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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罗尔斯 正义论 医疗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edical event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the medical staff, patients and their families have been severely hurt, it is urgent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think is unfair distribution of health resources lead to "see a doctor difficult, expensive" and "medical accident", how to carry out medical and health reform is imminent.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health care reform of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and medical system reform must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Key words Rawls; justice theory;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筹资与支付使有限的资金能更好地保障人民享有医疗保障的机会。不少专家学者从各个层面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如何解决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公平性问题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对策,但是缺乏了从伦理学角度进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研究。要解决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最终实现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就必须遵循正义的价值标准。众所周知,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研究社会制度正义的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来指导如何建立一种合乎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

1 正义论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但人们对于正义的观念一直是众说纷纭,不同哲学家给出过不同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古希腊时期,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为代表的先哲们就对正义提出了他们的看法。他们认为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自由与平等。苏格拉底将正义定性为个人的美德,他认为:“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柏拉图则认为正义是一种合理的国家规则,他在《理想国》中提出:“我们在建立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对于正义的认知,并对正义做了较为详细的诠释,他认为公正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也就是要遵循美德的正义和规则的正义。

中世纪时期,以奥古斯汀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家们将正义披上了神学的色彩,他们认为只有符合上帝安排的制度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正义只是在调整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有神才是正义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近现代时期,关于正义的观点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契约主义以洛克、霍布斯和卢梭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正义是同契约、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正义的社会应该是受到契约约束的社会,同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自由的社会。功利主义以边沁、密尔等为代表,他们认同正义的社会性,认为判定社会公正的唯一标准是社会整体福利是否得到增长,也就是说是否能够使大多数人受益。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的进步,正义概念逐渐演变成为社会正义问题,社会正义问题却越来越多的与国家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制度正义似乎成为了正义的代名词,人们研究的正义问题也越来越多的表现为制度正义问题。

2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他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要先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而这种协议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下选择的结果。同时,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论应该阐明社会制度需要遵循的正义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2.1 原初状态

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正义论主要是通过原初状态证明的,即通过假设原初状态的限制条件来详细描述对选择正义原则有意义的原初状态,从而达到选择正义原则的目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假设的的状态,在这个假设状态下社会是由多少自足的个人所组成的联合体,他们在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并且大部分行为都会遵循这些行为规范。假定由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能够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上比仅靠个人努力更好的生活,怎样分配这些利益就会产生冲突,需要特定的原则来指导利益分配从而实现恰当的分配份额。

2.2 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它是指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它的表述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②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为了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③这些表述都证明罗尔斯关心自由,并且是公民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分配,由于权利、责任的不相等等方面的原因,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必然存在着原始的不平等,但它必须遵循参与社会合作后每个人应当分配到应得的利益的原则,如何保障不平等的分配下每个人分配利益的正义性就是罗尔斯正义论第二个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差别原则允许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中存在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说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那么我们如何确定谁是最少受惠者?这个最少受惠者并不是指特殊的个人,而是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某个社会群体。

3 正义论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在罗尔斯正义论指导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原初状态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冲突的要求,那么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人们的社会的基本善的分配是在无知之幕的情况下实现的,人们对家庭出身、自然天赋等一无所知,而正义的实现过程就是逐渐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就是需要逐渐无知之幕的过程,要逐渐改善中等匮乏条件的过程。如果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并非处于中等匮乏条件下,那么我们也就不再需要寻找正义的环境,而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均享受正当的权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投入。

(2)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平等自由原则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要实现的是实质性的自由,而非形式上的自由,而且是平等的自由,这个平等要保障的是全民的平等,而非某个人的平等。在医疗保障的设置上强调全民医保,要推动三医联动工作。即在确保城镇职工医保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的条件下,推动医疗保障体制、医疗卫生服务体制、药品流通体制这三个医疗卫生体系中互相影响和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强调每个人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平等的获得职务和社会地位,但是很明显的在颁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之前,城镇和农村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医保制度,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正平等权利就要实现制度设置的完全机会公正平等,就需要整合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指示,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要实现六个统筹。第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等;第二,统一筹资政策和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多渠道筹资,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第三,统一保障待遇,在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等原则的指导下,均衡城乡保障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第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第五,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第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另外,还要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差别原则认为,在分配不平等的条件下要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差别原则是受到最严厉批评的,他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然而,在指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却是很有意义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在这方面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最明显的效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医疗救助制度没有引起重视,但毫无疑问,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语

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医疗卫生方面的资源分配不公、就医条件差距大等等问题提供了保障,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力量。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制定、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碎片化问题等等。作为强调公民的基本自由,强调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指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60.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2篇

1.教材分析

l.i教材地位和作用

本节课选自人民卫生出版社孙福川、王明旭老师主编的《医学伦理学》(第4版)w第4章第2节“医德基本原则'《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人文学科群的一门主干课,也是医学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我校医学本科生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是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必考内容之一。其中的“医德基本原则”章节是医学伦理学核心内容,亦是医学伦理相关案例分析的依据,在临床医学专业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推荐为医学教学的必修内容和医务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必考内容之一。教材之所以将“医德基本原则”安排在第四章,就是让学生在掌握前期章节“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医德基本原则”评价临床医务人员道德行为。本节课属总论中章节,为下一步学习各论提供有力佐证。

1.2学情分析

授课对象是医学各专业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他们具有如下特点:年龄上处于20-21岁,按照艾瑞克森心理社会发展理论%这个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是:建立了自我认同感,形成了独立的自我意识、价值观念及人生目标,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为小组讨论提供有力条件;能力上:经过3年学习,医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分析医学问题和理解问题的能力;由于刚完成专业基础课和部分“桥梁课程”,大量临床见习课仍未开设,故缺乏深人临床综合分析及推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授课过程中,教师结合学生开课特点,因材施教,运用典型案例及医学伦理视频电影,启发其思考,促使学生尽早了解临床与医学伦理学之医德相关问题,了解其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的原则。

2.教学目标

2.1教学目标

基于以上教材、学情分析,根据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结合医本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兴趣,以布鲁姆的教学目标分层法,将教学目标制定如下:(1)认知目标:掌握医德基本原则内涵,了解医德基本原则临床应用;(2)能力目标:初步应用医德基本原则分析与临床相关问题;(3)情感目标:培养医学生救死扶伤,关爱患者,尊重患者的职业道德素养。

2.2 重点及难点

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已有的知识能力,确定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掌握医德基本原则内涵;难点:应用医德基本原则分析临床典型案例。

2.3课时安排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医德基本原则章节共安排4学时,4个原则,本次主讲2个原则。说课2学时,90分钟。

3.教法分析

“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基于以上对教材、学生、教学目标分析,根据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要求,遵循现代教育理论强调的师生互动教学方式,本次课的主要思路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授课。本次采取以下3种教学方法:(1)讲授法;(2)典型案例分析法;(3)视频观看点评法。目的:使学生在听、视、思有效结合的切身体验中攻破重点、难点。通过开展视频教学点评,增强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4.学法分析

根据医本生年龄特点和学习能力,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认证考试相关要求,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建议学生采取以下学习方法:

(1)小组讨论法;(2)分析归纳法。

5.教学过程设计

本节课的设计主要以培养医学生职业道德,增强医学生职业道德精神为基点,贴近医学生实际,贴近临床。为着力营造和谐愉快的学习范围,创造学有所用的教学情境,设计如下几个教学阶段:

5.1教学组织(1分钟)

简单考勤,因平时成绩的10%与此相项挂钩。

   5.2复习提问(2分钟)

前期课程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有哪些?这些医学伦理相关的理论在指导临床案例时是否可操作?以便引出本节课与医学伦理案例相关的具体的指标——“医德基本原则”。

5.3导人新课(4分钟)

“学贵有疑,疑则进”,上课前通过两个临床案例引发学生兴趣,引导出本节课所要学习的重点内容。

5.4讲授新知识(75分钟)

5.4.1教师讲解(15分钟)

通过课件讲解医德基本原则中的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概念及所包含的内涵,临床实践运用时注意事项等。

5.4.2典型案例分析(20分钟)

(1)选择典型案例。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讲完后运用临床典型案例再次强调重点内容及学生容易混淆的地方。典型案例选择与不伤害原则相关的“肖志军案例”;与尊重原则相关的“妇产科实习生观看人流”案例;当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相冲突时“耶和华女性患者拒绝输血”案例。(2)运用所学原则分析并回答导语案例中的问题。

5.4.3视频观看点评法(30分钟)

通过视频观看,让学生感受临床发生的需要用医德原则——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解决的问题。视频选择的是与不伤害原则相关的《最强名医》节选片段,与尊重原则相关的《雨中的请求》视频片段。视频看完后,教师点评,引导学生发现深层次问题。

通过上述听觉与视觉刺激,理论与模拟临床分析,学生对本节课重点及难点应基本掌握。为了使所学知识内化成学生自身知识一部分,针对上述视频片段,组织学生小组讨论。

5.4.4学生小组讨论并归纳总结(10分钟)

授课过程中教师注意以下几点:(1)小组讨论中注意课堂秩序;(2)授课中教师对某些知识进行延伸,如尊重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相矛盾时如何处理?教师引导学生与前期讲过的“医学伦理学相关理论”结合分析回答此问题;(3)适时医德教育。学生小组讨论完后回答问题:“尊重原则前提是什么?临床上医生能做到完全对病人不伤害吗?为什么?”

5.5教学巩固(4分钟)

通过课堂小结、练习题以巩固本节课核心知识。

5.6教学提升(4分钟)

通过布置思考题,推荐医学生课堂外观看与本节课相关影片,形成知识的积累和内化。

5.7板书设计

板书设计与多媒体课件相结合,板书内容主要侧重授课的主要内容和整体思路,突出教学重点。

6.教学反思

通过临床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学生基本掌握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不伤害原则、尊重原则的核心知识点,能初步分析两个原则在临床运用的尺度及注意事项。由于不伤害原则及尊重原则在临床运用中,患者是主体,两原则相冲突时,如何取舍,是一个难点,如何不伤害患者、又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学生不好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学生诉诸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并创造性地解决它,最终达到救死扶伤目的。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3篇

医疗保险基金的资本化运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使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能在一定时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资金运营行为。其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目标。医保基金投资运营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可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不足;可以减轻企业(雇主)、被保险人、政府的负担;可以直接支援经济建设,提高医疗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营运能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保险资金投资的严格管制是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投资渠道少、实业投资风险大、营运监管手段落后以及风险防范能力弱的现状相适应的,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营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医保基金运营处于高风险状态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人口总数已经突破13亿,人口中位数为32岁,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国际人口年龄的标准,中国已进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政策是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医保的最高待遇。也就是说筹资总额的增长速度只能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同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退休人员比例增大,这势必造成人均缴费下降,人均支付额上升,进而影响到整个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也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假性结余”。参保人员年龄比例已经失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运营环境让人堪忧。

2.医保基金职能缺失

随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医保基金的筹集得以保证,医疗保险的互助公济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医疗保险水平还有待提高,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及起付标准,加重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调查,截至2009年底,市级统筹的个人负担比例大约在住院总费用的30%左右。而县级统筹的个人负担要达40%多。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所分担的大额医疗给付是在补充医疗保险中体现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却设定了给付的封顶线。从1993年—2010年我国人均卫生健康支出10年已是93年的80余倍,很多大型的企事业单位不仅负担着超过公费医疗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额,而且其员工享受的待遇也不及公费医疗的待遇。有些事业单位只有创建医疗福利基金来负担员工的医疗支出负担。按照“假性结余”理论分析。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依然不会提高给付比例,让国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将很难落实。

3.医保基金运营模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方式单一和保守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投资渠道少、实业投资风险大、营运监管手段落后以及风险防范能力弱的现状相适应的,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医保资金实行基金制后,面临着基金贬值的威胁,如果不能保证医保基金在储存期间保值和增值,则在面对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医疗保险支付高潮时,将陷入支付危机。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保值,我国还缺少这样的运营概念及合理的运营模式。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这种高风险环境下的基金管理,如没有一个合理的渠道使其保值增值分散风险,那么社会医疗保险的收支平衡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医保基金资本化运营模式构想

1.资本化运营的原则

任何投资都要兼顾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只不过投资要求不同,二者的优先次序有所不同。进取型的投资者将收益性放在首位,一些点石成金的投资大师如沃伦·巴菲特、彼德·林奇等莫不是以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在资本市场创造出财富神话。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往往短期投资资本市场,此时的流动性就占据了首位。医保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了其投资原则的排列顺序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即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同时保证其流动性需要。

(1)安全性原则。医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原则是指保障基金投资风险较小,并能够确保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基金安全性是保证医保基金能够正常运营并具有一定收益的承诺,这是医保基金投资的最根本原则。尽管它也是一般融资活动须遵守的原则,但医保基金所担负的特殊社会政策使命,使安全性原则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几代人的经济保障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因此比一般的融资活动更注重安全性的要求。

(2)收益性原则。医保基金投资的收益性原则是指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条件下,基金投资应以取得最大收益为原则。同时,医保基金积累过程中由于受益人可能面临的替代率和通货膨胀风险,也要求医保基金投资必须考虑收益性的原则。

(3)流动性原则。医保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原则是指其投资能够迅速地融通、变现和周转,以保证基金支付的需要。在实践中要随时准备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活期存款,以保证及时、足额地给付各项社保基金。如果资金因投资而冻结于某些固定项目(特别是一些房地产项目)而难以变现,将无法应付基金支付的需要,也违反设立基金的宗旨。

2.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资本化运营范围机构和审查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必须按照公平、公开、民主原则,选择资信高、效益优并经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审查的投资运营机构。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和效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专门法规、政策等依法投资,依法收益,接受监督检查。以相对利润和相对利润率为考核指标,投资中心以相对投资回报率、回收期、社会贡献率、上交款等综合指标为考核对象),时刻关注预算与实际的变化方向和程度,及时分析形成原因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修订。因为预算是对企业未来作出的一种合理“计划”和“估计”,因此其制定、分析指标都应该从相对的角度去考虑。正确划分责任部门、不断分析、修订、完善企业预算是企业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注意的关键。

(1)可投资范围。投资的范围是逐步放宽的,但是放宽不等于放任自由。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模式看。开始只被允许投资于国债。后来,随着股票市场的繁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开始投放到股票市场及实体经济中去。进而扩大到国外市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也应该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资本化运营中基金的安全。

(2)投资限制。为防止将医保基金投资到单一项目上,减少投资风险及由巨额资金引发的某一经济链的金融泡沫扰乱市场。对一种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资本化运营基金总额的4%。

(3)计提收益波动准备金。收益波动准备金,是避免某项投资收益过低,低于最低收益标准或投资亏损,则可用收益波动准备金进行弥补。收益波动准备金来源应从超出投资预期收益金中按合理比例提取。

(4)财政部门对于资本化运营中的医保基金管理。资本化运营的医保基金中盈利部分,应按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风险准备金及收益分配。为防止人口老龄化问题对社会医疗保险带来的系统冲击,资本化运营中的医保基金必须向财政缴纳风险准备金,以度过医疗费用给付的高峰期。

资本化运营中医保基金盈余分配应及时转入财政,由财政部门向各地医保经办单位分发,并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给付比例。

3.医保基金资本化运营操作构想

医保基金的资本化运营必须达到一种高度的统筹管理,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投资运营。否则不仅加大了医保基金的投资风险,而且加大了收益的分配隐患及监管难度。

通过国际经验,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可以得出一些中国医保基金投资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比例限制。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药制度;公正;价值

公正,“给每个人他所应得”,意味着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是一个具有永恒价值的范畴,无论哪个时代,它都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其重要范畴,如平等、权利、自由最受人们的重视,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表征公正的重要理念。其中,平等是表征公正的首要范畴,与权利、自由的内涵互相包含和补充,又各有侧重,共同体现公正价值。公正价值,是现代制度伦理的首要价值,制度符合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和公共意志,表达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想和利益,才是合乎道德的,“社会制度对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应当建立在真正合乎正义的基础上,拥有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如果它合乎道德,就坚决地支持它,贯彻它;如果它没有道德,或者有缺陷,就应当考虑以更合适的原则取代它,或者修正它。”

公正价值应当是医药制度伦理的最高价值。医药制度伦理,旨在研究医药产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否符合社会的伦理原则,分析在医药高科技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背景下,其制度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制度主体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制度观念、社会职责以及道德职责等问题。医药制度伦理是一个包含关于医药制度的各层面伦理的系统,例如价值、原则、规范及其各层次,等等,其中,公正价值是医药制度伦理的最高价值。公正价值保证医药制度公正。医药制度公正,指当这个制度系统能够体现公正要求、符合公正价值和原则时,它可被视为制度公正。例如,公正的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地分配社会成员享有医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使每个成员在享有健康方面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等价值要求在实质上得到保障,这将使得社会成员对这种制度具有信念、认可和忠诚的根本基础,使得人们确信遵守这种制度是应该的。

医药事业是现代社会公益性事业。医药事业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领域是典型的公共领域,大部分医疗卫生服务都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任何国家对公民的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必要和重要的,其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好的全民健康结果,保证人民的幸福安乐和社会的稳定,也是各国政府用来完成社会责任、实现政治理想的国家工具。人们在对各个国家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时,公平性价值总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对当代世界各国医药制度影响最大、备受推崇的就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平等价值观及其相应的医疗服务体制,例如典范性的英国、瑞典、德国等国,其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高质量是得到世界公认的。从19世纪末开始,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建立了相当发达而公平、可及性好、效率高的医药健康服务制度,一直为全世界所称道和效仿。欧洲传统价值观念上的平等、博爱、互助思想,帮助构建了一种现代社会平等价值观,认为,每个公民均可以享受社会福利,获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国民的基本权利,且一切与他们的经济地位无关。这种价值,为全世界的医药服务制度奠定了道德典范。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制度道德价值上也是具有优越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而是互助合作的平等和谐关系,这就决定了所有劳动主体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如政治、文化、教育方面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试图消除社会的一切不平等现象、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理想的平等关系,本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根本价值和目标。这种实现平等要求的努力不仅表现在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和消费领域的分配中,而且还表现在试图消除一切形式的私有经济和个人私利方面,它试图用统一的、无差别的利益标准来对待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全体成员获得相同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因此,在这种理想的平等价值目标的导向之下,社会主义的政府应以公正为基本原则,设计各种制度体系,为个人设计和安排各种基本权益,使社会每个成员的各种基本权益可以得到普遍的保障,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保障。

但是,我国医药价值观和制度中出来的公正性表现一直欠佳。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长期影响着人们的公正观,使人们易于形成特权观而不是平等观。历史上一直到20世纪初期,医药建制和服务都主要是王权贵族的特权,王权贵族可以很方便地享有医药服务。以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领导集体虽然建立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医药服务体制,但其价值基础和经济基础都十分薄弱。到了当代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合时宜的观念仍然起着消极的作用,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公正理念,长期以来医药服务明显是因等级而区别对待的,是特权观的典型表现。例如长期以来在全国13亿人口中,享受着国家公费医疗的是以党政干部为主体的5000万人,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1.3亿人是以具有经济能力的国家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城镇单位职工,而农村人口,则更无资格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我国的医疗服务实践中,时时表现出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人的生命的价值是以其地位、权力、富有程度来衡量的,“低等”人的生命的价值可以被漠视,权利被“忘记”。

时代进步到今天,公正已成为任何社会制度追求的价值理想。2007年3月的十届五次“两会”期间,强调,“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世界卫生组织“阿拉木宣言”提出:“健康是基本的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医药制度伦理的建构,首先必须以公正价值为最高价值。

建构医药公正价值的途径,最重要的就是将公正价值原则化于医药制度之中,如,公正价值的平等、公平、权利等原则的制度化。公正原则制度化是可能的。例如,可以借鉴于一般原则与方法。罗尔斯公正原则的分配正义理论和方法值得借鉴。罗尔斯将权利与分配领域政策直接联系在一起,他曾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那种与所有人都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斯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赖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 第一个原则称作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主要用于调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调节不平等问题,使分配“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部分称为差别原则,旨在考虑不平等条件下如何做到平等;部分称为平等机会原则,旨在考虑财富、收入、权利和权威的分配。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虽然由于各种原因以致要完全消除不平等和差异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运用“差别原则”尽可能地缩小差别,使利益分配的差异能够为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所容忍或在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成为正义的。”4 实际上,社会调剂原则就是这种分配正义理论的现实化。

关键的问题还有,不是公正价值原则的制度化问题可不可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做、做不做、具体怎样做的问题。例如,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调剂原则的一种体现。而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全可以量化和规则化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权利的公正价值原则,这样的伦理价值观是可以化于制度中的,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提供了公正的典范。此外,对效率与公平价值等的选择实际上都是通过一定的医药制度体现出来。前提在于,制度主体选择以什么原则作为制度的出发点和基本立意。

这就需要作为医药制度主体的政府,以理性自律,摒弃等级观念,以公正价值为出发点,在根本的价值信念和伦理观上要以推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依归,重建医政理想。政府的具体任务首先就是要在加大对医药伦理制度化和立法研究的支持力度,督促相关法制的建立或强制性制度的加强。具体的制度上,则应当明确地与法律形式关联起来,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加以明文规定,设计成明确的硬性约束规则,以严格的标准来制约各种失范行为的随意性,使各层面活动的管理有法可依,达成公正。一个公正的、能为她的人民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的社会,才是我们的人民所向往的。

【参考文献】

[1]何怀宏,《公平的正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54。

[2](美)威廉・科克汉姆,《医学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院理财;当家理财;医疗市场竞争;竞争环境 

1 医院筹资管理

医院筹资是指医院向外部单位、个人或在医院内部筹措和集中资金的一种财务活动,它是通过一定的资金渠道,采取适当的筹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

(1)医院筹资的内容。按照资金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自有资金和负债资金两大类。自有资金,又称主权资本,是指医院依法筹集并长期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负债资金,又称借入资金或债务资金,是医院依法筹措并依约使用,按期偿还的资金。

(2)医院筹资的原则。坚持方式合法、风险最小、成本最低、规模适当、方式简便及时、确保偿还的原则。

(3)医院筹资的方式。非营利性医院筹资按医院是否对筹入资金享有所有权资本筹资和举债筹资,按筹入资金限期的长短分为长期筹资和短期筹资。非营利性医院长期筹资方式一般包括:政府财政补助、医疗项目合作、接受慈善捐款、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吸收投资、资产转让、外国政府及组织借款、政府财政贴息借款、固定资产借款、发行债券等。非营利性医院短期筹资方式一般包括:商业信用、应付票据、短期借款等。

(4)医院筹资规模的确定。

①医院确定筹资规模的依据。一是法律依据,指医院在确定筹资规模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约束,从各方面对医院的筹资做出规定;二是投资规模依据,在确定筹资规模时,会受到许多经济条件的制约,如投资需求、偿债能力等,在制约筹资规模的所有经济因素中,投资规模是决定筹资规模的最主要依据,筹资规模的大小是由投资规模及其效益决定的。医院筹资不能盲目进行,必须以“投”定“筹”。

②医院筹资规模的特征。首先,医院筹资规模具有层次性;其次,在确定医院筹资规模时,还必须搞清总体投资需要和每个项目的筹资额或每一年度的筹资额。

③医院筹资规模的确定方法。通常采用项目预算法,就是在项目投资额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所需的实际投资额来确定筹资规模的一种方法,具体分为:确定投资需要额;确定需要筹集的资金总额;计算内部筹资额;确定医院对外筹资额。

(5)医院筹资成本与最佳资本结构。

①医院筹资成本。医院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筹资成本(也称资金成本)。由于筹资方式不同,筹资成本也存在高低差异,因此,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提高筹资效益,必须选择那些筹资成本相对较低的筹资方式。

②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是医院筹资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资本结构是医院筹资决策的核心问题,在筹资活动中,应综合考虑有关影响因素,运用恰当的方法,确定最佳资本结构,并在以后追加筹资中继续保持。

(6)医院筹资风险。筹资风险,又称财务风险,是指医院在负债筹资的方式下由于各种原因而引起的债务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和压力。对于医院筹资管理来说,合理的管理原则是:在筹资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成本最低,或者在筹资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风险最小。

2 医院投资管理

医院投资是指医院为获得预期效益,投入货币或其他资源,进而形成资产(资金)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经济活动。

(1)影响医院项目投资的因素。这是评价医院项目投资的依据,主要影响因素有:投资的增值程度、投资的风险性、投资的预期成本、筹资的能力;此外,投资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约束等,也是重要因素。

(2)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论证)是医院投资决策的最主要依据,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机会研究;二是初步可行性研究;三是可行性研究,最后选出最佳方案。

(3)医院投资决策的评价方法。根据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可分为静态法和动态法两类。静态法常用的评价指标有投资回收期和平均报酬率,动态法常用的评价指标有净现值和内部报酬率。

(4)非营利性医院对外投资的报批和评估。由于对外投资是医院资金使用的组成部分,其投资规模的大小、期限的长短及风险的程度,对单位日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的业务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外投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还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医院的实物、无形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医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3 医院分配管理

非营利性医院分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结余分配管理;营利性医院分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利润管理;股份制医院分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确定股利政策。

3.1 结余分配管理

(1)正确计算结余。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列报,正确计算、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

(2)按规定分配结余。非营利性医院结余的分配,包括业务收支结余的处理、专项资金结存的处理、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等。①结余分配前的扣除:应扣除药品超收上缴款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药品超收款必须上缴主管部门,即使收支结余是负数;财政专项补助结余不应进行结余分配,而应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②结余分配方法:医院收支结余在扣除药品超收上缴款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后,为正数的,可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以后,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医院收支结余在扣除药品超收上缴款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后,为负数的,用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的,保留待分配结余(即负结余)。③注意的问题:返还医院的药品超收上缴款直接增加事业基金,不能重复做收入,不应进行结余分配,但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捐赠资金不得进行分配;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可以转入事业基金,但不得进行结余分配。

3.2 利润管理

我国营利性医院利润是由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所组成。

(1)正确计算利润。医院应按照收支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各项收益。

(2)利润管理的内容。营利性医院利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确定利润分配原则和实行目标利润管理办法。

(3)确定利润分配的原则主要有: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积累优先的原则;考虑职工利益的原则;坚持以丰补歉、保持稳定的分红比例的原则。

3.3 股利政策

主要是权衡医院与投资者之间、股东财富最大化与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保证医院扩大再生产之间、医院股票在市场上的吸引力与医院财务负担之间的各种利弊,然后寻求股利与留存利润之间的比例关系。

(1)制定股利政策的主要目的有:一是保障股东权益,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二是促进医院的长期发展;三是稳定股票价格。

(2)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主要有:①法律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医院在制定股利分配的政策规定时,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外,还必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保护资本完整,即不能因支付股利而减少资本总额;二是股利出自盈利,税后净收益是医院支付股利的前提;三是债务契约,如果医院已经无力偿还债务或因发放股利将极大地影响医院的偿债能力,则不准发放股利;②筹资能力和偿债需要。如医院筹款能力较强,短时间内可筹措到所需的货币资金,就可以按较高的比率支付股利;③资产的流动性。如医院资产的流动性较高,变现能力强,就可以采取较高的股利率分配股利;④投资机会。医院股利政策在较大程度上要受投资机会的制约,如医院选择到有利的投资机会,需要大量资金,则宜采用较紧的股利政策;反之,股利政策就可以偏松。

(3)股利政策的基本类型。股份制医院按照股利发放占医院净收益的比率分类,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全额发放政策、高股利政策、低股利政策和无股利政策。

4 医院理财手段

(1)医院财务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编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预计的财务报表及附表展示财务收支状况及其成果的说明。

①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第一,由预算委员会拟定医院预算总方针,包括经营方针、各项政策以及医院总目标和分目标,如收入目标、成本目标和利润目标等,并下发到各有关部门;第二,组织各部门按具体目标要求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第三,由预算委员会平衡和协调调整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进行预算的汇总与分析;第四,审议预算并上报院长办公会(如是营利性医院,还必须上报医院最高当局,即董事会)通过;第五,将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部门执行。

②医院财务预算的执行。主要包括:合理分解年度预算,落实管理责任;依法组织收入,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维护预算的权威性,严格控制支出预算;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单位预算;适时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的顺利完成。

(2)医院财务控制。

①医院财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和健全医院的基础工作;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解财务管理总目标,制定出具体的控制标准;采用一定的方法,执行控制标准;确定和分析差异,并设法消除差异,以及考核执行结果,并与奖惩挂钩等等。

②医院财务控制的方式主要有:政策制度控制;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实物控制。

(3)医院财务分析。

①医院财务分析的内容。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分析三类。

②医院财务分析的原则。主要有:整体优化原则、披露性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时效性原则。

③医院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

④建立财务分析评价指标。一般可以从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和社会贡献水平等四个方面建立。

参考文献

[1]张进,吴寿潜.浅谈非营利性医院的筹资管理[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4).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6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黄金规则”同时也被誉为一种底线伦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在生命伦理观点上可以理解为:如果自己身体不想要的结果或者精神不情愿被这样对待,就不要使得别人遭受不想要的结果和得到不想要的对待。在生命伦理学主要奉行的五个基本原则中,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观点是尊重自主性原则的充分体现。强调的是个人自由与选择的自由主义道德。一个人的自我支配自我意志是个人自由的最重要体现,它是一种个人自由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有能力自主思考行为行动计划,并且有能力自主把该计划付诸于实际的条件下,要求个人根据本身的意愿和选择来决定实施行为的过程。自主性概念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自主的个人,二是自主的行为。

在医疗行为中,涉及他人的行为必须得到他人的允许,每一个有健全思维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都有自决权。在讨论思维正常的患者是否有权利去拒绝一种医疗干预时,尊重自主性原则强调要作出适当的道德反应,认真听取和解答患者的问题,使患者的选择得到充分地尊重,尊重患者的自主性是知情同意的最佳体现。人不希望自己得到欺骗和强迫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最简洁的诠释。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思维形式深受诸多的西方观念和文化深刻影响,因此自主性原则也潜移默化地移入了我国的伦理观念中。在医患关系中,多数患者不能够信任自己的主治医师,病人认为自己在医患关系中自始至终是弱势群体,并且因此觉得害怕,因此病人自主选择。通过这种自主选择方式,患者试图以此在医患关系中占据更多主导地位,维护自身利益。患者是否知情,并且知情的程度是多少,都是医生自主地按照病情的轻重缓急所决定的。这不仅仅是医生的行医操守和职责同时也是对患者相关利益的相关保障。在医生这一方,医生应该自始至终把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置,并且忠于科学行医的原则,增进患者的健康。在患者这一方,患者的绝对信任自始至终是行医人提升道德修养的最主要动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学派代表人孔子对个人自由的重要阐述,医生与患者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真诚地交换信息,医生不应推掉自己身上的责任,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行医,与患者换位思考,自己身体不想要的结果就不应强加给别人,现代医务工作者仍然可以在这个观点中得到重要的启示和指导。因此孔子这个观点在今天的行医过程中仍然可以为广大医疗工作者所借鉴。

二、孟子:仁者爱人

“仁者爱人”由孟子提出,出自《孟子离娄下》,这亦是对孔子“仁”的学说的概括。意思是:仁者是充满慈爱之心,满怀爱意的人;仁者是具有大智慧,人格魅力,善良的人。只有在仁德的体现上,才能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即是《论语》上的“天下归仁”。克己而突破自己,以与天下为一体,此时天下皆归到自己仁德之中,亦即使自己与人类同其忧乐。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中,儒家的“仁者爱人”观点集中体现为关怀原则和仁慈原则。

1.关怀原则。关怀原则是在人的精神上所承担的状态,比如对某事或者某人的忧虑、担心或者记挂。它把人的精神情感和精神需要、精神感觉、人们的相互交往,以及关怀的道德品质与实际能力放在首要位置,而并非求助于理性的决定和功利的计算。临终关怀可以看作是关怀原则下医疗工作者对生命的最崇高的行为体现。临终关怀虽然在世界各处称谓不同,但是临终关怀的内容实质在各个国家基本相同,同样是协助重病患者能够安详、平静地度过整个人生的最终部分。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组织机构组成的临终关怀团体给予了临终患者及其家属诸多方面的支持与照顾,包括心理和生理的安抚与治疗。临终关怀是为在最大程度和范围上保证临终患者的生存水平,从而使临终者安详和有尊严地走完最后的旅程,同时给予患者家属以精神上的支持与陪伴。在一定程度上说,整个行医过程中,行医者的道德比医术更为重要和珍贵,而生命伦理学的关怀原则在临终关怀中得到了最真切和最充分的体现。临终关怀对缓和医患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临终病人的关怀,在诊治过程中应从“恢复健康”转向“减轻痛苦”,体现“仁”道。在不可颠覆的自然规律中,生老病死无疑是大自然最严苛的铁律,任何物种和生命都有面临死亡的那一刻,并且人类是无能为力的。比如肺癌晚期的病人最后大多不能自主呼吸,呼吸只能依靠呼吸机,并且大部分临终患者已经没有了思维。因此在最后时刻医生们为患者安置呼吸机所需要的必要程序比如插管以及加大药物剂量的“过度医疗”不仅是带给临终患者巨大的痛苦,其过程也使患者家属备受煎熬。因此在“仁”爱的基础上对病人的治疗与对患者家属心理上的抚慰也是考验医生医术与道德平衡的重要部分。

2.仁慈原则。仁慈原则要求人们避免伤害他人,通过防治和免除可能的伤害帮助他人增进自身重要的和合法的利益。仁慈的行为是被现代文明社会所要求的,完整的伦理体系不能缺少仁慈原则,这不仅体现出仁慈原则的重要性,也体现出仁慈原则的公众参与性,因此不排除医生的仁慈。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 培根曾经说过,“和蔼可亲的态度,是最好的介绍信”。医生在行医的过程中应该对患者热心细心诚恳虚心,谦和有礼,再加上有亲和力的微笑,也可缓解患者紧张情绪,使患者感到病几乎好了一半。因此医生在行医过程中,一定要体恤患者的疾苦,推己及人,细致谨慎地观察患者状态和心理思想;一定要“大慈恻隐”,能够做到与患者同甘共苦,在患者接受诊治的过程中,安慰患者、激励患者、帮助患者战胜病魔重获新生。正如马克思所说:“一种美好的心情,比十剂良药更能解除心理上的疲惫和痛楚。”因此医患双方之间的互动应该更加真诚互信,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并且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三、医乃仁术

医乃仁术同样是属于儒家的仁学文化,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行医者的生命伦理的道德准则很大部分出自于儒家学说的伦理观点。“医乃仁术”的医德古训,更是直接体现了儒家的人道主义情怀,儒家文化是人道主义文化,因此可以称为指引现代医学职业道德的指导基础。医学的人道主义精神可以体现为“仁术”。

中国古代医学早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仁”即“爱人”,是儒家道德观念的核心。仁、义、理、智、信,以仁为首。儒家道德的所谓“仁”,在行医过程中体现为医生用他的仁爱之术来体现出他的仁爱之德。儒家“爱人”原则把尊重人的生命放在首位。强调医者要以“仁”为本,拥有仁爱之德。医疗伤害是一种职业性伤害。避免可能医疗伤害对缓解医患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医乃仁术”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中除了体现出仁慈原则和关怀原则,在“医乃仁术”这个儒家观点中还体现了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强调人们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61强调在原则上即使不能使他人受益,至少也不应伤害他人。医疗工作者在保证职业操守的基础上在行医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把某种治疗方案对于患者的医疗伤害控制到最低水平。

不伤害原则即“临床诊治过程中不使患者受到不应有的伤害的伦理原则,是一系列临床伦理原则中的底线原则”。医疗伤害毋庸置疑是身为医生的职业性伤害,伴随着医学临床实践而产生,因此,客观存在着医疗损伤现象。医生的某些医疗诊治方式即便符合治疗或缓解患者病情的需要,实施以后在理想状态下即使会达到理想的医治效果,其手段或者方式往往也会伴随和带来多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此时的诊治手段就好比一把双刃剑,结果和影响往往是双重性,一方面得到治愈的效果,另一方面又会获得不良影响。可以看出在医生的诊治过程中医疗伤害往往是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也可以说这种代价是在疾病治愈或者控制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所必然经历的。对此,在现代的道德观念中,这种过程和现象是予以允许和支持的。但是假如医师们医学专业素养或者医德修养程度不佳,实施诊治的手段不谨慎和不专业,对患者的正常权益造成损害,并且不够尽职尽责,那么,这一系列的医治过程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原本这些是可以避免或减轻其程度的医疗伤害,却由于实施的诊治手段或者诊治方式的不谨慎和不专业造成的。所以,假如发生诸如此类的对患者的损害,医师就绝对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身为行医者使患者不遭受不应该有的医疗伤害是每个行医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孟子说:“无伤也,是乃仁术”等观点都体现出仁慈原则、关怀原则和不伤害原则。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卫生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覆盖率,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核心是医疗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核心是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而且它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系密切。总体来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为两大阶段,1998年以前是医疗体制改革为主的第一阶段,医院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医疗服务能力扩张和探索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是改革的主线。 1998年国务院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2002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标志真正进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时期,医药卫生体制综合、系统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整体设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成为此时体制改革的主线。纵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目前已进入整体制度设计、政策实施和模式选择的关键时刻,设计选择何种医疗保险、健康照顾、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政策模式,至关重要,其中尤以医疗保险制度最为重要,因为医疗保险是医药卫生体制和福利制度运作的主要产出,直接关系亿万国民的身心健康状况、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关系国民素质与社会质量。因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是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核心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如何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模式选择,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创新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以来,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工厂卫生状况、家庭卫生、个人卫生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府承担改善公共、环境卫生的责任。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在如何利用商业保险原理和社会互助原则,将人们组织起来,预防疾病和抵御疾病风险,确保有竞争性劳动者的社会需要推动下,英国工会组织首创医疗保险制度,其后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将社会保险制度化,建立完备的工伤、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医疗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成为绝大多数人预防疾病的主要方法。综观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例如,非洲医疗保健体系改革创新方向是广泛实施法定保险计划;美洲大陆医疗保险改革动向是扩大医疗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提高效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医疗保险改革方向是扩大保险覆盖率,多元化筹集保险资金;欧洲医疗保险改革趋势是调整医疗待遇,将社会市场型竞争机制引入健康照顾领域。显而易见,医疗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健康照顾服务体系的最主要形态,这意味医疗保险既是人们享受健康照顾的基本途径,又是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国际惯例”。

二、城乡医疗保险现状与四分五裂的医疗保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乡居民享受健康照顾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居民无任何医疗保障,个人承担疾病风险。根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绝大多数城乡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只有少数群体享有“不尽人意”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平等问题格外尖锐。更为重要的是,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还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例如,城市地区无医疗保险的比例女性高于男性(高出5.4%);年龄差异,例如,城市享有各种医疗保险人口的比例随年龄降低呈递减的趋势,5岁以下儿童无医疗保险比例高达70%;文化程度差异,例如,城市地区无医疗保险人口中低文化程度比例较高,占26.5%,而高学历人口所占比例较低,只占8.8%;职业层次差异,例如,管理人员中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其中64.4%的人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低,86.8%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险,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中制度性、结构性、体制性不平等、不公正状况可见一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现行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结构性与医药文化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其发挥积极作用,防病治病和改善健康状况,而且成为制度化不平等的重要根源之一,影响社会正义。首先,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价值理念与价值判断等问题颇多,直接影响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健康照顾政策模式选择,影响医疗保险服务效果与效率。健康照顾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是无法回避伦理道德与价值判断,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福利制度精髓是其价值基础。总体来说,目前主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态度是,疾病是个人不幸与个人麻烦,是个人倒霉,甚至是上天对某些人行为不检、道德沦丧的惩罚,是“罪有应得”和“活该倒霉”,而非典型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议题。对待疾病的这种“谴责牺牲者”取向的社会观念和态度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工业化革命以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目前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令人鼓舞的是,2002年sars疫情用血的代价使国人普遍理解了为什么说,公共卫生是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观点,政府加大公共卫生的投资力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出现重大转机。然而,在医疗服务市场化和医院费用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基本医疗服务不是福利服务,不是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的公共服务,政府没有义务和责任为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买单”,病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和医院靠吃病人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公民缺乏健康权利,公民无权从国家与社会那里获得应该享有的基本健康照顾服务。这种观念牵涉的深层次理论假设和价值争论是,健康照顾是否是所有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政府是否应承担起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健康照顾服务的责任?社会发展最高目标是什么?欧美国家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些基本问题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并为其国家健康服务制度(英国等),国家保险制度(加拿大),社会保险制度(德国、日本),医疗储蓄体系(新加坡),私人保险加政府医疗救助体系(美国)提供了相应的社会价值基础。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缺乏相应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严重影响了制度设计质量。

其次,卫生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目的含糊不清,医学目的和医疗服务目标背离医学的神圣使命,健康照顾不是维护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而是加剧健康不平等和不公正,健康照顾与医疗保障领域中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根源。综观卫生改革实践,长期以来,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综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看不见改善国民的健康状况、促进健康平等,维护健康公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等社会政策目标,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医学、健康照顾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都是治病救人、预防疾病、阻止死亡、维持健康、提高生命质量和改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的最高目标,而非加剧健康领域不平等。毫无疑问,目前只有极少数人享有的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肯定无助于健康保险的目标。

第三,卫生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和医疗保险政策模式选择基本原则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设计原则和实际运作状况相去甚远,甚至是截然相反,背道而驰。1997年《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卫生改革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收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核心原则和精神实质是“广覆盖、低水平”。目前,医疗保障状况确实是低水平的,但是,离广覆盖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全国70%人无任何保险是典型例证。从医疗保险覆盖率角度看,目前健康不平等、不公平主要表现形式是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小,如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和提高健康平等程度的关键问题。

第四,目前医疗保险范围过窄,许多疾病、药品没有纳入医疗保险诊疗和药品目录范围,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偏低,基本医疗保险沉淀资金过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有效发挥预防疾病、抵御医疗风险和改善健康状况的作用,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要。目前,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均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医疗服务体系。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不同,各地制度框架设计与保险待遇存在显著不同,人为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和健康照顾服务体系成为影响企业竞争的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医疗保险主要关注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和住院治疗,轻视门诊和常见病诊治,许多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设置了起报线,对未达到起报线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不利疾病预防,不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甚至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且不利于医学模式转变。如何处理大病与小病关系的同时,如何处理预防与治疗的关系同样直接影响服务范围内容。目前,各地医疗保险范围与保险服务内容主要局限于医院门诊、住院和大病治疗服务范围,对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等非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容的关注不多见,缺乏相应优惠鼓励政策,医疗保险服务工作重点不是如何预防疾病和防止保险对象不得病,而是侧重于疾病治疗特别是晚期的无效治疗,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加剧卫生资源紧张状况。不难想象,前述价值观念与制度安排必然结果是,企业和保险对象缴纳相当保险金,但医疗保险门槛过高、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偏低,导致大量保险资金沉淀。如广东1999-2003年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高达128.73亿元,占全国的 19.2%,引发人们思考举办医疗保险目的何在,致使相当数量医保对象抱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医疗保险难以发挥应有保障作用。

第五,医疗保险筹资融资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保险基金分散和统筹层次较低导致基金难以发挥大数法则,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科学管理有待提高,个人费用负担的比例过高,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筹资公平问题突出,难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性质和国家社会福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是其强制性、非营利性和国家的社会保护责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每部分又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两块。总体来说,目前医疗保险筹资融资,特别是基金增值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靠银行的存款利息,难以有效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多是地市范围,参保人数有限,基金相对比较分散,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因各种各样原因,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封闭运行和科学规范管理有待提高。最为重要的是,城乡 70%的居民没有任何形式医疗保障,全靠家庭和个人力量抵御疾病风险,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过快的背景下,个人负担比例过高,卫生筹资公平性位居世界末尾。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过高的背景下,居民基本反应方式有三,一是应就诊未就诊,应住院未住院。二是减少治疗和降低治疗标准。三是患病后等待拖延,或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或拖成大病,形成恶性循环,既造成医疗资源闲置、浪费和误用,又引发严峻的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议题。如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城乡患者中未就诊比例为 48.9%,其中城市为57.0%,农村为45.8%,与前两次卫生服务调查相比,患者未就诊比例出现明显增高趋势。未就诊原因中,38.2%的患者是因为经济困难。城乡居民未住院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70%)。如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发挥社会保险互助互济作用成为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当务之急。

第六,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政管理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种医疗保障形态之间缺乏应有的、紧密的制度联系,政出多门、部门交叉、城乡差别和制度分隔的状况比较明显,医疗保障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整体作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迫切需要系统性、制度化整合。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形态多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民政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中组部和全国总工会负责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事业,各类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商业保险,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每种医疗保障体系均有一套独立运行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成本巨大。更为重要的是,除行政管理成本之外,目前各种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相互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人为造成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分隔、城乡差别、身份歧视和健康不平等,既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形成政出多门,交叉重叠、多头分隔管理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又不利于统一、协调、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七,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为改善国民身心健康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率尚不理想,难以充分发挥正面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社会投资与社会预防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设计和政策模式选择任重道远。众所周知,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归属于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与卫生政策范畴。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预防疾病,治病救人,维持健康,提高生命质量,降低疾病风险,改善生活质量,主要发挥社会稳定、社会投资、社会预防和社会整合等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安排的分散、城乡分隔和制度化健康不平等等原因,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不仅难以发挥社会稳定、社会投资、社会预防和社会整合等积极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制度化健康不平等、不公正的制度性根源,加剧社会不平等与不公。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的积极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率同样尚有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而不是有意或无意制造更多的社会问题。

三、“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与全民医疗保险

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尽快建立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如前所述,虽然目前的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结构性、体制性和系统性问题,但是,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和医疗保险政策模式选择过程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的目的不是完全否定现有的制度安排,而是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经验和世界医疗保障改革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政策模式,创造独具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所谓“一个制度”是指重新整合、重组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统一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种标准”是指根据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设计多种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以便将所有国民都纳入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当中,从而形成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实现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目标。“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和改革思路,来自卫生改革困境,来自医疗保障制度现状,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和基层工作者的探索创新,来自建构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并非空穴来风,毫无根据。众所周知,改革开放20多年来,医药卫生改革的效果越来越差,健康平等与健康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国民处于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完全背离了医疗保障的国际惯例,全民性医疗保险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而且拥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只不过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分隔,没有形成一种统一、整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人数有限,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太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城市就业者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的,没有考虑到低收人群体、城市农民工群体、城乡结合部或农转居群体、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群体的实际情况,人为的将许多群体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为解决覆盖率过低的问题,全国各地的一线工作者已经按照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思路在探索创新,例如,广东东莞特别为农民工设置了一种缴费标准,上海市特别为农民工设计了城镇综合医疗保险制度,还有不少地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为农转居群体提供社区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改革原则和改革思路的优点众多,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现有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诸多结构性、体制性弊端,有助于重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首先,“一个制度、多种标准”改革原则的精髓、实质与革命之处是旨在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彻底改变以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托的选择性原则、城乡差别对待和身份歧视等价值理念,充分体现普及性、全民性、平等性、公民权利、基本需要、健康优先等现代福利价值观念。其次,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充分体现国家福利责任、健康平等与健康公平等社会政策目标,有助于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制度目标,有助于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三,“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真正解决了如何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问题,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原则,既考虑中国社会状况,又考虑医疗保障发展趋势。第四,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显著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改善、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医疗服务,改善生活质量。第五,“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彻底改变医疗保险现有的筹资机制,真正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作的筹资机制,特别是彻底消灭个人承担疾病风险,抵御健康风险的自费医疗。第六,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彻底改变目前城乡分隔、分散和四分五裂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系统整合和平等的全民性医疗保险制度框架。最后,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发挥积极的健康保障作用与影响。

四、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基础,首要条件是无形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是社会各界人士对全民健康保障议题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在某种程度说,全民医疗保险并非创新之举,而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真实写照。1949年以来,在东西方冷战和政府实施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国家逐步建立起以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医疗保障,实现低水平、广覆盖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广覆盖、低水平全民性医疗保障制度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人所共知,创造了世界奇迹:中国人的人均期望寿命由建国时35岁提高到2000年的71岁,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彻底摘掉“东亚病夫”的帽子,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国际性地位显著提高。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经济因素并不是决定医疗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纵使是从经济因素考虑,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都能基本实现全民性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那么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肯定能够负担“广覆盖、低水平”的全民性医疗保险制度。换言之,经济因素和国家财力是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能否实现“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取决政府首脑的政治意愿,取决于社会各界人士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取决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社会制度性基础。这意味只有当全社会普遍充分认识到身心健康状况与健康保障在社会生活,在改善生活质量和提高个人福利水平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地位之时,只有社会各界人士对全民医疗保障与全民医疗保险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之时,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才具备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

实现“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诸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首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政策模式选择价值理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统一、系统整合、科学管理、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等角度设计制度,从公民权利、身份平等和取消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角度设计制度。其次,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价格、医疗收费政策和医疗机构激励机制的改革,彻底改变医疗收费与医护人员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杜绝以药养医,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健康运作奠定社会基础和适宜的社会环境,谋求多方共赢的发展。第三,明确规定卫生服务的社会福利性质,确定健康照顾服务在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框架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国策性地位,将健康需要满足作为社会政策议程的头等大事,确定国民健康状况与宏观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加大政府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多种承诺。第四,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侧重于防止大病、重病和住院手术的流行观点,将大病、重病的医疗互助和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积极防治有机结合起来,改善健康状况。同时,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侧重疾病治疗、大病治疗、住院手术和慢性病治疗的流行看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前移,更加注重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事业,实现治病到防病,疾病治疗到预防疾病,末端治疗到早期干预,医疗保险到健康维护的转变。第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大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完善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框架,确保国家对健康、教育、福利、社会保障、公共住房、就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解决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融资、监管和保值增值问题,合理测算缴费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缴费标准之间的衔接过渡和整体安排问题,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封闭增值运行。第五,打破城乡壁垒和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取消户籍制度和身份歧视,确保劳动力自由流动,做好不同地区、不同缴费标准和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过渡,实现保险制度的异地使用,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移动性”特征,使其成为劳动市场运作的社会基础设施。最后,在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础上,整合、重构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与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统分结合、系统整合、运转灵活和健康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五、简要讨论与基本结论

中国正处于翻天覆地和史无前例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传统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社会管理机制,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框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重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构和谐社会等多种社会发展主题高度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如何整体推进,确定优先次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制度框架建设与政策模式选择显得格外重要。在这种宏观社会背景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是事关全局的战略议题,理所当然处于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中心位置,处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核心地位,其重要性怎样估价都不会过高。因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直接关系所有公民的健康状况。中国社会发展状况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国民的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生活需要已经满足,身心健康已成中国人最重要的基本需要,如何回应社会需要,满足健康需要成为政府首要任务。健康是人类最大的福利。如果没有健康的身体、健康的心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那么就什么都没有,就谈不到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谈不到幸福美好生活,谈不到建构和谐社会。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卫生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覆盖率,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核心是医疗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核心是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而且它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系密切。总体来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为两大阶段,1998年以前是医疗体制改革为主的第一阶段,医院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医疗服务能力扩张和探索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是改革的主线。 1998年国务院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2002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标志真正进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时期,医药卫生体制综合、系统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整体设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成为此时体制改革的主线。纵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目前已进入整体制度设计、政策实施和模式选择的关键时刻,设计选择何种医疗保险、健康照顾、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政策模式,至关重要,其中尤以医疗保险制度最为重要,因为医疗保险是医药卫生体制和福利制度运作的主要产出,直接关系亿万国民的身心健康状况、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关系国民素质与社会质量。因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是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核心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如何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模式选择,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创新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以来,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工厂卫生状况、家庭卫生、个人卫生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府承担改善公共、环境卫生的责任。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在如何利用商业保险原理和社会互助原则,将人们组织起来,预防疾病和抵御疾病风险,确保有竞争性劳动者的社会需要推动下,英国工会组织首创医疗保险制度,其后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将社会保险制度化,建立完备的工伤、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医疗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成为绝大多数人预防疾病的主要方法。综观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例如,非洲医疗保健体系改革创新方向是广泛实施法定保险计划;美洲大陆医疗保险改革动向是扩大医疗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提高效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医疗保险改革方向是扩大保险覆盖率,多元化筹集保险资金;欧洲医疗保险改革趋势是调整医疗待遇,将社会市场型竞争机制引入健康照顾领域。显而易见,医疗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健康照顾服务体系的最主要形态,这意味医疗保险既是人们享受健康照顾的基本途径,又是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国际惯例”。

二、城乡医疗保险现状与四分五裂的医疗保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乡居民享受健康照顾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居民无任何医疗保障,个人承担疾病风险。根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绝大多数城乡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只有少数群体享有“不尽人意”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平等问题格外尖锐。更为重要的是,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还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例如,城市地区无医疗保险的比例女性高于男性(高出5.4%);年龄差异,例如,城市享有各种医疗保险人口的比例随年龄降低呈递减的趋势,5岁以下儿童无医疗保险比例高达70%;文化程度差异,例如,城市地区无医疗保险人口中低文化程度比例较高,占26.5%,而高学历人口所占比例较低,只占8.8%;职业层次差异,例如,管理人员中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其中64.4%的人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低,86.8%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险,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中制度性、结构性、体制性不平等、不公正状况可见一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现行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结构性与医药文化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其发挥积极作用,防病治病和改善健康状况,而且成为制度化不平等的重要根源之一,影响社会正义。首先,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价值理念与价值判断等问题颇多,直接影响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健康照顾政策模式选择,影响医疗保险服务效果与效率。健康照顾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是无法回避伦理道德与价值判断,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福利制度精髓是其价值基础。总体来说,目前主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态度是,疾病是个人不幸与个人麻烦,是个人倒霉,甚至是上天对某些人行为不检、道德沦丧的惩罚,是“罪有应得”和“活该倒霉”,而非典型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议题。对待疾病的这种“谴责牺牲者”取向的社会观念和态度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工业化革命以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目前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令人鼓舞的是,2002年sars疫情用血的代价使国人普遍理解了为什么说,公共卫生是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观点,政府加大公共卫生的投资力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出现重大转机。然而,在医疗服务市场化和医院费用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基本医疗服务不是福利服务,不是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的公共服务,政府没有义务和责任为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买单”,病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和医院靠吃病人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公民缺乏健康权利,公民无权从国家与社会那里获得应该享有的基本健康照顾服务。这种观念牵涉的深层次理论假设和价值争论是,健康照顾是否是所有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政府是否应承担起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健康照顾服务的责任?社会发展最高目标是什么?欧美国家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些基本问题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并为其国家健康服务制度(英国等),国家保险制度(加拿大),社会保险制度(德国、日本),医疗储蓄体系(新加坡),私人保险加政府医疗救助体系(美国)提供了相应的社会价值基础。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缺乏相应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严重影响了制度设计质量。

其次,卫生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目的含糊不清,医学目的和医疗服务目标背离医学的神圣使命,健康照顾不是维护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而是加剧健康不平等和不公正,健康照顾与医疗保障领域中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根源。综观卫生改革实践,长期以来,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综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看不见改善国民的健康状况、促进健康平等,维护健康公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等社会政策目标,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医学、健康照顾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都是治病救人、预防疾病、阻止死亡、维持健康、提高生命质量和改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的最高目标,而非加剧健康领域不平等。毫无疑问,目前只有极少数人享有的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肯定无助于健康保险的目标。

第三,卫生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和医疗保险政策模式选择基本原则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设计原则和实际运作状况相去甚远,甚至是截然相反,背道而驰。1997年《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卫生改革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收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核心原则和精神实质是“广覆盖、低水平”。目前,医疗保障状况确实是低水平的,但是,离广覆盖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全国70%人无任何保险是典型例证。从医疗保险覆盖率角度看,目前健康不平等、不公平主要表现形式是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小,如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和提高健康平等程度的关键问题。

第四,目前医疗保险范围过窄,许多疾病、药品没有纳入医疗保险诊疗和药品目录范围,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偏低,基本医疗保险沉淀资金过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有效发挥预防疾病、抵御医疗风险和改善健康状况的作用,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要。目前,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均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医疗服务体系。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不同,各地制度框架设计与保险待遇存在显著不同,人为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和健康照顾服务体系成为影响企业竞争的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医疗保险主要关注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和住院治疗,轻视门诊和常见病诊治,许多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设置了起报线,对未达到起报线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不利疾病预防,不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甚至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且不利于医学模式转变。如何处理大病与小病关系的同时,如何处理预防与治疗的关系同样直接影响服务范围内容。目前,各地医疗保险范围与保险服务内容主要局限于医院门诊、住院和大病治疗服务范围,对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等非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容的关注不多见,缺乏相应优惠鼓励政策,医疗保险服务工作重点不是如何预防疾病和防止保险对象不得病,而是侧重于疾病治疗特别是晚期的无效治疗,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加剧卫生资源紧张状况。不难想象,前述价值观念与制度安排必然结果是,企业和保险对象缴纳相当保险金,但医疗保险门槛过高、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偏低,导致大量保险资金沉淀。如广东1999-2003年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高达128.73亿元,占全国的 19.2%,引发人们思考举办医疗保险目的何在,致使相当数量医保对象抱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医疗保险难以发挥应有保障作用。

第五,医疗保险筹资融资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保险基金分散和统筹层次较低导致基金难以发挥大数法则,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科学管理有待提高,个人费用负担的比例过高,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筹资公平问题突出,难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性质和国家社会福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是其强制性、非营利性和国家的社会保护责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每部分又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两块。总体来说,目前医疗保险筹资融资,特别是基金增值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靠银行的存款利息,难以有效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多是地市范围,参保人数有限,基金相对比较分散,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因各种各样原因,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封闭运行和科学规范管理有待提高。最为重要的是,城乡 70%的居民没有任何形式医疗保障,全靠家庭和个人力量抵御疾病风险,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过快的背景下,个人负担比例过高,卫生筹资公平性位居世界末尾。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过高的背景下,居民基本反应方式有三,一是应就诊未就诊,应住院未住院。二是减少治疗和降低治疗标准。三是患病后等待拖延,或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或拖成大病,形成恶性循环,既造成医疗资源闲置、浪费和误用,又引发严峻的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议题。如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城乡患者中未就诊比例为 48.9%,其中城市为57.0%,农村为45.8%,与前两次卫生服务调查相比,患者未就诊比例出现明显增高趋势。未就诊原因中,38.2%的患者是因为经济困难。城乡居民未住院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70%)。如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发挥社会保险互助互济作用成为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当务之急。

第六,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政管理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种医疗保障形态之间缺乏应有的、紧密的制度联系,政出多门、部门交叉、城乡差别和制度分隔的状况比较明显,医疗保障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整体作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迫切需要系统性、制度化整合。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形态多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民政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中组部和全国总工会负责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事业,各类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商业保险,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每种医疗保障体系均有一套独立运行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成本巨大。更为重要的是,除行政管理成本之外,目前各种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相互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人为造成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分隔、城乡差别、身份歧视和健康不平等,既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形成政出多门,交叉重叠、多头分隔管理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又不利于统一、协调、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七,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为改善国民身心健康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率尚不理想,难以充分发挥正面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社会投资与社会预防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设计和政策模式选择任重道远。众所周知,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归属于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与卫生政策范畴。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预防疾病,治病救人,维持健康,提高生命质量,降低疾病风险,改善生活质量,主要发挥社会稳定、社会投资、社会预防和社会整合等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安排的分散、城乡分隔和制度化健康不平等等原因,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不仅难以发挥社会稳定、社会投资、社会预防和社会整合等积极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制度化健康不平等、不公正的制度性根源,加剧社会不平等与不公。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的积极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率同样尚有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而不是有意或无意制造更多的社会问题。

三、“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与全民医疗保险

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尽快建立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如前所述,虽然目前的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结构性、体制性和系统性问题,但是,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和医疗保险政策模式选择过程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的目的不是完全否定现有的制度安排,而是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经验和世界医疗保障改革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政策模式,创造独具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所谓“一个制度”是指重新整合、重组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统一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种标准”是指根据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设计多种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以便将所有国民都纳入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当中,从而形成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实现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目标。“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和改革思路,来自卫生改革困境,来自医疗保障制度现状,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和基层工作者的探索创新,来自建构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并非空穴来风,毫无根据。众所周知,改革开放20多年来,医药卫生改革的效果越来越差,健康平等与健康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国民处于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完全背离了医疗保障的国际惯例,全民性医疗保险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而且拥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只不过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分隔,没有形成一种统一、整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人数有限,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太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城市就业者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的,没有考虑到低收人群体、城市农民工群体、城乡结合部或农转居群体、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群体的实际情况,人为的将许多群体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为解决覆盖率过低的问题,全国各地的一线工作者已经按照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思路在探索创新,例如,广东东莞特别为农民工设置了一种缴费标准,上海市特别为农民工设计了城镇综合医疗保险制度,还有不少地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为农转居群体提供社区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改革原则和改革思路的优点众多,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现有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诸多结构性、体制性弊端,有助于重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首先,“一个制度、多种标准”改革原则的精髓、实质与革命之处是旨在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彻底改变以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托的选择性原则、城乡差别对待和身份歧视等价值理念,充分体现普及性、全民性、平等性、公民权利、基本需要、健康优先等现代福利价值观念。其次,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充分体现国家福利责任、健康平等与健康公平等社会政策目标,有助于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制度目标,有助于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三,“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真正解决了如何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问题,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原则,既考虑中国社会状况,又考虑医疗保障发展趋势。第四,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显著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改善、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医疗服务,改善生活质量。第五,“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彻底改变医疗保险现有的筹资机制,真正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作的筹资机制,特别是彻底消灭个人承担疾病风险,抵御健康风险的自费医疗。第六,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彻底改变目前城乡分隔、分散和四分五裂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系统整合和平等的全民性医疗保险制度框架。最后,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发挥积极的健康保障作用与影响。

四、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基础,首要条件是无形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是社会各界人士对全民健康保障议题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在某种程度说,全民医疗保险并非创新之举,而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真实写照。1949年以来,在东西方冷战和政府实施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国家逐步建立起以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医疗保障,实现低水平、广覆盖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广覆盖、低水平全民性医疗保障制度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人所共知,创造了世界奇迹:中国人的人均期望寿命由建国时35岁提高到2000年的71岁,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彻底摘掉“东亚病夫”的帽子,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国际性地位显著提高。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经济因素并不是决定医疗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纵使是从经济因素考虑,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都能基本实现全民性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那么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肯定能够负担“广覆盖、低水平”的全民性医疗保险制度。换言之,经济因素和国家财力是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能否实现“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取决政府首脑的政治意愿,取决于社会各界人士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取决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社会制度性基础。这意味只有当全社会普遍充分认识到身心健康状况与健康保障在社会生活,在改善生活质量和提高个人福利水平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地位之时,只有社会各界人士对全民医疗保障与全民医疗保险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之时,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才具备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

实现“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诸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首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政策模式选择价值理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统一、系统整合、科学管理、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等角度设计制度,从公民权利、身份平等和取消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角度设计制度。其次,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价格、医疗收费政策和医疗机构激励机制的改革,彻底改变医疗收费与医护人员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杜绝以药养医,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健康运作奠定社会基础和适宜的社会环境,谋求多方共赢的发展。第三,明确规定卫生服务的社会福利性质,确定健康照顾服务在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框架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国策性地位,将健康需要满足作为社会政策议程的头等大事,确定国民健康状况与宏观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加大政府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多种承诺。第四,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侧重于防止大病、重病和住院手术的流行观点,将大病、重病的医疗互助和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积极防治有机结合起来,改善健康状况。同时,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侧重疾病治疗、大病治疗、住院手术和慢性病治疗的流行看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前移,更加注重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事业,实现治病到防病,疾病治疗到预防疾病,末端治疗到早期干预,医疗保险到健康维护的转变。第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大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完善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框架,确保国家对健康、教育、福利、社会保障、公共住房、就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解决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融资、监管和保值增值问题,合理测算缴费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缴费标准之间的衔接过渡和整体安排问题,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封闭增值运行。第五,打破城乡壁垒和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取消户籍制度和身份歧视,确保劳动力自由流动,做好不同地区、不同缴费标准和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过渡,实现保险制度的异地使用,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移动性”特征,使其成为劳动市场运作的社会基础设施。最后,在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础上,整合、重构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与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统分结合、系统整合、运转灵活和健康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五、简要讨论与基本结论

中国正处于翻天覆地和史无前例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传统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社会管理机制,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框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重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构和谐社会等多种社会发展主题高度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如何整体推进,确定优先次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制度框架建设与政策模式选择显得格外重要。在这种宏观社会背景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是事关全局的战略议题,理所当然处于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中心位置,处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核心地位,其重要性怎样估价都不会过高。因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直接关系所有公民的健康状况。中国社会发展状况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国民的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生活需要已经满足,身心健康已成中国人最重要的基本需要,如何回应社会需要,满足健康需要成为政府首要任务。健康是人类最大的福利。如果没有健康的身体、健康的心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那么就什么都没有,就谈不到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谈不到幸福美好生活,谈不到建构和谐社会。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9篇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是分散的群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服务、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由各县(市)的部门经办,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同时可以增强防范风险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发挥有限基金的作用。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0篇

一、实施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目前,我们建立起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而大病保障也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再给予报销50%以上。这对于解决群众切实困难,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加快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而言,其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辅之以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补充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能够有效衡量国家的医疗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实施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加以延伸与拓展,是国家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保障的创新性举措。从而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在制度层面健全社会安全网。

二是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要想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质量,从医疗、医药和医保等方面进行重点改革,实现全民医保,促进医疗和医药的改革。大病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引入商业健康保险专业的优势(大病保险是采取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对支付方式的变革加以强化,促进为医疗和医保的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提高保障水平,有效解决病患的困难,增强医改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

三是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必要要求。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改革政策,尤其是医保政策,都是坚持以人为本,可以说,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医改的深化,尤其是大病保险,是其实践的重要体现。目前医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大部分群众因病返贫和致贫的问题较为突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发展好、实现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解决群众最直接和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大病保险的实施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党的宗旨,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返贫和致贫问题,是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二、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坚持机制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大病保险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工作方法加以明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坚持因地制宜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认真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案,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例如,有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大病二次报销的比例甚至超过了50%。

二是坚持持续发展、责任共担的原则。对于大病保险而言,其保障水平需与财政承受能力、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而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作用与意识,形成保险机构、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保证收支的平衡,合理预测,规范运作,从而加强大病群体的保障力度,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三是坚持专业运作、政府主导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对大病保险的实现方式加以强调,只有强化政府主导,才能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在监督管理、基金筹集、组织协调和基本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言,大病保险是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丰富,是政府履行职责和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体现。此外,政府对大病保险加以购买,由商业保险机构加以承办,将机构的专业优势加以充分发挥,促进保障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统筹安排、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大病保险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需要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以此解决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分担,保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需要做好大病救助、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促进保障效益的提高。

三、实施大病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是采取由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进行承办。

建立大病保险需要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购买,即大病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加以承办。首先需要对政府的责任加以明确,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加以充分发挥,由政府制定大病保险的结算管理、报销比例和范围、筹资标准以及核算方法等基本政策,并且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对商业保险机构加以选定。其次需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加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提高大病保险服务与管理的水平及能力,积极与医疗机构合作解决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以此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最后需要对大病保险的定位加以明确。与商业保险相比,大病保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特殊保险业务,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与拓展。因此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加以控制时,需要具备明确的方法与要求,将保本微利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加以真正体现。

二是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大病保险实施所需资金的额度与比例和从新农合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中加以划出,如果有基金结余则利用结余基金,若没有或不足则可在城镇居民医保等统筹时加以解决,不需再向居民个人收取费用,从而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一般而言,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费用水平与居民收入也不同,导致大病保障的筹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我国不需统一规定具体的筹资标准,只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合理测算后则可确定。当然在实际确定过程中,需要结合筹资能力、大病保险目标水平、基本医疗报销情况、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认真比较多种方案,从而合理确定。

三是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只有严格监管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才能使其持续稳定运行。当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需要将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加以充分发挥,有效防控医疗费用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证患者的利益,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此外,需要积极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承办大病保险的奖惩与考核机制,加强处罚与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结算效率、支付流程、报销水平、筹资标准以及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协议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中医药名词,英译原则,规范原则

中图分类号:N04;R22;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2-0046-06

引言随着中国国力日渐强盛,中医药名词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引起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重视,ISO/TC249中医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落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挂靠于我国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 ICD11) 的制定将中医药内容纳入计划。此外,还有WHO西太平洋地区(WHO Western Pacific Region, WHOWPR)组织编写的《传统医学名词国际标准》,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WFCMS)组织编写的《中医基本名词中英对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写了GB/T 20348―2006中医基础理论术语、GB/T 12346―2006 腧穴名称与定位等国家标准术语。这些中医药名词的规范工作成为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桥梁之一。

中医药名词中英双语的规范工作,离不开术语学工作原则的指导。由于中医药名词规范工作的时间较短,有关经验不足,理论探讨更嫌薄弱,目前还没有区分中医药名词英译原则和英文名的规范原则的讨论。规范原则是随着术语英译的逐渐成熟和术语规范工作的开展升华而得。本文意在讨论适合中医药名词英文名规范的通则框架,并将之与中医药名词英文翻译原则区分。

一中国中医药名词规范工作介绍(一)组织机构及指导文件

国家层面的中医药名词规范工作,目前主要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和国家标准委两个单位执行。两个单位各有一套指导进行术语规范工作的文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全国科技名词委起源于民国时期的“科学名词审查会”,1985年“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成立,1996年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所制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规范符合中国国情,强调了制定术语时要注意定名时的“民族性”[1]。国家标准委文件多根据ISO术语工作相关标准翻译并结合中国国情略做修改,与术语规范工作相关文件主要有:GB/T 20001.1―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 术语;GB/T 10112―1999 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GB/T 15237―2000术语工作 词汇 第1部分: 理论与应用;GB/T 16785―1997 术语工作 概念与术语的协调。中医药名词双语规范原则主要在术语学理论与方法指导下,根据以上工作文件,并综合分析中医药名词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二)中医药双语术语规范工作

中医药学名词(TCM terms)是中医药领域中中医药概念的语言指称,即中医药概念在汉语或其他语言中的名称。中医药名词规范工作就是根据预先确定的命名规则,系统建成规范的中医药系统术语集(TCM nomenclature)。中医药中英双语术语工作就是利用等义现象(equivalence)在英语中寻找到中文中医药名词的等义术语(equivalent term)。

中医药名词的英译与其他自然科学术语不同,汉语是源语言,英语是目的语,翻译方向是从中文向英文。很多名词都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具人文性[2],其含义有着复杂的演变过程,在英文中找不到对等词。中医药名词需要通过翻译创造对等词。这项工作已经有很多人进行尝试,由于个人理解和方法论的差异,一个术语存在多种英译。目前,中医药双语术语规范工作是在中文术语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文术语已有的英文名进行规范。

随着中医药国际影响力增加,中医翻译由零星的个别实践到出版社组织的大规模翻译,翻译队伍从以国外为主到以国内为主,又到国内外平分秋色。翻译情况从各说各话到激烈的学术争论,从拉丁化到推崇普通用词,从混乱开始迈向统一。多年来,对于术语英译原则,学术界观点既有趋同,也存在争议。

二关于中医药名词英译原则的讨论(一)译者因素

中医药名词的翻译、翻译原则的制定受译者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与译者的知识背景、文化背景、职业背景有关。这就导致术语英译指导思想,所制定翻译原则、所使用的翻译方法的多样化。目前主要是以西方语言学家魏杰(Nigel Wiseman)、文树德(Paul U. Unschuld)为代表的“以原文为导向”的异化法和以医药学专家谢竹藩、班康德(Daniel Bensky)“以读者为导向”的归化法并存的情况。二者各有优劣之处。翻译方法不同导致所译出术语差异极大,使用混乱,难以统一。

(二)英译原则之争

2000年进入术语标准编制阶段,科技部《中医药基本名词规范化研究》项目成果《中医药学名词》(2004)应用的中医药名词英译原则共有六条:对应性、系统性、简洁性、同一性、回译性、约定俗成。并提出中医药名词的英译既要反映中医的本意,又要符合英语国家的语言习惯[3]。这些原则成为其他中医药名词英译标准制定的参考。世界中医药学联合会《中医基本名词中英对照国际标准》的英译原则在制定过程中,经多次会议探讨,反对回译性原则,强调对应性原则,共四条:对应性、简洁性、同一性及约定俗成等原则[4]。认为直译是手段不是原则。

魏杰认为中医名词英译最基本的问题在于是否需要固定的英文对应词。在英译方法的选择上,最根本的争论在于是否需要系统化的英译原则。制定专有名词最有效率的方法是先决定一套适用于所有名词的英译原则,亦决定每一类名词所使用的翻译方法。他强调回译性原则及直译法[5]。

一直以来,马万里(Maciocia)、班康德及其同事认为中医术语多为一般中国人所了解,不能视之为“专有名词”。因此,根据不同语境可采用不同的英译词。他们认为许多中医名词具多义性,难以翻译,而且不同翻译人员所采用不同的译词能使读者理解术语不同方面的概念。强调翻译的“清晰性与可读性”[6],反对字对字的直译法。

(三)国际标准英文名规范原则

目前WFCMS的标准和WHOWPR的标准分别组织公布了自己的中医药名词国际标准。

WFCMS直接提出了术语英译原则:

(1)对应性:英译词义尽量与其中文学术内涵相对应,是最重要的原则;

(2)简洁性:在不影响清晰度的前提下,译名越简单越好,避免辞典式释义;

(3)同一性:同一概念的名词只用同一词对译;

(4)约定俗成:目前已通行的译名,与上述原则虽然不完全符合,仍可考虑采用。[5]

在分类英译中,穴位名、中药名、方名的英译将拉丁化汉语拼音作为第一标准。在原则中没有概括这一做法的根据。

WHOWPR没有强调英译原则,而是提出了筛选英文名的原则:

(1) 准确反映中文术语的原始概念。这一点同中医药名词委和WFCMS的英译原则“对应性”原则本质是相同的。

(2)不创造新的英文词汇。强调从已有字典中选取英译,不另行创造新的英译,但可在语法层面改译。

(3)避免使用拼音。这一点与WFCMS的标准有着明显的分歧。

(4) 与WHOWPR针灸术语标准保持一致。强调了术语的延续性,一些明显的学术错误,如将“脏腑”译为“viscera and bowels”,也被继承了下来[7]。

(四) 现有术语英译原则缺点

WFCMS虽然提到了专有名词用汉语拼音作为第一标准,并在翻译方法中提到了用双译法、三译法处理相关类型的术语,但是没有提到所依据的原则是民族性。从表1瘤类疾病的翻译看,WHOWPR的选择照顾了中医术语的系统性,但是,也没有在原则中体现出来,而且,由于其与西医疾病一对一的关系没有体现出来,不便于临床使用,没有全面传递其医学内容。 WHOWPR及 WFCMS对规范术语学工作及中医药名词原则多考虑语言层面,民族文化层面考虑不足。

三术语翻译与术语规范的关系一定翻译原则指导下的术语翻译是术语规范的工作基础。中医药名词英文名的规范原则需要将翻译原则考虑进去,并制约、指导翻译原则的选择和使用。

一般情况下,术语包括英文术语的规范应该是在收集到已有的英文术语中,由权威机构组织领域内专家,按照规范术语工作方法选出规范术语。规范过程一般不需要再创新术语,也同样不需要重新英译术语。

但是,中医药名词与西医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术语不同在于,她是中国本土科学的外传,很多术语在英语中根本没有对应词,只能采用一定的翻译手段进行仿造。这导致中医药名词规范必然涉及翻译的问题。在规范过程中,虽然可以使用已有的翻译,但是,由于翻译方法的不同,一个术语可以有多达10余种译法。那么哪一种能作为标准呢?

这就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制定用来筛选或改译中医药名词英文名的规范原则。此原则还将指导没有英译中医药名词的翻译。

四中医药名词英文名

规范原则的制定中医药名词英译的规范原则既要考虑到规范术语学工作的基本原则,还要照顾中医药名词自身的特点及需要翻译介入的特殊性。

(一) 需要照顾术语规范的原则

1. 对应性

术语的译名词义与中文相对应。即译名要符合中医术语的原意,所选英文术语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中医术语内涵。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制约着其他原则。

2. 系统性

保证中医药学科概念体系的完整性。术语是概念的指称。中医药理论自成体系,在翻译的时候,除了照顾中西医术语的对应关系,还要照顾到中医药学术体系本身的系统性。相同系列的上位概念术语和下位概念术语应该有母子关系。例如疾病名称的翻译,必要时采用双译法,中医特色译名在前,西医病名在后,以同时达到传达中医文化和医学科学内容(见表1)。

3.同一性

同一概念的名词只用同一词对译。由于中医药名词的民族性,文化承载词及病名可以采用多译法。理想的话,同一概念中文术语只用一个英文术语表达,即达到一词一义的单义性,事实上很难达到。因为源语言是汉语的传统中医药名词要找到英文功能对等词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很多需要采用双译法和多译法来实现双语信息的准确传达。例如基础名词“髓海”(marrow of sea; brain),病名“气瘤”(qi tumor; subcutaneous neurofibroma),采用中医传统术语直译在前、西医译名意译在后的双译法来传达中医术语和西医术语的对应。

4. 简洁性

译名要简洁,不是辞典释义,用词不能太长。早期很多术语的音译采用解释性翻译,借用西医术语表达中医概念,以帮助英文读者理解中医术语的内涵。如“十二经脉vascular system consists of 12 pairs of main vessels ”[8]。 这是一个阶段性的现象。随着中医药的国际化,术语的英译逐渐由繁复向简约过渡,由归化为主转向异化为主,如“十二经脉 twelve channels/meridians”。

5. 约定俗成

目前已通行的译名,与前述原则虽然不完全符合,仍可考虑采用。对于存在明显学术错误的不予采纳,如脏腑viscera and bowels的翻译。

(二)需要照顾英译的原则

回译性:译名结构在形式上与中文一致或相近。

名词定语和连接符“hyphen”的使用,使中医药名词的英译越来越简洁,回译性也越来越强。面对国际中医药领域双向交流的需要,保证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回译性可以使所得译名形神兼顾,不可忽略。例如“肝肾阴虚”早期多译为 yin deficiency of liver and kidney,现在多译为liverkidney yin deficiency。

(三)照顾文化承载词

民族性:选择规范译名时,应考虑中医药名词的中国文化特色。

既要保证中医药术语作为医学科学术语的准确性,又要照顾其社会人文科学的历史性、人文性。因此,我们采取的策略有二:一是专有名词采用拉丁化拼音作为第一标准。如方剂及中成药名称、中药名及针灸腧穴名称采用音译作为第一标准。还有人名、书名、地名、部分基础名词及病名也采用音译。二是为了尽量反映中医药名词的人文特色,不少术语采用双译法或多译法。例如,气瘤 (qi tumor;subcutaneous neurofibroma),髓海 (marrow sea;brain)。

总之,目的是力求既方便双向的信息交流,又能较为准确传达中医药原意,尽量达到功能对等,使外国人能从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全方位地了解和学习中医药学。

(四)与国际/国家标准的统一

由于中医药术语国际规范工作时间尚短,理论指导欠缺,所选术语也在试用阶段,需要在使用中不断修订,对于国际标准WHOWPR的术语标准,针灸命名标准中很多不合理的英译因照顾延续性而被延续下来,如五脏 five viscus、 六腑 six bowls,这种翻译一直不被多数学者接受。新的学术观点倾向于使用“汉语拼音+意译",如五脏 five zang organs/viscera、 六腑six fu organs/viscera。对于国际标准,正确的自当接受,错误的理当摒弃。

对于国家标准委组织公布的国家标准GB/T 20348―2006中医基础理论术语等双语标准,处理原则是,先参考国际标准,然后是国家标准,加以比较,在术语工作基本原则指导下,择优选用。

中药名、中成药名须参考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拉丁中药名称已经向国际药典接轨,植物药用药部位后置,以便检索。但其中成药名称用汉语拼音加剂型的方式,不为外国人接受。目前国际上倾向于用汉语拼音作为第一标准(建议拼音不要连写,以方便外国人拼读),后面应该附英译名,以完整传达方名、中成药名信息。

五中医药术语英译的规范原则

基本内容及顺序根据其重要性,7条中医药名词英译规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顺序是:

对应性: 译名词义与中文相对应。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居诸原则之首。

系统性:保证中医药学科概念体系的完整性。

简洁性:译名要简洁,不是辞典释义,用词不能太长。

同一性:同一概念的术语只用同一词对译。

回译性:译名结构在形式上与中文一致或相近。

民族性:定名时应考虑我国文化特色和中医药名词特性,翻译时尽量保留中医文化特色。

约定俗成:目前已通行的译名,与前述原则虽然不完全符合,仍可考虑采用。

以上诸原则,除了对应性为优先原则之外,其他原则的顺序有时还需综合考虑。

六结论中医药名词的英译关键在于对中文术语概念的准确把握,必要时需要对中文术语进行考证,准确把握术语的本体。一些专有名词在原始出处可能找到它命名的原因。按照术语学的系统性工作原则,需要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建立完整的中医药概念体系,在术语之间建立关联。中文术语间的系统性,决定英文术语的系统性。中文术语规范原则也是英文术语规范时应该遵循的。中医药名词英文翻译原则只是术语英文名规范原则的基础之一,首先是对应性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旨在达到等义的目的;系统性原则次之,建立概念术语之间的联系,在选择英文译名时要顾及上位概念术语和下位概念术语之间的关系。其次,必须考虑翻译的因素,回译性原则虽然争议较大,形式上的统一对于中英双语双向的学术交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由于文化承载词、专有名词的大量存在,民族性是必须考虑的原则。双译法、多译法的使用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另外,专有名词拉丁化将汉语拼音作为第一标准已经被国内外学者提到日程上来。

总之,中医药名词英文名的规范原则高于英译原则,综合了术语学和中医药名词的民族特点,对中医药名词英译的规范工作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词委字〔2010〕031号.关于下发《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2]朱建平.中医术语规范化与中医现代化国际化[J].中华中医药杂,2006,21(1):6-8.

[3]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医药学名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4]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基本名词术语中英对照国际标准[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xxx-xxxvi,408.

[5]魏杰,许权维.中医名词英译:应用系统化原则的翻译模式[J].科技术语研究,2004,6 (4): 30-34.

[6]OConnor J. Acupuncture: A Comprehensive Text[M]. Seattle: Eastland Press, 1981: xv.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2篇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现阶段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为根本,将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一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侵权责任,及适用《条例》的规定,这与民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或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适用各个法律法规,不能相互统一。笔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说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同时《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再者,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侵权责任来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 医疗损害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这样去理解和认识问题,更便于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民法原则处理案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

其次,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目前,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选择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消法》等内容,还有就是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笔者认为,侵权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并参照《解释》和《条例》;违约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同时也可参照《解释》和《条例》;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如餐饮、住宿等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法》。审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和《条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尚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执行;但毕竟是“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并不仅限于《条例》的规定,而应当将《民法通则》作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适用法律规范,特别要体现民法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的适用。而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制定出来的司法解释,主要是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的参照。

再次,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和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目前的《条例》虽然比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加细化和完善,也更加符合《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基本法律精神,但《条例》毕竟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仅仅只是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由于我国民法典尚在制定之中,现在暂无侵权行为法,现行《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条款,而没有涉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内容,因此,应当参照行政法规执行,但应当在充分体现民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参照执行”决定了不能将《条例》作为法院判决的“引据法”。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赔偿问题进行了界定,仅仅只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且《条例》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的生命难道不比健康更为重要。这是《条例》的缺陷。所以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责任构成等必要前提角度出发,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因为《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民法通则》的适用并不排斥《条例》的参照适用,因为现阶段立法的局限性导致尚无侵权行为法来调整医患类纠纷,《条例》中不违反民法精神和与民法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内容,均可视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完全可以参照适用。从我国立法的宗旨和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来看,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更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

最后,根据法律的高阶位优先适用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先选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它虽然在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方面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毕竟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性法规,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不能完全正确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道德难题 人道主义 功利主义 义务论

Medical Moral Perplexity: the Conflict between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Abstract: The disputing between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is basic conflict in ethnics’ theory, with the same so as the modern medical ethnics. Medical humanism is always the basic spirit of medical ethnics, confronting the utilitarianism and axiology, how to resolve the controversy has different attitudes. Among them, the general viewpoint is to meditate the conflict; someone even attempts to use urelative ethnics, eclectic ethnics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at all. This attempt is actually in vain. The utilitarianism led into the modern medical ethnics or bioethics cannot displace the medical humanism in token of deontology. In modern persified medical moral theories, how to pursuit “reasonable balance” based on medical humanism is the fundamental outlet of the contemporary bioethics.

Key Word: moral dilemma; humanism; utilitarianism; deontology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一直是国内研究的薄弱环节。作为应用的规范的伦理学,道德理论与原则体系的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而作为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最基本理论的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各类相关著作与论文提及最多的概念。但在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与作用方面,存在不少误区。

1.义利之争:生命伦理思想的基本对立

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兴起的一个基本背景就医学道德难题的涌现。可以说该学科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动力是现代医疗生活面临着大量的医德的难题,需要有这么一门学科,这么一群人着力研究,寻找合理的道路,正如首次提出生命伦理学的Potter所说,“生命伦理学是为人类更好的生存开处方”。

现代医疗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伦理学进退维谷,使得分析或判断的结论往往莫衷一是。所以现代医学伦理的焦点演变为解决医德难题。美国上一个世纪70年生的“爱琳案件”可以看作一个起点[1]

爱琳案件:美国迈阿密布曾发生一起不寻常的诉讼案。一个女孩刚出生就被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是让她自然地死去还是使她尽可能长久地活下去?她的父母和医院方面请求法官公断。晕个名叫爱琳的女婴一离娘胎,医生便发现她的背部有个红色肿瘤,如果不动手术,脊髓液流到脑中就将造成致命感染或畸形发育。即便实施了手术,让孩子自生自灭。可是医院方面不同意,说手术有成功的可能,爱琳可能长大成人。医生们同时也承认孩子将终生瘫痪,但他们坚持要为孩子动术。

该案例道德冲突的焦点是义务论的生命神圣与功利主义的生命价值。由此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医学伦理学的道德难题,大多数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相关。

其实义利之争始终是伦理学的一个焦点问题。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史均有描述,只不过传统的伦理学在理论的冲突中,更多地将天平倾向与道义论。

现代医学面对的最大的伦理学挑战是道义与功利的冲突。几乎所有的生命伦理学难题均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有关联。例如人体实验、安乐死、优生学、残废新生儿处置。

其实,面对许多涉及义利之争的道德难题,伦理学只有永远面对,而无法根本化解。

传统的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的往往是“舍利取义”的选择,那么,是否现代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必然是“舍义取利”?

2.功利与价值: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特点

功利主义与价值论的应用,显然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区别与传统的医务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特点。没有该理论的存在,无法构建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框架。问题是功利主义以及相关的原则能否替代义务论、人道主义以及相关的原则?作者考察了一些著作、教材、论文,发现在这两个基本理论的关系上存在不少缺陷,具体说,就是功利主义与价值论应用存在大量的误解。

根据作者多年的体会,中国医学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误区,就是功利主义与价值论的不恰当的使用。在此,简单举几个实例:

笔者曾经出了一个简单的医学伦理学问题:一项医学研究,可以拯救200万儿童的生命,但不可避免地要伤害20名儿童的健康乃至生命,这项研究是否可行?在没有学习过医学伦理学的学生中测试,回答有些困难。但是对于一些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工作者,回答竟然也令人吃惊:可以讨论或可以做。

该问题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中伦理学“义利之争”的极端化与尖锐化,但回答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人道主义的原则必须绝对压倒功利主义或有人主张的集体主义。

在对待生命的态度方面,是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与价值论冲突最尖锐的领域。国内的一些论著在讨论该问题是问题较多。

作者出过一道考题:现代医学伦理学对待人的生命最基本的态度应该是A、生命价值论 B、生命神圣论 C、生命质量论 D、生命质量与价值论。绝大多数学生回答的是“D”或“A”。

作为人道主义的“生命神圣论”有局限性,但并不意味可以用功利主义的“生命价值论”替代其地位。人类古往今来对待生命的最基本态度应该是对生命神圣性的尊重。生命价值论只能是对生命神圣论的补充与完善。

国内的一些论述在两种观点中制造了太多的模糊结论。例如“人的生命之所以有神圣,就在于它是有价值的,即有价值的生命是神圣的,毫无价值的生命,即使延长1小时,也并不神圣。”[2]在这里,“生命价值”成了“生命神圣”的前提条件,如此伦理观如何人道?试推理,任何时候人的生命价值均有不同,那么人的生命权利是否也有所不同?

对于安乐死的伦理学证明,也表现出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安乐死的出发点是人道主义还是功利主义,是一个生命伦理学的大是大非问题。从解除病人的痛苦,尊重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出发是人道主义的立场;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价值,以及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等,是功利主义主义的立场。前者是安乐死的正确立场,而后者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据此当生命呈现负价值,在消耗医疗资源的病人均应该安乐死。这时的安乐死道德吗?只有从人道主义出发,符合病人权利的安乐死才是道德的,其他根据均不是安乐死的出发点。

3.医乃仁术:并没有过时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基础

“医学人道主义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却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其内容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使得我们难以摆脱医学伦理学困境,因此,人道主义的伦理学显然不适应新的情况了。”[3]

医乃仁术是中国古代医学家对医学的定性,对于现代医学同样如此。医学是人道的事业,人道主义的精神始终是医学灵魂。

医学人道主义一直就是医学界坚持的最基本的道德思想。除去古代包含在各种医家道德思想里隐含的人道思想,就近代医学道德文献中处处均可以看到“人道主义”字眼。

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日内瓦协议法》中指出:“我庄严地宣誓把我的一生献给人道主义的事业......决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违背人道法则。”

1975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宣言》中指出:“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躯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特有权利,即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对人的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并决不应用医学知识作相反于人道法律的事。”

1977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通过的《夏威夷宣言》就是针对“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提出了精神科医生应遵循的10条道德标准。

面对医学道德难题的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仍然应该将人道主义作为最主要的理论或指导思想。医乃仁术对于现代医学并没有过时。

作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出版的《现代医学伦理学》一书中,坚持将医学人道主义作为最基本原则,而在原则指导下的大部分医学道德原则,均来源于人道主义的理论思想:例如尊重生命、有利无伤、自主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病人权利等等。与功利主义相关的原则有生命价值原则、公益原则等等[4]。国内其他的许多教材延续了这一规范理论构思。

考察以下当代中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与研究,缺少的不是功利主义和价值论,而是人道主义与医学人道主义。

4.消除两极:医学中“人道功利主义”的谬误

人道功利主义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内医学伦理学界提出的一个道德理论的新概念,认为:人道功利主义原则是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用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观点,用道义与功利相统一的观点去看待人的生命的问题,去解决人的生命的问题这是人道功利主义原则核心要求,也是人道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人道功利主义原则的理论点是“德”“得”相通,“义”“利”统一;理论机制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理论取向是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基本信条是人道必须顾及功利,功利必须以人道为前提。人道以功利为内容,功利以人道为目的。在各种生命利益冲突时,坚持个体生命利益服从群体生命利益,暂时的生命利益服从长远的生命利益。[5]

人道功利主义主要误区在于奇迹般地化解两个完全对立的道德理论。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假设,一个对立的理论,均可以如此化解的话,这个世界既简单又美妙。但是对立的化解,可能是极端的出现。

两极存在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持一种必要平衡。而且每一种道德理论均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例如理想主义与悲观主义是一种思想的对立。通常我们鼓励积极的理想主义,但是悲观主义对于人类的思想也有积极的价值。就以生命伦理学建立的基本背景为例。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人类生存的困惑,均是生命诞生的重要背景。但是,真正的生命伦理学确立的思想背景与悲观主义有直接关系。可以说,生命伦理学建立的重要背景不是理想主义,而是与其对立悲观主义。如果我们没有对人类生存的忧患,没有对科学技术发展深刻担心,又和谈“为人类生存开处方”?罗马俱乐部是一个以悲观主义为思想基调的学术组织,曾因发表《增长的极限》为人类敲响警钟。西方的生命伦理学恰恰是在以悲观主义为思想基调的对人类生存的忧患与困惑中诞生的。

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对立不可避免。在现代社会这种对立更为尖锐。这就要求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坚持人道主义思想,坚持医学人文精神;此外,还必须用伦理学的智慧,在对立中寻找“合理的平衡”。

5.合理的平衡: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出路

就医学传统来看,医学人道主义显然是医学实践中行为选择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据。这是由于医学亘古不变的本质所决定的。此外,现代社会是一个多样化、多元化的社会,道德思想也不例外。例如对前述“爱琳案件”的看法,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一定很多,但没有绝对可以说服他人的伦理学根据。统一的、一致的道德规范体系在现代社会成为了一幢空中楼阁。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伦理学不在需要统一的理论体系,只是说这种统一性下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包容能力。[5]

道德理论的多元化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的境遇。单一的理论与多极理论是区别传统与现代伦理学的重要标志。多极必然导致冲突,因此生命伦理学面对困惑并不奇怪。

医学人道主义的确在多元化道德理论的挑战,但绝不是放弃人道主义的基本点。道德理论在应用中有的策略问题,道德原则也可能在应用发生变形。但基本点不会改变。例如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权威,恩格尔哈特在其《生命伦理学原理》中主张的“允许原则”。[6]该原则在规范伦理背景应该是“人权”或“病人的权利”。涉及到人的权利理论更靠近人道主义,而不是功利主义。

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主题为:生命、人性、权利。[7]无论怎样去够建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框架,一个基本点无法根本改变,那就是只能是人道主义的生命伦理学,而不是其他。

医乃仁术是医学的精神,也是生命伦理学永恒的精神。我们可以用更多的道德理论来“合理地平衡”我们的选择,但绝对不是替代。多元理论并不意味着混乱的理论体系。在国内的许多医学伦理学著作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的混乱。

现代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应该建立的是以人道主义为基本点的多元理论平衡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薛影,何伦,施卫星.医德困惑与选择.南京,东出版社南大学,1993.

2.王军,第八章安乐死,孙慕义,马家忠主编 新医学伦理学概论。哈尔滨出版社,1997:158

3.马家忠,导论 传统的继承与超越 孙慕义,马家忠主编 新医学伦理学概论 哈尔滨出版社,1997:158

4.何伦,施卫星,主编.现代医学伦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53

5.施卫星,何伦,黄刚主编.生物医学伦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36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4篇

大约成书于商末周初的《周易》是我国的哲学性巨著,几千年来,其原理渗透于我国社会、文化、政治、科学、思想等各个领城,堪称“大道之源,众经之首”,中医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亦不可避免受其影响。

我国自古就有“医易同源,医易相通”之说,其“同”的是认识事物之基础,如阴阳变化之理;其“通”的为看待事物之方法,如整体观、恒动观。确切的说,即中医学的理论体系及辨证方法是在吸取了易学中的阴阳对立统一观和象数思维模式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故金元四大家之一的刘完素在《素问玄机原病式·序》中言习医如不研易,犹无根之木不得昌茂。明代张介宾所著《类经附翼·医易义》则有云:“是以《易》之为书,一言一字皆藏医学之指南。”

纵观《周易》全书,其对中医学理论有较深远影响的,是结合有三才论思想的阴阳理论;而东汉郑玄的著作《易论》认为“易一名而含三义:简易一也;变易二也;不易三也。”故本文主要就三义来简要阐述《周易》对中医学阴阳理论的影响。

1“简易”之于中医阴阳

“简易”指的是天地自然的法则简朴平易,调护阴阳则是中医诊治疾病最简朴亦是最根本之原则。

《周易·系辞上》云:“一阴一阳之谓道。”这里的“道”即指宇宙的基本规律,此规律由阴阳构成。《老子·四十二章》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简要地指出了万事万物的发生、发展与变化不外乎“阴”“阳”二字。成书年代较晚于《周易》的中医学巨著《黄帝内经》吸取其思想,在《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同样提出:“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来表明包括人在内的万物同样禀受阴阳二气而生,阴阳是构成人体的基本元素。根据阴阳分布的不同,中医在认识人体时,将五脏六腑分属阴阳,经络亦有阴阳之别。同时,疾病的产生同样需责之于阴阳之变化,阴阳不相协调,则疾病产生,阴阳离散,则形消神灭。即如《素问·生气通天论》所言:“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

基于以上论述,中医治病的根本原则为调护阴阳,其最大目标则是将人体调整到一个阴阳调和的平衡状态。《素问·至真要大论》即有言:“谨察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医家将此至简至要之理进行发挥,在诊断疾病时则将阴阳作为八纲的总纲,其将一切疾病性质分为阴阳两个方面,而另外六纲则分别从属阴阳,即表、热、实属阳,里、虚、寒属阴,又将机体不同的病理表现归于阴阳,如多言为阳,无声为阴,脉浮大滑数者皆阳,沉微细涩者皆阴;而在治疗上,中医根据其时阴阳的状态,选择相应偏性的药物〈药物的偏性由阴阳所化,故亦有阴阳之分)或采取适宜的手法以调之。因而,张介宾在所著《景岳全书·传忠录上》中道:“医道虽繁,而可一言以蔽之,曰阴阳而已。”

2“变易”之于中医阴阳

“变易”则是指世间万事均处于一种绝对变化、相对静止的状态之中,中医同样重视阴阳衡动论。

《周易"系辞上》云:“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强调阴阳相易才能化生万物。宋代周敦颐则在《太极图说》中具体阐释道:“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分阴分阳,两仪生焉。阴变阳合……二气交感,化生万物,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焉。”中医将此观点引申至生理方面,《素问·六微旨大论》中云:“夫物之生从于化,物之极由乎变,变化之相薄,成败之所由也。成败倚伏生乎动,动而不已则变作矣。”认为人体生命活动的维持关键在于正常的“运动不息”,例如阴气滞浊,主降,阳气轻清,主升,故人体之气清升浊降,以达到机体气血充盈、精力旺盛的状态。因此,中医所追求的“阴平阳秘”指的是阴气平和,阳气固密,阴阳平和协调、保持相对平衡的状态,是人体自身、人体与外界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绝非一成不变。

在病理上,与《易·坤文言》中“阴疑于阳必战,为其嫌于无阳也”,相似的,中医在《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提出:“阴胜则阳病,阳胜则阴病,阳胜则热,阴胜则寒。”认为疾病的产生在于阴阳二气间运动的失衡,如阳气不升反降则病飧泄,阴气居上不下则生瞋胀。此外,由于阴阳消长、阴阳交争、阴阳转化等运动变化,疾病产生后同样处于不停的发展变化当中,如伤寒有六经传变,温病有卫气营血传变,因此在不同的影响因素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相同疾病所表现之症状亦有所异,故在治疗上,中医提倡采用动态思维,讲究辨证施治、随症加减,因而常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之案例。

3“不易”之于中医阴阳

“不易”是指尽管万物衡动不居,但其变化有其必然准则可循,即存在一个共同的变化规律,如日之东升西落,如水之潮起潮落。《周易》以最简单的阳爻(—)和阴爻〈- -〉为符号,来说明事物变化的基本规律。而中医则将其发挥,总结出阴阳互根、阴阳消长、阴阳逆顺、阴阳离合、阴阳交争、阴阳转化等一系列规律,并用以概括医学现象、成为医学理论。这些规律为中医诊治疾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操作思路,如《素问·至真要大论》中提出中医治病的基本原则一“寒者热之,热者寒之。”而在养生保健上,《素问·上古天真论》中有云:“其知道者,法于阴阳,和于术数”,指出保持人体阴阳的相对动态平衡,即可健康、长寿。

此外,中医之“不易”尚体现于周期性上。《易·系辞上》曰:“往来不穷,谓之通,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相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中医则认为,四季阴阳消长,主气有异,故主病不同,提出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在针刺上则言“春刺荥”“夏刺输”“长夏刺经”“秋刺合”“冬刺井”,如此循环,一日亦如四季。

4小结

中医最基本的原则范文第15篇

现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根据我省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各统筹地区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州为统筹单位,少数经济不发达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过大的地、市、州可实行县(市)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属在长沙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各地按实际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按6%控制。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帐户,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左右划入个人帐户;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左右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但必须控制在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二)统筹基金的建立与支付原则。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对于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段负担:3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左右;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5%左右;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左右。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左右负担。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凡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规定。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和企业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各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

根据《决定》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职工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管理机构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于他们的医疗保障要完善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其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制定。

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