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1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增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提高使得交通噪声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噪声越来越多,社区活动的日益丰富也带来了很多噪声,把本应安静的社区变成了嘈杂的闹市,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因此,治理城市噪声染污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针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几个方面提出防治建议。

1 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

1.1 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几个问题:

1.1.1 管理部门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移交给了城管局,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1.1.2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也未能建成城市噪声自动监测点,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很难兼顾镇、乡、村社等地的声环境管理。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噪声污染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基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相应的人员、设备。

1.1.3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强度逐年加大。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反复性大,给现场执法带来困难。

1.1.4 噪声标准体系、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络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噪声标准体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的种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许多新领域的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声源控制标准较发达国家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控制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尚有明显不足。一些声源如何定义、归类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进展较慢。

1.2 加强道路交通噪声监管的对策

1.2.1 合理规划布局

加强对新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开发商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1.2.2 加强噪声源的控制

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实施汽车定置噪声检测,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对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道路,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禁鸣等措施,对公交车、重型载货车等高噪声车辆的排气、刹车等部位进行降噪治理。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车辆,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准通过年检。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1.2.3 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及禁止鸣笛(喇叭)的地段和时间。拖拉机进入市区,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行驶。禁止机动车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鸣放喇叭。

2 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2.1 工业噪声的防治

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应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

2.2 社会生活噪声处理

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和管理重心转移,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秧歌、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一、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开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设施低频噪声、固体声的治理。对汽车防盗报警器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居住区内居民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区内噪声扰民。

2.3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严格管理施工工地噪声。推广应用低噪声混凝土振捣棒、低噪声空压机与动力机组、低噪声装卸工艺、建筑工地隔声和建筑声屏障等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隔声降噪有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

2.4 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监管的建议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环境噪声污染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工业、各种商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各管一片,难以形成合力。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2.4.1 适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噪声综合管理体系。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及内容进行明确界定,解决管理部门协调难度大问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处罚权相对集中的现状,将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扰民违规处罚、社会娱乐噪声扰民处理、住宅装修噪声扰民处理等权力分配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4.2 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推动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已经出台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推动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建设。下一步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解决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等问题,明确标准适用对象。出台如室外施工机械、低频噪声等专门的噪声标准。对于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

2.4.3 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

建议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出台扶持和优惠政策,推动噪声治理企业形成规模化。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技术先进、效果可行的噪声污染控制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带动相关科研和产业发展,形成较好的环境效益及推广示范效应。

3 需要加强工作力度的几个方面

3.1 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

各级环保部门将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业务办理、审核等各个环节中严格声环境准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建设项目环评要明确改善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3.2 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

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确定的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期限治理,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同时,要将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3.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认识

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决城乡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径的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参考文献

[1] 罗勇,滕春芝.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及防治对策[J].广东科技,2009(07).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环境噪声在物理上指不规则的、间歇的或随机的声音振动;在心理上指任何难听的、不和谐的声音或干扰。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它具有普遍性、突发性、非永久性的特点。常见的噪声来源有打桩机、拨桩机作、铆钉机、凿岩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设备等机械作业产生的噪声。虽然对这些特定建筑作业作了种种限制,尽量避免扰民,影响城市环境,但这种施工噪声具有强度大且持续时间集中,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1.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近些年才被人们重视,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 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会使影响人的听力,甚至完全丧失,国外已把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有关资料表明,噪音大于45分贝时,开始影响人的睡眠,高达175分贝的噪音可以致人死亡。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一般在90~130分贝之间,其多采用露天施工,散出来的噪声远大于45分贝,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起居,严重的噪音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反应,造成各种疾病。因此,改善施工环境,减少噪声污染,成为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1]。

2.我国建筑施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还有关于给予受污染周围居民经济补偿的规定,虽然国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然而诸多问题仍然不容忽视。首行,施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只重利益,不分时段,随意施工。其次,有些施工设备老化,尤其是高噪声设备,受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没有被淘汰。再其次,大多采用露天施工,没有规范的声音屏障;最后,工程监理与环境监测没有积极发挥作用,使噪声污染恶性循环[2]。

3.给有关环保部门的几点建议

3.1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环境保护必须由环保部门的事转为公众的积极参与、自觉参与,这是公众的权利,也是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纳入到施工员证考核中去,促使施工单位自觉遵守当地的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众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3.2加强施工过程中噪声源的监测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大噪声源75~90dB(A)时,在100m处衰减至60~55dB(A)范围内有噪声敏感点的都应测施工场界噪声。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做好监测记录,以备参考;适当增加监测次数,避免用一次性监测结果一锤定音;提高监测结果的透明度,监察或管理人员要到工地监督,以防施工单位作弊。

3.3严把项目审批关

针对城市建设实际,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同时,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有一些是相对固定的,如吊车、混凝土、搅拌机等,审批时要把这些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噪声敏感区域。若条件允许,对这些设备加盖临时性封闭结构或安装消声器,以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施工期间运输材料车辆的管理,限制运输途径和时间,减少噪声污染[3]。

3.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等相关利害人拥有噪声污染的知情权;加大对建筑工地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建筑工地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和办理了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地也要确保夜间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到位。

3.5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从事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许可证制度,严禁在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活动。

4.给施工企业的几点建议

4.1积极改进作业技术,增加隔间围护

可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对不得不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可以搭设作业棚,以减少强噪音的扩散。另外,施工现场可应用围护结构的全封闭技术,新型隔音围护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作业噪声向外界的传播强度。

4.2合理使用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从声源上控制噪声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4.3利用吸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方法控制噪声

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泡沫塑料、吸声砖等吸收声音;隔振就是利用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将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伴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地消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子涂来料等[4]。

总之,让城市安静,不仅是市民生活的需要,也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应当加紧建筑工程的建设,但不可以噪声扰民为代价。环保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城市建筑噪声的监督与控制;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噪声来源,利用先远的工艺和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噪声。

【参考文献】

[1]任阿娟.施工与噪音协调问题探讨[J].山西建筑.2007.(23).

[2]孙其跃.浅议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与控制[J].民营科技,2010(04).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关于“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认定,如施工现场仅有一侧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则应将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有两侧以上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应布置在相对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若施工现场四周均为居住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止噪声措施的,不认定为本案由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或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向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监测认定。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大小、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同时存在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违法行为时,案由(一)(二)合并处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三)案由: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定性条款: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包括:土方工程;浇注混凝土;支、拆模板;大型机械夜间清理施工现场;切割机、电锯作业;夯实作业;捆扎钢筋;破碎作业;拆除作业等。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中考、高考期间”以中考、高考的实际日期为准。

裁量幅度:根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和施工单位属初犯还是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由: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定性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

对已经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工作建议函》的形式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夜间: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中高考期间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按案由(三)进行处理。

对已交付使用居民小区内的市政道路、管线维修工程,架空线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城区水系治理工程的夜间施工,因尚无相关部门开展许可工作,故日常工作中应以行政指导为主,加强提示、劝导、说服,暂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时间长短、居民投诉情况和施工单位属于初犯还是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案由: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内容

定性条款:第十九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

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时间长短、居民投诉反映情况、公告内容是否齐全,及给居民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公告内容不全的,作为违法行为情节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考虑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城管执法和建设、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二)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沟通及时,形成管理与执法的合力,确保良好的环境秩序。建设和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本意见涉及的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收集必要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或通报移送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实施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需要管理部门采取进一步行政管理措施的,要以《工作建议函》形式将查处单位名单和处罚情况抄告建设和环保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建设和环保部门定期将对管理建议的采纳情况反馈城管执法部门。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可能造成的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要求。

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作业提出投诉的,由发证单位按照《*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施〔20*〕1115号)重新审核,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和程序的,可撤销其夜间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夜间建筑施工的许可和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作业设置公告的格式、位置进行统一规范。对准予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是否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设置专人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城管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施工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城管执法机关要加大对施工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在工作中充分运用行政指导各项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引导、服务、规范和监督。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4篇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整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都给予了相关规定。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防治,各级法律法规都授权给海事部门予以监督与控制,海事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但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控制增加了难度。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依据不明确。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责绝大部分是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

船员环保意识差,监管困难。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体小型船舶不断增加,而这些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船员环保意识差的现象,船员们缺乏噪音污染的意识,没有船员的自觉,单靠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是难以禁止违规使用声号、操作不规范等现象的,使得监管困难。

管理主体众多,海事执法权有限。我国对内河船舶噪声管理的部门众多,包括环保、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市建设、国防科工、船检、运管、航道等部门,看似多管齐下,实质上此项工作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从而出现了部份“真空”地带,给管理对象有机可乘。对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管理和监测手段不够先进,调查取证困难。船舶在水中航行,是在不断流动之中,要准确的找到污染源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有的噪声污染时间短,瞬间即逝,没有先进的监测设备可以保留下瞬间噪音排放情况,即使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有可能存在的超标现象,但是工作人员还没来得急赶到违章船舶上的时候,噪声源早就消失了,执法人员无法取证,很难获得处罚的证据。

主要污染源不易识别、对敏感区监管效果不佳。由于监测手段不够先进,对主要污染源的识别能力差,无法准确的找出噪音超标的“罪魁祸首”,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因为船舶流动性大、船舶噪音很难有规律可循,对敏感区域的影响结果不断变化,有的船舶趁海事部门不在现场的时候就违规使用声号等,导致海事部门对敏感区的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噪音防治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通过公告栏、触摸屏、电子滚动屏、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资料,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内河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呼吁广大船东能够知法守法,遵守船舶噪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事部门应将对船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其培训范围当中,要求他们在通行时尽量减少噪声,在正常交会时要求减少音响设备的使用,采用手语和旗语等。通过宣传教育,逐渐增强船舶作业人员的噪声环保意识,由被动的“防噪”变为主动的“防噪”。

积极推进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标准的修改和完善。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进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标准的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制定船舶噪声污染标准,使船舶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更充分、更明确,提高可操作性,使其能够适应现在人民群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需求,能够为海事部门的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有效控制船舶通行时间、流量。海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通航环境特点,合理安排通行时间及流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通过调整船舶通行时间,合理控制夜间船舶通过居民密集区的时间,并督促船舶尽可能合理安排时间,在白天通过市区航道,以减少夜间船舶航行密度。对影响人们休息、噪声大的船舶,采取在每天的某个时段和河段限制船舶航行,或要求这类船舶改道航行的措施,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

对症下药,加强主要噪声源的控制。海事部门应通过对船舶噪声污染投诉的分析,确定主要噪声污染源,然后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禁止鸣放声号、降低船舶排气噪声或要求船舶安装消音器等。

把好船舶安检关。在船舶安检中,海事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带来噪声污染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该类船舶的防噪设备是否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污染是否超标等,必要时可以对违章船舶采取禁止开航、强制纠正缺陷等措施,迫使船舶提升防噪能力。

增强船舶噪声污染监测力量。海事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监测队伍,配备先进的噪声监测仪器,增强船舶噪声污染监测的技术力量。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海事部门可以有选择地采取跟随战术,对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控,实时监测船舶噪声污染排放情况,对超过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噪声污染超标的船舶,可采取措施强制船舶安装消声设备。

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敏感区。在敏感区域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巡航和现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使用高音喇叭、扩音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减少或消灭船员可以控制的噪音违章,改善环境;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超标的船只实施整治并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整治活动成果能够长久保持。

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时在线监控噪音排放情况。针对船舶噪音取证困难的情况,建立噪音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在敏感地带设立固定的监控探头,对过往船舶进行噪音实时监控,获得瞬时噪音、单位时间内的平均噪音、最高噪音等监测数据。这套系统可以24小时实时监控工地产生的噪声,记录噪声超标的证据,使违法行为具有“再现性”,有效防止因“即时监控难”与“调查取证难”而产生的噪声监管漏洞。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措施

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废水来源

废水按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涤用水,如:洗涤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业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化工及其他企业排放的废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造成水产资源的严重损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毒物蓄积在水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最终导致人的中毒,以及饮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体污染会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污水口的绿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城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4、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仅仅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类水污染状况的目的,因此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气污染来源

大气污染污的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素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废气、各类燃烧(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

(2)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压抑,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紫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量;近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烧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祸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对环境带来广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破坏露天的文物古迹;损坏植物叶面,导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鱼虾死亡;破坏土壤成分,使农作物减少甚至死亡;饮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会有害人体健康。

(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城市绿化以及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60%的无机硫,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开发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强排污企业的工艺措施、工艺过程、生产管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体系,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声污染来源

生活中常见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大型车辆的震动和鸣笛)、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音响过大的娱乐噪声等。

(2)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损害人的听力;长期处于噪声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统,会出现心慌、血压升高和乏力等症状;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会出现急躁、焦虑、紧张、易怒、抑郁等情绪,伴有头痛、心烦、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应迟钝等不良行为。

(3)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为控制噪声源,如车辆在市区禁止鸣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封闭施工,禁止在夜间施工扰民、娱乐场所降低噪声排放、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体废物污染来源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

(2)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

固体废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0多万吨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体的固体废物不仅会污染水质,还会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堆积的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渗滤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无机固体废物会因化学反应而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有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发酵而释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气体,且其存储时,烟尘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例如粉煤灰、尾矿堆场在遇到4级以上的风力时,可剥离1~1.5cm,灰尘飞扬高度可达20~50m。在对许多固体废物进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毒气和臭气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会寄生或滋生各种有害生物,如鼠、蚊、苍蝇等,导致病菌传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体废物的大量堆存,长期不予清理,会导致腐烂,产生病菌,通过大气传播于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易燃、易爆、传染性的固体废物的乱堆乱存,会导致水灾、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环境事故,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

(3)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l、加强对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单位、个人能自觉地减少及合法地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国家还应该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6篇

一、切实把住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

把好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是从源头上防止扰民噪声问题发生的首要环节。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本着“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原则,对噪声达标区内设立开办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查,对易产生严重扰民噪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居民居住区或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工商、环保部门要在申请人提出开办申请时,当即告知其应另行选址或调整开办项目类型;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验收的项目,工商部门应当告知其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通过环保部门把关,采取有效的污染预防措施,使项目可能对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通过环保审查,尽可能从源头上把住扰民噪声的控制关。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事后监督和日常管理是建立防治扰民噪声污染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为此,要建立环保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环境监管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把做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业户的环境保护监督;建立健全扰民噪声投诉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制度,提高扰民投诉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分类治理,逐步建立形成职能部门主导、企业内部监督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机制。

(一)县环保局:一是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整治的综合、协调、检查工作;二是督促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三是负责监管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四是负责监管金属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厂、汽车维修等营业点产生的噪声;五是负责监管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六是负责监管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产生的噪声;七是负责监管建筑施工噪声。

(二)县公安局:一是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扰民噪声行为的管理;二是对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的查处;三是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扰民噪声行为的查处;四是对在市区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扰民噪声行为的查处;五是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产生的扰民噪声的查处;六是对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

(三)县工商局:一是负责对无工商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二是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关闭的,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四)县交通局:一是负责配合环保、工商部门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的扰民噪声;二是负责整治居民区公共汽车站点扰民噪声。

(五)县文广新局:一是负责督促业主整治文化娱乐场所的音量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二是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性许可证;三是负责噪声达标区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及噪声污染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棠香、龙岗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重点针对辖区内扰民噪声污染源进行协调和综合整治。

三、不断健全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是推动难点问题解决的有效形式。为此,一是要坚持实行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县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平时由县环保部门牵头,工商、公安、市政、建委、文化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各有关部门扰民噪声办理情况,协调解决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实行难点问题联合执法制度。对需要综合治理的难点问题,要采取协同行动、联合执法的方式,集中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的手段,加大对噪声难点问题的处理力度。

四、大力提高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自律和守法意识

搞好宣传和教育是建立防治扰民噪声污染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保证。为此,一是要通过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普及噪声防治知识。环保部门要把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相关知识补充纳入全民环境教育教材,促进噪声防治知识的普及。二是要利用好各类媒体加强经常性宣传。环保、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设计和开辟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广泛、连续、集中地向社会公众和业户宣传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主动争取业户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三是要以长效活动为载体搞好宣传。环保部门要大力开展“安静小区”和绿色小区、大院、企业、饭店等绿色创建工作,使越来越多的小区和单位在水、气、声、渣排放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避免扰民问题的发生。四是要实行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公告制度。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含拆迁项目)夜间施工要通过我县各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其他建设项目(含拆迁项目)可通过媒体公告,也可以将印制的公告在周围居民区、居民楼醒目位置张贴,争取受影响群众的理解,同时便于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或转产。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中小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行,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

第十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防盗报警器。

第二十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内鸣放喇叭。

第二十一条各类航空器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建成区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鸣笛。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二十二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当降低音量并逐步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无线电通讯联系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铁路、地铁(地上部分)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各类运营车辆不得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二十六条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出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消音器和喇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各类航空器未按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铁路机车驶经或进入本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鸣笛,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午间"是指当日12时至14时之间。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82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实施。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环境问题,鉴此,做好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显得越来越有必要。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 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功能定位有的以纯居住为主,也有商业、办公等功能混杂兼容,建设情况有旧城改造、空地开发、工厂“退二进三”后的房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类型虽然不同,但是对环境来说,均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们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有自身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对外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环境是一个污染源;另一方面又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受到周边环境污染源的制约,同时还要考虑生态景观的影响。如果环评工作者不能对这两方面作出正确的评价,一些隐藏的环境问题未能分析清楚,环评结论将不能正确反映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的影响,无法预防相关环境问题的发生,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带来了难度,导致项目建成后,引发新的环境污染纠纷。

2 房地产项目的选址可行性

房地产项目的选址是房地产项目的首要条件,选址不当,以下的环评工作无法开展。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如在两个不同功能规划区的边缘区,将工业集中区内的一块尚未开发的地块用于建造居住小区。通过环评现场踏勘,发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边有不少企业,还存在废气、噪声等污染,因此这样的地块不应建设住宅小区。所以合理选址是房地产项目建设的首要条件,只有根据相关规划的要求,判断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才能展开进一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 周边环境的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

房地产项目不是独立存在的,要和周边其他功能区域相邻。由于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如果环评中不涉及周边环境问题的分析评价,会严重影响环评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因此环评工作者必须仔细踏勘现场,调查周边环境的污染源,精确绘制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周边环境影响可从周边环境要素的大气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振动、电磁辐射源、放射性污染源等进行影响分析。

3.1 大气污染源的影响分析

一般周边环境的废气污染源主要有6种类型:一是化工企业排放的有毒废气;二是周边单位的燃煤(油)锅炉产生的废气;三是周边的堆场(煤、黄砂等)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四是周边单位排放的工业粉尘;五是道路的机动车尾气;六是餐饮业油烟异味等污染。因此,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环评时,按照导则应在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废气污染源现状调查,必要时可参考相应的历史资料。

3.2 噪声污染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项目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往往是居民入住后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噪声污染具有直接感受性,因此在环评过程中,需对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和实地噪声监测,调查监测周边环境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商业噪声污染,并通过预测给出相应的污染强度和范围。根据实地调查和监测给出明确的结论和建议,明确该区域适宜和不宜建设住宅楼,提出预防污染的建议和措施。

3.3 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影响分析

这类污染问题往往会被环评疏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往往会伴随一些新的污染产生,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房地产项目周围如有振动污染源、微波发射塔、高压输电线、放射性污染源等,环评中需作专项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监测和预测分析,给出科学、可靠的评价结论。

4 项目本身对外环境的影响分析

从项目本身来讲,房地产项目与其它建设项目相比,其复杂性和难度较小。但要做好项目本身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从施工期、运行期的工程污染源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分析,正确评价房地产项目对外环境的影响。

4.1 工程污染源分析

4.1.1 施工期污染源分析

房地产项目进入施工期后,将采用人工和机械平整土地,开挖地基,桩孔等土石方施工,进行结构和装修施工,道路构筑等。主要污染物为施工过程产生的大量粉尘,施工场地道路与砂石堆场遇风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和交通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冲洗施工机械、工具、地面等产生的废水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等。

4.1.2 营运期污染源分析

房地产项目建成使用后,即进入了营运期,新的城市环境系统已经形成,其主要污染物有:采暖、热水、供汽等所用锅炉、茶浴炉的燃料燃烧废气,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集中排放的机动车尾气以及餐饮炊事燃烧废气和炊事油烟等;居民、办公人员等沐浴、冲厕、餐饮、盥洗等生活污水,洗车废水;场地内、外的道路交通噪声,空调、冷却塔、风机、水泵等设备噪声以及服务业带来的社会噪声等。另外对于高大建筑物还有光遮挡、光反射等污染。

4.2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4.2.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在房地产项目环评过程中,应重视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评价,评价重点是如何减轻施工期对附近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施工现场对有影响的方向设置围栏或围墙,缩小施工现场扬尘和尾气扩散范围;装运土方时车内土方低于车厢挡板并加盖,减少途中撒落,对施工现场抛洒的砂石、水泥等物料及时清扫,砂石堆场、施工道路定时洒水抑尘;在较大风速时,应停止施工。

尽量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在高噪声设备周围适当设置屏障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精心安排,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夜间禁止施工,防止噪声扰民。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随建筑垃圾送至市政垃圾场,渣土、建筑材料运送车应加盖,防止扬尘。

4.2.2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居住小区内一般不设置锅炉等集中供热、供冷设施,一般应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评价重点是烟囱的设置须符合有关规定。配套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器,用于处理油烟,评价重点是污染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设置排放口的位置。地下车库由于体积较大,换气要按照要求设计,设计时为了周围景观和平面布局的考虑,通常设置较少的排放口,存在着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但排放速率超标的现象,因此地下车库排气环评的重点是排放口的个数和高度设置是否合理。

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入附近水体,防止河道水质受到污染,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房地产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特别要注意确保污水能接入城市管网,暂不能进网的,要安装处理设施,明确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污染物去除率,处理达标后排放。

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合理调整建筑物平面布局,使高噪声源和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采取降噪措施,例如对声源采取消声、隔振和减振措施、在传播途径上增设吸声、隔声等设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居住区生活垃圾量也逐年增加。结合江阴市光大能源环保(江阴)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小区生活垃圾分厨余类、可回收利用类、有毒有害垃圾(废电池、日光灯管等)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推广垃圾袋装化工作,由居民自行送至垃圾集中房,然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集中处理。

4.3 绿色建材分析

由于建材中常常存在着放射性、甲醛、含重金属的颜料以及挥发性的有机物等有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环评中,根据建筑材料的安全数据表(MSDS),分析对环境、人体健康的影响,要求建设单位选用绿色水泥和无放射性污染的石材,采用非粘土砖、各种空心砖、无石棉纤维水泥板、复合墙板等绿色墙体材料,使用不含铅、汞、六价铬、镉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具有最低挥发释放量的、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涂料与装饰材料,满足人们对居室环境的要求。

4.4 景观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居民都响往一个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整体性角度考虑,还需对房地产项目自身的建筑效果和周边环境的协调性进行评价,分析建筑景观的可接受性、阳光的适度性、生态环境的适应性及高层建筑局地风的影响。

建筑景观的可接受性分析中应描述建设用地及评价区域的现状景观,评述项目设计理念,从建筑高度、造型、色彩等方面分析与周边建筑的协调性,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城市景观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阳光的适度性分析中既要考虑光遮挡(日照)的影响,又要评价光污染的影响。日照分析可选用《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中居住建筑日照最低标准进行评价;光污染主要是玻璃幕墙光污染,依据《玻璃幕墙光学性能标准》(GB/T18091-2000)中规定的玻璃幕墙的反射比、安装位置对项目的光污染进行评价。

生态环境适应性评价指标体系中包含着大量现实生活水平、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发展趋势等内容,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无锡市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无锡市居住小区的建设情况,采用自然生态指标和人文生态指标来评价居住小区的生态环境适应性。

结语

总的来说,我们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要从项目选址、周边环境的影响和项目本身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三方面出发,结合各种不同的环境情况,根据预测来预见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得出结论,给出适当的调整建议,使房地产的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城区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其产生的噪声一般都超过国家施工临界噪声限值,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针对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声,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随着城市的进程及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就当前我国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一、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作为特定建筑施工,一般有以下5种作业。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使用铆钉机作业;3)使用凿岩机作业;4)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

虽然这些特定建筑作业,另有在规定区域施行作业时对噪声大小、禁止在夜间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时间限制、作业期间的限制、星期日及节假日禁止作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建筑施工噪声是一种临时性污染,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二、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由于其危害性大,噪声又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有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与对策

建筑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对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a)施工前,在工程投标时,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科学规定工程期限。工程开工15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理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手续。b)施工时,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处悬挂建筑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建筑施工的工艺、装备也有规定限制。此外,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然而,由于建筑施工工地的流动性,施工周期的阶段性和施工过程中的突击性,形成了建筑施工噪声的自有特点,增大了其控制难度。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1. 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城市建设实际,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城市建设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2. 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迎泽分局专门成立了施工噪声检查小组,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另外,针对目前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了夜间巡逻队,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快查处,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信访不断增多。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应根据噪声法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施工企业积极降低和减少噪声

1)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3)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4. 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制度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但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单位作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和压力。

5. 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 周兆银,张长友. 土木工程施工课程分阶段教学初探[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S1).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或转产。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中小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

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入,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

第十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防盗报警器。

第二十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内鸣放喇叭。

第二十一条各类航空器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建成区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鸣笛。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二十二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当降低音量并逐步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无线电通讯联系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铁路、地铁(地上部分)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在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各类运营车辆不得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二十六条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

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出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消音器和喇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各类航空器未按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铁路机车驶经或进入本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鸣笛,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2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噪声排放源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噪声污染,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年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不断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宁静办”)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实现建筑施工的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强化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局。

(2)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噪声超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城管局。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对超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搬迁和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经信局。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5、严格声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6、加强重点源监管。有关部门每年应确定本地区重点交通噪声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工地、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重点治理单位作为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上报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7、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和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治噪声污染引发。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各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范围。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9、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确定声环境质量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年7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并报市“宁静办”后实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0、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转移,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四)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1、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年完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定点监测布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持续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线设立噪声显示屏,为环境宣教、公众参与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置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区环保局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13、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

14、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主管部门互协调配合,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措施。

15、加强规划引导。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6、完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7、加强科技研发。加大对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科技计划,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噪声振动研究基础,研发噪声控制技术,促进降噪设备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环境日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关情况。划定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在环保网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标示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五、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区“宁静办”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对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关任务。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3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宗旨,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监管作用,不断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管,切实提高城乡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我镇声环境质量,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工矿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扰民问题有效缓解,城乡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工作职责

(一)由镇安办牵头负责场镇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并具体负责工业噪音的监管及各类噪声源的环境监测。

(二)由村建办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并配合环保部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夜间施工的噪声扰民行为。

(三)由中、小学校负责督促校园内的禁噪工作,协助镇安办、镇整治办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禁噪整治,特别是中、高考期间的禁噪工作,同时负责在校园内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由镇整治办负责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管。所有文件娱乐场所包括网吧、酒吧、歌厅等必须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在经营过程中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禁噪声扰民,责成边界噪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对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坝坝舞等娱乐、集会的监管,确保音响器材的使用不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严禁使用低音炮。

(五)由镇交管办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在场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在噪声敏感区设置禁鸣标志,严禁机动车辆在场镇违章鸣号。对夜间营业的网吧、酒吧、歌厅等不按要求防噪,群众反映突出的要按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责成停业,限期整改。

(六)由镇整治办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如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督促经营管理者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夜啤酒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活动以及顾客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加强对场镇范围内从事废品回收、废品拆解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

(七)工商所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的查处工作,按照政府对违法排放噪声污染企业和单位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噪声污染的无照经营行为。

(八)要落实辖区负责制,落实社区(居委会)、村社干部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宣传工作和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上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经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抓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4篇

理的具体控制措施。

关键词: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Abstract: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noise pollution and noise pollution sources and the city characteristics are analyzed, and the strengthen urban noise pipe

The rationale of specific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7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特别是对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要求,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益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一大公害。

一、噪声污染的性质

(一)、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二)、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三)、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二、城市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下表。

城市环境噪声分类统计表

噪声分类 噪声来源 声源性质 污染特征

工业生产噪声 生产设备、辅助设备 固定源 时空分布稳定、源强稳定

建筑施工噪声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搅拌机、振动棒、电锯

打桩机

吊车、升降机 固定源 瞬态无规则、源强变化较大

交通噪声 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鸣笛

三轮车、摩托车排气

特种车辆警报器 流动源 时空分布不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源强不稳定

社会生活噪声 音像门店音响设备

机械门店加工设备

学校广播

文化娱乐场所音响设备

商业宣传活动

家庭装修、音响 固定源 时空分布较为稳定、周期性起伏较为明显、声源复杂、源强变化较大

三、 城市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1、工业噪声

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交通噪声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生活噪声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位于居民区内的采暖或洗浴锅炉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类区标准。

(二)、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三)、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四)、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达标区建设的程序为:

1、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选取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

2、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

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3、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内的各类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4、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高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

5、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6、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重新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7、建立健全“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和监测资料;

8、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建设报告;

9、上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10、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布于众。

(五)、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林带宽度:城市中最好6―15m,郊区可以更宽一些,最好15―30m。如能建立多条窄林带,

效果会更好。

2、林带高度:林带中心的树行高度最好在10m以上。

3、林带长度:防声林带的长度大致应为声源至受声区距离的两倍。

4、防声林与声源的距离:防声林应尽量靠近声源而不要靠近受声区,一般林带边沿至声源的距

离应在6―15m之间。

林带的结构和配置:林带以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形成一个连续、密集的障碍带。树种

应选择较高大的,树叶密集的,叶片垂直分布均匀的乔木。也可以以小乔木、矮灌木与草地

配合使用。城市住宅区可以用一排茂密的灌木,其后加一排高大乔木来隔离噪声;工厂应结

合厂区绿化栽植防声林,以保护生活区与办公区。

树木种类:乔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雪松、桧柏、龙柏、水杉、悬铃木、梧桐、垂柳、云

杉、臭椿、樟树、榕树、柳杉等;小乔木及小灌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珊瑚树、海桐、桂

花、女贞等。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5篇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牵涉到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需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协作,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对市区夜间施工依法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进行布局,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规划定点。

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先进的低噪音工艺设备;负责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噪声不达标的建筑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负责对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作业进行前期审查。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区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执法监督,协调处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对场界噪声超标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控制源头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

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施工单位须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向环保管理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市区夜间(晚22时至早晨6时之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持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受该建筑施工项目周围噪声影响的社区居民及相关单位的书面协议向环保管理部门申报,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并于施工日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和单位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三、加强现场监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在施工场地内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城区范围内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环境敏感区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作业,不得在现场无防噪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