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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篇

着手开展工作。关键词:企业;普法;宣传中图分类号:G633.26 文献标识码:A

一、成立普法组织机构

普法工作启动前,为加强普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顺利开展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主管负责人为组长,各主要部门为组员的专项工作委员会。使公司每个岗位员工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涉及的法律风险源点、风险防控措施、法律责任后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公司应同时组织编制制度,印发相关法律宣传及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同时,以制度内容明确宣传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主要部门负责执行人及实施人。

二、普法工作制度先行

公司普法活动期间,可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建议结合公司实际工作要求,适时为普法活动所需,调整相应规章制度修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做为普法活动的前提及内容之一的公司规章制度着手,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三年规划和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施细则等内容,明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目标,建立起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对应的结构合理、内容完整、功能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梳理公司制度、修订规章。制度梳理应履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初步形成企业经营管理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管理格局,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三、普法宣传全方面开展。

(一)集中培训 普法宣传有重点。普法工作贵在坚持,公司需要坚持不懈对其各类负责人、关键岗位和法律业务相关岗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

各类负责人学法日常化。公司建立了各类负责人中心组学习制度,不定期的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多种形式普法活动。开展公司普法教育视频系列讲座、网络讲座、集体集中培训、会议等方式宣传法律知识。内容应包括涉及企业运营及当前敏感法律知识,如:反垄断法、营业税改增值税、用法律智慧经营企业等方面。讲座就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紧密相关,指导性强的内容进行开展。

(二)岗位学法常规化。

公司每年都对投资开发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培训中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分析当前油库、油站投资开发的主要疑难法律问题,探讨新型投资开发方式,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公司每年还对公司营销经理以及股权企业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进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股权行权管理与董事、监事履职能力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企的能力。

普法工作,公司法律专职人员除自身加强法律学习以外,还对公司基层兼职法律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针对基层法律管理人员均为兼职的具体情况,也采取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如:门户网站宣传培训、集体培训、一对一培训、“走出去”(到基层合同管理现场培训)、“领进来”(相关基层合同兼职管理人员到公司本部边办公、边培训、边普法)。保障公司本部及基层人员一定比例人数的普法参与程度。普法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采取重点普法培训。在公司范围内,举办全员参与普法机会的活动,挑选爱好者及普法优秀人员。普法内容向丰富性方向扩展,增加法律实务相关的普法内容,并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以期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

(三)组织其他相关公司共同活动,普法宣传有特点。给合实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相关公司一道共同编辑普法宣传教材等活动,取长补短。

多形式多媒介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除了集中组织普法宣传学习以外,公司应充分利用公司已有的各种媒体、信息系统、黑板报、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多种媒介,宣讲法律条文,解读重点内容,营造浓厚的法律知识学习氛围,使员工通过一点一滴的耳濡目染,掌握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

(四)及时预警,普法宣传有“时效”。

普法工作期间,对于国家出台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影响的法律法规,需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对于即将生效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向公司相关部门发出劳务派遣法律风险提示,同时,也达到了使国家新法规及时得到宣传的效果。

(五)形式创新,普法宣传有“新貌”。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2篇

一、部门管理职责

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5、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6、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

二、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务部部长:

(1)在主管副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务部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流程:依据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提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3)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

流程:依据公司安排或总经办发送的相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交办的领导或总经办。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5)

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6)

负责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每季度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法律意见书》。

(7)其他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2、法务主管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审核和提出审核意见,对业务部门在发起OA合同审核前报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部长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6)法务部内务管理工作。内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内容,跟踪工作的进展。

3、法务专员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4)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教育培训;上市;法律风险

一、我国教育培训公司上市现状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9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从表1不难发现,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上市地点都选择国外,其中除东方纪元选择在新加坡外,其余8家教育培训机构均选择在美国挂牌上市。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教育培训机构不选择在国内上市?

二、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此外,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

三、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的实践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种种法律障碍,但这并非否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可能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框架之内上市,并进行了实践。

(一)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上市公司并购”

“拓维信息”作为一家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7月,以中国动漫第一股概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1。作为上市公司,其近年来积极拓展教育培训业务,并购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确立了教育培训为其主营业务的事实。

1.收入构成

“拓维信息”上市之初业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软件业务与传统增值业务。2011年主营业务构成有了变化,教育培训业务已经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并逐渐得到壮大。

资料来源:“拓维信息”2009、2010和2011年年报

公司收入构成在2011年及之前并不包含移动教育业务,而2011年移动教育业务已经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9%,而2012年中报显示,其移动教育较之于去年同期增长219.84%,占总收入的32%。而文化创意、传统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43%、35.26%,占总收入比分别为20%和20%。显然,移动教育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已经成为公司创新业务中的最重要的一块。

2.移动教育业务构成

“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2011年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内“校讯通”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出的“名校联盟”、“博士热线”、《哇哇教育》等在线产品;在线下开设实体培训学校。其中“校讯通”业务可以看作公司增值服务业务的教育领域的延伸,而线下实体培训学校需要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典型的业务形式。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确认实体培训学校收入所占比重,但与之前上市公司不含实体培训学校收入相比,拓维信息已有一定突破。

3.“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等与教育相关的业务,也未取得当地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教育培训业务的收入依赖于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拓维信息2011年审计报告整理

由于上市公司仅对外公布合并报表,各级子公司的业务相对不透明。仅从股权结构图中可以发现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是拓维信息教育培训版块的重要节点。北京九龙晖成立于2002年10月,由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持股70%,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一直是电信的增值业务。从2010年并购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北京九龙晖逐渐演变成为一家教育培训业务的控股公司。鉴于教育培训业务审批门槛高、区域性强、客户资源优势重要、维护成本较低、竞争激烈等特定,2011年北京九龙晖快速设立或购并多家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大多采用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合作方式,但为了各地业务遵循统一标准,在各新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代表拓维的出资方行使100%表决权。

(二)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IPO”

“洪恩教育”成立于1996年,据其网站最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是一家以学前教育软件研发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点读笔、纸质有声读物、益智玩教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北京市环保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公示,意味着洪恩教育或成为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第一人。在2012年2月间媒体曾对此事广泛报道,公司登陆创业板进程已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公司网站对其主业的描述由“学前教育”变更为“学前教育软件研发”已规避作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主要有四大类业务,一是多媒体教学软件,二是交互式教育VCD/DVD,三是有声读物系列产品,四是教学实验示范基地(教育业务),主要是针对0到8岁的儿童;对于公司是整体上市,还是将教育培训业务剥离后再上市,其财务总监冯智明曾对媒体表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等等。

截至2012年7月5日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洪恩教育上市进程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由于未到预披露阶段公众无法了解其对教育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主营业务不含实体学校的业务,即意味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还未到破冰时,反之证监会将对此类企业上市的法律障碍做出新释义,但不排除其观察公众反应后在发审会做最终裁决的可能。

(三)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挂牌地方OTC市场”

2008年9月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教育版块有两家教育培训机构挂牌,分别是“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

“北海教育”是“山东北海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成立于2005年,于2011年4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全托、半托幼儿机构、双语中小学教育、国际化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尚学教育”是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天津尚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于2012年5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课外辅导和升学辅导”。此外,天交所还披露了“尚学教育”的办学资质信息:“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取得南开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2010470001011号],办学内容为培训、业余面授,举办者为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津南民证字第010281号],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学教育培训学校,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

可见,“北海教育”及“尚学教育”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抑或成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上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实践的几点思考

目前,虽然没有民营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内IPO上市挂牌,但是各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谋求国内上市。“拓维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其IPO时主营业务不含教育培训,但通过设立合并子公司等运作,教育培训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算是教育培训机构曲线上市。然而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洪恩教育”IPO进程不断明朗化,暗示了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存在可能,尽管存在着前述种种法律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也无法排除民营教育培训机构“闯关IPO”的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将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留在国内上市也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此外,“挂牌地方OTC市场”成为地方民营教育培训机构踏上资本之路的第一站,“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在天交所的挂牌表明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率先放宽民办教育机构挂牌限制,不排除此事件的示范效应将会影响到全国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甚至A股市场。

(一)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是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基本前提。尽管“拓维信息”和“洪恩教育”等公司的实践有所不同,但都可看作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国内上市的努力。这些公司通过规范化的经营运作,逐步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上市政策明朗化,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二)亟需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正确定位

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行业发展规范,促进行业长久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教育法》等应进行适当修改,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加以区别明确。只有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营利的适当性及其企业属性,才是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证。

(三)应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

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各地审批登记程序有待完善,这些都将对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核准形成阻碍。因此,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注册管理有其现实意义。因此,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加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监管,确保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相,切实做到各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无缝衔接。

(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主体的价值取向应清晰正确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特殊的上市主体,应有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是教育培训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知识技能等无形产品的传播和输出机构。这些无形产品对于其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理念有助于其得到社会认可获得融资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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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4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5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

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

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6篇

(2017年12月28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2号,2021年1月27日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资料报送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及社会等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每年组织2次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等培训工作,培训情况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和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不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超过2次或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超过3次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通过行政执法证审验。

未通过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不得用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考核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人员;

(三)合同工、临时工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六)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

(七)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凭证。

丽江市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实行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同级编制机构出具的申领人员编制证明。

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按批次报省司法厅审核制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需及时审验换证或者重新办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自制作行政执法证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证审验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报省司法厅审核制证后其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依法使用,但持证机关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法律依据、执法种类、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岗位、行政执法区域范围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不得以统一着装代替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标注其有效行政执法证号。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持过期无效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机关、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因本执法行业内部执法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执法区域变更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交回原行政执法证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证变更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变更。

执法类别发生变更的,必须参加新从事的行业领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和单位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同时,将公告抄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号,并按照新办行政执法证的程序重新申领新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交回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证交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送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跨行业调动工作的,由原执法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调动工作后仍在执法岗位的,由新入职行政执法部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按照审验续证的程序换领新证。

调动工作后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原行政执法部门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时,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出租、抵押、伪造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除公务活动外,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严禁饮酒、嬉闹、玩手机游戏、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适时制作调查笔录,固定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诱导、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申请听证加重处罚,扣押物品的应当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发证机关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的;

(五)非公务活动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间,应当离岗参加培训,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7篇

20__年,是公司实现第二次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为实现这一目标,根据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公司经营和发展实际,提出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基本工作思路:一、以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初步工作安排:(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QHSE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9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1、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2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2、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3、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3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2至3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1、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QHSE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2、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3、员工培训。主要是QHSE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2、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RCD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QHSE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3、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QHSE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初步工作安排:(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1、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2、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3、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4、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1、拟推行的20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3月31日以前完成。2、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5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Excel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3、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5、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1、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2、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3、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1、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2、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1、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2、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3、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4、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12.4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1、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意。2、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3、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工作安排:在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立运行的基础上 ,开展体系内审,将内审与日常考核挂钩。经一段时间运行后,对公司目标、指标体系进行调研,确定比较合理的目标体系方案,经充分讨论后,形成整体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办法,制定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配套激励和监督制度,年末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以上工作思路,是在各位提出的工作思路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后形成的,尚未完全考虑成熟,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请在此基础上,从全处工作角度出发,思考今年的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8篇

一、以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月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⒈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

⒉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⒊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至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⒈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⒉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⒊员工培训。主要是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⒈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⒉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⒊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⒈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⒉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⒊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⒋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⒈拟推行的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月日以前完成。

⒉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⒊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⒋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⒌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

⒈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起诉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⒉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⒊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⒈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⒉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⒈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⒉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⒊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⒋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

⒈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意。

⒉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⒊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

初步工作安排: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9篇

一、以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月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⒈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

⒉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⒊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至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⒈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⒉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⒊员工培训。主要是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⒈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⒉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⒊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⒈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⒉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⒊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⒋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 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⒈拟推行的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月日以前完成。

⒉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⒊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⒋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⒌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

⒈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⒉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⒊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⒈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⒉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⒈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⒉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⒊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⒋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

⒈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 意。

⒉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⒊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

初步工作安排: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0篇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山东省企业培训与职工教育重点课题“企业职工法律培训体系的建立与模式研究”(2014-083)成果论文。摘要: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大多来自企业员工行为。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应当着眼于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因岗而异,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企业岗位培训计划应当由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职业法律风险、所涉法律法规等部分组成。涉密岗位、市场营销岗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力资源岗位等是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主要岗位。

关键词 :企业经营 员工教育 法律培训 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已经全面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企业行为是通过各个层面的员工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非常重要。

一、员工法律培训的意义

第一,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形成企业内部良好的法制文化,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的良好秩序,确保公司自我协调运转,避免企业运转、生命维系于法人代表个人。

第二,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员工业务能力。某些业务如营销合同的签订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如果员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则难免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和隐患,重大的合同风险甚至可能会给企业生存带来威胁。

第三,员工法律培训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手段,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经营很大程度上是经营风险。风险的防范和抵御需要企业上下员工的同心协力。员工法律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预防能力,从而提高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员工法律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需要。通过对员工进行较为系统的针对性法律培训,能够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目标。

二、目前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企业对员工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法律培训更是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对员工法律知识培训讳莫如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员工培训的意义,对内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培训体系。许多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空白。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只有两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不到两成,六成企业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企业主把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看做是自己的敌人,担心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后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和不便,对员工法律培训的内容、意义存在误解。

第二,企业员工培训多偏重于业务培训,而忽视法律培训。多数企业往往将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员工培训的唯一目的,没有认识到员工法律培训对业务培训的促进作用。法治社会下,企业业务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在具体的业务领域中,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法律意识能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如销售岗位的员工,具备和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是其开展业务的必要基础。如果员工仅了解具体业务内容,而忽视了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久而久之,迟早会演变成企业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目前的员工法律培训表现为随意性强、体系性与业务针对性差。目前一些有意识的企业在对员工开展法律培训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培训随意性强。往往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有时甚至是为了完成某些培训任务。在培训安排上没有考虑前后法律培训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一些企业进行的培训是一种盲目的救火式、应急式培训。二是体系性差。没有从宏观上把握本单位业务领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体系。三是针对性差。法律培训脱离业务培训,与业务培训缺乏紧密的结合,实效性差。

三、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

企业根据内部分工往往划分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同,所对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员工所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知识也不同。但有时不同的工作岗位也可能会面临相同的法律风险,如研发部门和市场销售部门都面临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必须建立因岗而异,以业务需求的导向的法律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据此,我们将主要以企业岗位分工为基础,制定不同岗位员工的法律培训计划。每个岗位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和职业法律风险。岗位范围主要确定本企业内部符合该岗位特点的部门和人员,以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必要性是要让培训主体和培训对象了解本次培训的必要性和意义。培训内容是确定本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职业法律风险是岗位员工在具体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自身的法律风险。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和员工自身法律风险。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可以参照下列形式制定培训计划:

四、分岗位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内容

1.涉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的必要性。涉密岗位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岗位,有时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一方面企业要依法研发技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技术,另一方面要做好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掌握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涉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保密意识,掌握本企业涉密事项的管理流程。

(2)岗位范围。涉密岗位的确定是确定培训对象的前提。不同类型的企业涉密岗位是不同的。很多企业对自己的涉密岗位并不清楚。这是对企业商业秘密范围不了解导致的。通常情况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研发部门、销售型企业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型企业的采购部门、各类企业的财务部门等均属于企业涉密岗位。产品研发、生产、管理的骨干人员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涉及企业客户信息、进货渠道及价格的市场营销人员和采购人员;掌握企业核心财务信息的财务人;能够涉及经营决策、经营信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岗位人员均属于涉密岗位范围。总之,要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涉密人员的范围和涉密法律培训对象。

(3)培训重点。涉密岗位最主要是确保员工不会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侵害竞争对手商业秘密而带来的诉讼纠纷。因此,涉密岗位最重要的是建立员工的保密意识、完善企业保密措施等。重点培训内容是:商业秘密的含义、特点、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集中学习本企业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规则。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企业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确定本企业涉密岗位和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职责、涉密人员管理、密级规定、保密措施、脱密程序和脱密期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点、种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构成和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4)职业风险。涉密岗位员工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擅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在工作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主要是:一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能对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可能对其他企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三是依照《刑法》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5)涉及的法律法规。涉密岗位法律培训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2.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市场营销岗位是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岗位,企业风险也多发生在这个环节中。因此,加强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对增强员工业务能力,预防企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2)岗位范围。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是对外代表企业从事营销活动,签订营销合同的岗位,主要是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合同的签订,如后勤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凡是对外发生合同关系的岗位都可以纳入本类岗位培训。

(3)培训重点。与市场营销岗位相关的法律技能主要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审查、合同条款拟定、签订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的设定、诉讼时效、争议管辖权的约定、合同审查、合同履行中的监控、合同诈骗防范等。其他如营销商业秘密保护、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担保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知识。实践中,除了要重视合同文书的签订、保管,还要对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及时登记保留,如口头变更的及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通过电话变更的可以做好电话录音;采用数据电文的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信息。建议企业建立自己的《合同管理流程》,从签订审批、法律审查、履行监督、变更审查、争议解决等几个环节制定。对市场营销岗位员工及时进行合同管理流程培训。

(4)职业法律风险。市场营销岗位员工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过程中遭遇合同诈骗;如果是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同时,在采购、销售款项的回收管理中,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也可能因商业贿赂而引发犯罪。

(5)涉及的法律法规。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担保法》、《招投标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职务侵占或贪污罪、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3.生产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对生产型企业而言,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基。企业的中心活动是有关生产。生产环节中的安全、卫生、环保、产品质量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如果生产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如因毒奶粉而导致的三鹿倒闭事件。因此,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非常重要。

(2)岗位范围。生产管理岗位并不仅仅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而是指所有与企业产品生产相关的部门管理人员。一般是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供应、生产组织、生产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人员,如负责组织生产的高层管理人员,原材料的采购部门,生产车间主任,存贮部门管理人员,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3)培训重点。生产管理岗位员工培训主要是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内容。本岗位员工法律培训的重点是产品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企业应该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把这种产品质量标准的实现进行流程化操作。建议企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检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并把对这一标准的学习作为生产管理岗位培训的重点。

(4)职业风险。生产管理岗位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造成对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员工个人对企业的赔偿责任。因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还可能承担刑法上各种重大事故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有关的采购、生产管理人员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即是此类风险的典型表现。

(5)涉及的法律法规。本岗位法律培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生产安全卫生方面的:《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环保方面的:《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4.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设置的岗位,该岗位负责企业员工的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是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的重要部门。

(2)岗位范围。本岗位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分公司、分店的负责人也是本类培训的对象。

(3)培训重点。人力资源岗位的培训重点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制定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工会法律制度,工伤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办事流程,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掌握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诉讼程序,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4)职业风险。人力资源岗位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招聘中招聘公告拟定涉嫌就业歧视、对求职者审查不严导致的欺诈、劳动合同范本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公司规章制定程序违法导致无效、社保缴纳不及时导致的罚款、为他人开具虚假劳动关系、收入证明等。

(5)涉及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培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有关劳动关系订立、履行方面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五险一金的相关规定;有关女员工和童工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5.其他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除了上述岗位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岗位工作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其中财务岗位人员主要是涉及财务制度、财经法规的培训。在职业风险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应注意预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犯罪行为,法律培训应注意加强此方面的警示教育。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则需加强公司治理培训,掌握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程序,为公司依法运作提供保障。

总之,员工法律培训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长效投入,成功的关键是要与员工业务能力、岗位职责相结合。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是判断员工法律培训体系良莠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蒋吉成.探讨企业员工培训[J].企业导报,2009(10):163-165

[2]文新贵.浅谈企业员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企业导报,2012(4):158-159

[3]杨悦.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律适用,2012(4):120-121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1篇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2篇

一、合同法务工作

1、进一步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仍保持自收到文本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提出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同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时对制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及增加完善,不断完善公司制式合同资料库。

2、进一步完善法律咨询及培训工作。认真针对各部门法律咨询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咨询情况予以登记,同时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年度培训一至二次,可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3、建立并完善法务工作档案。继续加强规范完善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在流转结束加盖公章后均应进行登记,并要求归口部门及时向法务、财务等部门存档,按照集团要求及时将合同履行及管理情况上报。

4、不断学习提供自身素质。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日新月异,新兴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因此要将学习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认真学习新知识,加强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储备和结构,增强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跟上社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公司。

二、人力资源工作

1、进一步做好项目组织架构及人员定岗工作。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全力保障公司各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完成项目组织架构的搭建及工作人员的配置及定岗定编工作。

2、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开展考核工作,使职工工作、薪酬、晋升等真正与个人绩效考核结合起来,真正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3篇

我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聘任为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注意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积极提高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并以较高的责任感对待公司版权所有每一项法律事务工作,获得了各公司领导和员工的一致好评,在聘期内较好地完成了法律事务部的各项日常工作及各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事务部在负责各公司合同审查、案件诉讼、纠纷处理以及内部培训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年月底,共审查、起草合同、协议类文件余份;办结民事诉讼案件件,另有民事执行案件件仍在处理中;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类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份;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建设的要求审查、起草各类规章、制度、文件等共计余份;起草、审查对外交涉函件余份,受理公司内外口头法律咨询若干;参与公司处理员工离职纠纷起,并积极参与处理公司紧急突发事件。

一、在本年度聘期内,共办结民事诉讼案件件,均为以公司为诉讼对象的公众责任险诉讼案件,上述诉讼案均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一起案件与公司客服部同事一起积极协调,使当事人赶在××年春节前如数拿到了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款额,避免了因当事人春节前在客户办公场所纠缠而给客户造成负面影响,一起案件通过诉讼大幅降低了赔款额,达到保险人认可的数额,另一起电击致人死亡案件中,与××公司委托的律师一起通过二审(一审败诉)诉讼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得到了客户法律事务部的好评。

二、民事执行案件件尚在办理中。×××公司股票过户案由于最初×××在深交所开户时股东名称报送错误,造成暂时无法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过户至×××公司名下,近期正在与×××集团证券部协商由其负责协调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变更法人股股东名称,其后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至深圳办理强制过户手续。××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执行案根据领导指示已经要求执行法院暂时中止

三、合同审查、登记

截止××年月日,各公司经我部门起草、审查的已生效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余份,涉及××、××等公司。

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了部分合同的谈判及纠纷处理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权益。版权所有

继去年审定了部分合同示范文本后,今年又联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公司的业务需要审定了多份合同示范文本,对各公司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强化合同管理力度,我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审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统一了法务部、财务部、档案室三部门合同编号,改变了公司原有的合同审查及存档管理模式,解决了一些合同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三、法律建议、咨询和内、外部培训

为了实现法律事务部对各公司法律服务的职能,今年加强了法律建议工作,针对各种实际问题和新业务,先后法律建议类文书份,口头解答各公司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咨询数十件。另外还根据公司制度建设及完善的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由于公司涉及业务范围较广,依法经营又是公司一向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加强对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我部门根据各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等公司员工进行了多次专项法律培训,共计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次,累计培训课时小时,累计参加人数多人次。此外还参与了××公司业管部对客户的保险业务培训。

四、参与处理公司紧急突发事件

今年以来××公司和××公司出现涉及公司声誉的突发事件,部分××公司客户利用易好通可异地使用的特点进行各类诈骗活动,为避免××公司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并声誉受损,我部门配合××商务一部迅速至×××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和××区公安局进行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公司由于个别业务员的不规范行为使公司声誉受到影响,事件发生后我部门多次陪同现代公司负责人至省电视台与当事记者及其上级领导就新闻事件进行交涉。

在过去的一年聘期中,由于法律事务部承担多个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同时我又兼顾公司工会工作,所以在时间上有时不能兼顾,许多工作做的也不够细致、扎实,合同管理的制度及流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和领导的批评也能反映出来。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我首先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合理和严密;其次,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不仅能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也能从根本上减少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最后,还要不断加强和更新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日新月异,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结构,增强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跟上社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司。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4篇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2020年法律合规部共《合同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纠纷事务管理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共五项制度文件,进一步划定岗位权限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初步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将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从粗放式管理经营逐步转向优化流程化经营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整改落实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应做到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公平公正签订合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合作共赢;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五个要求全年分别对芜湖项目部、南京分公司、集成房屋分公司分别进行合同管理检查。南京分和集成房屋按照季度检查,自2020年5月1日授予合同备用章,已经完成对其二、三季度的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法律合规部将定期对合同管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合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提交书面整改回复。

(三)依法化解纠纷,保障公司权益

截止当前,2020年共发生11起诉讼案件,分别为3起主诉案件,8起被诉案件。主诉案件中2起为我方起诉南京政瀛高合金属有限公司,剩余1起主诉案件是我方起诉慈溪四海轴承有限公司为政瀛案衍生案件。

政瀛案件中,聘请外部大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处理案件纠纷。深入研究政瀛案件关键点即涉案票据的流转过程,法律手段和财务技巧双管齐下发现突破口,促使政瀛公司、四海公司与我方达成协议。追回公司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的费用合计270万。

(四)培养合规理念,构建合规制度

开展公司内部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合规管理意识水平。协助搭建OA平台,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合同评审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五)对标工业标准,总结法治建设

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组织法律合规部具体推动落实,逐项对照《统计表》验收标准,结合依法合规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公司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年中初次向工业提交法治验收统计表以来,我司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完成《合规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组建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兼顾,在法律合规建设过程中保持动态管理。

二、2020年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主要做法

(一)合同信息化管理

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避免违规操作。授予分公司合同备用章,提高小微合同管理效率,保障重大复杂合同管控在机关,实现降本增效。

(二)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

编制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公司将继续开展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致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立足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原则。将在公司内部建立覆盖全领域、全层级、全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主营业务,为公司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三、面临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新变化、新动态

利用《民法典》优化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将法治能力转化为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动力。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企业尊重契约、崇尚诚信的运营准则,构建完善的运营体系和信用体系。

“十四五”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的重要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要求,是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十四五”期间,面临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问题。加强法治企业建设,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加快发展保驾护航,确保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合规经营,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影响力与抗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前深入业务部门,为他们提供法律政策研究、交易架构设计、风险防范、协调纠纷、争议解决以及管理流程的改善等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立足系统管理和全局角度,2021年系统工作基本思路、安排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搭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体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程序规范,基本方法是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合规主体应当对市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等多个重点领域,依次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最终由法律合规部形成合规检查报告。

同时,对标上级单位进行的法治经验总结验收边查边改自我提升工作,应当与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以及公司法治建设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有效衔接。促进法律合规工作进一步稳定进步,提升公司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具体安排及措施

(1)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落实《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总领性制度的落实工作,推进合规管理规划。

(2)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建设

保证公司内部工作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将合规管理职责融入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合法合规,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基础建设。

(3)搭建公司合规管理架构

“十四五”期间搭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要素间关系的组织架构,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分配合规资源、合规职权、合规责任,保证合规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顺畅,增强各部门合规管理的协作与配合。

(4)注重落实管理链末端的合规建设

立足公司现有组织机构资源,将合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纳入法律合规部,建立复合交叉式的组织架构层层推进合规管理建设,落实到公司管理链的末端即项目部。降低成本消耗,加强合规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互动,保障合规管理的动态运行。

(5)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基础的法律合规工作,重视总结验收,加强反思与提升。前置程序规范、高效、科学的基础上,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提升为长效机制,推广应用促进共同发展进步。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范文第15篇

集团法务部:

按照集团《关于开展2018年法务工作述职的通知》要求,公司高度重视法务述职工作,现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法务工作述职报告如下:

一、2018年法制工作完成情况

(一)基础法务工作

公司2018年度新签订合同463份,共计约11448万元。涉及公司电梯安装改造、电梯维保、电梯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监控系统、材料采购等主要业务,均经过法律顾问审核。

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制定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暂行)》和《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暂行)》。制定了《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办法》、《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微信微博平台及互联网群组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工作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北京**工程有限公司集体宿舍管理办法(暂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关于进一步严格工会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做好经费保障的规定》、《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所有文件均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公司2016年7月组建成立,无遗留重大案件。2018年度,无新发案件和重大案件。

完成法治宣教工作。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期间,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室负责人开展了“四风”问题自查和教育宣传。2018年2月9日,组织党群综合办公室、市场经营部和资产财务部人员学习公司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京企云帆法制讲坛”专题征稿的活动,按照集团《关于开展“2018年集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活动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2018年“12·4”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传周宣讲活动。传达“京企云帆法制讲坛”2018年第五、七、八期视频会议内容、集团关于诉讼、合同信息管理平台应用培训内容、第二十期法治讲堂培训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参加2018年第三期集团系统法务人员专业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系统企业法制工作大会重要内容和会议精神。

(二)“法律双服经营”职责履行情况

按照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与待岗人员??同志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结清个人工资。并向集团办公室、工会、党委工作部、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备案。向律师咨询企业广告、宣传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按照集团《关于自查整改企业广告、宣传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开展自查完善工作,对相似的有关宣传字体进行了更换或覆盖,停止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向律师咨询融资相关框架协议及合同相关事宜;咨询与不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咨询合同样本事宜,统一公司合同模板;咨询在报纸上老楼增梯项目内容的注意事项。

(三)法治管理体制、法治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公司总经理为法务工作主管领导,党群综合办公室为法务工作主管部门,??同志为兼职法务工作人员。

(四)主要成绩、亮点及不足

1、主要成绩、亮点:

全面延伸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管理。2018年,我们持续加强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跟踪管理与业务指导,将法件纠纷案件的管理重点,从以往单纯处理案件向全面防范案件发生拓展。通过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申报、处理工作流程,准确掌握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全面调取每份证据,深入研究每一个案情细节,精心准备每一份案件诉讼材料,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联系、沟通,共同研究、制定最佳的案件处理方案、应对措施,确保各类各类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妥善解决。

2018年度公司无重大案件,无遗留案件,涉及“小微案件”1个,即??劳动争议案。案件结果为胜诉,涉及金额0元,避免经济损失10.8万元,当期结案率100%,公司已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持续规范合同评审和合同风险防控规范。完善了合同评审、会签审批、备案等合同专项管理流程,从合法性、严谨性、完备性、风险性等各方面,对各部室、事业部申报的各类合同进行全面审核,组织有关合同评审部门从各自专业管理角度进行评审、会签,及时提出专业化评审意见和工作建议,提高合同风险防控。

2、存在的不足

一是法务人员是非法律专业,法律知识有待提高;二是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二、2019年法治工作计划

(一)合同管理

严格遵照《北京**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印章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公司合同。2019年起合同审批单增加对经济合同制度中的合同评审环节,合同报法律顾问审查,并对合同格式进行常规修改,统一合同模板。合同台账明确记录合同金额、是否返回等具体事宜。

(二)法律咨询和培训

法务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室、事业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

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法务培训,并及时传达培训内容。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法、招投标法等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

(三)法律纠纷的处理

法务协助公司各部室、事业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集团报告相关案情。由法务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四)自身素质的提高    

2019年,法务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公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