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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论文范文

封建经济论文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在苏联,十月革命后流行的看法是,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商品经济规律的。这样,不仅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是自觉地达到目的,不需要研究客观规律的政治经济学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没有商品生产或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布哈林有句名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过渡时期的经济》),到1929年,公开发表了列宁的《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后,人们才开始研究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1931年发表了大卫·卢森贝的《广义和狭义政治经济学》,探讨各种生产方式经济理论的异同。但这时,绝大多数苏联学者仍是以阐述苏维埃经济计划吨攻策代替经济规律的研究。直到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批评了这种情况,并肯定了社会主义还有商品生产(但限于个人消费品),情况才有改变。1941年就开始筹备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几经周析,到1954年才正式出版。该书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讲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苏联第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广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的,这是时间上的广义。但恩格斯同时指出,经济发展条件在“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谁要想把火地岛的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英国的政治经济学置于同一规律之下,那末,除了最陈腐的老生常谈以外,他显然不能揭示出任何东西”(《反杜林论》),这可说是空间上的广义。

在中国,广义政治经济学就是按照这个空间上的广义进行的,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三十年代初,人们就感觉到已有的狭义政治经济学不能解答在中国发生的经济问题,1938年,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号召(《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王亚南在译毕《资本论》三卷后倡议建立“中国经济学”并于1946年出版了他按《资本论》体系写的《中国经济原论》。同年,许涤新抱着“使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目的,开始写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第一卷讲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卷讲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经济,于1949年出版;第三卷以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为研究对象,于1954年出版。

这样,就有了两个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范本。一个是苏联的,它要求“阐明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规律”(该书第一版导言)。另一个是中国的,要求“中国化”。不过,苏联的虽说研究全“人类社会”,其封建主义部分实际只讲了欧洲的领主制经济,又占一半以上篇幅的社会主义部分基本上是讲苏联。中国的虽说“中国化”,实际上也讲外国,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部分完全是讲外国。

统一性和特殊性

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把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都用一个“基本经济规律”作为总括。除了垄断前的资本主义外(因为马克思已有论断),各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是套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用的模式,即“在什么生产力的基础上,用什么方法,达到什么目的”。1956年开展反对个人迷信后,学术界打破了一些斯大林的思想框框。但在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讨论上,更强调了各历史时代的经济理论应具“统一性”。1985年兹·法因布尔格和格·科兹洛娃的《广义政治经济学问题》对此有详细论述。其要点是:(1)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客体具有统一性,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生产的社会性的历史发展即各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2)政治经济学借以进行研究的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贯彻始终”的,它们是广义政治经济学统一性的核心,(3)这些范畴的具体内容在历史发展中会发生质变,以至变到它们的反面;但在否定之否定过程中(指共产主义),它们又会“翻转过来”,完成统一性。因而,八十年代初,当苏联已是“发达的社会主义”并预见到共产主义的曙光时,对广义政治学的认识才完全成熟了,不过,在苏联,并未写出一部成熟的广义政治经济学。

在中国,直到七十年代,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受苏联思潮的影响,但它一直是根据中国经济的特点进行的。1954-1956年,对于多种经济成行并存的这一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过渡时期经济规律”的讨论。这以后,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研究别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1979年以后,则更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建设了。历史方面,虽然还限于经济史的研究,但也注意到经济理论;尤其对中国地主制封建经济的研究,有突出的进展。1982-1986年,许涤新集中国内和国外最新研究成果,修订了他的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成为迄今比较完整的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上述法因布尔格等的统一性论点,主要是根据马克思1957年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写的《导言》手稿而来的,尤其是手稿中“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马克思把这种方法总结为:“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政治经济学就是这第二条道路上的再现。不过,马克思所说的是狭义的即垄断前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资本主义已实践了三百年,它的第一条道路即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已经基本完成,因而应当再走第二条道路,从抽象再回到具体,其结果即三卷本《资本论》。对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应当怎么办呢?《导言》确实说“生产一般”是个合理的抽象,但也说“用这些(抽象)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导言》也讲到简单范畴(即法因布尔格所称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指资本主义形式)。因而,用这些范畴只能“在精神上再现出来”一个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但它“决不是具体本身产生的过程”。

共性寓于个性,一般只能在特殊中表现出来。对于前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目前还处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一条道路的阶段,或者还没有进入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这时候,我觉得强调广义政治经济学的统一性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恩格斯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合于一切生产和交换的、最普遍的规律”(《反杜林论》)。从广义空间来说,恐怕也是这样。只有在研究主要国家或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后,才能研究“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所以,我觉得中国的、结合本国特殊性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道路,是可取的。

政治经济学是以经济实践为根据的,在研究上,就是以经济史为基础,我国经济史的研究有优良的史学传说,并自三十年代建立学科以来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或影响下发展的。近年来,它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破除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支配,在实事求是的道路上,取得丰硕的成果。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我们的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把它进一步提高到理论研究,那就必然会对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这项研究中,我觉得入手之处,应当是在中国历史最长、内容最丰富、发展最成熟的封建主义经济。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象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经济一样,是人类古代史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经济形式。

中国封建主义经济

近三千年的中国封建主义经济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其间有严重的曲折,以至人口丧失三分之一;但即使在这种时候,生产力的某些方向或贸易的某些环节,仍有进步或发展。

中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废除了领主割据,较早地由农奴制转入租佃制,并较早地实现土地买卖,形成了一种以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社会,这种社会的封建制度,不象欧洲领主制度那样僵化,直接劳动者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因而生产力的发展比较快。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许多部门,都居于世界前列;商业发达,城市繁荣,文化昌盛;堪称为一种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

十六世纪以来,我国的地主制经济制度又经历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如田制的公消私长,赋役的由丁入地,地租的定额化和永佃权的出现,雇工人身的逐渐自由等,因而,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未出现由顶峰走向衰落的过程,而是继续发展。

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力仍有增长,十八世纪粮食的产量约比十六世纪增长二三倍,手工业也有发展,不过,农产品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扩大耕地面积和集约化耕作而来,集约化耕作又以劳动投入为主,甚少资本投入。因而,尽管亩产量发展到传统农业的高峰,边际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已有下降的征兆。手工业的发展也主要是来自工艺的改进,在生产工具和劳动分工上已逐渐落后于西欧了。

封建社会也和任何社会系统一样,有它本质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还有异质的东西。地主制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质的决定者。自耕农、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他们从属于地主制经济,但也可从属于他种经济,它们是非本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自耕农的比重比较大,又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比较牢固,这都与西欧异趣。按照辩证法或系统论的原理,一个系统中如果不含有异质的东西,它就不能进化,商业资本和其它货币资本,自始就是用货币草生货币的资本形式,它们是与封建主义异质的,马克思说:“资本在历史上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西欧的封建制度,就是以“货币权力”战胜“地产权利”而最后告终的(见《资本论》第一卷第167页),但在中国,这种对立和它的表现形式即城乡对立并不尖锐,到晚期,且出现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现象。

这都说明,在我国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社会中,生产结构比较稳固,自给性比较完整,地主制经济能够容纳一定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整,加以我国早就是一个统一的帝国,上层建筑的保护力量比较雄厚。因而,晚期虽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但发展极为缓慢,封建主义长期延续下来,直到鸦片战争以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地主制成为一种与增长着的资本主义经济长期并存的封建主义。之所以能长期并存,是因为中国地主制经济基于本身特点,能够吸收商品经济,以至吸收外国的和买办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节,延续自己的寿命,这几近离奇,但环顾今日第三世界,这种现象并不罕见。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的农业生产力仍有所增长,说明地主制经济仍有生命力,如果不是经过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它还会生存下去。不过,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配农村,以及地主阶级本身成份的演变,近代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已不是原来的封建主义,而是半封建主义的经济。从封建主义到半封建主义,仍然是符合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进化。当然,它也持续给中国人民造成无穷的苦难。

以上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我对中国封建主义经济的一些看法。这种看法来未必妥当,也不免谬误。每位经济史学者,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不同观点的提出和切磋,说明一点,即我国封建主义经济史的研究,已有可能进行理论探讨,写出一部或几部(按照不同观点)中国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了。我祝愿这一天早日到来。

余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给广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的第一个定义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并指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每种“都有多半是它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种“两个坐标”论给我们经济史的研究以很大的启示,即现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两个指标,一是生产力的增长,一是交换的扩大,两者应当是同等重要。

但是,三十年代以来,我们经济史的研究总是重生产,轻交换,甚至不研究交换,这是因为,我国原有重本轻末的传统;在革命战争和物资匮乏的年代人们最关心的当然是生产;此外,还受苏联思潮的影响。斯大林认为,商品交换“不是一切社会形态而只是某些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现象”(《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因而在《政治经济学教料书》中所列政治经济学定义,如前文所引,删除了交换。在我国,轻视交换的思想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金会提出社会主义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才扭转过来。

恩格斯在文中不仅讲物质交换(Austausch),还提到广义的交换(Verkehr、译交往)。我曾有文论到,人类社会的交换实早于生产,愈在古代,交换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愈重要(《试论交换经济史》,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就封建社会说,在欧洲,因日耳曼人入侵破坏了城市和商路,中世纪出现乡村化和商业凋敞的现象,人喻为“回到野蛮”。这只是历史上一个特例。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总的说,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正常的。这方面应重点研究,补西史之不足。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英文摘要】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inthefeudalChinesesocietyhaveremainedanimportantissueinthestudyofcommodityeconomyhistory.However,theexplora-tionof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thecommodi-tyeconomyinthefeudalChinesesocietymustfirstdependonacompletedescriptionofthesituationofitsownratherthanjustasimplecomparisonbetweenthefeudalChineselandlordsystemandtheWesternEuropeansuzerainsystem.Theparticula-ritiesofthefeudalChinesecommodityeconomycanbeseeninthefactthatitexperiencedthreedevelopmentalpeaksandthusformedamulti-dimensionalpattem.Duringthis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stronglyinterferedbypoliticalfactors,haspromotedthetransformationoftheChinese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economy/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othercountries/Chinesecharacteristics

【正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完全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三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全面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第一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一)

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经济下的封建庄园,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封建庄园中,封建领主利用农奴劳动组织自给生产。其自给经济通常包括农田、果园、菜园、葡萄园、家禽家畜饲养场、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这些生产设施,大都设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此外,还有公用的森林、牧场等等。由于庄园大小悬殊,上述各种生产设施的规模,在各个庄园并不一致,有些庄园也并不齐备。尽管如此,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大都可以满足领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其自给性是相当完备的。封建领主淖杂乜梢运凳蔷哂械湫鸵庖宓淖愿谩?BR>

在封建庄园中,通常有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佃农份地。因此,封建庄园与领主自营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学术界对封建领主自营地的自然经济性质,是没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时却把它与封建庄园混淆起来,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对封建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的联系却估计不足。随着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有很大改变,但对封建庄园自然经济简单化概念化的认识,并没有完廓清。我认为,这主要有如下理论认识上的失误。

首先,封建领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生活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按照恩格斯的分-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生存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延续生命所需的生活资料,如粮食、蔬菜之类。一部分是享受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超越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过养尊处优生活的生活资料,如美食、锦衣、华堂、珍宝之类。一部分是发展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及其子女受教育或进修所需的生活资料,如图书、文具、乐器之类。恩格斯说,人类“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1]。封建领主作为一个封建剥削者,正是这样为生存斗争而组织自给生产,以保证自己以至子孙的优裕生活。

领主家庭经营自营地,就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单位。其消费不仅有生活消费,而且有生产消费。领主家庭的自给生产,不论多么完备,也不可能全部满足自己生产资料,特别是生活资料中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小者如盐、铁、磨石,大者如锦绣珠宝金银器皿、名贵食品、雕梁画栋、名马华鞍之类,是难以完全自给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封建领主的生活消费品会具有不同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即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总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存资料在消费总量中所占有的份额会逐渐缩小,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所占的份额会逐渐扩大。因之,封建领主自营地生产的有限性,和家庭需要的多样性的矛盾,就会日益突出。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欧各国,封建国王将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又将土地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的领主,都是以各级领主提供军事义务为前提的。军事开支是封建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他们所需兵器、甲胄、车骑之类,并不都能自己制造,而是已较早地成为商品。这是一种特殊消费,也是要列入领主家计簿的。上述这些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然会引出对于货币和商品交换的需求,从而会引出庄园内部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

实际生活说明,我们不能把封建领主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简单化,特别是不能把封建领主的享受消费简单化。封建领主生产消费所需物资是多种多样的,其生活消费、特别是享受消费所需物资,更是多种多样的。就是他们日常生活资料的构成,也会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比如经过,可以从利凡得购进肉桂、胡椒等物之后,西欧封建领土就不总是吃没有香料和其他调味晶的烤肉和煮肉了。如果我们把封建领主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简单化,就容易得出封建领主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通过经营自营地和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得到自给自足的结论,从而导致夸大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其次,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的统一,是西欧领主制经济的重要特征。封建领主既是庄园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庄园政治上的统治者。当时较大的封建庄园,都实际上是一级政权。封建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承担作为政权的职能,向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如维持社会治安、评议诉讼、提供宗教生活场所、以至修筑道路、设置市场、铸造货币、管理度量衡等等。因此,教会、司法、行政等各项管理费用,以至官吏的薪金开支,都是要列入封建领主的家计簿的。

人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不仅有物质的,而且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会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封建庄园中,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分工而形成的政权职能,表现为封建领主向社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从宏观经济学来看,这也是一种劳动交换,即非物质生产的交换。不论这种政权职能对社会经济是在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就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社会分工本身,也就是他们之间劳动交换的本身,也会导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恩格斯说过,“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管理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于之间的大分工。”[2]正因为如此,封建庄园作为一级政权,也是需要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的。

在封建庄园经济的研究中,如果我们习惯于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方法,只把注意力放在封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之上,把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就把非物质生产的交换,并从而把由此而引起的商品和货币交换,排除在我们视野之外。这也是对领主制经济认识的简单化。吴承明同志从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出发,在《试论交换经济史》[3]一文中,提出经济史研究,既要注意商品交换的研究,又要注意对劳动交换、智能交换的研究,这是很有见地的。

再次,西欧的封建庄园,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在封建庄园中,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占有多数。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领主家庭的自营地,是一个独立经营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都具有自有经济,都自行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也同样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和自由佃农通过经营份地,以保证对封建领主的劳动地租、实物地租以至货币地租,同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佃农经营租佃地和自耕农经营自有地,以保证对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的实物租赋以至货币租赋一样,在这个基本点上并无不同。可以说,西欧领主制经济和中国地主制经济,实际上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

这些农奴和自由佃农所耕种的份地,并不都是均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均等的情况,会日形突出。他们之间就会发生有余与不足的问题。加以这些农民的经营规模,总的来说是狭小的,他们所种植的农作物,以及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和副业,也都不会划一,这就难以满足自己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他们既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也要出售自用有余的产品,甚至要从事部分商品性生产,以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进行再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认为他们可以与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可以完全自给自足,这是难以想像的。

同时,封建庄园中,还有各色工匠,如铁匠、木匠、鞋匠、染匠、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缝等等。这些工匠,有些是属于封建领主所使用的奴隶和雇工,有些是属于到农家做活的手艺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负担劳动地租的半独立手工业者。这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具有着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工匠的劳动,构成封建庄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隶身分的工匠之外,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难以避免与农民和其他工匠发生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

尽管我们缺乏详悉记录农民和工匠生产经营活动的文献资料,难以具体了解他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情况。但是,从西欧中世纪作为地租缴纳给封建领主的实物来看,有农副产品,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业品,如呢绒、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和小刀,等等。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是既有农民,又有工匠。一个农户,一个手工业者,也是难以生产多种产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就根据这样的单子认为,“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4]从欧洲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手工业材料,有的学者也认为,那种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的流行说法,也“不再站得住了。”[5]当然,我们不能对中世纪的农民、以至工匠的生产专业化程度作过高的估计,特别在中世纪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那种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济的交换,那种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济的交换,那种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都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发展。这可以从西欧中世纪市场和集市的发展得到说明。当时,市场一般是属于地方易的场所,集市一般是属于区域性贸易以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就是地方易的市场从一开始就不都是以封建庄园为交易范围的。因此,考察封建庄园内部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他们所具有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地位,而忽视他们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地位;不能只简单地强调封建庄园共同体的内部分工,而忽视生产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工,从而给封建庄园抹上过多的自然经挤彩。这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封建领主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种开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货币。一条途径是出售自营地的产品,如粮食、牲畜和畜产品之类。自然条件的多样性,还会带来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有些封建领主还会有特产品,如优质木材、名优酒果之类,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领主用于交换的产品,主要是自用有余的产品,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出售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品种相对稳定,出售的经常性也得到保证。有的封建领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产品用于交换,还扩大自营地,以从事商品生产。在英国,还由于粮价上涨,一些封建领主为了追逐卖粮的商业利益,就扩大自营地,将佃农变为农奴,实行劳动地租,出现过所谓“庄园反动”的逆转。尽管自营地上自给产品的生产和出售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分清,但从理论上说,领主自营地上已经有了部分商品生产,出现了从完全的使用价值生产到具有部分交换价值生产的过程。

另一条途径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向自由佃农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或实物货币混合租。许多封建庄园都有一定数量的自由佃农,有的比重还很大。封建领主除通过收取货币地租,直接获得货币之外,所收取的实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费,也可出售。此外,他们还向农民收取烘面包炉、酿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费。

还有一条途径是,利用政治统治权,征收各种捐税。如向农奴征收一些小额捐税,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和任意税之类。向农奴和自由佃农收取庄园法庭罚金。有些封建领主还设立关卡,设立市镇,向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收取运输税、货物税、交易税和关税等等。此外,农民向教堂所缴纳的什一税,也往往为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办法加以攫取。

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纪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非常强大,农民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不多,却要被迫投入交换,以捐税、罚金和货币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领主攫为已有。这些商品交换实际上只能起强化自然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出售的产品会逐渐增加,在封建剥削不吞噬全部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负担劳动地租的农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投入市场交换。缴纳实物地租的自由佃农,更有较大的活动余地,以从事剩余劳动,并获得这些产品用于交换。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更需要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在中世纪的一定时期内,尽管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很强大,其生产品的大部分,起码是粮食的大部分,还是在家庭内部消费的,但也出现了农产品“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6]的情况。这就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农奴扩大自有经济,转变为租佃农民,为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提供经济条件。

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农奴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时上都是分开的。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和自己份地上的劳动积极性必然会有差异。自由佃农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由于实行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已统一于农民的自有经济之中。他们只有增加产品总量,才能提高为自己的劳动所占的份额。因此就必须以同样的积极性对待他们所经营的全部生产。这正是封建租佃制优越于封建农奴制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基于上述原因,领主自营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会落后于农民份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领主的消费需要不断扩大,庄园自营地的生产更难以满足。封建领主为了追求更多的货币,就不断将自营地分割成小块出租,以收取实物特别是货币租。这在十四世纪后期的英国就达到了高潮。最后,他们终于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把自营地全部出租,使它从历史上消失,并使货币地租占居统治地位。

从九世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的封建庄园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从九世纪到十三世纪的英国来说,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相结合的封建庄园,仍然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段时期内,不论是封建领主的自营地中,还是整个农民中,自然经济还是很强大的。但是,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必须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依靠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只是由于时代的不同从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和庄园内部经济条件的不同,各个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程度是不—致的,庄园内部所包含的商品生产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认为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可以通过经济自营地和份地,以实物形态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把封建庄园描绘成具有完全自给足的自然经济,无疑是不适当的。

二)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家庭有的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如城居地主。乡居地主大都经营有自给生产的田园,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他们的家庭,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这种情况是与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封建地主所经营的田园,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只有自给生产,据《周书》卷四十二记载,北朝肖大圜,有田“二顷以供饘粥,十亩以给桑麻。侍儿五三,可充纴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有的是既有自给生产,又有商品生产。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够发展,富于生产资料和经营能力的封建地主,也是社会商品的重要供应者。晋代有人说,秦汉以来,甚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7]。这在《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书中,都有所反映。如汉代的所谓“豪人之室”,是“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漆桑麻,闭门成市”,甚至“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8]。这种大规模经营,既有自用,更是为了出卖。封建地主的田园经营,如果商品生产比重大,自给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如果自给生产比重大,则商品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另外有些别墅性质的田园,也有部分自给生产,供封建地主游憩时受用。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果药羊鸡猪鹅鸭之类,恐怕是属于这种性质。文献资料上对这些田园,或称田庄、庄,庄园,庄墅、庄田,别业等等。

将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经营的田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作比较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将二者相比附,认为中国也有庄园农奴经济,则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本质和现象上看,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地主田园,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下的领主庄园,都具有着重大的差异。

首先,西欧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组织自营地生产。他们通过经营自营地,实行劳动地租,以剥削农奴,自营地的剥削收入,通常是封建领主固定的主要收入来源。出租土地,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剥削自由佃农,则只是这种封建剥削的补充形式。而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恰与此相反,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出租。他们通过出租土地,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以剥削佃客(或佃农)。与封建领主自营地相类似的封建地主经营的田园,只是地主制经济所派生、所附属的地主家庭经济。它通过役使奴婢和雇工,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只是封建实物和货币地租剥削的补充形式。

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收入,为自身的经济性格所决定,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中,就往往只占居次要的部分,甚至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封建地主的主要收入是实物和货币地租,或地租的转化形态,如官俸、束修之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消费品,在其家庭消费总额中,也往往只占居次要的份额,甚至只占很小的份额,主要部分还是求之于市场。北齐颜之推是一个坚决主张消费品自给自足的地主,他那—段以“家无盐井”为憾事的著名言论,是大家所熟知的。但他为自己设计家计时,也承认拥有二十个奴婢和十顷田地的家庭,必须“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9],应付婚丧疾病和其他紧急用度。这些货币,就应当是靠出卖地租所得谷物而来的。清代四川缙绅地主李榕,雇工种田数百十亩,“家食仰给于农”,而“祭祀宾客婚嫁之资”,岁需钱百万。他就是靠在书院当“山长”的年俸五十万钱来弥补大部分开支。[10]

中国封建地主不但用实物和货币地租收入,以支付家庭开支中的主要部分,而且还往往用它来贴补自给生产。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的田园,是为了取得生存资料,更是为了取得享受资料,以至发展资料。有些消费品,作为生存资料和享受资料,是可以相一致的。封建地主出于享受需要,对于这些消费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往往有不同于一般消费水平的特殊要求,还要按节令供应,以至反节令供应,封建地主特别是富豪之家,组织这些消费品的自给生产,一般会比较完备,以至谷麻牲禽都可以“无求于人”。但也可以突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唐代王绩性嗜酒,罢官后,就“以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养凫雁,莳草药自供”[11]。南朝张永善隶书,是一个书法家,就“纸及墨皆自营造”。[12]这种高层次的自给生产,生产费用是比较高的。封建地主为了获得这类特殊的使用价值,就会以地租收入来贴补自给生产。

封建地主是地权的人格化。他们总是要求地租的无限扩大。经营少部分自给生产的出租土地的地主,主要靠积累地租以扩大田产。经营自给生产又经营商品生产的地主,则地租与商业利益交互为用,把地主制经济田产增殖的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其财富增殖的能量就大得多。所以汉代的“豪人之室”,往往“资累巨万”,“膏田满野”,不但有“奴婢千群”,还需要“徒附万计”[13],才能够耕种。因之,封建地主无论使用怎样多的奴婢与雇工从事自给生产或商品生产,田产始终是他们的主要财富,地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既不能成为奴隶主,也不能成为资本家,自给生产甚至商品生产也始终只是地租剥削的补充,这与西欧封建领主的实物与货币地租收入,只是自营地收入的补充,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西欧领主自营地,是领主制经济的本质要素,没有庄园自营地,就没有领主制经济。领主自营地规模的大小,虽通常受分封地的大小所局限,但自营地生产的自给性,却要尽量完备,以便满足领主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却完全不同,它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这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规模的大小和有无,其主要的相关因素,是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民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水平,主要决定于农民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情况。农民家庭的生产品,只有在自用和缴纳封建租赋之后还有剩余,才能把这种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在封建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还相对低下,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物不多,封建地主不能从农民那里得到商品的充分供应,就会经营自给生产。这时,封建地主家庭经营自给生产的就多,规模也一般较大。

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品的多少,在生产力水平大体一定的条件下,则主要决定于封建剥削量的大小,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程度。封建剥削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剩余物的多少。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也会通过限制农民的活动余地,影响分工分业,从而限制剩余物的生产。

魏晋南北朝时期,承东汉豪强兼并的余烈而有所发展,加以“赋重役勤”,自耕农难以堪命,遂纷纷沦为奴婢与佃客,荫附于豪强。奴婢为封建地主从事家务役使和从事生产。佃客耕种地主土地,被“强家收大半之赋”,并牢固地被束缚于土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剩余物的生产。加以战乱不已,地区分割,更强化了农民的自然经济。封建地主难以从农民那里获得商品,就只得加强自己的自给生产。同时,北方地主大量南迁,“广占荒田”,“封略山湖”。新开辟地区如浙东福建一带,市场条件就会更差一些。封建地主既有自给生产的需要,又有奴婢充足来源的可能条件,所以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就大规模地发展起来。颜之推也就能对封建地主提出粮食、桑麻、蔬果,鸡豚、栋宇、器械、柴薪、脂烛都要自行种植营造的要求。所以南朝谢灵运在今浙江上虞县所经营的“山居”,是粮蔬果药俱备,自称“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可以“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虞牧”[14],用不着和手工业者,商人、渔人和畜牧业者打交道。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的萎缩,其总根源在于农民的困厄。它通过商品经济的萎缩,促进了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发展。

隋唐以后,迄于明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农村市镇和城市商业也逐渐发达。在市场供应改善的条件下,封建地主对是否经营自给生产,或经营多大规模的自给生产,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来安排。隋唐以后,特别和明清,许多富裕地主为了追求享受,遂放弃自给生产,纷纷改乡居为城居。在清代,封建地主是需要“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的。许多乡居地主也压缩自己的自给生产,扩大从市场购买,因之有的仅存耕稼,有的但有园蔬。许多地方是“士人家不畜僮仆,有场圃者雇人种蔬,无者采买于市”[15]。有些乡居富裕地主出于享受需要,或为市场物价水平所制约,雇工生产比从市场购买有利,也会组织比较完备的自给生产。所以明代有的地主说,“居家生理,食货为急,聚百口以联居,仰资于人岂可也”[16]。清代有的地主也说,“居乡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畜之于栅,蔬菜畜之于圃,鱼虾畜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17]。此外,由于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发展,宗族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逐渐小型化,也影响地主缩小自给生产的规模。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它的平均经营规模,都是逐渐缩小的。它的盈缩与农民自给生产的盈缩成正比,与农民商品生产的盈缩成反比。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也大体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但是,当它成为可有可无的时候,领主制经济也就濒于崩溃了。

再次,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上,西欧领主庄园与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也是不相同的。西欧封建领主经营的自营地主要是使用农奴。中国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秦汉时期是奴婢与佣工杂用,规模大的田园更是使用奴婢为多。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一般多用奴婢,有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隋唐而后,迄于明清,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奴婢用于生产日渐减少,使用雇工则日益流行。在某些朝代,封建地主田园周围,有许多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客,但是,他们并不参与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他们与封建地主之间,已经是一种比农奴有较大独立性的租佃关系,与负担劳动地租的农奴是不相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不同方式,是区别不同性质社会经济的根本标志。庄园农奴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如果认为农奴与佃客都是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中国封建社会也有庄园农奴经济,这既是把不相对应的事物加以比附,也是把不同性质的事物加以比附,无疑是不适当的。

中国封建地主使用奴婢经营田园,一般只供给衣食,有所谓“饭豆饮水”,其标准可高可低于当时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伸缩性较大。使用佣工,既要供给饭食,也要支付工钱。佣工的饭食,通常不能低于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从战国到清代,封建地主都讲究“羹且美”,“供应之法,亦宜优厚”,以调动佣工的生产积极性,伸缩性较小。使用奴婢和使用佣工的生产费用就有差异。封建地主家庭使用的奴婢,虽然不同于奴隶制下的奴隶,但奴婢还是“同于资财”,所有权关系照样掩盖了奴婢为自己的劳动,即奴婢用来补偿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也表现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使用佣工,则货币关系掩盖了佣工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佣工提供给主人的剩余劳动,也好像是有报酬的。在这两种劳动制度下,奴婢和佣工的生产积极性是不会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因之也不会相同。封建地主使用佣工较高的费用支出,就可以从获得更多的产品来得到补偿。封建地主为了获得一个相同的使用价值量,如果使用奴婢,投入少,产出也少,其经营规模(如劳动者人数和土地面积)就要相对大一些。如果使用佣工,投入大,产出也大,其经营规模就会相对小一些。如明代,常有“僮千指”、“僮奴数百指”的记载,但使用这样多佣工的记载,则属少见。使用何种性质的劳动者,也是封建地主自给生产大小的一个相关因素。

在西欧中世纪的有些地区,封建庄园只有领主自营地,没有农奴份地,也没有自由佃农份地。这种自营地也是由奴仆和佣工来经营的。封建领主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使他成为领主,可以说他实际上已成为地主。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虽然都是自给经济。但是,它们的社会性质是不相同的。它们在封建经济中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也都是各不相同的。不适当地加以类比,就只能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三)

自然经济是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水平低下相联系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关系、地产规模、经营方式等等,作为一种社会条件或经济条件,可能有利于自然经济的保存或商品经济发展,但它们都不是决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才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西欧封建社会和中国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虽然不尽相同,但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也都有一定的发展。中国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给经济,都是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它们不但都依赖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由商品货币经济来保证的。这说明了,西欧的领主制经济与中国的地主制经济,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只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因之物质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广度与深度,也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

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不论是西欧领主制经济,还是中国地主制经济,概莫能外。封建经济的任何发展变化,无不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相关连。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形成和分解,都是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变化紧密联系的。不联系小农经济来考察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就难以获得全面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经济的研究,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小农经济的分析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的。马克思还指出过,“前人总是低估亚洲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商业的规模和意义,与此相反,对它们异乎寻常地予以过高的估计,现在已经成了一种时髦。”[18]要避免重复欧洲著作家们的这种失误,关键在于对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要有正确的估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

[3]《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4]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79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8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科斯敏斯基:《十一至十四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的演变》,《史学译丛》l956第1期。

[7]《晋书•江统传》。

[8]《水经注》卷二九,《后汉书•仲长统传》。

[9]《颜氏家训》止足第十三。

[10]《十三峰书屋全集》卷六。

[11]《新唐书•王绩传》。

[12]《宋书•张茂度传附子永传》。

[13]《后汉书•仲长统传》。

[14]《宋书•谢灵运传》。

[15]光绪《处州府志》卷24,庆元县。

[16]霍韬:《霍渭涯家训》。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文章认为,以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为由,来否定中国历史上(或秦汉以后)存在过封建社会,是站不住脚的。西欧中心论是应当批判的,但不能由此否定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否定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对人类历史发展普遍性的认识。

关键词:封建 feudalism 唯物史观 社会史大论战 封建地主制

引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指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或把战国以前定性为奴隶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

“封建地主制”理论是与对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这一历史阶段社会经济性质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战国秦汉至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个时代,把它放到世界历史发展的大潮中看,它显得很有特色,似乎与众不同。对这段历史如何认识,如何定性,颇费历史学家踌躇。早在上一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就有人称之为“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1] 。“封建地主制”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学界对该时代诸多定性中的一种,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讨论,自四五十年代以来,它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以至成为中国学术界关于战国以后的社会性质的主流观点。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人们反思以往的研究,对传统经济,尤其是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社会经济性质进行再认识,提出了形形的理论观点。据我的考察和概括,其荦荦大者,除“地主经济论”以外,还有“权力经济论”和“市场经济论”[2] 。近年来,“地主经济论”这一主流观点,一再受到“权力经济论”者和“市场经济论”者的质疑和批评,其中有的是点名与我商榷的[3] 。

作为一个“地主经济论”的信奉者,我觉得有必要、有责任回答这些质疑和批评,同时根据学科研究的新进展,对“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做出某些修正和补充。

现在,封建地主制理论又遇到更为根本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出现一股似乎越来越大声浪,否定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封建社会,尤其是不承认战国秦汉以后的中国为封建社会。他们说,西欧的封建(feudalism)和中国古代的“封建”是根本不同的,认定中国古代存在西欧式的封建社会,是把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的学说(五阶段论)硬套到中国历史上的结果;这是中国古史研究中最大的“荒谬”和“尴尬”,云云。如果连封建社会都不存在,封建地主制就更是无从谈起。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对中国封建地主制的讨论,不能不从在中国历史研究中使用“封建”、“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概念是否科学谈起。本文着重于学术史的回顾。首先分析“封建”概念的古今演变,然后评述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疏理“封建地主制”理论形成的过程,最后回答质疑者提出的部分问题。至于应该如何认识地主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应对封建地主制理论作些什么补充和修正,只好留待另文阐述了。

一、 从古代“封建”到近世“feudalism”概念的引入

(一)中国古代的“封建”

中国古代“封建”的原始意义是封土建制、封邦建国,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

甲骨文中已有“封”字,是在土堆上种树的象形,它是土地疆界的一种标志。帝王要在其统治范围内或势力范围内建立诸侯国,首先要确定它的疆界,设置“封”作为标志,并建立某种法规,这就是所谓“封建”,也可以单称“封”或“建”[4] 。或谓殷代已有“封建”,根据尚嫌不足[5] ,且殷代没有出现需要普遍实行“封建”的客观情势。盖周族以僻处西陲的蕞尔小国灭掉“大邑商”,如何统治这幅员广阔的土地,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分封制度由此应运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让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并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讲的就是这一事实。诸侯从周天子那里取得土地和人民,即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领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同时要向周王室提供贡赋,形成某种统属关系。诸侯又对其统属下的亲戚子弟进行分封。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以宗法制维系的等级体系,君临广大被占领地区人民之上。大规模的“封建”完成于西周成、康之世,以后只有零星实行者,但“封建”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延续到春秋以至战国。

封建制度春秋战国之际开始逐步瓦解,秦统一全面实行郡县制,取代了西周以来的封建制。

“封建”的事实虽然发生在西周,但明确用“封建”一词表述它则是春秋时代的事情[6] 。实际上,终先秦之世,“封建”一词是很少使用的。倒是秦汉以后,有了郡县制作为它的对立物,“封建”的特点才更加突显出来,该词出现的频率也增加了。关于封建制和郡县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从秦汉到明清迄未停止。在这一争论中,来源于西周的“封邦建国”的“封建”这一概念,已经发生了某些微妙的变化——它的内涵被拓宽了。就拿柳宗元著名的《封建论》来说,虽然也谈到西周“裂土田而瓜分之”的事实,但柳宗元心目中的“封建”,主要是指人类原初时代为了消弭共同体内部纷争、以应对外部自然界威胁而自然形成的君长权力[7] 。古圣王只是不得已而承认这种现实。所以他说:“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势之来,其生人之初乎?不初,无以有封建。”“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他把“封建”的出现看成是客观情势所使然,而不是圣人主观意志的产物,就这一点来说,是一种唯物的观点;但他所理解的“封建”与西周自上而下的“封建”,显然是有区别的[8] 。

柳宗元的这种观念,并非凭空产生。战国秦汉时代的人们追溯和考察远古历史的时候,往往按照离他们比较近的西周春秋的历史模式去理解它,从而把当时存在的某种“联盟”的关系视为西周那样的统一“王朝”,把作为联盟首领的“共主”当作“王朝”的“君主”,把星罗棋布的部落方国比附成西周春秋时代分封的“诸侯”。例如,司马迁就说“黄帝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黄帝打败蚩尤以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于是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史记·五帝本纪》);“禹……即天子位……封皋陶之后于英六”(《史记·夏本纪》);等等。西周的“封建”造就了许多国中之国,而有些“诸侯”又确实是原有方国部落的归顺者。远古时代松散联盟和方国林立的状态在某些方面与西周相似,在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下,把它与“封建”挂钩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9] 。

魏晋以降,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也开始沿用“封建”之名。如《三国志》卷20《魏书·武文世王公传》:“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南朝宋裴松之注引《袁子》(按,指晋人袁准所著《正论》))曰:“魏兴,承大乱之后,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治]。于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 东晋孙盛也说:“异哉,魏氏之封建也!不度先王之典,不思藩屏之术,违敦穆之风,背维城之义。”[10] 《晋书》卷23《乐志下》谓改古乐曲《有所思》为《惟庸蜀》系“言文帝既平万乘之蜀,封建万国,复五等之爵也”。

宋元时代,李?P等辑《太平御览》设“封建部”五卷。继之,马端临写《文献通考》设“封建考”十八卷,一方面把“封建”从西周追溯到黄帝时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汉至唐宋封爵而不治民(或曰“封”而不“建”)的制度也囊括其中。马端临开创的这一体例为《续文献通考》、《清文献通考》、《续清文献通考》所继承。在《通考》的这个系统中,先秦的“封建”可称为狭义的“封建”,它虽然包括了西周的“封建”,而且是在西周“封建”的基础上推衍出来的,但两者毕竟不同;广义的“封建”则包括先秦的“封建”和秦汉以后的“封建”。马端临等人并没有把秦汉以后的分封王侯等同于先秦的“封建”,但他们确实把中国古代“封建”的概念拓宽了。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封建”虽然起源于西周的“爵土建制”,并以此为基础,但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历史地发展变化着的。黄帝、唐虞、三代的“封建”已经与西周的“封建”有所不同,更遑论《通考》系统那种广义的“封建”了!不过,不管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封建”,它们指的都是一种政治制度。

(二)西欧的feudalism和“封建”与feudalism的对译

“封建”一词内涵之变化,至近代而益显。中国近代以来流行的“封建”概念,虽与古代的“封建”虽存在某种渊源关系,但内涵已大不一样,它基本上是来自西欧“feudalism”的意译,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

在西欧,后来被译为“封建”的“feudalism”这一概念,也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它原来是用以指称西欧中世纪的某种制度,但它并非流行于中世纪,而是西方近代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在中世纪欧洲,“feudalism”所指的内容实际上只是某些地区零碎存在,且都集中在早期。从16世纪开始,欧洲法学家对它进行研究,其着眼点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Ari Feudorum )及其所反映的国王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到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19世纪,西方学术界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农村公社、封建城市等,进行了研究,做出了许多概括,并以feudalism一词指称封建制度。这样,feudalism就不光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含义已扩展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不过,当时史学家们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封建”是人类历史上依次递嬗的几种社会形态之一。他们把封建社会理解为一种生产方式、理解为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并着重从经济基础、所有制、生产关系来把握其特征。这些理论不断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并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克写的集当时研究之大成的《封建社会》一书,就深受唯物史观的影响。正如马克??教授指出的,西方“封建”概念的内涵经历了由法律政治制度到社会或社会形态的变化[11] 。当“封建”用以指称某种社会的时候,这个概念已经具备了某种普遍的品性,可以用它来研究世界各地类似的社会和类似的历史,而不光局限在西欧一地,于是有东欧的封建社会、亚洲的封建社会、非洲的封建社会等等。当然,西方学术界的认识也并不是统一的,把封建理解为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仍大有人在。

总之,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欧洲学者feudalism (“封建”)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是在继承以往学界积极的认识成果基础上的创新。其实,即使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12] 欧洲的这种“封建”概念和理论传到中国后,不能不引起了中国固有的“封建”概念的巨大变化。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是封闭的,以自我为中心,人们观察历史时只是把当今与往古比较,而且往往着眼于政治制度。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开始正视外部强大的西方世界,开始拿中国历史与西方比较,开始吸收西方的历史观念。西方“feudalism”的概念就是在这种比较中引进的,从而给中国古老的词汇——“封建”赋予全新的内涵。

最先提出中国和西方都经历“封建时代”的是新史学的先驱者梁启超。1899年,梁启超提出中国与欧洲的国体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中国周代和欧洲希腊的国体相同点最多,都是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13] 。梁氏这里所说的“封建”仍然是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而不是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但这里的“封建”已经不是单纯的政治制度,而是作为时代标志的“国体”,在认识上包含了某种突破的意义。

据现在掌握的资料,最早把西欧“feudalism”译为“封建”的是日本学者,而最早运用“feudalism—封建”这一概念分析中国社会的则是严复。1901年严复翻译出版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译名为《原富》),译feudalism为“拂特之制”,这是音译。1903年底翻译出版爱德华•詹克斯《政治制度史》(译名为《社会通诠》),则进一步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严复是否沿用日本人的翻译或受其影响,不得而知,但他采用这一译名经过了自己的认真分析,则是显而易见的[14] 。他认为人类的进化,都要经过图腾社会、宗法社会而进入国家社会(或曰“军国社会”),而“封建社会”则是宗法社会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此其为序之信,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也就是说,“封建”是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西欧“其趾封建,略当中国唐宋间”[15] 。可见,严复是拿中国的历史与西欧作比较,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相类,从而把“feudalism”翻译为“封建”的[16] 。

严复引入feudalism 概念分析中国历史并以“封建”对译时,不是把它当作单纯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从而大大超越了中国古代学者仅仅把“封建”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认识。他虽然还不可能像马克思主义者那样从生产关系、所有制和经济基础去把握“封建社会”;但他已经意识到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类型基础之上的。他指出图腾社会建立在渔猎生产的基础上,宗法和封建社会建立在耕稼生产的基础上,国家社会建立在农、工、商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从图腾向宗法过渡的社会,则建立在游牧生产基础上[17] 。严复的这种认识并非孤立的。在严复翻译出版《社会通诠》前后,夏曾佑撰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认为人类总是由渔猎社会进入游牧社会,再由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以后,“前此栉甚风沐甚雨,不惶宁处者,至此皆可殖田园,长子孙,有安土重迁之乐,于是更有暇日,以扩其思想界。且以画地而耕,其生也有界,其死也有传,而井田、宗法、世禄、封建之制生焉,天下万国,其进化之级,莫不由此。”也就是说,井田、宗法、世禄、封建这一套相互联系的制度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这种认识与严复的“封建”观显然是吻合的。[18]

从严复开始,中国学者一般都把“封建”看作一种社会 ,这说明严复的翻译和理解已被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

还应指出的是,中国古义的西周“封建”虽然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本质上是对土地和人民权力的一种分配,从而涉及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结合的方式)。因此,把“封建”与“feudalism”对译,作为表示某种社会形态的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并不矛盾,而是相通的 。

总之,二十世纪初以严复等人为代表的思想界的先驱们突破了就中国论中国的狭隘眼界,进行中西比较,以进化论指导历史研究,承认人类历史发展存在某种普遍性和规律性,不是仅仅把“封建”看作一种政治制度,而是把它看作以一定生产类型为基础的社会形态或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这比起中国古代学者对“封建”的认识和对历史的理念无疑是一次飞跃。

从1903年到2003年,整整一百年过去了,先哲们阐发过的理念仿佛又成了问题,真令人感慨万千。二十一世纪的人们哟,我们认识水平总不应倒退到严复以前吧!

注释

[1]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

[2] 拙文:《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其得失浅议》,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 例如,最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刊登美籍华裔学者赵冈《试论地主的主导力》一文,就是指名和我的文章作为批评的靶子商榷的。

[4] 《周礼·封人》:“掌诏王之社?茫??芊舛?髦?7卜夤??杵渖琊⒅?茫?馄渌慕?辉於家刂?庥蛘咭嗳缰?!薄端滴摹罚骸胺猓?糁詈钪?烈病!薄兑磺芯?粢濉肪?3引《声类》:“建国以土地曰封。”“建”,《说文》谓“立朝律也”,即建立法规,也意味着某种国家政权的建立。按:《鲁颂·?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这里的“建”就是建立侯国的意思。

[5] 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载《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年出版。陈中凡在《殷商社会史之商榷——读胡著<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质疑》(《新中华》(复刊号),1946年3月)一文中对胡氏的观点提出了批评。

[6] 上引《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春秋时人富辰语。又,《诗经·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封”训“大”。这里的“封建”不同于作为一种制度的“封建”。

[7] 柳氏《封建论》说:人类之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颍?瞬荒懿?桑??椅廾?穑??俗苑钭晕溃?髑溆醒裕罕亟?傥镆晕?谜咭病7蚣傥镎弑卣????灰眩?鼐推淠芏锨?闭叨???伞F渲嵌?髡撸???刂冢桓嬷?灾倍?桓模?赝粗??笪罚挥墒蔷?ば陶??伞9式?呔鄱??骸H褐?郑?湔?卮螅?蠖?笥斜?械隆S钟写笳撸?谌褐?び志投???桑?园财涫簟S谑怯兄詈钪?小!??

[8] 西周的“封建”是自上而下地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原来没有土地的亲戚臣属,所以《礼记·乐记》注说:“封谓故无土地者也。”《公羊传·隐公元年》注说:“无土建国曰封。”这与原来就管辖一定的土地和人民的方国部落显然是不同的。

[9] 侯外庐认为“ ‘封国’非封建制度”。“封建亲戚以蕃王室的说法,是战国时代造作出来的。……在战国末年儒家改编《国语》所凑成的《左传》才把周代封建的制度有源有本地描画出来,到了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139—14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从诗书等文献看,西周时已有“封建”的事实不应怀疑,但侯外庐认为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则基本上是事实。

[10] 《三国志》卷19《魏书·陈思王植传》注。

[11] 马克??《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学林出版社,1997年。

[12] 晁福林在《论封建》(《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中指出:“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来说,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上个世纪,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的概念主要指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核心是指封君与臣属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受了这种观点的影响,所以在他们关于“封建”的理论中有许多是在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又在许多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关于封建问题时所应当注意的。”

[13]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载《清议报》的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

[14] 日知在《“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lism百年来的误译)》一文(载《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中说严复是最早把feudlism翻译为“封建”的,黄仁宇在《大历史》自序的注中,则说是日本人首先把feudlism翻译成“封建”。外来词词典记述来自日本的外来词中确实列有“封建”一词。日本何时以“封建”对译“feudlism”尚待查考,但1903年初马君武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一文中即提到“欧洲封建分立之制”,这里的“封建”显然是“feudlism”的对译,可能是沿用了日本的译文。这时《社会通诠》还没有出版。所以不能排除严复采取日本译名的可能性。

[15]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6] 参阅马克??《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17]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8] 夏曾佑与严复过从甚密,同为天津《国闻报》(1897创刊)的创始人。《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后改名为《中国古代史》)是1902年夏氏为其母守孝时开始写作的。1903年11月夏氏曾为严译《社会通诠》作序,认为宗法社会为人类社会所必历,中国自黄帝至今为宗法社会,又以秦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并试图从政治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解释为什么中国进入宗法社会甚早,而迟迟未能脱离宗法社会的原因。这和严氏定唐虞三代为封建社会(也就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入秦以后为向军国社会过渡的宗法社会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可见,夏曾佑也接受了“图腾—宗法—封建—军国”的社会进化图式,“渔猎—游牧—耕稼”只是这种进化图式从另一个角度的表述。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原名《论明清时代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傅衣凌教授1965年间为厦门大学历史系中国经济史专门化学生授课时的油印讲义,分为上、下两编,上编论明清时代封建土地所有形式和地主经济,下编论明清时代农民经济和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经过补充润色,投稿于上海人民出版社,动乱中,不幸毁失。1971—1973年间,他刚“解放”不久,即据讲义再度重写,扩充为六章:一、引言;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形式:三、明清地主阶级和地主经济;四、明清农民阶级和农民经济;五。明清农民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斗争;六、农民生产的成长与后期封建经济社会。1975年,因白寿彝教授之请,原稿由北京师范大学铅印成册,内部传阅,作为编写《中国通史》多卷本讨论明清社会经济的基础。1979年,他又对铅印本作了修订,充为赴美讲学的讲稿。

傅衣凌师写作《论纲》,意在对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社会经济结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进行考察,探讨明清两代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他指出:“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论述,我们不能象过去史学界那样仅限于土地所有形式的发展和变化,更重要的,还当注意到这所有制支配下,农民被剥夺的情况。也就是说,必须从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农民和地主之间的阶级关系作为中心的课题。既要谈到地主,又要看到农民,这是一个事物的两面。”[①]①

把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纳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框架之中,是傅衣凌教授治社会经济史的一贯特色。这本书可以说是总结式的论述。但是,由于原稿写作于前夕和中不免留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痕迹,拨乱反正之后,他不断反思,准备对全书作重大的更正,并改名为《论明清时代的土地关系》,但因不久身患重病,未克进行,只好对最后二章作了修改,其他部分基本上保留原貌,以便让后辈学者了解到老一辈史学家在当时逆境中奋斗的足迹。

傅衣凌教授晚年对《论纲》的修改,最大的改动在于对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的处理,摆正了阶级斗争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清除了简单化、公式化的影响,着力于揭示中国封建时代阶级关系的特征及其在明清时代的表现。

他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在阶级内部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别又构成各种不同的等级、等第,即是不同的阶层或集团,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常错综复杂,是束缚于封建宗法的田园诗般的关系,束缚于天然生长的形形的封建羁绊,是笼罩在家庭关系上的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尽管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可是它不象资产阶级时代那么尚单化,他们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在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个集团之间潜存着一种宗法或信仰的纽带。明清时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萌芽,市民经济有所发展,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都较发达,构成封建经济的多样化,为中央集权制创造了一个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这时的阶级关系错综复杂,阶级斗争方式多种多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既有反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斗争。抗租运动,又有反抗封建政权压迫的抗粮,抗官斗争,还有随着封建后期商品经济的发达,出现了城市民变和奴变以及手工业者的反抗斗争,在反对中央封建统治者和地主的斗争中,不仅有农民,富农,城市居民,也有一部分从统治集团分裂出来的低层士绅分子以及成为剥削者的豪奴的参加,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往往混淆在一起,搞乱了阶级阵线。如清代后期的捻军,兴起在苏皖鲁豫四省边区,这个地方适处于黄淮灾害的中心,地瘦民贫,而地主经济却极为发达,那里的聚落形态是以土围子为中心,拥有千亩、万亩的地主,比比皆是,贫富悬殊,割据势力又颇为强大,他们平日筑圩立寨,拥有地方上的莫大权力,造成“富绅结捻”的局面,因此捻军的领导者,多是地方上的强宗大姓或士绅阶层中人物,他们与封建势力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二,注重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来分析农民运动的类型和性质。中国虽然是一个地区广大的封建大帝国,但是由于历史的和自然地理条件等等因素,使得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封建终济的发展,常处于交通便利的沿海或河川的三角洲地带,中国南方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是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这种经济格局的不平衡,对明清时代的农民运动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他把明清两代的农民运动,基本上分为南方和北方两大类型,北方的农民运动,以明末的李自成、张献忠以及清代的白莲教,太平天国(其策源地为广西和湖广)为代表,这些农民运动,继承了中国历代农民战争的斗争传统,规模宏大,攻城掠邑,为了反抗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残酷的政治,经济剥削,他们把斗争矛头直指地主阶级及其统治政权,敢于改朝换代,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和封建的统治秩序,但是这种传统形式的农民战争保留有浓厚的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和流寇主义的思想意识,他们具有反抗性的一面,也有破坏性的一面,他们以其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保守思想严重,仅局限于一时一地的利害,好吃大锅饭,加上流氓无产者的破坏性和宗教的狂热性,使得他们不重视生产,挥霍浪赞、贪图享受。往往忘乎所以,把传统的劳动人民所创造出来的文化遗产和物质财富一概加以破坏,出现玉石俱焚的现象。

在南方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无论是地区经济或是农民经济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农村中农民的反抗运动,更多地体现在霸耕、抗租斗争中,他们要求分享土地耕作权,减轻地租剥削,具有要求发展生产的某种意义。在南方山区地带,矿工、棚民、菁客们的反抗斗争,也是为了获得某种生产的权利,发展商品生产。在城市、从民抄、民变到奴变,以明末江南各地最为普遍,市民们反抗地土豪绅对于城乡经济大权的操纵和垄断。频频发生抢米风潮和围抄劣绅的事件,明末江南的大规模奴变,从城市到乡村,和南方各地的佃农运动结合起来,他们要求人身自由,索取鬻身文契,反对封建奴役,追求个体自由经济。虽然说明清两代南方地区的阶级斗争规模不如北方地区的规模宏大,但是广大农民、手工业者、市民们不断举行这种具有明显经济目标,要求发展个体经济的反抗斗争,是沿着一条合理的道路前进,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清代江南农村出现一批称为“殷实霸抗之佃棍”无论如何都应承认为一种新生事物。不过,明清时代南方农民的这种经济斗争,在强大的封建势力面前,还是很微弱的,很不成熟的,广大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们并没有脱离农村的羁绊,不可能产生较进步的理想国,因此他们在斗争中所取得的果实,又往往和旧的生产关系发生联系。

通过这些改动,使《论纲》的主旨更加明确了。明清时代封建制度的基础一一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有皇室所有,贵族所有(包括官僚,寺院在内)和一般地主所有(包括商人地主、乡族地主),他们之间“既有互相抱合,勾结的一面,而又有互相矛盾、兼并的一面”。地主经济虽然最主要的还是寄生性的食租衣税,但也出现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而在封建所有制束缚下的农民经济,有政治强制和经济强制,的佃农经济,有封建地主通过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控制的自耕农经济。“自耕农的生活水平,总是受着佃农生活水平的制约。”阶级斗争的不断冲击,给社会经济予以深刻的影响,体现在农民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和分化,农民经济中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加强,商品经济和资本土义生产的萌芽。在一定意义上说,《论纲》一书代表了傅衣凌帅晚年对社会经济与阶级斗争相结合的研究构架的完善。

《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原是1982年傅衣凌师讲学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时的讲稿。回国后扩充,作为厦门大学历史系明清经济史课程的教材。1987年改定,逝世后一年问世。

《变迁论)集中反映了傅衣凌教授晚年对于明清时代社会发展道路的深入摸索。在这本书中,他以人们熟知的“中国封建社会弹性论”为张本,从中国历史的早熟性论明清时代,具体剖折了村社制、奴隶制残余、地主和农民、各阶级的社会构成、生产、交换、市场,进而说明明清时代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道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综述他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看法。

从总的趋势看,明清时代中国社会的前进,并没有背离世界各国的共同客观规律,它巳在中国封建经济内部:孕育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然而它又毕竟不同于西欧、日本等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即沿着萌芽——夭折一一继承与发展这一条独特的道路向前发展。

为了说明明清时代社会经济不能迅速成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经常发生夭折与中断的现象,他除了从中国封建经济的内部结构以及上层建筑等方面进行考察以外,还把观察的视野,投向社会发展的整个构架上去考察,他认为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发展存在着种种的不平衡现象,其中有地主发展的不平衡,人口增长与生产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消费与积累的不平衡等等,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商品生产的顺利开展,再加上明清时代稳定与战乱的不平衡,使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形成了“倾斜型的社会经济形态”[②]。这是他对明清社会经济的新概括。

他高度重视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指出当时在地主阶级或农民阶级中都滋生有一种反对集中、呼均普遍发展的思想。由于封建经济是建立在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基础上,中国封建政府对工农业生产历来实行分散的方针,缺乏地域分工及专业化生产的观念。市场流通领域也是如此,分散于全国各地的星罗棋布的市集,多由地方官吏和士绅所操纵,其目的只在于解决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之间的矛盾。这种经济的分散主义,对于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在《变迁论》中,体现了傅衣凌教授晚年多层面考察明清社会经济的倾向。由于健康状况不佳,来不及深入展开。他在增写的《余论》中,提出了一些值得进—步探讨的问题,留给了后人有益的启示。

傅衣凌教授晚年,在修订《论纲)和《变迁论》的基础上,对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作了总体的反思。这个问题,是他一生研究的中心课题,发表过许多值得注意的独特见解。他把历年研究的心得,归根溯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多元结构。

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③]这篇临终前所写的大作中,他指出:中国多元的社会结构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奴隶制因素、地主制因素、自耕农经济成份和其它多种经济因素长期并存”,“各种经济成分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协调多种并存的经济因素和阶级矛盾而产生的官僚专制主义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采用“公”——官僚体制和“私”——乡族势力两大系统,也是多元的,两者既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与此相适应,是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司法权以至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的多元化。

中国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以一家一户作为一个生产和消费单位,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程度很高,但与此同时又一直存在着十分活跃的商品货币交换;中华民族创造了长达十几个世纪领先于世界的灿烂文明,有着许许多多对世界文明史和后来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成就,但这些成就在中国社会生产中却极少得到应用;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只存在于城市,由同业或相关行业的师傅、帮工组成,而中国的行会组织则在农村也普遍存在,由手工业者、工商业者者组成,除同业外又有同乡组织,而且与地方士绅有较密切关系。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可以从多元社会结构中得到解释。

从十六世纪开始,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出现了“与西欧封建社会解体时期有相似之处的新的因素”,但为什么未能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在中国建立?傅衣凌教授认为:“在手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结构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这样一个结构使在其中产生的薪因素走上与西欧不同的发展道路,具有另外一种导向性:另一方面,这个弹性的,内部多矛盾统一,有广泛适应性的结构对新因素的冲击有很强的化解能力,可以比较灵活地改变自己的表层结构以适应各种变化。”

对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结构的分折,丰富了他提出的‘中国封建社会弹性论”。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史学界今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解释中国的历史实际,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四傅衣凌教授晚年,怀抱着追求真理,“不惜以今日之我与昨日之我相战”的心情,在修订旧作,撰写新篇的过程中,表现了广阔的胸襟和极大的勇气。学术无止境,可贵的在于奋进的精神·傅衣凌教授告诫我扪,“每一位有时代感和学术责任感的史学工作者都有必要重新反思自己的思维方式、学术观点和价值观念。”[④]他自己正是这样做的。抚读他的遗著,追思他的谆谆教诲。我们相信:他的精神将长留人间。在纪念傅衣凌教授诞辰八十周年和逝世三周年之际,仅以此文表达我们的崇敬和悼念之情。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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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论明清时代封建土地所有制》,油印本。

[②] 傅衣凌的“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第178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

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盆铁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对两汉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论其经验还是教训,对当代社会也都具有借鉴的意义。

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汉朝中央政府召开了一次全国性的经济政策辩论会,针对汉武帝时期所推行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如盐铁酒的专卖、均输、平准、货币等进行大讨论,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代表的政府派与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民间派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本文试图从《盐铁论》中的西汉经济伦理思想之争,探悉经济、政治和哲学的相互关系,对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做出辩护或批判,借此反思当代经济建设中制度选择的是与非。

一、义与利的辩证分析

“义”表示某一社会的伦理规范,即道德标准;“利”主要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即经济价值尺度。盐铁会议以地方豪富和儒士的代言人贤良、文学为一方,以代表中央皇权利益的大夫、御史为一方,双方争论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关乎全局的思想基调,则是双方的义利之争。贤良、文学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更从道德人格修养的角度论重义轻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君子不必刻意避财,只要以平和之心待财即可;大夫、御史则重利,主张自利、利国、利民的统一,认为好执政者、好政策就应当满足人民自利的人性需要。大夫、御史的义利观揭示了物质利益的决定性作用。

二、官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辩证分析

《盐铁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涉及到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经济和哲学,最重要的就是官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在对西汉时期工商业政策及其影响的评价中,主要是如何认识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国家中的作用与地位,以及政府与商贾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夫与文学之争的实质是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两种经济伦理思想的博弈,这种理论或伦理的冲突对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盐铁官营和禁榷制度的经济体系构造一直都很发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官营经济的实质和特点是:封建国家直接进人商品流通领域以至部分商品的生产领域,经营工商业,兼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控制工商业,并进而影响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举足轻重的支配地位。官营工商业有利于保持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稳定,提高某个时期内的物质生产效率,便于组织财政收入,也会缩减贫富悬殊,增进公共福利,加强国防建设。政府通过盐铁专卖政策,直接控制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获取垄断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很容易满足当权者的主观愿望。但是,官营经济广泛存在甚至作为经济主体,则会导致生产力低下。社会经济缺乏活力。这是因为官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受经济规律的约束,甚至违背经济规律,脱离严谨复杂的市场规则,以官僚集团的简单命令来指挥生产,产品脱离人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如果全面实行官营经济,结果就必然是计划经济。官营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主要特点,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封建经济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依靠民众自身的资源进行的,遵守商业原则,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具有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自己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发展。所以民营工商业比官营工商业更有活力,更能促进经济发展,更有社会效益,对封建自然经济具有更强的分解作用。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封建自然经济,威胁了封建政权,被历代统治者所戒备。在传统社会抵制或蔑视民营企业的经济伦理背景下,民营经济既不能与官营经济相抗衡,也无法独自发展壮大。

工商业的垄断经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一定范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显著功能就是集中全国力量来解决主要矛盾。实际上,计划经济是一种产品经济,同商品社会的市场经济相对立。单纯置经济于政府计划控制之下,国营经济会变成官营经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根据的是生产关系标准而不是生产力标准,改革经济体制以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由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改为社会主义政权宏观管理下的商品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经济,受市场的调节,又受国家宏观调节,它既不是自发的纯自由市场经济,更不是单纯的行政式的计划经济,它是计划和市场的有机结合,而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调节经济的手段,不是决定经济性质的东西。

三、经济伦理与政治制度的相互关系

封建国家实行官营经济政策是为了控制工商业的发展,把它纳人封建经济的樊篱以稳定统治秩序。官营经济是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是帝国政治的附庸。它以暴力强制为基础,依靠行政权力和指令,缺乏政权以外的制约机制和约束力量。封建政治保护了已有的利益分配方案,维护了皇室、官僚和地主在利益格局中的支配地位。因为工商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足以引起封建生产关系的变革,所以任何试图动摇封建政治体制的经济改革都会以失败而告终。 但是,封建官僚机构的膨胀腐化是与封建制度相伴而生的病疾,而官营工商业的推行更为封建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官吏队伍的臃肿庞大和皇室生活的奢侈糜费,同人民生活日益贫困形成强烈的反差。当这种社会矛盾激化到封建政府无法控制的程度时,就会导致豪强割据或农民起义。政治危机以新政权的建立而有所缓和,可是中国社会没有产生资产阶级力量,新政权仍然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官营经济的框架内进行政治统治,直至旧矛盾再次爆发。封建政治重复着诞生一发展一繁荣一毁灭一重建一复苏的周期性更迭的循环规律。

专制制度的根本缺陷就是防御机制完善,压抑人的自由本性。社会内部缺少沟通与协调,个体缺乏独立和自由。如果缺乏多种文明的碰撞和交流,那么民主政治和公民意识就无从产生。因此,积极发展民营经济,通过经济制度的交流碰撞,创建出优质政治制度,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统治者的合法性取决于他们应尽责任的能力。人民民主政府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整个社会向前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经济伦理与意识形态的和谐共处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盆铁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对两汉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论其经验还是教训,对当代社会也都具有借鉴的意义。

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汉朝中央政府召开了一次全国性的经济政策辩论会,针对汉武帝时期所推行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如盐铁酒的专卖、均输、平准、货币等进行大讨论,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代表的政府派与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民间派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本文试图从《盐铁论》中的西汉经济伦理思想之争,探悉经济、政治和哲学的相互关系,对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做出辩护或批判,借此反思当代经济建设中制度选择的是与非。

一、义与利的辩证分析

“义”表示某一社会的伦理规范,即道德标准;“利”主要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即经济价值尺度。盐铁会议以地方豪富和儒士的代言人贤良、文学为一方,以代表中央皇权利益的大夫、御史为一方,双方争论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关乎全局的思想基调,则是双方的义利之争。贤良、文学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更从道德人格修养的角度论重义轻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君子不必刻意避财,只要以平和之心待财即可;大夫、御史则重利,主张自利、利国、利民的统一,认为好执政者、好政策就应当满足人民自利的人性需要。大夫、御史的义利观揭示了物质利益的决定性作用。

二、官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辩证分析

《盐铁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涉及到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经济和哲学,最重要的就是官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在对西汉时期工商业政策及其影响的评价中,主要是如何认识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国家中的作用与地位,以及政府与商贾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夫与文学之争的实质是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两种经济伦理思想的博弈,这种理论或伦理的冲突对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盐铁官营和禁榷制度的经济体系构造一直都很发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官营经济的实质和特点是:封建国家直接进人商品流通领域以至部分商品的生产领域,经营工商业,兼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控制工商业,并进而影响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举足轻重的支配地位。官营工商业有利于保持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稳定,提高某个时期内的物质生产效率,便于组织财政收入,也会缩减贫富悬殊,增进公共福利,加强国防建设。政府通过盐铁专卖政策,直接控制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获取垄断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很容易满足当权者的主观愿望。但是,官营经济广泛存在甚至作为经济主体,则会导致生产力低下。社会经济缺乏活力。这是因为官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受经济规律的约束,甚至违背经济规律,脱离严谨复杂的市场规则,以官僚集团的简单命令来指挥生产,产品脱离人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如果全面实行官营经济,结果就必然是计划经济。官营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主要特点,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封建经济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依靠民众自身的资源进行的,遵守商业原则,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具有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自己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发展。所以民营工商业比官营工商业更有活力,更能促进经济发展,更有社会效益,对封建自然经济具有更强的分解作用。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封建自然经济,威胁了封建政权,被历代统治者所戒备。在传统社会抵制或蔑视民营企业的经济伦理背景下,民营经济既不能与官营经济相抗衡,也无法独自发展壮大。

工商业的垄断经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一定范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显着功能就是集中全国力量来解决主要矛盾。实际上,计划经济是一种产品经济,同商品社会的市场经济相对立。单纯置经济于政府计划控制之下,国营经济会变成官营经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根据的是生产关系标准而不是生产力标准,改革经济体制以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由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改为社会主义政权宏观管理下的商品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经济,受市场的调节,又受国家宏观调节,它既不是自发的纯自由市场经济,更不是单纯的行政式的计划经济,它是计划和市场的有机结合,而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调节经济的手段,不是决定经济性质的东西。

三、经济伦理与政治制度的相互关系

封建国家实行官营经济政策是为了控制工商业的发展,把它纳人封建经济的樊篱以稳定统治秩序。官营经济是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是帝国政治的附庸。它以暴力强制为基础,依靠行政权力和指令,缺乏政权以外的制约机制和约束力量。封建政治保护了已有的利益分配方案,维护了皇室、官僚和地主在利益格局中的支配地位。因为工商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足以引起封建生产关系的变革,所以任何试图动摇封建政治体制的经济改革都会以失败而告终。

但是,封建官僚机构的膨胀腐化是与封建制度相伴而生的病疾,而官营工商业的推行更为封建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官吏队伍的臃肿庞大和皇室生活的奢侈糜费,同人民生活日益贫困形成强烈的反差。当这种社会矛盾激化到封建政府无法控制的程度时,就会导致豪强割据或农民起义。政治危机以新政权的建立而有所缓和,可是中国社会没有产生资产阶级力量,新政权仍然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官营经济的框架内进行政治统治,直至旧矛盾再次爆发。封建政治重复着诞生一发展一繁荣一毁灭一重建一复苏的周期性更迭的循环规律。

****制度的根本缺陷就是防御机制完善,压抑人的自由本性。社会内部缺少沟通与协调,个体缺乏独立和自由。如果缺乏多种文明的碰撞和交流,那么民主政治和公民意识就无从产生。因此,积极发展民营经济,通过经济制度的交流碰撞,创建出优质政治制度,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统治者的合法性取决于他们应尽责任的能力。人民民主政府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整个社会向前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经济伦理与意识形态的和谐共处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中世纪;西欧;中国;城市

以韦伯为代表的“城市论”提出的中世纪西欧城市与东方城市的类型区分,认为中世纪西欧城市是经济生活的中心,而中国古代城市则是政治中心。他们认为,与中世纪西欧城市相比,中国的城市是皇权的象征,而不是经济活动的自然产物。中国城市自古以来主要作为中央与地方政权的所在地和军事驻营地,集市和贸易等商业活动仅处于次要地位。

韦伯为代表的“城市论”的理论强调中西封建社会中城市性质的根本不同,并将此作为解释东西方社会历史发展差异的关键因素,他们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城市大都是封建政治中心,是“寄生性”的城市,是完全封建的城市,但西欧封建时代的城市却是工商业城市,中世纪西欧城市是非封建或反封建的堡垒。

的确,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城市中,政治中心居多。由于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便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城市发展自然也被置于封建政治统治的网络之中,大中小各种类型的城市许多便是封建国家的京师、州治、县治所在。城市的兴建也往往是由封建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划建设的,城市建设布局往往反映着封建政治需要。封建国家也对城市管理进行严格的控制。

然而,中国封建时代的城市并不单单是政治中心,往往也是经济中心,是工商业中心。最初,城与市是不同的概念,在远古时代是相互分离的,城的原始含义是指为防卫自守所设的军事设施,即城堡,具有政治经济中心的意义。市是集中货物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中心。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城中的设施日益完善,人口逐渐增多,城成了良好的交易之所,交换物品的市从市井、野市、郊市逐渐向城里靠拢,城与市逐渐合而为一。到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城市大都为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的作用兼具。特别是战国时代,城市化有了很大发展。秦汉时期,城市经济十分活跃,作为大的政治中心的城市往往也是繁华的工商业中心。城市中工商业的发展繁荣也在日益冲破封建国家政权对城市工商业生活的限制。唐中叶以后,城市工商业逐渐冲破坊市制的限制,呈现为坊市混杂,在交易的时间上不仅日中为市,还出现了夜市,工商业活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有了明显的拓展。到宋时期,坊市制已被完全打破,两宋汴京等政治中心城市工商业活动之发达,更超过了隋唐时的长安、洛阳等城市,城市作为经济中心的作用更为明显。关于明清时期作为政治中心城市的自然形态和城市职能都具有两重性,这些城市作为政权的统治象征,往往被庞大的、呈长方形的城墙所包围,城中央是政府所在地,官庙、学堂等官方结构仍置于显赫的位置,而居住区则位于城根附近的偏僻街巷,商业区拥挤在通向城门的大街两侧;但另一方面,自然发展起来的经济城区则不像官城那样井井有条和精心策划,常常表现为近交通和商业区网点的自然延伸,在很多情况下,经济活动的繁荣往往冲破城墙的限制而延伸到城郊。

除了政治中心兼经济中心的城市外,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还存在着不少具有较为纯粹的经济中心意义的城市。这些城市大多分布在河流港湾地区,是比较单纯的商业贸易中心,如沿海的广州、泉州、宁波等,唐宋元明清时期的运河城市如淮安、扬州、苏州、泉州、宁波等也主要是商业中心城市,明清时期的景德镇等则是手工业中心。在这些城市,虽然封建国家也设置官府衙门,但它们的主要职能是经济中心,城市居民的主要部分是工商业者,例如明代万历年间的杭州。宋代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还兴起了大量的农村市镇。明清市镇中,较大的大多达到万人以上人口,这些市镇作为经济中心的职能非常突出,而政治色彩却不浓。这些市镇是当地的工商业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和服务中心,却大多不是政治中心,市镇的居民绝大部分都从事工商业,政治性人口所占比例很小,农业人口的比例一般也不大。

其实,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在其类型和职能上也不只是单一的工商业中心城市,尤其是一些大城市,也有相当多的兼具政治中心的城市。中世纪时代的巴黎、伦敦、罗马、里昂等城市都是政治中心或宗教中心或经济中心职能兼具,政治与宗教中心的地位对这类城市的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中世纪西欧不少城市形成也是先作为国王或封建领主的政治军事中心的堡,在形成工商业交易市场后两者合而为一而形成的,与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成过程相似。只是由于西欧中世纪时代政治统治权力发展的滞后,这些城市作为经济中心的职能压倒了政治中心的职能。到了西欧封建社会晚期,随着西欧封建政权形态的发展,作为封建政治中心城市的发展更加显著。西欧各国的封建国家权力也极力将一些大中城市变成其政治中心。在法国,16世纪后发展速度最快,在规模上位于前列的是作为中央权力和地方政治中心的巴黎、鲁昂等城市。在意大利发展最快的也是政治中心城市。在英国,伦敦、考文垂等政治中心亦在发展较快的城市之列。在这时的封建政治中心城市中,不少城市政治中心的职能具有突出的作用,非工商业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

由此可知,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类型也是多样的,政治中心的城市的发展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与封建时代的中国是相似的,而不同的是:1.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治中心色彩较西欧浓一些,两者在程度上有差异;2.在发展趋向上,中国城市经济中心的职能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而越到后来越重要,是先政治中心而后经济中心,而西欧城市却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作为政治中心的作用更为明显。但无论如何,那种视封建时代西欧城市为工商业城市,中国城市为政治中心城市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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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一良,吴于谨.世界通史资料选集[M].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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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启戈.世界中世纪史[M],北京师大历史系.1985.

[6]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M].人民出版社,1985.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侯外庐;封建社会;法典化;土地国有制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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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对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展开了深入研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至第5卷)以及《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中有集中体现。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结合中国历史资料,论述了以下问题: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包括判断封建社会确立的依据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起讫时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包括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即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矛盾等方面;封建社会的演变以及解体;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揭示,侯外庐还研究了封建社会思想意识的演变,指出封建社会对中国走向现代的阻碍。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学说有独特的学术创见,是现代中国史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

基于新的历史观,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进行宏观把握和理论概括,是20世纪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进展,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开端时间的争论中有充分的体现。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何时?依据不同历史观和判断标准,20世纪的中国学术界形成了多种看法,侯外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侯外庐指出:“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1]在封建社会的研究中,侯外庐运用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私有财产的实质以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等理论,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阐述了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关系,论证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认为必须注意下列因素:一是“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前后社会形态的内在联系不允许截然分开”[2]。社会性质的变化是逐步确立的过程,因为“古代社会不但在它的缓慢解体过程中孕育着封建因素,而且在它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具有后代社会的萌芽形态——包括经济、政治等”[3]。但侯外庐同时指出,不能因为古代社会有封建因素的萌芽,我们就断定它为封建社会,“我们认为,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封建制因素的生长形态必须和古代社会里所存在的后代社会的(其中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形态,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社会发展史的变质倾向,由后者而言,它是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不作这样的区别,历史发展的界限是可以任意来划分的”[3]。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取什么形态。这个专门问题正有待于我们历史学者的创造性的研究。古代罗马世界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而不能代替我们的分析”[3]。也就是说,要弄清封建制确立的具体过程。

以上述认识为基础,为了解决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指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4]法典化,即体系化的制度形式是侯外庐判断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主要依据。他说:“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3]他认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决定着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但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的标志,常常是通过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来的。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个别国家或个别区域的封建因素的生长,必须和全国

围内封建关系的封建化过程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没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现象,甚至多数是尚难实现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固定起来的形式”[3]。统治阶级依靠法律巩固自身统治,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够最终确立,“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质”[5]。

依据主要制度的法典化过程,侯外庐认为,封建制在中国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们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3],秦统一以前的战国时期,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但只是一种局部现象,没有取得全国的支配性质。具体地说,就是从“秦孝公商鞅变法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在奴隶制的发展情况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3]开始,经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谓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前221),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正被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3],最终通过“汉初的一系列的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在古旧诸制度依然同时存在之下,作为主导倾向而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3]。秦汉之际封建化的过程,体系化制度是逐步完善的,法典化也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步过渡到完备的立法。商鞅变法,实际内容是废除西周以来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建立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和私有。经过汉初一系列的法律形式,至汉武帝法律化过程的完成,才算封建制最终确立的标志。

侯外庐指出,秦汉社会性质不能完全分开,汉袭秦制,“秦汉在制度上是先后承袭的,其间虽有小的变迁,而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3]。但秦汉制度又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从大量史实来考察,秦汉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能从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那一方面来看,都是近似的,这即是说,秦汉制度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3]。因此,从秦汉直到明清,“这种因循的性质,就是封建制社会的继续发展”[3]。此外,侯外庐针对学术界把西周的分封制与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混为一谈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秦废‘封建’”,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会呢?我们的答复是: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为时已久,我们倒也不必在此来个正名定分,改易译法。”[3] 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秦汉制度奠定了中世纪的社会基础。针对秦汉之际封建化所体现的社会变化,侯外庐主要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等方面论述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一)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

侯外庐指出,中国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的统治。“自然经济原是古代社会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袭到中世纪社会便成了统治的形式。它所表现出的主要方式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在中国封建制社会更有它的特点。”[3]侯外庐认为,自然经济虽然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在中国古代社会,虽有这种自然经济的因素”[3],但手工业基本上属于官营。古代的这种官营手工业的制度还沿袭到后期封建制社会,成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物。从秦汉之际开始,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的特殊结合成了支配形式,男耕女织将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上,“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3]。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是逐步完成的,“农业的‘耕’和手织业、手纺业的‘织’结合在一起,成为广阔的基础,虽然在商鞅变法中有了萌芽,‘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然而更明显的表现于秦汉之际”[3]。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确立也是通过法典化来实现的。侯外庐指出,从“食货”二字的含义就可以看出自然经济法典化的完成,“食”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展现了二者的结合。“食货”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那么从秦汉以来的皇

朝‘劝农桑’以增加所谓食货的诏令,就容易明白了。这种结合形式既然表现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分解作用是一种障碍’,那么中国的封建制度的顽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汉制度的渊源”[3]。有自然经济的广阔基础,农民被限制在小块土地上,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奠定了基础,是中国封建统治顽固的原因,也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因素。

(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实质

侯外庐以生产方式为理论基础来判断封建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3]。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支配着封建主义社会的性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要研究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就要研究土地与各个阶层的结合关系,才能弄清封建社会的性质。

侯外庐指出,早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之际,就形成了氏族贵族土地公有或称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所有制形态,而没有产生发达的私有制。殷周奴隶制至秦汉之际被封建制所代替,应该从什么方面着手来分析秦汉制度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2],即土地所有形式是了解东方世界的关键。侯外庐依此出发,开始对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进行分析。

侯外庐明确提出了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论点,即土地为皇族地主(国家)所有,其他阶层并无所有权,仅有占有权或使用权。侯外庐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土地的结合关系,他把中国封建阶级大体上划分为4个主要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以及农民阶级。豪族地主表面上对土地和人民拥有特权,但实际上他们对土地和人民只有“占有权”,并无所有权。他们的所有权不过是“法律的虚构”[6]。庶族地主不但没有基于名分上的土地占有的全部合法性,而且“又被封建社会规定的赋役法在纳供形态上剥夺了地租的一部分以至于大部分。这样,土地占有者常常被特权者所排斥,被繁重的职役所困扰”[6],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对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而言,“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所独有的,而地主阶级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3]。农民由于“处于封建的依赖性或隶属性的政治条件之下”,是“直接的生产者而不是所有者”,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7]。农民典卖土地是通过放弃占有权来获得使用权,并非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皇族地主,尤其是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利,他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利。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就是君有、皇族地主所有。皇族地主是最高的地主,是国家的统治者,享有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赐予人民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私有权。简要地说,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主要是指皇族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秦汉以来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份性的地主阶级”[3]。豪族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在一定条件下与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矛盾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因此,“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3]。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权”。这就是后代“受田”或“均田制”的张本。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制。其他如纺织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的政策。这些经济管制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从秦汉社会发

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作为“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史”[7],并非整个中世纪土地的基本形式没有变化。侯外庐以两税法为标志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前后2个时期。“前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开元、天宝之间”,“它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后一阶段从唐代安史之乱后到清初”,“它是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6]。但“皇族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改变的只是经营的方式”[7],即“仅是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形式上相对的变化,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封建土地国有制发展到明末已经到了解体的边缘,如李自成等农民战争的“不纳粮”、“均田免赋”运动,在思想领域泰州学派李贽的思想中反映了“自由私产”的萌芽。明末清初的商业发展以及其他思想家的思想里还有很多这样的要求。

经过以上分析,侯外庐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垄断制为主要内容,缺乏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侯外庐还指出了土地氏族贵族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不同:“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3]侯外庐对封建土地国有制是持批判态度的,也不赞成自由的土地私有权。封建统治阶级肆意剥削人民,人们没有自由、民主,更谈不上对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所有权,正如侯外庐所指出的:“封建制社会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后者无实际上的平等权利而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前者的权利不但没有实质上的平等,而且还有形式上的不平等。”[7]他明确反对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制纲领,认为其是一种激进的纲领。侯外庐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之下的土地国有是“乡村里社会主义革命的巨大的步骤”,最后还是要“进到全民所有制”[7]。他显然不同意只有社会主义下才有国有概念。侯外庐揭示的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全体人民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十分强调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所有权法律观念的普及。

(三)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侯外庐还分析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首先是豪族地主、庶族地主与皇族地主的矛盾,“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因而与皇权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3]。豪族地主对皇族地主的统治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因此,在整个封建社会,豪族地主与皇族地主的斗争不断,“汉代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特别表现在皇族和豪族之间的斗争。汉代皇朝对于豪猾之民或强宗豪右,虽然实行‘强本抑末’的政策,不论通过徙豪实京师或举豪右大姓的妥协政策,或通过夷族杀戮的残酷法律,而终汉之世的‘本’并没有根本‘强’起来,虽然利用了酷吏、宦官阉寺和外戚乳母的集团,以保衡皇权,但结果产生皇权的削弱并造成皇权的新威胁,王莽的篡汉,三国豪族势力的代汉,就可以说明问题的所在”[3]。豪族地主与新兴起的庶族地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也存在矛盾。侯外庐指出,汉代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主要是“豪族地主与庶族地主彼此势力之消长”[6]。但他们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支柱,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皇权,因此他们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同农民阶级的矛盾才是汉代社会的基本矛盾,“贯串秦汉的历史,是一幅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的斗争史”[3]。魏晋时期,各阶级集团的矛盾比汉末更加尖锐。首先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斗争严重地威胁着封建统治权。其次,按法律规定的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关系和对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并没有缓和皇权与豪权、豪权与豪权、皇权与皇族之间的内部矛盾,相反地,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四百年的内讧,豪门和豪门之间的杀戮、强宗对皇族的篡代或美其名曰“禅代”以及特权势力的割据,都是异常明显的。到了唐代,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分野和党争更是汹涌澎湃,“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反映到政治上随着历史阶段的具体性质和具体条件的不同,呈现各式各样的斗争形式。从最主要的形式来说,党争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形式出现的,农民起义是作为阶级斗争的

抗形式出现的”[1]。唐代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支柱是在皇权统治下门阀豪族和新兴庶族的“品级联合”,它们之间有联合也有矛盾。“等级制度可以从血缘的自然关系来建立起来,也可以从直接的臣属关系来建立起来,二者在唐代社会是混合着的。正因为如此,在唐代出现了一连串的党争,即旧门阀豪族和新起庶族之间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1]侯外庐指出,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虽有矛盾,但都是地主阶级,他们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还可以相互转化。另外,唐代党争的后面,还有宦官在牵线,朋党之争也经常勾结方镇,从中替专制主义皇权掌握着支配和操纵的权力。总之,唐代党争开启的局面影响了以后各代。在阶级内部的关系方面,后代的党争也依然存在着唐代的传统。

侯外庐在论述明末清初资本主义萌芽时,还探讨了明中叶以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及其斗争形式,主要反映在一些进步思想家的早期启蒙思想的特点。他说:“十六世纪末以至十七世纪的中国思想家的观点,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中国社会条件的反映,它不完全等同于西欧以至俄国的‘资产者—启蒙者’的观点,然而,在相类似的情况之下,启蒙运动的思潮具有一般相似的规律。”[8]但是中国的启蒙者如何心隐、李贽以至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和颜元等人,都以各种表现形式强烈地仇视封建制度及依存于它的一切产物,他们拥护教育、自治和自由,同情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尽管他们多数并不同情农民暴动。封建社会阶级矛盾的延续与不可调和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必然走向解体的命运。

三、封建社会的演变及其解体

自秦汉中国进入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虽然在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封建土地国有制等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基本矛盾方面存在继承的特点和共性,但是并不是没有任何变化。侯外庐研究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变及其最终解体的过程。侯外庐指出,“大概地说,中国封建社会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又可以战国末秦、汉之际为过渡,两汉作为一个阶段,魏、晋、南北朝、隋为一个阶段。后期可以隋和唐初为过渡,从中唐至明代中叶为一个阶段,明代末叶即自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至一八四年为又一个阶段。唐代则以建中两税法为转折点,处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转变过程中。研究唐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制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的问题”[1]。可见,对于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侯外庐也是以若干重要立法为依据的,以唐代实行两税法作为划分封建社会前后期的标志,以明代的一条鞭法作为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标志。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它反映了均田制的破坏、庄园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是对明中叶以后土地商业化和私有化的反映。侯外庐主要从以下方面研究了封建社会的相对变化:地国有制经营形式的变化

汉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都因循秦汉所创立的封建制社会形态,但也有一些损益变通,“汉代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创立了封建制社会的形态,魏晋以来的各代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因袭汉迹是显明的”[5]。侯外庐认为,汉代社会在基本性质上不能和魏晋社会区别开来,“三国鼎峙局面形成的时候,曹操、刘备和孙权取得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从镇压农民暴动而起家的。但不论他们的出身如何,一旦他们掌握封建政权,都是继承秦汉的最高地主的传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形式,对身份性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争而又妥协的政策,特别在争取依附性劳动户口的编制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所谓魏晋南北朝封建统治的加强,不是说它们比汉代更繁荣,而是说它们对于依附农民的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更加严酷,对于地租剥削率更加增大”[5]。魏晋仍然采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但受农民起义的打击,魏晋的封建统治明显有所加强,对于农民的束缚更强。侯外庐并不同意曹魏屯田的进步意义,他认为这是一种军事编制下屯田式的国有土地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农民的流亡浮动”[5]和“对付了豪族的‘为兼并之计’”[5]。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把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社会劳动组织更约束于军事体制之下,从而使支配社会财产的方式和多寡更受军事裁决权的约束,即更封建化”[5]。侯外庐指出,这是汉代土地国有制的延续和扩大,一方面加强了曹魏的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也遭到豪族的反抗,司马晋之篡魏并不是偶

然的。当然,魏晋土地国有制的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屯田、占田、户调和均田等。因此,魏晋至北魏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秘密”[5]。

侯外庐认为,魏晋时期土地所有制度的这一变迁,是封建统治兴衰的关键。首先是北魏的均田制,均田制仍然延续的是土地国有制的形式,还因袭了西晋占田制的精神。在均田制下的贵族官僚的永业田是根据名分而获得的占有权。在某种条件之下,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质外,仅有使用权,而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这明白显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权性质以及等级制构造的性质。”[1]侯外庐指出,从法律意义上看,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土地的所有权,一方面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面封建国家又依照名分来分割出土地的等级占有。其次是“北齐、北周的均田制基本上沿袭北魏,当然在制度的细节上有些不同。唐代的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规格而有所变革。”[1]依据《唐六典》等,“唐代的均田制,依然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主权相统一的性质。”[1]到了唐代中叶两税法的施行,土地国有制在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侯外庐指出,唐代均田制除继承前代外,也有不同于过去的特点。唐代贵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一切官吏,官僚受田的办法更周密。唐代新兴起的庶族地主也开始与过去的门阀享有同等的特权。唐代的僧尼和工商业者也可受田,从正面承认了僧尼和工商业者占有土地。与南朝相比,唐代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比前代放松了,造成“农民对于逐渐取得的土地占有权,并不是一种保证生活的前提,反而是在风雨飘摇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证的前提,最后连自己本人也不得不从土地上流离出去,成为史家所说的一种‘客户’或豪强的‘私属’”[1]。

唐代均田制的发展,带来了均田制的破坏。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相应出现了军制、税法的变革和庄园经济的发展。在均田制下,贵族官僚土地权力的扩大助长了非法占有。寺院和豪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促使着土地权力不按皇帝的意志来受给,而按“形势”、“形要”的势力来巧取。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方面讲,那就是“逾制”地畸形发展起来,使均田制的章程遭到破坏。这在开元、天宝之际表现得非常严重。官僚豪强对土地的非法兼并或占有以及封建国家苛重的田赋徭役,武周时已经出现了“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1]的情况。

侯外庐指出,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出现的“庄园经济的发展只是土地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均田制破坏后的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只在形式上有相对的变化,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仅在于直接支配的屯田、营田的数目,而且在于最高所有者的主权如何对待贵族豪强的势力。例如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对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田等,大都是从官田中拨给的。因此,封建法律对此可特许其买卖,也可不准其买卖。宋、元、明各代的移民法令更显示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对待大土地占有者的权力。至于一般农民,对于他们的耕地,更没有所有权。“封建政府的这种权力是略当于欧洲封建国家的早期王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皇帝的,而各类品级性和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从法律而领受不同等级的荣光,因而他们是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的分享者。”[1]均田制破坏后,旧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并未根本改变,但是经营形式起了变化,庄园经济亦是如此。

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更名田说明旧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清朝接受了高度发达的汉族封建文化,采取一系列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的政策,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侯外庐指出,清朝并未能长久地阻碍历史的进程,但是资本主义萌芽也很难突破封建的束缚。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落后的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才有了一点点自己的民族工业,但仍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侯外庐认为:“从古代文明的难产到近代文明的难产,说明旧的传统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巨大堕力,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3]

(二)地租形态的变化

封建地租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是维持封建国家机器运转、满足奢靡生活、镇压人民暴动的物质基础。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地租形态在封建社会的变化也是

侯外庐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封建社会的地租剥削也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历代文献中,这种剥削形态叫做‘租调’。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通过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经济剥削关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谓‘租’课粟米,‘调’输布帛,文献上也称‘课调’”[3]。侯外庐认为,虽然租调的制度在古代已有了萌芽形态,但是租调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反过来更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巩固起来。后代的租和调、租庸调继承了秦汉的制度,租调制成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 出:“在封建制社会中,一般地是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再由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的出现乃是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标志;然而就它们的历史意义来说,不同的形态并没有本质的改变。”[1]研究中国地租形态以及唐代地租形态的转化,必须从具体的历史出发,分析并领会其中历史的特点。一般说来,中国封建主义的地租形态在各个阶段都有混合的不纯的结合。虽在劳役地租形态支配的时代,实物地租形态也时常混合进来。从总体上讲,“在中国封建制社会前期,即自秦、汉之际至唐代中叶,劳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支配形态,农民被军事组织的强力束缚在土地上,在鞭子的驱使下进行着非人的劳动。繁重的徭役、封建剥削与掠夺以及严刑峻法,使他们时时面临着死亡的威胁。这样,农民首先要求的是生存权利和最起码的人身权利。中唐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以实物地租为支配的形态,代替了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1]。唐代中叶以来地租形态的变化,与魏晋以来均田制的破坏密切相关。“均田制既经破坏,立基于均田制上的府兵制度,在开元、天宝间,也就跟着破坏。此后不得不采用召募的雇佣兵制,以至于宋代广募流民为禁军的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军事体制对于土地财产关系以及地租形态具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依据均田制而制定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两税法终于代替了租庸调法。这是中国封建主义前后期转变的重要标志。”[1]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导致地租形态的变化。“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态,甚本上是继承汉代、魏、晋的田租户调而来。”“在实行均田制以后,租调虽加改订,但并没有改变以劳役地租为主的本质。”[1]北齐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于北魏孝文帝时所定的,但略有改变。隋朝的地租初沿齐、周,后略有改变,把手工业工匠的劳役也一同规定在内了。唐代一开始,在租庸调之外就规定了户税和地税。户税收钱,地税收粟米。“到建中元年,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既经激烈破坏,两税法就顺应着‘诸色钱物’征科的发展趋势终于实施了。这标志了实物地租形态经过漫长转变过程的法典化。”[1]自唐代天宝直至明代,土地更加集中,一条鞭法结束了国家地租形态的二进税制的剥削形式,适应历史的发展,转向具有最大限度上减轻封建依存的财产税形式的剥削制度。到了清代,“摊丁入亩”给予土地私有制更大的刺激作用,私有土地和经营地主的势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土地和农副产品的商业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改变整个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步。

(三)封建社会的解体

封建社会的阶级矛盾、统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封建国家机器对人民的残酷压迫以及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导致封建社会必然走向解体的命运。侯外庐研究了封建社会末期解体的过程,他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没有如欧洲那样走向资本主义社会,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解体过程,没有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关键在于,既在封建社会的母胎内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又在发展过程中未能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8]。他从土地关系的变化、手工业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3个方面考察了明代嘉靖、万历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情况,表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十七世纪的中国社会,已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幼芽,这是在十六世纪中叶开始的”[8]。中国历史从这时起已经处于封建解体的缓慢过程之中。“尽管十六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具有若干资本主义的萌芽因素,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依然是支配的倾向。在十八世纪的世界市场形成的时候,中国社会缓慢的变化还是远远落在世界风暴之后面。”[8]也就是说,虽有资本

义萌芽,但清初以来封建社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封建势力阻力太强大,资本主义萌芽并没有健康成长,从而突破封建势力的束缚。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逐渐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寿终正寝,中国封建社会至此解体。

四、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

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作为一种反抗封建特权统治、谋求生存,甚至作为朝代更替的主要方式,农民起义涉及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社会矛盾以及思想变迁,因此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就不能不研究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侯外庐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演变作了详细研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侯外庐认为,农民起义与封建统治的严刑峻法密切相关。“中国农民战争的历史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各有不同的显明特征,而在后期更有两个不同阶段的基本特征。”[6]唐中叶以前,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种狂暴式的‘财产共有’或‘共同劳动’的教义”。唐中叶以后,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分产均产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含的思想主要是一种更现实的财产平均的教义”[6]。侯外庐认为,农民起义通过口号和纲领所表现出的反抗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表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的形式,从对抗贫困而要求人身权的狂暴的幻想到反对土地特权而主张平均的理想。

侯外庐着重研究了农民战争口号的演变。秦末陈胜吴广起义被奴役的戌卒在失期要斩的法律之下,面临死亡的威胁,高举人身存在权的义旗:“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东汉农民起义,如太平道的太平取义即来自对太平世的共有财产的幻想。这一时期,农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要求财产公有、人人平等,但是他们还提不出明确的纲领,只有通过宗教的形式折射出来。唐代以来的农民起义情况就有些不同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民从狂暴的幻想逐渐进于现实的要求了”[6]。农民不仅要求人身的生活存在权,更要求平等权利和平均分配土地。这种变化与中唐以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劳动熟练、文化状态的改进和提高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土地占有关系起了变化,上层建筑内部也发生了变化,庶族地主兴起了,劳动力单位的编制也发生了变化,封建统治阶级剥削方式更加强化,然而农民对土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如北宋初年王小波起义就明确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钟相杨么提出了“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明末李自成的农民起义便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或纲领,而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纲领是后期农民战争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近代革命的很好开端。此外,侯外庐指出,随着封建统治对全国控制的加强,封建政府大修公共工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更激起人民的反抗,使农民能够利用这个条件迅速组织起来反抗封建统治。为,农民起义展现出阶级斗争的真实历史,“表现出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的倾向”。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是“农民用无量数鲜血写成的阶级斗争诗篇”,是“被压迫阶级解放的里程碑”,是“全人类解放史的前奏”,是“优良的文化传统”。侯外庐同时指出,“缺乏对于前途的设计”[6]是封建社会农民起义的不足之处。

五、侯外庐封建社会学说的贡献

对20世纪学术界有关封建社会研究的回顾,能清楚看到侯外庐独立自得的学术创见和理论创新。历史研究中的中国古代史分期、土地制度、农民战争、资本主义萌芽和汉民族的形成问题,被称为史学界的“五朵金花”,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期内,史学工作者对这5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侯外庐对封建社会的重要论断主要也是在改革开放前完成的,因此,笔者要从改革开放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侯外庐先生的学术观点,然后从当前的史学研究状况来看侯外庐的学术观点是否还有价值。

首先是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开始到80年代中期,史学界大概产生了8种“封建说”:30年代的王礼锡、李季、胡秋原等力主早期西周封建说,后来西周封建论成为非常有影响的学说,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徐中舒、杨向奎、王玉哲、王亚南、杨翼骧等从西周生产者的身份、西周时期的地租形态、西周封建制产生的途径等方面论证了西周社会的封建性质,如翦伯赞的《中国史纲》(1943年出版)、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

》(1942年出版)和《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等著作和论文系统地表达了西周封建说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李亚农提出春秋封建说:“周宣王以后,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走进了典型的封建制社会。”[9]唐兰、祝瑞开、吴慧等赞同此说,如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63年出版)、祝瑞开《春秋初中期齐晋楚的封建主革命》(《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吴慧《西周的奴隶制及其向封建制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2期);郭沫若、杨宽、吴大琨、田昌五等则主张战国封建说,代表作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出版)、杨宽《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文史哲》1952年第5期)、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此说后来成为中国历史教科书中的主导观点;黄子通、夏甄陶、白寿彝、金景芳等主张秦统一封建说,代表作如黄子通、夏甄陶《春秋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白寿彝《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几个问题》(见《白寿彝史学论集》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历史年代:一百七十万年和三千六百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6期)、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2、第3期)。白寿彝认为,春秋战国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秦统一标志着封建社会确立;20世纪50年代周谷城提出了东汉封建说,代表作如周谷城的《中国奴隶社会论》(《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魏晋封建说也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主张,陶希圣、尚钺、王仲荦、何兹全、唐长孺、王思治、日知、赵俪生等都主张此说,代表作有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中国社会史论战》第2辑)、尚钺主编《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和《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唐长孺晚年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也主张“魏晋封建说”;梁作干在《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点:西晋帝国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中主张东晋封建说;当然还有侯外庐所主张的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封建社会逐步确立说。这些主张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不一,有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依据的,也有很多学者并未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强调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内部也有很多分歧,如对马克思原著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也有对列宁的理论和托派理论的不同借用所引起的,更有对文献资料的不同解读所引起的分歧,总之,关于封建社会的开端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讨论热烈的问题,至今没有定论。侯外庐的观点作为这些主张中的一种,是依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并结合中国历史资料,发挥学者的创造性,所得出的结论。他关于社会性质逐步确立的观点、关于用法典作为社会性质最终确立的标准都是有深厚理论根据和立足点的,比起单纯以某一个历史事件割裂历史联系显然更具有合理性,是经得起推敲的,至今也是站得住脚的学术观点。

其次是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争论。侯外庐关于土地国有制的观点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对。如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于1960年4月在长春专门举行了集体讨论会,中国史教师普遍坚持土地私有制观点,世界史教师也认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为私有制,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完全不同。会后由柳春藩、赵国斌执笔,题名《评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观点——对侯外庐“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的意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0年第4期),点名批评侯外庐的土地国有制观点。单从题目上看,题为“意见”,政治批判意味就比较明显;从这篇文章的内容看,意识形态色彩就更加浓厚,文章的第一句话就引用政治人物的观点做论证的立足点:“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

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这是毛泽东同志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所指出的中国封建时代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它告诉我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存在着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的,地主阶级凭借其拥有的土地剥削农民,农民因为没有土地才受地主残酷剥削。这个诊断的正确,已经为中国革命的实践所完全证实。但是侯外庐先生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中则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没有仔细分析侯外庐的具体主张前,先用政治人物的观点作为基调,显然是不合适的,并没有尊重侯外庐的学术创见。其实,侯外庐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以及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本质和经营形式的变化的论断,还是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史实基础的,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学术观点,虽然侯外庐在论证中有许多矛盾和未有讲清楚的地方,如一面肯定商鞅变法破坏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产生了“不合法的私有”,“令黔首自实田”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和买卖,一面又认为从法律上看封建土地是无一例外的“国有”,衔接和转换没有讲清楚。明朝中叶的资本主义萌芽对土地制度的变化究竞产生了多大影响?为什么清朝实行“更名田”以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一下子就变成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呢?对这些问题的论证还缺乏细密之处,但是侯外庐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观点至今仍有学术价值。关于中国有无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侯外庐认为,明末清初的中国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这一学术观点也为诸如萧萐父、许苏民等学者继承和发扬。但也有许多学者从多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值得肯定的就是侯外庐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论断,有理论依据,也有材料上的依据,可以代表学术的一家之言。

六、结语

近年来,关于封建社会理论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如刘志琴指出:“封建社会理论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史学理论中最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此类问题的既定结论就不断引起反思。”并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反思的主要论题,如20世纪70年代末,对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唯一动力的结论已有松动;80年代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制度、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有新的思考;1986年《读书》杂志第11期发表何新《中国古代社会史的重新认识》一文直接讨论“封建”基本概念问题。20世纪90年代李慎之等学者再次提出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经济制度套用于中国古代,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在评价冯天瑜2006年出版的《“封建”考论》一书时,刘志琴指出:“封建社会理论问题的重新讨论,其影响力甚于各路金花,必将推动金花的灿烂开放。”[10]显然,对于封建社会理论的研究并没有随着20世纪的逝去而结束,相反,随着学术环境的日益改善,中西交流的日益深入,学术积累的日益深厚,学者自觉意识的逐步提高,必将对封建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符合历史实际。而对以上反思的主要论题,侯外庐基本都曾经研究和论述过,提出过代表性的观点,是我们当前从事封建社会研究不可绕过的成果,需要认真消化吸收。

参考文献:

[1]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2]侯外庐.韧的追求[m].北京:三联书店,1985.

[3]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侯外庐.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7]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9]李亚农.李亚农史论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10]刘志琴.请为“封建社会理论研究”松绑![j].读书,2009(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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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chinese feudal society history by hou wai-lu

fang guang-hua, lan liang-bin

(institute of chinese ideology and culture,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710069, shaanxi,china)

abstract: hou wailu's study of chinese feudal society in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一、李达的历史理论及其对中国史学的影响

在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中,有三李(李大钊、李达、李汉俊)并称之说。三李的学说各有特色。李大钊主要宣传了唯物史观。李汉俊以宣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见长,李达则以科学社会主义为切入点,比较系统完整地传播了马克思主义。李达早年在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就翻译了《唯物史观解说》、《马克思经济学说》和《社会问题总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组成部分均有涉及。

李达在理论上的成就,以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最为突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他尤其注重对唯物史观的介绍。李达对唯物史观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早在1918年秋至1920年夏,李达就翻译了荷兰人郭泰的《唯物史观解说》一书,他们专门写了《唯物史观要旨》一节作为全书的附录;《唯物史观解说》及其附录,对国人接受唯物史观起了启蒙作用。在1919年到1922年,李达发表《什么叫社会主义》、《张东荪现原形》、《讨论社会主义并质梁任公》、《马克思还原》、《社会革命底商榷》等文章,宣传了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李达认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原则有五条:"一、唯物史观;二、资本集中说;三、资本主义崩坏说;四、剩余价值说;五、阶级斗争说"(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0-31页。)。在《马克思还原》一文中,李达论及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一、一切生产关系财产关系,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一切社会宗教、哲学、法律、政治制度等组织,均依这经济的基础而定。二、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至于一定程度时,就与现社会中活动而来的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发生冲突。"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李达对唯物史观的理解还比较片面,但他把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首要原则,强调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30年代初,他又主持翻译苏联哲学名著《辩证法唯物论教程》。这部译著在中国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代表李达研究唯物史观最高水平的是他的两部专著:《现代社会学》(1926年版)、《社会学大纲》(1937年公开出版)。

李达的《现代社会学》,是一部全面系统阐述唯物史观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著作,书中论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等唯物史观理论。就所论及问题的广泛性和内容的深刻性而言,代表了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和运用所能达到的水平。李达的唯物史观一个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坚持唯物的一元史观,强调生产力对社会发展最终起决定的作用。李达认为,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而生产力又决定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他具体论述说:"社会之基础为经济关系,其上层建筑为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经济关系中之生产力苟有变动,则经济关系势必改造,因而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亦必改造。"(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4页。)他还指出:"社会生活之历程,即物的生产历程,完全受生产技术及生产力之支配。在物质的生产历程中,所谓精神文化,皆由物质的生产关系中产生,随生产力发达而发达,随生产关系之变迁而变迁。社会之进步,亦即生产力之进步。"(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58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变化决定社会构造的变动。李达说:"生产关系之成立,必与社会的生产力相适应。"(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社会之构造,恒受生产力之状态所规定,而其形式之变化,又受生产力变化所规定。"(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9页。)李达进而指出,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社会进化之原动力实为生产力,生产力继续发达,则经济组织继续进化,政治法制及其它形态亦随而继续进化。"(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4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也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社会之进步,亦即生产力之进步"(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3页。)。总之,李达认为,人类社会的起源、社会之发达,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由此可见,李达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动力。李达对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强调,从根本上保证了唯物史观的贯彻,具有重要的思想意义。在20年代,包括李大钊在内的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们多侧重从生产关系方面宣传马克思主义哲学;李达则独树一帜,强调生产力的观点,弥补了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上的缺陷,是颇具远见卓识的。李达在强调生产力对社会发展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同时,又指出不可忽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所起的反作用。他说:"倘生产力继续发展至一定程度以上,而生产关系阻碍其发展时,当时之生产关系势必改造,生产力始有发展之余地。"(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

《现代社会学》一书还对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这一重大历史理论问题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论证。李达说:"个人能创造社会之历史,然不能任意创造之,必也依据社会历史进行之途径,应时势之要求而创造之。故个人欲创造其自身之历史也,第一必在确定之前提与条件下;第二其结果又常由于多数人意志冲突而生。"(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4页。)这就是说,个人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程度能影响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但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有限的,有条件的:"此种影响增大可能性,恒受社会组织所拘束,恒受多数社会力所限制"。当物质条件还不具备,"个人无论如何努力,人群无论如何运动,社会之变革终不可期也"。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物质条件既备矣,个人或人群苟不努力以促成之,社会之变革亦不易实现也。"即是说,在社会变革中,个人和人群之努力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忽视社会变革中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以为可以坐等社会变革,则是对唯物史观的机械理解。李达注意把唯物史观和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他一方面强调社会发展的经济动因,另一方面也十分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阐述了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现代社会学》中有这样一段话,对唯物史观的众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概括性总结:"社会之革命的进化,依据二种现象而成。其一为物质的现象,由生产力之发达而成;其二为精神的现象,系受前者之影响,由社会的阶级斗争而成,两者同出一源,而其任务则分途并进。盖生产力之发达,则社会物质的基础势必发生变化,旧生产关系不能增进生产之利益,而成为生产力发达之障碍。政治法制等上层构造,已不适合于经济的基础,于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遂至互相冲突,同时经济上被压迫之阶级亦与经济上占势力之阶级,发生阶级的利害之争斗。此时生产关系苟不改造,则生产力不能继续发达,社会即无进化。"(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4页。)这段话精辟地论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以及历史发展的动力等重大历史理论问题。李达论历史发展动力问题,是从生产力和阶级斗争两个角度进行的,其中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根本,阶级斗争在历史发展中起"人工的发动力"的作用。

应当指出,在《现代社会学》中,李达的哲学思想体系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他对辩证唯物主义论之甚少,还不能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这表明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

1929年李达撰写《社会之基础知识》一书,将唯物辩证法的原理运用到社会历史领域中,提出了"社会的系统观"的思想。李达强调指出,经济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社会是包括人类间一切相互关系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一切经常相互关系都以经济的相互关系做基础。"(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98页。)李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系统变化的原因。他说,社会系统变化的原因,"当求之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李达对经济关系在社会系统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视的。《社会之基础知识》专门介绍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内容,不过论述还较为肤浅。

在《社会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李达1935的写成《社会学大纲》。该书是第一部把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作为具有严密逻辑结构和历史证明的完整体系进行论述的著作,它将辩证法引入了历史认识,因而在历史唯物论方面较其以往论述更具深刻性。历史唯物论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李达论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李达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取得物质的生活资料。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根本观点的基础上,李达进而论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力之间的辩证关系。李达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斗争。他说:"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对立的统一过程中,生产关系常对生产力斗争,而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占居优位。"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也是如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李达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把社会存在概括为社会经济的构造,把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概括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和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二。李达说:"与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体,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构造。这种经济构造,就是社会的基础"。上层建筑则包括两个部分:"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意识形态上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之二"。关于经济构造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李达论述道:"经济构造是社会的基础,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都是树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并受这个基础所规定的。可是这两种上层建筑虽受基础所规定,而对基础却又给以一定的反作用。"但是上层建筑的这种反作用是有条件的,不可与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相提并论:"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从其发源与结果来看,是决不能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作用相同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基础的可能性,是由于上层建筑从基础得到的发展力量而来的。可是这些上层建筑反作用的结果,只在它没有和基础发展的倾向相矛盾之时,才能持久,才有意义。在相反的方向的反作用虽也能延缓并障碍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决不能变更这发展过程的倾向,而经济的必然性,结局是必须打开它的道路而前进的。"这些论述,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

《社会学大纲》把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论述。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第一次被当成一个有机整体被全面介绍。李达指出,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是相互联系的:"历史唯物论如果没有辩证唯物论,它本身就不能成立;辩证唯物论如果没有历史唯物论,也不能成为统一的世界观。"也就是说,历史唯物论是立于辩证唯物论基础之上的;同样,历史唯物论的创立对于辩证唯物论的形成也是不可或缺的。李达说:"只有彻底的把辩证唯物论扩张于人类社会或历史的领域,才能使辩证唯物论更趋于深化和发展,人们才能在世界变动的过程中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291-292页。)《社会学大纲》阐述了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基本理论和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唯物的辩证法引入历史认识,指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包括史学在内一切学科唯一的科学理论和方法,这在史学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于清算当时中国史学界流行的唯心论、机械论等错误理论和方法,起了积极的作用。翦伯赞在批评史学界存在的忽视对历史进行哲学层次探讨的倾向时说,李达的《社会学大纲》"虽然不是一部历史哲学的著作,然而却是值得一读的。"(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283页。)《社会学大纲》对于三四十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

《社会学大纲》始终强调实践的唯物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重要作用。李达说,马克思、恩格斯把实践解释为历史上发展的物质生产和社会斗争,并把实践当作社会历史范畴,是感性的现实的人类活动,是唯物史观建立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认识的方法又是实践的方法。李达认为,辩证唯物论不同于旧的唯物论,因为它是实践的唯物论。李达说:"马克思把黑格尔辩证法中这个生动的实践的概念,拿来放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展开开来,引入唯物论之中,给唯物论以新的内容、新的性质。……马克思基于劳动--实践的意义之正确的理解,所以超出旧唯物论的界限,建立了实践的唯物论。"(注:翦伯赞:《历史哲学教程》序。)《社会学大纲》精辟地论述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科学的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首要作用。李达认为,实践不仅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范畴,而且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当作劳动、物质的生产和社会斗争着的实践……不单是社会科学的范畴,并且是哲学的唯物论和范畴。"李达说,唯物辩证法作为科学的历史观和自然观统一的基础就是实践;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论,由于把实践的契机导入于唯物论,使从来的哲学的内容起了本质的变革"(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57页。)。李达的这些精辟论述,从整体上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最本质特性--实践性。

在认识论方面,李达既坚持实践的唯物论,又坚持辩证法。《社会学大纲》在探讨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同人类全部认识史的关系时,围绕着唯物论思想的发展与辩证法思想的发展这两条主线而展开。在唯物论思想方面,李达叙述了从原始唯物论思想的萌芽至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的出现,再到马克思的唯物论的产生,最后到列宁的唯物主义诞生整个唯物论思想的过程。在辩证法思想方面,李达分析了从赫拉克利特至黑格尔、再至马克思、列宁的辩证法思想发展的全过程。李达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对以往全部认识史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尤其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费尔巴哈的唯物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批判继承关系。

《社会学大纲》探讨了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李达指出:"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以及人类思维的一般发展法则的科学";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与形而上学的发展观是根本不同的;辩证法的发展观的特征就是认为,"世界是永恒运动的、永远变化的;一切运动形态都是转变的,一切存在物相互关联,世界各部分之间极其复杂的相互作用。"李达全面论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李达特别强调并突出了"对立统一法则"在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李达阐发了列宁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核心的思想。李达说,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是它的核心。这个法则包摄辩证法的其余法则。这个根本法则,是理解其它一切法则的关键。他说,矛盾是辩证法的精髓;"统一物之被分解为对立物以及充满着矛盾的构成成分之认识--这是辩证法的精髓。"李达对列宁这些思想的阐发和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列宁这些思想的阐发几乎在同一时期,都是国内较早阐发矛盾是辩证法核心原则的。李达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列宁关于对统一规律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中核心地位的具体闻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综上所述,李达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方面都有全面深刻的论述。他在历史唯物主义方面,突出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在辩证法方面,重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部分强调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李达的这些论述,构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结构严整的思想体系。

《现代社会学》、《社会学大纲》等著作在当时产生了广泛影响。《现代社会学》自1926年出版至1933年,共印行了14版;1928年湖南零陵县署曾以"著有《现代社会学》,宣传赤化甚力"的罪名通缉李达。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社会学》的影响。1926年以前,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在中国虽然已得到传播,但这种传播还是初步的。在《现代社会学》出版之前。李大钊、瞿秋白等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就力图用唯物史观分析、解释中国历史问题,但就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他们阐述还不够全面、准确。李达在序言中指出,《现代社会学》的写作旨趣即是:"欲应用唯物史观改造社会科学之一尝试"。该书在理论上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推进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特别是在历史发展的动力、历史发展的规律、阶级斗争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关系以及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等一系列重大历史理论问题都有独到见解。众所周知,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可以说《现代社会学》对于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初步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学》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侧重论述了社会的构成、社会和国家的起源和国家发展的具体历史形态。《现代社会学》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作了正确分析,在后来展开的关于中国性质问题和社会史问题的论战中,该书为进步学者寻求关于中国革命性质和前途问题的正确答案提供了有利条件。书中关于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的起源的论述,对此后郭沫若、吕振羽等研究上古历史有启迪作用。《社会学大纲》影响更大。《社会学大纲》1937年公开出版后,毛泽东高度评价说:"这是中国人写的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60页。),该书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影响深远;对于三四十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体系的初步完善更是有着直接的影响。侯外庐先生赞扬《社会学大纲》说:"就达到的水平和系统性而言,无一人出李达之右"。李达的这两部著作虽然不是史学专著,但书中所阐述的唯物史观和辩证的历史认识方法,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二、李达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及其影响

李达十分重视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由经济史而社会史,他最早按经济形态划分历史发展阶段。李达着重对中国经济史问题进行探讨,他的研究给1929年到1935年开展的关于中国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史和农村社会性质问题的三大论战以重要的影响。

(一)李达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1926年,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对近代中国社会性质作了分析,指出中国社会是"半封建"社会,是"帝国主义国家之半殖民地",较早地正确揭示了中国社会性质。在1928年出版的《社会之基础知识》中,李达在分析社会状况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革命的任务。李达说:"中国一面是半殖民地的民族,同时又是半封建社会。所以为求中国的生存而实行的中国革命,一面要打倒帝国主义,一面要铲除封建遗物,前者是民族革命的性质,后者是民主革命的性质,其必然的归趋,必到达于社会革命,而与世界社会进步的潮流相汇合。"(注:《李达文集》编辑组:《李达同志生平事略》,《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这里,李达明确提出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民族民主革命。1926年,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唯物史观,分析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性质,并尖锐地提出了民族主义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1929年李达出版了《中国产业革命概观》一书。该书在分析中国经济结构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近代社会性质。李达说,为了正确认识中国社会的性质,就需要研究中国的经济状况;他在"编辑例言"指出:"要晓得现代的中国社会究竟是怎样的社会,只有从经济里去探求。"李达认为,产业革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中国的社会,已经踏入了产业革命的过程,渐渐脱去封建的衣裳,穿上近代社会的外套了,一切政治和社会的变动,都是随着产业革命进行的"。因此对产业革命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凡是留心于国家改造的人们,必先依照这产业革命的经过,就中国经济发展的倾向作正确的分析,才能了解革命的理论,树立建设的计划。"(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8页。)《中国产业革命概观》大量援引社会经济史料,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说,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方面,对中国近代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和研究。李达全面地研究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认为中国社会正踏入产业革命的过程,向着近代社会方面运动。他说:"数千年来的中国封建社会,自从前世纪中叶被国际帝国主义的政治力经济力侵入以后,就开始踏入产业革命的过程,渐次脱去封建的外衣,而向着近代社会方面运动了。"(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88页。)李达全面阐述了中国经济近代化的表现:农业、手工业出现破产趋势,农业人口减少,旧式手工业组织被近代工场所取代;出现了近代工业;中国自办了一批银行等等。李达指出,中国近代经济虽然已开始起步,但很柔弱,外国资本支配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从中国近代工业来看即是如此,李达说:"这类新兴工业,和中国的土地人口比较起来,还是在萌芽时期,中国的工业化,在国际资本控制之下,前途是辽远的。"(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2页。)中国银行业的情况也是如此,外国银行"几乎成了中国新式银行的总行"(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28-429页。)。由于国际资本的强大支配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程度至为有限。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一方面是在帝国主义的卵翼之下得到了相当的发展,同时又受国际帝国主义巨大的政治力经济力笼罩所支配,绝没有在它们的掌握中翻过筋斗的可能。"(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69页。)在对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李达考察了近代中国的性质。李达说,自鸦片战争以来,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中国渐次脱去封建的外衣","而踏入初期资本主义时期"(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4页。);另一方面,中国近代经济又越来越受到国际帝国主义巨大的政治力经济力笼罩所支配,中国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由此,李达作出结论: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李达认为,由中国社会性质的独特性所决定,中国的社会问题和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差异。他说:"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的社会,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先进国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同样,半殖民地的社会问题的内容,和先进国的社会问题,也具有不同的特性。"(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3页。)

在分析中国近代经济发展迟缓的原因时,李达说,中国产业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国际帝国主义之侵略,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的存在"(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9页。)。国际帝国主义的入侵对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国际帝国主义从军事侵略到资本输入,进而通过控制封建主义势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封建制度对新生产力也起着阻碍作用:"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的存在,是发展新式产业的碍阻"(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8页。)。总之,国际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是在中国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压迫日重,生产力已受束缚殊难顺利发展。"(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1页。)因此"封建势力若不扫除,封建制度若不廓清,中国产业就没有顺利发展的希望"(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4页。)。基于以上认识,李达说:"打倒帝国主义的侵略,廓清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是中国革命的唯一对象,同时又是发展产业的唯一前提"(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8页。);"要发展中国产业,必须打倒帝国主义的侵略,廓清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树立民众的政权,发展国家资本,解决土地问题"(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8页。)。李达依据他对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出了中国仍处在半殖地半封建社会的科学结论。李达的结论,不仅正确地指出了中国社会的性质,而且指明了中国革命的对象、任务。

(二)李达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中国社会史的考察。30年代初,中国思想理论展开了关于中国社会史问题的大论战。这一论战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一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二是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制社会的问题,三是泰汉以后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李达参加了关于中国社会史问题的论战。李达是主张按经济形态划分历史发展阶段的。1919年他在《女子解放论》中即确认中国存在过原始社会。他在随后发表的《社会革命底商榷》、《中国商工阶级应有之觉悟》等文章认为周秦至清末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26年,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运用唯物史观考察了人类社会经过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并展望了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他特别表述了殷商是奴隶社会的观点。可以说,二十年代李达对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已初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三十年代的社会史大论战中,李达又进一步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所相当的社会历史阶段及其特点的理解,论战中提出了多种看法。早在1926年,李达就在《现代社会学》第11章中说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原始的社会状态。后来他改变了看法。在《经济学大纲》中,李达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含有封建社会中特征的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的结合方法的意义"(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93页。);在本质上"与封建的生产方法,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05页。);"只是封建的生产方法之特殊的形相,即是封建的生产方法的变种"(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05-106页。)。李达的观点是否正确可存而不论,其意义在于批驳了那种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独立于五种生产方式之外的特殊生产方式的论调,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原则。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奴隶制问题。托派大多数人持否定意见。李达在《经济学大纲》中,从经济结构的特征等方面,论证了殷代为奴隶制社会。李达认为,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奴隶制的形成也采取不同的路径;但是,"奴隶制是社会发达过程中所必须经过的阶段。世界任何民族的历史,都曾通过各种各色的奴隶制的阶段"(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06页。)。

关于封建制问题,在二十年代初的《中国商工阶级应有之觉悟》中,李达指出,自西周至清末,中国为封建社会。在三十年代的《经济学大纲》中,李达又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中国的社会,由周代到鸦片战争时期,是属于封建经济的社会"(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66页。)。他按经济形态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两段:"这个期间,可以分为典型的封建经济时期和变相的封建经济时期,西周和东周时代属于前者,由秦汉迄于鸦片战争时代属于后者"(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10页。)。

对中国的农村经济结构的变迁,李达也有探讨。在《中国产业革命概观》中,李达分析了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凋敝的状况。他说,中国进入产业革命时代以后,传统农业日趋破产,表现为大农降为中农,中农降为小农,小农降为佃农,荒地增加,农业人口减少等。

1935年,李达出版《社会进化史》,这是中国学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写作的第一部世界通史,书中从世界史的角度,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制、封建制等论战的主要问题,放在世界史的大系统中进行考察,反映了著者开阔的历史眼光。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1994年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中国商业史学会等曾组织关于“传统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讨论,配合这次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刊登关于该问题研讨的长篇综述。在这以后,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问题又有不少新的论著出现。现在,我们围绕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对有关的理论观点进行一些评述。评述以近年出现的新论著、新论点为主,但考虑到问题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有时也不能不涉及以前的一些论著和观点。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第一学说是全汉昇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绝对化,而采取了皮烈(H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第一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全面回升之势。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核心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第一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並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最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最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第一,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完全暢通;第二,还缺乏统一的市场价值,没有价格形成机制;第三,中国自秦以来虽然实行了统一的货币,但币制仍然混乱并常常发生钱荒。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培育健全的统一市场。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唯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犂耕—大农”这样两个层次和相应的两种生产规模;后者因需要三个以上的劳动力,大多数使用奴隶。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往往是被动的、很少的,本质是一种自给自足为主的封闭型经济。奴隶制生产单位与市场的联系是主动的,是其生产运行的内在要求,且劳动生产率较高,可以为市场提供大量商品。奴隶制生产的发展必然带来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没有相应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奴隶制生产便不能运行。这是西汉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原因所在。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畜牧业和冶铁业的发展,牛马及铁犂价格下降,牛耕也趋向小型化,这就使得小农有可能使用它们。当农民也使用牛耕的时候,奴隶制生产的优势和竞争力就下降了。与之相适应的是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租佃制逐步取代奴隶制,接踵而来的是生产单位小型化与大型商品生产单位减少,生产单位自給色彩的加重。

姜守鵬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貎虽相似而实不相同。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全面垄断、全面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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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史林1999年第4期。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封建国家 经济职能 农业 工商业 金融

国家在经济中的经济职能问题是经济学及经济史界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所谓政府经济职能,是指“以政府机构为行为主体,从生活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它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而采取的协调和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和手段的总和。”[[1]]关于政府经济职能大体可分为两种范式:一是主张政府仅限于“守夜人”的范式;一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范式。前者可以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为代表;后者可以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为代表。当然这两种观点可能也反映了政府经济职能自亚当·斯密以来的发展进程。从政府经济职能的现状看,这种职能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基础性职能,如提供产权边界、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等;第二类是调节性职能,如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干预市场;第三类是规制性功能,即为特定目标对及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直接施加。[[2]]这些论述和理论大体上是根据18世纪以来的近代经济情况概括出来的。就古代的情况看,虽然儒家经济思想也有国家干预及自由放任的争论,但中国古代国家实际干预经济的能力、所能采取的政策、措施种类是难以望近代之项背的。类似《管子》、《周礼》所制订的包罗万象、细致严密的经济控制、干预措施不过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蓝图而已,是不可能、也没有实现过的。当然,相对于王权弱小的西方各国,中国较早地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有强大的文官系统、常备军,有与之配套的、全国统一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因而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力是强大的,以致于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形成为一种“国家本位”的经济思想。[[3]]因而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乃至运行的影响更大,值得我们更多地关注和。从中国古代经济运行的核心――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方行先生指出:中国古代大体上有三大资源配置主体:一是具有贡赋收入的封建国家;二是具有地租收入的地主阶级;三是具有生产收入的农民阶级。他们的消费需求共同拉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4]]可见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在资源配置暨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从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历史看,对封建赋役制度、财政体制、禁榷制度、土贡制度、漕运、仓储、荒政、国有土地所有制等领域的研究与各部门经济,包括农业、手、矿冶业、商业等一样,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经济史界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中的国家职能、政府干预等又作了许多专门的理论或实证的探讨。这里仅就笔者所见,对其中的某些观点作一综述。因对这一问题缺乏专门研究,所述难免挂一漏万,意在引起大家的讨论而已。需要说明的是,所述均为我们的概述,尽量体会原意,使用作者原来的概念,但不知是否完全准确,祈作者鉴焉。

一、封建国家与农业、农民

对封建国家的重农政策及对小农经济的扶持和保护,学者大都肯定,林甘泉先生对秦汉封建国家农业政策的研究可为代表。林先生指出:从整体上说,社会秩序在动乱之后的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的发展、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有时发达,小农、小手工业结合的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却未改变;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而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却迟迟未能成长。所有这些与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有直接的关系。具体说来,从秦朝建立到东汉灭亡,经济发展起伏波动的周期,与封建国家所采取的政策和统治集团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秦国开始对农业生产实行严格的组织管理,带有军事封建主义特色、这在短时期内也加快了经济发展。汉承秦制,却废除了那些烦苛的条文、放松了对农业经济的控制。汉代封建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减轻徭役负担、兴修水利灌溉事业、推广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督促农民从事农副业和家庭手工业,救灾备荒,安置农民、颁布纳粟拜爵、赎罪的制度等。这些均对农业生产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小农经济规模小、墨守成规、生产率低的本质未能因此改变;封建国家使用将农业与手工业对立,压制、排斥工商业的办法巩固小农经济,加强了自然经济、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如消灭割据、抵御外族入侵、镇压农民起义等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再加上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政治权力的腐化等必然使其经济职能的发挥受到极大局限、甚至破坏经济。因而封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超越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其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有时比促进作用更大,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时间长,与这一点密切相关。[[5]]高王凌具体研究了十八世纪中国经济发展与政府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明清政府专制统治加强,而对经济事务控制能力愈来愈弱的传统观点实有修正的必要,如清中叶以后,因社会需要如解决人口问题,促使清政府的职权扩大,[[6]]以粮食政策为例,乾隆初年政府的努力,把康熙以来的理想追求推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将民间市场行为限于某种水平、置于控制之下,而依赖政府组织的力量,解决赈灾、济贫、吃饭等全部问题。在清初大垦荒、土地已基本开垦完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发展经济、以解决人口增长导致的粮食需求增加的问题,经过朝野上下认真讨论和探索,形成了一套新的劝农策。这套劝农策强调的是因地制宜,在市场、价格比较的前提下,开展各种高收益的经济作物的种植,如蚕桑、棉花、甘蔗、桐油、药材、染料、烟叶及柑桔等果木生产,并发展养猪、养鸡等畜牧业生产,从而改变了各省什么都生产、什么都无优势的局面,促进了省际交流、发挥了比较优势。促进了清代经济的发展。[[7]]范楚玉较高地评价了封建地主政权对传统农业的促进作用,指出:历代地主政权无不实行重农政策,除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保护小农外,还采取督课农桑、推广先进技术、生产工具、组织兴修水利、减免租税、贷给口粮、种子、耕牛、平抑粮价等措施,在执行这一社会职能方面,比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政权都要重视,而且切实可行。农业屡遭破坏,濒临崩溃,但总能继续下去,恢复生机,并开创新局面,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实行重农政策。而传统农业发展――农书的修撰主要也是由在职官员完成的,这对形成我国农业精耕细作的传统起了重要的作用。[[8]]欧美学界对中国政府在农业方面的职能、作用也是肯定的,麦迪森的观点可为代表,他指出:中国最早确立了官僚统治模式,而官僚对经济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农业方面,如通过税收从农业中榨取剩余财富,兴修水利、大量散发带图手册来传播农业技术,将农民安置到大有可为的新开发区,创立公共粮仓制度,引进早熟种子,使两季、三季成为可能等。[[9]]与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国家重农职能的发挥,还有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或者所谓地方精英(包括有功名的士绅,还有富户、商贾、地方胥吏等即能够联系国家政权与社会两极的一个中间领域)的关系问题。法国史学家魏丕信通过对清代官僚制度与荒政这一课题的研究,指出:明清政府与前近代欧洲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有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及一个成熟而稳定的官僚制度,因而具有比欧洲更强的抗灾能力。就1720年至19世纪初的情况看,政府与各级官僚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开展赈灾,而这些活动是很成功的,在人力和资源的组织动员方面表现出了才干和高效率。魏丕信先生还指出,这些才干和高效率并非只因为危机时期的激发,实际上在平时还维持着数量不小的粮食储备,作为地方行政,这里有大量非常复杂的规章和手续需要制订和维护。与地方精英在救灾中所起的作用相比,18世纪的国家官僚机器能够集聚和利用大量资源,进行粮食和资金的跨地区调动,能够进行长时期、较大规模的救灾活动,因而起着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地方精英集团尽管有必要的财力和手段,也愿意致力于救灾,但绝不可能做到像18世纪的官僚政府的致力的那种程度。从比较的角度看,在16和17世纪,主持民间救灾的主要是大地主,他们的权力基础在乡村,他们所关照的只是自己的佃户;而在19世纪以后,这项工作一般是由集体性组织来做的,这些组织和土地的关系已相当微弱。这些均说明清代盛期,国家政权在经济领域发挥了比近代早期欧洲各国政府机构更大的功能。[[10]]

总体上说,封建国家在重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学术界的评价基本上是正面的,但是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尤其是急征暴敛对农业、农民的影响却多消极,对此学术界多有批评。程念祺教授指出:秦汉以后,中国进入一个大一统时代,统一的帝国,只要能有效地控制广大的土地和众多的人口,就能够使农民极其有限的剩余产品像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中,成为一笔巨大的财富。这就是“大国效益”。为追求“大国效益”,拔羽式的财政剥削是封建王朝惯用的手段,所谓轻徭薄赋往往只存在于王朝初年。它导致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农业单产虽有提高,但农民的生活水平始终被压制在最低水平,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几乎消耗殆尽。统一的封建大帝国为维护本身稳定,是大力培植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小农经济分散孤立、抗灾能力弱,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故而统一是历史的必然要求。但统一帝国一形成,专制政权即形成了,国家的利益也就取代了社会的利益,为追求“大国效益”、国家会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及对土地的清查,而是否剥削太重却不予考虑。这样,自中唐以后以租佃经济为主,地主致富多不是经营上成功,而是隐田漏税、苞占人口的结果,租佃经济也就未能在经营方式上找到发展之路,在社会经济远未达到充分使用雇佣劳动的水平时,大量小农被排斥在土地所有权之外,剥削加深,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故直至近代“耕者有其田”仍是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的重大问题。总体说来,“大国效益”虽迫使封建国家扶持发展小农经济,工商业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但是专制政体根本上是以自身存在为目的的,在政权巩固后,总是以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损害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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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晖:《政府管制改革的方向》,《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转引自徐平:《对日本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考察与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注。

[[2]] 职能分类,参见上引徐平《对日本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考察与研究》,第67页的概述。

[[3]] 国家本位说见赵靖《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历史地位》,载《中国经济思想通史·补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实际上,中国古代经济本身也可以说是种国家本位的经济。

[[4]] 方行:《中国封建赋税与商品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5]] 林甘泉:《论秦汉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关于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考察》,载《第十六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中国学者论文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8-230页。并参见《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3页。

[[6]] 日本学者森正夫曾考察了十六至十八世纪明清政府、地主、佃户三者在荒政中角色、职能的变化。他指出:明清江南地区在十七世纪前期以前,荒政发生之际,是由地主贷给“工本米”、“性命米”以保护其佃户的,而这一行为,在十八世纪以后逐步消亡。乾隆即位之后,强化了通过蠲免保护收租等保护地主,同时减轻地主救济佃户的负担,从而强化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及地主佃户关系的专制国家职能。见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纪的荒政和地主佃户关系》,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

[[7]] 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6-97页、第29-38页、第59页、第62-65页、第74页。

[[8]] 范楚玉:《应当重视历代封建地主政权对传统农业的促进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9]] [美]安格斯·麦迪森著,楚序平、吴湘松译:《中国经济的长远未来》第一章,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0]] [法]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导论、要点和结论一章及李伯重撰中文版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二、抑商与恤商:封建国家与工商业

对于封建国家在工商业方面的职能的发挥,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抑商政策的评价问题,政府一谈重农,必谈抑商,尽管宋代以来即有人提出士农工商四民皆本之论,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更系统论述了工商皆本的思想。但对封建官府,封建皇帝的政策影响似乎不很明显,从我国秦汉至清代前期,抑商的思想及政策可以说绵延不断。在学术界也是为人持续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它是封建社会贯彻始终的基本国策,有人则认为它只是时断时续地实行,封建社会晚期实际上并不抑商。关于抑商政策的作用,传统观点多加否定,认为它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是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傅筑夫先生对封建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早期的抑商政策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他指出:为了保持封建统治秩序,稳定封建等级制度,对于能够促使僵化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商业,必然采取抑制的政策,以限制商人、商人资本活动,缩小商业营运的范围,将它们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社会动乱,减少到最低限度,抑商政策除贬低商人社会地位、加重商人赋税负担、实行“均输平准”等国营商业政策、控制货币价值等措施外,还实行抑奢政策,而各类禁榷制度、土贡制度、官工业制度等也是推行抑商政策三大支柱性制度。关于抑商政策的作用,首先从战国到西汉,一直发展中的商品经济,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因素,到了西汉中叶时便突然中断,抑商政策是造成这一中断的一个主要的和直接的扼杀力量。其次,在整个封建社会,商业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起点,扼杀了商品经济就等于扼杀了社会发展的活力,故在封建社会,虽然很早便有了商品经济,并且较欧为早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却发展非常缓慢,始终未能超出初期的萌芽阶段。抑商政策在此所起的消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1]]

韩大成先生探讨了明代抑商政策,与傅筑夫先生类似,也是从广义入手的,他将明代的一系列抑制、打击商人的制度和政策都归之于抑商政策,包括路引制度、市籍制度、商税制度、铺行火甲、“海禁”政策、匠户制度、勒收铜钱、滥发纸钞的制度等。这些政策与措施,不能不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巨大的限制和影响,他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由唐宋时期的先进地位,逐渐呈现出落后的趋势,这总是事实。在这里,明王朝对工商业的长期抑制和打击,当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2]]

近年来,重农抑商政策的研究仍为学术界所关注,王兴亚教授对明代抑商政策进行了新的考察,他指出:明朝缔造者朱元璋将重农抑商作为基本国策,抑末思想在明初各项经济政策中得到了贯彻,主要有第一,严禁去农从商;第二,实行贱商之策;第三,实行海禁;第四,重征商税;第五,对商人强取掠夺;第六,倡导节俭;第七,推行得不偿失的朝贡贸易。抑商政策的实施限制了商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延缓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商人下贱的社会地位、明代中国经济在世界上地位的下落,是不可否定的事实。17世纪以后,原先处于先进地位的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差距的形成。与明政府决策上的失误暨抑商政策的推行,有密切的关系。[[3]]徐波则在肯定“重农抑商”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推行的基本国策的同时,对这一政策作了更为广义的理解,认为它既抑制民间私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抑制一切脱离于封建正轨之外的异已力量(包括思想的活动)。春秋战国至秦汉由分封、分权制,经过各种兼并、掠夺及激烈的军事争夺,地区性的乃至全国性的君主集权便形成了,这种君主集权制度有两个本质的特点:第一是它的超经济性,第二它是一个军事官僚实体。政治上的一元化,使得对君主的制约力量消失,干预经济表现为直接地追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统治者的人生享乐私欲。不惜逆经济以行,对劳动者进行无止境的役使、对社会财富全面地垄断、对民间工商业毫不顾忌地掠夺和钳制。表现在秦汉时期即是日益强化的君主专制制度同日益崛起的工商实业主的矛盾日益突出,遏制这个力量,不仅成为保证税源的需要,更是政治上社会上维护专制制度、等级秩序的需要。而遏制这一阶层即武帝推行盐铁官营、禁榷的后果是,自然经济全面战胜商品经济,成为历史的转折点。[[4]]这实际上是对秦汉工商业政策的一个全面评价。杨生民先生也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他指出: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管子·轻重篇》提出了一种由国家垄断工商业及其收入的主张,以达到安民与富国强国的目的。汉武帝对这一主张加以全面贯彻,包括垄断货币铸造、官营盐铁、专卖酒类、算缗告缗、平准均输等,从而垄断了重要工商业及其收入,而后在国家动态上,以使用价值形态将它们消费挥霍掉了。从此以后,商品经济一蹶不振,自然经济愈来愈占统治地位。[[5]]李根蟠先生以战国秦汉时代为例,提出了与以上观点不同的意见,他指出:当时的专卖经济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属于国家对经济的控管,价值规律在这一领域作用很弱,有许多的弊端,但对不同时期的禁榷专卖须具体和评价,汉代盐铁官营便促进了耦犁推广、牛耕普及,故其作用不能说是完全负面的。地主制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而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经济。商品经济在破坏旧领主经济方面起了革命的作用。但与农业、农民有矛盾,矛盾发展,导致大量农民破产,脱离农业,从而危及封建统治。这样,地主政权以重农抑商的政策为手段加以调控,且往往是用一部分商人打击另一部分商人。反映的是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特点及其内在矛盾,故而重农抑商有其历史的合理性。[[6]]

封建国家对工商业经济的干预及影响不仅表现在抑商方面,近年来学术界还注意到财政因素、禁榷专卖因素、官手工业因素、赋役制度因素等。基于这一系列的研究,使我们对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中国家干预的“中国特色”的认识可以说越来越清晰。

关于财政因素,如陈明光教授非常重视汉、唐二代政府的“财政考虑”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影响。中国古代国家承受着比西方各国大得多的财政压力,财政考虑是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的主要依据,汉初武帝以前,法律上贱商、抑商,而在经济政策上在重农的同时却并不抑商,甚至开关弛禁、将铸钱、冶铁、煮盐等三项最得利的事业让与商人,培养了一批富商大贾。之所以如此,即是因为轻租重赋的财政收支结构使得政府不得不倚靠商人和商业。为了取得赋税货币收入,必然依靠大小商人在、城镇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活动。同时政府财政支出时,又需到市场进行各种购买。而财政考虑同时也是改变文、景时商业政策,从自由放任到盐铁官营、到最后强制剥夺商人及其他富有人家财产的原因。这不能说是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陈明光教授还以唐五代的情况为例指出:商品政策在唐前期渐趋繁荣,可是国家却几乎不征收商税;商品经济在五代十国遭到很大的破坏,商税却极其苛重。这种商税兴衰与商品经济兴衰不同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国家的财政考虑。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在藩镇割据势力影响下一直倚重于专卖收入也是财政考虑的结果。[[7]]

关于财政对经济的影响,近年学者更提出了“财政市场”或“财政性物资流通”的概念。如程念祺教授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将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要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8]]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教授分析了财政因素对形成中国古代货币经济特点的影响,他指出:西洋经济史上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值的必要性和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本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的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他还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9]]

针对这两种观点,李根蟠先生指出,它有些夸大了财政对流通的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进入流通部分的很小,对流通拉动有限;它促进了全国性物资流通,可是带动商品流通的作用有限,主要是行政调拨。[[10]]

以上诸家之说似乎均为批评、否定的观点,方行先生则从封建贡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角度指出,虽然封建政权的横征暴敛,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造成危害,但终究不是历史发展的主流。从秦汉中叶至唐代中叶,封建国家通过贡赋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主要由贡赋收入形成的有效需求所拉动。唐代中叶及明代中叶以后虽然地租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农民的商品生产所形成的消费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拉动作用位移,但封建贡赋对商品经济的拉动作用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以秦汉至唐代中叶为例,当时的地主经济尚不够发达,全国耕地的大部分尚掌握在自耕农手中,他们是封建赋税的主要征课对象。封建国家通过征课贡赋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巨额的贡赋收入形成庞大的有效需求。皇室贵族、官吏、士兵以及由他们供养、为他们服务的各色人等,通过赋税分配和再分配所获得的收入,与工农业生产者生产品相交换,拉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可从商品市场的丰度、广度、容量和功能上表现出来。当时有支付能力的商品需求总量是由赋税总量来决定的。商品市场一经发展,价格波动、供求失调、流通阻滞等不可避免,封建国家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加以客观调控,赋税便是这种客观调控的物资力量和经济手段,商品市场也就在这些国家干预中得到发展。[[11]]

与此相关的是,不少学者具体论述了禁榷专卖制度对工商品经济尤其是私营工商业经济的影响。郭正忠先生以唐宋茶商资本的命运指出:中国专卖体制,是以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为前提的。市场经济与专卖经济尽管有异己、渗透因素存在,但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市场经济的前提是私有财产权的充分发展和自由贸易环境的确有保障。专卖经济体系则相反,它们以剥夺私有财产权或产品支配权为前提,专卖品的占有权或转让权,并不真正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他指出:专卖经济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换的流通。既然传统中国社会经济以专卖体制为中心,那么市场经济体系的自发产生和存在便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专卖体制退出历史舞台。否则市场因素也只能在专卖体制的间歇夹缝处生息。[[12]]曾文涛教授分析了前近代私营经济的制度障碍,他对禁榷专卖制度的评论与郭正忠先生是相似的,他指出:禁榷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社会经济生活,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对经济运行加以干预,抑制民间工商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因禁榷影响经济效率、民间私营工商业屡禁不止,至封建社会后期,禁榷范围缩小,向民制、官收、商运销的专卖类型转变。但禁榷专卖从制度上限制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导致封建经济趋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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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608-668页。并参见《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8-220页。

[[2]] 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4-344页、第355页。

[[3]] 王兴亚:《明代抑商政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4]] 徐波:《‘重农抑末’政策主旨、缘起之再探讨――兼与抑末进步说商榷》,《昭通师专学报》1991年第1期、《经济史》1991年6期。

[[5]] 杨生民:《略谈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特点》,中国经济史论坛发言稿。

[[6]] 李根蟠:《封建地主制下小农、地主、国家的市场角色――以我国秦汉时代为中心》,中国经济史论坛发言稿。

[[7]] 见陈明光《食货与‘轻重’――关于中国古代国家财政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断想》,中国经济史论坛发言稿。

[[8]] 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史林》1999年第4期。

[[9]] [日]宫泽知之:《中国货币经济序论》,《中国前近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0]] 见上引李根蟠先生文。

[[11]] 方行:《中国封建赋税与商品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12]]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略谈唐宋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答:存在着这种危险。最初,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传播,关键在于。是中国近代和现代史上第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下,矛头直指封建专制主义,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准备了条件。但是,在旧中国,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土壤上,民主与科学的对手是强大的,因此,五四提出的反封建、倡导民主与科学是一项未竟的事业,不能取得彻底的胜利。

建国以后,我们彻底消灭了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但是肃清思想上、政治方面的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没有能够完成。这种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表现在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及形形的特权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了个人迷信,独断专行,以至滥用权力。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出现的大好形势一挫于“”,再挫于“”。特别是“”中,封建专制主义代替了社会主义,给中国人民带来灾难。作为“”的理论基础的“无产阶级下的继续革命理论”以及根据这个理论所制定出来的《五·一六通知》,虽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招牌,实质上,正是在封建专制主义影响下的“变形”的马克思主义。斯大林在三十年代肃反扩大化的理论和实践则是沙皇专制主义影响下的“变形”的马克思主义。

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经济、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跨出了一大步,但是没有认真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对于封建专制主义遗毒的表现,很少进行具体、准确、如实的分析。甚至有人讳言反对封建主义,或者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以至现在出现的不正之风,实质上主要还是由于封建主义的影响,它的特点表现为特权。党政干部和干部子弟利用特权经商,累积巨富,以及利用“关系网”任人唯亲,都是封建主义残余的表现。

不仅如此,封建专制主义在人们意识形态里的影响,包括我们自己,是相当深的。比如《新星》这部片子,我认为是比较好的,尤其是对的揭露相当彻底,很多人说看了“解气”。但是,从深层次来看,正面人物李向南相当程度上是“青天”的形象。大家欣赏这个角色,说明“圣贤”、“君相”、“青天”这些封建时代群众的理想对我们还是有影响的。这些旧思想也使我们不能正确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

因此,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对于我们正确理解、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十分必要的。

问:有人说,发展商品经济是冲破封建专制主义土壤的最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正确对待商品经济。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这种看法与马克思主义有什么关系?

答:我们反封建之所以不彻底,是因为我们在经济上缺少一个商品经济阶段。现在,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就要解决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过去有个教条,就是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是相抵触的。开始改革,大家就认识到不是要计划经济还是要商品经济的问题,而是要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是建立在什么产品经济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

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性和资本家私人占有制的矛盾。社会主义要代替资本主义就是以公有制代替资本家私人占有制。换句话说,就是要使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和生产社会性相结合。

生产社会性是商品经济的特点,我们解放前经济落后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社会性的程度很低。我一直认为没有生产的社会性,无产阶级革命可以成功,但是社会主义不能建立,更不能建成。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中国,首先表现为发展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要求等价交换,要求废除特权,本质上是要求平等的。因此,商品经济对于封建特权,对于僵化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会起一种冲击作用。当然,商品经济中市场的作用往往是事后发生的,而且往往有破坏作用,所以我们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是说,在宏观上我们还是要有计划,但是这种计划也要考虑到价值规律的作用。

有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会带来不正之风,我认为不正之风正是由于封建特权破坏了商品经济的原则。利用特权批条子、倒卖紧俏物资、炒买炒卖外汇发财,不是等价交换,而是超经济的牟利。

问: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说,目前我们发展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答:对,可以这样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大的突破,也是我们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结果。为什么呢?如前所述,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社会主义就是用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公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合。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社会化是商品经济的特性。我们生产的社会性很低,就是商品生产不发达,以至公有制就没有物质基础。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有利于提高生产的社会性和发展生产力。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和发展生产力的措施,尽管它本身不是社会主义因素,如雇工、外国资本家独资经营等,我们利用它,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因此,发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根据这一点来制定我们的政策将大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这是书本上所没有过的。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中国 封建社会 近代衰落 原因

中国的五千年文明史,严格意义上讲应是古代封建文明史。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期间,中国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封建文明。然而当历史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开始到1945年的抗日战争结束共计105年间,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侵略中国的历程中,中国屡战屡败,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宣告了中国古代封建文明的终结。中国封建社会末期这段悲惨的近代经历,其原因值得深究。要分析中国近代衰落的原因,就必须对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等一系列要素进行分析。

一、政治上的集权统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最早进入奴隶社会的国家,但是奴隶社会的发展却远不如古埃及、古罗马帝国那般兴盛。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社会的瓦解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从此,古老的中国进入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期间,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制度得到不断加强。自秦代始,中国就确立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创立了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汉代初期,通过平定“七国之乱”,颁布“推恩令”等措施,削弱地方势力,使其无力对抗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唐朝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进一步完善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元朝时,施行行省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大都及其临近地区由中书省直辖,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明朝时设立“内阁”,以及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清朝时期,康乾盛世的三位帝王更是紧收权力之网,把封建皇权统治推向集权统治的巅峰。

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上层建筑,在其统治末期已经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与自上而下地体现皇帝意志的中央集权制度相反,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社会发展缓慢且缺乏强大生命力。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与发展,西方比较早地出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封建主义统治很快让位于资本主义统治,资产阶级集权统治与封建集权统治相比,保证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资产阶级把科技直接作为工业发展、商业竞争与争夺殖民地的一种手段,必然使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而强大的中国封建集权统治却束缚了生产力在中国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历代政治上的集权统治是造成中国近代衰落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上的“重农抑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但经济的发展最终是由经济模式决定的,中国自然经济的农业属性必然会对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产生围城效应,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中国历代封建政权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强制推行农本主义,采取民间禁矿、禁海政策,并对工商业课以重税。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对早期的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到了封建社会中末期,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也日益显露,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完全确立后,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明朝中后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但由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强大阻碍作用,始终没有发展到破坏封建社会经济模式、创立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地步。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深刻地认识到农业是衣食之本、财富之源。因此,人们自发地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潜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历代统治者都视农业为本而视工商业为末,采取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从汉昭帝的“天下以农桑为本”到明成祖以后的“海禁”等政策,都明显地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维护了男耕女织式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模式,限制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和手工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农业经济在整个封建社会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以致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在中国根本无法形成,而在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呵护下的自然经济模式却得以长期延续。所以,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与中国不同,西方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重视发展工商业,工商业经济就比较发达。欧洲文艺复兴之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过程中,各国都采取了积极扶持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历代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是造成中国近代衰落的直接原因。

三、文化教育的“精于治世而疏于制‘天’”制约了科技人才的成长

中国历代封建帝王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只研究“治人”而不重视“治自然界”。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看,无论是儒家、道家、佛家还是墨家、法家等学派,都属于研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人文社会科学,儒家是典型的政治道德伦理说教,道家关注的是怎样长生不老,佛家研究的是灵魂如何进入极乐世界,它们都不包含制“天”的内容,其他学派也是如此。

从中国传统教育的内容分析,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精于治世的儒经被各级官私学校作为学习的主要教科书。及至明代,更明确规定“非科第者毋得与官”。而且考试又以“八股文”为标准款式,题目和内容都依据“四书五经”。这种死板呆滞的文体和僵化的思想与科学精神是完全相悖的。

从价值观方面讲,“做官”是古代中国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封建社会,“当官”成为人生最主要的追求目标。学习儒家经典成为进入仕途的阶梯,所以读书人都“两耳不闻科技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人们不关注自然科学,更不去研究自然规律,这就使中国近代科技人才的成长失去了“动力之源”。可是,在中世纪的西方,人们虽然主要学习宗教神学,但也学习一些被列为宗教教义的自然科学,如亚里士多德的天文学、力学,盖伦的解剖学,等等,这对于近代科学的产生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伽利略对亚里士多德的许多结论的否定,以及维萨里、哈维对盖伦有关人体结构理论的否定,都是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的。而在中国由于科举制度的束缚,知识界唯以功名为尚,对于自然科学则不屑一顾,社会上处处鄙视科学技术,“艺形而下”的观点十分流行,也就谈不上发展科学了。显而易见,中国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对近代科技人才成长的制约作用非同一般。也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单一的文化教育内容是造成中国近代衰落的重要原因。

四、科学技术的垄断封锁禁锢了科技的发展

在中国封建社会科学研究体系中,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禁止民间研究科学,另一方面又对重要的科学项目实行垄断。如天文历法,历代都被国家天文台所垄断,禁止民间习历。明人沈德符写道:“国初学天文有厉禁,习历者遣戍,造历者诛死。”因此科学技术研究在中国经常是处于被禁锢、被歧视的地位。中国儒学一直认为科学技术是“奇技淫巧”。老子学派就认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技巧,奇物激起”,应当“常使人无知无欲”,因而鼓吹“无为而治”。

清代对科学技术的禁锢达到极致。当有官吏主张招商时,雍正说:“农为天下之本,而工贾皆其末也。”当有官吏主张开矿时,雍正表示坚决反对:“今若举开采之事,聚集多人,其中良顽不一,难以稽查约束。”当西方竭力寻找新大陆,拓展殖民地时,清统治者正在为海岸不宁而焦躁不安。清朝的两百年,是中国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生物学等方面落后于西方的两百年。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民间手工业总是处于市场狭小的受抑状态。手工业者要想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以奇取胜。他们小心谨慎地保守着祖传的技术秘密,父传子、子传孙,一代一代地传下去,而且是以口授的方式,很少有文字记载,以防泄密。这种对技术秘密的极端封锁,阻碍了科学技术的交流和提高,同时也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

在西方,尽管当时的科学研究还是被局限在教义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便有时科学的发现因为突破了教会而遭到限制或扼杀,但总是不可避免地在社会上传播开来,如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等理论就是这样。这说明科学研究在西方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空间。这是因为,同为封建社会的西方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西方没有中国那样独特的儒学教育,没有科举制度和八股考试,没有对科学技术的极端垄断与封锁,更没有中国人那样鄙视科学技术的社会风尚。

五、对外关系的闭关锁国限制了社会的发展

明朝之前,中国对外来的事物一直抱着欢迎和学习的态度。明朝的科学家对中国古代所有的科技成就进行了历史性的总结并达到了空前的高峰,同时也对西方科学进行了系统的引进,西方传教士带来了大量的书籍,其中不少被翻译成中文,明代的传统数学、天文学由于西方科学的引进而得以复兴。到1644年,中国在数学、天文学和物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中国自清朝立国以来就一直厉行闭关政策。1655年6月,清政府严令禁止官民擅自出海贸易,违者按通敌罪论处。1662年清廷又连下三道迁界令,将东南沿海的村庄居民全部内迁50里,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不准沿海居民出海。清政府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绸缎和丝棉带出境贸易者,杖一百;若将人口或兵器偷运出境者则处以绞刑。乾隆即位后,在海禁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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