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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论文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我校在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方面,采取了分层分级的监管机构,首先学校、院系级、专业教学部三级管理部门,执行着决策与宏观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功能。我校由学校教务处质量管理科牵头成立校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督导组,在院系下同时设立院督导组,对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个过程起到监督和评价作用。成立了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管理规定与要求、论文相关工作的决策、决议等。成立了论文评议委员小组(包括有开题评审组、盲评评审组、答辩评审组、答辩委员会和评优委员会),主要负责论文的盲评、答辩、终评和评优等指导和决议工作。成立了论文工作组,主要负责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工作的布置与实施、总结等。

2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与机制体系

2.1健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与管理规范

我们编制了《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手册》,手册中明确了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导师互选办法和程序,开题、评审和答辩,以及各阶段提交资料时间安排与规定等,明确了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要求和这种资料格式规范等。该手册对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起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指导性作用。

2.2强化实践教学课堂内外兼修,提升学生科研水平

我们为了提高体育类学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能力,在教育部关于本科课程设置要求下,最大限度地开设科研能力培养方向课程,如《科研与方法》、《统计学》、《评价》、《办公自动化》等,还开设了课外实践课程《信息存储与检索》、《方案设计》等,这课程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集料收集整理、方案设计、撰写等毕业(设计)论文诸多环节贯穿于其中。

2.3完善机制,论文实施教评分离制度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采取教(指导)与评价分离制度,做到在评审和答辩过程中导师完全回避制度。在评审阶段,我们采取统一盲评。答辩也采取导师回避制度,同时在答辩时不能让答辩委员知晓导师信息,答辩没有通过的学生,则须修改后进入第二次补答辩。

3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管与防范体系

3.1论文质量的前期监管与防范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前期监控、管理与防范是指监控和防范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之前的一些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我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前期工作都是在大学生四年级上学期进行。主要有导师遴选、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任务书和开题报告撰写以及开题等工作。为了确保导师质量,我们规定只有高级职称和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历的讲师才有资格申请担任指导老师,再由论文工作领导组对导师资格、科研能力、责任心等方面遴选合格导师。遴选合格的导师与学生进行导师互选。每年11月份由导师指导学生选题,确定题目报评议委员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论文工作组、学院督导和学校督导审查备案。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者,须提出申请报批方可。导师按照要求下达任务书,并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撰写,每年12月份由4个评议委员组成小组进行开题报告会,开题通过者备案,未通过将进行再次补开题。

3.2论文质量的中期监管与防范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中期监管与防范是指开题之后到提交盲审论文之前,这阶段对论文题目更换、导师更换、撰写过程等情况的监控、管理与预防性防范。很多高校开题之后,学生离开学校疏于管理,造成论文无法按期保质完成。我院在次年3~5月份要求学生必须回校,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除了指导记录外,还实行每天学生指纹签到打卡制,杜绝代签虚报到校情况。按规定时间提交论文第一、二稿和定稿到工作小组处,每阶段稿件由评议小组审核,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撰写工作。对出现签到缺席4次(8学时)和未按时提交论文稿件者,只能参加补盲评和补答辩。在整个过程中做到环环相扣与监控。

3.3论文质量的后期监管与防范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后期监管与防范是指论文的盲评和答辩等情况的监控、管理与预防性防范。校督导和院督导全程监督个环节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完成本阶段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盲评和答辩工作安排,评议委员负责具体盲评和答辩的评审以及评优。盲评和答辩均采取集中评审、导师回避制度。在盲评和答辩过程中控制委员间分值差<10分。除了答辩不通过外,其余每组末位2位论文采取末位集中评议淘汰制,实现组别间答辩标准尺度把握差距的最小化。

4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评价体系

4.1建立四阶段论文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层层把关的、由导师、盲评、答辩评审、评议委员(终评)等四阶段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价体系,每个阶段评价标准不一样,考查学生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角度不一样。在某一个阶段评价不合格,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将反馈评价意见给学生和导师,学生根据意见,结合自己论文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再次提交评审,如果第二次评审仍不合格,不再进行后面阶段评审,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将不予以合格。在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每个阶段分值比例为导师占20%、盲评40%和答辩评审40%。评议委员(终评)不占具体分值,但是评议委员(终评)为最终审议,也有评议分值和修改分值的权利。

4.2建立论文质量管理监控评价体系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监管;文献述评;中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消费者对视频的需求发生了巨大转变:减少了对不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加了对优质安全食品的需求;对食品的关注也由数量保障向质量安全方向转变。我国虽然采取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但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相当严峻,食品安全监管可谓是任重而道远。研究分析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在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使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少走弯路,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面对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学术界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从经济学、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契约理论等视角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主要问题:为什么监管(监管的原因)?由谁监管(监管的主体)?监管什么(监管的对象)?如何监管(监管的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这些主要研究可分为三类:

1 第一类研究

第一类研究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理论和市场失灵等相关理论,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刘宁(2006),李瑾(2010)等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产业链中,生产要素供给者、生产者、加工商、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健全政府信息监管体系、信息传播体系、搭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及实施信息追溯和预警制度来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程监管,以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李军鹏,傅贤治(2007)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因此必须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少市场经济运作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廖卫东(2011)通过构建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者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监管者事前不积极而事后视情况监管,导致造假过度以及事后监管过度,降低了监管效率。刘亚平(2011)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食品监管目前的困境,认为我国有限准入的市场理念使监管者将发证看作是监管的主要途径,同时,以大企业标准设立的过高准入标准下,监管者将大量精力投放于围堵无证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许可进入市场的厂商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低端市场的广泛存在诱发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监管者陷入"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困局。破解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局,不只是监管机构撤并的问题,更要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评价:这类研究虽然借助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我们认识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但鉴于这些西方理论产生于西方较为完善的市场、政府和社会管理条件下,在我国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殊性,其还不能完全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

2 第二类研究

第二类研究主要针对国内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协作、多元化监管体制等进行了研究。聂拥浩,颜海娜(2009)利用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进行了分析,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治理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公共问题,有效的监管机制就是如何提高各部门之间协作,建立信任和公平,从而减少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的治理结构问题。刘亚平(2009)认为我国食品监管经历了从行业管制向社会管制的变迁,同时,政府一直尝试通过调整主管机构和设置综合协调机构来解决管制机构重叠冗余的问题。但一再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横向监督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需要跳出原有的改革设计,引入公民监督。刘文彬(2009),苗建萍(2010)基于《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计的理论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引入第三部门协管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组建大监管体制。肖兴志等(2010)以我国食品监管环节存在的 "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以及"地方监管机构--食品企业"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为基础,分析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级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各方利益不对等,提出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从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等方面着手。崔卓兰等(2010)传统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严重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在服务型行政场景下,应该探索多元主体参与、非强制性、更多融入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多元监管方式。

评价:这类研究着重从监管职能部门的设置、权责分配、部门间协作、监管模式等方面对改进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进行了探索,但研究基本是从某一个角度抓住某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缺乏对监管职能的综合系统分析。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总体监管思路,政府、企业、社会和消费者角色定位,监管机构设置与协作,食品问责制完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

3 第三类研究

第三类研究主要介绍国外发达国家食品监管的经验,总结和比较他们成功的监管经验,并以此为参照分析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比较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监管机构设置、权责确定、协作机制和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等。

陈松等(2007)概述了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状况,总结出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在管理体制、科技支撑、监测手段、控制措施和配套制度与标准等方面的五大特点。孙杭生(2007)介绍了美国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署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的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网络,以及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任智华(2010)介绍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王兆华(2004),王中亮(2007),陈卫康(2009),李刚(2010)分析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实现由人治监管向制度规制转变,由数量型监管模式向质量型监管模式转变,建立起三权互相制约的监管体制。锁放(2011)通过比较各发达国家不同的机构设置得出结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而我国的特有国情导致我国要建立以品种划分的分散型监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协作,对我国监管机构设置和部门间关系的协调机制进行了探讨。

4 结语

关于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研究,提供了国外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能够更清楚地认识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但这些研究在介绍经验的同时,对这些经验适用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分析较少,推广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食品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等多方的配合协调,才能取得较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锁放.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完善[J].特区经济,2011(6).

[2]李静.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效性分析--基于对中国奶业监管的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3]刘亚平.中国式"监管国家"的问题与反思:以食品安全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1(2).

[4]廖卫东.我国食品行业事后监管失灵的博弈分析[J]. 当代财经,2011(2).

[5]苗建萍,熊梓杰.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大监管体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1).

[6]李刚.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借鉴与我国监管框架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0(10).

[7]李瑾,杨利琼,秦向阳,丁萌.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监管策略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0(9).

[8]李军鹏,傅贤治,基于市场失灵的食品安全监管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7(7).

[9]任智华.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分析[J].农业经济,2010(6).

[10]崔卓兰,宋慧宇.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多元化[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11]肖兴志 胡艳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

[12]刘文彬.论健全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J].消费经济,2009(10).

[13]陈卫康,骆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及其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09(8).

[14]刘亚平.中国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与挑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7).

[15]陈松,叶志华,王敏.欧盟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7(10).

[16]孙杭生.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措施[J].生产力研究,2007(1).

[17]王中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7(12).

[18]王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J].上海经济研究,2006(7).

[19]王耀忠.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工业经济,2005(12).

[20]王兆华.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是实现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作者从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建档和管理流程入手,介绍了镇海区卫生监督所行政相对人档案管理模式,并进行了优势分析,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档案 管理模式

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是卫生监督机构综合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真实记录,加强这类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是深人发展卫生监督事业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浙江省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镇海区卫生监督所结合实际,建立了辖区内的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管理模式,现介绍如下,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1基本情况

1.1镇海区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

镇海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6个街道(镇)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目前共有在职职工36人,其中一线卫生监督人员26人,共设5个科室:办公室、综合监管科及三个分所。办公室主要负责党、政事务的综合管理;综合监管科下设发证窗口,主要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统管和指导工作,全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传染病卫生及消毒产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所主要负责管辖街道(镇)内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综合监管科完成其它类别卫生的监管工作。该所对监督员实行网格化、责任制管理,一名监督员包干负责一定数量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工作。 论文

1.2镇海区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

目前,镇海区共设6个街道(镇),区域面积246平方公里,总人口45.3万人。根据卫生许可(申报)数据统计,至2008年6月30日,有效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共7500户,其中食品卫生类5678户、公共场所卫生类1198户、生活饮用水卫生类5户、职业卫生类359户,放射卫生类16户,医疗机构卫生类253户。

2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

2.1归档范围

镇海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磁性载体、电子文件等历史记录。凡是反映行政相对人管理的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活动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该所制订了详细的《行政相对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2归档要求

2.2.1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能齐全、完整地记录对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管理的全过程。

2.2.2纸质文件材料的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字迹材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耐久性材料。如原件为圆珠笔字迹、传真件、复写件等有不耐久性字迹材料的,应复印一份附在原件后作为一份材料一并装订,且应编页号,并在复印材料正上方的空白处写上“复制件”。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2.3归档文件材料不得带有普通钉书针、回形针等易腐蚀的金属物,应去除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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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管期限

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的保管期限以申请单位的有效期为准,一般在申请单位歇业满五年后,即可销毁。

2.4归档时间

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各科室(分所)应及时收集、整理,当年的所有文件材料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具体时间为:(l)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文件材料应于卫生行政许可出证之日起二个月内归档;(2)复核(年检)、注销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3)监督管理活动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可按年度整理,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4)不良行为文件材料(即不良行为登记卷目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收集和卷目录登记工作,次年一月底前完成组卷归档工作。

2.5归档方法

2.5.1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行政相对人的管理文件材料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建立一证一档,职业危害企业按申报建档,建立一户一档。若一个行政相对人有多种监督类别,按许可证分别建档。一个行政相对人档案可以整理成一盒或若干盒,如多盒应排列在一起,并在档号后编上分号,如:***一1、。。。月。 作文 /zuowen/

2.5.2一个行政相对人档案分别由行政许可(申报)、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共七类的若干卷组成(以下简称七类)。以同一年度下每一类的文件材料为一卷(件)整理归档。

2.5.3档号编制

2.5.3.1制订全宗内行政相对人档案的各类代码:(1)10种卫生监督类别分别用“01”一“10”代码表示;(2)6个街道、镇(即地区)分别用a、b、c、d、e、f代码表示。

2.5.3.2各类行政相对人档案,档号由“监督类别及地区号一案卷号”组成,“监督类别及地区号”填写监督类别与地区的组合代码,一个监督类别同一地区的档案编一个流水号,如“ola一0015”。

2.5.3.3档案编制流水号时,按照许可(申报)的时间顺序(如时间相同按照许可证号顺序)排列、编号。

2.5.4目录编制

2.5.4.1行政相对人登记档案目录。包括档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地址、许可证号(或申报号)、发证日期、注销日期、备注七项内容,为便于分别检索、统计食品卫生中餐饮业、生产加工业、自制零售业、食品经营业的行政相对人档案,要求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类别的代字:餐、生、自、经。

2.5.4.2盒内目录。盒内目录分总目录和分类卷目录。 毕业论文

2.5.4.2.1盒内总目录。包括件号、内容、日期、页数、备注五项,放在盒内文件材料的最上方,在该年度资料整理装订完毕后填写。每盒编一个流水件号,并按年度一类别排序填写,同一年度按照“七类”的顺序,产生几类文件材料依次填写,没有文件材料的类别不用填写。

2.5.4.2.2卷目录(即件内目录)。卷目录放在该卷文件材料的最上方,根据“七类”卷的性质不同,项目设置有所区别,“不良行为登记卷目录”包括序号、处罚文号、案由、起止日期、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备注七项内容,其余“六类”卷目录包括序号、文号、文件题名、日期、页号、备注六项内容。在各类卷目录右上方设置档号章,包括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件号四项内容。同一年度每一类的卷内文件材料应将结论性的放在前面(如许可核准单),其余按文件材料依次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编序号。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保险监管是关系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过冬。本文使用委托-理论和动态仿真理论从主体及主体行为的角度对保险监管活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立保险监管动态仿真模型的框架,对使用该方法研究保险监管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关键词] 保险监管委托-模型动态仿真

一、引言

保险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其成败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政府有责任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保险行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所谓保险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为 :“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险监管的作用虽然仅仅是监督与管理,不直接参与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但是保险监管机构其实是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主体出现的,其行为会与其他保险市场主体产生交互作用,因此直接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运作。反观目前对保险监管的研究工作,多集中于中外制度的比较,法律法规的探讨,监管效果的实证研究等方面,少见有从市场供求、市场均衡角度研究保险监管的成果,更不见对保险监管工作中主体的行为的研究成果。

本文使用了博弈论和经济动态仿真两种研究手段,对当前我国保险监管实践进行分析,探索建立保险监管动态仿真模型的途径。

二、保险监管中的委托-关系

1.委托-模型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已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研究中。博弈论旨在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即博弈论的研究对象是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及其均衡。因此本来作为一种数学理论的博弈论,被经济学家们用来研究经济主体间的交互行为,从而成为一种主流的研究手段。

在经济学的研究中,经济主体对于信息的掌握情况往往对其行为模式和结果产生极大影响。因此,经济学家对于信息结构问题日益关心。与之相适应,用于研究在非对称的信息结构下经济主体行为及结果的委托―模型成为经济学研究中的常用工具。这里的“人”指在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局中人,而“委托人”则表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局中人。在这个定义下,通常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行为,而人由于具有信息优势,会利用这一优势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需要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以激励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委托―模型即是分析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均衡结果的数学工具。

2.保险监管中的委托-关系

在保险监管活动中,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构成了非常典型的博弈关系。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这一目的,必然会与保险公司和其他被监管对象的短期利益相违背,这就造成了双方行为的非合作性,由此产生大量非合作博弈关系。同时,由于保险监管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包括监管机构、保险人、中介人和投保人等多个对象,因此保险监管活动中的博弈关系也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状态。

保险监管博弈关系的特点是广泛存在着非对称信息问题。其中,监管机构和保险人及监管机构和中介人之间,由于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前无法有效掌握被监管对象的真实状态,同时在制定政策后也无法及时观察被监管对象的行为,因此既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也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在保险人和投保人及中介人与投保人之间,由于投保人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而同时,保险人和中介人也无法准确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无法准确观察到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后的行为,因此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面对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用委托―模型对其进行分析是最合适的方法。在保险监管的博弈关系中,也存在着委托―关系:博弈关系中存在两类局中人,分别是监管人和保险人。在二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是监管人(委托人)委托保险人(人)通过销售保险的形式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在这个委托―关系中存在着非对称信息结构,其中保险人占有信息优势,监管人观察不到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是的行为,而只能通过保险人定期填报的报表来了解这一信息,而保险人对监管人的政策具有完善的知识,这就使得保险人有可能通过欺骗的手段上报虚假信息,从而达到获得额外利益的目的。因此,在委托―框架下设计一套机制激励保险人按照监管人的意愿行动,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

3.委托-模型与动态仿真模型

从动态仿真模型的建立角度而言,动态仿真方法并不一定需要与博弈论相结合。但是在经济问题的研究中,经常会涉及到不同主体行为的交互作用,因而,经济动态仿真模型通常也需要在计算机中仿真这种交互行为。而博弈论正是描述这种交互行为的最合适方法。在经济动态仿真的研究实践中,我们发现将经济动态仿真方法和博弈论方法结合在一起,以博弈模型作为经济动态仿真模型的理论框架,以经济动态仿真模型作为博弈模型实践研究工具,通常可以收到良好的研究效果。因此我们将这一研究思路作为经济动态仿真研究的基本思路。

同时我认为,动态仿真方法与博弈论具有天然的联系。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博弈论的研究对象是不同主体决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这种相互作用在经济系统中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经济动态仿真中不可能忽略对博弈论的应用。第二,博弈论发展到现在,其理论并不完整,尤其是对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研究,还有很多不甚清楚的地方。而通过经济动态仿真,研究人员可以检验理论假设,获得经验性规律,从而推进对博弈论的研究。

三、保险监管的动态仿真分析

1.自适应主体

动态仿真模型的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适应主体,该类主体是现实中经济人在动态仿真模型中的映射;二是功能主体,该类主体是为了实现动态仿真模型的功能而设,在现实中不一定有其原型;三是控制主体,这类主体是固定的,它们在每个动态仿真模型中都必须存在,其作用是控制模型的运行和提供模型与研究人员的信息交换手段。

在设计动态仿真模型时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设计自适应主体。根据保险监管的特点,在保险监管动态仿真模型框架中将存在四类自适应主体,分别是监管人、保险人、人和投保人。其中监管人通常是个虚拟主体,所以实际的主体是后三类,下面分别介绍其基本情况。

保险人主体:保险人主体在模型中负责生产保险产品,制定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费附加率),并依据投保人的损失和保额对其进行赔偿。保险人主体不能直接销售保险产品,而是要通过人进行销售。

人主体:人主体是保险人主体和投保人主体的中介人,他负责向投保人主体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人主体提供的服务不包括理赔,理赔由保险人主体负责。这一自适应主体只在研究有关人监管的模型中会出现。

投保人主体:投保人主体是消费者,它们通过人主体向保险人主体购买保险产品,决定投保的程度,即决定免赔额的大小,并且按照一定的损失概率发生损失,同时向保险人索赔。

2.自适应主体的属性和行为

自适应主体有很多属性和行为,其行为根据作用不同分为仿真行为和功能行为。仿真行为能够与现实的行为相对应,是我们研究的对象,而功能行为则是为了模型的程序实现,再不影响模型仿真效果的情况下建立的工具,现实中不一定有对应的现象。

(1)保险人主体。保险人主体属性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的价格(保费附加率)、个人费、销售量和利润组成。其中,个人费属性只有在模型中含有人主体是才会存在。

保险人主体的行为包括定价行为、确定个人费行为和赔偿行为。其中,确定个人费行为同样只有在模型中含有人主体是才会存在。

(2)人主体。人主体的属性包括费、销售量、利润、单位固定成本和单位质量成本,其中费这一属性只有专业公司主体才拥有。

人主体的行为包括确定费行为和确定服务质量行为。

(3)投保人主体。投保人主体的属性主要包括初始财富、期望效用、实际效用部分损失概率、完全损失概率、最大损失额和质量偏好。

投保人主体的行为包括确定最优免赔额行为(定最优免赔额行为)、购买行为(购买行为)和发生损失并索赔行为。

除了以上的行为后,三类主体都有一个结算行为,其作用是比较自己当期某些属性值与上一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并且计算利润、销售量等值。

3.自适应主体行为执行顺序

在每个仿真周期中,需要确定各个主体行为执行的顺序,这一顺序在每一个仿真周期中都是相同的,其先后取决于每个行为所导致的属性变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本文涉及到的各类保险监管动态仿真模型中,这一行为序列具有相同的模式:

首先,保险人主体执行定价行为,如果模型中含有人主体的话,保险人主体还将执行确定个人费行为。这两个行为执行完后,保险人已将保费附加率和个人费设定好。

其次,如果模型中含有人主体的话,在观察到保险人主体设定的保费附加率后,专业人主体执行确定费行为,其后所有人主体都执行确定服务质量行为,这两个行为执行完后,人的费和服务质量也就产生了。

在观察到保险人主体设定的保费附加率后,所有投保人主体执行确定最优免赔额行为,决定自己当前的免赔额。

在决定了免赔额后,所有投保人主体要根据这一免赔额和观察到的人主体设定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购买行为,选择合适的人购买保险产品。如果模型中不包括人主体,则投保人主体直接根据保险人主体的信息执行购买行为,决定购买情况。

购买完成后,所有投保人主体执行发生损失并索赔行为,得到损失值,并根据自己当期的免赔额调用保险人的赔偿行为,获得赔偿。

最后,所有的三类主体都执行结算行为,然后进入下一个仿真周期的循环。

四、结论

对于保险监管问题的研究,由于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而且主体行为及行为结果较复杂,因此虽然其相互关系是典型的委托-关系,但不易使用数学工具进行描述。而计算机动态仿真技术主要着眼于对行为过程的描述,行为的结果则由仿真模型运行结果得到,因此避免了复杂的数学推导,从而成为一种实用的研究手段。本文通过对保险监管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立保险监管动态仿真模型的框架,对使用该方法研究保险监管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中国保险市场年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20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股发行;信息披露;纳什均衡;证券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34-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09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总体的供需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股票等证券投资产品成为紧俏“物资”,一旦有新股上市,投资者便表现出极大的投资热情,由此造成了新股发行溢价率和上市首日换手率的畸高,[1]加之同时期政府监管力量的单薄,使得上市公司(无论其业绩如何)在发行新股时都倾向于业绩优良的会计报告,信息的虚假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几次修订,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和理性化。在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上,证监会加大了对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财务会计资料、盈利预测等方面的监控,降低了新股发行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但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由于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的极端不对称,仍会引发内部人(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3]

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引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模型,通过构造模型分别在两个不同博弈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中求解各博弈方的均衡策略,以求能够找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利益动因和监管者加大监管力度的效用条件,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博弈模型的设定

由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政府监管者在虚假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属性、行动空间和行动成本、得益水平是极其复杂的,本文对以上三个博弈方的属性、行动成本、行动空间和效用水平进行简化处理。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行动空间包括对股本结构、风险因素、股利政策等问题进行真实或虚假陈述,[4]而本文设定的模型只将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定义为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和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其他同理,则模型具体参数的设定如下:

①博弈参与方,N=[n1,n2,n3],n1代表上市公司;n2代表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n3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者)。

②上市公司的类型空间是A=[a1,a2],a1代表投资回报率高的上市公司;a2代表投资回报率低的上市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清楚其类型,而投资者和监管者并不知其具体类型。

③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是M=[m1,m2],m1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高的会计信息;m2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低的会计信息。显然,当上市公司的类型为a1时,其行动类型必然为m1。

④投资者的行动空间为[Y,N],Y表示投资;N表示不投资,且此定投资者是理性的。

⑤监管者的行动空间为H=[h1,h2],其中h1表示严格监管;h2表示普通监管。监管者清楚其行动类型,上市公司并不知道。

⑥若m2类型的上市公司传递a1类型的信息,那么其将构成虚假信息传递,其必须付出造假成本F,包括虚假报告的制作成本X和一旦被发现后的罚金或其他损失S。

⑦监管者实施严格监管的成本为Dh;普通监管的成本为Dl;监管者在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发现以及查处比例为Wh;普通监管情况下的查处比例为Wl;如成功发现并查处一家违规披露的公司,监管机构所获得益主要为声誉方面的得益,记为R。

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为C,预期的股利现值为Bi,i=1,2;Bi代表投资于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B2代表投资于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显然B1>B2;资本利得为Ei,i=1,2,同理E1>E2。

⑨如果获得投资,则上市公司预期获得的收益增加值为Ii,i=1,2。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1,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2,显然,I1>I2。[5]

三、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一)效用计算

E(U1)表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E(U2)表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中的信息分别代表上市公司类型、上市公司的行动类型以及投资者基于上市公司所的会计信息的行动类型。

①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1,m1,Y]E(U1)=I1-B1;E(U2)=B1+E1-C>0

②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1,m1,N]E(U1)=0;E(U2)=0

③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1,Y]E(U1)=I1-B2-F;E(U2)=B1+E1-C>0

④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2,m1,N]E(U1)=-F;E(U2)=0

⑤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Y]E(U1)=I2-B2;E(U2)=B2+E2-C

⑥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N]E(U1)=0;E(U2)=0

(二)求解分析

此博弈讨论的焦点在于类型为a2的上市公司采用怎样的会计披露策略。在同样的股价条件下,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时,其理性的最佳策略为Y,即投资;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时,投资者选择不投资(因为B2+E2-C

因此,在虚假净收益和流通股份数一定的前提下,市盈率的大小是影响I大小的关键因素。通过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比较可知,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在总体上存在股本规模偏小、市盈率偏高的情况,这也导致了会计披露失真所增加的预期收益值偏高。[6]而I值偏高导致了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虚假披露,站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上,若要使上市公司回归真实披露,必须加大F值,即上市公司为造假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而F=X+S,X和S的大小则取决于政府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所以下文笔者将讨论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四、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笔者通过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就是否如实披露会计信息这一问题展开博弈,分析上市公司和监管者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纯策略均衡,并进一步求解各个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找出使得低收益率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各个关键变量的取值范围。上市公司和监管者之间的效用函数可用博弈矩阵的形式表示(见

表1)。

对模型的求解共分为四种情形:

(1)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的纳什均衡为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严格监管;

(2)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无纯策略纳什均衡;

(3)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4)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和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对以上情形进行分析,可发现第(3)种情况得到的均衡结果为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真实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在这种情形下,WhR-Dh和WtR-Dl之间的大小关系被忽略,因为只要I1-B2-X-WhS和I1-B2-X-WtS同时满足小于零即可,而I1-B2-X-WhS显然小于I1-B2-X-WhS

(因为WhS>WtS),故只要满足I1-B2-X-WtS

对第(4)种情况进行分析,其均衡结果是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而这种情形下,WhR-Dh≤WtR-Dl,且I1-B2-X-WtS≥0,而I1-B2-X-WhS

的大小可不考虑。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必须使WhR-Dh>WlR-Dl?圯Wh-Wt>,即提格监管下的查处虚假披露的概率,降低严格监管下的监管成本和提高社会对监管者成功查处虚假披露的褒奖。

从以上模型的求解中可发现:一是要保持普通监管下的真实披露这一均衡状态的最佳措施是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二是若试图改变普通监管下的虚假披露,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监管现状与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股市实际,统计了自2004年5月以来被证监会查处的招股说明书中涉嫌虚假披露的案例,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发现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首次违规时间和发现并作出查处时间的间隔期较长,由此体现出发现虚假行为需要花费较大的监管成本,发现之后的听证环节也较繁琐;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特别是对于对虚假披露负直接责任的公司高层的处罚不能与其因虚假披露而获得的违法收入相匹配。由此两个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监管尚处于普通监管状态,但对于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是否在很大的程度上倾向于信息的虚假披露,还不能给出比较清晰的结论。

六、对策建议

就我国证券监管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博弈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监管机构对于新股发行会计披露失真的实际监管与查处情况,认为博弈模型分析中所提到的第(3)种和第(4)种情形都存在,所以本文就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和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两方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现阶段对于信息虚假披露监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处罚力度过轻以及手段的单一,对公司和对直接负责人的罚款金额都限制在60万元以内,无法对主导虚假披露的责任者产生震慑的效应。由此,弊者建议在加大行政罚款力度的同时,须增加媒体谴责的力度,并在适当的时候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使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慑于处罚的严厉而选择披露其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能够较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一问题的探讨是比较宽泛的,对监管者的褒奖主要来自社会舆论方面,而社会舆论的引导主要依靠媒体,尤其是财经类媒体。在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查处问题上,财经类媒体不仅要扮演社会监督的角色,同时在当证券监管机构查处一项重大的虚假披露案件时,媒体应加大自身对于此类案件的曝光程度,深入案件的核心环节,对证券监管人员的办案成果给予更多的和更详实的正面报道。除了主流媒体之外,中小投资者也是形成社会舆论的主要力量,证券监管机构查处虚假披露的案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中小投资者,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小投资者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支持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机构更多的帮助和褒奖。

参考文献:

[1]马锐,张慧.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财会月刊,2008(9).

[2]康璞,周宏,张巍.道德风险下的信息与监督――一个理论综述[J].会计研究,2009(5).

[3]何德旭,张捷.论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发展[J].武汉金融,2008(10).

[4]蔡志岳,吴世农.基于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舞弊预警研究[J].管理科学,2006(4).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反社会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

(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 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二)通过建立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犯罪成本,产生减少犯罪量的效应③ ;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三)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对C类罪犯(危险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面跟踪管理体系。此类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将该犯的有关信息(指纹、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信息输入其个人简况中,通过互联网、IC卡式身份证等信息技术和载体传递到其流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管理,一旦其进行再犯罪活动,就使其难逃法网。这样通过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罪量的目的④;这同时也对罪犯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端正改造态度,减少“混刑期”等消极改造现象,提高改造质量。

(四)注重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监狱改造成果的科学衡量体系,侧重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学的指标限制,防止为了追求管理的稳定性而忽视、牺牲对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要真正的按照“量力而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和软件要求必然高于现行的普遍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对监狱未来工作方向的一种指引,是现代化社会下监狱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因此要根据各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分步进行,否则,人为地强行建立一种超越现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净土式”监狱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否则必然会不利于监狱自身的发展,也会给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带来监狱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五)继续加强经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罪犯的生活条件基本与外界持平,降低予以罪犯良好生活待遇带来的负面因素。

注释:

① 见《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

(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 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二)通过建立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犯罪成本,产生减少犯罪量的效应③ ;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三)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对C类罪犯(危险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面跟踪管理体系。此类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将该犯的有关信息(指纹、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信息输入其个人简况中,通过互联网、IC卡式身份证等信息技术和载体传递到其流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管理,一旦其进行再犯罪活动,就使其难逃法网。这样通过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罪量的目的④;这同时也对罪犯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端正改造态度,减少“混刑期”等消极改造现象,提高改造质量。

(四)注重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监狱改造成果的科学衡量体系,侧重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学的指标限制,防止为了追求管理的稳定性而忽视、牺牲对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要真正的按照“量力而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和软件要求必然高于现行的普遍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对监狱未来工作方向的一种指引,是现代化社会下监狱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因此要根据各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分步进行,否则,人为地强行建立一种超越现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净土式”监狱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否则必然会不利于监狱自身的发展,也会给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带来监狱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五)继续加强经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罪犯的生活条件基本与外界持平,降低予以罪犯良好生活待遇带来的负面因素。

注释:

① 见《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

(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遣痪∪艘猓诠芾砗徒逃锓傅氖导幸膊环φ庋氖道?BR>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二)通过建立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犯罪成本,产生减少犯罪量的效应③;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三)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对C类罪犯(危险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面跟踪管理体系。此类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将该犯的有关信息(指纹、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信息输入其个人简况中,通过互联网、IC卡式身份证等信息技术和载体传递到其流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管理,一旦其进行再犯罪活动,就使其难逃法网。这样通过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罪量的目的④;这同时也对罪犯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端正改造态度,减少“混刑期”等消极改造现象,提高改造质量。

(四)注重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监狱改造成果的科学衡量体系,侧重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学的指标限制,防止为了追求管理的稳定性而忽视、牺牲对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要真正的按照“量力而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和软件要求必然高于现行的普遍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对监狱未来工作方向的一种指引,是现代化社会下监狱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因此要根据各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分步进行,否则,人为地强行建立一种超越现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净土式”监狱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否则必然会不利于监狱自身的发展,也会给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带来监狱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五)继续加强经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罪犯的生活条件基本与外界持平,降低予以罪犯良好生活待遇带来的负面因素。

注释:

①见《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摘要随着1999年我国实施了高等教育的扩招政策,地方综合性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呈下滑趋势,这是各个高校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重视程度不够,教学经费、资源不足,指导、管理体系不完善,过程管理不到位,评估工作过于形式化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因素,并论述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以及实施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监控质量1999年起我国实施了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短短几年内全国各高校学生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地方综合性大学,学生数量有了数倍的增长。通过高校扩招,使得高校办学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了高校体制改革,促进了基础教育的结构调整。然而,由于高校扩招,学校的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教师素质、学科与专业结构以及管理制度等暴露出新的问题,影响了教学质量[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锻炼学生科研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受各类因素的影响,地方综合性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呈下滑趋势因此,因此,必须构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一、构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背景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师资、设备、实验室和图书等教学资源紧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有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致使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呈下滑趋势,很难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一)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各个高校都面对的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毕业生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了找工作、考研、出国和各类资格考试的认证中去,还有一些学生利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时间补修其它课程来完成学分要求;教学单位也非常重视就业率和考研率,对学生是否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也重视不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也忙于自己的学历、职称的提高,对学生无从顾及。可以说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视程度不够是不能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瓶颈因素。(二)教学经费、资源不足。虽然各个高校近年来不断引进师资,加强硬件建设,但是相对学生数量的骤增,教师、实验室等资源匮乏已经是各个高校暴露得非常明显的问题。一名教师指导十几名学生,刚刚留校的助教就开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一个实验室容纳几十人等现象一直困扰着各个高校,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绝不可能提高。(三)指导、管理体系不完善。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学生数量大,毕业论文(设计)的方式多样,学校采用笼统、粗放的方式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没有形成针不同专业的“多元化”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方案也是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四)过程管理工作不到位。学校各级部门,尤其是教学单位对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力度不够,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尤其是抄袭、代做等情况不能完全无法控制,也是各个高校出现的非常严重的问题。(五)评估工作过于形式化。很多高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估工作只局限于学校的层次,没有形成校、院二级评估机制,而且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不能有效结合,不能真正发挥评估工作的真正作用。(六)选题、答辩环节的管理力度不够。选题、答辩考核是否严格、公平和公正,对毕业论文(设计)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目前,各个高校非常重视选题、答辩环节的管理,但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同时如何能更准确、更规范评定出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也是各个高校需要进一步加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总之,抓好毕业论文(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并逐渐完善它。[1][2][][]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成[2]一个完善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组织系统。要使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有效实施,首先要建立起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职责清晰的质量监控的组织系统。这个系统通常由学校、学院、指导教师、学生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机构,它主要包括校长、分管校长、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督导组以及教务处等相关机构,起着决策指挥、管理执行、监督评价的功能,是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第二层次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机构,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起主体作用;第三层次是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教学质量监控的基础,是进行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管理的主要执行者;第四层次是学生,通过学生反馈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质量[3]。(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制度系统。实现质量目标,必须建设和制定一套完整、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以明确各系统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形成自我完善与优化的建设机制,使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学校应根据教育规律、国家政策方针以及实际情况,制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毕业论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以及一系列激励制度和政策,而且学院也应制定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文件,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科学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制度系统,涵盖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中的各个环节,使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中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三)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评价系统。教学评价具有判别、诊断和激励功能,学校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价方针,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估,充分发挥了评价功能,促进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反馈系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是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反馈,对于能否及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至关重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信息可分为管理反馈信息、教师反馈信息、学生反馈信息。管理反馈信息来自于管理层,主要是学院级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者;教师反馈信息来自教师;学生反馈信息来自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全程监控中,学校通过建立质量反馈制度、开展阶段式检查(开题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存档检查)、建立多层次的反馈渠道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既涉及教育理论问题,又有实施中的可操作性问题。所以,在监控体系构建与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员质量监控意识。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涉及到学校中很多管理部门、绝大部分教师和一届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直接受他们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能够正确认识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全员质量监控意识,全校上下统一思想,为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监控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二)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质量监控正常运作。要使质量监控正常运作和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建立质量监控的评价标准,可以使质量监控能有的放矢;建立奖励机制有助于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和管理队伍各方面积极性。另外,要优化质量监控环节,提高监控的自动化程度,就必须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现代高科技在监控中的作用,使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方便快捷,真正成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保障体系。(三)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不断优化质量监控体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的目的是保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教学任务,实现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目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不是对教学人员的监控,而是对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行为的监控。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全员质量意识的提升。同时,应该随时掌握质量监控的实施过程,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四)分阶段实施,实现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质量监控体系应能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做到事先监控准备过程,事中监控实施过程,事后监控整改过程,然后进入下一循环的监控过程,形成长效管理。总之,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中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实现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程质量监控和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毕业生设计(论文)的质量。全国各类高校的管理者应该进行深入、持续的创新,不断优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以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参考文献1.徐静年,潘小帆.走高校可持续发展之路——对高校扩招与教学质量的思考[J].中国教育研究论丛,2005;3~42.蔡青.论地方教学型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7:66~683.回春光.毕业设计教学环节质量监控体系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冶金教育,2005;6:29~32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监督过失;领导责任;

一、监督过失罪内涵的界定

(一)监督过失的理论源起

监督过失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广义的监督过失。所谓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直接行为人(被监督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指狭义的监督过失之外的包括管理过失的过失。①管理过失是否属于监督过失,学者持不同观点。②本文姑且回避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仅在狭义上讨论监督过失问题。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产生有着深远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中后叶,战后的日本经济处于迅速恢复并急速膨胀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同时带了来新的社会问题,环境公害问题日益凸显,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大多数责任事故中,直接行为人因存在罪过而需追究刑事责任自不必待言,但是在生产经营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因过失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不予追究,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但予以追究又缺乏法理依据,因为按照日本当时的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对结果预见义务之违反(旧过失理论)或者对具体的结果避免义务之违反(新过失理论),而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认定行为人对具体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或者避免可能性非常困难。为了破解这一“囚徒困境”,日本判例法突破传统,在危惧感说(新新过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其以1973年“森永公司奶粉中毒事件”最具代表性。③在这起致多名婴儿砷中毒的事件中,高松高等裁判所最终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做出有罪判决。该有罪判决旗帜鲜明地采用了过失犯理论之危惧感说,认为对药店将“松野制剂”作为磷酸氢二纳出售虽然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在购入了与预定不相同的物品时,使用这种物品应当有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就是对危险的预见。自此以后,监督过失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得到广泛探讨。

(二)监督过失的表现形态

监督过失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仅体现在业务关系中。业务过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上的业务过失包括狭义上的业务过失和职务过失。狭义上的业务过失一般是指发生在特殊业务中,行为人由于“怠于业务上必要的注意”④,使犯罪事实发生的场合。职务过失侧重于指公职人员在对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原因,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⑤。关于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日本刑法理论中有一种比较一致的认识,即“监督过失是一定业务活动关系中的过失犯罪,在业务活动关系以外不存在监督过失”。⑥因此,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监督过责任不存在于职务关系领域,仅体现为业务关系中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体现在业务关系领域,也体现在职务关系领域。监督过失理论介绍到我国是晚近之事,关于我国《刑法》对该理论是否有所体现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⑦。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立场⑧。本文赞成肯定说,并且认为我国《刑法》对监督过失理念的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条文中,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直接从事生产作业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都直接地体现出监督过失理论。不难看出,这些条文中的监督过失责任,都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第二个方面,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从事传染病防治”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监管责任,由被监管人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被监管人承担刑事责任外,监管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明显也蕴含着监督过失理念。不过这类监督过失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

尽管上述两类监督过失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都分别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罪名,但它们与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他们与监督过失之间属于具体与抽象、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统一的;后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但却被冠以各种的罪名,如下文所述,监督过失与有着本质差异,所以,这是一种讹误,有张冠李戴之嫌。基于此种区别,立法上应当对这两类监督过失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出于立法经济性和延续性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保留这些罪名;另一方面,出于名实相符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将这些监督过失犯罪从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新罪名,即“监督过失罪”。

由上述可见,本文所主张的“监督过失罪”,仅限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专指那些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监管者的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现实必要性

我们先来考察一则案例。该案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案。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05人遇难、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临汾市市长李天太等人被追究行政责任。⑨

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在我国当前类似事故的处理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从这些事故处理来看,在我国实践中,对于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么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追究“领导责任”、科处行政责任了事;要么认为构成犯罪,却以罪论处。那么,这两种方式能否实现预期规制效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领导责任”不能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领导责任”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理论是建立在危惧感说之上的,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其责任也应当重于普通过失责任⑩,这已是刑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所以,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做法,似有包庇“领导者”之嫌。同时,同样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同样存在监督过失,也不应只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刑事责任而国家公职人员仅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可见,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会导致“责任倒挂”的现象,易生“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⑾之弊,违背罪刑均衡原则。

其次,“领导责任”不利于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列举了矿山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七种表现形式,并指出,此类事故的发生,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⑿。因此,如果仅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容易造成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责任性质的模糊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不能替代监督过失

既然“领导责任”不足以替代刑事责任,那么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呢?当前普遍采用的追究罪的做法是否合适呢?对此,我们持否定观点,认为相关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属于监督过失犯罪,而与监督过失有着本质区别,以前者替代后者,实有张冠李戴之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二者区别大体如下:

首先,基本构造的差异。罪属于普通的职务过失犯罪,其基本构造一般可以表述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而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则是:公职人员的过失+被监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可见,在监督过失犯罪中,事故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公职人员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是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是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这其实是一种过失的并行竞合现象。监督过失罪的这种独特构造是其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的象征性标志,也是监督过失罪与罪在其他方面差别之滥觞。

其次,因果关系的区别。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其在判断方式上与罪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相对明显,比较直观地符合“如果没有”(sinequanonorbutfor)⒀的判断标准。而监督过失罪中,监督者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前者仅仅为后者的发生提供了起较大作用的客观条件,这种条件相当于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监督者无过失,不意味着被监督者的行为一定适法,危害后果一定不发生,反之亦然。不过,即便如此,行为人的监督过失行为,也已经包含了“危险实现”的内涵,尽管有被监督者行为的介入,仍然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⒁。根据刑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如果禁止所有危险,社会就会停滞”,安全责任事故经常发生的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所以,必要的风险在这些行业中是被允许的⒂。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风险被允许的前提是要求相关人员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则行为所致的危险就不再是被允许的危险了。如果经中间项行为的促进,这种危险在危害结果中被实现了,那么,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最终得以形成。

再次,注意义务的不同。过失犯罪都是对一定注意义务的违反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来看,包括罪在内的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属于结果预见义务。但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为基础,认为在食品、药品事故、工厂等爆炸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中,“所谓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⒃。危惧感说将注意义务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⒄,所以,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应属于结果避免义务。

三、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理论可行性

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理解,大多以日本刑法理论作为参照。如前所述,日本刑法理论不承认监督过失在职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往往也只是限于业务过失的范畴。这种情况,导致实践中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等案件中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讹误,监督过失不仅适用于业务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职务关系之中,在职务关系中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职务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依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承担的职务不同以及职责权力指向范围的不同,职务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决策过失、管理过失以及监督过失⒅。因此,监督过失原本就是职务过失的一种具体形态,理应存在于职务关系之中。

其次,从国外实践及理论来看,监督过失的适用也并不限于业务关系领域。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刑法理论中,原则上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对他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根据就是因为对他人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监督义务,因此才负监督责任。这种监督有两种形态:⒆企业组织中的监督责任;⒇公务员的监督责任。而公务员的监督责任,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公务员已经知道或已经预见到他人犯罪时,有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对此种义务之违反即是监督过失21。

另外,在日本,监督过失理论最早是从业务过失的判例中发展而来的,此后,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一直局限于业务关系领域,这可能是受其《刑法典》第211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伤”规定影响的结果。日本的这种实践及理论,即使在日本,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并不具有普适性,不能作为界定监督过失适用范围的唯一理论依据。

摒除这种理论障碍之后,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除了“罪”这一罪名之外,分则第九章中还有很多具体罪名实际上也属于监督过失罪。首先,最为典型的就是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并非是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这些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管,导致被监管的企业或者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发了事故,完全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其次,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等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被监管者的过失或者故意所致,如果监管者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其责任也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

(二)信赖原则的适用

尽管我们主张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是,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理论的危惧感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确有扩大过失犯罪成立范围之虞。在日本,尽管有判例承认危惧感说,但该说也因之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22。因此,“监督过失理论又要自觉地进行自我限制,避免罚及无辜”23,这主要是指信赖原则的适用。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在监督过失中即是指监督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关于监督过失中是否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日本,人们倾向于采取肯定立场24,我们采取肯定说,认为信赖原则对于限制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监督过失的逻辑,如果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人存在指挥、监督的不适当,或者不实施为了避免结果发生的管理行为的不作为的情形,就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要对肇事场矿企业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相应地,该公职人员的上级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也对该公职人员负有监督职责,按理也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依次类推,责任将会无限向上延伸,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所以,纵向上,监督过失责任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信赖原则从分担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出发,基于社会活动中行为人相互间的责任心以及社会连带感,在彼此能够信赖的范围内,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考虑到他人应注意的义务,即免除行为人预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因此,信赖原则将义务和责任阻截在对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层面,可以适当地限制监督过失责任成立的纵向范围,能够有效地消解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的另一理论疑虑。

四、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的立法构想

(一)命名为“监督过失罪”的理由

确定罪名,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的原则,应充分发挥罪名的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25。据此,我们认为将本罪定为“监督过失罪”,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地和其他犯罪相区分。刑法理论中,提及“监督过失罪”这一概念,人们便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监管者行为+被监管者行为危害结果”的这一特殊构造,就会很容易将本罪与普通的罪区分开来。同时,由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已经体现为各具体罪名,采用本罪名,也不会导致本罪与业务关系中的各种监督过失犯罪罪名相混淆。

(二)构成要件的设定

从犯罪主体方面看,本罪主体应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一,本罪主体必须是“人员”。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监督者、管理者承担监督过失责任情况大多是发生在单位犯罪中,换言之,某些情况下,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之成立,须以认定单位犯罪之成立为前提26。依此逻辑,如果要追究职务关系中公职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有时也需要以该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为条件,这个结论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在职务关系中适用监督过失,必须界定责任的横向边界,将责任限定在“人员”范围内。其二,本文中的监督过失罪是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本罪应当是身份犯。综合上述两点,我们认为本罪主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合适。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监督过失罪是过失犯之一种特殊形态,所以本罪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无疑。但如前所述,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犯之危惧感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别于等普通过失犯:不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引起被监督人的行为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情况的措施的义务27。

从犯罪的客体看,如前所述,本文所指的“监督过失罪”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点,本罪与罪__和罪相一致,因此,本罪应当归于渎职罪这一类罪当中。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监督过失是一种不作为型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需是行为人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28。另外,根据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因此,监督过失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监督者的中间项行为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

(三)立法设计及条文表述

首先,建议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该款可表述为:“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人实施了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的,是监督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犯罪,既包括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也包括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可以明确监督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的界限,也可以为在分则相关条文中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总则性指导。

其次,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设立“监督过失罪”,作为专指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犯罪的独立罪名。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在第397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独立的监督过失罪罪名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涵盖职务关系中各种具体的监督过失犯罪,避免立法的繁琐,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中适用监督过失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提供统一的依据,避免无法可依或者张冠李戴的尴尬。

另外,为了避免“监督过失罪”成为又一个“大口袋罪”,本罪立法可以借鉴罪的经验29,先概括设立一个“监督过失罪”,待到时机和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再考虑将一些发案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特征比较鲜明、典型的行为样态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同时保留“监督过失罪”的概括规定作为兜底,防止遗漏。超级秘书网:

注释:

①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

②参见彭凤莲:《监督过失责任论》,《法学家》2004年第6期。

③具体案情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原因;博弈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基于掌握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以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为目的,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外部人,如机构投资者、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相关人员、承销商等能直接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大市场的运行风险,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内幕交易甚至会导致市场崩溃。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原因,对于强化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其他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与本文议题相关的主要文献进行简短回顾,并指出本文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并利用该方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详细分析;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结果,得出结论并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刘映辉(2001)[1]认为利益驱动是产生内幕交易行为的直接诱因,制度磨合是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特殊背景,监管不力是内幕交易行为滋生的温床,证券立法滞后、执法不严以致难以规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证券行业自律体系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内幕交易;张新和祝红梅(2003)[2]从股权集中度理论、理论和市场理论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内幕交易存在的经济原因,原因包括:股权的高度集中和不可流通性为上市公司控制人实施内幕交易提供了条件和动机、严重的问题和匮乏的激励机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有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司法手段不足并缺乏威慑力、金融服务业不发达的客观环境为内幕交易的存在提供了生长的温床;邵彦铭(2003)[3]把原因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经济体制及社会层面上的影响,包括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角色制衡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成为内幕消息的来源之一、政府主导下的证券市场功能单一且投机性强、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社会对白领犯罪的宽容和公众缺乏心理鄙视感,另一类是内幕交易的法律政策制度因素,包括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缺陷、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缺陷及相关监管法规法律不完善、证券业缺乏自律管理机制;郑凡轩和唐伦飞(2004)[4]将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原因总结为八点,即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市场信用缺失、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激励与监督机制匮乏、信息披露不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姚爃坤(2008)[5]从精神层面上出发,认为内幕交易频繁发生的原因是羞耻感的缺失,所以我们不仅需要法律的严厉惩处,也需要在法律制约下的道德重塑;王凡(2009)[6]将原因总结为三大类:社会环境因素(如整个社会都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行动指南,证券市场处于政府逐渐淡出、市场逐渐回归主导地位的过渡期)、传统文化因素、公司结构制度。

这些研究大都是定性地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述侧重于概念化和理论化,缺乏定量及实证的分析,难以令人信服。而本文则运用博弈论方法,从定量化和实证化的角度对这一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二、博弈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角度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博弈的参与人是内幕人员和监管部门。内幕人员有进行内幕交易与不进行内幕交易两种纯策略,监管部门有进行监管与不进行监管两种纯策略,但现实情况是双方采取的是一种混合策略,即一种按照一定概率选择一种纯策略、按照另一概率选择另一种纯策略的方法。假定内幕人员的混合策略是,表示内幕人员以的概率选择进行内幕交易,以的概率选择不进行内幕交易;监管部门的混合策略是,表示监管部门以的概率选择进行监管,以的概率选择不进行监管。内幕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会由于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有限而不能覆盖每一个对象,进行内幕交易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监管部门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对可能存在内幕交易的内幕人员进行监管。内幕人员不知道监管部门是否会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部门也不知道内幕人员是否进行了内幕交易,因此,内幕人员和监管部门就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博弈矩阵[7]。

(一)符号说明

在博弈矩阵中,表示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所获取的收益,本文将其视为一个外生变量;表示监管部门发现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后对其进行的惩罚,惩罚包括罚款及其它类型的惩罚;表示内幕人员因受监管部门监管发现无内幕交易后所增加的社会名誉;表示内幕人员因受监管部门监管发现有内幕交易后所损失的社会名誉;表示内幕交易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表示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表示国家在监管部门所进行的投入。

(二)支付说明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且监管部门对该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若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在三万元以上,则不仅会被没收收益,还会处以若干倍于收益的罚款;收益不足三万元时,虽然不没收违法收益,但罚款在三万元与六十万元之间,大于收益的数值,所以也可看做是没收了收益。因此,为处理问题的简单化,内幕人员的总收益可计算为,而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对该行为不进行8监管”,易知内幕人员的总收益为,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不进行内幕交易,但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毫无疑问,监管的结果是内幕人员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内幕交易。由于相关部门包括监管部门通常会对无内幕交易行为的公司或内幕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嘉奖,且监管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评级活动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方面,无此方面污点的公司的证券往往更受投资者追捧,所以在该事件发生后,内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会增加的。因此,内幕人员的总收益为,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不进行内幕交易,且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易知内幕人员的总收益为0,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三)进一步分析

在该博弈中,双方都不清楚对方的实际策略选择,只能通过计算期望支付的方式来预测自己的收益情况。记内幕人员的期望支付为,有:

从上式可以看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监管的概率)不大,惩罚力度不大,名誉增加和名誉损失不大。要使内幕人员不进行内幕交易,必须满足,即、、和要尽可能大。

记监管部门的期望支付为,有:

在以为纵轴、为横轴的直角坐标系中,把双方的反应函数曲线都画出来,得到图2。反应函数曲线的交点就是纳什均衡,在图2(a)中,均衡是,即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从该均衡可以看出,内幕交易发生的原因是监管成本

过高和惩罚力度过小。在图2(b)中,均衡是,即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在0与之间任意选择。在图2(c)中,均衡是,即内幕人员以的概率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以的概率进行监管。

很明显,我们希望第三种均衡发生,所以必须满足,即让监管成本降低,惩罚力度加大。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总结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原因:第一,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大;第二,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不够大;第三,无内幕交易内幕人员被监管后,社会名誉增加度不够大;第四,有内幕交易内幕人员被监管后,社会名誉损失度不够大;第五,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过高。

据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

首先,加强国家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完善监测和举报制度,建立识别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系统,引入外部人举报的奖励制度,将社会网络纳入监管体系,以增加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其次,引入类似美国《内幕交易管制法》等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规,完善内幕交易鉴别细则、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程序和处罚细则,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管齐下,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增加对内幕人员的威慑力[8];再次,保证内幕交易监管机制的常规化与持续化,避免在牛市中重拳出击而在熊市中监管松弛的波动式监管模式;最后,成立专门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协会组织,以增强中小投资者的行权和诉讼便利性。

(2)加大内幕人员的社会名誉增加度和损失度

监管部门可通过网络和媒体等进行广泛报道,增加社会公众对其的关注度。进行相关评级活动时,要更加突出有无内幕交易行为这一指标的重要性。这样不仅能增加内幕人员的违规成本,也能增加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收益,从而弱化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倾向。

(3)提高监管效率,减小监管成本

首先,监管部门要从精简机构和人员入手,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整体效率;其次,引进高素质人才,聘请专家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以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监管部门要顺应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发达国家市场化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在监管和效率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最后,加强证券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证券监管创新。

参考文献:

[1]刘映辉.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特点及原因分析[J].经济界,2001,3:64-65.

[2]张新,祝红梅.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学(季刊),2003,3(1):71-96.

[3]邵彦铭.我国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4]郑凡轩,唐伦飞.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分析[J].经济界,2004,6:61-65.

[5]姚爃坤.内幕交易精神原因:缺失羞耻感[N].上海证券报,2008-02-05.

[6]王凡.政府对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

[7]王则柯,李杰.博弈论教程[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勇挑重担恪尽职守

人行与银监分设期间,她主动请缨选择了银行业监管事业。作为一个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年轻人,新环境、新岗位、新起点,既对她提出了新的要求,也赋予了她新的活力。

银监分局成立伊始,百业初兴。办公室人员少、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她毅然肩负起综合文秘、信息调研、######审核、保密、档案管理、条法、、宣传、文档收发、电子######传输等十余项工作,此外,还承担了很多突发性、临时性、无法量化的其他工作,许多是完全陌生的。面对着不同类别而又细碎繁杂的工作任务,她没有选择退缩,而是勇敢地接受了挑战与历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正是她做事风格的真实体现。从最基础、最简单的工作做起,小到每一份文件管理、每一个######审核、每一期信息编辑,大到起草各项制度、领导讲话稿、会议材料……事无巨细,她都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去对待。

综合文字方面,她协助主任牵头起草各类制度40多项,并在发展中保持"制度与业务同步",有效搭建了分局"制度先行、制度立业"的高效而规范的办公平台;她执笔撰写的各类领导讲话、会议材料、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约有120多篇,累计超过50多万字。信息调研方面,她不仅自己勤于动笔撰写信息,捕捉分局各项工作的亮点、难点,对报送的信息反复琢磨、认真修改,而且有针对性的约稿,鼓励周围同志们多动手、善动脑,还协助领导结合辖区实际,组织金融机构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快速调查,努力为领导决策服务,发挥好智囊作用。两年来,共累计编辑、撰写信息调研约227篇,其中,有30篇被银监局采用、8篇被银监会采用、6篇被省委、省政府采用、20多篇被市委、市政府、××日报金融天地刊登。基础工作方面,经她手审核了200多份文件,无一差错;率先使用"绍林"电子软件管理文书档案;建立、完善分局机要室、档案室各项软硬件设施,创建并细化保密、档案工作管理台账,在银监局两次保密档案工作检查中均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与表扬;及时移交、督办27件;协助领导审核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资料;组织"三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并创建条法档案;协助筹备、承办各类会议50多次。宣传创建方面,起草文明创建实施方案,建立文明创建档案;及时编发宣传、党建信息20多篇;策划设计宣传板报6期;并协助主任在金融时报、××日报金融天地专栏宣传分局相关信息。

2005年7月,她服从组织安排,成为了监管前线的一名新兵。半年时间里,她在新的岗位上,虚心学习,尽心尽责,很快适应了角色变换。在市场准入监管中,她认真审核把关,依法行政,兼顾安全与创新、公平与效率;在现场检查中,她严格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在非现场监管中,她秉持风险监管和持续监管的理念,及时分析、提示监管对象的风险隐患和经营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通过走访、座谈和约谈等方式,持续跟踪了解;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挤出时间协助科长开展调研。由于她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反思,在总结中不断创新,各项监管工作很快能够处理的得心应手,并迅速成长为科里的业务骨干。

严谨敬业建功斐然

从营业部对会计账务系统地熟悉与掌握,到国库科对统计报表细化地了解与运用,到办公室对信息、######、法律事务等文秘工作全面地知会与实践,再到监管一科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工作深入地认识与历练,她总是能干一行爱一行,做一项专一项。她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踏实进取的工作态度、勤恳敬业的工作精神为领导和同志们有目共睹。

无论在什么岗位,她总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完成好本职工作。为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各项工作高标准完成,她坚持白天处理事务性工作,利用晚上和公休日写文字性材料。无论是做秘书期间还是担任监管员之后,综合材料、调研材料比较多,她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自觉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但她始终任劳任怨,在她身上丝毫看不到独生子女的娇气。平日下班她总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加班过了点,她经常吃方便面与饼干;为了不影响工作,常常是前一天通宵达旦写材料,第二天依然按时出现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舒服也从未休过病假,在医务室打完点滴后又坚持工作;双休日加班写材料更是家常便饭;即使是"五一"、"十一"长假期间,也是带着材料回家做……

成长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作为只身一人在异地工作的女孩子,她不仅要独立处理生活上的琐事与困难,还要全心地投入工作与学习,付出了大量的艰辛与努力。一分耕耘,一份收获,正是这份敬业与执着,她岗位建功,成绩斐然。2004年,她负责的信息工作一直在安徽银监局十六个地市的考核中名列前矛,并在年终评比为分局挣得了"信息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为本局的信息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她撰写的动态信息、调研报告曾多次被银监局《信息选编》、《统计分析与调查研究》刊登。她起草的各类文件、材料有多篇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与鼓励。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开展调研、她执笔撰写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服务银行监管诌议》的论文,被安徽银监局推荐至银监会,并获得中国金融思想政治论坛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她撰写的《深化金融创新与构建有效监管浅析》的论文在银监会举办的"青年论坛征文"活动中获得了安徽银监局系统优秀论文鼓励奖。她所从事过的档案工作经市档案局的考核评审,已晋升为省二级标准;保密工作管理的扎实细致在检查中曾多次得到银监局领导的肯定与表扬。

勤奋惜时锐意进取

学无止境,不待扬鞭自奋蹄。两年来,她一如既往,潜心学习,点点滴滴自觉积累。她坚持基本理论笃学、本职业务深学、修身业务勤学、急需知识先学,并力求把自己打造成为一名有业务专长、宽广胸怀、高尚境界的"长、宽、高"并举的"多面能手"。

工作中,她珍惜每一次外出培训机会,虚心向老同志取经、向专业人士请教,向书本和实践学习,并先后参加过信息、保密、档案、法律工作培训,银监会1104非现场工程报表指标体系培训及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骨干培训。她还把每一次现场检查和调研当成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注意在工作实践中观察、分析和研究问题。她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银监会的监管规章制度,还有效利用网络传播工具的先进性,及时获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美联储、香港金管局的监管文件,丰富专业知识,保持银行监管前瞻性。

生活中,她运用业余时间广泛地扩充知识面,全面地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让自己安心学习,单身宿舍里一直没有买电视。两年时间,她大量翻阅学习有关理论书籍和杂志,及时掌握金融领域前沿知识和发展趋势,在学习中提高工作能力,积累实践经验。经过努力,她先后获得了全国金融英语银行综合类a级证书;通过了全国工商管理人员出国外语考试(bft)、全球雅思考试;获取了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求学路上孜孜不倦,她放弃春节假日赶去*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自学英国剑桥大学高级商务英语课程;自今年9月的连续三个月期间,利用每个双休日奔赴合肥中国科技大学攻读工商管理课程;她还积极备考复旦大学,攻读管理学研究生硕士学位。学习是一件苦差事,但她不怕吃苦,利用有限的时间,以顽强的毅力,如饥似渴地汲取知识的养分,她追求的是一份充实,收获的却是终生受益的学识。

严于律己厚德载物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勇挑重担 恪尽职守

人行与银监分设期间,她主动请缨选择了银行业监管事业。作为一个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年轻人,新环境、新岗位、新起点,既对她提出了新的要求,也赋予了她新的活力。

银监分局成立伊始,百业初兴。办公室人员少、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她毅然肩负起综合文秘、信息调研、公文审核、保密、档案管理、条法、、宣传、文档收发、电子公文传输等十余项工作,此外,还承担了很多突发性、临时性、无法量化的其他工作,许多是完全陌生的。面对着不同类别而又细碎繁杂的工作任务,她没有选择退缩,而是勇敢地接受了挑战与历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正是她做事风格的真实体现。从最基础、最简单的工作做起,小到每一份文件管理、每一个公文审核、每一期信息编辑,大到起草各项制度、领导讲话稿、会议材料……事无巨细,她都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去对待。

综合文字方面,她协助主任牵头起草各类制度40多项,并在发展中保持"制度与业务同步",有效搭建了分局"制度先行、制度立业"的高效而规范的办公平台;她执笔撰写的各类领导讲话、会议材料、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约有120多篇,累计超过50多万字。信息调研方面,她不仅自己勤于动笔撰写信息,捕捉分局各项工作的亮点、难点,对报送的信息反复琢磨、认真修改,而且有针对性的约稿,鼓励周围同志们多动手、善动脑,还协助领导结合辖区实际,组织金融机构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快速调查,努力为领导决策服务,发挥好智囊作用。两年来,共累计编辑、撰写信息调研约227篇,其中,有30篇被银监局采用、8篇被银监会采用、6篇被省委、省政府采用、20多篇被市委、市政府、__日报金融天地刊登。基础工作方面,经她手审核了200多份文件,无一差错;率先使用"绍林"电子软件管理文书档案;建立、完善分局机要室、档案室各项软硬件设施,创建并细化保密、档案工作管理台账,在银监局两次保密档案工作检查中均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与表扬;及时移交、督办27件;协助领导审核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资料;组织"三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并创建条法档案;协助筹备、承办各类会议50多次。宣传创建方面,起草文明创建实施方案,建立文明创建档案;及时编发宣传、党建信息20多篇;策划设计宣传板报6期;并协助主任在金融时报、__日报金融天地专栏宣传分局相关信息。

20__年7月,她服从组织安排,成为了监管前线的一名新兵。半年时间里,她在新的岗位上,虚心学习,尽心尽责,很快适应了角色变换。在市场准入监管中,她认真审核把关,依法行政,兼顾安全与创新、公平与效率;在现场检查中,她严格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在非现场监管中,她秉持风险监管和持续监管的理念,及时分析、提示监管对象的风险隐患和经营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通过走访、座谈和约谈等方式,持续跟踪了解;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挤出时间协助科长开展调研。由于她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反思,在总结中不断创新,各项监管工作很快能够处理的得心应手,并迅速成长为科里的业务骨干。

严谨敬业 建功斐然

从营业部对

会计账务系统地熟悉与掌握,到国库科对统计报表细化地了解与运用,到办公室对信息、公文、法律事务等文秘工作全面地知会与实践,再到监管一科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工作深入地认识与历练,她总是能干一行爱一行,做一项专一项。她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踏实进取的工作态度、勤恳敬业的工作精神为领导和同志们有目共睹。

无论在什么岗位,她总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完成好本职工作。为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各项工作高标准完成,她坚持白天处理事务性工作,利用晚上和公休日写文字性材料。无论是做秘书期间还是担任监管员之后,综合材料、调研材料比较多,她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自觉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但她始终任劳任怨,在她身上丝毫看不到独生子女的娇气。平日下班她总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加班过了点,她经常吃方便面与饼干;为了不影响工作,常常是前一天通宵达旦写材料,第二天依然按时出现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舒服也从未休过病假,在医务室打完点滴后又坚持工作;双休日加班写材料更是家常便饭;即使是"五一"、"十一"长假期间,也是带着材料回家做……

成长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作为只身一人在异地工作的女孩子,她不仅要独立处理生活上的琐事与困难,还要全心地投入工作与学习,付出了大量的艰辛与努力。一分耕耘,一份收获,正是这份敬业与执着,她岗位建功,成绩斐然。20__年,她负责的信息工作一直在安徽银监局十六个地市的考核中名列前矛,并在年终评比为分局挣得了"信息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为本局的信息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她撰写的动态信息、调研报告曾多次被银监局《信息选编》、《统计分析与调查研究》刊登。她起草的各类文件、材料有多篇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与鼓励。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开展调研、她执笔撰写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服务银行监管诌议》的论文,被安徽银监局推荐至银监会,并获得中国金融思想政治论坛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她撰写的《深化金融创新与构建有效监管浅析》的论文在银监会举办的"青年论坛征文"活动中获得了安徽银监局系统优秀论文鼓励奖。她所从事过的档案工作经市档案局的考核评审,已晋升为省二级标准;保密工作管理的扎实细致在检查中曾多次得到银监局领导的肯定与表扬。

勤奋惜时 锐意进取

学无止境,不待扬鞭自奋蹄。两年来,她一如既往,潜心学习,点点滴滴自觉积累。她坚持基本理论笃学、本职业务深学、修身业务勤学、急需知识先学,并力求把自己打造成为一名有业务专长、宽广胸怀、高尚境界的"长、宽、高"并举的"多面能手"。

工作中,她珍惜每一次外出培训机会,虚心向老同志取经、向专业人士请教,向书本和实践学习,并先后参加过信息、保密、档案、法律工作培训,银监会1104非现场工程报表指标体系培训及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骨干培训。她还把每一次现场检查和调研当成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注意在工作实践中观察、分析和研究问题。她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银监会的监管规章制度,还有效利用网络传播工具的先进性,及时获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美联储、香港金管局的监管文件,丰富专业知识,保持银行监管前瞻性。

生活中,她运用业余时间广泛地扩充知识面,全面地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让自己安心学习,单身宿舍里一直没有买电视。两年时间,她大量翻阅学习有关理论书籍和杂志,及时掌握金融领域前沿知识和发展趋势,在学习中提高工作能力,积累实践经验。经过努力,她先后获得了全国金融英语银行综合类a级证书;通过了全国工商管理人员出国外语考试(bft)、全球雅思考试;获取了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求学路上孜孜不倦,她放弃春节假日赶去北京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自学英国剑桥大学高级商务英语课程;自今年9月的连续三个月期间,利用每个双休日奔赴合肥中国科技大学攻读工商管理课程;她还积极备考复旦大学,攻读管理学研究生硕士学位。学习是一件苦差事,但她不怕吃苦,利用有限的时间,以顽强的毅力,如饥似渴地汲取知识的养分,她追求的是一份充实,收获的却是终生受益的学识。

严于律己 厚德载物

分类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在线评论挖掘;半监督聚类;半监督分类

中图分类号:TP3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20-0000-02

1 绪论

Web2.0 的迅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用户有机会参与网络互动之中,由单纯的网络内容的浏览者,变成了网络内容的创造者。博客、微博、论坛、BBS、讨论组、评论网站等为用户提供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用户的互动性则主要体现在用户对于已购买产品的在线评论。这些主观性的评论文本反映了用户针对产品或服务的直接用户体验和态度,蕴含着丰富的商业信息,对研究评论者的心理和行为有很大的帮助。

1.1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可以利用评论挖掘结果了解产品的性能和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为购买决策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电子商务网站对于评论挖掘结果的有效展示可以避免用户迷失在大量的在线评论文本中无法获得有效地信息。

1.2 从生产商的角度来说:生产商可以通过消费者的评论获得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发现潜在的机会和风险,及时的改进产品或服务。另外也可以从竞争对手的产品反馈评论中获取商业情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1.3 从经销商的角度来说,可以参考产品评论挖掘结果,更好的确定经销产品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 在线评论数据的特点

网络评论可以给客户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带来有价值的产品信息与服务反馈,产品评论数据的一些特点以及挖掘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评论数据量过大。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上的客户评论正在飞速地膨胀着。所以要从这些评论中获取准确的信息必须要结合机器,否则人工或者半人工的挖掘过程都是非常难以完成的任务。

2.2 非结构化数据。网络中的非结构化数据的语义获取还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人工智能,特别是自然语言处理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努力。

2.3 更新速度快。不论是数量还是风格,在线评论数据变化很快。传统的机器学习方法中分类技术利用监督型分类,需要语料训练分类器,这样在一些环境和因素下,分类器需要使用更新数据集重新训练,实施具有一定的困难,结果可能不准确。

2.4 获得大量的类别信息成本较高,但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少量的类别信息。

针对在线评论数据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半监督学习方法应用到在线评论数据挖掘中。

3 半监督学习简介

在机器学习领域中,传统的学习方法主要包括监督学习和无监督学习。半监督学习(Semi-supervised Learning)是近年来模式识别和机器学习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是监督学习与无监督学习相结合的一种学习方法。它主要考虑如何利用少量的标注样本和大量的未标注样本进行训练和分类的问题。半监督学习对于减少标注代价,提高学习性能具有非常重大的实际意义。

3.1 半监督聚类。所谓聚类,是把大量的无标记数据样本聚集成多个类,使同一类中样本的相似性最大,不同类中样本的相似性最小。聚类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计算机视觉、信息检索、数据挖掘等领域.聚类算法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获得任何关于预先定义的数据项的类别信息,因而通常被看作是一种无监督学习方法。由于没有利用任何关于类别的信息,当所定义的聚类目标函数不适合数据本身时,数据聚类结果将不能令人满意。另外,聚类定义的任意性有可能产生对于实际问题没有任何意义的聚类划分。

尽管对于现实世界问题要获得所有数据的类别信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少量样本的类别信息还是比较容易获得的,忽视这些少量样本类别信息将是很大的浪费。半监督聚类充分利用成对约束信息或少量已标记数据指导聚类,同时能够利用大量无标记数据所蕴含的分布信息,获得更好的聚类效果。实验证明,少量信息能够很大程度的改善聚类效果[1-4]。

半监督聚类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到网页检索和文本分类、医学数据等一系列领域中,在理论和实际研究应用中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3.2 半监督分类。传统的分类方法属于有监督学习,主要分为两个过程:训练过程和分类过程,通过对已标记样本的训练学习,确定分类器的参数,然后用训练好的分类器对未标记样本进行分类。在训练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训练样本即已标记样本才能训练出较好的分类器。

半监督分类主要利用少量的标记样本进行训练,然后开拓大量的未标记样本,不断迭代,最终得到一个较为准确的分类器。半监督分类问题目前有三种主要的技术:基于生成式的模型、基于图正则化框架的模型和基于协同训练的模型[5]。

4 在线评论挖掘的主要任务

在线评论挖掘就是对互联网上大量的用户主动发表的评论文本,采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和数据挖掘方法挖掘出有用的信息以支持决策。一般可分为针对文档、句子、词语三种不同粒度水平。在线评论挖掘分为以下几个子任务[6]:

4.1 产品特征提取。络客户评论中的产品特征挖掘是指通过机器学习方法从大量的网络客户产品评论中自动地获取用户所关注的产品特征信息。

4.2 情感分类。情感分类以客户在互联网上的产品评论为研究对象,挖掘客户的情感倾向,从而自动判断该评论的极性,即正面评论或负面评论。通过对大量客户评论的情感分类,可以综合得出这些客户对该种产品或服务的普遍看法。

4.3 可视化。指将评论挖掘的结果以直接、明了的方式展现给用户的过程。

5 基于半监督学习的在线评论数据挖掘模型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给出了一个在线评论数据挖掘模型,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和预处理、情感分类、产品特征提取和可视化四个模块,具体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基于半监督学习的在线评论数据挖掘模型

5.1 数据收集和预处理模块。数据收集过程是指从电子商务网站收集在线评论数据的过程。采集工具选用神采软件工作室出品的《网络神采》共享版,《网络神采》是一套专业的网络信息采集系统,通过灵活的规则可以从任何类型的网站采集信息,如新闻网站、论坛、博客、电子商务网站等等。在互联网数据挖掘、网络信息监控、文件批量下载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文本预处理过程主要包括:在线评论记录的过滤,过滤质量不高的评论,如标题中只有符号没有文字的评论;过滤掉过短的评论(字数小于50),因为过短的评论往往用词比较概括,不包含具体的产品特征,信息含量不大,在产品特征提取过程中可以忽略。对于在线评论集合进行分词和词性标注,采用中国科学院计算机所软件室编写的基于多层隐马尔科夫模型的中文分词工具 ICTCLAS(Institute of Computing Technology,Chinese Lexical Analysis System);对记录进行降维处理,同义词合并,删除停用词等。

5.2 产品特征提取模块。提取静态数据集上的用户关注产品特征:使用半监督聚类算法对预处理后的文本数据集进行聚类,产生多个类别,不同的类别蕴含着不同的产品特征。对聚类的得到的每个类别进行高频词分析,找出这些产品的主要特征,并根据词频的高低区分不同产品特征信息的受关注程度。

提取时间序列数据集上的用户关注产品特征:将半监督聚类算法应用到时间序列的在线评论文本数据集中,从而获得用户关注的产品特征趋势。分析用户关注产品特征随时间变化的趋势,观测用户对于产品特征的兴趣所在,为产品和服务的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5.3 情感分类模块。提取静态数据集上的用户情感倾向:使用半监督分类方法对预处理后的文本数据集进行分类,获得评论集中每条记录的情感极性-正面评论和负面评论,从而获得用户对于产品的整体情感倾向。

提取时间序列数据集上的情感倾向:将半监督聚类方法应用到时间序列在线评论文本数据集上进行情感分类,从而获得用户情感趋势。分析用户情感倾向随时间变化的趋势,监测用户的情感变化,以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决策。

5.4 可视化模块。可视化模块是指将在线评论挖掘的结果进行直观的展示的过程,以人们惯于接受的图像、图形、表格等形式将挖掘结果表现出来,便于理解和记忆。

针对用户的可视化展示主要包括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增加在线评论挖掘的展示模块,帮助用户进行更好的购买决策,根据客户需求改变产品展示平台,构建推荐系统,提高商务效率。例如好评率的展示、用户关注特征排序、评论有用性排序等。

针对企业的可视化展示主要是将产品评论挖掘结果以便于支持管理决策的形式展示。例如针对挖掘出的产品特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整理,展现层次性的产品结构特征;针对情感分类结果,从绝对数值和相对比例等角度进行情感倾向的图形化展示,便于企业发现潜在的机会和风险,从而帮助他们改进产品、改善服务,获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KiriWagstaff,Claire Cardie,Seth Rogers,Stefan Schroedl.Constrained K-means Clustering with Background Knowledge[C].CML,2001,577—584.

[2]A Demiriz,KP Bennett,MJ Embrechts.Semi-supervised clustering using genetic algorithm[J].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in engineering.1999:809—814.

[3]Basu S,Banjeree A,Mooney RJ.Active semi-supervision for pairwise constrained clustering.Proceedings of the 2004 SIA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ata Mining,Florida,2004:333-344.

[4]李雪梅,王立宏,宋宜斌,一种混合约束的半监督聚类算法,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201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