性。而且,西方国家在互联网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地位,他们利用互联网传播的个人主义思想、功利主义理论、实用主义价值等多种错误思想,甚至不惜种族歧视和宗教仇恨等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互联网流传到我国之后,不同程度地会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带来影响。2.3文化安全形势严峻随着全球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进,信息资源数量的不断增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文化通过生活娱乐、教育培训、产品销售等形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疆域和壁垒,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渗透和扩散,西方国家文化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强势文化。由此,西方国家强势文化的进一步渗透,对我国文化秩序、文化结构和文化重组都带来了深远影响,威胁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政党建设和民族精神,使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安全面临着极大威胁和挑战。对中国文化受到的威胁和冲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不但受到了西方国家文化渗透的影响,而且国产文化发展也没有坚持自己的道路,只是对西方文化的简单效仿。国内很多文化产品的重组建设,其创意研发严重缺乏中国特色文化气息。因此,美国大片、韩国偶像剧、日本动漫才能风靡中国文化市场,对国内文化产业建设造成了巨大影响。

3互联网环境下加强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策略

3.1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力度不断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力度,确保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互联网应该逐渐成为我国对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安定团结,能够宣传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同时对外传播我国传统文化的渠道。因此,国家要积极主动地利用网络阵地深入加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工作。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媒体的发展建设,正确发挥媒体舆论引导的作用,利用正确的社会指导思想占领互联网阵地,营造有利于社会成员健康成长的互联网环境,实现国家“主旋律”的弘扬。按照科学发展、严格管理、避害就利、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原则,加强党政领导部门新闻网站的扩大建设,更要积极引导和利用商业网站,创建以专家为成员的网络评论员机构,不断提高互联网舆论的引导能力,使互联网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通过开办专家个人网站、网上论坛等方式,可以针对热点话题提出有效性见解,对网民提出的敏感问题和评价言论进行及时正确的引导,弘扬国家“主旋律”,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在互联网上起到良好的主导作用,真正提高我国互联网发展建设的综合竞争能力。3.2利用互联网隔绝宗教渗透利用互联网隔绝境外宗教组织信息的渗透,对其渗透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境外宗教组织的传播网站等。对宗教组织网站信息内容、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对境外宗教组织的活动传播平台和传播机制进行分析;对境外宗教组织创办的远程网络在线学校和教学内容进行分析;对境外宗教组织传播的书报杂志进行分析。进一步发掘境外宗教组织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带来的各种威胁,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着眼于在网络空间内构建安全国家战略,建立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平台。3.3完善互联网法规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比较缺乏整体意识,虽然我国关于互联网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很多,包括国家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行业行政法规等,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传播性特征,应该实行主体关联监管和分权管理体系。因此,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相继了很多规章制度,近几年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互联网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国家意识形态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存在着不可忽略的严重问题:由于关于互联网实施的立法层次低、主体多,严重缺乏协调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可操作性较差。如何能够理清互联网管理部门之间关系,加强互联网立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制定切实可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3.4加强互联网监管力度在互联网监控管理方面,要持续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对互联网监控管理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研发,构建完善的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监控管理体系。通过对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检测、过滤、整合与处理等方式,确保互联网中传播的信息内容不会超过允许范围。注重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控制权,建立符合中国实际发展情况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制度和市场规范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国家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与社会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技术管理,研发能够过滤反动信息、色情信息和有害信息的监控管理软件系统,杜绝在互联网中传播任何不良信息。与国际社会合作加强互联网犯罪的惩罚力度,抵御外界不良信息的入侵。同时,针对互联网上各类反动宣传舆论主动展开有力抨击,利用互联网的宣传攻势抨击其他国家对我国的诋毁言论。

4结论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7篇

第一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于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在乌镇召开,于此同时,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落户乌镇。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5大看点

相比于第一次世界互联网大会,即将召开的第二次会议更有值得期待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

将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并在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第一届大会期间,正出访新西兰。但大会收到了贺词,他在贺词中表示,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国际社会认真应对、谋求共治、实现共赢。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曾强调,建设网络强国,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要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网络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水平创新团队。

看点二:规模更大,8位外国领导人等2000嘉宾与会

本届大会将有2000多名嘉宾与会,中外嘉宾约各占百分之五十。

其中,有8位外国领导人、近50位外国部长级官员参会,包括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巴基斯坦总理谢里夫、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吉尔吉斯斯坦总理萨里耶夫、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等。

看点三:代表更广泛,来自五大洲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大会嘉宾来自全球五大洲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20多个重要国际组织负责人,以及600多位互联网企业领军人物、互联网名人、专家学者,涉及网络空间各个领域,体现多方参与。

国外互联网企业领军人物中,雅虎创始人、联想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杨致远、诺基亚公司董事长李思拓、微软全球执行副总裁沈向洋、苹果公司副总裁戈峻、高通全球执行副总裁、首席技术官马特·格罗布等人参会。

国内企业家中,柳传志、马云、李彦宏、马化腾、刘强东、雷军、张瑞敏等人参加。

看点四:内容更丰富,设置10场论坛22个议题

大会设置了10场论坛、22个议题,涉及网络文化传播、互联网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合作、互联网技术标准、网络空间治理等前沿热点问题。

大会新设“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充分展示中外互联网发展前沿技术和最新成果。

有来自亚太地区、美国、欧洲、拉丁美洲等世界各地的近260家企业参展,举办80多场各具特色的专场会,充分展示中外互联网发展前沿技术和最新成果

10场分论坛分别为:“数字中国”论坛,“数字丝路·合作共赢”论坛,“网络安全”论坛,“互联网+”论坛,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互联网发展论坛,“互联网文化与传播”论坛,“互联网创新论坛”论坛,“网络安全高层闭门会议”,“网络空间治理”论坛,“互联网技术与标准”论坛。

看点五:会议全智能,大会开发了专用APP

会议更“智慧”。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乌镇在互联网发展大潮的驱动下,不仅自然环境更加优美、人文特色更加鲜明,而且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全面提升。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8篇

>>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互联网犯罪的立法 论我国互联网治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体系构建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论我国船舶新能源运输与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 试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及影响 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经济思考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研究 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思考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SWOT分析 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 浅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新华网http:/// house/tj/2013- 11- 14/c_118121513.htm.

[3] [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 10- 29.

[4]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 OL].http:///2016- 04/25/c_1118731366. htm.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 11- 16.

[6] 汪玉凯.“互联网+政务”:政府治理的历史性变革[J].国家治理,2015(27):11- 17.

[7] 程琳.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建设维护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1):1- 9.

[8]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N].人民日报,2013- 08- 21.

[9]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发表重要讲话[EB/OL]. http:///2014-02/27/c_133148354.htm.

[10]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N].人民日报,2014- 04- 16.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

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步骤。搞好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力促网络文明的建设,这既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当前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文明建设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1)我国的网络文明建设起步晚,发展速度远远滞后于西方国家。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始在我国普及,而同时期的西方国家,互联网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我国互联网普及初期,由于人们对其认识不够,所以忽视了对互联网的管理,直到网络犯罪、青少年沉溺网吧等问题的不断出现,才提醒了人们网络也需要加强管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效率、进程都远远落后。西方国家无论在基础设施方面还是在技术方面,都占有较大的优势[1]。

(2)互联网自身的一些特点增加了网络文明建设的困难。互联网自身具有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观念在这个人类自己创造的虚拟空间中难以起到约束作用,现有的网络技术又不能很好地抵制网络垃圾从而出现了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等现象。互联网自身的这些特点被一些网民随便利用,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阻碍了文明网络氛围的形成。

(3)我国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滞后,网络文明建设缺少坚强的后盾。近些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管理文件虽然不少,但多以规章、办法、通知等工作性文件形式体现,不具法律效力,关于互联网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互联网在起步之时,政府部门就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例来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但大都比较模糊,不够详细,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赶不上网络的发展速度。二是现有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条例存在一些不合理成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西方国家的小学生已经习惯利用互联网来学习和娱乐之时,我们却规定自己的孩子18岁以后才能接触互联网,这是在保护他们还是在断送他们?

(4)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在互联网上的作用有限。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三者结合而起作用的[2]。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的世界,现实世界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人们缺少了约束力,人们在现实世界中被压抑的阴暗的一面在互联网中寻求到了生存的空间,网上伦理道德问题日益增多;同时,西方国家利用网络传播一些腐朽的思想,不断冲击着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加之网民自身道德修养不高,极易受其影响。

(5)西方国家利用互联网加紧文化渗透,给我国的网络文明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阻力。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有一半以上都设在美国,西方文化在网络上正处于一个霸权地位。互联网作为一个便捷的信息传播方式,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意识形态的斗争。西方国家利用其在互联网上的优势不断向我国传播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攻击我国社会制度,以达到其文化渗透的预谋。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安定团结,对我国的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 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对策研究

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将互联网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建立一个文明的互联网世界,是我国网络文明建设当前的重要目标。

(1)坚持以正确的理论指导网络活动。我国的网络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还要准确地分析互联网以及人们网络行为的特点,将思想与特点结合起来,用先进的理论占领网络文化阵地,引导网民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自身道德修养,确保我国的网络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2)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依法治网,为网络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网络犯罪,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必须综合治理。法律相对于技术和道德具有更大的威摄力,所以在互联网世界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网络立法,建立网络行为监督机制,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把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人们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他们正确上网。同时,针对互联网的一系列问题,都要及时合理地立法、执法。

(3)充分利用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文化、伦理资源,建设网上文化基地。互联网是文化的载体之一,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忽视网络中的伦理道德教育。中华文明经历了五千年的凝练,博大精深,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优势,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有步骤、有计划地把中华优秀文化成果、伦理道德资源推上网络,用优秀的文化占领网络文化阵地,同时从整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入手,通过教育和引导,使网民自动担负起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伦理资源的神圣使命[3],建设网络文化阵地。

(4)提高互联网科技水平,加强网络的安全防范措施。网络文明建设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网络垃圾产品,不但需要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对其约束,更要技术做保障。要积极开发和研制一些网络安全技术,推出新的网络安全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对互联网中的不良垃圾产品予以过滤和查封,或从源头上予以堵截,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破坏作用。

(5)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首先,政府机构及相关文化部门要不断加强互联网管理和监督,坚持以正确的理论来引导网络行为;不断完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网、合理管网,坚决清除不良网络现象。

其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尤其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网站经营要起到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播优秀文化及伦理道德、抵制不良思想文化的作用。

第三,互联网用户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熟知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要严于律己,争做文明网民,积极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王秋波.关于网络文明建设的思考[j].理论学刊,2001年7月 第4期,第102页.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网络观;新媒体执政;十报告

新世纪以来,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引发了大众传播的革命,对于全球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人类文明进程中释放着巨大的能量,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力量。1994年,中国开通国际互联网的时间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2012年,中国已经是世界上互联网民人数第一大国和新媒体应用最丰富的国家,后起而奋发的中国互联网展现出了勃勃的生机和不断超越的态势。

当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势的媒体,互联网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生态和共产党的执政环境,如何科学认识互联网、积极发展互联网和运用、管理互联网以不断提升新媒体执政能力,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在网络政治新时代最重要的课题。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党的最高规格的文件中多次论及互联网。尤其是2012年11月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在报告中对于“互联网”的论述比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篇幅增多,份量加重,特别是“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社会管理”的新提法,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层面网络观发展的深化、在实践层面新媒体执政能力的提升、在战略层面网络空间的发展筹谋。

网络属性认识的与时俱进:

超越传统的媒体观

自1994年以来,在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的网络观也随之不断深化和与时俱进。体现在党最高规格的文件――党中央的大会报告中,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内容不断丰富,中国共产党的网络观日益体系化

“互联网”载入中国共产党党代会的大会报告,始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互联网”的内容仅有一句:即“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①现在来看,当年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网民5910万,网络空间以互联网站为中心,新闻网站、网络论坛、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互联网应用还远不如今天这般丰富和强大。强调互联网站作为先进文化的载体,是符合当时的互联网发展实际情况的。

5年之后,2007年中国网民数量激增至2.1亿,网站数量达到150万个,网络社区、博客、播客等新应用开始“崭露头角”,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与积极作用同样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当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在大会报告中对互联网提出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②从“互联网站”到“网络文化”,体现了互联网发展的新特点下党和国家网络观的发展。③

而到了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关于“互联网”的内容则可谓“极大”丰富:“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高度关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④从网络内容建设、网络舆论、网络社会、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等多个维度论述互联网的重要性,表明新媒体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网络观已日益体系化。

第二,对于互联网属性的认识日趋深化,超越了传统的媒体观

2010年以来,互联网新媒体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在网络化、全球化、全民化、融合化、移动化、社会化的发展态势下,人类社会的网络化程度和互联网的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互联网纵深渗透至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领域,其引发的“革命”不断、热点频爆,反映出互联网当前阶段的最新特征。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媒体性质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不仅远远超越了传统媒体的属性,而且大大突破了互联网和手机的传媒和通讯工具角色,成为与人类社会深度融合,并促引国家社会发生全面变革的社会化媒体。

基于此,党的十报告中对于互联网全面而高度的概括,尤其是“网络社会”的新提法,在网络观念上完全超越了“互联网站”和“网络文化”,正反映出中央对其属性――社会化媒体的深刻而精准的认识。

网络传播观念的时代更新:

迎接互联网政治新时代挑战

党的十报告,既是对前一时期党的全面工作的总结,又是下一阶段国家发展的施政纲领。在这样一份重要的政治文献中,关于“互联网”的论述有如此大幅度的提升,足以显示出“互联网”极为重要的政治性,足以反映出党中央网络观的政治高度。

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党中央多次强调我们要居安思危,要重视新的国情、党情、世情、社情等新形势,其中近年来多次强调要面对“网情”的挑战。要深入理解十报告中的网络观的内涵,有必要解读党中央对政治传播的挑战的深刻认识。

近一二年,在全球诸多政治事件中,互联网不断释放巨大的能量,网络的政治化传播和政治的网络化发展构筑起前所未有的新媒体政治景观。高度政治化的互联网强势冲击着现有的政治格局和社会秩序,开启了一个新的政治时代。党中央之所以在十报告中提出“网络空间安全”、“网络社会管理”等超越文化和媒体的视角来概括“互联网”,正是高屋建瓴地体察到网络传播对于政治的影响与挑战,体现了新媒体政治时代中国共产党网络观念的更新。

第一,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应对虚拟空间的政治挑战

互联网政治传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治空间的扩大和对现实政治秩序的影响。2012年4月,全球互联网站总数已经近7亿,网络拓展出一个人类前所未有的庞大的虚拟空间,造成虚拟政治与现实政治之间的联系与冲突。从政治治理的角度而言,虚拟空间扩大了政府治理的空间,但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虚拟空间,容易引发治理无序和冲突。此外,这个全球性、自由化的网络空间对国家也产生了巨大的挑战。

谁主宰网络空间,谁就可能在国际政治中获得更大的权力,就有可能对世界政治格局施加更大的影响。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制空权、制海权之后近来又不断强调制网权的争夺,就是为了增强自身在新媒体空间的政治权力而进一步对别国施加政治压力。

因此,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国家安全。

第二,加强网络社会管理,降低互联网政治的风险性

规模空前的新型虚拟空间极大地延展了人类政治活动的范围,现实政治的权力架构、政治主体、政治观念、政治参与方式等方面都受到革命性影响,政治稳定的风险性大大提高。在没有国家疆界的“电子政治空间”中,超越军事和传统政治手段的新媒体颠覆方式大大滋生。一个国家内外的政治反对力量既可通过开放性的新媒体进行比较隐蔽的沟通与串联,也可以进行政治动员,组织虚拟的“软革命”或现实政治颠覆。开放性的互联网,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体社会中的信息控制和流通方式,社会的透明度大大提升,网民获取信息的手段和政治表达诉求均大大增加,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社会转型期国家,互联网容易放大负面舆论和社会矛盾。

此外,互联网打破了地域行政区划而把全球数亿人联于网络,并通过兴趣、话题等“新标准”重新划“族”分“群”,网络社区、社交网站、即时通信、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形成了新的社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不仅重构着网络空间的政治格局,也影响着现实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模式。广泛、多样、新颖、低成本的政治参与方式,加大了社会政治风险。正如十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网络社会管理”,不仅可以增强网络社会的有序性,也是维护中国社会繁荣发展和每个国民最重要的权益的保障。

提升新媒体执政能力的实践进展:

让互联网成为中国崛起的助推器

党的十报告中对于“互联网”的论述还有两个关键词:一个“建设”;一个是“管理”。

第一,大力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提高党的新媒体执政能力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在前言部分明确提出“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这是中国政府自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阐明中国的互联网方针。我们可以看到,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在互联网的发展上,首先强调的是在大力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的方针。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之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之路同样举世瞩目。从1994年至今,在党中央的支持下,中国大力发展互联网和通信基础设施,开放地不断引入新技术、新应用,扶持培植新媒体资本市场。不到20年,正是在党中央领导下的互联网建设与发展战略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互联网用户最多、应用最丰富、市场最活跃的国家。

面对网情,党中央特别重视积极运用互联网提高执政能力。例如,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要加强党的信息公开:“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二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把互联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定期接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三要打造互联网反腐利剑:“ 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

第二,加强管理,让网络空间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正能量

尽管我们看到,随着网络与社会的融合,互联网新媒体已经成为全面推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大发展的动力因素,但由于发展过快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风险。

正是在此背景下,党中央也不断强调加强管理,其目的在于要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例如,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指出应“加强对互联网等的应用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使各类新兴媒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实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都在加强互联网管理。与他们相比,中国还应不断在最大维护网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互联网管理的水平,才能真正构建虚拟与现实相融合的和谐社会。

作为历史关键节点的一次盛会,作为互联网新政治时代的一个重要报告,党的十以及近年来党的一些重要文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网络观正在不断丰厚和成熟,只要深入认识互联网的规律,努力发展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之路和治理之道,就能让互联网新媒体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正能量和政治发展的助推器,中国共产党就能够拥有网络时代执政的“新法宝”。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1篇

相比于去年举行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本次大会无论从规格还是规模都将更高,将有8位外国领导人和2000多位世界互联网精英参会。会议设置了10场论坛22个议题,“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将展示中国互联网20年来的发展成就,国际互联网最前沿的产品及应用也将亮相。

大会来了,你清楚中国互联网发展到什么程度了吗?关于互联网发展,中国曾经有过哪些重要论断?

中国互联网发展到什么程度了?看这6个事实

1、网民数量已达6.68亿,比欧盟人口总数还多

中国网民数量早在2008年就跃居全球第一,目前仍在增长中。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已达6.68亿人,比整个欧盟的人口数量还要多。

2、“双11”交易额达912亿元,远超美国“黑五”

电子商务改变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网购规模年年创新高。今年,仅天猫“双十一”一天就创下交易额912亿元,而美国的“黑五”当天网购的销售额仅相当于174亿元人民币,为天猫的19%。

3、互联网经济GDP占比达7%,市值总和超中国股市1/4

互联网产业对中国经济贡献不小。“十二五”期间,互联网经济在中国GDP中占比持续攀升,2014年达到7%,占比超过美国。互联网企业的市值总和也超过了中国股市的1/4。

4、全球互联网公司市值10强,中国占了4席

中国互联网企业突飞猛进,进入世界前列:全球互联网公司10强,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4家中国公司入围。

5、这几个“杀手级”国产互联网应用已风靡全球

中国的互联网产品和品牌不仅在国内家喻户晓,在世界上也小有名气。支付宝早在2013年成全球最大移动支付公司,微信全球月活跃账户已达到6.5亿,百度旗下移动产品已在海外收获7亿用户,猎豹74%的移动端月度活跃用户来自欧美为主的海外市场。

6.“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你生活的方方面面

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正式被纳入国家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互联网未来怎么发展?中国的这6个论断很重要

论断一、中国互联网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闭

去年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向大会致贺词,表示中国“倡导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今年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以“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足见中国对互联网开放、合作的态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也曾表示,有的西方互联网企业50%的利润来自中国市场,可见中国是开放的、中国是公平的。“我们对全世界的互联网企业是开放的,只要你不伤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不伤害中国的消费者利益,我们都欢迎到中国发展。”

2015年9月23日,会见中美互联网论坛双方代表并发表讲话。

论断二、互联网是世界潮流,互联网上的中国既要大还要强

在看待互联网对世界的影响上,在参观考察腾讯公司时指出:“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这是一个世界潮流,而且这个互联网时代对人类的生活、生产、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进步推动作用。”

认为,互联网上的中国既要大还要强,要强在“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论断三、不能“既挣中国钱,还伤害中国”,我们有权选择朋友

在对外国互联网企业的态度上,鲁炜曾表示,外国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底线有两条,一是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二是不得损害中国的消费者权益。我们不能允许的是,既占了中国市场,挣了中国的钱,还来伤害中国。

假如一家外国互联网公司在华经营又不守规矩怎么办呢?鲁炜用“做客”进行了比喻:“中国历来好客热情,但谁到我家做客,我是有选择的。我没有办法改变你,但是我有权利选择朋友。我希望到中国来的都是朋友,是真朋友。”

2014年7月16日,在巴西国会发表演讲时谈互联网。

论断四、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尊重各国网络主权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是不是说谁技术先进谁就能窃听攻击?谁实力雄厚谁就能发号施令?认为“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他在巴西国会的演讲中强调,“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

由此,提出,“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论断五、中国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不会参与任何黑客行动

国际上个别国家经常指责来自中国的黑客进行网络攻击,事实上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鲁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每月中国有一万多个网站被篡改,80%的政府网站受到攻击,攻击的主要来源是美国。

在接受采访时称,中国政府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或支持企业从事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不论是网络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予以打击。

论断六、互联网对国家安全提出新挑战,倡导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2篇

摘 要: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以及法制不统一等问题。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国务院应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①

 

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淫秽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②在上述四种规制手段中,法律的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一方面,法律的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会影响其他三种手段的规制效果。比如,法律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以技术手段改变网络架构,而架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网上行为。

 

由于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曾在56个成员国展开专题调查,结果显示70%多的成员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③本文欲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状况如何,现有立法存在哪些制度缺陷和制度缺口,应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现状及评价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④为了使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出台了大量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中央立法为例,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计78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7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件。除此以外,《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

 

在78件网络法律规范中,涉及到规制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占所有网络法律规范的26.9%。具体法律规范见下表:

通过对上述21件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或不足:

第一,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络域名、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等等,简言之,凡有可能传播非法言论的地方,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上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二,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涉及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的要求,成员国在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能由法律对其进行限制。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1件网络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余皆为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占了绝大多数,达14件,占到总数的66.7%。换言之,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由规章作出的,这显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信息自由 网络安全 应对措施

引 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它在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战略。这样,信息化已被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同时,作为解决现实紧迫问题和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互联网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9年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1]但是,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上一些违法和不良现象开始蔓延滋长,整个网络社会管理缺位和道德失范的问题格外突出:恶意进行网络破坏活动;通过网络侵犯他人隐私、盗窃他人成果;利用网络炮制谣言、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良信息等诸多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信息自由受到挑战,安全问题变得十分严峻。所以,分析研究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安全问题,探讨解决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安全问题的办法,无不具有重要的技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够倡导大众文明、道德地使用网络,保证互联网正常运行,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等领域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论文通过对网络信息自由、网络安全问题及由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使我国的互联网络健康、快速发展。

1、 网络信息自由

网络传播摆脱了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层层把关的审查机制限制。因此,在网络空间里,人们拥有从所未有的自由。[2]自由凝聚了人类自身的价值,人类发展是人类不断追求新的自由的历史,而网络本身也需要这种自由,网络发展史明确告诉人们,从几台互联的计算机发展到今天连接全球的网络世界,是因为网络本身具有的这种特别的自由状态,如果没有自由交往的特点,今天网络的绝大部分功能都不会得以正常发挥,网络本身甚至会消亡。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网络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也没有网络。而网络的自由取决于网络信息的自由。

网络信息自由包含信息生产自由、信息传播自由和信息消费自由。在互联网上,没有中心、没有权威、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自由成为网络的灵魂。互联网的这种特点为信息的生产、传播、消费提供了极大的自由,通过互联网络,利用数字化技术,任何人都具有广阔的天地,人们越来越能体会到创作的乐趣和生产的喜悦;通过互联网络,任何人都可在网络媒体上发表言论;通过互联网络,人们可以坐在家中“进入”图书馆、博物馆查阅资料、搜集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将可以任我们随选;通过互联网络丰富多彩的教育内容,人人都有机会接受适合其特点的、因材施教的多样化的教育;通过互联网络,可以方便地选购商品,订制自己需要的、适合自己个性的产品,还可以使家庭获得多种新型服务;通过互联网络,人们可以突破时空限制,直接取得决策所需的各类信息,经由网络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借助网络随时接收民意反馈,甚至获得来自人民的直接授权,从而随时修正施政方针。[3]可见,网络最令人激动的地方,莫过于个体获取、生产、发出和消费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自由和交流的互动性,世界似乎尽在点击鼠标和敲打键盘的手中。正如美国天文学家史托尔所言:“因特网是有史以来,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最接受无政府的东西。”

总体看来,网络自由对国家来说,网络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管理结构,给国家的管理(统计、档案管理、收集和分析数据、公告和政令等)带来了便利,政府可以掌握网络使它成为有用的宣传工具。通过开展电子政务,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培养人民的参政意识,为人民提供表达意见的论坛。对社会而言,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络的发展,必将引起人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变革,人们的生活方式将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网络以迅捷、便利、廉价等优点,正在不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与人们的精神生活。对个人生活来讲, 随着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化和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存储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电子邮件、网络电话、电子信息卡等给网民提供便捷、低价的服务,大大提高网民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但是,网络信息自由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无边际的,它必须受一定社会权益和网络社会规范的约束。因为“在网上,你对生活的选择和实践会对网络中其他人的生活质地发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比发生在地理世界中的影响要广泛得多[4]”。任何人都不能借网络信息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玷污他人名誉,伤害他人情感或破坏社会秩序,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否则,就会变成对信息自由的滥用,滥用的结果,必定造成对信息网络安全的威胁。

2、网络安全问题

自Internet诞生之日起,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就与之俱来。[5]随着人们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应用越来越广,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互联网的自由使所有上网的人既可成为网络的一个用户,也可成为网络的破坏者。[6]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而信息安全问题绝大部分来自于网络的信息自由。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网络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会随着“角度”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只讨论有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比如:从用户(个人、企业等)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避免其他人或对手利用窃听、冒充、篡改、抵赖等手段侵犯用户的利益和隐私。网络安全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密码技术和安全技术,保护在公用网络信息系统中传输、交换和存储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等。由于网络用户储存、传输和处理的信息包括政府宏观调控、商业经济信息、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因此,网络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现在,随着互联网越来越生活化,安全已威胁到每一个人。例如,过去很多公开露面的恶意软件如今已转入地下,和病毒结合起来威胁着互联网。加之中国互联网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应用高峰,如网上炒股、网上购物等,从而使安全形势更加严峻。

首先,网络信息的自由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无疆界性的特点,使网络环境下的国家安全问题更为复杂和尖锐。如在网上,敌对势力散布反动言论,颠覆国家政权等有害信息,制作种族主义、恐怖的游戏软件等,目的在于危害国家安全,挑起种族情绪。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有人利用网络黑手伸向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乃至窃取国家、国防、科学研究等机密,其危害远甚于非网络状态下。美国参议员萨姆・纳恩曾说:“我们现在才认识到我们赖以管理社会的信息网络容易遭到扰乱和渗透。国防部估计,它的计算机大概每年会受到多达25万次的计算机攻击。……专家们一致认为我们只能查出最无能的侵入者[7]。保障国家安全,是一国稳定与发展的前提。可见,信息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全方面地危及我国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生活,使国家处于信息战高度经济、金融风脸的威胁之中。

其次,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信息自由发送计算机病毒,轻者对网络造成危害和破坏,重者造成某种程度的网络瘫痪,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利用网络传播黄色、暴力、或迷信内容、教唆犯罪等有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害信息,这不仅妨碍了人们对正确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而且也往往直接导致对信息的污染和滥用,如“”就利用这种快捷、便利的传播工具宣扬其歪理邪说,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上网,一方面给人们共享信息资源创造了条件,另方面也为信息窃取和盗用提供了可乘之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正在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最明显的标志便是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益。但在目前缺乏相应法律调整的电子商务世界,由于网上金融的发展尚不完善,网上黑客随时可能出现,网上交易安全性低于有形交易,网上购物的权益和安全性也无法保障。此外,在网上抢注域名,进行信息欺诈和勒索,利用网络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搞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所有这些,对网络时代的社会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禁止这些破坏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

再次,网络信息自由决定了网络系统的脆弱性和个人信息文档的不公开性,使得个人安全问题频频遭到挑战:如窥探、窃取或随意篡改他人个人隐私;也有人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知识,翻译他人电子邮箱密码,破解他人网上信用卡密码,利用网络窃取他人钱财(表现为窃取可以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等达到改变财产所有权的目的);乃至敲诈勒索,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侵权或犯罪活动。此外,工作场所是一个介于私人住所与公共所之间的空间,雇员网上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甚至邮件的内容都可能被雇主通过监视系统拦截获悉,雇员的隐私权在这里毫无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将受到极大的侵害。

3. 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2008年,有12000余家网络信息使用单位和计算机用户参加了调查活动。调查显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发生比例继前3年连续增长后,今年略有下降,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安全问题发生比例为62.7%;计算机病毒感染率为85.5%。多次发生网络安全问题的比率为50%,多次感染病毒的比例为66.8%,说明我国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仍比较薄弱。[8]2007年3月27日,赛门铁克在北京了《第十一期互联网安全威胁研究报告( Internet Security Threat Report) 》。根据报告显示:当前威胁环境的主要特征是数据窃取、数据泄漏和为了获利而以特定组织为目标进行攻击所创造的恶意代码不断增加。攻击者不断改进攻击方法以逃避检测,进而建立全球性的协作网络,用来支持持续增长的犯罪活动。网络犯罪者以获利为目的,不断开发目的性更强的恶意威胁,试图在窃取机密信息时逃避检测。[9]

3.1 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

我们只讨论有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主要威胁:入侵,即未经授权的访问,试图入侵系统;攻击,如扫描系统漏洞,并加以攻击;来自互联网的病毒,尤其是电子邮件和文件下载,如CIH 病毒,“爱虫”病毒;恶意代码,即可执行的恶意代码,如特洛伊木马、蠕虫;窃听;欺骗;否认(如否认个人签名等)。

新的攻击手段:会有更多针对Windows Vista 漏洞的恶意代码,并且攻击者将会集中攻击基于Vista 的第三方厂商所开发的软件应用;第二,随着软件虚拟化日益普及,新兴攻击将随之展开,并且破坏虚拟环境将可能成为破坏主机系统的新途径。

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与网络信息自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网络信息自由具有可以被入侵者用来侵入的弱点。通过考察在Internet上发生的黑客攻击事件,发现网络攻击的手段都是在网络信息自由的前提下利用网络中存在的各种漏洞和安全缺陷。计算机系统及网络之所以存在着脆弱性,主要是存在着以下一些不安全因素:[10]

在网络信息自由的前提下,个人网络隐私与商业秘密在性质和侵权方式上存在的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是以信息形式存在,都具有非物质属性、秘密性、经济价值性,均可以盗窃、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被获取等。[11]

3.2 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策

计算机黑客的入侵、网络病毒的泛滥、保密信息的泄露、网络事故等,不仅给个人和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严重的甚至威胁着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安全,危及国家。网络的安全问题是在通向信息化社会的进程中遇到的,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已经远远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且还涉及了法律政策问题和网络道德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信息网络建设正全面铺开,因而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探讨,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3.2.1 强化思想认识,完善管理制度

同志曾指出:“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我们要研究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应对这种挑战。”当前,世界各国对信息战十分重视,假如我们的网络安全无法保证,这势必影响到国家政治、经济的安全。因此,从思想上提高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道德教育更要从小抓起,大力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尤其要加强对大学生网络安全与道德的教育、道德风尚建设,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风,构建一个和谐网络。利用强制与自治结合,才能使整个网络长远的正常运行。

思想意识的提高意味着我们必须完善的宏观管理制度,在我国互联网初期建设初期,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处于混乱状态,这从种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国家信息管理部门逐渐认识这一缺陷,相继成立信息产业部、信息安全中心等部门,并逐渐颁布一些相应的管理条例。这些管理制度促进了互联网的有序发展。但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们的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互联网发展出现了新的领域与新的问题,在这些方面,我们国家的管理制度还是一片空白。加强网络安全的防范,完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3.2.2 以自主研发为主,适当借鉴强国经验。

我们国家早期的互联网技术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这样制约我们国家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并且对国家安全也是相当不利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自发研发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瞬息万变的网络世界中,技术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在信息全球化的形势下,如何减少本国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脆弱性,巩固其安全性,一方面,信息安全问题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另外一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信息产业的发展。没有自主的信息产业就很难保证信息安全。我们应站在全球战略的高度,结合网络安全的脆弱性,立足国内市场,提高自主研发、生产相关的应用系统与网络安全产品的能力。国家应对信息产业进行战略性扶持和鼓励。

当然我们在确立互联网技术自主研发的同时,也应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是必要的。目前国际上广泛应用的网络安全技术主流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2]内网和外网的隔离:防火墙技术;防止来自网络上的病毒:防病毒网关;内部网络的管理和安全:PPPoEPDHCP网关;加密通信和虚拟专用网(VPN):VPN ;入侵检测和主动防卫:IDS;审计和审计数据挖掘:审计服务器;网络的鉴别、授权和管理(AAA)系统:AAA。中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我们应当在国家安全的背景下,借鉴信息强国的有效战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可行的网络信息安全战略。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国家网络安全设施的建设,统筹规划国家的信息资料备份体系。

3.2.3 促进网络信息立法,规范网络健康发展

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对网络媒体的法制规范与制衡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为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大力加强网络媒体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内容监管显得非常迫切。[13]自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后来又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85 条、286 条以及287 条也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贪污、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类别。我国在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保障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在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其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滞后,缺乏总体思路;认识不统一,监管多元化;重管理、轻保护,公权益与私权益的对比失衡;重防范性的处罚措施,缺促进发展的法制建设,信息安全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相关法律应从信息安全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来完善立法框架,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行性。

3.2.4 培育合格网民,纯化网络环境

网络的价值在于信息自由共享,但是越开放的网络,它自身的安全性受到的挑战就越大。有人认为,最安全的网络就是自我封闭的网络。因而开放和安全之间就构成一对矛盾,从理论上说,网络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是呈反比的。[14]要解决这一矛盾,不但要发展网络安全技术,更需要建构全新的网络伦理规范。

4. 结束语

网络信息自由是计算机网络的主要特征,人们充分享受着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自由性,然而我们却要看到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我们在享受其带自由性的同时,也要正视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较大的危险。在信息化国家中, 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更加方便快捷, 公民的信息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更加突出。平衡与协调两者的冲突应从强化思想认识,完善管理;以自主研发为主,适当借鉴强国经验制度;促进网络信息立法,规范网络健康发展;培育合格网民,纯化网络环境四方面着手。网络信息自由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不能依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或一种技术来解决,它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带有全球性的问题,是一项牵涉到政府、企业、个人和国际合作的复杂工程,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每个人共同关心、积极参与、携手面对。[15]使我国的互联网络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报告[R].北京:互联网周刊出版社,2009年

[2]周敏.论网络传播自由与自律.湖南农机[J].2008年第5期

[3]严耕,等: 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

[4]付立宏.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资料工作人大复印资料[J].论网民信息伦理,2OO2年4期业,2008年第2期

[5]CHIRILLOJ.黑客攻击测试篇[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

[6]张寅雪.我国网络安全现状与策略分析[N].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7]公安部.2008年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暨计算机毒疫情调查报告.计算机安全[J],2008年11期

[8]Sam Nunn, Strategic Survey topographic[J]. Aviation and Technology Week,1996年第11期

[9]金雷等.网络安全综述[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3年第24期

[10]吴育珊等.网络信息自由与信息网络安全对策研究[J].南方经济,2003年第1期

[11]李晶晶.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暨展望[J].中国商界,2008年第7期

[12]符强等. 互联网仿真现实监管侄重道远--网络文化信息监管模式研究[J].中国电信

[13]姜岭君.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探讨[J].青年记者,2008年第8期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4篇

摘 要: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以及法制不统一等问题。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国务院应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①

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②在上述四种规制手段中,法律的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一方面,法律的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会影响其他三种手段的规制效果。比如,法律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以技术手段改变网络架构,而架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网上行为。

由于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曾在56个成员国展开专题调查,结果显示70%多的成员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③本文欲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状况如何,现有立法存在哪些制度缺陷和制度缺口,应如何进行完善。 [论文网]

二、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现状及评价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④为了使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出台了大量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中央立法为例,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计78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7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件。除此以外,《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

在78件网络法律规范中,涉及到规制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占所有网络法律规范的26.9%。具体法律规范见下表:

通过对上述21件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或不足:

第一,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络域名、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等等,简言之,凡有可能传播非法言论的地方,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上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二,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涉及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的要求,成员国在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能由法律对其进行限制。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1件网络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余皆为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占了绝大多数,达14件,占到总数的66.7%。换言之,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由规章作出的,这显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第三,现有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管理而非控权,忽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在现有的21件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他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需要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部门授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权限,其中主要是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在行政许可方面,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登载新闻业务以及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实行许可制,相关的主管部门都被赋予相应的行政许可权限;在行政处罚方面,除了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享有相应的处罚权以外,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也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这些权力如何行使,行政法规和规章往往缺少程序性规定。

现有立法对相对人权利的忽视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规章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icp)和网民科以广泛的义务和责任。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是在法律条文中使用高度不确定性的概念,要求isp、icp和网民履行禁止性义务,比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等等。在上述规定中,“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德”、“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国家荣誉”、“国家机关信誉”等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内涵有很大

的解释余地。概念内涵的不确定,为行政机关恣意干预公民权利行使、对相对人施加广泛义务提供了裁量空间。比如,公民在网上批评政府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本是行使《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却往往被批评者以“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为借口追究责任,这几年每年都会发生的“跨省追捕”案⑤即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第四,现有立法界定的非法言论范围广泛,尤其重视对政治性言论的管制。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秩序而言,是有建设的,因为它能促成经常性的思想交换及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见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每一种自由的根本,这个泉源几乎是所有其他各种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⑥基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特殊价值,西方国家受保护的言论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包括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包括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⑦甚至包括错误的意见。⑧相应地,被国家立法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言论内容很有限。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西方国家法律界定的非法网络言论主要包括:(1)种族主义内容、仇外心理、仇恨言论;(2)煽动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宣传;(3)、色情等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4)互联网盗版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5)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侮辱侵害个人名誉权等。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非法言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在国外属于政治性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泄漏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第二类是“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第三类是“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比,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非法言论的界定有两方面变化:一方面是扩大了第一类的言论范围,增加了六项内容为非法言论,包括:(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4)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5)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6)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另一方面变化是缩小了第二类和第三类言论范围。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只规定“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言论属于非法言论;对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只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两方面的变化凸显了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加强调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规制,而对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和个人权利的言论规制则比较宽松。

第五,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存在着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网络言论,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至第4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2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基本表述方式为“利用互联网……”,比如“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从法释义学的角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针对的网上行为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媒体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他人传递某种精神影响,或者传递以企图说服他人为目的的价值判断的社会行为。如果公民的网上行为并不影响周遭他人的价值判断,比如复制、查阅有关资料,则属于公民的个人行为,法律不能干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列举的12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属于公民的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然而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存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冲突的情况,比如国务院2002年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公安部1997年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上述两个条文中所禁止的“复制”、“查阅”行为显然是指公民的个人行为,而非社会行为,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冲突。

除此以外,根据2004年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然而,目前我国对网络内容管理实施的许可主要由部门规章设定,比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要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许可由广电总局和工信部通过的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第六,现有立法存在制度空缺,缺少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互联网管理政策不仅涉及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其中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侵害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外,完整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制度。比如,美国在1974年就制定了《隐私权法》,该法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基本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规定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个人通讯信息是违法行为。1998年美国制定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在网上收集12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欧盟成员国向来重视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并把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视为成员国家的义务。1995年10月,欧盟议会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等诸多方面作了详尽规定,并要求成员国在1998年10月底前根据指令调整其国内法。此后,欧盟委员会又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法律文件,为成员国建立有效的个人网络隐私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指导。除此以外,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制定有专门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相比之下,我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方面的网络立法却明显不足。在我国现有的78件网络信息法律规范中,没有一件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立法目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在处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有失平衡。

三、完善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此处所言“必要性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互联网立法要有必要,避免出台不必要的立法

。互联网的诞生及迅速普及引起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而推动这一变革的动力是网络特性。尽管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比较快,但至今其仍然是个新生事物,人类对网络特性的认识仍很有限。鉴于此,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立法遵循的是必要性原则。1997年美国在其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指出,政府要尊重互联网的特性,避免不必要的立法,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取适当的政策。⑨欧盟在其文件中要求成员国遵循最低限度立法原则,除非必要,否则不能针对互联网进行专门的立法,还指出制定互联网相关政策和法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互联网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中对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影响必须是积极的和促进的。⑩我国在完善互联网管理法律规范时亦应贯彻必要性原则。尽管规制网络言论,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法律并不是唯一而且有时也不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行业自律、网民自律、社会监督在净化网络环境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出台的互联网立法应适当、适度,要与行业自律相配套,具有行业可行性,同时与社会监督相呼应。要注意避免立法失当抑制互联网的发展。

“必要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含义是指,国家立法对网络言论的限制要有必要,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每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在美国,1996年国会通过了《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后该法因过于宽泛地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而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无效。b11在我国,公民借助互联网参与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涉及到《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这两项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不仅承载着意见表达的功能,而且承载着政治功能。1945年,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b12之后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也指出:“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b13基于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国家立法对非法网络言论(特别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界定不能过于宽泛, 为人们敢于起来监督政府,表达不同的声音在制度上预留空间。正如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所指出的:“应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同时竭力避免人们在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b14对非法网络言论过于宽泛的界定势必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二)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原则是对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知道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并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性原则之所以重要,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它是法安定性的要求。法律规定明确,人们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才能形成安定的法律秩序。其次,它是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法律规定笼统会赋予执法者较大的裁量权,而规定明确却能够限缩执法者的裁量空间,因而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再次,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法律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规定含糊不清,就会加重公民的负担,相应地,也会压缩公民的权利范围。

当然,法律规定的明确与笼统是相对而言的,并非任何规范都不能规定的笼统。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越高,其规定的抽象性和概况性越强;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越低,其对明确性的要求就越高。在一个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宪法规范,其多是概括性规定,这是宪法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在把宪法中的规定予以具体化时,对明确性的要求就会提高;同样道理,行政法规对明确性的要求要比法律高,规章对明确性的要求要比行政法规高,规章中的规定应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然而,从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规章来看,其中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显然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因为其规定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列举的三类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更加概括、更加笼统。比如规章当中普遍规定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不得制作、、传播“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这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宪法本身并没有明确,多是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学理上解释出来的。规章如此规定无疑授予互联网主管部门对人们的言论进行管制的无限权力,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规章比较恰当的规定方法应该是,要么把“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改为“宪法规定”,因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是确定的,看看宪法就知道;要么将立法者所认定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明示出来,比如“在民”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等,这样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才具有可预见性。

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网路媒体;信息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34-0028-02

网络媒体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传统媒体主要包括了电视、广播、报纸,这些传统媒体的传播信息远不及网路媒体,自从互联网逐渐的星期之后,新型的媒体逐渐地发展起来,很多的网站、公众号、社交网站等等都属于网络媒体,这些网络媒体在信息的传播方面具有广泛性、及时性、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但是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近些年来,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侵扰,比如互联网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每年受到网络病毒侵扰的案件不断的攀升,而且出现了很多虚假信息传播现象,更是危害了公网络媒体的环境,很多的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网络信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广泛的传播也危机了公众的利益,同时计算机信息的泄密也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很多的危害,因此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研究,通过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因此本文的研究对其他学者的研究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网络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安全现状

1.1 虚假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传播

首先是虚假信息,很多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社会上的一些小事件进行小题大做,故意弄虚作假,扩大信息的负面影响,进而引导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内外的,针对国内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事件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了社会公众的错解,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舆论和看法,进而对国家、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其次是有害信息,随着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逐渐增加,很多的黄色信息广泛的传播,比如黄色的小说、电影、图片以及服务等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很多的封建迷信以及宗教组织也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左右着社会公众道德,同时很多的人利用邮件、社交软件、贴吧等媒介抒发个人的看法,甚至对他人的辱骂,最后很多的人由于个人的利益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或者传播垃圾信息,污染了网络媒体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安全缺乏了合理的保障。

1.2 网络泄密时间频繁发生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中很多的时候会发生网络泄密的现象,人们鉴于电子邮件的方便性、廉价性,往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文件和信息的传递,而且电子邮件的运营商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使得使用电子邮件的人们放松的警惕的心里,但是,在电子邮件传递的过程中就会发生黑客拦截的现象,最后被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就会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组织、机构等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了侵犯。再者,在社交软件、贴吧以及论坛中,也存在很多的信息泄密现象,很多的人为了表达个人的看法,发表言论自由,但是畅所欲言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泄漏了个人或者他人的信息,这就导致了泄密,带了个人或者他人一定的身心伤害。

1.3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已经在人们生活中不足为奇,很多的计算机病毒可以被识别,但是有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定的技术伪装,并不能被及时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对计算机等知识和防范手段并不是很了解,就导致了病毒的入侵,很多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些软件、APP、网站衔接等方式,植入了个人或者企业的电脑,进而导致了计算机信息的泄露,经过国际权威组织的调查,国内大约百分之八九十的计算机都遭受过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因此计算机病毒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中属于极为危险的因素,现在比较出名的计算机病毒很多,比如CIH、“爱虫”、“美丽莎”、“红色代码”等。现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病毒不少于书房,每天都在破坏个人和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网络媒体计算机新信息安全实在是主要的威胁之一。在国内外都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2 网络媒体的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

2.1 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

互联网在属于开放的,因此网络媒体也具有无界的性质,在传播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迅速的遍及世界范围,而且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很多的信息并没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人人都可以查询、搜索、使用,这也使得网路媒体的信息传播可以迅速得到更多的人熟知、了解,同时,互联网的并不是全部设防的,因此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传输各类各样的信息,互联网的这些特征属于互联网本身就自带的,互联网属于统一的TCP/PI协议规则运作,因此安全防护能力较弱,而且互联网上的每个网站IP地址以及计算机伤的CPU序列号也是唯一和固定的,都可以被网络服务器记录下来,因此很多的黑客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攻击,而不懂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人们很难找到原因和破坏者。因此互联网先天的不足为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先天的安全问题。

2.2 网上信息的独有的特征导致了安全问题

基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也导致了网上的嘻嘻也具有很多固有的特征,随着互联网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地增加,互联网普及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但是对互联网的技术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却滞后,而且我国属于人口大国,如果对互联网建设监管面面俱到,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监管更是落后,网络媒体信息的传递如此的迅速,更是加剧了信息泄露的危险。同时网络媒体资源共享的特性也会导致一个联网用户分享的信息可以迅速被很多的网络媒体使用者看到,但是监管措施和技术措施不足的现状下,信息安全是得不到保障的。

2.3 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除了互联网以及计算机本身的问题之外,也和网路媒体的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很多的网络媒体尽管在各种网络媒体的经营方面已经声明要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隐私,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疏忽,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在技术管理和运营安全的方面并灭有采取相关的监护管理办法,进而导致了病毒、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能够实施破坏行为。再者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出于利益的驱使,对浏览者、会员以及客户等使用者的信息进行的汇总、收集,进而转卖给其他的需要者,以谋求暴利,这也是导致网络媒体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与那引质疑。在国外很多国家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很多,鼓励网络媒体经营者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建设,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到位,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防范的欠妥,都使得网络媒体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这不是仅仅一个防火墙就能够解决的。

3 网络媒体发展中信息安全的建议

3.1 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

针对互联网先天的不足导致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的问题,我国可以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保护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的监管以减少网络媒体安全事件的产生,加大对泄密、非法传播、恶意病毒以及虚假信息传播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刑法等方面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加减国内外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断地发展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媒体自身的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和规定,将这一切的措施有效的落实。促进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有效建设,为我国网络媒体环境以及信息安全的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3.2 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

增加安全技术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上投入,应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以及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协会的沟通与交通,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加强对计算机、互联网等监管。其次是专业人员上的投入,应该加强对专业的互联网和算机相关领域的人员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国的网络媒体安全信息的实际清康,研制属于我国自己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最后是资金投入,为了能够加速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建设,国家应该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解决网络运营商由于资金的问题导致了安全防护工作的欠缺,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地更新安全防护系统,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及时的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及时的解决。

3.3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需要个人、企业、网络媒体运营组织全力合作,首先是个人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也不要随意的散播别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对与企业而言,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以及有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传播。最后是网络媒体运营组织结构也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环境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提供放心的使用媒介。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护预警系统,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重点关注,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和解决机制,将损害降到最低。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就能够解决的,也不单单是法律、制度以及监管就能够消灭的,想要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网路媒体环境,必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大家都能够自主遵守,甚至信息安全的威胁所带来的危害性,从自我做起,就能够减少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这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结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的普及速度也不断地增加,而随着带来的确实网络的安全问题,网络媒体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互联网使用情况,对个人及社会都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网络媒体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因此传播很迅速,危害性也很大,所以对网络媒体发展行业的信息安全的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进而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网络媒体发展中现在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计算机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有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网络信息的特征以及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等导致的,本文结合了目前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研究基础之上,针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具体有加强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给予一定的建议。由于本文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在本文的研究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郭真辉. 网络媒体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效果研究[J]. 科技传播, 20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