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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

青少年犯罪研究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

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1.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尽管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不是造成青少年挫折的直接原因,按照耶鲁学派的观点,它会成为增大挫折的种种条件。在经济、教育、家庭、容貌等方面处于劣势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并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认为: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的心理健康发展的社会外部环境,减少或避免个体遭挫,即截住挫折的社会因素源头,比指导受挫者度过挫折心理难关尤为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要求我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社区青少年远离”的活动。建立青少年网络辅导与监管,建立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的过滤制度。针对反动、、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新闻出版、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使适龄的青少年不至于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几率。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清理学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净化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环境。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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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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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男童的抗制与救济’

初犯与重犯犯罪特征比较研究

实体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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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首选

我国部分地区试点设立少年法院之提倡——以上海地区为例

论儿童保护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与强化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青少年,人格,犯罪。

分类号 B848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偏离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1]。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研究者一般将之分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两大方面[3]。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而关注个体差异的研究被认为具有“还原论”倾向,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重新关注个体差异对犯罪的作用[4]。很多研究表明,在同样容易导致犯罪的环境下,不同个体是否犯罪存在很大差异[4]。人格是最重要的个体差异变量,也是研究者关注最多的领域。本文简要介绍了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然后综述了近10年来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以期为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差异研究提供借鉴。

1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精神分析理论和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1.1 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

有关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是较早从人格角度阐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精神分析学家一般都把犯罪归因于内在冲突、情绪问题,以及无意识的不安全感、无能感和自卑感[2]。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于1925年提出潜伏性少年犯罪(latent delinquency),认为除非个人已有犯罪的倾向或禀赋,否则就不会产生犯罪行为[5]。具有潜伏性犯罪行为的少年,其人格特征会迫使他们:(1)以冲动的方式寻求欲望的即时满足;(2)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3)满足本能的需要而不考虑对与错,即缺乏罪恶感。美国精神病学家、少年犯罪研究的著名先驱者Healy和Bronner于1936年进一步提出情绪障碍犯罪说,认为情绪障碍是引起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5]。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严重的情绪不正常问题,即情绪障碍。这些被歪曲了的情绪,具有向代偿性满足的冲动发展的强大趋势。在没有长期、严重的情绪问题的情况下,个体通过社会就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在具有严重的情绪障碍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的自我理想和自我控制很差,不能自觉地受社会的约束和控制,因而不能抑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动。

后来的研究者一般会赞同情绪障碍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观点。例如,Yablonsky根据青少年犯罪与情绪问题的关系将青少年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1)社会化的犯罪(socialized delinquents),即没有多少情绪问题,由于社会背景因素习得了犯罪价值而犯罪;(2)神经症型犯罪(neurotic delinquents),主要由于人格歪曲而犯罪;(3)精神症型犯罪(psychot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严重的人格障碍,对社会和他人的知觉严重歪曲;(4)社会病理性犯罪(sociopath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自我中心的人格特征,很少同情他人从而导致犯罪[2]。但是,研究者注意到,情绪障碍并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2]。精神分析理论忽略了卷入犯罪对人格紊乱的反向效果[3]。而且,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很可能只是因为情绪障碍在犯罪审判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而将犯罪过多地归因于情绪障碍,也许正常人也同样多地具有这些情绪障碍[2]。现有的证据也表明,神经症患者和精神病态者只占犯罪人的一小部分,不过,大多数持续性少年犯都具有一些适应不良的表现[3]。

1.2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主要用于解释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临床诊断和犯罪审判[3]。艾森克的犯罪理论(theory of criminality)则是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的主要理论,对青少年罪犯,乃至成人罪犯的人格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艾森克于1964年提出了这一专门解释犯罪机制的人格理论,试图解释某些人不能服从社会规则的原因,并揭示者与遵从者之间的差异[3]。他认为,存在着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倾向。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独立维度上存在差异:神经质(Neuroticism, N)、精神质(Psychoticism, P)和外倾性(Extroversion, E)。这些人格特质具有生物学基础,反映了特定的大脑皮层的活动。不同人格特点的个体通过不同的条件反射习得不同程度的遵从行为。因此,犯罪青少年具有与正常青少年截然不同的犯罪人格。例如,在艾森克人格问卷(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 EPQ)的P维度上得分高的个体可能会发展出行为;犯罪者也更可能是外倾者,表现出低唤醒水平和较差的条件反射能力;犯罪者在N维度上的得分也会较高,表现出情绪性和非理性特征,具有强烈的倾向;犯罪者一般还会在效度量表(Lie scale, L)上得分较低,因为高分表明个体在进行印象管理,低分表明个体对社会期望漠不关心,常常被解释为个体社会化很弱。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是一种本质相异论,认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与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后来有犯罪心理学家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例如Yochelson和Samenou于1977年曾经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其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纪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罪团体有密切交往联系,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态度[5]。但是后来的研究者大多数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而是采纳了艾森克的基本人格特质会影响犯罪的观点,考察易于引起犯罪的人格特点。

2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实证研究

在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中,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官方记录和青少年的自我报告,青少年的人格评估则主要是采用自我报告的问卷法。其中,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测验(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16PF)和加利福尼亚人格问卷(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CPI)是发展历史比较悠久、运用颇多的测量工具;近二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大五”人格模型,被认为很好地代表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也在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各种领域中得到了迅速而广泛地运用。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采用这些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并运用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理论,得到了各异的研究结果。下面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对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分别予以介绍。

2.1以MMPI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MMPI是由明尼苏达大学的临床心理学家和精神治疗师于1942年发展起来的,最初是为了精神分析和临床诊断,属于诊断精神疾病的专业量表,包括10个临床量表。1989年修改后的MMPI-2包括14个基本临床量表,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临床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出新的补充量表(supplementary scales),其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用于评估许多其他非精神病和非医学的人群。但是用MMPI测查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研究一般受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认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精神病态[6,7]。多数用MMPI的临床量表(clinical scale),对法庭审判的男性青少年进行临床诊断,以进行心理治疗[6,8]。也有研究将临床量表与其他补充量表相结合来预测青少年犯罪,这些研究多数采用精神病理性(Pd)、精神分裂性(Sc)和躁狂性(Ma)量表,被统称为“兴奋性量表组” [8]。

运用MMPI对罪犯进行的研究发现男性犯罪青少年大多具有精神病态人格。我国研究者发现,青少年犯人群中存在人格类型差异,神经质型人格特征占38%,表现为内向、焦虑、抑郁,缺乏主见,躯体不适感,易对外界刺激产生强烈反应而难以自制。精神病类型占31.75%,表现为思维方式古怪、固执己见、缺乏同情心、行为孤僻、缺乏犯罪感和内疚感[7]。苏月桐等人对16~17岁的男女少年犯的研究发现,犯罪少年表现出爱社交,精力充沛的特点,但是道德意识欠缺,做事不考虑社会规范、轻率,缺乏目的性,易发怒,利己主义,即主要人格特征是精神病理性高分和社会责任感低分[9]。研究还发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越严重,则社会责任感、自我强度、控制性越低;犯罪青少年的攻击行为与冷静、男性化和尖刻相关,财产犯罪与心理病理偏离、异常性、自主性问题和社会责任感相关[6]。

2.2 以艾森克人格问卷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迄今为止,艾森克的犯罪理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证明,未发现稳定的犯罪人格,而且在人格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上,艾森克主要关心外倾性的预测力,研究却表明,犯罪行为与精神质的联系比与外倾性的联系更紧密[3]。这使得艾森克理论在解释犯罪的适宜性方面受到了质疑[3]。但是,近10年来研究者并不再关注艾森克理论的验证,而是采用其关于人格具有生物学基础并会影响犯罪的观点,具体考察三个人格维度对犯罪的预测力。这些研究一般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或者项目精减过半的艾森克人格问卷修订版(EPQ-R)为测量工具。

研究者发现,在三个人格维度中,精神质与青少年犯罪有最稳定的相关,能显著地预测青少年犯罪。Heaven通过横断研究和纵向研究都发现,只有精神质对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预测力[10,11]。在一项为期5年的追踪研究中,精神质预测了官方报告的少年犯罪[3]。研究还发现,精神质的预测力会随年龄而改变[12],在平均年龄为15岁的高中生中,精神质对大多数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都有预测力,而在19岁的大一学生中,精神质只对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有预测作用,例如吸毒、被警方警告,破坏财产等。我国的研究一般以男性在押犯人为对象,结果发现,13~19岁少年犯的精神质和神经质显著高于普通群体[13,14],而15~25岁罪犯的精神质、外向性与正常常模不存在差异[15]。虽然这些研究未严格区分青少年与成人等不同年龄群体,但是从中可见,精神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力比对成年罪犯的预测力更强。

外倾性和神经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测结果不稳定。犯罪程度不同,个体的外向性水平不同。以在校青少年和少年犯为被试采用自我报告犯罪行为的研究发现,外向性与轻微犯罪相关,即较少犯罪者比非犯罪者和严重犯罪者具有更高的外倾性[4]。研究者认为,可能犯罪较少的多数为青少年期犯罪者,犯罪严重的多数为长期犯罪者,而青少年期犯罪者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交能力,更自信,能影响他人[4]。神经质与年龄更小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相关更强[16]。Heaven对高中生的研究发现,神经质与男生的破坏行为有关,与女生的暴力行为有关;而对大学生的研究却发现神经质与以上两种犯罪行为都无关[16]。另外,不同犯罪类型的青少年具有不同的人格特征,盗窃犯、抢劫犯和数罪并罚型的青少年主要人格特征是高外倾性、高神经质和低掩饰性;犯主要具有低精神质和高外倾性[17];暴力犯罪者的神经质性最高,即情绪最不稳定[13,17]。我国关于神经质的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可能主要因为研究对象都是在押犯人。Farrington曾指出,被拘捕的犯罪者倾向于高神经质,而自我报告的犯罪者倾向于高外向性[18]。

以上研究大多是将不同犯罪水平的群体(包括犯罪者与非犯罪者)在人格特征上比较,这样不能看到不同人格特征的个体的犯罪水平的差异,以及各个人格维度的联合作用。Center等人以11~15岁的学生为被试,将P、E、N高于平均分和L低于平均分的被试分为一组,分数相反的为另一组,比较了两组在自我报告的外化问题行为上的差异,结果发现差异显著,即精神质、外向性和神经质以及低掩饰性的青少年具有更多的攻击、犯罪等外化问题行为。研究还发现,精神质与外向性的交互作用与低掩饰性一起能够最大程度地预测青少年的外化问题行为[19]。

由上可见,精神质能够稳定地预测青少年犯罪,外倾性和神经质的预测力需要对青少年犯罪在不同年龄、不同犯罪类型和犯罪严重性、甚至是自我报告的犯罪还是官方记录的犯罪上进一步区分。但是,精神质的含义比较复杂,具有多面性,其行为风格主要表现为敌意、自我中心、情感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自己的脾气等[4]。而且,艾森克人格三因素被认为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格的基本维度。因此,许多研究者倾向于采用更多的人格因素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

2.3 以16PF和CPI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16PF是基于卡特尔对描述人格特质的形容词进行因素分析得到的16种人格特质而发展起来的人格测验。卡特尔认为,这16种特质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比艾森克的三因素更具有代表性。CPI主要用于测量“民俗概念”(folk concept),即人们理解人格的日常观念和维度,包括20个民俗量表,被分为四类测量:镇静、自信和人际倾向,规范和价值,认知和智力能力,角色和个人风格[20]。采用这两种测验工具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一般都不是临床心理治疗师,他们不像使用MMPI的研究者那样认为青少年犯具有精神病态人格,也不如持艾森克犯罪理论的研究者那样强调人格的生物基础,认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生理基础性的病理性人格特征,表现出社会偏离性特征。他们多数为人格或者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研究者,强调运用多因素人格测量以更准确、更细致地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进行描述。

16PF在国内修订较早,较为成熟,广泛运用于正常人群,因此在国内研究青少年犯罪与人格的关系中被广泛运用。这类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如,男性戒毒劳改人员表现出“四高二低”的人格特点,即高兴奋性,高敢为性,高乐群性,高幻想性,低有恒性,低独立性,另外智慧性也比较低[21]。对包括了多种犯罪类型的在押犯人的研究[22,23]发现,男性犯罪人员上述特征中只有幻想性不一致,没有包括吸毒人员的研究发现罪犯的幻想性低于常模[22],而且发现,青少年犯还具有高忧虑、高紧张,高敏感以及低稳定性、低自律性、低实验性等人格特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具有不同的人格特点:暴力型罪犯有恒性最低,紧张性、焦虑性最高;物欲型罪犯怀疑性、紧张性、适应性、有恒性较其他二型低,但是果断性最高;型罪犯怀疑性、紧张性、焦虑性等因素上偏高[22]。有研究还对由16PF的基本特质归纳出的次级因素和预测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次级因素上,20~25岁的青年罪犯表现出比在校青年更为外向的特点,表明他们追求刺激,勇于冒险,容易冲动,善于交际;在预测因素上,青年罪犯的新环境成长能力因素得分较低,说明他们社会适应能力薄弱[24]。

运用CPI对男女青少年犯的研究发现,规范测量中的社会性量表,即遵从规则或者拒绝规则,最能区分犯罪青少年和正常青少年;将规范和人际取向测量联合起来得到四种不同的生活风格类型和自我整合水平,结果发现,所有四种生活风格上,更低的自我整合与更多犯罪相关,不管是人际卷入还是人际分离,犯罪者都具有质疑社会规范的特点,更多自我贬损和冲突,表现出人际不接纳的行为[25]。

以往的多数研究是对犯罪群体与正常群体进行人格特征的比较,近来有研究分析了犯罪群体内部的人格特点。Donnellan和Wenk运用CPI测验比较了不同初犯年龄和犯罪频率的罪犯的人格特征,结果发现,初犯年龄和犯罪频率主要与规范和价值维度相关,即初犯越早、犯罪频率越高的个体顺从行为越少,他们责任感低,社会化程度不高,不愿接纳他人,人格倾向于不健康;认知和智力维度上也有几个侧面与之显著相关,初犯年龄越大、犯罪频率越低的个体,对与智力相关的事物更感兴趣,也更易于在结构良好的成就环境中成功;另外,初犯年龄越大,个体的灵活性越低,越保守[2]。我国也有研究运用CPI测验对在押犯的人格特点进行了描述,因素分析发现,女性犯的人格结构主要由遵从性、外倾性和灵活性组成,其中遵从性和灵活性与国外的规范和价值维度以及灵活性维度比较一致,外倾性主要反映了社交行为[26];男性犯的人格结构比女性犯多一个成熟性维度[27]。研究者认为女性犯与中国正常人群的人格结构没有区别,而男性犯具有不成熟性的独特人格特征。

2.4 以“大五”人格问卷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人格五因素包括神经质(Neuroticism, N)、外向性(Extroversion, E)、开放性(Openness, O)、宜人性(Agreeableness, A)和谨慎性(Conscientiousness, C)。一般认为,O的含义是对内部和外部世界都好奇,愿意接受新异的思想和非传统的价值,N和E与艾森克的三因素结构所确定的含义相同,A和C被认为与艾森克的精神质重合,高精神质就是低宜人性和低谨慎性的结合[16,28],不过Costa和McCrae认为这五个因素本质上是正交的,不可再削减[16]。研究发现,16PF中的紧张性、忧虑性、敏感性与神经质相关,兴奋性和敢为性与外向性相关,有恒性和自律性与谨慎性相关,持强性和实验性与宜人性相关[29]。CPI的规范和价值维度也有几个侧面与大五人格的谨慎性和宜人性有关[20]。因此,运用大五人格结构可以很好地整合犯罪与人格的关系研究。同时,大五人格问卷的二阶子量表还可以获得对人格更细致的了解,能够更准确地预测青少年犯罪。

持大五人格结构观的研究者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也不强调犯罪青少年的病理性特征,而是更多地考察哪些人格特征会使青少年更容易犯罪。大五人格与犯罪的关系研究历史较短,结论还不尽一致。一般发现,青少年犯罪主要与谨慎性和宜人性呈负相关,开放性与犯罪无关[30]。但是不同犯罪类型、不同人格维度的不同侧面上,以及不同性别之间,其相关会有不同。

有研究者运用大五人格问卷的NEO人格量表(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 NEO-PI)对高中生进行的研究发现,谨慎性和宜人性与男生、女生的人际暴力都相关;宜人性和神经质与男生破坏财产相关,与女生人际暴力相关;外向性和开放性都与犯罪无关[11]。但是采用包含了更细人格侧面的NEO人格量表修订版(Revised 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NEO PI-R)对大一学生的研究发现,外向性中的刺激寻求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都相关,而且谨慎性和宜人性各维度的不同侧面与上述两种犯罪有不同程度的相关,即外向性的刺激寻求显著地正向预测暴力行为和偷窃行为,宜人性的信任、利他和服从显著地负向预测暴力行为,谨慎性的自律,宜人性的信任、利他显著地负向预测偷窃行为[16]。

Laak等以12~18岁被拘留的女孩为对象的研究发现,谨慎性与犯罪具有显著的相关,而宜人性与犯罪无关,开放性与犯罪相关,特别是与欺骗和打斗行为相关,外向性与犯罪没有显著的相关,但是身份犯罪与外向性相关[28]。研究者认为,宜人性的差异主要与性别有关,其他研究的被试一般都是男性(少年犯或在校生),可能男生的不良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接受,因此报告了更多犯罪的青少年具有更少的宜人性;另外,离家出走这样的身份犯罪对于女孩可能也是一种刺激寻求行为[28]。

3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研究的新趋向

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属于变量中心法研究,即探讨普遍的人格维度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并且往往单一地考察人格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主效应。近年来,研究者趋向于进一步采用个体中心法研究以补充变量中心法研究,即考察各个人格维度在个体内部的特定组合,以及这种特定人格类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险性或者保护性,并联合个体变量和环境变量综合考察各个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交互效应,以便更准确地理解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3.1 人格类型与青少年犯罪

研究者们采用个体中心法研究确定了具有相似的人格模式的个体类型,能够看到不同人格维度的组合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而且特别适于应用,以确定出可能会发展心理病理性的危险人格类型[31]。对人格进行分类曾经只是精神分析师和临床心理学家感兴趣的事情。最近的几项研究从养育模式的角度整合儿童的人格特征,一致地发现了三种人格类型:(1)有弹性者(resilent),4个维度都是平均分,神经质低于平均分;(2)过度控制者(over-controller),神经质高分,外向性低分;(3)低控制者(under-controller),宜人性和谨慎性上低于平均分[32]。研究发现,低控制青少年比有弹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犯罪行为,另外,过度控制的青少年比有弹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内化行为,而有弹性青少年几乎没有任何问题行为[31,33]。

3.2 人格与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联合作用

研究者逐渐认识到,从生态系统观来看,青少年镶嵌于一个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中,片面地强调人格或者环境的作用,忽视人格-环境的交互作用,会导致人格与问题行为的虚假相关,可能会隐藏条件性的关系。因此,近来的研究倾向于将人格因素与其他环境因素,特别是父母养育行为和犯罪同伴交往的作用联合起来考虑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

Van Leeuwen等人研究发现,宜人性和谨慎性与父母的消极控制在预测父母报告的青少年犯罪上具有显著的交互作用,积极养育也与宜人性有交互作用。即低宜人性和低谨慎性的青少年处于消极控制的父母养育中会有更多的犯罪行为,而高宜人性和高谨慎性的青少年同样处于消极控制的父母养育中却几乎没有犯罪行为;低宜人性的青少年缺少父母支持时也更可能犯罪[31]。Prinzie等人研究发现,宜人性能够缓冲过激的父母养育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作用,强制性养育与低谨慎性儿童的犯罪行为相关最强[33]。另外,低控制青少年处于消极控制养育时,会与有弹性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差异更明显[31]。

Gibson和Wright认为,大量研究显示低自我控制与犯罪有很强的关系,但是低自我控制不能解释同伴犯罪对于犯罪的强大影响,犯罪研究都忽略了低自我控制和犯罪同伴在预测犯罪上的交互作用。该研究以高中二年级兼职学生为对象,结果发现,低自我控制和共同犯罪的交互作用是职业犯罪的很强的预测变量[34]。Raffaelli和Crockett的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和冒险性对于青少年危险都具有显著预测作用,但是当加入同伴压力变量之后,冒险性不再具有显著预测作用[35]。Wills研究发现,冒险性对青少年物质滥用具有直接的作用,同时,冒险性和自我控制通过不良同伴交往间接地影响了青少年的物质滥用[36]。

4 小结与未来研究方向

目前关于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的研究一直有很多争论,是否存在犯罪性人格仍值得怀疑,但已有研究还是发现了犯罪者共有的一些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冲动、爱冒险、低服从、缺乏自律、自我中心、对智力活动不感兴趣等。总体来说,犯罪青少年具有社会适应不良的特点,少数的确具有精神病理性人格。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人格测量上,MMPI对于具有严重精神障碍的犯罪青少年可以起到鉴别诊断作用,为法庭审判和心理治疗提供指导。艾森克人格问卷的精神质维度能够有效地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神经质和外向性维度的作用却不稳定。16PF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的成人,因此,对于青少年并不是很好的测量工具。而且,16PF和CPI一样具有很明显的缺点:包含了过多的人格维度,各维度之间有许多重叠。从已有研究来看,大五人格结构能够较好地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它不仅适用于成人研究,也适用于少年儿童研究,其人格结构彼此独立,很好地代表了人类基本特质,同时,大五人格问卷五个维度的二阶量表能更准确地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因此,关于犯罪的人格因素的研究如果运用五因素人格测量,将会获得更多可以相比较的结论。

近年来的研究不仅注意分析不同维度的人格特点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而且注重探讨不同人格类型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在研究设计上,不再单纯地考虑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关系,而开始强调人格与环境变量的交互作用,这使得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水平得到提升。但是总体来说,目前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1)人格测量需要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已有研究发现,大五人格问卷中的谨慎性和宜人性与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相关,艾森克的精神质维度对青少年犯罪也具有很好的预测作用。那么,谨慎性、宜人性与精神质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谨慎性和宜人性在预测青少年犯罪方面,是否可以完全替代精神质的作用呢?未来的研究需要对此可能的替代关系进行直接的检验。另外,大五人格问卷的评定来源有自我报告和他人报告两种方式,大五结构的最初发现主要是通过他人评定的方法[29],而自我报告方法被认为会低估大五人格结构的真实预测效果[37]。但是已有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却很少采用他人报告法,未来的研究需要对两种评定方法的预测效果进行比较,这样才能确定如何更有效地预测青少年犯罪的人格。

(2)应注重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机制的研究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一般都有一个基本假设:人格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已有研究更关注于描述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点,却很少关注人格如何影响青少年犯罪,即关于行为机制的问题,其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也阻碍了对于该问题的正确回答。首先,人格是否对青少年犯罪存在影响作用目前还不清楚。在研究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测作用时,大多采用的是横断研究,得到的只是两者的相关关系。只有更多地采用纵向研究,才能真正看到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而且,已有研究未注意控制无关变量的作用,例如,在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时,多数将罪犯与普通人群直接对比,可能会混合监禁对人格的影响。Romero等人专门对此进行了研究[4],对具有同种程度犯罪行为的在校男生和少年犯的人格进行比较后发现,被拘留的少年犯的抑制性更低,这说明了监禁会影响人格。

其次,需要考虑各种调节变量从而更准确地考察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程度。已有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人格与整体犯罪行为的关系上,较少在犯罪群体内部,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程度和频率、初犯或累犯、初犯年龄以及青少年本身的年龄等进行区分,而在这些变量的不同水平上,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必然不同。例如,有研究表明,许多人格变量对犯罪的预测力会受到年龄的影响[14,16],甚至人格本身也会随着年龄而发展变化[38]。从已有研究推测,至少可以将被试区分为12岁以下,12~15岁,16~18岁以及19岁以上几个年龄组。另外,已有研究缺乏对女性犯罪者的考察。有研究显示,女性罪犯具有不同于男性罪犯的人格特征[27,29],而女性罪犯的人数正在增多,危害性也较大,对女性犯罪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只有纳入女性犯罪者,才能全面地了解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最后,关于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过程研究非常欠缺。青少年犯罪只是一个结果变量,某种人格特征或者人格类型如何导致青少年犯罪,其间的过程是怎样的,是否有其他变量的中介作用或交互作用等,还很少有研究。为了提升研究的理论和实际运用价值,为青少年犯罪干预研究提供指导,未来的研究应该加强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过程研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考查人格与犯罪的关系,还应该注意到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某种人格特征本身的发生发展特点,因为人格本身,尤其是青少年的人格,不仅仅受制于遗传因素,也受制于社会文化因素,即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关注遗传或者环境在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将有助于发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人格形成和变化过程,从而为青少年的健康人格塑造提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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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ions Between Personality and Delinquency in Adolescence

Zhang Chunmei,Zou Hong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1.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尽管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不是造成青少年挫折的直接原因,按照耶鲁学派的观点,它会成为增大挫折的种种条件。在经济、教育、家庭、容貌等方面处于劣势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并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认为: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的心理健康发展的社会外部环境,减少或避免个体遭挫,即截住挫折的社会因素源头,比指导受挫者度过挫折心理难关尤为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要求我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社区青少年远离”的活动。建立青少年网络辅导与监管,建立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的过滤制度。针对反动、、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新闻出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使适龄的青少年不至于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几率。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清理学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净化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环境。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37-01

一、背景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升高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即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猛增长,必须引起我们所有人的重视。据2007年全国校园文化研讨会上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少年犯罪率为2%左右,占整个刑事犯罪的40%以上,而在青少年犯罪中,农村青少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占83.68%。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青少年犯罪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有非常大的危害。如何有效遏制、极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各职能部门一项艰巨而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针对当前农村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农村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对于把握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控制、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平度市的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都是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均是各种合力作用的结果,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如此,造成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社会环境的影响

具体表现为:农村社会转型和不良风气的影响;农村经济的不发达和城乡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村不良文化信息的影响;社会管理断层缺位;网络的负面影响;农村法制建设不到位。

(二)农村家庭教育的弱化和引导偏差

具体表现为: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促使青少年叛逆;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素质低下;家庭残缺造成青少年性格缺陷;父母作风不如响青少年行为不端;家庭贫困使青少年教育不力;疏于管教促使青少年走向犯罪。

(三)农村学校教育的失当和管理缺位

具体表现为:农村教育基础薄弱;农村教师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应试教育现象严重;法制教育与性教育不到位;后进及不良生帮教转化不力。

(四)农村青少年个体因素

具体表现为: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农村青少年自身心理和文化素质偏差等。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治体系。

(一)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预防工作体系

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客观上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产物,要有效解决农村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最重要的是发挥好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工作体系。

(二)抓住根本,强化青少年的教育防范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根本在于教育,为此,要充分发挥好家庭和学校教育防范工作机制,使青少年在思想和行为上建立强有力的“免疫能力”。

(三)抓住关键,切实做好重点群体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工作

闲散青少年、“留守孩”、不良行为青少年、罪错青少年等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对于他们的预防要有针对性,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措施。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提高农村社会服务水平

我国长期形成的二元制和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是农村青少年犯罪最深层的社会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局面,必须从经济社会改革的层面进行探索。

四、研究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高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应用,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环境不断得到改善,青少年一方面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使得一部分青少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针对当前农村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农村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对于把握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控制、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石涌军.“六个工作点”管住“问题少年”[J].当代广西(下半月),2006(22).

[2]杨建华,钟其.青少年违反犯罪及预防体系构建一基于浙江的研究匡[DB/OL].http://per.die123.eoln/per--14132611/,2007.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1.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尽管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不是造成青少年挫折的直接原因,按照耶鲁学派的观点,它会成为增大挫折的种种条件。在经济、教育、家庭、容貌等方面处于劣势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并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认为: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的心理健康发展的社会外部环境,减少或避免个体遭挫,即截住挫折的社会因素源头,比指导受挫者度过挫折心理难关尤为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要求我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的活动。建立青少年网络辅导与监管,建立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的过滤制度。针对反动、淫秽、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新闻出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使适龄的青少年不至于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几率。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清理学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净化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环境。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流动人口 青少年 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1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分类

本课题组根据对闵行区和松江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的分析对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现状作出以下分类总结。

1.1物欲型犯罪

物欲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各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它包括:侵犯财产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某些犯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2暴力型犯罪

暴力型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器械以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包括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等。

1.3团伙型犯罪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团伙犯罪。这些人由于心理和生理还很不成熟,喜欢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到一起吃饭、酗酒滋事,更有甚者模仿电影中的“黑社会”,一群人组成一个所谓的“帮会”,再通过“武力”选出帮会的“老大”并订立所谓的“帮规”。

2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的危害研究

2.1对个人的危害

对被害人的危害,青少年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犯罪对个人的危害,青少年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犯罪者必须受到惩罚。

2.2对家庭的危害

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一念之差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能没有想到是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种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危害后果不堪想象。

2.3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像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那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部队等力量就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就必将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3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

3.1家庭预防

青少年步入社会的第一步将由其父母或其他长辈来引导,这其中融和着父母长辈所特有的文化素养、品格气质、伦理观念、价值倾向等对青少年所形成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式的,即使是以后入校学习或者走上社会,生命初期的家庭教育的影响往往是潜意识存在的,在某些时候,家庭的影响还是决定性的。因此,家庭教育的对青少年的成长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对于许多家长来说,一方面是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一方面是学习科学的教育知识,树立新的“教子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家庭教育科学化。

3.2学校预防

学校是青少年走向社会的第一环境,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场所,也是决定青少年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关键所在,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环节,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有着广泛而深远的作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过程中主要的工作不是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水平,而是要努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同时学校又必须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学校的运行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3.3社区预防

社区就是一个缩小的社会模型,青少年在这个小环境中学习、熟悉、适应社会生活,尝试扮演自己走上社会以后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青少年在社区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他独立自主走上社会以后的主要表现。因此,社区教育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长久以来,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我们一直注重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而很少涉及社区预防问题。这与我国传统社区的社会角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社区角色的变化,我国法律界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社区教育,关注社区预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作用。要让政府、家庭、学校、社区紧密配合,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参考文献

[1] 朱明霞,范秀花.人格障碍的犯罪学特征[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5).

[2]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M].济南:明天出版社,2010:59.

[3] 金泽刚.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因素辨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青少年犯罪;犯罪学

家庭作为学习的第一站和首要生活场所,其氛围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和心理塑造具有重大影响。与传统的“热暴力”相比,在社会转型期突出的“冷暴力”对青少年的成长同样具危害性,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第2条虽然确认了家庭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其也存在对家庭冷暴力概念阐述的不足之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概念界定的参差不齐。青少年如果从小就处于家庭冷暴力的压抑氛围下,潜移默化学会用恶意诋毁、讽刺挖苦、漠视、疏远这些方式来处理问题的话,成家之后也很可能采取冷暴力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孩子,相比于同时期普通家庭的青少年来说,实施家庭冷暴力的可能性更高。

二、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具有相关性

家庭原有功能的缺失、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和谐、家庭结构的破裂等都属于病态家庭的类型,而家庭冷暴力在多种家庭问题中最具典型性,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不论是夫妻双方发生的家庭冷暴力,或者是直接针对青少年的家庭冷暴力,都会对青少年心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目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冷暴力主要存在于城市的知识分子家庭中,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城乡结合和新的城市地区的夫妻间都有不同程度的冷暴力,进一步扩大家庭冷暴力的范围。相比而言,传统的家庭热暴力呈现下降趋势,而以精神上压迫为特征的家庭冷暴力趋于加强,危害更大。

(二)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

生活中经历过或者正在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的青少年与正常家庭中拥有温情的青少年相比较,更有可能出现各种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问题。在家中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向父母寻求帮助,对于父母的依恋就会减弱,亲情的纽带难以维系。青少年最初是通过行为越轨把内心积压的不满与愤怒发泄出来,但渐渐地一般的越轨行为已经无法满足其不平衡的心理,从而开始探索新的行为模式,从一般的违法行为模式逐演变为犯罪模式。

(三)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受家庭冷暴力伤害的青少年一般会产生两种极端的性格:一种是阴郁、内向、敏感、人际交往困难,另一种则是叛逆、难管教。第一种类型的青少年多是在幼童时期就已经开始遭受家庭冷暴力,该类型的青少年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居多,很少参与有组织犯罪,但犯罪过后,通常会产生愧疚、罪恶感。而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性格上表现为叛逆,行事风格上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体现在青少年暴力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犯罪的数量逐年递增。

三、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措施

(一)从家庭方面预防家庭冷暴力

家庭是防治青少年越轨的首个关卡,但家庭功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有所弱化。因此,从家庭方面防治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首要任务是强化家庭功能,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联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预防家庭冷暴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应当摒弃“非打即骂”的糟粕教育方式,采取适当的方式,尊重孩子的人格,及时沟通。

(二)从学校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家庭暴力虽然在家庭内部发生,但青少年至少有1/3的时间在学校度过,与教师相处的时间也比较长。教师基于关心和呵护学生的职业素养,相较于普通人而言,使其能更敏锐发现和解决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问题。一旦教师发现有学生遭受家庭冷暴力后,应当及时进行干涉和保护该学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进一步措施与家长交涉、疏导。教师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沟通能够起到压力缓冲与部分削减的作用,更有利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解决。

(三)从社会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儿童、青少年保护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福利机构来处理青少年事宜,从儿童青少年福利的视角而言,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管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组织,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财政资源,由该组织牵头,联合教育、司法部门就青少年方面的事项展开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推动青少年福利落到实处,各方共同努力防控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诱因。

四、结语

家庭冷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家庭冷暴力防控从源头采取措施最有效果,家庭关系和谐、父母关爱就能增强青少年的依恋,当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造成初步伤害后,学校与教师及时发现处理,防止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随时提供帮助,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发挥效力,铸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火墙。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立项指导项目“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610299083X)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游佳文(1995.11-),女,福建建瓯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参考文献:

[1]张良驯.与普通中学生对比的未成年犯家庭特征[J].A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9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预防;对策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征

1.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年龄 1958年为25岁,1980至1981年为18岁,1986至1987年为16岁。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主体的年龄又有所提前: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至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至17岁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主力军。违法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

2.女性犯罪增多

女性成员在整个青少年刑事作案成员中的比例不断增加。据有关研究材料表明,“”前,女性与男性的犯罪比例为1:9;“”后,特别是进入80年代末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男性。90年代,女性与男性犯罪的比例已达3:7。过去,犯罪女青年往往依附男性作案,处于从属地位。90年代以后,女性作案依附性减弱,支配性增强。据对武汉的 13 个犯罪团伙调查,女性起支配、控制作用的有6个,占 46%。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性质特征

青少年犯罪呈现随意性、突发性、偶发性、反复性、多发性、再犯性等特征。青少年发育尚不成熟,受心理、思维、法制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辨别是非能力弱,具有较大冲动性,最容易忘乎所以,遇事后往往不三思而行,又不善于控制自身的言行,导致在情绪不稳定、不顾后果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更有甚者,犯罪手段残忍,暴力性加重,社会影响恶劣。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在看守所、监狱被劳改劳教后,心理、行为上受到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单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有的青少年犯罪时为从犯,在被抓获判刑后拒绝改造破罐破摔;有的在被劳教时表示要痛改前非,但劳教释放后经不起团伙的引诱、威逼又旧病复发;有的劳教释放后,由于不能适应社会,带着报复社会的畸型心态重新走向犯罪。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而又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时期。这一时期心里比较脆弱,容易受外界干扰。因此,青少年犯罪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干扰。

(一)家庭因素

家是人永远的港湾,家庭教育与环境直接影响到人的一生。一个充满爱的家庭对于社会,总是阳关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感情最基本的纽带。青少年走向犯罪到道路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因素,特别是出现问题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注重教育方式的家庭。有时,家庭对于青少年犯罪甚至起决定性因素。家庭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种种事实表明,家庭教育观念与方式错误,很有可能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直接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父母对青少年的教育应采取因材施教的方式,使青少年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远离犯罪。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阵地,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家庭环境的熏陶以及青少年对父母言行举止的耳濡目染,对于青少年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家庭关系不和谐、父母离异或丧失、家庭暴力的频繁出现、婚外情的增多等等,都会使处于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失去家庭的温暖,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没有父母的爱所培养起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犯罪学者伊文・雷尔在对青少年犯的家庭进行研究后指出:“父母双方的冲突是比破碎家庭更为明显的青少年犯罪的先兆,子女对其父母婚姻状况的幸福与否的感受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更为有意义的因素”。娜妮・西格尔在其论著的《青少年犯罪》中指出:“在一个有病态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他们目睹暴力和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比其他青少年要大得多”。在家庭关系紧张,即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或是支离破碎的家庭,大多数青少年的人格都畸形发展,产生犯罪意识并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因素

学校肩负着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历史重托,“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教师的基本准则。学校是青少年实现社会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场所,作为青少年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行为习惯的养成和思想道德建设与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学校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因此,强化目前学校教育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当前应试教育盛行,学校与社会都是以“分数”论英雄,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升学率。许多学校分文理科的同时又分重点班和普通班,而地方上又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这种极端追求教学成绩的同时无疑打击了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一些青少年厌学、辍学,流落街头,堕入犯罪团伙中。

(三)社会因素

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不深、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起导向作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起着极度腐蚀的作用,极易诱使其走向犯罪道路。

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角色学习和认同的过程,而大众文化是影响青少年自身认同发展中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群体是大众文化的主要消费者和影响最深的社会群体,也是一个重要的文化层次。人们重经济利益轻精神文明的同时,不良的影视作品、书籍报刊中展现的色情、凶杀暴力、警匪、爱情等画面镜头以及色情广告、色情手机短信、笑话“荤段子”等文化垃圾侵蚀着缺乏分析、辨别能力的青少年,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抵御不了这么大的诱惑力从而出于好奇、乐于模仿的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

三、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家庭方面的对策

首先,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家庭是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应注重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因材施教。不能能百依百顺,不能过分溺爱,也不要粗暴地用打骂罚跪或责怪等简单的方法,遇到问题家长应注重引导,多和青少年沟通。注重对青少年的德育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品性和行为习惯。

其次,改善家庭环境。家长应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为青少年起到表率作用。父母的言传身教影响着孩子的一生,家长应在行动上身体力行。同时,关注青少年所感兴趣的事物,帮助他们探索与学习。从而提高他们对社会文化的辨别力和判断力。

(二)学校方面的对策

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做法,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课堂、贴近学生,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教学与管理上,学校应加强素质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是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的素质。再者,学校应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改善办学条件,树立良好校风,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课内教育和社会实践、课外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是非观,通过学习文化知识,进而形成健全的人格。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不得轻易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推向社会,并有针对性地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开展教育与转化工作。

(三)社会方面的对策

优化社会环境,特别是校园周边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优秀文化氛围。整个社会的风气与文化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极大,因此,应加大力度对于社会环境的整治,引导青少年追求健康的文化,抵御低俗的文化。加强对社会环境整治的同时,校园周边环境不容忽视,对于非法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和网吧应坚决打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并建立相应的特殊组织专门救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活动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一环。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组织和监护人职责,强调对青少年的积极保护;应实行国家、社会、学校、父母和其他公民都承担起保护青少年的职责;倡导、鼓励青少年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通过及时的打击和处理,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参见康树华著:《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韩俊生著:青少年犯罪与人的社会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3]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0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发展,以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为例,通过分析当今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从根源预防犯罪,我院组织通过完善信息沟通,加强学生管理,基本达到了预防违法犯罪的目标,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一、分析当今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从根源预防犯罪

(1)由于大中学生心理结构不够成熟、不够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相对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他们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绕,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所以大中学生独特的身心特点和所处的社会特点决定着其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等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是犯罪形成的结果。

(2)于客观环境的不当影响,首先在于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与他们生活时间最长,是对他们影响最大的第一环境。但由于一些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监护不力、家庭环境恶劣、家长教育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他们剧烈的心理变化直至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是学校教育的失误。学校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主要场所。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习气,甚至违法犯罪。如教育思想不端正,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导致学生厌学、逃学,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学校监管不力。一些学校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此外社会环境的恶化包括大学生在面临就业时受到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等问题导致他们偏激的认识等都是促使他们犯罪的因素之一。

二、完善信息沟通,加强学生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学院以“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过程管理,完善预防机制,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和思路,在全院开展“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得力,预防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落实,工作效果明显,是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1)学院始终把德育放在学校教育首位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观念,坚决纠正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偏向,坚持德育工作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度,以育人为目标,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把德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在学生中强化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创新德育评价机制,完善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考核评比制度。

(2)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院把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生德育考核的重要内容,新生入学聘请专家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主题讲座,坚持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参加审判旁听等活动,尤其抓好每年“6・26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3)做好学困生教育转化工作

为做好学困生教育转化工作,学院坚持教育转化一个“学困生”与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的思想,给予后进生更多的关爱和指导。认真落实后进生教育转化制度,每学期确定帮教对象,建立好“1+2”帮教档案,探索和研究有效的帮教措施,提高教育转化效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学校教育工作实际,高度关注单亲家庭子女思想道德教育问题,采取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做好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学籍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学习困难学生流失,完善贫困生就学助学制度,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或成为学困生。

(4)切实加强班级管理和班主任工作

学院高度重视班风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班级管理在促进优良校风建设和预防学生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选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工作水平高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提高班级管理水平。学院通过建立班级管理量化考核、文明班级创建和奖惩制度,促进班风建设,调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征文、模拟法庭以及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强化学生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班上成立帮教组织,加强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办公室,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有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避免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应该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着手, 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构筑社会化的防范体系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从早抓起,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张应立.家庭缺陷与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

[2]姚向阳.青少年犯罪问题与家庭教育.《东方论坛》2014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山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36-01

农村留守青少年,是我国近年来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新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加剧等因素,留守青少年数量还在持续增加。《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披露,目前我国18岁以下人口数量为2.78亿,其中全国农村留守青少年就有5800万,占全国的20%。以山东省为例,山东农村留守青少年超过60万人,鲁西南、鲁北地区农村以及劳务输出较多的菏泽、临沂、潍坊等市,留守青少年比例较大。留守青少年在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很容易出现人格和价值观上的偏差,又因为缺乏来自家庭和学校对不良行为的有效干预和及时引导,很容易引发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长效机制,不仅关系到新一代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发展。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现状及犯罪特点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普遍存在心理问题,受教育水平低

根据山东大学的调查显示,留守青少年因为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和身体亲密,更容易出现焦虑、缺乏自信、抑郁倾向较强、冷漠等心理问题。留守青少年不仅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其行为问题同样不容乐观。在隔代监护人的狭隘管教之下,他们往往缺乏辨别是非和分析判断能力,很容易沾染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另外,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辍学问题使得其受教育水平低,知识结构片段化。因为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也辨识不清,犯罪时“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惩罚”的青少年占统计的52%。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特点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在整体上呈现出“三多两低一团伙”的特点,即财产型犯罪居多、男性暴力犯罪居多、偶然犯罪居多,犯罪者受教育层次低、犯罪年龄低以及以团伙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

盗窃和抢劫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中比较突出的两个,《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抢劫、盗窃等侵占财产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80%以上。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多为临时起意,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突发性。此外,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还表现出智能化、隐蔽化、流窜性等特点。作案工具现代化、网络化,模仿特征明显,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农村社会文化堪忧

农村地区文体设施缺乏,文化资源不足,单一的文化媒介不能满足留守青少年的强烈探求心理,加之乡镇、村庄的网吧疏于管理,留守青少年很容易沉迷其中,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二)教育缺位与不足

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对于留守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都往往不够重视。家庭教育方面,在外务工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仅停留在肤浅的给足零花钱、苛求分数高等肤浅的层面。而学校教育也因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对留守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此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权利方面还存在空白。

(三)留守青少年自身原因

留守青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他们的独立意识正处于多塑性阶段。因为自身生理、心理的发育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尚未定型,法律意识淡薄,留守青少年很容易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走向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当前户籍制度

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根本上是要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和当地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和回乡创业,让留守青少年不再“留守”。还应当尽快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落户及其子女的就读问题,制定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城市落户政策,使农民工子女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随着父母就读和生活。

(二)引导家长加强对留守青少年的情感教育

在外务工的父母平时可以用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孩子沟通交流,也可以利用节假日将孩子接到打工地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父母不仅应当关心孩子的衣食问题,更要倾注对其身心健康方面的教育,注重情感方面的交流,了解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状况,及时进行疏通教育。

(三)加强农村学校在预防留守青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除了知识的传授和学业的管理外,应更多地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尤其是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其次要承担起托管任务,实施关爱留守青少年帮扶制度,另外还要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弥补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缺失,帮助留守少年提升法律素养,自觉抵御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磊.山东省农村地区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孤独现状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刘青山.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以山东省农村为例[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1.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量刑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首先,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和要求。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不是单纯的法律报应,而是重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在限制或者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对其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既不能体现刑罚的意义,也不能实现刑罚目的,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3篇

    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日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随着社会急剧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例如违法犯罪的团伙化,低龄化,暴力化等。对其违法犯罪的原因,本文将从青少年所处的三个主要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及其个人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来寻找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与建议,同样从以上三大环境入手,通过改善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因素,为青少年创造出健康、向上并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德育环境,以及通过完善法制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筑多道社会防线,减少青少年犯罪或重新犯罪。本文分三大部分,即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之现状及发展趋势;青少年违法犯罪之原因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的范围、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所以会如此关注,除了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之外,青少年作为下一代的国家建设主力军,他们的身心健康深远的影响着国家明天的发展。设想一下, 如不对当今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加以关注和采取措施 ,明天的他们还能承担起使国家长存,民族长兴的重担吗?我想一定不会的,他们反而会成为阻碍国家发展,束缚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另外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 ,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信号,它在告诉我们社会内部的的某些方面出现紊乱,它只是内部出现病症的一些外部表现。首先,我们需要对青少年的范围进行确定。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按人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①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指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那么本文中所指的青少年既包括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已满18周岁但超出不多的青年人,这些人在刑法中有的已属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有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有的却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虽然在法律严格届定上会有这些不同,但在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其身心却有着一些相同的特点。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后却突增到70%以上,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② 这些数据无不证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正在日益加重,另外出现频率最多的犯罪案件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欧、故意杀人等等。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在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向:

   (一):违法犯罪形式的团伙化。即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是以有组织的团伙形式出现的,这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的条件决定的。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尚处在较薄弱时期,如果以个人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势必会加重其心理和身体上的承受压力,使其产生胆怯的念头。但要是一些人集合在一起,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则分摊在每个人身上的压力将会大大的减少,从而逐渐形成一些较为稳定的组织。基于共同故意来实施犯罪的案件,往往会有人把风,有人作案,有人负责销脏,最后共同分脏。

 

   (二):违法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即不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多, 甚至有些少年从小学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犯罪者大都是缀学的青少年,还有的青少年片面地认为18岁以前犯罪不用负任何责任,所以才放心大胆的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三):违法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即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 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上,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前往往没有充分的考虑和策化,只是在产生犯意或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突然犯罪,因而这样往往会造成恶性犯罪的出现。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仍存在其它一些趋势

    A:女性犯罪的数量和范围逐渐增加:其中情感问题占主要部分;B: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据国家禁毒委有关数据显示,至2004年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已达79.1万名,比2003年上升6.8%。在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人占到了70%。③ 由于青少年的好奇心,为了追求感官上的新鲜刺激而吸食毒品,成瘾后不能自拔又会引发贩毒,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C:电脑犯罪数量的迅速增加,在科技进步和信息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时代要求青少年须具备基本的计算机专业操作技能,近几年来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的深入普及,使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沟通、交流等生活方式出现巨大的改变,而对这些新鲜事物,最受渲染的莫属这些青少年们了,网恋、网婚及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网上诈骗等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屡尽不止。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人们行为习惯的养成总是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对于青少年,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其行为习惯的养成与环境因素更是密切,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习惯,所以对于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要从青少年所处的环境中寻找答案。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4篇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青少年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挑战,及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迫切需要,应以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举措保障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1.从犯罪年龄来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缓解。据统计,2014年__县法院办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14至15周岁9 人,占34.6%;16至17周岁17 人,占65.4%。2015年办理14至15周岁9人,占16.7%,同比下降17.9%;16至17周岁45人,占总数的83.3%。14至1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同比有所下降,但犯罪低龄化仍值得担忧。

2.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类犯罪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几乎一半是侵犯财产犯罪案件。2013年至2015年审理的青少年侵犯财产犯罪人数为57 人,达到青少年案件总人数的64.8% 。在侵财类案件中抢劫、盗窃又占了很大的比重,其中抢劫罪占34.1% ,盗窃罪占27.3% 。

3.从犯罪组织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形式居多。青少年在初次犯罪时相互撑腰、壮胆,共同作案现象明显。2013年至2015年办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分别占69.2 %、85.2%、87.5%。

4.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据统计, 2013年办理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4 件5 人,2014年办理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为4 件9 人。2015年办理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 4件 4人。同时青少年暴力犯罪罪名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除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常见罪名外,还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

(一)主观方面原因

1.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青少年的身心未发育健全,容易受到社会上畸形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判断是非的标准容易发生偏差,当其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自身欲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来获取财物。从办理的一起校园内抢劫案来看,6名犯罪嫌疑人及多名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尽管频频作案十几次且伴有轻微的暴力,但作案动机仅仅出于上网的需求。

2.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注重“哥们义气”,犯罪时多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的,成员一般为老乡、同事、同学、共同租住的室友。__县法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中,李某是青少年,出于“哥们义气”,为他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酿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客观方面原因

1.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的毒害。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腐蚀着青少年身心健康,促使暴力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手机的普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导致社会充斥了大量含封建迷信、武打凶杀、暴力血腥、色情及其它有损于青少年健康的信息、书刊、图像。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在我国被拘留和管制的青少年中,78.5%的青少年接触过暴力、书刊和网络。这种“唾手可得”的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一旦被身心未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接受,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学校教育内容欠缺。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青少年学生,对成绩差的青少年没有更多的关心,反而侵害青少年的人格尊严,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率。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溺爱型家庭、失和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留守型家庭均会导致青少年对家庭产生一种厌恶或反感情绪,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一)疏堵结合,整顿文化市场。一方面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监管机制,建立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的过滤制度;会同综合治理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净化文化市场,取缔具有性质的娱乐设施和场所,坚决打击、、等犯罪活动,对于引诱青

少年的行为要从重打击;建立专项整顿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社区青少年远离”的活动及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针对反动、、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与新闻、公安、文化等部门齐抓共管。另一方面,推进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派员担任青少年网络辅导员制度,建设绿色互联网,不断满足青少年精神文化需求。规范监管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培育发展和谐健康的网络游戏产业,积极推进我国行政、刑事法律关于网络游戏制度的健全完善。(二)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强化学校为主要阵地。配合学校切实把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安排法制课程,搞好专题教育,可派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定期开展普法教育,与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预警和报警的工作制度;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举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活动,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法制观念;通过参观、开办专题讲座、表决心会、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教育和感化问题学生,消除部分教师对成绩差的学生、有前科劣迹学生的歧视,同时对伤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敦促学校加强管理的力度,对青少年的管理应当做到面面俱到,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注意学校生活的管理,提倡开展各项有益身心的活动。

(三) 创新办案举措,无缝化预防青少年犯罪 。

一是强化青少年犯罪刑罚矫治功能办案理念。对于青少年犯罪处罚,应当向轻刑化、社会化和个别化方向发展。青少年一般身心脆弱,处于心智、身体的生长发育期,缺乏对外部世界的正确认识和评价,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严厉的刑罚对他们来说,惩罚和威慑功能并不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应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是否有利于涉罪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帮教条件等因素,细化审查逮捕、审查和诉讼监督标准。

青少年犯罪研究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预防; 社区控制

中图分类号:DF 611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及挽救工作,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东莞市毗邻港澳,凭借有利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投资环境,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境外商人尤其是港澳台商的投资热土。然而,东莞市作为一个新兴的制造业名城,也受到着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困扰。笔者尝试通过对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2003-2005年三年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解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索其犯罪规律,寻求预防和减少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根据通用的犯罪学划分标准,本文将青少年犯罪了限定在14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东莞市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

东莞市在经济社会呈跳跃式发展的背景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止,增长速度相对平稳。但是,由于青少年犯罪绝对数量相对较大,整个青少年犯罪增长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的。[为了掌握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第一手资料,我们以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到2005年3年间审理的刑事案件为资料,通过制作统计犯罪人情况调查表、调查问卷,与法官座谈、查阅判决书和案卷等多种方式并行,收集和统计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然后进行汇总分析。在具体数据统计时,由于东莞市这3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

数量巨大,无法全部统计,我们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案件中各统计1 000个案件,共统计约3 000个案件作为分析依据,从而得出报告中的百分比。]东莞市青少年犯罪除具有一般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外,还呈现出自己独特的一面,具体表现为:

(一)青少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犯罪比例逐年上升

从调查结果来看,东莞市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表现为: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犯罪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不断攀升。2003年,全市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8.7%,其中未成年罪犯424人,占当年罪犯总人数的6.4%;2004年,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9.7%,其中未成年罪犯832人,占当年罪犯总人数的9.3%;2005年,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9.2%,其中未成年罪犯969人,占总人数的9.6%。

(二)犯罪主体扩大,外来青少年比例最高

为了说明问题的便利,我们将统计出来的部分数据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计算,使其更加直观、清晰明了。该统计表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人员为外来青少年,2003年东莞市的外地青少年罪犯(包括东莞市外广东省内户籍的)占青少年罪犯总人数的97.3%;2004年占97.2%;2005年占98.5%。

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今年起,东莞市统一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以肯定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对东莞市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增强其对东莞的归属感。但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仍需使用“外来务工青少年”等词语。

对青少年罪犯从事职业的统计显示,有正常工作的人员所占比例比较小,而工作无着落的外来青少年农民在整个青少年罪犯中占到的比例非常高,2003年到2005年分别为88.4%、90%、85%。对家庭住址的统计也显示,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来自农村的青少年,2003年来自城(乡)镇的青少年罪犯只占到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7%,而来自农村的占到94.3%,2004年、2005年的数据统计也极为相似。

譬如,2005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符某等团伙抢劫案,成员都是某省一个乡甚至一个村来东莞打工的农民。(参见(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79号。)这种“老乡组团”的犯罪在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结伙或抢劫或抢夺,作案方式简单而拙劣。

(三)犯罪类型以暴力型财产犯罪为主,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次之

表2是对2003-2005年东莞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的统计,其中将青少年分为14-18周岁和18-25周岁两个年龄段进行统计。从调查情况来看,“两抢一盗”即抢劫罪、抢夺罪以及盗窃罪是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两抢”案件中,飞车抢劫、飞车抢夺是主要的犯罪形式,

这类犯罪以财产作为其犯罪对象,是典型的财产暴力型犯罪。其中2003年青少年犯抢劫罪、抢夺罪以及盗窃罪的总数占全年青少年犯罪总数的67.4%,2004年占75.3%,2005年占77.7%。有些案件的青少年罪犯抢劫数额大,次数多,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其它暴力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占了很大的比重,尤其是故意伤害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重,从2003年的14%到2004年的12.7%再到2005年的12%,虽然所占比例略有下降,但判决的罪犯总数却一直上升。东莞市青少年性犯罪数量也比较大,2003-2005年分别为76、66、77。

(四)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

表2的数据显示,东莞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主要集中在14周岁到18周岁即未成年人年龄段,除2005年盗窃罪的数量略有下降外,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类型犯罪数量都增长迅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五)犯罪团伙化趋势呈现

表3是对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情况以及作案地点的隐蔽性进行数据统计得出的百分比。调查显示,从2003年到2005年,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所占比例一直保持在40%-55%之间,说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特征明显,并且这种团伙以一些外来务工青少年老乡间组成的犯罪团伙居多。同时,在作案地点的选择上,他们主要在一些公开场合实施犯罪,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给社会造成了一种极强的不安全感。

(六)犯罪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中专学历的人数极少,没有单独统计,由于中专的学习年限与高中相似,因而直接将中专学历算入了高中数据中。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主要为中低等文化程度。从调查情况看,2003年文盲比例为1.8%;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比例,为91.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了93%,高中以上只占7%。如表所示,2004年、2005年的统计数据也很接近。由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人员主要为外来青少年,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小,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往往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以东莞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犯罪主体外来化,犯罪类型集中化,犯罪人低龄化等特点为考察对象,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由于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变化活跃期”,表现极不成熟,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如果无法得到正确引导,极易冲破道德和法律束缚而实施犯罪。具体表现为: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缺乏自我控制力;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但道德法制观念淡薄;渴望成熟,但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是非观念不清,容易蛮干,缺乏自制力;完整的人格尚未形成,价值观念容易走偏等。

(二)家庭监督和学校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孩子具有关爱、教育、监督等诸多功能,学校更有着教书育人功能,可以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人格。而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来看,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主要人员是外来青少年,他们远离家庭和学校,缺少家人的关爱、监督与管束以及学校的教育,容易迷失方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此外,一些学校的教育方向存在着严重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虽然近几年来针对学生的普法教育较多,但在形式上缺乏创新和吸引力,教育力度不够,青少年自身也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自我控制力脆弱,也使他们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冲击

对文化市场、网吧等管理的不到位致使不良文化通过影视、书刊以及网络等媒体传播,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东莞市毗邻港、澳,受外来不良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一些境外黑势力也在加紧侵蚀和渗透。面对外来低下的道德风气、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冲击,青少年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在一定条件和某些因素的作用下,极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从熟人社会进入匿名社会导致的犯罪精神成本下降

外来青少年在自己原来的生活中,完全是一个熟人社会。

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非常明显,而城市的不断扩容,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匿名社会,人们之间彼此陌生,这很不利于犯罪的预防。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姚宏科.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学分析[EB/OL].[2006-8-20].省略/list.asp?unid=2620.)这种熟人圈子既是一种个人的精神后盾,同时也必然会对个人行为形成约束体系,要求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活的规则和评判标准,这些约束包括来自亲属、社会道德、民俗的压力和基层干部的行政管束等,在熟人社会里,这些约束是有效的。青少年具有朴素的道德评判标准,对熟人社会形成的圈子给予自己的评价非常在意,因而这些约束非常有力。如果一个人在这样的社会里行为不检点、小偷小摸甚至做出违法犯罪之事,他将遭受来自许多方面的斥责,背负否定性评价的巨大压力,从人格上将被排斥出这个圈子,这种遭遇,对当事人精神将造成极大痛苦。因而,为了维系自己的尊严,为了不被自己生活的社会排斥,这些青少年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会顾忌很多,也会严格地要求自己。他们在自己的乡土社会里犯罪的精神成本比较高,所以,犯罪率是比较低的。

这些青少年进入东莞市后,由以前的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匿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互相不知底,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只要自己隐藏起来,基本上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不良影响。与以前的熟人社会相比,他们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将淡化甚至趋于虚无。外界评价方面的顾忌和禁忌将大为减少,犯罪的精神成本由此大大降低。人在匿名的社会中,往往容易放纵自己。这样的生存状况,使得他们游离于群体之外,行为逐渐变得不检点,有可能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许多青少年是结伴出来打工,相互之间尚有一定的监督存在,但是在一个复杂、便捷的城市环境中,这种监督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共同打工的人际遇相同,他们可能同病相怜,认识容易趋同,在不正确的行为中也容易一拍即合,结成比较紧密的小团伙,共同走上犯罪的道路,实践中破获的外来青少年犯罪团伙作案率居高不下就是明证。

(五)职业及文化冲突引发的心理失衡

流入东莞市的务工青少年,多数由于家庭原因,无法获得上学、就业及技能训练的机会,多属于半文盲状态,几乎“先天性”地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加上他们身处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的交叉地带,两种不同的文化和规范之间的差距极易引起激烈的文化冲突。在他们身上呈现了一种“文化真空”的不适应性,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更直接地感受到各种社会压力和生存困境,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引发心理严重失衡,偏离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与本地的居民也有一定的隔阂,难以融入本地社会,不能了解本地的规则,在自卑心理驱使下,他们更多的选择是对规则本身的反叛。此外,城市中侵害务工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报复性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社区控制功能弱化、城市人文关怀不足等导致的城市发展中的不适应性

统计表明,东莞市现在实际常住人口不下于一千万,其中本市户籍人口只有170万,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造成公共资源的供给紧张。东莞市在承载千万人口带来的公共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管理需求压力的同时,还必须接受行政管理力量尤其是治安力量明显不足的现实。由于缺乏明确的人口政策,城市的管理理念没有及时更新,外来人口的分类管理工作难以实施,只能平均施力,疲于应付。

由于外来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登记管理不到位,没有完全纳入到社区化管理,使得基层组织如居(村)委会等对社区的整体管理能力降低,基层组织在维护治安、化解纠纷方面显得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导致基层组织的管理、控制机能弱化,客观上使犯罪的机会和条件增多。同时,政府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及服务意识不足,就业培训、职介、住房、教育等配套措施没有及时将外来青少年纳入到其体系中去,造成了外来工在东莞市没有家的归属感。当他们不能融入本地人的群体中时,就容易抱团形成非正式组织,产生与当地人、当地政府对抗的心态,容易引发不安定心理。

特殊的人口结构决定了东莞市的和谐发展需要增强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社区的控制能力,增强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建立与“现代制造业名城”这一定位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政策等。

(七)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青少年保护和刑事审判的法律及司法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零散、不全面,有的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相互之间缺乏配套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一套系统的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在青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上在2006年 9月16日召开的“我国少年司法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据统计,全国少年法庭现有3 400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全部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有些地方法院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普通制度,在法律上也没有正式确立其应有地位。东莞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这很不利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惩罚措施的实行。

(八)专业化青少年保护机构的缺位

根据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问题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主要交由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实施,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交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等部门。虽然规定了大家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但是分工不够具体,具体预防工作由谁牵头、问题青少年如何教育、怎么管理、由谁管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犯罪的青少年社会关护、挽救帮教措施乏力,制度和机构建设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破解之策

通过以上对东莞市青少年犯罪数据统计和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外来青少年是整个青少年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的预防是化解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中之重,但也不能忽视一般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因此,在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和举措时,既要分清主次,也必须兼顾一般。就对策而言可以分为教育对策、社会对策、法律及机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由家庭、学校全力配合,形成完善的教育培养机制,使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健全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这要求:

1.加强家庭教育的责任职能 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因此,父母必须对子女负责,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筑牢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要求父母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注意观察青少年的言行,及时发现不良前兆,加以引导。(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这可以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3)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2.加强并完善学校的教育方式,让青少年成才前先成人。在学校教育中,推动素质教育的开展,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这对于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同时,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引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由教育部门出面,规定学校必须开展一定课时的法制课程,真正让法律走入学习课堂,让学生、教师、学校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此外,要进一步扩大初中升高中的招生比例,尽量减少初中毕业生因未上高中而流入社会的人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和比例。

(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对策

1.强化社区管理,实现外来青少年管理的社区化,在其聚居社区、企业内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外部诱因。

(1)强化社区管理,实现对外来青少年的管理社区化。社区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它最容易发现问题,也容易控制和解决问题,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东莞市这个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的城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管理非常有必要。因为人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每个个体都需依附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上。务工青少年在农村有自己固定的生活圈子,依附在乡村里,进了城将要长期生活,应使其在城市找到能够依附的根系,所以对外来务工青少年一定要使其保持社会性,让其有城市的社会角色。可以适用社区化的管理办法,使每一个进城务工的青少年都加入到当地的社区,并赋予当地社区成员的适当身份,享有一定的权利,赋予必要的义务,给予一定的尊重,提供必要的约束,为其提供一个社会化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感到城市接纳了自己,从而消除精神上的排异感。通过将务工青少年纳入到社区中去,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其资料管理和动态掌握。通过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团组织、妇联、各派等力量,控制社区内的不良文化,营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氛围,将综合治理具体落实到社区生活中,加强社区控制,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

(2)在外来青少年聚居区、企业内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从东莞市的实际情况看,这是最为必要的。针对很多犯罪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应通过深入外来工聚居区、企业内部,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让青少年从知法、懂法到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多组织外来工旁听案件的庭审,让他们亲身感受犯罪就在身边,主动加强自控力和免疫力,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梁庭熙,等.肇庆:法制宣传进工厂 共创和谐平安[EB/OL].[2006-9-1].gdga.省略/xwtd/zq/t20060809_99023.htm .

2.加强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服务观念,完善对其社会管理,改善其务工的社会环境,

莞市统一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首先从称谓上开始对外来务工人员作出改变,并在社会保险保障、职业培训等多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使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市民待遇中去,这很好地体现了“新市民”权利的回归。(莫林浩.从“外来工”到“新市民”的权利回归[EB/OL].[2006-9-16].省略.cn/chinese/OP-c/1272794.htm.)适当优化对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等资源的配置,加强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需要政府建立并完善就业培训、职介、住房、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将外来青少年纳入到该体系中进行管理,帮助外来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比如改善务工青少年的生活、居住条件;为外来工安排一定的文化娱乐项目,丰富其精神生活;吸纳外来工参加一些社区活动;妥善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上学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使务工青少年也能享受到一定的家庭生活,力争为务工青少年营造一个相对和谐的人性化环境,让其体会到人性化的关怀。

其次,采取措施使外来青少年在劳动就业权益、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和政治参与权等方面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地位。

据7月10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无锡市公安局推行“民本化”管理理念,从“管理外来工”变成“服务新市民”。公安机关专门为流动人员成立了服务站,调解民事纠纷、未成年人疫苗接种、介绍工作、租房子。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融入到本地社会中,消除他们的陌生感,增加他们对东莞的归属感,使他们既是城市生活的创造者,又是城市生活的享受者,共同构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务工青少年自然会珍惜眼前的一切,严格地约束自己,犯罪率自然能有所下降。

再次,提高外来人口对东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将其中的优秀者吸纳入户,改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的现象,这样不但可以优化人口结构、塑造开放兼容的城市形象,而且有助于形成城市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继而去影响进入城市的外来青少年,同时适当增加行政执法力量的配置,加强教育、医疗、公共设施建设,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治安的根本好转。

3.净化社会环境,整治社会不良现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取缔黑网吧,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条件;对影视、书刊和文化娱乐场所尝试实行分级管理制,避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观看;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及机构对策

1.完善青少年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专业化审判组织。首先是完善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制定《少年刑法》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形成完整的青少年保护性立法体系,有效地维护青少年权益。其次是建立健全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将少年审判机构的建制常规化,以推进青少年审判的专业化。

2.建立青少年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完善犯罪预防体系,加强对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力度。针对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门机构缺乏问题,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譬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犯罪预防以及犯罪后帮教工作,协调居(村)委会、共青团、司法机关、公安

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完整的、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通过统筹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各项工作,督促对问题青少年包括犯罪青少年的挽救帮教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监督各类非监禁处置措施的执行,完善非监禁措施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使法院庭审教育与社会监管之间形成“合力”,从而实现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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