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

网络安全定义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防火墙;包过滤;校园网络;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08

针对主干网的DDoS攻击、针对特定端口的大范围网络扫描与利用开放式递归DNS 查询进行流量放大攻击等事件依然是主干网需要时刻警惕的安全问题。由于高校集中高密度的学生人群和学校本身的特殊性质,校园网络安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1 网络安全问题

360网站安全部门总监赵武在2013中国互联网大会表示360公司在2012年做统计的时候发现互联网80%的网站存在高危漏洞。到2013年360公司在高考期间做了一个中国高校网站的检测报告,其实也证明超过95%的高校网站曾经被篡改过。国内的网站安全器,政府和高校的得分情况是最低。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已考虑将其活动独立于当前互联网中,而完全重新构建在虚拟专用网络中。但对于国内外的校园网络来说,由于其需要使学生学会应用互联网并从互联网中取得新知识,其不能将自身完全脱离互联网。但另一方面,当前校园网络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性相比许多大型商业公司十分不够,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安全本身的复杂性,许多学校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购买专业的防火墙产品所需要的经费不足。因此更有必要探索更为合适的防火墙解决策略,而构建防火墙特别是针对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制定安全策略来切实保护网络安全至关重要。

2 防火墙实现及策略定义

2.1 防火墙配置环境。校园网络环境与商业网络环境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其有许多处于原始状态的未经设置的计算机用于教学目的,学生使用的计算机往往存在许多安全漏洞,但学生在上网时一般采用最直接和简单的方式连接到互联网。学生往往没有能力去快速配置其教学用计算机来获得一个安全的使用环境,这种缺少保护的方式和计算机环境正是黑客最喜欢攻击的目标。因此,减少遭受攻击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设置私有网络,通过防火墙访问互联网。这种地址转换方式隐藏了内部网络的结构,同时在校园网络公开地址不足时使用这种方式可以提供IP复用方式。同时,除了校园本身要设置中央防火墙外,内网也应架设独立的防火墙,这将作为其第一个进入的安全过滤点。这种防火墙配置方式相比于仅仅使用中央校园防火墙来说有更高的灵活性和更强保护能力。此外,因为这种内网的防火墙级别较低,针对出现的紧急问题相比于中央防火墙而言可以进行及时快速的防御和修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通过装有Linux系统的主机上的ipchains这一包过滤软件来进行校园网络安全保护。这一软件由于是内置于linux系统中的,因此完全无需额外的购买费用,只需要单独使用一台电脑安装linux系统和双网卡。

2.2 防火墙的构建。首先,校内的某个计算机教室组成的局域网要连接到互联网中,那么可以构建一个双宿主机型Linux包过滤防火墙。Linux主机配备用于与互联网相连的网卡card0(具有公共网络地址202.101.1.2)和card1用于与局域网(c类私有地址192.168.1.0)相连。Linux系统自带有ipchains封包过滤软件,可以通过链(规则列表)实现对报文的管理。链主要包括输入链、输出链、转发链和用户定义链。对于从互联网进入局域校园网的报文来说,其首先进入输入链经过输入链包含的规则检查,被允许通过或拒绝通过,随后还要经过转发链和输出链的检查。同时还可以设定用户定义链来插入到这些链之间加强检查的力度。

2.3 防火墙配置策略。由于我们采用的是linux系统内置的ipchains包过滤软件,对于这种类型的防火墙主要有两种策略。第一种是首先拒绝所有报文通过,再规定可以通过的报文。第二种是先允许所有报文通过,再拒绝某些类型的报文通过。由于校园局域网主要是用于教学目的,其常用的软件和所需的功能对于教师而言十分熟悉,因此我们选择第一种策略。如此,链中包含的规则可以比较少,因此我们只要设定可以通过链的几种报文。下面我们将对防火墙策略进行设置。

首先刷新输入链、输出链和转发链即刷新所有的防火墙规则。随后可以设置默认的防火墙规则,这里我们允许所有报文的输入、输出和转发。接着设置本地环路规则,我们允许本地进程之间的报文可以任意通过。然后通过对输入、输出链指定规则防止IP欺骗报文,其设置如下:

/sbin/ipchains -A input -j DENY

- i card0 -s 192.168.1.1/24

/sbin/ip chains -A input -j DENY

-i card0 -d 192.168.1.1/24

/sbin/ip chains -A output -j DENY

- i card0 -s 192.168.1.1/24

/sbin/ip chains -A output -j DENY

-i card0 -d 192.168.1.1/24

/sbin/ipchinas -A input -j DENY

- i card0 -s 202.101.1.25/32

/sbin/ipchinas -A output -j DENY

- i card0 -d 202.101.1.25/32

随后我们禁止广播包:

/sbin/ipchains -A input -j DENY

- i card1 -s 255.255.255.255

/sbin/ipchains -A input -j DENY

- i card1 -d 0.0.0.0

/sbin/ipchains -A output -j DENY

- i card1 -s 240.0.0.0/3

最后转发内部所有的报文,并启动网络地址转换功能,即开启IP MASQ功能,这一规则定义是针对转发链进行的:

/sbin/ipchains -A forward -j ACCEPT

- i card0 -s 192.168.1.1/24

/sbin/ipchains -A forward -j ACCEPT

-i card0 -d 192.168.1.1/24

/sbin/ipchains -A forward -j MASQ

- i card1 -s 192.168.1.1/24

这一功能可以隐藏局域网的IP地址,即对于来自192.168.1.1/24网络中的所有报文流向card0的进行IP地址伪装。并实现局域网公用一个公有地址连接互联网的功能。通过上述步骤,便实现了基本的封包过滤防火墙设置。

3 结束语

(1)校园局域网络通过基于linux系统的ipchains防火墙连接互联网,通过使用IP MASQ网络地址转换服务功能不仅隐藏了内网的地址,同时还节省了学校宝贵的IP地址资源。(2)构建双宿主机型linux防火墙仅需一立的电脑,而无需额外购买昂贵的硬件防火墙,即可拥有具有强大功能和灵活性的封包过滤防火墙。这对于没有很高预算的学校来说十分合适。(3)合理的防火墙策略配置能够建立起灵活而有效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无论从互联网进入校园局域网的报文会被检查,从校园网进入互联网的报文也会被检查。通过禁止IP欺骗、广播包和IP MASQ功能,有效地保护了网络的安全,实现了以防火墙为基础对内外网之间所有进出的流量进行检查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马振晗,贾军保.密码学与网络安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尧新远.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J].软件,2012(07).

[3]张统豪.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23).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2篇

病毒令网络疲惫

瑞星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马杰说:“从2008年上半年的10大病毒列表可以看出机器狗、磁碟机、AV终结者等病毒,其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破坏电脑保安系统,利用各种手段破坏防病毒软件,然后启用另一个主要功能。”

这类病毒会关闭大多数部署在端点的主流防病毒软件,随后会疯狂下载多种多样的木马,由攻击发起者定制下载列表,可随时更新所下载木马的版本和数量。下载器和盗取机密信息的木马在工作重点上有所不同,前者是手段,后者去实现入侵的目的。

而传统的终端防病毒软件利用特征码识别技术查杀病毒,这已经决定了防病毒软件在本质上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软件。也就是说,只有某一段代码被编制出来之后,才能判断这个代码是不是病毒,才能谈到去检测或清除这种病毒。防病毒厂商只有发现并捕获到新病毒后,才有可能从病毒体中提取其特征值。

“这使得防病毒软件对新病毒的防范始终滞后于病毒出现。面对熊猫烧香这种技术性不高,但是变种数量极其庞大的病毒来说,防病毒厂商确实显得很无奈。让网络备感疲惫,也让安全厂商疲于奔命。”马杰无奈地表示。

企业CIO在网络不断变革满足企业新业务需求的同时,还要面对网络安全远远落后于病毒传播速度的尴尬现实。光靠端点防护病毒的入侵,已经显得捉襟见肘。往往网络安全是基于一系列独立端点工具和过滤设备构成的,这些设备主要位于网络的边界处。虽然这种设备足以狙击基本的网络攻击,但是无法提供足够的集成、智能或策略执行能力。

所以,更多的企业开始选择UTM(统一威胁管理)设备,将防病毒、IPS、防火墙、反垃圾邮件等功能模块封装在一个“盒子”中。马杰说,这样有助于机构部署众多对策,而无需部署、管理和维护相应数目的独立的物理“盒子”和相应的管理控制台。

瑞星公司销售部网络事业部总经理马建军说,其实用户并不关心UTM的主要用途是防火墙还是防病毒,它们之间的区别和概念也并不重要,他们关注的只是在网关处如何确保业务安全和对攻击以及病毒的拦截。

三维体系防范网络

然而,也不能夸大一个UTM解决方案支持最初部署和运行当中的管理能力的重要性。网络厂商和防病毒厂商在对待UTM的技术思想上也有着完全不同的视角。网络厂商关注网络流量的顺畅和高可用性,防病毒厂商关注病毒的处理效果和网关的高稳定性,在用户进行选择的时候要分清。

2005年,一种被称为三维防护网络的概念,被思科和华为提出。如今,这一概念已经被翻新,不同于思科和华为所占领的网络阵营,将焦点聚集在网关处,并在UTM的基础上,关注网关的稳定性和病毒处理效果。一旦发现数据包出现异常,三维网络防护网络模型就可以为内容安全,如URL过滤、信息防泄漏和应用安全提供必要的策略。

简单来说,就是提供更智能的反病毒引擎、更快捷的安全事件响应和更全面的安全解决方案。

瑞星作为反病毒厂商,推出的UTM 瑞星RSW-9300更倾向于x86架构,使用四核双至强平台,防火墙最大的吞吐可以达到900Mbps,HTTP杀毒吞吐600MBps,并提供了4个千兆端口,因为在应用层防护病毒的效果更强,对病毒分析处理可以更加深入,在指令集处理方面有更好的优势。

此外,为了让用户获得良好的体验,瑞星防毒墙对HTTP协议进行了特殊的优化处理。在用户通过HTTP协议获取数据时,防毒墙会向用户边发送数据边对数据进行缓存,直到用户完整接收到最后一个数据包的时候,防毒墙暂时不向用户转发数据而对数据进行还原检查。当防毒墙发现病毒时,就不会将最后一个数据包转发给用户,因此避免了用户受到病毒的威胁。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

近些年,国内外媒体、学术界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相关的研究专著也陆续面世。但大家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使用一直含混不清,有人喜欢用“信息安全”,有人则认为用“网络安全”更准确。随之而来的,是对“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的关系争论不休。有人说,网络安全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因为信息安全不仅包括计算机网络安全,还包括电话、电报、传真、卫星、纸质媒体的传播等其他通讯手段的安全。也有人说,从纯技术的角度看,信息安全专业的主要研究内容为密码学,如各种加密算法,公钥基础设施,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而这些只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手段之一。因此,信息安全应该是网络安全的子集。这些说法是否准确,可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信息安全的发展历程

20世纪初期之前,通信技术还不发达,人们强调的主要是信息的保密性,对安全理论和技术的研究也只侧重于密码学,这一阶段的信息安全可以简单称为通信安全。20世纪60年代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进入了实用化和规模化阶段,人们对安全的关注已经逐渐扩展为以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目标的信息安全阶段。网络安全随着网络的运用受到人们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跨越了时间和空间,信息安全的焦点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个原则了,由此衍生出了诸如可控性、抗抵赖性、真实性等其他的原则和目标,信息安全也转化为从整体角度考虑其体系建设的信息保障阶段。网络安全同以前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成为科技界和政府研究的一个热点。例如,美国把网络作为人类的“第五空间”,和“领土”、“领海”、“领空”、“外太空”并列,提升到战略的高度。

从历史角度来看,信息安全且早于网络安全。随着信息化的深入,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内涵不断丰富。信息安全随着网络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网络安全技术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二、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的定义

(一)信息安全的定义

目前,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常见的定义有以下5个:

1.美国联邦政府的定义:信息安全是保护信息系统免受意外或故意的非授权泄漏、传递、修改或破坏。

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定义:信息安全是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取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泄漏。

3.我国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定义:信息安全涉及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和可控性。保密性就是保证信息不泄漏给未经授权的人;可用性就是保证信息以及信息系统确实为授权使用者所用;完整性就是抵抗对手的主动攻击,防止信息被篡改;可控性就是对信息以及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监控。综合起来说,就是要保障电子信息的有效性。

4.百度百科的定义: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

5.信息科学研究领域的定义:信息安全是指信息在生产、传输、处理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泄漏或破坏,确保信息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保证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从以上五个信息安全的定义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的定义主要侧重信息系统方面的安全,不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全面。我国信息安全重点实验室的定义强调信息安全的内涵及属性。百度百科把信息安全定义为网络信息安全,以偏盖全。而信息科学研究领域的定义准确把握了信息的含义,它涵盖了上述四个信息安全的定义,表述最为准确和全面。

(二)网络安全的定义

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不仅包括网络信息的存储安全,还涉及信息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如何定义网络安全呢?从狭义来说,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所以广义的计算机网络安全还包括信息设备的物理安全性,如场地环境保护、防火措施、静电防护、防水防潮措施、电源保护、空调设备、计算机辐射等。

从两者的定义可看出,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对信息(数据)的生产、传输、存储和使用等过程有相同地基本要求,如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等。但两者又有区别,不论是狭义的网络安全——网络上的信息安全,还是广义的网络安全者是信息安全的子集。

三、信息安全的研究内容

信息安全本身包括的范围很大。大到国家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如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防范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4个内容:

1.设备安全。设备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2.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是指防止数据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和否认。即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3.运行安全。运行安全是指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措施)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

4.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是指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手段,确保系统安全生存和运营。

信息安全主要研究内容有5个:

1.密码学。密码学是信息安全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现代密码学主要由密码编码学和密码分析学两部分组成。密码学研究密码理论、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码技术和密码应用等。

2.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的基本思想是在网络的各个层次和范围内采取防护措施,以便能对各种网络安全威胁进行检测和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确保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研究包括网络安全威胁、网络安全理论、网络安全技术和网络安全应用等。其主要研究内容有:通信安全、协议安全、网络防护、入侵检测、入侵响应和可信网络等。

3.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安全、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库安全、主机安全审计及漏洞扫描、计算机病毒检测和防范等方面,也是信息安全研究的重要发展方向。

4.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就是要求信息内容在政治上是健康的,在法律上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在道德上是符合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规范的。

5.信息对抗。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领域的对抗从电子对抗发展到信息对抗。信息对抗是为削弱破坏对方电子信息设备和信息的使用效能,保障己方电子信息设备和信息正常发挥效能而采取的综合技术措施。其主要的研究内容有:通信对抗、雷达对抗、光电对抗和计算机网络对抗等。

显而易见,信息安全比网络安全的研究内容要广泛得多,网络安全只是信息安全的研究内容之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信息安全含义更广,涵盖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在实践中多指网络上的信息安全,而且网络上的信息安全是信息安全重点研究对象。因此,对一般网民来说可以把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等同起来,大家能明白其所指。但在学术研究中,特别在不同学科的研究中,要把两者区分开来。信息安全属信息科学研究领域,网络安全属计算机科学研究领域,两者有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周学广等编著.信息安全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谭晓玲等编著.计算机网络安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翟健宏编著.信息安全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4]信息安全.百度百科,/view/17249.htm.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大数据(big data),一般意义而言,指的是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传统意义的尺度,一般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美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前瞻性地指出,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信息安全涉及到公众个体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各方面。因此本文从大数据时代保证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为研究点,立足现实,从法律层面探索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提出新的思考视角,具有积极时代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国内外研究现状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美国、英国等国近年来也相继立法,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

美国,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先行者,设立了六大网络安全专职机构、130多项法律法规, 2000 年,美国《保卫美国的计算机空间―――保护信息系统的国家计划》,使“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正式组成部分。2003 年布什政府发表《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从国家战略全局对网络信息的正常运行进行谋划以确保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安全与稳定。2010 年,美国众议院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法案》,法案提高全社会对网络安全的认识等安全措施。

英国,1994 年决定在10 年中投资380 亿元英镑建设网络信息高速公路。英国通过颁布《规范调查权法案》、《数据保护全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防止滥用电脑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了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确定执法机关有何特殊权力。英国正是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下有效地维护了英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在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信息网络安全法。今年两会期间,网络安全问题也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高度重视。腾讯董事长马化腾就把“信息安全”作为代表议案。

综上所述,各国相继颁布保护网络信息的法律,足见对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视,相比我国,还有差距。

二、大数据时代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的研究意义

首先,在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这对无法回避的矛盾。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关系着个人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法律体系意义重大。

其次,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主客体的广泛性、主体行为的事前难控制性及网络信息安全牵涉利益的多元化决定了网络信息安全法调整方法的纵横交错性、跨部门性、多层次性。本文试图基于大数据背景,通过法律体系的角度加以解决。

再次,网络社会主要有个体存在的虚拟性、信息传播的开放性、交流行为的自由性等特征。而网络社会的特征决定了法律规范的难度,同时又为网络社会法律的完善提供了方向。本文站在大数据的前沿,试图建议构建法律体系保护网络社会的信息安全。

三、大数据时代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大数据时代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网络犯罪,病毒、黑客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不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因此,重新构建一个结构严谨、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

2、不具开放的特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与国外安全信息法脱节。

3、缺乏操作的特性。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了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明显。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四、大数据时代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目前,站在大数据时代的前沿,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安全法确定国家在建立电子数据信息资源中的地位,明确电子数据交流与保密的范畴,保护电子数据的法律责任,规范电子数据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规定对电子数据系统安全维护管理必要的人员配置及责任义务等。

2、互联网络法规定对网络的正当使用。防止越权访问网络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

3、由于信息出版法明确电子出版的权利、义务、审批.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4、网络犯罪法刑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规定了一部分网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是这难以适应越演越烈的网络犯罪。因此必须进行立法完善。

5、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对于公民个人有保护隐私的需要。本法应当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个人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在的隐私。在不违反国家安全的利益的原则下,享有隐私权。侵犯犯他人隐私权将依法受到惩处。

6、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在的、以多媒体等介质表述的文教、卫生、科技、工农业和商贸等各领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违反法规的惩处等。

参考文献: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5篇

职业院校的信息安全问题对于职业院校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信息化程度越高,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职业院校可能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随着职业院校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职业院校信息化的规模正变得越来越大,业务信息系统的集中度也越来越高,特别在云计算技术被应用之后,计算资源被高度的整合和集中,混合着物理设备和虚拟机的职业院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这使得传统的网络安全管理方法很难理清信息系统之间的关系,难以发现并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难以寻找到有效的网络安全设备部署位置。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兴起,职业院校信息化在计算资源被集中整合后,又开始了对数据信息的集中整合,这更加剧了职业院校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了对网络数据传输合法、合规性的安全审核要求。软件定义网络技术是一种以软件定义的方式来管理网络中节点间通信转发技术的统称,将该技术引入职业院校信息化网络环境中,能够有效地让原本复杂且难以管控的网络通信环境变得清晰可控,从而为网络的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本文针对职业院校信息化在新型网络环境中的网络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种从网络控制层面结合职业院校业务模型的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二、相关工作

云计算是被认为是继微型计算机、互联网后的第三次IT革命,它不仅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优化和组合的结果,也为整个社会信息化带来了全新的服务模式。云计算的定义在业界并未达成共识,不同机构赋予云计算不同的定义和内涵。其中,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对云计算的定义是被接受和引用最广泛的。NIST认为,云计算是一个模型,这个模型可以方便地按需访问一个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应用程序以及服务)的公共集。这些资源可以在实现管理成本或服务提供商干预最小化的同时被快速提供和。云模型包括了5个基本特征、3个云服务模式、4个云部署模型。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云计算不仅仅是一种新的概念,并行计算和虚拟化也是实现云计算应用的主要技术手段。由于硬件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一台普通的物理服务器所具有的性能远远超过普通的单一用户对硬件性能的需求。因此,在职业院校信息化系统的构建中,通过虚拟化的手段,将一台物理服务器虚拟为多台虚拟机,提供虚拟化服务成了构建职业院校私有云的技术基础。软件定义网络是一种新兴的控制与转发分离并直接可编程的网络架构。传统网络设备耦合的网络架构被分拆成应用、控制、转发三层分离的架构。控制功能被转移到服务器之上,上层应用、底层转发设施被抽象成多个逻辑实体。该研究来源于斯坦福大学的一个名为CleanSlate的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在不受现有互联网技术架构的影响下,重新设计新的网络底层实现方案。本文针对新型网络环境下职业院校信息化过程实际存在的问题,结合基于SDN的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一种结合职业院校网络业务信息流的逻辑关系的网络安全管理方案,并设计出一种基于可信业务访问关系表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使得网络安全管理能够深度结合职业院校的真实业务逻辑,并实现高灵活、细粒度和高性能的网络安全管理。

三、新型网络环境下职业院校信息化面临的安全挑战

所谓新型网络环境,主要指使用了虚拟化技术来构建职业院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环境,这里既包括职业院校私有云的形态也包括仅适用服务器虚拟化技术的职业院校网络环境。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中,通常用户的业务系统不仅仅存在于虚拟化环境中,由于信息化系统向虚拟化平台迁移并不能瞬间完成,因此在真实的应用场景中,往往会存在混合虚拟化环境和传统物理网络环境的情况。在这样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挑战:

(一)业务系统间信息流监测和梳理困难的问题

梳理清楚业务系统间的通信关系,并对业务系统间信息流提供实时的监测功能,对职业院校信息化环境实施安全防护方案有着重要作用,是让安全方案能够真正理解业务安全需求的重要步骤之一。但由于职业院校信息化不断向着计算系统的高度集中化发展,大量的业务主机集中管理在一个大型的网络环境中,如私有云的环境,使得跟踪和监测系统间的信息流变得非常困难:难以找到合适的监测点,并且由于虚拟机和物理主机的数量庞大,难以把分散在各处的监测数据整合起来。

(二)业务系统逻辑网络边界难以界定和隔离的问题

业务系统在使用虚拟机作为服务器后,传统的物理网络边界就失去了意义,虚拟机可以在虚拟化环境中进行漂移。虽然在逻辑上,一个业务系统仍然是由原先那几台服务器构成,但这几台服务器在物理拓扑位置上却并不一定在一起,甚至不固定,可能随着虚拟化环境资源的调配而发生变化,这样就使得以边界防护和隔离为管理目标的传统网络安全管理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时也难以对一个业务系统的边界实施有效的安全隔离。

(三)安全设备监测负载过大、噪音数据过多的问题

在传统网络环境中,监控网络流量需要依靠在交换机上对数据包的捕获,再通过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分析。而在虚拟化环境中,由于无法找到明确的网络边界,因此若想保证不存在安全监控的盲区,往往需要在所有物理交换机或虚拟交换机上进行抓包,以保证所有可能与被监控业务系统的通信流量都能够被捕获,这样就会在捕获到真正属于被监控业务系统的通信流量的同时,也抓取到大量的不属于被监控系统和主机的干扰数据,从而容易造成用于进行安全检测和防御的安全设备接收到过量的负载而导致处理能力和响应速度受到影响,同时大量的噪音数据也会影响安全检测的准确性,易产生大量的误报警。

四、基于软件定义网络技术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给出了一种基于软件定义网络技术构建的、可与新型职业院校信息化环境紧密结合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采用集中式的管理,基于全景式的系统拓扑和业务关联的相关知识,能够有效地对复杂职业院校信息系统网络环境进行细粒度的信息流梳理和安全管理。为了获得全景式的系统拓扑,并能够提高细粒度的网络流安全管控能力,需要将软件定义网络的基础架构引入到职业院校的信息化网络环境中,即需要让整个网络环境中的软件交换机和硬件交换机都开启对Openflow协议的支持。安全管理系统通过调用SDN网络控制器的北向接口来获得整个网络的拓扑知识,并根据需求操控业务系统间的信息流的转发。在混合了虚拟化(云计算)网络环境和传统物理网络环境的企业信息化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物理交换机和虚拟交换机都需要开启Openflow协议的支持。传统物理网络仍然以物理局域网的边界为安全检测和防护的边界,并且可以支持以虚拟局域网的方式在虚拟化环境中使用虚拟机以扩展传统物理局域网的规模。为了能够提供基于业务的安全管理,我们提出采用业务流可信表的方式来关联业务模型与底层的网络流安全管控。系统通过提供管配接口,让安全管理员能够对其职业院校内部的系统进行逻辑边界的建模,形成以逻辑安全边界为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模型。业务流可信表则允许用户以软件定义的方式定义业务系统间的可信互访关系,包括业务系统内部主机间的相互访问是否可信,不同业务系统间的相互访问是否可信等规则。互访关系的定义将作为SDN控制器流表的生成规则,当互访关系为可信时,认为是无须监测的业务流,Openflow的流表项上将直接转发至目的节点,不在业务流可信表中的网络流量需要根据对安全设备的配置转发到相应的安全设备接入端口。在整个业务流的安全管理流程中,安全防护和检测的工作由专业的安全设备完成,这些安全设备被接入到职业院校的网络环境中,由安全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当用户创建业务系统模型后,即可为该业务系统指定边界安全防护和检测设备,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基于业务系统逻辑边界的细粒度安全防护和检测流程。系统在启动后,通过虚拟化管控和SDN管控获得整个网络的拓扑信息,以可视化的方式将这些拓扑信息展现出来,并让用户在此基础上进行业务系统逻辑边界的建模,即指定哪些虚拟机属于一个业务系统。基于已创好的业务系统逻辑边界可在业务流可信表中指定相互间的可信互访关系以及一个业务系统内的主机间的互访是否可信。通过业务流可信关系转换模块将定义好的表项翻译为Openflow的转发规则,并通过SDN管控下发到相应的SDN交换机上。通过业务流可信表对业务逻辑和网络流管控的关联,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能够对每个通过交换机的网络流进行监控与审计,对于符合业务流可信表定义的网络流直接进行转发,以减小安全设备的负载压力;对于不符合业务流可信表定义的网络流通过SDN的流表转发功能,将其转发至接入的物理安全设备上进行分析和检测,如对于数据库服务器和web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认为是可信的,则他们之间的网络流将被直接转发,而外部主机直接对数据库服务器的访问将被认为不可信而需要被重定向至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同时系统也通过对业务流关系的跟踪分析提供基于业务流的安全审计预警能力,从而进一步加强整个系统的安全管理功能。

五、结论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概念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是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2]。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法律规范的始终,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执法活动、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网络安全法的始终。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根据法理学对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总结,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在网络安全法制领域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第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网络安全法的“基础性规范”,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抵触。立法者在制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受到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律、网络安全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网络安全法律关系进行整体宏观调整、规范。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适用网络安全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时,必须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也为网络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理解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他们理解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第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在一定情形下也直接规范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一般来说,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并不直接调整和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但是在相应问题缺少具体规则、或者法律给执法机关或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裁量空间时,就需要接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根据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做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对于网络安全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因素是确定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必须考量的因素。第一,网络安全法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任务。网络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网络安全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维护国家网络环境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也是网络安全立法、司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网络安全法应当以网络空间主权原则为核心和首要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确立对于相关领域的国内事务、国际事务处理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网络安全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网络安全法并不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这部立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了各方面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相关领域的民商事活动、行政活动等的法律依据。因此,问题的多元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元性,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因此,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结合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合理的界定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第三,网络安全法需要处理好信息技术发展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石,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维护网络安全而构建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制度无疑会增加相关行业的运行成本,过于严苛的网络安全保障制度设置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甚至会窒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空间。因此,合理界定监管权力的范围、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的关系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3]。

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全面考察网络安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当作为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即———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和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学者将网络空间提炼为“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三要素[4],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主权的概念将网络空间主权界定为国家在其领域内对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所拥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权和自卫权[5-6]。综合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对一国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活动管辖具有最高的管辖权,有权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维护网络秩序,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有权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活动,在遭遇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有权行使自卫权。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理论上网络空间可以自由进入和开发,但并不能就此认定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不受任何主权国家的管制。网络空间是受主权国家管辖的空间。这是因为:第一,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设备设施是在主权国家管辖之下的。第二,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自由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全球公域,而是因为各国免除或放松了信息出入境管制。但是网络空间不是完全的虚拟空间,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传统法律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也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第三,网络空间具有社会性。全球已有超过30亿的网民参与其中,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交流互动,形成了一个真正的社区或社会,构成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在这样一个有海量国民参与的社会空间中,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网络的互联互通性或无国界性意味着各国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合作,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意味着各国对打击其领域上的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国际义务和责任[7]。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于国家以及所有网络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国内信息网络实施管理。在网络安全问题凸显的今天,国家承担保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针对个人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等建立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维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第二,国家在处理涉外网络安全问题时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依法对于来自于境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措施,进行监测、防御和处置,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国家在处理国内网络安全问题时,本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境内的网络活动参与者、网络系统与数据行使最高管理权。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网络用户均受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约束,应尊重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在从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以及国家网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度安全原则

所谓“适度安全原则”是指,网络安全法需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绝对的网络安全而对于信息网络的使用者与运营者加诸过于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以至于扼杀了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于《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个人的表达自由、通信自由以及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价值创造的需要而片面降低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那么不受约束的网上谣言、诽谤、盗版传播甚至犯罪活动最终会瓦解公众对于互联网的信任、打压文学艺术以及科技创新,将信息网络引向歧途。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网络安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中间平台等承担过于严格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中间平台无疑会动辄得咎,疲于应付,生存下去都会成为问题,更何谈发展和创新[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重会直接限制整个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因此,网络安全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于网络使用的限制,但是这一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适度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上。早在上个世纪末,美国、德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就系统地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间平台的责任豁免制度。欧美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逐步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7]。适度安全原则在《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中均由体现。《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这是适度安全原则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吸收了国际通行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也被称之为“通知与移除规则”(noticeandtakedown),“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了一个“避风港”,使其免受来自指控他人侵权之人、网络服务对象的两头夹击,有利于维护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自由[9]。但无疑这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它将摧毁信息自由本身。适度安全原则的确立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正视网络安全与发展间的矛盾,找到二者间的切合点。《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对于电商平台责任的争议以相应条款的五次修改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对于相关立法活动的影响。《电子商务法》一审稿规定了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注意义务。对于这一条款普遍意见认为:仅规范“明知”的情形过于宽松,不利于电商平台履行注意义务。为此,二审稿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除了其明知侵权行为的情形之外,另外规定了在其“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二审稿的这一规定,很多代表认为:电商平台不但应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负责,还应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衔接细化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针对上述意见,三审稿提出了“双连带责任”的规范模式,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和相应的连带责任。三审稿公布之后,电商平台等纷纷对于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一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出应当将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减弱为“补充责任”。四审稿吸收了这一意见,降低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平台经营无疑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却打破了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最终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发展两方面的利益之后,表决稿将“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10]。虽然最终的立法结果并未彻底解决争议,但是,这一立法过程无疑是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指引下对于安全与自由二者的权衡。

(三)公共治理原则

公共治理是指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两种基本元素综合而成的治理模式[11]。公共治理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第二,治理工具上既包括强制性的法律,也包括非强制性的软法及二者的混合;第三,治理结构不再是垂直的“命令-服从”,而是网络状的、平行的协商模式[12]。在网络安全领域,多元的治理主体、灵活的治理手段以及协商、合作的治理模式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于:第一,网络安全的保障是一个具有极强的技术性的问题,网络安全的保障程度与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和应用密切相关。而掌握最新、最优网络安全保障技术的往往是相关领域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研发出来的。因此,网络安全的保障有赖于国家与这些企业、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通过鼓励、推动和运用新技术而不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第二,网络用户与从事网络信息有关活动的组织往往是与网络安全问题距离最近的主体,相比而言,政府从知情到响应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并支付更高的成本。因此,尽可能的调动广大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社会主体参与到网络安全的公共治理之中,能够更加及时、高效、便捷地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特别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往往通过其掌握的行业规律、常见争议及安全问题等事先制定网络规约、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等等制度,已经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这些多元的治理机制吸纳到网络安全的保障与规制中来,符合效率性的要求。第三,相比行业组织、信息网络的运营者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等主体而言,政府机关的人员配备及专业能力都相对较弱。只有吸收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国家法律与行业规则、兼顾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的多元治理模式方能够胜任网络安全保障工作[12]。作为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公共治理原则体现在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个层次。首先,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国家、个人、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网络安全的治理活动中来。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倡导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的形成。其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坚持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并重,重视行业组织在网络安全保障上的重要作用,借助行业自律的高效性、专业性提升整个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我国《网络安全法》在强调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同时,亦重视行业自律对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作用。《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再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要采取强制性管理与柔性合作并举的治理手段,不能片面强调强制性规则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柔性的行业与部门合作、协商、信息共享等手段的重要性。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强调了国家有关部门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等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安全保障合作。这些都是公共治理原则的体现。当然,除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公共治理原则之外,在网络安全法的各个领域还需要遵循相应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网络安全纠纷时,应坚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处理网络安全的行政监管问题时,应坚持行政法上的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等原则;在追究涉及网络安全的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原则。

四、结语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颁行,《电子商务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等网络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在制定过程之中。探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当前的立法活动意义尤为重大。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相继实施,实务在适用相关法规过程中也需要运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执法与司法活动。从理论层面挖掘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3-114.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防火墙;校园网安全;关键配置

0 引言

在本设计中,策略配置是DCFW-1800系列防火墙实施访问控制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部分,在此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定义防火墙所在网络中的各种资源的访问控制,在这些策略中用到的资源就是在网络配置中定义的各种对象。对流经防火墙的数据,它会按照用户在此定义的各策略规则进行匹配检查。

1 网络基本功能配置

1.1 安全域配置

一个接口可同时加入PPTP/Tunnel域与其它某安全域。但对其中的untrust/trust/dmz域用户可自行编辑,直至删除。删除之后用户还可建立untrust/trust/dmz域,此时不再标为系统缺省。每个安全域中可配置多个物理接口和VLAN子接口,最多可配置的安全域数量为物理接口与VLAN接口的总和域内网络对象的访问控制。

本论文设计中,主要涉及命令为:

1.2 增加接口

用户可以直接配置有关安全域的规则,也可配置针对端口的规则。而域外接口则可用于固定功能,用户可自定义MGT管理接口,定义为MGT属性的接口专用于管理防火墙使用,管理流量与其他网络通讯流量分开。可自定义HA心跳口,定义为HA属性的接口专用于HA心跳通讯使用。可自定义IDS流量镜像接口,定义为IDS属性的接口专用于流量镜像使用。

在接口设置界面中,可以完成对安全域、网卡、网关、DNS、抗DoS选项以及上述的管理员。

IP的设置。其配置命令如下:

1.3 VLAN设置

多核防火墙DCFW1800关于VLAN管理的原理是:假设防火墙的if1接口收到了这个包,并发现是有tag的包,就会查找有否在其上定义的vlan接口,比如if1上定义了2个vlan接口,分别是vlan0和vlan1,因此防火墙会找到vlan0是处理tag 10的接口,会再把带tag的数据包内部还原成普通的以太包,通过普通的路由查找算法找出目的地的路由,在例子中,假设这个目的地的接口是vlan1,而vlan1是定义在ifl上tag为20的接口,所以防火墙会在数据包上重新打上tag 20的包头,并由if1接口发回交换机,交换机收到后去掉tag头,发给目的主机B,这次通信就这样连接完成。

其配置命令为:

2 反对入侵和攻击功能配置

从IDS系统的安装位置来看,可大致分为3类:HIDS,NIDS,NNIDS。HIDS安装在被保护的主机上,主要分析主机的内部活动如系统日志、系统调用、文件完整性检查等;NIDS安装在被保护的网段中,以混杂模式监听网络中所有的数据包,进行实时检测和响应;KIDS与网络中运行的主机的操作系统无关,不需要在每台主机上安装,不会增加网络中主机的负担。其中其主要配置命令如下:

(1)安全策略。

3 安全策略有效性分析

综上所述方案的关键技术,现将从网络风险值的角度来衡本策略的理论安全防御效果。假设企业网络中可以被黑客利用攻击的漏洞数量为X个,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忽视这X个漏洞之前的危险程度的区别一致认为是中危漏洞。网络中的安全设备并不能保证100%的防止安全攻击,因此必然存在漏报率、误报率和准确率的问题,对于这3个指标,本文定义为:

漏报率=成功绕过安全设备的攻击数量/攻击的总数量。

误报率=安全设备错误检测出的攻击数量/攻击的总数量。

准确率=安全设备成功检测出的攻击数量做击的总数量。

准确率+漏报率=1。

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只使在设备合理误报的情况下的漏报率数值。

假设漏洞扫描设备、攻击防护设备、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的漏报率分别为d,p,m,a,单位时间内网络发起的攻击的总次数为N,攻击的效率为n。

根据上面对网络风险值的定义,网络漏洞数量x、安全检测漏报率d、安全防护漏报率p、安全监控漏报率m、攻击效率n与网络风险值成正比,黑客攻击总次数N与网络风险值成反比,因此网络风险值R如下:

B=[(k×n×X)+N]×d×p×m 式(4-1)但是这个网络风险值是基于静态的网络环境计算出来的,并不能反应实际的网络风险值,现实网络中漏洞数量x并不会一成不变,总会有新的ODay漏洞出现,而且总是通过不断的分析和审计黑客的行为,根据审计结果修改网络策略、修补漏洞,也能动态的减少漏洞数量。现假设网络每个周期出现X个漏洞,由上知审计设备的漏报率为a,因此其准确率为1-a,得出:

因此通过式(4-2)和式(4-3)改进式(4-1)之后,可以得到

审计修补的漏洞数量=(1-a)×R×N 式(a-2)

动态攻击总次数=N×(1+x'/x) 式(4-3)动态网络风险值次R如下:

网络稳定的情况下R=次R,这里假设本方案中的网络设备的漏报率都为20%,网络漏洞总数量X为100,次X为5,单位时间攻击总次数N为100,攻击效率为50%,设定K为1,通过带入式(4-4)后计算可知次R为0.3%,即100次黑客攻击中只有0.3次攻击会对网络产生威胁。

R=((k×n×[X+x'-(1-α)×R×N])/N×(1+X'+X))/×d×p×m 式(4-4)在改进之前网络中只有防火墙,同上假设防火墙对攻击的漏报率f为20%,修改公式二后可得网络风险值次R为10%,即100次黑客攻击中有10次攻击会对网络产生威胁。

因此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知,本策略将网络的安全威胁缩小了10%/0.3%=33倍,可以极大的提升网络的安全性。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8篇

一、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文化正以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悄然改变着社会,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网络文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发达国家凭借信息传播技术、资源的巨大优势,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导致网络信息霸权、文化侵略和数字鸿沟等现象的出现。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当今我们的世界正经历着一场文化领域的长期的地震,文化全球化正在进行之中,……文化全球化可以导致文化多元化的趋势,而文化多元化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受到冲击,价值观念呈多样化状态,生活方式也会各异。[1]”

由此,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应运而生。我们要以战略思维和全局视野清醒地认识到,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不仅是文化领域的事情,而且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不容丝毫懈怠。

笔者认为,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存在两个向度:一是重在防范,网络文化安全防范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网络技术防范、完善立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防范、网络主体的意识防范等;二是重在建设,维护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重心必须基于网络文化建设,只有建设发展中的文化才能具有免疫力。

二、网络文化安全问题防范

(一)技术防范

网络文化安全水平的提高,首先依赖于技术手段。网络文化是一种技术文化,技术在防范网络文化的偏向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通过Web信息获取技术、入侵检测系统、网关型安全产品等可实现对邮件监控、网页监控、即时消息监控(MSN、ICQ)、手机短信监控等;通过防病毒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员工上网过滤产品等可实现对网络文化内容的检测和过滤,以有效阻断黄色、暴力等不良网络文化内容传播;通过IP地址阻断、涉密内容过滤等,可阻止或中断用户的访问。目前,虽然已有防止病毒入侵的技术,但新的病毒随时都在产生,如何及时阻止病毒侵蚀是技术开发的关键;随着多媒体信息传播的迅猛发展及网络用户的大幅增加,音频、图像过滤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但要研制和开发先进的软硬件技术,努力提高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国产化率,而且要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尤其是进口技术产品的监控与管理。一句话,要为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构筑坚固的技术防线。

(二)制度防范

1.完善网络立法

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作用,网络文化安全面临的种种威胁呼唤着我国完善的网络立法。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电信网络法规,它们对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网络文化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的网络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我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与网络有关的规章、办法、通知、规定等,法律效力层次低;缺少统一明确的实施法律的责任主体;只规定了义务,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法律规范技术含量低,操作性差;法律真空地带较多,如对网络侵权、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网上行为缺少法律规定等等。这种立法现状及网络文化安全隐患急切期待着完整健全、可操作性强的网络法律为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规范网络管理

目前,在网络管理方面,我国虽然已经规范了一系列审批制度、审核制度及处罚制度等,这些制度在维护网络文化安全方面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当前,由于网络管理主体分散,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因此,管理主体根本不可能根据各种制度进行有效管理,管理效果不容乐观,导致网络管理制度权威的降低,也造成网络管理体系的混乱。可见,设立一个目标明确、统一管理网络安全的专门机构势在必行。这种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长远规划,制定系统完善的网络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网络资源,有步骤、有计划地促进网络文化管理方法的改革,克服当前存在的应急式管理弊端,逐步消除网络管理的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不断赋予网络文化管理新的内涵。

(三)意识防范

维护网络文化安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网络信息技术,而是掌握和运用网络技术的人。人的安全意识对网络文化安全具有决定作用。许多网络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措施不够或缺失;多数网民常常只顾各种网络应用,而对网络安全威胁往往缺乏警觉,麻痹大意。所以进行网民媒介素养教育,增强其网络文化安全意识非常重要。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能够赋予人们完善的知识结构,提供人们解读媒介信息的正确视角,培养人们不被媒介信息所牵制的能力,以及控制自己信念和行为的能力,使人们成为积极的信息使用者。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能够提高其对各种网络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

批判能力是网络运用中一项必不可少的能力。“批判是真理的生命,人类精神与文化如果要有未来的话,就不能没有真正的批判,人类不仅需要娱乐,也需要真理和思想。[2]”现代网络社会,媒介素养是一个人整体文化修养的重要体现,具备批判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往往就能够正确判断网络文化的主流社会价值,识别网络文化安全威胁,规避各种网络文化安全风险。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多方面的教育手段普及网络伦理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安全意识等内容,提高网民对网络不良文化的免疫力,使之成为真正健康的网民。

据统计,18~30岁的网民是我国网民的主体,网络对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广大青少年进行媒介素养教育,是媒介素养教育的重中之重,也应该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应有内容之一。通过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一是培养其正确使用网络传播信息、发展自我的能力;二是培养其对网络信息的批判质疑、分析评价的能力,使青少年学会判断网络信息的多重意义,认识网络文化对网民的影响和操控。其中,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的核心,使青少年能够避免对形形色色网络文化的绝对信任和被动接受,而是能够对网上信息进行主动选择,以理性、成熟的态度支配自己的网络行为。

三、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建设

要使我国网络文化达到一种积极性安全状态,必须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主流社会价值观,我们进行网络文化建设,首先必须着眼于长远规划,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文化发展战略出发,慎重把握其价值取向和社会效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努力建设符合时代潮流的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

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3]。也就是说,现阶段,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建设应当坚持以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我国的网络文化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决定了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文化建设方向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我国的网络文化建设必须提倡多样化,反对多元化,提倡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指导下,多种文化形式、思想观念同时并存。正如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所说: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和平演变的最早提出者美国国务卿杜勒斯曾说:“如果我们教会苏联年轻人唱我们的歌曲,跳我们的舞蹈,那么我们迟早会教会他们按照我们的方式思考问题。[4]”这个预言在1989年不幸应验了。这就是多元化的危害,如果在多样文化中缺少主旋律,最终必将导致文化建设的变质、转向。而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在世界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文化价值观的相互冲击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等的侵蚀,永葆网络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本色。对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突发性事件等,用有说服力的事实真相如录音、录像及相关数据等来引导网民,使他们理性地讨论问题、表达意见,而不是狂热盲躁。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指导,创造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相结合的新模式,通过各种各样的艺术手段,提高网络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建设,要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伟大的中华文化,是世界文化中绚丽多姿的一束艺术奇葩。我们要为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文化插上网络的翅膀,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世界文化整合中,显示自己独特的魅力;我们要从那令西方国家神往不已的东方文化思想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注入到网络文化建设中,使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之树根深叶茂,永葆青春。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我们要以网民为本位,制作一些令网民喜闻乐见的文化节目,制作文化精品,让广大网民在赖以生存的网络空间中沐浴着和谐文化的阳光雨露,回归精神家园。

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建设,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我们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实践,以开阔的视野、恢宏的气度包容一切,以批判的眼光、辩证的思想反观一切,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并加以融会贯通、创新发展。在多种思想文化的碰撞中,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继承我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发展我国的网络文化事业,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有理由相信,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网络文化之树,一定能够枝繁叶茂,成功抵御各种思想病虫害的侵蚀,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积极容纳异质文化,在世界文化整合中彰显东方文化的独特魅力。(来源:今传媒 文/李献惠 编选:)

参考文献

[1] (美)塞缪尔?亨廷顿,彼得?伯杰.全球化的文化动力:当今世界的文化多样性[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2]周祥林.当代大众文化成因及其双重效应探析[J].邵阳学院学报,2003(4).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9篇

制定网络安全基线

网络安全基线是阻止未经授权信息泄露、丢失或损害的第一级安全标准。确保与产品相关的人员、程序和技术都符合基线,将有效提高政府的网络安全等级。网络安全基线应体现在采办程序的技术需求以及性能标准中,以明确在整个采办生命周期内产品或服务的网络风险。由于资源有限以及采办中风险的多样性,政府应采取渐进和基于风险的方法,逐步增加超越基线的网络安全需求。这种需求应在合同内清晰且专门列出。

开展网络安全培训

政府应对工业合作伙伴开展采办网络安全培训。通过这种培训向工业合作伙伴明确展示,政府正通过基于风险的方法调整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采购活动,且将在特定采办活动中提出更多网络安全方面的要求。

明确通用关键网络安全事项定义

明确联邦采办过程中关键网络安全事项的定义将提高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效率和效益。需求的有效开发和完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关键网络安全事项的共同认识。在采办过程中,不清晰、不一致的关键网络安全事项定义将导致网络安全不能达到最优效果。定义的清晰界定应建立在公认或国际通用的标准上。

建立采办网络风险管理战略

政府需要一个部门内普遍适用的采办网络风险管理战略。该战略将成为政府企业风险管理战略的一部分,并要求政府部门确保其行为符合采办网络风险目标。该战略应建立在政府通用的采办愿景基础上,并与美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制定的“网络安全框架”相匹配。战略应为采办建立网络风险等级,并包含基于风险的采办优先次序。战略还应包含完整的安全需求。制定战略时,政府应将网络风险列入企业风险管理,并积极与工业界、民间和政府机构以及情报机构合作,共享已验证的、基于结果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最佳经验。

加强采购来源的网络风险管控

确保提供给政府的产品真实、未被篡改和替代是降低网络风险的重要环节。伪冒产品往往不能进行安全更新,或达不到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安全标准。政府需要从原始设备制造商、授权商获取产品,或者从合格供应商表中确定可信采购来源。政府通过一系列基于采办类型的网络安全标准,评估供应商的可信情况,建立合格供应商表。即便来自可信采购来源的产品也可能存在网络安全缺陷。对此,政府应限制原始设备制造商、授权商以及可信供应商的来源,并将资格要求贯彻到全采办生命周期。政府从供应商获取产品或服务时,若供应商未与原始设备制造商建立信任关系,政府应要求其就产品的安全和完整性提供担保。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民商法;网络教育;交易安全;法律规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19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交易产业快速增长。从法律本质来看,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网络交易这种新兴产物,明显存在着滞后特征。从民商法角度审视网络交易安全保护问题,对于保障网络交易者利益,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从民商法角度出发,利用传统民商法交易结构,结合现代网络交易制度,共同构成现代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对于互联网交易风生水起的我国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我国网络经济与法律规制简介

我国网络交易从1999年发展至今,经历了爆发式发展,网络使用人数不断增加,网络经营产业不断扩大。在网络交易立法方面,我国逐步建立起网络交易保障体系,但是与欧洲、美国等先进国家地区相比,仍然有着不小的差距。纵观国外网络交易安全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了保护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网络,在网络产业发展与个人消费者保护之间,欧美法律进行了有效的平衡,实现了综合性发展。[2]举例来说,在网络交易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欧洲网络个人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赋予了网络交易消费者任意解除权,对于网络经营者也施加了较重的信息披露和先行赔付义务。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欧美互联网交易产业迅速发展。不容忽视的是,网络金融与网络交易的发展与互联网通信基础存在较大的关系,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进行有针对性的考量。在法律体系建设上,我国与先进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2我国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与法律规制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对于网络交易立法越发重视,法律w系逐步完善,已经形成了基本法与特别法的交织法律体系,共同构成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现代经营模式,我国互联网交易产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还跟不上产业发展的脚步,对于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力度还不够。[3]

随着现代经济产业的发展,我国启动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立法进程。2017年,我国出台《网络交易安全法》,并将于2017年6月生效,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我国《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出台,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其中第111条规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对于网络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很多网络交易节点问题,还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交易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够完善,进而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而我国对这些都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3比较法视角下的网络交易安全规制

31欧盟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的规制

人权保护在欧盟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与人权保护方面,欧盟体系国家更注重保护网络安全交易消费者的利益,相比美国,欧盟互联网交易产业发展相对较慢,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更注重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利益,而对网络经营者赋予了更高的业务。[4]而从美国来看,美国有很多互联网产业巨头,在发展产业与个人利益保护方面,美国更注重产业的发展。欧美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从法理角度来看,对于我国构建自身网络交易安全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样的市场情况下,欧盟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的规定,重点在于网络交易管辖问题,欧盟不希望建立一些新的关于管辖权或者处罚等方面的规则,但是根据原来的法律规定,还是无法实现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目标,因此,欧盟出台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而保障欧盟范围内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在实践中,网络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基于此,在欧盟就通过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消费者的安全进行保护。

32美国关于网络交易安全的规制

在网络交易安全体系构建构成中,美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一方面,美国通过代入传统交易结构的方式,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基础法律,进而应用到网络空间当中,规范新兴交易模式。[5]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网络发展的新形势,网络安全保障形式不同于传统交易结构,结合网络交易特点,对传统法律结构进行完善。总体来看,传统交易结构与新兴法律体系共同构成现行美国法律保护体系。

4我国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与欧美先进发达国家仍有着较大的差距,与我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产业相比,形成鲜明的对照,还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仍遵循传统民商交易原理,同时具有较强的现代性特征。我国在网络交易方面,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保障网络消费者利益的时候,争取为网络经营者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在保障网络用户的交易安全的同时,将网络经营者行为纳入现代交易体系框架。

41强化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信息是最宝贵的资源,通过立法途径,加强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现代网络交易立法的重要方向。[6]网络经营者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实现全面的信息披露。从目前我国网络交易规制体系来看,对于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范围规定仍存在一定不足。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交易中的交易标的、名称、数量等内容,要进行全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可以要求网络经营者公示商品质量证明文件,这对于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我国可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42确定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问题事关网络交易产业的发展,也是民商法的关注视角,更是现代网络交易规制的重点。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跨时空的特点,消费者无法当场查看货物情况,而网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又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现象。基于此,要想保护网络交易者的安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构建网络交易的现行赔付制度。

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构建统一的网络交易赔付机构都达成了共识。通过建立统一的现行赔付机构,可以实现网络交易体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网络经营者要想进入网络交易体系,可以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成为网络现行赔付机构的会员,在发生交易纠纷的时候,现行赔付机构会先对网络消费者进行赔偿,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机构会员,网络经营者要受到现行赔付机构的约束,如果经营信用良好,网络赔付机构可以减免其会员费用,以此作为奖励,实现正向激励作用。[7]如果频繁发生网络交易侵权现象,则可以通过增加保障金和会费的方式,督促网络经营者,发挥反向制约作用。

43强化网络消费者隐私安全保护

在互联网商业时代,消费者隐私问题事关整个产业的发展。在应用互联网进行购物的时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会通过COOKIE技术被经营者记录,并且整合为大数据资源,进而用于二次营销。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进行购物后,一般都会接受到相关推送信息,但是自身并没有订阅这些信息。在我国“COOKIE第一案”中,南京市的朱女士就状告百度公司,J为其推送信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个典型案件也暴露了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基于此,在规制网络交易安全过程中,要对网络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加以重点保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网络交易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平衡。

44完善对网络交易格式条款限制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格式条款。从法理角度来看,这些网络交易潜规则或者格式条款,要受到传统《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在使用网络进行交易的时候,由于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的网络技术知识,对于COOKIE等技术也缺乏足够认识,所以难免会掉进格式条款的陷阱。[8]在我国台湾地区,专门出台相应法律,对于网络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并将其称为“定型化契约”。在我国现有法律保障体系内,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仍应该纳入民商法保护体系中,通过《合同法》进行约束和保护。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制定专门法律章节,明确网络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将网络交易行为纳入现代法律规制框架内,强化网络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预期性。特别是针对网络用户认知能力不足的问题,要通过专门条款,明确网络经营者的提醒义务。

5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交易越发频繁,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民商法视角下探索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事关社会经济总体发展。对于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离不开基础民商事交易原理与规制体系。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借鉴欧盟、美国的先进经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实现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要路径。

参考文献:

[1]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106-107

[2]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282

[3]彭津琳,周珊珊,金恩涛,等浅谈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策略[J].科技信息,2012(4):250

[4]贾希凌,马秋萍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探究[J].中国检察官,2015(4):62-67

[5]张昌杰探究电子商务过程中网络交易安全管理策略[J].中国电子商务,2012(20):24

[6]李茂春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4):40-42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网络食品平台义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的行政、社会监督协调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5YJA820021)阶段性研究成果;无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编号:WFH2016B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任丹红、潘云华,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39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赖于生存的食品的交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线上交易”的方式更多的为人们特别是年轻人所接受。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外卖020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使用网络外卖的受访者中,55.1%的用户使用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叫过外卖,而在校学生的使用率高达76.8%①。线上交易食品的方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隐患,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如实践中常有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情况。所以,食品交易平台的加入,在促进了食品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的系列问题,增加了食品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也使消费者要求出卖方承担责任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的食品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一直党和政府关注的一件大事。互联网食品交易也不能例外。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特别是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很有必要。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系统,例如,天猫、京东等线上交易平台。

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食品交易的具体内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食品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供食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在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学界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尚未有专门的研究,201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只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但根据对其上位概念,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研究,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大致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②卖方说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直接参与到交易中,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销售者”或“出卖方”,一旦出卖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但这一观点认为所有的食品网络交易平台都实际参与到具体的食品交易中去,与现实不符。柜台出租者说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具备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柜台承租人提供营业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安全维护及保障等服务的出租者。对于商家的入驻,要审核其相关的主体身份信息。但这一观点也存在问题,即有的网站并不按期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而是免费使用平台,如淘宝网,其对所有用户开放,不论是消费者或服务者,只要在其平台上免费注册后,就能使用其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所以不能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纯认定为柜台出租者。居间人说认为: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过程中,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实际上是产生了中介的效果。这一观点也有不足的地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将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免费开放,不是通过获取居间报酬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所以,对于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周密考虑。当平台提供者参与具体交易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出卖人,当平台提供者不参与交易,仅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其地位相当于“柜台出租者”,只不过,有的可能免费。同时,有的平台提供者既自行经营商品,又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则同时具有两种地位。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细则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特殊地位及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设置更严格的准入条件、承担一定的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督审查方面的职能等等。

二、我国法律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及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由于网絡食品交易比传统的食品交易更容易带来食品安全的隐患,网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而网络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人身权利,社会各界已越来越认识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国家也已经出台了一些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就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食品、药品,平台提供者必须提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责任,否则,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平台提供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更是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的义务,明确了平台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应通过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审核、审查,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131条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对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服务等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制定这一办法的国家。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建立和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二)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从以上列举的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的义务和自己承诺的约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定义务的确定,则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考虑了网络交易的特点,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1.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1)登记入网经营者的信息和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的义务。在食品实体交易中,作为食品经营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以公示自己真实的交易身份。网络食品交易也如此,入网食品经营者也应具备相关证件并向网络平台报告,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的身份信息。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1款赋予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交易准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即其需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必要时需审查许可证,承担一定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③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人身权利的特殊安全问题,法律把本应承担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责任赋予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食品象实体交易一样符合质量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当然,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毕竟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尽到一定的形式审查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加入平台的食品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登记并以为消费者容易识别的一定方式的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同时,审核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即可。如果没有登记相关信息,没有对经营者的相关证件进行必要的检查,当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则交易平台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2)管理入网者的经营活动并对其违法行为的报告和制止义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要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对于通过平台提供食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的食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假冒伪劣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的一般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制止;对经营者违法情况严重的,网络平台要停止服务。当然,怎样的情況算违法严重,还需《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3)保障平台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安全及对平台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平台提供者通过对卖家用户信息的审查,卖家食品的信息的审查,如要求卖家提供食品合格证明、销售许可证等与质量、产地等相关的证明,保障销售食品的安全,同时,发现危险及时排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的发生。基于对隐私权、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平台用户的各种非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泄漏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与过错相应得责任。

(4)协助消费者维权并对消费者的损害负有条件的先行赔付的责任。虽然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信赖交易平台的信息才与销售者发生交易。所以,当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购买的食品权益受到损害的,维权时必须要得到交易平台的协助。④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网页展示信息等,不能提供的,应当先承担赔偿给消费者的责任。目的在于保证网络食品交易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但又求偿不能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2.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一方面产生于基于合同关系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平台服务的义务。平台提供者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方法维护食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双方的网上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产生于网络平台为了宣传,更好地吸引消费者消费而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如先行赔付、退换货等条款以及打折、赠送等优惠性条款。一旦作出,必须遵守。⑤如专门从事餐饮服务,占据外卖市场大额份额的“饿了么”网站,为吸引新客户加入,在平台上推出“满减”、“新客户优惠”等优惠补贴的措施。若经营者不能满足持有优惠的消费者的优惠,平台提供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平台提供者单方承诺产生的义务。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食品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网络交易的广泛使用,实践中也出现了更多的问题,对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求食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的想法越来越明显,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更加反映出存在的缺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相关立法的规定系统性不强,立法水平不高,立法层次较低

在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的管理方面,存在多部门管理,法律规制冲突的现象。有的规定是司法解释,有的是行政法规。除《食品安全法》属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其他的相关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食品安全法》与网络食品交易相关的条文也只有几条,缺乏专门的规范食品网络交易甚至是网络交易的基本法,忽视了网络服务消费者的特殊的法律保护,多部门规定出现许多规制冲突的现象,承担责任的监管机关不明确,存在重复处罚的可能,在许多规范中,出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多头管理、重复处罚的现象。

(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太简单,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通知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个免责事由,食品网络交易也不例外。如果被侵权人没有通知食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往往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但法律对通知规则的具体应用,通知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及形式等没有详细阐述,实践中没法操作。

(三)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职能规定不明确,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使食品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过轻

《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能提供经营者详细地址的,则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没有体现“食品”和普通商品的区别,没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对消费者不公平。食品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不仅仅给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而且实际承担了广告者,质量保证人等多种角色,消费者往往是相信平台的推荐的,平台设置的信誉评价等,才去购买,才去消费。所以,不真正连带责任显然太轻。

四、完善我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建议

(一)制定互联网交易基本法,健全网络立法体系

在我国,无一部统一而成熟的互联网交易基本法,互联网交易的法律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样的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交易的发展状况。随着不断发展状大的互联网交易,制定一部统一的互联网交易的基本法律已非常必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地位,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特别重视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明确“食品”与一般商品交易的区别,在平台的建立,企业的入驻等门槛条件方面,制定比一般商品交易更严格的标准、更苛刻的条件。对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课以更重的注意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者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为网络食品交易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的保护网络食品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综合性商业机构。不仅仅是提供交易的服务平台,而且还提供广告服务,居间服务。大量的收取佣金允许食品经营者入驻交易平台,如天猫和聚划算。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驻。如阿里巴巴对会员提供信用等级评估服务,淘宝网对经营者进行心、钻、皇冠等级的评价。这些措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店家的选择,使食品交易平台间接地成为了经营者经营产品的质量保证人。《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的责任的规定等更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入驻的商家经过了平台的审核,具备一定的信誉和资质。信誉评价更是直接影响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选择,使食品网络交易平台不仅提供了交易的媒介,而且承担了质量保证人的角色。如按现行规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是在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等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⑥食品交易平台为销售者提供的广告、居间的服务,有的已经收取了费用。为消费者推荐的各种食品,也让消费者产生信任。所以若消費者购买这一食品,食用后造成了损害,应当可以认为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平台提供者虽然没有主观的故意,但客观上与经营者构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应与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所以,应明确规定食品交易平台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三)设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收取入驻商户的保证金制度

食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隐蔽性,跨区域性、交易的便利性等特征使这一形式的交易比实体交易更迅速,商家获利也更多,平台提供者的目的也更容易达到。但一旦造成损害,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大,维权也更困难。因此,很有必要设立平台对入驻商户收取保证金制度。⑦“天猫淘宝的相关服务协议中就有相关保证金条款的规定,若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并因此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时,平台有权直接使用商家交付的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最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是其他权利保护的基础,更有必要设立保证金制度,可以使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迅速使用保证金救治,迅速获得赔偿。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计算机 网络 安全防范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在认为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它是现代社会人们工作与生活必不可少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在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计算机网络的通信安全问题成为认为日益关注的焦点。随之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而如何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也日益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以及现状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使用者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是不同的;例如:对一般的聊天者而言,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是自己的聊天内容不会被泄露出去;对网上银行的使用者而言,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就变成自己的网银密码和银行卡密码不会被泄露出去,从而保证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安全;而对那些网络商户而言,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则变成使用者的工作内容不会因为突然断电、计算机突然失火、黑客侵入等原因而丢失。总而言之,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就是使用者的通信数据不会因为失火等自然原因而丢失、不会因为被黑客侵入等原因被泄露。

(二) 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计算机网络也逐渐变得不安全,现阶段出现的网络攻击行为种类在逐渐增多,网站的病毒、木马也在不断的增多,而且黑客在攻击时,也不是盲目的进行攻击,他们的攻击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这些现象的存在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计算机网络安全方法的难度。目前针对掌上电脑、手机等无线终端网络的攻击也逐渐出现,从而使得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变得复杂。从因特网发展的角度上讲,目前还没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能够防范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的发展,从而使得计算机网络成为网络安全犯罪分子的攻击地。从技术角度上讲,建立计算机网络的目的是能够方便人们通过电脑传递信息,在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同时,必定会用到计算机通信设备,这些松散的计算机通信设备必定会加大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难度,计算机网络系统是一种需要软硬件相结合的系统,现阶段基本上每个人计算机网络都包含着自己开发的软件,这些软件一般都不是很成熟,进而使得计算机网络常常出现异常现象。另外,计算机网络最开始建设的时候,计算机网络设计人员更多的是考虑网络的实用性以及方便性,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一般不是很高,这就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设备等造成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降低。

二、 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现在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种类有很多,最常见的有漏洞扫描技术、病毒防范技术、系统容灾技术、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

(一)漏洞扫描技术。漏洞扫描技术一般指的是检查计算机系统中重要的文件、数据等,检测已经黑客被利用的漏洞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法,第一,模拟黑客攻击法。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发现计算机中存在的安全漏洞。第二,端口扫描法。端口扫描法是通过端口扫描发现所检测主机已经打开的端口和端口上的网络服务,同时与系统所提供的漏洞库相比较,检查是否有漏洞。实现漏洞扫描的方法主要有功能插件技术和漏洞库特征匹配方法两种。

(二)病毒防范技术。目前计算机病毒主要有潜伏时间长、繁殖能力强、破坏能力大、传染途径广、攻击隐藏性强、具有针对性等特点。而计算机病毒注入技术主要包含数据控制链攻击方式、无线电方式、后门攻击方式以及“固化”式方式等。现阶段病毒防范技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管理病毒客户端;第二,控制邮件的传播;第三,过滤来自自磁介质的有害信息。

(三)系统容灾技术。目前系统容灾技术主要有异地容灾技术以及本地容灾技术两种。异地容灾技术又可以分为服务容灾技术、网络容灾技术以及远程数据容灾技术三种。从技术上讲,本地容灾技术可以分为磁盘/磁带数据备份技术、磁盘保护技术以及快照数据保护技术三种,而从实现技术上讲,本地服务容灾技术可以分为本地集群技术与双机热备技术两种。

(四)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是指加密将要传送的信息,从而保证以密文形式传送信息的安全性。数据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通过网络传送的信息不会被轻易的篡改,进而使得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不会轻易的窃取这些信息。数据加密技术主要是编写数据加密算法,而数据加密算法可以分为公开密钥算法以及对称算法两种。

(五) 防火墙技术。现阶段解决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最常使用的技术就是防火墙技术,一般防火墙安装在外网和内网的节点上,所起的作用是逻辑隔离外网和内网。防火墙是一种网络设备,用来强化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火墙能够有效的防止网络信息被计算机网络安全犯罪分子所窃取。防火墙可以对经过它的网络通信数据进行扫描,防火墙一般是通过关闭没有使用的端口来封锁木马等,它还可以统计与记录网络使用状况。但是,防火墙技术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技术只能防外不能防内。

三、总结

总而言之,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十分迅速,而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在现阶段众多的计算机网络防范技术中有主动防御的,也有被动防御的;有防内的也有防外的,这些技术都有一定的缺陷性,用户一定要合理使用这些技术。

参考文献:

[1]陆亚华.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带来的探讨[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2,11(01):19-20.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3篇

网络的复杂性和大学生自身的特殊性增加了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难度,因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需要党、团委、高校和大学生等相互配合,形成立体的全员育人格局。

1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同志多次强调,牢牢掌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的主导权,提高高校党委引领和控制意识形态的能力,正确引领意识形态发展的方向。为此,一要坚持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领导,包括政治、组织、思想等领导;二要提高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领导能力,加强执政党建设,保持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掌握意识形态教育主导权。

2发挥共青团的职能作用

共青团是意识形态建设的实践者和意识形态渗透的防卫者,因而,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离不开它的支持。其一,开辟共青团网上教育基地。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大学生,自觉抵御西方意识形态的网络渗透。其二,树立为青年服务的理念。共青团在解决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思想问题的同时,要着眼于解决大学生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增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

3发挥高校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队伍的中坚作用

高校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队伍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高校辅导员,这是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成效,因而要加强这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其一,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主阵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老师是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重要主体。我国必须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选拔、培训及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意识形态又懂信息技术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专业队伍。其二,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的教育作用。调动高校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网上网下的问题,积极探索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教育工作的规律,加强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老师的合作,增强高校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实效性。

4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主导作用

没有绝对的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活动中,大学生一方面是受教育者,接受主体的引导,同时也是学习的主体,安全教育的影响只有通过大学生自己接受,才能真正起作用,因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要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其一,帮助大学生树立自我教育的观念,认识发挥自身能动性的重要性;其二,提高大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使大学生掌握自我教育的方法,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目标的实现。

二充实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内容

教育内容是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中介,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效果。由于网络意识形态是基于虚拟网络社会而产生的意识形态新样式,因此,我们必须注意教育内容的与时俱进,在考虑社会发展要求、大学生个体需求的同时,将网络社会的特殊性纳入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内容体系,充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内容。

1网络法制教育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等容易滋生网络犯罪,网络安全离不开法律的维护,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教育的应有之义。其一,澄清认识,提高大学生网络法制意识。转变大学生的观念,使大学生意识到网络不是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要在法律范围内用网。其二,利用网络开展网络法制教育。在建立一批有吸引力的法律类网站的同时,将教育内容与日常网络生活结合,形成润物无声的网络法制教育方式。其三,开设专门的网络法制课程。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法制教育课堂中,在法律基础课中增加网络知法、守法、维权等内容。

2网络道德教育网络意识

形态安全的维护不仅需要法律硬约束,还离不开道德软支撑。网络道德教育是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重中内容。其一,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大学生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网络渗透。其二,加强网络道德规范教育。这是最直接的网络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网络文明观念。其三,加强自律教育。培育网络自律意识是网络道德教育的落脚点,这样才能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落在实处。

3网络安全技术

教育网络技术是网络意识形态产生的物质前提,只有掌握网络安全技术,才能真正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网络安全技术教育是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题中之义。一方面,开设网络安全技术课程,将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纳入课堂,提升大学生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真正提高大学生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能力。

三拓宽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阵地

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需要在充分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主阵地的同时,扩大社会实践阵地,开辟网络新阵地,形成全方位的育人格局。

1优化理论课主阵地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主阵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作为意识形态教育的新形态,亦离不开思想政治理论课主阵地。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术性、实践性和现实性,一方面,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阐述,帮助学生厘清网上各种意识形态的实质,认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解读,帮助学生了解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主动接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2扩大社会实践阵地

“马克思主义是从实践中来并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只有联系实际,才能真正掌握,也只有真正联系实际,才能真正用好”,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才能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一方面,扩大社会实践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建立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实践基地,深化大学生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内容的认同;另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会受到“网络意识形态终结论”等错误思潮的侵蚀,需要加以思想引导,增强大学生对网络意识形态的辨别力。

3开辟网络新阵地

网络成为西方争夺大学生的新阵地,并且网络意识形态是基于网络社会而产生的,因而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离不开网络阵地的支撑。我们必须主动占领网络思想阵地,加强对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一方面,要主动占领网络阵地,意识形态的主阵地,如果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就会去占领,因此我们必须抢占网络宣传的制高点,唱响网上主旋律;另一方面,加强网络阵地的管理,发挥网络阵地“以正确舆论引导人”的作用,保证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

四创新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方法

传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方法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也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但与网络的特性、人在虚拟社会中思想形成发展的规律等不相符,因此,我们在借鉴传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方法的同时,必须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方法。

1上下联动

上下联动主要是指联系大学生网上网下生活,将网上教育与网下教育相结合。其一,网上教育与网下教育相结合。网上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是以网络为工具而进行的实践活动,网下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主要指面对面的现实教育。二者具有互补性,因此,我们要在发挥传统课堂优势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大学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其二,把虚拟生活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讲,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面对的仍然是现实的人,因而教育者要把握大学生网民的思想实质,解决好大学生网民思想情绪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生活化和人本化。

2软硬并举软硬并举的方法

主要包括软件开发和硬件建设相结合、软性疏导和硬性堵截相结合。其一,软件开发与硬件建设相结合。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是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而出现的,因此我们在建设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硬件的同时,积极开发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相关软件。利用集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教育软件,增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吸引力。其二,软性疏导与硬性堵截相结合。网络的平等性、开放性决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必须软硬兼施。在抵制各种有害思想侵袭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对大学生进行疏导,真正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

3一多结合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高校 图书馆 网络安全

1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的意义

1.1 什么是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安全的认识与研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网络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主要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从狭义上来讲,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主要涉及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等方面。

我们所要研究和关注的主要是网络安全的狭义方面,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于大多数网络使用者而言,最熟悉的、最可能涉及到的无外乎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这几个方面。讨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至少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保障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二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支持;三是网络使用者的网络安全意识的建立及合法安全使用网络的行为。简单点说,就是社会、设备和人的问题,其中社会、设备可归纳为网络生态环境,而人的问题是根本问题。

1.2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的意义

关于网络安全问题,2016年4月19日,国家主席《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日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特别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较大风险隐患,网络安全防控能力薄弱,难以有效应对部级、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这对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难题,我们当然也不例外。”这段话中既向我们说明了信息化时代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同时也向我们阐明了目前网络安全方面的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网络安全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意义。

当然,要做好网络安全方面的建设工作,首当其冲就是要尽快提升全体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在思想上要有根“弦”,行为上才能有道“”。具体来说,提高网络安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有一句广告语说的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每一位网民都能有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不、传播、浏览不法信息,自然就会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

(2)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有利于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人类是这个世界上唯一具有意识并可以用意识约束自己行为的高级生命,人们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一旦建立了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就会有意识地规范个人的行为,注意信息、利用的可选择性,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使科学、健康、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成为每一位网民的行为自觉。

(3)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互联网进入我们的生活也就20几年的时间,对一项新事物、新技术的接受和掌握需要一个过程。要逐步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定网络安全标准,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层级、保护措施。哪些方面要重兵把守、严防死守,哪些方面由地方政府保障、适度防范,哪些方面由市场力量防护,都要有本清清楚楚的账。相应的就会产生与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行为准则。

(4)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能推动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发展。随着人们网络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计算机使用安全保护技术的需求也会越来越高,需求催生市场,市场引领技术的开发与升级。同时,市场的需求也会带来竞争,竞争无疑又会带来创新。其结果自然就会推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5)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能为国家安全、社会和谐、个人素质提升作出贡献。法制建设、科技进步是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必要条件,它会为维护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但这些无疑都是外部条件,网络安全建设起决定作用的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因素,那就是网民网络安全意识的提升。只有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才能建立良好的网络生态、才能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2 高校图书馆网络安全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2.1 高校图书馆网络安全建设现状

高校图书馆的网络涉及三个方面:(1)图书馆管理系统,也可以成为内网。担负着图书查询、借阅以及电子阅览资料的阅览、借阅等的理功能;(2)专为师生购买和设立的资料查询和阅读平台,包括中文和外文资料库、数据库和部分网站;(3)电子阅览室,可自由登陆互联网。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登录,使用人都是本校教师与学生,一般不会发生网络安全问题;文献资料库都是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是开放平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问题自然有把关审查的部门,所能涉及到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只有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方面了,但只要登录是正规的资料库平台,个人信息一般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最易产生网络安全问题的可能就是电子阅览室了。虽然这里仍然采用的是实名登记,又有管理员老师实时监控,但一旦登陆互联网就进入了虚拟世界,教师的管理又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学生在上网时做了什么、发生了什么的确没能监管到位。其实,现实状况下的电子阅览室与社会上的网吧没有什么差别,不一样的只是上网者的身份上的差异。

2.2 高校图书馆网络安全建设存在的问题

高校图书馆暂时还没有对社会开放,读者都是学校的教师和在校大学生,读者群的文化层次较高,与社会上相比网络安全建设方面造成问题的几率和影响相对不大,网络安全建设的紧迫感不是太强,表面上看压力不是很大。但经过冷静思考后我们不难发现这恰恰是高校图书馆网络安全建设存在问题的关键所在。归纳一下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高校图书馆大多都处在相对封闭的校园内,在图书馆内对网络的使用,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使用者都较为放松,网络系统缺乏防范措施,容易被攻击;而使用者又缺乏防范意识,容易造成读者个人信息泄漏;二是宣传教育不够的问题。在高校图书馆属于教辅单位,为教师与学生提供服务,一般不担负教育和宣传的任务,再加上读者的流动性较大,也给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实际工作中也就忽略了这一环节。三是安全软件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受计算机设备、支持保障体系、技术开发更新及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计算机安全软件的优劣和更新速度,也会给上网者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的制约,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不能也无法对上网的学生实行全面跟踪监督,其实这是否符合伦理、法律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3 加强高校图书馆网络安全建设的措施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不是图书馆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图书馆工作的主要任务。但图书馆的确是大学生接触网络、接触互联网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教育是一个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因而图书馆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学生提高意识、规范行为,自觉地维护网络安全。同时图书馆自身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3.1 I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心理学认为环境可以改变人的认知,我们认为环境可以影响人的认知,约束人的行为。固然良好网络生态环境的形成涉及国家的法治、教育、道德建设和科技进步等各个层面,需要全社会的公共努力。但作为高校的图书馆在网络安全的宣传、安全软件的更新使用、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行为管理等方面依然可以做很多工作,让高校图书馆的网络生态环境能独具特色。

3.2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以往人们总习惯以“象牙塔”来形容和比喻高校的相对封闭和宁静,然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现代高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的社会化程度前所未有,在互联网的使用上更是如此。教师和大学生是互联网使用率占比最高的群体。固然高校网络使用者的文化程度较高,自我约束能力较强,但这并不能与网络安全意识划等号。所以无论是网络的管理者还是使用者,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依然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

3.3 感知网络安全态势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没有意识到风险是最大的风险。”“维护网络安全,首先要知道风险在哪里,是什么样的风险,什么时候发生风险,正所谓“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高校图书馆作为大学生使用网络的重要窗口,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状况的研究,对网络安全风险的检查,把握风险发生的动向和规律,及时为广大师生提供警示信息,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3.4 提升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

能发现风险,更重要的是能防范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能力。校园网要有安全保障措施,避免被利用和攻击,一方面防止学校的工作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防止师生个人信息的丢失。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要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及时更新设备和安全防范软件,确保图书馆的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定义范文第15篇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相关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专T性综合性立法,提出了应对网络安全挑战这一全球性问题的中国方案。此次立法进程的迅速推进,显示了党和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对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契机。网络安全有法可依,信息安全行业将由合规性驱动过渡到合规性和强制性驱动并重。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这部基本法规范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范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站身份认证制度,实施后台实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建立行政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惩治和打击;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

二是提供维护国家网络的法律依据。

《突尼斯协议》提出共识,尽管互联网是全球的,但是每个国家如何治理,各国是有自己的。一些西方主要国家为维护网络空间,很早就制定了法律法规,并将维护网络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2014年7月,主席在巴西的演讲别提出了“信息”的概念。他强调,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2016年7月推出的《国家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随之应运而生的《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在网络安全领域的体现和延伸,为我国维护网络、国家安全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现如今,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断感受到来自西方国家如美国的战略压力。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网络信息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必争之地,网络强国宏伟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的制度保障迈出坚实的一步。

四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国,正蹄疾步稳地落到实处,融入到国家行政、社会治理与公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可以称得上是蛮荒之地,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才短短22年,许多监管、治理手段都是后知后觉地根据问题进行后期的补充。但此次《网络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碍,拨云见日,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开启依法治网的崭新局面,成为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下一项共建共享的路径实践。依法治网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线和引领,以法治谋求网治的长治久安。《网络安全法》还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强法治工作的国际合作协调,让人类共同面临的网络犯罪无处遁形,通过科学有效、详细的法律进行惩罚和约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