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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2篇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4篇

为切实做好经济开发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持证上岗。按照《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省、市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就做好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及对象

(一)应参加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凡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雇用员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在培训范围之内。

(二)应参加培训的人员。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安全合格证书》的,或者已取得证书但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本次培训;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三)经济开发区部分未参加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证书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培训时间地点

拟定于7月初,具体时间和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三、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报名事项

(一)参培人员请携带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身份证、毕业证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于6月23日前,到市安全培训中心(市民政职业学校院内)办理培训报名手续。一般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0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午餐费等);危化品(生产企业除外)、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5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午餐费等)。

(二)参训人员全部脱产按照国家规定学时学习,学习期满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培训证书,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镇街、各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要明确专人做好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报名组织工作,对附件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其按时报名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6篇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案例。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九、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局提供统一式样。

十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十八、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7篇

企业对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对比较重视,因为这些人员的培训和取证与企业的相关证照关联,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取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企业对此类人员培训不得不重视。对其他从业人员,比如新上岗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实习学生等,基本不培训或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而事故的发生又恰恰是这些人员较多。新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增加了对此类人员的培训规定,要求企业使用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安全培训,从而在培训人员范围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2明确培训目标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达到的目标做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四新”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培训不同于其他种类的培训,它首先要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使其在工作中要遵章守纪,避免事故的发生;其次,一旦发生事故要知道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如何自救与互救,避免事故的扩大。新安法的修订,在培训的针对性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培训目标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3明确培训职责

首先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培训职责。安全培训不到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培训工作,在培训的资金、时间上不能给予有效保证。针对这一问题,新安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增加了一项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主要负责人有职责和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做好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保证计划的落实。因此,新安法的修订从源头上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新安法增加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为了保证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培训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作用。同时,安全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新安法的修订,在职责划分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4落实培训责任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20*年我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主线,进一步落实教育培训责任,规范教育培训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级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更新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学习运用科学方法,提高适应安全管理新情况、新要求的水平,增强处理突发事故和抢险救援的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培训对象

1、镇、开发区、经发区及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从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20*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是:除危化品生产经营以外企业的安全监管人员;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岗位操作人员;冶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新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20*年未经培训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初训和再培训;化工、冶金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培训,特别是新招录用或换岗人员,必须经三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基本内容、方式方法

20*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仍按武安发[20*]3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日常工作。要依法落实教育培训经费,依法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并为参训人员解决工学矛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积极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注重效果,提高质量,杜绝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现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精神,初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初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工作的意见》进行初审和复审。参训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代训代考,培训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和实作形式对参训者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3、为了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体现公正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应以提高各类人员素质为根本,坚持依法培训,质量第一,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方针,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重视教育培训工作,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9篇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三违”现象的主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街镇安监中队、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安全培训机构要规范运行

(一)师资要充足。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好、配强师资队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人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降低要求,不得突破底线。要根据学员的意见和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落实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二)课程要优化。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培训内容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学历水平、人员类别等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及时调整培训的课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管理要严格。培训过程中要严肃课堂纪律,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学时规定,不缺课时、不超课时,做到从严管理、热情服务,保证教学效果。

(四)收费要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根据市安监局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收费时要向参加培训人员开具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五)档案要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和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安全培训人员档案和培训台帐,做好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培训工作力度,在严谨、细致、学得好、用得上和服务到位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实效。

三、街镇安监中队要依法履职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街镇安监中队本着服务大众,方便企业的思路,按照“分层培训,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不持证,不上岗”的原则,采取印发明白纸、下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手册、办班宣贯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提升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安全技术培训;现状;建议

党的十六大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提出,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提出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中的“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等不仅包含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刻内涵,也为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把全民素质教育和干部培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为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国家局党组对安全培训工作也十分重视,制定了安全培训“十五”规划,把安全培训确立为六大支撑体系之一,明确了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培训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格局和主要措施。我们也要认清安全培训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落实规划,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建功立业,为煤矿建立生产长效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1淮北矿区安全技术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淮北矿区现有各类煤矿65对,其中国有大矿24对,地方乡镇小煤矿41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干部)412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223人,技术人员总数在6000人左右,特种作业人员31212人。国有大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高,地方煤矿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整体素质不是很理想。

淮北矿区现有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1所,三级安全培训机构4所,四级安全培训机构8所,到今年6月30日可再建成15所左右。培训机构的设置基本上能满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需要。2003年度主要经营管理者培训、复训156人次,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培训94人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7524次。基本上能做到持证上岗。

从淮北矿区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看,除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以及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影响外,人的安全技术、技能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等责任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在数量上占很大比例,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已发生的煤矿伤亡事故看,绝大多数是违章造成的。一是一些单位、企业领导没有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企业或部门发展计划,缺乏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造成现阶段煤矿企业管理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一通三防’’专业技术队伍的普遍短缺。二是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足够的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的情况下,就安排其从事生产操作;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相对较差,特别是生产一线的矿工,大多数来自农村,安全风险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自律意识不强,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不够。

(2)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我国现有安全生产培训法规还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立法迟缓,导致一些急需的法规空缺,而已颁布的法规还存在重复和交叉现象,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安全生产培训标准不健全。到目前为止,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还没有得到确定,大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材也没有编印出来,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还没有正规的教材;各大型矿业集团公司领导层、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还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

(3)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条件的复杂化、生产集约化等对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的安全技术培训方式、内容、形式、手段、计划和评估等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生产现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需要得到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安全培训内容,但从目前的安全生产培训看,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对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资质培训,在内容上很难满足需要,有些煤矿企业瓦斯、水、顶板、火、煤尘、地压等各种灾害俱全,有些煤矿几乎没有什么灾害,但上岗资质培训的内容完全一样,有些培训甚至于把国有灾害严重的机械化矿井的矿长和地方年产3万t左右的小煤矿的矿长放在一个培训班,培训的内容很难满足所有人的要求。

(4)安全生产培训覆盖面不足。对众多中小型企业,本身没有培训能力,又缺乏对其培训工作的有效制约,安全培训投入很少,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十分薄弱,甚至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相当数量职工未经正规的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构成生产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

(5)安全培训投人严重不足。前几年,由于不少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无力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投人,而非公有制企业又不愿意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进行投入,从而使不少企业大量雇用的农民工得不到基本的安全培训,于是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严重偏低。

3对今后安全培训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法规、标准,依法严格进行安全培训。要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标准和规定,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标准、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办法等。必须运用法律、法规、标准和行政手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其各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接受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获得资格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具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来担任。否则,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全面增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培训的认识。当前全国安全状况不稳定,事故频繁,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安全培训观念落后有一定关系。要改变这种被动状况,必须建立全新的培训观念,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培训中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使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组织、科学指导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保证经费投入。

(3)安全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现代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是在传统安全知识教育基础上的一种扩充和完善,必须根据受教育的对象不同,其内容的层次应有所不同。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否则,不仅起不到培训应有的效果,还有可能使受培训者产生逆反心理。比如说对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我们建议可以借鉴机动车驾驶员资质证的培训考核办法,对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与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瓦斯等级、灾害状况等结合起来,根据矿井的安全评估等级、瓦斯等级、灾害状况等,让主要经营管理者持不同等级的证件上岗,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

(4)安全培训手段必须灵活。为了达到安全生产培训的预期目标,必须采用灵活的教育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脑的普及运用,安全教育手段将会更加多样。既可以采用集中培训形式,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设的安全生产培训网络方式来学习。而生产一线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更多的应采用实物、音像、讲解、现场参观、事故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和直观的教育方法,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部门组织集中培训,统一考核,发放上岗证。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培训网络采随时最新安全信息、提供最新安全技术,实现动态化安全生产培训,从而达到随时、随地都能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理想化目标和效果。“”版权所有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分级实施、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切实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平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减少事故发生,促进*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培训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安全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抓基础性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人员培训,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其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及自我防范能力。

3、在培训内容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人员特点,即要注重全面,又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目标任务

培训任务分解表

四、实施培训

1、组织师资培训(计划见表),7月底已完成。

2、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见表),8月底前完成。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计划见表)在11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特种作业人员另行培训)。

4、建立安全培训台帐制度,培训档案包括;员工亲笔签到册、花名册、考试卷、培训人员登记表等。

五、考核验收

1、统一发证: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放由省里统一印制的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2、迎接考核:在12月底前,市全员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本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培训工作进行抽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在培训走过场的,按法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

各管理区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定期分析安全培训形势,及时解决全员安全培训中的问题,要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作,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工作网络和领导体系,保障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认真督查

各级主管领导要加强对全员培训工程的督查检查,街道将建立全员安全培训进度统计公布制度,按时通报各管理区的培训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培训经验。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2篇

为全面提高我市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加强人力资源的培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全部覆盖,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以我市培训机构为主导,延伸到镇(区)的培训网络。同时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置安全教育教学内容,逐步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相互融入的开放式、多层次安全教育体系,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层次和覆盖面。利用今明两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完成30万以上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现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9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达100%。

三、培训对象及内容

(一)主要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各类从业人员。

2、镇(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3、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全市安全监管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

4、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下岗再就业培训人员。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安全培训,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会法》、《劳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统一使用省、相关部门规定的教材大纲试卷。

对镇(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分管负责人的培训,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的认识及组织决策水平为重点。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和依法监管能力为重点。对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及公民安全常识、逃生应急常识为重点。

四、职责分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镇(区)、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干部的培训,村(社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一般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鞍山市安监局委托的其他安全培训。

(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考核。具体分工:

1、建设局、质监局、交通局、消防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

2、劳动部门结合再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负责各类技工学校学生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3、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和职业高中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将全员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及其他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同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资金。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具体负责全市培训的计划、统计、协调与监督管理。

各镇(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安全培训做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培训经费到位。市直有关部门,每季度次月4日前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报表详见附件2)。

(二)统一规划、周密部署。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培训计划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

(三)完善制度,确保质量。一是建立差别化分类培训制度。对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培训合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取得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采取自学或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其他从业人员在抓好辅导授课的同时,可采取自学、收看录像、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化培训效果。二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发证制度。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发证外,普遍性安全培训教育也可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并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三是全市高危行业农民工实行就业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在高危行业就业。对录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台帐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包括:培训内容、课程表、学员名册、考核成绩表、证书号等;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台帐内容包括:员工亲笔签到簿、员工花名册、考核成绩、培训人员登记表等。五是建立全员安全培训考核验收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要跟踪、检查、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培训情况,分阶段对全员安全培训进行验收。

(四)加大投入,确保培训经费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同时可根据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取抵押金做为安全培训费用,以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各级财政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落实经费,主要于农民工的免费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宣传、师资培训、教材补助、证书费用等。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3篇

我镇根据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的通知》(川农业函[20xx]406号)文件等精神,镇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农产品安全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现将我镇20xx年农产品安全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接到上级文件后,镇党委、政府及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始终把培训工作作为提高镇农产品安全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扎实抓好。把培训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和内容,动员所有人员提高认识,努力提高农产品安全工作综合素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能够坚持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无论工作事务多么繁忙,总是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辅导,充分发挥带动和引导作用,并经常同班子成员一道研究课题、理顺工作思路、探寻学习方法,联系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学习内容,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尤其是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单位、农产品生产、营销人员等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重点。

二、组织严密,计划科学

为使今年培训工作做好、做细、做严、做出成绩,进一步加强高坪镇农产品安全工作监管力度,加大农产品安全工作宣传、普及农产品安全知识,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农产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适应广汉市农产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提高镇、村两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对农产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意识、提高农产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能力,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农产品安全宣传、培训计划,培训目的、要求及实施方案做了周密的部署安排。并按照“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提高认识,仔细分工、充分准备,结合实际、讲究实效”的工作思路,培训手段以集中授课与观看专题片相结合等,保证了农产品安全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动员充分,授课仔细

为了提高农产品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我镇召开了全员农产品安全培训动员大会,强调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所有人员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安排好具体培训时间和人员。并将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成绩列入年度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使大家能经常想到。为了确保培训效果,在组织参训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制度的同时,镇领导着眼于实际,邀请卫生、工商、畜牧农业等相关部门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过硬的骨干人员,组成业务精干的授课队伍为参训人员进行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在培训前各授课人员都进行了认真的备课,做到了给别人讲的自己得先懂、先会、先精,确保了年度培训的效果。通过培训,参训人员的农产品安全知识得到了切实提高,为我镇开展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四、方式多样,注重实效

各单位在农产品安全培训注重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抓好培训工作与农产品安全宣传工作相结合,在培训时开展宣传,在宣传中精选培训要点;二是抓好业务知识学习与农产品安全知识学习相结合;三是农产品安全生产与食品安全工作相结合,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4篇

镇领导高度重视,镇根据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的通知》川农业函[]406号)文件等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农产品安全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现将我镇年农产品安全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加强领导

一、提高认识。

镇党委、政府及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接到上级文件后。始终把培训工作作为提高镇农产品安全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扎实抓好。把培训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和内容,动员所有人员提高认识,努力提高农产品安全工作综合素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能够坚持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无论工作事务多么繁忙,总是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辅导,充分发挥带动和引导作用,并经常同班子成员一道研究课题、理顺工作思路、探寻学习方法,联系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学习内容,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尤其是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单位、农产品生产、营销人员等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重点。

计划科学

二、组织严密。

进一步加强高坪镇农产品安全工作监管力度,为使今年培训工作做好、做细、做严、做出成绩。加大农产品安全工作宣传、普及农产品安全知识,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农产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适应广汉市农产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提高镇、村两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对农产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意识、提高农产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能力,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农产品安全宣传、培训计划,培训目的要求及实施方案做了周密的部署安排。并按照“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提高认识,仔细分工、充分准备,结合实际、讲究实效”工作思路,培训手段以集中授课与观看专题片相结合等,保证了农产品安全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

授课仔细

三、动员充分。

镇召开了全员农产品安全培训动员大会,为了提高农产品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所有人员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安排好具体培训时间和人员。并将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成绩列入年度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使大家能经常想到为了确保培训效果,组织参训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制度的同时,镇领导着眼于实际,邀请卫生、工商、畜牧农业等相关部门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过硬的骨干人员,组成业务精干的授课队伍为参训人员进行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前各授课人员都进行了认真的备课,做到给别人讲的自己得先懂、先会、先精,确保了年度培训的效果。通过培训,参训人员的农产品安全知识得到切实提高,为我镇开展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注重实效

四、方式多样。

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安全发展,努力服从服务于黄蓝经济示范区、和美幸福新建设,围绕落实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急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战略布署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断创新手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自主负责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继续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继续推进全县全员培训工程及农民工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培训计划

根据市里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各镇、街道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搞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同时,根据县里统一下达的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参加县里的集中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积极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所有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全部接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计划组织培训班16期,培训1100余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进一步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重点是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电气焊点、电器维修经营点及建筑施工企业电工、焊工、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10期,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700余人。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抓好高危行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100%。计划举办培训班18期,培训人员1100余人。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保安全就是促发展、抓培训就是保安全”的观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上报,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

2、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上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生产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全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二)注重实效。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全程重视、全员参与、全部覆盖、全面落实;要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为员工提供培训教材,做到人手一册;在参加好县里统一培训的同时,要抓好企业内部职工的“三级教育”培训。要强化实践培训,更多的采用实物、现场参观、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和直观的教育方法,增强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