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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防治

1.引言

尽管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于环境污染反应也愈发激烈。而其中大气污染同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统作为城市污染中四大组成要素。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主要议题,也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空气污染

当前城市污染中,空气表现最明显。随着科技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长,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数量普遍应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车尾气。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但仍是当前城市空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气排放而引起的空气污染,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区域均在承受着雾霾的污染,空气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运输噪声,具体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干线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我国城市噪声源中4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

2.2.2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在对固定或辅助设备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其噪声波动幅度较大,从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主要原因。

2.2.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工业噪声之外的,因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以及垃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源,具体而言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包括厕所、浴室和厨房等排出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危害着生态景观植物。当前对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积不断缩小,合适种植环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经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如铅、汞等重金属向土壤中渗透,对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会造成大量的固体垃圾遗留,导致绿化环保植物的栽种必须另行购置土壤;

3.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气污染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采用清洁型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引起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完善资源分配结构,利用先进技术净化工业及尾气中的有害物质。从高污染车入手,抓重点排放源的消减。政府应加强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减少工业事故型无组织废气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声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实际难度更大。因此,对其的治理,必须应用多种方法配合综合进行。例如,将声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力度,提髙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加强噪声声源、传播途径、接收处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城市绿色、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处理城市工业及生活污水,建立专门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水质只有在满足城市下水道标准后,尽可能的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合并处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在工程内部先进性适当预处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城市用水循环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植被修复法,利用植物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质,而达到进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及建筑固体遗留。

结语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范围仍在不断加大,而城市环境污染源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做好环保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督与调控。通过政府与社会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创建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琳.浅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及低碳环保措施[J].黑龙江信息科技,2014(09):105-107.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 防治措施

【引言】:近年来,城市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像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改善着人类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美化城市的面貌,也充分的利用了土地资源。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及设备均有可能产生让人不适甚至有害健康的噪声。这种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不仅对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于长期暴露在噪音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更可能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损害。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还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的原因

1.1施工单位环保意识淡薄。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置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顾。为了抢工期、赶进度,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1.2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满足不了施工发展的需要。对一些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淘汰而更换新设备,使得施工机械在工作中产生高噪声,这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

1.3场地布局不合理,造成了施工噪声的污染。部分施工单位在进场时只考虑到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而忽略了对产生噪声污染大的设备的合理布局。

1.4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降噪措施。由于大多数建筑施工都是露天进行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大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任由噪声向四周传播。

1.5监管力度不够,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泛滥。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噪声防治措施缺乏实时的管理。对那些违规施工的单位处罚不够严厉,有的施工单位宁愿冒处罚的危险进行施工。

2.噪声对周边环境的损害

噪声对噪声敏感场所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这些高强度的噪音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使人疲劳,产生消极的情绪,甚至引起疾病。如果人长期在95分贝的噪音环境里工作和生活,大约有29%的会丧失听力;即使噪音只有85分贝,也有10%的人会发生耳聋。高强度的噪音还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1]。

3.噪声的防治措施

3.1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单位应当做出噪音污染的防治预案,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在噪音源控制噪音。有许多常见的能够在噪声源降低噪声等级的措施,比如: 避免不必要的发动机空转、在设备不需要使用r关闭; 保持场地内运输道路维护良好且降低其陡峭的坡度; 启动设备和车辆时按顺序启动而不要同时启动[2]。

3.3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场地噪声管理监督力度。①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的申报审批。对要审批的工程项目,环保部门要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和噪声指标,从而预测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对采取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②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的现场检查。针对建筑工地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尤其对人口集中地区的工地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违规施工的单位,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筑施工许可证。

3.4 加强群众监督。

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其他团体单位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的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还可以增加施工单位做好噪声防治的压力。

小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为了更好地改善工程施工噪声污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燃气轮机;发电机;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燃气轮机发电产业得到了极快的发展,然而,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燃气轮机机组在运行发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并没有进行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所产生的噪音污染越来越严重,已经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周围的环境。要想解决这种问题,就需要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产生噪音污染的种类以及噪音传播的途径进行密切的分析,从而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以保障我国燃气轮机发电产业的长远发展。

1.燃气机组发电过程中噪声的分类

燃气机组发电过程中的噪声主要分为三类: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发电机、变压器产生的磁场噪声、空气噪声。①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当燃气轮机在运转过程中,设备各零部件之间相互撞击、磨擦产生的机械作用力产生出来的噪声。②磁场噪声。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开动时由于磁场作用造成的磁场噪声。③空气噪声。燃气轮机主辅机通风口、排风口产生的空气噪声。

2.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要想使得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就是要利用政府干预手段来对燃气轮机发电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可行性控制,其次就是要在相关的企业技术上进行改进,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防治噪声污染。就从这两方面来说,其主要的控制措施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2.1加强政府干预力度

政府要积极的采取干预措施,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且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燃气轮机发电产业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降低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在发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国际上针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运行进行了标准性的规定,限制了燃气机轮机组在发电运行的过程中所能够产生的音量,将其控制在可行性的范围之内,以抑制噪声污染的出现。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这种规范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以期能够更好的对燃气轮机机组在发现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进行控制。

我国根据国际制定的噪音控制条例,政府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也建立了适合我国燃气机轮发电机组噪音污染控制的有关法律规范,在法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燃气轮机发电企业在选址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范围进行选址,而在建厂时,也需要向当地的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上交报告,列出其对噪声控制的有效措施,以保障在后期能够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既定措施对所产生的噪音进行控制。

政府必须加强对燃气轮机发电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制定专门的噪音控制条例,相关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噪音控制措施来进行建厂工作,在建厂之前,企业都要出具一定的可行性报告,政府在对其可行性报告与实际的建厂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分析策略,预测企业在建厂运行之后,所能够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进行控制。

另外,针对企业自身来说,其所选的厂址应该在远离居民区的地区,最好是在郊区附近,这样能够减少噪音对人们健康的影响,如果厂址不得已建设在离居民区较近的地方,就需要尽可能的减少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大型机械的使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噪声,从而可以有效的保障周围的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2.2控制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

噪声产生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要想对噪声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就需要对噪声传播的途径以及噪声传播的方式进行合理的控制,在吸声、消声、隔声以及减震这四个来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来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控制,以保障企业的发展。下面就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噪声污染控制分析:

首先,在燃气轮机机组上实施降噪处理。可以在燃气轮机进气管上以及排气管上安置相应的消音器,要注意选用性能稳定以及消音效果较好的消音器,采用这一方法对燃气轮机机组发电噪音进行控制,可有效的降低噪音的音量。

其次,在燃气轮机机组上加装含有隔声罩的箱体。在箱体内壁上涂上适量的阻尼层,同时在箱体内部装饰吸声材料,注意箱体的密封性。合理设计箱体内壁的共振控制区。

2.3传播途径上采取降噪措施

如果由于技术或者资金的原因使得一些企业无法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在燃气轮机机组上草去降噪措施时,就必须要在传播途径上采取降噪措施。企业也可以在厂址四周加强绿化建设,营造绿化带,这样也可以起到降低噪声的效果。

如过上述的方法仍然不能十分有效地控制燃气轮机机组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就需要在噪声的传播途径上采取措施进行噪声控制。

2.4接受点上采取降噪措旋

一线操作员工在现场工作时,一定要进行自我保护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保护宣传,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派出监察人员,实时留意员工工作的环境,按时及时地向员工发放耳塞、头盔等降噪防护物品。避免由于噪声污染而给员工带来的诸如神经系统、心脑血管、消化系统等造成的伤害。

2.5在声源上采取降噪措施

企业应该注意在原材选取上,特别是固体材料的选择上,应时刻严守质量关,尽量选择那些质量好并且具有防振功能的材料。这样可以降低由于固体震动产生波动而随之带来的噪声污染。定期检查轮机机组的齿轮,检查齿轮内是否有异物进入、是否发生变形。因为齿轮在运转下也会产生噪声。另外,企业也要随时检查燃气轮机轴承的,选择适合的剂,确保轴承滚珠、滚动和滑动并定期清除轴承内的异物。

3.结语

燃气轮机机组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对周围的环境,尤其是距离燃气轮机发电厂比较近的居民区,以及对燃气轮机的操作人员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环境噪声问题非常的突出,需要我们越来越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存在的噪声问题,采取各种有效而合适的措施,使机组近、远场噪声级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以内。 [科]

【参考文献】

[1]朱俊.交通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交通与运输,2009(01).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4篇

1 污染源分析

由于公司成立时间长、经历多次合并重组等历史原因,该企业环保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为了全面了解该企业污染现状,工作期间,针对该企业的环保现状调研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对企业高压生产单元有代表性的门站、调压站,低压生产单元的调压站(箱)及企业下属各主要办公地点及等生产单元和办公区域进行了系统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对企业污染排放现状总结如下。

生产性污染排放主要包括噪声、固体废弃物和废气。噪声源主要来源于高压生产单元的门站及各中高压调压站,根据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压力分级见表1。根据调研结果,门站、中高压调压站的地理位置分布可按以下特点分类:(1)站点无人值守、运行高噪声但是周围无敏感点。(2)运行产生的噪声高且周边靠近敏感点。(3)在建但是尚未投入运行并处于敏感点附近。生产性固体废弃物主要是高压生产过程中过滤工序定期更换滤芯产生的废弃滤芯,废弃滤芯由滤芯供应厂家回收处理。废气主要是超压装置排放的放散天然气、加臭装置逸散的加臭剂。

生活污染源排放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废水主要是各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废水,设置食堂的办公区还产生一定量含油废水,由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预处理后外排,废水排入市政管道或所在小区的污水管道。废气主要是采暖制冷系统的锅炉、直燃机等附属系统设施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各办公区域产生的办公生活垃圾,置于市政配套的垃圾桶等设施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 污染排放特点分析

2.1 生产性污染排放特点

2.1.1 重点污染源筛选

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门站过滤工艺产生的废弃滤芯,输入气源需要做净化处理,起净化作用的滤芯需要定期更换才能保证过滤效果,废弃滤芯由滤芯供应厂家回收处理。

生产性废气主要是放散天然气、逸散的加臭剂,放散装置主要是为系统检修等情况下放空管内残留天然气、保障安全作业的措施,属于偶发现象,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较小。根据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天然气本身无色无味,易燃易爆,在输送或使用过程中,一旦泄漏很难被发现,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起到燃气泄漏时的示警作用。因此,加臭剂储存输送机添加过程中虽有少量逸散,但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城镇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生产过程中,低压运行单元的噪音非常低,调研过程中发现,在调压站(箱)界外1 m基本听不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而高压生产单元尤其是中高压调压站(箱)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非常刺耳,对外界产生比较明显的噪声污染。

综合调研结果分析,城镇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生产性污染排放以高压生产单元调压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为特征污染物。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是以防止噪声对噪声源周边的噪声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根据调研过程中掌握的各类强噪声源地理位置分布等特?c,对于第一类源点,由于无人值守且周边没有噪声敏感点,可以考虑暂不处理,对于第三类源点,建设过程中已经采取了降噪措施。因此,第二类强噪声源点应作为该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关注对象。

2.1.2 重点污染源排污现状

该项目审核范围内,中高压调压站(箱)总共有100多处,门站8处,其中已经做过降噪处理的调压站(箱)6处,根据中高压调压站(箱)地理位置特点,结合一线生产人员对周边噪声敏感点影响对象的反应,该项目最终确定有代表性的中高压调压站21处、门站1处开展运行噪声检测工作。为了反应降噪改造的降噪效果,选择的中高压调压站中包含了1处经过降噪改造的调压站。根据调压站运行特点,噪声检测工作选择正常工况及特殊工况(供暖季)两个代表性运行时段开展噪声检测,同时,由于调压站昼夜均运行,因此,每种运行工况下均进行了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

经过大量的检测工作,最终获得有效检测数据为22处共328份数据样本,根据检测结果,燃气生产与供应企业噪声排放主要有以下特点。

(1)正常工况下,大部分调压站(箱)运行噪声能够满足厂界噪声排放限值要求,但是也存在噪声排放超标现象。

(2)夜间随着用气量降低,厂界噪声排放值普遍比白天厂界噪声有所下降,平均降低5 dB(A)左右,最高下降15 dB(A),但是也存在个别测点夜间的厂界噪声排放值与白天持平甚至略高的现象,分析原因,可能是白天测试时间不在居民做饭洗浴等用气高峰时段,因此出现夜间噪声排放值与比白天厂界噪声持平的现象。

(3)进入采暖季,用气负荷增加,厂界噪声排放也随之增加,根据数据样本分析,平均增幅2.5 dB(A)左右,最高增幅可达13 dB(A),尤其周边用气对象为居民小区的调压站,由于进入冬季之后,供暖设施对天然气的需求量增加明显,导致噪声排放增加明显。

(4)门站运行产生的噪声并不高,白天厂界噪声在55 dB(A)以下,夜间运行的厂界噪声不超过50 dB(A),如果门站周边没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厂界噪声基本可以满足要求。

2.2 生活污染源排放特?c

生活污染源排放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生活废水主要是各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废水,其中,大部分办公区分布在一些住宅小区内,生活污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随小区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独立的污水排放系统。具备独立排污口的办公区,设置了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预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具有排放量较小、污染因子为COD、BOD等常规污染物,并且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较小。

生活污染源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采暖制冷系统的锅炉、直燃机等附属设施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了高于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的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提高了对锅炉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新的要求,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80 mg/L、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 mg/L,该企业锅炉设施目前没有采取低氮排放措施,排放现状无法满足新的排放要求。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各办公区域产生的办公生活垃圾,置于市政配套的垃圾桶等设施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可以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较小。

综上分析,生活污染源关注重点是锅炉等设施排放的燃烧废气。

3 重点环保措施及其减排效果

通过对该企业污染源现状及其排放特点的调研分析,此轮清洁生产按照以下原则优先安排此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实施的减排措施:优先安排对周边的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优先安排改造后环境效益明显的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实施地方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的减排措施。

3.1 强噪声源降噪措施及处理效果

根据此次检测结果,向企业领导汇报之后,提出降噪改造计划,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项目组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讨论,最终确定周边有居民小区等需要保护的噪声敏感点,非采暖季噪声就存在超标现象等噪声污染突出的调压站列入改造计划。此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分步实施对5处高压调压站进行降噪改造。

城市燃气行业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调压站内的燃气管线、调压计量等设备,燃气在管道内高速输送,产生较高的流体动力学噪声,以调压火车为主的调压段产生机械振动噪声和流体动力学噪声[1]。

结合已经实施的降噪改造措施经验,调压设施降噪的有效措施主要是采取多层裹覆降噪系统[2],根据噪声检测结果,经过降噪处理的调压站可以使调压间内的噪音值降低20~30 dB。降噪改造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对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把厂界噪声对周边的影响降低到国家标准运行范围内。同时,经过降噪改造,使调压间工作环境噪声低于85 dB,满足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4部分:噪声》工作环境噪声接触限值要求,保护工人职业健康。

3.2 锅炉烟气低氮改造及氮氧化物减排效果

通过对该企业锅炉设施调研及排放烟气成分检测,经过项目组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讨论,最终确定此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首先对4个面积较大的办公地点的锅炉、直燃机进行低氮改造。

目前现行有效的低氮改造措施包括设备整机更换、燃烧机更换低氮燃烧机、低氮燃烧器+脱销装置等改造方法,结合4处地点的设备使用年限、设备运行现状、经济投入等因素综合比选,最终分别采取超低氮燃烧器+SCR低氮脱硝设备联合处理,设备整机更新两种方式对各处设备分别进行低氮改造。对排放烟气进行烟气成分检测结果显示:采取超低氮燃烧器和SCR低氮脱硝设备联合处理后,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以达到30 mg/m3以下,能够达到地方标准远期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设备整机更新改造措施,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可以达到80 mg/m3以下,也能够满足地方标准现行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低氮改造方案实施后,锅炉效率明显提高,同期对比,可以实现20%左右的天然气节约。提高设备能效、减少天然气消耗,可以从源头降低废气产生量,从而减少NOx、SO2等污染物的排放,达到了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染排放的理念。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1-0123-1.5

一、建筑噪声的污染原因

建筑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漠。一些建筑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置公众的利益不顾,一味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不分时间,随意进行施工,产生的超标准建筑噪声,严重干扰了周围人们的正'常生活。加之,农民工现在己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队伍,安排培训民工还是有可能的,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分包队伍都做不到。在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问题上,现有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有许多技术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相当缺乏环境保护知识,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

施工设备老化,施工方法不当。目前,各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少混凝土现场搅拌所产生的巨大噪声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远高于现场搅拌混凝土,而目对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举步维艰。目前的情况是,施工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较落后,还在延用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再有,不分场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动式打桩机打桩作业,露天开锯等,更有甚者,在这样高分贝下不分昼夜地进行施工,却毫无顾忌场地布局不合理,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大多数建筑都是露天进行的,没有规范的声屏障进行隔声、吸声、消声。有时施工现场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例如:钢筋棚离居民住宅区太近,而又没有采取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护以及隔音围挡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使得噪声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还有混凝土搅拌车因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隔离措施等,在城市中造成噪声污染,使得建筑噪声衰减性降低,直接向四周扩散作用于敏感物,产生强烈的噪声污染。

相关部门监测工作不到位,建筑噪声泛滥。在建筑过程中,工程监理与环境监测没有积极发挥作用,保证不了对施工场地噪声的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建筑噪声超标污染现象,造成一些建筑场地的噪声污染恶性循环。加之,我国虽然在现行法规体系中,规定了建筑噪声的场地界限值,以及一些防治与治理原则,但从现行法规的规定中,仍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建筑噪声治理难的问题所在。

二、建筑噪声的控制

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日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支模板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而目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时,夜晚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在特殊情况下更应该缩短或暂停施工作业。昼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体息时间错开,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减少人为噪音。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为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凡超过《建筑场界噪声限值》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提倡绿色施工。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主要体现,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互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实施绿色施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

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改进施工方法。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积极改进生产技术,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如推广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搅拌远离施工现场,减少该作业的噪声源;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钢筋及其他金属材料的加工等,也要尽量实现非现场作业。

采取合理措施,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震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隔声,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两种结构。隔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皮、气垫)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玻璃纤维等。阻尼,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伴随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消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了涂料等。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声环境;噪声污染

引言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工业以及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也在不断下降。因此,造成的污染事件也在不断的发生,再加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目前来看,城市噪声污染源主要有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以及生活噪声等,这些噪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那么这些噪声产生的危害主要有哪些?城市声环境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对策有哪些?下面文章将一一介绍。

1 城市环境噪声来源及特点

从噪声的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和新出现的家庭生活噪声。现在城市噪声来源也无碍乎就这几个方面。

城市噪声影响最大的是交通噪声,交通噪声包括飞机噪声、铁路噪声、汽车噪声。城市环境噪声的75%来自交通噪声,而交通噪声又主要来自汽车噪声,且声级多在80~90dB(A)以上。工业噪声来自生产过程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产生的声音。此类噪声一般可达80~120dB(A),甚至更高。这类噪声影响虽然没有交通运输影响广泛,但局部地区的污染却比交通运输严重得多。建筑噪声主要来自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现场,是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的。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社会噪声即指街道和社区内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等产生的声音。包括餐饮娱乐噪声、户外中小学生及商业设施人群的喧哗声、沿街流动宣传与叫卖等,还有就是一些社区娱乐广场及婚庆、节日的烟花燃放所产生的噪声对人民的生活也有一定影响。社会噪声一般对人没有直接生理危害,但会不同程度干扰人们谈话、工作、学习和休息使人心烦意乱。

另外还有室内噪声,室内噪声是由人们自己在室内的各种活动而产生的生活噪声,以及住宅楼内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住户生活噪声的相互干扰。户内噪声大多能自己控制,邻居之间的噪声影响则需要在住宅建筑的材料与构造设计上,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

2 城市声环境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2013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区域声环境轻度污染的城市占全国城市比例的50%左右,重度污染与严重污染的城市比例也分别为18.2%和11.8%,可见我国城市声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噪声污染与其他污染方式不同,噪声污染能够被人们直接感受到,而且造成的危害也是长久性的,根据国家污染投诉科统计,噪声污染投诉率占整个环境污染投诉比例的60%,可见对噪声污染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3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对策

不同种类噪声的产生原因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不同噪声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措施。下面对城市几种不同种类的噪声治理提出具体对策:工业噪声的治理对策、交通噪声的治理对策、施工噪声的治理对策、生活噪声的治理对策。

3.1 工业噪声的治理对策

首先,对新建的能够产生噪声危害的建筑项目进行考评,并要求项目建设配备减小或者预防噪声的相应设施;其次,对已经存在的具有噪声危害的建筑项目勒令整改,严重者停工整顿;再次,对具有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进行搬迁,建设无噪声污染城区;最后,对噪声防治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法发挥噪声防治的设施进行改进,以最大限度保障城市声环境的优良。

3.2 交通噪声的治理对策

交通噪声主要就是机动车的发动噪声以及鸣笛噪声,因此,应该主要从这两个方向入手治理。首先,提高机动车的车辆检测标准,对不符合噪声管理条例的车辆不予派发行驶证;其次,控制城市主干道车辆流量,同时严禁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上路;再次,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同时利于降低噪声污染;最后,扩大城区禁止鸣笛路段,并对警报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出现警报器乱用的现象。

3.3 施工噪声的治理对策

施工噪声一直都是噪声污染投诉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很多建筑夜间施工对居民的睡眠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应该严加治理。首先,对施工项目在施工前要接受噪声污染评估,对超过相关标准的施工项目要勒令整改;其次,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对有夜间施工需求的项目应该经过噪声污染治理部门审批,并在施工时最大限度降低噪声音量,当然,紧急抢修等项目除外;最后,引导施工队伍使用噪声较小的施工材料,比如混凝土等。

3.4 生活噪声的治理对策

生活噪声也是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比如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音喇叭、娱乐场所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噪音、广场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噪音等等。针对这些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应该通过工商、文化、环保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对营业性商业活动的噪声污染进行规范;其次,要求娱乐性营业场所建设相应隔音设施;再次要对特殊地区特殊时间进行重点噪声管理;最后,开展噪音治理文化宣传活动,让每个人都成为噪音治理活动的参与者。

4 结束语

无论任何一个城市,噪声污染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需要管理部门的不断努力,更需要广大城市居民的监督与配合。噪声污染的治理也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除了噪声源头上的治理以外,还要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鼓励具有显著噪声隔离效果技术的研发,已达到为居民提供更加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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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艳华.浅析城市噪声对中学校园的干扰类型及其防治[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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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歌.浅谈城市噪声的污染与治理策略[J].绿色科技,2012(10).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当今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的污染物向自然界排放,使我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严重恶化;二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工程项目建设既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又要向自然界排放相当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产生噪声等,均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加强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之一。

1、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期间,各项施工活动、建筑原材料装卸、运输等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影响因素主要为废气、粉尘、固体废物、污水及噪声等,其中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较为突出。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施工现场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1.1 大气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主要为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主要来源于:

(1)土方的挖掘、堆放、清运、回填和场地平整等过程产生的粉尘;

(2)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砂子以及土石方等在其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因风力作用而产生的扬尘污染;

(3)搅拌车辆及运输车辆往来造成地面扬尘;

(4)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过程中产生扬尘。

另外,施工过程中其他废气来源于施工机械驱动设备(如柴油机等)的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以及运输及施工车辆在施工场地工作所排放的废气。此外,还有施工队伍因生活需要使用燃料,产生的少量大气污染物。

1.2 水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油污和泥沙。生活废水包括食堂用水、洗涤废水和冲厕水。生活污水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到河沟填埋、土方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1.4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建筑施工过程中一些化学产品的使用如:汽油、防水油膏、涂膜、卷材、油漆涂料等,增加了施工中的化学伤害和对现场土壤及水体的污染。

1.5施工噪音污染:

工程施工中的噪声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施工机械、②施工活动、③运输车辆等。

对施工现场污染产生的原因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后,还要编制好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对这些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治,做好事前控制,尽量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当污染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后也能及时按照既定措施处理,以免造成二次伤害和损失。具体的措施如下: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1.工程中大气污染源主要有:运输、开挖、燃油机械、炉灶等。

2.2.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保持湿度。在4级以上风力条件下不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2.3.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运到地面,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要洒水,防止扬尘。本着节能、环保的理念做到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出现场,现场不得堆积大量垃圾。

2.4.合理组织施工、优化工地布局,使产生扬尘的作业、运输尽量避开敏感点和敏感时段。

2.5.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

2.6.工程使用混凝土由中心拌和站集中供应。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使用灌装水泥,对袋装水泥必须库内存放、覆盖。

2.7.选择合格的运输单位,做到运输过程不散落。在使用、运输水泥、白灰和其它容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时,要做到轻拿放文明施工,防止人为因素造成扬尘污染。

2.8.施工现场出口入口设冲车台,车辆出场冲洗车轮,减少车轮携土,拆除构筑物时要有防尘遮挡,在旱季适量洒水。

2.9.清扫施工现场要先将路面、地面进行喷洒湿润后在进行清扫,以免清扫时扬尘。当风力超过三级以上时,每天早、中、晚至少各洒水一次,洒水降尘应配备洒水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2.10.沿施工现场围挡或易产生扬尘一侧设置喷淋设施。

2.11. 使用清洁能源,炉灶符合烟尘排放规定,现场使用炉灶的烟气排放必须控制在林格曼黑度一级以下,每周监控一次,并保存记录,接受监督。施工现场内食堂所使用的蒸车、炉灶等必须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散煤、木材、锯末等非清洁燃料。

2.12.使用开槽机、砂轮锯施工时,必须设隔尘罩,防止飞溅物飞扬。

2.13.施工用的油漆、防腐剂、防火涂料等易污染大气的化学物品统一管理,用后盖严,防止污染大气。

2.14.施工现场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临时施工道路基层夯实、路面硬化。

2.15.流体材料用密目网遮盖,防止扬尘,并尽可能在仓库内进行,不在现场消化生灰。

3.水污染防治措施

3.1.工程中排放的废水主要有以下几种:基坑降水抽排的地下水、雨水、生活废水、搅拌及各种设车辆清洗废水等。

3.2.基坑降水抽排的地下水经三级沉淀后用于项目部绿化植物的灌溉用水。

3.3.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并使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效使用,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3.4.雨季施工时制定有效地排水措施,钻(冲)孔桩的施工现场必须具备有效的废浆处理措施,对桩基溢出的泥浆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再进入泥浆池循环利用,对沉淀池定期进行清理,拉运至隧道弃渣场丢弃。

3.5.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考虑当地降雨特征,制定雨季、特别是汛期避免废水无组织排放、外溢而造成当地水污染事故发生的相应排水应急方案,能在需要时及时落实实施。

3.6.施工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油料库,库房地面墙上做防渗漏处理,存储、使用、保管专人负责,防止油料跑、冒、滴、漏。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混凝土、砂浆、碎砖等工程垃圾,混凝土的保温覆盖物,各种装饰材料的包装物,生活垃圾及施工结束后临时建筑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等。

4.1.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措施:混凝土、砂浆等集中搅拌,减少落地灰的产生;钢筋采用加工厂集中加工方式,减少废料的产生;临时建筑采用活动房屋,周转使用,减少工程垃圾。

4.2.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工程废土集中过筛,重新利用,筛余物用粉碎机粉碎,不能利用的工程垃圾集中处置;建立水泥袋回收制度;施工现场设立废料区,专人管理,可利用的废料先发先用;装饰材料的包装统一回收。

4.3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措施:施工现场设固定的垃圾存放区域,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5.油料、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控制措施

5.1油料、化学品贮存要设专用库房。

5.2.一律实行封闭式、容器式管理和使用,施工现场固体有毒物用袋集装,液体物采用封闭式容器管理。

5.3.尽量避免泄露、遗撒;如发生油桶倾倒,操作者应迅速将桶扶起,盖盖后放置安全处,将油棉,将倾洒油漆尽量回收。用棉丝蘸稀料将地面上不可回收的油漆处理干净,将油棉作为有毒有害废弃物予以处理。

5.4.化学品及有毒物质使用前应编制作业指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5.有毒物质消纳找有资质单位实行定向回收。

6.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1采取降噪措施,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城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现场排放标准。

6.2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工期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6.3.施工噪声标准:

6.3.1.对施工噪声的控制,选用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同时采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方法。

6.3.2.作业时间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建设文明施工规定要求,6时至12、14时至22时,夜间不施工。

6.3.3.按照不同施工阶段施工作业噪声的限制,安排作业时间。

6.4现场施工噪音的监控:

6.4.1.夜间进行施工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报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6.4.2.采取措施把有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的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

6.4.3.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混凝土施工等噪音较大的工序放在白天进行,在夜间避免进行噪音较大的工作。

6.4.4.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尽量工厂化,减少现场加工量。

6.4.5.施工现场在使用混凝土地泵、电刨、电锯等强噪声机具时,在使用前采取歌声吸音材料进行降噪封闭,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振捣棒。

6.4.6.吊车指挥配套使用对讲机,保持电动工具的完好,采用低噪产品。

6.4.7.管道型钢搬运轻拿轻放,下垫枕木,并避免夜间施工;减少材料现场制作,如需制作操作间应设在地下室或封闭房间内。

6.4.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锤、手电钻、手砂轮等)切割机时,周围设围挡隔音,使用设备性能优良,并合理安排工序不集中使用。

6.4.9.采用早拆支撑体系,减少因拆装扣件引发的高噪音,监控材料机具的搬运,轻拿轻放,加强职工素质,严禁大声喧哗。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8篇

建筑工程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明显和突出。我国城乡既有建筑面积达420亿m2,平均每人32.5m2,到2020年还要建造约300亿m2的建筑,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大于各发达国家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之和。我国正在以世界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建造高耗能建筑,这些高耗能建筑将在近百年的时间内大量消耗我国宝贵的稀缺能源,同时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国家能源消费和生态的临界点提前到来[2]。广义的建筑工程环境影响是指工程建设引起的地球整体气候、生态及资源平衡问题,如全球变暖、土地沙漠化、臭氧层破坏、酸雨蔓延、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狭义的建筑工程环境影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以及建成后所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各种影响等.

2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2.1水污染及控制处理

工程建设中的水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施工废水包括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洗涤用水、设备水压试验和施工现场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泥沙和污油。生活废水包括洗涤废水、食堂用水和冲厕水,含有大量的细菌和病原体。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直接汇入水源,将会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防治工地产生水体污染的方法包括很多方面,常用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有:(1)沉淀池法:沉淀池是用于处理工地污水中的泥沙最基本的处理设施。沉淀池一般呈长方形,底部设有深而宽的泥斗,将工地上的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导入事先准备的沉淀池,利用万有引力使泥沙下沉,清水向上方流,并从池顶的排水口排放。(2)隔油池法:隔油池是利用油的密度比水小,能够悬浮在水的表面这一特性,采用平流法将油脂和水分离。例如,将车辆、设备所需的燃油、机油、油以及机械维修等产生的残油、废油,按其混有的杂质情况,分别分类收集存放,进行隔油处理后再排放。普通的平流隔油池类似于沉淀池,从池的一端引进污水,污水在池内的流动速度很慢,油脂在浮力作用下上浮,聚集于池的表面,并被池中央的油格规限在池的一端,清洁的水由通道的底部通往另一端的隔油池排放。(3)化学处理方法:工地上另一种常见的污水处理方法是化学除污法,主要用于处理污水中难以降解的污染物质。例如,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以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为主,需经硝化、杀菌处理后达标排放,可在工地建简易化粪池进行沉降降解,也可设置一体化生活污水净化装置,处理生活污水。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和化学沉淀法两种。中和法是采用酸性物质和药剂将工地上常见的碱性污水进行中和处理。常用的药剂有硫酸、盐酸和果酸等。化学沉淀法是在污水中加入某些化学药剂,使水中溶解物质发生化学反应,进而沉淀分离。化学沉淀法经济简单、药剂来源广,常用于处理高浓度的悬浮固体污水。

2.2空气污染及控制处理

工程建设中对空气影响最大的是粉尘,主要包括场地平整作业、土堆、砂堆、石灰、现场路面、水泥搬运、混凝土搅拌、木工房锯木、现场清扫、车辆进出引起的粉尘等。此外,工地施工对空气产生的危害还有其他几个方面,如使用沥青铺设马路,沥青加热时会使其中的有机物挥发,造成空气污染。由于粉尘污染物成分复杂,在大气污染对健康损害的定量评价中,选定颗粒物为标志性污染物,其中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ulate,TSP)是空气动力学粒径小于100μm的颗粒物,与人群健康效应终点的流行病学联系密切。总悬浮颗粒物污染与健康效应终点,在不同国家、不同污染范围内均得以证实[3]。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大气污染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工地处理空气污染问题一般有以下几个措施:(1)加强设施建设,确保从源头上减少空气污染。在正式施工之前,设置好围档,并保证围档连续、密闭;硬化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防止运输过程中起尘;在工地出入口处安装洗车设备,防止车胎带泥或带土上路;对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设细石,对易产生扬尘的渣土料堆进行覆盖,防止大风天气起尘。(2)对施工现场合理化管理,全力控制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的因素。包装物料统一堆放,尽量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做到轻举轻放,防止包装袋破裂,适当采取洒水措施;及时做好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对施工运输车辆进行限速,并使用无铅汽油或柴油,禁止出现冒黑烟的现象;施工现场不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生活区洗浴用锅炉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3)落实降尘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产生的空气污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按规定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在土石方施工阶段,辅以洒水降尘;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石方施工,并对作业处进行覆盖;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要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对建筑上层的易散性物料或废弃物要采取袋装化措施,禁止凌空抛掷、扬撒,尽量减少因施工带来的扬尘污染。

2.3噪音及控制处理

工程建设噪音也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之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附近环境造成滋扰的声音。建筑噪音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施工机械产生的噪音,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处理和加工建筑材料时产生的噪音,如木条、瓦砾、棚架、钢条等,在人手或机械搬运该建筑材料时,被任意抛掷而造成巨响,产生噪音;工人在工程活动时产生的噪音,包括对话、喧哗、叫嚣等。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对人的听力系统造成损害,过强的噪音还能损伤人体,因此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作业人员及驻地群众的健康。常用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有:(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需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噪声法》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于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依照《噪声法》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证明。”[4](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涉及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时,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或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隔音屏以防止噪音的传递。

2.4固体废弃物及控制处理

建筑垃圾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混凝土块、碎砖瓦、金属、沥青、竹木材、装饰装修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组成,其中混凝土、碎砖、砂浆、包装材料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左右。此外,建筑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垃圾。为减少施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1)预防废弃物的产生:选择产生较少废物的施工产品,如要求供货商提供较少的楼宇设备包装材料;选择适当的时间,订购适当数量的原材料,并妥善保管,避免因原材料积压,使原材料变质和受损;小心处理和使用原材料,避免因操作不当,使原材料变成废弃品。(2)减少废弃物的数量:设计内容从简,使用较薄的内墙和楼板、建造较小的地基等等,有助于节省原料,减少废物量;楼宇设计及间隔标准化,有助于使用预制楼宇组件,如外墙、楼梯及半预制楼板等等,可减少原材料浪费。(3)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建筑过程中的废混凝土、废砖瓦等建筑垃圾,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强度、硬度及耐久性,经一定的加工处理后,可作为某些房建材料及混凝土的集料使用。在再生建筑垃圾装备方面,欧、美、日等国均有成套设备,已投入生产运营多年。这些装备可进行建筑垃圾的初分、破碎、筛分和分离,按组分及粒度进行分类供使用。

2.5其他污染及控制处理

工地上除了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外,还有一些其他污染不容忽视,如化学污染、振动污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化学品,如防水油膏、涂膜、汽油、油漆涂料等,将会增加施工中的化学伤害和对现场土壤和水体的污染风险。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对人类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者对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施工现场须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仓库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处理,防止化学品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和土壤;易燃易爆品应单独设立专用库房;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应交给专业处置单位处理。在施工现场,振动源主要是各类打桩机、振动设备及爆破作业等。振动的防治办法一般有:减少物体振动,如往复机构设计中,若能使离心惯性力及往复惯性力和力矩尽量做到静平衡和动平衡,则机器的振动必然大大减少;减轻物体振动并阻止其传播,在机器和地基之间合理地安装减振装置,以减少和阻止振动传入地基,把振动能量限制在震源上,减少和阻止振动的传播和扩散;此外,可以采取个人的防振保护措施,如操作手风钻时带上防振手套,可减免振动对人体的伤害。

3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工程建设中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施工阶段所产生的污染,因此人们把工程环境控制狭义地理解为防止各种污染的措施和手段。随着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意识到,要彻底解决环保问题,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扩展到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范围,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通过建设项目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在项目全生命期内,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及技术措施(包括环保设计技术、节能技术、新的施工技术、污染处理技术、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技术等),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目标:即减少建设项目全生命期内的资源消耗,减少污染,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最终实现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5]。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措施计划、实施控制措施计划、检查。(1)环境因素识别:识别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因素,考虑谁会受到影响,以及受到何种影响。事先将建设项目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业务活动进行分类,编制一份活动计划表。(2)环境影响的评价:在控制措施适当的前提下,对各项损害环境的有关因素作出主观评价。同时考虑措施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失败后将有可能造成的损失。(3)判定环境影响的程度:判定控制措施是否能把有害的环境因素控制住,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及施工单位自身的能力要求,据此对工程建设环境因素按环境影响的大小进行分类,确定重大环境因素。(4)编制环境影响控制措施计划: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环境因素,编制控制措施计划,以处理需要重视的任何问题,确保新的和现行的控制措施仍然适当和有效。(5)评审控制措施计划:针对已修正的控制措施计划,重新评价环境影响,并检查其是否能将环境因素控制住,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及施工单位自身的能力要求。(6)实施控制措施计划:对已评价的控制措施计划具体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的生存过程中去。(7)检查:一方面要不断检查各项因素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其执行效果。另一方面,要能针对出现的不同的环境因素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此外,还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或新发现的环境因素,若有新因素出现,则需开始新一轮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因素的管理过程。

4、总结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9篇

关键词:噪声污染;特征分析;城市道路交通

引言

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水平也在不断上升,相应的,城市道路交通中以私家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这导致了城市交通道路中噪声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据研究显示,在我国中型大型城市尤其是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一线城市中,截止至上世纪末就有超过城市人口三分之二的居民的生活环境存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在进入新世纪这几十年中,此类现象的发展趋势更是越来越高。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以强化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1交通噪声管理对环保的意义

交通噪声是城市中一个主要的污染源,根据资料显示,城市中的噪声有一半以上都来自于交通噪声,而且噪声污染还呈现出恶化趋势,高于70dB的噪声,会对人体产生非常强的把不良影响,长期接触噪声,人们容易出现听力损伤,甚至是头晕、头痛。如果受到严重的噪声影响,还会导致房地产、商业大厦、工业厂房等的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可见交通噪声对于环境的危害极大,采取有效的噪声管理措施,将噪声对于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对于保障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已经对部分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现象进行过调查与研究,并进行综合性的治理。时间来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国范围内加大道路交通的投入建设力度,并对原有道路进行大规模的修整与改造,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车辆质量,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对于环境保护有所加强[1]。在全国范围的30座大型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调查研究中显示,北京市噪声情况位列第二十八位,且在几个直辖市中噪声污染情况最为严重,环境污染对于人们的危害极大。其部分调研结果如表1所示。从总体趋势来看,北京市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已逐渐呈缓解迹象,表格中提及年份前几年交通噪声平均值在70多dB(A)及以上波动,各个年份的交通噪声指数均超标。直至后几年在政府加强了对于机动车的质量监测以及运行路段及时间管理,以及进一步改善了道路交通环境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较之前有所改观,数值有所降低,基本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水平,但环境保护问题仍旧非常严峻。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产生原因

从生理的角度上来说,噪音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种妨碍人民休息和工作的声音,从物理学角度来看,噪音是各种频率的声音随机组合,城市道路交通噪音通常是指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超过该国家标准而产生的噪音。据了解,国内城市的环境噪声不仅影响了道路交通噪音,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对人们的健康状况产生了威胁。另外,影响交通噪音的另一个最为主要因素是交通量。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加,其噪声值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交通噪音音律和累计百分率的统计,其音阶水平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交通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噪音等级基本上不会改变,各统计评价参数的标准差异也减少了,交通噪音的波动也减少了。汽车噪音的频率成分也与车辆所行驶的速度有着一定的关系,伴随着车辆行驶的速度的不断上升,高频噪声的增幅大于低频噪音的增幅,同一速度变速齿轮越低,交通噪音越大,这是由于低速发动机的旋转速度越高。城市道路的行驶速度一般是不能够太快的,因此,在相同的条件之下,由于车辆在拥挤时变速器所在的档位比较低,随时都要加速,所以,此时的交通噪音与车辆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交通噪声值要高的很多。

3.1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道路交通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速度跟不上城市经济发展的速度,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监督体系不到位,导致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于在禁止鸣笛路段不能按喇叭这一规定不够敏感,也就一次次加大了噪声污染的产生,环境保护问题越发严重。

3.2汽车鸣笛而产生的噪音

城市道路交通的主要噪声源之一是汽车噪音,由于汽车噪音源中就属汽车在鸣笛过程中制造的噪音最大,因此,这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的最为主要的因素,即便是道路区间、时间、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鸣笛声也要比正常运转过程中的所制造的噪音高出两倍。因此,汽车喇叭声音占超过汽车噪音标准的70%,这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

3.3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由于不同车型的重量和车辆的自身情况不同,城市公交和卡车发生的噪音也不同。其中,城市公交车和卡车发生的噪音也是主要的消声源之一,在没有标识的情况下,汽车发动机的排气噪音是由发动机排气门的周期性开闭引起的压力脉冲引起的,轮胎噪音是由轮胎和公路间的的接触产生的噪音,轮胎道也叫噪音,它由轮胎直接发出的噪音和轮胎激励的车体震动产生的噪音构成,公交车和货车本身就很重,乘客和货物量也很多,这两种车型也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产生噪音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问题。

3.4城市道路规划布局不够合理

在各大路口、建筑物间的主干道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支线道路建设的情况无论在速度还是在质量方面均不满足经济飞速发展下对道路交通的要求,且在道路布局规划方面出现整体低效的现象。这一情况的产生导致原本应由支线道路承担的交通压力不仅没有被分流,反而进一步增大了主线路的交通拥挤程度,从而导致机动车道路时常出现堵车现象,也加剧了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对于环境的危害越发凸出。

4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管理对策

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危害极大,在明确噪声污染原因后,应当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提升环保质量,以满足现代化生态城市建设的需求。

4.1建立健全城市道路规划布局体系

通过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合理规划道路交通的布局放式,可以有效的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我们需要适当地调整一下主干道路、支干道路等以及的相关交通线路的长度和宽度,使其适应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鼓励居民出行采用低碳化、便捷化的公共交通系统,用以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实现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噪声类法律法规,制定精细化的噪声分级规范[2]。除此之外,还要健全道路交通警察等执法管理部门管理体系,充分运用新兴科学技术,保障道路交通维稳工作有条不紊,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4.2完善居民生产生活降噪措施,提高城市环保性

在临近街区的居民楼与道路之间加装声音屏蔽装置可有效地降低沿街道路交通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其实际降噪效果也受高度、面积、材料等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加大道路两旁绿化带、花坛内绿化面积,绿色植物具有吸收音波、降低噪音的功效,这样在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同时,还具有改善周边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市貌的作用,并且能够提升城市的环保性,有助于构建生态环保型城市。

4.3提高管理人员和司机的环保意识

要想解决城市交通的噪音污染,首先要引起有关管理人员的重视,增加这方面的投资,事实上,管理人员对交通噪音污染认识的界限也是造成严重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管理者必须要加强责任感,要实质性地管理交通噪音。另一方面,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司机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能够彻底的意识到这种交通噪音污染对城市居民造成的危害,并且对驾驶员自身来说,这也是一个比较危险的问题,具体解决的措施是可以通过人民很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说:以环保公益广告,出租车上的环保类广播节目以及电视台等方式来进行宣传,确保人们能够强化环保意识,注重采取环保措施,提高环保水平。

4.4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除上述基本管理方法外,还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控制交通噪音,从大的角度来看,国家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的发展程度来限制交通噪音。一旦要具体到一个城市,就必须要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并受到相关的制度规定,分析城市以及各地区的落实情况,按照具体交通噪声声源对城市建设和司机行为进行要求,全面监督这一规定的实施,确保从源头上实现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多方面控制城市交通噪音的污染。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控制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而其在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减低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探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特点

1.1 间歇性。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应用到很多机械设备,每种机械设备都有着其固定的工作节奏,产生的噪声污染也有间歇性。例如在打桩机进行作业时,每个桩基施工结束的平均时间为10min左右;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搅拌机作业一次时间为8min左右;进入施工现场车辆也有着固定的时间规律等。

1.2 强度大。建筑施工噪声不仅是能量形式,而且属于物理污染,相互之间可以叠加,这使得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噪声可以不断增加,并最终形成高强度的噪声污染。

1.3 复杂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环节,使得噪声污染源呈现复杂化,而其产生因素也较为多样化,如机械设备、人为因素、工艺水平和排放强度等,使得噪声污染的防治难度较大。

2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各级政府对此非常重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管理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的投标工作中,建设单位需要将建筑施工中的噪声管理作为施工要求,并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的15日前,施工单位需要到工程所在区环保局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申报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区域的显著位置玄关环保牌,标明负责人与施工现场的电话号码,以便施工过程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施工噪声。例如升降机和吊车在白天为65dB,夜间为55dB;打桩机白天为85dB,夜间则禁止施工等。

3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原因

3.1 监测监管不足。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和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其监测监管职责,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污染没有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噪声污染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了生严重影响。

3.2 责任意识匮乏。很多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盲目追求施工进度,使得施工随意性比较大,而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了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3.3 施工设备老化。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控制成本,在施工中采用老化的施工设备,在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没有科学合理的计划,使得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其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也尤为严重。

3.4 施工布局不当。建筑工程多采用露天施工方式,没有规范性的声屏设置,无法对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消声、隔声与吸声处理,使噪声出现衰减,而是直接将其扩散到周围的环境中,从而扩大了影响的范围。

4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4.1 加大建筑工程的审批力度。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加大对其申报审批的力度,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严格建筑工程的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噪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到环保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实申报建筑工程的情况,确保环保部门可以对建筑工程有全面的了解,如建筑工程的施工区域、工程规模、施工工期、人口居住情况和噪声设备设置等,以便展开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的预测工作。同时,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昼夜施工建筑工程的申报审批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采取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办理进行夜间施工的许可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工程告示,协调好与周围居民之间的关系。

4.2 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设备。为了从声源处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中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施工设备,并利用先进的工艺流程降低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同时,施工单位需要结合声源特点,在声源处安装不同的噪声消声装置,例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和阻抗复合消声器等,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此外,各级管理部门需要结合施工要求与噪声污染控制要求,完善施工设备的噪声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设备市场的准入制度,杜绝噪声超标设备的销售,加快对低噪声施工设备与施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4.3 注重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噪声污染的位置变化,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检测工作,其采取的措施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管理单位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居民居住密集位置,更是要增加检查的次数和力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噪声防治措施贯彻落实,噪声污染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另一方面,管理单位需要加大夜间检查的频率与力度,避免出现夜间违规施工和突击抢工的情况。对于噪声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治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需要坚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要求其进行停工限时整改。

4.4 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一方面,各级政府需要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并赋予施工区域周围居民监督权力,利用社会民众的监督,及时掌握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做好公告和张贴告示等工作,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取得周围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并定期与周围居民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倾听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居民的监督下,完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5 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管理单位需要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工作,提高施工单位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帮助施工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环保政策,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主动采取噪声污染管理措施,从而在降低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基础上,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 结束语

总之,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问题也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做好加大建筑工程的审批力度、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设备、注重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从而在保障建筑施工质量的同时,为社会民众营造安静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尘.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与控制分析[J]. 科技与企业,2015,02:114.

[2]刘慧敏,张义刚. 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J]. 黑龙江环境通报,2007,03:80-81.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噪声首先是噪声的一部分。从物理学意义上来讲,噪声是一种不同声源的无规律混合的振动,其频率和振幅具有复合性和无规律性的特点;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使人厌烦并妨碍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声音都可称为噪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活动产生了过多的声音,包括正常的工业生产噪音、生活噪音和建筑噪音,也包括不良好的商业活动经营方式,使得城市充满了各种机器噪音、鸣笛声、音乐声、卖声等生源。城市环境噪声已然成为城市环境中的普遍问题,成了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同时具有污染范围广、影响时间长、对居民影响直接的特点,为居民反映最直接的一类环境污染,有关噪声的环境投诉事件占到环境投诉的50%以上,居环境投诉事件的首位[1]。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称为城市环境的三大公害[2]。

一、噪声来源及危害

(一)噪声来源

城市环境噪声即城市噪声污染,污染源可分类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城市声环境也可以分类为城市区域声环境、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等。

据文献报道,我国城市噪声源中,(1)3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国外统计资料交通噪声占70%)[4],噪声源是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由于机动车辆数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声成为影响最广泛的污染。(2)在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约占我国城市噪声源的27%,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市政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4]。(3)社区生活噪声在城市噪声中约占40%左右,包括流动叫卖、商业经营活动、户外儿童喧哗、汽车的启动、家用电器等。

(二)噪声危害

城市声环境是人居物理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属物理污染,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公害之一。噪声对人、动物、仪器仪表以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包括暂时性听阈偏移(听觉疲劳)、永久性听阈偏移(噪声性耳聋)和爆震性耳聋;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的危害包括:噪声会使人产生头痛脑胀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衰退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消化系统功能紊乱、肠胃病和溃疡病等生理疾病;同时也会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研究表明[3]噪声超过85dB(A),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工作。噪声也会对动物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内脏系统造成病理性病变化,噪声对动物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噪声还会影响到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当超过150分贝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超过140分贝,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5]。

二、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损伤、对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构成噪声污染有声源、传播途径与接受器三个要素,控制噪声污染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在声源处抑制噪声,降低声源噪声级,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对噪声传播途径加以控制,这是噪声控制中的普遍技术,包括隔声、采用多孔吸声材料等措施;对接收器的保护,对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设备,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或隔振台上。

(一)法律法规标准

1.要积极的制定和完善强制性的城市噪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彻底的落实,这是改善城市噪声污染的关键性措施。制定了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3-201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统是整个城市区域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前提。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噪声污染行为。(1)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不满足城区行驶噪声要求的车辆,必须禁止使用和销售,并且还应当加强城区报废和清理执行力度。及时对破旧机动车和高噪声机动车进行清理,使噪声能够在根源上得到控制。(2)对城区商场以及娱乐中心等噪声根源进行强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商场和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甚至还应当通过强烈手段控制音响大声叫卖等情况,并鼓励他们尽可能通过文字、媒体等方式来进行广告宣传。(3)针对交通噪声污染,则可通过实施限时、限行以及限速等方法来缓解交通噪声污染。(4)工业噪声则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对超标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及时整顿处理、整改,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污染。

(二)技术手段

1.源头控制噪声源,提高建设标准。(1)对道路交通进行优化和调整,使道路交通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提高利用率,减少拥堵带来的噪音量。加强对原有道路的路面使用新材料扩展和改良,降低机动车的摩擦噪音,有效控制机动车启动频率噪声。加强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的建设,在原有的敏感建筑物以及道路之间,加注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使城市污染能够得到控制或者有效隔离。(2)对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有效管理,从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降低噪声源的产生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传播途径:增加传播距离、增加吸能屏障。(1)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6]。(2)这就要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对噪声进行控制,包括声屏障、隔声窗、绿化林带及功能置换等,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措施或几种措施并用,以达到降噪的要求。

3.从接受端降低和隔离噪声,保护受体正常功能。(1)单体建筑设计和技术措施,从声环境质量考虑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单体建筑物的设计,乃至建筑物护结构材料和构造,都可以防止或减弱噪声干扰。(2)合理规划、布局。针对容易造成城市噪污染的企业,应当采取“退二进三”“出城入园”的方式来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分层次、分时段、有重点、分区域的进行改造、搬迁或停产、关闭,同时各规划部门还需对交通干线以及建筑物之间设置合理的防噪声距离[7]。

三、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特点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从最初阶段将城市声环境纳入城市计划,确定好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赵鹏涛,赵广田.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大众科技,2011(10):35-38.

[2]耿桦.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J].山西建筑,2007,33(28):339-340.

[3]樵地英.中国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及控制技术的探讨[J].能源与节能,2013(04:)81-82+83.

[4]邹飞.我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控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1(21):150+163

[5]陈安,汪爱元,肖萌芳,彭艺.城市噪声污染控制实例[J].环境技术,2015(04):23-25.

[6]张艳红,韩少军.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特征与防治对策[J].环境,2014(07):92-93+102.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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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宫瑞婷.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对策研究[J].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4,(01)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等强化管理后,达到国家基本指标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指标和要求

1、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2、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的百分率,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超标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数量,且超标分贝数必须小于5。

3、达标区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场界噪声限值。所有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防治管理规定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航运交通噪声,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4类功能区的标准值。

5、社会生活噪声,坚持执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达到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标区内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防治实行分工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区环境保护局是辖区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和检查督促。区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噪声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达标区内新、扩、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凡在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达标区内镇及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八条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依审批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因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工作时间的改变使噪声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和排放的环境噪声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原进行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防治噪声的设备,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必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维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

已验收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保护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一条对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城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为缩短工期增加午间、夜间作业时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进行工程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编制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费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达标排放施工噪声。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泵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在开工十五日以前按企业规模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

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十七条在达标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按市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的施工工地,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实行群众监督;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以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进入达标区机动车辆的管理。根据达标区中噪声功能区的要求,公示设立禁鸣区范围,并设置禁鸣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交通干线和河道航线的敏感地段,设置交通噪声管理牌。

第二十三条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二十四条在达标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在达标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达标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达标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

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和高噪声重型车辆在达标区内行驶,并设置禁驶标志牌。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达标区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凭准行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二条达标区内,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文体娱乐等活动。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学校、幼儿园进行体育、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设备,应当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凡在达标区内新办餐饮服务、娱乐性项目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及其他各类文娱体育场所,要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音响和中小学及其它公共的广播喇叭声,进行检查测量,对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城区环保部门与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七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委会,对居民的家用电器产生的噪声进行管理,要把噪声控制列入文明家庭的评比条件。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台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局或者其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特定区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对进口设备实施噪声检验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铁道管理部门、港务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其职责范围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或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噪声监测与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噪声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噪声状况、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设立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限期迁移或停业。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和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取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凡装有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向周围环境排放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的设施及其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有关材料。

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日内申报。

第十五条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厂(场)界噪声标准。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或两个厂房(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厂(场)界。

用于招徕顾客的音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对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具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以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者对产生噪声的产品,应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如实载明其排放噪声强度。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对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限制其施工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建筑施工噪声不能通过治理达到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小到最低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五章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备排气消声器和低声级喇叭,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污染防治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和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年检合格证,或限期修理。

商品检验部门应把噪声检验列入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项目,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进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列入机动车辆的大修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辆大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噪声检测手段,机动车辆大修经检验排放噪声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条凡驶入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机动船舶和火车,应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三十一条特种车辆需安装警报器的,应报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三十二条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调度或管理。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全国性或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的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燃放。

第三十六条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买叫卖。

第三十七条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内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阻挠或延误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拒缴、拖缴、欠缴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高噪声设备未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报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报、拒报或虚报噪声污染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如实载明产品排放噪声强度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其驾驶执照。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大修竣工未经噪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辆大修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并责令整改,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予以发还。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交通枢纽地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区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市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严重妨碍、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噪声污染的原因及措施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航道工程;环境;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航道是重要的基础性水运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水运的一种战略性资源对发展交通运输和江河流域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航道建设的目的是消除处于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对航行产生的浅、急、险等碍航现象,提高航道尺度、改善航行条件、扩大通过能力,所采取的工程措施主要包括筑坝、疏浚、护岸、炸礁、渠道化等。

1航道工程环境影响分析

航道工程的环境污染不但有损于生产及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而且可能破坏河、海自然生态的平衡和影响城市环境。

1.1水环境影响

1.1.1水土流失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对开挖后的边坡不进行及时处理,或是岸边堆积大量的松散土方,而且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遇到水流冲刷,特别是汛期遭遇大雨天气,将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使大量泥沙流入河道,增加水体混浊度,淤积河床,堵塞航道。

1.1.2油性废水

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的检修、冲洗等环节,会产生一定量的油性废水(根据有关实测资料,洗车污水石油类浓度约 1mg/L~6mg/L),如果不进行处理并排入(或随雨水流入)河道,将会污染河道水质,增加水体中的石油类污染物。

1.1.3施工废水

砂石料清洗、混凝土浇筑、养护冲洗等环节要产生一些废水,如流入河道, 污染水质。这些废水悬浮物含量较高,主要成分是极易沉降的无机砂粒及泥沙。

1.1.4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为 BOD,浓度约 100mg/L~300mg/L。

1.2噪声影响

噪声对人和环境造成影响,被视为社会公害之一。其危害有:影响人们休息、降低工作效率、损害听觉、诱发疾病,同时还会影响和破坏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对噪声必须加以控制。

航道工程中有各种机械设备、车辆、船只,运行时会发出噪声,其交通音响信号也会产生噪声,从而影响生产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城镇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航道工程施工期使用的机械主要有挖掘机、抓土机、装载机、吊车、混凝土搅拌机、压实机械(碾)、焊接机、降水设备、打桩机、卡车等,这些施工机械的运行噪声在90~105dB (A)之间。船舶噪声源一般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3种。归纳起来,船舶噪声源主要有船舶主柴油机、副发电原动机、发电机、废气锅轮增压器、空气压缩机、船用泵、轴系及螺旋桨、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等。

据预测沿岸100m范围以内的施工噪声贡献值将超过昼间2类标准。目前施工机械和施工船舶的机械噪声较小,影响范围基本不超过100米,炸礁产生的噪声影响范围不超过500米,而且为瞬间噪声,不存在持续影响,在事先告知施工区域附近敏感点居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扰民影响。

1.3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航道工程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施工作业及运输中产生的扬尘;二是机械、车辆排放的废气;三是工地上松散的土料及道路上洒落的土料所产生的扬尘;四是撒落在道路上的尘土。机械排气会增加空气中的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含量。 (1)废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施工期间,根据相应监测成果,燃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 SO2、CO、NO,燃油 1t排放以上污染物分别为 0.003t、0.078t、0.047t。(2)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施工扬尘对局部范围内的空气质量会有影响,会增加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浓度。扬尘量的多少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实际所发生的情况相差悬殊。在有现场进行混凝土拌和作业的项目中,水泥卸载、拆袋、倒入过程中会产生飞尘,由于水泥颗粒非常细微,极易扬尘,且不易沉降,会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健康产生一定危害。

1.4生态影响

在河道裁弯取直、枢纽建设、整治河岸等施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地表植被,在河航道工程施工区域,地表植被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可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航道工程对施工区域生态平衡影响不大。内河航道工程对陆生生态影响较小的另一原因是工程涉及的植被面积较小。另外,水下炸礁会产生冲击波,对水生生物尤其是渔业水产资源会产生一定的扰动。

2航道工程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2.1水污染应对措施

2.1.1 含油污水处理措施

含油污水中不同形态的油有着不同的理化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通常油类在水中主要以上浮油、分散油、乳化油、溶解油和固体附着油5种形态存在。

对于含油污水的处理方法根据原理不同,有重力分离法、气浮法、粗粒化法、过滤法、生物法、过滤法和吸附法。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方法对含油污水存在的各种形式都能很好地去除,并能有效适应水质和水量的变化,实际工作中必须将上述方法进行有效组合,通过多级处理,才能达到要求的效果。

2.1.2 含矿污水处理措施

码头堆场的径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运站的冲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矿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矿石堆场的径流雨水量、冲洗水量可参照规范进行计算。含矿污水应根据悬浮物含量和pH值,进行处理。码头面、廊道、转运站等冲洗水在进入排水系统前,宜设初沉池;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设管道清洗设施。

2.1.3 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港口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处理的港区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2)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3)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4)当生活污水量很小,污水排入水体的环境容量较大时可采用人粪池或沼气净化池处理,同时应考虑远期建立二级处理设施;

(5)当污水量较少,又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时,可采用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

(6)当环境条件允许时,海港生活污水可采用一级处理后深海排放。

港区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排至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应根据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及到港艘次确定。港区及船舶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每人每日的生化需氧量可取30~50g。港区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

2.2噪声影响控制措施

2.2.1 声源控制

船舶运转的机械和施工运输工具是主要的噪声源,控制噪声有两条途径:(1)改进结构,提高其中部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采用合理的操作方法等,以降低声源的噪声发射功率;(2)利用声的吸收、反射等特性,采用吸声、隔声、减振、隔振等技术,以及安装消声器等,以控制声源的噪声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