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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

生物防治的定义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法;意义

0.前言

针对农作物病虫害问题,相关专业部门应用有效的防治方法、测报技术及其管理手段对大面积农作物片区实施的统一性、综合性、科学性防治就是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该手段实施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的增收,保证农作物健康正常的生长。并且这也是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和优质化发展的广大需求,更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关键任务。

1.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意义

我国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就是农业。但是在过去,针对与生物灾害的防治和研究主要局限于单一的病虫害,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由单一的防治过渡到多样性防治和综合性防治,并且在防治的规模上也在不断的扩增,将综合防治技术的优势极大的凸显,对我国农作物的增产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农业经济的良性、健康、持续性发展。由此可见,农业科研工作者目前责任和任务重大,为了确保我国农业的生产安全,重视并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策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当前农作物病虫害中主要问题

2.1防治的专业型人才匮乏

基于目前开展综合防治的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短,这样就使得在专业型技术人才上严重匮乏,并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业者在业务素质和能力上严重不足,并且也不能及时的引进和更新相关技术知识,再加上落后的服务手段,使得广大农民的需求无法真正得到满足。

2.2防治方法落后

受经济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得当前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不能够把握防治的最佳时期,并且在药物的选择和配型上不具有科学性,仅凭经验操作。再者就是不能够对病虫害防治标准及其发生病虫害的规律很好把握,在防治手段上具有单一性,也不能加强病虫害预防,使得防治的成效和质量不佳。并且在进行防治的过程中,所选择的工具也不具有先进性,多为手动喷雾器,在应用的过程中滴漏现象较为严重,这样就使得防治效果无法达到要求。

2.3防治病虫害的意识不足

在防治病虫害方面,部分地区依旧采用的是化学防治方法,这样就使得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并且部分农户对于先进的防治手段不接受和不理解,使得传统的防治方法一直在延续。并且在用药的时候,还存在用药错误、针对性不强和农药配制剂量偏差等情况,使得防治最佳时期错过,所取得的防治效果不佳,并且还增加了防治成本。

2.4病虫害加剧

目前随着市场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药品种类的增多,耕作制度变更及其气候差异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得病虫害正呈现高发趋势,而具体的表现则为虫害类型增多、范围扩大、时间延长、虫害抗药性增强及其危害程度增加等,使得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难度和成本大大提升。

3.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方法

3.1将针对性的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

也就是对病虫害发生的主要种类、时间等进行具体的统计,针对农作物病虫害的种类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制定。具体的方法是在开展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各级必须明确自身的责任,将防治方针在会议上统一制定,并逐级向各个防治小组和部门下发工作任务,并分区走访农民和农田,进而对病虫害情况有一个全面详细的了解,保证制定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所有防治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培训,如机器和药物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并且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教育宣传,保证农民和农业的实际问题能够通过防治措施得以快速解决。

3.2对农药市场加强管理

一是对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并且重视和加强岗前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农药经营市场规范化运营,并且还要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审查培训,使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及其职业操守。并且对于市场上的新药也要加强培训,使其了解药物的用法、用量及其适用的情况等,进而指导明敏合理科学的用药,避免农民滥用药和误用药现象的发生。二是对农药的监管力度要加强,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药物中不乏一些禁药和假药,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的管理监督,才能够避免禁药和假药出现在市场上,这样才能确保药物的有效性。

3.3重视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教育宣传

农民通常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时候,多是经验性操作,并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因此最终的防治效果不明显,因此,对农民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教育宣传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并且在宣传方式的选择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如借助宣传车辆在基层地区进行宣传,或者是针对人流量较大的地区进行统一的教育宣讲,或广播介绍、或者是先对基层地区的乡镇干部进行培训,再由干部将相关的防治知识向广大农民教育宣传,还可以将相关知识以宣传手册的方式制定,并向农户发放,使其自行阅读学习,以此来实现农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提升。对于较发达的农业地区,可以以网络为平台向广大农民进行教育,亦或是与地方媒体加强合作,将相关知识在电视上播放。

4.结语

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事关农民的收获产量、农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综合防治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加强针对性防治措施的制定、农药市场的管理和教育宣传,促进农民防治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提升,确保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科]

【参考文献】

[1]王友如.刍议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方法和意义[J].科技风,2013,21:257.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林生产;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生产管理

如何有效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效率已经成为当前林业管理部门所重点研究的问题,目前,只有不断加强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视、建设与完善相应的测报系统等,才能更好的提高有害生物防治水平,进而提高林木生长质量。同时更应该注重营林生产管理方面的提升,结合林业经济状况实施营林的管理工作、提倡更新林质量、转变思想观念、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森林抚育水平,促进林业更好发展。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有害生物的危害

在林业发展过程中,有害生物对其影响甚大,是造成林木生长状况直线下降的主要因素,若是没有合理的防治措施,那么就会使有害生物发展迅速,造成大片林地受损,严重威胁到林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伤害。有害生物的主要特点是:发生面积大、发展迅速、传播率高、隐藏性强、反复性强、治理困难、对树木的健康伤害巨大,是威胁林业发展的致命因素。要想保证林业稳定发展,首先要严抓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

2、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1)加强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力度

宣传是突出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重要性的第一步,更是提高人们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作用与意义认识的主要途径,我国相关部门已经针对该方面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并出台了很多具有现实性意义的法律制度,严加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如:借助广播、电视、媒体等方面传递与扩大宣传力度,将对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意义和防治的基本手段利用各种方法、形式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意识中、深入到生活细节中以及社会各个角落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与认可,为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加强领导力度

做好相关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十分的繁琐、细致,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做好的,这就需要加强领导力度分工合作,共同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挥关键的作用。

(3)加强测报点的建设,完善测报体系

测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测报点的建设及完善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通过测报点的有效工作,对于有害生物发生的时间、发展的速度、发生的范围等情况都能够及时的了解,便于上级部门对于疫情的防治,做出及时正确的决策,为有害生物防治的胜利争取了时间,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工作的重要保证。林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搞好有害生物防治相关的工作,加强营林生产管理也是十分的重要。

二、营林生产管理

1、按照经济规律开展营林的管理工作

现在的营林管理完成情况的指标,还是依靠传统的面积标准,对于林木生长量不是十分的重视。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在营林的过程中,对于林木的造林面积比较关注,对于造林之后的成长及成才的情况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造成了我国植树造林的面积逐年扩大,但是森林覆盖率却没有达到希望的情况。鉴于此,在营林过程中强化林木生L量指标,是营林生产管理的是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我国营林的发展及森林覆盖率的提高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抓好更新林质量

更新林是在近几年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及国家植树造林国策深入人心出现新鲜事物。对于提高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及改善大气的环境都有重要的影响。加强更新的种植质量的管理是营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林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做好更新林的种植面积扩大的工作,同时也需要对于更新林成活率进行关注,保证营林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踏踏实实、从认真真的为我国的绿化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1)在思想观念方面有所改变

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理想,落实到营林具体工作中来。思想决定行动,只有在思想层面不搞形式主义,才能够做好营林的管理工作,捉进更新林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2)完善相关的制度

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是很难提高更新林的质量的。制度的约束包括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在相关的制度中不仅包含完成任务的奖励的内容,同时对于没有完成任务,或者采取欺上瞒下不正当手段,获取政绩的行为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更新林的种植及管护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捉进林业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制度的可操纵性及科学性,也对更新林种植及管护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只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才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3、强化对森林抚育、实施综合经营措施

强化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工作质量和成效稳步提高。从调查设计着手,强化对森林抚育的质量管理,对不合格的设计,一律返工,不合格的地块,退回后不得重复上报,同时本着全年作业,设计一块审批一块的原则。随时为林业局规划设计,为保证抚育工作的全面完成提供了保证。

加速后备资源的培育力度,改正对天然林中幼林的经营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急需抚育的林分实际情况,划分为抚育型、封护型、补植改造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重点公益林,实施必要的森林经营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地生产力,充分发挥各种林分特有的功能。加大低质林的改造力度,对于低质林改造工作,本着宜采则采,宜封则封,宜造则早,宜抚则抚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实施综合经营措施。

结语:林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对于改善自然环境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林业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加强营林生产管理对于林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体系;构建;应用 

 

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与治理是当前林业生产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林业有害生物对患区当地及周边地区林业生态造成的灾害往往是灾难性的、不可逆的、永久性的,并且其危害也严重阻碍了林业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控,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在生态社会经济允许的可控范围之内,而不至于遏制或阻碍林业生态建设的进程,是当前林业工作者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森林有害生物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诸多学者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途径、危害形式、预防治理措施、生态经济评价及其法律政策制订等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对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有效保护当地森林资源,推动区域林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1-8]。但是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性预防治理实用技术体系,无法形成独立完整的立体防治网络,难以实现对林业有害生物的持续监控和有效治理,无法满足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利于我国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体系构建 

针对林业有害生物传播途径、传播机制、发生发展的特点,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控技术体系,才能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实施好、落实好,从而达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发挥最大的防控效果。 

2.1预警机制建设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方针,采取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的治理策略。对通报发现有疫情的区域,应全面调查和清理病死木,做到全面无公害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加强对疫区苗木的监管,严控从疫区调运苗木,加大对苗木的检疫检查力度,杜绝疫病向外传播。加强对隶属不同区域的苗木及其木制品调运的检疫检查力度,特别是应加强对外贸进出口的苗木及其木制品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查力度,对检疫出有害生物的物品应就地封存,尽快查明传播源后做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因此,加强植物检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植物检疫水平和科技含量,建立以林业苗木检疫检测为主、进出口检测检疫为辅的联合防御体系,实现共建共防,联合预警。 

2.2干群联动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造林类型种类繁多,分布范围广,造林面积大且较为零散,伴随而来的森林有害生物种类和数量也呈现复杂多变的态势,加之防治经费有限,专门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相对缺乏,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任务十分繁重,导致治理效果不理想。因此,在当前森林经营管理权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条件下,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林农参与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不仅可以大大提升有害生物的防控效率及其防控效果,而且对提升营造林的治理效果、增加林农的收入、缩减投入产出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森林有害生物防治中,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彰显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群控群防,干群联动,对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的成败至关重要。 

2.3生物防治技术体系建设 

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除采取人工去除染病林木植株,就地销毁外,还可以利用诱捕器、黑光灯诱杀等对成虫进行诱捕,利用化学试剂进行药物毒杀等。然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还是根据有害生物特性选择适用的生物防治技术,如推广使用对有益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病毒、Bt、白僵菌、昆虫生长调节剂等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根据对有害生物的系统分析研究,在系统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地引进、释放天敌,充分发挥天敌对有害生物的自然控制作用。如利用周氏啮小蜂防治美国白蛾、杨扇舟蛾、杨小舟蛾等;利用大唼腊甲红脂大小蠹等[9]。此外,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适时将遗传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应用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同样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1]。 

相比人工物理化学捕杀及诱捕措施,生物防治技术具有投入少、无公害、无污染等诸多优势,而且也有利于保护林业生态平衡。因此,加大在生物防治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对促进今后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5篇

1 引言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后,是生态环境的大幅度改变以及林木生长环境的恶化。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林木虫害发生的规律以及频率等都较上个世纪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客观上,随着外来的虫害不断入侵,对我国的林木的产业价值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也对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以及相关的参考文献,综合谈谈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以为相关的林业工作者提供一点建议。

2 林木无公害防治技术的相关理念

“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是近几年来林木产业提出的一个新型的概念,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绿色产业的产品追求热度不断上升。其主要内涵是通过物种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来调节林区内虫害的规模,将林区内的生态系统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同时提高森林抗灾、防灾的能力。

3 林木无公害防治技术的意义所在

从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的本质上来讲,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其能够加速自然的稳定状态,同时维护林区的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使得其能够在不断发展之中达到动态的平衡。其次,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也是现代林业发展的产物之一,其所贯彻的一些绿色理念也在无形之中促进了我国林业的发展。而且在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的使用之下,其所产出的产品的极高的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在林户以及消费者之中都收到了很大程度的追捧。

4 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的几个要点

4.1 育苗

育苗工作对于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来说是基础,也是重中之重。从受虫害的难易程度上来说,树木在幼苗阶段是最容易被虫害所侵蚀的。因此在育苗阶段,要格外注意对于育苗阶段的虫害防治。首先,要合理地分配营养元素的施加,以此促进树苗的健康成长;其次,要做好树苗的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病虫害并且将其扼杀在幼时,注意对土壤的消毒工作。

4.2 造林

造林的注意要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要对于当地的土壤、气候以及水文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树种,这样的科学做法能够很好地规避造林的盲目性,有利于减小盲目造林的经济损失;第二,在大量的实践中证明一片树林只有一类树种很容易造成大面积的中海,而且这样的树林对于自然灾害以及虫害的抵御能力明显不如混交林。因此,在现代的造林过程中,通常在一片林区内都种植两种以及两种以上的树种,这样不仅使得林区对于自然灾害和虫害的抵御能力大幅度增强,将害虫的规模始终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还促进了林区内的生态多样化,对林区类各种动植物的生长、繁衍都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最后,造林应该选择对虫害有较强抗击能力的品种。我国的树木种类繁多,其对于虫害的抗击能力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针对林区内多发的虫害来选择树苗的品种才是最佳的选择。

4.3 林间管理

林间管理,通俗地讲是通过人为地干预来控制苗木的生长环境,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虫害侵染的可能性。具体的措施为:首先在树苗种下去之前就进行一系列的林地整翻工作,这样的工作能够将土地里的大部分害虫翻出、杀死,从源头上减少了虫害发生、侵害的可能;其次,在施肥期间,要注意对树根周围的杂草的清理,因为一些害虫通常就隐藏在杂草之间,经常性的清理杂草可以有效地减少虫害的发生;接着在苗木生长的过程中,经常性地其进行枝条修建工作,也有利于减少虫害的发生。

4.4 林区检疫

一些林区在扩大规模以及生态多样性的同时会积极引入外地的树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于外地树种的检疫工作就成了减少林区虫害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加强林区的检疫工作,这不仅是维护林区的生态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林木经济价值,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要求。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大浪潮之下,市场上对于林木的需求正在与日俱增,林区检疫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显得更为重要。

4.5 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近几年来随着相关理论技术不断成熟的一种新型的理论,通俗地讲,是利用不同生物之间的克制的原理来达到消灭害虫的方法。

生物防治有一定的优缺点。一方面,人类对于生物防治的反映较小,而且其对于林区的副作用也是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由于生物防治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见到成效,而且其生效速度慢、价格昂贵、操作复杂等原因,目前生物防治的应用还不是很广泛。

从意义上来讲,生物防治不是仅仅相关理论上的突破,其对于现代林业的发展以及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来说都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的。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于人以及林区的副作用,符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同时对于大面积、虫害猖獗的地区特别适用,其对于虫害的空置时间较长,从林区的发展时间来计算,基本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状态。

5 总结

我国的林业规模巨大,其发展潜力也是无可估量的。笔者认为,在全国的林区内推行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是十分必要而且可行的。一方面,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可以帮助林区生产出更多的有高度经济价值以及建设价值的产品来直接或者间接地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另一方面,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也能够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绿色”观念,同时政府加强引导,双管齐下。对于“绿色社会”的相关建设就显得比较容易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对于经济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都是相当大的。

参考文献

[1]朴春寿,赵建卓,李少华,高炳君,李长亮,付万坤,张威,郭坤. 林木虫害的无公害防治技术[J]. 吉林林业科技,2012,06:50-52.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6篇

1 发生情况

2009年10月下旬,武义县植检站工作人员开展扶桑绵粉蚧专项普查时,在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蔬菜田发现疑似昆虫,发生面积0.7 hm2,该昆虫经浙江省植物保护检疫局专家鉴定确诊为新外来入侵害虫――扶桑绵粉蚧。2010年7月,在婺城区罗店镇某蔬菜 园也发现扶桑绵粉蚧,发生面积667 m2。经调查,2个发生地的扶桑绵粉蚧距发现时已有1年多时间,而且周围都种有花卉苗木,可能是随花卉调运而传入。

2 寄主

经初步调查,扶桑绵粉蚧在金华市为害的作物有12科19种,其中农作物有南瓜、玉米、番薯、空心菜、冬瓜、丝瓜、番茄、芋艿等;花卉植物有凤仙花、木槿、胭脂花、牵牛花、太阳花、芙蓉花和枸杞子等;杂草有土人参、空心莲子草、紫苏、一年蓬等,以南瓜、木槿、胭脂花和枸杞子上受害最为严重。

3 采取的措施

3.1 及时上报,领导重视

武义县、婺城区植检站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昆虫后,第一时间向浙江省植物保护检疫局和金华市植物检疫站汇报发生情况,接到消息后,省植物保护检疫局立即派出专家到现场采样鉴定,经鉴定,均为扶桑绵粉蚧,且武义为浙江省第一个发现扶桑绵粉蚧的地区。疫情确诊后,武义县农业局高度重视,紧急召开了全县扶桑绵粉蚧防控工作会议,同时省农业厅在武义县召开了全省扶桑绵粉蚧普查现场会。

3.2 强化宣传,组织培训

因扶桑绵粉蚧为外来入侵新害虫,我市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对其形态特征、为害症状及防控技术认识不深,为提高普查人员对扶桑绵粉蚧的识别能力,我市各地及时采取会议培训、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技术培训,其中永康、浦江、磐安等县(市)特地聘请浙江省植物保护检疫局专家对本辖区普查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武义发现疫情后,浦江、兰溪两地带领普查人员赴武义疫情发生地进行实地考察参观。同时,各地纷纷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农民信箱、发放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进行扶桑绵粉蚧的识别和防治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3.3 精心部署,组织详查

在相关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我市组织普查人员对辖区内的农作物、园林作物及杂草进行全面普查,对棉花、蔬菜、花卉等主要种植区进行重点普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婺城、武义两地均有扶桑绵粉蚧发生。

3.4 加强监测,果断防控

结合全国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点建设,我市在高风险区域设立了扶桑绵粉蚧疫情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武义县、婺城区发现扶桑绵粉蚧后,及时采取了化学防治、农业等措施加以控制,并定点进行严密监测,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 防治措施

①检疫部门严格禁止从印度、巴基斯坦等国输入扶桑绵粉蚧的寄主植物,包括向日葵、茄子、南瓜、大戟、羽扇豆、蜀葵、酸浆、马缨丹等苗木和植株、叶片等,加强检疫。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践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3)03-033-04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推进各项工作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制、能力建设。”2011年2月19日, 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在中央党校举行 。2011年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出:“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的安居乐业。”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报告又着重强调“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数,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广大职工群众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群众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如果这一最基本要求得不到满足,其他事情便无从谈起,更谈不上集中精力搞好企业工作。近年来,我们治安保卫办公室在社区中心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油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会议精神为指针,不断加大“零发案”小区创建力度,通过开展“物防抓落实、人防强管理、联防保平安”、“红旗门卫”创建和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活动,有力的维护了中心城区治安稳定。

1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以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根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协调解决综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综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加强综合治理提供了组织领导保障。综治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基础在社区。我们以创建“胜利大本营”为切入点,细化分解创建目标,采取中心领导包基层、物业公司领导包小区、基层领导包区块、个人承包责任区的办法,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有效地调动起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认真听取基层单位的工作汇报,深入分析阶段性的治安形势,我们把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总体规划,纳入生产运行计划,与生产经营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中心党委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了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资金上投入,综治战线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显著改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显著提高。中心上下层层签订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得到了层层分解,落实到了基层、岗位、人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生产秩序和治安状况稳定,较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和居民的根本利益。

2 强化管理,治安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我们不断深化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加强综治队伍正规化建设,抓防范、保平安,全力遏制可防性案件,为居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1 采取“军事化”管理手段,加强专业治安队伍建设

各治保队是小区治安的主力军,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对不法分子有着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一是强化“五个统一”,培植队伍的“军事化”作风。我们按照军事化管理的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管理、统一内务、统一着装、统一装备、统一调配”,实行了一日生活“条令化”,培养队员严细认真的工作作风。二是强化“两个快速”,提高队员的应变能力。在各治保队强化紧急出警训练和治安技能训练,做到“快速出击、快速反应”,不断提高队员的应变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三是强化制度建设,打造纪律严明的警员队伍。近几年,我们先后制定了干部带班制度、日常工作检查制度、队员综合考评制度等,对社区治保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四是强化专业技能,提高治保队的军事素质。中心在上半年组织了春季训练和军事比武活动,治保队员的军事素质和专业技能普遍提高。为做好胜利油田发现50周年庆典活动的安保工作,在庆典活动中,社区特勤中队以严明的纪律、整齐划一的警容警貌给在场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获得了管理局领导的好评。五是在综治系统开展了以“向管理局劳模刘志刚学习”为主要内容的“四比四看”活动。作为队领导的刘志刚一心扑在工作上,舍小家,顾大家,主动放弃休息,和队员同吃、同住、同巡逻,时刻战斗在小区治安工作第一线。他的事迹在社区综治系统产生了巨大反响,一时间,比先进、学先进的现象蔚然成风。六是深入开展三基创建工作。为了改善治保队的生活环境,我们多方筹措资金对荟萃治保队、特勤中队的驻地进行了整体装修。装修以后的荟萃治保队在硬件配备上、日常管理上更加趋于正规化、军事化。今年,四个治保队还分别要保两个“金牌”、创一个“银牌”、创一个局优基层队,年底接受管理局的验收。

2.2 加强治安制度建设,促进家委会管理规范化

家委会是加强社区治安的重要力量,为了搞好今年的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民主选举、竞职演说等形式,产生了居民代表和家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对18个“家委会”进行了调整、补选。改选工作结束后,新一届家委会及时制定了三年工作规划,并对成员进行了分工,同时,还狠抓了门卫和百户治保员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一是加大对门卫的夜间抽查工作力度,认真实行机动车辆出入登记制度,严格对小区车辆的三证查验制度,避免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二是开展“红旗门卫”评比活动,对门卫内务和值班情况不定期检查,提高了门卫的规范管理水平;三是从聘用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百户治保员工作,作为安插在小区里的“眼睛”;四是加强对小区施工人员的管理,减少治安隐患。对进驻小区的施工队、施工人员全部进行了登记造册,并对施工人员采集了指纹,与施工队签订了治安消防责任书。五是以玉景花园、东利小区为试点实行门卫标准化管理,提升门卫整体形象,通过几个月的运行,这两个门卫整体形象得到改善,并为其他小区门卫树立了学习典范。

2.3 加大治安投入,发挥物防、技防设施的作用

按照“能联则联,能封则封”的原则,积极引导各单位采取封闭、半封闭式管理。继续开展“四项大调查”活动,针对小区内破损的院墙、电动门、楼宇单元防盗门进行全面检修,对未封堵的边门视情况进行封堵。对现有技防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社区现有视频探头739个,损坏的84个,对重点部位的监控系统实施检修,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在进行改造的小区重点部位安装技防探头、监控设备,逐步实现“技防全覆盖”。

3 多措并举,构筑群防群治防控网络

社区各单位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工作理念,不断吸收广大居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到平安家园建设当中,使群防群治组织成为社区综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1 强化宣传引导,发动群众自主管理

为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各物业站通过举办治安防范图板和书画巡展,悬挂警示标语、条幅,发放“治安防范倡议书”,组织法律进小区巡讲等形式,广泛宣传防火、防盗、防骗等常识,引导居民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得到小区居民的热烈欢迎和主动参与。不少居民还积极主动参加义务巡逻队,每天配合治保队对小区楼宇、车辆以及进出人员进行巡查,对居民提供帮助。为发展壮大义务巡逻队组织,各物业公司加大了宣传力度,广泛组织有意愿、有能力的居民参与到义务巡逻队当中,并定期组织活动,还自筹资金为义务巡逻队员发放纪念品,调动巡逻队员的积极性。很多小区集体活动也优先推荐义务巡逻队员参加,通过各种形式使义务巡逻组织走向正规化、常态化。

3.2 注重组织挖掘,发挥群众潜在优势

在重新选聘壮大楼栋长力量的基础上,我们积极组织楼栋长业务培训,全面健全完善楼栋长信息网络及管理制度,不断扩大楼栋长在居民中的影响力。同时,家委会定期组织楼栋长召开例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深入做好普法、消防、调解、稳定等工作。各楼栋长充分发挥熟悉情况、好做工作的优势,深入居民家庭宣传治安要点,动态掌握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情况,及时检查、关闭单元门,督促居民将电动车、自行车规范存入车棚,有效增强了综治工作向居民家庭的渗透力,切实形成了楼前楼后有人巡、可疑信息有人报、治安乱点有人管、滋事上访有人控的全时空立体防控格局。

3.3 落实责任义务,调动全员参与热情

为进一步增强群防群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红袖标”工程,物业站、家委会、环卫、绿化、义务巡逻队等协调配合,进入小区时,不但要佩带“红袖标”,还要严格执行“查、看、劝、帮、报”五字职责,随时掌握小区内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和治保队联系,有力震慑和预防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4 夯实基础,确保综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不断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抓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4.1 加强检查督导,落实消防责任

今年,我们进一步健全了消防档案,成立了防火组织,配备消防监控报警和消防器材,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8次。定期组织消防抽查,全年共组织消防检查42次,发现问题隐患26处,并监督整改完毕。我们把防火安全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每季度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消防检查。不定期配合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出租房屋、易燃易爆和贵重物品的管理进行排查,对消防栓过期、老化、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等隐患进行了整改。在组织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方面,我们根据实际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实地演练。对基层单位的消防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和经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加油站、加气站、少年宫影剧院、体育馆等重点单位重点检查。参加了管理局组织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通过展板和条幅向过往路人宣传消防知识。在玉景花园住宅小区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向居民朋友讲解了防火和逃生知识,并组织居民进行了灭火演练、消防知识有奖竞答,受到了小区居民的欢迎。针对出租户和流动人口,除了宣传消防自救知识外,还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安全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和逃生意识。

4.2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职工法制观念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一年,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是搞好职工的法制教育。要求基层单位每月普法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集中学习要有记录,并把学法、用法工作列入双月考核内容。二是发挥黑板报、宣传栏、互联网等宣传阵地作用,加大法制宣传的比重,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将法律知识和治安防范知识送进千家万户,增强了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识,受到了一致好评。三是开办了两期治保人员法律知识讲座,培训人数达500人次。一期培训班主要是针对巡逻队员,提高他们自我保护、依法巡逻的能力,由管理局综治办领导用丰富的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范围,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使队员们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犯罪,如何在打击犯罪中保护自己,对综治干部进行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四是“律师进小区”活动全面启动。为进一步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胜中社区同鲁北律师事务所合作,以小区家委会为依托,在小区设立“律师服务站”,聘请了律师,定期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并以东利小区作为试点。9月份在东利小区举行了启动仪式,局综治办、鲁北律师事务所、社区有关人员100余人参加了仪式。“律师服务站”设立后,定期为小区广大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定期在小区举办法律讲座、参与小区居民调解、居民办理诉讼等,引导小区居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4.3 拓宽服务范围,全力做好幼儿园安保工作

为了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我们对社区20家幼儿园的门卫进行了检查,重点是对门卫的责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值班情况、对讲机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进行了解决,并对修订完善了《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幼儿园安保人员执勤规范》。同时,我们还定期到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了幼儿园安全保卫、人员值班等基本情况,各治保队安排专人值勤,做好重点时段的安保工作。督导幼儿园做好教师、门卫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

4.4 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入户登记工作

按照管理局的统一要求,从5月份启动新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系统。为了尽快理顺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中心召开了专项会议,要求各物业公司户籍员按照上级下发的表格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信息进行重新登记,并录入微机进行统一管理。户籍员对原有的基础资料进行了梳理,针对管理局发放的表格进行了认真核对,已经掌握的信息可以及时填写,对于没有掌握的信息,重新入户进行登记。物业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及时抽调相关人员协助户籍员进行入户登记。

5 开拓创新,创建“零发案小区”

为确保平安创建措施落到实处,针对辖区治安特点,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有特色的主题活动,增强了工作活力,促进了“零发案小区”创建活动的开展。

5.1开展“物防抓落实、人防强管理、联防保平安”竞赛活动

为深入贯彻局综治委《关于在社区开展“零发案”小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积极落实中心思想政治工作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社区深入开展“物防抓落实、人防强管理、联防保平安”和“零发案”小区创建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断巩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的治安防控局面,确保辖区一方平安,努力为职工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扎实推动平安和谐的“胜利大本营”建设。

5.2 开展小区“百日无案件”竞赛活动

针对年末岁初、盗窃案件高发这一特点,为保障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胜中社区在全社区开展小区“百日无案件”竞赛活动。活动中,各单位采取“三位一体”交叉巡逻法(即电动巡逻车组负责主干道巡逻,自行车组负责小区支线巡逻,徒步组负责楼宇前后巡逻),形成了道路上有警车警灯,小区内有门卫、队员,楼宇间有红袖标的生动场面,不但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也有效地遏制了车辆被盗、入室被盗、抢劫、抢夺案件的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

5.3 开展“红旗门卫”创建活动

为进一步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的小区门卫,提高门卫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门卫管理再上新水平。社区在物业系统开展“红旗门卫”创建活动。从9个方面对社区所有走车的门卫进行检查评分,有17个门卫通过了红旗门卫的评比验收。活动结束后,社区治安保卫办公室根据排名先后评选出10个门卫,授予胜中社区“红旗门卫”称号。对达不到“红旗门卫”标准的单位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社区综治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双月考核。

5.4 开展胜中辖区重点区域路段综合整治活动

以“零发案小区”和“红旗门卫”创建为动力,深入开展“物防抓落实、人防强管理、联防保平安”活动。社区以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大力加强周边环境治理。从5月份开始,胜中社区开展了胜中辖区重点区域路段综合整治活动。先后对辖区主要道路、广场公园、小区门前、幼儿园周边以及商业街、集贸市场等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有效遏制了店外经营、乱设摊点等现象,使辖区的环境和治安秩序得到了明显好转。

5.5开展重点小区治安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针对胜中社区颐园小区的入室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胜中社区与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联合在颐园小区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小区治安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为切实加强对颐园小区治安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胜中社区与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联合成立小区治安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过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入室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不断改善颐园小区治安秩序,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增强居民防范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6 严格考核,确保治安措施全面落实

为确保社区绩效考核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们不断健全完善检查考核机制,使综治工作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6.1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

为规范各项岗位职责、岗位制度,我们通过达标验收等方式做到人人掌握制度、人人遵守制度,力争做到以制治企。我们坚持对综治工作实行双月考评、月度专项评比、日常检查、夜间抽查制度,每半月组织一次综治工作例会,每周通报一次日常抽查情况。坚持每月对辖区发案和案件查究情况在《胜中综治情况通报》中进行通报,对治安工作中“见义勇为”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人员进行奖励,并以综治委文件的形式予以表彰。为加强对基层综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们在基层单位实行两级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带班期间重点检查站队带班、巡逻和门卫履行职责以及辖区安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6.2 建立逐级考核机制,加大检查力度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体系;构建;应用 

 

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与治理是当前林业生产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林业有害生物对患区当地及周边地区林业生态造成的灾害往往是灾难性的、不可逆的、永久性的,并且其危害也严重阻碍了林业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控,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在生态社会经济允许的可控范围之内,而不至于遏制或阻碍林业生态建设的进程,是当前林业工作者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森林有害生物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诸多学者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途径、危害形式、预防治理措施、生态经济评价及其法律政策制订等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对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有效保护当地森林资源,推动区域林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1-8]。但是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性预防治理实用技术体系,无法形成独立完整的立体防治网络,难以实现对林业有害生物的持续监控和有效治理,无法满足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利于我国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体系构建 

针对林业有害生物传播途径、传播机制、发生发展的特点,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控技术体系,才能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实施好、落实好,从而达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发挥最大的防控效果。 

2.1预警机制建设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方针,采取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的治理策略。对通报发现有疫情的区域,应全面调查和清理病死木,做到全面无公害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加强对疫区苗木的监管,严控从疫区调运苗木,加大对苗木的检疫检查力度,杜绝疫病向外传播。加强对隶属不同区域的苗木及其木制品调运的检疫检查力度,特别是应加强对外贸进出口的苗木及其木制品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查力度,对检疫出有害生物的物品应就地封存,尽快查明传播源后做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因此,加强植物检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植物检疫水平和科技含量,建立以林业苗木检疫检测为主、进出口检测检疫为辅的联合防御体系,实现共建共防,联合预警。 

2.2干群联动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造林类型种类繁多,分布范围广,造林面积大且较为零散,伴随而来的森林有害生物种类和数量也呈现复杂多变的态势,加之防治经费有限,专门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相对缺乏,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任务十分繁重,导致治理效果不理想。因此,在当前森林经营管理权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条件下,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林农参与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不仅可以大大提升有害生物的防控效率及其防控效果,而且对提升营造林的治理效果、增加林农的收入、缩减投入产出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森林有害生物防治中,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彰显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群控群防,干群联动,对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的成败至关重要。 

2.3生物防治技术体系建设 

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除采取人工去除染病林木植株,就地销毁外,还可以利用诱捕器、黑光灯诱杀等对成虫进行诱捕,利用化学试剂进行药物毒杀等。然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还是根据有害生物特性选择适用的生物防治技术,如推广使用对有益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病毒、Bt、白僵菌、昆虫生长调节剂等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根据对有害生物的系统分析研究,在系统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地引进、释放天敌,充分发挥天敌对有害生物的自然控制作用。如利用周氏啮小蜂防治美国白蛾、杨扇舟蛾、杨小舟蛾等;利用大唼腊甲红脂大小蠹等[9]。此外,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适时将遗传生物工程和基因技术应用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同样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1]。 

相比人工物理化学捕杀及诱捕措施,生物防治技术具有投入少、无公害、无污染等诸多优势,而且也有利于保护林业生态平衡。因此,加大在生物防治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对促进今后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4实用技术应用与开发 

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的损害,除强化对有害生物本身的防治,采取生物、化学或者物理的方法将有害生物消灭,达到保护林业资源的目的外,更为直接科学有效的措施是充分利用森林植物本身的持续抗性作用,即通过混交的方式建立抗病虫的林分结构,或通过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将森林植物的防御、耐害、补偿和诱导抗性等调整到最佳状态。如福建省南平市在油茶、油桐林内,均匀套种山苍子225~300株/hm2,可以有效地预防油茶煤污病和油桐叶斑病及毒蛾的发生蔓延[1]。 

此外,充分挖掘有害生物的潜在利用价值,变废为宝,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生态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如云南云县、贵州关岭等地,利用有害生物紫茎泽兰通过“脱毒、脱苦、脱臭”处理,变成优质饲料,一方面,提升了群众防治有害生物紫茎泽兰的自觉性和推动力,有效地抑制了紫茎泽兰的蔓延,保护区域生态经济;另一方面,为当地畜牧业提供了廉价的饲料来源,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畜牧业的发展。

2.5奖惩机制建设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与治理,应坚持“奖惩并存,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政策,决不能顾此失彼。为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除林业检测检疫人员恪守职责、严格执法外,应通过立法或建立风险基金的方式予以规避[10],以减少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发生的机率。为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治理林业有害生物的积极性,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奖励机制,激发人们参与的热情,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之发挥最大的防控效果,进而推动林业生态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应用前景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9篇

关键词:水稻;病虫害防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435.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333098

水稻病虫害防治技术在水稻种植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水稻种植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虫害防治技术是指通过有效的防治措施控制水稻种植的病虫害,消灭病虫害,减少病虫害对水稻种植的影响。因此,在种植水稻的过程中,必须深入了解水稻病虫害的特点,制定系统化的防治计划,科学合理地利用虫害防治技术,有效控制和消灭水稻虫害。相关部门必须对虫害防治技术予以高度的重视。本文主要探讨水稻病虫害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1 水稻种植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现存问题

1.1 立枯病

水稻立枯病是水稻旱育秧最为主要的病害之一,出现此类状况的原因在于吉林地区温度过低、温差大,土壤偏碱性以及光照不足等。水稻田间症状主要为出苗后秧苗枯萎且易于折断,并且在其茎基部出现腐烂现象,还伴有烂梨味,发病情况较为严重的水稻甚至会出现整片死亡。

1.2 稻水象甲

稻水象甲体长约3mm,其体表为浅绿色至灰褐色的鳞片。成虫后便在水稻植株基部栖息,于黄昏时便会爬至叶片的尖端,孵育幼虫,取食叶肉,后蛀入水稻根内。成虫的稻水象甲主要食害水稻叶片,其幼虫主要破坏水稻根系,为害根部呈现孔洞状,最终使水稻黄化枯萎。

1.3 二化螟

二化螟是我国吉林第5水稻种植危害最为严重的常发性害虫之一,主要蛀食水稻茎部,会造成水稻出现枯心苗以及枯鞘,处于抽穗期的水稻会导致其出现白穗及枯孕穗,处于乳熟期的水稻会导致其出现虫伤株以及半枯穗。为害株在水稻田间呈现出聚集分布的状态,且中心较为明显。

2 如何防治水稻病虫害

水稻种植虫害的发生是导致水稻田出现大面积毁灭以及水稻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确保水稻的高产量就必须采取相关的防治技术来防治水稻病虫害的发生。在对水稻病虫害进行防治的过程中,需要详细地了解相关防治措施。在确保不破坏林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对水稻病虫害进行防治,从而确保林区的可持续发展。

2.1 加强对水稻病虫害动态监测及控制

在对水稻种植田间病虫害进行防治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信息化控制系统进行定位,建立起动态监测控制点,对水稻种植病虫害的灾害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例如U散的范围、病死的植株数目等,利用动态监测报告对病虫害进行动态监管,并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防治方案。

2.2 强化病虫害管理

加强病虫害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病死植株进行严格控制,从而有效避免感染病虫害的植株对健康的植株造成感染,导致疫情再次扩散和传染。但是,病死植株和水稻所有者密切相关,为了减少经济损失,有效控制病虫害的扩散和传播,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在对病死植株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水稻病植株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在对病死植株进行运输的过程中,应该由专人严格按照之前所规划的路线及时间进行运输并负责,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指定处进行统一处理。还应该根据相关的调查报告以及实际情况对病死植株进行核销,对权益所有者应该根据核销单据进行补贴。

2.3 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在对病虫害进行防治的过程中不适用任何化学农药,属于生态防治措施,主要方式是利用害虫天敌对害虫进行消灭,因此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还可以通过各种物理及化学的手段来对病虫害的发育特点产生影响,从而实现根治病虫害的目的。比如对于二化螟的防治可以采用杀虫双、三唑磷以及杀虫单等药剂,但目前许多水稻区对此类药剂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抗药性,因而可以采用苏云金杆菌等生物制剂进行防治。

2.4 化学防治措施

利用人工手段扩散化学药品的范围,主要包括生物、单个种类的天然物质及天然物质的混合物,对水稻虫害进行防治及消灭。

2.5 物理防治措施

对水稻病虫害采取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是利用各种简单的机械物理技术,或者通过灯火来诱杀水稻田害虫,从而对种子进行特殊处理,以此来增强水稻自身的防御能力。通过高温物理手段,能够有效地消灭水稻害虫病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病虫害的进一步扩散。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 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 & Cole 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 Muraki Gottlieb 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森林资源保护

引言

传统的药物林业病虫害治理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会造成土质变化、破坏生物生存环境等问题。当前利用无公害方法进行林木病虫害防治则更加符合现代生态环境的保护理念,对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1]。国内对于无公害防治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愈加重视,森林保护暴露出了更多的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无公害技术保护森林资源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本文就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1传统防治手段存在的问题

1.1在大面积人工林中施行存在困难

近年来我国的人工栽植的森林面积不断扩大,对改善我国整体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人工林在初期阶段由于植被种类单一,也存在生态平衡相对脆弱的问题,因此本身对病虫害的抵御能力也较低。另一方面,传统的森林病虫防治方法多以药物灭杀为主,对于生物链简单的生态系统来说,很容易造成病虫害天敌也被灭杀的问题,在防治保护林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的削弱了林区抵御病虫害冲击的能力。此外,森林面积是十分广阔的,传统的方式会增加大量的人物资源消耗,增加防护成本,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1.2有害生物产生抗药性

传统的药物除害在短期内的确会有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累计,有害生物会逐渐产生抗药性,从而降低消杀效果。通过面对这种情况时,大都选择新的药物进行处理,但是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久而久之还会使区域内的土壤成分发生变化,导致养分流失或酸碱度改变,最终使森林病虫害问题愈演愈烈,无形之中增加了各类费用成本。

1.3治理理念与实际行动不同步

无公害化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很多人认为这种手段具有执行周期长、处理结果无法预料,短期内难见成效的特点,在病虫害发生时难以解决燃眉之急,因此许多技术人员对这种模式并不愿意采用。另一方面,无公害防治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需要一线人员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这与森林保护一线人才队伍缺失之间相矛盾,因此这也是制约无公害化林的病虫害防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2]。

2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的基本技术措施

2.1科学造林

科学造林防治包括科学育苗、科学栽植、抚育管理和封山育林等内容。

2.1.1…科学育苗。其一,育苗地点的选择必须以土壤肥沃、光照强度好、空气流通好为前提,良好的生长环境能够提高种苗的长势,增强抵御能力;其二,移苗进行种植时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检疫流程,剔除发生病害的种苗,并且对种植地区的土壤条件进行大范围的考察,确保没有害生物生存;其三,种植过程应当分区域分时间错开进行,避免病虫害发生时扩大范围,为后期处理争取时空条件;其四,种植之前先对造林区域进行施肥处理,帮助树苗增强长势;其五,造林初期必须做好树苗周边的杂草处理,切断病虫害的传播途径;其六,林区周边设置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内普遍种植一些容易吸引害虫的生物,以便于集中灭杀。

2.1.2…科学选种。除草施肥的确能够通过增加土地的肥力而提升林木的长势,但是植被的选种也非常重要,在实际生产中,应当秉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优选良种。在初期阶段,为了促进植被健康生长,要增加巡查力度,及时修剪发生病虫害的枝叶,并集中进行处理,避免传播扩大。最重要的是,林区内一定要严厉杜绝的行为,使森林具有更高的自愈能力。

2.2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的核心原理是利用食物链原理通过引入有害生物的天敌灭杀它们,从而起到保护森林的目的。实际上面对漫无边际的巨大森林,想要通过传统的除害模式来保护森林是很不现实的,这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更需要很多设备,就我国目前一线林区工作站的现状而言是无法实现的。生物防治法可以分为:微生物防治法、益鸟类防治法以及生物农药防治法。微生物防治法主要是基于一些常见的真菌、细菌、病毒对天牛、马尾松毛虫等害虫进行灭杀。天敌昆虫防治与益鸟防治法原理相似,都是通过引进害虫天敌而消灭有害生物。生物农药防治法使用的药物与传统灭杀药物不同,它们一般是基于对生物习性的研究利用药物干扰其活动方式而进行诱杀、灭活等[3]。这类药物有害化学物质含量少,对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

2.3物理防治

物理防治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物理方法灭杀有害生物。具体到实际中,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工具捕杀一些大型的有害生物,而保护林木。也可以借助物理工具保护树木,例如利用捆毒绳、上胶环和扎塑料布等方法,阻隔害虫危害林木。在春季幼虫未繁殖前,可以在树干上捆绑有毒绳或涂抹除虫菊酯药剂毒杀繁殖的害虫。此外对于一些顽固的致病真菌,可以利用高温蒸汽进行高效灭活。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2篇

9月-2014年8月本院收治的80例结核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接受规范化抗结核治疗,并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试验组,每组40例。其中对照组患者抗结核治疗期间未接受保肝治疗,试验组患者抗结核治疗期间同时给予保肝治疗。随访1年以上,对比两组患者抗结核治疗效果和药物性肝损伤发生情况及治疗前后患者ALT、AST、TBIL等肝功能指标的变化。结果:经过数据统计发现,试验组患者的痰培养结果阴转率为75.00%,对照组为70.00%,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试验组治疗期间的药物性肝损伤发生率2.50%明显低于对照组的2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58±5.42)μmol/L,均明显高于治疗前的(45.28±9.32)U/L、(50.32±9.51)U/L、(9.58±2.87)μmol/L,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9.61±2.90)μmol/L,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抗结核; 保肝治疗; 药物性肝损害; 临床意义

Clinical Significance of Antituberculous Combined with Liver Protection Therap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DU Yan-jia,ZHANG Wei-qiang,GUO Jun-hua.//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6,13(09):036-039

【Abstract】 Objective:To analyze the clinical significance of antituberculous combined with liver protection therap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Method:Eighty patients with tuberculosis admitted to our hospital from September 2012 to August 2014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all patients received standardized antituberculous treatment.They were divided into the control group and the experimental group according to random number table method,40 case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was not given liver protection therapy during antituberculous treatment,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liver protection therapy during antituberculous treatment at the same time.More than 1 year of follow-up,the antituberculous treatment effect and drug resistance liver injury occurrence,the changes of liver function indexes such as ALT,AST,TBIL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Result:After data statistics found that the sputum culture results negative conversion rate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75.00%,that of control group was 70.00%,there wa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P>0.05).The incidence of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 of the experimental was 2.50%,which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20.00% of the control group,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83.46±12.31)U/L,(22.58±5.42)μmol/L,which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45.28±9.32)U/L,(50.32±9.51)U/L,(9.58±2.87)μmol/L of before treatment,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Antituberculous; Liver protection therapy;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 Clinical significance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People’s Hospital of Meizhou City,Meizhou 514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09.010

规范的抗结核治疗可有效控制结核病病情,但在发挥疗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药物不良反应,其中药物性肝损害是抗结核治疗常见的严重不良反应之一,也是导致中断治疗的主要原因[1]。药物性肝损害不仅影响治疗的顺利实施,还可危及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在抗结核治疗时应注重保肝治疗。但抗结核同时予保肝治疗是否会对抗结核效果产生影响、保肝治疗效果如何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2]。本研究分析了抗结核同时予保肝治疗预防药物性肝损害的临床意义,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9月-2014年8月本院收治的80例结核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有咳嗽、咯血、乏力、消瘦、潮热等临床表现,叩诊呈浊音,肺泡呼吸音低、湿音,痰涂片结果均为阳性,符合肺结核的诊断标准。全部患者在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前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等肝功能指标均正常。排除标准:合并严重心、肾、脾功能异常、肺部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精神疾病、过敏体质、近期使用过可致肝损害的药物、免疫调节剂、吸毒者、妊娠期、哺乳期、未成年人等。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所有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试验组,每组40例。对照组患者中,男25例,女15例;年龄28~54岁,平均(34.61±10.25)岁;体重45~78 kg,平均(61.45±11.30)kg;其中初治患者35例,复治患者5例。试验组患者中,男24例,

女16例;年龄26~55岁,平均(35.13±10.41)岁;体重46~76 kg,平均(61.38±11.27)kg;其中初治患者36例,复治患者4例。所有患者均对治疗方案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采用统计学分析法对患者的一般资料进行对比,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体重、治疗史等方面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确诊后接受统一的2HRZE/4HR化疗方案,其中H为异烟肼,剂量为0.3 g/d;R为利福平,剂量为0.45 g/d;Z为吡嗪酰胺,剂量为1.25 g/d;E为乙胺丁醇,剂量为0.75 g/d。强化期治疗2个月,H、R、Z、E隔日一次。继续期治疗4个月,H、R隔日一次[3]。试验组患者在上述抗结核治疗基础上同时予保肝治疗。口服复方甘草酸铵片(生产厂家: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片含甘草酸苷25 mg、甘氨酸25 mg、蛋氨酸25 mg;批号:国药准字H20073723),2片/次,3次/d[4]。

所有患者均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加强抗结核药物性肝损害的临床观察。随访1年以上,对比两组患者抗结核治疗效果和药物性肝损伤发生情况及治疗前后患者ALT、AST、TBIL等肝功能指标的变化。

1.3 评价标准 抗结核治疗如期间出现肝功能异常伴乏力、纳差、恶心、呕吐、腹胀、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认为发生抗结核药物性肝损害[5],确诊后应及时给予相应处理。(1)ALT为正常值上限2~5倍,TBIL正常者为轻度肝损害,可继续进行抗结核治疗,并加强保肝治疗,1周后复查肝功能,如肝功能指标好转,则继续治疗;无好转或恶化者立即停止抗结核治疗,并加强保肝治疗。(2)ALT为正常值上限5~10倍、TBIL正常或ALT正常值上限5倍,TBIL>正常值上限5倍者认为重度肝损害,应立即停止抗结核治疗,静脉注射复方苷草酸苷、还原型谷胱甘肽等药物进行解毒、保肝、降酶处理,同时使用熊去氧胆酸,并给予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6]。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抗结核治疗效果和药物性肝损伤发生情况比较 试验组患者的痰培养结果阴转率为75.00%,对照组为70.00%,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试验组治疗期间的药物性肝损伤发生率2.50%明显低于对照组的2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抗结核治疗前后肝功能指标比较 对照组患者治疗后的ALT、AST及TBIL均明显高于治疗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t=14.3920,P=0.0000;t=13.4740,P=0.0000;t=13.4061,P=0.0000)。试验组患者治疗后的ALT、AST、TBIL均明显高于治疗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t=9.1745,P=0.0000;t=7.5921,P=0.0000;t=9.5205,P=0.0000),且试

验组治疗后的各肝功能指标上升幅度明显小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t=5.7168,P=0.0000;t=5.6082,P=0.0000;t=3.7636,P=0.0003),见表2。

3 讨论

肺结核是由于结核杆菌感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近些年来随着环境的恶化和抗生素滥用,肺结核病有日渐抬头的趋势,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推荐肺结核患者采用2HRZE/4HR方案治疗,是目前临床最常用的抗结核治疗方法。2HRZE/4HR治疗方案在控制结核病情方面取得了满意的疗效,可使大部分患者痰涂片转为阴性结果[7]。但其中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等关键药物均存在着一定的肝脏毒性,有导致药物性肝损害的风险[8]。抗结核药是导致药物性肝损伤的常见原因之一[9]。

肝脏是人体的解毒器官,其窦状、有孔的内膜结构决定了肝脏表面积大,能够与药物充分接触。药物经过肝脏代谢后进入体循环,在肝脏的转变过程中使其产生潜在的肝脏毒性。有研究表明,一线抗结核药物中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的肝损害毒性依次增加,使得抗结核治疗成为一把双刃剑。其中异烟肼在肝内乙酰化,形成代谢产物乙酰肼而引起肝损害;利福平是一种细胞色素P450酶诱导剂,通过诱导微粒体作用而增加乙酰肼的产生,与异烟肼合用时可增加异烟肼的毒性代谢产物而引起肝损害;吡嗪酰胺可导致血清转氨酶水平升高和症状性肝炎。

目前结核病疫情的现状十分严峻,越来越多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耐药,对疫情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发现并有效治疗结核病、防止发生耐药是当前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关键。而抗结核药物导致的肝损害等不良反应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也是造成规范化抗结核治疗中断的常见原因。一旦中断治疗,则会导致治疗不规律,易引起耐药结核病的发生。因此越来越多的临床医生为避免这一矛盾,建议在抗结核治疗的同时重视行保肝治疗。

目前临床对于抗结核治疗是否需要同时预防性使用保肝药物尚存在着争议[10]。传统的预防抗结核药物肝损害的方法是在出现肝功能异常情况后停用所有抗结核药物,再在密切用药监测下给予单品种抗结核药物,根据结核病情控制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筛选出相对安全的用药方案[11]。但停用抗结核药物后治疗中断,可导致病情恶化,使结核杆菌产生耐药性,不利于病情的控制[12]。越来越多的临床医生更倾向于在抗结核治疗的同时行保肝治疗。目前临床常用的保肝药物包括葡醛内酯、护肝片、甘利欣、还原型谷胱甘肽、熊去氧胆酸、支链氨基酸、清蛋白等。

复方甘草酸苷片是一种复方制剂,主要成分为甘草酸苷、甘氨酸、蛋氨酸,具有抗炎、抗过敏、调节免疫、调节肝细胞色素P450酶系、抑制病毒增殖等药理作用[13]。在抗结核治疗的同时服用复方甘草酸苷片进行保肝治疗可增强肝脏解毒功能、维持肝细胞膜的稳定性、促进受损的肝细胞修复,从而预防药物所致的肝损伤[14-15]。

本研究在采用2HRZE/4HR化疗方案抗结核治疗期间,对比不给予和给予保肝药物复方甘草酸苷片治疗的两组患者的抗结核治疗效果和药物性肝损伤发生情况发现,抗结核同时予保肝治疗者和不予保肝治疗者的痰培养结果阴转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这一结果提示抗结核同时予保肝治疗并不会影响抗结核药物的疗效。抗结核同时予保肝治疗者用药后药物性肝损伤发生率为2.50%,明显低于不予保肝治疗者的2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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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念宁,彭智鹏,李伟新,等.保肝药对AIDS合并TB病人抗结核治疗中药物性肝损伤的预防效果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5,21(5):366-368.

[9]吴念宁,陈万,邹俊,等.HIV/TB病人抗结核治疗强化期发生药物性肝炎的研究[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4,20(1):13-16.

[10]安慧茹,吴雪琼.抗结核药物引起药物性肝损害的临床特点分析[J].四川医学,2011,32(5):633-636.

[11] Iwasa M,Zeniya M,Kumagi T,et al.Modifie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 propo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meeting[J].Hepatogastroenterology,2012,52(63):86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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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慧茹,吴雪琼.抗结核药物性肝损害研究进展[J].中国抗生素杂志,2010,35(10):727-733.

[14]唐神结.抗结核药所致药物性肝损伤诊断与处理专家建议[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3,36(10):732-736.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3篇

记者:现在,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多,他们需要治疗吗?

庄辉:《乙肝防治指南》对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下了明确的定义,分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和非活动性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两类患者都需要定期到医院接受相应的检查,但何时应用抗病毒治疗必须基于检查结果。如果是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则属于医学观察对象,不主张对其进行抗病毒等治疗。

记者:《乙肝防治指南》将慢性乙肝分为HBeAg阳性慢性乙肝和HBeAg阴性慢性乙肝,有何意义?

翁心华:临床上,HBeAg阳性或阴性慢性乙肝与俗称的“大三阳”或“小三阳”的概念不完全等同。

《乙肝防治指南》中HBeAg阳性慢性乙肝判定标准为:血清HBsAg、HBV DNA和HBeAg阳性,抗-HBe阴性,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持续或反复升高,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此型乙肝表示患者体内乙肝病毒正在复制,血液中病毒数量多,而且肝功能不正常。

HBeAg阴性慢性乙肝判定标准为:血清HBsAg和HBV DNA阳性,HBeAg持续阴性,抗-HBe阳性或阴性,血清ALT持续或反复异常,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此型乙肝表示患者血液中病毒数量多,肝功能不正常,但乙肝病毒却处在不复制或低复制状态。

临床上将慢性乙肝分为这两型,可规范地判断乙肝病程,许多抗病毒药物的应用也是基于这个临床分型的,这种分型对治疗和愈后评价都有重要意义。

记者:有些人将慢性乙肝的治疗目标锁定在“大三阳”转阴,“小三阳”则无需治疗,真是这样吗?

翁心华:这是错误宣传的结果。实际上,只要乙肝病毒在继续复制,肝功能受损,这两类慢性乙肝患者都应该尽早接受抗病毒治疗,以免最终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而当前的治疗目标是抑制病毒复制,还达不到彻底清除病毒。不能彻底清除病毒并不等于不能控制乙肝病情,临床上可实现的目标是通过激活人体自身的“免疫攻势”来获得持续抑制病毒复制的效果。

记者:被纳入《乙肝防治指南》抗病毒治疗药物有哪些?应该如何选择?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河道治理技术;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V7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我国中小型河道分布范围广,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治理将会极大的影响我国农村的农业生产,甚至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了确保中小型河道治理的质量,需要加强对河道治理工程的管理。

一、治理河道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家都知道水满自溢的道理。其实河道也是一样的,如果遇到连续的阴雨天,河道中的水位就是上涨,而河水流动的过程中又会带走河中的泥沙和碎石,如果水流不畅,就很容易发展成洪水和泥石流,对两岸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相反,遇到连日的旱天,河里的水位下降甚至干涸,不只是农作物生长困难,就连人和牲畜都很难继续生存。而目前我国河水质量也大不如前,由于工业农业等人为原因的破坏,使得水资源严重受损,水中生物也不断的减少;河道淤堵严重、堤岸失稳等等,尤其中小河流更是如此。以上这种种情况都急需我们对河道进行整治。有效的对河水进行资源利用,因此河道整治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它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中小型河道治理时机

对河道的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裂缝的处理和标高的恢复。下面分别探讨两种治理方式的治理时机及需注意的问题。

1、裂缝治理时机的确定

开采引起的裂缝主要分为两类:位于工作面边界以外的永久拉伸裂缝;位于工作面上方的可闭合裂缝,不同的裂缝需要选择不同的治理时机。

1.1 永久拉伸裂缝的治理时机

永久拉伸裂缝的治理时机一定要选择在裂缝宽度基本上稳定,不会再出现明显的扩展时进行治理,否则治理后的河堤在变形的影响下可能出现新的裂缝,影响堤体的稳定性。大量的观测资料表明,当工作面推过开切眼 2r(r= H/tanβ)距离,开切眼处的地表移动和变形已达到基本稳定,即可对裂缝进行治理。

1.2 动态裂缝的治理时机

走向方向上位于工作面上方的裂缝受开采影响后出现,随着工作面的推进,裂缝逐渐扩展;工作面推过一段距离后,裂缝进入压缩变形区,受周围压力作用,裂缝宽度有所减小。

进入压缩区,裂缝开始闭合时按照设计的标准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裂缝位置在自身修复作用下,会对裂缝内的充填体进一步进行压密,巩固裂缝充填效果,比裂缝稳定后再进行充填效果更佳。因此,动态裂缝治理的最好时机应为裂缝进入压缩区开始还原的时刻。

2、下沉治理时机的确定

对开采引起的河堤、滩地、护堤地的下沉和变形的治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采前治理、沉陷中治理和采后治理三种方式。

2.1 沉陷前治理

根据工作面采煤沉陷预测,在工作面煤层开采前或河道未沉陷前,对堤防、滩地、护堤地按照沉陷值进行预加高。

2.2 沉陷中治理

在工作面推进距离超过2r,对开采引起的裂缝处理完成后,对堤体、滩地和护堤体等的沉陷进行治理,恢复设计标高。

2.3 沉陷后治理

在沉陷稳沉后,根据相关要求一次性进行治理,恢复河道各水工建筑物设计标高,恢复其设计能力。

三、中小型治理范围及标准

河道为一个大系统,采煤沉陷治理应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堤防、河床、滩地、护堤地治理等方面。

1、纵向上,为方便与未沉陷段衔接,按沉陷段各向上下游延伸100m为治理范围。

2、横向上,河槽、堤防、滩地、护堤地为河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治理设计中,要综合考虑治理,内外护堤地宽度按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中“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 20-60m”的规定,横向治理范围考虑两岸堤防背水侧堤脚外各50m范围。治理标准要坚持有利于工程管理及工程安全的原则,按流域防洪规划中标准进行。如没有流域防洪规划,应根据河道防护范围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治理标准。

四、中小河道综合治理技术方法的发展特点 

最近几年,在科研技术投入的促进下,在众多水利设计、施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之下,中小河道综合治理的技术方法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中小河道治理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污染方面的原因,也有河道淤积方面的原因,河道治理目的和任务的不同,治理技术方法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现在中小河道综合治理的方法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在在河道综合治理当中较为常见的模式有物理法、化学法和生态修复法三种,但是其中涉及的技术方法则是多种多样的,以物理法为例,其中包括截污清淤法、环境调水法、曝气充氧法等等,化学法有化学絮凝法、重金属化学固定法等等。不同的技术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河道治理项目,因此可以说河道综合治理技术方法的多样化发展趋势非常明显。 

2、生物修复的方法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传统的河道综合治理当中,物理法和化学法占据主要地位,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治理模式工期短、见效快,但是这两种治理方面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河道淤积、污染等问题,这是因为没有考虑治理效果的持续性,也没有意识到治理方法与生态环境直接的协调性,往往治理一段时间好一段时间,然后再污染、再淤积,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最近几年,随着人们对河道治理的认识的加深,生态修复的方法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方法充分尊重了河流流域的自然生态规律,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使用多种生物修复的方法,虽然见效慢,但是却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长期存在的河道淤积和污染问题,尤其是河道污染的问题,一些地区的中小河道经过生物修复以后恢复了原来山清水秀、鱼虾满堂,大大提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水平。 

五、中小型河道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中小型河道治理一般是由群众逐年进行的,在建设初期随工程建设投入的增加防洪效益也不断增加,但因缺少科学的治理规划,部分中小型河道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并造成了一定损失。

1、防洪标准不明确

中小型河道治理开展的较早,群众按防护需要逐段进行建设,按实际防御洪水或受灾程度进行加高培厚,没有整体的规划设计,缺少明确的防御标准,建设规模不确定。

2、两岸堤防间距过窄

为节省土地河道两岸堤防间距过窄,减少了河道的行洪断面,河道出现高水位运行频率较多,堤防决口淹没农田的情况时有发生;堤防间距过窄,堤防与主河槽距离近,河槽滚动时宜冲断堤防,恢复和加固较为困难。

3、裁弯取直过多

为大幅度增加行洪断面泄量,对河道主河槽进行多处、长距离裁弯取直,使河长缩短纵向比降增大,裁弯取直段河道由稳定变为不稳定的发育型河段,河道的冲刷能力增强,大量泥土冲向下游淤积河道,造成整体河势不稳。

4、堤防直线化

为使水流顺畅,在堤防放线时采用长距离直线,使河道水流流速增高,改变了原有河道的水流流态,减少了稳水等水流平稳河段,水生鱼类等失去适宜栖息场地,对河道的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缺少防护措施

对距堤防较近的河道岸坡和堤防坝坡缺少必要的工程、林草等防护措施,河岸冲刷速度较快,普遍存在岸坡崩塌现象;砂性堤段植物自然生长速度较慢,堤防坝坡缺少植被有效防护,雨水冲刷比较严重。

六、中小型河道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1、搞好治理规划

规划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依据,水利部门要组织专门的规划设计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每条河流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做出科学的规划设计,使中小型河道治理工程达到工程安全、保证效益、河势稳定、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

2、确定防洪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6)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具体防洪任务,中小型河道治理工程设计防洪标准确定为10-20 a一遇标准。

3、确定合理的两岸堤防间距

对现有两岸堤防间距过窄的河道,要按规划设计的要求重新调整,保证合理的行洪断面。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为防止冲刷对行洪区采取植被防护增加的糙率;堤防高度限制在2.0m以内,降低运行风险,提高防洪安全程度。

4、合理布设堤线

天然河道在形成过程中和达到稳定状态后,都有一定的弯曲,中小型河流的弯曲系数一般为 1.2-1.8。布设堤线时在满足行洪安全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尽可能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保留较大的自然弯曲,使堤防的走向与河道的原始生态基本吻合,尽量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的水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5、限制裁弯取直

裁弯取直是中小河流治理的有效措施,因投资省,技术难度小,容易施工等优点,被水利部门广泛采用。为避免河道裁弯取直后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中小型河道裁弯取直措施必须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

5.1 影响防洪安全

当因河道弯曲阻水,洪水期抬高水位增加的滩地水深超过设计洪水位滩地水深的 5%以上的;河道出现斜河、横河,洪水期主流直接顶冲堤岸,严重危及堤防安全的;堤防严重冲刷,采取固脚、护坡等措施仍不能解除洪水威胁达到安全度汛的。

5.2 影响取水安全

有拦河坝的河段河道弯曲达到一定程度,形成斜河,洪水期漫滩主流冲刷低洼地带,绕过拦河坝形成新的河道,将拦河坝废弃的。

5.3 影响开发利用

河流过于弯曲,弯曲系数过大,将行洪区切割成零星地块,影响行洪区的整体开发利用的。出现以上3种情况时,可以考虑裁弯取直措施。

6、采取生态型防护措施

中小型河道治理工程的堤防两侧按规定建设工程防护林的同时,对因河岸冲刷导致冲毁堤防和河槽距堤防较近的河段岸坡及自然恢复植被较慢的堤段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工程措施护岸、护坡的,应选择干砌石护坡、石笼护坡等天然建材,也可以采用中空生态混凝土预制块等生态型人工建筑材料护坡;半稳定型河岸和堤身可采用植物护坡,利用植物根系的固结和茎、叶的覆盖作用等对河道岸坡和堤防坝坡进行防护。植物护坡可以用草、灌木单独护坡,也可以草、灌木结合。护坡植物应选择生长速度快,适应贫脊土壤、根系发达、经济价值好的草本植物或小型灌木植物。

结束语

我国中小型河流数量众多,因缺乏治理而水患频繁、环境恶化,其综合治理对充分发挥治河工程功能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搞好中小型河道治理,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保证行洪安全,对促进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勇超,张顶策,佟宇明 . 刍议河道裁弯取直的条件[J]. 黑龙江水利科技,2011(05):234.

生物防治的定义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

中图分类号: S165+2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3.035

1现阶段林业病虫害发生特点

我国现阶段林业病虫害的发生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害面积不断增加,防治难度不断加大。20世纪50年代,我国林业病虫害的发生面积在87万公顷左右,而在2015年,林业的病虫害发生面积上升至1400公顷,病虫害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上世纪末的80亿元增加至2011年的150亿元。无论是为害面积还是经济损失,均呈倍数增加,并且随着我国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户分散经营的模式增加了统一防控的难度,导致病虫害的防治更加困难;二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增加。2005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有32种,其中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主要外来有害生物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6亿元;三是本土重大有害病虫危害严重。病虫害是阻碍林业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喀纳斯景区内生长有西伯利亚区系的落叶松、红松、云杉、冷杉等珍贵树种和众多的桦树林,已知有83科298属798种。松毛虫是现阶段危害性较大的本土害虫,其生命力强、数量多、分布密集,因此对林业的生产危害极大,虽然我国加大了控制预防政策,但是效果不尽人意,松毛虫仍然严重危害多数地区的林业生产。

2无公害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无公害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其生态价值和经济意义两个方面。其中,无公害病虫害防治的生态价值及环保意义最为突出,无公害防治措施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政策,在林业生产中全面贯彻健康生产理念,真正体现出现代化林业生态化发展、系统化建设的特点。无公害防治措施不仅效率高,而且防治成本低,防治效果好,相比化学等环保效益差的防治手段,无公害防治的间接成本更低,有效保证林业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绿色环境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措施

3.1合理选择树种

林业项目建设初期,树种的合理选择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树种良好会进一步优化林业的生产状况,树种选择不当,则会导致后期林业工程建设向着不良的趋势发展。因此在实际的林业建设中,首先要选择健康树种,合理搭配灌木、草丛,使得多种树木互相促进、健康成长;针对后期树木生长情况做好监测管理,发现生长不良的树木要及r移除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免影响其他树木的正常生长。林业病虫害的防治要以苗木的培育工作为基础,提高苗木的抵抗力及成活率,从而提高整个林业工程项目的抵抗力。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苗木的培育及检疫,积极培养抵抗能力强、适应能力强、抗逆性强的苗木;苗木的栽种尽量采用穿插种植的方法,穿插种植多种树种,以提高人工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减少某一类病虫害造成的影响。

3.2提高林业病虫害防治的技术含量

在病虫害的防治中要减少对化学药剂的依赖,采取形式多样的防治手段。一是针对不同病虫害采用生物农药进行防治,比如引进昆虫的微生物天敌,及时、有效的杀灭害虫;二是引进益鸟遏制病虫害,比如喜鹊、山雀等益鸟均可杀灭多种害虫,并且益鸟会建造大量鸟巢,吸引多种鸟类进入森林的生态系统,形成天然的保护屏障;三是还可应用各种物理、机械防治措施。比如鼠夹捕鼠、人工抹卵、人工捕杀幼虫等人工机械捕杀方法,或者在林中开阔地带设置黑光灯,利用害虫的趋光特性诱杀害虫。糖酒醋液还可制成毒饵,对地老虎、斜纹夜蛾等害虫具有较好的防治作用。此外,还可采用阻隔、高温等处理方法进行病虫害的防治。阻隔手段主要包括树干刷白、涂胶、涂药、包扎塑料薄膜等,以达到阻隔害虫上树的目的。高温方法是将林木种子在高温或烈日下曝晒,以杀死害虫或病原菌,目前也是比较经济、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方法。

3.3加强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预警管理

林业病虫害发生种类多且影响范围大,不同的病虫害发生的规律也各不相同,因此林业部门要建立并形成一套完善的林业病虫害检测预警机制,提高林业管理部门对病虫害的反应能力,减少病虫害的蔓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定期进行林间巡检,深入了解林区的气象条件、土壤情况,做好定期统计,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结合天气预测信息对病虫害的预防工作计划作出动态调整,提高病虫害预防的针对性。

4结语

总之,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最大的价值在于减少不必要的化学药品对环境的污染,避免病虫害防治中发生公害集聚、生态破坏的问题,因此无公害防治是现阶段林业病虫害防治中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防治手段。在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林业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无公害技术的实际控制效果,构建符合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环境优化的无公害防治新体系。

参考文献

[1]陈霞.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的重要意义和防治方法 [J].农民致富之友,2016(0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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