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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调查报告范文

噪声调查报告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概况

自2015年8月份以来,未通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百度国际大厦一期因设备不符合标准、降噪措施不完善等而产生的噪音问题一直干扰着海阔天空的居民。不管是昼间还是夜间,冷却塔、精密空调等设备发出的“啸叫”声严重超标,高达70-90分贝,远远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白天50分贝、昼间40分贝)。

这些噪声来源于百度国际大厦多种设备:水泵、风机、空调机组、冷却塔、精密空调室外机等(图1),集中在5楼裙楼、13楼、28楼和28楼夹层、负一层地下车库,在运行时会产生强烈的噪声声能,主要是中低频,也有高频,远传能量强,多台机组同时工作造成的叠加噪声量更大,对人体危害相当大。

图1百度各楼层设备噪音量一览表

今年2月,经由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提交、南山区环保局官网公示的《百度国际大厦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下简称报告)中,居民们发现报告中有很多数据造假情况,多次数据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在居民就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向百度公司、南山环保局等进行交涉后,今年五月,百度提交了第二份《报告》。而“修改”后的报告,只是简单删除被居民们质疑的的数据和表格,结论却只字不变,更别提采取实际行动解决噪音问题。

二、冷却塔噪音扰民,百度现实作恶

百度作恶已不是第一次,前段时间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卖贴吧、魏泽西事件已经让百度抹上黑点,但是百度不思悔改,而是把矛头转向现实,继续在现实中作恶。在建设百度国际大厦东塔楼中,“作恶”从设计源头就出现情况:

(一)冷却塔放置位置违反“顶层”的规定

深圳人居委的《百度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指定“中央空调冷却塔原则上要求放在大楼的顶层”,但实际情况是冷却塔安装在5楼裙楼、13楼,并未考虑周边居民的存在,采纳《批复》指示的“顶层”,即39楼!

(二)冷却塔朝向设计利己害他

海阔天空位于百度大厦东侧,而深圳常年东北风向,小区处于百度大厦的下风位置,距离仅95米。百度大厦在裙楼南侧建成一座私家花园,而把11台冷却塔放在裙楼北侧、排风口正对小区,极度自私、无视邻里关系,毫无社会责任

(三)设备选用不达标

环评报告多次强调“冷却塔应选用低噪音冷却塔,并加设百叶式隔声屏”,但实际上百度大厦采用噪音大的普通型冷却塔,在运行时噪声可达80分贝,远远超过相应排放标准。作为知名大企业,采购不达标设备,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值得思考。

2015年8月,百度大厦5楼有八个大炮筒对着居民小区(图2),因为高噪音冷却塔的噪声实在太大了,百度自己也嫌吵,所以要将噪声连同废气导到非自己的方向,导致海阔天空犹如置身于机场的轰鸣中。

图2 2015年冷却塔安装的导风筒俨如8架大炮对着居民

三、环评报告多处造假,行径恶劣

(一)居民投诉次数上榜“深圳市噪音投诉前十强”,但百度在《报告》中自称“0投诉”

图3居民2015年向人居委信访书复函

图4居民2015年自发挂横幅寻求与百度对话渠道

图5全市噪声投诉“十强”榜百度大厦第九名

自2015年8月份竣工以来,百度大厦噪声一直居高不下,海阔天空的居民也多次向环保局、人居委会等投诉(图3)、抗议(图4)。施工期间噪声投诉次数已经上全市噪声投诉前十名(图5),但是在报告中显示的是“0投诉”:“在施工期间未收到居民噪声投诉!”

(图6)图6报告中公众调查统计结果

(二)公众意见调查不科学,海阔天空居民被刻意排除调查

根据报告,声环境调查范围应在“项目场界噪声达标情况,重点调查施工期场界100米范围内受影响的声环境敏感点”。而海阔天空是距离百度国际大厦最近的小区,距离仅95m(图7)。如果针对环境影响而需要对周边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时,海阔天空居民无疑是第一被调查对象。

图7百度大厦周边居民环境距离

但是,报告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50个居民当中,没有一位居民是住在海阔天空小区!调查范围也是远到离谱,连2公里远的南山实验学校、西海明珠花园、学府中学等都在调查范围之内(图8)。而这些数据在新提交的第二份报告中尽数被删。这样的调查数据还具有真实性吗?这样的做法不是欲盖弥彰、做贼心虚吗?

图8公众调查表被调查人员无海阔天空居民

(三)百度谎称通过环评,混淆视听,无视噪音扰民

百度公司是技术公司,机房需要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而精密空调和支持冰蓄冷系统的冷却塔都是必须在夜间工作的机组。但是百度在报告中却承诺:“夜间冷却塔等设备不需运行,不产生噪声影响。”就这样无耻地回避了精密空调需要全天运行而带来的噪声情况。

今年4月小区居民业委会多方促成与百度的会谈,百度谎称测评已经通过,噪声等问题已经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构成威胁。但是在今年高考期间,6月7日上午百度大厦设备爆发出的“啸声”严重影响居民,有居民反映“像轰炸机”、“当时的噪音就像是在机场等飞机起飞时的声音,大到受不了”(图9)。

6月在百度空调未全部运转情况,百度的噪音,无论白天还夜间(图10、图11),都超过了国家标准。

图9高考日百度噪音影响居民有话说

图10居民半夜在百度大厦两米处测得百度设备噪音

图11居民白天在家中测得百度设备噪音

(四)选择特殊天气、仅需很少量开机情况下监测,违反测量噪音规定根据规定,“测量条件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但是,今年1月24日,在深圳60年来第一次下雪、最寒冷的时候,在冷却塔、空调设备不需开机情况下,南山环保局派工作人员来测量噪音问题,且没有在报告中看到任何有关于检查时的气象情况说明。此地无银三百两。

三、百度公司的态度:一拖二骗三干预行政执法,无视公众利益

(一)百度说:不移塔,只改造

经过海阔天空居民的投诉和交涉之后,百度承诺:降噪后仍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侵扰,愿意将冷却塔按照居民要求移到西塔(图12)。但实际却经常“打马虎眼儿”:只在5楼裙楼的冷却塔加上隔声罩,其他噪声源并没整改,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效果,噪声问题仍然得不到改善,据悉降噪工程已停止。居民要求百度大厦移塔,把冷却塔移到仍在建设中的西塔,但百度公司却不予回应。

图12百度关于居民投诉噪音扰民的回复

(二)荣超联合总部大厦与百度相比

在百度国际大厦中暴露出设备问题产生噪声后,居民发现在百度隔壁的荣超联合总部大厦在建设时采用同种冷却塔,居民立刻与荣超负责人进行沟通。荣超负责人也立刻表示会对冷却塔等设备进行降噪处理,并且作出承诺:“我司承诺和确保冷却塔的运行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并在达标范围内将降噪效果做到最好”,“保障周边小区业主正常居住不受影响”。反观百度,居民与其开会,每次会议都是派不同人来,以“我不知情”搪塞敷衍居民。

现在,荣超公司已遵照承诺转移10座冷却塔,尽力减少对居民的噪声影响。同样是大公司,同样是冷却塔等造成的噪声问题,为什么百度公司和荣超公司的态度却截然不同呢?

自2015年12月,百度一再拖延第三方检测。2016年4月,谎称竣工验收环评已过,无需降噪,混淆普通居民的试听。2016年6月20、21日,干预行政执法,指使执法人员不按承诺办事,“阻挠居民现场监督开机,拒绝请第三方与环保部门共同监测噪音数据”。

百度一拖二骗三干预行政执法,噪声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居民的生活和健康等也受到严重影响。令居民更担忧的是,现在百度国际大厦还未全部投入使用,但噪声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如果将来全部投入使用,而现有的噪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将来的噪音扰民后果将无法预测!而居民所能做的就是发动小区居民的力量:拉横幅(图13),向环保局、人居委会等反映,申请环保听证等等。

图13近日居民以条幅表达对百度噪音扰民的严重不满

百度大厦仍然存在多种设备噪音严重扰民现象,无视周边社区公众利益;百度大厦环评报告作假行为恶劣、欺骗政府与社会,应遭受全社会谴责与处罚!

海阔天空小区居民,誓要保卫家园,抗争到底!同时也保留对相关机构组织个人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保留起诉环评公司做假,要求其撤销造假报告、道歉、更正;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创建噪声达标区的范围及功能分区

根据镇的总体规划,建设噪声达标区的范围为县城近期规划建设区。其对象为一切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噪声达标区建设规定,搞好声源的消音降噪工作,做到达标排放。噪声达标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内,噪声排放的标准均执行二类排放标准,城市交通干道两侧执行四类排放标准。

二、噪声达标区建设执行的依据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

(六)《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三、噪声达标区的建设要求

(一)噪声达标区内所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都应达到所在功能区内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噪声达标区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噪声标准应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以内。

(三)噪声达标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所产生的噪声均应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Ⅱ类标准以内。

(四)进入噪声达标区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叫高音喇叭,一律使用低音喇叭。

(五)噪声达标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叫卖等行为。

四、噪声达标区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

县城噪声控制区计划分1年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底前)

1、县环保局根据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基础资料调查、收集、整理、制订和编报《县镇噪声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县镇噪声控制区范围图》。

2、根据《县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方案》,对镇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进行公告。

(二)调查阶段(2008年6月底前)

1、组织对拟达标区内的各种声源产生状况及治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建立信息档案。

2、组织对达标区内的声源进行监测,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3、根据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对各超标声源,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管理措施,拟定《县镇噪声达标区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整治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10月31日)

对照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要求,根据声源的超标情况,拟定限期治理和整改计划,将任务分解至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个人,落实整改措施。整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

1、超标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对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更新。

2、达标区内现有的娱乐场所等必须按计划进行整治,做到达标排放。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0日)

1、组织对达标区内的各点源进行全面监测,提出监测报告,并对噪声达标区做出科学的准确的分析评价和计算。

2、对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工作、建设过程、主要做法和创建成果进行总结,编制《县镇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建立和规范整理噪声达标区建设档案,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核查验收。

五、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各项基本调查及落实限期治理项目计划、方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城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镇要配合达标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达标区内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达标区内机动车辆噪声的整治工作;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芳德任组长,副调研员张小平、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林生任副组长,环保、公安、工商、城管、建设、技术监督、工业、广播、财政、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噪声达标区建设的监管、报审、管理等事务。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安静小区”的要求

“安静小区”是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强化噪声环境综合整治,使小区环境安静舒适,噪声水平和噪声管理措施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居住小区。

“安静小区”应符合的要求包括:

(一)基本要求

1、小区独立管理,占地面积具有一定的规模。小区内可绿化面积的绿化覆盖率达100%,小区环境干净清洁,无卫生死角。

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安静小区”设1类、2类二个级别,最低级别为2类。“安静小区(1类)”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安静小区(2类)”昼间低于60分贝,夜间低于50分贝。

(二)管理要求

1、小区内配套设施布局合理。商业小区、饮食娱乐项目和停车场等规划合理,小区变、配电设施与居民楼分离设置。

2、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生产经营项目均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其噪声污染源噪声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居民楼内公用设施(空调冷却塔、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居民装修噪声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小区居民装修应严格履行申报和登记制度,物业管理部门应控制装修作业时间。

4、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控制小区内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和居民在家中演奏乐器和播放音乐的时间和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生活噪声不应影响邻里居民的正常生活。

5、机动车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小区内应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控制机动车防盗装置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不应扰民。

6、创建工作保障措施落实。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创建工作应建章立制,并公示居民共同遵守;对创建活动和噪声环境保护等宣传到位;设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设有专门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安静小区”应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三、“安静小区”的建设

(一)“安静小区”创建活动按综合整治、分类创建、组织申报、全面参与的原则进行。

(二)创建单位应依照“安静小区”的要求调查小区环境噪声状况,强化环境噪声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噪声污染实施综合治理和整改。

(三)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小区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出具监测评价报告。

(四)鼓励居住小区通过努力,使小区环境噪声质量高于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功能类别,创建更高级别的“安静小区”。

四、“安静小区”的环境噪声监测

(一)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按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网格法执行。

(二)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的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五、“安静小区”的验收

(一)创建单位经自查认为符合“安静小区”要求的,可向所在区验收单位(由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职能部门的联合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安静小区”要求中各项指标和要求的完成情况,创建过程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3)提供小区平面位置图。图中应标明小区内各建筑物规模、层数和位置,小区内绿化用地、停车场、车库等公共设施的位置,主要噪声源的位置和具体名称,以及小区外主要街道、周围主要建筑物和主要单位的位置。

(4)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评价报告,以及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噪声监测资料。

(5)小区环境噪声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等文件资料。

(二)验收单位对创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安静小区”要求的,由验收单位确认为“安静小区”。

(三)已获“*市绿色社区”称号的居住小区,可按该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的噪声类别,直接核准为相应级别的“安静小区”。

六、“安静小区”的日常管理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大家好!今天我就《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确认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一下汇报,同时把编制中的做法和一些心得、经验与兄弟单位进行交流,不妥之处,请给予指导。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2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2020年9月30日前做好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我分局领导非常重视,第一时间把通知发放到业务科室监测站,让其尽快按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对大城县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及交通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点位筛选、确认。

一、项目咨询、资料收集准备阶段

因该项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且没有经费、没有经验可循,找不着头绪,只好采取多学多问的方式,一点点摸索推进。通过网上搜查相关信息,现场请教市监控中心项目领导和电话咨询省监测处噪声方面的技术专家,查阅相关标准资料,城建局、规划局、大气办收集《xxx城乡总体规划》、《xxx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为点位确认做着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制阶段

通过多方请教、咨询,我们有了大致的工作思路,并对声环境质量点位布设和监测方面的技术规范进行了仔细研读,对于监测点的设置原则、设置要求、点位布设方法有了清晰的认识。7月份开始了《xxx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确认技术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确定城市区域声环境噪声点位103个,按照要求编码进行实地监测,同时记录点位的经纬度、参照物、功能区代码、噪声监测值等,此项工作已经完成。

最困难的也是技术性最高的部分,应该是功能区噪声点位确认工作,因为该点位一旦确认五年内不能调整。首先要把大城县规划图、功能区规划图和卫星图三图合一,为此我们请教了很多技术专家,延误了很多时间。最终三类功能区每类划分成100个网格,确认100个监测点位,然后从这100多个监测数据中计算出平均值,按照绝对差值在±1.0dB(A)之内,相对偏差尽可能小于5%的原则,粗选出几个监测点位,根据选点原则,综合考虑测点的环境特征、地理位置、空间分布、点位代表性和监测的现场条件等因素,对备选点位进行现场勘查,再经过和物业、业主等沟通协商,确定符合原则要求的功能区噪声监测点。所以,功能区噪声普查点位我们就布设了300个。

三、噪声监测、点位优化分析阶段

因为功能区点位较多,任务紧,我们采取和三方监测公司一起合作监测的方式,全力推进普查点位监测工作,尽快完成点位优化分析,争取9月15日前完成专家验收。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提拔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质量治理程度,强化噪声排放源监视治理,实在处理噪声扰民凸起问题,不时改善城乡声情况质量,起劲建立恬静舒适的城乡情况,维护居民身体安康,促进调和社会建立。

二、任务准则

城市和村庄情况噪声污染防治相连系,促进声情况质量具体改善;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削减扰民胶葛相连系,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涯、任务、进修的影响;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质量治理相连系,健全情况噪声治理准则和政策办法;一致监管与部分分工担任相连系,构成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任务机制。

三、首要目的

到2015年,情况噪声污染防治才能获得进一步增强,工业、交通、修建施工和社会生涯噪声污染排放具体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胶葛下降;声情况质量治理系统不时完美,城市声情况功用区达标率分明进步,国度情况维护重点城市声情况质量契合国度规范要求,乡村地域声情况进一步改善。

四、组织指导

为一致协调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市人民当局成立市噪声污染防治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办公室担任情况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搜集材料和总结上报任务。

五、任务工夫及要求

(一)增强规划指导,严厉声情况准入前提。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和声情况改善作为情况维护任务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十二五”情况维护规划中按照《指点定见》,连系本身实践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并贯彻施行。严厉建立项目声情况影响评价,明白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办法要求。严厉项目情况噪声“三还”验收治理,未经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概不得投入运转。

(二)对重点范畴噪声污染源进行排查。

1、2011年4月22日至7月5日,各县、区(管委会)环保局分局会同公安、交通、住建、工商等部分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地上交通、修建施工厂、社会生涯情况进行排查,确定交通、修建施工、社会生涯、工业等范畴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元,构成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名单。并将展开排点噪声源状况和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单元)名单一并于2011年7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1)工业企业、修建施工、运营性文明文娱场合的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由市、县、区环保局(分局)、住建局、文明局、工商局一起完成。

(2)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担任对地上交通、社会生涯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

(3)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担任对交通施工企业重点噪声污染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任务。

(4)城区铁路重点噪声防治路段由成都铁路局站确定。

2、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11月25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文明局、成都铁路局站,各县、区(管委会)及相关部分,依据各自的本能机能职责,依照确定的重点噪声源名单展开两次噪声污染重点企业(单元)的专项整治任务。

3、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城市声情况功用区的规定和调整任务。市人民当局划拨经费,由市环保局牵头,西秀区当局、开拓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务、教育、卫生等明白相关人员构成市噪声情况功用区规定小组,市噪声情况功用区规定小组担任依照城市声情况功用区的规定的相关技能标准规定市噪声情况功用区任务。有前提的县可自行组织规定县城区噪声功用区。

4、增强宣传、积极处理噪声扰民。增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任务。各地特殊是两城区要以“6?5”世界情况日等宣传为契机,组织电视、播送、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声情况质量情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状况。普遍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司法、律例、政策和风险性。加大噪声违法的言论监视和曝光力度。增强噪声污染投诉措置,疏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告发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将排放超标并严峻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归入挂牌督办局限。树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避免噪声污染激发群体事情。

5、2011年11月28日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元对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展开状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1年11月30日上报省环保厅。

六、部分职责

环保部分: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则,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按照《工业企业厂界情况噪声排放规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严厉节制加工、维修、餐饮、文娱、健身、超市及其他贸易效劳业噪声污染,有用管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效劳设备形成的噪声污染。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对噪声污染严峻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或搬家。到2015年岁尾前完成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增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制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展开村庄地域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011年首要任务:

1、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排查并确定工业噪声污染重点单元。

2、牵头按照《城市区域情况噪声合用区划分技能标准》规定或调整市噪声情况功用区。

3、根据《指点定见》,连系本身实践将噪声污染防治归入“十二五”情况维护规划中的章节,并贯彻施行。

4、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5、增强中高考等国度测验时期绿色护考任务,为考生发明优越的测验情况。

住建部分:共同环保部分,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执行《修建施工厂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越排放规范的行为。增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治理,施行城市修建施工环保布告准则。依法限制施任务业工夫,严厉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发生噪声污染的施任务业。施行城市夜间施工审批治理,推进噪声主动监测系统对修建施工进行及时监视,鼓舞运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加速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立,逐渐作废市区铁路平面穿插道口。增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削减航空噪声扰民胶葛。

2011年首要任务:排查修建噪声重点污染源单元,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公安部分:增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具体落实《地上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能政策》,噪声敏感修建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疾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路途双方应配套建立隔声樊篱,严厉施行禁鸣、限行、限速等办法。

推进社会生涯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施行《社会生涯情况噪声排放规范》,制止贸易运营运动在室外运用音响器材招徕顾客。严厉治理敏感区内的体裁运动和室内文娱运动。积极履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厉治理,明白限制造业工夫,严厉节制在已完工交付运用居民房屋楼内进行发生噪声的装修功课。

2011年首要任务:

1、排查路途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涯噪声重点污染源单元。

2、展开情况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加大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涯噪声的查处力度,施行禁鸣、限行、限速等办法确保敏感路段噪声达标。

文明部分:共同环保部分,增强对运营性文明文娱噪声的监视治理任务。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规定机动车辆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区域和时间;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城市范围内需要鸣笛的,应当按照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和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使用时间及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设立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专项费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条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室外机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交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搬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违反禁鸣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并拒绝、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噪声对于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像学校,机关以及医院这些地方,如果太多噪音,会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工作人员的工作,所以为了让人们的生活更加舒适,需要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进行严格的监测,保证人们对安静环境的要求。

1监测前的注意事项

1.1监测标准的选取

对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的监测主要可以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方案进行噪音的防治处理,对于一些对噪音防治要求比较高的地方就要优先的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噪声排放标准。

1.2选取合理的监测仪器

工业企业所选择的噪声的监测仪器所能监测到的声级的精度要求在II 级以上,要满足国家对噪声监测的要求,声校准仪的监测要在有效期内,而且它的等级要高于普通的监测声级计[1]。

1.3对监测人员的要求

一个监测人员的监测能力与噪声监测的结果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当让一个监测人员从事噪声的监测时,需要对监测人员的的能力进行考核,确保监测人员时持证上岗的,确保监测人员是否有能力对噪声监测设备熟练的掌握或者是对于监测的步骤操作娴熟。

2监测现场的注意事项

2.1监测现场调查的注意事项

在对于一个工业企业的的噪声监测之前要对这个工厂的运行工况以及这个工厂的地址的布置进行详细的调查。第一步要做的是工厂要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对于生产的负荷情况进行准确记录,这样得到的监测结果才是真实可靠的;第二步是要了解这个工厂的平面布置图,从而了解到噪声产生的源头的情况,以及工艺生产设备的所在的场地和这些设备工作额时间段;第三步是要对工厂周围的环境比较敏感的地点进行了解,像医院和学校等这些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也要对这些场所的其他噪声的来源进行标注。

2.2设置噪声监测点位的注意事项

如果要让噪声监测的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对于室外的监测点要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水平距离 1 m,高度在 1. 2 m 以上。并且要考虑到与反射物的距离。对于有围墙的厂界或者是存在着其他的想学校这样得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存在时,噪声监测点的选择需要在离厂界外水平距离1米且监测点的高度要在围墙高度的0.5米的位置以上;对于那些设在高空或者有屏障的厂界,它们的噪声的实际排放情况在基本的监测点是无法测量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监测点应该设置在工业企业厂界外 1 m,高度 1. 2 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 的地方。

2.3对监测时间的注意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的噪声被称为稳态噪声,监测的时间会受到稳态噪声的影响。所测定的一分钟的效果等效于A声级;在测量时间内声级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被称为周期噪声,在周期噪声的影响在,A声级的等效是测量时间为一个周期的噪声监测;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被称为非稳态噪声,所以噪声时间的测定也会到非稳态噪声的影响。所以对于每种不一样的噪声需要选择被测声源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合理的测量,一般测定时间为10分钟。对于晚上偶尔发出的噪声的影响情况下,监测时需要进行最大声级的测量[2]。

3注意监测报告的编写

监测报告的编写人员需要对很多的数据进行处理才能得到噪声监测报告,比如需要现场人员填写的厂界噪声原始记录上的噪声数据,以及根据现场监测示意图加工整理出来的数据。将这两种数据进行整合得到噪声的监测报告。噪声监测报告的内容要更加规范,涉及到的企业的名称,噪声监测的目的,所监测时间段,进行监测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有最为重要的监测结果,现场的噪声源的设备分布图以及对噪声监测报告的评价结果。从多方面的考虑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保证对噪声的评价公正客观。报告需要经过三级的审核,需要有负责人的签字盖章才能生成有效的监测报告。

4噪音的防治措施建议

4.1从声源处进行防治

每个工厂在对工程设计的过程和对设备的选型的过程中,都需要尽可能考虑选择与工程开展相符合的低噪音的设备,有时还可以在设计工程的时候,在工艺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那些噪音较大的加工工艺进行合理的改进,从而将工业中的噪音减小到最低。

4.2融入新的防噪音理念

对于那些还处于设计初期的工厂企业来说,需要在设计的初期将新的,现代化的防噪音理念运用到设备的选型上以及加工工艺的设计上,这样就可以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将噪音的防治考虑进去[3]。如何将新的以及现代化的防噪音理念运用到工业的发展中,这就需要从厂区的合理规划,工程项目的合理选址等方面出发,这方面的考虑主要是为了将工业噪音的声源与周围环境较为敏感的点隔离开,从根本上将噪音污染的问题扼杀掉。

4.3从传播途径进行防治

如果厂房的选址已经固定了,那么噪音的防治就要从声音的传播途径进行控制。比如那些由于撞击,震动或者是摩擦导致的噪音可以通过隔声罩和减震垫来进行消除;对于那些声源由于空气柱振动产生的动力性空气噪音就可以通过消声器来进行消除;对于那些有某些厂房里面的设备造成的噪音就需要采用隔声,吸声以及消声等措施来进行防治,而这些步骤的实施主要是讲吸声的涂料刷到厂房的内部,像墙壁和地面等地方,还可以将可以用来吸声的吸声板安装在厂房的其他部位,还比如厂房的窗户和墙壁的设计时可以将隔音效果良好的建筑材料设计进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噪音的透声量降低。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区攻坚办:          

    2018年6月11日,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由市环境攻坚办转来的《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 D410000201806090074的信访举报件后,接到转办函后,光华路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

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东北角四海家园工地,昼夜施工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并且占用人行道。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噪声问题调查

根据群众反映的工地噪声问题,由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海嘉园周边7处地点连续两天,昼夜各一次进行监测,通过监测,施工期间各点位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db,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日间排放不高于70,夜间排放不高于55的分贝标准,虽然排放达标但对周边居民确有影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工地扬尘情况调查

我区光华路街道专职组接到举报马上对工地扬尘污染展开调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道路百分百硬化,不存在黄土裸露情况。

2、施工现场百分百安装标准装配式围挡。

3、施工围挡、塔吊等设施全部配有喷淋设备。

4、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有车辆冲洗台,出口铺设土工布防尘,未发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情况。

5、因施工不涉及土石方或拆除作业,现场无雾炮作业。

6、建筑工地现场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转,未发现损坏及造假现象。

7、工地坑基内未施工区域覆盖完好未发现黄土裸露扬尘情况。

8、施工现场建筑物料堆放整齐,未发现现场搅拌、露天切割等违规作业。

综上,该工地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手续齐全,8个100%到位,未发现违规作业生产和扬尘污染问题,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占用人行道情况调查

经办事处调查了解,群众反映该工地占用人行道为工地西侧曙光路南侧约150米人行道被工地围挡圈进工地内,经了解该路段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为保证过往行人的身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该路段架设高压防护,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D410000201806090074)信访举报件时就已积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鉴于该工地临近多个周边已建成小区,办事处专职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作业时段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上午7:30-12:30,下午14:00-19:30进行作业,因涉及工程质量,混凝土浇筑需连续施工,施工方混凝土浇筑最晚不得超过22:00,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周边小区张贴安民公告,对施工时段等事宜进行告知。

四、追责情况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区攻坚办:          

    2018年6月11日,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由市环境攻坚办转来的《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 D410000201806090074的信访举报件后,接到转办函后,光华路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

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东北角四海家园工地,昼夜施工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并且占用人行道。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噪声问题调查

根据群众反映的工地噪声问题,由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海嘉园周边7处地点连续两天,昼夜各一次进行监测,通过监测,施工期间各点位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db,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日间排放不高于70,夜间排放不高于55的分贝标准,虽然排放达标但对周边居民确有影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工地扬尘情况调查

我区光华路街道专职组接到举报马上对工地扬尘污染展开调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道路百分百硬化,不存在黄土裸露情况。

2、施工现场百分百安装标准装配式围挡。

3、施工围挡、塔吊等设施全部配有喷淋设备。

4、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有车辆冲洗台,出口铺设土工布防尘,未发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情况。

5、因施工不涉及土石方或拆除作业,现场无雾炮作业。

6、建筑工地现场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转,未发现损坏及造假现象。

7、工地坑基内未施工区域覆盖完好未发现黄土裸露扬尘情况。

8、施工现场建筑物料堆放整齐,未发现现场搅拌、露天切割等违规作业。

综上,该工地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手续齐全,8个100%到位,未发现违规作业生产和扬尘污染问题,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占用人行道情况调查

经办事处调查了解,群众反映该工地占用人行道为工地西侧曙光路南侧约150米人行道被工地围挡圈进工地内,经了解该路段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为保证过往行人的身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该路段架设高压防护,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D410000201806090074)信访举报件时就已积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鉴于该工地临近多个周边已建成小区,办事处专职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作业时段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上午7:30-12:30,下午14:00-19:30进行作业,因涉及工程质量,混凝土浇筑需连续施工,施工方混凝土浇筑最晚不得超过22:00,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周边小区张贴安民公告,对施工时段等事宜进行告知。

四、追责情况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 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 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

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 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 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 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 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

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 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 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东港市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一、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我市环境空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天候24小时监测,共设定两个点位,分别为:环保局(居民、商业集中区)和污水处理厂(文教、居民居住区)。2016年,东港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共监测365天,达标天数363天,其中Ⅰ(优)级天数282天,Ⅱ级(良)天数81天,达标天数中以优为主。达标率为99.46%。东港市区环境空气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的天数为48天,为二氧化硫的天数为35天,其余282天无首要污染物。

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年均浓度值标准。日均值达标率可吸入颗粒物为99.4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为100%。最大日均值可吸入颗粒物超标1.21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不超标。2016全年降水均未出现酸雨(pH5.6的降水)现象。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

铁甲水库的重要功能为饮用水源,因此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监测项目包括两部分共61项指标,其中28项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每月监测一次,由我站独立完成监测;33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优选特定项目每季度监测一次,由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监测。根据丹东市、东港市两级环保监测部门截至目前的监测情况表明,铁甲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我市共开展了声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三项监测,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功能区噪声

2016年共对港城9个声功能区(Ⅰ类区5个,Ⅱ、Ⅲ类区各2个)

开展了两期功能区噪声监测,面积加权平均值昼间52.4分贝,夜间46.9分贝,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限值。

港城春季功能区噪声监测:1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0.1分贝,夜间为42.2分贝;2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2.5分贝,夜间为47.9分贝;3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6dB(A),夜间为51.2dB(A),昼、夜间噪声值均能够达到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

港城秋季功能区噪声监测:1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0.3分贝,夜间为43.1分贝;2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2.5分贝,夜间为46.7分贝;3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6dB(A),夜间为50.1dB(A),昼、夜间噪声值均能够达到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港城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对市区内222个网格进行了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网格覆盖面积为16.95平方公里,平均等效A声级52.8分贝,达标率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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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一、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我市环境空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天候24小时监测,共设定两个点位,分别为:环保局(居民、商业集中区)和污水处理厂(文教、居民居住区)。2016年,东港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共监测365天,达标天数363天,其中Ⅰ(优)级天数282天,Ⅱ级(良)天数81天,达标天数中以优为主。达标率为99.46%。东港市区环境空气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的天数为48天,为二氧化硫的天数为35天,其余282天无首要污染物。

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年均浓度值标准。日均值达标率可吸入颗粒物为99.4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为100%。最大日均值可吸入颗粒物超标1.21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不超标。2016全年降水均未出现酸雨(pH5.6的降水)现象。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

铁甲水库的重要功能为饮用水源,因此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监测项目包括两部分共61项指标,其中28项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每月监测一次,由我站独立完成监测;33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优选特定项目每季度监测一次,由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监测。根据丹东市、东港市两级环保监测部门截至目前的监测情况表明,铁甲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我市共开展了声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三项监测,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功能区噪声

2016年共对港城9个声功能区(Ⅰ类区5个,Ⅱ、Ⅲ类区各2个)

开展了两期功能区噪声监测,面积加权平均值昼间52.4分贝,夜间46.9分贝,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限值。

港城春季功能区噪声监测:1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0.1分贝,夜间为42.2分贝;2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2.5分贝,夜间为47.9分贝;3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6dB(A),夜间为51.2dB(A),昼、夜间噪声值均能够达到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

港城秋季功能区噪声监测:1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0.3分贝,夜间为43.1分贝;2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2.5分贝,夜间为46.7分贝;3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6dB(A),夜间为50.1dB(A),昼、夜间噪声值均能够达到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港城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对市区内222个网格进行了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网格覆盖面积为16.95平方公里,平均等效A声级52.8分贝,达标率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