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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篇

也许是过去写过《论侦查学的学科地位》吧[1],近期看到《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下简称《反思与重构》)[2],便抱着一种期待,信手翻阅,希望得到启迪。然而,阅读中便感到有些失望,并且产生了一些质疑。于是,信笔写来,希望与之商榷。

一、关于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

《反思与重构》基本上是以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立论的。它首先认为,传统的侦查学缺乏整体的视角;而其提出的整体视角却是哲学和科学,主张要用侦查哲学的整体性去克服侦查科学的片面性[2]81。但为什么这就是横向的维度,而将侦查科学分为规范侦查学和方法技术侦查学,再下分其子系统,就是纵向的维度了,却很难使人看明白。因为除哲学外,具体科学和侦查学一样,都是“一种部分的理论”,它们都需要哲学的方法论来做整体的视角。比如,政府也得依法行政,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部门也要执法、也要取证,那么,行政学也就可以分成行政哲学和行政科学,再将行政科学分为行政规范学和方法技术行政学。照此思维模式类推,其他应用学科都可以采用这种纵横分割法。比如,将医学分为医哲学和医科学,将农学分为农哲学和农科学,将建筑学分为建筑哲学和建筑科学,再将其具体科学部分的子系统细分下去,它们就是用哲学的“整体性”克服了具体学科的“片面性”等等。这就未免过于简单化,而且并未改变研究现状,对具体学科的研究并无实际意义。《反思与重构》认为:“哲学是一种反思的理论”[2]82,而科学是建设的理论。于是,它将侦查学“划分为侦查哲学和侦查科学”[2]81,就具有批判性和建设性,就是对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了。

这种自我评价是很难让人苟同的。哲学是关于宇宙本源、人生根本的学问,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般的规律;其根本问题,是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怎么让它与科学相对分立呢?而且,“侦查哲学”具体是什么意思?该不是一些像《侦查辩证法》[3]一类的著作,在辩证思维的范畴内加上犯罪侦查的术语,就算是侦查与哲学的嫁接吧!这种嫁接,实质上还是各有各的语境,算不上哲学在侦查学中的成功运用,很难成活为一门学科。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哲学思辨中有反思,但不等于说哲学就只是“一种反思的理论”,反思只是哲学思辨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其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哲学反思中有批判,但不能说哲学就只有批判,没有构想与建设;科学中有建设,但这也不能说科学里就没有否定与批判。思维方法过于一极化,这是与《反思与重构》力主采用立体思维的主张相悖的,是与其推崇的“系统性、动态性、开放性”的整体视角相违的。

不错,每门具体学科都应有哲学视角,才能高屋建瓴地找到其与相邻学科的联系,从而具有一种科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侦查学也不例外,其“整体性”中也应具有思辨哲理。但这不等于说是要用哲学范畴去代替侦查学体系要素,也不是在哲学概念上加上“侦查”术语的修饰,更不是要用哲学代替侦查学;而是要将其灵魂贯穿在侦查学体系中,使哲学实现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引导价值。哲学批判的价值在于理性的建设。比如“侦查”概念,《反思与重构》认为,现有的定义是停留在点状和平面上的,而其却又提不出一个立体动态的定义来。如果批判是为了建设,提不出建设性概念的批判,其目的性和正确性也就值得怀疑。这说明,批判似乎容易,对侦查学现状不满,发一发学术牢骚不难,难的是要构建真正科学合理的侦查学体系。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并还将继续证明:一个学科体系的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定的主客观学术环境,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坚实努力。

二、关于侦查思维的点线面与其立体性

与以上类似的思维方式,还表现在《反思与重构》对点状思维、线性思维、平面思维、立体思维的看法上。它认为,点、线、面是单一、孤立、定型化的思维方式,都不如立体思维来得高级完整[2]87。事实上,原始思维也是一个整体,是混沌的整体;表现于点、线、面的精确思维,是一种思维的进化,是抽象思维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侦查员在寻找案件问题的时候,就需要集中注意力去进行点状思维;在寻找案件线索、探索解决问题途径的时候,就会形成某种思路,即线性思维;当他们在某个层面(比如证人证言)上分析案情时,就会形成一定广度和牵涉面(比如法律、心理等)的平面思维。在这些思维的基础之上,当侦查员多途径地探索解决案件难题的方法时,就可能产生放射性的开放性思维。在总结过去侦办经验的基础上,当侦查员尝试多点线、多侧面地分析案情,形成多条解决问题的思路时,就可能打破时空限制,形成立体的思维了。在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侦情况,需要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不错,立体思维是一种整体的思维方式,但侦查之初,限于线索和证据掌握较少,很难想到面面俱到的整体。在探寻案件事实真相中,侦查员常常需要寻找案情突破点,时常需要找到最具侦破效率的对策途径,有时需要集中考虑某一个面(比如法律层面或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点线面的思维方式。当侦查终结组织证据体系时,案情清楚了,有了相当的证据量,当然也就需要从事实到法律全方位地通盘考虑了。

不能简单说点线面就是落后的思维方式,只有多角度多层面的立体思维最先进。整体模糊的思维是混沌的,无所谓点线面;局部精确的思维才需要点线面的聚焦,在此之上全方位的立体思维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整体。整体与局部各有各的用处,不能笼统地说整体性的立体思维就一定比点线面的局部思维先进。事实上,现代的立体思维是建立在点线面之上的,没有点线面的思维做基础,就没有立体思维。而且,完全抽象的点线面是没有的,就是点状思维也是立体的,它总有对认识对象一定量的反映面和深浅度;思维在本质上是运动的,它可以立足当下,并超越主体所在的时空,回忆过去畅想未来,具有超越时空四维性的特征。人身可能不自由,但其幻想是自由的,思维是自由的。思维的点、线、面可能受到主客观的条件限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这是条件性的相对的,点、线、面在其思维的本质上是运动的,都有其可以延展的时空;只要出现激活的条件和时机,它们就可以尽情地扩展。在侦查思维中,案件线索、证据、证人的偶然出现,都可能是这种触发条件。惟其如此,思维才可能具有开放性的潜质,侦查人员才可能产生主观能动性和侦破案件的灵感。#p#分页标题#e#

三、关于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的关系

将侦查行为等同于侦查措施当然是不对的,认为侦查行为包含侦查措施也有问题[2]87。行为是动物外在的活动,在人,便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化,即“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4]1291。而措施,是人在解决现实问题中较为具体的方式方法;方式偏于外在的步骤,方法偏于内在的设想。在措施实施过程中,其外在方式与其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等于行为方式本身。而《反思与重构》将侦查行为划归为法律行为,也有简单化问题。不错,法律的可罚性是以违法行为做基点的;换句话说,法律主要是以规范人的行为做核心的。侦查行为也不例外,它们也有受法律规制的一面。但侦查行为不单是法律行为,侦查行为中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比如在侦查对策行为中,就既要考虑其合法性,又要琢磨技术应用的有效性。如果侦查行为纯属是法律行为,也就没有建立侦查学的必要,完全用法学就可以代替它了。反过来,说侦查措施就是纯粹的技术方法,也有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强制措施、查询冻结、调查询问、搜查扣押、侦查实验、通缉通报等措施都有所规范。就是《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辨认措施,也有侦查辨认的规则。显然,将侦查行为完全说成是“规范侦查学下的范畴”,“是侦查权的限缩”;而将侦查措施完全说成是“方法技术侦查学下的范畴”,“是侦查权的扩张”[2]87,就绝对化,有片面性了。而且,这里的“规范”就是“限缩”,“技术”就是“扩张”的推论,是一种虚假的对立。

这种人为的“矛盾性”,也是难以服众的。在法律规范中对侦查活动的限制,首先是以其权力的赋予为前提条件的,没有赋予就没有限制;而侦查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权力的扩张。在技术领域也有限制,也有技术规范,比如互联网的域名规范等。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没有规范的技术,是不可能具有推广价值的,侦查技术也是如此。在侦查技术领域,除了一般的技术规范,还有法律规范。比如现场勘验中,除了勘验技术步骤的规范,还需要有见证人等法律规范。因而,将侦查行为归为规范侦查学,应该限制;将侦查措施归为方法技术,应该扩张的观点,是片面而静止的观点。

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的关系表现为:侦查措施要依赖侦查行为来表现,没有侦查行为,侦查措施就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方案阶段;而反过来,没有具体措施的侦查行为,就可能是缺乏效率与效益的盲目行为。当然,侦查措施不是孤立的,它们是侦查对策体系中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受谋略设计和法律规范支配的具体方法。但《反思与重构》却将侦查措施与物证技术、侦查语言(不是“语言”,是“言语”)、侦查心理、侦查思维、侦查逻辑、法医、法化等杂乱无章地排列在一起。其实,对以上排列稍加整理,就不难发现:法医、法化可以归入物证技术之中去分类研究,侦查思维、侦查逻辑、侦查言语等可以归入侦查心理之中去分类研究,它们和侦查措施不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侦查心理主要研究侦查对抗活动中涉案人员、证人和侦查员的心理活动现象及其规律,它们会表现于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中,也会表现在由心理过程、性格特征等决定的心理状态里。而在侦查员的认识活动里,当然有直觉、形象、顿悟等思维形式,也会有侦查推理等思维活动,还会有调查询问和侦讯对话、整理诉讼材料的言语活动,等等。物证技术往往从现场勘验起始,这是对案件物质信息的搜寻、提取、固定和筛选,进一步通过鉴定,对其透出的案件信息进行确认和利用。与侦查心理相关的思维、逻辑、言语成果,则运用于证言和口供的记录、辨析和采信,这是在取证方面的运用。而物证和人证一方面既可用于案件的诉讼材料,另一方面,它们提供的案件信息和线索,也都可以成为进一步制定和调整侦查对策的依据。

在制定侦查对策中,侦查员都会运用它们分析对象的心理,都会具有直觉的、形象的、抽象的多种思维类型的运用,当然也就会出现对案情的归纳和演绎等逻辑推理。在实施对策行为的具体措施中,调查询问时也就有言语的交流,在排查疑犯时也就有对其外貌特征、言语特征、性格特征、生活习惯等等的分析、辨别和描述。在侦查对策中,要将技术和言语等运用于侦查措施,当然要将其与谋略相关联。比如,侦查员要对嫌疑人的笔迹和言语特征等进行鉴定,他可以在侦讯活动中隐蔽其意图,要求疑犯写一些交待材料作为检材,也可录音采样等。如果现场有疑犯留下的血迹等生物检材,则可以强制采样;在DNA鉴定认定疑犯的同时,也给侦讯造势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而要对疑犯进行辨认,侦查员可以让其混杂于7个人中,让被害人或者目击证人在审讯室的单向玻璃后暗中辨认。在以上侦查措施中,就既有技术设备的支持,又有对疑犯心理、证人心理的分析,还有谋略的运筹。物证技术等作为硬科学、侦查心理等作为软科学,它们都会运用于具体的侦查行为和侦查措施中,去体现侦查员的谋略意图,从而形成侦查对策的整体效果。

四、侦查学体系的立体性、开放性和动态性

《反思与重构》非常推崇侦查学体系的立体性、开放性和动态性,但却只有对片面、封闭、固化的一般性“批判”,没有论述其体系构成要素是怎样形成立体、开放、动态性的。论述空泛,这不能不是一种遗憾。

(一)侦查学理论要素的立体性

每一门应用学科都有基础理论的支撑,其理论体系各要素都不在同一个平面上。从这个角度说,它们都是立体的,侦查学也不例外。侦查学体系的构成要素,因观点和角度的不同有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理论层面有侦查的原理、方法和模式;侦查活动体系的第一层面,可以有案侦的活动要素、法律要素、技术要素和对策要素四个子系统。第二层面里,在案侦活动要素中,有案件客体、案侦主体和犯罪情报信息等子系统;在法律规范中,有侦查程序、强制措施等的梳理,有涉嫌证据的运用与证据体系的组织等子系统;在技术要素中,有现场勘验、物证技术、心理测试、刑事相貌、警犬技术、文件检验、数字技术、行动技术等子系统;在对策要素中,有侦查谋略、侦查手段与措施、侦查行为与对话等子系统。而它们作为更下一层构成要素的母系统,又有其子系统等等,从而形成立体的结构。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有哲学、法学、心理学、运筹对策学、新老“三论”等。除了以上提到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作用和其对侦查学概念的透视,其他理论成果与侦查学的衔接,多是通过其中的交叉学科实现的。比如侦查心理,它是侦查学和普通心理学的交叉,应该在侦查主体和其对象的互动中研究,分别深入到侦查主体的心理素质,深入到案犯、疑犯、证人、知情人等在案侦中的心态,从中寻找研究切入的点线面。它们在侦查学、尤其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渗透到对策谋划、措施采用、询问和侦讯等各个层面。而司法证据学,则是法学、法庭科学和侦查学的交叉。如果偏重取证程序和规制,则是法学的研究内容;如果偏重取证技术及其运用,则是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取证是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处于侦查活动的核心地位。它们在侦查学体系中,渗透到谋略运用、侦查措施、物证技术、证据组织等许多层面中,都不可能是平面的。#p#分页标题#e#

(二)侦查学体系的开放性

对侦查学体系要素及其概念的概括、归纳、筛选、组合和表述,除了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还常要以系统论的知识做背景;犯罪情报信息和案件线索的收集、对证据事实的寻求,时常要以信息论做指导;对案侦措施的谋划和操作,既要运用谋略理论,又要践行控制论的相关原理。可以说,从侦查学体系要素的结构中都可以找到“三论”的影子。而老“三论”的运用还未过时,又出现了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的新“三论”。这些知识也处在不断更新的状态中,并为侦查学等学科体系提供理论支撑。这是基础理论方法对侦查学体系的影响,它们既是多层面多角度的,又是前进的开放的。而物证技术、法医、法化等,则是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在侦查学中的具体运用。它们同法律结缘后虽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本质上,同侦查的其他技术装备一样,它们都处于比较开放的层面。比如,数字技术中,有网上侦查技术、电子证据的收集、数码记录与图像处理、自动化信息管理,等等。科学技术是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也随之不断翻新,侦查活动的技术手段也就需要不断改善。侦查学对它们的理论研究,也就需要持开放的态度。存在决定意识,将侦查学体系封闭起来,几十年一贯制的研究者是少数。

(三)侦查学体系的动态性

侦查学体系的动态性,集中地体现在对策整合其要素上。同时,也表现在侦查对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侦查对策体系在理论著述和教科书中是静态的构成要素,它们依赖于读者的思考和教师的讲授变静为动。而在案侦实践中,侦查对策依赖于侦查人员针对案件客体的情况(案情)按照法律规范的取证要求去运筹谋略,并采用一定的模式整合侦查手段和措施,将之表现于侦查行为和对话中,这种整合无疑是动态的。而且多数情况下,这种整合都不可能依照教科书的体系式样去实现,而只能根据案侦的实际要求去实现。教科书的对策体系无论多么逻辑完善,都只是一种理想模式。而案侦的现实是非理想的,总会有这样那样条件的缺失,侦查员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去重新调整侦查系统各要素。这种调整,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因此,侦查对策整合侦查学体系要素的过程不但是动态的,而且是具有创造性的。侦查对策的制定,一般说来是针对案情的一种抽象的谋划和设想,是一种平面静态的计划或蓝图。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思维的点线面。但在侦查对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既然要针对案情,而案情是随案侦进程变化的,实际上,也就很难有一步到位、一成不变的计划。有实用价值的侦查对策,一定是随案情变化调整的对策,具有动态性的对策。在侦查对策的实施过程中,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时常决定了案犯是具有反侦查意识的人。他们一般不会坐以待毙,或潜逃、或串供、或毁证,等等。侦查对策的实施,也就需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变动。也就是说,侦查的对抗性,决定了其对策实施的动态性。就是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也还是要根据他们的态度和案情进行谋划,更不用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了。不同的侦查员针对不同的案件,其侦查对策的整合、谋划、实施、调整也是不同的。侦查对策的动态性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五、结语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侦查策略概念解构相邻概念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对《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如何用等使之具体化的研究,则正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深入而科学地研究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适时地使用何种侦查措施,怎样使用这些措施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则正是策略原理在刑理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化。据此,侦查策略从策略行为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一种灵活而有效地使用侦查措施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艺术。从侦查工作本身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具体的工作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最终达到揭露和证实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运用相应的侦查措施,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关键。每一个证据的取得,无不是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选用恰当的侦查措施,进而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灵活地使用侦查措施来完成的。侦查实践中的这种过程,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斗智斗谋的过程,是一种策略的运用过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侦查策略是一般策略原则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这本身即决定了侦查策略内涵的特定性,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轻率地对侦查策略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必须根据它的特定性得出符合侦查工作实际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中国古代办案中采用的“神示”方法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人们对侦查工作的认识以及对具体案件的认识更加科学、更加深入的今天,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只有更广泛地采用人类已经完成的各种科学的认识成果,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科学而灵活地处理各种问题,才能对侦查工作的具体实践,对侦查策略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因此,只有那些具有科学性的侦查策略原则和施计用谋的方法,才能成为侦查策略的全部组成部分。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这不仅是各界同仁应有的共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对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应然诉求。

注释:

①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②[苏]A·H·瓦西利子夫著.犯罪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62页.

③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317页.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3篇

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党课的学习让我知道马克思主意相关原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还可以很好的指导我们的实践,充分把自己所学的内容运用的对专业和现实相结合的分析上,这让我受益匪浅。法治与科学发展是什么样的关系,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这里,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的重要指导思想,将长期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是我们长期的任务,将是我们一个恒久的目标。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有决心和口号是不够的,它需要转化成一种发展的长效机制,一种体制,只有当它体制化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科学发展有体制的保障。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司法体制,都应该做出适应于科学发展观的变革,都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更快发展,实现这样的变革和发展,离不开法治这个大环境。

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为体制是宏观的话,机制就是微观的,没有具体和微观的机制作为基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体制是不可能的。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具体的工作,实实在在的科学发展在于机制的建设,因为在社会中主体是多元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元素也是多元的,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元素之间,各个元素相互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将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着发展社会科学,比如说,我们现在的财政预算机制问题,投资管理问题,尤其是大项目的重大投资管理的机制问题,社会保障的机制问题,还有利益协调的机制问题,社会预警的机制问题,矛盾疏导的机制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机制问题,这样一些机制问题都应该将其尽可能的法制化。只有法律能够提供这种有效的机制供给。

措施是路线的保证,措施是原则的具体保证,没有措施原则就只能是原则,它就失去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在科学发展观贯彻的过程中,追求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措施是非常多的。比如说一个重大项目的启动,在规划上要有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当然有的说我们现在有《规划法》。尽管有《规划法》,但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规划的具体实施。比如说我们有环保评估制度,但进行哪些元素的评估,哪些是必须的,这些评估中的法律的权力义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措施细则化,而不是一个所谓制度性的抽象的规定,它要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可能现实化、具体化。所以,法律在这方面应该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多的手段。

与科学发展相对应的是:什么是非科学发展。严重的不科学发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让它承担责任,责任怎么追究,这就要法治提供保障。科学发展只有付诸于责任保障,追究错误的决策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枉法的责任。所以,要说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五大作用,就是要确立法定体制,建立法律机制,设置法律程序,提供法定措施,予以法定保障。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4篇

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党课的学习让我知道马克思主意相关原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还可以很好的指导我们的实践,充分把自己所学的内容运用的对专业和现实相结合的分析上,这让我受益匪浅。法治与科学发展是什么样的关系,法治对科学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这里,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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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学习对我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感谢党组织的党课教育,我会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继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在我的学业上取得长足的进步,希望党组织支持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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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侦查策略 概念解构 相邻概念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3-03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wWw.133229.CoM“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对《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如何用等使之具体化的研究,则正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深入而科学地研究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适时地使用何种侦查措施,怎样使用这些措施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则正是策略原理在刑理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化。据此,侦查策略从策略行为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一种灵活而有效地使用侦查措施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艺术。从侦查工作本身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具体的工作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最终达到揭露和证实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运用相应的侦查措施,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关键。每一个证据的取得,无不是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选用恰当的侦查措施,进而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灵活地使用侦查措施来完成的。侦查实践中的这种过程,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斗智斗谋的过程,是一种策略的运用过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侦查策略是一般策略原则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这本身即决定了侦查策略内涵的特定性,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轻率地对侦查策略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必须根据它的特定性得出符合侦查工作实际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这不仅是各界同仁应有的共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对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应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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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从 历史 发展的轨迹看,侦查措施的 科学 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的侦查措施运用现状是: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基于这样的现状,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 政治 、 经济 、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 规律 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 总结 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 理学 、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自然 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 法律 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

    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 法律 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 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 自然 科学 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 规律 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 网络 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 计算 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关于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抽象性和弹性过大的问题,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侦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例如连续适用拘传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涉密为由限制或禁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也有可能因为责任不明或为了推卸责任而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职权,例如在摸底排队、调查访问中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同时,侦查措施实施的封闭性过强,特别是实施依据和实施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非议。因此,强化和提高侦查措施的基本途径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对侦查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强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和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例如,在讯问方面,明确讯问开始的证据条件、讯问的持续时间、讯问记录方式、讯问中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规则等,以此明确讯问权的行使及其责任范围,督促侦查人员在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诉讼内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权主体依据刑事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判断,并作出程序性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未决羁押的解除等。“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韵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无法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从 历史 发展的轨迹看,侦查措施的 科学 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的侦查措施运用现状是: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基于这样的现状,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 政治 、 经济 、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 规律 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 总结 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 理学 、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自然 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 法律 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

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 法律 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 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 自然 科学 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 规律 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 网络 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 计算 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关于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抽象性和弹性过大的问题,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侦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规定,例如连续适用拘传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为由限制或禁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也有可能因为责任不明或为了推卸责任而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职权,例如在摸底排队、调查访问中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同时,侦查措施实施的封闭性过强,特别是实施依据和实施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非议。因此,强化和提高侦查措施的基本途径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对侦查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强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和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例如,在讯问方面,明确讯问开始的证据条件、讯问的持续时间、讯问记录方式、讯问中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规则等,以此明确讯问权的行使及其责任范围,督促侦查人员在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诉讼内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权主体依据刑事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判断,并作出程序性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未决羁押的解除等。“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韵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无法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3篇

一、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整改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全面整改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局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能力,努力实现“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发展上水平”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平安西盟”作出应有贡献。

整改原则:对分析检查阶段归纳汇总出的五方面问题,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改工作由县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科(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涉及面广、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由局主要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二、整改工作的主要目标、要求

目标:通过整改活动,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为重点,以尽快解决好一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研究西盟县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在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服务为民的思想,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谋划,做实做强司法行政工作。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大力破除影响科学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不断增强司法行政的活力和动力;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紧紧抓住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机遇,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资源和环境的统一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更多地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保持稳定,始终不渝地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核心地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开创西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要求:(一)齐心协力抓全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高度重视这次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集体整改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属于班子集体解决的事项,由局长*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牵头,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局党支部成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立足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坚持分工不分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强化监督抓促进。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间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对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督促,促其尽快落实。由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支部的整改措施给予严格的监督,对能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可直接向局党支部反映,局党支部一定立说立行,付诸行动。

三、整改项目、措施和时限

(一)开拓创新意识不强。总体看,我局争先进位的意识弱化,存有小成即安,小绩即满的思想。特别是面对司法行政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创新成果不够显著,对如何发挥制度、机制建设在引导司法行政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整改措施:

1、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

2、坚持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3、建设“科学发展思路好、科学施政本领好、科学发展机制好、科学发展绩效好、科学发展作风好”的领导班子。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办公室

解决时限:长期

(二)基层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

整改措施:

1、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2、强化理论学习,丰富干部职工知识内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建设一支有知识、高素质、求真务实的司法行政队伍;

3、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基层理顺关系,争取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司法所建设。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办公室、局政工室

整改时限:长期

(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司法行政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策划和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不够多。在协调和调动社会宣传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方面做得不够,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比较薄弱,宣传的广度、深度和社会影响力还不够高。

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长效机制;

2、积极深入广大基层和农村,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努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法制宣传股

整改时限:长期

(四)班子抓落实不够。工作过于强调忙,只求完成任务,没有完全做到深入细致,工作方法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统筹兼顾。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大力落实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原则上属于谁分管的工作谁负责抓落实;

2、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不能及时落实的,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确保尽快落实;

3、对重点问题,分管负责人事前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立即办理和改正,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讲明,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政工室

解决时限:长期

(五)班子成员之间、班子与职工之间协调沟通不够。由于强调抓各项业务工作落实较多,加之深入基层社调研不够,这样就与同事交心谈的机会较少,就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意愿与想法,不能从他们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整改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在班子成员中,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中,干部职工与干部职工之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凝聚人心,增强活力;

2、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机关和队伍建设,做到扎实工作,提高效率,开拓进取。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4篇

一、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整改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全面整改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局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能力,努力实现“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发展上水平”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平安西盟”作出应有贡献。

整改原则:对分析检查阶段归纳汇总出的五方面问题,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改工作由县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科(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涉及面广、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由局主要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二、整改工作的主要目标、要求

目标:通过整改活动,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为重点,以尽快解决好一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研究西盟县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在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服务为民的思想,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谋划,做实做强司法行政工作。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大力破除影响科学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不断增强司法行政的活力和动力;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紧紧抓住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机遇,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资源和环境的统一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更多地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保持稳定,始终不渝地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核心地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开创西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要求:(一)齐心协力抓全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高度重视这次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集体整改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属于班子集体解决的事项,由局长*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牵头,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局党支部成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立足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坚持分工不分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强化监督抓促进。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间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对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督促,促其尽快落实。由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支部的整改措施给予严格的监督,对能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可直接向局党支部反映,局党支部一定立说立行,付诸行动。

三、整改项目、措施和时限

(一)开拓创新意识不强。总体看,我局争先进位的意识弱化,存有小成即安,小绩即满的思想。特别是面对司法行政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创新成果不够显著,对如何发挥制度、机制建设在引导司法行政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整改措施:

1、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

2、坚持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3、建设“科学发展思路好、科学施政本领好、科学发展机制好、科学发展绩效好、科学发展作风好”的领导班子。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办公室

解决时限:长期

(二)基层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

整改措施:

1、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2、强化理论学习,丰富干部职工知识内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建设一支有知识、高素质、求真务实的司法行政队伍;

3、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基层理顺关系,争取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司法所建设。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办公室、局政工室

整改时限:长期

(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司法行政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策划和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不够多。在协调和调动社会宣传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方面做得不够,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比较薄弱,宣传的广度、深度和社会影响力还不够高。

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长效机制;

2、积极深入广大基层和农村,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努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法制宣传股

整改时限:长期

(四)班子抓落实不够。工作过于强调忙,只求完成任务,没有完全做到深入细致,工作方法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统筹兼顾。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大力落实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原则上属于谁分管的工作谁负责抓落实;

2、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不能及时落实的,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确保尽快落实;

3、对重点问题,分管负责人事前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立即办理和改正,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讲明,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责任科室:局政工室

解决时限:长期

(五)班子成员之间、班子与职工之间协调沟通不够。由于强调抓各项业务工作落实较多,加之深入基层社调研不够,这样就与同事交心谈的机会较少,就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意愿与想法,不能从他们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整改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在班子成员中,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中,干部职工与干部职工之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凝聚人心,增强活力;

2、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机关和队伍建设,做到扎实工作,提高效率,开拓进取。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设施栽植;瓜果蔬菜;虫害防治处理

【中图分类号】F306.3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3)09-0100-01

一、设施瓜果蔬菜虫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特点

一般情况下,设施种植栽培的瓜果蔬菜最容易发生及危害的害虫有20余种,其中蔬菜类容易发生的小型害虫有:烟粉虱、红蜘蛛、蚜虫等;地下害虫主要有:小地老虎、韭蛆、蝼蛄等。这些害虫均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繁殖非常快且发生的世代很多。

春季及冬季害虫会在保护的设施内继续繁殖与生长发育,这样会导致发生期的提早和世代的增多,很多害虫会在保护的设施内发生周年害虫的危害。

(二)害虫的寄生作物多。

害虫大多数为杂食性的害虫,寄生的农作物非常广泛且具有极高的适应能力。例如红蛛蛛、烟粉虱等都是可以危害到绝大部分的瓜果蔬菜。

(三)防治的难度高且部分害虫具有一定的抗药性。

由于各种害虫的混合生长,而导致在防治时期内的药物使用上增加了难度。而且现在在农作物的生产上过多的依赖化学药品,这种用药的频繁及药量的增加都会使害虫的抗药性明显提高,增加了防治的难度。

二、制订害虫治理防治措施的依据

首先,制订害虫治理防治措施必须建立在以优化农作物的生态环境着手,要以农作物做为一个整体的核心,在安全的前提下制订高效、优质的生产目标。以此为前提再对所产生的害虫的危害性进行研究,实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的害虫防治处理措施。

这种防治需要的是加强生物防治处理,首先优先考虑使用生物源的农药,然后再以毒性低、效率高、残留少、没有公害的农药作为一种辅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大量降低农药的使用。从整体上建立一个具有立体的无公害防治措施。

三、立体的无公害防治措施的方法与使用

(一)针对设施种植栽培的地面防治措施。

(1)选用优质的农作物品种的种子。在选用农作物的种子时,应该选用优质的品种,需要农作物的种子具有较强的生长及适应能力。

(2)采用科学的设施种植栽培法。采用高垄的全膜进行覆盖种植,并且进行合理的科学施肥,这样做可以提高农作物的抗逆能力;改善农作物的生产生长环境,保证农作物在透光好、通风强的环境下生长,进行合理地密植种植;及时对农作物进行枝叶的疏理、及时去除病叶、坏叶、老叶等,经常对农作物的生长环境进行清理,采用科学的手段,损坏害虫的生活环境。

(3)科学合理的用药:①必须严禁使用毒性高、残留高的化学农药。应该大力推广使用生物源类的农药,例如辣椒碱、苦参碱等与一些效率高但是毒性低、没有公害的农药一起结合使用。②对药物的实施方法同样需要改进。由于雾喷法会增加设施内部的湿度,给害虫的生长带来良好的发育环境,所以要尽量采用粉尘法或烟雾法来进行施药。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对一些使用雾喷法不易杀害的害虫起到良好的效果,还能降低人们的劳动量,减少劳动强度。

(4)充分利用害虫的天敌进行对农作物的自然保护。

(二)针对设施种植栽培的空间防治措施。

(1)充分利用科学的手段来防治害虫:可以恰当地使用挡阳网、塑料大棚、防虫网等具有科学性的设施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有效地阻断害虫的传播途径。

(2)充分利用害虫的各种趋势性进行防治害虫的管理。例如利用蓝板可有效的诱杀棕榈蓟马;对蚜虫、烟粉虱等可使用在每个标准的大棚内设立长25cm宽5cm左右的黄板,可以达到防治这些害虫的目的。

(三)针对设施种植栽培的地下防治措施。

(1)面对一些地下的害虫或在地下生产发育的幼虫,可以采取水淹、太阳热能等方法进行杀灭。例如利用在夏季农闲的时间段内,灌入适量的水后再将棚室密闭七天以上,这时的棚内温度最高可达到60℃左右,而大多数害虫都会在这样的条件下被杀灭。

(2)对农作物的生产环境进行及时的翻耕也可以达到杀灭多种类的地下害虫的效果。

(3)使用草木灰进行地下害虫的防治。将草木灰适量放于瓜果蔬菜的根部或周围即可。这种方法对防治韭菜、葱蒜等地下害虫有非常好的防治效果。

四、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设施种植栽培的瓜果蔬菜虫害防治的方法有很多,但都是必须建立在对农作物无伤害,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来进行害虫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