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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常态;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监管分析

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发现经济发展已经由增速变换为平稳发展,经济结构优化转型、效益提升与动力切换已经成为今后经济发展的逻辑指引。从2014年至今,党中央与国务院都在积极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改革的步伐,来尽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泡沫。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发展的环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的波动性加大,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使得金融风险频发,给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市场环境的变化急需金融业的发展,以使其能够主动适应发展的新常态。而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提高金融防控的能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推动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金融风险控制的概念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运行中金融机构发展需要面临的挑战。而金融风险控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从狭义上来说,金融风险控制主要指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防止出现进一步的损失。而从广义上来说,金融风险控制包含多个环节,即风险的识别、预测、评估及预防,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治理风险,以减少相关的风险损失。

(二)监管的相关概念

金融风险控制可以分为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而通常来讲,外部控制指的是监管控制。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常借助于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规避并控制金融风险。

二、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加大风险防控的难度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一方面,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的步伐加快,金融市场上主体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以及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发展,使金融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如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也连接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而这也使整体金融市场发展的交叉性、跨行业以及衍生性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趋势使银信、银保及银证等三者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模式多样化,就会造成部分业务出现虚假的情形,无法真正发挥监管的作用,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此外,在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革新的推动下,金融市场上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提高,容易出现金融体系的“羊群效应”,局部性风险、单向性风险向着系统性风险以及区域性风险转变的概率加大,增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各类金融业态迅猛崛起,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下,互联网迅猛崛起,创新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P2P众筹融资以及相关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的出现,创新了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而以P2P为例,P2P网络平台的借贷发展已经从原来2011的50家迅速增加到2014年的1575家,交易的金额也从31亿增加至2528亿。在2015年,我国电商市场的交易额已经发展到了18万亿,同比增长了36.5%。这些数据详细地展示了金融业态发展的新趋势,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过度野蛮生长的模式也给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跨界性与融合性,能够增强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与其突发性,并且在采用互联网技术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第三方托管的账户信息,以及个人隐私泄露等风险都在挑战着金融风险管理与管理的底线。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其次,对于金融发展中的新业态,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金融业态发展的门槛较低,第三方支付、P2P融资平台、互联网众筹等容易钻法律的漏洞,以致出现非法融资的现象,也就造成各项风险事故的多发,不利于构建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到2014年底,我国共有367家的P2P融资平台出现跑路、倒闭等现象,而这也使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缺少系统性的监管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是金融风险多发的一个原因。从我国当前的法律形式来看,金融监管法制中缺乏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监管的制度性规定,也就缺少了系统性监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无法用制度的规范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实际的运用中,金融监管机构曾经协商形成一个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协议,但这种协调的机制并不具备法律的效应,且不够规范,最终也就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出实际的作用,反而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

三、提高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的建议

(一)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

就当前来说,为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发挥出金融监管的作用。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就需要推动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来强调与树立金融稳定监管的责任。从经营层面上来说,直接面向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者可以掌握到第一手的金融数据与案例,从而最大程度地用数据说话,加强对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整合能力,以避免监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推动金融机构的业务转型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与战略,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趋势,从而在推动自身业务转型的同时,推动经济优化转型。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提高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的投向,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并且在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做好对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与中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撑,不断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转变现有的盈利模式,在保持机构稳健发展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经营利润对存贷利差的过度依赖力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的管理意识,借助于互联网等相关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识别,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不断完善对风险的分析与控制手段,从而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背景下,金融风险的暴露从本质上来看,还是归结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健全,相关的金融秩序尚未形成。因此,需要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稳定推进利率以及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构建,积极运用各项有效手段,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对称性,进而提升投资者对不同投资业务风险分析的能力。此外,金融市场还应该建立能够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并且还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满足企业价值变动评估需要的资本市场,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创业价值与个人价值,在稳定的金融市场中实现二者的相互融合,从而推动企业、金融市场与我国经济三者共同向前发展。

四、结语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下,经济逐步向着新常态的方向迈进。而新常态的发展,对于金融市场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项挑战,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就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与监管能力,从多个层面入手,如健全金融市场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的转型以及改革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等,进一步优化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黄爱玲.新常态下的金融市场的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思考[J].时代金融旬刊,2015(10):44-45.

[2]艾亚,陈醒.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范刻不容缓[J].国际融资,2015(4):21-22.

[3]钱国伟.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J].东方企业文化,2015(21):101.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2篇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①我国在工业领域、农业领域,基本上形成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都非常活跃的局面,但是,在金融领域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还不是很顺畅,仍然存在着一些金融体制上的障碍。

因此,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目的是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总体方案提出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②这项改革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中小企业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保证就业、社会稳定和增加税收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金融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却一直不够,这导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始终不太明显。从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角度而言,中小企业必须成为今后我国金融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挑战,而发展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下同),将是帮助小企业化解融资难的有效措施。

随着金融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兴办各类股份制的区域型小型金融机构,将是未来几年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理论,为小型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提供理论基础,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与市场准入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二、农村金融理论的演进

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农村金融理论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种不同理论流派的演变过程。

(一)农业信贷补贴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

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农民没有储蓄能力导致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建立专门服务于“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这样有利于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效遏制非正规金融(如高利贷、民间标会等)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根据农业信贷补贴论,普遍实施相应的农村金融政策,提高了向农业部门的融资力度,从而加快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依赖低利率信贷政策,根本无法建立自己的储蓄机制,信贷资金无法回收,致使融资偏好向中上层农民集中,许多国家同时陷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总体来看,单纯地从这一理论出发,很难构建一个有效率、自立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金融市场论:20世纪80年代

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农民是有储蓄能力的,不必由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利率必须由市场机制决定,实现储蓄动员和平衡资金供求,并且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合理性,应同时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市场。

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作用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由于信贷的高成本和缺乏银行所要求的担保,通过利率市场化能否使农民得到正规金融市场所期望的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所以,仍需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必要的。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充分地说明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培育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和降低金融风险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斯蒂格利茨总结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公共品的监控问题;监控、选择和贷款的外部性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的外部性问题;市场不完善和缺乏的问题;不完全竞争问题;竞争性市场的帕累托无效率问题;投资者缺乏信息问题。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败,政府应积极介入金融市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政府不能取代市场,而是应补充市场。政府应采取间接控制机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在农村,仍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由于无法充分了解借贷方的信息,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出一个农村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困难重重,所以政府以适当的方式介入金融市场是相当必要的。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政策主张有:①低通胀率等宏观经济的稳定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②在不损害金融机构储蓄动员动机的同时由政府从外部供给资金;③政策性金融在不损害银行最基本利润的范围内是有效的;④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而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应鼓励并利用借款人联保及互助等;⑤为确保贷款的回收,利用融资与实物买卖(如肥料、作物等)相结合的方法是有效的;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例如限制新参与者等保护措施)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⑦政府应适当介入非正规金融市场以提高其效率。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为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显然它不是农业信贷补贴论的翻版。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认为,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贷款的机构介入其中,但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够有效地克服由于市场缺陷所带来的问题,都必须要求具有完善的体制结构。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市场要素介入,应该关注改革和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这包括消除获得政府优惠贷款方面的垄断局面;随着逐步取消补贴而越来越使优惠贷款集中面向小农户、小企业;以及放开利率后使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补偿成本。

三、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改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③对此,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作为重点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开展得并不理想。小额贷款公司普遍不愿转型成村镇银行,截止2012年10月温州只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转向村镇银行的审批之中。而温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从2012年4月至10月实际成交量只有1.8亿元。成交量较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后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纳税并未明确;二是企业的贷款利息是否计入成本也未明确。归根结底,还是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并未纳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中。

为了促进农村村镇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和进行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同时有必要逐步完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一)市场准入

1.注册资本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最低限额应当给予下调,即建议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限制: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仍有很多严格限制,如: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以及各种股东资格限制措施等。这些限制措施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也难以实现。所以,相关规定必须尽快修订给予放宽限制,建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将有利于吸纳更多、更大比例的民间资本进入,使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3.变更股份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由于小型金融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需要报批的比例建议提高到10%以上。

(二)配套改革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原则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很重要的一条是金融资源要通过金融机构把它配置到最需要资金、效益最好、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来,只有通过利率市场化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那么怎样才能降低利率呢?只有通过竞争,通过利率市场化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而消除民间利率与银行利率双轨制的最有效方式,同样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才能将民间的游资吸引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来,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上“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同时又在风险相对可控、资金明码标价的情形下,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规模大、资金雄厚,吸收存款能力强。相比而言,小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则远不如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直接受到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在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仍不顺畅的情况下,对于小型金融机构应实施比中型金融机构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大型金融机构20%,中小型金融机构16.5%,建议将小型金融机构调整到比中型金融机构降低5%的存款准备金率即11.5%。

3.出台财政政策支持: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财政政策的扶持力度,在财政性存款给予优惠和倾斜,实施政府资金支持等措施。

4.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建议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减免政策,即从小型金融机构开始营业算起,营业税前5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同时,小型金融机构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存贷比限额管理:由于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吸收存款的能力较弱,建议银监会将小型金融机构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范围。在经济紧缩的情况下,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时,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小企业。

6.设立风险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当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则从风险基金中划拨资金,为小型金融机构分担部分贷款坏账。

在政策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和实施配套改革,使得以服务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到快速发展期,这样就可以使民间借贷逐步浮出水面。通过加强市场竞争,现在有些地方的高利贷现象就会自然消失,因为广大借款用户能够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比较低的借款,高利贷自然就没有了市场,自己就会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

四、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

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局既与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有关,也与小企业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关。所以,应努力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在欧美国家,小型金融机构,如美国的社区银行是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小对小”——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于小企业,应当成为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

然而由于刚刚起步,小型金融机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还没有跟上,利率、信贷、人才等方面的管理基本上直接参照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模式,忽视了小型金融机构运作的特殊性。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如何加快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并加强其风险管理已显得至关重要。

在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兼顾发展原则与风险可控原则,在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总体上看,监管应注意掌握尺度,“防止过松”和“防止过紧”,其中主要的是“防止过紧”,毕竟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还是要适当放松监管,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放宽各种限制,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借鉴美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做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信心,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第二,直面民间借贷,坚持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健全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能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应规范发展,促使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和合法化;二是对以投机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等,给予严厉打击;三是严密监控银行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切断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扩散的路径。

第三,实施差异管理,坚持有针对性的监管原则。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一整套相对独立的政策,目前的政策大多参照针对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做法。相比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环境、市场信誉、管理水平、资金来源、资本实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现在执行的监管政策必然使小型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可否认大中型金融机构也必然会挤压小型金融机构正常的发展空间。因此,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应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第四,理顺上下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业务上可以划归银监会指导,但监管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第五,借助行业协会,协助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凭借其专业优势和对市场的敏感度,充分发挥其行业专长协助监管,以填补金融监管的一些空白地带。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行业的自律制度来进行监管的。

第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风险是金融体系固有的特性,这是银行经营业务的本质所决定的。不管是金融监管还是行业自律,或者其它各方力量的监督,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金融监管体制不论多么的有效和完善,也都无法绝对保证不会有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因此,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促使小型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杜绝过度冒险行为,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当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主要有几个观点: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机构,同时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通过加强市场竞争,使得高利贷现象自然消失。二是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对于小型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政策措施。四是建立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注释:

①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简称“新36条”。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3篇

一、引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①我国在工业领域、农业领域,基本上形成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都非常活跃的局面,但是,在金融领域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还不是很顺畅,仍然存在着一些金融体制上的障碍。

 

因此,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目的是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总体方案提出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②这项改革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中小企业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保证就业、社会稳定和增加税收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金融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却一直不够,这导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始终不太明显。从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角度而言,中小企业必须成为今后我国金融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挑战,而发展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下同),将是帮助小企业化解融资难的有效措施。

 

随着金融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兴办各类股份制的区域型小型金融机构,将是未来几年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理论,为小型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提供理论基础,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与市场准入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二、农村金融理论的演进

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农村金融理论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种不同理论流派的演变过程。

(一)农业信贷补贴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

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农民没有储蓄能力导致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建立专门服务于“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这样有利于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效遏制非正规金融(如高利贷、民间标会等)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根据农业信贷补贴论,普遍实施相应的农村金融政策,提高了向农业部门的融资力度,从而加快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依赖低利率信贷政策,根本无法建立自己的储蓄机制,信贷资金无法回收,致使融资偏好向中上层农民集中,许多国家同时陷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总体来看,单纯地从这一理论出发,很难构建一个有效率、自立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金融市场论:20世纪80年代

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农民是有储蓄能力的,不必由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利率必须由市场机制决定,实现储蓄动员和平衡资金供求,并且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合理性,应同时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市场。

 

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作用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由于信贷的高成本和缺乏银行所要求的担保,通过利率市场化能否使农民得到正规金融市场所期望的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所以,仍需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必要的。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充分地说明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培育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和降低金融风险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斯蒂格利茨总结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公共品的监控问题;监控、选择和贷款的外部性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的外部性问题;市场不完善和缺乏的问题;不完全竞争问题;竞争性市场的帕累托无效率问题;投资者缺乏信息问题。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败,政府应积极介入金融市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政府不能取代市场,而是应补充市场。政府应采取间接控制机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在农村,仍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由于无法充分了解借贷方的信息,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出一个农村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困难重重,所以政府以适当的方式介入金融市场是相当必要的。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政策主张有:①低通胀率等宏观经济的稳定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②在不损害金融机构储蓄动员动机的同时由政府从外部供给资金;③政策性金融在不损害银行最基本利润的范围内是有效的;④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而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应鼓励并利用借款人联保及互助等;⑤为确保贷款的回收,利用融资与实物买卖(如肥料、作物等)相结合的方法是有效的;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例如限制新参与者等保护措施)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⑦政府应适当介入非正规金融市场以提高其效率。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为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显然它不是农业信贷补贴论的翻版。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认为,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贷款的机构介入其中,但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够有效地克服由于市场缺陷所带来的问题,都必须要求具有完善的体制结构。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市场要素介入,应该关注改革和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这包括消除获得政府优惠贷款方面的垄断局面;随着逐步取消补贴而越来越使优惠贷款集中面向小农户、小企业;以及放开利率后使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补偿成本。

 

三、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改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③对此,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作为重点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开展得并不理想。小额贷款公司普遍不愿转型成村镇银行,截止2012年10月温州只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转向村镇银行的审批之中。而温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从2012年4月至10月实际成交量只有1.8亿元。成交量较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后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纳税并未明确;二是企业的贷款利息是否计入成本也未明确。归根结底,还是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并未纳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中。

为了促进农村村镇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和进行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同时有必要逐步完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一)市场准入

1.注册资本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最低限额应当给予下调,即建议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限制: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仍有很多严格限制,如: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以及各种股东资格限制措施等。这些限制措施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也难以实现。所以,相关规定必须尽快修订给予放宽限制,建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将有利于吸纳更多、更大比例的民间资本进入,使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3.变更股份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由于小型金融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需要报批的比例建议提高到10%以上。

 

(二)配套改革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原则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很重要的一条是金融资源要通过金融机构把它配置到最需要资金、效益最好、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来,只有通过利率市场化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那么怎样才能降低利率呢?只有通过竞争,通过利率市场化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而消除民间利率与银行利率双轨制的最有效方式,同样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才能将民间的游资吸引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来,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上“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同时又在风险相对可控、资金明码标价的情形下,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规模大、资金雄厚,吸收存款能力强。相比而言,小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则远不如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直接受到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在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仍不顺畅的情况下,对于小型金融机构应实施比中型金融机构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大型金融机构20%,中小型金融机构16.5%,建议将小型金融机构调整到比中型金融机构降低5%的存款准备金率即11.5%。

 

3.出台财政政策支持: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财政政策的扶持力度,在财政性存款给予优惠和倾斜,实施政府资金支持等措施。

4.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建议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减免政策,即从小型金融机构开始营业算起,营业税前5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同时,小型金融机构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存贷比限额管理:由于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吸收存款的能力较弱,建议银监会将小型金融机构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范围。在经济紧缩的情况下,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时,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小企业。

 

6.设立风险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当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则从风险基金中划拨资金,为小型金融机构分担部分贷款坏账。

 

在政策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和实施配套改革,使得以服务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到快速发展期,这样就可以使民间借贷逐步浮出水面。通过加强市场竞争,现在有些地方的高利贷现象就会自然消失,因为广大借款用户能够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比较低的借款,高利贷自然就没有了市场,自己就会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

 

四、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

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局既与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有关,也与小企业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关。所以,应努力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在欧美国家,小型金融机构,如美国的社区银行是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小对小”——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于小企业,应当成为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

 

然而由于刚刚起步,小型金融机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还没有跟上,利率、信贷、人才等方面的管理基本上直接参照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模式,忽视了小型金融机构运作的特殊性。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如何加快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并加强其风险管理已显得至关重要。

 

在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兼顾发展原则与风险可控原则,在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总体上看,监管应注意掌握尺度,“防止过松”和“防止过紧”,其中主要的是“防止过紧”,毕竟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还是要适当放松监管,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放宽各种限制,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借鉴美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做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信心,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第二,直面民间借贷,坚持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健全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能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应规范发展,促使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和合法化;二是对以投机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等,给予严厉打击;三是严密监控银行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切断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扩散的路径。

 

第三,实施差异管理,坚持有针对性的监管原则。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一整套相对独立的政策,目前的政策大多参照针对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做法。相比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环境、市场信誉、管理水平、资金来源、资本实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现在执行的监管政策必然使小型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可否认大中型金融机构也必然会挤压小型金融机构正常的发展空间。因此,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应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第四,理顺上下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业务上可以划归银监会指导,但监管责任由地方政

府承担,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第五,借助行业协会,协助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凭借其专业优势和对市场的敏感度,充分发挥其行业专长协助监管,以填补金融监管的一些空白地带。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行业的自律制度来进行监管的。

 

第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风险是金融体系固有的特性,这是银行经营业务的本质所决定的。不管是金融监管还是行业自律,或者其它各方力量的监督,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金融监管体制不论多么的有效和完善,也都无法绝对保证不会有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因此,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促使小型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杜绝过度冒险行为,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当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主要有几个观点: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机构,同时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通过加强市场竞争,使得高利贷现象自然消失。二是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对于小型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政策措施。四是建立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注释:

①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简称“新36条”。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2]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3).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其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初衷是创造避险工具,排除经济发展中的某些不确定性,实现风险规避。然而,从近些年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中人们发现其却越来越多地从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众所周知,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就与次级债这种蕴含巨大风险的金融衍生品脱不了关系。如何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已成为最热门的课题。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金融衍生品一直是世人关注的一大焦点。这一期间,各种金融衍生品如股票金融衍生品、利率金融衍生品、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已通过各种途径涌入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是把双刃剑,为使其在发挥作为良好投资工具的同时,不至给国家经济带来损失。我国有必要对其加以严密监管。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等。另外,其他相关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也没有给予其有效的指导与规范。在金融衍生品对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今天,我国现行立法显然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主体分散、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交易所等,再加上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和内部控制,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表面看起来比较完善,但实际上,各监管机构之间对其各自在金融衍生品监管中的具体职责界限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导致各分业监管主体之间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着监管的效果和质量。另外,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还停留在对其业务进行审批和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管,而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性监管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基本上还是重审批、轻管理,重视银行存贷业务的质量和风险、轻表外业务的质量和风险等问题。[1]

(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2]

(四)内部监管缺失、社会监督效率低下

金融机构自我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然而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内部监管流于形式。另外,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也存在缺乏透明度、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等问题,监督效率相对低下。

(五)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属表外业务,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财务报表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金融监管机构也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以实施有效的外部监控,因此金融衍生交易者对其衍生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其他形式的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在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对有关衍生交易的重大信息的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而我国证券法则规定,发行人澄清谣传的义务仅限于澄清“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谣传。且对“重要问题”的标准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信息披露频率较低。[3]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措施

(一)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市场,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就无法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有序运转。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在本国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以利于现货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转。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出现,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金融服务法》等法律,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等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同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4]

(二)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为减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的问题,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可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衍生产品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改进监管方式,由过去重合规监管转向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由外部监管转向做好外部监管的同时强化内部控制,以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另外,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需要国际间的通力合作。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除在组织上建立合作机构外,还应积极合作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协调机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者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建立谅解备忘录、信息共享协定等举措,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5]

(三)改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规则,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在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改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规则是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在此方面,国际上一些大的机构已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7年修改的《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表述》中已建议企业编制第二损益表,以披露因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原因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6]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相关立法中,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并使各项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以便及时全面反映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和有关事项,使公众可以从快速、准确了解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金融业行业协会与政府监管相比,具有信息的全面性、快捷性、敏感性等,所以在监管方面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监管空间更大。能否实现自律性约束,是衍生工具监管成败的关键。因此我国应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行业自律的监管体系。同时,还应完善交易所的一级监管体制,防止内幕交易及恶意投机的发生。使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真正发挥应有的自律作用和监管作用,配合政府监管,共同肩负起维护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稳健发展的任务。

(五)加强内部控制机制

健全与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控制各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任何外部管制或市场惩戒都无法替代的最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1.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制定衍生交易的总体战略。2.加强管理控制,规定不同的部门行使不同的职能。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具体操作部门,应和业务结算、管理等部门相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3.建立风险控制制度,设置专人对衍生业务的风险实施全面评估和控制。4.完善金融衍生品信息的记录和披露,并保证有关衍生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给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5.建立危机救援预案制度。做好事前防范,一旦真的发生突发事件,也可以安然度过危机。[7]

(六)重视和加强对场外市场的监管

场外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根据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的产品。场外交易的标的物不一定是标准化的产品,且标的物的定价方式也不固定,因此对场外衍生品要不断地进行动态管理和估值,加上其信息的非透明性更甚,这就加大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的难度。场外衍生品市场容易受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冲击,而可能在金融事件当中充当市场波动的放大器和金融风险的传导器,[8]因此场外衍生品市场更需要加强监管。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市场需要对冲风险的工具。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将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为此我国相关的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在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时,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场外衍生品市场能够理性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思考——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视角的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8(9):14.

[2]张文武.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思考(8版)[N].金融时报,2008-03-11.

[3]董龙.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J].产业经济,2011:225.

[4]熊维强.从次贷危机看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与监管[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6):66.

[5]梁尔政,邢学艳.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问题、监管与启示[J].经济师,2001(3):135.

[6]何晓云.论我国金融衍生品工具监管[J].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2):32.

[7]范碧云,党铮,高畅.关于金融衍生工具在中国的发展分析[J].经济纵横,139.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统一监管

一个国家的国民能够安心稳定的生活,需要依赖于强健的国防,同样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也需要一个守护者,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即金融监管。良好的市场监管可以增强市场信心,激励创新,可以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降低市场扭曲、保证市场公正和透明,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等等。

一、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

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时候可能会现不同。但是回顾过往和观察现在众多国家的监管模式,可以大体总结出几种监管模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

1.官方监管和市场监管

(1)主张官方监管的人认为,金融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市场不可能有效提供,因为存在“搭便车”的现象。那么这时候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以及守护人政府则需要站出来为大众提供金融监管。这种监管的特点就是会严格的限制银行的业务,防止其从事过高风险的业务;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倒闭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在审查银行准入和合规经营的范围之外,还拥有对银行的纠正,重组和宣告破产的权利;另外为了保持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防止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还设置严格的存款制度。

(2)市场监管的特点则是在于,通过设立市场监管制度,比如良好的评级制度、严格的会计和审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为消费者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而且在不存在着严格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以较低的监管成本,较高的市场效率运行;而且还有一个优点在于不会出现所谓的官方垄断,以及在官方监管的情况下的“寻租”的出现。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引领着人们的市场行为,但是会出现市场失灵。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为政府接入市场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政府同样存在着失灵。在金融市场中,普通大众的每一位金融产品的交易者的力量薄弱,以及搭便车心里的存在,很难将自己的意愿反映给政府官员,相反,那些大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的金融集团则更加容易的接触政府,进行寻租,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2.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目标监管

(1)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是对不同类的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性质的监管机构,而机构监管的特点就是分工明确,没有交叉,不同性质的监管机构业务之间没有重叠,同类的金融机构只会接受同种性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这种专业化的分工,可以大大提高监管效率,防止重复监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各金融机构业务很单一的情况下施行的。当时,金融机构业务单一,只需接受一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不用接受其他性质监管部门的监管,没有重叠和交叉监管,因此节约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可是当混合经营发展起来后,传统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一个金融机构可能从事多种业务,机构监管的不足开始显现出来。比如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从事统一业务,按照机构监管就会分别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即同种业务的不同监管。再者关联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业务分散转移到其不同性质,而且受监管较少的关联企业,来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套利。

(2)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相比之下,是根据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模式,相似的功能接受相同的监管不能的监管,不同机构统一业务接受统一部门的监管者的监管。其特点是:随着金融的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出现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深,按照功能来划分机构经营的业务和提供的服务则显得更加的持久和可靠;相对于机构监管可能出现的监管套利,由于监管是按照业务的性质,因此无论其怎样进行业务转移还是会受到原先监管机构的监管。其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是指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监管,因此会导致经营多种业务的统一金融机构接受重复监管,而且需要从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充足率以及应对危机等方面进行监管。

(3)目标监管。目标监管则是设置监管目标,将监管目标下放到相应的部门系统监管部门,审慎监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达到的监管目标。其特点是不会出现一个金融机构除了业务以外其他方面不受监管的情形:业务监管部门监管其业务运营、审慎监管部门监管其稳健运营、系统监管者则监管其运营中存在的系统风险。

3.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

(1)分业监管模式则是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不同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例如中国针对银行也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证券行业的中国证监会以及针对保险业的中国保监督会。分业监管的理论依据是分业经营。为了防范风险,最初商业银行是限制证券业务经营的,银行主要是进行间接融资活动。再加上合业经营经营可能会使得大银行形成垄断势力,排挤小银行,破坏金融市场的竞争,所以分业经营可以提高效率。另外根据科斯关于企业边界的理论,当在企业内部进行交易的成本小于和外部进行交易的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会一直扩张,直到企业内部生产和与外部进行交易交易成本相等时,则企业边界便确定了,这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是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一味的扩张其他业务,达到了自由分业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使得金融机构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情况,若果还是采取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分业经营管理显得力不从心。比如金融衍生品的开放性、复杂性、杠杆性、虚拟性、交易价格的随时变化性,都使得其交易不同于以往的普通产品。监管者对衍生品的特性如果缺乏深入的了解,则无法对其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2008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则是出于监管的漏洞,造成了全球的经济灾难。

(2)统一监管模式,即国家只设立一家机构施行监管权,监管的规则是按照交易产品的性质、交易特点来决定。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个机构代替众多分类别的机构,可以集中更多的资源,达到规模经济,防止被监管机构接受重叠和交叉监管;统一监管机构确定监管目标,然后划分监管的权限和责任,将监管对象置于自己的监控之下,可以更加全面的认识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有效率的进行监管;同时避免了同一金融机构和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打交道,可以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经营,减少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纵观国际市场,可以发现金融业务模式的转变都需要金融监管模式的相应转变。以美国和英国为例。第一次经济危机之前,美国证券业务和银业务边界模糊,商业银行在证券方面的业务不受限制。当时是美国经济危机之前的经济鼎盛时期,滋生了大量的投资者。投资银行也开始涉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扩张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也开始将其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投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的边界模糊。银行吸收公众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并且投资资本市场造成了资本市场的“泡沫经济”,一旦银行发生挤兑现象,大量的存款被提现—银行被迫抛售手头的证券则会造成证券价格的下跌—银行资产缩水—银行倒闭。罗斯福新政则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区分开来,金融市场开始分业经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加上美国实行联邦和州两级行政制度,因此监管机构被划分为联邦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州地方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类似的证券监督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也是按照同样的方式划分。另外,联邦监督管理部门又进行了细分。随着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美国开始实行功能监管,并有伞形监管架构予以辅助。但是这种模式并没有改变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还是银行,证券、保险三足鼎立的机构监管模式。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只是徒增了成本,降低了效率,形成了监管的漏洞,导致了后来的金融危机的发生。

而英国在1933年的经融危机之后,开始进行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并进行分业监管。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混业经营的加深也是的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金融业务的监控,但是在此期间的次级银行危机和马西银行使得英国政府认识到了分业监管的缺陷和漏洞。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代替原来的九家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责。随后其法律地位的确立,集全部监控权于一身,对全国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而伦敦也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具有良好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

因此可以看出,随着混业经营的加深,统一监管将成为主流。功能性的统一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监管,目标性的统一监管则是根据监管目标进行的监管,比功能性监管更加全面。各国可以根据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选择相应的监管模式,未来的未来将会是目标性监管统一江湖的时刻。

参考文献: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 现状 问题 措施

离岸金融市场又被称之为境外金融市场。它主要以非居民为经营主体,以银行为媒介进行交易,包括购买保险、资金借贷、衍生产品工具、资金结算等多项金融服务。它作为一个有监管的市场,虽受多种法律监管,但不被完全控制,这导致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下面我们通过它的监管特点来解析在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特点

1.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以下七大点

(1)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是对各个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的专门监管机构;

(2)各国对本国的市场监管;

(3)投资的国家对其的法律监管;

(4)筹集资金的国家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风险;

(5)国际证券市场协会的监管,必须遵守其制定的法律监管制度;

(6)发行货币的国家执行监管;

(7)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各大投资银行作为中介进行监管。

2.离岸金融市场并不完全受限于任何监管机构或组织体系,它的宽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广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令执行监管,但是由于国家不同形势的多变,使得监管存在一些变通性。

(2)各个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导致离岸金融市场难以控制,很难实现高效益的监管。

(3)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使监管机构盲目的删除了一些本国适用的监管规章制度。

二、离岸金融市场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离岸金融市场中的服务业务范围小,并忽略了其全面发展

(1)现如今,我国的离岸金融发展业务范围过小,没有境外的国家的广泛,不能达到多样化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相关条令规定,我国的离岸银行可以开办国际资金结算、外汇存贷款等多种其它业务。但是由于外汇风险较大,我国主要办理的业务还是贸易融资等低风险的项目,这就失去了很多发达地区的客户,如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外籍人口。

(2)我国的离岸银行与国外的离岸银行相比有较大差距。虽然我国这几年来的离岸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与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比较时,我们的金融市场规模远远小于国外金融市场。我国只重视了速度,忽略了规模的扩大问题。

2.我国政府不够重视离岸金融的建设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无完整体系。

(1)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没有适时的更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拉开了我国金融市场与他国的差距悬殊。

(2)我国制定的某些监管政策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但又没有及时修正,导致我国没有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三、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整顿措施

1.扩大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服务范围,提高整体的业务规模

(1)中资银行以满足客户的最高需求为服务导向,关注境外企业的现实需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做出具有创新意义的离岸金融市场。

(2)中资银行应该抓重中间业务这一方面,扩大除国际结算以外的经营项目,大力发展与国际业务相关的诸多新业务,以提高经济的增长率。

(3)私人银行在避免了国内市场单一的同时,也相应的减少了投资成本,降低了投资风险,收到国外华侨富人的极度青睐。所以,增加私人银行的离岸业务既可以扩大我国的市场规模又可以提升利润收入。

2.我国政府应重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建设,资金上给与支持

(1)政府要宽松政策,降低存款的准备金率,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扩大离岸客户的准入范围。

(2)参照国际上的常规做法,尽快制定出离岸金融业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把国家将要实行的优惠政策以正规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以吸引更多的跨国银行来我国设立离岸银行,壮大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3)政府应积极的创造有利于可以实现自由兑换人民币的条件,这也有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3.解决政策中的矛盾体,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1)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来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保障离岸金融市场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共同协商制定出条令,避免矛盾的出现,在原有的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

(2)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总是不断变化的,我国应掌握好经济形势发展的动态,适时的添补法律文件,以确保不再出现矛盾体,利用统一的法律监管离岸金融市场。

四、结语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开始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是必然的,它对我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效益。它是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各项企业走入国际化的必经轨线,是中国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保证。我国必须克服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中的困难,按照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积极的投入到金融市场的建设中去,努力使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化接轨。

参考文献:

[1]王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08,(05)

[2]罗国强.论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J].上海金融.2010,(06)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8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 发展历程 监管现状 解决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9篇

摘 要 金融期货是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具有的规避风险与价格发现的功能可以创造巨额财富但如果不能正确驾驭并控制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其后果也相当严重。2006年9月8日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以及沪深300指数的问世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正式步入金融创新时代,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尤为必要。

关键词 金融期货 风险监管 内部风险管理 外部风险监管

金融期货交易虽然规避了金融现货交易债券、股票、外汇的风险,但却产生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其具有的双刃剑效应既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过现货交易的巨额利润,也可能使得交易者损失加剧。故此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

从本质而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是由金融现货市场派生和演化而来,生产经营者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风险,但套期保值并不是消灭风险,而只是将其转移出去,期货转移出去的风险需要相应的承担者,期货投机者、套利者正是期货市场风险的承担者。

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为例

作为金融期货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货一诞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国对股指期货监管也各有侧重,归纳而言可分为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

(一)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我国香港政府监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是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它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制定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各种风险甚至干预交易主体①。”

期货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册,由会员联合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会员都需要遵守,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令的授权下,担负着对其会员进行监察督导的任务。

(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以英、美等国为典型代表

“在英国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对行业协会、交易所得监管和指导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很多时候充当的是民间团体的角色,根据其主要职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执行,因而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环节上交易所具有很强的监管实力②。”

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中的三个典型的监管层次,三者监管权力总体而言是逐渐减小,但各有侧重点。

三、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加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应从各自不同的交易主体地位出发,在识别主要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各自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1.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的监控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核心,应建立正确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控的机制。

2.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参与者,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严禁客户透支交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客户是金融期货市场利益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故客户的风险管理也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应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内部风险监控。

(二)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外部监督机制

1.尽快完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提升期货法律监管效率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监管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独立运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管方式等。

2.确立规范单主体三层次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货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三层次监管体系,但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1)完善证监会的最高监管职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最高职能部门,在我国期货业日益发展壮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手段应从以行政为主向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监管内容应从控制风险为主向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建设并重转变。

(2)加强期货业协会自律建设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自律管理组织,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其应减少期货业协会的行政色彩,逐渐过渡到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切实承担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实质性的奖惩机制,树立起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本应具有的权威性。

(3)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完善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应完善会员的资信制度,严格审查会员资信,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稳定;与期货业协会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

注释: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0篇

一、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均衡模型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自利人(self—interested)及“看不见的手”,是对自由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完美表达,在之后的200多年来,西方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证明看不见的手,新古典经济学家一般将诺奖获得者的贡献视为:从各种角度对看不见的手某些方面的证明。一般均衡模型使斯密“无形之手”的天才猜想转化为可系统证明的体系,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复杂的数学及重要的假设的基础上,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表明:竞争市场的特定结构具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特征,每一种竞争性市场都是帕累托最优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普遍赞美一般均衡模型,哈耶克曾指出:“价格机制是效率最高,最简洁的传递信息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体系为将来的收益流提供了有效定价,从而实现了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散以及财富成长和分享。

二、金融危机的可能起源——市场负外部性

作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均衡模型的理论价值在于:创立了一种理想的市场类型,即理性人,完美信息等。市场经济通过价格影响资源配置,一般均衡模型实际上为研究真实的市场提供了参照标准,从而测度、估计现实的市场状态是否达到最优,用与理想的市场(资源配置达最优)的差距来评价现实市场。由于个人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一定会带来社会最大化的结果,经济学中称为“社会困境”,现实生活中充满如信息不对称等不完善的地方,完美市场是不可能实现的境界。新古典经济世界把竞争性市场的结果与“最优性”结合分析,将竞争性市场的结果视为带有最优性的结论,这实际假设个人效用与厂商生产函数相互独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假设不成立,如某厂商决策会对其他人产生可预见的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根本没有纳入交易者成本的考虑,因而市场价格不能自动调节这种影响。

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特殊性,在涉及提供复杂的金融产品时,市场参与者会有一种内在倾向提供多于市场能够承受的产品数量。按照行为经济学的解释,由于资产价格上升会使投资者产生价格还要上涨的预期,从而吸引新的买主,这些新的买主出于同样的考虑预期未来价格的上升,这就类似于“击鼓传花”的游戏,只要游戏传导链不断裂,金融产品供给就不会停止,这种过度复杂化的金融产品本身增加了市场总体风险,但是这种总体风险又不纳人供应者的成本函数。因此证券市场上往往出现过度的金融衍生产品供给,生产者没有考虑带来的社会成本,从而产生了一种负的外部性。这就产生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如果太多的参与者这样做,会出现市场的间歇波动,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引起崩溃。这就需要监管者关注参与者的仓位,以发现潜在的不平衡。这意味着,某些衍生品,如信贷违约互换尤其易于制造隐蔽的不平衡,因此必须被监管,而且适当时应被限制或禁止。

三、金融市场制度设计——“激励相容原则”

新古典经济学家对自由市场的信心来自一般均衡模型,一般均衡模型不存在货币、政府、法律制度,产权体系,银行等,所有信息通过价格传递、调节,一般均衡模型只分析了市场的价格机制,因此一般均衡模型内部不可能对市场多样化各种制度基础的细节进行分析,而自由市场经济除价格机制外还需要非市场制度(法律、货币、产权)才能使之运行,这些是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行业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的支持,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增加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好处会随着金融行业交易的不断膨胀而递减。到了某个临界点上,实体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和风险分担的需求已得到完全的供给,再增加金融产品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监管手段

离岸金融市场是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结果。离岸金融已经成为现代金融行业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在国际金融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然而离岸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加强了金融风险,提升了金融控制管理的难度。基于此,需要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监管策略。

1.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

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方违约、犯罪或无法履行合约义务给离岸金融业务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一般的信用风险主要源自于离岸银行的贷款工作,而现代意义中的信用风险则包括教育对手信用水平、履行合约能力的变化而导致资产价格下降从而造成的风险。交易对方的经营水平、道德水准、经营环境等都会影响信用风险。离岸银行十分容易形成信贷资金风险。目前我国离岸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时间有限,主要业务内容以存款、贷款为主。而离岸银行存贷业务的特征呈现为“两头在外”,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成本难度较大。难以深入地把握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以及产业自信情况,对于贷款客户的实际情况、负债情况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往往会导致在借贷过程中形成信息部队称的情况,进而导致信用风险。

1.2利率与汇率风险

假如离岸资金与国内资金在利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时候,在无法有效控制渗透的情况下会导致资金出现大规模套利转移。假如离岸利率相对于国内利率要高,则会导致国内资金外流;假如国内利率相对于离岸利率更高,则会导致离岸资金流入国内。不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会给当前我国尚未完全成熟的利率管理体制带来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依然执行着较为样的外汇管制体系,假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上没有独立隔离,则会导致有限的外汇资源通过离岸账户出逃,对国家的外汇管理造成巨大的影响。

1.3法律风险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范辅助其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条文还有所欠缺,进而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显著增加了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的形成。法律条文的欠缺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为别有用心的腐败分子提供侵吞国有财产的途径,主张资本外逃规模扩大。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掌控经营权的经理人很有可能对股东资产进行侵占,而受众握有控股权的大股东则还存在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而离岸金融中心法律监管制度的欠缺则正好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顺畅的资产转移途径。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通过隐藏公司股权收购方的身份来低成本的侵占股权。

2.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

2.1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当前全球近百个离岸金融中心所使用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分离渗透型以及簿记型四种形式。各个国家会根据自身金融行业发展情况以及金融监管水平来选择合适的模式。当前我国仍然执行着严格的外汇管制,资本项目无法实现自由兑换。金融监管水平有待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不适合使用内外一体式的管理模式。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点秩序,我国可以采用绝对分离的离岸金融业务,以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这种模式还有助于预防离岸短期资金对在岸市场的影响。

2.2提升市场准入门槛

建立离岸金融机构严格的设立与审批制度。国家相关管理激斗需要对申请开设离岸金融业务、设立离岸银行的机构开展严格的审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需求、资信情况以及资本状态来发放全面牌照。离岸牌照等,严格规定开展的业务范围与类型,对持有不同类别牌照的离岸银行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提出离岸银行需要以分行建制,总行将成为机构的最后偿还人,全面承认离岸业务开展的风险,从而避免离岸分行由于经营不善倒闭而对所属国家金融市场的影响。在对外资银行进行资格审核的时候需要尤其注重其总行实力是否雄厚,商业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水平是否稳定等,从而进行最终的判断。

结束语

总的来说,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营管理要全面意识到风险的存在,离岸金融机构不仅仅要积极地提升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且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要时刻对离岸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开展有效的风险监管,加快法律规范制定的脚步,根据国内国际金融环节来不断调整、优化对离岸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手段,进而最终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可以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冰.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构建:借鉴与创新[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01):12-15+61.

[2]刘冬雨.浅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发展[J].时代经贸,2006(03):68-69.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金融危机 资本市场 监管

一、引 言

自从2007年2月,美国抵押贷款风险开始浮出水面,汇丰控股为在美国次级房贷业务增18亿美元坏账准备、美国最大次级房贷公司减少放贷、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盈利预警到2008年9月15日投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申请保护,金融海啸全面爆发,愈演愈烈,对世界各国的经济都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缘起于美国,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不能单单解释为金融监管不力。但是我们应该了解,监管不力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此次金融危机推动了资本市场开始进入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监管从而保护相关利益者权益的监管体制变革的时期,中国资本市场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密切重视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使得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常、有序运营。

二、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与转轨的阶段,同时资本市场监管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面对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以及2008年以来爆发的缘起于美国,扩展至全球的金融危机,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

1.首先,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偏重政策,法律意识相对

单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应该是法制经济,法律须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政府多以相关政策的出台或者评论等发表意见,对资本市场的上市、交易、退市等运行过程中的临时事件、突发事件、阶段性发展,政府偏重于采用红头文件、社论、评论员文章等形式推出政府的政策,表现政府的看法。这些政策往往是政出多门,有的相互之间会产生矛盾的说法,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造成了麻烦。政府对企业改制、公司治理结构、股改等问题都与政策的影响密切相关。过度地重视政策而忽视法律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也影响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中国的资本市场需要重新树立法律观念,切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监管资本市场,使得监管有法可循,使监管真正法制化,程序化。

2.其次,缺乏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已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譬如,美国已经建立了主板、创业板、OTC BB、粉红单市场、非主流报价市场五个层次的无缝隙的资本市场体系;英国的资本市场由全国性主板、二板、三板和区域性市场组成的条块结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目前,中国没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但是也可以根据规模、质量、风险程度不同把中国资本市场划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市场。针对不同层次的市场,监管应该多层次化,但是目前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是与以前的单板市场相适应的,在很多方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造成阻碍。中国需要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监管跟上发展的步伐,才能有效防范资本市场的失灵,及时导正资本市场的发展路径。

3.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不足

广义的监管包括行业自律,中国当前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和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严重受到地方利益的驱动,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当地政府的介入与干预,无法真正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而证券业协会只是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其发挥自律监管只局限于会员自身的自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目前还不能真正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而在发达国家,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很强大,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对会员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时甚至比政府监管更有效率,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应该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监管的成本。

三、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1.完善证券市场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健全法制是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上的保证。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没有形成系统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基金法》等基本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从整体上框架性地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在涉及到产权法律等基础性的法律方面,中国立法还有一段距离。中国须在针对性修正基本性法律的同时,注重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2.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世界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并维持其正常有序运行,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从整体上,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结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求,不断完善监管法律,分层次细化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并且在分层次建立监管的同时,要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不同层次之间法律法规的对接,避免配合不力带来的反效果,切实提高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效率。其次,要强化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等机构之间的金融协作,共同为监管资本市场、维护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设金融安全网,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合力打击,切实维护大众投资者的利益。第三,中国自身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方面还缺乏实战经验,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经验,借鉴他们怎样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3.加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相辅相成作用的发挥

自律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形成而自发形成的,是资本市场自我管理的原生态,源于自身利益的自律是资本市场的生命。行业自律组织相比政府而言可以更加贴近资本市场,自律监管比较灵活且成本也相对较低,能够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对资本市场监管将具有极重大的影响。因为自律的资本市场的规则是市场参与者自己制定的,对规则的执行有主动性,因此也更有效率。针对于此,保证资本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政府首先要给予行业自律组织独立的地位,保证政府不会随意地干预自律组织,同时赋予自律性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自律性原则的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行业自律组织如期货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首先要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和各项监管制度,为自身的运营及对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行业自律组织,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组织可以从日常、微观的角度及时监管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律组织的约束力是有限的,资本市场自身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以及投机性的存在以及其他种种弊端需要政府监管的存在,政府监管可以从中观和宏观角度监督管理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来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四、结语

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与其他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更迅速,因此,相对应的资本市场监管也要求跟上资本市场发展的脚步,以确保资本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另外,资本市场风险扩散快、波及广、变化多,不当行为要及时矫正,监管层必须采取警示函、监管谈话、限制业务活动等刚性规定与其他更灵活有效适时的措施。从全球角度分析,全球经济将进入结构性调整,资本市场的发展将出现新的表现形式,同时资本市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中国要走向世界,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须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本国的资本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

[1]纪建悦 张志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1):26~31

[2]李国运: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6):50~53

[3]葛 蕾:资本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4):46-47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1 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

我国的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由这几个阶段发展而来:由最初的央统一监管,再到经历分业监管过渡期,分业监管体系的确立,最后到我们现在的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金融结构,以及现在不断被深化和发展的资本市场,我们国家的现行金融模式所处的环境堪忧,很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都暴露出很多缺陷和问题,我们也必须在新型经济体的影响下,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深化改革,从而寻找出适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本文就先分析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以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与现在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也不一致。目前的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已经在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而统一监管是今后金融业监管模式的潮流,加之现在不少的国家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模式,尤其是在最近才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国家也必须去适应混业经营,以求未来的金融业能够跟上世界的步伐,所以,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有其必要性。

其次,分业监管模式面对现在的环境,已经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了,被“混业经营”取代,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大势所趋。现在我国的分业监管的业务内容也不同以往,更多的被混业经营替代,况且,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众多的金融机构也加入这个市场,我国的金融结构也是越来越复杂了,业务边界也不再清晰,分业监管的模式受到严峻的考验。

最后,金融的衍生品具有其自己的特性,这为分业监管提出难题。因为我们都知道金融的衍生品的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比如它的交易价格可能是随时变化的,它的交易也是比较开放的,而且,它交易的市场范围非常广,可以是全国的,也是全球范围内的,所以相对一般的商品很复杂;再加上衍生品具有组合经营的能力,我们现在的监管力度根本很难做得到的,对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人员,市场上的参与者都提出了高素质要求,所以,针对现在的金融业环境,我们进行监管模式的变革就尤为重要了。

2 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的监管

新兴经济体就是说的我们某一个国家或我们某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事态很好,成为我们现在的一个新兴的经济实体。而我们国家就作为新兴经济体两个梯队里的第一梯队成员。在前几年出现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对于金融监管的模式,改革方案就引起了各国各界的关注,也带来了很大的争议。我们现在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就是为了弥补以往金融管制过程中的放松所存在的弊端,这个方案的实施,对我们的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市场监管失灵会导致我们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巨大的混乱,甚至会危害到整个国家或者世界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明这需要我们的政府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管,这样才能让我们的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呈现出经济的全球化,金融的自由化发展,这也导致金融业市场环境趋于复杂。在不少国家爆发的金融危机中,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国家的市场经济,在我们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也都以不同的形态展现了危机和对国家经济的损害。现在现在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控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我们的新兴经济体来说,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更多的是意味着寻求金融甚至我们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上的安全。金融的自由化就是要把我们的新兴经济体推向世界的市场,在我们目前的环境看来,我们有些国家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还是有些跟不上步伐,这也就使得我们的这些经济体在面对金融风险时没有了较强的抵御能力。所以,面对新兴市场经济体,我们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就是对立的两方,我们如果加强监管的力度必将会阻碍金融创新:而一旦监管力度减弱就会导致我们的整个经济体处于风险之中,所以我们要如何选择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就成为了我们新兴经济体急需解决的问题。

3 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新型经济体下我们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这四种:功能监管、机构监管、单一管制机构监管、目标监管。本文分别从这四种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做一下探讨与选择。

(1)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随着我们现代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各个金融机构间也开始了融合发展。因此,我们选择金融机构的功能监控模式能有效的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其实,金融业的一个职能就是资金的融通,其主要的活动内容就是为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提供一种或者多种中介服务。所以,我们的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应该是针对金融服务的不同功能来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而我们对于相同职能的金融市场我们可以通过同一部门进行监管,从这里考虑我们就能够保证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就是保证了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公平竞争,这种监管的模式将会使我们管制机构的功能更加专门化,这种模式适用于比较集中、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

(2)金融市场的机构监管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模式就是将我们的金融体系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保险公司这三大市场。主要是我们的政府分别对着三大市场设立监管机构,通过对相应市场里的进入权、市场活动内容等进行相对应的监管。该模式能有效的较少多头的监管,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监管模式。

(3)金融市场的单一管制监管机构模式。所谓的单一管制机构监管就是我们政府部门设立一个监管主体,由他们来负责我们所有金融市场的监管活动。这是一种比较集中的监管模式,其优势就在于监管上具有规模效应,也能够防止监管部门的拆分。

(4)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管模式。该模式是根据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目标进行划分,每个市场监管的主体负责其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市场目标监管模式的开展是在高度集中的金融市场上,而指定的目标针对性强,也能够正因为此该模式的执行能力很强,但是这种模式必须受多个部门同时去监管,有时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4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都是为了应对现在出现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带来的众多问题。我们新兴经济体旨在通过不同的渠道模式,通过相应的手段来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的监管,我们都是朝着繁荣金融市场做出努力与探讨。

参考文献

[11薄扬.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反思.东南亚纵横,2009(12)

[2]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刀.法学杂志,2005.3.