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依法收取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专项收入、彩票收入、罚没收入等。

随着非税收入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如何科学、合理、及时、足额地组织收缴,已成为各地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方式不统一、征收部门多元化、资金收缴程序繁锁和业务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影响了非税收入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延缓了资金的入库速度,弱化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难度,阻碍了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有:

(一)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一是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不及时。个别地区财政局为完成省、市财政部门年初制定的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例的考核目标,未将专户中存放的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长期滞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采矿权价款收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非税项目,造成上缴国库时间的滞后。二是执收部门擅自设立过渡账户。个别地区国土、水利等执收部门未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取消非税过渡账户,仍将收取的如水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等非税收入存入过渡账户,再根据本部门自身意愿决定上缴国库的时间及金额。三是财政部门未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个别地区财政部门将应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等非税收入从非税专户中直接向执收单位返还,无法对预算外收入进行有效的预算管理。四是执收部门坐支代征非税收入手续费。如某地地方税务局未将代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额上缴财政,直接计提坐支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额的5%手续费后,将其余部分缴入财政部门,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二)未建立起全国统一、功能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各地根据收缴实际情况建立了符合地方管理需要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开发使用的系统功能未做到完善,收缴金额只是简单的汇总,同时未实现信息在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银行、执收部门之间的共享,财政部门更无法对其管辖地区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三)对非税收入征管问题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当前一些监督检查还是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二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等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在收缴非税收入过程中存在的违纪问题,除了对执收部门进行预算扣款及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外,未明文规定相关责任人应给予的处罚措施,在处罚力度上无法对执收部门违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二、针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收缴行为。一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支手续费。执收部门必须按规定将收缴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资金,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各执收部门的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取缔各执收部门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模式,执收部门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三是杜绝预算内资金实行预算外管理。所有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应全部上缴国库,实行预算内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预算内资金按照预算外管理,人为减少预算收入规模,弱化预算内资金管理。四是将非税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摒弃目前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一般预算收入作为考核财政工作的主要指标的考核方式,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做实财政收入,在切实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同时,建议将税收收入作为考核财政收入的主要指标,不断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建议财政部、人民银行、各执收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特点,在进行充分调研、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着手开发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并通过试点后,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使用,实现非税收入票据信息、收缴信息、入库信息在各级财政部门、银行机构、执收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此来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及时监管水平。

(三)尽快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使非税收入执收部门依法征收。建议国务院会同财政部及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主管部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调研活动,并认真听取专家、基层执收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来规范执收主体的征收行为、业务流程;以法律来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性质、管理办法及收缴程序,解决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问题,以此为基础加大对非税收缴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

(四)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征收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非税收入在征收管理中虽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各个部门间相互配合,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作为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要不断地规范执收部门的收缴行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统一思想,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理工作水平,为创新探索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白贵.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研究.经济文坛,2008.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应策略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通过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需要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有效的保证地方政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税收征管,同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有效的解决当前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地方收征管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一、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难度有所增加

随着我国地税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地税征管审计难度进一步增加,地方税收部门面临着税收和执法的双重压力。虽然国家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的对地方税收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违法乱纪现象有所减少,但由于地税征管问题具有隐蔽性特点,这也对审计工作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部分地方税收机构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和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导致审计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化。为了能够更好的与当前新形势相适应,审计机构需要加大审计力度,调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从而与当前新环境下的审计工作更好的适应。

2.审计机构没有做好审计客体意见的落实工作

随着当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地方税收部门在日常工作能够按照上级的指示来执行税收任务,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及时将有关于税收方面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等交给审计工作人员,并积极回答审计人员的提问。但部分审计机构由于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审计结果出来后对其缺乏分析和落实,无法更好的执行审计结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使税收部门无法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存在着不执行审计结果或是在执行审计结果时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审计机构为了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审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处罚或是减轻处罚,这不仅使审计机构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审计机构监督检查作用的有效发挥。

3.审计机构对地税部门缺乏了解

审计机构人员在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对地方税收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税收流程等缺乏有效了解,这就对审计工作效率及质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极易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1.找准审计工作的审计重点

在当前新形势下,由于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难度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在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需要找准审计重点,针对一些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关注,同时采用专项调查的方式来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另外,还要对以往资料进行有效对比,及时对地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了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分析,确保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深入性,更好的发挥出审计的监管作用。

2.加大落实审计结果

审计机构要树立权威,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被审计机构的法律意识,被审计单位要积极的执行审计结果。加强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审计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能够积极执行审计结果的个人或部门处以免职或罚款的处罚措施。

3.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上级下发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方案,同时与当地的具体情况有效结合,并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数据和其他外部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以便于更好的对审计程序进行规范,确保审计质量的全面提升。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需要紧紧抓住税收征管质量这条主线,注重分析税收收入增幅及结构变化,适时监控主体税种和主体税源发展态势,加强对纳税大户的监督力度。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主要通过延伸审计重点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来检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坚持“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模式,加大专项调查分量。根据地方税收发展趋势和每年审计结果的规律性变化进行分析对比,选取行业利润率高、履行纳税义务贡献小、管理相对薄弱的行业作为重点,策划方案,实施专项审计调查,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4.创新审计方法,挖掘审计成果

为了更好地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质量进行检验,需要在税收征管审计实施过程中利用延伸审计重点纳税人的方法来及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的违规问题。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需要在审计开始之前对审计重点进行分析,并将所得到的数据向各审计人员进行分配,以便于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通过对掌握的税收征管电子数据与延伸纳税人实际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实,通过内外资料的核对来发现差异。还要关注税务部门或是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内查外调工作,及时发现疑点。另外,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加强内部交流和沟通。通过对审计方法进行创新来及时发现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各种上问题,进一步深入挖掘审计成果。

三、结束语

通过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能够有效促进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好税务部门履行职责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问题。当前我国各项税制制度和税收征管自动化程度不断深入,这就需要审计机关需要加大审计力度,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认真履行好审计职责,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汪建国.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建议.税务研究,2013(09).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查字典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 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征管改革提供组织保证。二是激励机制。结合专业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完善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按工作实绩核定奖金数额,改变以往奖金分配上的“大锅饭”现象,增强干部的事业心的工作压力感、责任感。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总之,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纳税申报、税务稽查、计算机应用、税收服务、征管基础管理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配套协作,相互支持和促进,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征管运行机制中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征收、管理、稽查等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1、房屋出租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纳税人特别是个体纳税人对此知之甚少。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以下几种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另外,凡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还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还应缴纳印花税。据我们调查统计,个人出租房屋的,70以上的除出租房屋外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往往忽视了对这个群体的宣传,他们也根本不关心税收,好象税收与他们无关。正因如此,他们一般不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更谈不上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房屋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还有几种情况,其一,纳税人拒不提供出租合同;其二,纳税人单方面伪造一份假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故意降低合同载明的房屋租金;其三,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时首先达成口头协议,在正式合同中故意降低合同中载[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明的房屋租金,专门用于欺骗有关部门,而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却按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的金额;其四,有些出租房屋双方根本不签订正式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为数不少,约占30,多见于出租双方是熟人或者有中间人担保。不管属于以上哪种情况,虽然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因核定的营业额往往会有偏差,致使征纳双方矛盾加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被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房屋出租双方一般没有在出租合同中单独注明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只注明几间房屋,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确切计税面积。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一般是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闲置的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去,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一部分。其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注明这片出租土地的面积,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无据可查,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4、部分纳税人故意抬高房屋租金收入中的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规定,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故意抬高这部分费用的金额,想用此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事实上,据我们了解,大约90的承租人的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自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与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根本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结算房屋租金时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又给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设了一道坎。有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有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务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务和商品价值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这些情况,承租人一般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凭据以证明其支付的劳务、商品的价值或费用的金额。税务部门需要核定房屋出租业的计税营业额,这无形之中就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的方式来对付税务人员。他们不以实施明显的暴力为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的各项税款,与税务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找门路向税务人员说情,或者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向税务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象这样在无明显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的日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的配合。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税法宣传方面,在注重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非纳税人的宣传;在注重于税法宣传月中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工作中的宣传;在注重于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于各种网络媒体上的宣传;在注重对普通公民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在注重对成年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少年儿童的宣传。总之,要通过多形式多角度的税法宣传,全面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2、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使之能积极配合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联合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合同的管理工作,要求出租双方必须要签订正式的真实的房屋出租合同,从源头上堵住房屋出租业税收流失;联合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出租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的认定。在基本掌握了出租房屋的座落地点、租金、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出租人等资料后,再逐一进行分析,分类别为其建立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1、存在假冒福利企业的现象。一是个体、私营企业假冒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应该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集体企业,但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常常挂靠在福利企业名下,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二是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员应该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但实际情况却有很大出入,部分福利企业为了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常采取以下手段:其一,残疾人只在企业挂名凑人数,企业不给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其二,部分福利企业,大量使用无残疾临时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将其计入残疾人花名册,虚增残疾职工比例;其三,有的企业将生产工人作为临时工对待,不统计到生产工人总数中,从而虚增残疾职工比例。

2、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现行增值税实行抵扣制,一个企业的销项税额是另一个企业的进项税额,受双方利益制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但对福利企业来说,先征后返的政策使应纳税额多少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税款是国家负担的。有些福利企业常利用这一点,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发票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应为福利企业的自产货物,但部分福利企业将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入货物会同自产货物一并销售,甚至将生产同类货物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全部经营业务纳入本企业账册,成为假借福利企业名义退税的“分厂”。第一种情况是利用虚假手段骗取福利退税,第二种情况是福利企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这两种情况都严重违背了国家扶持福利企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初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4、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按现行政策规定,减免税金60%用于扩大再生产,20%用于残疾职工集体福利及风险基金,20%用于企业整体发展及资助社会福利事业。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有的福利企业每年都将退税用于扩大再生产,但企业规模总不见扩大,残疾人就业人数始终不见增加。生产经营过程成了一个“洗钱”过程。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

1、强化税务稽查,堵塞福利企业税收征管漏洞。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稽查,查清福利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一是福利企业的产品类别及销售渠道。凡产品类别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准享受福利退税政策。二是福利企业退税用途。检查企业是否设立专门账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一旦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追缴已退的税款。三是核实企业生产规模,杜绝企业利用非自产货物骗税。四是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销售货物的价格是否合理,着重与生产同样货物的独立企业相比较,对非正常价格的购进、销售进行调整,令企业补缴税款。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事变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制度,扩大税务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城镇家庭;面板数据

一、数据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年末总量)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面板数据,由于只能找到2006年的到2009年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城镇人口数,因此,只能计算出2006年到2009年31个地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从而不能将数据更新至2011年,但这对研究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影响。变量选择是,TPi 代表个人所得税总额,i代表地区;Wi 代表各个地区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城镇家庭平均每人的工资收入×对应地区的城镇人口总数),i代表地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二、协整检验

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 二步法的面板数据协整检验方法,该方法以协整方程的回归差为基础通过构造统计量来检验面板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Pedroni检验的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Panel rho-Statistic统计量接受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其他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TPi)和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Wi)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三、模型的估计和分析

利用全国31个地区的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通过对模型的检验,本文选择固定影响下的变系数模型来分析两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建立如下(城镇居民工资收入的系数i见表3):

TPit=-74690.47+a*i+βiWit+Uit

R2=0.995674,F=233.9412

通过表3可以看出,编辑系数较高的是北京市、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贵州省和广东省,说明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存在较高的计量关系,即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中由工资性收入贡献的部分较高,这些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的征管很好,征管到位;较低的是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和自治区,说明这些省市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征管不到位。此外,有些省份的编辑系数的P值很大,说明变量不显著,即城镇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显著,如表中黑体部分的省份,说明这些省份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绝大数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都存在着征管不到位的问题,这次额问题是多方面的。

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工资性收入的定义比较片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像理论研究的那样进行调节收入差距。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实证研究,我们也同样得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绝多数省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存在这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应该重点治理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

[2]陆宁、甘家武.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建议[J].税务研究,2008,(6).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地方财政 税政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地方财政在税政管理中存在的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务管理与征收制度和政策改革的推进,目前我国的税务征收和税政管理总体秩序良好,实现了既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针对地方财政管理税政的问题,确实也存在若干牵强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必须给与正视,否则势必会限制我国税务征管和管理工作的发展。

(一)地方税收和税政征管体制上不协调

税政管理的主要部门就是地方财政管理部门,但是由于我国在这一块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在体制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和划拨地方税收征管与税政管理的界限,使得两者有时候混为一谈。在很多的地方,由于地方税收和税政征管体制上不协调,使得税务部门的权利范围过大,同时操办着税务征收和税政管理,导致财政部门对税政的管理呈现了真空的状态,让其流于形式。另外,在税务征收和税政管理的过程中,部门工作不协调,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也大大限制了税务管理和税政管理的发展。

(二)“征退查”合一的税政管理模式恶化了地方财政发展环境

目前,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地方在税政征管管理中采取“征退查”合一的税政管理模式,那么在此体制下,监督和制约效果不佳,在法理上也有悖于《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细则》,在具体的工作中,税务征收受到某些部门的干涉导致税务征收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缩水。

(三)对地方财政管理的税收工作认识存在偏差

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税务征收和管理政策的调整,与以往相比,地方财政管理税政成为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制度改革的新产物和新内容。那么企事业的单位和社会人员,对此缺乏全面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存在着滞后的思维和思想,很多的人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认为税法定下后税务部门执行就可以了,对财政管理税政的具体做出和法律法规认识不清。

二、优化地方财政管理税政的具体策略探究

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一些不合时宜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相继得到修正和完善。地方财政管理税政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完善、健全和发展财政管理职能,深化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可行性的策略,优化地方财政管理税政的环境。

(一)深化改革,理顺税政管理和税务征收的关系

在以往的税政管理中,税务部门在税务征收和税务管理中呈现的强劲态势,存在着一包到底的情况,这种是非常不利于财税改革的,也有悖于相关的法理常识。为此,目前,要优化地方财政在税政管理的环境条件,就必须依据相关的法理和国家政策,按照财税的职能有效的开展分工,在将税收政策的制定,修订、完善和管理的事情归属于地方财政部门的时候,保障财政部门拥有一定的职权和执法力度,给予税务部门强化其税收征管的优先权,只有这样,才能深化改革,理顺税政管理和税务征收的关系,促进地方财政在税政管理方面的深度发展和进步。

(二)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

随着我国财税政策改革的推进,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分配和税务管理上应该权限明确,内容清晰。按照相关的财权和事权相分离的标准与原则,地方财政支出必须依靠地方,有地方的财政负责,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地方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否则无法承担地方的支出,那么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确保地方财政管理和支出有一定的保障。地方政府一定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财政管理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促进地方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上,做出明确的划分,搞清楚彼此的权责,这样的话才能规范地方政府和预算外的资金管理,增加税政管理的质量。那么中央政府在原有下放税政管理政策下,进一步放宽地方财政对税收政策的权限,改变以往地方费多于税的情况,优化地方税务管理和征收的环境。

(三)构建科学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发挥财政的作用

对于税务管理来说,政策和法律是其管理的标杆,税收政策制定的完善性、规范化和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高效性。针对税务政策的制定,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调查研究,掌握一手的调查资料和研究数据,这是构建科学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为此,针对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来说,要创新工作思维,优化工作思路,创新工作路径,建立税政管理与国、地税部门以及国库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机制,随着掌握相关的税务情况。另外,强化税务征收的档案管理,让税务管理工作呈现出记录性,有记录可查,这样就有助于税务管理的发展。提升税务管理系统和财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力资源子在财税系统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拥有专业技能和正确工作态度的人员也可以提升地方财政管理在税政管理中价值,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长宝.谈地方财政在税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0,(04).

[2]张艳丽.财政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江苏商论,2014,(12).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9篇

一、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出租方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

如果大部分房屋出租方存在漏缴、逃缴的想法,且在心态上上也抱着“能不交则不交”的心态开始逃税漏税问题。再加上国内商业市场房屋租赁税收问题本身就未得到有效监管,所以致使部分出租方很少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因大多房屋出租方在缴纳房产税意识上存在不足,是造成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中难以解决问题。

(二)房屋承租方缺乏所要票据和配合的意识

如果是商业市场上房屋承租方,那么则以个体工商业户较多,而其每月则会定期缴纳一定的房租或者税额,且在缴纳税款之后却没有所要票据的意识。还有一种情况是,假如承租方向租赁方所要发票的话,一个是出租人不愿意开具相应票据,再一个则会提高房租,以此将税金变相的转嫁到承租人身上,其自身并不会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基于这种情况,一般承租人就不会坚持所要发票。与此同时,因承租人本身对工商和税务部门等存在畏惧、抵触心理,如果税务人员就房屋租赁问题等进行询问时,一般承租人都不愿意配合。因此,基于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房屋税收在征收上较为困难。

(三)征管基础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

先对商业市场房屋租赁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其是通过房产所拥有的价值,或者以租赁价格等作为纳税依据,以此所征收的部分税额。但是,在实际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中却因地税部门对房屋基础信息情况了解不够透彻, 也对房屋租赁实际价格等难以确切了解,或者是因出租方隐瞒其房屋租赁的问题、出租方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不真实等情况,都会造成地税部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除此之外,商业市场本身数量较为分散,且多。所以商城内个体户与产权单位本身是两个税务局所管理,致使个体户在租金的支出上与产权单位所了解到的租金信息存在较大出入,再加上双方在沟通信息机制缺乏,致使征管基础信息不对称。

(四)与相关部门缺乏沟通机制

商业市场房产税的征收上涉及方面较多,如房管、物业、建设等部门,所以税务部门对这些方面去征收税款的话相当困难,在效率上也较低。虽然国家也出台了《征管法》用以规范和明确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税收管理方式,可以在税务部门监管下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些税务方面的基础信息,以此能够对征税活动的开展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在实际房产税征收上因税务部门与下属相关部门和单位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且相关部门之间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并且没有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和单位获取到更多关于房屋租赁、出售或者房屋信息变动等的信息。

(五)在相关政策上缺乏滞后性,且缺乏约束和管理

虽然国内在《征管法》中明确提出:在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上是基于房产所有者进行的征收和管理。但是,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问题本身较为复杂,所以如果想要找到真正的房屋租赁人较为困难,因而国家所拥有的法律政策就无法对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

二、解决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税收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协税网络来进行合力管理

对于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基础信息不完善的问题,首先要对市场租赁管理问题进行完善,可以开发出适合商业市场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方面的系统,以此来对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更好管理,也可以作为一种综合性平台,来对承租人与商业市场产权单位不统一问题进行管理,以此确保税收管理信息上更加统一。与此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将房?a登记基础信息作为交换平台,以此对商业市场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更好监管和控制,且可以作为每年巡查的基础信息所用。而在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之前所登记基础信息不对称问题则要及时的了解清楚,以此进行修改或者完善,以此使商业市场中房屋租赁问题的监管向规范化方向所发展。

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社会公众所拥有的力量,能够从房产租赁相关问题上进行监管,这对税务机关对房产租赁问题管理上起到重要辅助作用,对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也发挥良好支持。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个人诚信制度

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完善商业市场房屋租赁问题,但是从地方来说,其进行相关法法律条例的定制和规定,也能对商业市场房屋租赁问题进行更好监管。首先,要求房屋租赁交易上必须要开具相应发票,以此通过发票的方式来确保出租人能定期缴纳相应税金,以此来对纳税人起到有效约束力;其次,在合同上的认证制度。进行房屋租赁的双方在合同上应加强法律效应,且确保房屋租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能够对交易双方起到有效的法律约束;第三,要求房屋出租方办理相应的租赁许可证,只有在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房屋租赁业务,否则视为违规出租;第四,建立个人诚信制度,这对提高承租人主动纳税意识有一定促进作用。并且,可以将承租人纳税诚信度与其个人征信问题进行挂钩,能够对其今后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办理上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出租人为了保证其个人诚信度则对定期缴纳房产租赁税收;最后,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可以由税务部门所收集到的房屋面积信息,以及房屋地理位置等作为参考,以此对房屋租赁市场价值进行估量,以此来征收合理税额。

(三)加大税法的宣传,以此提高业主纳税意识

税法部门要加强对税法的宣传,不单单在形式上进行宣传,且要通过有效的手段将税法缴纳意识深入到人们心中。因此,可以借助所有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如通过电视、宣传册等手段进行宣传,以此使纳税人养成自主纳税的意识;与此同时,税务部门根据纳税类型可以在其缴纳税额期限内进行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的提醒,且向纳税人宣传纳税重要性和税法等方面相关致使,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意识起到重要作用;也可以让商户中纳税意识较高的承租方作为税法宣传员,以此在商户中进行税法知识等方面的宣传,这对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效率提高有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  问题  修订  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

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二,在实体法中根据各税种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税收违法行为分别设定详细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能让税务执法人员根据各税种的实际情况行使税务

行政处罚权限,操作容易并切合实际,从而规避不必要的争议和执法风险。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房地产 建安企业 税收征管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存在施工时间长、投资大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虽然税收利率的差别依然存在,但是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部分企业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必须要加强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我国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税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却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基本处于末项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引导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法进行纳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我国房地产与建安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隐瞒预售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预售购房的金额挂名在其他金额往来上,或者记录在短期借贷项目中,在账面上没有真是的反应。不仅如此,部分企业私下制作凭证,预售房屋,将金额存入其他账户中,故意隐瞒预售收入,企图逃脱所得税。

(二)隐瞒销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处于低迷状态,各地的房地产销售量大幅下降,销售价格也降低,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在经济势头较差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故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所得税。

(三)混淆应税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的部分金额故意隐瞒,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再确认联系。

(四)属地纳税意识低

建安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由于部分注册的企业实际施工地址与注册地址并不一致,多数企业的属地纳税意识薄弱,拖欠税款或者直接在注册地纳税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强化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行业税收也随之增加。目前,税收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房地产的税收已经成为我国的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部分。

自从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关于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政策的变化较大,确定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中关于预收款项以及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其税款的计算成为了重点和难点所在,在相关业务处理中,应该保持高度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的政策与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探析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十分棘手的难点。由于影响税收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税收征管因素。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收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税收征管因素虽与税收的影响提供有力的参考,用实例分析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力。

(二)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房地产行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突出位置日益显现。通过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尤其归纳整理是针对开发环节、销售环节等税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开展同业税负分析

税收负担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业中,数值相差不大。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同行业的税负分析研究,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出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根据税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税收征管力度

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测算地区的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之后,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另一个角度去分析研究各类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考核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改进税收征管的措施方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

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体现出来。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加强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对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控、避免税收漏洞、建立税收预警机制、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强化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税收政策,开展同行业税负分析,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税收预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1500亿元的税收成本。下文笔者将具体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受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纳税观念中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1.实施电子商务免税可保持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增强也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结合则可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

2.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商务概念,免税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为网络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机遇。

3.免税政策可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小额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对其也征税的话极有可能会出现征税成本过高的现象,与税收的效率性原则不符。

(二)税收立法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属于空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就会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纳税,进而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而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国电子商务在税收立法中还涉及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

(三)税收制度不明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主要与征税要素、税收管辖权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征税要素难以确定。较之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主体更为多样化、模糊化与边缘化,因为购买者与生产者均可隐藏身份或会住所,电子消费监管难度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传递,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单据和凭证将被省略,进而将导致瞌睡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税率等也较难确定。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这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辖权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纷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些商户或企业甚至会出现避税现象。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

传统税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术平台、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均是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企业是不适用的,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也难以认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这对税制要素的确定及交易信息的获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系统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系统覆盖不全面、信息收集与共享技术不完善、管理与技术结合不紧密等,因而无法在此技术水平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此外,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影响着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施。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行业人士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认识错误对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工作,改正电子商务征税的错误观念,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宣传时,税务部门需将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原则等内容逐一讲解给纳税人,并尽最大可能保证通俗易懂与深入人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制度方可为实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方可避免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相关部门需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在严格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还不适合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为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

(三)明确税收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网上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网上银行账号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通过纳税登记申请,并被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征管。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我国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四)构建征税技术平台

智能软件在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中的应用可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可将其发送至税务机。征税技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纳税义务人在网上就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宣传等相关税收征管功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工作,尽早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网络监控与稽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需聚焦物流和资金流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通过与物流部门、支付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网络体系共享找到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税收信息的突破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与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税务机关需定期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理论知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税收管理业务的学习与研究,并积极引进技术先进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结束语

无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改变,但其在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技术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技术与制度上作出反应,从各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  问题  修订  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

[1] [2] [3] 

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税收征管 现状分析 成因剖析 优化对策

近年来,在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房价居高不下,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的问题。相应的,房地产业税收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广大的专家学者都对房地产税制改革优化给予了自己的看法,但他们往往只是专注于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的优化上,很少有人对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提出改革的建议。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税收征管属于实施机制的范畴,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根据这一观点,房地产业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也必须依靠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这个内在实施机制的作用来保证,因而研究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优化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本文在总结了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据此提出了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优化的改革建议。

一、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基层的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人员素质等问题而导致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税收征管被当作随意的个人行为,多征税、少征税、虚征税,征“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削弱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

2.信息交换机制不畅通,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房地产开发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这些行政部门都掌握一定的房地产开发信息,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各个职能部门相互独立,缺乏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和沟通制度。因此,仅仅依靠房地产税收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给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提供了机会。

3.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对税种的划分,房地产税收多属于地方税源,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关性较强,但目前的税收立法中,赋予地方的自较小,不能让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自主的调控管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时间界定、税率等进行了适度放宽,这样就造成中央政府一些税收调控措施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政策力度大大减弱,调控目标也就不能够完全实现。

4.税收征管成本偏高。长期以来,我们只强调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却忽略了成本的付出,虽然每年的税收收入都在以两位数的高速度增长,但成本也在增长。

二、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

1.税收征管优化目标严重错位。由于税收工作的考核是以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各级征税机关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税收征管活动,一切税收工作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核心,这就形成了与依法治税根本对立的“收入中心论”,从而产生了许多的不规范行为。

2.现行征管模式的定位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才刚刚建立,社会经济秩序还未理顺,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与西方国家“纳税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大现实”[2]的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相比,我国公民对税收认识模糊,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认为税收是种额外“负担”,能少则少,能偷则偷。

3.税收管理不到位,税收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检查税收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亏损的假象。如果一个楼盘还没有卖完,但是开发商看钱赚得差不多了,有等到结算,用卖房款去开发第二个楼盘,尽管一个一个楼盘销售了,但是账面上却一直是亏损的。其次,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3]。

4.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难以满足房地产业的区域性特点。根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系的规定,房地产税收绝大多数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但房地产业具有区域性的特点,这种高度集权的模式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5.多方面因素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偏高。目前我国征收成本较高的原因有税制设计上的,但从税收征管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硬件设施贪大求全,盲目追求高档次,设备使用率不高;二是目前实行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制度,将本应在日常管理解决的事项转到了稽查,而稽查又进行选案、审理、检查和执行,成了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第二税务局,增大了稽查的成本。三是税收征管中缺乏部门之间有效的衔接协调,重复工作过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

三、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优化的对策

针对我国房地产业现实税收征管改革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优化从总体上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非正式规则大众化

(1)建设税收文化体系,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文化对税务人员、纳税人行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着眼于一种文化氛围的形成,使人一置身其中,便会感觉到一种巨大的强制力量。通过导向、凝聚和规范作用,引导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行为,使征税人树立“公平、公开、公正、文明办税”的新思想,使纳税人逐渐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思想观念,从而形成良好的征收管理缴纳机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实现税收管理的最优化。

(2)明确税收征管目标,强化纳税服务意识。解决当前收征管目标错位的问题,就是要把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作为税收征管优化的目标,不应把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应该认识到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但不是惟一。衡量税收征管质量的优劣,不能单纯看收入总量的多少,关键是要看是否坚持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之间的差额。要明白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正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

2.正式约束可操作化

(1)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制度体系,实施规范的房地产税收征管。由于房地产税征收政策性强,管理工作要求细,交给地方政府更便于管理和操作,也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因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立法上应该下放一定的权力,由中央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税源分布和财政需要,自行设立地方性税种。当然,在赋予地方适度税收立法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4]。

(2)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规范税收执法。税收执法的规范化是优化税收征管,保障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首先,应该制定税收执法的行为规范。其次,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税源监控系统,建立税务机关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建立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监督制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

(3)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首先,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房地产管理最基本的制度,也是房地产税收征管最基本的依据。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系统,统一房地产产权登记信息。其次,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房地产税的有效征收必须建立在对房地产价值的正确评估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应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为房地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再次,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评价制度。借鉴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制度,将企业或个人是否诚实依法纳税作为衡量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最后,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积弊,建立“精简、高效、权威、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5]。

3.实施机制有效化

(1)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换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计划、土地、规划、城建和房管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形成合作机制。应该以信息化为导向和支撑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税务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2)完善税务部门的内控机制,形成严密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系统。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税务部门一方面要规范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管理行为,实行源泉控制、全程跟踪管理;要经常进行税源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成本审核,增加建安企业的工程成本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防止房地产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成本,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3)强化税收稽查,加大税收处罚力度。为从根本上堵塞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的漏洞,建立起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地税部门除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监控外,还应该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努力降低税收成本。首先,科学地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合理分工,加强税收征管各部门之间有分工合作和相互协作,减少重复工作,另外,还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设施,在部门之间有效地实行资源共享。其次,尽量减少像建设豪华办税大厅等这种不必要的费用。最后,通过一些税收制度设计,降低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Ali Bayer and Max Frank, the Economics of the Tax Base, Public Finance, 1987,No.3

[3]徐健文: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思考,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