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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慈善事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慈善事业提供了巨大的潜在资金来源,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公众的公益价值观念进一步加强,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日趋活跃,参与慈善捐赠的公民和法人不断增加。因此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政治经济基础和法律、道德文化环境都在逐步完善。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仍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存在着总体规模小、法律体系不完善、公益文化土壤贫瘠等诸多问题。是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一、我国慈善事业概念模糊问题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处在急剧转轨之中,现行意义上的慈善概念仍带有旧体制痕迹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国理论界关于慈善事业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这种模糊性的慈善事业源于慈善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是导致中国慈善事业步履维难的要因之一。中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缺乏,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财富观与现代慈善观。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烦的财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开真实姓名和身份捐赠。企业则存在着以宣传的功利性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回报性、责任性的捐赠心理,个别人还把慈善当作谋取社会政治资本的手段。许多普通人则不知去哪里捐赠、如何捐赠、因对捐赠真实去向的怀疑而不愿捐赠等等。

总之,慈善理念混杂,财富价值观与慈善价值观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这根源于国家对慈善、慈善事业概念的定位不明确,慈善组织民间化、组织化运作的偏离,以及对慈善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不够等。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会内部管理的无计划、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很多领域政府让位于市场,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但我们发现,即使只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从心。从横向看,各项措施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纵深看,个别措施即使达到了广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有关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非常笼统;对非公募基金的发展、慈善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空白。过低的免税比例严重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也是造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监督主体缺位,因此对基金会的高管层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会运行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因此,在慈善组织中频频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贫瘠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物质逐渐发达的同时,不少人的精神家园却渐趋荒芜,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而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发展缓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出现,便有媒体竭力吹捧,难免炒作之嫌,舆论更关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视甚至背离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环境因素制约,

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近年来,遵循“精简高效”、“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原则,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进展。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作用,以部分地减轻政府的负担。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a.通过慈善事业基本法的制订,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制、慈善捐赠的主体,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和简化社会团体、民办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的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b.尽快出台与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资和扶贫贷款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慈善基金探索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实现公益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c.改革目前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免税比例,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文化市场的培育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益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示范引导和制度约束,通过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度来改善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2.要特别强调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报刊杂志、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乐善好施、奉献社会和他人的良好风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公益观,自觉加入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主体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优抚助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1.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2.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一、我国慈善事业概念模糊问题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处在急剧转轨之中,现行意义上的慈善概念仍带有旧体制痕迹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国理论界关于慈善事业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这种模糊性的慈善事业源于慈善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是导致中国慈善事业步履维难的要因之一。中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缺乏,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财富观与现代慈善观。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烦的财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开真实姓名和身份捐赠。企业则存在着以宣传的功利性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回报性、责任性的捐赠心理,个别人还把慈善当作谋取社会政治资本的手段。许多普通人则不知去哪里捐赠、如何捐赠、因对捐赠真实去向的怀疑而不愿捐赠等等。

总之,慈善理念混杂,财富价值观与慈善价值观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这根源于国家对慈善、慈善事业概念的定位不明确,慈善组织民间化、组织化运作的偏离,以及对慈善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不够等。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会内部管理的无计划、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很多领域政府让位于市场,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但我们发现,即使只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从心。从横向看,各项措施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纵深看,个别措施即使达到了广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有关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非常笼统;对非公募基金的发展、慈善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空白。过低的免税比例严重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也是造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监督主体缺位,因此对基金会的高管层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会运行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因此,在慈善组织中频频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贫瘠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物质逐渐发达的同时,不少人的精神家园却渐趋荒芜,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而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发展缓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出现,便有媒体竭力吹捧,难免炒作之嫌,舆论更关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视甚至背离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环境因素制约,

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近年来,遵循“精简高效”、“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原则,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进展。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作用,以部分地减轻政府的负担。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a.通过慈善事业基本法的制订,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制、慈善捐赠的主体,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和简化社会团体、民办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的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b.尽快出台与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资和扶贫贷款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慈善基金探索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实现公益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c.改革目前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免税比例,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文化市场的培育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益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示范引导和制度约束,通过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度来改善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2.要特别强调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报刊杂志、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乐善好施、奉献社会和他人的良好风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公益观,自觉加入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主体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优抚助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1.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2.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随着我国十八大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意识的要求,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内容。因此,本文将通过调查分析资料,针对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上,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提出了系统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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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文化;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56-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马锐(1981-),女,辽宁丹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权利意识尚未成熟。笔者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调查的实际走访中发现,85% 的公民对现有的法律基础知识没有给予重视,20% 的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还有就是权利意识不是很成熟,法律基础知识的欠缺,加之权力意识的淡薄,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最大的阻碍因素。

二是诉讼观念较为理性,并且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70% 的人选择调解,而不是付诸诉讼,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好诉”同样也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我国的公民的权力意识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知道但却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权力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1]

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

一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上。由于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任何事情都是政府行政机关计划来管理和执行,但是却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从而就形成了“人治”,这样的局面造成了人们的观念中就是法治和法律是不重要的,并不是生活中的必备的要素,也就使得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

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上。在传统观念中,法就是刑,这就是代表一种冷冰冰的镇压与统治的工具与代名词,没有了温情与伦理纲常,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与排斥,甚至是恐惧,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是极其不利的。

三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不完善上。首先是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弊端,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会遭到削弱。其次是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

二、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法制建设中,有一方面是个人精神正义,这就造成公民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只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对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距离还很远。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是文化建设层面的内容,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要跟上,要建立高度民主、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在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中,也需要法律意识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 完善立法:完善的立法程度,制定“良法”,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进行法治宣传,才能让公民有法可依,并且在立法的原则上要坚持科学与民主。这样的宣传才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的根本之意。例如:对于民法来说,就要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针对现在商品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发的基础性法规,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并进行法治宣传,是有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设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当代大学生来说都有困难,更不用说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有限的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了,而已经存在的问题证明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法治文化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3. 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一定程度上,法治观念的淡薄,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会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进行,权力才能得到最终的保护,社会才会更加地和谐。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的体系,它包含着如政治意识、经济意识、伦理道德意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报纸、网络等媒体,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是对法治的文化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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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渊, 康建辉. 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5-56.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32.

    王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报告会.2011年3月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学习大讲堂第四讲”的讲话.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6篇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7篇

试析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社会;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2-0281-01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1.宪法意识薄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法治文化 法律意识 现状 原因 途径

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写进了十七大报告,昭显了新一代领导人的创新与活力。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公民意识,首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一、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制观念等等。”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社会意识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文化意识、宗教意识、伦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等。法律意识只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的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一种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性社会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利于法治文化建设的。

1.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

法治文化建设的构成体系中,个人的正义包括个人精神正义和行为正义。个人精神正义意味着只有人们信法、守法、用法,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精神,才可能做到“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个人行为正义是受人的精神

支配的,所以与个人行为正义相比,个人精神正义是第一位的。个人精神正义主要表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法律意识是个人精神正义的核心,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都与法律意识密切相关。

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之生成为理性法律意识,才能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精神支撑。具体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2)法律意识是司法(执法)的重要保证;(3)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根本前提。

2.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需求的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在法治文化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

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对法治文化建设所需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起着重要作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人们通常将市场经济视为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律实现,人们的经济靠法律规范,经济关系靠法律调整,经济纠纷也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和公民,就必须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以法律指导经济活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利益,以促进市场经济快速有序的发展,最终促使法治文化的形成。

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所需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利保障

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只有以人民、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文化。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正逐步形成,但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都没有离开法律意识的作用。因为,法律意识可以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最终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在实施着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笔者在2009年12月做过一项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的改观,但与法治文化的要求仍有着较大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现阶段,有相当多的人的法律意识是需要提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内容庞杂数量可观,88.54%的人虽然认为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但受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所限,接受的程度仅限于表层。11.46%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采取一种无谓,甚至抵触的态度。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应该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他们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一般公民。

第二,权利意识尚未成熟。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人们服从法律,旨在受命于权力,断绝个人自由”,义务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萎缩,要么无知,要么知道但却忽视,要么委屈于变异的、滥用的公共权力之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显著提高。如不再盲目崇拜权力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体的利益和自由,自我意识开始觉醒。调查显示,当出现政府或相关部门侵犯公民权利时,60.36%的公民会去找上级部门或打官司来维权。当问及一元钱的官司是否值得打时,公民表现的非常理性。22.32%的公民认为为了正义,一定要打;32.56%的公民认为用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35.36%的公民认为通常不打,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打。对于遇到一个小偷正从路人口袋里偷东西,该如何做时,51.22%的公民选择报警或告知被偷者。可见,公民大多会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但司法实践表明,公民权利遭受被侵害的危险或是已被侵犯之后,公民大多不知或是不愿或是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较多。对于一元钱官司,仍有10.12%的公民认为一定不要打,因为成本太高,得不偿失。遇到一个小偷正从路人口袋里偷东西时,48.78%的公民认为应明哲保身,视而不见。另外,对于遇到纠纷时,10.0%的公民选择了忍让。13.9%的人仍然把法律与刑罚混为一谈,把法律仅仅看作是惩罚的工具,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法律,遵守法律。他们只是把法律看作是一种令人畏惧的、异己的、对立的力量,法律就是“禁止”、“不许做”,就是义务,却没有看到法律赋予了公民更多是权利。

第三,诉讼观念较理性。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68.42%的人选择调解。这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还是把打官司看作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既不愿意因此而受到人们的各种非议和谴责,也不愿意因此影响与周围邻里的和睦相处。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再者除法律的解决方式外,民间还有其他方法。7.07%的人认为在必要的时候主动寻求法律救济。

虽然我们要求公民敢于通过诉讼维护正当权利,但并不提倡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唯一方式,“好诉”同样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我们注重友爱、安定。纠纷诉诸于法庭不仅会伤害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而且会消耗很大的诉讼成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恰恰能解决这些问题。当纠纷出现后,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首先考虑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如和解、调解、仲裁,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再诉讼。

第四,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法律的权威依赖于个人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只有当人们了解并期望它们具有强制力,法律规则才能规制人们的行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先生的这句话准确的反映了法律信仰对法律的重要意义。我国公民大多比较信任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调查显示,有80%的公民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有26.83%的公民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用;56.8%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假如买了某种商品后来发现被骗了,56.1%的公民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来路不明的自行车71.46%的人不会买。

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屡屡发生,相当一部分人法律信仰淡薄或缺乏。20%的公民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不够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其中非常不满意的占3.05%。15.49%的公民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有用或基本没用;另外,有58.05%的公民认为法律的作用很有限。有43.2%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43.9%的公民对于买了某种商品后来发现被骗时,选择了自认倒霉或到该商场骂他们一顿。对于来路不明的自行车29.54%的人还会去买。可见,这一部分人心里还没有形成“法律至信、法律至理、法律至威、法律至诚”的法律信仰。

第五,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法治文化形成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需要政府和公民都能积极履行守法义务。如果政府肆意违法,公民自由、权利会因随时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如果公民任意违法,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法律毫无神圣性和权威性可言”,“正常而良好的法律秩序无由形成,又何谈法治?”[5]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也会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如果离开政府和公民的守法,法治文化的形成是难以想像的。政府守法就应依法办事,它要通过官员守法来实现。公民守法就是积极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对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守法已经成为其自觉行为。调查显示,多数公民能够自觉守法,而且守法程度也是比较高的。75.12%的公民认为应该守法;从守法的目的看,认为遵守法律是为了维护权利的有65.61%,认为遵守法律是为了履行义务的有27.56%,将守法视为维护秩序的占65.85%,有23.42%的公民将守法作为习惯。法治文化建设中守法精神要求的是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以上数据说明,公民守法意识很强,这对于法治文化建设是非常有利的。尽管守法的公民越来越多,但是还有11.09%的公民守法是害怕惩罚,24.39%的公民对于是否遵守法律认为视情况而定。另外,违法现象也并不少见,调查显示,64.39%的公民闯过红灯;对于来路不明的便宜自行车有28.54%的公民仍然会买。

2.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影响因素

从以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见,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基础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奉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任何事情都依靠政府行政机关指定所谓的计划来管理和执行,而对于政府行政机关指定计划的过程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法律对之无能为力,从而使得计划经济体制无形中强化了“人治”而排斥了“法治”。即使在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在经济生活中追求独立、公平交易的市场力量尚未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中还缺乏追求外在力量保护公平、自主交易和市场健康运行的强大经济力量,也相应地缺乏要求约束外在力量履行公共职责的强大的经济力量,执行公共职务的国家机构及其操作者也缺乏追求公平交易的强大力量的支持和约束。反映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和法律并不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因此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中难以产生和发展。

(2) 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

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法即刑,法代表着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其强制性和惩罚性。法的这种工具性给人以冷冰冰的威慑、镇压、统治的印象,自然会引起生活在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温情浓郁的伦理纲常社会之中的国民对法律的排斥、厌恶和恐惧。由此,广大民众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这就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理解与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很难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法律意识。

(3)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第一,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在我国,近年来立法成绩显著。但是,应当指出,我国的立法建设仍十分薄弱。以民法为例,特别是对于商品社会最重要的基础性法规――财产权利法,严重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立法硬性不够,不仅不能满足发达商品社会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对于我国各类裁判机构公正合理的处理社会纠纷也是不利的。这势必会动摇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此外,由于我国的立法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有可能致使法律失去权威的危险,公民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第二,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执法司法队伍中一部分司法执法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专业的学习。执法者不懂法、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就更谈不上正确地运用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如权钱交易、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等;在执法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较为突出。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使法律不再被信仰。

(4)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我们几十年一贯地是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近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也不例外。无论是宣传内容,还是宣传对象,无不以刑法教育为主。我们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片面的强调守法义务,而不是更多的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四、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制定“良法”

前面已经讲到,由于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无论是在立法程序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导致了公民对法律信念的动摇。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立法制度,从而制定我国的“良法”。为此,立法必须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

立法科学要求立法者坚持法治所要求的价值观,立足现实树立符合法治的法律观,兼顾未来,正确运用立法技术进行立法活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首先,要建立符合我国价值观念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认真考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法治文化状态下的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行方式为社会所接受时,就会形成法律传统。这就意味着这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进行法律生活则成为社会上所有群体或个体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要分析我国的现状,将构成民间法的习惯、惯例的合理部分吸收到法律中。再次,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对法律生效以后的行为发生作用,而当今我国社会又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适当预测未来。最后,立法技术还需改进。

立法民主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法民主包括追求立法主体及其组成人员的民主;立法的内容民主;立法程序民主等。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立法主体及其组成人员的民利,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立法民主的组织保证。

2.公正司法(执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对广大公民来说,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公众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因此,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司法不公,必然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仍停留在较低层面的时期,司法与执法的好与坏就显得特别重要。目前的司法状况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已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信赖,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美好的期待。要挽回这一局面,我们就必须采取一些举措来强化公正司法(执法)。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并且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垂直领导,解决司法官员们命运掌握在地方官员手中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以法律为依归,让公民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信任法。

3.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

专业法学教育是通过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院校,对少数人通过考试来到这里的同年龄段的个体进行法律专业教育,为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输送法律人才。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教育目标单一化,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专业划分过细,课程、教材设置的僵化,师资流失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专业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在专业法学教育中,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提高教学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法律职业教育则针对现在职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其他法律服务者进行业务性的法律专门教育,以提高他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在西方国家,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先经过严格的专业法学教育,而在我国却是法律职业与专业法学教育相分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要求我国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必须具备适合权力运用需要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在依法行使权力与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背景下,未受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员更要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满足其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需要。所以提高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就是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提高上述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以保证司法、执法工作的质量。

4.进行法治宣传

法治理念要为人们所认同,就需要进行灌输和传播,从而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传播功能,进行法治宣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行法治宣传。目前,我们应该进行法治宣传,而不仅是“法制”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2)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法治应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法治宣传当然也应由政府主导进行。仅就普法而言,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的宣传很不够,一些宣传人员自身缺乏法治理念。对哪些群体进行宣传才能确保宣传到位,这是应该仔细研究的。对从事法治宣传的人员来说,应当更多地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因为专家学者对法治理念更加熟悉,把握得更准确,有义务担负起向公民传播法治理念的责任。(3)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从传播范围来看,应当不断扩大传播的覆盖面,将法治理念传播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使每个公民都能了解和掌握。(4)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获取法律信息,法制宣传中的法制讲座、法律大讲堂以及电视中的法制节目,都是比较好的法治宣传形式。应当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采取如“今日说法”、“ 经济与法”那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法治精神。(5)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有的仅仅捎带考一点点法律知识,有的甚至不考。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提拔干部必须通过法律考试。只有上层懂法,有法治理念,才能带动中层甚至基层,以致影响每一个公民。这样,从上到下形成懂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法治文化才能形成。

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其提高对于法治文化的形成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基础性作用。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能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和谐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渊,康建辉: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1篇

[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是:乡村公众法律意识依然不强,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本文借助发生在安徽省的四个“涉农大案”,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的法治观念问题、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权力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问题、权利观念问题等五个方面就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改革普法教育制度、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 、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法治与德治并举、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等七个方面的思考,以便进一步促进我国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论文关键词:乡村公众 法律意识教育 探讨 2009年2月14日,中央电视台第93期《面对面》栏目播出了专访:《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栏目中谈到了四起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小张庄村“恶霸”张桂全“残杀村民查账代表案”、发生在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和临泉县王营村村民反映村干部乱收费等问题反遭打击报复的“白庙事件”。笔者认为,这类案子,就全国而言,并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在反映中国农民的受法律意识教育的程度上,它们无疑是带有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文拟以对这四个案件的共同性作为分析的主要文本,就这四个案件在乡村公众法律教育方面所具有的预示意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一、案件背后的反思 1993年2月21号,由于清查村集体账目触及到了少数村干部的利益,遭人诬告的利辛县路营村村民代表丁作明被打死在派出所里。 固镇县的农民对村里面财政表示了怀疑,大家选出来村民代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要求查账。但是就是在查账的过程当中,村民代表被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不到五分钟的时间杀死四个、杀伤一个。 1995年,临泉县白庙乡王营村的村干部巧立名目随意收费,并且态度蛮横,激怒了村民,他们多次向县、乡两级政府反应却没有结果,村民代表王俊彬等人反而被开除党籍,甚至被警方通缉,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简要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基层干部的素质急需提高。我们的执法人员在面对事件发生的时候应该秉公办事,应该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去办事①。但是从产生问题的深处来讲,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们反思一下:普法教育十多年了,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乡村的公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人真正有多少?我们究竟还要走多久,才能迎来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笔者认为:中国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只有探讨和研究中国9亿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整个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口号才有了实际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②。简要的说,就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活动、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二、我国目前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现状的剖析由本文开头所述的四个案例,结合我国在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方面的实际,我们将会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律意识依然不强。乡村由于经济的落后、地方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儒教的潜移默化,“顺民”思想依然浓厚。对于作 为权利主体的损害,碍于面子或“官官相护”思想的长期沉淀,他们中的多数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受或者私了。在我国西部地区,据统计,能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占调查对象的21.2%,不能正确认定的占72.4%,回答不上的占5.3%。虽然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到传统和现实的影响,其维权、护权意识依然淡薄。 (二)法律意识教育依然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在乡村,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特别是农业的主体地位,造成了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自然就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主要依托于乡村学校,而学校由于条件的有限和办学的目的、对象不同,不可能长期开设法律课堂,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因此新法律的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就为乡村的公众所了解、掌握和依法办事。 (三)乡村法制运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 执法的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高学历的人才少,个别执法人员道德修养较差,执法方式粗暴。“丁作明被杀案”中的派出所副所长只用了“加加温”三个字,就断送了 一个非常好的农村青年的性命。其次是执法的责任不明确。乡村的执法人员由于是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相互熟悉的原因,在执法中常操作不规范,没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是“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这主要是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 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法制系统内部“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改变③”的观点长期困绕乡村公众对拥有执法权力者的“谦让”。二是外部监督不畅。主要表现乡村的司法系统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往往置若罔闻。并且外部监督渠道较为闭塞,信息来源不广,其监督作用就德不到应有的发挥。 (四)乡村法律人才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一方面,在乡村法制队伍中,专门的法律人才少,各种非法律“出身”人才多,这就使中国的现有法律意识教育面临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高这两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缺乏连续性、教育面过窄的局限性。现在乡村的法律意识教育还是主要依托学校教育,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少。这就导致了乡村的法盲数量与城镇相比基数大,受法律教育人群的年龄结构偏低并使终身法律教育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更为主要的是乡村的公众的素质普遍低下,严重制约法律意识教育的深入进行。 三、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通过案件背后的反思,我们会发问: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行之有效的途径在哪里?法律意识教育与地方性知识存在多大程度的冲创?普法已经十多年了,我们对乡村民众的法律教育是否存在途径上的误区?笔者认为,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促进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统一。 (一)关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问题。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在乡村,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我们过去有长期按照领导人意见办事的习惯和作风,以至有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解决对法律的模糊或者偏面认识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为法律是有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都必须受制于法。 3.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二)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充分考虑当地的道德、民俗、习惯、乡规民约等方面,依托地方性知识并使法律意识教育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进行。尽量减少地方性知识对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的不利影响。 (三)权力的监督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么怎样才能依法治国?简单的说,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国家事务。进而言之,就是国家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由于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我们在这里仅讨论权力的一种,即国家权力,它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对另一主体所拥有某种优势力量的体现。在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科学分工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它又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的配合和监督。就是说,司法机关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也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机关的违法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从本文的四大“涉农”案件可以看出,对乡村干部权力的监督不力会导致正义的暂时不能维持。我们必须在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结合乡村当地实际,探寻监督、平衡、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制度设计。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依据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参与对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办事。2009年10月,我国在浙江、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促进公正执法、强化外部监督、提高侦察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全国已经有208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16起案件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订的处理意见④。从以上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来看,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将更能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贯彻到最基层,更能体现宪法精神。这同样也能大力调动乡村公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开创全民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新局面。但鉴于目前我国乡村公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这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现在试行的应有所不同。 (五)权利观念问题。权利的实质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利益。权利是人民本身所具有的、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实质上就是对人民的侵犯,就必然要导致人民的反对。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权利总是基本的,群众没有权利或者权利被任意侵犯,要他们自觉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临泉县“白庙事件”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漠视人民的权利,乱摊派、乱收费屡禁不止,往往和我们的权利观念不强有关。 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 1.改革普法教育制度。要利用新闻报刊、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信念,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普法教育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为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供坚实的基础。把法制教育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行。 2.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形成,是法制环境的最集中表现。为乡村的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育公正的司法环境,一方面可以为法律意识教育奠定坚实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乡村良好的司法形象,从而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司法保障。这势必会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有力的推动。首先,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提高审理乡村案 件的速度。前文的四个案子虽然得以公正的审理,但时间跨度都很长,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次,要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一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大搞司法腐败。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尤其必要。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其次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辩护人的关系,不搞金钱交易;第三要彻底转变审判作风,认真落实错案追究制;最后,要整顿司法队伍。3.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真正落实,要全面提高乡村公众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提高青壮年的整体素质。在乡村,要继续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扫除文盲运动,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对社会力量办学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继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乡村社会卫生保障体系,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继续开展科普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4.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赋予了发展以新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来讲,坚持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对乡村公众进行的法律意识教育,就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打造一个充分的发展空间,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正义为走向实质的正义引路导航,并尊重人的自主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对法的自觉认同,使法在人们心中的信仰和信念依托更为坚定。5.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村组干部的权力上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为了实行依法治村,就必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是要深化改革,完善对乡村干部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权力依法行使的制约机制。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繁荣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三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一方面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6.法治与德治并举。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坚持这一基本经验。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犯、不敢犯作用,却无法解决不想犯、不愿犯、不能犯的问题。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中,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明知杀人要偿命,可是还是杀了村代表。古代的官吏有“割鼻”、“袅首示众”等残酷的封建刑法,却仍然没有遏制住贪官“朝杀而幕犯”的势头。而德治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它要求在人们的思想中筑起道德堤坝,用以抵御各种非分利欲的诱惑,有效的防治犯罪。7.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既然是守法意识的教育,那么它也是权利之学,就必须教会公众如何获得权利,维护权利。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很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需要造就数以千计的乡村公众法律教育家,而我国却存在法律人才特别是大牌律师的缺乏。同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队伍的素质:一是要提高队伍的政治觉悟和品德。教育引导干部忠于人民、法律和事实,清正廉洁,以身徇法;二是要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只有培养出维护法律正义的大量守护者,才能进一步促成法律意识教育的成功。 在拥有9亿农民的国度里,探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普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建设法制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一定会开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新局面,这也必将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必将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添光辉。注释:①《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中央电视台《面对面》第93期(2009年2月14 日播出)。②贾萍:《浅谈西部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0期第17页。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④《法制日报》(2009年2月10日,第11版)。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214-02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守法精神;法治;公民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93-02

前言

伴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步入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守法是作为社会主体从内心认识法律的一种体现,自觉遵守法律同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一种认知。公民守法精神的形成与众多因素有关,例如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体等等[1]。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我国公民目前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漏缺。公民的守法精神的建立对构建法治社会尤为重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实践意义。因此,寻找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原因,对加强公民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大的品质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

1.取得的成绩。(1)立法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立法中,从而制定出的法律与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同时也能反映出较多民众的基本意愿,维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众愿意自觉的遵守法律。(2)法律约束行为规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的约束职能逐渐提升,无论是对政府、市场还是对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都起到一定的行为规范约束,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众信任度。(3)公众法律意识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逐渐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其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都在潜移默化的提升[2]。他们逐渐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对法律的认同度逐渐加深,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越来越高。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促进着人们的生活发展。

2.公民守法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国家设立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法律立法过程也逐渐加快,大量的社会行为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律逐渐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但是国家对民众的普法力度远远跟不上法律的立法速度,导致我国公民对国家的法律了解得太少。同时,我国的公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并且层次不齐的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更谈不上守法精神[3]。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遵守是建立在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之上的,民众的守法精神也是依靠民众对法律的认识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得不深刻或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透彻,所谓的守法精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实际生活中。(2)法律监管不到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部分地方政府机构为保护自方利益或政绩,经常会采取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进行管理社会和经济,部分执法人员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部分官员滥用法律自由裁量权,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缺失,久而久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逐渐消失,公众的守法精神无从谈起。除此以外,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道德败坏,为了自我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冤假错案,造成司法机关的公共权威性降低,迫害到无辜公民,使法律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更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丧失。同时,我国公民受到传统的伦理思想影响,依然受到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君权至上的限制,造成我国民众不敢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公众守法精神的缺失。

二、培养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1.坚持经济建设。公民守法精神建设的基础就是经济,因此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公平、开放、竞争、法治的运行是关键。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依靠自由、竞争、法治性实现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不能只依靠品质的约束,也不能仅依靠国家的行政武力实现管制,而是需要创建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依靠法治的力量实现市场经济规范化的运行。市场经济依靠法律的力量防止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弊端,实际上也是社会公众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4]。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伴随着法律对经济活动的逐渐规范,工作对法律逐渐产生归属感和依赖感,长此以往就会使公民养成良好的守法精神。

2.完善法治建设。法治建设的完善是促使法律得到社会主体认可的基础,同时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违法行为损害的法律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首先,要完善立法行为。制定法律者必须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获得法律的合法性,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只有公平合理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达到公众的愿望,得到公众的用户,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形成守法意识。其次,要保证法律的良好执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的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和权威性能较好地反映出来,这样才能使公众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遵守法律。因此,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改善和完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是保证法律良好地执行的关键。最后,加快普法教育立法工作。公民守法精神养成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5]。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素质发展受到限制,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这样不仅阻碍了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同时也造成法律权威性的破坏。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方法,确定社会公众接受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设置相关培训机构实现社会公众的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

3.加强道德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内化就是公民的道德品质。首先,部分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法律也是道德精神的一种体现。加强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以方便民众接受和认同法律,同时,道德建设也是促进民众对法治观念跟新的一种途径。具有较好道德素质的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也会有自我约束力。同时,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法律的执行过程更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6]。

4.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培养公民守法精神的基础。法律是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民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守法意识的增强。我国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普法教育的不断推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但是社会公民还应该进一步提高自我的权利意识,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法律不仅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公民尽到自己的义务。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指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样还指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侵犯他人的权利。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保障,公民的守法精神也需要依靠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坚强的后盾。

参考文献:

[1] 崔东宝.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4.

[2] 郭芙蓉.公民守法道德养成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3] 李晓莉.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3.

[4] 李雷.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公民法律信仰问题研究[D].信阳:信阳师范学院,2013.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4篇

前言

公民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本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有权参与城邦公共管理事务,同时承担守卫城邦的责任。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公民与国家相联系。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学者为了反抗封建专制,宣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思想,把一国之内的人全部视为公民。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地位、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同,是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对于应当共同承认和遵守的必要规则、秩序的一种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之不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人的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增强,这体现了作为公民,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时代进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高校大学生是即将走入社会的公民,是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有没有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与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

(一)大学生缺乏公德心

公德心是指恪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道德的行为规范的心理,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下来的公共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些时候是可以由人们的公德心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与他人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因此自己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人们便需要遵守一些行为准则,以免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缺乏公德心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如在破坏公物,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讲脏话,一有言语不和便拳脚相加,在公交车上不主动给老人小孩让座等等这些都是没有公德心的表现。某种程度上说,大学生不能与室友和睦相处,不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是缺乏公德心的体现。

(二)大学生缺乏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司法机关不秉公执法,企业的制假贩假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些恶劣现象对大学生产生极坏影响。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论家庭条件如何,多多少少存在娇惯,比较自我,缺乏作为一个社会人起码的责任感。即将走向就业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很大,大学生最关心的是将来能不能就业,能不能获取较高工资,甚至有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

(三)大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

权责意识是指作为国家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人却总是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避而不谈,如人们对官员们的贪污受贿,徇情枉法现象以及对当下的公款吃喝现象深恶痛绝,有的想举报却苦于不知以哪种方式,哪种途径,去哪个部门举报。有的纯粹是怕惹火烧身而不愿举报。

二、通过高校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迫切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不仅开拓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新视野,也突出强调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要求全体国民达到较高的素质,具备现代公民意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培养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高公民意识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由过去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民主政治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制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遵纪守法的人,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可来源于人们的公民意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内在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意识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大学生是高素质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通过高校教育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年来高学历犯罪与违法现象明显增多,有些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警醒我们思考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

三、通过高教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策略选择

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在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内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我国高校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高校法制教育

虽然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恶语相向甚至拔拳斗殴,伤害对方,甚至闹出了人命案子,成为终身憾事。这种惨痛的教训屡见不鲜。大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首先要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搞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其次要守法。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不能仅顾及自身公民意识培养,而且应当将公民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扶正祛邪,与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培养权利、义务、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公民意识,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让公民明白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两个方面,不能只要求权利,淡化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公民意识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完善高校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

(三)树立法律权威,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

公职人员的不良观念和行为会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正的司法待遇,自然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认同感,法律意识也会大有提高。反之,一次不公正的司法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领导和明星的行为就是人们行动的方向标。譬如三公消费,如果领导处处讲豪华、讲排场,却要求其他人勤俭节约,怎么能够服众呢?所以,我们要让公民对和谐社会法律秩序所包含的价值观产生充分理解并形成精神支柱,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就是有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如一纸空文。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观念。大学生面临走向社会,增强“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培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要求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比如组织大学生参与法律观摩,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四)树立社会正义感

公民意识涵盖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构成新时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指导思想,也是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无疑起着统领和支配的作用。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公民意识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大学生是最有作为的人群,高校法制教育必须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正义感,减少社会歧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大学生 公民意识 培养模式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它既包括公民对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还包括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自我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作为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质,将担负起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和神圣使命,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将直接影响到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将对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大力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至关重要。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意义

一方面,这是提高公民素养的必然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素养,主要体现为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能够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而提高公民素养的逻辑起点就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当公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了明确清晰的认知,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公民素养才有提高的内在动力和持续力。

另一方面,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义是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意识培养能有效地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信念和行为规范,使公民树立对社会的责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较强的权利义务意识,从而构建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

大学生对公民意识认知模糊。其一,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身份认知不足,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许多大学生尽管生理发展成熟,但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发展明显滞后,他们对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心理依赖性强,过于依靠父母,独立性不强,不愿面对和担当自身所肩负的公民责任等方面。

其二,由于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了解,对法律的内容知之甚少,许多大学生对于公民被赋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他们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更不知道维护权益的方法和途径,法治的思维更无从谈起,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践不足。其一,目前学校对于公民意识的教育仅仅停留在理论教育层面,缺乏实践的具体指导,尤其是法制教育方面,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行使的程序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充分行使权利;不少大学生虽然在学校的组织下行使了这些权利,但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充分理解权利的内涵。

其二,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缺乏对公民意识内容的理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知行不一的情况,即大学生对于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有一定的认知,但是不能很好的践行。例如大学生对于社会公德的内容非常熟悉,但是考试作弊、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背公德的行为在这一群体中并不鲜见。

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其一,很多大学生能够心系国家,关心社会,关注身边的人和事,但是也不乏一些大学生公民意识淡漠,只关注自己的生活,不关心时事,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缺乏热情,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很难作为合格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去。

其二,不少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权利意识较弱。一方面表现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维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缺乏权利意识,麻木接受,作为公民的参与性较弱。另外,有些大学生仍然存在“人治”的思想,存在“官本位”的意识,对法治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形成法治信仰。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指导思想及内容

明确指导思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其指导下形成公民意识,充分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生活。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公民意识,才能够更好地促使大学生成为“好公民”,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目标和原则,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先进的、根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提供了全社会、每个公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价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从而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

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首先,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主体意识教育为前提。主体意识包括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知,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并对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参与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主体意识。只有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觉醒,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观念,才可能真正形成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树立主人翁思想,并自觉自发地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怀着青年一代对国家和社会的极大的热情,形成巨大的动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形成,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其次,以国家认同教育为重点。公民必须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见公民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公民意识的形成也必须以对国家的认同为前提条件。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护一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为人们只有对自己的国民身份有所认知,感受到自己与国家产生的密切联系,对于国家产生一种自我归属感,才会自觉关心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感到义不容辞,做到挺身而出,在国家文化受到歧视时才会对国家的发展自愿地担负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①

国家认同教育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所谓爱国主义,是指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反映了人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也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就从父母、家庭的依赖中走出来,在面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寻求新的归属,包括对群体、他人的归属,对社会、国家的归属。国家认同教育,应当针对大学生这一时期的归属的心理,对他们进行系统的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他们从历史逻辑的高度,对中华民族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认识中华民族的命运与未来,促使他们把感性的不稳定的爱国心理上升为理性的坚定的爱国信念。②

同时,国家认同教育应该将爱国主义和团结统一、自强不息等民族精神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大学生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另外,国家认同教育还应把大学生的爱国思想转化为爱国行动,将他们的爱国情感和爱国信念转化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去,形成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的态度,形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再次,以社会公德培养为基础。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公德意识的高低,决定了公民对待他人和社会的态度,决定了公民社会责任承担的程度。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与他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奉献力量,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培养主要包括对大学生进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大学生养成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习惯,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③

最后,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权利义务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起点和归属,贯穿公民意识的全部内容。公民意识培养必须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应当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帮助学生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教育应当达到四个层次的目标:

一是使公民在思想和心理上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认知和认同,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把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标准,正确进行法律判断和行为选择,自觉将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四是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义务教育一方面要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内化于心,另一方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组织法院旁听,召开模拟法庭,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使权利义务意识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应付诸实践,外化于行。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夯实公民意识培养的基础。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重点。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主阵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特别是要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讲解基本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使大学生了解法律制度,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激发他们的公民主体意识,更好的提高公民素质,理解公民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自己所应承当的责任。利用《形势与政策》,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及国家在社会发展中实施的各种政策,有利于学生更多更深入的了解时政,了解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利于激发他们关心国家和社会的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专业课作为有效补充。专业课程的内容虽然并不直接涉及公民意识的内容,但利用专业课程开展公民意识培养可以起到隐性教育的效果,具体可以借鉴美国德育的方式。在美国,学习任何一门专业课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的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与专业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融入专业学习中,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那么在我国高校的专业课中,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介绍从事这个专业应当承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这个专业将面临怎样的社会伦理问题,以及从业者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等问题,从而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进行公民意识的探索,达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有效依托校园文化,潜移默化实现培养目标。校园文化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特殊的精神环境、浓厚的文化气氛、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谐的师生关系、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校园文化的内容都对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亚于正式的课程。因此,应将公民意识的内容融入校园文化中去。

另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发挥校园文化的作用,起到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促进学生公民行为养成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培养的目的。

开展多样的社会实践,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性。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培养的实效。相较于其他形式,志愿者活动具有自愿性、实践性的特征,是广大青年学生乐于接受的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如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关爱空巢老人等活动,对提高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有很大的帮助。

组织建立关于公民意识培养的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增强公民意识。如创建法律学社,组织有关专家、老师举办公民权利方面的讲座,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辩论等,如建立社会学兴趣小组,通过召开模拟听证会,组织学生对国家、政府即将实施的公共政策进行模拟听证,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与参与意识,达到增强公民意识的目的。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在当今的网络信息社会,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开发建立相关网站或网页,发挥网络平台的宣传教育与引导作用,将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设置其中,同时注意内容的趣味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更好地吸引学生。

其次,利用校园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添加公民意识的内容,使学生在订阅微博、微信中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效果。

最后,通过加强对网络的监管,能及时发现学生在公民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开展积累宝贵经验,更好地促进今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工作。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思政部)

【注释】

①李俊卿:“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实证研究与培育路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1期,第107页。

②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